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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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但是当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什么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成都重大贪污贿赂案件贿赂案件委托律师辩护,哪个律师更有经验?

广义上的贿赂罪或者贪污贿赂罪,实际上包含了《刑法》上很多种职务犯罪的罪名,对应《刑法》条文中具体的罪名分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无论是对于家属还是当事人,都希望可以早点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解具体案情情况。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当下你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必须知道的以及需要去做的几件事:一、看守所的关押对象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未决犯。二、注意事项:未判决人员,家属不能探望,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三、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识别律师的专业度主要看四个方面:律师的胜诉率;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律所事务所的整体好评率。而靠谱的律师不要只听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做了什么。一般更重视分析证据并详细询问案情;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更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的律师往往这方面的问题专业性更好;一定要当面与律师或律师团队沟通案情,听对方的分析是否专业、到位。绝对不能选的律师类型:随意许诺拍胸脯的律师;自称“有关系”可以运作的律师;除商定好的报价外,又另外收费的;明知违法仍要去做的律师。在成都,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家位于成都核心CBD的律所!一家藏在文化馆里的律所!汇聚了四川很多优秀的刑事律师,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带领团队办了很多大案要案,可以通过搜索了解更多成安博士信息和案件。卓安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细致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死刑案件、毒品案件等更是擅长,这个所还是全国少有的可以做刑事合规服务和刑事风控提前预防犯罪的律所。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网页搜索庭立方,优选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还可在线上免费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根据 《关于人民查看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其中包括: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5、行贿案(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可以检查嫌疑人身体。《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资料

问题的提出《刑法》第八章共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其中贪污罪以“公共财物”、“礼物”为犯罪对象的,挪用公款罪以“公款”为犯罪对象,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以“他人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请托人财物”、“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财产或者支出”、“存款”为犯罪构成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国有资产”、“罚没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该章所列十二个罪名中基本上都与“财”有关联,只是不同条文表述方式有所不同。关于“财”的内涵与外延,《刑法》91条、92条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从刑法规范的规定来看,该章各罪的犯罪构成是完全不同的,“财物”等要素在各自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意义也不相同,但是迥异的刑法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却未必会如此泾渭分明,有时候甚至让人难以拿捏,这个问题不但会涉及到轻罪与重罪、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这类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标准没有基本共识,对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之外是否还存在有其他性质的财产缺乏应有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及上述两种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关注、总结和分析。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贪污贿赂犯罪构成出发,对违规资金有关问题尤其是“小金库”资金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分析,同时从违规资金出发对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尽可能进行一些理论反思,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涉及违规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裨益。一、违规资金的类型和特征从贪污贿赂犯罪角度来看,违规资金主要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关于“小金库”的定义,官方正式解释是这样的:“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劵)及其形成的资产。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习惯于将所有违规涉案资金一概划入“小金库”,刑法理论上也有认为“小金库”的资金一概应认定为公款。问题是“违规资金”是否和“小金库”资金是同一概念?将所有“小金库”资金一概认定为公款理由是否充分?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处理“小金库”资金和违规资金?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违规资金”和“小金库”资金的种类和特征进行一个大致的梳理分析:(一)通过截留收入产生的违规资金。该类资金属于主体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收入,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财务规定、准则应该如实列入主体单位规定账簿,但是由于一些特殊需要经过主体单位领导决定另外列帐,用于应付本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福利发放及其他支出,该类资金一般有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或者财务部门领导保管,在银行一般独立开户,并且收支情况也会登记造册,属于典型的“帐外帐”,也就是“小金库”,与主体单位正规账册相比,该类帐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除了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接触账目、资金的人员知情外,其他人不会知情,有时直接接触资金的人员也未必知情,工商、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也很难发现,该类资金本应纳入财务监管范围,但是事实却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经常是在领导更替或者体制、机制改革之际,余款被个别人私分、帐目在简单核对后被销毁,资金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难以发现、查证。(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获取的违规资金。该类资金源于市场优势或者支配地位,主要存在于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中,由于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其支配地位等原因,这些主体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个人将一些本应经国家特别许可的产品或者资源提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并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好处。比如某铁路局物资供应段、某铁路工程局物资处通过加大定额等方式将国家规定严禁销售的铁路机车专项用油销售给外单位后赚取的差价或者好处费,某铁路局机务段具有油品仓促资质,为他人非法储藏油品并收取费用,某铁路局车辆部门利用检修车辆的地位额外收取的拥有铁路自备车单位的“检修”费用等,该类资金貌似源于经营或者经济往来,并且可能还有领导的同意或者默许,但是其产生是基于法律政策规定的优势地位,本身来源明显违规或者非法。从保管方式上看,这类资金有些直接入主体单位规定账簿最终转为主体单位利润;有些由单位领导直接掌管,保管一般不会单独设立账户,而是和保管人的个人资金混在一起,具体收支没有记录;有些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掌管,保管方式与前一种情况相同,收支有简单记录,并于单位领导离任前后简单核对后销毁记录,余款由少数人私分。(三)因管理职权而产生的违规资金。这类资金的产生源于管理主要是公共管理,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而产生的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这部分资金不应产生,但是由于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规操作,或者就是因为公职人员本身的存在,某些与这些部门或者人员有业务关系或者其他潜在关系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明确直接理由给予的资金,就属于这部分资金;另外在一些政企不分的企业中,也会产生这部分资金,比如发运货主给某铁路局某站站长的好处费,就属于这类资金。给予资金的主体一般是与这些单位有直接关联并且收受资金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要部门人员在具体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为难、刁难给予资金一方。这类资金本就不应产生,所以这类资金不可能上主体单位大帐,而是由主体单位某个人保管,并且一般情况下对这项资金的知情人仅限于单位主要领导,收支情况有简单记录,但管理相当随意,主要用于单位福利及其他招待等,主要领导离任后对余款会进行处理。(四)通过扩大、序列支出等方式套取的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过程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扩大工程造价等方式,在国家建设项目验收计价后,工程款付给施工单位后,然后再由施工单位回流的资金就属于这类资金。铁路系统工务部门在铁路线路维护、改造过程中,利用其管理职权通过施工单位将线路维护、改造收回的资金也属于该类资金。该类资金属于国家已经付出的资金,所以不可能在回到大帐上,一般情况下由工程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的某个人保管,并于其个人资金混同于一起,加之工程建设的短期性、流动性,工程管理部门一般就是项目部不属于常设机构,所以该类资金的管理更是随意。(五)其他违规资金。司法实践中遭遇到的违规资金形形色色,本文关于违规资金的分类和特征的概括未必全面,比如通过“打白条”的方式从单位财务借出来的资金,以及通过领导审批手续从财务借出的资金,就不能归入上述任何一类,以这些资金为行为对象或者行为要件的行为与贪污贿赂犯罪很有可能存在关联,笔者暂列为其他违规资金。二、违规资金的性质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财产,一类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物权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财产”从性质上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三类。刑法和民法关于财产分类不尽相同,但是本质上是融贯的,只是刑法更倾向于关注资金的实际控制状态即民法上物的占有状态。本文所说的违规资金的性质认定,就是指资金实际控制状态、占有状态的认定。笔者认为对违规资金认定应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并且先通过形式标准进行实然状态的认定,然后再通过实质标准进行应然状态认定,同时需有效防止资金性质的不正当流变。(一)违规资金性质的形式判断。“资金”,其实就是物权法上“动产”之一——货币,既然属于物权法上的动产,其归属性质的判断就应该适用于物权法,这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认定资金性质的形式标准。具体来言就是:作为检察权的“公权力”介入市民社会秩序时,先以市民社会的法则——民商法主要是物权法规定的准则来判断资金的实然占有状态,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资金的使用、受益和处分情况,认定“实然占有状态”应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现金或者银行存折等不同资金表现形式形成的物体是否处于行为人物理控制力所及予的场合,例如是否处于行为人身体控制之下,或是否被置于住宅或者办公室等行为人自己能够支配的场所;2、如果对前一项的回答即事实上的占有是肯定的,需进一步看事实占有形成是否由于民法上的原因形成了上述事实占有,例如是否是由于供劳务、劳动形成的报酬,是否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是否属于投资主体形成的收益等;3、上述两标准针对的是自然人,如果行为主体是法人,判断某笔资金同样需要以上述标准进行判断,同时还要还要看现金或者银行存折等不同资金表现形式形成的物体是否处于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指定的自然人行为人物理控制力所及于的场合,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在法律规定的账簿上是否如实记载;4、单纯占有状态持续时间是否超过一定期间,原则上应以1年为标准,根据在于《物权法》第245条,该条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5、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支配财物的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占有意思不要求必须是具体的支配意思,抽象的、概括的意思即可以,也不要求持续不断的显示,只要占有人没有放弃该物的意思,就可以认定存在潜在的占有意思,因为事实占有本身就已具有公示意义,而“占有的意思在认定占有时只是起着补充作用而已”。通过以上五个方面违规资金性质便可确定某笔违规资金属于“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二)资金归属性质的实质判断。就是在司法权力依法介入下对上述资金实然占有状态背后的应然情况进行判断的标准,对资金应然状态的判断应注意:1、通过形式判断已经确定资金实际占有状态,但是并不意味着该笔资金的产生就存在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就应该存在,所以公权力介入后首先应该确定该笔资金是否确实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是否应该存在,主要是指是否确实存在民法上产生资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占有状态明确但是却不应该存在的资金,需进一步确定资金的存在是否有公权力的因素、其产生行为是否属于或接近于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类型,符合哪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类型,形成判断后,对资金做出处理;如果没有公权力的因素,从查办职务犯罪角度来言,公权力就应该果断退出,最多是依据法律规定做一些程序性或非实质意义的工作;3、事实占有状态明确并且应该存在的资金,需进一步明确资金合法占有的主体,如果应该占有资金的主体和实际占有的资金的主体是同一的,则公权力应立即退出,确保市民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应该占有资金的主体和实际占有资金的主体不同一,则要进一步确定造成不同一的原因中是否有公权力的因素,如果没有公权力的因素,从查办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力原则应该退出;4、如果事实占有状态明确应该存在的资金实际占有主体与应然占有主体不同一有公权力的因素,需进一步确定资金产生过程中公权力的存在和运作是否属于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类型,形成判断后,对资金做出处理。(三)资金归属性质的流变。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也应该并且常常是从资金的具体流向如“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状态上去判断资金的归属性质,但是从逻辑上看这是一种“偷懒”的做法,绕开了本不应该绕过的难题,造成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认定过程中的一些麻烦和困惑,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资金性质的流变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方式,某些通过受贿行为或者“受所监临”行为收受的资金,行为人自己赋予以“公款”,然后随意支配包括具体用于个人购房、投资,导致实际上的重罪(受贿罪)变成轻罪(挪用公款罪),实际上的有罪变成无罪;2、某些通过贪污、私分等职务行为由公变私的资金,行为人或者主管领导又赋予“公款”的性质;3、出现了违背了逻辑和常识的模棱两可的资金,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不但司法人员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司法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因此打了折扣,一些本来司法未介入还是处于事实违规状态中,而司法介入后却堂而皇之由违规变为合法,甚至由违规公共财产演变成公民合法私人财产;4、司法人员对职务犯罪认定标准把握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某些公职人员超越法律自行决定资金性质的情况。这个问题需要尤其重视,因为司法人员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洞察,并予以重视,无异于在与腐败现象做斗争过程中对己方阵地的放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失职。为了有效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就必须凸显上述关于资金归属性质认定认定标准及其先后是有实质意义的。因为上述认定依据就是实实在在存在并为市民社会普遍遵守的民事法律和司法权力运作必须遵守的刑事法律,其理念就是公权力介入市民社会要以维持市民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共财产(资金)”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资金)”法律划分,避免出现“小金库”、“灰色收入”等无法归类的“怪胎”资金,避免资金归属性质超越法律规定“被流变”。刑法理论界认为认定犯罪必须是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如果先做实质判断不可能后做形式判断,实质判断取代了形式判断,而实际上一些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通过形式判断就可以排除,因此不需要做实质判断。当行为的形式要件具备了在进行实质判断,先进行形式判断再进行实质判断这样才符合逻辑。如果形式要件具备了,然后在实质判断环节被否定了,这时候定罪活动也终止了。这是定罪必须遵守基本规则之一——“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规则,其本意就是形式判断并不仅仅是“形式”意义而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这也为本文违规资金归属性质判断的实质意义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资金性质认定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先后是思路上和理念上的,而不是机械的操作规程,司法实践中案件查办和认定涉及到各种因素,具体查办和认定的方法可能会因案而异。三、违规资金性质认定的理论反思认定贪污贿赂犯罪应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唯一标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罪的构成要件都有着诸多不同的构成要素,以上对违规资金及其性质的讨论只是对贪污贿赂犯罪认定过程中一个共同要素——“财”的讨论。从职务犯罪查办和认定角度来看,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对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有无影响?有多大影响?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方法有无启示?有什么启示?上述讨论是否会导致大量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化?会有什么后果?等等,本文只有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才可能会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和认定有所裨益,否则只会被认为是对违规资金的空泛议论。(一)一般情况下资金性质不影响贪贿犯罪的认定,因为贪贿犯罪认定的关键标准是行为方式。资金占有行为要么属于贪污贿赂行为方式本身应有内容,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么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如受贿罪,以上两种情况下资金占有状态都不可能作为行为性质的评判标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是贪污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本身就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内容,不能认为行为人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行为后再实施一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就其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了不是依法应当取得的正当报酬,就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就构成受贿,之后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则是超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另外,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涉财产的犯罪,贪污罪可以划归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受贿罪则可以划归为交付性财产犯罪,尽管不属于同一类犯罪,但是关于财产犯罪认定方法也可以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财产犯罪的认定的基本规则就是根据行为手段确定行为性质,比如行为人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财物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之后对财产的占有状态一般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资金占有状态的确定主要解决的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资金的使用、处分行是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赃款去向的行为,其前提是占有状态或曰归属性质已经明确,主要解决的是量刑的问题,而非定罪问题,一般也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资金占有状态确定后的司法活动其实与司法定罪功能无关,而是司法机关其他职能的体现。(二)司法实践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将违规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应该摒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必须先考虑刑法的规定,包括刑法规定的概念和刑法规范,然后才审视现实中的某种行为或事实是否属于符合刑法的规定,其要求司法机关总是被动的,只有发现某种行为或事实属于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如果事先随意确定各种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再拿来与刑法相对照,必然会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某些司法人员意欲认定某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为受贿行为时,他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行为是受贿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所以该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反之亦然,当其不愿将某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为受贿时,他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国家公职人员实际控制的是“小金库”资金,其行为属于 “私设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小金库”的概念,私设小金库不构成犯罪,使用“小金库”的资金也不构成犯罪。如此认定犯罪的错误在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将认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对于查办职务犯罪和惩治腐败来讲属于误打误撞,另外考虑到“小金库”本就不是法律概念,如此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本身就是对法治的破坏——放着法律概念不用,偏要用“小金库”概念,需知对于司法人员来讲,概念和使用概念本身就具有普法的意义。所以本文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认定过程中对于违规资金性质的认定除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两种外,不应该有其他类型的资金。贪污贿赂犯罪认定只应考虑法律的概念,不应该将违规资金概括为“小金库”资金,贪污贿赂犯罪认定过程中没有“小金库”的概念。(三)行文至此,回观本文前述关于违规资金类型和特征的梳理,很有可能涉及上述违规资金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贪污贿赂犯罪,因此笔者还会被一些人指责为司法上的犯罪化,可能有些人还会认为笔者有意是将私设即使用“小金库”资金的行为犯罪化,属于是对纪委权力的“僭越”和侵蚀——都被犯罪化了,哪纪委干什么?所以有必要对这些担心做一些说明或者辩解。首先,本文无意将涉违规资金行为贪污贿赂罪化,[本文讨论的主题是资金性质认定的问题,至于某涉违规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罪,本文并没有展开分析和讨论,只是从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般构成出发,对违规资金性质的认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的作用作了一些简要分析;其次,尽管笔者无意将涉违规资金行为犯罪化,但是由于笔者的身份和追求——希望从容游走于理论和事务之间的法律实践者,本文还是有可能被认为是越俎代庖“僭越”或者“侵蚀”纪委权力的法学包装或者伪装,笔者坚持认为认定贪污贿赂罪要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和依据,如果如此坚持不小心“僭越”或者“侵蚀”了纪委的权力,那不是本文的错而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错,更何况纪委权部门和司法机关权力运行的依据、对象、方式、性质本不相同,只有协调配合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谁“侵蚀”谁的问题,至少在理论上不存在。结语本文只是认为在查办和认定职务犯罪过程中没有“小金库”的概念,并不认为生活中也不应该有“小金库”概念,也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就不应该使用“小金库”概念。人都是具有社会性和多维性的,司法人员不可能时时生活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除非是十足的工作狂,日常生活中比如夫妻生活中,不但可以使用“小金库”概念,而且也可以存在“小金库”,但前提是“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一方“小金库”的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谁就要为其“小金库”行为承担刑责——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小金库”不应成为资金违法或者行为犯罪的“挡箭牌”——这又一次印证了本文的观点。另外,笔者也承认,本文并非没有任何其他意图,本文确实隐含着笔者对法治的追求和推进,本文的弦外之音是希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能够尽量避免就案办案,能够通过法律概念的使用、强调民商事法律的刚性等方法自觉提高自己、其他公职人员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制度意识、程序意识,利用司法本身的优势,自觉勾连中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的法律道德共识,有效地凝聚并塑造转型中国在相关问题上的法律道德共识,并让中国的司法在这个过程中变得更为理性、平和和权威。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腐败与贪污贿赂之间的关系

腐败,原意是指树木腐烂生锈到没有生机死亡。现在常常用来形容政权产生蛀虫,根基动摇,将要连根烂掉。贪污和贿赂的关系是互相促进的关系,你不贪污,别人怎么能贿赂你?你不去贿赂他,他咋贪污?一个想贪污,一个想贿赂,为了共同的利益,臭味相投,狼狈为奸。贪污贿赂愈演愈烈,导致腐败越来越严重, 关系就是:贪污和贿赂相互促进,他们产生腐败,是腐败发生的根源是原因,腐败是结果。关系式:贪污+贿赂=腐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尽职尽责地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贪污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贪污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分。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七条的规定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共同贪污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索贿或者在涉外活动中受贿的;  (四)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款物的;  (五)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挠他人坦白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七)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  (二)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三)行贿后,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  (四)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 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不报、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通报。免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十五条 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庇贪污、贿赂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贿赂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向 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 直接责任人 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 不适用缓刑 和 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贪污贿赂数额怎么界定

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但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2.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

贪污贿赂罪具体立案标准

贪污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及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贪污贿赂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贿赂能否行政处罚

贿选的行为能被行政处罚。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央行贪污贿赂会怎么样?

自有国法惩处。贪污受贿属于刑事案件,到时会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然后起诉判刑。望采纳。

贪污贿赂罪种类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贪污贿赂罪犯罪种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贪污贿赂是渎职犯罪吗

法律解析:贪污 贿赂犯罪的根据犯罪情节以 贪污罪 或者 行贿罪 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 行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解释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法律分析】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这可以统指一类罪,其中最常见的自然也就是贪污罪和受贿罪了。贪污贿赂罪包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有多少条罪名

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贪污罪;2、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3、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4、第三百八十七条的单位受贿罪;5、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7、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9、第三百九十二条的介绍贿赂罪;10、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11、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2、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贪污贿赂行为是指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以下14 条:(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二)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七)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十一)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十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十三)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有以下相关项目:(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十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贪污贿赂问题贪污贿赂对于社会有什么危害

从实践看来,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巨大 威胁:第一,使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根据社会科学院的一个统计 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九千八百七十五亿元至一万二千五百七十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3%u301c16.8% 之间。”第二,降低经济增长率。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 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腐败和贪污受贿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第三,损害市场竞争规则。许多腐败分子常常挪用公款进行营 利活动,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人股”,以股金、红利作掩护,隐藏非法所得的收人。这就使得合法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和这些企业竞 争,进而有可能导致合法企业被排挤出有关行业,严重违背了公平 的市场竞争规则。第四,破坏了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贪污贿赂犯罪 “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 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率却很高 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五,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一个国家内部如果总是 涌现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将会腐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使得人们 无法根据利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业绩。长此以往,腐败分子给一个 国家带来的不良名声除减少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合法机会及其可持续性増长以外,还会吸引国际犯罪组织前来达到一些短线目 标,这些都将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妨碍作用

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第八章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相关数额要求在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形下,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量刑需要结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如下:1、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贿赂行为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贪污 案件 立案 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 证据 、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 贪污罪 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贿赂罪量刑标准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50万要坐牢多久:受贿金额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以规定的数额较大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以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论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种类

贪污贿赂罪 种类:根据 刑法 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 罪名 。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贪污 犯罪: 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 、 单位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行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单位行贿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 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贪污贿赂解释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贪污贿赂罪包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贪贿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贿赂解释

法律解析:贪污 贿赂犯罪的根据犯罪情节以 贪污罪 或者 行贿罪 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 行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贪污贿赂罪有哪些种类

法律主观:贪污贿赂罪的种类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种类

法律主观:贪污贿赂罪 种类:根据 刑法 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 罪名 。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贪污 犯罪: 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 、 单位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行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单位行贿罪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贪污贿赂解释

法律主观:贪污贿赂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