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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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储备包括一级土地吗

不包括。土地储备不包括一级土地,二者不是一回事。

国土资源部等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学_慧 教 育 来%源@于:学_慧*教$育$网。XuEHuiedu.Com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储备地块的区别

意义不同。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闲置的国有土地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一种投资行为,土地储备地块是范围,指土地储备项目的范围。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项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储备包括什么等主要环节

在我国土地储备包括什么等主要环节如下:完成土地储备包含三个基本环节,即土地的收回(收购、征用、置换)。土地的储存。土地的供应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由于18年重新修订被废止),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扩展资料: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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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土地主管部门拟对土地储备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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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地方政府一大重要收入来源的土地收储,正处在被持续性的严格管理与规范当中。除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对土地储备发行债券所获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外,预算执行情况也已经纳入两个部门的视野。记者获悉,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拟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的各项工作、财务指标等,进行全面绩效评价。这一绩效评价将与日后土地储备预算的情况挂钩。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完成发债,以土地储备的科目获得融资后,必须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年度土地储备项目的进展如果不顺利,很可能将影响到其下一年度的发债融资,进而影响到可供使用、出让的土地数量,这将对地方的钱袋子产生连带影响。绩效评价“既然中央给开了口子,就一定会严格规范管理,对于这一点,我们是有心理准备的。”7月10日上午,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说。他告诉记者,自然资源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已经知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这种绩效评价,是建立在近半年来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给出路”的基础上的。先是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试点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解决地方土地收储、整理所需的资金问题;此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又下发文件,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预算管理。记者了解到,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是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掌握绩效评估权力的,是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在知会的主要意见,在绩效评估前,土地储备机构先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工作,重点是看收支预算是否平衡,如果不平衡,就要先调整收支平衡的方案,这个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来。”中部地区某省自然资源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收支平衡方案须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或调整,如果在自评估环节发现收支不能平衡,调整方案要报请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待批准后,才能实施调整。在自评估工作结束后,财政主管部门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自评估展开第三方评估。“这个评估工作是按照年度为单位开展的。”一位地方基层自然资源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规模庞大自中央政府同意试点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来,这种债券发行规模已经较为庞大。进入2019年6月以来,多个地方政府也进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高峰期。“上海之后,北京也开始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了,已经给承销商发了招标书了。”7月10日,一位债券承销商告诉记者,北京市发行的是二期至七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江西省则于7月4日上午,开始进行第二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工作。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江西省今年第二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50.1403亿元人民币。在此之前,已经有江苏、上海、河北、广西、重庆等省区市相继发行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前述债券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这些省区市在发行专项债券的同时,都同步向债券承销商提供了收益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从我们工作的角度看,最看重的还是收益平衡方案。”前述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从记者获得的几份收益平衡方案看,均包括了“收储”土地的各种成本支出项,同时,也包含对土地出让价格的预期。多位企业人士在看过这几份收益平衡方案后向记者表示,预期出让价格相对显现得较为保守。“这可能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最可控的范围内,实现收益平衡。”在记者掌握的《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中,普陀区政府称,该项目地块拟在2024年出让,参照同级别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预期收入为14.07亿元,其中区级可得出让金比例为80.75%。据此,在综合测算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后,这一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实现资金收益平衡。影响未来“自评估、第三方评估还是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这个形式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评估结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影响到来年的专项债的预算、资金使用等很多方面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尤其是土地储备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是非常重视的。”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记者了解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将在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债务总额规模以内,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一旦因为评估结果未能达到要求,很可能将影响下一年度该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规模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一个完全合规的融资工具,地方政府都不会愿意因为自己的评价、考核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影响到这个合规融资工具的使用,所以,会非常重视这种评估、绩效评价等,要尽可能保证,不出问题。”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在业绩评价、自评估之前,还会有第三方审计介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决算有关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

财政土地主管部门拟对土地储备进行绩效评价

事关地方政府一大重要收入来源的土地收储,正处在被持续性的严格管理与规范当中。除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对土地储备发行债券所获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外,预算执行情况也已经纳入两个部门的视野。《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拟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的各项工作、财务指标等,进行全面绩效评价。这一绩效评价将与日后土地储备预算的情况挂钩。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完成发债,以土地储备的科目获得融资后,必须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年度土地储备项目的进展如果不顺利,很可能将影响到其下一年度的发债融资,进而影响到可供使用、出让的土地数量,这将对地方的钱袋子产生连带影响。绩效评价“既然中央给开了口子,就一定会严格规范管理,对于这一点,我们是有心理准备的。”7月10日上午,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说。他告诉记者,自然资源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已经知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这种绩效评价,是建立在近半年来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给出路”的基础上的。先是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试点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解决地方土地收储、整理所需的资金问题;此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又下发文件,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预算管理。记者了解到,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是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掌握绩效评估权力的,是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在知会的主要意见,在绩效评估前,土地储备机构先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工作,重点是看收支预算是否平衡,如果不平衡,就要先调整收支平衡的方案,这个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来。”中部地区某省自然资源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收支平衡方案须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或调整,如果在自评估环节发现收支不能平衡,调整方案要报请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待批准后,才能实施调整。在自评估工作结束后,财政主管部门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自评估展开第三方评估。“这个评估工作是按照年度为单位开展的。”一位地方基层自然资源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规模庞大自中央政府同意试点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来,这种债券发行规模已经较为庞大。进入2019年6月以来,多个地方政府也进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高峰期。“上海之后,北京也开始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了,已经给承销商发了招标书了。”7月10日,一位债券承销商告诉记者,北京市发行的是二期至七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江西省则于7月4日上午,开始进行第二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工作。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江西省今年第二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50.1403亿元人民币。在此之前,已经有江苏、上海、河北、广西、重庆等省区市相继发行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前述债券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这些省区市在发行专项债券的同时,都同步向债券承销商提供了收益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从我们工作的角度看,最看重的还是收益平衡方案。”前述承销商人士告诉记者。从记者获得的几份收益平衡方案看,均包括了“收储”土地的各种成本支出项,同时,也包含对土地出让价格的预期。多位企业人士在看过这几份收益平衡方案后向记者表示,预期出让价格相对显现得较为保守。“这可能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最可控的范围内,实现收益平衡。”在记者掌握的《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中,普陀区政府称,该项目地块拟在2024年出让,参照同级别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预期收入为14.07亿元,其中区级可得出让金比例为80.75%。据此,在综合测算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后,这一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实现资金收益平衡。影响未来“自评估、第三方评估还是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这个形式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评估结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影响到来年的专项债的预算、资金使用等很多方面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尤其是土地储备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是非常重视的。”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记者了解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将在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债务总额规模以内,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一旦因为评估结果未能达到要求,很可能将影响下一年度该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规模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一个完全合规的融资工具,地方政府都不会愿意因为自己的评价、考核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影响到这个合规融资工具的使用,所以,会非常重视这种评估、绩效评价等,要尽可能保证,不出问题。”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在业绩评价、自评估之前,还会有第三方审计介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决算有关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

郑州土地储备中心职能是什么 有哪几个部门

对于很多人而言,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很陌生的单位。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却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什么?它又分为哪几个部门? 对于很多人而言, 土地储备中心 是一个很陌生的单位。但是, 土地储备中心 却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的职能是什么?它又分为哪几个部门? 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根据政府郑政(2003)23号文件成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建立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调控土地供应市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经政府批准和国土地资源部门的委托,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实施征用、收回、收购、置换并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土地收购储备任务;落实市政府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复垦整理项目,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供新的耕地资源。 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内设7个处:综合处、组织人事处、土地收购处、土地征用处、土地整理处、规划发展处、财务处。 收购国有土地是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重要职能,其具体收购流程如下: 一、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资料(1)国有土地收购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有效的建筑手续(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4)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土地变现的书面意见; (6)主管部门意见; (7)航测图复印件(图上标注红线位置); (8)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查上述资料后,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量定界。 三、 洽谈收购,签订收购协议。 四、按照协议约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者交付土地,办理土地和房屋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五、储备后的土地,按照出让计划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土地储备中心属于什么行业分类,是农、林、牧、渔服务业吗?

既然是事业单位,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土地储备中心是什么样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属土地局

土地储备中心是怎样的一个机构?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场的组建是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中心编制50人,内设“七部一室”,即:财务管理部、储备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市场交易部、项目开发一部、项目开发二部、项目开发三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土地储备方面: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场所。中心是政府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和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平台,将以“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1、土地储备中心是怎样的一个机构?2、土地储备中心怎么样3、土地储备中心是啥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场的组建是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x0dx0ax0dx0a中心编制50人,内设“七部一室”,即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部、储备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市场交易部、项目开发一部、项目开发二部、项目开发三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土地储备中心:x0dx0ax0dx0a土地储备方面: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x0dx0ax0dx0a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场所。x0dx0ax0dx0a中心是政府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和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平台,将以“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土地储备中心怎么样土地储备中心好。根据相关内容查询所显示,土地储备中心是事业单位,工资高,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单位的鼎力支持下,克服了工作人员少、业务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困难,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土地储备中心是啥单位土储中心即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该机构主要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名录制管理。一、土储中心的工作内容如下:1、负责制定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和管理;2、配合土地部门及街道办在区域内储备地和项目用地的征收兑付工作;3、负责对已征收储备地进行前期管理;4、负责完成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土储中心土地划拨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出具预受理回执单,填写《分散受理集中办理运转单》,报分局分管领导签批,土地利用科承办;2、市局土地利用科对分局转来的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各科室进行会签,各科室在接到会签件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3、对审查合格的报件,市局土地利用科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总之土储中心即土地储备机构。土储中心的工作内容一般是负责制定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和管理、在区域内储备地和项目用地的征收兑付工作;对已征收储备地进行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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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储备中心法律实务岗位考什么

土地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政策、国有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合同审查能力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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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的地有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或者是有的有,有的没?

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吗

通俗讲是,不过不是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而是直属的事业单位

什么是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编制的事业单位,其职能是:从事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代表政府持有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组织储备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管线迁移、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经营城市土地资产,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

北京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住宿不

提供。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式挂牌。公司给员工提供员工宿舍,一日三餐等待遇。

土地储备中心是怎样的一个机构?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场的组建是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x0dx0ax0dx0a中心编制50人,内设“七部一室”,即:财务管理部、储备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市场交易部、项目开发一部、项目开发二部、项目开发三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x0dx0ax0dx0a土地储备方面: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x0dx0ax0dx0a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场所。x0dx0ax0dx0a中心是政府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和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平台,将以“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三:逐步完善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制度,是伴随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出现的新事物。以往,收购与储备是联系在一起的,称为收购储备。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在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计划供应和调控能力,合理用地、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加快旧城改造,盘活土地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土地储备制度,已经成为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首个全国性的关于土地储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必将对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沿革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政府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规模和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以瑞典与荷兰的 “土地银行”为例,通过对土地进行购买、储备和出让的运作,实现国家对土地和房产市场的控制。“土地银行”在运作上,分为购买土地、储备土地和出让土地三个环节。首先,市政当局从分散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土地,从而拥有大量的待开发土地。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政当局曾一度拥有该市周边两倍于市区的土地面积,其中大多数用地是几十年前仅以农地或相当于农地的价格购得的。巨大的土地储备,使斯德哥尔摩市能以更有秩序、更有效率的方式快速发展,并实现了以合理价位为居民提供大量住宅的目标。荷兰在20世纪70年代,超过80%的开发商的土地来自各城市市政当局的“土地银行”。第二个环节是储备土地。政府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购得土地后,并不立即出让而是储备一段时间。一方面,为了让储备的土地升值;另一方面,出让出去的土地只是“土地银行”中小部分已进行了前期开发的土地,大部分还未详细规划好的土地需要储备起来以备未来之需,而且其中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农地也需要继续投入使用。通常政府购入的土地与出让的土地在量上保持一定的比率。 对于那些已规划好准备投入市场的土地,政府一般是先搞好前期开发,如平整土地、修路、铺人行道,建设好供水、排污等公共市政设施,甚至包括公园和绿地,然后再将这些土地出租或出售。最后一个环节是出让土地。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政府将那些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备,并已完成前期开发的熟地,分期分批地推向市场。由于土地的购买、规划和开发需要多种技能,“土地银行”计划的实施,一般由政府所属的专门机构或政府控制的土地发展公司来执行。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政当局的不动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是负责物色合适的土地,确定购买土地的范围,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地价;负责筹集和使用购地资金,监督管理待开发土地的平整、修路等前期开发过程;为较大的市政项目选择开发商,以及规划落实城市住宅的分布与数量等。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初衷主要是政府收购市场上 “没人要”的土地,等市场需要或“有人要”的时候再把地推向市场,对土地市场实施调控。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随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后,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开始建立土地储备机构,推行土地储备制度。 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实行了土地储备制度。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行政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型。(1)以上海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或者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2)以杭州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政府根据用地需求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3)以武汉为代表的行政指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模式。 土地收购储备与划拨土地交易许可制度相结合,采取选择性收购。划拨土地进入市场必须经过交易许可,符合规划和供地计划的土地,可以被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形成价格。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政府有效控制土地、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储备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储备机构收购的不再是“没人要”的土地,而是黄金地段。个别地区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代表政府统筹征地事宜,甚至低价征收、高价售出,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土地储备制度备受质疑。 而且,土地收购储备动用大量资金,目前基本是靠银行贷款解决,当地价波动,收购储备土地无法及时变现时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更严重的是,目前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收购储备,掌握土地权力的同时也间接掌握了财政权力和货币权力,影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2001年,15号文件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即“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土地巨大的资产价值和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推进中的负面作用也日益趋显。2006年,国土资源部开始酝酿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3号文件对土地储备制度再次提出要求: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储备的概念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储备的范围和程序、储备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储备土地的供应以及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内容。(一)明确土地储备的概念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将土地储备的功能定位为实施调控,通过有计划的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二)合理界定土地产权,供应 “净地”合理界定土地产权是土地储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毛地(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而净地则是拆迁后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开发,实现了“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具备了供应条件的土地。在“拆迁难、融资难”的背景下,出让“净地”更符合大多数开发商的要求。《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程序是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然后对土地进行再配置。而且,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政府供应“净地”,理清了土地产权管理,有利于防止土地闲置和囤积土地行为的发生。(三)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的运作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为防范风险,《办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开展融资活动,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同时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三、土地储备制度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土地储备不能与民争利土地储备是政府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机构,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调控市场、平抑地价,而不是囤积土地,坐地待涨。 这次《办法》将土地储备的范围限定在存量的土地,防止一些政府将大量农用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征用、转用后储备起来,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同时,为防止地方政府储备土地的闲置,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将扣减相应的指标。土地储备制度应该是利民的制度,不可也不应该与民争利。(二)多渠道融资,解决资金瓶颈目前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渠道主要是财政支持,由政府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用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等。其次就是信贷渠道,向银行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但土地储备仍然存在融资渠道单一、土地储备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土地储备机构除政府拨款、银行贷款除外,可以探索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如厦门市创立的土地基金制度,将与土地有关的收入集中纳入统一的专项土地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决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问题。(三)将土地储备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机结合土地储备定位为通过有计划地适时适量的供应土地,控制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实现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土地储备时,一方面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储备量也不能太大,在储备土地出让时,要考虑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有度有序地进行放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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