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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2023-09-24 1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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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机构,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以及运行信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行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遵守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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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环境卫生、工艺卫生(生产全过程清洁消毒、清场等)、个人卫生三部分。1、作业人员要做到言行文明,说话和气,礼貌待人,微笑服务,严禁闯红灯,攀爬护栏等不文明行为。2、作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着穿统一配发的环卫工作服,着装整齐整洁,安全反光条必须完好有效。3、如遇天气下雨,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雨衣,严禁打雨伞,穿高跟鞋上班。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两班制人员必须同时在现场将路段打扫干净时方可交接,否则保洁人员不能下班,各路段清扫人员互相监督。
2023-09-09 07:06:431

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村委会环境卫生管理职责:1、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日常的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每天早上及时清运。4、村委会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5、村委会负责对各住户的房前屋后(包括大门外街道)进行卫生责任划分,住户既有保洁责任,也有保洁监督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023-09-09 07:06:571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什么制度

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中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农牧、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和个人”。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应当经过批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和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工具,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和影响环境卫生。”  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宠物犬”修改为“犬只”。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将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垃圾、屠宰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0元罚款;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二)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四)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五)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按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十三)删除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的”。  (十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十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对《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9 07:07:081

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法律分析: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保持学校环境干净整洁。室内场所应定时通风换气,使用湿式清扫以减少粉尘扩散。公共卫生间要专人管理,加强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023-09-09 07:07:421

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创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条件,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与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城市高速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业等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及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空闲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城市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跨区域责任区划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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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进行卫生消杀,清除卫生死角和苍蝇、蚊虫等病媒生物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环境卫生、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和公共排水管网、公共厕所、化粪池,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未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责任区和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铁路沿线、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山林、绿地、河道和湖泊岸线管理区域、排污泄洪沟渠,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未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文化和旅游、体育、娱乐、商业、公园等场所以及机场、客运站、加油(气)站、港口、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等,责任人为本单位;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  (五)施工工地责任人为施工单位;拆迁工地责任人为拆迁单位;待建建设用地或者长期停工的建设用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责任人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单位;  (六)临街门店的“门前三包”范围,责任人为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  (七)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责任人为占用者。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布。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时清扫、保洁,降雨、降雪后及时清理积水积雪,做到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渣土;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劝导、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与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和区域,并对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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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2023-09-09 07:09:191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卫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拨。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生费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八条 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负责占用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市区水域及护坡、沿岸码头,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三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六条 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但因教学和科研需要饲养的除外。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粪便贮运容器、垃圾场等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第十九条 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第二十一条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2023-09-09 07:09:541

洗手间的环境卫生怎样管理?

洗手间是商场(超市)的常用部位,必须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使用洗手间的顾客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因此,应为其制定如下图所示的清洁标准。在制定了清洁标准后,就要按标准实施清扫,其具体要求如下。1.所有清洁工序必须自上而下进行.2.清除垃圾杂物,用清水洗净垃圾并用抹布擦干.3.用除溃剂清洁地胶垫和下水道口.清除缸圈上的污垢和贵垢。4.用清洁桶装上低浓度的碱性清洁剂彻底清洁地胶垫,不桶里用过的水可在清洁下一个卫生间前倒入其厕内.5.清洁洗脸台下面的水管。每次清洁工作完毕后,进行检查,发现仍有污迹,_重新清扫,使其恢复干净整洁。
2023-09-09 07:10:063

急需车间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楼的说的真TMD全,跟厨房管理基本一样汗了....
2023-09-09 07:10:504

求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题 目 参观工作服管理制度 编码:  WS-001-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参观工作服管理制度,使参观工作服的管理有章可循。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内参观工作服的管理。  三、责 任 者:参观工作服管理人员。  四、正 文:  1 参观工作服由生产部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  2 非生产部的员工进入车间,须经生产部部长批准后到参观工作服保管人员处领取工作服、鞋、帽。  3 领用参观工作服时,参观工作服管理人员需填写记录。  4 参观工作服使用完毕,应及时退回保管人员并在记录上写明退还时间。  5 参观工作服应及时清洗。  题 目 仓贮区卫生制度 编码:  WS-002-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仓贮区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仓贮区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仓库保管员本着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态度,每天下班前都要对仓库贮存的货物进行整理检查,并做记录。  2、仓库内地面有防水层,放置物料的木架应干燥有间隙,防止底层物料吸湿变质。  3、仓库的通风设施应完好无损,百页窗和通风口加铁丝网罩,以免昆虫、老鼠入内,保管员要经常检查,是否损坏的地方,有松动的地方马上加固。  4、库门只允许进出料时打开,平时要紧闭,门与框要密闭紧无缝隙,防止浸入雨水或昆虫、老鼠进入。门采用金属材料,并开关自如。  5、地面、墙壁和货架每周清扫一次,保证没有尘土和杂物,地面禁止用带水的拖布擦,清洁时只能用条帚和干拖布擦。  6、货物摆放要整齐,中间要留适当的间隔,以利于搬运和打扫。  7、仓库内放有温湿表,当湿度过大,应采取措施,保证物料在稳定的仓贮条件下贮存。  8、 库内的灭火器应放在大门旁易拿到的地方,经常擦拭,防止生锈。  9、各类产品严格分开码垛,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当发货时,由保管员指令搬运,以免搬乱弄混影响卫生。  10、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废旧包装物及时清理出去,墙角、货架底不得有垃圾,清扫出的垃圾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扫帚和拖布用清水洗净凉干再用。  题 目 车间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编码:  WS-003-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车间排水系统管理制度,保证车间排水系统的清洁畅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车间地漏、下水道及外排水沟的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操作工人。  四、正 文:  1 车间的地漏、下水管道应根据岗位明确责任人,做到每个地漏、下水管道都有人负责管理。  2 车间地漏、下水道及车间外排水沟应经常保持清洁、畅通。  3 禁止将纤维、难溶块状物等倾入车间地漏或水道中。  4 应定期对下水道及排水沟进行疏通、清理,必要时还应根据工艺需要,灌以消毒剂消毒灭菌。  题 目 车间污物、废物管理制度 编码:  WS-004-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车间污物、废物管理制度,及时正确管理车间污物、废物。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污物、废物的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卫生清洁员。  四、正 文:  1 车间必须设有污物、废物临时贮存器。  2 生产中产生的污物、废物不得随意乱抛、乱放,必须随时进行清理并置临时贮存器中。  3 每天下班前卫生清洁人员必须清理废物贮存器,将污物、废物清理出生产车间。  4 生产车间设有污物、废物出口,正确操作,防止空气倒流。  题目 地漏清洁、消毒规程 编码:  WS-005-01 共 1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地漏清洁、消毒的标准操作程序,止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地漏的清洁、消毒。  三、职 责:操作人员、QA。  四、程 序:  1 清洁部位:地漏需要清洁的部位有盖板、地漏槽、水封盖外壁等。  2 清洁频率:每个工作日下班前或每批生产结束后的清场过程中进行清洁。  3 清洁工具:水桶、毛刷、水管、橡胶手套等。  4 清洁剂:洗涤剂。  5 清洁方法:清洁地漏时,不得将水封打开,以防止下水道内的废气倒灌入生产区。  5.1 一般生产区地漏:  5.1.1 打开地漏盖板,用毛刷蘸清洁剂将地漏盖板刷洗干净,用饮用水将表面的清洁剂冲洗干净。  5.1.2 用大量饮用水将地漏内残存的污物冲入下水道内。  6 清洁工具的清洗及存放:将清洁工具用清洁剂清洗干净,放在指定地点。  7 清洁效果评价:应无味,目检表面应清洁,无可见异物或污迹。  题 目 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制度 编码:  WS-006-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的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个人卫生健康检查管理。  三、责 任 者:行政部主任及全体员工。  四、正 文:  1、企业重视员工身体状况,经常向员工宣传健康知识,使职工在厂工作期间有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  2、员工进厂必须有体检证明,无大病或传染病者可以录用,特别是直接从事生产人员,每年一次体检。检查出患有可能污染或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疾病(传染病、精神病,药物过敏、皮肤病)的人不得继续工作,痊愈后才能继续上岗。  3、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掌握每个员工的健康情况。  4、如果患病不报,仍继续从事直接接触物料生产,一旦发现,勒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处理,然后视情况调离本岗位。  题 目 工艺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07-01 共 2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兽药在生产时,对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的工艺卫生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兽药生产、与兽药生产有关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责 任 者:全体员工。  四、正 文:  1 内容与要求  1.1 兽药在生产过程中(包括原辅料预处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班前班后,均需彻底清扫,做到玻璃透亮,墙壁、门窗、工作台无尘埃,地面无杂物,设备见本色。  1.2 生产场所不准吸烟,吃东西,非生产用品不得带入生产现场,不得利用生产设施洗涤、烘烤其它物品。  1.3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有相应卫生要求的工作衣、帽、鞋、口罩,不准穿戴工作衣、帽、鞋离开生产现场。  1.4 直接接触兽药的操作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或戴手套。  1.5 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肠道传染病、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包括脓肿、疮疔、湿疹、手癣等)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工作。  1.6 各工序调换品种时,必须严格执行清场制度,保证容器、机械设备、包装物料、场地清洁。  1.7 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干燥,不得有灰尘、霉烂、虫蛀鼠咬等。  1.8 原辅料进入车间,均应集中在原料暂存间,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封闭保存,并有领、发、核对手续,桶、袋清洁,有专人负责管理。  1.9 凡药材处理后,不论转移到任何岗位必须有干净的器具包装,严防污染。  2 检查  2.1 车间技术人员每周检查一次,并记录,进行考核。  2.2 生产部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生产区的工艺卫生,洁净程序。指定专人检查生产区的清洁、消毒情况。检查后记录并签字。  2.3 生产部有关人员定期对各车间的工艺卫生进行抽查,并对其进行考核。  题 目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08-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厂内环境清洁卫生符合GMP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行政部主任及全体员工。  四、管理规程:  1 对厂区环境的卫生要求:  1.1 周围无杂草;  1.2 排水通畅无积水;  1.3 无蚊蝇繁殖场所;  1.4 混凝土地面平整、清洁、通畅、润湿不起尘;  1.5 绿化要求:  1.5.1 宜种植草皮及常绿灌木;  1.5.2 不宜过多选用观赏花木及高大乔木;  1.5.3 不得栽种产生花絮、绒毛、花粉等对大气污染的植物。  2 对厂区环境的管理:  2.1 厂区室外不得存放生产用资料;  2.2 土建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渣土、废砖、杂物外运;  2.3 厂区内不设垃圾站,生产活动中的废弃物采用有效的隔离措施运到厂外指定地点;  2.4 厂区内设置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卫生设施;  2.5 厂区有专人每天清扫、除杂草、管理卫生设施;  2.6 厂区禁止吸烟,禁止乱扔杂物,对此要有醒目的公益标牌。  题 目 进出一般生产区更衣规程 编码:  WS-009-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员工进出一般生产区的更衣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员工进出一般生产区的更衣操作。  三、职 责:一般生产区员工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车间主任负责监督。  四、程 序:  1 进入一般生产区人员,先将携带物品(雨具等)存放于指定的位置。  2 进入更鞋室,更换工作鞋,将换下的鞋放入鞋柜内。  3 进入第一更衣室:  3.1 更换工作服(更衣时注意不得让工作服接触到易污染的地方)扣好衣扣,扎紧领口和腕口。  3.2 佩戴工作帽,应确保所有头发均放入工作帽内,不得外露。  4 清洁手部:  4.1 用洗手液将双手反复清洗干净。  5 进入一般生产区操作室。  6 退出一般生产区时,按进入时逆向顺序更衣,将工作服、工作鞋换下,分别放入自己衣柜、鞋柜内后,方可离开车间。  题 目 企业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10-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企业清洁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清洁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重视兽药生产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向员工宣传教育,清洁卫生对保证产品质量,实施文明生产,有利于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使公司全体员工积极自觉地执行制度,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2、厂区划分卫生责任区,指定负责人。每月全体人员就全厂整个范围打扫一次。各卫生责任区,由负责人指挥每周打扫一次,车间内各岗位坚持每日打扫内外卫生,生产时随时保持整齐清洁。  3、厂区内保持整洁,清洁要达到要求,即废旧物料,生活和生产垃圾分别集中,定点定位堆放。厂区路面平整,无乱堆放物,草坪整齐美观。门窗玻璃、墙面、顶棚洁净完好无污迹、灰尘。设备、管道、管线整齐光洁。设备、容器、工具按规定放置,并符合清洗后的卫生要求。厕所每日打扫冲洗干净,保持内外墙壁卫生。  4、生产场所不得吸烟,有明显的禁火标志。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生产场所不得饮食,存放食品、饮料。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和私人杂物,不得养花。  5、搞好室内卫生。各岗位除坚持每日清扫制度外,要注意随时保持整洁状态,坚持更换衣、帽、鞋制度。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物。  6、搞好文明生产。说话办事讲文明礼貌,要树立遵守制度、工作勤恳、举止端庄、思想健康的好风气。  7、每月、季度或大型节日要组织清洁卫生,文明大检查,表扬先进,指出问题。  题 目 清洁工具清洁规程 编码:  WS-011-01 共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清洁工具的清洁规程,保证工艺卫生,防止发生污染与交叉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洁管理。  三、职 责:清洁工、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负责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所用的清洁工具:  1.1 一般生产区使用的清洁工具:拖布、抹布、笤帚、水桶、镊子。  2 清洁剂:洗衣粉、洗涤剂等。  3 清洁方法及频率:  3.1 一般生产区、洁净区使用的清洁工具,每次用完后用洗衣粉搓洗干净,再用饮用水反复漂洗干净,晾干备用,水桶冲洗干净倒置存放。  4 清洁效果评价:  4.1 目检确认应洁净,无可见异物或污迹;用水漂洗确认,无污迹和残留物。  5 清洁工具的管理及存放:  5.1 擦拭设备的清洁工具与擦拭其它部位的清洁工具分开使用、清洗和存放,并有明显标记。  7 附表:  类别 清洁工具 使用范围 处理方法 清洁频率 存放地点  一般生产区 抹布、水桶、笤帚、镊子、拖布 1.清洁室内设备、门窗  2.清洁环境卫生 1.用洗衣粉清洗干净  2.饮用水漂洗干净  3.拧干 1.每次用后清洁1次 清洁间指定位置存放并有标示。  题 目 卫生工具管理制度 编码:  WS-012-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卫生工具管理制度,加强生产部卫生工具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部卫生工具的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部长、工艺员、QA监督员、各班组长、操作工人、卫生员。  四、正 文:  一般生产区的卫生工具主要有撮箕、扫把、抹布只限于非洁净区域的卫生用,存放于一般生产区卫生工具存放区。白色抹布(或其他色的)为一次性抹布,主要用于清洗机器设备油污、地漏水池存水弯用的,用后丢弃。  题 目 物料进出一般生产区清洁规程 编码:  WS-013-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保持生产区的清洁卫生,制订物料进出一般生产区规程。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仓贮、生产车间对物料的清洁。  三、职 责:仓库保管员、车间领料员、操作工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四、程 序:  1 按物流通道进出物料,消毒剂、杀虫剂进出物料时要走“消毒剂专用货梯”。  2 仓库:存放物料的外包装应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码放在指定区域。  3 车间不允许堆积多余物料,车间领料员按“生产指令单”领取物料,并摆放整齐。  4 凡进入操作间的物料一般情况下在指定区域脱去外包装,然后进入操作室。  5 不能脱去外包装的特殊物料,操作者应用清洁抹布将灰尘擦净,然后进入操作室,避免把灰尘带入车间。  6 物料、包装成品、废弃物退出一般生产区,均应按物料通道搬运。  题 目 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14-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个人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员工的仪表和卫生反映企业的精神面貌,和文化素质。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作为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会影响产品的质量。人是内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制定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从事生产人员,必须服从管理部门的领导,定期参加集体体检,患病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表。  2、体检项目由医院提出建议,主要检查可能污染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药物过敏,皮肤病等。每年体检一次。如皮肤碰有感染现象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并暂时调离影响产品质量的岗位。  3、人员穿戴得体大方,干净整洁。进入岗位后工作服、帽、鞋必须干净,不得高挽袖管,赤脚穿拖鞋。口罩不得有污色,经常洗换。帽要遮住头发。  4、用手直接接触物料时手要消毒或戴手套。  5、工作时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衣袋里不放东西,以免掉出来,混入物料中。  6、根据具体情况和生产的产品不同,由车间技术员提出个人清洁卫生规程,审核批准后认真执行。  题 目 一般生产区工服、工帽、工鞋管理制度 编码:  WS-015-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一般生产区工服、工帽、工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工服、工帽、工鞋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工作服原则上每季度发一套,口罩、手套根据需要随时发放,做到专人专用。  2、工作服为浅色,无大褶皱线和腰带,接缝处光洁无毛边。鞋为白色软底布鞋,利于刷洗。帽子为浅色,能罩住全部头发,阻止毛发落出。  3、工作服只限在本生产区穿着,不许穿生产时的工作服在室外走动。  4、工作服至少每周洗涤二次。洗完后干燥,不得在户外风强处晒干。确保无尘土吸咐,成为污染源。  5、洗涤前要检查工作服磨损、破损情况,按需要进行修补、更换或弃之。生产有腐蚀性产品后,工作服在洗涤时要用洗涤剂,保持洗涤干净。  6、工作服洗涤干燥后要放入洁净的塑料袋中保存。  题 目 一般生产区清洁规程 编码:  WS-016-01 共 2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一般生产区的清洁规程,保证工艺卫生,防止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清洁管理。  三、职 责:岗位操作人员、清洁工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清洁频率及范围:  1.1 每天操作前和生产结束后各清洁1次。  1.1.1 清除并清洗废物贮器。  1.1.2 擦拭操作台面、地面及设备外壁。  1.1.3 擦拭室内桌、椅、柜等外壁。  1.1.4 擦去走廊、门窗、卫生间、水池及其它设施上污迹 。  1.2 每周六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清洁1次。  1.2.1 擦洗门窗、水池及其它设施。  1.2.2 刷洗废物贮器、地漏、排水道等处。  1.3 每月工作结束后进行全厂大清洁。  1.3.1 对墙面、顶棚、照明、消防设施及其它附属装置除尘。全面清洗工作场所。  2 清洁工具:拖布、水桶、笤帚、抹布、吸尘器、毛刷、废物贮器。  3 清洁剂:洗衣粉、洗涤剂、。  4 清洁方法:  4.1 操作前用饮用水擦拭设备各部位,工作结束后,先用清洁剂擦去各部位表面污迹,再用饮用水擦洗干净。  4.2 设备:按一般生产区设备清洁规程清洁。  4.3 容器:按一般生产区容器、器具清洁规程清洁。  4.4 每周清洁后,用新洁尔灭溶液对室内进行喷洒消毒。  5 一般原则:  5 .1 每个区域必须有自己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  5.2 生产岗位洗手池不得清洗私人物品。  5.3 清洁工必须遵守各项卫生规程。  6 清洁效果评价:  7.1 目检确认,玻璃应光亮透彻,无擦拭后水迹及任何残余痕迹,地面应无污垢、无积水、无废弃物。  7.2 用手擦拭任意部位,应无尘迹和脱落物。  8 清洁工具的存放:  8.1 清洁工具用完后,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处理备用。  8.2 水桶用后洗涮干净,倒置存放。  8.3 各岗位的清洁工具分别存放于清洁工具间,并有标示,卫生间的清洁工具存放于本卫生间指定位置。  题 目 一般生产区容器、器具清洁规程 编码:  WS-017-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一般生产区容器具的清洁规程,确保工艺卫生,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容器具的清洁。  三、职 责: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清洁频率:  1.1 使用后进行1次清洁。  1.2 更换品种进行清洁。  1.3 隔批生产或停产,开工前进行清洁。  1.4 发生异常,影响产品质量,需进行清洁。  2 清洁剂:洗涤剂。  3 清洁工具:毛刷、清洁布。  4 清洁方法:  4.1 容器具使用后,用饮用水进行刷洗,必要时用少许清洁剂除去污迹或粉垢,再用水冲洗掉清洁剂的残留物。  4.1 清洁后的容器具倒置存放在指定位置,并有“已清洁”状态标志。  5 清洁效果评价:  清洁后的容器具,目检应表面无可见污迹和残留物。  6 清洁工具的处理:  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处理后,存放在清洁工具间备用。  题 目 一般生产区设备清洁规程 编码:  WS-018-01 共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建立一般生产区设备清洁规程、保证工艺卫生、防止污染。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生产区设备的清洁管理。  三、职 责: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QA检查员监督检查。  四、程 序:  1 设备使用清洁工具:专用擦机布、塑料毛刷。  2 清洁剂:洗涤剂。  3 清洁频率:  3.1 设备使用前清洁1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洁,更换品种时进行清洁。  3.2 设备维修后进行清洁。  4 清洁方法:  4.1 生产前用饮用水擦拭设备各部位表面。  4.2 生产结束后用毛刷清除设备上的残留物等,将可拆卸下来的各部件拆卸下来进行清洁。  4.3 用清洁剂擦去设备的油污,然后用饮用水将设备擦拭干净。  5 购进的新设备首先在非生产区脱去外包装,用清洁布擦掉设备内外的灰尘后方可搬至操作室。  6 每天清场、清洁后操作者在批生产记录上签字,QA检查合格后签字,贴挂“已清洁”标示卡。并填写清场记录。  7 清洁效果评价:  设备清洁后目视确认,应无可见污迹或油垢,用手擦拭任意部位应无灰迹。  8 清洁工具应按清洁工具清洁规程处理,存放于清洁工具间指定位置,并有标志。  题 目 一般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 编码:  WS-019-01 共 1 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数量 7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公司各部门、存档  一、目 的:为了规定区域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区域卫生管理。  三、责 任 者:生产部负责人、班组长、QA监督员。  四、正 文:  1 一般生产区:  1.1 必须地面整洁、门窗玻璃洁净完好。  1.2 设备、管道、管线排列整齐并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定期清洁,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并记录。  1.3 操作人员对设备、容器、工具清洗符合制度后才能交班。  1.4 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和私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及时处理、清除出生产场所。
2023-09-09 07:11:191

怎样才能把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管理好

幼儿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卫生保洁制度 (一)环境卫生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分片包干,定人定点,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园内定期检查,奖优罚劣。3.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室内外保洁工作。一. 室外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 室外环境做到整洁、美观、所有墙面按园统一规划布置不随意更改,教育幼儿不在墙上乱涂乱画。2. 不随意乱扔垃圾果壳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保持走廊、前院、后院等场所的整洁。3. 场地做到雨天无积水、下水道等有定期灭虫消毒措施。4. 绿化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绿地无杂草、花坛无杂物、定期修剪、教育幼儿不随意攀摘花草树木、加强爱护绿化教育。5.院内及过道上不随意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建筑垃圾等杂物,保证幼儿活动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二.室内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由教师、保育员负责教室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墙面完好无损、布置美观、教育幼儿不抠墙,不弄脏墙面。2.不随意在墙上拉线、钉勾子、钉阁板等物、确保室内整洁。3.建立健全环境清扫制度与四定制度。每月一大扫、每周一小扫、分室分片包工、定人、定点、定时、定期检查4.保育员要管理好室内的设备和自己的工作用具,如抹布、拖把、扫帚等物,要按固定地点安放、不随意乱放。5.每天擦洗便池和厕坑、保持厕所清洁无尿垢、无臭味、定期打扫走廊和擦玻璃窗,保持园内玻璃窗明亮、走廊清洁。6.保持各活动室无积灰、无垃圾,并做好灭蝇、灭鼠、灭蟑螂工作。7.园内做到无死角、库内存放物不宜过多,应离地、离墙、防虫害和霉变。物品要按类堆放、排列整齐。保健老师负责全面环境卫生检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妥善处理。 2.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桌椅、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适时绿化、美化。(二)个人卫生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2.饭前便后要组织幼儿洗手,饭后漱口,勤剪指甲,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3.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清洗一次。4.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灯具损坏及时修理,看电视不能离得太近,时间不宜过长。5.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
2023-09-09 07:11:491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2023-09-09 07:11:571

哪里有选矿厂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1、 分管卫生区没及时打扫干净的一次-1分。2、 工具设备材料等堆放不整齐的一次-1分。3、 机修人员检修完设备后,工具设备材料等乱放的,一次-1分4、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对岗位及设备进行卫生检查,如有不符合标准的,有权拒绝接班并向上级汇报进行处理。5、 卫生标准:保持所在岗位环境卫生,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要保持设备(除设备旋转部位及其可能波及的空间内的设备外)清洁、无杂物。
2023-09-09 07:12:181

餐厅环境管理制度怎么写

XX学院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一、个人卫生(1)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2)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整齐干净。(3)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4)做到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5)持证上岗。(6)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痢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二、餐厅卫生(1)地面、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餐具做到随时清扫。(2)餐厅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3)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三、操作间卫生(1)地面保持清洁,门、窗洁净。(2)各种炊具、用具、操作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并有明显标记。炊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3)灶台清洁,调料盆放置有序。(4)所有机械用完后及时进行保养、擦拭,并保持清洁。(5)冰箱、冰柜、保鲜柜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除霜,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柜内无异味。(6)生菜上架,先洗后做。(7)水池保持清洁,素池、荤池分开,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8)门窗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四、环境卫生(1)餐厅周围环境卫生区干净,无杂物、无死角。(2)餐厅周围的墙壁干净,无乱贴乱画、乱搭乱挂。(3)洗碗池清洁,上、下水道畅通。(4)剩菜、剩饭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盖。(5)所有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做到一日三清,每日搬运到指定位置。(6)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五、主副食小库(1)仓库要有防鼠、防蝇、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2)仓库要及时整理清扫,做到地面无垃圾,货架无积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3)严把入库关,凡腐败、变质、生虫有毒、有害食品不准入库。(4)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米面存放应隔墙离地,各种调料容器加盖,并有标记。(5)出库物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仓库内严禁存入易燃、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杂物和私人物品。
2023-09-09 07:12:381

制定高中学生会环卫部(环境卫生部)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环境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教学秩序正常,校园绿化、美化,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特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制度1、根据学校建设的标准化要求和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努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使学生在优良的环境中健康成长。2、按班级划分清洁区,落实后勤人员卫生包干表,抓好班级值日生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校园风无长的杂草、墙壁无涂划、无球印、无脚印、无悬灰,地面上无纸屑、无烟蒂、无果皮、无杂物、无痰迹、垃圾箱内及时清除,屋角屋顶无蛛网灰尘,桌面无新刻刀痕,学校内无卫生死角。3、校园内环境布置简朴、美观、大方,教室、办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门窗玻璃齐全,室内窗明几净,光线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齐,各种物品放置有序,楼梯、走廊及校内道路、操场清洁整齐。4、厕所每天要打扫,定期冲刷,并喷洒药水,使用厕所要讲文明,讲卫生,保持厕所的整洁,减少臭味,消灭蛆蝇。5、黑板报、画廊、宣传橱窗的布置要落实专人负责,1个月不少于1期,保持美观整洁,内容健康,适合儿童趣味,富有教育意义,开工生动活泼。要定期更换版面,并注意正确使用简化字,注意字体工整,文体规范。6、绿化、美化校园要有计划,逐年分期实施,校园内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见到常绿植物,对已有的花草树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全校师生要人人做到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7、学校各类用房应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中心学校,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校园内墙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8、学校要有健全的校园卫生制度。由少先队组织检查小组和校值日每天两次对全校各室、各清洁卫生区进行检查评比。9、教育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医生配合下,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逐步添置卫生设备,完善学生的卫生保健档案。校园环境管理“十三个禁止”1、禁止随地吐痰。2、禁止随地大小便。3、禁止乱扔果核(壳)、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4、禁止乱倒污水和粪便。5、禁止乱倒垃圾和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草、垃圾。6、禁止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7、禁止在公共场所,尤其是主干道路上乱堆放物品。8、禁止带宠物进校。9、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在非指定的地点乱停乱放。10、禁止损坏一切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设施。11、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室烧饭和乱倒剩菜剩饭。12、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设摊摆点。13、禁止攀树、折枝、摘花和践踏草地
2023-09-09 07:12:511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2023-09-09 07:13:011

请教高人:医院供应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1.及时供应各科室医疗器材、敷料,并保证绝对无菌。供应器材的范围由各院自行规定。 2.在供应器材类别以内的物品,由供应室按月造预算,向有关科室请领。凡需要新添或改装医疗器械时,必须经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 3.供应手续: (1)在供应器材范围以内的用品,除不便携带者外,一律由门诊和临床科室做好需用计划(基数),由供应室每日定时送各科室,采取收旧补新的方法主动供应。 (2)凡不在供应器材范围以内及临时或急诊用物,则由科室自借和归还。 (3)各科室如需特殊器材,应预先通知,以便准备。 (4)供应物品如有错误和损坏,应立即通知供应室,以便及时了解、纠正和补换。 (5)凡沾有脓血的器械,须由科室立即洗涤清洁,以免凝固损坏。传染病用过之物品,由各科室先行消毒后方可退还。 (6)凡无菌日期超过一周或封口已被拆开者,一律不得再用。
2023-09-09 07:13:101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临时占道设置等管理工作,并确保相关设施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设置等工作,并确保环卫作业、设施设置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银行网点、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六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二)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居民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三)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结冰、积雪。  (五)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六)不得在市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2023-09-09 07:13:311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2023-09-09 07:13:441

景区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制定?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本制度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2023-09-09 07:13:551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开发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教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所辖社区居委会负责;  (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有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没有承包单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交通、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负责本单位及周边区域;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七)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八)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  (九)河道的环境卫生由水务部门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管理或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应当及时整修。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和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 临街的建(构)筑物上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防盗栏(网)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洁完好、体现特色,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
2023-09-09 07:14:161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国土资源、农牧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民族宗教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体育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河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由水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推行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标准和时限清除冰雪,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阳台外、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023-09-09 07:14:251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2023-09-09 07:14:341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便于社会参与。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2023-09-09 07:14:411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2023-09-09 07:14:511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人民防空、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便民市场、公共停车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管理模式,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监管;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2023-09-09 07:15:241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十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十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电视天线,并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有关电讯部门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第四十一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灯光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第四十三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夜景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规划为重要夜景照明景区的灯光建设、维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及维护;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及维护。第四十六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实施方案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 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推行排放申报制度,单独收集和处理。第五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第五十九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第六十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六十六条 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六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确定。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9 07:15:331

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县(市、区、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凡在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计划,经费列入预算,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造成人人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五条 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其他城镇也要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前款要求。第六条 主要街道临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刻、乱画。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路标牌、交通标志等,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更新。第八条 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工完场清,及时修复。第九条 公共、民用建筑的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私人建筑,也要符合卫生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占用城镇公共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报经城建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第十条 经允许在城镇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随时清扫洒落的畜粪。第十一条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行署所在地的城区内,禁止养犬。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贵阳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饲养家禽必须圈养。其他城镇饲养家禽都必须圈养,并经常保持清洁。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划片包干,经常保持清洁:    (一)街道、广场和小巷,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民办清洁队按分工区域负责清扫和保洁;  (二)机场、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机关、驻军和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均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三)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和保洁;  (四)集市贸易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和保洁;售货摊点及其周围,由摊主负责清扫和保洁。  沿街单位和居民,都要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第十三条 下水道、排污沟要定期清理、维修,保持畅通。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组织专人清扫,定期喷洒药物,经常保持清洁。单位厕所要实行卫生责任制,做到经常保洁。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卫部门及时收集和清运。环卫部门要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场,对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的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倒入垃圾点、垃圾桶内,并按规定交纳清洁费。第十六条 建筑废料、锅炉灰渣、商业垃圾、生产垃圾和各种经营性垃圾、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废料,应当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点、垃圾桶。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第十七条 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的车辆,应有防护措施,不得沿街飞扬、撒漏。贵阳、遵义、安顺市区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白天不得在主要街道运行。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住区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人民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已建的要积极治理,限期达到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他科研单位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条 严禁污染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部门应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检验、监测。  自行解决饮用水的单位,也应严格按前款的规定办理。
2023-09-09 07:15:471

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给予奖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防洪堤、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人防设施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会、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十)化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范围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023-09-09 07:15:551

如何管理水泥厂环境卫生?

管理体制及职责 1、公司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 2、安全环保部为全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厂区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考核,负责环保资料的上报工作,负责向公司汇报环境治理情况,负责市区级环境保护文件精神的传达; 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厂收尘设备的管理,设备大修计划编制上报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传达落实,负责收尘设备运转情况的统计工作。 4、各车间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车间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对造成污染的环境组织进行治理; 5、各车间机电技术员兼车间环境保护工作员:负责车间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各收尘设备的维修组织工作,收尘设备运行统计上报工作,收尘设备操作培训工作。 6、各生产岗位操作工是岗位划定范围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已造成粉尘污染的治理,负责对环境污染及隐患情况按程序进行汇报; 7、各车间电钳工是污染物防治设施维护、维修的第一责任,负责定期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2023-09-09 07:16:063

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要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并提出要从“五个率先”推进先行示范区建设,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内涵一一对应
2023-09-09 07:15:011

端午节古诗词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收藏过令自己印象深刻的古诗吧,古诗泛指中国古代诗歌。还苦于找不到好的"古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有关端午节古诗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 《端午》   唐·文秀   节分端午自谁言,万古传闻为屈原;   堪笑楚江空渺渺,不能洗得直臣冤。   2、 《午日观竞渡》   明·边贡   共骇群龙水上游,不知原是木兰舟。   云旗猎猎翻青汉,雷鼓嘈嘈殷碧流。   屈子冤魂终古在,楚乡遗俗至今留。   江亭暇日堪高会,醉讽离骚不解愁。   3、《五日·选一》   明·陈子龙   吴天五月水悠悠,极目烟云静不收。   拾翠有人卢女艳,弄潮几部阿童游。   珠帘枕簟芙蓉浦,画桨琴筝笮艋舟。   拟向龙楼窥殿脚,可怜江北海西头。   4、端午感兴   宋 文天祥   流棹西来恨未销,鱼龙寂寞暗风潮。   楚人犹自贪儿戏,江上年年夺锦标。   5、谢张仲谋端午送巧作   宋 黄庭坚   君家玉女从小见,闻道如今画不成。   翦裁似借天女手,萱草石榴偏眼明。   6、同州端午   唐 殷尧藩   鹤发垂肩尺许长,离家三十五端阳。   儿童见说深惊讶,却问何方是故乡。   7、浣溪沙   宋 苏轼   轻汗微微透碧纨,明朝端午浴芳兰。   流香涨腻满晴川,彩线轻缠红玉臂。   小符斜挂绿云鬟,佳人相见一千年。   8、乙卯重五诗   [宋]陆游   重五山村好,榴花忽已繁。   粽包分两髻,艾束著危冠。   旧俗方储药,羸躯亦点丹。   日斜吾事毕,一笑向杯盘。   9、《午日处州禁竞渡》   明·汤显祖   独写菖蒲竹叶杯,蓬城芳草踏初回。   情知不向瓯江死,舟楫何劳吊屈来。   10、 端午日赐衣   [唐]杜甫   宫衣亦有名,端午被恩荣。   细葛含风软,香罗叠雪轻。   自天题处湿,当暑著来清。   意内称长短,终身荷圣情。   11、已酉端午   明 贝琼   风雨端阳生晦冥,汨罗无处吊英灵。   海榴花发应相笑,无酒渊明亦独醒。   12、《节令门·端阳》   清·李静山   樱桃桑椹与菖蒲,更买雄黄酒一壶。   门外高悬黄纸帖,却疑账主怕灵符。   13、《七律·端午》   唐·殷尧藩   少年佳节倍多情,老去谁知感慨生;   不效艾符趋习俗,但祈蒲酒话升平。   鬓丝日日添白头,榴锦年年照眼明;   千载贤愚同瞬息,几人湮没几垂名。   14、《五月五日》   宋·梅尧臣   屈氏已沉死,楚人哀不容。   何尝奈谗谤,徒欲却蛟龙。   未泯生前恨,而追没後踪。   沅湘碧潭水,应自照千峰。   15、《和端午》   宋·张耒   竞渡深悲千载冤,忠魂一去讵能还。   国亡身殒今何有,只留离骚在世间。
2023-09-09 07:15:011

有什么暖场游戏能活跃气氛?

暖场游戏可以玩简单的拨河,气氛就有了。
2023-09-09 07:15:015

水浒的故事梗概?

水浒传内容梗概
2023-09-09 07:15:011

汪曾祺的《复仇》是什麽意思

作家简介: 汪曾祺,我最喜欢的作家之一,是真正在作品中体现了人生与人生态度的一位。1920年生,江苏高邮人,肄业于西南联大中文系。解放前当过中学教员,历史博物馆职员,解放后长期担任编辑工作,后在一个京剧团任编剧,在此期间曾参与创作样板戏《沙家浜》的剧本。1940年发表第一篇作品,1947年曾出版过短篇小说集《邂逅集》,1963年出版《羊舍的夜晚》,文革后出版《汪曾祺小说选》、《晚饭花集》等。创作以散文、小说居多,八十年代之后,文学不再承载太多的政治功能,读者开始更注重作品的审美性,汪曾祺的作品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八十年代中期,他的《受戒》、《大淖纪事》更被视为是“文化寻根文学”的一部分。(宇慧
2023-09-09 07:15:053

养殖户常说有钱人养牛,没钱人养羊,为啥这么说?

在如今的养殖业大环境下,也只有经济实力雄厚的有钱人,才能养得起牛这种家畜了。1头优秀繁殖母牛品种牛,价格在2万元左右;1头4~5月龄的断奶小牛犊,也能卖到1万元左右。再加上牧草饲料贵,人工贵,防疫消毒贵,水电费也不便宜,想养牛,还是事先多掂量掂量,别到时候资金链断裂,很有可能造成功亏一篑的局面。没钱人养羊,这是因为养羊的投资远远比不上养牛那么庞大,只要你有耐心,真心实意养,就算起初养5只繁殖母羊也是可以慢慢发展壮大的,这个并花不了多少钱。养的多胎绵羊小尾寒羊,5只繁殖母羊满打满算1万元,这其中圈舍几乎不用花钱,草料可利用自家种植的农作物秸秆。别小看这5只羊,按照一年两胎或者两年三胎,每胎产羔2~5只的繁殖速度计算,不出3年,种群规模就能扩大到40~50只。如果到时候羊价仍一如既往地稳定,且中途没有发生大规模疾病,小投资,大回报,养殖多胎羊还是可以做到这点的。养殖牛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都应该慎重选择,首先,要保证养殖场方圆几里不能有人家,不然那股养殖牛羊而散发出来的尿骚味该如何处理,牛羊的嚎叫是否会扰民;其次,养殖场所在地要保证用水充足、交通发达,因为打扫养殖场得用水、牛羊进食要喝水、和饲料也需要用水,运送承受牛羊进屠宰场、运送饲料、处理排泄物等都需要有便利的交通路道。最后,要确保养殖场周边的气温适宜,养殖场内部牛羊可自由活动的空间非常狭小,保证牛羊的身体健康就应该给予一个优质的养殖环境,如果天气太冷得安装供暖机,天气太热都要缴纳大型空调的电费,处于气温适宜的地界,更利于养殖新手收获养殖的第一桶金。
2023-09-09 07:15:051

司法考试民诉和刑诉怎么复习,只背指南针的法条行吗?诉讼法就是只是程序背熟前面的理论看看是不是就OK?

理论很重要,至于复习方法的话主要看自己的情况:如以前学过法律,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者用法条便可;没有法律基础者一定要认真研读理论部分,特别是民诉!
2023-09-09 07:15:066

西游记中金翅大鹏雕和孙悟空到底谁更胜一筹,求详细分析。

孙悟空能秒杀大鹏鸟 孙悟空变金刚猿能一巴掌拍死大鹏鸟
2023-09-09 07:15:0714

踩高跷的俗称

缚柴脚,亦称“高跷”、“踏高跷”、“扎高脚”、“走高腿”踩高跷在吴堡一带又叫“踩拐子”。今人所用的高跷,多为木质,表演有双跷、单跷之分。双跷多绑扎在小腿上,以便展示技艺;单跷则以双手持木跷的顶端,便于上下,动态风趣。其表演又有“文跷”、“武跷”之分,文跷重扮象与扭逗,武跷则强调个人技巧与绝招,各地高跷,都已形成鲜明的地域风格与民族色彩。踩高跷不但扮演的人身着戏装,浓妆艳抹,且歌且舞,而且往往装扮戏曲折子,踩高跷的角色,因为各自身份不同,所以造型各异,高低不一。
2023-09-09 07:15:081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是简称中国羽协。英文为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缩写为CBA。第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我国羽毛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羽毛球活动及国际羽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羽毛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第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联系与合作。第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三)按时交纳会费;(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中国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资格:(一)不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二)严重违反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中国羽毛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中国羽协的工作报告;(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四)协商推选中国羽协领导人;(五)审议中国羽协财务预算;(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全面负责羽毛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一)教练委员会;(二)裁判规则委员会;(三)新闻委员会;(四)科研委员会;(五)开发委员会。第二十八条(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第三十条(一)教练委员会职责:(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2)编写教练员教材;(3)组织教练员培训;(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5)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6) 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7)为落实羽毛球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我国羽毛球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国家青少年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二)裁判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羽毛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2) 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3)编写裁判员教材;(4)组织裁判员培训;(5)审批国家级裁判员;(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7)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三)新闻委员会职责:(1)就中国羽毛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2) 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羽毛球新闻宣传;(4)指导和监督羽毛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四)科研委员会职责:(1)对羽毛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羽毛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2) 为中国羽毛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3)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五)开发委员会职责:(1)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2)推广和宣传全国计划性羽毛球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羽毛球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羽毛球大赛。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经费来源是:(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三)会费收入;(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五)利息。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我国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电视广播第三十九条(一)中国羽毛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羽毛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羽毛球协会负责。第七章 比 赛第四十条(一)中国羽毛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羽毛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羽联或亚洲羽联委托中国羽毛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羽毛球协会直接管理。(三)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羽毛球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中国羽毛球协会申报,经中国羽毛球协会批准后并备案。第四十一条 未在中国羽毛球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羽毛球协会举办的正式羽毛球比赛。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九章 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羽毛球协会秘书处。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9 07:15:001

案例分析怎样写?

案例分析有固定的格式和模板,想写好案例分析,可以参考一下:1、三读材料,获取信息。材料一般应该读三遍:第一遍,粗读(看),明白大体内容,不要在个别字、词上纠缠;第二遍,细读,结合材料出处的说明(时间、会议、人物等),建立材料与所学知识的联系,弄清楚考查的是什么时期的什么知识,分清材料中哪些是史实,哪些是观点;材料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还是相互补充;第三遍,重点读,带着设问有针对性地阅读材料,提取有效信息,井用笔画出与问题有关的词语、句子,对材料中的史实与观点(评论)分点或分层,有些材料较浅显的,可以先看提问,再带着提问看材料并确定有效信息。提取有效信息要注意材料的开头、结尾、出处、注悉。2、分析提问,明确要求。从提问情况看,一般有四种方式:结合材料回答、根据所学知识回答、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回答、没有对答题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在阅读提问时,应注意某一提问是要求怎样回答的,同时要看清提问要求回答的是什么,有什么限制性条件。有的提问实际上包含着几个要求回答的问题;有的提问是以上一问的回答为基础的;有的提问要求根据几则材料回答,在审题时要注意,在审题时最好把要求回答内容的中心词和限制性条件用笔画上记号,以防答题时遗翻和疏忽。3、紧扣提问,认真作答。“怎么问就怎么答”第一,在组织答案时,一定要做到“怎么问就怎么答”,并且按要求回答,即注意答题依据和限制性条件。看提问为“根据材料”“根据所学知回答”或是没有规定答题的依据。中心词提取第二,如果某一问有几个要求回答的中心词,那么在作答时最好把表示回答内容的中心词(如原因、意义、措施、区别等)写在具体答案前面。段落化、要点化、序号化第三,组织答案要做到段落化、要点化、序号化,一般一问为一段,一问有几个答案要点的话,用序号标示出来。根据问题赋分作答第四,根据具体问题和提问赋分确定答案的多少,如“内容”“措施”“原因”“意义”“异同”等应多答;赋分多的要多答,赋分少的要简答。第五,对于“启示”“说明”“经验教训”类问题,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思考和组织答案,不要在某一个方面展开叙述或分析。不要空题第六,对于认为很难的问题,根据材料和课本知识,能答多少就答多少,不要空题,因为高考评卷时,对错答的不负分,另外,对于那些要求根据所学知识回答的问题,评分标准往往是“答案合理即可得分”,实际上给每位考生留下了发挥的空间。
2023-09-09 07:15:002

听说在电网改革中,电建企业会在2011年主辅分离中剥离出去,请问业内人士消息可靠吗?

相当可靠
2023-09-09 07:15:004

如果你想给“摇滚”取另一个名字,你可以叫它“查克·贝里”

在查克·贝里身上有很多个第一。他是第一个为节奏布鲁斯和摇滚之间架起桥梁的人和“摇摆舞”,用之不竭的新鲜诗句和丰富暗喻,还有他那一把出神入化的吉他,是一代代摇滚人的必修功课。美国当地时间3月18日下午,摇滚奠基人、天才吉他手、摇滚诗人查克·贝里在密苏里家中去世,享年90岁。 密苏里警方和急救人员接到报警进入其家中,发现查克·贝里已无任何反应。当日下午1时26分,查克·贝里被宣布死亡。 在查克·贝里身上有很多个第一。他是第一个为节奏布鲁斯和摇滚之间架起桥梁的人和“摇摆舞”,用之不竭的新鲜诗句和丰富暗喻,还有他那一把出神入化的吉他,是一代代摇滚人的必修功课。 贝里演奏吉他。 “披头士”把查克·贝里视作曲库,在贝里的《Roll Over Beethoven》、《Maybellene》、《Rock and Roll Music》、《Sweet Little Sixteen》、《Little Queenie》、《School Days》和《Johnny B Goode》里清晰可辨日后摇滚的雏形。 1986年推荐贝里进入摇滚名人堂的时候,基斯·理查兹的推荐语是:“对我来说谈论查克·贝里非常困难,因为我的每一个音乐乐句他都早已用过。这位绅士是开始这一切的人。” 米克·贾格尔表示:“他的词作比别人的更为闪耀,为美国梦投下一缕不寻常的光影。贝里你如此令人赞叹,你的音乐将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保罗·麦卡特尼称他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好的诗人之一”。 成名前曾参与贝里的那些临时召集乐队的布鲁斯·斯普林斯汀称他为“摇滚史上最伟大的践行者、吉他手以及最纯粹的摇滚乐创作者”。 Questlove写道:“查克·贝里面前,摇滚无神。” “海滩男孩”对他的赞誉亦至高:“查克·贝里把所有的经典歌曲都写完了。 美国摇滚乐先驱查克·贝里 查克·贝里的时代,优秀的黑人音乐人才济济。他所在的芝加哥厂牌Chess Records旗下即有穆迪·沃特斯等猛将。 与他们不同的地方在于,贝里的音乐事关青少年的叛逆和愤怒,而非成人的夜生活和感情生活。他的音乐里呼啸而过燃烧的性幻想和飞驰的小汽车,开阔无尽的公路和激情四射的校园舞会。他帮助一代青少年塑造了独立的自我以区分于他们战前出生的父母。早在摇滚与青少年的孤立感和反抗权威挂钩之前,查克·贝里就已经把张狂的吉他riff、酷烈的钢琴和弦与撞击心脏的鼓带到了白人少年的舞会地。 1926年,查克·贝里出生于圣路易斯的一户中产阶级家庭,其父为教会执事。高中才开始玩吉他的贝里很快便成为派对和舞会的吉他手常客,标志性的“鸭子步”则开始于更早的童年时代。 长长一生中,查克·贝里麻烦不断。黑人的身份和躁动的荷尔蒙轮番将他推入险境。仅仅看他一生中的数次遭逮捕、入狱,便是一部生动的美国黑人境遇沉浮史。 少年时,他因持假枪抢劫汽车未遂被投入劳改学校三年,失去继续求学的机会。29岁发布第一首单曲《Maybellene》前,他是有前科的通用汽车工厂流水线上一员。 1950年代贝里成为全职音乐人,与另两位朋友成立一个三人乐队穿梭于圣路易斯各俱乐部。没有演出的时候,他还兼任演员们的发型师。 1955年,贝里与穆迪·沃特斯和制作人莱昂纳多·彻斯的相遇成为其音乐生涯的转折点。在接下去的几年中,贝里把流行元素融入美国南方的乡村及布鲁斯音乐。他的作品开始出现在电台,并通过电波传至更远的地方。 乐迷在贝里的雕像前献花。 1950年代是贝里的黄金时代,他最著名的单曲如《Rock Roll Music》、《Roll Over Beethoven》、 《Johnny B Good》皆出自这一时期。 约翰·列侬说过一句著名的话:“如果你想给‘摇滚"取另一个名字,你可以叫它‘查克·贝里"。”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一个黑人的成名总是伴随麻烦,尤其当他在白人世界获得影响力之后。1959年,贝里二次入狱,原因是在密苏里一个本地舞会上一个白人女孩亲吻了他,他亦报之以吻。很快,一伙暴徒将他围住。最终,贝里因“妨碍公共安全罪”被扔进监狱,并交纳了700美元的罚款。 同年,根据曼恩法案关于以不正当目的运送未成年女孩出国境的规定,贝里被判有罪,入狱20个月。这一次的入狱对他的一生产生巨大影响。在朋友们眼中,出狱后的贝里仿佛成为另一个人。 1964年参与其巡演的吉他手卡尔·伯金斯告诉记者:“我从未见过一个人发生如此大的改变。他从前是个很随和的人,是那种在休息室看到大伙都在场,会开开心心加入其中吹牛打屁的人。出狱之后,他变得疏远、冷酷而苦涩。这不仅仅是因为监狱生活,还有他所经历的那些一夜夜的临时拘留。它能磨掉一个人的心性,逐渐杀死一个人。” 另一个对查克·贝里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件是他早年经历的唱片业潜规则和腐败。这些事件导致了他终身不信任唱片公司,并养成了巡演过程中雇佣本地乐手,与他们现金交易,仅仅在演出前夕才与之见面排练的习惯。 查克·贝里的一生中有很多“不打不相识”的朋友。不守规则、桀骜、自负、冲动,这一部分的“摇滚精神”在他身上不仅体现在舞台形象,也同样表现在为人处世上。 基斯·理查兹与查克·贝里长久的友谊生涯中最不缺的就是摩擦。理查兹记得在1960年代因“碰了他的吉他而推我”的小摩擦,事后贝里诚恳地道了歉。到了1987年,功成名就的二人又在一次排练中因为出场顺序而发生争执。年轻一点的理查兹最终向前辈低头。 贝里与另一位摇滚传奇杰瑞·李·刘易斯的友谊亦始于一次大打出手。用刘易斯的说法是:“贝里说他是摇滚皇帝,我说我才是。” 1972年,东山再起的查克·贝里发布了他一生唯一一张登顶排行榜的专辑《My Ding-a-Ling》,并持续与摇滚领域的大拿们在舞台上过招。 在他成功的职业生涯中,麻烦始终如影相随。 如果说1979年因税务问题而入狱四个月尚不是大问题,1990年警方在他家中发现大麻、武器及女士如厕的录影带无疑已走得太远。录影带被查获后,59位女士指控他在自己位于密苏里的餐厅洗手间安装摄像头。 讽刺的是,当年作为黑人少年贝里常因轻微罪名被捕,如今犯下大错却仅以120万美元的罚金了事。 尽管1979年以后他长达37年未出新专辑,贝里的巡演事业却持续至80岁高龄。2000年,贝里从克林顿总统手中接过肯尼迪中心荣誉奖。 2016年,他发布最后一张专辑《Chuck》,吉他手和和声皆由他的孩子们担任。 官方声明中,贝里对自己相伴68年的妻子托蒂·贝里说:“亲爱的,我正在变老。这张专辑花了我很长时间,如今我可以安心离开了。”
2023-09-09 07:14:581

沼气管道总的安装原则是什么?

①沼气管道系统安装时应尽可能的直和近,以减少管道的压力损失。②沼气管道的铺设可采用架空铺设和地埋铺设。③沼气输送管道可采用钢管或PE半硬管,严禁采用塑料软管。④管道的最低处应安装气水分离器,管道坡度不低于1%。⑤尽可能少安装阀门等管件以减少局部压力降。一般户用沼气输气系统可安装一个总开关,其目的是为了一旦管道堵塞或出现故障时把总开关关上以便检查维修。两个控制开关,即灯、灶具前各安装一个开关。⑥要将多余输气管道剪断切忌将多余的气管盘起来。⑦尽量减少拐弯更不要拐死角。
2023-09-09 07:14:571

如何写艺术字

艺术字写法如下:首先要先将整体的结构变化在脑中描绘一下,实在不行可以使用铅笔先将大概勾一下再使用水笔画。在形象的表现方面一定要考虑到位,既要体现出字的形状也要表现出画的什么,最好是让人能第一眼看上去像什么。在表现熊的时候我们可以尽量画的庞大一些,熊本身的体型就比较大这样可以更加形象的来表现它。勾线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想着整体的外形表现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字的笔画,尽量是一眼看不出来但是仔细寻找又能找到这个字本身的笔画。上色的时候一定要顺着线走,不要来回瞎涂,这样没有规律的涂抹很容易画成一坨,而且会出现很多白点,整体的观看效果不是很好。最后需要注意的就是在上色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有的线勾的不是很好或者距离画的比较窄的我们可以在后期上色的时候就可以改一改。艺术字是以普通文字为基础,经过专业的字体设计师艺术加工的变形字体。字体特点符合文字含义、具有美观有趣、易认易识、醒目张扬等特性,是一种有图案意味或装饰意味的字体变形。艺术字能从汉字的义、形和结构特征出发,对汉字的笔画和结构作合理的变形装饰,书写出美观形象的变体字。艺术字经过变体后来突出和美化文字,千姿百态,变化万千,是一种字体艺术的创新,常用来创建旗帜鲜明的标志或标题。艺术字体是字体设计师通过对中国成千上万的汉字,通过独特统一的变形组合,形成有固定装饰效果的字体体系,并转换成ttf格式的字体文件,用于安装在电脑中使用,这样才可以叫做艺术字体。艺术字体是现在传统字体的有效补充。汉字和英文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汉字有庞大的字体体系,所以一套字体的出现需要巨大的工作量,造成中国几千年字体的单一,不象英文字体有几万种。所以中国字体任重道远,每种字体的出现都有效的丰富了中国字体艺术,满足现在字体使用者追求个性创新的思想!
2023-09-09 07:14:551

描写踩高跷的场面的句子有哪些?

1、人们一下子从自己的家中挤了出来,老的,小的,花红柳绿,有说有笑,把踩高跷队伍围的水泄不通,或许受了围观群众的影响,踩高跷的演员们刚进村就展示了自己的精彩表演:翻跟斗、踩钢丝、跳圆舞......平日平静的小村一下子锣鼓喧天、热闹非凡。2、打记事起,由村里组织的高跷秧歌队、武术社火队、二人台表演队,一过“破五”,就会由村委组织起来,经过短暂排演后,开始在相邻各村镇巡回交流表演。同时,邻村上下的表演队也会陆陆续续到我们村交流演出,基本一天从早到晚都有来表演的队伍,一直持续到正月十七、八才会结束。3、定襄的高跷秧歌是最具特色的民间街舞。据传,明洪武二年,为庆祝推翻元朝统治,刘伯温号召全国各地开展各种文娱活动,大造普天同庆的欢乐气氛,由南方士兵将江南一带的秧歌引入北方,于是产生了定襄高跷秧歌。4、随着笛子、笙管、唢呐及各种打击乐器等的伴奏,手持彩扇、彩绸,马鞭等道具,一边前后扭动,一边表演。是扭唱和表演特技并重的阁跷类秧歌。它是多人默契配合,走、扭、跳、唱为一体的广场演出活动。5、演员们更卖力了,一个个精彩绝伦的表演时而让村民们目瞪口呆,时而掌声如雷,时而爆发出一阵阵大笑,有的也跟着演员后面扭起了秧歌.........人们似乎忘记了来年还得辛勤的劳作,忘记了一切烦恼,只知道尽情的跳啊,唱啊,扭啊。整个村庄都沉浸在无比的欢乐和幸福中。
2023-09-09 07:14:541

刑诉法第110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2023-09-09 07:1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