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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哪些?

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审计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林业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旅游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部门的职能详见http://www.gz.gov.cn/jsp/zwpd/zfjg.jsp?catId=4075&POINT=3

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监察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审计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林业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旅游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英国政府应对市场失灵

以下为纯手工回答,无粘贴:1、虽然Morrison的实力不一定有Sainsbury(你拼错了)和Asda大,更远不及Tesco,但Morrison相对来说更清净,只想着如何把自己的超市搞好,让顾客得到实惠。剩下三家玩价格大战,也就是所谓的“price match”,都说自己是最便宜的(Asda甚至宣称要比对手便宜至少10%),否则退还差价,因此还派一大群间谍到别的超市去记录别家的价格。怎么可能每家超市都是最便宜的?派那么多人手查价算价,流出的钱最后还不是要从消费者身上来抽回来?2、ITV不带有绝对的垄断性。抛开没有广告的BBC除外,它的强劲竞争对手Channel 4还在,而且规模不比ITV小多少,个人认为Channel 4的节目也比ITV的更好看,也更新颖,更有创意。3、这个很简单。英国是基本上家家有车的,不同的只是数量多少而已。如果你的油贵了,你还没事干就在路上到处跑吗?如果你的油贵了,你会不会考虑火车及其他公用交通工具呢?如果你的车一开进伦敦就要收费,停车还是别的地方的停车费的N倍,而且都还不一定能找到地方,你还会开车去伦敦吗?

什么是政府网站/页归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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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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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网的概念是什么

  政府机关的网络一般包括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按照规定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上网均应该统一上联到政府信息中心的互联网出口,但也存在个别政府单位因为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拥有单独的互联网出口。   政政府内网是涉密的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覆盖范围尽可能少,对上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互联。政务内网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主要用于传送电子公文、以及不适合通过外网传输的信息,比如政务信息、视频会议等机密信息。    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通过网络安全系统逻辑连接,是办公人员与外面进行信息交流的通道,同时也是政务公开和为民办事的窗口,各单位通过网站对外提供网上服务、受理申请等。

大学主管部门分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教育厅

大学的主管部门因为学校不同而不同。有教育部直属高校(全国重点大学),有各部委主管大学(如交通、科技、航空等),有国务院直属单位主管等(如青年政治学院 归团中央管,公安大学归公安部、外交学院归外交部),有政府管的等等 根据不同性质来决定的,不是只有教育口管理的。江苏的应该也是如此划分。

政府部门,职位 有哪些

  如果单单说行政职位,有这么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国家级正职: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  2.国家级副职:  (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  3.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4.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布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5.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6.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7.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8.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9.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10.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乡科级在往下,就是所谓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照惯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镇政府的科长是什么级别的干部?

镇长是乡科级正职,镇的行政首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镇人民政府首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前后规定不同。1982年前每届任期2年,1982年后每届任期3年。负责主持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镇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扩展资料: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一、国家级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军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二、省部级省部级正职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省部级副职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区长)。三、厅局级厅局级正职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厅局级副职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省直管市正职。四、县处级县处级正职包括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县处级副职包括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副县人大、副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五、乡科级乡科级正职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乡科级副职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乡科级以下就是所谓的股级(股所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所长、派出所所长之类。

美国的国会和政府有什么不同?

美国zf指总统内阁领导的行政机构总和。美国总统选举,以总统和副总统搭档选举,选举产生之后,由总统认命幕僚组阁。国会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审议、弹劾权柄。不属于zf,国会可以通过立法约束zf行为,最直接有效的是不通过zf的《预算案》,zf没钱就干不成任何事。国会若不认同zf的施政提案,就可以拒绝通过这一提案的预算。所以你看美国zf是有可能关门大吉的,奥巴马zf的全民医保案就得不到国会支持,本着谁花钱谁享受原则,国会拒绝总统慷纳税人之慨的举动,认为如果全民医保案通过,美国社会医保体系将崩溃,所以拒不通过预算案,导致zf发不起工资关门大吉。奥巴马执政时期,很多公民对社保失去信心,转而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当总统犯罪时,国会有弹劾权,尼克松因水门丑闻,被国会要求辞职,否则就弹劾,尼克松只得在辞职单上签字画押。国会、白宫、最高法院,分别执掌美国三大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且互相制衡。国会本身立法需要经过最高法官审核,以确保不违宪;总统可以否决国会多数通过的法案,然后该法案发回国会,国会坚持的话如果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总统将无能为力。美国国会分参众两院,这是为了避免多数人暴政,保障人口少的州的权利。参议院每个州代表两人,众议院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派名额。法案先经过众议院再到参议院,两院一致同过方可执行。

政府部门有哪些职务?

政府部门的职务有科员,处长,局长等

政府部门,职位 有哪些

  如果单单说行政职位,有这么一些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x0dx0a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x0dx0a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x0dx0a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x0dx0ax0dx0a  1.国家级正职:x0dx0ax0dx0a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x0dx0ax0dx0a  2.国家级副职:x0dx0ax0dx0a  (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x0dx0ax0dx0a  3.省部级正职:x0dx0ax0dx0a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x0dx0ax0dx0a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x0dx0a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x0dx0ax0dx0a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x0dx0ax0dx0a  4.省部级副职:x0dx0ax0dx0a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布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x0dx0ax0dx0a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x0dx0ax0dx0a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x0dx0a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x0dx0ax0dx0a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x0dx0ax0dx0a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x0dx0ax0dx0a  5.厅局级正职:x0dx0ax0dx0a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x0dx0a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x0dx0a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x0dx0a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x0dx0ax0dx0a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x0dx0ax0dx0a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x0dx0ax0dx0a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x0dx0a  6.厅局级副职:x0dx0ax0dx0a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x0dx0a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x0dx0a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x0dx0ax0dx0a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x0dx0ax0dx0a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x0dx0ax0dx0a  7.县处级正职:x0dx0ax0dx0a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x0dx0ax0dx0a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x0dx0ax0dx0a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x0dx0ax0dx0a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x0dx0a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x0dx0ax0dx0a  8.县处级副职:x0dx0ax0dx0a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x0dx0ax0dx0a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x0dx0a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x0dx0ax0dx0a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0dx0ax0dx0a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x0dx0ax0dx0a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x0dx0ax0dx0a  9.乡科级正职:x0dx0ax0dx0a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x0dx0ax0dx0a  10.乡科级副职:x0dx0ax0dx0a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x0dx0ax0dx0a  乡科级在往下,就是所谓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x0dx0a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x0dx0ax0dx0a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x0dx0ax0dx0a  按照惯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在古利克看来美国政府最初依据的行政改革原则有哪些缺陷

在古吉乐看来,美国政府最初依据行政改革原则是有哪些缺陷?就是缺钱。

江西省政府家具采购多少金额以内由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不用采用政府招标?

同上,我也想问这件事。

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一、办公厅二、组成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文化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直属特设机构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直属机构  江西省金融办公室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西省体育局  江西省统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江西省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南昌铁路局

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怎么签订特色馆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1年10月21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云上(江西)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升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参与主体,实施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国有企业及其他采购实体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电子卖场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部署使用和统一运营管理,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信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和数据标准规范。第六条 电子卖场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产品、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电子卖场开辟专栏和设立特色馆,通过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措施,方便采购人识别,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七条 江西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省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制定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供应商准入、退出等统一管理规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级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负责本级电子卖场交易监管,负责注册所在地在本区域内供应商及商品的管理。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按照支付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第九条 电子卖场由省财政厅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运营服务机构经财政部门授权同意后可以协助财政部门进行采购人和供应商入驻、价格对比和价格监测、组织业务培训、操作咨询服务、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运营服务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基础服务费。为供应商提供市场化增值服务的,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向社会公开相关费用标准。第十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业务处理等。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管理第十一条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原则上实行承诺准入制,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财政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采购程序入围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除外。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由省财政厅授权的运营服务机构审核。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对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产品,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三)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于其他市场同期报价。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同期销售价格;(五)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六)应当对应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类上架商品,不得上架目录范围外的商品。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电子卖场商品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违反电子卖场相关规则的,予以下架。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或下架。第十六条 电子卖场商品实行标准化管理,厂家或厂家委托的供应商有义务协助财政部门、运营服务机构共同建设和维护。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商品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采购人下单商品价格超出平均成交价20%的,由采购人自行决策是否继续采购,如果采购人继续下单采购,财政部门视情形将预警信息以适当形式报送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第四章 交易方式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竞价、反拍、团购等。第十九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第二十条 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竞价需求公告,符合公告内容要求的3家或以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与报价,竞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发布反拍需求公告,符合公告内容要求3家或以上的供应商在不少3个工作日内自愿参与报价,按照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第二十二条 团购是指一个采购人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并发起团购公告,其他有同样采购需求的采购人自愿拼团,符合公告内容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与报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第二十三条 电子卖场的直购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设置。单笔订单金额超过直购限额的,应通过竞价、反拍等竞争性方式完成采购;单笔订单金额未超过直购限额的,也可采用竞价、反拍等交易方式。第五章 采购及诚信管理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仔细核对订单、成交结果等信息并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下达订单。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采购人发起,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自营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配送等方式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者提供响应服务。配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 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评价结果纳入电子卖场信用评价体系。第三十条 鼓励供应商办理CA证书签订电子合同和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卖场订单、电子合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阻挠或拒绝接受。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等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违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运营服务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功的,由运营服务机构出争议处理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预警提醒等处理,纳入诚信记录。(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擅自变更订单、成交结果和采购合同;(三)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四)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资金;(五)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其他商品、服务等合同以外的利益;(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应当清退出电子卖场。电子卖场供应商不履行入驻承诺或者违反电子卖场管理规定的,予以预警提醒、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纳入诚信记录。供应商被取消交易资格的,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驻申请。第三十四条 电子卖场适用诚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落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的工作要求。电子卖场供应商采用信用评分制,实行动态管理。运营服务机构研究制定信用评分要素和评分规则,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向社会公开。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64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哪里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电话0791-87287865,办公地点南昌市孺子47号 鑫源大厦三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征地速度,节约用地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本办法适用于所在本省范围内征用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 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依法、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统征包干工作,确保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第四条 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国家和省大、中型重点项目和跨市(地、州)建设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市(地、州)、县(市)共同承办。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第五条 实行统征包干应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征地服务机构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作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菜地开发基金等。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剩余劳动力的安置,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妥善予以解决。第六条 凡实行统征包干的建设用地,可收取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文的规定收取。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包干项目发生的差价、漏项、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的补偿以及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统征包干费用支付、使用的管理,建立财务专帐,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划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通知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加强“两实”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政府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机关要规范社会治安管理类信息采集标准,制作采集表格;完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为“两实”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加强和改进治安、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民政部门要清理、规范和命名街路巷,会同公安机关清理、编制门(楼)牌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开展安装及维护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死亡人口遗体火化资料,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进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临时救济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计生人口信息资料,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的入户调查,落实依法登记户口政策,查处违反计生政策行为,改进人口和计生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统计部门要审核、规范信息采集表格,培训信息采集人员,指导信息采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交通、规划、工商、税务、测绘、民族宗教、电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资源,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形成部门联动、资源共享、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湖北省政府发布鄂政发(2009)第46号文件关于湖北汉川市马口政府征地标准,在哪里查更详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09年10月26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政发〔2009〕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菜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ue0100,林地一般为0ue0107,未利用地一般为0ue0103。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二○○九年十月四日

得过湖北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退休有何规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增加退休费。1、截止2022年5月25日查询,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得过科技进步等其他奖项二等奖退休后退休费比例提高5%。2、规定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房租

法律客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电话号码多少?

你可以直接在深圳当地拨打114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询问就可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的电话号码,如果你是在外地的话,可在114前边加拨 深圳市当地的电话区号,这样就可以直接拨通当地的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咨询你需要的电话号码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一、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1、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的规定。  3、将《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租赁者承担,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或少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将《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中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删去《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中的“或依法强制执行”。  7、删去《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的规定中的“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  8、删去《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的规定中的“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9、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修改为“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删去《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规定中的“封存”;将第(四)项“对涉嫌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予以封存”规定中的“予以封存”修改为“及时依法处理”。  11、删去《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相关资料”规定中的“封存”;将第(四)项“对涉嫌假劣种子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种子登记保存”规定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予以登记,核实后依法处理”。  12、删去《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港口规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外,按日加收滞纳费款3‰的滞纳金;故意拖欠或抗缴港口规费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外,处以拖欠或抗缴费款2倍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  13、删去《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条“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的规定。  14、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其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排污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修改为“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删去《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第十七条“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的规定。  16、删去《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的规定中的“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7、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3‰的滞纳金”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国资委一、简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省政府令第 26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 [2005〕36号) 和 《省国资委党委 省国资委工作规则》、《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委政务公开的通知》,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内容;制定信息搜集、报送制度,完善省国资委内、外网站内容保障制度,拓宽和巩固信息获取途径,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二、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内容包括“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湖北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以及 省政府令第 262号 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二)公开形式主要通过 湖北省国资委政府网站和阅文室公开,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借助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公开作为补充。省国资委政府网站已申请并通过如下中文域名保护:湖北省国资委、湖北国资委、湖北省国资、湖北国资、湖北国有资产、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湖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公开时限原则是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如委政府网站服务器维修,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已公开信息的保留时限一般为 3年。查询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到我委档案室或省档案馆。三、依申请公开(一) 公开范围信息在我委生成, 符合《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未主动公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我委将 在遵守 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前提下, 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二)受理机构湖北省国资委信息中心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有关 湖北省国资委政务信息的受理机构,办公地址:省政府大楼 501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三)公开程序四、申诉监督:办公地址: 省政府大楼 603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会、政协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地市州委书记会、专员州长市长会、县委书记会、县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省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专业性会议。第三条 会议的时间及规模  (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0天;二类会议不超过5天;三类会议不超过3天。  (二)参加会议代表。一、二类会议以实有代表为准;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市州,代表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5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及司机。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代表除副专员(市长、州长)以上人员可自带车辆外,其他人员不得自带车辆。第四条 会议费的开支  (一)一、二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三类会议经费,各单位的工作会(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其经费由省政府每年给一次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其他会议在单位经费中开支。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不含代表每人每天应交纳伙食费5元):                              单位:元/人、天 项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806525170二类会议706020150三类会议605010120  会议开支标准内各项目可互相调剂,但不得突破包干开支标准总额。  (四)实行部分会议费补助到人的办法。家住会址附近的与会人员,除主持会议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外,会议不安排住宿。与会人员不在会上食宿的,可适当发给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第五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二类会议由省委常委会或省长办公会审批。  (二)召开三类会议,其中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一年只准召开一次,并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直属单位的专业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会议地点的确定  省级各类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地市州县召开;本单位有招待所的,会议要在本单位招待所召开,本单位招待所接待不了的,可在东湖宾馆、洪山宾馆、湖北饭店、珞珈山宾馆、珞珈山饭店等指定接待单位召开;不得在涉外、旅游及其他高档豪华宾馆、饭店召开。第七条 严肃会议财经纪律  (一)会议期间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二)各单位召开会议的费用,除了专业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以外,一律由召开单位支付,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回本单位报销,更不得将支出转嫁给所属基层单位。  (三)接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客房收费标准和伙食等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举办会议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取消接会资格。第八条 严格会议费报销制度  各单位按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15日以内进行结帐。会议接待单位应据实出具会议伙食费、住宅费、场租等分项开支发票,并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天数和人数等,主持会议单位还必须提供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名册。做到会前有批准预算,会后有专项决算。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和超过预算的支出,要通过审查予以剔除,一律不予核销。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来鄂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来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来访记者,是指临时来华采访的外国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社长、总编、编辑等新闻机构的各级负责人和专职记者。第三条 依法保障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来鄂采访的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外国记者来鄂采访均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四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主管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安排来鄂外国记者的接待和协调、指导我省其他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工作;  2、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申请;  3、审定接待单位安排的采访项目;  4、了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来鄂外国记者的采访和报道情况;  5、参与接待来鄂外国记者的重要采访活动;  6、处理外国记者违反我国有关外国记者管理规定或协助处理其违反我有关法律的事件;  7、直接受理外省、市有关部门邀请的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的接待任务;  8、承办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外国短期来访记者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外办同意报外交部审批。如赴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经省外办同意和省军事领导机关核准,报外交部审批。申请内容应包括:  1、记者名单及其所属新闻机构简况;  2、采访目的及主要采访项目;  3、采访期限;  4、办理签证地点;  5、如电视摄影记者采访,应附上所携设备清单并说明入、出境口岸。  省外办在报外交部审批时,应附下列附件:  1、外国短期来访记者的书面申请函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3、采访重大事项,附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采访需拍摄省确定重点保护文物的,附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访需拍摄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文物的,附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拍摄专题片,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及拍片计划、摄制组名单、器材清单;  6、赴非开放地区采访,附省以上军事领导机关意见;  7、跨省、市采访或拍摄专题片,附有关省、市外办意见。  外国短期来访记者的采访申请批准后,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签证机构办妥有效采访签证,方可来鄂采访。  经批准来访的外国短期来访记者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采访时间的,须经接待单位报省外办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2017湖北武汉人民政府办公厅遴选和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 #事业单位# 导语】广大考生在紧张的备考中,不要忘记报名时间,切不要因为记错打印准考证时间而耽误您正常考试, 恭祝各位取得佳绩。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组文〔2013〕97号)的有关规定,为充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工作力量,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和选调11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遴选和选调数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10名,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工作人员1名。二、遴选和选调范围武汉市在编在岗、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登记的工作人员。三、资格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公开遴选和选调职位专业要求;3.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可以放宽至32周岁(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5.在履职尽责中表现突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6.具有公开遴选和选调职位要求的履职能力和资格条件;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加公开遴选和选调的人员不得与遴选和选调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和选调: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未满服务年限的选调生;4.五年内有严重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5.被其他单位招录、遴选、选调尚在试用期或体检、考察等环节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报考程序(一)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时间:2017年9月8日12:00至9月18日12:0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遴选和选调条件的报考人员经由所在机关组织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武汉人事考试网(http://www.whptc.org/)填写公开遴选和选调报名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提交报考申请。每位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并且使用有效期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遴选和选调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网络进行。遴选和选调机关根据报考人员填报的个人信息,对照报考资格条件和遴选选调职位要求,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计划人数达到5:1,方可开考。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询个人报考资格审查情况。(三)准考证下载资格审查结束后,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于9月21日9:00至9月23日9:00从武汉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五、考试时间和内容(一)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等能力素质。笔试考试时间:9月23日(星期六)9:00—12:00。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可于笔试结束后一周内登录武汉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二)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面试人数与遴选选调职位人数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携带身份证、纸质《报名登记表》(网上打印,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核盖章)、诚信书、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录用审批表、近2年岗位责任书复印件,在指定的时间到遴选选调机关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复审对象。通过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遴选选调人数比例低于3:1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取消该职位或相应核减公开遴选和选调计划数。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遴选和选调工作全过程,在遴选和选调的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遴选和选调资格。 (三)面试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等能力素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发布面试公告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及地点参加面试。进入面试后放弃面试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材料,由遴选和选调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符合条件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参加公开遴选和选调人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等能力素质。(四)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五)计算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40%,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占20%计算综合成绩。六、考察和体检(一)组织考察按照考察对象人数与职位遴选和选调人数1.5:1的比例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考察组到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采取工作实事公示、谈话核实、查阅档案、民主评价、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和德才表现情况,分析考察对象与公开遴选和选调职位的匹配程度。(二)体检组织考察对象进行集中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修订内容执行。未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符合条件人员。七、公示与任职遴选和选调机关党组对报考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和职位匹配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分别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原工作机关和遴选选调机关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7天(含5个工作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对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遴选和选调的,办理任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6个月,其间在原工作单位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经调查核实的,取消任职资格。试用期满,由遴选和选调机关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公务员转任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八、纪律监督本次遴选和选调工作在遴选和选调机关党组的领导下,由遴选和选调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遴选和选调工作严格遵守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接受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政策咨询电话:027-82826511(市政府办公厅)027-82826410(市政府研究室)监 督 电 话:027-82826910附件一:公开遴选和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附件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遴选和选调工作人员报考诚信书.doc

黄建盛有可能任湖北省政府领导

黄建盛当不了省长了,最终归宿是黑龙江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一、下列规章继续有效(共187部):  1ue010《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2ue010《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政府令第18号)  3ue010《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4ue010《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5ue010《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6ue010《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7ue010《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8ue010《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  9ue010《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7号)  10ue010《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  11ue010《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5号)  12ue010《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  13ue010《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  14ue010《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  15ue01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16ue010《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1号)  17ue010《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18ue010《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19ue010《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  20ue010《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  21ue010《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  22ue01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23ue010《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  24ue010《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  25ue010《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  26ue010《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  27ue010《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  28ue010《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  29ue01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  30ue010《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31ue010《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政府令第131号)  32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33ue010《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34ue010《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  35ue010《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  36ue010《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37ue010《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38ue010《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  39ue010《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  40ue010《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  41ue01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42ue010《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43ue010《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0号)  44ue010《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  45ue010《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  46ue010《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  47ue010《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  48ue010《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  49ue010《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50ue010《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  51ue010《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  52ue010《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  53ue010《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54ue010《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  55ue01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  56ue010《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  57ue010《湖北省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  58ue010《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59ue010《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  60ue010《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  61ue010《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  62ue010《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  63ue010《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11号)  64ue010《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65ue010《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66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1号)  67ue010《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  68ue010《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  69ue010《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70ue010《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  71ue010《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  72ue010《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  73ue010《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  74ue010《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75ue010《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76ue010《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77ue010《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78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7号)  79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9号)  80ue010《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40号)  81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  82ue0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  83ue010《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  84ue010《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  85ue010《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  86ue010《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  87ue010《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88ue010《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  89ue010《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  90ue01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  91ue010《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92ue010《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  93ue010《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  94ue010《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  95ue010《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  96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5号)  97ue010《湖北省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  98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  99ue010《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  100ue010《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  101ue010《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  102ue010《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  103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4号)  104ue010《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  105ue010《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  106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9号)  107ue01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  108ue010《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政府令第282号)  109ue010《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  110ue010《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  111ue010《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  112ue010《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  113ue010《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114ue010《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  115ue01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  116ue010《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117ue010《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3号)  118ue010《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  119ue010《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120ue010《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121ue010《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7号)  122ue010《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  123ue010《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99号)  124ue010《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  125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1号)  126ue010《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127ue010《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  128ue010《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  129ue010《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  130ue010《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131ue010《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  132ue010《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133ue010《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  134ue010《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  135ue01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136ue010《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  137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4号)  138ue010《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  139ue010《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7号)  140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141ue01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21号)  142ue010《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  143ue010《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144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4号)  145ue010《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  146ue010《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  147ue010《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148ue010《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149ue010《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  150ue01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151ue010《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332号)  152ue010《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  153ue010《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  154ue010《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  155ue010《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  156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0号)  157ue010《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  158ue010《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  159ue010《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43号)  160ue010《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4号)  161ue010《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  162ue010《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  163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8号)  164ue010《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  165ue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0号)  166ue010《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1号)  167ue010《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2号)  168ue010《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  169ue010《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  170ue010《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  171ue010《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  172ue010《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  173ue010《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  174ue010《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省政府令第359号)  175ue010《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176ue010《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1号)  177ue010《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178ue010《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179ue010《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  180ue010《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  181ue010《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  182ue010《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  183ue010《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  184ue010《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69号)  185ue010《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0号)  186ue010《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  187ue010《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省 长 李鸿忠2008年6月25日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内容被修改且用新的省政府令号重新发布过的1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2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1993年11月6日已被省政府22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2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政府47号令)1993年11月10日已被省政府23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3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0号令)1995年8月13日已被省政府22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4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86号令)1995年9月15日已被省政府310号令《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替5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省政府87号令)1995年9月21日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6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91号令)1995年10月27日已被省政府233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7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8号令)1995年12月10日已被省政府145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8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决定(省政府116号)1997年3月23日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9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138号令)1998年2月13日已被省政府216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10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43号令)1998年5月21日已被省政府240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11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1999年5月30日已被省政府237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12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181号令)1999年9月1日已被省政府30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在那里?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16楼电话:0755-83566052 83566366-71611传真:0755-83566488一、申领:  请“二代证”申办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到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二、信息审核确认:  工作人员按照申办人提供身份信息核对湖北省人口户籍信息。审核准则如下:l 对重证号人员、重记录人员、人口信息库无图像或图像不清晰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办证的人员,不予受理;l 申领人本人情况与人口信息库的人口主项信息、图像或户籍证明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对户籍信息逐项审核,如户籍信息有此人,详细填写“二代证”申请表(申请表分上下联:上联存档,下联交给申办人),可以制证;否则,不予受理。申请表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签字。若申办人提供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申办人需按规定到原籍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二代证”。  三、照相:  “二代证”申办人手持申请表,按照顺序照相。  “二代证”相片要求:  *正面免冠, 不着制式和浅色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  *相片为彩色,色彩自然,无明显色彩偏差;  *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白色背景,无边框;  *相片无斑点、瑕疵、脸部无局部亮度(亮斑);  *相片分辨率为350dpi、像素为358*441、宽长为2.6cm*3.2cm。  四、收费:  根据国家收费标准,首次办理“二代证”统一收取普证工本费20元整,申请补领40元整。同时,工作人员开据专用发票,并将“二代证”申请表下联交给申办人。  五、取证:  按照规定时间,申办人凭专用发票和申请表下联到异地办证点领取本人身份证。   上班时间:早上9:00-11:30,下午2:30-5:00   周六周日休息  咨询电话:83566366  带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湖北大厦一楼商务中心处照相办理二代证,只收取工本费20元。请湖北籍在深群众相互转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三)省国资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业务的部门,依法履行省政府对全省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  (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  (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第六条 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申报文件应具备下述内容:   (一)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应当附下列文件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资本金及其它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环保和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复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计划、经贸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可研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经贸部门提出列为重点或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省计划、经贸部门每年根据各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报省重点办。年初省重点办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一次,综合平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计划部门公布。  需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由省计划、经贸部门向国家计划、经贸部门申报。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证书和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志牌。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分层次管理。国家重点建设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负责;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由地、市、州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省重点办拟定解决方案,报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第十一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还贷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聘任总经理等有关文件需报省重点办备案。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可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负责人名单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也应报省重点办备案。第十二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对突破概算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与项目法人共同报有关部门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2、《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3、《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二、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可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2、《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5、《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限制其用途。  6、《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9、《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0、《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十六条中“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删去第十七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十八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中“或不按规定申办《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11、《湖北省社团管理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12、《湖北省武术管理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国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按境外人员来我国就业或入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项)的顺序和条文(项)间的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三、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202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邮箱多少

ysqgk@hubei.gov.cn 。湖北省人民政府邮箱ysqgk@hubei.gov.c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hbszwgk@hubei.gov.cn。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 《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 《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 《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 《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湖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是否由政府采购

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5]19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的电子邮箱地址

电子邮件:webmaster@hubei.gov.cn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得过湖北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退休有何规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增加退休费。1、截止2022年5月25日查询,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得过科技进步等其他奖项二等奖退休后退休费比例提高5%。2、规定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在哪里办公

在武昌水果湖张家湾

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哪个级别高

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你说谁大?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规草案;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总结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三)业绩考核处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四)统计评价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五)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六)企业发展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企业股份制改造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担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企业股份制改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所办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承担省属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企业分配处(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拟订全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按照省委决定,承担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工作、党员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对全省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上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四)群众工作处(省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上述企业的统战工作。(十五)人事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副省长有哪些

是很厉害人的呀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王传豪同志负责局全面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悦明同志分管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园林绿化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处、省直统建办公室、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省政府机关园林队、家具维修队。党组成员、副局长方才金同志分管局机关、人事、后勤业务改革与指导培训、机关事务工作协会、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幼教工作和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指导处、省委汽车队、省直机关第一二三保育院。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华文同志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老干部服务、供暖保障工作和省直节能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水电暖供应中心、水果湖儿童公园、省直机关汽车维修中心。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常伦同志分管财务审计、小汽车定编管理、省级干部服务、省直机关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工作和财务处、服务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洪山礼堂管理中心、省直机关第二三四食堂、茶港食堂、招待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序谷同志分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青妇、计生工作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地址在哪?

在武昌火车站坐577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7)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二、第六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第八项:“(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原第七项作为第九项。三、第九条中“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五、删除第十一条。六、删除第十二条。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十二、删除第二十二条。十三、删除第二十三条。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未在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中止设施运行,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 #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湖北省2021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经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拟录用人员3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具体名单点击查看 )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等方式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反映。举报要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以方便核查,并留下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号省政府研究室人事处,邮政编码:430071   联系电话(传真):027-87235427   【公示】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考录办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档案转接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本次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5年服务期限内,不得调入上级机关或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另外,职位表中有具体服务期限和处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湖北简介

湖北省,简称“鄂”,省会是武汉市,又称“千湖之省”。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湖北介于北纬29°05′至33°20′,东经108°21′至116°07′,东连安徽,东南邻江西、湖南,西连重庆,西北与陕西为邻,北接河南。湖北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部为江汉平原。湖北建省始于清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治,以洞庭湖为界,南为湖南省,北为湖北省。湖北省当时领有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宜昌、施南等十府。经过历代调整,截至2013年,湖北省有12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38个市辖区、24个县级市(其中3个直管市)、38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湖北省是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支点和中心,也是全国交通航运枢纽,科教文化实力位居全国前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所代替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宣布废止,我省规章相应废止。2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1993年4月5日已被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代替3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3年4月5日已被《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代替4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1995年1月26日已被《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代替5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2月26日已被《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代替6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22日已被《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7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5年9月15日已被《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代替8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4日已被《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9湖北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1日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10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1996年11月5日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代替11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1998年5月28日已被《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代替12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已被《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条例》代替1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3月18日已被《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代替1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5月23日已被《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说明1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1989年7月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4湖北省全民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5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5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6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7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3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8湖北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7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9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0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97年1月2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1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97年9月2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2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湖北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4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5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6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1999年11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7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现在在任的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名单

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汉口火车站到湖北省省人民政府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17.4公里起点:汉口火车站1.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沿汉口站中路行驶110米,右转进入汉口站横路2.沿汉口站横路行驶280米,右转进入金墩街3.沿金墩街行驶120米,过右侧的东方商都约60米后,左转进入发展大道4.沿发展大道行驶460米,过右侧的华南国际广场约140米后,朝二环线/武汉大道/建设大道/二七路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5.沿匝道行驶30米,直行进入二环线6.沿二环线行驶2.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竹叶山立交桥7.沿竹叶山立交桥行驶180米,过竹叶山立交桥约190米后,直行进入武汉大道8.沿武汉大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黄浦大街9.沿黄浦大街行驶390米,朝岳家嘴立交/长江二桥/徐东大街/黄浦大街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武汉大道10.沿武汉大道行驶6.1公里,过左侧的华中电力金融大厦约190米后,直行进入徐东大街11.沿徐东大街行驶60米,直行上匝道12.沿匝道行驶590米,直行进入中北路13.沿中北路行驶3.7公里,稍向左转进入中北路辅路14.沿中北路辅路行驶100米,过右侧的楚天都市花园-A座约190米后,右转进入洪山路15.沿洪山路行驶8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体育馆路16.沿体育馆路行驶130米,过左侧的洪山广场约60米后,左前方转弯进入民主路17.沿民主路行驶280米,稍向左转进入八一路18.沿八一路行驶60米,过右侧的湖北科教大厦D座约110米后,朝洪山路/东湖南路/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洪山路19.沿洪山路行驶330米,左转20.行驶10米,到达终点终点: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邮政编码多少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电话:027-87235542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邮编:43007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ue012”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相应事项的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一)    设定依据(二)   实施机关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2从事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国内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质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省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3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4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173号)《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国防交通主管机构5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6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7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8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9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10

湖北省政府在武汉哪个区

湖北省政府位于武汉市武昌区。

湖北省政府的地址

湖北省政府地址: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电话:(027)87235544、87235552邮编:430071 网址:www.99sky.com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166274.htm

湖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哪

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路3号 027-87235541 60 hubei.gov.cn 路线指南公交: 洪山路 (211 米) 108路, 411路, 522路, 572路, 578路, 578路空调, 606路, 701路, 701路空调, 709路

济南交通拥挤用英语给市政府提一篇建议,写一篇一百词英语作文。

Traffic jams are terrible.Vehicle crossing per day in the field is said to have 100,000 new vehicles each day is also growing at a rate of 200 vehicles.A unique show of the suan viaduct along the ground only to block the road even more.Theafternoon rush hours,there is a place from the mouth through the nextfour to 10 by the way,are blocking was immense,in particular by 10Botanic Gardens Road,the entrance from west to east,this section iscoming down from the viaduct of the three directions of the cars arepoly - In a way,by the way of cultivation and then 10 wide,and cars are not streaming out,can only be blocked.The more developed eastern part of Jinan,the multi-vehicle accordingly.However,the eastern part of Jinan,basically there are no quick way,from westto east,calendar Road No,pedestrians are free to walk through thestreet,Shanda no,a rain is a river wide wave.Eastern Outer Ring is also still reluctant,but the peak is also blocked.The10 road repair to While it is wide,the speed quickly,but the vehiclesto the north,the south by the 10 on the road after the evacuation didnot simply go out the other way is walk through them simply walk the10.Accordingto the standard,the public in their own homes within 500 meters nearthe bus station be considered is to improve the public transportsystem,in Qingdao,bus is not only driven on the roads,branch roadshave stations,but in Jinan,basically in the corridors.Jinan"s urban public transport is currently not good enough.Meanwhile,the guide has just been able to afford cars in the car over the initialwithdrawal,after a small car travel as far as possible to reduceunnecessary congestion in the downtown area.ChaoticRoad,Jinan,who drove a very serious situation,which is not as goodas Qingdao and Yantai,Jinan,bad traffic conditions so that we haveformed a kind of catch-up the momentum,we must hurry hurry,hurrybefore the lights changed by,or on the block ,and then in all lanes,many variations Road vehicles back and forth constantly overtaking.Pedestrians crossing the road illegally serious,seems to be stopped despite repeated bans.This is the red light time,insist forcing their way,motor vehicles and it will run it up.Exhaust gas generated by traffic jams and more air quality worse.

二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通知,等等官方信息从哪查?哪个政府部门的网站能查到?

各省自己发的,四川的见“http://www.scpta.gov.cn/Exam.aspx?Id=77”

阿根廷绿檀为什么本国政府不许砍伐

是生长的问题。绿檀的生长周期十分缓慢,因而资源奇缺,且呈逐年剧减趋势,并且分布不均匀,因此本国政府不许砍伐。绿檀,又称“百乐圣檀”,是根据木材的颜色而命名的树名。此树种不属于檀木,是由于紫檀在中国地位甚高,而受其影响。绿檀的科学名称应该是愈疮木(G.guatamalense)及神圣愈疮木(G.sanctum),蒺藜科愈疮木属,产于南美、加勒比海岛和中美洲地区。

什么单位是政府采购

国家采购法是调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我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以第六十八号主席令公布颁发,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的采购、货物、工程含义是特定的。采购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释义】关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全条共七款,分别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的名词解释。一、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使之与其他一些公共采购具有较多的相同或相似性,人们往往将其与公共采购相混淆。为了说明两者的关系,我们先对公共采购的概念进行必要的探讨。所谓公共采购,是指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或低息贷款等,采购对象服务于有关公共利益的采购活动。事实上,公共采购是一个概括所有涉及公共利益采购活动的大概念,它既包括政府采购,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毫无疑问,政府采购应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而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然而,政府采购应包括哪些范围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在起草中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购,这种采购仅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采购活动,除此以外公共采购均不包括;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资金来源于财政的采购活动,据此,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的党派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采购,以及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采购。根据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采购要保证预算拨款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因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以按第二种意见确定更为合适。但根据这种思路确定调整范围也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随着预算体制的改革,目前虽由财政拨款,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能改为自收自支或其他支出方式的单位不宜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对于国债项目的采购,由于国债利息是由国家承担,但许多项目建成后又属于企业经营,故对这一部分采购也以不纳入本法范围为好。这两部分采购目前属政府采购,但以后将发生变化,纳入本法中势必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对于这类采购的规范和监督,可以考虑先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规定,待体制变化定型后再纳入相应法律调整范围。对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建议将政府采购中的建设项目排除于本法调整范围,理由主要是,这部分内容招标投标法已作规定,而且对于这类采购活动的监管体制有所区别。对此意见多数同志认为值得讨论:一是《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仅规定如何强制招标,而对于招标以外的采购并未作规定,以此排除本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规范有所不妥;二是作为一部政府采购法仅规定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而将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拿出来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即使该法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又可能使同样的采购项目适用不同的做法,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三是对于管理体制的区别并不一定必然影响统一立法,对于这样的问题,能在法中统一规定的,可以统一规定,实在不能统一规定的,也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区别性的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中也有先例。根据这种情况,他们认为,这部分内容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统一规定更好。二、政府采购法对调整范围的限定(一)政府采购概念。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满足本部门执行职务需要而进行的对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采购。政府采购是一个普通的概念,这种概念的采购自建国以来就存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统收统支体制,这种采购通常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编报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然后由有关部门根据预算拨付的资金进行。因而这种采购通常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概念有所不同。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收支体制的变化,国家对传统的政府采购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特别是1996年,根据改革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又普遍推行了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政府采购制度不同于传统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购。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这一概念即是我们现在所讲的政府采购的概念。(二)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法律调整范围是一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它包括参与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象与行为等。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凡属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采购行为,均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按照这一规定,纳入本法的采购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政府采购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承担法定职能,并行使有关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如各级党务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企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属于社会公共机构,他们的职能是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活动,业务具有非盈利的公益性质。2.使用财政性资金。上述机构进行采购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来源于财政,有的来源于贷款或者捐赠。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这些机构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即他们用于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的,才属于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如果虽然是上述机构,但用于采购的资金是来源于社会捐赠的,则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例如一些学校利用捐资进行学校建设,研究机构利用社会委托的课题费进行的采购,则不属于本法调整。3.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所谓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所谓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由于政府采购既包括大批量的采购,又包括一般日用抵值易耗品的采购,对于一般日常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于点大面广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纳入本法调整,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纳入本法调整的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照这一特点要求,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才纳入本法的调整对象,而此范围以外的采购,如出租车、买几把扫帚等日常采购则属于一般采购,仍应按原有关办法执行。(三)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决定着纳入本法调整的内容和有关采购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要求,应按照本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作了规定(参见第七条、第八条释义内容)。

一般政府单位国庆放几天假?

一般国庆放假7天,2020年国庆中秋重合,放8天假期。政府机关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放假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安排,国庆节法定假日期间,连同相近休息日一并放假调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扩展资料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2019年8月2日,人社部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明确,休息日、法定年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其中,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探亲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节假日

一般政府单位国庆放几天假?

是3天其余时间是串休

兰州市政府和甘肃省教育厅的关系是什么

兰州市政府和甘肃省教育厅的关系是上下级。甘肃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其中兰州市政府就是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是归甘肃省教育厅管辖的,两者是上下级关系。所以兰州市政府和甘肃省教育厅的关系是上下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ue010《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  2ue010《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  3ue010《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  4ue010《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  5ue010《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  6ue010《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  7ue010《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  8ue010《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1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  9ue010《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16日省政府第41号令发布)  10ue010《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  11ue010《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199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12ue010《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33号令发布)  13ue010《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39号令发布)  14ue010《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第178号令发布,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  附件3  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  1ue010《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2ue010《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3ue010《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4ue010《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5ue010《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2号令废止)  6ue010《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7ue010《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8ue010《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9ue010《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0ue0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1ue010《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2ue010《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3ue010《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14ue010《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5ue010《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6ue010《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7ue010《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8ue010《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4号令废止)  19ue010《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0ue010《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1ue010《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22ue010《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3ue010《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6号令废止)  24ue010《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9号令废止)  25ue010《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57号令修改,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废止)  26ue010《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废止)  27ue010《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28ue010《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废止)  29ue010《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废止)  30ue01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废止)  31ue010《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16号令废止)  32ue010《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2号令废止)  33ue010《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9号令废止)  34ue010《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23号令废止)  35ue010《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废止)  36ue010《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  37ue010《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4号令废止)  38ue010《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  39ue010《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废止)  40ue010《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废止)  41ue01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42ue010《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2号令废止)  43ue010《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废止)  44ue010《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废止)  45ue010《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  46ue010《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0号令废止)  47ue010《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废止)  48ue010《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废止)  49ue010《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废止)  50ue010《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2号令废止)  51ue010《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1号令废止)  52ue010《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4号令废止)  53ue0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7号令废止)  54ue010《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  55ue010《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7号令废止)  56ue010《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6号令废止)  57ue0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5号令废止)  58ue010《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废止)  59ue010《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大连哪些酒店是辽宁省政府招标采购定点酒店?

应该好多都是的,一般来说那些大型的连锁酒店,还有那些星级的酒店都是

政府招标采购网与政府资源交易中心有什么区别

①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网是一个信息公示的平台。可以发布公告、公示、采购目录、产品清单等一些列行为。②政府采购中心是一个提供招标行为的平台。是政府机构为了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而设立的一个政府服务机构。 关于什么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什么项目可以分散采购,详见我下面的注解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录外,限额以上”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政府采购公告在什么媒体发布

政府采购网

辽宁省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中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吗?

采购标准限额中10万元以上,应该不包括10万元,没有特别注明包含10万元,或者是加个括号含10万元那就应该不包括。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 长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指什么

辽宁省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省财政付款

怎样加入政府采购平台?

要加入政府采购平台,需要先了解具体的政府采购平台运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录平台:首先需要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平台。2. 完善资料:注册成功后需完善个人或单位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执照编号、联系方式等信息。3. 认证资质:认证资质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具有经营能力和资格,一般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以查看平台上的规定。4. 查看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可以查看到当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招标项目。5. 投标参与:在确定要参与投标之后,需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准备好相关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就可以参与投标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平台运作流程可能因不同地区和类型的采购项目而略有不同。参与政府采购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规定,提高招标成功的几率。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内容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第九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政府采购的、贷款方或者赠款人对采购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十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由本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进行。采购人应当参与全过程。分散采购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二)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三)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前款第(二)项规定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第十三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第十五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并公布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执行。 第十八条 对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在采购人依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要求后的1个工作日内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第二十条 采取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暂时中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对金额较大的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由采购人会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对出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负责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采购人的验收报告,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违反本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和管理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采购人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自行采购已经结束的,财政部门应当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中止采购活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3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二)货物是指设备、原材料、产品、器具等有形动产和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物品(含电力)以及其附带服务; (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兴修水利、整治环境、修建交通设施和铺设下水道等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勘探、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四)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营运管理、文体活动、教育、卫生、医疗、环保、维修、培训、劳务、保险等项目;(五)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六)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方式进行,其招标投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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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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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第九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政府采购的、贷款方或者赠款人对采购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十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本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进行。采购人应当参与全过程。  分散采购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三)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前款第(二)项规定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第十三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第十五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  (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人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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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22年12月22日,网页维护中。因系统维护工作需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拟于近期晚间19:30点至次日7:30停止服务,届时网页将无法打开。因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大连市政府一般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是辽宁省大连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副省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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