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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是政府补助吗

法律分析: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形式特征: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1、无偿性。2、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财政贴息是政府补助吗

是。一、哪些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二、政府补助需缴企业所得税吗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下三种情况不要缴税(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政府补贴的种类有哪些?政府补贴对企业非常有利,但对财政来说则更为痛苦。尤其是如果你没有受到政府补贴的影响,你就不知道如何应对它了。实际上,这并不难。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为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而获得的政府补助。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贴是指除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贴之外的其他政府补贴。什么是常见的政府补贴常见的政府补贴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纳税申报、非货币性资产自由分配等。法律依据:《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中小型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请参阅: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八条 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第十条 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第十二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什么是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国家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是国家对创业者在金融信贷领域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其意义主要是在金融信贷方面减轻创业者的信贷压力,帮扶创业者创业成功。在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做了如下规定: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③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④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贴息贷款续期条件

根据查询浦发银行官网显示。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中小企业贴息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中小企业免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中小型企业申请免息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必须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查批准且年检必须合格; 2、管理和行政制度健全,人员配备齐全; 3、企业信誉良好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4、有竞争力且可以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分析:1、公司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是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3、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企业经营情况表,提供统计报表、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公司行业国家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行业。其他条件:1、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的材料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第二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节能服务公司怎么申请贴息贷款

以下是深圳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资助。一、支持范围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列入国家给予资金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资助方式和金额资助方式: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予以承担示范项目的本市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三年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的贴息率为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三、申报条件本资助由节能服务公司申报。(一)节能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2、企业具有节能服务质量保证体系;3、近2年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2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均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4、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5、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履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能力; 6、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7、具有能源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二)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节能量在150吨标煤(含)以上; 2、项目应配备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实现在线监测; 3、用能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项目应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具有典型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推动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四、申请材料(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4、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节能量、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节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编写。7、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9、研究结论与建议10、申请资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4)贷款合同或承诺函;(5)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材料或节能服务公司已签署的典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7)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中,(1)-(7)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五、项目实施与管理一、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二、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三、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到你!

这一省份明确出政策稳楼市,购房补贴、贷款贴息…全国谁压力最大?

12月22日,吉林省发改委官网发布了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实录。实录中,吉林省发改委主任李国强表示,明年要推动房地产市场运行再稳健一点,包括鼓励和引导各市县开展购房补贴和贷款贴息工作等。业内人士认为,吉林出台此类政策和当地房地产市场面临较大的压力有关。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1月全国31省份房地产相关指标排名中,黑龙江房价跌幅最大,吉林房价跌幅与青海并列第二。另外,预计后续全国其他省份也会有各类支持房地产的政策出台。吉林省发改委明确明年稳楼市措施12月22日,吉林省发改委官网发布了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实录。实录显示,吉林省发改委主任李国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了确保明年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的十项政策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推动房地产市场运行再稳健一点。包括鼓励和引导各市县开展购房补贴和贷款贴息工作,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长春市落实好重点高校毕业生安家费以及国家级领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提高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标准,有关支持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等内容。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吉林省此次发布会明确鼓励开展购房补贴等工作,充分说明当前地方政府稳楼市的导向。从此次吉林省政策看,有几个重要的表现。严跃进说,第一、降低购房的门槛,包括落实购房补贴和贷款贴息等;第二、鼓励各类群体购房,包括进城农民、高校毕业生和领军人才等。类似政策是非常明显的鼓励发展楼市的政策。根据易居研究院近期发布的《31省份房地产行情》报告,今年1-11月吉林房价的跌幅为31省份中第二(仅次于黑龙江,与青海并列),这也说明吉林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比较大。严跃进认为,此次吉林省政府关注到房地产市场降温的压力,采取了各类积极政策给予支持。类似政策具有积极的信号意义,说明各地近期政策进一步宽松。预计后续全国其他省份也会有各类支持房地产的政策。31省份房地产行情中谁压力最大?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日前分析了全国31省份的房地产行情,从商品房成交金额指标来看,今年前11月,有15个省份成交金额同比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剩下的16个省份数据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有10个省份数据为负。而黑龙江商品房成交金额同比增速为-18%,在31省份中排名第29 位,仅比云南和青海两省压力略小;吉林商品房成交金额同比增速为-8%,排名第25位。从商品房成交价格指标来看,数据显示,今年前 11 月,全国有10个省份商品房成交均价同比涨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有21个省份则弱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有13个省份出现了房价下跌现象,其中,黑龙江房价跌幅最大,为10%。而吉林房价跌幅7%,与青海并列第二。此外,今年前 11 月,黑龙江其他房地产相关指标普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在31省份中排名也比较靠后。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同比增速为-4%,排名第30位即倒数第2位;房地产施工面积同比增速为-5%,排名第31位即倒数第1位;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速为-21%,排名第27位即倒数第5位;商品房成交面积同比增速为-9%,排名第28位即倒数第4位;商品房成交金额同比增速为-18%,排名第29位即倒数第3位;商品房成交均价同比涨幅为-10%,排名第31位即倒数第1位。严跃进还表示,各省份要积极关注相关房地产市场的压力,积极出台因地制宜的政策。如在房屋交易数据上,云南省的压力其实要比黑龙江、吉林更大,这就要求此类省份在激活住房消费等方面做探索。只有各省份积极关注当前市场矛盾和压力,才能更精准制定政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预计上述31省份房地产相关指标排名中,一些排名在后面的省份,未来出台宽松性政策的可能性也较大。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百分之20还是30还是40还是50的%的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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