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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3-09-24 1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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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给予奖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防洪堤、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人防设施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会、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十)化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范围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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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的四大规程是什么

是环境卫生、工艺卫生(生产全过程清洁消毒、清场等)、个人卫生三部分。1、作业人员要做到言行文明,说话和气,礼貌待人,微笑服务,严禁闯红灯,攀爬护栏等不文明行为。2、作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着穿统一配发的环卫工作服,着装整齐整洁,安全反光条必须完好有效。3、如遇天气下雨,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雨衣,严禁打雨伞,穿高跟鞋上班。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两班制人员必须同时在现场将路段打扫干净时方可交接,否则保洁人员不能下班,各路段清扫人员互相监督。
2023-09-09 07:06:431

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村委会环境卫生管理职责:1、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日常的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每天早上及时清运。4、村委会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5、村委会负责对各住户的房前屋后(包括大门外街道)进行卫生责任划分,住户既有保洁责任,也有保洁监督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023-09-09 07:06:571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什么制度

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中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农牧、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和个人”。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应当经过批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和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工具,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和影响环境卫生。”  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宠物犬”修改为“犬只”。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将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垃圾、屠宰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0元罚款;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二)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四)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五)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按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十三)删除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的”。  (十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十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对《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9 07:07:081

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法律分析: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保持学校环境干净整洁。室内场所应定时通风换气,使用湿式清扫以减少粉尘扩散。公共卫生间要专人管理,加强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023-09-09 07:07:421

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创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条件,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与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城市高速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业等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及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空闲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城市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跨区域责任区划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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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进行卫生消杀,清除卫生死角和苍蝇、蚊虫等病媒生物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环境卫生、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和公共排水管网、公共厕所、化粪池,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未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责任区和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铁路沿线、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山林、绿地、河道和湖泊岸线管理区域、排污泄洪沟渠,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未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文化和旅游、体育、娱乐、商业、公园等场所以及机场、客运站、加油(气)站、港口、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等,责任人为本单位;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  (五)施工工地责任人为施工单位;拆迁工地责任人为拆迁单位;待建建设用地或者长期停工的建设用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责任人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单位;  (六)临街门店的“门前三包”范围,责任人为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  (七)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责任人为占用者。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布。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时清扫、保洁,降雨、降雪后及时清理积水积雪,做到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渣土;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劝导、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与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和区域,并对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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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2023-09-09 07:09:191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卫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拨。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生费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八条 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负责占用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市区水域及护坡、沿岸码头,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三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六条 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但因教学和科研需要饲养的除外。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粪便贮运容器、垃圾场等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第十九条 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第二十一条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2023-09-09 07:09:541

洗手间的环境卫生怎样管理?

洗手间是商场(超市)的常用部位,必须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使用洗手间的顾客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因此,应为其制定如下图所示的清洁标准。在制定了清洁标准后,就要按标准实施清扫,其具体要求如下。1.所有清洁工序必须自上而下进行.2.清除垃圾杂物,用清水洗净垃圾并用抹布擦干.3.用除溃剂清洁地胶垫和下水道口.清除缸圈上的污垢和贵垢。4.用清洁桶装上低浓度的碱性清洁剂彻底清洁地胶垫,不桶里用过的水可在清洁下一个卫生间前倒入其厕内.5.清洁洗脸台下面的水管。每次清洁工作完毕后,进行检查,发现仍有污迹,_重新清扫,使其恢复干净整洁。
2023-09-09 07:10:063

急需车间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楼的说的真TMD全,跟厨房管理基本一样汗了....
2023-09-09 07:10:504

求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题 目 参观工作服管理制度 编码:  WS-001-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参观工作服管理制度,使参观工作服的管理有章可循。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内参观工作服的管理。  三、责 任 者:参观工作服管理人员。  四、正 文:  1 参观工作服由生产部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  2 非生产部的员工进入车间,须经生产部部长批准后到参观工作服保管人员处领取工作服、鞋、帽。  3 领用参观工作服时,参观工作服管理人员需填写记录。  4 参观工作服使用完毕,应及时退回保管人员并在记录上写明退还时间。  5 参观工作服应及时清洗。  题 目 仓贮区卫生制度 编码:  WS-002-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仓贮区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仓贮区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仓库保管员本着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态度,每天下班前都要对仓库贮存的货物进行整理检查,并做记录。  2、仓库内地面有防水层,放置物料的木架应干燥有间隙,防止底层物料吸湿变质。  3、仓库的通风设施应完好无损,百页窗和通风口加铁丝网罩,以免昆虫、老鼠入内,保管员要经常检查,是否损坏的地方,有松动的地方马上加固。  4、库门只允许进出料时打开,平时要紧闭,门与框要密闭紧无缝隙,防止浸入雨水或昆虫、老鼠进入。门采用金属材料,并开关自如。  5、地面、墙壁和货架每周清扫一次,保证没有尘土和杂物,地面禁止用带水的拖布擦,清洁时只能用条帚和干拖布擦。  6、货物摆放要整齐,中间要留适当的间隔,以利于搬运和打扫。  7、仓库内放有温湿表,当湿度过大,应采取措施,保证物料在稳定的仓贮条件下贮存。  8、 库内的灭火器应放在大门旁易拿到的地方,经常擦拭,防止生锈。  9、各类产品严格分开码垛,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当发货时,由保管员指令搬运,以免搬乱弄混影响卫生。  10、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废旧包装物及时清理出去,墙角、货架底不得有垃圾,清扫出的垃圾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扫帚和拖布用清水洗净凉干再用。  题 目 车间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编码:  WS-003-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车间排水系统管理制度,保证车间排水系统的清洁畅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车间地漏、下水道及外排水沟的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操作工人。  四、正 文:  1 车间的地漏、下水管道应根据岗位明确责任人,做到每个地漏、下水管道都有人负责管理。  2 车间地漏、下水道及车间外排水沟应经常保持清洁、畅通。  3 禁止将纤维、难溶块状物等倾入车间地漏或水道中。  4 应定期对下水道及排水沟进行疏通、清理,必要时还应根据工艺需要,灌以消毒剂消毒灭菌。  题 目 车间污物、废物管理制度 编码:  WS-004-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车间污物、废物管理制度,及时正确管理车间污物、废物。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污物、废物的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卫生清洁员。  四、正 文:  1 车间必须设有污物、废物临时贮存器。  2 生产中产生的污物、废物不得随意乱抛、乱放,必须随时进行清理并置临时贮存器中。  3 每天下班前卫生清洁人员必须清理废物贮存器,将污物、废物清理出生产车间。  4 生产车间设有污物、废物出口,正确操作,防止空气倒流。  题目 地漏清洁、消毒规程 编码:  WS-005-01 共 1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地漏清洁、消毒的标准操作程序,止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地漏的清洁、消毒。  三、职 责:操作人员、QA。  四、程 序:  1 清洁部位:地漏需要清洁的部位有盖板、地漏槽、水封盖外壁等。  2 清洁频率:每个工作日下班前或每批生产结束后的清场过程中进行清洁。  3 清洁工具:水桶、毛刷、水管、橡胶手套等。  4 清洁剂:洗涤剂。  5 清洁方法:清洁地漏时,不得将水封打开,以防止下水道内的废气倒灌入生产区。  5.1 一般生产区地漏:  5.1.1 打开地漏盖板,用毛刷蘸清洁剂将地漏盖板刷洗干净,用饮用水将表面的清洁剂冲洗干净。  5.1.2 用大量饮用水将地漏内残存的污物冲入下水道内。  6 清洁工具的清洗及存放:将清洁工具用清洁剂清洗干净,放在指定地点。  7 清洁效果评价:应无味,目检表面应清洁,无可见异物或污迹。  题 目 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制度 编码:  WS-006-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的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个人卫生健康检查管理。  三、责 任 者:行政部主任及全体员工。  四、正 文:  1、企业重视员工身体状况,经常向员工宣传健康知识,使职工在厂工作期间有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  2、员工进厂必须有体检证明,无大病或传染病者可以录用,特别是直接从事生产人员,每年一次体检。检查出患有可能污染或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疾病(传染病、精神病,药物过敏、皮肤病)的人不得继续工作,痊愈后才能继续上岗。  3、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掌握每个员工的健康情况。  4、如果患病不报,仍继续从事直接接触物料生产,一旦发现,勒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处理,然后视情况调离本岗位。  题 目 工艺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07-01 共 2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兽药在生产时,对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的工艺卫生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兽药生产、与兽药生产有关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责 任 者:全体员工。  四、正 文:  1 内容与要求  1.1 兽药在生产过程中(包括原辅料预处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班前班后,均需彻底清扫,做到玻璃透亮,墙壁、门窗、工作台无尘埃,地面无杂物,设备见本色。  1.2 生产场所不准吸烟,吃东西,非生产用品不得带入生产现场,不得利用生产设施洗涤、烘烤其它物品。  1.3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有相应卫生要求的工作衣、帽、鞋、口罩,不准穿戴工作衣、帽、鞋离开生产现场。  1.4 直接接触兽药的操作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或戴手套。  1.5 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肠道传染病、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包括脓肿、疮疔、湿疹、手癣等)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工作。  1.6 各工序调换品种时,必须严格执行清场制度,保证容器、机械设备、包装物料、场地清洁。  1.7 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干燥,不得有灰尘、霉烂、虫蛀鼠咬等。  1.8 原辅料进入车间,均应集中在原料暂存间,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封闭保存,并有领、发、核对手续,桶、袋清洁,有专人负责管理。  1.9 凡药材处理后,不论转移到任何岗位必须有干净的器具包装,严防污染。  2 检查  2.1 车间技术人员每周检查一次,并记录,进行考核。  2.2 生产部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生产区的工艺卫生,洁净程序。指定专人检查生产区的清洁、消毒情况。检查后记录并签字。  2.3 生产部有关人员定期对各车间的工艺卫生进行抽查,并对其进行考核。  题 目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08-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厂内环境清洁卫生符合GMP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行政部主任及全体员工。  四、管理规程:  1 对厂区环境的卫生要求:  1.1 周围无杂草;  1.2 排水通畅无积水;  1.3 无蚊蝇繁殖场所;  1.4 混凝土地面平整、清洁、通畅、润湿不起尘;  1.5 绿化要求:  1.5.1 宜种植草皮及常绿灌木;  1.5.2 不宜过多选用观赏花木及高大乔木;  1.5.3 不得栽种产生花絮、绒毛、花粉等对大气污染的植物。  2 对厂区环境的管理:  2.1 厂区室外不得存放生产用资料;  2.2 土建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渣土、废砖、杂物外运;  2.3 厂区内不设垃圾站,生产活动中的废弃物采用有效的隔离措施运到厂外指定地点;  2.4 厂区内设置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卫生设施;  2.5 厂区有专人每天清扫、除杂草、管理卫生设施;  2.6 厂区禁止吸烟,禁止乱扔杂物,对此要有醒目的公益标牌。  题 目 进出一般生产区更衣规程 编码:  WS-009-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员工进出一般生产区的更衣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员工进出一般生产区的更衣操作。  三、职 责:一般生产区员工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车间主任负责监督。  四、程 序:  1 进入一般生产区人员,先将携带物品(雨具等)存放于指定的位置。  2 进入更鞋室,更换工作鞋,将换下的鞋放入鞋柜内。  3 进入第一更衣室:  3.1 更换工作服(更衣时注意不得让工作服接触到易污染的地方)扣好衣扣,扎紧领口和腕口。  3.2 佩戴工作帽,应确保所有头发均放入工作帽内,不得外露。  4 清洁手部:  4.1 用洗手液将双手反复清洗干净。  5 进入一般生产区操作室。  6 退出一般生产区时,按进入时逆向顺序更衣,将工作服、工作鞋换下,分别放入自己衣柜、鞋柜内后,方可离开车间。  题 目 企业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10-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企业清洁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清洁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重视兽药生产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向员工宣传教育,清洁卫生对保证产品质量,实施文明生产,有利于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使公司全体员工积极自觉地执行制度,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2、厂区划分卫生责任区,指定负责人。每月全体人员就全厂整个范围打扫一次。各卫生责任区,由负责人指挥每周打扫一次,车间内各岗位坚持每日打扫内外卫生,生产时随时保持整齐清洁。  3、厂区内保持整洁,清洁要达到要求,即废旧物料,生活和生产垃圾分别集中,定点定位堆放。厂区路面平整,无乱堆放物,草坪整齐美观。门窗玻璃、墙面、顶棚洁净完好无污迹、灰尘。设备、管道、管线整齐光洁。设备、容器、工具按规定放置,并符合清洗后的卫生要求。厕所每日打扫冲洗干净,保持内外墙壁卫生。  4、生产场所不得吸烟,有明显的禁火标志。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生产场所不得饮食,存放食品、饮料。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和私人杂物,不得养花。  5、搞好室内卫生。各岗位除坚持每日清扫制度外,要注意随时保持整洁状态,坚持更换衣、帽、鞋制度。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物。  6、搞好文明生产。说话办事讲文明礼貌,要树立遵守制度、工作勤恳、举止端庄、思想健康的好风气。  7、每月、季度或大型节日要组织清洁卫生,文明大检查,表扬先进,指出问题。  题 目 清洁工具清洁规程 编码:  WS-011-01 共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清洁工具的清洁规程,保证工艺卫生,防止发生污染与交叉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洁管理。  三、职 责:清洁工、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负责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所用的清洁工具:  1.1 一般生产区使用的清洁工具:拖布、抹布、笤帚、水桶、镊子。  2 清洁剂:洗衣粉、洗涤剂等。  3 清洁方法及频率:  3.1 一般生产区、洁净区使用的清洁工具,每次用完后用洗衣粉搓洗干净,再用饮用水反复漂洗干净,晾干备用,水桶冲洗干净倒置存放。  4 清洁效果评价:  4.1 目检确认应洁净,无可见异物或污迹;用水漂洗确认,无污迹和残留物。  5 清洁工具的管理及存放:  5.1 擦拭设备的清洁工具与擦拭其它部位的清洁工具分开使用、清洗和存放,并有明显标记。  7 附表:  类别 清洁工具 使用范围 处理方法 清洁频率 存放地点  一般生产区 抹布、水桶、笤帚、镊子、拖布 1.清洁室内设备、门窗  2.清洁环境卫生 1.用洗衣粉清洗干净  2.饮用水漂洗干净  3.拧干 1.每次用后清洁1次 清洁间指定位置存放并有标示。  题 目 卫生工具管理制度 编码:  WS-012-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卫生工具管理制度,加强生产部卫生工具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部卫生工具的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部长、工艺员、QA监督员、各班组长、操作工人、卫生员。  四、正 文:  一般生产区的卫生工具主要有撮箕、扫把、抹布只限于非洁净区域的卫生用,存放于一般生产区卫生工具存放区。白色抹布(或其他色的)为一次性抹布,主要用于清洗机器设备油污、地漏水池存水弯用的,用后丢弃。  题 目 物料进出一般生产区清洁规程 编码:  WS-013-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保持生产区的清洁卫生,制订物料进出一般生产区规程。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仓贮、生产车间对物料的清洁。  三、职 责:仓库保管员、车间领料员、操作工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四、程 序:  1 按物流通道进出物料,消毒剂、杀虫剂进出物料时要走“消毒剂专用货梯”。  2 仓库:存放物料的外包装应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码放在指定区域。  3 车间不允许堆积多余物料,车间领料员按“生产指令单”领取物料,并摆放整齐。  4 凡进入操作间的物料一般情况下在指定区域脱去外包装,然后进入操作室。  5 不能脱去外包装的特殊物料,操作者应用清洁抹布将灰尘擦净,然后进入操作室,避免把灰尘带入车间。  6 物料、包装成品、废弃物退出一般生产区,均应按物料通道搬运。  题 目 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14-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员工的仪表和卫生反映企业的精神面貌,和文化素质。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作为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会影响产品的质量。人是内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制定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从事生产人员,必须服从管理部门的领导,定期参加集体体检,患病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表。  2、体检项目由医院提出建议,主要检查可能污染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药物过敏,皮肤病等。每年体检一次。如皮肤碰有感染现象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并暂时调离影响产品质量的岗位。  3、人员穿戴得体大方,干净整洁。进入岗位后工作服、帽、鞋必须干净,不得高挽袖管,赤脚穿拖鞋。口罩不得有污色,经常洗换。帽要遮住头发。  4、用手直接接触物料时手要消毒或戴手套。  5、工作时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衣袋里不放东西,以免掉出来,混入物料中。  6、根据具体情况和生产的产品不同,由车间技术员提出个人清洁卫生规程,审核批准后认真执行。  题 目 一般生产区工服、工帽、工鞋管理制度 编码:  WS-015-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一般生产区工服、工帽、工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工服、工帽、工鞋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工作服原则上每季度发一套,口罩、手套根据需要随时发放,做到专人专用。  2、工作服为浅色,无大褶皱线和腰带,接缝处光洁无毛边。鞋为白色软底布鞋,利于刷洗。帽子为浅色,能罩住全部头发,阻止毛发落出。  3、工作服只限在本生产区穿着,不许穿生产时的工作服在室外走动。  4、工作服至少每周洗涤二次。洗完后干燥,不得在户外风强处晒干。确保无尘土吸咐,成为污染源。  5、洗涤前要检查工作服磨损、破损情况,按需要进行修补、更换或弃之。生产有腐蚀性产品后,工作服在洗涤时要用洗涤剂,保持洗涤干净。  6、工作服洗涤干燥后要放入洁净的塑料袋中保存。  题 目 一般生产区清洁规程 编码:  WS-016-01 共 2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一般生产区的清洁规程,保证工艺卫生,防止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清洁管理。  三、职 责:岗位操作人员、清洁工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清洁频率及范围:  1.1 每天操作前和生产结束后各清洁1次。  1.1.1 清除并清洗废物贮器。  1.1.2 擦拭操作台面、地面及设备外壁。  1.1.3 擦拭室内桌、椅、柜等外壁。  1.1.4 擦去走廊、门窗、卫生间、水池及其它设施上污迹 。  1.2 每周六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清洁1次。  1.2.1 擦洗门窗、水池及其它设施。  1.2.2 刷洗废物贮器、地漏、排水道等处。  1.3 每月工作结束后进行全厂大清洁。  1.3.1 对墙面、顶棚、照明、消防设施及其它附属装置除尘。全面清洗工作场所。  2 清洁工具:拖布、水桶、笤帚、抹布、吸尘器、毛刷、废物贮器。  3 清洁剂:洗衣粉、洗涤剂、。  4 清洁方法:  4.1 操作前用饮用水擦拭设备各部位,工作结束后,先用清洁剂擦去各部位表面污迹,再用饮用水擦洗干净。  4.2 设备:按一般生产区设备清洁规程清洁。  4.3 容器:按一般生产区容器、器具清洁规程清洁。  4.4 每周清洁后,用新洁尔灭溶液对室内进行喷洒消毒。  5 一般原则:  5 .1 每个区域必须有自己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  5.2 生产岗位洗手池不得清洗私人物品。  5.3 清洁工必须遵守各项卫生规程。  6 清洁效果评价:  7.1 目检确认,玻璃应光亮透彻,无擦拭后水迹及任何残余痕迹,地面应无污垢、无积水、无废弃物。  7.2 用手擦拭任意部位,应无尘迹和脱落物。  8 清洁工具的存放:  8.1 清洁工具用完后,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处理备用。  8.2 水桶用后洗涮干净,倒置存放。  8.3 各岗位的清洁工具分别存放于清洁工具间,并有标示,卫生间的清洁工具存放于本卫生间指定位置。  题 目 一般生产区容器、器具清洁规程 编码:  WS-017-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一般生产区容器具的清洁规程,确保工艺卫生,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容器具的清洁。  三、职 责: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清洁频率:  1.1 使用后进行1次清洁。  1.2 更换品种进行清洁。  1.3 隔批生产或停产,开工前进行清洁。  1.4 发生异常,影响产品质量,需进行清洁。  2 清洁剂:洗涤剂。  3 清洁工具:毛刷、清洁布。  4 清洁方法:  4.1 容器具使用后,用饮用水进行刷洗,必要时用少许清洁剂除去污迹或粉垢,再用水冲洗掉清洁剂的残留物。  4.1 清洁后的容器具倒置存放在指定位置,并有“已清洁”状态标志。  5 清洁效果评价:  清洁后的容器具,目检应表面无可见污迹和残留物。  6 清洁工具的处理:  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处理后,存放在清洁工具间备用。  题 目 一般生产区设备清洁规程 编码:  WS-018-01 共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一般生产区设备清洁规程、保证工艺卫生、防止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设备的清洁管理。  三、职 责: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设备使用清洁工具:专用擦机布、塑料毛刷。  2 清洁剂:洗涤剂。  3 清洁频率:  3.1 设备使用前清洁1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洁,更换品种时进行清洁。  3.2 设备维修后进行清洁。  4 清洁方法:  4.1 生产前用饮用水擦拭设备各部位表面。  4.2 生产结束后用毛刷清除设备上的残留物等,将可拆卸下来的各部件拆卸下来进行清洁。  4.3 用清洁剂擦去设备的油污,然后用饮用水将设备擦拭干净。  5 购进的新设备首先在非生产区脱去外包装,用清洁布擦掉设备内外的灰尘后方可搬至操作室。  6 每天清场、清洁后操作者在批生产记录上签字,QA检查合格后签字,贴挂“已清洁”标示卡。并填写清场记录。  7 清洁效果评价:  设备清洁后目视确认,应无可见污迹或油垢,用手擦拭任意部位应无灰迹。  8 清洁工具应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处理,存放于清洁工具间指定位置,并有标志。  题 目 一般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19-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区域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区域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 一般生产区:  1.1 必须地面整洁、门窗玻璃洁净完好。  1.2 设备、管道、管线排列整齐并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定期清洁,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并记录。  1.3 操作人员对设备、容器、工具清洗符合制度后才能交班。  1.4 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和私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及时处理、清除出生产场所。
2023-09-09 07:11:191

怎样才能把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管理好

幼儿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卫生保洁制度 (一)环境卫生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分片包干,定人定点,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园内定期检查,奖优罚劣。3.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室内外保洁工作。一. 室外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 室外环境做到整洁、美观、所有墙面按园统一规划布置不随意更改,教育幼儿不在墙上乱涂乱画。2. 不随意乱扔垃圾果壳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保持走廊、前院、后院等场所的整洁。3. 场地做到雨天无积水、下水道等有定期灭虫消毒措施。4. 绿化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绿地无杂草、花坛无杂物、定期修剪、教育幼儿不随意攀摘花草树木、加强爱护绿化教育。5.院内及过道上不随意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建筑垃圾等杂物,保证幼儿活动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二.室内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由教师、保育员负责教室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墙面完好无损、布置美观、教育幼儿不抠墙,不弄脏墙面。2.不随意在墙上拉线、钉勾子、钉阁板等物、确保室内整洁。3.建立健全环境清扫制度与四定制度。每月一大扫、每周一小扫、分室分片包工、定人、定点、定时、定期检查4.保育员要管理好室内的设备和自己的工作用具,如抹布、拖把、扫帚等物,要按固定地点安放、不随意乱放。5.每天擦洗便池和厕坑、保持厕所清洁无尿垢、无臭味、定期打扫走廊和擦玻璃窗,保持园内玻璃窗明亮、走廊清洁。6.保持各活动室无积灰、无垃圾,并做好灭蝇、灭鼠、灭蟑螂工作。7.园内做到无死角、库内存放物不宜过多,应离地、离墙、防虫害和霉变。物品要按类堆放、排列整齐。保健老师负责全面环境卫生检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妥善处理。 2.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桌椅、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适时绿化、美化。(二)个人卫生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2.饭前便后要组织幼儿洗手,饭后漱口,勤剪指甲,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3.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清洗一次。4.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灯具损坏及时修理,看电视不能离得太近,时间不宜过长。5.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
2023-09-09 07:11:491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2023-09-09 07:11:571

哪里有选矿厂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1、 分管卫生区没及时打扫干净的一次-1分。2、 工具设备材料等堆放不整齐的一次-1分。3、 机修人员检修完设备后,工具设备材料等乱放的,一次-1分4、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对岗位及设备进行卫生检查,如有不符合标准的,有权拒绝接班并向上级汇报进行处理。5、 卫生标准:保持所在岗位环境卫生,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要保持设备(除设备旋转部位及其可能波及的空间内的设备外)清洁、无杂物。
2023-09-09 07:12:181

餐厅环境管理制度怎么写

XX学院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一、个人卫生(1)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2)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整齐干净。(3)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4)做到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5)持证上岗。(6)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痢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二、餐厅卫生(1)地面、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餐具做到随时清扫。(2)餐厅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3)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三、操作间卫生(1)地面保持清洁,门、窗洁净。(2)各种炊具、用具、操作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并有明显标记。炊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3)灶台清洁,调料盆放置有序。(4)所有机械用完后及时进行保养、擦拭,并保持清洁。(5)冰箱、冰柜、保鲜柜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除霜,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柜内无异味。(6)生菜上架,先洗后做。(7)水池保持清洁,素池、荤池分开,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8)门窗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四、环境卫生(1)餐厅周围环境卫生区干净,无杂物、无死角。(2)餐厅周围的墙壁干净,无乱贴乱画、乱搭乱挂。(3)洗碗池清洁,上、下水道畅通。(4)剩菜、剩饭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盖。(5)所有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做到一日三清,每日搬运到指定位置。(6)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五、主副食小库(1)仓库要有防鼠、防蝇、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2)仓库要及时整理清扫,做到地面无垃圾,货架无积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3)严把入库关,凡腐败、变质、生虫有毒、有害食品不准入库。(4)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米面存放应隔墙离地,各种调料容器加盖,并有标记。(5)出库物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仓库内严禁存入易燃、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杂物和私人物品。
2023-09-09 07:12:381

制定高中学生会环卫部(环境卫生部)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环境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教学秩序正常,校园绿化、美化,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特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制度1、根据学校建设的标准化要求和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努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使学生在优良的环境中健康成长。2、按班级划分清洁区,落实后勤人员卫生包干表,抓好班级值日生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校园风无长的杂草、墙壁无涂划、无球印、无脚印、无悬灰,地面上无纸屑、无烟蒂、无果皮、无杂物、无痰迹、垃圾箱内及时清除,屋角屋顶无蛛网灰尘,桌面无新刻刀痕,学校内无卫生死角。3、校园内环境布置简朴、美观、大方,教室、办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门窗玻璃齐全,室内窗明几净,光线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齐,各种物品放置有序,楼梯、走廊及校内道路、操场清洁整齐。4、厕所每天要打扫,定期冲刷,并喷洒药水,使用厕所要讲文明,讲卫生,保持厕所的整洁,减少臭味,消灭蛆蝇。5、黑板报、画廊、宣传橱窗的布置要落实专人负责,1个月不少于1期,保持美观整洁,内容健康,适合儿童趣味,富有教育意义,开工生动活泼。要定期更换版面,并注意正确使用简化字,注意字体工整,文体规范。6、绿化、美化校园要有计划,逐年分期实施,校园内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见到常绿植物,对已有的花草树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全校师生要人人做到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7、学校各类用房应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中心学校,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校园内墙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8、学校要有健全的校园卫生制度。由少先队组织检查小组和校值日每天两次对全校各室、各清洁卫生区进行检查评比。9、教育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医生配合下,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逐步添置卫生设备,完善学生的卫生保健档案。校园环境管理“十三个禁止”1、禁止随地吐痰。2、禁止随地大小便。3、禁止乱扔果核(壳)、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4、禁止乱倒污水和粪便。5、禁止乱倒垃圾和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草、垃圾。6、禁止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7、禁止在公共场所,尤其是主干道路上乱堆放物品。8、禁止带宠物进校。9、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在非指定的地点乱停乱放。10、禁止损坏一切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设施。11、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室烧饭和乱倒剩菜剩饭。12、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设摊摆点。13、禁止攀树、折枝、摘花和践踏草地
2023-09-09 07:12:511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2023-09-09 07:13:011

请教高人:医院供应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1.及时供应各科室医疗器材、敷料,并保证绝对无菌。供应器材的范围由各院自行规定。 2.在供应器材类别以内的物品,由供应室按月造预算,向有关科室请领。凡需要新添或改装医疗器械时,必须经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 3.供应手续: (1)在供应器材范围以内的用品,除不便携带者外,一律由门诊和临床科室做好需用计划(基数),由供应室每日定时送各科室,采取收旧补新的方法主动供应。 (2)凡不在供应器材范围以内及临时或急诊用物,则由科室自借和归还。 (3)各科室如需特殊器材,应预先通知,以便准备。 (4)供应物品如有错误和损坏,应立即通知供应室,以便及时了解、纠正和补换。 (5)凡沾有脓血的器械,须由科室立即洗涤清洁,以免凝固损坏。传染病用过之物品,由各科室先行消毒后方可退还。 (6)凡无菌日期超过一周或封口已被拆开者,一律不得再用。
2023-09-09 07:13:101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临时占道设置等管理工作,并确保相关设施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设置等工作,并确保环卫作业、设施设置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银行网点、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六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二)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居民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三)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结冰、积雪。  (五)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六)不得在市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2023-09-09 07:13:311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2023-09-09 07:13:441

景区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制定?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本制度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2023-09-09 07:13:551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开发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教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所辖社区居委会负责;  (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有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没有承包单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交通、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负责本单位及周边区域;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七)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八)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  (九)河道的环境卫生由水务部门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管理或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应当及时整修。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和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 临街的建(构)筑物上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防盗栏(网)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体现特色,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
2023-09-09 07:14:161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国土资源、农牧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民族宗教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体育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河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由水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推行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标准和时限清除冰雪,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阳台外、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023-09-09 07:14:251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2023-09-09 07:14:341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便于社会参与。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2023-09-09 07:14:411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2023-09-09 07:14:511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机构,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以及运行信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行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遵守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2023-09-09 07:15:001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人民防空、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便民市场、公共停车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管理模式,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监管;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2023-09-09 07:15:241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十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十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电视天线,并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有关电讯部门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四十一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灯光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第四十三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夜景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规划为重要夜景照明景区的灯光建设、维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及维护;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及维护。第四十六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实施方案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 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推行排放申报制度,单独收集和处理。第五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第五十九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第六十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六十六条 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六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确定。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9 07:15:331

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县(市、区、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凡在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计划,经费列入预算,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造成人人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五条 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其他城镇也要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前款要求。第六条 主要街道临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刻、乱画。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路标牌、交通标志等,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更新。第八条 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工完场清,及时修复。第九条 公共、民用建筑的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私人建筑,也要符合卫生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占用城镇公共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报经城建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第十条 经允许在城镇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随时清扫洒落的畜粪。第十一条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行署所在地的城区内,禁止养犬。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贵阳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饲养家禽必须圈养。其他城镇饲养家禽都必须圈养,并经常保持清洁。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划片包干,经常保持清洁:    (一)街道、广场和小巷,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民办清洁队按分工区域负责清扫和保洁;  (二)机场、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机关、驻军和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均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三)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和保洁;  (四)集市贸易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和保洁;售货摊点及其周围,由摊主负责清扫和保洁。  沿街单位和居民,都要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第十三条 下水道、排污沟要定期清理、维修,保持畅通。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组织专人清扫,定期喷洒药物,经常保持清洁。单位厕所要实行卫生责任制,做到经常保洁。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卫部门及时收集和清运。环卫部门要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场,对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的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倒入垃圾点、垃圾桶内,并按规定交纳清洁费。第十六条 建筑废料、锅炉灰渣、商业垃圾、生产垃圾和各种经营性垃圾、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废料,应当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点、垃圾桶。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第十七条 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的车辆,应有防护措施,不得沿街飞扬、撒漏。贵阳、遵义、安顺市区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白天不得在主要街道运行。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住区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人民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已建的要积极治理,限期达到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他科研单位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条 严禁污染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部门应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检验、监测。  自行解决饮用水的单位,也应严格按前款的规定办理。
2023-09-09 07:15:471

如何管理水泥厂环境卫生?

管理体制及职责 1、公司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 2、安全环保部为全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厂区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考核,负责环保资料的上报工作,负责向公司汇报环境治理情况,负责市区级环境保护文件精神的传达; 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厂收尘设备的管理,设备大修计划编制上报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传达落实,负责收尘设备运转情况的统计工作。 4、各车间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车间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对造成污染的环境组织进行治理; 5、各车间机电技术员兼车间环境保护工作员:负责车间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各收尘设备的维修组织工作,收尘设备运行统计上报工作,收尘设备操作培训工作。 6、各生产岗位操作工是岗位划定范围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已造成粉尘污染的治理,负责对环境污染及隐患情况按程序进行汇报; 7、各车间电钳工是污染物防治设施维护、维修的第一责任,负责定期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2023-09-09 07:16:063

牛羊养殖业的市场容量或变化趋势?

哎呀,搞养殖类这一块儿呢,怎么说呢,应该说不管是种子还是养殖啊,都是变化无穷的,有的时候收入很高,有的时候呢也亏本。
2023-09-09 07:15:553

C罗,梅西两个人的百米成绩是多少?

4秒2,不解释
2023-09-09 07:15:594

团队游戏?

拓展训练?
2023-09-09 07:16:012

中国的踩踏事件有哪些

中国的踩踏事件有:2015年上海跨年夜,在上海外滩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件。
2023-09-09 07:16:012

电动机噪音大的原因是什么

电机噪音大的可能原因:1、电机地脚安装不牢固,或者强度不够导致运行中振动较大引起噪声大;2、电机缺相或者小马拉大车引起电过载引起非正常运行中产生的电磁声较大;3、电机轴承损坏、跑内圈或跑外圈,电机转动部分和静止部分发生摩擦等产生噪声;4、电源电压过高、硅钢片过少或者硅钢片偏见绝缘损坏造成磁路饱和,产生高分贝电磁声,并同时大量发热;5、电机鼠笼断条引起力矩输出不平衡产生运行中的振动从而引发的非正常噪声等等。
2023-09-09 07:16:011

高压管道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什么要求?

高压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与高压工艺管道工作压力等级相应的、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高压工艺管道的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工艺管道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和计算书,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签发方为有效。高压管道的制造高压工艺管道、阀门管件和紧固件的制造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和批准的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制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制造高压工艺管道、阀门管件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安装设备和检验手段。(2)有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确保制造质量。制造厂对出厂的阀门、管件和紧固件应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高压管道的安装高压工艺管道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与高压工艺管道操作压力相应的三类压力容器现场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拥有高压工艺管道的工厂只能承担自用高压工艺管道的修理改造安装工作。高压工艺管道的安装、修理与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6—98)、《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以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对提供安装的管道、阀门、管件、紧固件要认真管理和复检,严防错用或混入假冒产品。施工中要严格控制焊接质量和安装质量并按工程验收标准向用户交工。高压管道交付使用时,安装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高压管道安装竣工图;(2)高压钢管检查验收记录;(3)高压阀门试验记录;(4)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5)高压管件检查验收记录;(6)高压管道焊缝焊接工作记录;(7)高压管道焊缝热处理及着色检验记录;(8)管道系统试验记录。试车期间,如发现高压工艺管道振动超过标准,由设计单位与安装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消振措施,消振合格后方可交工。
2023-09-09 07:16:021

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政策

一、起草背景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问题。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牛羊肉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牛羊产业发展事关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牛羊产业发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110号),要求健全牛羊良种繁育体系、加快标准化规模养殖、保障优质饲草料供应、推进全产业链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把牛羊产业培育成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新增长极。我市草山草坡资源丰富,发展牛羊产业条件得天独厚,市场前景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两个文件精神,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二、发展思路和目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调整全市畜牧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牛羊产业,推进规模化、优质化、品牌化,把牛羊产业培育成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到“十四五”末期,即2025年,全市牛羊肉年产量达到2.49万吨,牛羊生产体系、防疫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粮经饲结构进一步优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三、主要内容针对当前我市牛羊产业发展的短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力打造桂林黄牛产业集群。启动申请桂林黄牛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打响“桂林黄牛”品牌名片。是持续推进牛羊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肉牛品种改良工作。加快推进肉牛肉羊增量提质项目,进一步完善我市良种繁育体系。三是加快推进牛羊现代生态养殖。推广“生态栏舍+微生物”等现代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建设一批牛羊现代生态养殖场,鼓励农民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微型牛场,推行“农民养母牛、企业育肉牛” 产业发展模式。四是扩大优质饲草料供应来源。推广优质高产牧草种植,加强指导草山草坡资源丰富的地方开展天然草地改良,推进草山草坡合理开发利用。五是提升牛羊疫病防控水平。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推广技术体系建设,开展技能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基层技术推广骨干服务能力。六是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推广“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农户”的“五位一体”合作模式。七是推进全产业链发展。大力培育以皮、毛、骨、血、内脏等副产品为原料的精深加工企业,向医药、食品、服装产业延伸拓展。四、保障措施为推进我市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印发桂林市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并统筹相关涉农资金,优化牛羊产业规划用地布局,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2023-09-09 07:16:031

企业战略的五个维度是什么?

企业要创造持续竞争优势,必须在如下五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建立正确的战略思维,明确战略定位,正确选择产业及提升产业能力;通过战略管理,建立战略思维,明确产业赢利模式。其次是优化业务模式、合理配置战略资源;第三是把企业的内部能力与资源转化为现实的战略竞争力,有效的运营管理,使战略与运营系统有效结合;第四是利用信息管理实现资本增值;第五是基于资源与能力上,进行系统的管理升级与文化建设。
2023-09-09 07:16:042

关于端午节的诗词

1、入袂轻风不破尘,玉簪犀壁醉佳辰。——苏轼《浣溪沙端午》2、杨桴击节雷阗阗,乱流齐进声轰然。蛟龙得雨_鬣动,__饮汀形影联。——刘禹锡《竞渡曲》3、节分端午自谁言,万古传闻为屈原。堪笑楚江空渺渺,不能洗得直臣冤。——文秀《端午》4、绿杨带雨垂垂重,五色新丝缠角粽。——欧阳修《渔家傲·五月榴花妖艳烘》5、五日长蛟虚问祭,九关雕虎枉招魂。——宋祁《屈原祠》6、榴花三日迎端午,蕉叶千春纪诞辰。——范成大《鹧鸪天》7、楚人犹自贪儿戏,江上年年夺锦标。——文天祥《端午感兴》8、不效艾符趋习俗,但祈蒲酒话升平。鬓丝日日添白头,榴锦年年照眼明。——殷尧潘《端午日》
2023-09-09 07:16:061

一篇小作文,身边的好人好事怎么写

这是一篇关于好人好事的作文,文中的事例很小,却让作者的心感触颇多,如果我们真能做到“勿以事小而不为,勿以善少而为之”,那我们的家园、小区、社会、国家将会更和谐美满的!善于捕捉生活中的小事,你会发现写作文其实也没那么难!好人好事许许多多,不是我自夸,这好人里数我们小区的王爷爷最了不起.王爷爷今年84岁了,脸上总是挂着慈祥的微笑,满头的银发和那微笑成了他的特征,背有点驼的他干起事来却不含糊.走起路来那精神抖擞的样子一点都不显得他已是不惑之年.在小区里,在街道里,在马路上时常会看到他的背影,时常做着一些绿豆芝麻大小事,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这些小辈:勿以事小而不为,勿以善少而为之!每次我看见他,他都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小事虽小但是他毕竟是84岁了呀!看着他忙碌的身影,我不禁担心起来.星期六下午,烈日当空.我读完书乘着车回家,车刚到站,一个熟悉的身影在我眼前闪动.这不是王爷爷吗?他左手拎着一个涂料桶,右手拿着一把大刷子,脚边放着垃圾桶和铲子.我快速来到王爷爷身旁,“王爷爷!”我亲切着叫道.“呦,是雯雯啊!你来干什么啊?”王爷爷关心地问道.“我上完课乘车回家,”我回答道,“您又来美化美化环境啦?” “哦,你看这墙上的小广告太多,有碍市容,是城市“牛皮癣”哦.一来,上海是奥运会的赛场之一,世博会也快要举行了,外国人到了上海.说小了国际性的大都市上海会让外国人眼中大跌眼镜,会说是个布满千疮百孔的上海;说大了中国的国际声望也会由此下跌;二来,这些广告多数是骗人钱财的,有些江湖郎中不但骗人钱财,还胡乱医治,把别人的生命忽视.这例子多得数不胜数,我们不能让它们得趁.”王爷爷一边愤怒说着一边清除小广告.只见他拿着铲子把贴有小广告的地方铲掉,废渣扔进垃圾桶,又拿起刷子沾了沾白色涂料,把铲掉的地方添了添,补了补.我看了说:“王爷爷,我也来帮你,让我们一起铲掉恼人的牛皮癣吧.”王爷爷说:“好吧!小区是我家,爱护靠大家!只要我们大家做好身边看似不禁意的小事,我们的天会变得更蓝,城市会更整洁!”王爷爷的举动带动了我们小区好多人也热与参加做好小事的行列,可不是嘛?他不是连我这么懒的人都“改造”了吗?...如果看起来不错的话,
2023-09-09 07:15:531

制定公司的战略定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的管理,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定位,战略定位是企业的命脉,只有将这部分工作最好,才能谈目标、谈理想。但事实上,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将战略定位很好的落地,问题不断。那么,企业定位战略咨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战略不等于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定位战略咨询公司可以设计各种战略,每种战略都会遇到不同的困难,需要动员不同的资源和使用不同的工具。因此,项目负责人应该根据对环境和自身条件的仔细评估来选择最佳战略。但是,环境及其自身条件将随时更改,必须跟踪,分析和研究时间变化,并在最佳时间调整战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合理的战略管理策略是确保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企业必须注意管理策略在企业内部发展中的重要性。企业的核心能力是变化的能力,企业定位战略咨询必须认真考虑这些问题:如何提高品牌知名度并建立良好的影响力?如何制定好的战略计划?如何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组织是个体能量的聚合体,只有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量,组织才能拥有增强实力的基础。在企业定位战略咨询过程中,企业需要始终坚持与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只有员工最了解企业,让他们参与其中,征求意见和集思广益,企业的战略管理工作计划才能更加切实可行。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企业定位战略咨询所做的相关介绍,总之只有清楚的了解自己,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好的企业规划管理是集体智慧的体现
2023-09-09 07:15:531

踩踏事故是什么意思

踩踏事故,是指在聚众集会中,特别是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不明真相的人群依然在前行、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世界各个国家均发生过严重的踩踏事故。最悲惨的踩踏事故发生在1990年的麦加,1426名朝觐者被踩死或窒息而死。印度历史上发生的伤亡最惨重的踩踏事件是1954年在印度北部城市安拉阿巴德举行的印度教宗教集会上。约800人在混乱和踩踏中丧生。
2023-09-09 07:15:531

安装消防管道

呵呵呵,那是建设单位老板没交设计费吧
2023-09-09 07:15:524

李涛这个艺术字怎么写

李涛的艺术签名写法如下:希望以上信息能帮您解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2023-09-09 07:15:503

文坛小厨·汪曾祺 ‖ 有毛不吃掸子,有腿不吃凳子

汪曾祺在文坛上绝对是个奇人,年轻的人知道他或许都是因为《端午的鸭蛋》,吱一声,蛋黄就流出来的,于是知道了高邮有咸鸭蛋这样的好物。 别人看京剧,都是嬉笑人物,评论情节,或指摘一些服装、场景之类,他看《金玉奴》倒好,竟然惦记起了豆汁。他有篇散文就叫《豆汁儿》,就说一北京老友带他去吃饭,问他敢不敢吃豆汁。 于是他立刻放言:我是个“有毛的不吃掸子,有腿的不吃凳子,大荤的不吃死人,小荤的不吃苍蝇”的人。想必他这句也是从哪里的俗语摘取过来的,但是却别有一番文化人俏皮的味道。汪曾祺也是个作家,像《受戒》、《沙家浜》这些,要是从事现当代研究,绝对逃不了他。但是从他的生活趣味来说,他还是更喜欢做菜、吃菜,这样说倒是像个广东人。不过在散文中他经常喜欢提到的就是某位作家特地来找他,然后点名让他做菜吃。在一篇叫《干丝》的散文中,他用结尾一整段来写作家聂华苓和外国丈夫跑来北京要在他家蹭饭吃的事情,文中他还颇为得意地写道: 想必“淋漓尽致”这四个字已足够可以展现汪曾祺的自豪之情了,没想到汪曾祺还继续说,自己因为知道聂华苓是湖北人,但是又常在国外,所以吃不到正宗的淮扬菜,自己做了煮干丝是有意逗引她的故国乡情。汪曾祺这里仿佛是一个正在接受美食专栏采访的厨子,得意之情溢于言表。 汪曾祺是江苏人,所以对于河鲜是情有独钟的。 他有篇文章叫做《鳜鱼》,我一开始也不知道什么是鳜鱼,于是他解释说,鳜鱼就是鯚花鱼,这下我就一下子明白了,小时候在小姑婆家,小姑婆经常给我做葱油扁鱼吃,但是扁鱼除了肚子和背脊外围一段没有小刺,其他都芒骨。唯有鯚花鱼,那时基本上只有大刺,因此吃起来特别痛快,所以后来就喜欢上了葱油鯚花鱼。汪曾祺也说了,“鳜鱼是非常好吃的。鱼里头,最好吃的我以为是鳜鱼”,“鳜鱼刺少,肉厚,蒜瓣肉。肉细,嫩,鲜。清蒸、干烧、糖醋、做松鼠鱼,皆妙。”所谓的松鼠鱼,就是鯚花鱼身上鱼肉割成花瓣状,裹粉放入油锅炸嫩,捞出再浇上番茄酱,撒上松子,一般酒宴上常常会上这道菜。所谓松鼠桂鱼,桂花鱼就是鳜鱼的另称。汪曾祺论美食的时候,也不会忘了肉。 他有篇文章就叫《肉食者不鄙》就是来为肉食者正名的,而且里面一提起杭州就是东坡肉,古代说东坡肉就是白猪肉放酱油煮,一下子看不出门道,其实东坡肉还是很有讲究,汪曾祺文中说: 这算是道出了东坡肉的真谛。我虽然不喜欢吃肉,但是如东坡肉这般,我爱吃瘦肉部分,因为东坡肉都是在大锅里煮久了的,是天天煮,时时煮,而且加酒加作料,极甜。要吃得提前做好才行,不是到了餐馆想吃就能吃的,还得问有没有。吃的时候按块来卖,筷子一碰那已经被酱汁染红的瘦肉部分,那肉就能掉下来,就连那甜甜的酱汁都能和着一碗白饭吃下去。汪曾祺最有趣的还是在他讲自己画马铃薯的时候,当时他自嘲被派去沽源画马铃薯图谱,感觉是被流放军台,他被远离家人,文中也直言谈心的人很少,只能天天对着马铃薯,大的小的,好吃的,难吃的。先是搜集品种,然后一个个拿来画,文中说: “画完一个薯块,我就把它放牛粪火里烤烤,然后吃掉。全国像我一样吃过那么多种马铃薯的人,大概不多!” 他被外派到那么荒凉的地方画马铃薯都能那么开心,吃马铃薯还吃出了花样,述说马铃薯品种的样子如数家珍,最后离开还要带些薯块回去,可见是个实在的美食者。
2023-09-09 07:15:491

目前看省级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前景如何?2010年新一轮主辅分离到底是否会被划出国网?省电力勘测院划出了吗

你肯定能进来吗?
2023-09-09 07:15:493

案例分析

宋明2间,李玲6间.任平6间
2023-09-09 07:1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