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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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违约赔偿

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⑴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违约行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违约所指向的义务不同,违约行为也呈现多种形态。对于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各国并无统一标准,不同法系乃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由于受社会经济状况、历史发展、法律传统等诸因素的影响,对违约形态的分类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大陆法比英美法更注重违约形态的抽象划分,而英美法则更注重违约形态的实际用途和效果。我国合同法借鉴两大法系的划分经验,结合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违约行为的现状,规定二类违约形态。1.违约金计算公式: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价金×违约比例或=违约金额×每天提取比例×迟交天数2.支付赔偿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支付违约金后仍然不能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还应补偿其不足部分。3.返还定金: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4.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在承担经济责任后,无论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支付赔偿金,都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5.支付保管费、保养费:修理的物品等,应向对方支付保管费、保养费。6.偿付多支的运杂费用: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收货地点,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多支付的运杂费用。7.信贷制裁:信贷制裁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当借款方不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时,金融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加付利息、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制裁只能由贷款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国家金融机构行使。8.价格制裁: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按照法条规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这里所指"逾期交货"、"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都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所致。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则不应采用价格制裁的方法。9.单方有权解除合同:单方直接宣布解除经济合同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只有在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校解析答案: (1)赔偿损失。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中止履行合同。如果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履行合同。如果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3)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对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4)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亦得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因解除合同而受到影响。   (5)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线性代数(经管类)》79分,最后一门终于考完了,在网校上了本科的《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二)》,一门78分,一门79分,都是一次过关,太高兴了。李茂老师和高瑞老师讲课,觉得一点也不难!   我是江苏的考生,今年第一次报考,10月份报了4门,全部过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72分,《现代商务谈判》72分,《危机管理》62分,《人力资源管理(一)》64分。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争取早日毕业。

房屋卖买合同违约金是多少?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除了基本的购房款之外,我们还应该了解一些选房子的知识,难道这些就足够了吗?并不是,我们还要跟卖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会跟双方约定违约金,那么,房屋卖买合同违约金是多少?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且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文章吧。房屋卖买合同违约金是多少?1、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2、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3、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4、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2、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3、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有关于房屋卖买合同违约金是多少以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小编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到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事情了,大家在买卖房产的时候,要注意考虑到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内容,避开这些纠纷。

意向金违约赔付多少

法律主观:一、意向金合同有违约金吗意向金合同是有违约金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购房意向书虽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但是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置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依照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意向书一般是作为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准备,如出卖人通过该意向书收取了定金,则使用担保法定金法则,如该订购意向书具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情形有哪些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1 、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 , 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 , 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又称“ 损害赔偿 ”,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 , 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 、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综上所述,意向金合同有违约条款,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就要支付违约金。

员工在上班期间讨论工资,有工资保密协议,会有多少违约金?

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是没有一个标准的,都是企业和员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的金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以下的几种:一、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竞业协议的赔偿金和约束一般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如果有一方想要违约的话就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如果要是还有什么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的话即可向我们大律师网的律师来提出问题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解答。

企业保密协议必须要写违约赔偿金吗

法律主观:一、合同保密协议违约怎么赔偿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如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都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法理论上,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签约一方或双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实际履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依约支付违约金。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不能随意约定的,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保密协议即是其中的一种情况。《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但是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则很广泛,只要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其次,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二、合同订立时双方有保密义务吗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比如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其经营活动,比如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格保密的,除非当事人认为其不需要保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乙与丙是两个主要的轿车生产商。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在与乙的谈判过程中,甲收到了乙关于新型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尽管乙没有明确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秘密,但因为这是一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负有不向丙披露的义务,只要合同尚未达成,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生产程序。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商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欠款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好的追加高分,但是需要)

1、违约金按照约定计算或确定。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或约定的数额即可。2、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则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张所有的损失。

交了定金,对方违约该怎么办?

如果你交了定金,对方违约的话,这种情况你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走,可以起诉他。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想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其实是非常繁琐的事情。

商品房备案合同的违约金和附加协议的不同,以哪个为准

商品房备案合同的违约金和附加协议的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房产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售合同的区别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20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业主一般会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细心的业主会发现,这份合同是房屋预售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售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文中了解一下,顺便来说说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20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一、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售合同的区别(一)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售合同定义介绍1、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交易中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2、房屋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二)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售合同的区别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二、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20合同编号:qzqz___出卖人:qzqz___买受人:qzqz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取得座落于qzqz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qzqz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qzqz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qzqz___,土地使用年限自qzqz___年qzqz___月qzqz___日至qzqz___年qzqz___月qzqz___日止。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qzqz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qzqz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qzqz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qzqz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qzqz___.第二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qzqz___商品房座落:qzqz___区qzqz___县qzqz___路、道、街。设计用途qzqz___;建筑结构qzqz___;建筑层数为qzqz___层。建筑面积qzqz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qzqz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qzqz___平方米。第三条计价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qzqz___种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qzqz___币)每平方米qzqz___元,总金额(qzqz___币)qzqz___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qzqz___币)每平方米qzqz___元,总金额(qzqz___币)qzqz___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qzqz___币)qzqz___元整。第四条付款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qzqz___种付款。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qzqz___日内付全部价款qzqz___元。(小写:qzqz___万元)2、分期付款。(1)次付款自签约日起qzqz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qzqz___%;qzqz___币qzqz___元。(小写:qzqz___元)(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qzqz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qzqz___%;qzqz___币qzqz___元。(小写:qzqz___元)(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付清qzqz___%;qzqz___币qzqz___元。(小写:qzqz___元)3、贷款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qzqz___%,其余价款可以向qzqz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第五条房产交付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2、出卖人须于qzqz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qzqz___.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qzqz___.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qzqz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qzqz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qzqz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qzqz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qzqz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qzqz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qzqz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qzqz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本条规定以qzqz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qzqz___种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qzqz___.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qzqz___利率付给利息。(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出卖人:qzqz___买受人:qzqz___年月日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如果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2、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违约金在签订合同后,其中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则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违约金。因为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售合同的区别,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20,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开发商未按合同时间交房,怎么办有违约金吗?

开发商未按合同时间交房,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通常违约金的赔偿金额及方式会在购房合同内体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离职同业竞争限制3年期限协议,如果我违背约定,公司将追究我十万违约金,不合法,我是不是可以取消合同?

这不是取消合同的问题,而是你不签就是离职的问题。

民事调解约定违约金,执行中能否主张迟延履行利息

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uf02a:  (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这一债务数额因法律文书的指定而具体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基数。那么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包括哪些内容?在实务中因个案的情况不同,表现各有不同。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为例,多数情况有下面四项内容:给付本金、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本金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下面对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uf02a等是否应该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加以分析。[1]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在金钱给付关系中依双方约定产生。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就会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在判决或裁定中列明违约金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主张违约金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2]如果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属重复制裁。其实这种理解混淆了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混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违约金的确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私权利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违反约定后在诉讼中得到公权力的认可而确定;而迟延履行利息是诉讼法中执行环节的强制性规定,是公权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债务人的惩戒,两者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环节之中,前者以私权利为主导,双方自由约定;后者进入强制执行后以公权力为主导,两者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2.利息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等  笔者认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保障性执行措施[3]的一种,是民事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除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以外,追究其迟延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对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公法上的制裁行为。这种制裁行为针对的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保护的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秩序和尊严。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期间看,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此时,利息、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都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事实上形成了被告对原告新的债务,该债务与原债务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显然,从立法原意探究,基于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当日开始,确定的全部债务都应该算入迟延履行债务基数的范畴,也就是说不仅包括本金,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将迟延履行前的利息计入迟延履行债务的观点,实际上忽视了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的国家惩罚性的特征,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的民间借贷来理解的结果。当然,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则并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申请人并没有因此遭到利益(主要指孳息)损失,笔者认为不应计入基数中,单独计算即可。  (二)、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利息期间的起算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3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对此规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经过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如何确定起始日?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改变一审还是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判决在法律上才最终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的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应当以二审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为起算点。若该案在二审后又进入了再审程序,则又应分为两种情形,对于再审维持原判的,再审对原审裁判效力并无实际影响,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原审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对于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则应当以新的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为起算日 [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兹可赞同。强制执行迟延利息期间的截止日是实际履行之日,这一时间点一般没有争议,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实际履行之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以案款实际到位之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已为给付之日)为标准,分情况讨论。笔者以案款实际到位之日为标准,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及由此引起的拍卖、变卖等程序,归根结底都是债务人自身引起的,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故期间截止至案款到位之日。[5]    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直接给付金钱结案的,截止日为被执行人交付金钱的当日。  2.法院足额扣划结案的,以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之日为截止日;本次扣划未足额的,以最终足额扣划(包括利息)之日为截止日。  3.拍卖、变卖成交结案的,以拍卖、变卖款交付日为截止日,通过法院账户转交申请人的,以该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为截止日。  4.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结案的情况,以以物抵债双方结算之日(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为截止日。  另外必须提到的是,对于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情况,容易出现执行期限的不合理延长,对被执行人不利。例如基于执行法官办理案件的时间安排、评估拍卖机构拖延办理、申请人故意拖延表态等因素,在客观上越晚进行拍卖或以物抵债的结算,对申请人就越有利(案款实际到位时间延长)。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一是对以上各环节制定细致可行的规范制度来规制整个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二是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有以下情节的,法院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迟延履行利息的给付义务。[6]    1.申请人故意拖延或拒绝受领案款的;  2.被执行人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认可的;  3.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  4.其他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三)、法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的确定  关于此问题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为解决实践中的争议,2009 年5月18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原法律规定的“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改变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这一改变解决了两个问题,即:银行确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最高利率确定为“基准利率”。但“同期利率”问题没有做具体细致规定。笔者认为同期有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同期限”,又可以理解为“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随年限长短而有所不同,半年期、一年至三年期或更长期限贷款的利率呈逐步递增状态,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在确定利率时首先应确定迟延履行期限的长短,即以指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一直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为止,在这段时间有多长就适用相同期限下的银行贷款利率档次。其期限的对应关系是迟延履行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6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照1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依次类推。[7]    二是“同日期”。即以“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那一天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准。[8]笔者认为,“同期”指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以后的期间内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期利率”,这个同期利率的时间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变化,计算时分段计算。这一理解完全出于对人民银行关于利息调整习惯计算方式的适从和对公权力遵从。所谓的“同期”就是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同期,是按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调整变化而变化的,这是个浮动的同期,不能做其他解释。但这一商业银行的计算利息方式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做出规定前,不必然地在执行案件中适用。如商业银行不定期计算利息方式是按每6个月结算的,这在个人债务判决中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而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依《立法法》的理解,法院在判决或执行时也仅是参照对象。如果要将此规则列入民事执行实践中而又不产生其他异议,还需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四)、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计算方法   1.一次性给付的计算  仅举比较复杂的一例:一次性清偿,但时间间隔跨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期2次或以上的:  设2012年4月1日下达判决,履行金额5万元,履行期间为10个工作日,判决生效后5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6月19日履行5万元。2012年3月18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 5.67%,2012年5月19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 5.85%,4月10日到5月19日计39天,5月19 日至6月19日计30天。执行款应是 51 101.75元。  Z = 50 000 + 50 000×2×( 5.67/360/100×39 + 5.85/360/100×30)=51 101.75元。  2.多次给付的计算  对多次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并还原则,即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利息时,两部分同时按比例清偿。依批复的具体计算方法可知:    本次偿还的总金额=偿还的本金部分+偿还的本金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从而可以推出:偿还的本金部分=本次偿还的总金额/(1+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多次清偿要计算的先是部分还款按比例时,本金与利息各自的额度。计算出最后一次还款的本金数,然后推导出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其分段部分还款的利息就是部分还款本身要支付的利息,不用整体计算后再加减而重复计算。  设2007年10月1日下达判决,履行金额21万元,履行期间为10个工作日,判决生效后11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11日履行5万元,2008年11月11日履行5万元,2009年10月1日还时要付多少执行款能一次结清?     第一次2007年11月1日履行5万元为6个月内,2007年9月15日央行调整利率为 6.48%。部分偿还额=本金+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50 000 = X1+X1×30天×2×6.48/100/360X1 = 50 000 /(1 + 0.0108) = 49 465.77元  第二次2008年11月1日履行5万为1年期利息, 跨过5个利率调整期如下: 50 000 = X2 + X2×( 70×2×7.47% + 265×2×7.56 %+ 23× 2 ×7.29% + 21×2×7.02% + 11×2×6.75%)/365X2 = 50 000/(1 + 0.170949) = 42 700.4元  第三次在2009年10月1日一次还清,期限是1年至三年期利息,经过 7个利率调整期如下: X3 = 117 833.83 + 117833.83( 70×2×7.47% + 265×2 ×7.56 %+ 23×2×7.29% + 21×2×7.02 %+ 27×2×6.75% + 26×2×5.65% + 278×2×5.4%)/365= 157 104.37元  即如果2009年10月1日要一次支付157 104.37元才能结清,执行完毕。  二、法定迟延履行利息与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并存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本文此处的“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指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并且生效法律文书中也明确加以认定的情况。最为典型的即为判词中载明诸如:“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uf02a”等。在此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确定、期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与单纯的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并无不同,本文不再赘述uf02a。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标准的不同。以法定迟延履行利息与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关系为标准,可以把实务界中的意见分为以下六种:  第一种意见:二者存在于不同的时间阶段,约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与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无缝连接,二者不能共存,属于线性前后关系。主要理由如下:时间性概念要遵循时间本身自然属性,时间是一个完整的链条不会中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时间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那么这个“次日”的前日就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约定的利息就计算到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9]这种计算方式符合最高院的批复,但完全忽视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效力,有公权力的扩大化嫌疑,特别是当双倍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双方约定利率时,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10]: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当双方约定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适用当事人约定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则适用双倍银行贷款利率。这种意见的缺点是有可能排除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的适用,且有法官职权主义的趋势。  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对应,主张对此问题采取当事人主义,即依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决定。当事人申请执行银行双倍利率的,计算标准为银行双倍利率;当事人申请执行约定利率的,计算标准为约定利率;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依法定(银行双倍利率)标准计算。笔者认为此观点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体现了自愿原则。但完全依当事人的申请情况而定,不免忽视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法定性、惩罚性。  综合第二、第三种意见,考虑自愿公平原则,笔者认为不若采取当事人申请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要高于双倍的银行利率,则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低于双倍银行利率,则申请人可选择按银行双倍利率计算或按约定利率计算。这种方式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也体现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笔者认为更为合理。但是以上两种意见均存在以下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是“可以”,亦不是“权利人有权要求”等。且该权利义务从义务人不履行状态延续至指定期限届满的次日即自动产生,不应取决于在这之后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是否提出明确请求。[11]基于上述原因,实务界更倾向于两类迟延履行利息可以同时计算,但根据计算标准的不同,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四种意见:经判决确认的约定利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按照双倍于该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第五种意见:两类利息可同时计算,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同时按银行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笔者认为,上述第四、第五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两种意见的缺点均在于不适当的加重了被执行人的负担(第四种意见最高可能依据8倍银行利率计算,即约为45%-50%的年利率;第五种意见最高可能依据6倍银行利率计算,即约为35%-40%的年利率),与公平原则有悖。且第四种意见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规定相冲突。考虑2009年《批复》将“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改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虽然立法意图没有改变,但为何不能按照生效裁判决确定的债务利率双倍计算,不能按照银行贷款最高利率双倍计算,而只能按照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司法解释并没有公开说理,依笔者推测,原因大约有二:一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体现法定性,标准明确、统一,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也不能各案不一;二是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既要符合立法原意,又要防止数额过高。[12]uf02a    在这种情况下,对《民诉法》253条加以修改的意见渐起----第六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利息应当得到尊重,应对民诉法253条进行修改,变更双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单倍。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既包含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又包含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此既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又坚持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法定性、惩罚性,同时又兼顾公平。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可兹赞同。  首先,上述修改意见坚持了合同自治原则。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应当使用到债务履行完毕为止,而不是判决生效为止。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计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得计付其他债务利息。如果属于民间个人借贷,当事人约定的是按4倍基准利率计息,则除另行计付1倍基准利率的迟延履行利息(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外,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倍基准利率的债务利息,共5倍(25%-30%的年利率)。  其次,上述修改意见坚持了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惩罚性是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最基本的属性,失去这一属性,其存在就失去了意义。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本来就缺少增加被执行人赖债成本的规定,罚款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仅有的两项经济制裁。但在目前的实务界中要么被实际弃而不用,要么用起来面目全非。[13]由于不少债务拖欠日久,当时的约定利率相对较高,也由于现行个人借贷利率允许达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今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双倍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必须坚持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制裁迟延履行的立法本意,确保迟延履行期间债务人承担的利息在任何时候都高于双方约定的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再次,上述修改意见坚持了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定性。迟延履行利息属于法律为迟延履行债务人专门规定的惩罚措施,应当标准明确、统一。值得关注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起草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46条建议:“执行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数额由执行法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止的债务数额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定的利率标准不得提出异议。”笔者认为,“同期基准利率”包含了随经济形势变化的可能,“每日万分之几”则不具备这一优势。  三、一个小问题  笔者在上文中阐述了自己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几点看法,现有一个问题望与大家探讨:并还原则在以约定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上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了并还原则,即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利息时,两部分同时按比例清偿。依照批复的精神可以推出,在以约定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况下,同样应适用并还原则。但是批复中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本次偿还的总金额=偿还的本金部分+偿还的本金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即该批复是以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为基础的,以约定迟延履行利率计算利息时,是严格依照《批复》计算本金与利息的比例,还是对利息部分的计算加以调整,就成为了一个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计算方法修改为:本次偿还的总金额=偿还的本金部分+偿还的本金部分×(约定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为宜。

敬业限制5年,违约金10万,履行了一年敬业限制,则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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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的违约金过低民事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这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您可以通过违约金过低 民事上诉状 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上诉状 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电力法违约用电的处罚标准

法律主观:违约用电的处罚标准为: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律客观:《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具体处罚标准:(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合同违约金起诉书范本

合同违约金 起诉书 范本如下: 原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 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 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 ,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阳光信贷提前还款违约金怎么算

剩余本金2%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6月15日,我们团队收到了代理的一宗货款纠纷案的判决。这个案件前期法院的送达和保全真是个慢,但开完庭后法官倒是利索,很快就出了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初是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约定的,后来,又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将另一个关联方绑进来,同时要求支付未清偿债务30%的违约金。后续因仍然未付款,我方于是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民法典告诉我们的那些违约金大原则:1.原则一:约定违约金时,可以约定成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原则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损失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3.原则三: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个重要比例: 30%:何种情况,法院会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违约金超过损失之30%时。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LPR4倍畅行无阻?对于借款合同:可以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对于借款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能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我们在探讨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前提是,双方首先得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接下来,才牵扯是否受LPR4倍之约束。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只能是尽量来主张实际损失了;具体怎么判,也要看法官的认定了。参考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透过案例看法院的处理原则:1.参照30%调低:文章一开头,我们举的例子就是如此,参照30%,但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因此调低到了20%。2.把日标准折算成年付标准后,再调低:假设,如前文,我们约定了千分之五,即日0.5%,那么一年下来的违约金为欠付货款的182.5%。显然是过高的。3.法院参照24%或LPR4倍来调低:如:“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以A公司逾期支付的***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的LPR是3.7%,那4倍下来就是14.8%。4.按LPR上浮50%:如:“双方于《***》约定,如未依约付款,剩余款项按日0.2%进行罚款。基于被告的电请,一审法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并无明显不当。”到底怎么约定违约金?1 第一、得有约定、得有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就会比较被动。如果由法院最终酌定损失,那就有不确定性。2 第二、担保物/担保人的重要性:如果对方能拿出土地/房产抵押、股票质押、“士绅人士”“明星公司”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那可以从长计议好商量。3 第三、法律技术上的处理:1)如果你占优势,可以往狠的约定。到不了法院,你收了违约金就收了;到了法院,对方要求法院调低时,你也要有个心理准备。2)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可以约定个日万分之五左右,折合下来就是个18%,基本体现了友好平等。如果这个标准都达不到,有句话怎么说来的,慈不带兵。3)雕琢文字。事先约定清楚若违约将造成的损失,如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并声明日后不以其他理由对该等损失的标准和计算进行抗辩。

代理合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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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的信用程度可分为若干等级,等级越高,信用越好,违约风险越小,利率水平越高?为什么错了

前半部分是对的,问题出现在后面,错误是利率应该是越低。

想要一份劳工合同范本,尽量全一点,福利和离职违约部分。

  2010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 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2010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2010年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2010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201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中的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合同签订后再增加补充协议算违约吗

法律主观: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 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违约后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 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演出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

演出合同 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履行未达到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演出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演出合同违约责任分别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演出合同双方主体有约定违约金的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法律其他规定。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法律主观:(1)责任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 侵权责任 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 侵权行为 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一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客观: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放弃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责任 属于“ 合同订立 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在合同未成立、 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未生效合同,也属于已成立的合同, 合同成立 后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 违约责任 非法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解除未生效 合同法 律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交给买方假货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是不能并用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并用。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法律分析:可以并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主要区别如下: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主要包括为了缔约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哪个严重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并且出现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自行约定,一般出现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客观: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等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他人违约而需要进行的补偿,在满足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下,违约方要给守约方进行补偿。

下列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下列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B.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要大于或等于违约责任赔偿的损失。D.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正确答案: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违约责任与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时间和起因不同。违约责任是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一方在缔约过错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方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违约的才需要承担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简述缔约与违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相同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相比较具有以下相同点:1、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 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缔约过失责任中,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4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性。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合同法》第42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违约责任最终得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表现后,赔偿性就成为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合同法》第 107条、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都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赔偿性特征。4、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另外,任何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也不例外,这一特性也同样贯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正是凭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何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具体责任,二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1、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常认为违约责任即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定义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3、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5、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6、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7、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8、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9、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10、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该负违约责任

法律主观:违约责任是不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  )。

【答案】:A合同尚未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且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16]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第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第九、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  第十、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区别

法律主观: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是不能同时主张?

是的,因为这两者是不同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和风险,所以不可以同时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有:(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等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他人违约而需要进行的补偿,在满足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下,违约方要给守约方进行补偿。

缔约过失是侵权还是违约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不属于违约责任,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2.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技术保密协议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违反保密协议要担民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要求雇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违约申请书

违约申请书15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我整理的违约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违约申请书1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本人系大学本科毕业生,于xxx被贵公司录取成为新进员工,并于xxx理解到贵公司所盖章的三方就业协议书。   由于xxx原因,本人过一段时间的慎重研究之后,很遗憾地,我正式向贵公司提出解约申请,期望贵公司能够研究本人的特殊情景,准许本人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出具解约函,声明终止三方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应。   对此,对贵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本人的厚爱表示由衷的感激,并对解约过程中给你们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xxxx 违约申请书2 尊敬的xxxx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xxx,是xxx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已与贵单位签约,但由于家庭及职业理想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望见谅!   我深知贵公司在同行业中是首屈一指的,不仅有雄厚的技术团队还有广大的用户群和良好的口碑,这样的公司今后的业绩定会蒸蒸日上,前途不可限量!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   人说养儿未防老,所以父母不让我离的太远,同时我希望能从事移动互联网行业做android开发,所以不能去贵单位工作,望贵单位领导谅解,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也将会给贵单位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公司领导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3月30日 违约申请书3 尊敬的学院领导:   您好!   我是xxx,xx大学xx院xx硕士生。由于签约前未考虑周全,现向您提出违约申请。现已签约的单位为xx公司,违约后的新单位为xx公司。   本科与硕士期间,我一直从事xx专业的学习与研究,xx公司与我的研究方向十分吻合,相对xx我更渴望进入xx行业工作。另外,考虑到自己以后有可能在xx行业创业,xx公司被业界认可的培训体系能够为我带来更多的学习机会。父母也希望我在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也跟女友工作的地方离得较近,避免每天浪费两三个钟头在上班的公车上。   去年十一月份,由于没能通过xx公司的招聘,又担心找不到工作,因此草率地签了xx。但是,今年四月份xx又向我提供了我渴望的xx工作。因此,我决定去xx公司从事xx工作,希望自己在xx行业有一定的建树。   基于以上原因,我向院领导提出违约申请。我深知违约行为给学院的就业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之前的不慎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   再次向您和学院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希望学院能够通过我的申请。 申请人:   xx年x 月x 日 违约申请书4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我是学院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届毕业生,已与贵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由于签约前过于仓促而未考虑周全,后来得知可以继续深造等原因,想申请贵单位允许和我解除协议,现向您提出申请,望贵单位领导谅解!   我深知贵单位在我国铁路行业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有异同寻常的地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我国支柱产业中的龙头行业,单位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贵单位成为学生心目当中求之不得的好单位。我相信在贵单位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贵单位一定会成为我国铁路行业中当之不愧的“旗帜”,能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更好的服务!   在铁道技术学院,我学到了很多。违约申请书。学校为我们创造了极好的学习条件与生活环境,使我能够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顺利完成学业踏上工作岗位。但面临选择就业单位时,从未走出过学校的我有许多困惑和迷茫,也许是年轻的缘故,在工作选择上,我还是没能考虑到所有情况。虽然父母开明,对选择工作之收集整理事尊重我的选择,但我逐渐意识到,父母日渐年老的身体,早已担不起儿女在外奔波的感受,作为子女,自己应该实际地考虑到以后长久的生活环境与肩负的责任,需要照顾父母。   古语云:父母在,不宜远游。自从读书以来,远离家乡,父母日夜煎盼,望子成龙之情,为父为母之心,天地共鉴。然而,学业不可无,读书七年,曾未能及时回家尽孝,行将毕业之时,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悔不当初,幸好还有机会补救。人说养儿防老,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逢年过节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我恳请学院领导同意我和原单位解除协议,回家乡工作,回到父母身边去。违约申请书。   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我知道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并深知此次违约会给母校就业工作带来不便,也可能会影响到师弟师妹们,所以我诚恳地向学校领导、老师表示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我在以后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会好好努力,勤奋工作,争取以骄人的成绩报答家庭、母校和社会 。   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和母校带来的资源浪费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恳请单位领导允许我与贵单位解除协议,到一个更适合我的岗位上去!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违约申请书5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是来自于大学专业的学生,已与贵公司签署了就业三方协议,目前由于个人原因而与贵公司违约,感到十分的惭愧与歉疚,望各位领导谅解!   作为一名还未踏出学校的大学生,我便失信于贵公司,是我的巨大损失,也是我终身的遗憾,做出这个决定,我也十分的不舍,同时也望贵单位领导谅解。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贵单位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另外此次违约实属个人行为在此再次向贵单位表示歉意!并期望您经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签名:   xx年xx月xx日 违约申请书6 xx单位领导:   您好!   我叫xxx,xx学校,xx系,已与贵单位签约,因xx原因想我贵单位违约。   (这一段称赞这个单位的话。)   (这一段详细写明违约原因,扯些个人问题,不要写自我又找了个好单位。异常强调违原单位是自我的损失。)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也将会给xx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xx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职责,履行与xx的违约条款。   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并期望您经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xxxx   x年x月x日 违约申请书7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好!我叫**是一名大四应届生,能有幸被贵公司录用是我的荣幸。我十分尊重也非常喜欢***,可是由于少年轻狂做事考虑不周全,导致这一状况的发生。同时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与麻烦,向公司道歉。   无幸和有理想有抱负的**人在一起,原因主要是感觉自身原因不适合进行长期施工作业,想找一份稍微轻松一些的工作,然后在****谋求到了一份稍微好一些职位。虽然单从个人愿景方面,来谈我很喜欢也很热爱***这份具有挑战又有意义的职业,而我实属不幸,由于个人性格的懒惰和松散因素,准确的说是缺陷却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更为遗憾的是不能再从****公司和**人身上学到更多的知识。   最后再次表示歉意,由于个人的因素给****公司以及大家所带来的诸多麻烦与不便给大家道歉。按照贵公司的要求赔偿违约金***元整人民币,其他事项不再追究。希望贵公司能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祝中*****事业蒸蒸日上,***美满生活!   申请人: 违约申请书8 尊敬的单位领导   你好!   我叫XXX,来自XX大学XX学院,因个人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   由于在贵单位,我的职位是软件研发,而我软件研发的知识非常有限,长时间的学校生活中也逐渐发现自己对软件研发不感兴趣。   而且这时我家中的父母又希望我能回去工作,人说养儿为防老,过年回家的当下,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过年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回家工作。   XXX(贵公司)科技含量高,拥有大量人才的地方,这样的.公司今后的业绩定会蒸蒸日上,前途不可限量。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   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XXX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任子行的违约条款。   对此,对贵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本人的厚爱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对解约过程中给你们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公司领导可以允许和我解除协议!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约申请书9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x学院xx专业xx级学生,由于签约前过于仓促而未研究周全,现向您提出违约申请。现已签协议的单位为xxxxx,违约后的新单位为xxxxx。   对于本次违约,我深感歉意。尽管我已向xx人事处及xx学院负责人作了诚恳的说明,也得到了许可和谅解,但我仍然要对因为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而给学校、学弟学妹们造成的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xxxx大学,我学到了很多。学校为我们创造了极好的学习条件与生活环境,使我能够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顺利完成学业走向社会。但面临选择就业单位时,从未走出过学校的我有许多困惑和迷茫,在工作地点的选择上研究得不甚周全。虽然父母开明,对选择工作地点之事均尊重我的选择,但我逐渐意识到,父母日渐年老需要照顾,作为独生子女,自我应当实际地研究到以后长久的生活环境与肩负的职责。所以我经再三研究,决定回工作。   期望领导能允许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选择回到自我的家乡工作。我深知此次违约会给母校就业工作带来不便,也可能会影响到师弟师妹们,所以我诚恳地向学校领导、教师表示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职责,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我在以后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会好好努力,勤奋工作,争取以骄人的成绩报答家庭、学院和母校。   再次向您和母校表示深深的歉意,恳请领导允许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   申请人:   日期: 违约申请书10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建设与管理工程学院工业工程专业20xx级学生,由于签约前过于仓促而未考虑周全,现向您提出违约申请。现已签协议的单位为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后的新单位为用友集团。对于本次违约,我深感歉意。尽管我已向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处及建设与管理工程学院负责人作了诚恳的说明,也得到了许可和谅解,但我仍然要对因为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而给学校、学弟学妹们造成的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西华大学,我学到了很多。学校为我们创造了极好的学习条件与生活环境,使我能够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顺利完成学业走向社会。但面临选择就业单位时,从未走出过学校的我有许多困惑和迷茫,在工作地点的选择上考虑得不甚周全。虽然父母开明,对选择工作地点之事均尊重我的选择,但我逐渐意识到,父母日渐年老需要照顾,作为独生子女,自己应该实际地考虑到以后长久的生活环境与肩负的责任。因此我经再三考虑,决定留在成都工作。   希望领导能允许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选择在用友集团工作。我深知此次违约会给母校就业工作带来不便,也可能会影响到师弟师妹们,所以我诚恳地向学校领导、老师表示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我在以后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会好好努力,勤奋工作,争取以骄人的成绩报答家庭、学院和母校。 再次向您和母校表示深深的歉意,恳请领导允许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   此致 敬礼!   xxx   xx年x月x日 违约申请书11 尊敬的重庆一中领导:   您好!希望耽搁您一点时间看完这封信。   我是东北师范大学20xx届毕业生XXX,我在看到贵校招聘的信息后于11月1日投了简历,之后接到通知在贵校进行了面试,面试过程很愉快,面试我的各位老师很有亲和力。经过几轮面试之后,我通过了老师们的考核。感谢您们给我这个工作机会,是对我的赏识我由衷的感谢   但是首先我要非常诚恳的向各位老师致歉,对不起!我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我决定放弃到贵校工作的机会,需要和贵校解约。我深知这样会给您们造成一定的不便,我诚恳地向您们致歉。同时也把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写在下面,下面的事实表达了我诚恳的态度和真诚的道歉,希望能得到您们的谅解,盼望得到您们的支持。   我是一名吉林省的免费师范生,能够与贵校签订就业协议签到贵校是我的荣幸。 违约申请书12 尊敬的××经理:   我叫×××,在本公司××部门从事××岗位工作。我于××年×月与公司签订了×年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广大同事的热心帮助和支持,自己也认真工作,为公司作出了积极努力。由于个人特殊原因,不得不提前辞职,按照合同约定必须支付违约金××元。由于个人经济原因,特申请减免违约金。   申请人:×× 违约申请书13 xx单位领导:   您好!   我叫xxx,xx学校,xx系,已与贵单位签约,因xx原因想我贵单位违约。   (这一段称赞这个单位的话。)   (这一段详细写明违约原因,扯些个人问题,不要写自己又找了个好单位。特别强调违原单位是自己的损失。)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也将会给xx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xx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xx的违约条款。   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并希望您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违约申请书14 尊敬的单位领导:   你好!   我叫XXX,来自XX大学XX学院,因个人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   由于在贵单位,我的职位是软件研发,而我软件研发的知识非常有限,长时间的学校生活中也逐渐发现自己对软件研发不感兴趣。   而且这时我家中的父母又希望我能回去工作,人说养儿为防老,过年回家的当下,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过年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回家工作。   XXX(贵公司)科技含量高,拥有大量人才的地方,这样的公司今后的业绩定会蒸蒸日上,前途不可限量。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   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XXX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任子行的违约条款。   为给公司带来的不便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公司领导可以允许和我解除协议!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违约申请书15 尊敬的(单位):   本人系(学校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很荣幸在20xx年的招聘中被贵单位所录用,并接受到单位盖章的三方就业协议书。   (单位)是全国一流的(行业内),本人十分的尊重也十分的喜欢贵单位。出于家庭考量及个人原因,本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之后,非常遗憾且正式的向贵单位提出解约申请,希望贵单位考虑到本人情况,准许本人解除与贵单位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出具解约函。   对此,对贵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厚爱与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对解约这一状况的发生且给单位带来诸多不便,向贵单位表示深深的歉意。   申请人:   日期:

劳动法 支付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这里的专项培训是指能够拿到专业资格证的培训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5万元,约定的服务期是5年,那么,每年应当分担的服务费就是10000元;如果劳动者在培训后工作了2年违约,这时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剩余3年的费用30000万元。

劳动法中规定培训违约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我的情况比较特殊希望得到答复

根据你的描述,建议如下:1、乙方培训所有费用为人民币50000元,这个约定是否合适,你要论证,请老师花了多少钱,总共多少人参加培训,出资的费用是否有这么多的。2、根据你们的培训情况,虽然签订了培训协议,但是你的离职,并不会造成公司多大的损失,虽然也明确约定了:培训期间若因故离职或违纪被辞退,则根据尚未服务月份支付违约金。3、可以辞职,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估计你辞职的话,肯定要分摊一部分培训费用的,但绝对不会这么多的,具体要承担多少,仲裁庭会根据看对方提供的举证资料和结合你的陈述和举证来确定的。

办理出口信贷的进口银行办理贷款无法按时收汇,面临违约风险,损失如何承担

办理出口信贷的进口银行办理贷款无法按时收汇,面临违约风险,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承担的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

保证金和逐日结算制度是如何使期货交易者免于违约的?

除了保证金和每日结算制度,还有强平制度,期货每天下午收盘以后进行结算,划转盈亏,当投资者账户权益不够持仓保证金时,期货公司会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未补充保证金的,期货公司会进行强平,这样就可以避免投资者违约风险。

合同违约后保证金能退还吗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后是否可以退还保证金,主要看违约责任由哪方承担和违约的原因是什么。如果违约是支付保证金的一方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违约保证金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后保证金如何处理:一种是退还支付方,另一种是被没收。具体是否被退还,主要依据合同违约的原因而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情况,应该退还保证金,如果是支付保证金一方原因造成的,那么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保证金、违约保证金、诚意金、排队费、管理费、押金等如何理解与应用?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诚意金,[1]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管理费的性质近似于手续费。 管理费的计算  管理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一次或分次付清。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费用率一般在贷款总额的0.1%~0.5%之间,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可采用签订贷款协议时一次支付;第一次支用贷款时支付;在每次支用贷款时按支用额比例支付等方法。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问题的提出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改革,八八年开始试点,九六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发展十分迅速,其成效已得到社会的认同。在近年颁布的《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中,正式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在监理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如今已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来。毫无疑问,监理在工作中,若发生不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不同法律之间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归责原则不统一,例如,《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对监理违约,《建筑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论其是否有过错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和监理属于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合同法》分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难看出,《合同法》在分则的委托合同中采用以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建设监理制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对监理的履约及违约行为方式理解不深,对监理违约责任的适用归责原则把握不准确,由此造成法律责任规定的混乱,而且,无论学术界还是工程界对该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不解决,将对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2监理的履约行为方式履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国家现行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文本并针对监理行为的特点,笔者将其履约的具体行为方式归纳为如下几种:(1)建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承包商、设计人或其它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例如,对业主提出选择工程总承包商的建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在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业主向设计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于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要求。在施工安全、施工组织等方面,监理工程师同样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因此,提出建议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重要工作方式。(2)指令 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的委托,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代表业主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对工程目标、内容及要求等就需要通过指令的形式对承包商提出。例如,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情况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3)检查 检查是监理的一种重要履约方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使用前的查验,对施工工序质量的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等。检查可以采用目测、借助检查工具进行实际量测,也可以运用一定的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同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时,可以视情况的需要采用抽查、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当然也可以在工程的某一个阶段或时刻进行全面的检查。(4)监督 监督的方式应该根据被监督内容的特点和重要性有所区别。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重要的部位和工序、工程施工完成后难于检查或出现问题后难于处理的关键工序和部位等,监理工程师应该对其施工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作业处于监控之下;对于那些不是十分关键的工序或部位,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法进行监督。(5)确认 确认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技术文件的确认,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审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如造价文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材料的进场审批等;二是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分项工程、重要工序、隐蔽工程等的施工质量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检查结果的基础上采用签认承包商施工记录的方式进行;三是对施工完成的重要分部和最终的工程项目实体,监理工程师通过组织工程验收来对其进行确认。(6)协商 组织协调、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十分重要的职责,其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包括工程有关各方的人、财、物、时间、地点的协调,也包括变更、索赔、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这些工作职责往往通过主持协商或参与协商的方式来履行。当然,监理工程师必须牢记,协商必须以合同为基础,独立、公正、科学地进行。值得指出的是,为了保证监理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有关的法律及委托监理合同明确授予了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力,如建议权、指令权、检查监督权、审核确认权、主持协调权等,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实践中,应正确利用这些权力,根据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来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1监理的违约行为方式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监理来说,应该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为业主提供管理及技术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违反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从上述监理履约的行为方式来分析,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1)越权 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谨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越权就是以作为的法律行为不适当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需要得到设计人的确认,如果监理工程师利用自己的权力,在未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再如,工程设计如果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设计改正,但这种要求应通过业主来实现,如果监理工程师直接要求设计进行改正,就发生了越权的错误。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发违约行为。(2)失职 监理工程师消极、被动地工作,不按照上述履约方式来履行监理职责,也就是以不作为的法律行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对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审批的技术文件,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或者,对于该签发的指令,未及时签发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等。这一类的行为都是明显的失职。(3)未尽职 监理的工作成效是建立在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及所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上的,其好坏有很大的伸缩性,对于上述的建议、检查、监督、确认及协商等履约行为,同样的工作内容,对不同的工程师来说,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做到这一点,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4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生违约行为,并不等于就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看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笔者认为,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应根据违约行为方式的不同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越权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果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从事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提高监理工程师在这一方面的履约意识,促使其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工作。在《合同法》分则的委托合同中对越权造成的损失即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违约行为,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正如本文前面指出的,《建筑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主要针对失职行为中未进行检查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这一种特定的违约行为,《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未指出特定的违约行为方式,二者不尽统一。笔者认为,监理的失职和未尽职的归责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监理工程师的过错行为造成违约,且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业主的损失,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众所周知,过错往往导致违约,但违约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由违约方的过错造成,有时违约是由他人过错造成,或者是多方共同过错造成,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单方造成的,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多方造成,则根据各方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处在较特殊的地位,和工程建设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较为复杂,每一阶段的工作都需要各方密切合作才能完成,责任关系有很强的关联性,当工程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时,很难简单地将责任进行划分。例如,工程材料使用前,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检查了承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后同意承包商用于工程,但事后发现材料实际上存在问题,业主因此遭受了损失,在该事件上监理工程师没有过错,不应该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再如,对于需要由监理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由于承包商未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致使监理无法完成相应的检查,监理也未再坚持检查,工程隐蔽后,发现留有隐患,此时,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均有过错,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会使监理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失责

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严格责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时,在具体的分则中,有一些违约责任又适用过错责任,例如:承租人因保管不善导致租凭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适用过错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严格责任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同时,在具体的分则中,有一些违约责任又适用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3、责任的性质不同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5、归责原则不同6、构成要件不同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9、行为形态不同10、责任形式不同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3.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5.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6.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16]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9.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10.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我国现行《合同法》采取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C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法律主观:一、我国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利于诉讼和仲裁。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 、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能够使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时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反合同时可以采用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之一,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 、支付定金 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 、 合同法定解除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民法典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2、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3、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单的说分为两大类 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又分为过错推定原则和一般过错原则 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学界也在理论上分为绝对无过错原则和相对无过错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您好,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一般来说,免责事由可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情形,包括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和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后者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关于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的主要规定有: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第2款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形,这种约定称为免责条款。原则上说,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存在无效事由时,应承认其效力。但是,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很重要吗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 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 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 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什么? 1、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2、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一般归责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违约责任与缔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何不同 违约责任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须承担的责任,条件是合同已经成立,尚未履行完毕, 而缔约责任的的归责是基于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要承担的责任,合同并未成立,只是双方有缔约的意向,这种责任也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过错方应给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信赖利益,但不超过合同正常履行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如果受害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基于该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起本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两大违约归责原则的对比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利于诉讼和仲裁。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络,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缺乏弹性条款,并且也欠缺传统民(商)法上的公平理念。 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故意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三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 四 故意责任原则和非故意责任原则 就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一O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故意,因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用 人单位故意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当然就应当赔偿损失。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中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因侵犯劳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劳动者或其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休息休假的权利。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的正当权益,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责的工作中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责的工作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中不致受到意外的伤害。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但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不应也不能剥夺。这种补偿责任双方不得预先免除,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伤亡不负任何责任”,这一条款也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责的工作中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呢?要弄清用人单位应负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就要弄清什么是过错责任、什么是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也叫结果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发生,就应当负民事责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了损失,不管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只要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这种损害是由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的。这是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很难证明他所受到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如果要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很难得到赔偿了。另外,我们社会主义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更应该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是由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否则,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以适当的补偿。 2、用人单位因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侵害其他用人单位权利的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就形成了侵权行为,原用人单位是债权人,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是连带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赔偿全部损失。 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之所以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够象一把“法锁”一样拘束他们自己。①本文拟就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具体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法律是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明确认定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该种明确责任的过程,即责任的判断过程,就是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在归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正确认定责任的一定的法律原则,即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②各国立法对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以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最初产生于罗马法。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了保民官阿奎利乌斯提交的一项法案,即《阿奎利亚法》。这部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内容,确定了“对偶然事件谁也不负责任”和“无过错则不受处罚”等原则。此后,在《阿奎利亚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学术解释和裁判官的判例,罗马法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备的主观归责体系。③大陆法系国家较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如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责任”。 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即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或过失,而是只考虑违约后果是否因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一种归责原则,其特点在于不考虑违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责任即告成立。严格责任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实践中,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著决定性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严格责任原则则一般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有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尽管在某些情形下过错并不是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 第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负担和内容。通常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和地区的合同中,以违约当事人有过错为责任要件,即所谓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在诉讼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负担,一般都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不要求非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而是在查明违约事实时,即推定违约方有过错,使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违约方就自己无过错举证,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对于违约没有过错,即可获得免责。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中,由于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违约方则无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如上所述,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实践中,该两类原则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并非是相互排斥的。随着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交易关系的日益多样,造成违约发生的原因及违约所致的后果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已呈现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二、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着一定的发展过程。 众所周知,最早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此有所发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也都是这样规定的。鉴于此,新《合同法》为统一立法和实践的不同理解和做法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要件,违约方免责的可能性在于证明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因此,在诉讼中,非违约方只须证明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违约方如无证据证明有免责事由,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均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与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因此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 第二,严格责任原则之下,有违约行为就有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并防止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寻求无过错以逃脱责任的现象,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有着显著的区别。侵权责任一般发生在不存在直接联络的当事人之间,法律上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就不应仅以损害发生为前提,在损害事实之外还应该另有理由,即可归责性。过错就是侵权责任的可归责性,只有对造成的损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责任,才不至于不适当限制人们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这本身就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因此,合同责任理应严格。④ 第四,符合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一向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也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原则发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违约责任同样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参加国,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最近几年公布的由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因此,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既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接轨,也符合国际合同立法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但在《合同法》的分则中对某些特殊的情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222条、第265条、第303条、第320条、第374条、第394条、第406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的规定。上述例外并未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形成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元化的科学归责体系,既符合国际合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更好地适应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理由。免责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联络在一起,它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⑤因此,对免责事由的限定是违约责任归责过程中一个主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免责事由可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情形,包括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和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后者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关于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的主要规定有: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第2款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形,这种约定称为免责条款。原则上说,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存在无效事由时,应承认其效力。但是,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 应该说,我国《合同法》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已形成体系,但并不能说完善,典型的如没有规定合同目的落空的免责事由⑥,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探索和研究。 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楼上的请勿误导!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希望此解答能给你以帮助! 试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工程延付违约金怎么计算?(合同延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一、工程延付违约金怎么计算? 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话,是按照国家标准超出10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的时间的话,就应当按照总额的0.5%的比例来支付,当然如果说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约定了合同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 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延迟违约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1、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一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2、一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违约以后,对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其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二、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工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不是非常的熟悉,因为毕竟很多的人员对于这样的一种工程,违约金都没有涉及到,所以他肯定是跟工程的一个总体的款项额度会存在着一些比例方面的关系,都是按照0.5%的比例来进行发放的。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第一,要支付施工合同款;第二,收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所得;第三,还会吊销当事人的施工执照等。施工合同逾期了的话,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赔偿。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计算的话,就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计算来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处赔偿违约金。

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内容约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约定违约金的原则:(1)约定违约金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2)如果不能评估守约方的损失额,最好不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其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今天刚签了三方协议,但是工资待遇、违约金、合同年限什么的都没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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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协议和升学违约

书面通知是什么通知?协议解除不光是你和公司的事 还和学校有关系正规的是需要公司把三方协议邮回你拿三方协议交到就业中心 告知解除协议这样学校才可以给你档案保留 或更新派遣否则 你的档案就邮寄到你三方协议签的那家公司去了!

第三方协议违约金选填是不用填吗

用填。因为根据三方协议合同范本规定,违约金作为一种赔偿方式,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就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因此,如果第三方协议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建议按照约定填写违约金金额,以免因未填写违约金金额而导致违约行为的赔偿问题。

考上公务员可以不付违约金吗

这个要看你跟单位的规定,一般来说,无论你干什么都是要支付违约金?

签了三方协议考上公务员算违约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三方协议范本第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经书面告知对方后,本协议解除“。 入伍、考取国家公务员不算违约,因此无须交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考上公务员要不要交纳违约金

要与企业协商的

考上公务员,对于签过三方协议还有效吗?还用交违约金吗?

是的。 三方协议范本第十一条: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经书面告知对方后,本协议解除。 这一条体现了国家鼓励应届毕业生继续升学、从军、考公和参加志愿服务的政策导向,任何单位不得阻拦。因为公务员有这种优先录取权,所以不会理会你之前是否签了三方。 公务员录取以后,你只需要拿着《录取通知》和自己起草的书面说明给这个单位,三方协议就解除了,不必缴任何违约金。

请问考上公务员,对于签过三方协议还有效吗?还用叫违约金吗?

如果在就业协议上没有特别说明考取研究生或考取公务员等自动解除协议的话,就不会存在像有人说“考生公务员,所签的3方协议自动失效”的问题,原来签署的三方协议依然有效,要按照签约的有关约定解除就业协议。从自身发展、诚信及为以后学弟学妹就业的角度考虑,建议如下:一、接到公务员录用通知后试着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沟通,看看能否不交或少交违约金;二、如果单位考虑到你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免除或少交违约金的话,皆大欢喜,如果沟通无效单位执意要求你全额交违约金的话,你还是想方设法交上吧,以免因小失大,甚至影响到你公务员录用。

比亚迪违约三方和解约函什么时候会寄回?

比亚迪违约三方和解约函会在一个月之内寄回,最快是7天寄回。解约函: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解除合同向对方提出的函件。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人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解约函合同证明书范本:兹有我司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编号:********),因*****公司的项目计划调整致使《*******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双方友好协议于****年**月**日解除《******协议》,并且我司与****公司的各项费用已结算完毕。特此证明!****公司。公司简介:比亚迪品牌诞生于深圳,于1995年成立,业务横跨汽车、轨道交通、新能源和电子四大产业。2003年成长为全球第二大充电电池生产商,同年组建比亚迪汽车,比亚迪汽车遵循自主研发、自主生产、自主品牌的发展路线,矢志打造真正物美价廉的国民用车,产品的设计既汲取国际潮流的先进理念,又符合中国文化的审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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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约金怎么算的,考上公务员要不要交纳违约金

考上公务员不需要缴纳三方协议的违约金,因为三方协议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三方协议范本第十一条: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经书面告知对方后,本协议解除。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交违约金取决于,你在签协议时有没有明确注明:如果你考取公务员,此协议自行作废之类的话。如果当初没有声明,你就应该支付违约金,当然了,你可以和他们协商解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拓展资料签订三方协议,对于报考公务员是没有影响的,可以放心大胆地报考公务员考试。应届生身份的关键在于档案和组织关系究竟在哪,如果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要求提档,那就意味着失去了应届生身份,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提档,那一定要记得把档案放到学校或者人才市场,即可继续保留应届生身份。对于考公的同学来说,当年毕业的应届生,三方签订了也没有多大的影响,择业期内的,档案在人才市场或者学校的也是没有影响。但是事业单位报考就要注意了,因为有些事业单位界定应届生需要带空白三方。如果你所报的岗位要求应届生,那就要注意了。

甲将物品交付给乙保管,乙卖给丙。甲对乙有什么请求权?有基于合同法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么?若是有,

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了,赔偿的损失额,合同法第113条有规定

保管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一、 保管合同 有哪些 违约责任 1、《 民法典 》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 孳息 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 管辖 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 诉讼 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 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保管 合同违约 责任?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当事人签订保管合同的,其中可以约定日后产生纠纷的时候解决的方式,常见的就包括约定起诉的法院、约定仲裁等等。而要想解决保管 合同纠纷 ,就应当知道如何解决保管合同纠纷。不论如何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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