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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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乡村卫生员就不出诊吗?如果不出诊怎么办?

乡村卫生员出不出诊,看来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在我们这里,乡村卫生员是出诊的。这就给农村老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乡村卫生员,大都是本地人,东庄西村的,大家都认识。在农村这个熟人 社会 里,没法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还是得照顾关系。其实,农村的医疗市场竞争也是很激烈的,谁的地盘,不容外人插足。但是如果患者对某个外村的医生印象好,觉得他水平高,非要找他看病打针,那也只能听患者的。特别是一些有慢性病的老年患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一般情况下都是村医上门服务。 现在交通条件好了,很多家庭有车,看病大多是到医院,只有头痛脑热的在村里拿点药,虽然报销不多,但是也比去医院方便实惠。面对这种形势,村医也是用尽办法拉住病人,不让财源外流。而出诊就是办法之一,只要他们先接手了,患者就不好意思再找别人了。如果需要去医院,村医会介绍你去哪个医院找哪个医生,有时候亲自陪同,态度是非常的好。 听说有些地方是规定村医不出诊的,而是在医疗室里等患者上门,在农村来说,这个有点脱离实际了。还是应该以方便患者为原则,规章制度不能脱离农村实际。 我们村卫生员就出诊,宁肯出诊,也不愿在卫生室帮人治疗。 2OO6年的时候,我们村里卫生室有3个卫生员,也叫医生,都是本村人,2个主治,一个实习,有一早上,我突然在床上,头晕眼花,天旋地转,呕吐不止,我老婆立马就去找其中一个医生来给我看,因为都不远,不到10分钟医生就到了,医生到这就说是脑供血不足引起的,从家里带来那种深红色的药水,咱当时也不懂,说是最好的专门治脑供血不足的,叫刺伍加,一瓶水里兑2支,总共3瓶,一瓶水80块,3瓶水240块,连续挂了7天,结账的时候又说,再给你开盒最好的药吧,叫西匹林,65块一盒,1盒12粒,吃完再到我家拿,药吃完以后我到他家拿,刚好他不在家,家里没人,我就到另一个医生家买了,因为他们两家都卖药,我到了以后,说出药名,因为我知道先前的那个医生卖给我的价钱,就给了他100块钱,他找给75块,我当时就说找错了吧,他说没有啊,25块一盒,不是找75吗?我当时就看了看药盒,一样的厂家,一样的规格,也是12粒,价钱却不一样,我立刻吞吞吐吐的把心中的疑虑说了出来,这个医生说,私人治病哪有这么贵的,我这25块钱难道不挣你的钱啊,我这才知道,同样的药有不同的价格。 因为种头晕病是慢性病,断断续续好几年才有好转,其中有一年我在南京江宁打工,又晕的厉害,就去当地的小区卫生社区服务站去看,当时是位女大夫,她跟我说,这种病是没有大不了的,平常多注意下就行,早上在床上不要猛坐猛起,不要猛翻身,不要仰脸朝天望,多喝点银杏叶子泡水喝,给我开了两瓶脉络宁药水,她说这比刺伍加药好,刺伍加是最差的一种,两瓶水才3O块钱,也没开药,过后我就照这女大夫的话做了,一直至今也没犯过。 所以说无利不起早,我们村卫生员最喜欢出诊了,小小的感冒就能给你挂一星期的水,直到不行了,就把你往大医院推,如果不发烧,病情不加重,挂一年他也乐意天天往你家跑,这样他才能捞到钱,因为我们这里是平原,每个生产队又都紧挨着村卫生室,几分钟的路程,一毛钱的成本药,挂到你身上就是几十块,甚至上百块,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我们村的卫生员最喜欢出诊了,一直到现在,还是这么,从未改变过。。。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 出诊方便了群众,但是真要出个什么事情,非法行医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再说,医生就算上门看看,也就只能是看看,没有多大意义。 方便了对方而把自己置于违法的边缘,现在医患关系这么差的环境下还是算了吧。 这个问题很实际,在我国乡村时常发生类似的情况,有时引起很大的纠纷和矛盾。 为了做到合理合法,首先看这位不愿出诊的乡村卫生员是否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如果没有执业资格,那么,他不出诊就是遵纪守法,没有错;如果这位乡村卫生员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那么,他不出诊至少涉嫌违法。 下面我来谈第二种情况,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出诊怎么办? 出诊是乡村卫生员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5项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义务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 健康 教育。 这一条说明乡村卫生员,不仅要出诊,而且还有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和 健康 教育的义务。 走访是乡村卫生员的履行职责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乡村卫生员有职责经常走访村民,一方面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要如实填写,及时上报。 转诊是乡村卫生员的工作范围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乡村医生要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拒绝出诊将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38条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村民遭遇拒绝出诊,到哪里去投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乡村卫生院可以的官官相护,建议去县卫生局(现在的县卫健委)进行投诉。 总结:只要乡村卫生员有执业证,那么,出诊就是他的法定义务,拒绝出诊将受到行政处罚,村民可以向县卫生局投诉。 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难道乡村卫生员就不出诊吗?如果不出诊怎么办? 我以前也在乡村当过医生,农村什么样的人都有,那时农村没有电话,一出诊就是几个小时,全靠一双腿行走,一天下来很累,有时一走就有人在家等起看病,有时人多出不了诊很正常,有的多年轻病又不重,非要等到医生到家去,现在交通方便,没有人走路,那么出诊产生的燃油费用谁认,就算你出燃油费用,管你那遍的医生难道只为你一个人服务吗? 我举一个例子,成都中医附院有个中医推拿医师技术很好。有很多有钱人对他说:多做一点时间,钱不是问题。医师说:你问问后面排队的患者,他们同不同意,他们都同意可以,有谁会同意,老师到时间下班了,又得等到明天,难道只有你不舒服,别人该痛吗?为什么别人要等那么久。我觉得老师是公平的,每人十分钟,就算每人十分钟,到下班时间都得加班才做得完当天挂的号,医生也是人,不是机器。也需要休息。 乡村的医生有时为了救急症病人熬通宵。那时年轻还吃得消,年岁大了,是我也不会出诊。 现在交通方便,如果乡村医生不出诊,你可以送去乡村医务室或送医院。肯定是以救人为主。 乡村医生不出诊肯定是有原因的,其中有男的,女的,有老的,年轻的,有路程远近。有山路和平路。 特别是现在有农村医疗保险,每个人要做很多的记录,比以前复杂得多。如果你所在的地缺少医生而且履盖面积宽,医生忙不过来很正常。可以理解,只有在农村干过的医生才知道其中的苦处。 农村医生不出诊应该不违法吧!虽然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责任,但也要看医生有不有那能力去服务好每一个人,满足得了每一个人的心。 不知思宇中医是否回答正确,如有不当之处请谅解,没必要去纠结这些事。 这个问题要从各地域医疗条件来说话! 如果医疗条件好的地区,病人一般都尽量选择好的医疗机构看病。好多病人都不找乡村卫生员看病了,这种情况还需要乡村卫生员出诊吗? 如果是医疗条件差的地区,乡村卫生员出不出诊也要分两种情况。 其一病人病情轻,这种情况不可能叫医生到家里来看病吧。病人也不好意思麻烦医生,还是自己去看医生最好! 其二,突发病情严重,没有自行能力的病人,一般家属找到乡村卫生员,医生是要出诊的。 如果乡村卫生员有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出诊。此时病重家属就要抬,背等一些方式把病人送到医疗机构进行医治! 看看县城社区诊所都在做什莫就明白了:开会,宣传,填表,动员,电话访问。。。。未来的乡村卫生员的工作流程也无外乎这个样子。。。出诊与否?既然政府统一管理了,肯定会有监督电话的。 以前喊医生到家看病叫“请先生”,现在叫“呼医生”。一个电话,不管是白天黑夜,不论是严寒酷暑,背起药箱、随时出诊成了乡村医生的习惯。出诊时,乡村医生从不会为没有一分钱的出诊费而有半句怨言,只是期望患者能够平安。 新密市 付文娜 乡村医生身在基层,服务的对象不但有本村的群众,还有邻村,甚至十里村的群众。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遇到一些老弱病残的患者,我想每一位同行都有过出诊的经历。然而,《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出诊,行医地点必须在机构内,反之就是违法的,属于超范围经营,可将其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那么,面对群众的需要,我们乡村医生该不该出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村里的张奶奶偏瘫在床5年多了。5年来,但凡张奶奶有个头疼脑热,只要张爷爷一个电话,我就会骑着自行车迅速到他们家为张奶奶看病。日前,我正在村卫生所里给一个患者看病,张爷爷打电话说:“文娜,赶快过来看看吧!你奶奶既头晕,又恶心……”如果我不马上去,张奶奶肯定很难受。可是,眼下还有好几个患者等着看病呢!还好,几个通情达理的患者好像看透了我的心思,他们一致赞同我先去给张奶奶看病。 到了张奶奶家,我认真为她做完4项生命体征检查后,初步诊断她是眩晕症。考虑到张奶奶的体质比较虚弱,我建议她到医院做检查,以便进行正规治疗。一听说要去医院,张爷爷一脸愁容地说:“这几年,你张奶奶的病把我的钱差不多花完了。俺相信你,你就在家给她输 液吧!”听着张爷爷近乎哀求的话、看着床上忍着病痛的张奶奶,我心一软,就答应了,让弟弟把输液的药品送到张奶奶家。给张奶奶扎上针、调整好滴速后,我观察了十几分钟,确定没有不良反应,才飞快地骑自行车赶回村卫生所。 大约一个半小时后,张爷爷来电话:“文娜,你张奶奶心慌、胸闷,快来看看吧!”带上听诊器、血压计、急救针,登上自行车,我飞快地向张奶奶家冲去。原来,在我走后,张爷爷的儿子认为输液速度太慢,调快了滴速。我赶紧调整好滴速,一直等到输液完毕后,看张奶奶头晕、恶心减轻了,这才如释重负。 回到家,我的丈夫对我愤怒地喊道:“给你说过多少遍了,领导说在村卫生所里输液是正规医疗,出诊输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让你出诊,你非要出诊,就你心软!可是万一出了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是不会心软的!”我知道丈夫的这番话是对的,但是也觉得自己很委屈。 提起出诊,在周口行医的好朋友告诉我:“文娜,邻村的一位患者被镰刀砍伤了,打电话让我去包扎。说实话,我的手前几天也被划伤了,当时还没有愈合好,就不想去。可是,我刚说自己有一点儿忙,人家就说咱架子大!去了后,尽管我特别注意,手还是被患者的血污染了。后来,我听说他是一个慢性肝炎患者,我要是被传染上了,谁为我负责任啊?” 乡村医生到底该不该出诊,提到这个问题,开封市2010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何传义在电话里对我讲:“可以出诊看一看他们的症状,如果遇到症状轻微的患者,只给他们用一点儿口服药。但是,我坚决不会在他们家里给他们输液,因为有的患者在我们面前输液,还会出现过敏反应或者不良反应,更何况是在他们家?在出诊的时候,我一般不给4种患者诊治,即年龄太小的,年龄太大的,有严重慢性疾病的,说话盛气凌人、带有敌意的。遇到这几类患者,我都建议他们去医院治疗,不是咱不愿意看,一切都是为了咱乡村医生自身的‘安全"啊!”我和丈夫对何传义的观点很是赞同。 新郑的老同学和我谈及此问题时,笑着说:“这年头,乡村医生出诊怕出差错,不出诊怕得罪人啊!我们这儿也明确规定,乡村医生不能超出自己的诊疗范围给患者看病,如果私自出诊,一旦出事,后果自负。俺是一个听话的乡村医生,可是在患者眼里却成了一个死板的人。亲戚们也劝我灵活一点儿,不要钻牛角尖,免得得罪人,又没有挣到钱。我呀,以后看情况吧!反正遇到重病患者,说到天边我也不敢看啊!” 浙江的一位同学说:“我们那里一位乡村医生到患者家里输液,前几天都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可在第三次输液时,患者突然昏迷。虽然这位乡村医生快速为患者打了强心剂、叫了120,但是仍然没有挽回患者的生命,这位乡村医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我说啥也不出诊了。” 听了以上几位同行的心声,您有什么感想呢?乡村医生该不该出诊?我们万一在出诊时遇到一些意外情况,谁又会当我们乡村医生的“保护神”呢?

卫生员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写写总结吧。那么总结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员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卫生员工作总结1   区卫生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围绕区委、区政府下达的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市卫生局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计生工作责任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区卫生局及时调整充实了XX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的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XX区卫生局20xx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卫生系统的议事日程,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注重宣传,增强计生国策意识   区卫生系统始终把宣传教育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个过程。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设有固定的宣传栏,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计划生育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区妇幼保健院扎实推进“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工作,多次组织医务人员进社区举办各类义诊咨询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免费诊疗服务1500多人次,发放各类妇幼保健知识宣传资料5000多份;深入社区、企业等单位,开展以生殖健康、妇女疾病、艾滋病防治及妇女五期的保健知识为内容的健康知识讲座。区卫生监督所以打击“两非”和无证行医为宣传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执业道德教育,规范执业行医行为,防止医疗机构出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区疾控中心结合预防艾滋病义诊宣传活动,利用大型户外预防艾滋病宣传广告、公交站候车亭滚动灯箱广告,对以务工女性为主的外来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保护妇女健康等知识的宣传。   三、规范管理,抓好计生工作落实   1.规范做好信息通报。区妇幼保健院每月15日前收集核对好辖区医院前一个月的出生信息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向区计生局通报接生登记情况、出生医学证明完整信息及免疫接种信息;在接诊孕、产妇对象时,登记其个人信息,检查生育证明,对未持《生育服务证》或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怀孕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在安全分娩后进行专项登记并在48小时内通报辖区街道计生办;每季度召开一次街道计生信息人员例会,通报计生信息收集情况,加强孕产妇信息的追踪及管理工作;每季度一次检查辖区医院的妇幼信息报送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14周以上终止妊娠工作情况上报市妇幼,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医院出生、信息、“三网”监测漏报调查。一年来,辖区内各医院出生婴儿6226人,14周以上终止妊娠人数77人;各医疗单位均能积极主动向计生协管员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2.做好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把好来厦务工人员的准入关,对聘用外来人员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均查验婚育证明和相关计生证明。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区卫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的通知》(厦湖卫〔20xx〕70号),强化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健康权益,促进公共卫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如我区于今年10月9-18日对2-3岁的非本地户籍儿童开展麻风疫苗强化免疫。   3.落实计生惠民措施。认真做好孕妇产妇系统管理及妇科病普查工作,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一年来,区妇幼保健院共接诊150370人次,上环489人次,人流手术3630人次,取环257人次。为首次孕产期建卡者提供免费保健服务9686人次,为已建卡孕妇提供五次免费产检18907人次,此两项可以为每位孕妇减免184元;对常住人口孕妇实施免费产前筛查(180元/人),至今共免费检测1276人次;免费为孕妇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16457人次,为每位受检者节约45元;免费婚前体检3594对,为每对夫妻减免200元;为计划怀孕夫妇免费孕前优生检测20xx对,为每对夫妻减免450元。开办孕妇班、育儿班宣教300余场,约1万余人次保健对象参与,发放母婴保健宣传资料近3万份,另外还邀请伦敦城市大学早期儿童教育专家到我区进行早教专题培训,向广大家长普及先进的婴幼儿教育理念与方法,培育早教知识与技能。   4.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计生管理。区卫生局机关和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保证当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节育措施及时到位率均达到100%。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定期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并在“六一”儿童节给独生子女进行物质奖励。20xx年度,整个卫生系统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四、加强监管,持续打击“两非”行动局   1.畅通渠道,全面收集非法行医的相关信息。通过开通24时投诉电话、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关于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投诉。   2.规范医疗市场,从源头上防范“两非”行为。   一是严格标准,认真把好准入关。严格医疗机构许可,认真做好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延续等许可工作,20xx年至今,共受理年度校验、延续、变更等申请572件,对25家因不良执业记分超过15分或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处理,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落实。   二是健全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开展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做好量化分级监督管理结果的应用,对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予暂缓校验,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暂缓校验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是规范b超的购买、使用管理。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b超统一进行登记备案,发现未经批准设置b超机、人流吸引器或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处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有开展b超诊断业务的医疗机构妇产科健全b超使用管理制度,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在b超室外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行电子摄影录像监控。   四是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计生部门的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和使用台帐,杜绝从非法渠道购进终止妊娠药品,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禁止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3.重拳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现象。我局先后10次联合区效能办、计生局、各街道及派出所,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对打击非法行医保持高压态势。全年查处两非案件27件,罚没金额55.2万元,没收b超机23台。其中查处个人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22件,罚没金额38.4万元,没收b超机23台。查处医疗机构违法终止妊娠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使用b超等案件5件,罚没金额16.8万元,没收b超机1台。取缔无证行医57户次,没收药品、器械101箱。专项整治活动有力地打击了我区非法行医和“两非”的嚣张气焰,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市场,不断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一年来,我们虽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生育证明材料难于登记完整,由于流动人口孕产妇孕期检查等医疗服务时,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材料,会遇到种种理由的托词,给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进措施,深入扎实地抓好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员工作总结2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我们全体职工的义务和应尽职责。我局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年初计划生育工作安排,上半年我们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订20xx年度上半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二、在职工中积极开展了基本国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恩施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苗头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进行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对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经县计生局及乡镇计生办审批后,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实施手术,对已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计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并经县计生局批准后,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从未出现一例违范手术案件。   四、继续深入地坚持“一证管多证”,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达100%。   加强外来育龄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100%。   五、严格实行了计划生育报告制度,对每月的住院分娩情况规定在2日前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一次,并与月报形式进行上报,对开展接生、引产手术,要填写出生、引产、死亡婴儿性别统计表、按季度上报了县计生局流管站。   六、夯实基础工作,深化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环措施,确实加强孕前服务,认真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了一年两次的怀孕孕情监测,普查率达到100%。   七、建立健全了育龄人员台帐、统计报表、各类帐卡、册、填写及时,上交及时。卫生局上八、20xx年度晚婚率、晚育率、计划生育率达到100%。百分之百地完成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