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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一样吗?

一样。云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都是根据“数字财政”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按照“全省一张网”的总体要求,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度应用,高标准打造的一个覆盖省、市、县(区)三级,集监管、交易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执行、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合同支付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云平台包括一个门户网站、六个子系统和五个基础信息库。一个门户网站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六个子系统包括监督管理系统、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金融服务平台、诚信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分析中心;五个基础信息库包括采购人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药交中心)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医药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导下,通过政府为期三个月两轮严格遴选脱颖而出的准公益性工作机构,是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省部共建”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省药交中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突出“规范、民生、公益”三个重点,坚持“阳光、便捷、降本、共赢”四个原则,以“惠民、利企、保廉”为目标,负责承担广东省重要民生工程——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建设运营工作。开全国之先河,省平台成为全国唯一既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又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和药企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作为广东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举措,省平台打破各省原有政府部门线下招投标集采方式,开创了以“五个在线”、“分类采购”、“带量采购”为特征的“广东药交”药品交易新模式,并为国办发(2015)7号文和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所吸收借鉴。截止2021年8月,省药交中心累计交易总成交金额近7,800亿元,交易规模稳居全国前列,基本实现交易主体全进场、交易品类全覆盖。平台交易主体汇集全省3886家医疗机构、全国24,000多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广东省635家医药零售企业;交易品规包含药品4万多个、医用耗材超170万个,非免疫规划疫苗超180个。省药交中心将依托省平台,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永不停歇的创新精神为广东医药改革的重大民生工程作出应有贡献。

广东政府采购网站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打不开怎么回事啊 出现网页错误是什么情况?

卡的要命 用的我没脾气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专家申请多久出结果

24小时。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入库流程简述简介对于一些满足条件的职场精英,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能撤消公告吗

已经发布出去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政府采购公告不能撤销,要终止、变更或者取消采购计划,要另外发布采购终止公告或者变更公告。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我忘了用户名,密码我记得,怎么办?

如果你是采用了邮箱注册的话,可以联系管理员,让它把你的用户名和密码发到邮箱里去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入驻需要费用吗

免费的只要你是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企业都可以入驻,费用是免费的。

广东政府采购网上传标书需要签章嘛

网上传标书需要盖章。只要是政府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需要进行盖章,是需要进行存档的,所以广东政府采购网上传标书是需要进行盖章的。签章指的是签名和印章,二者都有,更加明确。

广东政府采购网标书编制软件同时登录两家公司账号会怎么样?

同时登录两家公司账号会被判定串标。串标是一个招标投标的专业术语,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广东政府采购网360浏览器合同打不开

网络插件和垃圾太多。广东政府采购网360浏览器合同打不开是因为网络插件和垃圾太多。用360安全卫士查杀木马,清理网络垃圾和插件,用电脑门诊功能修复网络。

广东政府采购网可以在苹果电脑上操作吗

广东政府采购网可以在苹果电脑上操作的。广东政府采购网可以在苹果和别的任意品牌的电脑上操作,只要是在中国都可以的。广东省,以岭南东道、广南东路得名,简称“粤”,省会广州,是中国大陆南端沿海的一个省份,位于南岭以南,南海之滨,与香港、澳门、广西、湖南、江西和福建接壤。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项目没付款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项目没付款可以采取与项目方协商、提交申诉和寻求法律帮助,具体如下。1、与项目方协商:首先可以与项目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付款情况和原因,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2、提交申诉: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提交申诉,要求项目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3、寻求法律帮助:如果项目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恶意拖欠款项,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法律法规入口在哪里找到的

网页链接

注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必须买ukey吗

不必须。广东政府采购网是一个智慧云平台,注册时不必须ukey,使用用户名与密码结合登录即可。UKey是一种通过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

请问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跟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有什么区别和关系呢?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由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管理,管理省内各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公告和招投标信息;前者(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是一个网站,而后者(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是一个部门。

最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老打不开什么原因?

垃圾网站,不管点什么链接都是跳到首页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官网如何修改密码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官网修改密码,找到账号与管理 然后点更改密码就可以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找回密码指南。记得用户名与账号管理员电子邮箱: 使用“找回密码”功能,通过访问系统以邮件形式发送的链接免密登录;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重设。

广东政府采购网为什么电话打不通

可能是打电话人数太多需要排队。建议等待一段时间再进行拨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为投标企业提供最新工程、设备、物资、服务等网上招标采购等服务。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是广东地区的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信息网站。

广东政府采购网难弄吗

只要用心去弄就不算难弄。在弄好之后需要剧本这些条件一自营商城。二ICP域名备案。三EDI证书电信增值许可。四征信方面没有问题。要求的话主要是以上几点。另外,广东省政采的接口对接是七天免费,超过七天没有对接成功的,需要供应商单独支付2000元给到政采网的运营服务机构,但是,一般的第三方服务商是能够在七天内完成的,如果没有完成,这种服务商也是不够专业的。所以,选择第三方供应商的时候要选择有经验的,不要随便出来个公司说能做就去合作了,要考察好公司。最后,老生常谈的一句:多入驻几个政采比入驻一个政采的投入多不了多少,所以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力酌情多入几个省市的政采网。

外省公司可以入驻广东政府采购网吗

外省公司可以入驻广东政府采购网。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得知政府采购网入围条件有哪些呢,各地区入驻要求基本一致,政府采购网入围需要企业有自营商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经营范围包含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公司名下三个人社保),接口对接。

广东政府采购网怎么挂标

用户进入系统首页,点击[注册]。阅读完用户承诺后点击[我同意]进行注册资料的填写。信息填写分3步。第一步为填写机构信息

求变形金刚4里的各种车型,尤其是刚开始政府的大脚车

不知道那个是什么好像改装车,博派:漂移——布加迪威航,探长——6*6加长型战术装甲车,擎天柱——彼得比尔特352、西部之星4900卡车拖头,大黄蜂——雪佛兰科迈罗(第一代)、(概念版),十字线(克里斯)——克尔维特C7 Stingray,救护车——悍马H2;狂派:惊破天——福莱纳阿格西重卡拖头,毒刺——帕加尼Huayra;赏金猎人:禁闭——兰博基尼Aventador LP 700-4;泰莎男友的赛车——雪佛兰Sonic RS,李冰冰座驾——广汽传祺GA5 就这些了吧纯手打

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吗

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步骤如下。进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官网。1、官网首页,点击右上角菜单商家支持。2、下拉菜单列表中,点击个体工商户商家入驻。3、资料填写,输入机构名称、信用代码、账号和密码等信息,点击提交登记即可注册。

中国政府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翻译成英语

The Chinese government views the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 the top priority.

为实施低碳经济,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现在最流行的碳市场,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工业园区政府招商局返税工作怎么了样

工业园区政府招商局返税工作怎么了样返税也叫做地方园区政策,通过税收洼地成立分的方式,返回部分地方留存的部分,目的是吸引企业繁荣地方经济,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像节税网123有自有的税收洼地,在税收洼地园区可以享受委托代增、灵活用工、个独筹划、核定征收等一系列的节税方式,根据您的企业与高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来定制节税方案,高效、合规、快速。

如何发挥乡镇政府在区产业园区招商中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把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建设产业集群的工业园区是欠发达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那么,地方政府在推动工业园区发展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科学制定规划,为工业园区提供系统支撑  规划是工业园区的灵魂,工业园区产业聚集的程度和集群网络的形成,直接取决于规划的水平,在工业园区发展中,科学制定规划是政府作用的第一切入点。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特色鲜明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业园区规范水平,使之真正成为与城市对接或延伸的城市新区和集中布局的工业基地,园区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匹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与城市建设联建共享。园区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又要防止盲目超前,增加不必要的开发成本,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开发一片、成功一片,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园区发展的整体水平。工业园区的厂房、公共设施、后勤服务等也应统一规划和设计,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搞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项目。还应按功能层次要求规划,做到一园多区,合理分布,协同配合。  二、营造产业聚集的“栖息地”,为工业园区提供环境支撑  企业发展环境可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是为企业发展所必需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软环境主要是优质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亲商安商的社会环境,诚实守信的人文环境。在硬环境方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既要适度超前,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又要防止盲目扩大,增加不必要的开发成本。在软环境方面,政府的廉洁、高效、执法、司法的公正,是不断完善环境的核心。应积极推进自身体制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同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园区管委会的作风要体现在为企业服务上,要利用优惠政策和高效的政府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要加强供给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网络体系,推动科技成果流通形成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似的企业运行环境和氛围。  三、培育企业的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网络支撑  网络是企业形成竞争力的基础,在工业园区内建立企业间相互依附的网络关系,使企业协同的利益最大化,对于提升园区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企业间这种相互依附的网络关系,需要政府发挥黏合作用,并使之成为一种文化认同,积极推动企业横向合作,要大力引导中小企业与园区内支柱企业建立协作配套关系,形成以支柱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节点的产业集群网络。地方政府作为“网络经纪人”要及时召开园区企业举行公开会议,共同探讨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园区内,许多企业往往面临相同或类似问题,问题的解决也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可以由企业共同合作。比如:共同采购原材料,共同建立批发或零售机构,共同引进新的设备,共同完成一份大的订单,共同开发一项新技术,共同使用某些生产设施等。为企业创造共同行动机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个促进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逐步建立信任关系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增强了各个参与者的能力以及他们对共同行动的责任感。  四、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支持体系,为园区提供服务支撑  我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存在很多优势,但也存在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劣势。如:中小企业自身不可能同时承担起以下的所有任务,提高技术水平,寻找新的销售市场,培训具有高级技能的技术人员,筹集发展资金。因此,应当提供信息服务,向企业提供与信息技术的要求相适应的硬件设施和技能,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联系对外各有关机构的信息咨询系统,制定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宏观规划,指导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提供技术升级服务,一要改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当地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提高科技的转化力度和速度;二要鼓励企业使用先进技术;三要促进外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当地企业有偿转让技术,提供金融服务,融资困难是中小企业经营中的首要问题。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惜贷”现象。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对中小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担保,提供增强技能的培训服务,并在资金、技术、税收、信贷和工商管理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制定行业协会发展的规范程序,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不断开拓他们合约的渠道。  五、积极构建创新体系,为提升工业园区提供动力支撑  企业的生命力就是持续创新,如果出现创新停滞或者断层企业就会衰。因此,在工业园区内培育创新体系,使企业保持持续创新能力,对园区企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工业园区发展的初期,特别要抓好三方面的创新。一是创新管理机制,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发展经济为目标,建立精干高效、开明务实的园区管委会,设立几部一室,强化招商引资职能,规划建设职能、管理服务职务,做到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由管委会统一代收代缴。二是创新新运作模式。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应由经济实体来运作,广泛吸引园内外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收益。实体运行方式可由地方政府以土地等要素,通过市场化运作等筹集资金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厂房相关配套设施,以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等途径进行经营开发,或通过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有条件的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争取上市融资。三是创新服务内容。逐步建立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园区服务体系,做到特事特办、优质服务、提高效率。园区管委会应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并保持企业投诉渠道畅通。还要积极推行全员社会劳动福利保障制度体系、企业用工和医疗、工伤、养老等多项保险实现社会化,减轻企业负担。事实证明,制度创新比起政策优惠,对于工业园的发展更为关键,是保障工业园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六、培育特色促进植根,为工业园区提供品牌支撑  着力打造特色园区,要以做特、做强、做大为目标,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合理确定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和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创办以主体企业,龙头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特色园区,积极推行一区多园。应努力创办高效示范区、生态示范区、环保工业园、农产品深度加工示范园等,要重点扶持发展已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骨干产品为龙头,集中度高,关联度大,竞争力强的支柱产业群,形成支撑特色园区发展的强大脊梁,不断提升竞争力。园区内的支柱产业崛起,就意味着园区品牌开始形成,要为企业提供学习机会,通过法律法规知识和营销知识的传输以及对外考察交流,使各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区域品牌的重要性,增强培育品牌的自觉性,要引导,帮助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品牌注册、变更的各种便利服务,推广使用统一的区域品牌,提高区域品牌的知名度。  推动工业园区发展是一个渐进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角度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这些措施在操作上要突出针对性,如:初始阶段重点搞好规划,加强软硬环境建设,营造产业“栖息地”,填充阶段重点注意培育企业间的纵横合作关系,特别是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集群阶段应重点支持创新,塑造品牌,促进植根,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层次。

政府和园区怎么挑选专业的委托招商机构?

1.看规模和口碑委托招商机构的规模和口碑是政府园区能否合作的重要考量标准,规模较大的委托招商公司,项目资源多,跟进的企业多,也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需求共性。而委托招商公司的口碑和知名度,为后期政府与企业的商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是招商引资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因素。2.看技术委托招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帮助政府园区进行整体的项目推广营销和招商品牌营销。有没有一套完整的项目评估体系,进行项目的快速筛选,给政府园区提供匹配度高的项目。一个技术好的委托招商公司可以帮助政府园区节约项目成本,提高项目质量。2.看协议协议中委托招商费用与委托招商考核目标任务是否挂钩。协议中是否有量化的考核内容,并且有没有设专人监督都是一个正规的委托招商合同的必备要点。3.看数据最终我们还是要以数据说话,委托招商机构每天能为政府和园区带来多少项目资源量,这些项目量又能有多少转化成见面,每年委托招商机构能为政府和园区带来多少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是多少,这些都是政府园区在挑选委托招商机构时需要考量的。

委托招商适合政府园区吗,有效果吗?

政府园区委托招商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委托招商这种运营模式更加多元化1、可以深刻了解并贯彻政府的战略意图委托招商机构具有更强大的招商团队,对于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的理解更加透彻,能更好贯彻政府的战略举措。2、可以帮助园区提升服务水平,提升品牌形象,改善园区营商环境委托招商机构即和政府园区对接,又和大量的企业对接,深刻了解企业的诉求,有助于提升园区整体的服务水平。线上线下的整体营销方案可以帮助园区提高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3、节省招商成本,提高项目见面率委托招商机构一般都具有一套完整的项目评估指标,可以帮助园区快速筛选优质项目资源,高度匹配园区的需求,避免园区费时费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望采纳!

政府园区进行互联网招商引资该用哪些渠道?

这就要看政府有什么政策,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去选择招商引资的渠道,只有适合地区的,就是最好的

政府工业园区招商的核心有什么?

1.掌握三种招商方法:场地招商、项目招商、资本招商2.做好整理策划招商: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目标进行随后的工作是什么?目标是否得到了实现?3.先进手段收集信息:既要注重信息的针对性,也不要放过信息的广泛性,并尝试采用各种先进的手段来收集信息。4.“走出去”招商:通过招商网络这样专业性的平台发布园区招商信息,开展相应的宣传服务,引导投资企业主动上门咨询。

对于政府园区招商能力有哪些建议?

1.明确园区的发展方向与竞争优势,做好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走势的客观分析。2.招商人员可利用委托招商的合作方式,对园区精准招商进行详细剖解,针对海量的客户资源,快速锁定精准客户。3.招商成功离不开周到的售后服务,不要由于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承诺不到位,导致入驻企业纷纷而逃。

政府产业园区招商应注意什么?

在产业园区的发展下,不断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成为了产业的载体,然而很多园区在建设前期并没有考虑好规划问题,而导致后期的招商工作很难进行下去,那么就需要在开始建设产业园区的时候,就需要做好充分的发展规划。赛伯温集团在产业园区招商中,成为了一家以产业资源为主的运营商,不断的研究不同产业的产业链与规划,并总结了产业园区在发展规划中需要注意的6个要点。1. 产业园区同质化严重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那么就需要应提前采取对策,特别是在产业园区规划阶段,不要急于引进任何“明星”产业,也不要在其他产业园区成功后急于复制。产业园的成功是只有结合自身特色,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明星”产业,及复制别人的模式。2. 产业园区的建设实用要大于美观性如果抛开了实用性,而盲目追求“美观”,那么很可能是产业园区死亡的间接原因之一。有很多园区在外界一看,是非常美观的,但是在园区内部却出现了各种问题,如流通性、排水排污、物流通道等设备没做好,而对于企业而言,他们所想要的是方便快捷,而不是给自己制造问题,这样的园区能有哪些企业愿意入驻呢?3.不清楚产业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分为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两部分。然而,很多工业园区在引进产业时,往往只追求一种“新”产业,即当前流行的产业,而不是每个城市的每个产业园区都适合当前的新产业。盲目引进的最终结果只是慢性死亡。4. 园区的产业融合趋势发展产业城市融合是在我国转型升级的背景下,针对产业与城市分离而提出的一种发展理念。想象一下,城市没有产业支撑,即使是美丽的,也是一个“空城”,而如果产业没有城市支撑,即使是高端的,也只能“闲置”。因此,工业城市一体化作为目前提倡的一种模式,在早期规划产业园区时应该更多地考虑。要努力做到“以业促城、以城兴业、以城融城”。5. 工业园区没有吸引投资的计划产业园区招商是政府最辛苦的环节。许多政府喊出的口号是“招商为人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是招商人员,每个部门都有招商指标。但事实上,很多商人都是门外汉,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吸引投资。这样不仅浪费了人力和物力,而且有可能没有收获。在产业园区招商方面,政府完全可以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6. 缺乏与园区企业的沟通企业入驻园区后,许多政府部门对其置之不理,效果不理想。既然园区选择在产业园区落户,就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希望能在园区落户,把企业做大做强。因此,政府应该更加关注企业在园区,每月回访一次,充分了解企业的现状和需求,也更有利于园区的管理和操作,并且可以与企业一起成长让园区更大更强。产业园区在建设招商引入企业的时候,所要考虑到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也是关于园区后期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旦被忽略,那么企业的引进将成为很难的事情,而增加了招商工作的难度。如果您想对赛伯温产业园区有进一步了解,都可以咨询我们!

政府工业园招商可以赚多少钱

具体的赚多少钱取决于你所招商的企业的类型、规模以及对该园区的投资回报,以及你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招商方案和服务内容,收益也会有所不同。

政府园区招商专员工作怎么样

挺好的。只是需要出差,主要负责招商引资,每个人都有招商任务,还是有压力的。负责公司现有总部经济园区的招商拓展、客户开发;负责企业客户的税务筹划,通过招商的方式引进到园区等。

英国联合政府是什么意思,是指几个政党联合执政吗,什

联合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又称为多党政府(Multiparty Government),通常会出现于多党制的国家。通常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该国存在敌对的军事力量,为避免内战,而由原政府容纳反对党人员,组织联合政府。这样的联合政府并无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类似政治分赃。 该国并无敌对军事力量,且已实现宪政,但是该国内阁阁员是由两个或以上的政党党员所组成,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党可获得国会过半数的席次,以致无法单独组阁,因此采用联合政府形式(即由最大政党,或者是在选举中取得最多票数的政党,联合其他政党,筹组联合政府)。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入选高校名单

截止2012年11月20日已有208所院校入围,名单如下 : 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名单(208所) 地区 学校序号 院校名称 北京 1 北京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清华大学 4 北京交通大学 5 北京工业大学 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7 北京理工大学 8 北京科技大学 9 北京邮电大学 10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北京师范大学 12 首都师范大学 13 北京外国语大学 14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15 首都医科大学 16 北京语言大学 1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9 北京体育大学 20 中央音乐学院 21 中央美术学院 22 中央戏剧学院 23 北京电影学院 24 北京化工大学 25 首都体育学院 26 中国农业大学 27 中央财经大学 28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博士生项目) 29 外交学院 30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31 北京林业大学 32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33 中央民族大学 34 华北电力大学 35 中国政法大学 36 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37 中国传媒大学 38 中国音乐学院 天津 39 南开大学 40 天津师范大学 41 天津工业大学 42 天津理工大学 43 天津财经大学 44 天津大学 45 天津医科大学 46 天津中医药大学 47 天津外国语学院 48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49 天津科技大学 上海 50 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医学部 51 同济大学 52 上海交通大学 53 华东理工大学 54 东华大学 55 上海中医药大学 56 华东师范大学 57 上海外国语大学 58 上海音乐学院 59 上海大学 60 上海财经大学 61 上海师范大学 62 上海体育学院 63 上海理工大学 64 上海海事大学 65 华东政法大学 66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重庆 67 重庆大学 68 西南大学 69 重庆邮电大学 70 重庆医科大学 黑龙江 71 哈尔滨工业大学 72 黑龙江大学 73 东北林业大学 74 佳木斯大学 75 哈尔滨工程大学 76 齐齐哈尔大学 77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78 东北农业大学 79 哈尔滨师范大学 吉林 80 吉林大学  吉大医学院 81 东北师范大学 82 吉林师范大学 83 长春理工大学 84 北华大学 85 延边大学 辽宁 86 辽宁大学 87 大连医科大学 88 大连理工大学 89 东北大学 90 大连海事大学 91 中国医科大学 92 辽宁师范大学 93 沈阳师范大学 94 东北财经大学 95 大连外国语学院 96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97 辽宁中医药大学 98 沈阳工业大学 99 沈阳建筑大学 100 大连交通大学 10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02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103 沈阳理工大学 安徽 104 安徽大学 105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06 安徽农业大学 107 安徽师范大学 108 合肥工业大学 江苏 109 南京大学 110 东南大学 111 河海大学 112 江南大学 113 南京中医药大学 114 中国药科大学 115 南京师范大学 116 南京理工大学 11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18 苏州大学 119 中国矿业大学 120 南京农业大学 12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122 江苏大学 123 扬州大学 浙江 124 浙江大学 125 宁波大学 126 中国美术学院 127 浙江师范大学 128 浙江理工大学 129 浙江工业大学 130 浙江科技学院 131 杭州师范大学 132 温州医科大学 山东 133 山东大学 134 中国海洋大学 135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136 青岛大学 137 青岛科技大学 138 鲁东大学 139 山东师范大学 湖南 140 湖南大学 141 中南大学 142 湘潭大学 143 湖南师范大学 湖北 144 武汉大学 145 华中科技大学 146 中国地质大学 147 华中师范大学 148 武汉理工大学 14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50 华中农业大学 广东 151 华南农业大学 152 华南理工大学 153 中山大学  (医学院为原中山医科大学) 154 广州大学 155 南方医科大学 156 汕头大学 157 华南师范大学 158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西 159 广西师范大学 160 广西大学 161 广西医科大学 162 广西民族大学 福建 163 厦门大学 164 福建师范大学 165 福建农林大学 166 福建医科大学 四川 167 西南交通大学 168 四川大学 169 西南财经大学 170 电子科技大学 171 成都中医药大学 陕西 172 西北工业大学 17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74 西安交通大学 175 长安大学  (原西安公路交通大学) 176 西安外国语大学 177 陕西师范大学 178 西安石油大学 179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甘肃 180 西北师范大学 181 兰州大学 182 兰州交通大学 183 兰州理工大学 江西 184 南昌大学 185 景德镇陶瓷学院 186 江西师范大学 187 南昌航空大学 云南 188 昆明理工大学 189 云南师范大学 190 云南大学 191 云南财经大学 192 昆明医学院 193 云南民族大学 新疆 194 石河子大学 195 新疆师范大学 196 新疆大学 197 新疆医科大学 贵州 198 贵州大学 内蒙古 199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 内蒙古大学 201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 内蒙古工业大学 河南 203 郑州大学 河北 204 河北工业大学 205 河北大学 206 燕山大学 宁夏 207 宁夏大学 海南 208 海南大学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的院校目录

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名录 Chinese Institutions Admitt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 Under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Programs 安徽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工商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清华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师范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外交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仅承担博士生项目)★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央戏剧学院中央音乐学院 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厦门大学★ 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汕头大学中山大学★ 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 河北大学燕山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中南大学★ 北华大学长春理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 东南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 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景德镇陶瓷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大连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中国医科大学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 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东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石河子大学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医科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中国美术学院 西南大学重庆大学★

恩施州政府发布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恩施州政府发布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如下: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

公民对政府工作建言献策有怎样的意义

一、市民向政府建言献策的现实意义:1、有助于决策者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2、有利于决策者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3、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4、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二、建言献策:陈述主张或意见,通过口头或文章提出的有益的意见,出谋划策,进献计策;可以是大的方针政策性的建议,也可以是具体一件事。具有社会效益性、改革性、影响性的建议案

市民向市政府建言献策有何现实意义?

建设和谐现代化社会... 这是人民的基本责任

政府工作报告里的: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是包括“经济和社会两部分的发展”吗??

经济”就是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果,就是如何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即在各种主观与客观、自然与人际条件的制约下,选取代价最小而收效最大的那种选择。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社会是指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相互联系而结成的有机总体。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是指除经济外,还包括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所指范围比较小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三、加强税收征管(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二条、第九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第三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等河道内开采砂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3.第六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第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  1.第十六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十八条。三、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51号文件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2.第四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局”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五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可根据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号文件发布)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条修改为:“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3.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六、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  1.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七条。七、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八条修改为:“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八、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198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99号文件发布)  1.第一段中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2.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修改为“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3.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第八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5.删去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一、第一条中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改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六、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九、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十、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删去第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 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 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五)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或者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房屋、土地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用地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手续,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出让手续;出让合同签订后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中有关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行业资质审核工作。  (六)负责与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计划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的控制规模审核建设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生产性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需要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批准。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非限制性生产性企业章程的审查,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负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认、考核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物料的审核,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A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行政法律 D地方性法规

  A行政规章  ############  A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北京市是直辖市,其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符合主体要求。  ***********************  B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显然,北京市人民政府不是国务院,主体不适格。  ***********************  C行政法律  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显然法律(狭义)是不能由政府制定的,更不用说地方政府了,行政法律的制定主体一定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  D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显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而不是地方政府。  注意上面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不是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制定的。  ################  从制定主体上,一目了然只有A符合主体条件,其他均不符合主体条件。

老舍1950年创作了什么,获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什么称号

在1950年起老舍写下了以话剧《龙须沟》为代表的大量文艺作品反映人民的新生活,歌颂共产党。195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老舍“人民艺术家”的称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房主愿意自管的,由房主与房客(包括单位,下同)订立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负担,由其所在单位补贴。房主对出租的私房,如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用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适当的时间另找房屋。在房客未找到房屋前,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房主现住有公房,并且比较宽裕的,在收回出租房自用的同时,必须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凡房主自愿将出租房出售的,可由房管部门或房客所在单位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  在“文革”中接管的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缓改、漏改的私人出租房,按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二十一号文件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在被占用的自住房未腾退前,由房客暂租用,并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标准及补贴办法,与第一条规定的私人出租房相同。对暂时租用房主自住房的房客,其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将其迁出,但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  第三款 房主自住房被占用,腾退原房确有困难,或者本人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而申请住用公房的,可按本市目前一般住房水平为房主安排适当的公房,但安排的数量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占用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房主住进公房后,其被占用的原私人自住房,由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收购。房主自住房被占用现住房不困难,同意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售给国家的,可予以作价收购。  第四款 在落实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时,应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一般房主中的严重困难户放在优先地位。  第五款 房主自己换出的自住房,不属于腾退范围。其产权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六款 腾退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实行“谁占谁退”的原则,所需的房屋,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一、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凡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新建的住宅中拿出百分之二十(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二、有建房资金、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要集资建房或买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三、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拨款建房解决。第三条 关于私房房价问题  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并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第四条 关于接管期间的租金结算问题  过去十多年中,房主自住房交出产权后,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租金;私人出租房被接管、房主自住房被占用后,房客也把租金交给了房管部门。私房由国家接管后,房管部门收得的房租,远远抵不上维修、管理这些房屋的开支,特别是一九七六年地震后,国家又花了大量的投资和材料修复或加固了被震毁的房屋,市财政为此补贴了约七千万元。在清退房租时,应扣除维修费(包括震毁后的修复或加固费)、管理费和房主应交的房产税。为了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款 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私房,要以房主或房客在此期间应交房租和房管部门付出的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进行结算。结算的办法是:以应交的租金为基数统一扣除百分之十的房产税,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修缮费,所余部分退还房主,不足部分由房主补交。修缮费按接管期间的修缮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种。小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四十五,中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六十五。在扣除各项费用后,经小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三十,经中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十。经大修的房屋,所交房租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部分,房主应补交。一时无力交纳的,可分期补交。房主或房客在接管期间欠交的房租,要在这次结算时一并补足。  第二款 由房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收购的私房,以及征用、拆除的私房均按房管部门接管时的房屋状况或私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并按小修标准结算房租。  第三款 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暂腾退不了而房主又无力自管,可委托房管部门管理,所收房租在扣除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后,有余的退给房主,不足的由国家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的详细内容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证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积极创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保证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并经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扰民的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益,尽力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便;当地群众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维护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负责批准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按严重违章施工处理,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公布连续施工的时间,向工程周围的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二)开挖土方量10万立方以上或者需连续运输土方15日以上的深基础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指定行车路线的专用通行证。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接待处要认真接待来访的居民,接受并处理关于施工噪声扰民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给予答复。   (一)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公安、环保、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二)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五、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一)凡经环保部门测定,并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二)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因各类抢险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的,对附近居民不予补偿。由抢险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确保抢险工程顺利进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施工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严禁向施工现场投掷各种物品或者殴打施工人员、破坏生产设备及其它公物。   七、依法严肃处理各种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和责任人。以各种理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的,由公安机关强行拆除障碍、将责任人带离现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对组织煽动居民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给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扰乱正常施工秩序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委、办、局等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市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交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提案。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责,办公室主任分管,并指定科室或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件件建议、提案都有答复。第五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均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了的,由承办单位的主管委、办负责协调;承办单位不属于同一委、办主管的,由主办单位的主管委、办负责协调或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第六条 全国、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分发至承办单位;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市政协办公厅直接分发至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申明理由退回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建议、提案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全市性重大问题,可按行政隶属关系报请主管副市长审批。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可以采取函件、电话、当面对话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共同商量解决办法。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作书面答复,也可以联名书面答复。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先当面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求第一位签署人意见),一般在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或谅解后,再作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严格审查,并亲自签发。第九条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市政协办公厅。  承办单位应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分类,在建议、提案复文上标明类别。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第十条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函询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征询意见后需要重新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逐月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通报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可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改)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2)长河--北护城河--亮马河--水碓湖--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3)土城沟花园式河道(小西门经黄亭子往东至坝河);  (4)其他风景观赏河道:永定河引水渠(电站闸--罗道庄)、双紫支渠下段(京密引水渠--长河)、体育馆水系上段(亮马河--东直门大街)、清河(安河闸--清河镇)、万泉河(万泉庄--清河)、坝河(东北城角--酒仙桥)、通惠河(高碑店湖--通县)、莲花河(莲花池--万泉寺铁路桥)、凉水河(万泉寺铁路桥--大红门闸)等。  (二)城市水源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永定河引水渠的市区部分(从三家店拦河闸到电站闸);  (2)南旱河(自颐和园的团城湖到永定河引水渠的电站闸)。  (三)城市排水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五十至七十米,其排水支沟隔离带宽度为二十至三十米,这类河道包括:  (1)坝河(酒仙桥--温榆河);  (2)清河(清河镇--温榆河);  (3)凉水河(大红门闸--马驹桥);  (4)其他支沟:北旱河、小月河、沟泥河、北小河、亮马河下游、新开渠、水衙沟、丰草河、马草河、小龙河、大柳树沟、肖太后河上段、大羊坊沟等。  以上三类河道隔离带各地段宽度详见附表。二、在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风景观赏河道隔离带,必须逐步进行绿化,形成滨河绿化带。在非建设区的河道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鼓励植树造林、种花植草。  河道隔离带内可以按规划修路,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修建少量园林小品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如闸房、游船码头等。三、在隔离带内,不准建造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各类临时棚屋,不准堆料、堆垃圾,不准取土挖砂石。个别确属十分必要的施工临时设施,应按临时占地的规定从严审批,并由批准机关监督其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恢复地貌。四、在隔离带内过去经过批准已经建设的单位(不含违法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和新增各类建筑;现有房屋如确需建时,应尽可能迁建或退到隔离带以外进行改建,各类新建房屋应一律按规划进行建设。  隔离带内的现有农村居民点和工副业点,原则上也不再扩大用地,可根据批准的农村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改造,并尽量多保留一些绿化用地。五、凡违反本规定在河道隔离带内占地建房者,均按违法建设处理。附件:            各类河道隔离带各地段宽度表────┬────┬──────────┬───┬─────┬─────河道类别│河道名称│   起始地段    │隔离带│隔离带宽度│ 备注    │    │          │长度(│ (类) │    │    │          │公里)├──┬──┤    │    │          │   │右岸│左岸│────┼────┼──────────┼───┼──┼──┼─────一、水道│永定河引│三家店拦河闸 ̄电站闸│14.3 │100 │100 │朝向下游。河道  │水渠  │(四号跌水)    │   │  │  │左侧为左岸────┼────┼──────────┼───┼──┼──┼─────    │南旱河 │团城湖 ̄电站闸(四号│7.9  │100 │100 │    │    │跌水)       │   │  │  │────┼────┼──────────┼───┼──┼──┼─────二、风景│    │          │   │  │  │观赏河道│    │          │   │  │  │────┼────┼──────────┼───┼──┼──┼─────    │京密引水│绣漪桥 ̄长河闸   │3   │100 │100 │    │渠   │          │   │  │  │────┼────┼──────────┼───┼──┼──┼─────    │    │长河闸 ̄罗道庄   │4.2  │100 │70 │────┼────┼──────────┼───┼──┼──┼─────    │永定河引│罗道庄 ̄三环路桥  │1.2  │100 │100 │    │水渠  │          │   │  │  │────┼────┼──────────┼───┼──┼──┼─────    │    │玉渊潭出口 ̄木樨地 │0.9  │70 │70 │────┼────┼──────────┼───┼──┼──┼─────    │    │木樨地 ̄甘雨桥跌水 │1.7  │50 │30- │    │    │          │   │  │50 │────┼────┼──────────┼───┼──┼──┼─────    │南护城河│甘雨桥 ̄西南城角  │3.5  │到原│60 │西红线尚未    │    │          │   │西红│  │建设地区预    │    │          │   │线 │  │留30米绿地────┼────┼──────────┼───┼──┼──┼─────    │    │西南城角 ̄内环西侧延│2   │150 │60 │    │    │长路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上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煤炭、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厘米,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至20厘米,装载建筑渣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六)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三)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第五条 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车辆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三)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第六条 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不得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或者禁止通行的其他地区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的,对运输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2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1元的处罚;  (五)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设置混凝土路面、车轮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元罚款。  在本市重点地区、重点道路上发现运输单位有本条第(三)、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对其加处1倍的罚款。  本市的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捆扎不牢固、封盖不严密,运输途中泄漏、遗撒的,可对驾驶员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或者禁止通行的其他地区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运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九条 任何人都可以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因执法不严而使其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现象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老年食堂政府每年补贴多少

北京老年食堂政府每年补贴10万元市财政资金补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政府为老年食堂提供了一定的资金补贴,以支持老年食堂的运营和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立云是什么级别

周立云 副厅级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2009-01-15 【字号 大 中 小】 京政任〔2008〕134至172号 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4日第16次常务会议决定: 鲁勇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局级)。 周立云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免去李伟、王晓明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孙康林、张建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职务。 ——————————————————————————————三楼不懂就不要误导楼主,什么 “省级人大秘书长与市政府秘书长平级,都为正部级”都说出来,笑死了,一点政治常识和机构编制常识都没有!省级人大秘书长这个职位是正厅级干部!直辖市政府秘书长也是正厅级的,不是你所谓的什么正部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安全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以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办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综合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情况。(四)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资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五)企业改组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对所监管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六)业绩考核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福利保障。(七)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执行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八)产权管理处。拟订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综合处。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所监管企业需要市国资委配合和协调的有关工作。(十一)审计工作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十二)董事会工作处。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董事;对所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十三)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研究拟订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汇总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相关事宜;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监事。(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处。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十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处。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十六)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政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十七)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十八)信访工作处。负责机关的信访及维护稳定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信访和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十九)研究室。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市国资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由北京市监察局实行派驻,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北京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北京2018年将精简多少政府网站?

24日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北京市提出,到2018年底,在各项服务“提质不减量”的前提下,把全市1042家各类政府网站精简90%以上,只保留80多家。据介绍,北京市目前共有政府网站1042个,其中市政府门户网站1个;市级部门网站95个,垂直管理单位网站115个;16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网站831个。北京市提出,对其中960个政府网站整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区级及以下政府网站的规范整合工作。按照计划,北京政府网站将只保留80余家,实现“一区一网、一部门一网”,整合比例预计为93%。伴随政府网站精简,北京将整合全市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计划到2020年底,建成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此外,北京还计划在政府网站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力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同时也会更注重网站的用户体验,为群众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把办事效率提高更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一、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六)项。二、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六条。  3.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并、分立,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关系,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三、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九条。四、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五、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二条。六、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七、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1.删去第十条。  2.第十八条修改为:“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删去第二十六条。九、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发布)  删去第七条。十、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发布)  第二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区、县民政局办理。”十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工业用盐和其他各类非食用盐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进货;用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3.第六条修改为:“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主管部门的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第二章 交办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第三章 办理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是指以出卖、倒卖公有房屋(包括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非法牟利的行为。  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含工矿区,下同)区域内,对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的行为人和其他参与人,依照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施行前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一、倒卖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使用凭证,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倒卖公房使用权的;  二、承租人(含其他使用人,下同)以营利为目的,出卖或变相出卖承租的公房使用权的;  三、为买卖公房使用权的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尚不构成投机倒把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按违反公房管理的行为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卖方处相当于非法所得或非法买卖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卖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可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第五条 非法买卖和以非法买卖取得公房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以及进住凭据一律无效。  对非法买卖使用权的公房,由产权人收回;已被非法占用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腾退;产权人参与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活动的,其公房由查处机关没收。  倒卖公房使用权人为方便出卖人而为其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出卖人的非法所得,由查处机关依法没收。  查处没收的公房,一律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买卖公房使用权案件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对非法买卖使用权的公房予以查封和采取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为非法转让公房使用权提供方便或弄虚作假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属于房政管理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20日起施行。198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10项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定修订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97修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二、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决定全市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全市节能工作。  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以市经委、市计委等有关委、局和各供能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三、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节能技术政策和节能管理的措施、制度、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全市用能节能的监测、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节能工作任务。四、市节煤、节电、节油等专业节能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设在各供能部门负责全市专业节能的管理机构,在供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市节能办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组织制定专业节能规划、计划,规定专业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对专业的用能节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节能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起草工作。审查专业的节能技措项目,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专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推广专业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经验。  (五)完成市节能办布置的其他工作。五、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用能节能统计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六、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用能节能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检验能源产品质量。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结合具体情况,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  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消费“最高限额”,由市节能办制定并公布。  企业要加强用能节能统计、计量等项基础工作,配齐管好计量器具,并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能源部门不予供能。九、本市城乡居民用电、用水、用煤气(包括天然气)等,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包费制。十、凡属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和供销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停止使用或更新改造。更换下来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十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市有关部门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节能措施。  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市财政局和主管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利率或给予贴息。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还款。社会效益大企业效益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可按资金来源渠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或豁免本息。十二、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节能办通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由市节能办按每蒸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不供应能源。  (二)逾期继续生产或者销售、使用、转移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设备的,由市节能办通知供能部门停止供能,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企业实际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主要设备能耗,高于本市公布的最高限额的,由市节能办按其超限额水平消耗的能源价值的1至5倍征收加价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者并可处以罚款”。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删去第六条。三、《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实行超标收费。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噪声超标收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收费手续参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  5、第三十条修改为:“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罚款三万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删去第三十二条。四、《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删去第三条中的“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3、删去第十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处买方以房价一倍、卖方以房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擅自租用或变相租用的,处承租人以年租金额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购、租关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审批机关视具体情节决定。”  4、删去第十四条。五、《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电镀、制革、造纸、漂染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2、第十六条修改为:“乡街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删去第十八条。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举报机关和监察机关举报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举报的案件,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严格保密,不得告诉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向任何与查处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防止举报材料泄露或散失。  三、接待举报人时,应有适当的接待场所,并单独进行,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不得以举报机关、监察机关的名义打电话寻找举报人,或用标有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给举报人写信。  五、向举报人当面了解情况时,应选择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适当场所。  六、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处理,严格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七、对举报人的奖励,不得公开。举报人领奖收据应由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许查阅。第五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承办举报案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第六条 协助举报机关、监察机关调查举报案件的单位,必须对调查活动保密。因泄密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七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采取鉴别笔迹或其他任何方式追查举报人。违者,由监察机关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被举报单位负责人或被举报人的职务。第八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或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生活住房等方面进行刁难、排挤等变相打击报复,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依法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受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应监督其对举报人有无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采取措施,使其不再与举报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害关系。第十条 对错举、误举或举报失实的,由监察机关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的规定撤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利用举报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同被举报人串通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信访机构受理或查处举报问题,均应参照本规定,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1、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删去第二条。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文件发布)  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2、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六、《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2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审验,悬挂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七、《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细则”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局”和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九、《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区、县公安局备案。”  删去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十、《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3、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者有争议时,可会同或者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删去第三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能开创新局面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通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二)市属局级总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三)市属大专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四)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任免区、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科长,由区、县长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四)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委、办处长、副处长;  (二)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市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局、总公司处长、副处长、副总工程师;  (三)局、总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应报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以市、区、县长的名义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局级总公司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应填写干部任免职呈报表,经主任、局长、总经理签署后,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任免。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由市、区、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任命书。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任免处长和相当于正处职务的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因增设机构需要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工作人员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设机构后,方可提请任命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即自行免去。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原所在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五条 属于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宣布任职。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任职。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免工作人员,均由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市、区、县各工作部门均应健全干部任免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94修正)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协议期限退还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退出,并分别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按占房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罚二角;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每天罚一元。执行罚款的时间,从占用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五、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均须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到:  (一)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随地大小便。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损失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注意控制和减少噪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的排水系统。因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系统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七、本规定执行罚没的收入,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八、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  (二)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每3至5年调整一次。由市计委、市建委根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办法:  (一)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由市建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委凭财政部门开据的收款凭证办理项目计划转正手续;市计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市计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  (二)区计(经)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区计(经)委征收;市政府委、办、局及市属总公司(授权公司、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市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选审批计划转正的建设项目,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时,由发证的区计(经)委征收。各区县自行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统一到市财政局缴纳,单独记帐。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即规划设计项目计划转为年度施工项目计划)、开工手续时,应一次缴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六条 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公用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远郊区县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返还征收额的50%。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批准其建设项目计划转正,不发投资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不受理竣工验收;房地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第八条 市计委、市建委可以依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8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8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厅是干什么的

是用来协调市政府与各个直能部门的关系,起到一个链接作用。实权派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戴卫行政级别

正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的领导成员

周立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男,汉族,研究员,1963年2月出生,湖南沅江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对外处副处长,城建处处长,研究室副主任。2008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负责市政府研究室全面工作。于鸷隆 党组成员,副主任 男,汉族,讲师,1971年7月出生,吉林松原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团委组织部部长,北京大学团委副书记,丰台区团委书记,中共丰台区委方庄地区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丰台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中共丰台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2009年11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办公室(人事处)和农村发展处工作。李富生 党组成员,副主任,机关工会主席男,汉族,助理研究员,1965年12月出生,甘肃泾川人。1984年6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经济处处长。2008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综合处和产业经济处工作。李春荣 党组成员,副主任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福建上杭人。2000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二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11年8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主管社会发展处、城乡建设处工作。胡九龙 党组成员、副主任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江西南昌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入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团委研究生与青年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室副主任、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学与少年工作部部长、共青团北京市委大学与中专工作部部长,首都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指挥部背景部综合协调处处长,共青团北京市委统战部部长、市青联秘书长,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年1月起任现职。主管工作:产业经济处工作。李 森 副巡视员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辽宁兴城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研究室产业经济处副处长、农村发展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处长、城乡建设处处长。2011年起任现职。主管工作:协助分管城乡建设处工作,分管市长参阅、工作研究特刊工作。

北京市市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是什么关系?到底北京,比如哪个城区卫生打扫的不干净,那归谁管?

找卫戍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是同级的吗? 还是与国务院各部委是同级? 是不是直辖市的政府与国务院是同级的?

不是同级的 。直辖市征服与地方省政府,自治区政府是同级的。省级任命政府完全隶属与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北京市中关村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地震局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市政府在哪个区

应该是东城

北京市政府在哪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北京政府为什么迁址通州

北京市人口太多了,所以政府带头搬家,政府搬家可以带动几十万人疏解到通州,减少市区人口。北京市政府在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201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搬迁至新址正式办公。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将北平更名为北京,北平市人民政府遂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面积906平方千米,人口184万。????????????????????????????????????????????????????????????????????????????通州的由来???????????????????????????????????????????????????????????????????????????????????????????????通州取运河漕运通畅周济之意。西汉置路县王莽时改通路亭东汉复为潞县,辽时析置漷阴县,金朝置通州,元初改漷阴县为漷州,明初撤销潞县,又撤销漷州为漷县,清初时撤销漷县,并入通州,1914年改为通县,1958年改通州区,1960年改通县,1997年复为通州区。个人觉得和地理位置有很大关系,城内人满为患,寸土寸金,地价炒的那么高,只能别面拆迁,另寻他处。通州离中心较近,而且大北京周边7环重要地区燕郊、廊坊、固安都近为了落实京津冀一体化,通县离北三县和天津比较近方便统筹工作。还有一种坊间传言是为中央政务区腾地方,但我觉得这个可信度基本为零。综上所述,关于北京迁址通州的原因是因为人口问题,建议大家听从安排,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北京市政府热线

1、12345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2、12320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3、12358发改委 价格投诉4、12369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5、12398电监局 电力投诉6、12365质监局 质量投诉7、12333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8、12316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9、12350安监局 安全投诉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11、12313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12、12380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13、12388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14、12366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15、12336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16、12390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17、12318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18、12395海事 海上救援19、12338妇联 妇女维权20、12348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21、12368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22、12396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23、12309检察院 检察举报24、12319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25、12349社区、家政服务26、12321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27、12335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28、12340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29、12351工会 职工维权30、12360海关 海关服务31、12361儿童慈善捐助32、12371党员咨询33、12377互联网违法举报责任编辑: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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