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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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的宝坻经济开发区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支持企业尽快做大做强,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壮大开发区经济总量,特制定本办法。一、注册型企业税收奖励注册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公司。1、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阶段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年纳税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进行奖励,待企业累计税收达到10万元时执行奖励政策。2、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阶段。累计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5%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94%、企业所得税的25.5%、企业营业税的42.5%一次性奖励。3、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阶段。累计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4、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阶段。累计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5、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奖励按全额税收(不分阶段)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二、总部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部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设有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部企业未建成投产时,企业通过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纳税;或将公司内关联的销售总部、结算总部公司迁入(或新注册)开发区,实现新增税收。1、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2、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年纳税在200-50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3、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年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4、年累计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2010年以后注册的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23%、企业所得税的36%、企业营业税的90%全额奖励。5、对总部型项目员工在宝坻经济开发区内所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的20%奖励。三、实体型企业税收奖励实体型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满足行业准入条件和资格,在园区内有生产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实体型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商贸企业,可以是购置土地房产生产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1、实体型企业建成投产或运营后,享受宝坻区招商投资奖励政策(宝坻政发【2010】16号)规定的相关税收奖励。2、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纳税超过每亩15万元的部分享受注册型企业的奖励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1、2政策。3、物流城及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企业税收政策另行规定。4、年终对实体型企业纳税排名前10名企业以扶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奖励。四、中介人奖励1、对引进实体型企业,且符合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中介人,按照宝坻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宝政发【2010】17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开始实施奖励。2、对引进总部型、注册型企业的中介人,实施三年奖励。第一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另外10%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第三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另外15%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企业年纳税不足50万元的,不对中介人实施奖励。3、中介人为项目落户起决定作用的人或单位,须经引进企业和管委会共同认定。特殊项目的中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和方式。五、税收奖励程序1、注册型企业的税收奖励一般按季度兑现,即在下季度兑现上季度的奖励。2、总部型企业的税收奖励一般按年度兑现,即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月兑现上年度税收奖励。3、实体型企业的税收奖励在下年度1-2月份兑现。4、中介人奖励一般在年底前兑现。宝坻区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资中介人和扶持重点企业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的对外开放,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扩大经济总量,合理运用经济资源,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在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国外的、区外的,下同)在宝抵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旅游项目、大型批发市场及其他鼓励发展的项目,投资中介人及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第二章 对项目的扶持第三条 投资奖励(一)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设立的经营期限在 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经济拉动作用等予以奖励。l.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对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一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三年。2.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同时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 0%的额度奖励三年。对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三年;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三年。3.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四年;同时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再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四年。4.对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制定奖励办法。第四条 用地优惠区政府根据土地开发成本、发展势头、区域位置等,分别确定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经济功能区当年土地出让指导价格。对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下列项目,可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奖励。(一)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到位且经过验收后,给予土地出让指导价格20%的资金奖励;(二)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到位且经过验收后,给予土地出让指导价格30%的资金奖励;(三)对投入大(注册资金在 1亿元人民币或 1000万美元以上)、产出大(年销售收入在 5亿元以上)、效益高(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影响大(世界五百强和国内五百强公司)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第五条 收费政策(一)对外来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天津市公布的收费目录并按最低标准执收。(二)对进入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经济功能区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各园区管委会和乡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各执收部门协调,一次性收缴。各执收部门不再单独进入园区收费。第三章 对投资中介人的奖励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中介人,指在外来投资项目进入宝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第一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 投资中介人凭项目所在单位发给的投资中介人身份确认书,于项目建成投产且经过验收,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注册资金金额后享受奖励政策。第八条 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1%的额度奖励投资中介人。注册资金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按项目注册资金0.5%的额度奖励投资中介人。第四章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扶持第九条 对年纳税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实际入库数额为准)以上的企业,以其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按超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第十条 对产品获得天津市级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一条 在宝抵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再投入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对企业固定资产再投入资金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50%贴息一年。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兑现第十二条 区政府、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区级引入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区政府奖励,乡镇引入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乡镇奖励,乡镇政府无力兑现的,可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通过借款的形式兑现。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拨付给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国_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兑现给企业或投资中介人。第六章 奖励的申报与审核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后,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和投资中介人于次年3月份向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区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对受奖“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分别签署意见送交区计委。第十六条 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纳税及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同时达到享受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税收奖励政策(包括国家、天津市和我区制定的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只允许享受其中一个。市、区两级出台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第十八条 享受奖励的企业的纳税额,以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准。第十九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对企业或个人是否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以前下发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门给予国税部门超额完成税收奖励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又有那些法规可以参考?

那意思就是说向纳税人收的税金越多,就会得到越多的奖励!我只听说过每个国税局都有自己的任务要完成。这个超额完成,还真是有点太。。。。。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是违法的,那么就是合法的。回来弄的全民怨声载道的时候才会考虑更换一下这些所谓的法律。

请问税收奖励进什么会计科目呀?

一般进营业外收入.

的税收奖励款,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要

收到税收奖励款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

什么叫税收奖励?

各地不一的,就上海而言各区县也不一的,各地区吸引企业注册并交税的一种奖励。相对来说,注册在上海市区的退的少一点,注册在远郊的退的多一点。

什么叫税收奖励?

简单地说就是税收返还。龙观集团负责运营的产业园区提供税收奖励: ①个独公司:可办理核定征收,所得税从 20%-45%直降为 1%-2%,可开普票/专票, 为企业节省逾 95%税负; ②个体户:默认核定征收,所得税 0.3%-1.1%不等,默认开具专票; ③基金类有限合伙:增值税、所得税奖励市级留存 100%; ④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励区级留存 100%。

总部经济税收奖励开什么发票

总部经济税收奖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

的税收奖励款,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要

的税收奖励款,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要 收到税收奖励款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 请问如何做此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9 030.00 投资收益 468.00 应收利息 3 000.00 贷:银行存款 142 500.00 请问如何做该会计分录呢?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0000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 银行有进帐,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借款) 这样的情况,请问如何做会计分录 1.汇款的时候分录怎么做的? 比如:借:其他应付款-XX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退款的时候,直接将这笔分录冲红,财务费用那笔就不用冲了。再打款的时候,再做分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请问如何做这笔会计分录? ( 1 )登出其原值和已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640 累计折旧 15360 贷: 固定资产 16000 ( 2 )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320 贷: 银行存款 320 ( 3 )收回出售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104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040 ( 4 )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80 请问如何做这样会计分录? 1.收购水果: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某某公司 2.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在途物资 3.加工包装好: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4.销售: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某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代销:(不收到钱)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某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6.收到钱: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某公司 希望能帮助到你 根据税收完税凭证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请问救灾捐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1、捐赠做营业外支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相关科目 2、房租可以做预提费用。 请问索赔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索赔款应作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 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政府发放的税收奖励计入什么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税收奖励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