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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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告诉我全国哪些高校设有知识产权法这一研究生专业,越全越好!

重点综合大学法学院基本都有.

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什么

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什么  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什么?   快车教育,某名企人力资源总监曾先生表示,知识产权法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工作。  那么知识产权法专业好不好?下面让快车教育我为各位看官总结一下知识产权法专业的主要课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情况吧!   一、知识产权法专业主要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法、著作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利文献检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原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等。   二、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具备知识产权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兼具普通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具备法学一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沿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4、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及普通法律体系和政策;   5、运用知识产权知识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代诉讼和管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专利和商标检索、资料查询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具有一般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尽快解决文献检索和查询的问题。 培养要求本专业培养通晓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和技术,以教授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为主,以教授普通高校一般法律技术为辅,同时将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作为业务培养要求之一。   以上是关于大学本科专业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什么的分析情况,更多高考专业知识产权法专业分析资讯敬请关注快车教育职业规划频道。

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知识产权有关法院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的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首先,确认级别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然后,确认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哪些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知识产权有关法院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甲的论文和图纸受著作权保护,比如出版社要出版论文集,想用这篇论文就必须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稿费。(2)乙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往往是和传播、复制、改编等相关,论文发表实际上就是供别人了解和使用的,但并不产生专利,乙的行为不涉及到著作权的内容。(3)丙的行为中不正当窃取设计图就侵犯著作权,是属于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进行复制,侵犯许可权。但按图纸制作排放管就没有侵犯著作权。这实际上是反映了我国目前一些科研人员对于论文的重视程度和对专利申请重视程度的不相称,论文发表之后成果丧失新颖性,就不能够申请专利,这往往会找出创造人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当然这也和目前国内的科研评价体制有关系,在目前的科研评价体制中论文发表占很重要的地位。

前两年进修时收集省医院的病例写论文可以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吗,要作哪些注明。

可以,但不要写上具体医院的名称和患者的姓名就可以。这些如愿意写可以在参考资料里写上或注明。

《知识产权法与我们的生活》写篇1500字的论文

你这个题不好写啊。我只能给你点资料。你自己找找看,希望对你能有帮助!http://moonflute.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listcolumn.do?columnName=%E6%B3%95%E8%8B%91%E9%9A%8F%E6%83%B3&bokeeName=moonflute

知识产权法硕士毕业论文,给几个题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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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论文好不好写

知识产权法论文好写。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

生物制药知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部门是指什么单位?

生物制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部门指的是专门负责提供生物制药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关服务的机构或部门。生物制药知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部门为生物制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权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协助生物制药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并在专利侵权和纠纷解决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1、工业产权。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扩展资料具体分类1、按照权利的内容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2、按照智力活动成果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1,国内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1)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行政规章。(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4)世界版权公约;(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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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完善】

  摘 要:目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也随着日益凸显,因此,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现状,阐述了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法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知识产权指的就是个人或者组织者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同时知识产权能够使持有者享有独占的专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的创新和生产已成为先进科学技术的重要手段。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缺陷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于20世纪80年代初起步的,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部门法组成,它们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组成我国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起步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所以,其社会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和现在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   (一)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组成的,从整体来看,缺乏完整的体系,也导致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从本质上来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几种表现形式,具有内在的逻辑性,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来说都是相同的。所以,相对于表现形式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其在立法上应当具有协调性和关联性,从长远来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三大部门法应当合并在一起,组成统一的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有效地避免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缺陷。   (二)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层次比较多,导致法律效力有差别,同时也被弱化   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组成,除了民法通则和三大部门的法律以外,还有比较多的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其立法层次不统一,导致各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使得法律效力的差别和效力弱化同时存在。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都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准确科学的反映出其法律效力,不能用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来代替国家的基本法律,从而导致法律权威性被弱化。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以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现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必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制作一些改进,改变其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相关法规构成,立法层次不清的状况,也要对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统一其立法层次与法律效力,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 知识产权法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条文较少,内容相对简单、原则,缺乏细致性,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就缺乏对知识产权法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从而就会影响公众的知识产权行为和司法人员的裁判准则,也就降低了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效果,并且阻碍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发挥,所以,知识产权法的统一比较复杂,同时,在立法上要讲求法的细致性、具体性与可操作性,避免条文的形式化和简单化。   (四)知识产权立法与最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前提,近代以来,世界科学在生物技术领域、基因工程技术领域、集成电路技术和信息与数字技术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使得知识产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扩大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很多新的客体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也增加了一大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还有巴西、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也都有了新的立法动态。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明显很落后了,还有一些领域没有涉及,而且,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使得这些公约在我国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三、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基本呈现单行法,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把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或者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是我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立法的完善,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我国要走向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共同来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大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按照国际化标准来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同时,应当要有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立法思想。   (二)加强立法保护,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而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性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要准确的反映出它的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律要有权威性;要对知识产权立法体制进一步的改变,统一其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要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仅与我国的立法机关有关,还有认识上的原因,也就是企业和个人的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中国与国际接轨不仅是制度上把国际公约国内化,并且还要伴随着更深层次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的国内化,只要大家对移植法有了认同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在我国获得普遍遵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的理性思考,需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需要发挥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作用,积极的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晓宇.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0(1).   [2]刘慧.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3]孙尚南.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5)   作者简介:成淑萍,陕西渭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知识产权法中哪些既是人身权利又是财产权利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当中的发行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性;商标法中的专有使用权。但在著作权法中,其余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不具有财产性,而财产权(如复制权、出租权)由于可以转让,因此也不具有人身性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

你好 知识产权 法 专利权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21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 著作权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若干法律行政 法规 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产生渊源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 深圳 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律有哪些?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2、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实务上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的知识产权法律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1,国内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1)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行政规章。(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4)世界版权公约;(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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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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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求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p7.[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3[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3.[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8.[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165.[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00.[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87.[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p36.[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188.[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47-55.[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77.[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77.[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210[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211.[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17.[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97.[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243.[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66.[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知识产权法属于什么法

 一、知识产权属于什么法  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  二、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三、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知识产权法所有部门法律是哪些?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除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还有什么? 解析: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行政法规::::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 专利代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出版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 ::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 ::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国际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知识产权属于哪个部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二、主要的职责有哪些1、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3、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三、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具体点,看是怎么侵犯的知识产权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共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此外,我国加入的一系列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也都构成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哪些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此外,我国加入的一系列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也都构成我国保护 知识产权法 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单》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冯小青《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所以,也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全文。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法》作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 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 )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3、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4、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B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D )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6、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D )。 A、为10年 B、为20年 C、为50年 D、不受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 )。 A、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各州省行政区划名称相同的 C、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的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显著特征的 9、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 )。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C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 )。 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 B )。 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 B )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 C、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C )。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2、试述商。 3.《知识产权法》 我国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 1.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 *** 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第一,抵触申请:(1)在先有人申请,但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撤回,这样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2)在先有人申请,但是在专利文件公开后,撤回了申请,这时在后申请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前者的公开已经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人的同样的技术丧失了新颖性。 第二,抵触申请的条件:(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则会发生本国优先权的问题;(2)一定是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前提出的;(3)必须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有可能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撤回,不影响在后申请人申请,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公布说明在后申请人的技术就不新颖了,可能抄袭在先申请人的。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抵触申请一说,并且只有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没有其他公开形式。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另外,《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也是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且能重复实施。另外,其还须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在判断有益性时须注意的是,在申请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及不与在先的权利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不得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4.知识产权法是什么啊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都适用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可分为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公约两个部分。 一、内法律规范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组成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以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伯尔尼公约》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主。 5.知识产权法是什么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就日益显著,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意识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强。 随着 *** 意识的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越来越被企业重视,如何合理充分的保护及使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课题。 因此,技术人才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加工生产企业接收订单之前,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授权材料,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与时限等。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应核实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确保相关货物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如果进出口侵权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后,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并认真审查报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若报关企业因代理侵权货物而被海关处罚的,其今后代理报关的货物将可能被海关采取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 第二.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分类 A.商品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它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 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 B.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 第三.按照商标使用目的分类 A.防御商标是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外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B.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C.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的商标。 D.等级商标等级商标是同一厂商为了区别相同品种而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而设立的商标。 第四.特殊性质的商标 A.集体商标即是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商标。 B.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并未使用而只是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 C.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是指知名度很高,为公众所知的商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法律知识库zhishi.365lvshi》,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6.《知识产权法与我们的生活》写篇1500字的论文 当前,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 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要前提,也是提高中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然而,近年来正版音像制品版权被盗的事情频有发生。 这种现象极大地挫伤了文艺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干扰了音像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中唱音像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牢记党和国家赋予的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重任,主动站在 *** 盗版队伍的前列,制定了一整套的行之有效的扩大正版产品销售的方案,并实施了改造和转化盗版音像制品经营人员工程,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建设保护知识产权阵地,营造和谐文化产业发展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社会每一个集体组织和公民的神圣义务,需要从立法建制入手,同时又必须与市场调节、 *** 干预均衡互动相结合。因此,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平台。 2005年,我们在文化部和江苏省文化厅的大力支持下,整合了江苏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南京建立8000平方米的华东地区最大的正版音像制品展销中心。展销中心引进全国48家大型出版、发行企业入驻,并设立了直销窗口。 2008年中心内聚集了国际、国内数百家知名出版、发行企业的16万余种音像产品,涵盖了音乐、影视、百科、电子软件、卡通、动漫等多个种类,实际引资1亿多元人民币。经过几年的努力,销售面覆盖整个长三角经济区域及华东六省一市乃至中原河南和华中地区的一些省市。 正版音像制品批销基地的建立,拉动了正版产品的销售,满足了消费者对正版音像制品的需求,真正起到了 *** 盗版的作用。当年江苏省正版音像制品销售总量首次实现1.5亿元。 从2006年到2008年,我们结合全国3·15宣传活动,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音像城联手在全国重点地区掀起了三场大规模的 *** 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活动,在国际、国内引起很大反响,极大提高了国际和国内版权人的积极性,增强了正版产业振兴的信心。自2007年起全国音像产业开始回暖,2008年明显活跃,仅江苏展销中心2008年平均每周新发行电影、电视剧近40部,新歌新碟30张。 展销中心建立后,江苏盗版经营人数和门店明显减少,销量直线下降,迫使当地15家经营盗版制品的批发大户纷纷弃暗投明。2005年以前,江苏地区正版音像制品销量仅占全国年销量的8%—10%,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 2008年江苏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年总销量已占到全国的17%—20%,年销量达到3亿元,成为全国第一大正版音像制品销售市场。 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献计献策,为文化产业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1997年7月1日修订的《刑法》以及200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盗版音像制品者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判刑数量及金额,并将侵犯著作权罪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217条中描述“盗版数量较大或巨大”是两种不同的定罪条款。但是违法经营在什么数量上该定何罪,还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量化。 中唱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摸清盗版者的违法情况后,组织召开了5次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 在这个基础上,2006年初,我们专门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一份对《刑法》第二编分则及“两高《解释》”再次修改的建议,按照音像制品现在高科技含量标准,列出大量的理论数据,佐证犯罪程度,并提出量刑数量参考标准。该建议送达后,多项条款被采纳。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的“两高《解释》”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的力度明显加大,仅2007年全国就有近百名侵权犯罪人员按照新的“两高《解释》”被判刑。 据统计,2008年全国从事盗版制品经营人员比前几年减少50%,有效促进了良好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社会秩序的形成。 7.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照权利的内容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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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类知识财产的统称。知识产权法是所有与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因此,知识产权法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国内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国际法有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知识产权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知识产权属于哪个部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二、主要的职责有哪些1、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3、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三、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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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目前是非常重要的,国家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情况,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应当采取法律的程序来维权并要求赔偿。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拓展资料: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新植物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保护条例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行政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解

中国知识产权法大量地了参照外国的,只是根据国情作了一部分的修改,其根本原则是相同的,就是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其规定的时效性是为社会的进步考虑,地域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不科学的,总之,有待发展和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包括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主要的法律规定有知识产法律:如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知识产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知识产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专利权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法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知识产权法是什么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解析:知识产权 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三大类,有 专利权 还有 著作权 最后还有就是 商标权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和《 著作权 》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 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 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 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权等各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