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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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70条规定了哪些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哪些案件不能由自诉起诉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 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请详细点,谢谢!

可以的。刑事诉讼中能提起民事诉讼。据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的财产被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处置,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状提交几份

法律分析:需要四份。刑事上诉状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检察院一份。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刑事上诉状的需写明:(1)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2)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3)上诉人因X案,不服X民法院X年X月X日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4)具体的上诉请求;(5)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状提交几份

法律分析:需要四份。刑事上诉状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检察院一份。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刑事上诉状的需写明:(1)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2)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3)上诉人因X案,不服X民法院X年X月X日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4)具体的上诉请求;(5)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自诉起诉状怎么写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的写法1、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2、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3、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4、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5、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的格式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自诉人:代书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份

刑事自诉无罪辩护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一、刑事自诉无罪辩护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上诉状 无罪 辩护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 律师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 一审 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 公诉人 发表的 公诉 意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某犯 寻衅滋事罪 罪名 不成立,也不符合任何 犯罪构成 要件。 第一,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从王某的供述和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是王珍给王某打的电话,让王某给成某和耿某打电话,并接他们一块去事故现场,而不是起诉书说是 交通事故 发生后“高某、周某、王珍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前来帮忙,王某又让耿某、成某前去帮忙打架”。在成某的供述中说:“王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 出车祸了 ,让我过去,然后高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打起仗来了,让我叫上几个人快过去,之后周某、王珍又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快过去,并说让叫上几个人,我叫上了成某某、严某小振去了现场."。由此可见,在事故发生后,是周某王珍让王某给耿某和成某打电话,不是王某自己决定主动给成某和耿某打的电话,王某打电话时也并没有说让他们去打架。 第二, 从犯 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王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在高某与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周某先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去事故现场,之后王珍打电话告诉王某高某出交通事故了,让其过去看看,并让王某给耿某和成某打电话,让他们也去看看,帮着处理事故,没有让他们帮着打架的意思。而且从王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当王某给成某打电话要他去事故现场,成某曾问王某:“用不用带刀子”,王某回答:“不用带,是处理交通事故又不是去打架”,这句话明显的可以看出当时王某的主观心理态度,王某找成某和耿明去的目的不是去打架,何况是周某和王珍让王某叫成某和耿某去的。第一次开庭时我也讲过,由于当时王某等不知道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现场的情况,出了交通事故,打电话叫几个亲朋好友最正常不过。叫几个人去的目的,不管是抢救受伤人员,还是协商处理事故时人多能帮着拿主意,这些都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的,所以王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打架、 寻衅滋事 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前一次开庭耿某的当庭供述以及以前对他的讯问笔录,当时王某在到了交通事故现场附近后,曾对耿某说:“你们先在这里等着,我去处理一下事故”然后耿某等三人在原地等待。耿某也当庭确认王某当时没有说让让他们去打架,这一点应当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再者王某到离本案现场较远的地方协助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耿某等人在离事故现场很远的地方发生了打斗,等王某走到打架现场时,打斗已经结束。由此看见,王某当时根本就不在打架现场,对于双方因何发生打斗,怎么打的,王某则完全不知情。对于该案的发生王某并没有预料,更没有实际参与,同时结合案发的其他具体情节可以看到,王某在本案发前没有寻衅滋事或其他犯罪的故意,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也没有授意耿某等人和他人打架,王某也没有直接参与、实际参与互殴行为。 所以,无论从主观方面来看,还是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王某都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也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法律 证据 方面来讲,认定王某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王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没有充足的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王某当时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反而证明王某无罪的证据比较充分。因此,本案对王某定案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得出唯一确定王某具有犯意,构成犯罪的结论。 刑罚 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如果认定王某有罪,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根据 疑罪从无 、罪 刑法 定的原则,王某应当是无罪的。 第四、按照 共同犯罪 理论,要求各共犯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从王某对其他人的言语和行为,以及王某对本案后果的认识因素和心里态度综合来看,王某自始至终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何谈犯罪与共同犯罪之说?那么至于耿某等人认为王某打电话给他们,是要他们去帮忙打架,则是耿某等个人自己的错误理解。由于他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的行为和后果与被告人王某均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本案对于被告人王某来说,不仅关系到其罪与非罪的事情,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还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二、做刑事无罪辩护需要什么前提条件 1、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 法规 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 、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 》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 追诉时效 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自诉案件 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刑事上诉状简介: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 二审 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的规定中,当事人在具有充分的证据和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为自己辩护的,这是属于公民的权利,法院人员应当作以回应,保证每一个拥有正义和合法的公民。当事人的辩护词可以寻求专业人士问自己陈诉,但是所有的内容都应当遵循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