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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事证券行业,必须要销户吗?

必须要,这是硬性条件。再多说一句,你要是奔着学东西的目的去,那你算去对地方了,如果你奔着挣钱的目的,我建议你还是别去,至少三年内,你是赚不到什么钱的。这个不是你签不签合同的问题,你只要是在证券公司执业,证监会就会查到,这些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证券行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文讲述了证券行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证券行业按照以上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具体的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参考上文的具体内容,我们要知道具体的内容,看完上文你学会了怎么办了吗,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关注官网更新!

如果从事证券行业,必须要销户吗?

必须要销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扩展资料从2019年3月1日起将实现证券账户网上销户,具体要求如下:1、为证券账户销户提供便利。即在投资者已了结相关业务、清空证券资产、注销相关权限后,券商应当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提供便利。对于非现场开户(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的投资者,应当至少提供与开户方式一致的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服务。2、比照网上开户方案制定网上销户流程。对于投资者提出的网上销户申请,券商应当比照公司现行的网上开户方案制定网上销户流程,在通过密码校验、公安联网核查等方式确认投资者真实身份的基础上,通过视频见证方式准确了解投资者网上销户申请的真实意愿,并为其办理相应业务。对于需要注销证券账户的,禁止以撤销指定交易、解除托管关系等方式敷衍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的真实意愿。若投资者仍有意愿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则在办理转户业务时应避免注销其证券账户。3、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接到投资者销户申请后,应当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4、不得收取销户费用。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收取销户费用。5、明年3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需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六、无故拒绝、拖延销户的券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开户代理机构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2019 年3 月1 日后,对于投资者投诉未按本通知要求或其他原因无故拒绝、拖延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销户手续的证券公司,一经查实,将视情节面临处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账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但促使证券行业实现了价值的增速,同时也对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所以,对于证券业而言,如何更好的抓住发展机遇,实现同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结合进而推动自身的更好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MBA论文范文,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内容请浏览(www.oh100.com/bylw)。   摘要:互联网金融,有效结合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属于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一重大方向,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具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另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崛起,给传统证券行业也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不仅实现了证券行业价值实现方式的有效转变,同时也引发了财务管理和证券经纪的渠道改革。基于此,本文就针对互联网金融对于证券行业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对于我国后期互联网金融及证券行业的发展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价值实现;影响   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有着明显的差异,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再依赖于金融中介,而是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因此,其交易成本得到了有效地降低,而且市场效率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一有利的条件,促使其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同时也给传统各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下,证券业的销售模式也逐渐发生了新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不仅给证券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其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促使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方式发生改变   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虚拟性特点,将直接加快证券行业的价值创造速度,相应的也势必会引起价值的不断扩张;同时交易结构和主体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促使金融更具民主化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证券行业价值创造及价值实现方式发生了本质变化,其具体可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首先,互联网技术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互联网技术的有效应用使得各项中间成本得到了有效地降低。基于互联网技术,促使之前的不对称信息结构更趋扁平化,使得信息更加对称,进而使得金融服务的民主化和有效性得到了有效的实现,促使证券行业的服务边界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另外,依据互联网技术,也成功的实现了非现场开户的功能,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催生出一些移动终端产品,这些对于证券业的发展都带来了全新的增长点。其次,伴随着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以及电子商务等多项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使得互联网所具备的大量数据更具价值,通过对互联网数据的应用,使得证券商获得了更多的信息资源;另外,随着云计算、神经网络等一些全新概念的提出,对于数据信息的分析和挖掘也提供了极大地便利,而这些数据资源也顺利的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总的一项重要战略资产。所以,强化数据挖掘和收集,对于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现了对传统金融中介功能的有效弱化   在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中,之所以会存在金融中介,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金融客户一般对于规模经济及专业化的技术不太熟悉,而金融中介却比较专业,因此在金融业务中,金融中介的存在也就能够实现资金融通过程中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二是金融中介能够对一些信息进行专业的处理,对于改善交易双方之间的不对称信息状态发挥出了良好的作用,而且还有效的降低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发生的可能。从上述可见,金融中介所具备的主要功能就是媒介信息和媒介资本两大功能,而这两大基本功能也是在其具备了相应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实现的,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也正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所以,实现互联网金融同证券行业的有效结合,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而且还能够有效地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由此,传统模式中的金融中介功能也就得到了明显的弱化,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下,交易双方甚至可以不通过金融中介就可进行直接交易,由此极大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但同时,它也给证券金融中介功能发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三)促使证券经纪和财务管理的渠道发生改变   由于互联网同证券业的进一步融合,给证券商营销渠道的有效拓宽带来了有利的帮助,同时也实现了当前财务管理及经纪业务运营管理模式的.进一步优化,进而促使其服务边界得到了有效的扩大;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也使得用户网上开户及网上销售证券产品成为了可能,由此,证券商也逐渐失去了在传统发展模式中所具备的物理网点优势和地域优势,佣金率得到有效降低,而相应的信息管理业务和新产品经济的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基于互联网金融,证券商也被迫不得不将经纪业务由最初的发展通道向理财业务和信用中介终端转变。    二、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对策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和成本两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给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也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但促使证券行业实现了价值的增速,同时也对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所以,对于证券业而言,如何更好的抓住发展机遇,实现同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结合进而推动自身的更好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正确、全面的认识技术变革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证券企业首先就需要从思想上有一全面的转变,不管是在经营理念还是在经营实践中,都要将重心由之前的实体市场向虚拟市场转变,充分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优势,转变自身传统的门店式经营方式,通过网络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另外,新形势下,证券企业的营销方式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基本上都是一种面对面交流的营销推广方式,而在新时期,要能够有效的借助互联网开展网络社交营销,借助网络对客户需求进行全面的掌握,进而方能为客户提供出更精准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最后,在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面,证券业要强化同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合作,达成一种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提升服务水平   我国互联网金融历经多年的发展,至今已渐趋完善和成熟,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日趋普及,对互联网金融的又提供出了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基于这样一种形势,对于证券企业而言,更应该关注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专业优势的进一步提升,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从而实现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有效地提高。    三、结语   总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证券行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不但有效的促进了证券业的发展,同时也对其带来了新的挑战,而这些挑战也正是证券行业得以进一步发展的有利契机,所以,对于证券行业来说也就需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机遇,正确全面认识、提高服务水平、坚持创新探索,进而实现自身的长久发展。   作者:陈沫聿 单位: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拜婷.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品牌,2015,12:135+137.   [2]王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5.

1、试论如何加强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

1、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4、加强证券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范经营的理念。5、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作用,进一步研究在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确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本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制度建设,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好作用。6、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达到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证券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发布)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发布)(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1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2008年1月14日证监会计字[2008]1号)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令第50号)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39.《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11月29日证监会令第51号)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五)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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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业运行情况一、证券市场运行状况(一)股票市场:受多因素影响股指震荡下行,境内外融资遭寒流(二)债券市场:利率债收益易下难上,信用产品走势分化(三)期货市场: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市场量继续下滑二、证券市场企业运行状况 25(一)上市公司:整体运行状况一般,筹资水平继续下降(二)基金公司:基金普遍趋于谨慎,蓝筹股获一致看好第二章 政策解读一、期货市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产品创新取得新进展二、修订股票市场交易结算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准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四、深交所修改规则,中小板竞价范围提高至10%五、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六、发改委发布《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七、一号文件62年首治水,10年将投4万亿元八、证监会批准铅期货交易九、深交所与北京海淀区缔结战略合作十、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十一、《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十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十三、《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十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十五、《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十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十八、《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十九、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二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二十一、《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二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二十四、《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二十五、《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二十六、《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热点研究一、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应缴个税二、港交所敲定人民币IPO招股方案,两种模式并行三、非外资B股公司外籍个人股东红利税收优惠终止四、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五、西南证券吸收合并国都证券六、中期协下发《通知》严禁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七、证监会首批三家期货公司参与境外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八、中交股份创新方式回归九、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换帅十、证监会:完善分红政策,提升股东回报十一、创业板拟新增两退市条件设退市整理板十二、史上最严保代罚单:证监会撤销胜景山河两保代资格十三、重庆啤酒七跌停,大成基金公开解释重仓原因第四章 上市公司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八、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九、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营情况(二)公司重大事项第五章 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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