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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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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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法务部是什么

兴业银行银行法务部是指银行“后台支持部门”,也叫“中台风控部门”。总的来说,法务部门,属于银行的非核心部门。兴业银行银行法务部承担以下职能:合同管理,制式合同制定、合同库的管理、非制式合同的审查;法律咨询,就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专业支持,在重大项目谈判、流程梳理、产品研发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诉讼管理,参与诉讼案件、管理诉讼档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等;案件防控,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法务部门是案件防控工作的牵头部门;培训普法,内部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外银行法律知识宣传等;此外,法务部门还要承担诸如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内外部监管联络等职能。

银行法务部是做什么的

银行法务部的工作内容是:对银行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条款是否合规合法进行审核;负责不良贷款客户的起诉工作,胜诉后协助协调法院执行回收;应对客户的起诉,收集证据、应诉,避免和降低银行声誉风险。银行法务部的工作内容是:1、对银行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条款是否合规合法进行审核;2、负责不良贷款客户的起诉工作,胜诉后协助协调法院执行回收;3、应对客户的起诉,收集证据、应诉,避免和降低银行声誉风险。银行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能是:1、合同管理:制式合同制定、合同库的管理、非制式合同的审查;2、法律咨询:针对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3、专业支持:在重大项目谈判、流程梳理、产品研发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4、诉讼管理:参与诉讼案件、管理诉讼档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等;5、案件防控: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法务部门是案件防控工作的牵头部门;6、培训普法:内部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外银行法律知识宣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平安银行法务部说已经在走司法程序

您可以去司务部查询。平安银行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中国大陆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是平安集团三大业务支柱之一,总部位于广东深圳。一般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各大银行法务部门怎样

法务部门 我没听说过 .... 有些部门会招聘学法律的倒是真的 .... 我知道贷后有些岗位必须是懂法律的 因为经常和法院打交道 奖金也很高的 和清收回来多少不良贷款挂钩....

招商银行法务部是外包部门吗

不是外包部门。主要作用: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全行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二、负责拟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全行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全行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省分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对省行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手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省分行规章的汇编、清理工作,对全行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建设银行有关金融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四、负责牵头法人授权管理工作,包括制作基本授权书,组织指导下级机构再转授权工作,组织对法人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五、负责关注、跟踪有关金融法规的最新发展情况,及时组织研究与建设银行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合规问题,为高管层和业务前台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合规建议和风险提示;六、负责组织制定与修改建设银行重要业务合同文本,负责管理省行标准业务合同文本库,负责标准业务合同文本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审批表的审批;七、负责审查全行对外签出的非标准格式法律性文件;八、负责为参加的重大业务活动谈判、重要业务决策审批会议提供必要的法律合规服务;九、负责对银行新业务、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十、负责为全行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服务并承担外部单位的法律征询工作;十一、负责全行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包括诉讼案件审批,法律事务费用审批,管理备选律师库,审查律师代理协议,协调与司法机构的工作联系,管理省分行本部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工作,统一管理各分支行在省高院、最高院进行的民事诉讼事务,指导各分支行在当地法院进行的经济诉讼案件,行内内部经济纠纷的管理、调解与仲裁等;

银行法务部都做些什么?工作繁琐吗?节假日是不是正常休息?我的问题比较多,希望前辈们一一回答我,谢谢

呵呵,本人就是在一股份制银行省级分行的法律部,就个人所知来回答一下吧。一般来说,除了国有四大行之外,都是省级行以上才设法律部的,至少我们行是这样。 日常最多的工作就是审核合同,包括非标准文本的业务合同,也包括一些琐碎的小合同,比如广告合同、购货合同、新支行装修合同等等。 除此之外,还会参加一些诉讼,协助保全上的同事打官司。不过也有些行的法务是非讼型的,就只处理一些日常法律事务,诉讼都交给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处理了。 因为各家银行一般都有固定的律师事务所充当法律顾问,疑难问题都可以请教律师,所以其实这个工作不难做,并且在各个业务部门中算是比较清闲些的了,至少加班的机会不是太多。要知道,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每天加班是正常的,不加班真是太不正常了。 大概就是这些吧,如果你是女生,建议你进银行做法务还是很不错的;如果是男生,学法律的还是做律师或者进法检吧,发展前途更大些。

有工商银行法务部这个部门吗

每个银行都有类似部门

银行法务部有实权吗

有。银行的法务部门,相当于是一个中层级别的管理岗位,法务要做的是对银行法律工作的统筹规划,对项目、产品、合同、员工整体的法律审查和论证,因此是有一定的权利的。

兴业银行法务部是什么

兴业银行法务部是兴业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和解决银行在业务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服务。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协调银行在各类法律事务中的工作,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负责银行法律文书、合同的审查和制定;协助银行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参与银行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为银行员工提供法律知识和培训。在兴业银行法务部工作的人员主要为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银行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顾晓春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1、2016年1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2016年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内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经本所律师验证,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中山路288号公司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6年2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复先生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股东的账户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证和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个人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 1,338,976,126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39.7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份 26,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53.06%。优先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出席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3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A 股股东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优先股股东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优先股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2、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含 14 个子项,均逐项表决)3、关于审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请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区别?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  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

【答案】:A【参考答案】A【试题分析】《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x0dx0a(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x0dx0a(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x0dx0a(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银行法律内训课程

1. 银行新员工入职培训都包括哪些培训课程 培训包括: 一、银行内部情况介绍 1、介绍银行的经营历史、宗旨、规模和发展前景,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为银行的繁荣作贡献。 2、介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使员工们在工作中自觉地遵守公司的规章,一切工作按公司制定出来的规则、标准、程序、制度办理。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保险、休假、医疗、晋升与调动、交通、事故、申诉等人事规定;福利方案、工作描述、职务说明、劳动条件、作业规范、绩效标准、工作考评机制、劳动秩序等工作要求。 3、介绍银行内部的组织结构、权力系统,各部门之间的服务协调网络及流程,有关部门的处理反馈机制。 使新员工明确在银行中进行信息沟通、提交建议的渠道、使新员工们了解和熟悉各个部门的职能,以便在今后工作中能准确地与各个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并随时能够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或申诉。 4、银行的文化、价值观和目标的传达。让新员工知道银行反对什么、鼓励什么、追求什么。 二、银行业务培训 1、业务培训,使新员工熟悉并掌握完成各自本职工作所需的主要技能和相关信息,从而迅速胜任工作; 2、介绍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市场定位、目标顾客、竞争环境等等,增强新员工的市场意识; 3、介绍银行的安全措施,让员工了解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如何发现和处理安全工作中发生的一般问题,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三、职业形象培训 介绍银行以员工行为和举止的规范。如关于职业道德、环境秩序、作息制度、开支规定、接洽和服务用语、仪表仪容、精神面貌、谈吐、着装等的要求。 (1)银行法律内训课程扩展阅读: 培训意义: 对银行的意义 如果说招聘是对新员工管理的开始,那么银行新员工培训是银行对新员工管理的继续。这种管理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将银行的发展历史、发展战略、经营特点及银行文化和管理制度介绍给新员工时,对员工进入工作岗位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通过岗位要求的培训,新员工能够很快胜任岗位,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银行新员工培训管理者对新员工更加熟悉,为今后的管理打下了基础。 对个人的意义 银行新员工培训对于个人来说是对银行进一步了解和熟悉的过程,通过对银行的进一步熟悉和了解,一方面可以缓解新员工对新环境的陌生感和由此产生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新员工对银行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正确看待银行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和待遇,顺利通过磨合期,在银行长期工作下去。 银行新员工培训是新员工职业生涯的新起点,银行新员工培训意味着新员工必须放弃原有的与现在的银行格格不入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适应新组织的行为目标和工作方式。 2. 银行的专项培训一般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项目内容 理论培训,实践技能培训,礼仪培训等。其中这些还有小的分支,如理论培训版有:银行预算权系列课程、银行财务系列课程、银行内控系列课程等。请你在本网中搜一下“银行专项培训”,能得到一些资源。再一个可以到网上的正规银行学校(院)咨询。祝你顺利得到答案! 3. 银行内训师 行政管理讲什么课程比较合适 行政管理体系担负着企业的管理工作;企业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个方面的"业务"。行政管理体系推动和保证着企业的技术(设计)、生产(施工)、资金(财务)、经营(销售)、发展(开发)几大块业务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 企业行政系统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及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的总和。依靠企业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所谓企业行政组织 ,是指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行政渠道则主要指企业行政组织机构内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如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 ;或公司总裁→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的等级系列关系。行政管理的手段通常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条件等。 4. 中公的银行培训课程如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针对银行校园招聘的几块内容: 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类: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类(即我们平常说的行测)、英语类、综合知识类、性格测试类。中公教育设置的不同类型的课程,从网申到录取,全程协议保证。 如果对招考有疑问,您可以直接联系招考单位,最新招考消息请注意关注河南中公金融人网中公教育河南官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5. 银行新员工风险培训 我是学法律的 让我给他们讲课。不知道应该具体几个方面 银行风险培训是个系统工程,不论学法律的还是其他专业的,都有好多需要准备的哦。 6. 银行合规文化培训都包含哪些课程 琵琶马上催。 醉卧沙场君莫笑, 古来征战几人 7. 有没有比较好的适合银行职员的网络培训课程 网上有很多相关的培训,但是不要随便报,找一家比较正规的课程比较靠谱 8. 银行中后台操作培训课程有哪些 银行的培训都有什么课程银行员工要掌握以下基本技能(一)银行工作人员仪态修养(互动训练课程,课堂中穿 *** 行)1、接待站姿(用规范站姿的方法引导从业观念)2、接待行礼(不同度数的鞠躬礼适用的不同场合)3、指引手势(改变员工手势的方法)4、待客坐姿(服务沟通中的基本坐姿,柜面坐式服务基本要领)5、银行客服人员学会双手递送6、窗口工作中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7、窗口工作中必要的快速应变能力(二)职业仪容仪表与精神面貌1、银行工作人员仪表对银行工作的内涵和作用2、营业厅内人员仪容礼仪(工作装与工作妆)3、营业厅内人员工作衣着的配饰4、个人卫生对塑造工作形象的重要5、领带与丝巾的结系方法方式6、个人品位与整体团队的融合工作着装与配饰7、女性员工的工作服装与配饰的注意事项8、男性员工的工作服装与配饰的注意事项9、掌握自己的色彩与营业岗位的整体协调10、女性员工必要的工作淡妆二、银行服务态度表情规范要求1、应有的服务意识与服务态度2、关于微笑服务的概念要求3、职业与企业的关系4、接待客户的微笑要求5、微笑的原则和微笑的练习6、银行工作人员表情的使用规范和禁忌7、合理的处理微笑的方式方法8、个人演讲:微笑在银行客服工作中的作用(运用个人体会)9、学会在工作合理的处理自己的生活情感三、银行客服电话礼仪1、银行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礼仪2、银行员工电话礼仪实务3、电话服务的声音要求4、电话服务注意事项5、手机与手机短信的商务禁忌6、电话营销中的注意事项7、待客规范中关于电话与手机的管理8、电话跟访的解决方案四、接待礼仪中的细节:1、迎宾工作的三步曲2、引导客人至目的地3、落座交谈场景示范4、展板产品展示与咨询讲解5、客服沟通中的禁忌6、处理客户投诉中的责任人员应有的表示7、每日环境细节整理8、客户陪同中的引领、握手、介绍、座次、名片……9、商务会议与商务宴请10、茶水服务、糖果服务与烟酒文化五、语言表达与普通话训练——工作语言的严格与严谨1、注意工作语言的口吻和态度2、敬语和雅语的使用3、谦语和歉语的使用4、调整自己稳定的工作情绪5、服务口令的使用方法6、银行客服人员应该学会叮嘱与商量7、工作普通话的重要性8、迅速快捷的掌握普通话的方式和方法9、员工普通话的公众发言与答疑(课堂表达)10、简单柜面服务时必须掌握的普通话发音11、分析那些可以让对方接受的语言中有哪些动人之处12、学习客服用语中的“彩虹语言”13、“服务于管理”第一步就是要准确的表达你的出发点——关切14、周到待客服务所必须的细致和细心15、用一个服务人员的态度去表达你的语言16、说出“不”(拒绝)的方法和方式17、良好的沟通使你变成受欢迎的人,这是终身财富18、沟通游戏:你画我画六、处理投诉——妥善处理可以促进关系1、抱怨形态与抱怨原因的分析2、听取抱怨处理前的心理准备3、抱怨处理的步骤:1)保持冷静2)积极倾听3)答复顾虑4)正面话语5)转移感受6)给予利益7)付诸行动8)随时回馈。4、抱怨处理辞令与应对关键点注意处理对方的态度,再者处理对方的声调最后是处理对方的措词。 9. 银行客户经理的培训课程 课程设置根据颁发的银行客户经理资格证书的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回: (一)助理答级银行客户经理专业资格证书课程1、《银行客户经理概论》2、《银行客户经理理论基础与政策法规》3、《商业银行营销实务与策略》(二)银行客户经理专业资格证书课程 1、《银行客户经理概论》2、《银行客户经理理论基础与政策法规》3、《商业银行营销实务与策略》4、《商业银行客户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对公业务方向: 《商业银行对公业务营销技巧与案例》《商业银行客户财务分析与信用评估》个人业务方向: 《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营销技巧与案例》《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三)高级银行客户经理专业资格证书课程在银行客户经理专业资格证书课程上增加:1、《当前金融热点与产业分析》2、《财富管理》3、《金融项目评估与管理》4、《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下列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是( )。A.某大型零售商将自己的公司名称注册为“××零售银行”

【答案】:AA《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故选A。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  )。

【答案】:A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②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③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④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贷款存款比率不得超过

不得超过75%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 D[考点]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破产[解析]《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该条,商业银行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租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本题A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l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题8项认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不正确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l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7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破产法》第l34条第l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可见,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本题C项认为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是不正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国外的业务活动。所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D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三性”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上述“三性”的是

B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经营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顺序是(  )。

【答案】:A《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紧密关联,相互依存,但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因其负债经营的性质,所以商业银行"三性"中,效益性劣后于安全性、流动性,而安全性又优先于流动性。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 A.50亿 B.10亿 C.1亿(正确答案) D.5000万

根据《商业银行法》,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应予终止。( )

【答案】:A、B、C、E依照《商业银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存款利率

法律主观: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以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是如何确定的应符合哪些规定有关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主要有:1、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2、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3、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4、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对多收利息的,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5、对拒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或者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其帐户上扣款,同时通报给当事人的上级机构,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行()

【答案】:D1995 年7 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 )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保监会批准。

【答案】:A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下列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  )。

【答案】:A,B,C,EABCEA、B两项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不得从事的行为;C选项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E项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D项符合规定。故选ABCE。

《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答案】:C《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法对贷款规定

法律分析: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由于商业银行属于高风行业。因此。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安全性..稳健性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主导思想。在安全性.稳健性原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市场定位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发展战略。2、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授权的安排由董事会提出统一原则。由商业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负责具体操作并将贷款审批分级授权的安排报董事会批准。贷款审批的授权是根据信贷部门的层次.每一层次信贷部门信贷人员的职务.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以及所负责的具体贷款业务的特点。决定每个信贷部门层次和每位信贷人员的贷款审批品种和贷款审批权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最高层次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贷款审批权。董事会一般对金额特别大.期限特别长的贷款和一些特别的贷款进行审批;第二层为银行信贷委员会的贷款审批权。信贷委员会一般对金额大和期限长的贷款进行审批;第三层为一般信贷人员的贷款审批权。一般信贷人员通常对大量的日常贷款进行独立或集体审批。3、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结构是指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结构的确定。主要受资金来源的期限构成以及借款人的生产周期两个因素影响。贷款的品种结构是指各类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贷款的品种结构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对存款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哪些规定?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答案】:C①《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②《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第2句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故拆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政府债券,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③《商业银行法》并不限制商业银行投资于银行金融机构,所以银行间交叉持股是合法的。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⑤《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银行法是什么

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等而制定的。【法律分析】强化了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功能,主要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等职能。修改后的法规除了仍保留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还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简称“三性原则”。 (1) 盈利性。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原则之一是指追求盈利最大化,这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2) 流动性。遵循流动性原则是由银行这种特殊金融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3) 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要避免经营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经营的三个原则既是相互统一的,又有一定的矛盾。如果没有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也就不能最后实现;流动性越强,风险越小,安全性也越高。但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存在一定的矛盾。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由于三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其一。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在金融法体系中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l.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有关官方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特殊主体,它们不仅可以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而且,它们更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  2.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接受的金融资产。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硬通货”。如果是不能国际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则其一般不能成为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国际货币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货亦可成为客体。  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实际上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两部分。国际货币关系是指以国家之间货币的收支、兑换,以及外汇管制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关系是指国际间货币资产的融通关系,包括国际贷款关系、国际证券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亦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商业银行法关系人贷款规定

规定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只能发放风险较小的担保贷款,而不得发放风险较大的信用贷款;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和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应一视同仁,即条件应该一样不得搞特殊化。

商业银行法与银监法的不同

法律分析:1、服务对象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2、作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发布的机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发布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的机构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联系:两者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8条)

1,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原则2,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保障存款人利益不受侵犯5,严格贷款的信贷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公平竞争8,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的关系人不包括商业银行的( )。

【答案】:C《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百分之八。

商业银行法有哪两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四章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五章财务会计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附则第九十一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四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4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适用对象包括

【法律分析】: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制度的法律,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功能。商业银行法除规范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运营的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也适用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关系人是指

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关系人是指与银行有利益关系的客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业银行法将“关系人”定义为与银行有利益关系的客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业务中,与银行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都被认为是“关系人”,因此需要受到特别关注和管理。具体来说,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关系人的分类、内控流程和管理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关系人的了解和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核实客户信息,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用于非法活动;对于不同类型的关系人,银行应当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业务合规的前提下,保障客户和银行自身的安全。在商业银行的客户中,哪些人可以被视为“关系人”?商业银行的“关系人”不仅包括与银行有利益关系的客户,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人员在银行业务运营中均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作用。商业银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加强对各类关系人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构建安全、稳健的金融环境,保护客户和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客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接管用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用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释义】 本条是对延长接管期限的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管决定中应当规定接管的期限,以保证接管组织能够认真、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接管事项。但是,有的情况下,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完成接管事务,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接管的期限作出适当的延长。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接管期限届满,有关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的期限,但是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避免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损害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两年的接管期间已过,接管组织仍未处理完有关接管事项,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再次提出延长接管的期限。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年的接管期间届满后,接管即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  )。

【答案】:A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包括:①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②不得从事股票业务;③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但可投资于自用的不动产;④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只能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⑤不得向普通企业投资。代理销售信托投资业务不算直接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  )而终止。

【答案】:A、B、C《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财务、会计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一些有关银行财务、会计的规章对财务、会计问题作了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这些基本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独资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2)进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作了规定: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法还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对于记账规则的规定记账;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银行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规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   三、会计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还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藏、谎报。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守财务会计工作的一般要求,例如要设立会计科目,确定记账方法,审核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计算成本,清查财产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项内容以及建立相应的账务组织和账务核对程序。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设置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反映业务特点,同时必须适应会计核算的需要,便于正确使用,这包括,会计科目名称要确切,要与核算内容一致,要具有互斥性;会计科目的数量要适当,方便会计人员掌握使用,应具备实效性;会计科目的口径要尽量与放贷、计划、统计指标口径相适应,就有衔接性;会计科目是会计操作的限定,不应随意发生变动,要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科目应按资金属性分类,如按资产、负债、损益等分类。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不能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是否正确?

【正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分别是指( )。

【答案】:A,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法》最早于1995年通过并施行,之后进行了修正并自( )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故选C。

商业银行法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

法律主观:公司法 属商法。 商法包括: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破产法、 票据法 、 保险法 、 海商法 等。 经济法包括: 劳动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拍卖法 、 商业银行法 、 证券法 、 环境保护法 等。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商法属私法,经济法属公法。 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 商法以企业为核心,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释义】 本条是对接管条件和目的的规定。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   接管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种手段,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都作了规定,其中对接管条件的规定基本相似。比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银行因业务或者财务状况明确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者有损存款人利益时,中央主管机构得勒令停业并限期清理、停止其部分业务,派有关人员接管。新加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主管机构可以接办该银行的管理和业务,或者命令他人管理及经营该银行业务:(1)银行无法履行债务,已经或者将被破产、停止支付时;(2)以可能损害存款人或者债权人权益的方法经营其业务的;(3)曾违反或者未能遵守法律或者执照的规定和条件的。国外接管商业银行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比如,2003年11月,日本中央银行认定某地方商业银行已经资不抵债,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强行接管了这家银行。日本政府首先注入国库资金,将该家银行收归国有,实行国有化管理;其次,撤换原有的银行领导班子,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清理和剥离不良资产,使银行可以改善经营环境,轻装上阵。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以下情形采取接管措施: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对于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银行资金无法收回,存款人到期存款不能兑现,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接管措施。   2,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有的商业银行虽然从目前的经营状况看还可以支付到期的债务,但是由于发生重大事项该银行将没有能力支付存款人存款,比如,某商业银行的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必然会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在这种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接管措施。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接管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此外,为了保证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必然会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通过接管这一法律手段,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通过对被接管银行的全面整顿和改组,使该银行能恢复信誉和经营能力,防止被接管银行的破产。对于已经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接管组织采取各种措施后仍不能恢复其正常经营能力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接管组织应当停止接管,使该银行进人破产程序,从而避免发生更大的危机,给存款人和其他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失。总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接管充分体现了它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使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能够恢复其经营能力。   有的人认为,接管只是在商业银行经营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存款风险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所以,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存款保险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即使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其中央银行也同时拥有接管的权利。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非常重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接管作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一种监管手段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了国家在必要时,将监管权强行介入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保证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能得到限度的保护。因此,接管作为国家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还是很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不包括( )。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包括( )。

【答案】:A、B、C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保障不论是个人储蓄或是单位存款免予非法遭受查询、冻结、扣划要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  )。

【答案】:C,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法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

法律主观:一、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经营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三、违反诚实经营和审慎经营义务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6)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强制整改措施的。四、违反提交财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所谓“不按照规定提供”,实践中包括拒绝提供、迟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实等情形。五、补充性制裁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43条至第46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商业银行法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法律主观: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5. 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 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公平竞争。 8. 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 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对本条进行了修改。由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因此,补充规定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被处罚的当事人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等作了规定,相关的主要内容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颁发许可证,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对于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在原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前规定很少,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作了简单的规定,即,专业银行总行以及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始得营业。本法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都作了规定。   二、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都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当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对商业银行设立分理处、储蓄所等,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由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额、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分支机构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用以确认其经营权和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核算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业日期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强令发放贷款和对强令发放贷款未予拒绝,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利用行政权力等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干预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也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是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违反这一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保障商业银行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也有利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赋予了商业银行抵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律武器。对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秉公办事、恪尽职守,也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以及对借款人不偿还到期贷款如何处置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将原商业银行法的这条内容作了如下修改:1.将商业银行处置抵押、质押资产的期限由过去的1年改为2年。2.将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股票修改为股权。即本条第二款中原规定的“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一种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贷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借款人的审查、贷款的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利率等,本条则是对借款人应当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对借款人不偿还到期贷款应当如何处置的规定。   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期限。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商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偿还的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本金,俗称“母金”,是指存入银行或者贷给别人以滋生利息的原本金额。利息,也称“利金”,“子金”,是本金(母金)的对称。它是借款人为取得货币使用权向贷款人支付的超过本金(母金)的部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贷款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于担保贷款,本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主要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保证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约定,当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不能偿还贷款时,由该第三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因此,对以保证方式贷出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有权处分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向商业银行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不归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从处分担保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质押贷款包括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商业银行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当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偿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当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偿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处分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让与的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故本条规定,对抵押、质押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难以在一年内完成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处分的期限应当更长一点或者不规定具体的处分期限。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客户存、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机构,如果长期拥有抵押财产、质权财产,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与信誉,处分抵债资产的期限还是应当规定的,但可以适当延长。有的部门和专家还提出,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股票”的规定,有些过窄,建议修改为“股权”为好。故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贷款的另一种方式是信用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无须提供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物,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对其进行贷款。对于信用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不归还贷款,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的,则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内部规定还是法律

人大制订的法律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简称“三性原则”。(1)盈利性。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原则之一是指追求盈利最大化,这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2)流动性。遵循流动性原则是由银行这种特殊金融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3)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要避免经营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经营的三个原则既是相互统一的,又有一定的矛盾。如果没有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也就不能最后实现;流动性越强,风险越小,安全性也越高。但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存在一定的矛盾。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由于三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其一。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法》最早于1995年通过并施行,之后进行了修正并自(  )年2月1日起施行。

【答案】:C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故选C。

《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答案】:C《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法是谁制定的

法律主观: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成立的目的在于营利。银行的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适用对象包括

法律分析: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制度的法律,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功能。商业银行法除规范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运营的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也适用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包括( )。

【答案】:A,B,C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保障不论是个人储蓄或是单位存款免予非法遭受查询、冻结、扣划要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应当依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信贷业务中,减少呆账、坏账;在吸收存款方面,改进服务态度,更新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不但起不到促进银行业发展的目的,还会破坏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准利率的确定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都是需要由中央统一规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其就利率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根据1990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对于人民币利率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有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2.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3.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5.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6.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7.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其他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浮动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商业银行要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在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要遵守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商业银行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作为单位的商业银行应当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处罚,属于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犯罪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包括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3)在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并予以处罚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则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实行“两罚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单位犯罪较自然人犯罪,一般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自然人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二是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因此,刑法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实行“两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在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以限制、剥夺其再犯的能力;(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肉部人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刑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商业银行应负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判处刑罚。当然,依该条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较大损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非法贷款行为,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但关系人仍然按期还本付息,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贿赂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对违反该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非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3)对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和其他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营、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是否实现方面看,为他人谋利益,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和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分为两档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   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刑为死刑。对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犯罪,要比一般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受贿罪:   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主动索要财物,比一般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该条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向他人索要贿赂的,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送钱送物,受贿人非法收受,同时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他人办事,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由于受贿罪在性质上与贪污罪一样,都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没有再单独规定法定刑,而是依照刑法第三百人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同时鉴于索贿罪主观恶性大,情节较为恶劣,规定了对索贿的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该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二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在犯罪主体上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   2.在行为上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或违反职责规定,或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赢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获得的利润大为减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除了使国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外,还包括对其他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根据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刑法该条第一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于徇私舞弊的行为是从个人私情、私利出发,置国有公司、企业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较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于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恪尽职守,也有助于避免和减少因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对本法施行前的商业银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作出规定,允许其沿用原有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   1.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策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与执行董事。董事会与执行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协助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助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3.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一切重大问题。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由5名至19名董事组成,从股东或者非股东中选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组织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物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3.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银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上述公司法的规定。   目前,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与商业银行的实际做法很不一致,如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目前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而目前商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置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目前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财政审批,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也由财政部规定等等。从商业银行今后的发展来看,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从目前看,还一时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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