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阅读 / 问答 / 标签

社保里面的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近来有许多人都对 社保 里的 医疗保险 包括哪些内容比较感兴趣,但其实大多数人对社保里的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内容都不太了解,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社保里的医疗保险有哪些内容 1、普通医疗保险 这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能够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其投保方式一般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主要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是医疗保险的种类之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作为 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参保,无需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 3、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个人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二、交 五险一金 的现实好处 国家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工伤 保险、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生育 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且经 工伤认定 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 5、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津贴 。 6、 住房公积金 是职工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或 户口 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上面的内容就是小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 对社保里的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内容做出了详细介绍。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医疗保险是什么

有两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医疗保险有哪些

医保险种有商业医疗和社会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等,商业医疗保险险种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以及疾病保险等。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相比其他保险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报销医疗费用,而不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所以医疗保险是补偿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性质来划分,医疗保险可以划分为社会性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社会性医疗保险也即是医保,医保是国家给我们提供的一项福利,奶爸再啰嗦一句,大家一定要把社保配置好,这对后续配置商业医疗险很重要!如果不知道社保的具体作用的话可以看这里了解:《社保的最新解析,到底有什么用途?》商业性医疗保险也即是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险,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医疗险、百万医疗险、防癌医疗险、高端医疗险等等。总而言之,医疗保险是包括了社保和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其中缴纳社保是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利条件,配置商业医疗保险也可以很好地补充了社保的保险范围。

医疗保险和医保的区别

医保和社保具有下列区别:1、范围不同。医保是社保的一种,社保包含医保,社保包括的范围更加广泛;2、概念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医保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3、作用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说,你可以把钱放在医院跟医院达成了协议,在里面看病比较优惠的,这个医疗保险你可以到当地的医疗机构咨询,我没法给你提供很详细 的资料的,没个地方都有不一样的收费的,至于需要多少钱吗?你可以一次性交清也可以没年交一点,交费也是不一样的,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金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三、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在哪里交

导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从而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那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在哪里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在哪里交  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当地社区缴费,也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城市服务版块中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进入以后点击社保缴费。  参保人员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市民卡到对应的银行网点柜台缴纳保费。农村居民:想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可以去村委会申请参加,如果之前已经参保只需要缴纳参保费用即可。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去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即可。在校学生:如果是在校学生,将有学校统一收集参保费用,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除了持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费用缴纳,现还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缴费,步骤参考如下:  (一)登录医保所在地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网上办税厅”,注册登录后点击“自助缴费”模块。  (二)点击查询应缴费金额,绑定银行卡确认支付即可。  (三)网络自助缴费完成后,缴费人可以通过地税局官网实时查询缴费情况,如需办理完税证明,可以打印缴费记录前往当地地税分局办税厅进行完税业务办理。  目前银行也开通了医保网上缴费渠道,可以登录银行官网,点击“医保社保缴费功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上缴费平台”,输入医疗保险号和姓名点击查询,按金额进行缴纳即可。

医疗保险什么意思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十五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产生的费用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社保中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2]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3] 截至2022年10月,已有2860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内67%的已上市罕见病用药都在其中。10年间,中国医保参保人数从5.4亿增加到13.6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是医疗保险

看病减免费用

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

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在保障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在保障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什么叫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具有两大职能:一是风险转移;二是补偿转移。所谓风险转移,是指把个体身上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受同样风险威胁的其他成员。补偿转移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因疾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保人员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什么是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一项社会福利保险制度,为补偿劳动者或城乡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国家财政补贴,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对参保人患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给予参保人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社会医疗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由就业单位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事宜。 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小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登记时间通常为每年9月-12月,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者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决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社保中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是医疗保险?

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医保后对退休职工有哪些照顾?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年老体弱,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正是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工作重点。因此,国务院在《决定》当中针对退休人员专门规定了一些照顾性政策: 首先,明确了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这是一项基本政策,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其次,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付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因此,《决定》除了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要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大,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除此之外,《决定》还进一步明确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时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既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竟争的机会。我想,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以后,你们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认识就会更加深刻了。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一般是分为两种: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的医疗保险。大部分的地区已经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并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看病的话也不再分城镇和农村。详细的讲解可以看下这篇文章了解下:《医疗险是什么?有哪些?》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我们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范围或是比例的报销。一、基本医疗和商业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国家的一项福利,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政府、单位和个人需要强制缴纳,可以基本解决生病问题,是国家给予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其实就是作为医保的补充出现的,更全面的保障我们的生活。市场上主流的医疗保险产品分为4类:住院医疗、百万医疗、中端医疗、高端医疗。二、两者的区别免赔额:免赔额相当于医保报销的起付线,比如城镇职工门诊免赔额为1800元,门诊低于1800元的,社保不给报销。商业医疗保险的免赔额是在1-2万之间,大部分的商业医疗保险免赔额是1万,低于1万的是不给报销的。报销范围: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范围有所限制,仅限定在《国家基础医疗保险目录》中,目录外的不保。商业医疗险是社保目录内外的都保。报销比例:基本医疗的报销是根据社保目录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每个地区的报销比例都不一样。多数的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内都是100%报销,报销比例比较高。续保: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一直续保缴纳,商业医疗保险一般是一年期的短期险,到期后需要重新购买审核,目前也有保证续保的产品不用重新续保审核。投保条件:基本医疗投保对于年龄以及健康状况没有什么要求,都是可以参保的。商业医疗保险对于投保年龄有一定的限制,健康要求的话也会严格些,投保前需要做好健康告知的问题。奶爸总结:基本医疗是我们一个最基本的保险保障,遇到重大疾病时基本医疗也会有一定的个报销额度限制,对于范围也不是很广泛,商业医疗保险是对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最好补充,建议是一起搭配考虑。

什么叫医疗保险?

花光你的钱不说 病还````

医疗保险包括啥

  1、医疗保险包括的项目,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目前分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2、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啥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办理流程如下: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医保卡复印件;3、医疗费用原始发票;4、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盖医院公章):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出院记录等;5、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6、出院证明;7、所在学院出据相关证明:放假、实习、休学证明(写明原籍或实习地)等。办理医保的相关事项:1、参保对象。各类在校全日制学生、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参保范围。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就医问题,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大学生医疗保险只能在本地使用,不可以在外地使用;3、缴费标准及参保待遇。大学生医保基金由两部分组成:(1)参保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政府补助。目前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医疗、大病门诊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险是什么?

城乡居民医保是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但其实有人并不知道这个保险是什么,具体是做什么的。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用?城乡居民医保最关键的作用就是为参保人提供看病后的报销,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都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城乡居民医保的好处:1、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2、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3、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医疗保险都保些什么

医疗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的一般性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费、医疗费、检查费等;2、住院保险。一般情况下住院的费用相对来说高一些,因此住院费成为一项单独的保险;3、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是因病人需要做手术而产生的全部费用;4、综合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它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其中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费用;5、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对一般家里来说需要承担难以承受的费用,这种保单的金额比较大。社保缴费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4%,职工个人缴纳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15%,职工个人缴纳2%;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5%,职工个人缴纳0.5%;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6%,职工个人不缴费;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2%,职工个人不缴费。综上所述,社保是由单位和个人来进行共同承担,对于不同的险种所存在的比例就会不一样。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主要保健康。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医疗保险是啥,急!

医疗保险个人怎么交本文从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角度,介绍了医保个人交费的政策、流程、资金来源以及费用报销等内容,并介绍了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1、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政策医疗保险个人交费是指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人所在地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当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2、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流程(1)申请参加医疗保险。个人需要在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2)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助缴费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3)领取医疗保险卡。个人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领取医疗保险卡,使用医疗保险卡可以在医院挂号、取药和就诊等活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资金来源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个人自身的费用,即个人参保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是政府补贴,即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补贴。4、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费用报销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费用报销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参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报销;二是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补贴,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报销。5、常见问题(1)如何办理参保手续?个人可以在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2)参保后如何领取医疗保险卡?个人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领取医疗保险卡,使用医疗保险卡可以在医院挂号、取药和就诊等活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文从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角度,介绍了医保个人交费的政策、流程、资金来源以及费用报销等内容,并介绍了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本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政策和流程,从而更好地参加医疗保险。本文介绍了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政策、流程、资金来源以及费用报销等内容,并介绍了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本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的政策和流程,从而更好地参加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哪些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办理条件如下:1、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2、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3、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4、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包括啥

1、医疗保险包括的项目,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目前分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2、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险是为了减轻职工由于疾病或者是其他身体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担,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花钱治病而降低过多,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一种。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作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什么 ,

就是你生病住院有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是什么

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在保障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在保障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什么如下: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具有两大职能:一是风险转移;二是补偿转移。所谓风险转移,是指把个体身上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受同样风险威胁的其他成员。补偿转移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因疾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保人员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险指的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在保障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为了补偿劳动者因为疾病或意外风险导致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则是健康保险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总而言之,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对参保人员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进行一定比例报销的一种保险,可作为社保的补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险是什么意思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社会保险项目。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念、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等。一、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租陪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因此,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二、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报消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四、医疗保险待遇1、疾病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断工作而给予的物质帮助。疾病津贴一般按照被保险人的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一般能为被保险人工资的50%-70%。疾病津贴是针对职工劳动者而言的,不具备职业劳动者身份的人不应享受疾病津贴。2、医疗救治费。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救治所花费的相关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3、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各国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补助的同时,也应向他们的亲属提供类似的服务。受供养的亲属包括没有收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赖被保险人赡养的父母等。我亩橘国现行医疗保险由政府确定服务范围和标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实施的面向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进行筹资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二弊耐蠢、适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按6+2的方式筹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医疗保险和医疗保健的区别?

医疗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通常分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目的是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健是通过提供与药物治疗相关的服务,达到改善病人生命质量的效果。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也不存在从属关系。

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的区别?

这种问题比较白痴!

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体系如何

澳大利亚最早的医疗服务主要是由慈善机构提供的,现行医疗制度是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形成的。医生和护士都接受过专业教育和专业培训,边远的农村人口也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进入20世纪后,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职能不断扩大,广泛开展接种疫苗,积极预防和治疗结核病、性病和吸毒等活动,还提供产妇津贴和住院救济金等。不仅对参加医疗保险者免费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也对那些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许多方面免费提供一般的医疗服务。因此公民体质有明显的改善,男性预期寿命比19世纪增加20岁,女性预期寿命则增加23岁,婴儿死亡率也呈现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在澳大利亚,老人、儿童、妇女受法律保护,政府鼓励生育,生得越多,补助越多。 完善的医疗体系 澳大利亚的医疗保健制度是一个覆盖全民,人人受益的体系,它是西方国家中最完善的医疗体系之一。据1993~1994年统计资料显示,澳大利亚拥有1142所医院,其中公立医院700余所,平均每1000居民拥有病床32张。1994~1995年,澳大利亚全国共有开业医生458万人,注册护士16万余人,还有牙科医生9100人,配镜师2200人,药剂师129万人。1984年出台“医疗照顾制度”,被认为是澳大利亚医疗政策的里程碑,除低收入外,所有公民均需交纳相当于个人收入15%医疗保险金,凡交纳过保险金的公民均可获得医疗照顾卡,持卡人在公立医院可享受免费治疗、检查、出诊、住院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除急诊手术外,一般手术需要预先登记,有的要等上几个月甚至一年,但病人可选择医生,选择手术时间,不过必须向医院适当交费。此外,如果有钱在私立医院随时即可手术。其次美容手术、口腔等均需自费。医疗照顾津贴计划和药物津贴计划是医疗照顾制度的重要部分,病人住院一般期限为3~12天。澳大利亚人认为在挽救一个危重的年轻生命时会不计成本,而对年事已高,身患绝症,毫无救治希望的人身上投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一种浪费,所以该国是世界上最先使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远程医疗服务 由于澳大利亚是一个面积广阔,人口稀少的国家,为对住在边远地区的孤立居民点和家庭,借助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和先进的交通工具提供空中医疗服务。澳大利亚空中医疗服务机构甚多,现以“皇家飞行医疗服务队”为例:该部中心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悉尼,并在各州都设有分部,有17个医疗基地,拥有40多架飞机,全天候服务,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如果有人生病或遭意外,便可向该服务队发出信号,值班医生根据情况或通过无线电发出诊断处方,或派医生乘飞机出诊,或将病人接回医院治疗。该服务队每年飞行里程约1200万公里,救治病人约20万人次,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经验最丰富的空中急救中心。 澳大利亚的医疗保健业非常发达,该行业的产值占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的8.4%。有超过1,100所医院,其中六成以上是公立医院,平均每千人拥有4.5张病床。约有4.2万名注册医生和19万名注册护士。联邦政府既承担患者一般的治疗和药物费用,又为公立医院、居民区卫生保健设施、旅店、家庭和社区的卫生保健等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根据宪法规定,州和地区政府有责任为人们提供切实的医疗服务,包括大多数急性病和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各州和地区还向人们提供多种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学校保健、口腔保健、母婴保健、职业保健、疾病控制和各种健康检查。地方政府承担的主要健康责任则在环境控制方面,如垃圾的处理、洁水的供应和健康检查等。地方政府还提供一系列的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和预防性的个人免疫服务。 医疗保障制度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1973 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但由于收入不同,所缴纳的医疗保险金额也不同,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其做法是每一个参保人都要缴一笔费用作为“保险基金”,缴纳工资的 3% 为“基本保险费”,另外,根据收入不同,再缴纳数额不等的“累进保险费”,高、中、低收入者分别交纳工资的 5% 、 3% 和 1% ,然后政府补助 30% 的健康保险费用。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 40% 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分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 75% 的费用。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私人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 PBS ),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PBS 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 PBS 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 2.6 澳元,当年支出超过 135.2 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 16 澳元,不足 16 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 312.3 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 2.6 澳元。

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

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调研的主要内容,第二个可以描写调研中存在哪些问题,第三个可以描写关于这些问题的改进建议。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一】近年来,在保山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化解了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看病难”“看病贵”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近期,我市对医保基金分配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的影响开展了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调研情况及存在问题通过开展调研,我市未发现因分配下达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额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预期有差距,导致定点医疗机构以“医保基金用完”为由推诿病人的现象。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让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自费院外购药的现象,但不突出。例如:2017年6月初退休干部云某到保山市医保中心反映,其在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9日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要求在该院门诊自费购买共计12162元特殊材料的情况。保山市医保中心根据这一线索于2017年6月9日和6月14日对该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场抽取了患者病历、检查及治疗情况材料,与医护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调查核实,云某在住院期间的确存在被要求到门诊自费购买医用材料的情况,将本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材料费6394元转嫁给患者自己负担。对此,保山市医保中心对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予责令医院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学习,要求切实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的处理;同时要求医院重新对自购材料费用进行结算,退回患者自费费用5434.90元;并根据《服务协议》对医院处以扣除医院结算费用24324.00元的处罚。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我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开始试点推进,目前我市已形成了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开展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的体系。根据年初预算情况,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开展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和DRGs付费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总额预付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等方面是行之有效的。但由于医疗机构对分配的指标在医院内部被层层核定到科室、医生,部分医务人员对指标的平均数概念错误的理解为个案的限额,导致出现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将本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被安排到门诊自费购买的现象发生。三、采取的应对措施针对上述情况,我市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以下措施杜绝相关问题的发生:1、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指标。医疗保险采取的是“以收定支”的收支管理模式,在制定指标时结合基金的征收情况,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费用情况科学核定。核定后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可纳入服务协议进行管理,保证服务协议的操作性。2、为防止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情况,通过协议管理的方式,专门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处理办法。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利用智能审核系统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遏制住院期间院外购药的情况发生。3、鉴于疾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防止因指标核定偏差带来的问题,我市出台了超指标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2016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末的清算结果,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1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全额承担;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2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90%,医疗机构承担10%;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3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85%,医疗机构承担15%;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5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80%,医疗机构承担20%;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70%,医疗机构承担30%。四、意见建议基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建议一是卫计、人社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特别是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的督促检查,对不合理行为给予相应的惩处,并予以通报,切实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充实医保基金;三是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引导,落实分级诊疗措施;四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级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为基层提供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林敏)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二】班级:民族学系劳动与社会保障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实践主题: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时间:2014年12月4日地点:_市万州区高笋塘广场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旨在改善农村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给农民带来的切实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尝试以及其取得的伟大成果。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临的重要环节,但是看病贵看病难的情况并没有完全随之而去,而医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使之日益完善,服务于民。关键字:农村;医保;问题;建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60%多,但是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社会保障滞后,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妨害了社会稳定。农村医疗保障突破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死角也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新曙光。可是,农村医保正处在发展前期,问题迭出,势必会阻碍其发展进程。本文旨在探索其出现的原因,提出建议解决问题使之更加完善,服务于民,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理论上来说,主要是依靠社区居民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多方面筹集资金,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中国农村的合作医疗,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足迹,也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世界卫生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曾说,“初级卫生人员的提法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人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生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的、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式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为:1.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当时是以“合作社”的形式举办医药卫生事业,实际上是一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萌芽。在建国初期,由于资源有限,选取了城乡有别的福利提供原则,是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之外,缺少医疗保健的农民采取自发的互助形式来解决医疗问题。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阶段。一些地方如山西、河南等地出现了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共济。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医疗保健站,实现了农民“无病早防、有病造纸、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愿望。12.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与发展在卫生部肯定了米山乡的做法之后,其经验在全国部分地区得到推广。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促使其进一步兴起和发展。1960年2月中央肯定了合作医疗这一办医形式,并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将这种制度成为集体医疗保健制度。21960年5月18日《健康报》在社论《积极推行基本保健医疗制度》中肯定了这种集资医疗保健制度的办法,这对于推动全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时,全国农业生产大队举办合作医疗制度的已达40%。“新兴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大力推广。据世界银行(1996年)报道,当时的合作医疗费用大约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20%,却初步解决了占当时80%的农村人口的医疗保健问题。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保健制度。3.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农村推行了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有的“一大二公”“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解体,农村合作医疗也随之大幅衰减,1989年的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5%。3二、农村医疗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农村医疗保险现状1.农村保障水平低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而在农村100个人中,只有12人不同程度地享有商业或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在大中城市这个数字则为54。从1999年正式实行的社会保障改革,至今已有10.895万人受益,其中近65%都是城镇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而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率极低,作为各种商业和社会保险中覆盖面最大的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不足20%。而且,农村79%的农民自费医疗,保障水平低。中国社会保障仅仅在城市开展是远远不够的,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2.农村投资不足,城乡差距大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沿袭的是向城市倾斜的思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失衡,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却只占有30%的卫生资源。农村医疗保险资金严重不足。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地方财政吃紧,许多村的集体经济已所剩无几,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补贴减少,农村卫生资源将更加匮乏。3.“因病致贫”现象严重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供给逐渐市场化,自费医疗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服务费用不断上涨,“因病致贫”、“有病难就医”在农村已不是偶然现象,农民对看病就医心存隐忧。近年来农民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许多农民已无力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形成“小病拖,大病抗”的普遍局面。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矛盾突出,必须改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否则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如计划生育、传染病、流行病的管理控制等问题,都将面临严重的挑战。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缺乏激励机制农民参保热情不高,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目的,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大病医疗负担。而患大病具有偶然性,因此,农民会因为患大病的几率小而不愿意保险费参加统筹。其次,管理存在漏洞,筹资力度不够,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违反中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试点指导原则的做法。此外,忽视地区间差异,造成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农民医保的问题。(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滞后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2014年10月颁布实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三】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和分月安排,5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秀波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对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市中医院、市医保局,听取了市人社局关于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原居民医保)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原新农合)三部分构成。(一)职工医保。全市参保8.15万人,参保率96.47%。2016年基金收入23963.97万元,基金支出14463.78万元,基金当期结余9500.19万元,累计结余30800.82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可保障月数为19个月。(二)原居民医保。全市参保12.09万人,参保率100%。2016年基金收入6259.33万元,基金支出5489.63万元,基金当期结余769.7万元,累计结余14884.88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可保障月数为22个月。(三)原新农合。全市参保70.78万人,参保率100%。2016年基金收入38220.44万元,基金支出36234.32万元,基金当期结余293.25万元,累计结余11759.94万元。二、主要做法自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市人社局对医保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户、专用的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收支分离、管用分离、钱账分离和用拨分离的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了财务管理模式,确保了基金安全平稳运作。(一)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一是实行基金一级结算,减少基金收支环节;加强报表预警分析,加强基金运行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二是修订完善医保审核和结算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梳理规范各项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查等流程。推行“纵向负责、横向监督”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从收入到支出、从主管领导到工作人员的权责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深化医保改革,解决基金运行难题。一是开创了“总额控制下的单病种定额结算”的基金管理模式,改“模糊化”管理为“精算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二是建立了标准化、实时化、安全化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医保业务数据的实时传输。同时,与78家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服务协议,实行“五工作日办结制”,简化了参保患者转院(诊)、急诊的办理流程,解决了异地就医“垫支多、报销繁”的难题。(三)严格机构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采取每年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的管理方式,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同时,严格把住“三关”,加强对住院行为的管理,即把好住院病人关,杜绝冒名顶替住院;把好住院病种关,严格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标准;把好“三大目录”执行关,重点稽查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情况,有效避免医保基金流失。近年来,共查处定点零售药店摆放销售日化生活用品56起,定点医疗机构大处方、乱检查、滥收费124起,分解住院、挂床住院38起,挽回医保基金损失300余万元。(四)建立长效机制,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一是在全市所有慢性病门诊定点药店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其药品摆放和销售情况。二是建立了防治长效机制,凡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所有的罚没收入全部划入医保统筹基金。三是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设置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100%反馈。四是上线医疗服务行为网上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医保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对违规医疗行为事前提醒、事中告诫和事后审定的功能,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2016年,共查处1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52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涉及金额136.96万元,违纪违规金额已全部追缴至医保基金。(五)狠抓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学习讲堂”和“学习考试”制度,采取分管领导领学、各科室轮流学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综合素质。二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窗口之星”评比活动,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了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三是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群众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地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医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三、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一)基金扩面征缴难度大。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都属小微企业,员工数量少、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扩面操作难度大。二是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出现欠费现象。三是有的单位和员工参保意识不强,法人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为员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二)市域外医疗费用控制难。我市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模式,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仍采取“据实结算”的管理模式,再加上对其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手段,导致市域外住院医疗费用逐年增高,基金运行风险逐年增加。(三)医保缴费政策有待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需缴纳1782元医保费,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仅需缴纳120元,两者之间的个人缴费标准相差近十五倍,导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断流向城乡居民医保,造成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不断减少,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减弱。(四)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是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不足。原医保局和原新农合整合后工作人员将增至74人,2017年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二是医保网络改造维护费用不足。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需要进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建立覆盖市、镇、乡、村的四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财政已纳入预算经费与所需费用相距甚远。四、意见和建议(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为出发点,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基金监管。要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漏洞;加大依法查处和打击套取、骗取基金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三)进一步强化征缴措施,扩大基金征缴面。要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向纵深拓展。要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度,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各类就业人员延伸,实现应保尽保。(四)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市域医保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对医保征缴标准、医疗报销范围及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要探索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无缝衔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快经办机构建设,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齐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同时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性质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中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左右。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与此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一)个人帐户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工资发放明细表;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缴费核定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三)费用征收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四)补缴欠费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二)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四)转诊转院结算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凡参合对象,报销流程如下:(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一)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二)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三)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四)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如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如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稽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稽核的组成部分,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有:(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人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同时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的义务有:(1)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3)为举报人保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中断了6个月,医疗保险累计年限是不是被清零了?

社保是允许中断的,不影响今后续费和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医疗保险也一样,不会清零。但是,医疗保险停费,下个月就会失效。今后你续费,一般有几个月的过渡期,就是续费后,几个月才开始生效。这些社保的基本政策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全国都一样的。

新型农合医疗保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同时的去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的方案,2017年的时候就是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通知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同时,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通知要求确保明年开始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医保经办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等要求。17省实现全民医保人社统一管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正式出台文件,对本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规划部署,如期完成了国务院对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务要求。以上8省从理顺体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体”整体考虑,对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进作出规划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六统一”要求,对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要求。三是对明确整合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还对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出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兵团9省在国务院文件发布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以上17个省均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这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政府对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的高度共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认识。从地方实践看,制度整合成效显著:一是群众普遍得实惠,改革获得感增强。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仅山东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三是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注重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律,促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激励制约,为三医联动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无业城镇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国务院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总体来看,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四、全面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如何把握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是从政策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突出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提供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突出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逐步过渡和平稳并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制度衔接。二是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四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五、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如何实行“六统一”?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四要统一医保目录。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六要统一基金管理。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金报销。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但是,一些特殊医疗服务项目(如美容、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不在报销范围内。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等。但是,一些特殊医疗服务项目(如美容、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不在报销范围内。3、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包括长期服药、定期检查等费用。但是,一些特殊的治疗项目(如生物制剂治疗等)不在报销范围内。4、大病保险金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可以获得大病保险金的报销。大病保险金是指针对某些高发、高危疾病,由政府设立的特别救助基金,用于帮助患者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医保特色:1、大病保险:针对某些高发、高危疾病,设立特别救助基金,用于帮助患者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2、门诊慢性病管理:通过建立门诊慢性病管理系统,对患有慢性病的患者进行长期管理和跟踪服务,提高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基层医疗服务的全面覆盖,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医疗服务。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建立跨地区医保结算机制,实现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的直接结算,避免了重复报销和经济损失。5、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推广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和医保费用控制。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法律分析: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方面 2016年,要以点带面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选择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新增100个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使全国试点城市达到200个。推动将10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院纳纯帆入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16年,继续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以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试点。总结推广地方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三、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6年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主要有5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二是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实行“六统一”政策。三是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让销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做滑雹 四是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五是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以前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我国以前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有DRG与DIP两种支付方式。其实早在2019年,我国就开始了对改变医保支付模式的尝试,其中就有DRG与DIP这两种新型支付方式的试点,现在看来针对这两种新型医保支付模式的试点还是比较成功的,有效的避免了上述相关问题的产生。  DRG模式是指按照疾病的具体情况分组付费,具体就是根据不同的患者的疾病种类、病情分析情况和对应治疗方法等等要素,将患者分为不同的组别,例如病情相似和耗费医院资源相差不多的患者就会被分在一组,再以组作为单位明确医保支付的标准。  DIP模式则是指付费单位是由“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构成的,其中这两个组合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得出的,而医保的支付标准是由医保部门按照每年应付医保的总数确定的。  医保支付模式的改变对医院来说是有益的,可以推进临床路径和消耗药材等方面变的更科学合理,可以促进医院降费提质;对患者来说当然也是件好事,利于额外的诊疗和医药等方面费用的减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法律分析: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方面 2016年,要以点带面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选择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新增100个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使全国试点城市达到200个。推动将10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院纳纯帆入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16年,继续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以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试点。总结推广地方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三、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6年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主要有5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二是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实行“六统一”政策。三是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让销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做滑雹 四是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五是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实行dip付费方式改革的认识

实施DRG/DIP可以有效避免按项目付费的弊端,DRG/DIP以病种/病组为计价单元和付费基础,不再以医疗机构为单位分配基金,有利于医保促进医疗机构注重精细化管理和依据临床需要提供服务。患者医疗质量安全得到更好的保证,费用更加合理。DRG付费是指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将疾病按照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的复杂程度以及治疗成本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组,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一般来说疾病越严重、治疗方式越复杂,医保支付标准就越高。在制度上,DRG是根据临床解剖部位和治疗类别进行“粗分组”,在一个组内可能有不同的治疗方式,便于医疗机构比较院内同一个病例组合中不同治疗方式的成本差异,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激励医疗机构采取低资源消耗的治疗方式;同时与临床按科室管理、按疾病和治疗分类的思路一致,临床易理解,有利于将精力集中到异常病组的管理中。在技术上, DRG分组更细致,对疾病的标识更为精准,对医疗机构编码行为的调整更加明显。DRG侧重于使用病例组合的成本数据计算权重,在目前成本数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可采用多种方法对病例组合的权重进行调整,能够消除一部分不合理诊疗对病组费用的影响,以保证病例组合的权重更趋合理,并且DRG可通过事先确定的细分组可引导医疗机构在诊疗患者时,规范相似诊断或操作病例的临床路径,提高组内病例诊疗的同质化程度,进而实现“同病同操作”的诊疗规范化目标。DIP付费是按病种分值付费,是利用大数据将疾病按照“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组合作为付费单位,结合医保基金总额确定每个病种的付费标准,并按此标准向医院付费。实施DIP付费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第一,医保基金更加安全有效,DIP建立了以病种为单元的计量、分析、比较机制,可形成基于大数据病种分值的异常费用发现机制与过程控制机制,以及诊疗规范与临床路径比对机制等,创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与支付生态;第二,患者健康得到保护,DIP引导医疗机构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成本管控体系,尊重医疗服务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内在规律,对于购买价值医疗具有独到的技术优势。同时,当区域内医保总额限定,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医保支付,不仅会更多地关注病种分值,愿意服务更多的患者,也愿意做更多的疑难杂症、危急重症以获取更高的分值,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会减少,受益的是患者;第三,遵循医疗服务规律,DIP是按照病情复杂难易程度确定1.DIP的定义:基于大数据的病种组合(DIP)是利用大数据优势所建立的完整管理体系;2.DIP的作用机制:基于DIP的分值付费通过组别定位及付费标准建立了统一的标准体系及资源配置模式,以增进管理的透明度与公平性,使政府、医保、医院各方在统一标准框架下建立沟通渠道,以有效合作取代互相博弈;3.总体原则:顶层设计,统筹联动;数据驱动,标准先行;尊重客观,科学测算;公开透明,全程监管;供需平衡,多方共赢;4.应用基础:DIP分值付费应用体系,基于“随机”与“均值”的经济学原理和大数据理论,通过真实的海量病案数据,发现疾病与治疗之间的内在规律与关联关系,提取数据特征进行组合,并将区域内每一病种疾病与治疗资源消耗的均值与全样本资源消耗均值进行比对,形成DIP分值,集聚为DIP目录库;5.适用范围:DIP分值付费主要适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精神类、康复类及护理类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不宜纳入。DIP的适应性及可扩展性可探索应用于门诊付费标准的建立和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改革。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 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要聚焦临床需要、合理诊治、适宜技术,完善医保目录、协议、结算管理,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十二)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保准入谈判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健全退出机制。(十三)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就医协议管理机制。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十四)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科学制定总额预算,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护理岗位对医疗保险实行dip付费方式改革的认识

实施DRG/DIP可以有效避免按项目付费的弊端,DRG/DIP以病种/病组为计价单元和付费基础,不再以医疗机构为单位分配基金,有利于医保促进医疗机构注重精细化管理和依据临床需要提供服务。患者医疗质量安全得到更好的保证,费用更加合理。DRG付费是指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将疾病按照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的复杂程度以及治疗成本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组,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一般来说疾病越严重、治疗方式越复杂,医保支付标准就越高。在制度上,DRG是根据临床解剖部位和治疗类别进行“粗分组”,在一个组内可能有不同的治疗方式,便于医疗机构比较院内同一个病例组合中不同治疗方式的成本差异,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激励医疗机构采取低资源消耗的治疗方式;同时与临床按科室管理、按疾病和治疗分类的思路一致,临床易理解,有利于将精力集中到异常病组的管理中。在技术上, DRG分组更细致,对疾病的标识更为精准,对医疗机构编码行为的调整更加明显。DRG侧重于使用病例组合的成本数据计算权重,在目前成本数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可采用多种方法对病例组合的权重进行调整,能够消除一部分不合理诊疗对病组费用的影响,以保证病例组合的权重更趋合理,并且DRG可通过事先确定的细分组可引导医疗机构在诊疗患者时,规范相似诊断或操作病例的临床路径,提高组内病例诊疗的同质化程度,进而实现“同病同操作”的诊疗规范化目标。DIP付费是按病种分值付费,是利用大数据将疾病按照“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组合作为付费单位,结合医保基金总额确定每个病种的付费标准,并按此标准向医院付费。实施DIP付费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第一,医保基金更加安全有效,DIP建立了以病种为单元的计量、分析、比较机制,可形成基于大数据病种分值的异常费用发现机制与过程控制机制,以及诊疗规范与临床路径比对机制等,创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与支付生态;第二,患者健康得到保护,DIP引导医疗机构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成本管控体系,尊重医疗服务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内在规律,对于购买价值医疗具有独到的技术优势。同时,当区域内医保总额限定,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医保支付,不仅会更多地关注病种分值,愿意服务更多的患者,也愿意做更多的疑难杂症、危急重症以获取更高的分值,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会减少,受益的是患者;第三,遵循医疗服务规律,DIP是按照病情复杂难易程度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什么省级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医保起付线指的是医保报销的起点,即超过起付线金额才予以报销,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费用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来按比例报销。于医疗保障工作,《报告》主要提及如下几个方面:一、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探索推进市地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2021年,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就提出“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同年,《“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实施路径,即:“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推动省级统筹”。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再次强调。可以肯定,“十四五”期间,“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将会加快推进,并会有实质性进展。二、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共开展6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共采购234种药品,涉及金额占公立医疗机构化学药品年采购总额的30%,按集采前采购金额计算,累计节约费用2600亿元以上。在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方面,冠脉支架中选结果实施满一年,中选产品年度采购量169万个,达到协议采购量近1.6倍。人工关节平均降价82%。人民群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负担显著减轻,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同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标志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已经常态化、制度化。这次《报告》再次重申“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不仅仅预示着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未来发展趋势,更意味着国家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是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是医疗保险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020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经过三年试点,截止2021年底,全国30个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和71个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试点城市全部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正式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医保发〔2021〕48号),要求各地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报告》提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意味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号角全面吹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四、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共检查医药机构70.8万家次,处理41.4万家次,追回资金234亿多元,曝光案件7万起。组织开展飞行检查30组次,实际检查29个省份的定点医疗机构68家、医保经办机构30家,查出涉嫌违法违规资金5.58亿元。在基金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随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的颁布实施,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机制日益健全、不断完善,基金安全进一步有了制度保证。《报告》再次重申“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意味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将不断强化,并呈现常态化、制度化的态势。五、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政策规定,允许各地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异地居住、流动就业逐渐成为生活中的常态,异地就医的发生频次越来越多,因为各地药品目录不统一所带来的待遇不公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也引发了一系列矛盾。为此,自2019年开始,国家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此次,《报告》提出“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可以看成是对上述政策规定的再次强调。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直接结算工作。自2016年启动了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以来,目前所有统筹地区都已开通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线上备案。同时,通过持续优化备案管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基金监管等各方面的工作,让老百姓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更便捷、更高效。2021年,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有5.27万家,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惠及群众住院440.6万人次;已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4.56万家,联网定点零售药店8.27万家,门诊费用跨省累计直接结算1251.44万人次。老百姓跨省异地就医的服务体验持续稳步提升。《报告》提出“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对医保部门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提升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改革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和管理制度,让政策更趋统一,让流程更加简易,让异地就医政策和备案规定更加简明易懂,让老百姓异地就医看病更加方便顺畅,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努力提升老百姓异地就医的医保服务体验。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12.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1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新的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7医保新政策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1、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3、如何筹资?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7、医保基金如何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8、明确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同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9、医保支付方式有哪些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10、何时开始实施各省(区、市)要于2017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17省实现全民医保人社统一管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正式出台文件,对本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规划部署,如期完成了国务院对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务要求。以上8省从理顺体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体”整体考虑,对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进作出规划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六统一”要求,对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要求。三是对明确整合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还对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出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兵团9省在国务院文件发布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以上17个省均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这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政府对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的高度共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认识。从地方实践看,制度整合成效显著:一是群众普遍得实惠,改革获得感增强。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仅山东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三是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注重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律,促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激励制约,为三医联动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无业城镇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国务院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总体来看,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四、全面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如何把握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是从政策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突出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提供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突出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逐步过渡和平稳并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制度衔接。二是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四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五、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如何实行“六统一”?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四要统一医保目录。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六要统一基金管理。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法律分析: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方面 2016年,要以点带面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选择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新增100个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使全国试点城市达到200个。推动将10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院纳纯帆入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16年,继续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以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试点。总结推广地方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鼓励城市二庆带芦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三、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6年誉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主要有5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二是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行拍、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实行“六统一”政策。三是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让销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做滑雹 四是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五是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反欺诈数据挖掘技术在医疗保险业的应用

一、项目背景 最近的新闻中都是用户在看似正常的消费或取款后,发现自己的卡却被盗刷了,这种现象就是欺诈交易。欺诈交易是存在于银行、保险、证券等各行各业的危害现象,给人们经济、生活带来较大损失和威胁。作为世界难题,发达各国纷纷辅以了强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辅助侦测、识别和评估欺诈交易,有效提高了反欺诈技术手段。 CRISP-DM,即跨行业数据挖掘标准流程(如下图),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数据挖据流程参考模型。图中所示的各个大小节点之间的关联会有循环和粗略不一,过程并不是重点,关键是数据挖掘的结果最终能嵌入到业务流程,以提升业务效率和效益。 CRISP-DM和SPSS自有开发的SPSS Modeler契合度非常好, 支持严格设计、半试验研究、偏智能化的三大统计方法论,是全球最为出色的统计软件之一.本次以SPSS Modeler18为建模工具,利用非真实的医疗保险业数据(投保人信息、医疗机构信息表、索赔信息表、医疗诊断与处理信息表)作为内部业务数据、非真实的小额贷款数据作为第三方客户数据源,进行欺诈交易发现的数据挖掘建模和分析, 也相信于其他行业具有借鉴意义。 在CRISP-DM的商业理解阶段,首先对企业进行拥有资源、需求、风险、成本收益的形势评估,以便对数据挖掘目标的进行确定。 业务梳理的医疗保险欺诈风险分析如下: 1)国内医疗保险欺诈表现形式 主要有 : 冒名顶替 ( 即就医资格作假) ; 病因作假 ( 将非医保支付病种( 如车祸 、工伤、打架斗殴、自杀等 ) 改成医保支付病种); 夸大损失; 票据作假; 医疗文书作假; 住院床位作假( 即挂床住院 ) ; 编造虚假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有关资料“骗保” 。 2)欺诈的主体 在“第三方付费 ”的制度下 ,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可能合谋欺诈保险机构。 主要有三个角色:投保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发生欺诈的可能性来源有投保人、医疗机构。结合业务特征整理数据挖掘的目标和思路方向如下: 数据异常检测; 对投保人进行分类研究,使用用户画像,并结合外部数据对已有和潜在的客户进行欺诈评分预测; 对医疗机构信息的分类研究; 医疗索赔检测。 声明: 鉴于篇幅,本篇概为总揽,对具体的思路、算法将在今后做专题。 二、数据与模型分析 2.1数据异常检测 不少数据异常情况从业务逻辑来说是一件可以凭借经验直接判断的事情。比如某客户的索赔频率和额度在一段时间大量增加、投保人的支付金额和投保人医疗费用数据大小关系异常等,都可以视为疑似欺诈,相关过程不做技术展示了。 Benford定律和anomaly detection是审计、证券等行业运用比较广泛的异常监测方法。所谓异常检测就是发现与大部分对象不同的对象,其实就是发现离群点。我们可以同时多种异常检测方法来提升发现欺诈交易的命中率。Benford定律的是个有点趣的定律,揭示了海量数据中首位数字分布特征:数据的第一位数字数字越大,出现的频率越低。通过聚类建模,以医疗机构编号、支付金额、索赔笔数等为输入变量: 我们可以得出当索赔阙值大于50 、聚类的距离阙值大于0.2的机构疑似欺诈报告:“医疗保健机构编号:10083642887,医疗保健机构细类: psychology,医疗保健机构索赔索赔数量 58”和“医疗保健机构编号: 10085843968,医疗保健机构细类: med trans,医疗保健机构索赔索赔数量 71”。 为扩大异常数据搜索范围,利用专门的异常检测方法Anomaly建模: 得到如下表中异常偏离指数大于1.5、Anomaly标记为“T” 的疑似欺诈投保人名单: 通过查看模型的结果,表中也展示出导致该条记录被视为异常值的3个最重要影响因子及影响指数,可以轻易看出包括DIAG诊断、Procedure处理过程、MEDcode医疗措施在内的因子是导致疑似欺诈的重要因素。 经过欺诈部门审核完毕,可以比较两种算法的命中率。 2.2投保人的欺诈分析 包括:聚类迁移,欺诈评分,用户画像。 2.2.1客户的聚类迁移 通常来说,在较短时间内,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的状态、行为模式是较稳定的,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如果对投保人所做的聚类细分,在一年甚至半年内有客户变换所在细分群组的话,可以提交疑似欺诈报告。聚类建模挑选几个关键输入变量(参考RFM模型),比如支付金额、支付笔数、保险条款分别对第一年和第二年进行聚类建模并作群组变换的标记,可以得到疑似欺诈名单。 在对客户的聚类分析中,可以发现一些记录数量很少的群组,在营销活动中常常被忽略,但在欺诈发现中却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异常行为类群。 2.2.2欺诈评分:单分类器和集成学习(Ensemble Learning)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成熟,众所熟悉的银行业就涉及到信用审批,额度确定,以及反欺诈等专业的应用。 美国银行业中每年八千亿美元的刷卡量中仅造成一个亿左右的损失,占总量的约0.02%,其成熟发展的数据挖掘技术成果斐然。 欺诈评分可以主要分三个步骤:变量转换,生成logsitic回归模型和评分转化。样本随机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模型,另一部分用来对模型进行检验。变量的Bining(分箱)处理实际上对数据是有一定损失的,但出于以业务服务为出发点的需求,必须考虑到分箱变量对于业务人员来说更方便使用和理解。 输入logistics回归模型的是各个(分箱)变量的WOE值(weight of evidence) 。Woe值的计算公式:WOE=ln(好客户占比/怀客户占比)*100。 变量转换包含以下步骤: 1)剔除冗余变量(相关系数较大的变量保留其一即可); 2)对连续变量的Bining处理和离散变量的类别归并处理; 3)IV值的计算和WOE值的计算,为提升预测能力,尽量筛选IV值大于等于0.02和小于等于0.05的变量。 上图是变量转换数据流的模型和输出的一部分,可以看出第一次输出表格,作为离散变量的信用卡数据还可以继续计算其违约率进行转换分类。 逐步法进行logistic回归建模后,还要利用统计方法对回归系数进行评分转化,评分转化步骤涉及到一个量表编制的业务量化过程,暂不详述。预测模型的检验可以用roc、k-s指标法等,评分卡检验需要反映出哪个分段是区分最大,选择ks指标法: 一般,KS>0.2即可认为模型有比较好的预测准确性。 回归是单分类器的基本常见算法之一,还可以用决策树C5.0建模。 查看C5.0模型可以得到客户发生欺诈的8条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可以了解发生欺诈交易之前的若干显著特征,从而发现客户的欺诈征兆,及早进行防范。在规则1中,可以看到年龄在27岁以下、持信用卡类型为“支票”、国籍是希腊、南斯拉夫的客户是发生欺诈交易的高风险的客户群之一。 单分类器虽然在过去广泛运用,但存在明显的不足。近些年来美国银行业大量采用了树形算法家族,目前接触较多的集成学习主要有2种:基于Boosting的和基于Bagging,新近的还有梯度递增树算法。这些集成学习方法避免了变量间的相互依存性问题,而且预测分析能力也逐步增强,适用范围广,在反欺诈和其他一些领域被证明效果非常好,是我们专业人士关注的方向。 Boosting算法的主要思想是在T次迭代中,每次迭代对分类错误的样本加大重采样权重,使得在下一次的迭代中更加关注这些样本。这样训练的多个弱分类器进行加权融合,产生一个最后的结果分类器,提高了该弱分类算法的准确率。我们使用boosting 设置50棵决策树迭代: 建模及结果: 2.2.3用户画像 近年比较热的用户画像,为的是公司追本溯源对客群有更多感性的认识,辅助市场部进行精准营销,并利用内部数据和外部(第三方)数据建立起大规模的数据仓库体系,成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资源。用户通常具有人口统计学,社会群体特征,金融业务特征、个人兴趣爱好等等几大标签体系。通过对用户画像的研究,搭建客户的各类标签体系,可以帮助我们分分钟认识客户。 一般来说,银行具有丰富的交易数据、个人属性数据、消费数据、信用数据和客户数据,用户画像的需求较大也实践较早。目前很多社交兴趣爱好等信息来自于第三方补充。保险行业的产品是一个长周期产品,保险客户再次购买保险产品的转化率很高,对用户的画像也会是一个必要的过程。 根据业务经验和集成算法理论(当数据集较大时,可以分为不同的子集,分别进行训练,然后再合成分类器),像银行业、电信业等大型公司的客户数据,我们可以首先根据客户价值(长尾理论)的高低分类,再分别对高价值客户、中低价值客户等建立可能不同类型的模型以实现更好的分类效果。针对每次不同而丰富的营销业务需求,第一步先从庞大的客户标签体系中构建出的标签特征子集,再通过进行LR(RANKING MODEL)等计算标签影响因子,进行标签的权重赋值,所得排名靠前的标签就是此项业务人员所需了解的目标用户的画像了,同时也能较准确地为市场部提供相应的营销客户名单,大大提升业务效率。 假定开头使用的anomaly数据异常检测结果为真实,增加投保人信息表中的客户属性:“是/否发生欺诈”并按结果分别标记,使用k-Means建模并输出各聚类群组的欺诈比例,查看得出结果报告: 从输出结果中,对于欺诈比例较高的的聚类,我们可以重点考察他们的群组特征标签,spss modeler中可以直接察看聚类特征的比较情况,得出聚类7的模型特征描述如下,实现了分分钟便认识欺诈交易的陌生人。 2.3医疗机构的分类研究 医疗机构的分类研究同样可以首先使用聚类迁移分析方法(同上投保人的聚类迁移法),国外的反欺诈技术已经深入结合到各机构的管理过程中了,并取得良好成效。 2.4医疗索赔的检测 医疗服务过程在各机构的处理方式上,通过人工审查欺诈是一件比较有难度和成本的事情。结合临床路径的概念和经验,借助数据挖掘技术建立模型,自动识别每一项特定医疗服务的系列特征,如防射疗程、化疗疗程度等,是推动医疗保险业欺诈发现重大进展。国内也开始了更多深入的研究与应用。 三、总结

为什么单位交养老只交400多元,医疗保险却交500多元呢?

这是不可能的,一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都要比医疗保险交的要多,所以你一定是看错了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发布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 申请书 ;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 规章制度 ;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协议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费用审核工作。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社〔1999〕102号)同时废止。

中国平安人寿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如何填写 有样表最好 谢谢

直接给代理人打电话他就给你填了哈

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怎么写?

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保险公司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保险事故的具体经过;3、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后果;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5、理赔要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公司给交医疗保险时,会查病史么?

会查到给你报销过什么样的药物如果是专业人士,能从中看出来你可能用来治疗什么疾病但是病例什么的,查不出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职工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由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急救机构;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具有配备微机联网能力和条件的。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职工人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结构;  (五)前三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六)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的医疗机构要提交(八)、(九)两项规定的材料。  (八)申请当年向前顺延三个年度的下列报表:  1.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2.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3.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4表);  4.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3表);  5.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33表)。  (九)1998年度或申请当年上年度月报、季报表:  1.医院、卫生院病床使用及病人动态月、季、年报表;  2.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月、季、年报表;  3.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医院经费及收、支情况月、季、年报表;  4.卫生部门医院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月、季、年报表。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第八条 职工在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内,提出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第九条 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参保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上述两类医疗机构外,职工一般可再选择3-5所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包括1-2所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民族医医疗机构以及各类卫生院、所、室等);1-2所二级医院、1-2所三级医院。

办理临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主观: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和个人账户的余额。 如何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从统筹地区外调入 南宁 市参保单位就业,并随新就业的单位在南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应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 医疗保险 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 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如何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原南宁市参保职工,调往统筹地区外单位就业的,应先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南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哪些事项?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南宁市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在南宁市没有接收单位且 户籍 是南宁市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南宁市调往其它统筹地区外工作的,遵守其它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参保人的 身份证 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三是国家、自治区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认政策,请参保人及时将《参保缴费凭证》送交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复印留存,以便今后政策出台后作为两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的凭证; 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南宁市后,从次月起享受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办理期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客观:医保转移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转入,二是转出。对于医保的转移工作来说,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了解。毕竟两者之间的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下面根据这两种不同情况的办理手续流程:一、转入(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①携带资料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①携带资料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二、转出(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①携带资料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我要转入医保关系,医保中心给了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需要我自己寄到对方社保机构吗

没办过,不过希望以下内容能帮到您,您可以拨打12333再咨询一下。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于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过程具体告知如下:第一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五险征缴岗办理将要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减少原因四险选择“转他区/转本区”,医疗选择“转往外埠”。第二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外省(此步骤无需报盘)参保单位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外省申请中断”手续。参保人持我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第一联、第三联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注意:(1)险种勾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减少原因”选择“转外省申请中断”。(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注明“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省市”。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标注日期。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此步骤无需在京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操作)我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邮政编码:100195联系电话:010-88506127特别提示:(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3)当月办理完第一步业务后,次月5日—25日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已办理完第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一、跨省转出跨省转出跨省转出跨省转出:(一)办理时间:每月22日至25日之间办理(二)办理流程:1、单位办理人员减少,减少原因:(四险)“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并提交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的手写手写手写手写书面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回接续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职工在北京参保的区县社保中心接到外省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邮寄至外省接收地社保机构。二、跨省转入跨省转入跨省转入跨省转入:(一)办理时间:每月2日至20日之间办理。(二)办理条件:外埠人员需满足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户口在京除外。(三)办理流程:1、单位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员手续。并到“跨省转移”岗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职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医疗联系函》)。3、职工持《医疗联系函》到原省市社保机构,开具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到原省市养老保险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养老凭证》)。4、单位依据职工提供的《养老凭证》,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变更表》一并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接续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此函有社保中心邮寄至职工原参保地。5、职工原参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6.北京参保区县社保中心接到《信息表》,确认基金转移到位后,办理相应衔接手续。衔接手续完成后,社保中心短信通知本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如下:一、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符合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北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二、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北京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北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北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四、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及北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北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北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原来在天津上班现前往重庆后当地社保机构开出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说要交给天津的保险机构

离职后,员工的五险一金的处理通常如下,具体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应该以当地为准,当事人应该去当地咨询一下: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4、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

可以转回去。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附件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四)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附表3),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第八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第九条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怀劳社发(2008)1号 怀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内江市12345市民热线回复:申请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首先需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科室是医保科)提出书面申请,每年10月份的工作日在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好表中要求的资料后,于每年的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报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待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定点资格。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后,还需与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方可成为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成为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后,还需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提出联网申请,信息中心审批联网后,即可刷卡。最近经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隆昌县老百姓大药房”被成功批准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集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办理程序(一)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受理。(二)对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每年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31日。(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零售药店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四)收到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申报材料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对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六)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七)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申请条件(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及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确定;(二)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六)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七)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八)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九)近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申报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五)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收费标准无办理时限从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0832-2170734,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科电话:0832-2286528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2-21701034市劳动保障局:0832-2286509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制度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中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条件只的一条是: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以下全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的精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或拟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四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手续。   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销售药品、医疗用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销售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其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六)同时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应设置物理隔离区。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不得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   (七)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用品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   (八)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社会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十一)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药师职称证明材料;申报上一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四)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   (六)零售药店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零售药店应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或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批次申报之日起一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每年的三月和九月为受理申报期。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可在受理申报期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料受理及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零售药店网上申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零售药店应当在网上初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时间超出申报期的,视为当次放弃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期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审核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二)现场核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受理审核决定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三)集体评估:在完成本批次现场核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经集体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并说明理由。   (四)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医保管理网公示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集体评估成员单位研究处理。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无歧义的,确定为预选定点零售药店。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新增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及考试。   (六)安装系统及目录对应:预选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接口改造及目录对应等工作。   (七)签订服务协议: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完成目录对应及安装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并测试验收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因零售药店方问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八十日内不能完成目录对应及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评估结果或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也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给付、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暂停协议等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的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及药品、医疗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及医疗用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收费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及医疗用品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查验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员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显要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员设置醒目的销售医疗用品指引标识。向参保人员提供销售医疗用品清单,并与对应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核。   (九)做好参保人员购买医疗用品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审核医疗用品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收费帐目清单。   (十)原已承诺不经营非医疗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或经营、陈列非医疗用品。   (十一)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如实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维护及修改、目录维护及匹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消费数据上传及补录等工作。配合做好收银系统接口改造、进销存数据同步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日常巡检工作,并且按照信息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负责人员变动时需向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增、换医保POS机或变更收单银行需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二)社会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占总分值35%;   (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5%。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议期综合考核:   (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有关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的通知。   (二)组织自评:定点零售药店对照综合考核通知进行自评。   (三)现场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核。   (四)综合评审: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五)结果反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综合考核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第十四条 协议期综合考核成绩低于总分值60%的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6个月,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服务协议。协议期综合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等经办管理工作中。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医疗用品销售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或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广告宣传;或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出现差错、事故,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或拒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费用;或暂停、终止售药服务但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信息变化后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三)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提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标准收费;或对参保人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或不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清单及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   (四)不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的购药服务;不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或不严格执行处方调配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或营业时间无执业药师在岗。   (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医疗用品摆放不符合管理要求,或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陈列非医疗用品;未按要求正确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或擅自使用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的医保POS机。   (六)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包括医保POS机)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或擅自停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七)使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外的费用或套取现金;串换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   (八)未经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向参保人员销售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错误对应“定点零售药店目录”并发生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与进货、库存、实际销售情况不相符,或相关记录缺失;   (九)采取伪造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一至三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两次以上;   (二)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因各种原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如需暂停期满恢复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核查,经核查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履行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三次以上;   (二)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至(十)项行为之一的;   (四)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五)暂停服务协议期满未按期提交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的;或虽提交上述材料,经核查仍整改不合格的;   (六)由于定点零售药店自身原因终止服务或暂停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   (七)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凡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当事零售药店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在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违规累计被解除服务协议两家及以上的,该企业的其他连锁药店在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连锁/单体)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应同时提交转让方和承让方之间签订的医保业务相关的权利义务承接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迁移、分立、合并、停业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停业装修,经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后可暂停服务协议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恢复正常营业的,解除服务协议。   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地址迁移,从执行地址迁移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变更后的有效证照,并正常营业,经现场考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给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但在协议期内仅准予办理一次地址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社会保险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之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违规情形的。   (二)协议期前两年度对本市参保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年均服务数量(按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结算数据)未达到360人次。   (三)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需求的。   (四)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逾期不执行整改的或整改完未按期提供第三方安全测评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仿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将服务协议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并配合做好费用结算、解释告知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情形,应提出整改意见。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准经营民族药品零售药店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呵呵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提交申请,经审查、实地考察评审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事与医疗保险有关的业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医疗专家组成)进行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即可获资格证书。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2、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人);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人);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系统,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PS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且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执业许可证副本;3、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7、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转内江市12345市民热线回复:申请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首先需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科室是医保科)提出书面申请,每年10月份的工作日在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好表中要求的资料后,于每年的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报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待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定点资格。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后,还需与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方可成为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成为我市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后,还需向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提出联网申请,信息中心审批联网后,即可刷卡。最近经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隆昌县老百姓大药房”被成功批准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集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办理程序(一)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受理。(二)对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每年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31日。(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零售药店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四)收到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申报材料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对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六)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七)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申请条件(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及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确定;(二)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六)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七)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网络结算的能力;(八)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九)近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申报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五)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收费标准无办理时限从申报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0832-2170734,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科电话:0832-2286528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2-21701034市劳动保障局:0832-2286509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

《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一)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微观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①持有证照,药监部门年检合格; ②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药价政策,物价部门督查合格; ④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和24小时服务; ⑤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营业员培训合格; ⑥严格执行医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 2.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将专柜药品与其它药品的购、销、存业务分开管理。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签名和定点医院盖章。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宏观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监、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督查。 六、药品零售连锁的管理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二同三统一) 2.组成:总部配送中心+若干个门店。 3.药品连锁经营的管理特色是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 ①统一标识(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创品牌效应; ②统一进货:降低成本,享受批量作价的优惠; ③统一配送:降低门店存量、养护成本,便门店专司销售; ④统一价格:避免内耗及无序竞争; ⑤统一管理:保证质量—企业生命线; ⑥统一服务规范:内在特色,所有的分店都一样,包括商品的摆放、服务用语、营业员着装。给顾客建立一种信任感、亲切感。 4.零售连锁门店的形式有:直营门店、加盟门店。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要求: (1)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2)配送中心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不得对企业外部批发、零售。 (3)门店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6.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九条

医疗保险协调员是干嘛的

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职责一:处理日常调度工作任务1:组织协调口岸各方(海关、边检、检疫检验,医院,宾馆等)与船员就医,谴返关系任务2:安排办理上下船人员邀请及签证任务3:反馈传递各种医疗谴返信息,及时协助财务对外报价任务4:联络头程车,船,机票,及通知二程代理任务5:作好相关记录职责二:非工作时间值班任务1:随时待命应付突发任务任务2:处理非工作时间内的紧急电传,传真工作依据(与该岗位工作紧密相关的规范、制度、标准):《外轮代理公司船务代理服务规范》

养老保险好还是健康保险好公司每月交600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保20年

能。看看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八、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十二、相关制度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1、在当事人是属于政策内在定点机构住院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待遇的;2、根据(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第17条的规定:(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2)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

给老人买什么医疗保险好

很多子女想要为老人投保医疗保险,却不知该如何选择,下面就来告诉大家一些投保小窍门。一、优先购买意外医疗保险老年人手脚不灵活,行动不方便,很容易发生跌倒等意外情况,老人骨质又比较疏松,一旦发生跌倒等意外,很容易产生骨折。这样一来,住院治疗所需要的花费也不少,所以要优先为老人购买意外医疗保险,可以建议投保份专门的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险。二、购买合适的住院医疗保险人一老,很多疾病就会自动找上门来,老人就成了医院的常客。所以,如果老人的意外医疗有了保障之后,还要给老人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要注意免赔额、报销比例以及赔偿方式等。三、投保适合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老人患重大疾病的概率很高,因此也要提前为老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要注意保费倒挂现象,要选择合适的保额投保。

如何报销老年人医疗保险?

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60岁怎么买医疗保险

60岁的人不能申请职工医保,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2、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3、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老人买什么医疗保险好

一、优先购买意外医疗保险老年人手脚不灵活,行动不方便,很容易发生跌倒等意外情况,老人骨质又比较疏松,一旦发生跌倒等意外,很容易产生骨折。这样一来,住院治疗所需要的花费也不少,所以要优先为老人购买意外医疗保险,可以建议投保份专门的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险。二、购买合适的住院医疗保险人一老,很多疾病就会自动找上门来,老人就成了医院的常客。所以,如果老人的意外医疗有了保障之后,还要给老人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要注意免赔额、报销比例以及赔偿方式等。三、投保适合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老人患重大疾病的概率很高,因此也要提前为老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要注意保费倒挂现象,要选择合适的保额投保。子女在为老人购买医疗保险时,要先看清观察期限是多少天。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产品的合同中都设有观察期限,在观察期限内,如果老人发生任何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都不用赔偿的。不同的保险公司,观察期限有所不同,有的是30天,有的是60天,有的是90天,对于投保者来说,观察期限越短越好。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