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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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第七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置排污口;  (二)使用剧毒农药;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第九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设油库以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趸船和锚地;  (五)放养畜禽或从事水产养殖;  (六)机动船舶在湖库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七)旅游、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第十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二)利用土壤净化污水;  (三)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五)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堆存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或迁移。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城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设置排污口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3.将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设置排污口;”  4.删除第十六条第一项。  5.将第三十一条改为三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项和第十四条(二)、(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项和第十四条(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8.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二、对《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三、对《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3.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因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因紧急情况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危及设施安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源污染应该怎么办,具体措施

工业用水经处理后再排放、生活用水经处理后再排放、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防治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因为附近如果不合理施肥打农药,这些也会随雨水进入水源的),监督举报污染水源的活动。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四)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五)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六)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三)擅自凿井取水;(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源污染有哪些

主要是工业废水污染和垃圾污染使土壤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我国目前使用的塑料制品的降解时间,通常至少需要200年。农田里的废农膜、塑料袋长期残留在田中,会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若牲畜吃了塑料膜,会引起牲畜的消化道疾病,甚至死亡。 原因是水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对水源污染的看法

水污染--全球性重大课题 随着工业进步和社会发展,水污染亦日趋严重,成了世界性的头号环境治理难题。 早在18世纪,英国由于只注重工业发展,而忽视了水资源保护,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渣倾入江河,造成泰晤士河污染,已基本丧失了利用价值,从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人们的健康、生存。之后经过百余年治理,投资5亿多英镑,直到20世纪70年代,泰晤士河水质才得到改善。 19世纪初,德国莱茵河也发生严重污染,德国政府为此运用严格的法律和投入大量资金致力于水资源保护,经过数十年不懈努力,在莱茵河流经的国家及欧盟共同合作治理下,才使莱茵河碧水畅流,达到饮用水标准。 近些年,水质恶化也困扰着美国人。一直以来,纽约市民以自来水质纯美而自豪,其他州的面包商甚至特地使用纽约市自来水以生产货真价实的纽约圈饼。7年前寄生虫侵入密尔沃基供水系统,造成100人死亡,40万人致病后,水质问题备受关注,如今纽约市民每天生活在饮水不净的威胁下。前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了一项投资23亿美元的清洁水行动计划,治理美国已受污染40%的水域。 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污染江河湖泊等天然水资源的恶果,并着手进行治理,但毕竟已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并将继续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水质三大污染源 水污染主要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而造成的,它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 工业废水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据199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资料显示:这一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共539亿吨(不包括火直电流冷却水),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409亿吨,占69%。实际上,排污水量远远超过这个数,因为许多乡镇企业工业污水排放量难以统计。 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农药污水中,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农药、化肥含量高。我国目前没开展农业面上的监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亿公顷耕地和220万公顷草原上,每年使用农药110.49万吨。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惩的国家之一,每年表土流失量约50亿吨,致使大量农药、化肥随表土流入江、河、湖、库,随之流失的氮、磷、钾营养元素,使2/3的湖泊受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类以及其他生物异常繁殖,引起水体透明度和溶解氧的变化,从而致使水质恶化。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据调查,1998年我国生活污水排放量184亿吨。 我国每年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域,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目前850多条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也遭到污染,致使许多河段鱼虾绝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水质标准的河流仅占32.2%。污染正由浅层向深层发展,地下水和近海域每水也正在受到污染,我们能够饮用和使用的水正在不知不觉地减少。 世界头号杀手 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我国的水资源污染 我国有82%的人饮用浅井和江河水,其中水质污染严惩细菌超过卫生标准的占75%,受到有机物污染的饮用水人口约1.6亿。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自来水是安全卫生的。但是,因为水污染,如今的自来水已不能算是卫生的了。一项调查显示,在全世界自来水中,测出的化学污染物有2221种之多,其中有些确认为致癌物或促癌物。从自来水的饮用标准看,我国尚牌较低水平,自来水目前仅能采用沉淀、过滤、加氯消毒等方法,将江河水或地下水简单加工成可饮用水。自来水加氯可有效杀除病菌,同时也会产生较多的卤代烃化合物,这些含氯有机物的含量成倍增加,是引起人类患各种胃肠癌的最大根源。目前,城市污染的成分十分复杂,受污染的水域中除重金属外,还含有甚多农药、化肥、洗涤剂等有害残留物,即使是把自来水煮沸了,上述残留物仍驱之不去,而煮沸水中增加了有害物的浓度,降低了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溶解氧的含量,而且也使亚硝酸盐与三氯甲烷等致癌物增加,因此,饮用开水的安全系数也是不高的。据最新资料透露,目前我国主要大城市只有23%的居民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小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合格率更低。水污染防治当务之急,应确保饮用水合格。为此应加大水污染监控力度,设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引起水源污染的原因

使用农药和化肥等有害物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进入水体,超过其自净能力,导致天然水体在物理和化学上发生变化。水源污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污染:因地质溶解作用,降水对大气淋洗,对地面冲洗,将各种污染物带入水体形成;二是人为污染,即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后一种比较严重,但可以控制。水源污染源主要有七种:即病原体污染、需氧物质污染、植物营养物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盐污染、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等。

引起水源污染的原因

水源污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污染由于地质的溶解作用降水对大气的冲刷、对地面的冲洗、对各种污染物流入水体而形成;二是人为造成即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三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水体污染,即水体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化学品、矿物质和有毒物质的流入,造成水体不能有效利用,污染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水源的污染源主要有七种,即病原体污染、需氧物质污染和有机物与重金属污染,以及植物性营养物污染。

造成水源污染的三个主要污染源是

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主要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而造成的,它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 工业废水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据199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资料显示:这一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共539亿吨(不包括火直电流冷却水),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409亿吨,占69%。实际上,排污水量远远超过这个数,因为许多乡镇企业工业污水排放量难以统计。 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农药污水中,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农药、化肥含量高。我国目前没开展农业面上的监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亿公顷耕地和220万公顷草原上,每年使用农药110.49万吨。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惩的国家之一,每年表土流失量约50亿吨,致使大量农药、化肥随表土流入江、河、湖、库,随之流失的氮、磷、钾营养元素,使2/3的湖泊受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类以及其他生物异常繁殖,引起水体透明度和溶解氧的变化,从而致使水质恶化。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据调查,1998年我国生活污水排放量184亿吨。 我国每年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域,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目前850多条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也遭到污染,致使许多河段鱼虾绝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水质标准的河流仅占32.2%。污染正由浅层向深层发展,地下水和近海域每水也正在受到污染,我们能够饮用和使用的水正在不知不觉地减少。 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目前,人们已意识到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来发展经济,这样的代价太大了。我国已提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战略,对整治水域污染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我们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了拥有洁净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当从现在做起

水源污染是什么

(/),水源污染在我国已经是很严重的情形了,但是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甚至还有人不知道水源污染是什么? 水源污染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垃圾排放和突发性事件对江河源头及上游、水库、地下水等水源地所造成的污染。 污水排放、垃圾堆集和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过高产生的酸雨是造成水源污染的主要因素。 水源污染分为: 死亡有机污染: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无机化学药品: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石油化工洗涤: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铋、钒、金、铂、银等)污染 它们主要来源于采矿和冶炼过程、工业废弃物、制革废水、纺织厂废水、生活垃圾(如电池、化妆品)。这些重金属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类污染:酸类主要来源于煤矿、金属(铜、铅、锌等)矿山废弃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酸类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严重破坏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悬浮物污染:土壤流失、向河流倾倒垃圾都会造成大量悬浮物。这些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质,增加了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 油类物质污染:从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中以及由于油船泄漏进入水中的油类物质能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使渔业减产,还会污染水产食品,危及人类健康。海洋上油船的泄漏会造成大批海洋动物死亡。 远洋船舶污染:由于船舶配货的需要,要从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的不同港口进行排放或者打入压载水来调节船舶的稳性,不同地区的水域中的微生物到达一个新的水域可能会造成食物链的破坏,会使一些生物过度繁殖,成为灾害。 水源污染带来的危害总共是三个方面:(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对农业、渔业的危害;(3)对工业的危害。

水源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看看你就清楚了

水源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水质污染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饮用不洁净的水,增大了人们患疾病甚至是癌症的风险,所以认清水污染现状,提高健康饮水常识,才能有效规避不洁净的饮用水给人体带来的伤害。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记载,迄今为止已查出水中的污染物超过2100种;由饮水而引起的疾病占人类疾病的80%;由水传播的40多种疾病在世界范围内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中国城镇居民生病和亚健康状况的60%与水污染有关系。随着工业的发展,饮水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水中病原微生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等三种污染物质并存,尤其是看不见的化学污染、各种有机和无机化合物及其他有害毒素等。为了弄清水源与村民的疾病是否有关系,通过现场多点采样化验,并将化验报告带到北京请有关专家论证,经专家确认水中有毒物质严重超标,长期饮用此水可诱发多种癌症、心脑血管病、致使青少年丧失听力、视力和生育能力……80%的疾病和30%的死亡与水污染及饮水不当有关,公众应树立“饮水决定健康”的意识,树立科学饮水观念,高度重视饮用水的安全与健康,让每一个家庭能饮用安全、合格、放心的健康水。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乡公用自来水厂和提供生活用水的单位自建水厂(以下简称单位自建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用于生活的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城乡饮水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卫生、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第九条 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第十条 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2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第十一条 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乡(镇)公用自来水厂和单位自建水厂的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第十五条 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跨行政区域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第三章 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植被保护,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十)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水源保护地采砂造成河道内水源污染是否可以拘留

水源保护地采砂造成河道内水源污染可以拘留河道是非法采砂,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刑法中非法采矿罪进行刑事处罚,最低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