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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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遗嘱继承律师有推荐的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CCTV-12《见证》法律专家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北京知名遗嘱继承律师有哪些?

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CCTV-12《见证》法律专家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遗嘱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的手续:一、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二、受理属于本公证处管辖。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三、审查公证处应重点审查:(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遗嘱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怎样办理遗嘱公证呢(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房屋遗嘱公证书范本()××字第××号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遗嘱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疾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一、遗嘱继承的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二、遗嘱的有效条件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①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②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③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④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的继承在公证的时候就必须要符合条件,而且还要有效的证明条件才能进行处理,公证之后的遗嘱继承在对于房屋过户的时候才会更快的办理,所以,对于继承者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应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情况,应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遗嘱(或草稿)。具体来说,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立遗嘱人的相互关系;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遗嘱书应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并加盖印章。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其次,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再次,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未出生的胎儿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最后,遗嘱生效前,立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公证处做变更遗嘱公证;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_匀蝗恕⒎ㄈ嘶蛘咂渌橹梢晕兴税炖砉ぃ胖觥⑸妗⑹昭叵档扔Φ庇杀救税炖砉さ某狻第二十七条_昵氚炖砉さ牡笔氯擞Φ毕蚬せ谷缡邓得魃昵牍さ氖孪畹挠泄厍榭觯峁┱媸怠⒑戏ā⒊浞值闹っ鞑牧;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怎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流程如下: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4、批准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5、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一、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进,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月、×日、×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二、遗嘱继承的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三、遗嘱的有效条件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包括什么

有效 遗嘱 是指符合《 继承法 》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遗嘱继承 的有效条件包括: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 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 三、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 法规 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四、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的 继承权 。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五、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 继承 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实际针对不同形式的遗嘱,其实《继承法》中规定的生效要件不一样,但总的来说要保证订立的遗嘱是可以顺利生效的,那首先遗嘱人必须要是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来订立遗嘱。当然遗嘱中实际处分的财产,也只能是自己合法所有的才行。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最新政策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最新政策:遗嘱继承办理房产过户需要继承人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领取完税凭证后换领新的产证。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发生遗嘱继承。(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也就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继承。(三)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依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来转移遗产,遗嘱的内容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及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