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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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内容是什么?

以下为大病救助基金内容:1、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了大病医疗救助的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单独列账,分开使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首先由统筹基金来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27328元。2、参保病人因重病或大病发生医疗费用较高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一个年度内,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3、大病救助基金使用范围不限于某种疾病,而是根据住院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使用紧密衔接的。也就是说,一个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无论是一次住院还是多次住院,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最多可以为其支付177328元的医疗费用,这样做能更好地保障重大疾病患者得到较好的治疗。

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考核管理细则

根据医院及格科室情况制定各科室控费标准,与科室签订控费责任书,严格遵循“三合理”原则。确需继续治疗且超费用的报医务科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继续治疗。未审批超费用的,一律从科室绩效考核中扣除。XXX医院医保工作考核相关责任书甲方:XXX医院乙方:_________科为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制度,严格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规范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XX市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A级)》、《XX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XXXX【XXXX】XX号)、《关于调整XX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和声誉保险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通知》(XXX【XXXX】X号),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保工作相关考核责任书。具体考核细则如下:1、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规定。对参保人员认真宣传和解释医疗保险政策。2、临床医师应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推诿、拒收参保人员,不诱导参保病人住院,不以各种借口要求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接诊参保人员时,仔细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杜绝冒名门诊。对收治的住院参保人员,严格执行住院即访制度,防止冒名住院、空床住院和挂床住院,并将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历集中保管,复印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并粘贴病历中以备查用。参保人员急诊入院未能及时划卡的,提醒其24小时内划卡住院。3、临床医师应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严格执行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滥用或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物,不超剂量开药(急性疾病3-5天量、慢性疾病7-10天量;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特殊病可延长至30天量,中药煎剂则最多不超过15剂,而且必须注明理由)。4、收治明确或疑似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非法堕胎、食用经营企业食品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集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工伤、交通事故等的参保人员时,仔细询问病史,详细并如实做好医疗记录,形成病案,不得篡改、销毁、转移病案。5、规范书写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保证病历、处方、医嘱、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清单、票据对应一致。6、为参保人员使用需要个人全部或部分负担的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和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签字同意。7、严格执行《XXX医院XXXX年医保控费标准》人均住院费用不超过_________,而确需继续治疗,实行审批制度,须报医务科,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治疗,若未经审批,将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对医保超标费用,按照《XXX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方案》第八条、第六款、第九项规定处理。8、对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行为的,将按市相关文件执行;违反规定被查处的,所发生费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医院负责人(签章)科室负责任人(签字):XXXX年X月XXXX年X月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对中国现阶段医疗保险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肯定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并不是完全否定前一阶段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当看到,前一阶段的改革虽然在覆盖面上有较大局限性,但当时提出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方向基本正确。例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实行全行业管理等,这些在今天看来一点也不过时。许多具体政策和措施的实践还为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当然,回顾前一阶段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有不少具体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例如最近看到王东进会长在《回顾与前瞻——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书中指出:“后来在实践中发现,个人账户的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节约意识这一功能体现得并不强,且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有待调整改进。”我完全赞同这一实事求是的分析,我也曾多次写文章表达同样的看法。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又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较之其他国家,更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现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框架基本构筑,关键在于落实。我相信,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我们一定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

兰州地区私营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所有单位都参加参保范围:兰州市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等均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1.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2.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划入;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申请程序:参保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注册时应当:1.领取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2.购买参保申报软件并参加学习;3.在所在辖区的地税大厅申办医保电脑编号,然后办理参保软件注册手续;4.准备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有养老保险可参加医保参保范围: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已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保存其档案关系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养老保险接续的人员,一律到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没有在上述代办机构存档的人员,在各县区医疗保险局或委托存档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程序:首次到委托代理机构办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委托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填写《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审核表》2份。参保缴费:凡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3工伤保险各类企业要给职工缴纳参保范围: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程序:用人单位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王茗)[稿源:西部商报][编辑:王小华]评论收藏复制网址打印关闭※看看相关新闻·医疗保险将“覆盖”农民工·今起兰州市区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不再支付现金·为骗医保主治医生篡改病历?·庄浪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七里河区开展社会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业务·66%的城市居民没任何医疗保险去医院就是挨宰·在职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是什么

法律主观:一、大病重病的病种范围主要是: 1、尿毒症透析; 2、精神病; 3、恶性肿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7、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颅内肿瘤手术等。 二、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一、目前先天性心脏病并没有国家补助金,但是先天性心脏病如果动手术的话,可以在新农合报销,另外还有大病补偿。(注意,孩子的年龄要在0-14周岁之间)  二、怎么申请先天性心脏病的大病补助:1、要到当地的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的医院去申请。2、你要有新农合医保,然后去当地的医院办理转诊,还要记着拿大病申请表(4份)。3,拿到表以后,按照表上的内容逐步填写,上交到医院的相关部门就可以了。三、现在先天性心脏病有四种疾病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动脉导管未闭。扩展资料: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3、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4、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5、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是指哪几种

重大疾病病种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一、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病种(一)慢性疾病病种1、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2、肺结核;3、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4、冠心病;5、风湿性心脏病;6、脑血管疾病(出血性、缺血性伴偏瘫);7、慢性病毒性肝炎;8、肝硬化;9、慢性肾小球肾炎、10、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11、糖尿病;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精神病(分裂症、强迫症及情感性精神病原发性);14、恶性肿瘤(提高免疫力治疗及相应检查);15、帕金森氏综合症。(二)重大疾病病种1、尿毒症;2、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3、肿瘤(放化疗)。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怎么交

一般规定是从职工退休前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算起,缴满15年为止。职工已经退休,没有了工资,现在领取的是养老金,所以个人不用交纳医疗保险费。既然社保规定还得征收单位部分的费用,也只得缴纳。不过,得弄清楚还要缴纳多少年。一、退休人员医保怎么缴费?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后缴费(1)集体收费项目:大病统筹互助金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退休人员每月需要缴纳3元的大病统筹费用,但一般都不单独征收,而是在每月返给退休人员的医保费里直接扣除的。社保机构每月应返给企业退休人员100元,打到北京银行医保存折里,扣除3元的大病统筹互助金,实际打款金额为97元。对此很多退休人员并不了解,也感觉不到,以为退休后医保不用再缴费,以为医保每月返给退休人员的就是97元。(2)个人收费项目:医保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缴费年限符合缴满15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大部分地区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要求是,男交满25年,女交满20年,所以退休时,可能会出现养老缴费年限够了,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的情况。有的地区要求一次性补齐医保,养老医疗同时办理退休。有的地区养老医保退休单独办理,先办养老退休,医保则继续缴费,交够年限再单独办理医保退休。还有的地区先行同时办理养老和医疗退休手续,然后在养老金里按月扣除医疗保险费用,扣到交够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止,于是就出现了退休后医保收费的现象。2、城乡居民医保退休后缴费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所有参保对象的缴费要求是按年缴费,交一年保一年,一旦中断缴费,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所以退休后也需要缴费,终身缴费,才能终身享受。缴费方法各地不统一。北京地区是在网上缴费,个人身份进入社保系统自助办理即可。最新缴费标准是劳动年龄内人群每人每年300元,老人和儿童每人每年150元。老人指60岁及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其实早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部分已经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一样吗?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二、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定有起付线(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共 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补助。 1、起付线(统筹基金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的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度为18972元)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为: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4%(759元) 2.8%(531元) 二级医院 6%(1138元) 4.2%(797元) 三级医院 10%(1897元) 7%(1328元) 2、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2)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度为75888元。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转保险对于单位职工来说一般是回原单位领取,个人投保也是有固定地区的,不过对于特殊情况,都有相关规定,你可以参阅各保险公司的相关条例。记得采纳啊

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大病统筹也就是常说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它是指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制度.费用一般是每人每年7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2.大病统筹单里的内容,无非是记录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以及看病记录等;

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区别

法律主观:办理大病统筹的办法:如果职工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单位为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自行申报社保登记,并按规定来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法律客观: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大病统筹和医疗保险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的关系和主要区别如下: 医疗保险解决的是基本医疗费用,报销的标的是门诊医疗费用,和非重大疾病住院费用。 而大病统筹解决的是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概念不同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而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保障范围不同大病统筹只针对自然疾病,保障范围狭小,免赔责任较多。如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均不在保障范围内。而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担负比例及承保障卫生服务项目。狭义的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所承保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这些项目提供的数量、形式与限制等。缴纳费用不同大病统筹的自费项目包括:劳保医疗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佳院保护费、特护费、婴儿费、空调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等等。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根据不同保险产品有差异。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而大病统筹的办理是参保职工经住院系统治疗后,出院时仍符合统筹病种认定条件的,可由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统筹病种认定申请,填写《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参保患者持《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出院记录(须加盖医院印章)、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并报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仔察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冲段保险的念判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大病统筹和医疗保险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的关系和主要区别如下: 医疗保险解决的是基本医疗费用,报销的标的是门诊医疗费用,和非重大疾病住院费用。 而大病统筹解决的是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概念不同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而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保障范围不同大病统筹只针对自然疾病,保障范围狭小,免赔责任较多。如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均不在保障范围内。而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担负比例及承保障卫生服务项目。狭义的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所承保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这些项目提供的数量、形式与限制等。缴纳费用不同大病统筹的自费项目包括:劳保医疗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佳院保护费、特护费、婴儿费、空调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等等。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根据不同保险产品有差异。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而大病统筹的办理是参保职工经住院系统治疗后,出院时仍符合统筹病种认定条件的,可由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统筹病种认定申请,填写《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参保患者持《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出院记录(须加盖医院印章)、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并报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统筹相同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公务员补助、补充医疗是不一样滴。首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一个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纳入大额,也可以报销。这些报销的费用都是指的纳入统筹范围内的费用,那么剩下的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大病统筹呢,是指的一些特殊病种,不需要住院,但是可能需要长期拿药或者治疗,比方说糖尿病,或者肾癌要定期做血液透析,这些人不需要住院,又不属于普通门诊的范畴,因此就有了门诊大病的概念,有些地方叫做门诊规定病种,简称门规。大病的报销方式类似于住院,不过各地都有各地的政策。

大病统筹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不可以同时保?

大病统筹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同时保。x0dx0ax0dx0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x0dx0ax0dx0a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x0dx0ax0dx0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x0dx0ax0dx0a新农合报销标准:x0dx0ax0dx0a门诊补偿:x0dx0ax0dx0a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x0dx0ax0dx0a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x0dx0ax0dx0a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x0dx0ax0dx0a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x0dx0ax0dx0a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x0dx0ax0dx0a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x0dx0ax0dx0a住院补偿:x0dx0ax0dx0a报销范围:x0dx0ax0dx0a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x0dx0ax0dx0a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x0dx0ax0dx0a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x0dx0ax0dx0a大病补偿:x0dx0ax0dx0a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x0dx0ax0dx0a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x0dx0ax0dx0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其余可报销的特殊病种,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x0dx0ax0dx0a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x0dx0ax0dx0a新农合报销程序:x0dx0ax0dx0a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区别

法律主观:办理大病统筹的办法:如果职工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单位为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自行申报社保登记,并按规定来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法律客观: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区别是什么?

大病统筹是指一旦患有大病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且报销数额较大,但不提供门诊医疗保障。一般医疗保险能保障医疗范围较广,且提供门诊医疗保障。收费也有所不同,大病统筹数额较少,一般医疗保险所交数额较多。追问: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比大病统筹全面?那大病统筹就没有必要投了?回答:很有必要的,大病统筹保障利益较大呢,一旦诊断为某种大病就可以得到预付款的(在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话是很起作用的)。追问:我还不是很明白啊,你能通俗的说一下吗?我主要想知道这两种是都投还是只投一个就行了回答:是商业医疗保险吧。追问:不是就是和养老保险一块的那个啊回答:噢知道了这个希望你平安永远健康。但建议你还是一起投保以防不测呀。追问:医疗保险一年也没交但是养老保险都已经交完了啊,那怎么办啊回答:还是去补缴补充:要不然去选一款较适合商业医疗保险吧或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医疗保险都可以的。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1、据了解,目前城乡医疗实施大病救助的主要病种有: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2、需要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交大病救助申请书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申请人填写大病救助申请书后,交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然后再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4、县级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费用情况、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及医药费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批准实施救助。5、根据相关规定,大病救助标准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中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求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新医改后北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改变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给您推荐:华泰“金领人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涵盖高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交通工具保障,适合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等购买。1、普通意外保险金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2、航空意外保险金高达200万元,火车、轮船、汽车保险金50万元;“太平福寿”意外伤害保险太平福寿是一款保障全面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额度均衡,非常适合作为社保补充进行购买。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2、飞机意外保险金50万元,火车轮船保险金20万元,客运汽车保险金15万元;了解更多意外险产品请访问>>综合意外险大全

新医改以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哪些成效

根据国十条指示,更倾向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有医疗保险吗

法律主观:被保险人须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 保监会:今年推行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 保监会:今年推行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所注明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 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患者人身损害,及时采取诊疗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费用;发生医疗事故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因医疗事故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4] 已经开发出医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人必须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 委托代理人 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法律客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住院医疗保险是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时,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所支付的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等,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一般不负责以下费用:(1)战争、军事行动、暴力、核辐射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2)分娩、堕胎、流产、家庭病床、住院疗养所支付的费用;(3)打架斗殴、违法、故意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4)因投保前遗留的生理缺陷或疾病致残所致和投保时隐瞒的疾病所致支付的医疗费用;(5)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支付的药品费;(6)住院支付的床位费、伙食费、陪护费、赔偿费、取暖费、挂号费、救护车费、担架费、安装假肢费及住院造成的误工费;(7)健康观察期内,疾病住院所支付的费用;(8)在非公立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住院,其给付的保险金额可累计计算,达到保险金额的全数时保险责任就终止。跨保险年度住院且按时续保的被保险人,其住院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分别由原保险单或新保险单负责。

医疗保险有什么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的责任;对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等医疗工作中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的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强合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医疗责任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区分?

  一、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区分   这两个产品类别不同:一个是责任险,一个是医疗险。   医疗责任险的被保人通常是医生,保险的内容是针对医生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失误,对患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的是医生的职业责任风险。   医疗险的被保人是自然人,也包括医生。保险责任通常是针对被保险人本身因为疾病或者意外在医院进行的治疗费用进行报销,承担的是人本身因为意外或者疾病对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切实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机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利用保险手段建立第三方途径和渠道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有利于患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更好地确定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险作为一种“第三方”力量,可以有效地与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相结合,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疗机构内部转移到外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医患矛盾,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

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怎么补助(报销)?

要看你父亲投的是什么保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可以找保险进行索赔,具体要怎么赔要看你的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的医药费报销程序是怎样的

身份证,病历,出院小结,还有就是需要报销的票据.不过最主要的是,在住院的时候,给你的保险代理人打个电话.出院的时候也是要给他打电话.

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在外地住院,需要在当地医保部门办理转院手续,也就是需经批准2、出院后回去当地报销,3、在那参保的,就找那里报销4、报销水平平均在60-70%5、时间不好说,一般要1-2个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 农村医疗保险  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  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由于农村具有一种互助的传统,而且合作医疗在农村广泛实践过,再加上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因此合作医疗具有很大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它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保障形态是不稳定的,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型保障供给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适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强,而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弱,因此最终将被其它的保障供给所替代。而且社区保障有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市场的割裂状况:社区保障是向社区内成员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区的社区保障差异程度越大,则越不利于全社会的保障横向平等的实现;同时社区保障很可能加剧“城乡壁垒”的隔离及农村社区之间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而且有些地区仅仅开展了一两年就停办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1997年全国范围内提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掀起了一阵高潮,但一段时期后热情就逐渐冷淡下来,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  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   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  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

职工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掌握各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时间要求;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挂牌公司应当自主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第二,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但信息披露不仅是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需积极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第二,只有主办券商具备向信息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权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三,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第四,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作为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信息披露之后对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未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则上也不接受针对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沟通。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第二节定期报告一、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二、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4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8月31日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的次一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进行强制停牌的处理;如自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三、定期报告披露的流程;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通知后,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四、定期报告应执行的审议程序;定期报告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才能披露。在实践中,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还需在此基础上,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的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若挂牌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当同时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个文件;(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年报和财务数据(XBRL格式)的电子文件;(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意见(仅年报需要)。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通过后,由其通过BPM系统报送⑴、⑶、⑹项所述文件。六、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上述三个文件将与年报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七、定期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其他定期报告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三节临时报告一、掌握临时报告披露的流程、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义务的发生时点;1、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⑵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2、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该事件难以保密;⑵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1、董事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2、监事会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3、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信息。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2、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3、异常交易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4、公共媒体消息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5、股权激励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6、解除限售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7、权益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8、承诺事项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作出书面履行义务的承诺。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审议,挂牌公司股东应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到期,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9、收到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或终止挂牌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瞀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10、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11、变更股票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应当于变更转让方式的T-2日前披露变更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12、其他应临时公告的事项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5)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五、熟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用语的概念;1、披露: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4、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6、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8、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9、承诺: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10、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11、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12、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六、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一句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农村医疗保险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农村医疗保险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农村医疗保险正式实施。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2)筹资标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3)政府补助。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不低于年人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要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08年起,财政补助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一倍。(4)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5)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鼓励参合农民充分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的。起初是由卫生部主管。在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户口迁移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还有用吗

去当地的卫生局咨询.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什么意思?不要给我很文字定义,解释就可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了农民的社会权利公平,并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社会满意度低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保障水平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我国正在不断的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并缩小差距,以带给人民更多利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

这是新医改方案中的内容:(十四)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实时监管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关键环节的监控。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查询

领到了“社会保障卡”以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查询方法:农村合作医疗卡查询方式如下:1、定点药店:可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支付和住院费用、当地医保报销费用的时候向医院工作人员查询。2、定点医院:(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时候查询;(2)住院报销时候查询。3、登录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可以查询参合与补偿信息、新农合药品目录、新农合诊疗目录、新农合疾病目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省医院非即时结报信息查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农村交医疗保险怎么交

农村交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如下:1、村干部上门集中收缴方式。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本村、组指定的地点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2、村集体经济代缴方式。鼓励村集体经济好的村,实行由村集体经济统一交纳参合资金。村负责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户口登记册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填写、汇总《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3、农民主动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缴纳方式: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什么时候缴费?

2023年新农合缴费于2022年9月1日开始,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该项制度于2003年正式启动。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18年起政府机构改革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划归国家医疗保障局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中国农民(农业户口)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到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农合满意度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网上怎么查询

查询方法如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查询,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查询: 你可以去当地卫生局了解一下,卫生局是由国家卫生管理中心负责的。 县级新农合由卫生局管理,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网络管理系统刚刚启动,联网情况不一致,大部分无法在线直接查看。 一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网站。登录本地网站时,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号码和姓名。 在此之前,你可以打电话给当地卫生局咨询。 或先拨打全国统一社保电话12333询问有关事项。地方政策存在差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组织、指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重点抓好重大疾病的统筹规划。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各省市建立了新农合管理体系。拓展资料1. 一般来说,它是由所有省份招标建造的。 新管理系统的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集成门户平台。门户平台是整个信息系统的统一入口。需要各级业务管理系统与其他相关卫生管理系统的业务集成,实现各种新旧应用系统和异构系统的业务流程集成和业务数据集成,完成统一的权限控制、业务交互、信息互动等一系列功能。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综合处理平台。对各级农民健康信息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信息的完整记录;采用统一、标准化、标准化设计,实现农民合作医疗参与管理、各类疾病补偿管理、新农合基金统筹管理、财务核算、全面统计查询、动态配置维护等。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数据中心管理平台。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实现了多个数据源的存储和管理、各种数据的采集、异构数据的统一交换等功能,建立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数据交换平台,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数据库,集中存储、管理和利用农民健康信息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操作环境vivoX27 OriginOS

微信上怎么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新农合微信缴费步骤具体如下:1、打开手机微信APP;2、点击右下角我,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选择某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正确输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点击确认缴费编号;4、点击下一步,立即缴费,显示缴费成功就完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扎实推进。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参合农民了解即时结报的主要政策和具体做法。要组织专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即时结报工作的监管,确保把这项切实方便农民的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深入发展。农合制度,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从哪年开始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从2003年开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医疗保险怎么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医疗保险的查询方法具体来讲主要有四种:一是自己在网上搜寻当地社保官网登录查询;二是下载APP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查询;三是可以拨打统一查询电话进行咨询;四是前往社保中心窗口了解详情。网上查询节约时间,电话查询方便快捷,窗口查询详细直接,招商信诺建议大家可以选择一种对于自己来说最便捷也最稳妥的方式来进行个人医疗保险查询。

安徽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三甲医院报销比例。多缴多得。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领取:经镇审批同意的,镇财政所向当事人签发取款支票,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在报销表上签收。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手续的应有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并应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的回执交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备查收。“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呢?

你好,新农合的全称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国家医保,目前大多数地区已经把“新农合” 和 “城居保” 合并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主要是医疗保险大家想了解更多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新农合有什么用?最全攻略来了!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新农合是由农民朋友参保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家的看病问题,减少农村朋友的经济压力关注专心保,1对1免费咨询,秉承专业、客观、中立的态度,为你挑选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让买保险变成一件容易的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从哪年开始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的。起初是由卫生部主管。在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交了有用吗?

1.每年没用的医疗保险费用进入了统筹账户,都是为了以后给居民看病用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己交的钱,并不建立个人医保账户,所以并不存在这个钱在不在的问题。2.我们所缴纳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能够享受医保的正常报销待遇,比如说你今年参加新农合,然后从明年的1月1号起,一直到明年的12月31号为止,在这一整年的时间段内都可以正常享受到新农合医保的报销,假设你出现看病就医的情形,那么只要是在新农合所覆盖的医院范围内,都可以享受到正常的医报销,通常情况下报销比例都可以达到50%以上,那么就有效的降低了我们自费的医疗成本和压力。3.这就是新农合能够给个人带来的作用和好处,但是如果说你一直没有出现看病就医的情形,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确实没有使用过新农合,但并不是说你没有使用过这个钱就可以顺延到下一年继续使用,这是不可以的,无论你有没有使用新农合,无论你有没有出现看病就医报销的情形,那么对于你能够保障的这个期限,任何一个人都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从每个自然年的1月1号开始一直到12月31号,哪怕你在此期间一次看病就医的经历都没有,但是你所参加的这个保费也只能够享受这一年的时间。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像其他商业保险存在要交多少年,或者是需要年年连续交的问题。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十分方便,快捷,简单,当年交当年受益,没交不受益。去年交的,不能管今年,更不能管明年。5.农村现在基本上以老人居多,子女们大多都在外打工,每年一到缴费期间,好多在外的子女都会打电话询问参保事宜,毕竟从这上面也能得到很大实惠,每人每年二百二,但真正遇上什么大病,如果没有合作医疗,不知道要多出多少个二百二,所以对于这个政策,老百姓都非常称赞,确实是惠民互利。6.想要正常的来参保,自己的新农合必须要在前一年的年底之前完成交费,那么交费一般情况下是在自己的社区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来完成交费,或者自行去当地的社保部门来完成自己的交费,都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它的交费水平也并不是很高,也就是200多块钱就可以完成全年的医保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农村合作医疗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不是农村合作医疗,这两个都是国家推行的社会福利性保障,但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缴费与报销比例等也不一样,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户口,而农村合作医疗是针对农村户口,保费前者比后者高,报销比例也比后者高。不过,为了让农村居民和城镇将来会居民享受同等的保障,将来会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目前以当地的政策为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区别:1、覆盖的人群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覆盖城镇户籍的居民,新农合主要覆盖农村户籍居民。2、管理的部门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多数地方由卫生部门管理。3、保障待遇的侧重点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普通门诊,所以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都要高于新农合。新农合的门诊待遇水平要高于城镇居民医保。4、报销比例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85%,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在10%-80%不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新农合是什么医疗保险?

你好,新农合的全称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国家医保,目前大多数地区已经把“新农合” 和 “城居保” 合并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主要是医疗保险大家想了解更多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新农合有什么用?最全攻略来了!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新农合是由农民朋友参保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家的看病问题,减少农村朋友的经济压力关注专心保,1对1免费咨询,秉承专业、客观、中立的态度,为你挑选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让买保险变成一件容易的事!

从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进医药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三项改革”

不可以,必须要孩子办了才可以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办理办法编辑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一)、申办参保(增员)须知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④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办理流程: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二)、申办停保(减员)须知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③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2、办理流程: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三)、申办信息变更须知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薄》、《身份证》。②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③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薄》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2、办理流程: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四)、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五)、注意事项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主要区别编辑与职工医保区别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医保补助编辑2013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医改还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改革持续推向深入。会议称,“十二五”期间,要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在三个方面重点突破:一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三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二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5万名以上全科医生。三是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补偿机制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2014年2014年4月2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320元,同时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标准。[1]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为了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2]实施案例编辑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将实行新的标准。这是自2011年以来,北京首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3]其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3]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参保居民应按新标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足额准备参保缴费资金。[3]由于目前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政策要求连续参保一年以上,如果没有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能造成断缴,将会影响到参保人次年的门诊费用报销。[3]法律规定编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阶段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目标原则(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4](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二○○七年七月十日[4]参考资料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疗保险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作用

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医保的保险属性决定了医改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二、医保是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形成的基础,医改中必须坚持充分发挥医保的谈判功能;三、医保为医改提供物质基础,必须保持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医保为医改奠定物质基础,首先强调的是物质基础的合理性,要坚决反对对医保物质基础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强调的是医保的物质基础性作用要可持续,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强医保的物质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不等于兜底责任。自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在政策文件中多次出现,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等均提出要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全民医保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内容,所以无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在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中,都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和基础性作用(王东进,2015)。但是如何发挥基础性作用,理论与实践中众说纷纭,其中不乏误解之处。本文旨在修正相关的错误认识,并提出对医保在医改中基础性作用的三大见解。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我国现代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社会保险,不是社会福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提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要“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而互助共济、分散风险正是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从概念上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应是保险制度而不是福利制度。《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也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的性质决定了医改的性质,医保的方向决定了医改的方向。医保的保险属性决定了医改必须引入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能走计划经济回头路。我们强调鼓励和允许各地对医改进行积极探索,但所有探索都不能动摇医保保险属性的基本前提,都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医改实践中曾出现过第三方付费与“一手托两家”的争论,其实质是选择市场机制还是计划经济模式。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付费机制的作用,而不是“一手托两家”。有人或许会对此提出疑问,认为新医改方案中提出了“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的要求,强化第三方付费机制是否与“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的要求相违背呢?第三方付费并不是否定政府责任,而是强调应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第三方付费的方式补贴医疗保险的需求方,而一手托两家,通过直接补贴医疗机构,让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则是走计划经济老路。医保是形成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机制的基础在医疗领域,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机制应该由买卖双方相互谈判形成,而不是由政府拍脑袋决定。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医保作为需求方代表的谈判功能,通过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等谈判,为合理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谈判功能是医保的基本功能之一。从理论上讲,医保作为需求大户,应该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和威慑力,能够起到有效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行为的作用。但实践中,医保的谈判功能未能发挥作用。原因有很多,如当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管办不分,医保经办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缺乏主动搜索相关医疗信息控制医疗费用的动力。但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相互谈判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定价决定的。作为需求大户的医保,未能参与到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坚持发挥医保的谈判功能,加强医保谈判实力和谈判能力建设。为此,必须要:(1)改变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各自为战的局面,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力度,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效能。(2)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办分开”,强化医疗领域相关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强化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医保机构只有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强调医保机构的控费责任才能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医保机构也才有动力主动的搜集相关信息,约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的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3)改变医疗服务、药品的政府定价机制,改变过去买单方与点菜方分离的状态,积极探索医保机构直接参与医疗服务、药品定价的谈判模式,形成医保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谈判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医保为医改提供物质基础医保为医改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已达6140亿元,参保人员的医疗总费用占医疗机构全部业务收入的60%-70%,部分地区甚至高达90%(王东进,2012)。医保基金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最大付费方。医疗保险的运行状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健性,直接关系医改成败,影响医改方向。如果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崩盘的危险,整个医改就会停顿,甚至会走回头路。因此,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保证基金不出险。实践中,有种错误观点认为医改之所以不成功,是因为医保的物质基础不牢;医改要取得成功,就要筑牢医保的物质基础,提高医保的报销比例。事实上,医保的报销比例已经达到70%-80%,部分地区甚至高达90%。过高的报销比例已经严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或当期收不抵支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这对医保健康可持续产生严重影响。还有种错误观点认为,为推进分级诊疗,应该进一步改革医保付费机制,提高基层就诊时医保的报销比例。事实上,分级诊疗制度一直未能建立,其根本在于医疗资源配置出现问题,行政对医疗资源的管控导致医疗机构大的越来越大、强的越来越强。如在卫计委严令限制医院病床数量的情况下,号称全球最大医院的郑大一附院今年仍新增了3000张床位。行政管控的结果是基层医疗机构逐渐被掏空。中央层面一直在强调强基层,但基层依然羸弱、没有好医生。这不是因为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不够,而是因为行政的过度管控,多点执业、管办分开一直没有做好。医保为医改奠定物质基础,首先强调的是物质基础的合理性,要坚决反对对医保物质基础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强调的是医保的物质基础性作用要可持续,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强医保的物质基础。为此,一要确定合理的报销比例,考虑到保险与激励的矛盾,国际经验表明75%的报销比例能够较好地协调保险与激励的关系;二要设计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费用支付方式,要认识到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不等于医保的无限责任,医保不能也没有能力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实践中,有种观点把基础性作用与兜底责任混为一谈,认为应该强化医保的兜底责任,尤其是在因病致贫问题上,应该进一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降低医保的起付线、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导致的因病致贫问题。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险而不是救助或福利,是一种分散疾病带来的财务损失风险的机制,而不是消除贫困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讲责任分担,即个人在筹资和医疗费用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使参保人有节约医保基金的经济动力。设置医保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就是落实责任分担的具体政策措施。而且,起付标准不是越低越好,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不是越高越好,否则,难免会失去节约基金资源的动力,甚至导致浪费。基础性作用与兜底责任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虽然保基本和兜底线通常一起使用,但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保基本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兜底线属于医疗救助的范畴;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够保基本,不能也没有能力兜底线。现实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大量出现,原因不在于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功能没有发挥好,而是医疗救助兜底线能力不强。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项目,本应承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兜底责任。然而,财政投入杯水车薪,使得这种兜底功能远远未能发挥出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兜底线能力建设,而非一味强调医疗保险的保基本作用。总之,正确理解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求既不能贬低该作用,也不能夸大该作用,更不能在争权时贬低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在诿责时刻意夸大医保基础性作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夸大医保基础性作用的倾向。以分级诊疗为例,有种观点把分级诊疗制度没有建立归结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发挥好,归结为医保的指挥棒没有发挥作用。实际上,医保的指挥棒能够发挥作用,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关系,取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重庆医疗保险制度变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新农村医疗改革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重庆医疗保险制度变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新农村医疗改革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讲话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讲话稿范文    篇一:乡镇书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xxx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xxx传达了县的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并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有关的发动任务、时间要求印发给了驻村组长和各村支书主任,这次会议的目的和任务已经十分明确,希望散会后,各村迅速行动,吃透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狠抓落实。就如何抓好这项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统一思想,严肃对待,按要求全面完成县下达的工作任务。   按照县的要求,x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做到“两个不低于”(即覆盖率不低于xxx年度,参保人数不少于xxx年度),xxx年度我乡任务数是xxx人,要求是在xxx月底前完成县下达参保人数、资金收缴工作。时间急、任务重,所以,希望会后,各挂村组长和村支书主任马上召集挂村乡干部和村干部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安排落实好具体的发动方案,争取早日完成发动任务。   二、突出重点,周密安排,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和保费收缴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各村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有针对性地宣传城乡居民医   疗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好处,使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参加合作医疗后自己的权益、义务,明白看病报销的办法、程序和比例,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互助共济和共同抗御疾病风险的意识,增强他们参加医疗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保费收缴任务。各村在宣传时要深入到户,本着先易后难、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富裕家庭后一般家庭的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对一些认识程度暂时不到位的群众,要发动周围邻居共同做工作,直到保费收缴上来为止。通过大量、细致地宣传发动和精心组织,实现“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希望各乡、村干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不折不扣地完成。对于保费收缴工作,乡合医办每三天将各村完成情况张贴到政务公开栏。本次保费的收缴,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确保按时完成。既然是上级安排的工作,又是为群众办的一件大好事,必须共同重视起来,切实抓实抓好。   同志们,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以民为本、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希望全乡上下迅速行动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细致的工作,努力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我镇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水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篇二:城镇居民医保启动讲话稿   常务副县长刘福全在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   同志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件好事,也是从中央到省、市、县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既是一次动员会,又是一次培训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和实施工作。刚才,县人劳局长张爱军同志讲了很好的安排意见,县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的负责同志分别就发挥部门职能、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做好这项工作再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消除疾病,保障健康,是每个人的渴求;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企盼。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县委、县政府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以来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向实现全民医保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特别振奋人心。   (一)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的一   件好事。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举措。近年来,我县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截至目前,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9581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14.2万人,城镇低收入居民合作医疗参合7641人,三项医疗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县城镇职工、农民、城镇低收入居民约90%以上的人口,保障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唯独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这些人一旦患病,特别是重病、大病,无疑问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出现。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到医疗保险体系中,弥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上的“空白”,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大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对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构筑社会安全网,还是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至关重要”,国务院还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江西抚州、贵州遵义等79个大中城市先行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点,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决心。我省结   合工作实际,在认真调研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袁纯清省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省“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安康市也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入 2008 年“民生八大工程”和 “十件实事”内容,并于8月底召开了全市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区在本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今天起也就正式启动了。对于这件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事关和谐稳定的大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三)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一件新鲜事物,其政策性很强,又以户为单位缴费,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参差不齐,要得到群众的接受、理解和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套路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方案,边推进边解决问题。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五年时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力争到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其中,今年要全面完成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捆绑缴费任务,使全县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对筹资渠道、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实施步骤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县上已转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同时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范围、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等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张局长刚才已经讲到,明天还将组织业务培训,这里我就不再细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吃透相关政策,熟悉业务流程,把握关键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摸底动员。初步摸底显示,我县城镇非从业人员约1.68万人,但还不是十分准确,尤其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还需要认真核查。会后,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逐户调查摸底,逐人建卡立档,切实做到应保对象不掉一户、不漏一人,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进行分类汇总。要按照《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充分   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广泛深入的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广泛提高城镇居民的政策知晓率,增加互助共济和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意识,激发参保积极性,营造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踊跃参保的舆论氛围。   (二)登门入户征缴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件新鲜事物,城镇居民可能会与新农合政策进行比较,也难免会对筹资标准等产生异议,这些都是正常现象。要使广大居民全面了解掌握政策,需要有一个全面灌输、教育引导的过程。为此,在进行首批基金集中征缴时,需要登门入户、面对面地作好解释,使参保对象明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点和特点,消除疑虑,主动缴纳。同时要吸收借鉴新农合工作中由企业为参合农民代缴基金的办法,探索创新筹资机制,方便参保人员缴费,降低筹资成本。首批基金征缴只安排了一个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抽调得力人员,领导挂帅,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阶段性突击,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最终都要在这里体现。医疗服务如何,直接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的积极性,关系到这项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努力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医保政策培训,抓紧制定完善内部制度和便民措施,提高医疗水平和管理能力,保障参    篇三:在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   田晓芳   (2009年 9月 日)   同志们:   县政府决定今天召开的全县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的决策和部署,分析当前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切实动员全县各级各个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这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做实做好,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今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刚才县社保中心李主任通报了我县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民政局和教育局分别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做了表态发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7年7月全县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会议之后,县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信用合作社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调度,紧张有序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 - 1 -   利完成了完善配套措施、建立信息系统、培训业务经办人员等一系列工作任务,并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6922名城镇居民先后参保,412名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药费报销 137.67 万元,人均报销额达 3341.50 元,较好地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真正使城镇居民从这项工作中得到了实惠,为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锻炼了一支精干的经办队伍,形成了成功的经验做法,夯实了工作基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我们今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此县委、县政府是满意的,社会各界是满意的。在这里,我代表县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精神,县委县政府明确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列入近年要着力做好的关系民生的实事内容,省、市连续几年将这项工作作为为民所办实事之一进行严格考核。从今年9月份开始,市政府正式将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标志着全市“人人有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成。当前,我县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在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在深刻调整,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向往幸福、追求幸福、创造幸福的愿望更加迫切,实现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快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 2 -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政治性任务。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真正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充分认识到搞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切实解决好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也在逐步提高,广大群众从中得到了实惠,这就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第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发展中的利益关系,更加注重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从医疗保障方面来看,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的将这一群体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居民病有所医,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发展成果共享,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行动。高度关注民生,积极解决民生问题,是县委县政府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民生问题涉及群众的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其中医疗保障是目前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保障问题已上升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要求解决医疗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因此,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就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实际行动。   第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就我市来看,目前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服务社会的能力也在进一步增强。但在医疗保障方面还存在覆盖范围小、保障层次低的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层次,对于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 抓,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神圣而又光荣的使命来抓。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   当前我县正在推进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把原有未全面覆盖到的无医保老人、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无条件地纳入城镇医疗保障范围,尽而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但从实施两年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大城镇居民政策知晓率低,一些   居民存在观望情绪,致使漏保居民仍然比较多,目前全县参保 人,占应参保总人数的 62 %。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乡镇、社区及基层学区、学校所属居民人口参保率还不到50%。三是由于城镇居民流动性强和居住分散,我们目前的管理基础、服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原因,究其实质,主要还是我们工作没有做到家,工作不实的问题。对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县的大局出发,全力以赴地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实做细。 按照市上的总体要求,我县2009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是:年底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全部参保,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95%以上参保。现在已进入9月份,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各乡镇、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任务。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一,个体诊所办理社保刷卡服务能力的介绍,可以根据当地办理社保刷卡服务的要求,写明自己为什么要申请,符合了要求中的哪几项内容(详细介绍);为了方便患者报销等,特别申请办理该服务,就可以了。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以下材料(除有特别注明外,其他资料均一式二份):(一)《XXXX(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点击下载)(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可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四)主要医疗设备清单;(五)服务能力介绍资料。三,办理程序:第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市政务中心电子广告牌、网上政务大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告。第二步:每月头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鉴章的申报材料。第三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第四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现场考核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第五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后,到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第六步:医保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联网。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最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免费医疗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还包括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健康,对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包括县以上的大集体企业。由于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太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8.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扩展资料:1、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3、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4、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5、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6、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免费医疗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还包括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健康,对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包括县以上的大集体企业。由于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太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各地是如何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起源于五十年代初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从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期,针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迅速上涨,国家和企业难以承担,开始对原有社会医疗保障体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1994年国家决定采用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1996年决定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准备在现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上全面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12月国务院下发44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宗旨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变以往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医疗制度,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加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医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低水平,广覆盖"。改革的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各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方案虽有不同,但一般来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国务院文件要求对医疗统筹基金规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目前的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保障覆盖不足、保障力度不够、费用控制不力、运行效率不高以及保障制度不公等五大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看病难,看病贵”,也最终导致近年来我国国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趋缓。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满足民众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其中,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医疗保障应当覆盖社会所有人群,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权利。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公平性、多层次、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协调性等五项原则。目前是我国实现医疗保障全面覆盖的最好时机。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我们建议采取以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内容的“三支柱”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其中,公共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三个部分;应当实行制度化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为了通过“三支柱”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民覆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扩大覆盖面与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这两项工作,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为此,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深化现有制度本身的改革,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三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在“三支柱”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实现全民覆盖以后,还要考虑不同制度之间的整合,最终实现不同制度框架下保障水平“多重标准”向“单一标准”的转化。未来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整合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整合以及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等三个方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免费医疗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还包括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健康,对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包括县以上的大集体企业。由于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太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法律分析:1、门诊、急诊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2、住院报销比例:(1)住院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2)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职工医疗保险一年报销几次没有限制。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医疗保险 是我国对人民颁布的一个保障保险制度,在生病的时候医疗保险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分很多情况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往往是按照年度 工资 的百分之二当做标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缴纳120元。 缴纳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 退休 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方式 1、基本医疗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三、欠费处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中途未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欠费的当月起暂停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 医疗费 的支付和个人账户的划拨。同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暂停享受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首先应补清欠缴的保险费和滞纳金,然后再恢复对该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处理 一、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部分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既然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是企业上缴社会的一种统筹费用,应象基本 养老保险 费、基本 失业保险 费一样,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不应挤占"应付福利费",因为从福利费的性质和开支范围来看,应付福利费就不应列支社会统筹费用。 但是财政部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规定是一种沿袭与过渡。 1、沿袭。基本医疗保险究其根本,仍属于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内容,与企业参加 医保 前内部报销医药费的性质相似,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本身就包括了为职工支付的 医疗费用 ,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种沿袭和传统使财政部做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2、过渡。众所周知,参加医保前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参加医保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则会因此而减少企业的利润,因参加医保而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造成参加医保前后损益不可比。为避免参加社会统筹对企业损益造成较大影响,也是财政部规定企业支付医疗保险费仍然列支应付福利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虽然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社会统筹费用,但基于以上原因,财政部最终选择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有着一定道理的。 二、税务处理问题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很多人士对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身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此会计与税法上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不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本意是允许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那样进行税前扣除,如要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允许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的标准大家看到了这儿肯定都会知道了,医疗保险并不是所有的都应该我们自己出,其实用人单位在一些时候也是需要给我们进行分担保险费的,其中分担的保险费应该占总保险费用的百分之六十,我们出百分之四十就可以。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法律主观:医疗保险能报销的有: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有两类药物在报销范围内,一种是甲类,一种是乙类。甲类药物就是我们国家统一的能够保证临床治疗的最基本的药物。而乙类药物就是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调整。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治疗。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医疗保险费是多少

社保医疗的报销比例: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疗保险费怎么算

法律主观: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算应当以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而治疗的实际费用则以医院出具的发票之类的东西为依据。根据这些发票的总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或者报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有哪些?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 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 医疗费用报销 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报销 比例与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 3、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医疗保险费用怎样支出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而医疗保险的费用是如何支出的呢?下面是懂视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医疗保险费用怎样支出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方法(一)医疗费用的偿付。参保人患病并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机构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费用支出,称为医疗费用的偿付。它只包括用于偿付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服务直接费用支出,而与医疗服务有关的间接费用(如患病期间病人的收入损失、去医院就诊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不包括在内。通常医疗补偿费支出占医疗保险基金的80%~90%。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医疗费用补偿的。(二)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为了维持正常的运作所需要的与医疗保险服务业务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主要包括:1、工资:专职和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工资;2、公务和劳务支出:出差、宣传、培训、调研、资料报表和监督等;3、水、电、煤、气和房租;4、资产折旧和设备维护;5、其他:奖金等。一些国家的管理费较高,包括医疗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或直接提供医疗保险覆盖服务的医生的工资以及保险机构的新型设备、设施和业务费等。美国的管理费最高,达25%;加拿大较低,仅为7%。一般认为将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为宜。在我国,这部分费用是不允许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而是由财政拨款解决。(三)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为应付超常医疗风险,指按照有关规定从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一种专用后备金。主要用于超常风险(如某种疾病的大流行)发生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国外一些文献认为,风险储备金的提取比例通常占保险费的4%~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法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参加医保人员就医方法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挂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亦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假定:某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了一次门诊,发生医疗费用200元;两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两次住院分别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费用2000元和1000元;当地统帐支付范围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为800元,第二次为500元,统筹支付范围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那么,这些医疗费用该怎样支付呢?1.门诊的医疗费用将直接由个人帐户支付,如果该职工个人帐户有500元,则支付200元,尚有300元结余。2.对第一次住院费用的2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2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的17200元,将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3.对第二次住院费用的1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1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5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的8500元,可由统筹基金支付7650元,但由于第一次住院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而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因此,对第二次住院费用也只能由统筹基金支付4520元。从该职工全年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看,总共花费30200元,统筹基金支付了20000元,个人帐户可支付500元,个人需要负担9700元。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知识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医疗保险费用怎样支出的

医疗保险费用的三种支付方式

1.总额预算。由保险机构和医院协商的总预算额进行支付。在这个制度下,若是医院的使用额度超过规定额度则亏损部分医院自负。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结算简单,促使医院采用最低成本提供一定量的医疗服务,但缺点是这个预算制定困难,难以做到精准预算。2.按病种付费。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社保机构按照该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医院支付费用,促使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3.按人头付费。根据医院提供的被保险人的总人数定期向医院支付一笔费用。这种方式对医院的服务和收入有控制作用,但也有可能因此导致医院拒收疑难杂病病患者或服务质量降低的风险。4.按服务单元付费。根据医院提供的住院病人每日费用制定费用标准,再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这种标准化费用保证了每一个住院病人的标准费用,但也会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或者拖延出院时间。5.按服务项目付费。根据医院每项服务的价格计算费用,所偿付的费用取决于项目的费用和服务量。这个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简单方便,患者也可以自行选择,但容易出现诱导性和创造性需求。医疗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也是运用较早、较广泛的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定向医院按服务项目支付费用的结算方式,属于后付制。1、总额预付制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年的总额预算(也可以是一季度的总预算),医保机构在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时,不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多少,都以这个预算数作为支付的最高限度,来强制性控制支付,而定点医疗机构对保险范围中的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2、按服务单元付费医保机构按预先确定的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日的费用,按预算规定的每次费用标准支付门诊病人费用。同一医院所有病人的每日住院或每次门诊费用支付都是相同、固定的,与每个病人每日或每次治疗的实际花费无关。3、按人头付费又称为平均定额付费,首先由医疗保险机构制定每一门诊人次或者每一住院人次的费用偿付标准,然后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实际提供的服务人次(门诊与住院人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这种付费方式也是属于预付制的一种,医院的收入随着病人数的增加而增加。4、按病种收费又称为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预付制,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分为若干组,分别对不同级别定价,按这种价格向医院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检查费、实验室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可以是住院医疗费用,也可以是门诊医疗费用,但费用的目的是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残疾人和抢救重伤死亡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明显后果,反映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自然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需要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诊断和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按照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支付的,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计算:根据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生的医疗费用。(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起付线法或扣除法起付线法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度标准称为“起付线”。起付线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年度费用起付线法:采取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在一定额度内由参保人自付,年度累计费用超过此额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参保人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额度的费用,每次就诊费用超过此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3、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即对某些特殊的诊疗项目,参保人每使用一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按比例分担法或共付法指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递减或递增。由于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的绝对值将随医疗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适当,此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起到良好的费用控制作用。采用此办法的技术关键是如何制定适当的分担比例。(三)最高保险限额法。最高保险限额指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不再支付了。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控制医疗费用。主要缺点是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人群不能发挥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四)最高自付限额法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就不再自付应该自付的医疗费用。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少数发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产生经济困难。此方法一般与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和比例分担法联合使用。(五)混合式混合式指的是将上述多种费用分担方式综合在一起应用的支付方法。实际上,现今多数支付方式都是混合运用不同费用分担方式的。只有满足了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在生活需要进行治疗的时候,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此时在涉及到具体支付医疗费用方式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支付宝里的好医疗保险靠谱吗

实际上 很细 不一定对得上 虽然说是大保 具体用不到

有什么医疗保险,是比较好一点的

买保险要买全保障,包含重疾,意外等。需要了解吗

高端医疗保险产品有哪些?有达人介绍下吗?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四大门类,最为常见的是医疗保险,也称医疗费用保险。其中,针对高端人群设计,超高保额、突破国家医保限制、就医直付、覆盖广泛的医疗费用保险就是我们俗称的“高端医疗健康保险”。

什么是香港医疗保险制度

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一、香港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政策二、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三、香港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采取的改革措施四、香港医疗保障制度及其改革带给我们的启示香港医疗保障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全民健康服务制度,由政府直接主办一体化的医疗健康护理服务,为市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医疗健康服务。市民也可以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享受商业健康保险有关待遇。由于香港公立医院提供的服务质量高、收费低,市民一般都选择公立医院提供住院和专科门诊服务。在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下,香港的私立医院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还没有充分发展。 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和经济调整影响,香港经济发展趋缓,对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香港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政策(—)保障对象香港医疗保障制度覆盖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市民。确定这样的覆盖范围,是因为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面向全体市民提供整体医疗体系,保证没有任何市民会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医疗服务。(二)筹资方式香港公立医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提供。政府采取预算拨款的形式给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经费。医生和有关人员均享受公务员待遇,接受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所有香港市民看病只需交付少量的费用。(三)治理体制香港公立医院由医院治理局(HOSPITALAUTHORITY,简称HA)治理,目前,HA辖下有超过40间的公立医院、50间专科诊所和15间普通科诊所。另有在基层的65家公立的普通科 诊所由卫生署治理。(四)个人付费香港市民去公立医院和诊所看病只需支付少许费用。公立医院和诊所的收费标准是,普通病房每日收费68元(2002年11月29日上调为100元),一切膳食、住院、化验、药物及手术费用均包括在内。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每次诊症收费37元,专科诊所每次诊症收费44元。香港的公立医院和诊所收费水平远低于成本,据测算,公立医院普通病房的成本是天天3100元,而收费标准连零头都不到。 另外,经济困难的市民还可以申请看病时减收或豁免个人支付的这部分费用。而政府则要对申请者进行家计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储蓄、个人工作、劳动能力、年龄等), 以确定申请者是否可以减收或豁免看病时的个人支付费用。(五)服务的提供除公立医院外,香港也有私人诊所和医院,这些私人诊所和医院采取市场化运作,依据医疗服务成本自主确定价格。由于香港公立医院提供的住院和专科门诊服务质量高、收费低,目前,全港94%的医院服务是由公立医院提供的,另外6%由私人医院提供。普通科门诊则主要由私营的普遍科医生提供,主要原因有:一是病人向私营的诊所看病,可以自主选择医生,诊疗时间也更有弹性(公立诊所等待期长); 二是私营的普通科医生每次诊症收费约 150元,大部分市民都能负担得起,并认为“物有所值”。 (六)药品治理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香港卫生署负责全港药物的登记和注册、社区药房和本地药厂的监管及有关药剂法规的执行。各医院、诊所的药剂治理则根据治理机构或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体系:HA负责统筹公立医院及其门诊的药剂服务;卫生署则负责维持普通科门诊的药剂服务;私立医院和私人医生的药剂治理由他们自行负责。HA治理的公立医院的药品支出占全港药品支出的大部分, 因此,香港药品治理的要害在于HA所负责的药品治理。HA总部的总药剂师办事处(总药办)是负责公立医院药品治理的具体执行单位。HA对药品治理主要通过建立“两个委员会”、确定“两种制度”来进行。 “两个委员会”指中心药物建议委员会和药物评选委员会。其中,中心药物建议委员会负责治理新药的引进,由医院“药事委员会”向中心药品建议委员会提交引进新药的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就新药的效用、安全性和成本效益,对各医院的申请作出评核和建议,并提出适当的用药方针。药物评选委员会负责非专利药的审评,香港为确保公立医院药物的素质,所有需使用的非专利药品,必须由药物评先委员会审核通过。“两种制度”指医院协定处方制度和中心采购制度。医院协定处方制度的内容包括药品目录、新药评估、用药范围等,未纳入协定处方的药品需市民自付。药品能否纳入协定处方即取决于医院所需,也因其安全、效能和成本而定。中心采购制度指总药办把总开支较大及用量稳定的药品列为中心采购,通过竞价投标签订购买合约。 二、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香港的公立医院所需资金完全由政府供给,医生享受公务员待遇, 因此,香港的公立医院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位而是附属于政府的,没有营利的动机。这与其他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第三方付费的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香港这种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不存在医院利用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谋取利益的问题。因此,政府的政策方针也易于在医院中贯彻执行,对医院的治理成本也较低。但同时,医院依附于政府,HA一方面通过对所属公立医院拨付经费,就服务的种类和范围代表公众与各医院谈判,另一方面又负责治理各医院, 以确保医院能平稳运行,并为其职工提供工作和福利保障。因此,HA既是公众服务需求的代言人,又是医院和医生的利益的代言人, 当医院利益与公众利益不一致时, 由于医学界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优越,HA就有可能为/医院的利益而损伤公众的利益。 (二)强调可及性与公平性可及性、公平性和效率通常作为衡量医疗保障制度的宏观指标。香港的医疗制度非凡强调公平性和可及性。关于可及性, 一是政策上可及,所有市民都覆盖在医疗制度中,二是地域上可及,不论市民身在何处,大都能在30分钟内抵达医疗服务的地点,并备有救护车以保证市民的紧急医疗需求及时得到满足。关于公平性,从筹资方面看,经费来源于税收,收入高的人对税收的贡献也大,因此,香港医疗制度的筹资从社会角度来看是比较公平的;从待遇水平看,全港市民不论贫富,在公立医院看病支付同样的费用,能得到同样的医疗服务。但就微观来看,也不尽然,假如考虑同样的支出对不同收入的家庭的负担是不一样的,香港医疗制度的待遇也有不公平性的一面。在服务效率方面,尽管政府对提高效率有所关注,但公立医院仍存在专科就诊排队等候的情况, 目前市民首次预约专科门诊的等待期约为四个星期。

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法律主观: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下: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注意事项: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法律客观: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的逐步建立,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也面临着新的医疗保障需求。补充医疗保险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以下是补充医疗保险中的关于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第七条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所述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报销。第八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第九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子女报销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药品目录》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子女就医应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则(以一个自然年内子女第一笔报销就诊地为准)。第十一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选择健康返还福利的,参保人及子女在一个补充医疗年度内没有医疗费用(含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支出的,可在该补充医疗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中智公司员工健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以领取健康鼓励费。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医疗费,本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一)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二)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三)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四)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六)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七)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八)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九)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十)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第十四条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第十五条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六条参保人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第十七条药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药量,外用药开三支或三盒。药量超过用药规定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所开药物应与就诊疾病相符,发现有不相符的,所有医疗费均不予报销。第十八条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可随时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

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重点是什么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直接计入成本。劳保医疗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职工医疗或非因工负报告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遍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⑵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边疆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给付疾病救济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为止。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发给非因工负伤残废救济费,残废救济费的确定标准是: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5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40%,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⑷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遍药费,由企业负担1/2。针对劳保医疗中企业和国家负担对重的情况,1966年4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作了一些新规定,如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就诊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品,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应由职工负担等。公费医疗制度是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撒谎指示》建立起来的。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脱离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公费医疗的经费来源于国家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从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项目中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中经工程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就医路费由患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的,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合作医疗制度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的是,它并非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也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为农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济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于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为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为集体出资和个人集资或集体投资和个人集资相结合的形式。合作医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群众看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大部分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因此,该制度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成为家村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自70年代末以来,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普遍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经济基础,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各地几乎消亡。二、我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的在问题和弊端分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以来,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制度已难以适应现行体制的要求,春存在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主要的问题有:第一,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范围较窄。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其他劳动者,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如私营企业职工、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员等没有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劳动者的医疗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革看,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将越来越快,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必须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障。第二,医疗费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而医疗费开支的不断增加,加重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按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个人无须缴费。据统计,1978年全国队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的支出是27亿元。1990年达到276亿元,1994年为558亿元,1997年为774亿元。1997年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近28倍,年增长率为19%,而同期国家财政收入只增长了6.6倍,年增长率为11%,也就是说,这一期间职工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超出了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医疗费用的大量增加,使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困难。第三,医疗保险费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办法,造成医疗费用浪费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一些医疗单位为了追求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超出病菌人的病情盲目开处方,许多贵重药、营养滋补品、甚至非医疗用品都作为处方药开出,大大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由于职工无须缴费,也缺乏节约的意识,甚至“一人公费,全家受益”,造成许多不合理的医疗费支出。第四,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难以发挥保险社会化的作用。医疗保险费都是由国家划拨或从企业福利提留费中开支,没有建立起医疗费用统筹机制特别是劳保医疗中,职工的医疗费支出和管理完全由企业包下来,造成企业负担畸轻畸重,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还出职工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职工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88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了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草案)》,提出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该方案提出后,开始选择在部分城市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试点。1989年,丹东、四平、黄石、株洲等四城市成为医疗改革的试点城市。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配合该试点意见,国务院决定在九江和镇江两市场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5月,在总结九江和镇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并决定从1996年下半年起,扩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市场。至1998年1月,全国先后有40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决定》还明确了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三是基本医疗保险由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具体内容包括:1、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由于其存在特殊性,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覆盖范围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我国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一种。2、统筹层次统筹层次既要考虑医疗保险基金互助互济的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要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决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场范围内实行统筹。3、属地管理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搞行业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活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4、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5、统账结合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起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6、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上,要求将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z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建立由下放人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7、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主要的改革措施有:第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接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入竞争机制,由职工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入竞争机制,由职工来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第三,对医疗机构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第四,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8、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针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二是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三是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是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五是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1998年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以后,各国各地都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到2000年年底,除西藏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范。全国349个地级以上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有320个地、市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出台,占总数的92%,其中284个地、市已开始组织实施,占总数的81%,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已达到4300万。这充分表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又称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特点是: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2.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3.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哪几种

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什么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是由单位交大部分,个人只交小部分,交费较高。待遇也高,设有门诊帐户 。居民医保不设门诊帐户,交费较低。待遇不及职工医保。

我国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含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难以保障社会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视,以及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试点2010年在全国铺开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度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也稳步增长。据卫生部2010年统计年鉴和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参保人数从2007年的4291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19472万人,参保率平均达到90%左右。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淮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淮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共济功能,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了《淮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淮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政策背景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4月和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先后出台,主要要求是通过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措施,来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国家《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实施意见》同时对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了时限要求。二、淮安《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求的时间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关于门诊共济保障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淮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23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2024年起全面实施。三、淮安健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门诊与住院不共用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退休人员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淮安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未领取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不变。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从退休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调整优化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改革后,将依据省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机制,在三个方面实现家庭成员间的共济:一是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是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是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增强门诊共济的可及性便利性改革后,参保职工可以按照相应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享受相应的门诊保障待遇。依托省处方流转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调整完善门诊特殊病政策执行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对未纳入全省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的,继续执行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待遇政策。对门诊统筹后待遇水平高于现有门诊特殊病保障水平的门诊特殊病种,过渡到按门诊统筹保障。总之,通过新的制度功能转换,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达到共济保障、提升管理效能的制度结果。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结合我市实际,抓好政策的落地实施,分类保障、分步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基金结构,完善个人账户管理机制,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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