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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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2)

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二、言语行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言语行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而是有目的地通过语言完成若干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即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语言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们利用语言来传达词语的字面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而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人所产生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当然,一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一种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行为”(语内行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行为”(语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认为一个施为性行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一个行为而实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个间接的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而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言语行为而实施的。同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行为。他把本身有差异的语外行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通过把语外行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心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言语行为之分类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关注语言行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称之“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手(他认为英语中大概有一千到一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行为 2 ) Exercitives施权行为 3 ) Commissives承诺行为 4 ) Behabitive,表态行为 5 )Expositives阐述行为 Wilkins却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方面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Austin的“判定”与Wilkin。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而Austin的“阐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又之,在Wilkin。的分类里,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一席之地。 《人门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言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言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言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力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suasion>);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强调各自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行为混为一体;2)并非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一致的原则。而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观决定。 Searle一直试图对言语行为进行一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而进行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要说明不同的行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态(psychological state)。运用这些原则,Searle进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言,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自己的观念; 2 ) directive。指令,让受话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人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生或改变。

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3)

1965年,Searle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言语行为”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雏形,并在他1969年出版的《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建构了他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框架。此书的出版标志着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即我们所称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1)和Austin一样,Sean。也认为说出某种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如做出陈述、发出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等;说话即在行事,意义等于某种行为,所以它声称语言研究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1969;17). 2) 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与语言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上。(1969:4)他认为:“语言学哲学是试图通过关注个别语言中具体语词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来解决具体的哲学问题,而语言哲学是试图对语言的某些普遍特征,如所指、真理、意义和必然性,从哲学上给以明晰的描写。”在他看来,语言学哲学可以看作某种方法的代名词,而语言哲学可以看作某一学科的代名词。他(1969;4)明确指出,他虽然有时使用语言学哲学,但是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 3 ) Searle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Sauss,所说的“语言”这一范畴。言语行为的实施必须遵行语言的规则,因此必然牵涉到语言的许多形式特征,但Searle认为,任何纯粹研究这些形式特征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还必须说明这些特征如何被用来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任何一句话,在一定的语境中必定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反之,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必须通过某一句话语方能实施。 4)在Searle看来,很难说对句子意义的研究和对言语行为的研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研究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当然,这种观点有人接受,有人提出异议。 5)在(言语行为)(1969)中,Searle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在他看来,locutionary act只不过是illocu-tionary act的一个类。发话行为是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是通过做出指称或断定来完成的行为。 6) Searle认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跟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并不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发话行为只是说出词、词组或语句,而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定的条件下并怀着一定的意图来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因此,我们可以完成一种发话行为,而没有完成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也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发话行为来完成同一种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如: ( I ) W ill John leave the room? ( 2 )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 3 ) John, leave the room. (4) If Only John would leave the room? (5) If John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the room. 在Searle看来,这五句话语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但在不同的场合,五句话实施了不同的言外之行为。 (六)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 既然Searle把使用语言看作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社会行为,那么应该遵行哪些规则呢?前面我们提到Searle的老师Austin曾提出过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恰当条件。在此基础上,Searle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使它们更完善。 在制约人们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的各种规则中,Searle首先区分出两大类: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调节性规则调节独立地存在于规则之外的行为或活动。构成性规则则不同,遵守构成性规则本身便构成或产生某种形式的行为或活动,违反了构成性规则,这种行为或活动就不存在了。Searle区分这两类规则的目的是要说明使用语言这一种社会活动应遵循的是构成性规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通过语言来实施某一行为,例如“命令”,我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如果我们违反了其中的一个规则,我们就不能有效地发出命令。 任何两个人在进行语言交际时.不论说话人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不论他想要实施什么言语行为,交际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具有语言交际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说话的一方必须能够按照所使用语言的规则成功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一方也必须能够按照所使用语言的规则正确地领会说话一方的意图。 (七)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1)对行事行为的5个分类Searle (1979 : 12一20)把行事行为分为以下5类: (1)断言类(assertives ) (2)指令类(directives ) (3)承诺类(commiasives) (4)表达类(expressives ) (5)宜告类(declarations Searle的分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这样的分类是相当概括的。要把那么多种言语行为归纳成若干个大类是很难做到的。不过至今没有人突破他,提出更合理的分类。这也是大家至今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分类的原因。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常规昨非常规的间接言语行为 1975年Searle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为认识言外之力的本质,解释言外之力和句子形式或规约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言外之力和说话双方共有知识、会话原则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从而弥补了他早期经典理论的不足。Searle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目的在于想要说明和解释下面两个问题: (1)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说话人在说出一句话来表示一定意思的同时怎么又表示另外的意思? (2)从听话人的角度来看,听话人在听到这样的话语之后有是如何理解到说话人要表达的另外那层意思的? Searle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之间之所以能传达出多于或有别于话语字面意义的含义,他所依靠的是他和听话人之间的共有知识,这其中包括语言和非语言信息,以及听话人所具有的一般的分析和推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