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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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材料

以实现“三个转变”为切入点 努力开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 一年来,焦煤集团在上级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在市检察院的直接督促、指导下,坚决贯彻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确定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结合焦煤集团的实际,我们以实现“三个转变”为切入点,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注重教育,实现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   只有坚持抓好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才能实现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我们坚持从教育入手,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法规防线,从而增强广了大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 一是扎实开展“讲正气、树新风” 主题教育 活动。为深入贯彻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开展“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的文件精神,焦煤集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教育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成效。活动中,我们组织召开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大会,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观看了《失衡的秤》、《沉重的代价》等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全过程参加了主题教育活动,从中受到了极大的震撼和教育。 二是积极拓展廉政文化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是基础,活动是载体。根据全年总体安排,我们举办了迎七一“千业杯”廉政书画展、反腐倡廉连环画展“红色电影播放月”和廉政歌曲播放月等活动。为推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又召开了“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集团公司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使各项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通过各种灵活多样活动的开展,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法规与廉政文化有机结合,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是创新方法,丰富宣教阵地。为了提升宣教平台,我们将《焦煤纪检》、“焦煤清风网”作为廉洁教育宣传平台,从“纪检知识”、“警钟常鸣”、“重要讲话”和“相关文件”等方面发布可供参考之资料,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刊登有力度、有深度、有价值的文章,为领导干部提供崭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四是全面领会法规精神,不断提高自律意识。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们组织集团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不准”和省纪委提出的“十二不许”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并于11月份组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知识测试,促进他们牢记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健全制度,实现由治理为主向预防为主的转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治理为主向预防为主的转变,必须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渗透到企业的各项制度中,通过健全制度,建立一整套科学而实用的预防约束机制。 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下发了《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目标》的文件,基层也分别签定了廉政责任书。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相关标准,修改完善了考核细则,并重新制定出了20条的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使得考核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切合集团公司实际,更加利于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先后围绕中纪委提出的“五不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三个不得”等规定,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任职和公务回避等方面的制度。制定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焦煤集团纪委对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强化对人、财、物的管理,还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做到了工作有要求、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处理有依据。通过开展廉洁自律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自觉做到政治上清醒、工作上进取、经济上干净、生活上自律。 三是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严把物资入口关。物资材料采购是煤炭企业资金支出的重要渠道,乱采乱购现象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额资金流失,而且还成了少数干部违法犯罪的“导火索”。为了强化采购控制,规范采购行为,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采购准入制度》、《物资采购与付款管理的规定》和《物资招标补充规定》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从而在物资采购领域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杜绝“人情工程”,规范招投标工作。为了遏制建筑领域的不正之风,解决建筑市场有市无“场”、私下交易、局面混乱的状况,避免“条子工程”、“人情工程”,我们完善了《焦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办法》,规定凡是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要进行公开议标。通过完善建筑市场的各项制度,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五是加强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为了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我们针对改制单位制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出售、租赁、兼并、托管、股份合作等产权交易活动都做了明确规定。操作中严格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内部审计等程序进行,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督的转变   目前,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十分注重建立完善各类人员之间的制衡机制,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督的转变。   一是在对人的监督方面。首先,抓好领导干部任免的监督。领导干部走上新的岗位后,我们专门进行廉政谈话,发放“廉政提醒书”,使领导干部迈好坚实的第一步。纪委监察部门同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一起组织民主推荐会、召开干部考察座谈会、研究干部任免方案。其次,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强调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按照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的原则运作,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第三,积极开展参与任期审计,重点监控领导干部。今年3月份以来,集团公司先后对演马庄矿、宏程公司、中马村矿等9个单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核实了单位整体经济面貌,澄清了有关问题,还为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考,确保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 二是在对事的监督方面。首先,强化配件管理。7月份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中马村矿、鑫珠春公司等11个单位的配件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监察。通过检查,基本实现了“五统一”管理,对配件归口管理执行较好、配件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其次规范物资采购。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理顺供应渠道,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财务处、审计中心等部门分别对五个主力矿井和供应处的物资供应质量、采购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五个生产矿井执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政策的自觉性有很大提高,违规采购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额度大幅度降低,为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积极清理“小金库”。7月份由纪委、财务处、审计中心联合组织对基层单位帐外帐、“小金库”专项清理,分区域重点突击检查,将常规查账检查,转变为清库存、查实物,深挖逆查。共查出公款私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不符等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的苗头。第四,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1--10月份,共参与土建及设备、材料、安装工程招标活动180次,投标金额54476.4079万元,中标金额50599.33万元,通过招标降低投资3877.076万元。纪委监察处、审计中心、法律顾问处等监督部门对招投标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出台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行了廉政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同时签定,今年共签订廉政合同180份,增强了招投标双方廉洁自律意识,杜绝和防范招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在案件查处方面。首先,确保信访举报渠道畅通,维护企业稳定。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一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确保信访举报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转办、及时落实。今年以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共86件(次),其中来访20人(次),已处理件76件(次),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未发生一起因损害职工利益而引起集体上访的事件,有力地维护了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其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今年来,纪委积极协助焦作市以及中站、马村等检察院查办了中央医院、王封公司等单位案件10起,涉及人员30名,其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4人,科级干部15人,一般人员11人。涉案人员中给予刑事处分3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2人; 给予其他党纪政纪处分27人次,其中行政开除1人,行政撤职5人,行政降级3人,行政记大过5人,行政记过2人,行政警告2人,党内警告2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上缴违纪金额75.12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9.82万元。第三,认真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树立和谐矿区建设。集团公司按照上级安排,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年来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70场,填报《自查自纠登记表》2687份,从填表情况看,我公司没有发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2019年,我们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些距离。今后,我们要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一道,研究和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规律,进一步发挥教育、制度、监督作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再上一个新台阶。 2019年12月25日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获利2700万职务犯罪得判多少年

这个问题缺少具体的案例情况,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通常情况下,罪刑的轻重取决于不同的因素,例如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数额、个人表现等。最终的判决也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防职务犯罪工作学习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防职务犯罪工作学习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近年来,在查处的贪污受贿的案件中,利用职务犯罪的情形比较突出,而且犯罪金额呈越来越大的趋势,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学习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使我感到目前的职务犯罪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和一定的规律可循。通过对职务犯罪现象产生原因和对案例的分析,能帮我们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发生。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   一、政治学习放松。从职务犯罪人员身上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廉洁奉公抛于脑后,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二、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运管系统由于点多面广,具有流动性强和接触面广的特点,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为犯罪。甚至于有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却还不知。   三、制度的不健全,权力没有有效地监督。合理健全的制度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有效到位的监督是保障。否则,让有些人钻了漏洞,害人害己害集体。   四、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一些不良的风气随波逐流以及一些行业所谓的潜规则的影响,看到大家都这样,从众心里,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念之差,白白断送了锦绣前程不说,也毁了自己和家人一生的幸福。   加强作风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我觉得我们要做的以下几点:   一、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方案,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   二、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念之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罪名

你只能当面咨询律师了。太多了,呵呵。

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心得感悟范文

  职务犯罪是国家所不能放纵的,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供大家学习参阅。   预防职务犯罪的心得体会范文   6月3日下午,我县第一纪工委组织所联系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我县监狱进行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参观教育活动。整个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犯罪分子的监室,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报告和狱情介绍,以及二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体会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特别是当今世界格局不稳的情况下,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滋长,就必然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一个国家的分裂和政权的更迭。同样道理,一个单位,一个集体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轻则使国家和单位蒙受经济损失,重则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是保证一个单位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学习,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我在听取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中体会到,不能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还是将要退休、晚节不保的老同志,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放松了学习”。不能在利益的诱惑下,保持自己的信仰,按照党纪国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最终走向犯罪。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规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加强自身的修养,防微杜渐,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的使用权力;正确的分配财物;还必须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应加强自身修养外,最最重要的是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在权力面前要有原则,财务面前要公私分明,在处理情与法的问题上要有底线。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反思和整改,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监督有时也是一种关爱,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接受监督,始终把自己置身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最终禁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以上是我对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一些体会和感言。很不周详,请各级领导批评指正,以利今后的工作。   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10月24日,财政局组织全体职工倾听了县检察院张志庆科长做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一个个腐败犯罪案例鲜活生动,触动了听讲者神经,使我受到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涤荡了心灵。   一、反腐败工作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1、腐败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额损失。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利用职务之便,与当地信用社主任勾结,采取私刻公章等手段,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近亿元后出逃国外。   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长张俊海利用手中拨款权收受66个单位或个人的贿赂296次,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腐败涉案资金巨大,腐败蛀虫一天天蚕食国家健康机体,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2、腐败案件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以权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超越职权,严重损害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公正性,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被控滥用职权、受贿二罪并罚。   路桥、保障房建设等领域,按照工程金额的3%-5%返点给分管领导,有的甚至更高。施工单位为挤出这部分钱,只能偷工减料。有的地方道路通车没几天就出现塌陷,桥梁建成没几年出现断裂,校舍楼房达不到抗震等级,等等。这样的事例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楼歪歪”、“路陷陷”、“桥断断”工程怎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腐败案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扭曲价值观、人生观。   某邮政局领导临近退休,两手一摸口袋空空,觉得自己为党和人民事业奉献了大半辈子,为本单位发展做了贡献,便动了贪念,私分单位银行存款。结果只能在监狱度过余生。   某县领导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收受贿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县领导收受乡镇领导贿赂,乡镇领导再索取下级贿赂,形成一条腐败链条。这些领导走上新的岗位后,不难想象会借机敛财。靠钱铺路提拔的干部,怎么保证他会廉洁从政,又怎么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腐败发生的原因是职权过大,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   某国土局女局长在土地出让等环节滥用职权,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从中收取开发商回扣。有阻碍其发财道路的便调离岗位,被人检举后花大价钱了结。(心得体会 )在她眼中全然没有党纪国法,组织纪律,手中权力成为点土成金、发财致富的“魔杖”。   重庆市司法局长文强利用手中权利对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从中收受贿赂。权利不受限制,使文强肆无忌惮。   三、从我做起,警钟常敲,干净为民做事。   为杜绝腐败案件发生,广大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廉洁自律,约束家属子女。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做到:   1、管住嘴,看住手。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长了肉,却没长雷厉风行,按规定办事的硬气骨头。拿了人家的,在项目审批签字中手就会哆嗦,手还是自己的手吗?所以工作中必须做到不吃请,不伸手。   2、发扬艰苦朴素优良作风,杜绝铺张浪费。工作中杜绝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大张旗鼓、铺排浪费现象发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能少花一分钱办成的事,不多花一分钱。饱暖思淫欲,当我们衣食无忧时,中国还有1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下。   3、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防止腐朽思想侵蚀。多读、多看健康向上的书籍、影视作品,与消极腐败行为划清界限,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贪腐警钟常敲,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名誉账、健康账。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长存行善之德。   总之,我要以腐败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时刻警示自己,廉洁从政,干净做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博兴财政事业发展做贡献!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核心内容: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三)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 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   这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   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 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 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 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派出所预防职务犯罪剖析

因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现象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分析职务犯罪的现象,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党性原则方面,不能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做法;二是公仆意识方面,忘记公仆意识,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违法用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三是行政决策方面,重大决策不集体讨论,主观误断,搞“一言堂”,受利益驱动,造成决策失误,损害集体利益;四是任用干部方面,任用干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挫伤了有才干、能干事又干净而得不到提拔重用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内部审批方面,利用职权,不讲原则,做好人、谈交易、收回扣;六是为民办事方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触犯廉政“高压线”;七是公款消费方面,请客送礼,公款旅游,办公条件讲排场,相互攀比,大手大脚,造成极坏影响;八是生活作风方面,忘记“潜心做事,低调做人”的准则,经常出入高档场所,花天酒地,酒气冲天,影响极坏,这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走上职务犯罪的人都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个人心里失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看到社会上一些无能力又没文化靠投机取巧成为“爆发户”,于是心里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权利,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最终导致犯罪。 (三)放松自身学习。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而不进,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不进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私欲膨胀,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心存侥幸心理。从现实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侥幸。回顾他们犯罪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会是怎样。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侥幸心理作怪,他们自认为其行动诡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中国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五)交友不够慎重。少数人与社会人员交往不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对方的私欲,一旦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们不择手段,大肆对其施加压力,等待条件成熟时彻底摊牌,最终和他们达成肮脏的交易,致使少数干部一步步地越陷越深,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才悔不该当初,后悔莫及已晚。 (六)监督机制不力。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在管理上和工作流程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而这恰恰使不法分子钻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给他们留下了作案的时间和机会,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针对职务犯罪的表现,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大多数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摆手、推手、最后接手”的过程,第一道防线被跨过后,思想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行为就越来越腐败。对此,必须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对干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生动、直观、现实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揭人生的弱点,经常组织干部到监狱、劳改场所、双规地点等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通过现场参观、“现身说法”感受腐败的危害,触动心灵深处,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二是要努力教育干部提高自我修养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只有不断净化心灵,激浊扬清,才能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才能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根基。三是要把教育和监督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形成拒腐防变的合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必须深化人事改革。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德才兼备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标准,有德有才是正品,无德无才是毒品。所以用人是预防犯罪的前提:一是要用好的作风选人,坚持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要建立严格的推荐、考察、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名推荐、选拔任用有严重问题的人,要严肃追责任究其责任;二是要选作风好的人,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包括道德品质,选德才兼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艰苦实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的人;三是要对那些缺乏政治责任感、工作漂浮、拉帮结派及无事生非的人进行严厉批评,重点教育,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进行组织处理。通过严把干部任用选拔关,不断提高党的干部素质和任用提拔干部质量,净化党的干部队伍,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三)必须深化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自身霉变”是职务犯罪的内因,起决定作用,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外因,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犯罪。因此,必须抓住权力制约这条主线,加强监督制约。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原则,完善、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以制度制约权力。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作用,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二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认真执行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通过明察暗访、专项举报、个别访谈等监督方式,拓宽公开透明、便捷的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问题,真正做到“四个不”,即不做政治糊涂人,不做事业局外人,不做工作懒惰人,不做纪律自由人。 (四)必须围绕重点监督。 领导干部都有一定权限,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往往容易产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紧紧围绕重点、热点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 一是要围绕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权倾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各方“诸候”,也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将领导干部监督到位了,不仅能够防止领导干部这个层面走向犯罪,保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能够增强所属团队领导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领导干部更好地服务基层作出榜样和表率,从而形成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监督一级,树立党风正、事业兴、民风纯、人心齐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围绕热点岗位这一关键强化监督。所谓的“热点岗位”,就是管人、管财、管物等资源权力集中的职位作为热点岗位,这些岗位掌控着资源分配、调剂、转移等权力,如果监督不到位,有的可能利用岗位“优势”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特定权力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制度不严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关系谋取私利等等。为此,必须深入查找热点岗位风险源,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列出“权力清单”,明确各岗位履职风险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交流轮岗、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等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监督。 三是要围绕重点项目这一环节强化监督。所谓的重点项目,就是经常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等重点项目。这些项目带有专业性、时效性的特征,往往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由于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单一来源采购品种不同性,因而往往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特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事前防范的行为,重在源头,人是腐败的主体,是内因,只有做到思想上不想贪、不愿贪,源头防范为先才能发挥作用,而体制机制和各项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确保做到人不能贪、不敢贪的外部保证,只有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让人的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得到健康良性发展,职务犯罪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38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片《职责与犯罪》的内容简介

该片取材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典型案例,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诠释36个渎职罪名。目的是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国家党政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该片囊括四十个罪名三个六个具体案例;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及至县镇;片中案件领域跨度数十个行业、部门;该片的犯罪主体从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业的内容从国家的行政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国家机关各部门到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该片犯罪人员职位上至省部级官员下至科员职员及国家机关临时雇佣人员。该片案件损失大至数十亿元小到几千元,危害从近百条人命到放跑杀人犯……犯案人员从主观故意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的明知犯罪到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就糊里湖涂的犯了罪的罪犯……。该片以新刑法颁布以后由新渎职罪名判定的案例为内容,以案说法的形式,每一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诠释一个或两个渎职罪罪名。其中首尾集为开篇和结束篇。中间36集每集讲一个完整的故事(案例)。最后由刑法界最具权威的专家点评故事中所涉及到法律点以及如何构成渎职罪。开篇阐发了什么是渎职罪及它的演变和历史沿革,渎职罪的危害和特点有哪些?渎职罪产生的社会根源都是什么?结束篇是通过渎职犯的最终悔悟来引起思考,到底如何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预防渎职犯罪到底靠什么?——是权力?是法制?是制度?是人民的监督?是道德?还是体制的革新?……36个案例(故事)涉及36个罪名,其中内容全部为已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件。所有案件都具有典型性,每个案件的发生发展都曲折生动,拍摄中都尽量做到真实再现,按过去时叙述。同时又加上演播室的点评,主持人提问、专家讲解,既重视案件的情节又重视法律点的标准,既有警示教育又有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可以视为预防渎职犯罪的教科书。该片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和监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教片,面向全国广泛推广宣传。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职权犯罪行为。   由于其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利,所以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久治安,所以,必须要严惩重刑。   我通过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远离职务犯罪。   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长久治安。   我作为石油战线上的一名党员,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名利金钱的诱惑。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思想观念。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少一些利欲多一些责任。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自觉履行党员干部的责任。立党为公,清正廉洁,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时期,道德观和社会价值观正处于转型阶段,主观意识上以权谋私,工作渎职。业务上不求上进,错误执行政策等。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们要认真分析石油系统职务犯罪形式和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中随时进行自查,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明确廉洁从政的思想理念,及时传达党风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文件法规。时刻提醒大家,做到警钟长鸣。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袭。   时下社会上盛行的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为普遍现象。无论大事小事、公事私事、合法的事、不合法的事要想办成都得送礼。其实这就是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危害的重要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人民,对单位、对家庭都百害无一利。做到不想、不敢、不为职务犯罪。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确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去除不良思想的影响。   净化社会风气,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依法照章办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后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3、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把群众监督当成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及时纠正。   在生活工作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倾听群众的心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生活中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和生活圈,把握好工作关系私人关系的尺度。去除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集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了国家和政府的声誉,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提高防腐防变的能力。防微杜渐。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石油系统的圣洁做出贡献。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一、是以“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为引领,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反腐之剑越磨越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要认清当前“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不越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的“红线”,不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二、是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和学习《准则》、《条例》等学习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盯紧关键节点,积极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大家身边的先进事迹,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的必要性,强化规矩意识,对于敢突破“纪律”,逾越“规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做到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不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家庭促廉专题教育讲座。可邀请专业人事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讲授,通过列举部分职务犯罪案例,介绍职务犯罪的态势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规定、种类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辅以相关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进一步加深学习效果。“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致欲壑难填,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但愿我们的党员干部能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意识,筑牢反腐防线,常吹家庭“廉政风”,管好家庭“廉政账”,让清廉成为自己和家人的守护神。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领导干部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领导干部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近年来,在查处的贪污受贿的案件中,利用职务犯罪的情形比较突出,而且犯罪金额呈越来越大的趋势,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学习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使我感到目前的职务犯罪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和一定的规律可循。通过对职务犯罪现象产生原因和对案例的分析,能帮我们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发生。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   一、政治学习放松。从职务犯罪人员身上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廉洁奉公抛于脑后,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二、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运管系统由于点多面广,具有流动性强和接触面广的特点,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为犯罪。甚至于有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却还不知。   三、制度的不健全,权力没有有效地监督。合理健全的制度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有效到位的监督是保障。否则,让有些人钻了漏洞,害人害己害集体。   四、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一些不良的风气随波逐流以及一些行业所谓的潜规则的影响,看到大家都这样,从众心里,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念之差,白白断送了锦绣前程不说,也毁了自己和家人一生的幸福。   加强作风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我觉得我们要做的以下几点:   一、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方案,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   二、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念之害。   四、自觉接受各种监督,时刻牢记“警钟长鸣、利剑高悬、防微杜渐、常抓不懈”十六字方针。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一、是以“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为引领,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反腐之剑越磨越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要认清当前“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不越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的“红线”,不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二、是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和学习《准则》、《条例》等学习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盯紧关键节点,积极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大家身边的先进事迹,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的必要性,强化规矩意识,对于敢突破“纪律”,逾越“规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做到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不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家庭促廉专题教育讲座。可邀请专业人事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讲授,通过列举部分职务犯罪案例,介绍职务犯罪的态势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规定、种类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辅以相关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进一步加深学习效果。“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致欲壑难填,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但愿我们的党员干部能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意识,筑牢反腐防线,常吹家庭“廉政风”,管好家庭“廉政账”,让清廉成为自己和家人的守护神。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一、职务犯罪认定自首有专门规定对于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最早来源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为了节省警力,给嫌疑人一个机会,电话通知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最高法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各地的司法文件已经将其扩大放宽适用,一般认定为自动到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两高在2009年公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其中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同时规定,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的,没有自动投案条件,不属于自首。其实根据这个《意见》很好理解,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投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除了投案时间、投案对象外,一般还要注重两个问题:一个是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动性,二是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涉及到的主要是贪贿犯罪和渎职犯罪,因此自愿性和主动性的界定也更加严格。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体现在未受到办案机关(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的任何通知前,主动、自愿地到办案机关交待自己的问题,由办案机关处置。而在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后再到指定地点去交代问题的,缺乏到案的主动性,属于被动到案。二、目前流行做法的观点误区很多人对此不解,称行为人是有逃跑的机会的,没有选择逃跑,而是按照办案机关的通知去到指定地点如实交代问题,这也体现了一种自愿性。这种观点有两点误区:一是没有认识到普刑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区别。要理解到普刑案件之所以趋向于将电话通知认定为自动投案,是由于案件繁多,这样做会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而职务犯罪本来就有特殊性,其中还包括一个党规党纪的约束,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这点党性和纪律性,能不能自愿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也是党性和纪律性的一方面体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应当有自己的坚持和原则性要求,不能普刑案件中对普通群众的照顾和妥协放到职务犯罪案件中,也不能让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无底线”。二是没有正确认识“自动投案”的两性。“自动投案”的内涵在于主动性和自愿性。主动性是客观行为特征,自愿性是主观心理特征。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割裂来看。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主动性体现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犯罪线索或者已掌握犯罪事实和线索,但是并未告知行为人,要求接受谈话、调查时,行为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愿意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主动找到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陈述自己的问题。当然,这种客观行为也体现了自愿的心理特征。而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要求行为人接受调查谈话后,行为人做了心理斗争,再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谈话的,虽然能够体现自愿性,但是不能体现主动性。这明显是一种被动通知、被动谈话、被动调查。举个例子就能很好理解:比如说在某个国家机关派驻的纪检部门在掌握该单位王处长涉嫌受贿50万元的犯罪线索护,电话通知该处长,要他到360会议室去谈话。这种情况能算是自动投案吗?明显不是。那么,现在,将距离置换远一些,纪检部门电话通知该处长,让他到某个宾馆去接受谈话,而不是在本单位的会议室,这种情况能算是自动投案吗?明显也不能啊。不能以谈话地点的距离认定到案的自动性,如果以“逃跑”理论来介入的话,明显该理论不能成立,因为要想逃跑,是不分距离远近的。那么现在置换办案主体,将办案机关改成检察院,某检察院掌握王某涉嫌受贿50万元的线索之后,到王某单位联系纪检部门后,打电话通知王某到该单位360会议室接受谈话。这种情况能算是自动投案吗?也不能啊。现在将谈话地点置换的远一些,将会议室变成某宾馆或者检察院,能算自动投案吗?很简单的道理,也不能算。核心在于王某缺乏主动性,在某种程度上说,被通知到案的行为人是否有自愿性都是待定的问题,如果到案后都不能如实交代,如何能体现出自愿被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因此只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才能真正体现出自愿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电话通知到案的,对于自愿性并不能完全体现,要结合之后是否如实供述才能判断是否具有自愿性;而对于主动性,则更不能体现。因此,职务犯罪中电话通知不能算是自动投案,只能算被动到案。三、最高法院观点实际上,在最高法院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中,一直延续本文所持观点。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辑【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中,就有这样的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由于翻然悔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刘某在未接到办案机关任何调查、谈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集团公司纪委投案,属于自动投案。”这个分析也说明在未接到办案机关任何调查、谈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而在接到办案机关调查、谈话通知以后,再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最高法院在全国会议中,也强调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交代问题的,不算自动投案。虽然最高法院已经明确了上述意见,但是目前在各地省级以下法院中,仍然没有很好的适用。目前,能够贯彻最高法这一精神的有江苏省院和浙江省院。而且在最近的关于此问题请示到最高院的案例中,答复一般也都是电话通知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意见。由此可见,这个观点一直具有延续性,只不过有部分地区的法院未能准确贯彻适用。说到这里,检、法、律各位,明白了吗?职务犯罪“电话通知”不能再滥用。否则也会出现一个隐患,凡是办案人员想给一个自首的,就电话通知,不想给的就不通知。如此的话,职务犯罪的侦查也会出大问题。认定自首也好,认定自动投案也好,还是要从刑法概念的本源上去认识,从刑法设置这一量刑情节的目的上去理解,而不能任性适用。

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的原因   政治素质低、精神 文化 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 方法 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 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 措施 。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养“不愿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强思想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诱发职务犯罪主观原因,加强教育是消除职务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多途经、多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改变传统教育理念,摒弃“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腐败的动机,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质,构筑“不愿为”自律底线。公民素质的提高,关键是加强对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变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命运。教育除了学习必要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种文明精神,一种公民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社会良知和责任。公民教育是促进国家进步,民族振兴,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我们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质。公职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有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往往能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能唤起全民参政议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公民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公德,自觉履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义务,要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滥为。因此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装着道德,人人心里装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夯实心中自律底线,共同筑起公职人员“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二)健全机制,构建“不能为”的防控体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墙。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健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选拔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要确保公职单位刚性支出,让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尤其要保证办案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关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五是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着力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治民生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将公职人员不能为的防控体制得到落实。   (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群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让职务犯罪分子政治上彻底垮台,经济上损失巨大,通过查办的案件震慑和警示那些跃跃欲试“想为”的公职人员,让他们触“贪”条件反射,望“贪”生畏,形成公职人员“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1.严格立案标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价。过来我们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办案机关有选择性地办案,有的几万元都不立案,法院判决弹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统一,有的案件几十万元判缓刑。2012年12月31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以下的行贿案件很少立案,20万元以上的行贿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决也是缓刑。尤其是单位行贿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励所为,怕影响地方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这些案件时,把它当作“红线”不敢越“雷池”。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的职务人员觉的利益很大,风险不高,产生值得一试的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呈群发、多发、高发态势,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要坚持立案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职务有多高,均依法惩处。在量刑上要严格适用法律,杜绝自由裁量,严格控制不诉、免刑和缓刑标准,要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和警示他人“不敢为”。   2.依法追缴赃款,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近来办案机关为办案而办案,忽略赃款、赃物追缴,尤其是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需法院判决方能上缴国库,由于利益的关系,双方还存在扯皮现象,法院不支持赃款赃物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为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涉案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要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没收赃款赃物时,《刑法》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的,还要同时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使其“贪”不偿失。   3.严肃纪律处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价。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从严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处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监察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杜绝“法外施恩”,坚决从严惩处。同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禁止职务犯罪人员从事一切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使职务犯罪人员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价,从此再无行政管理权力,再无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   4.坚持常态化反腐,让职务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间。中国的腐败现象几起几落,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也是运动式地反腐。建国初期新中国接连发生严重的腐败案件,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四清”等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1989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呈高发态势,“官倒”盛行,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发布后,群众举报云集,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威力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36171人。近十年来,职务犯罪又呈多发、高发态势,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精神开展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万多件,其中省部级以上高官就有50余名。综观历史,为什么腐败多发、高发具有反复性,因为腐败是人性自私贪婪的一种表现,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顽固性,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几乎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反腐不应采取“疾风聚雨”、“来去匆匆”的运动形式,先是“雷霆之怒”,后是“虎头蛇尾”,这种方法只在一定时间段起到震慑作用,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科学的反腐是反腐的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不论职务高还是低,有何背景,只要违法违纪,就要依法依规惩处,以此保持反腐工作的严肃性和常态化,让职务犯罪分子无喘息之机,让职务犯罪分子无生存空间,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生态文明有序。   总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有体制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会价值取向方面等多种原因,预防惩处难度很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打击是手段、教育是根本、预防是目的,只有各级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形成国家公职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警示 教育心得   4月21日下午,我参加了由县专教办组织的参观县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内容有2项,一是参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图文展览,二是观看警示教育片。   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来到检察院一楼展厅参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图文展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边讲解边引导我们参观,解讲员先简要介绍了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然后一一讲解了近年来盈江及德宏州内的10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这些案例对我个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非常强烈的,这些案例都是我们身边的人,我们熟悉的人,真的为他们惋惜,组织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我们很多人从农村家庭走出来,走到今天的这个岗位也不容易,想想我们过去过的苦日子,想想我们的老一辈革命家走过的艰难困苦的路,看看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焦裕禄、杨善洲、高德荣,再看看我们自己,有个幸福的家,有父母,有妻子,有子女,还有个好工作,吃穿住行,什么都不缺,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工作呢?我们确实要好好珍惜现在拥有的工作,世间没有后悔药,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头脑清醒,理想信念坚定,任何时候都要洁身自爱,出污泥而不染,守住为官的底线,守住道德情操防线,不踩法律法纪红线。完成参观图片展后我在意见簿上留下了:“多开展这类活动,让领导干部直正受教育”的建议。   近几年来我县职务犯罪有上升势,有多种原因,但与我们的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不够也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干部甚至犯的是一种非常低下的错误,案例中介绍的某镇原镇长王某非法拘禁罪,只要懂些法的人都明白这是违法的事,但王某连起码的 法律知识 都没有,或许他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但仗着自己是领导的身份,就想当然的为所欲为,不管怎样,这种低级错误是不该犯的,如果我们能经常开展这类警示教育,一是对领导干部时常敲警钟,警钟长鸣,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尽量少犯错误;二是通过讲述我们身边的人所犯错误的案例,无形中警告、警醒我们的干部,任何时侯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三是宣传了法制精神,让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履职。   看完图片展,又到五楼观看了“诱发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认识误区”警示教育片,片中例举了七种典型认识误区:误区之一:钱是老婆孩子收的,我并不知情,更没有直接收钱,犯不了罪;误区之二:亲属、同学、朋友的钱财往来,纯属私人关系赠送,构不成犯罪;误区之三:我帮他揽工程,他争了大钱,我得点小钱,按劳取酬,理所应当;误区之四:单位留个小金库,自己一分钱也不挪用,一切都是为了集体,犯不了法;误区之五: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出了问题也不应是我个人承担责任;误区之六:写点书,画点画,搞点创作,赚个稿费,方便别人,自己受惠不受贿;误区之七:送钱接钱是一对一,只要死不认账,不能给我定罪。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启示

一、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1.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犯罪人员中1/4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北京海淀检察院1998年至2000年10月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案件19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25.6岁。如北京市通州信通电信器材经销部出纳员谷岩(19岁),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现金不入账、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及涂改单据等手段,将公款77万余元贪污为己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犯罪数额巨大化。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一般比较巨大。因为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样就为会计人员的连续作案提供厂保证,致使连续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会被人们发觉。如韩国昌利用担任中北方上市公司财务一处会计之便,以虚设账目、伪造收据、变造结算清单、多收少入账等手段,骗取、侵吞代管款人民币1412万多元,另外还擅自将公款45万多元借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3.犯罪性别女性化。据统计,在我国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中,女性人数明显偏高,并且女性犯罪的情感化因素比较严重。例如,义税务局女会计为了满足情人的贪婪欲望而实施犯罪,利用自己保管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条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本,得款 40多万元,为自己的情人购买摩托车、住房等,她为自己的感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4.犯罪手段专业化、现代化。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骨干、技术骨干,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在自己熟悉的业务圈里进行作案,能够准确把握时机,还对以利用单位会计制度上的漏洞,作案后销毁证据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犯罪事实。如广州某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进行串户,把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转汇到外地,用行贿等手段非法提取现金900多万元,至被抓获。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启示l.会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意识,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第一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应当忠诚党和国家的财会事业,热爱财会工作,努力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做好本职工作。第二要自尊自爱,廉洁清正。财会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在市场经济中要法身自好,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第三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应当严格按照财会法律、法规等要求办理财会事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要统筹兼顾,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新世纪的会计人员要注重计算机、网络、财务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2.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内部控制措施。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就是要保证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使会计人员没有办法找到制度的缺陷,从而使其没有机会进行职务犯罪。3.要加强法制建设,严惩重大犯罪行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新《会计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例如第四十三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因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瞒或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对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犯罪潜逃、拒不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严惩,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那些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会计人员不敢犯罪。

职务犯罪判缓刑的案例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也可适用缓刑。具体条件: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隐蔽性强。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往往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根据案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大量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小金库”有直接的关系。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5、犯罪手段多样化。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他们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个别财会人员为了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利用职务之便,除了伪造不存在的经济业务,改变真实的业务性质、内容、编造数据以达到其目的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目前,又向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大叔说会计: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究竟有多严重

大叔说会计: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究竟有多严重 原因有四: 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涉案人员认为只是暂时挪用一下单位公款,等过段时间再悄悄地还回去,应该不会出什么大的问题。但随著作案次数的增加,没有被发现,结果越陷越深,数额大到无法偿还。 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涉案单位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务检查、稽核,使财务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务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些单位领导对下属财务人员失去监管,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致使这些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财务管理松懈,制度失控。涉案单位内部管理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制定得较为完善,但平时因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未被落实、执行,也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为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一些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相关制度操作性、制约性不强,特别是监督制约执行机制滞后,许多制度、规定只是“挂在墙上”,并没有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审计流于形式,检查“走过场”。有的单位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财务检查审计“走过场”,涉及不到实质内容,导致财务人员无所顾忌,作案屡屡得逞。 涉案人员多是因情感犯罪、因虚荣心犯罪、因攀比思想犯罪等。 对策有四: 强化教育,预设防线。在财务人员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增强工作人员抵御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同时,利用典型案例作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财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治标治本的有力保障。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财务内控制度,对岗位职责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许可权、责任,从而形成财务岗位职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执行模式。 开展检查,不要“走过场”式。开展经常性日常检查:从时间上,可以是定期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抽查;从内容上,可以全面检查,也可重点检查;从范围上,可以是针对所有财务人员,也可以是针对某一个财务人员。 加强财务公开,工作透明化。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能向社会公示的尽量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所顾忌,畏而却步,遏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浅谈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历来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近年来,我市财务人员利用职务受收受贿赂,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针对当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现状,现就如何预防有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产生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政治理论和文化学习不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人物欲横流,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私欲膨胀,宗旨观念淡化,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某单位财务人员就是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20多万元,在催收欠款、划拨工程款等方面给了开发商便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没有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工作实际中没能做到依法办事。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法制观念淡薄。王某曾经也是单位业务骨干,区优秀 *** 、市建设系统优秀工作者,在关健时候没有法律致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三是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不断健全,但一些单位仍存在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等现象,例如一些单位还存在一个人又是会计又是出纳,身兼多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巴南区丰盛镇教办出纳员李某挪用公款案。李某某采取支出不记帐的方法,将其保管的6万元教育款项挪用购买彩票,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都无人发现。 四是缺少有力的监督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失去了监督和约束,会产生违纪违法事件。监督工作实施不力,就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教育挽救干部的作用。 五是个人追求物质享受,丢弃了艰苦朴素的传统美德。我国的经济水平虽然有了很大提高。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追求个人更高享受,便滥用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工程处一女内勤谷某工作是做本单位的财务统计报表、填报本科室的费用报销凭证到财务室报账,以及经授权采购一些办公用品。谷某71次模仿领导的签名骗过财务人员,将购买的化装品、服装等物品涂改后报帐,套出6万多元现金,就这样把自己弄进班房。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既有主观方面,又有客观方面。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结合上述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几个成因,做好预防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工作,增强财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 1、加强法制教育,使财务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使潜在的犯罪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威慑力,认清犯罪行为及其必须的法律后果。 2 、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必须端正财务人员的思想,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无私的优秀品质,是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3、采用典型进行宣传。通过抓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引导鼓励树立正确积极的荣辱观,进行正面教育。 第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有一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有了健全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就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无漏洞可钻。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要强化财务人员的内部监督,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遵守程式遵守纪律。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监督。 第四、选好用好财务工作人员。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非常重要,选用得好,给领导当好了助手,对单位的经营管理能起来积极的促进作用,选用得不好,会给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灾难。选用财务人员一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二还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五、要切实落实财务公开工作,增强财务公开性和透明度。 财务工作虽然有一定的保密性,但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仅不会扰乱财务管理,给工作形成障碍,反而是通过接受公众的监督,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单位领导和财务工作人员。 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如果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有了本质的清醒的认识,再运用各种手段、途径、措施来提出对策。通过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健康、快速、和谐、稳定。 大叔说会计:财务和会计究竟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财务 指的是 资金的活动, 会计 指的是 对资金活动 的 计量、记录、反映、监督 。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哪些行 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两者区别何在?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浅谈如何预防供电企业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是提升供电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供电企业内质外形建设的重大任务。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结合供电企业的行业特点,现就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谈谈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一、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一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人物欲横流,在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私欲膨胀。少数供电企业财务人员对基层电力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的认识,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渐扭曲,在工作实际中没能做到依法办事。以挪用公款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这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具体体现。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对于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极个别单位仍存在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等现象。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如果管理出现了漏洞,使极个别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大叔说会计:为什么大部分财务人员的工资都这么低 相对比起IT、金融、证券、科研等行业,财会类的职业,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进了一个普通企业,在这个公司,财务部门又属于公司的职能部门,不是公司的核心,没有特别大的上升空间,干起来成就感不大。这么说来,工资水平确实只能是中等水平甚至中等偏下。 特种兵一旦犯罪,后果究竟有多严重 军事法规一般较严,而在职军人犯法普通法庭不能审理,必须上军事法庭。 所以会从严处理。 《刑法》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两项罪名 对自己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要时刻用道德做丈量尺度,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对得起良心。要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法律底线,彻底远离违法违纪。 公务员犯罪严重吗,基层职务犯罪现状怎么样 个别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犯罪情况较为严重。 普通公务员犯罪并不明显,但一般性违法行为比较多。 基层领导因为直接接触最本质的基层利益。所以个别地区的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不公开 *** 资讯和民生资讯、秘密操作、申报虚假工程专案、编造虚假支出、利用社会及官场关系为他人非法办理各项事务等方式,贪污受贿较为严重。 这只是个别地区。 财务人员拒绝移交会计帐本是不是犯罪? 财务人员拒绝移交会计帐本是不对的,会计的工作不是听命于上级,您的工作依据是会计法或税法,不是听命于哪个上级领导,只要您从事的机构或企业有正当/合法的理由要您配合,您必须给予配合,以便将工作顺利进行。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务犯罪案例

  职务犯罪解说词  --------------------------------------------------------------------------------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欢迎您来参观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本次展览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对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本次展览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 内容丰富,共有209块展板,展出133个案件,六万两千字中包含大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要点。第二,针对性强,分为机关篇、国企篇、金融篇、乡镇篇和预防篇五个部分,便于不同行业和群体的同志前来参观。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机关篇》。  根据涉案行业的不同,我将从7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讲的是一把手权力失控,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极度享乐心理的支配下,成为“三玩干部”,他曾为七位情妇买过七套商品房,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万元的“贝贝生活基金”。极度享乐的后果是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警示我们:那些有极度享乐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乐极生悲的必然结果。  2、王道生犯受贿罪,不仅自己被判处无期徒刑,儿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我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儿子。他才26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刚走上社会就被我带错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让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涡……”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书记孙楚寅因卖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要堵住现行干部制度和体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让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变得真正严肃起来,才能使买官卖官找不到市场。  4、马玉伦案,给我们展示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斡旋形式,这里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大家注意观看。  从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发生在党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  1、先来看杨哲信,身为组织部副部长,两年中经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为了卖官,他还指使别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情节相当恶劣。杨哲信视国法于不顾,最终受到国法的审判。  2、他叫张小川,出生在山东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家庭。在忏悔中他说:“是革命的摇篮和乳汁哺育了我,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没想到,我却背叛了党和人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结果!”  3、发送文函是每个单位都有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岗位。但张国顺等11人竟利用这一小漏洞,伙同邮局工作人员,以加大邮资费用的手段贪污140余万元。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找出风险岗位、易发环节和重点监督的人员,同样不能放松对其他业务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监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财产,哪里就有规范的制度和防范流失的机制。哪里有国家工作人员,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监督。  4、李有灿,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受贿4700多万,受贿的时间与数额之比,可谓是创出了全国贪官之最。  5、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机制,因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也不例外。郑大水能够在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中大搞腐败,说明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漏洞,还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难落到实处。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总会计师,在监狱里也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说:“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仅赃款全部退赔了,而且还换来11年牢狱加身。腐败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点把这笔帐算清楚,也就不做这‘赔本"的买卖了。”  7、同样,白春根给我们求证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说:“我参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矿工作的一年半时间内,我就弄了100多万。自己的人生经历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而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却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愤恨。  9、肖占武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犯罪后也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他说:“说实在的,收人家钱的时候,我表面上看起来很坦然,其实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毕竟这钱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父母,我想的就是给孩子们多留下点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把孩子们也牵连了进来……”和王道生一样,他们都连累了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并不是给他们留下多少财产的问题,而是要带孩子走正道。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也一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1、李建国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纳员,但他贪污的医药经费竟达687万余元。大家想想,687万元人民币能够减轻多少病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国居然打起了贪污医疗经费的坏主意,真实丧尽天良。  2、马郸杰是原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在5年的时间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对检察官说:“我拿钱上瘾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没法控制。谢谢你们,否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3、广东省率先在国内建立起预防制品集中采购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对此制度的监督,使罗耀星等人钻了空子。本案提示我们,制度出台后,还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4、这是一对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局长,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钱,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莲在家里收受医药代表和设备代理商的贿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可见,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贤内助”身上,则可能加快配偶和整个家庭的毁灭。同时本案是夫妻犯罪的类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职权进行犯罪。  5、有钱了,就能过舒心日子吗?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义之财,那就必然不会有好日子过。看看陆粤平是怎么说的。他说:“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陆粤平产生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的从众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没有认清当今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1、有这样一个场景,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大家一定觉得他很可怜,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他身上有的是钱,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罢了,他就是杨善德。作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种种荣誉称号后,仍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随着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杨善德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2、原海南省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教部负责人方少云被绳之以法后坦言:“当了成教部负责人后我就想: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不如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拾。”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样“积少成多”,“一发不可收”,还是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  五、第五部分我来介绍一下发生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近年来,在全国交通系统经常发生交通基本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犯罪的数额高达5000多万,从而被判处死刑。  2、他叫陈秋峰, 1984年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就开始规划着自己的人生,不仅要在职位上有所发展,而且要在财路上有所“发迹”。他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人际资源”,在仕途和“钱途”上都朝着自己预期的目标发展。经营生意有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但违反法律去规划人生,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身败名裂,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局长行列中,张阿兴是有名的“专业型、学习型”局长。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于学习,能熟练地用英语、日语与外宾交谈。但他的聪明才智也放在了为自己敛取那些不义之财上。张阿兴不学习法律知识,不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看来这位“学习型”的局长,没有学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  4、大家可能都听说过“59现象”,说的是有些人临近退休时,或许是对未来的经济生活感到没有保障而产生不安心理,或许是回顾一生觉得自己贡献挺大而产生失衡心理,从而开始走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贪污时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龄,程重阳已近退休年龄,他们晚节不保,没有站好最后一班岗,退休后不但不能颐养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狱。其实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经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那么还能去动那贪欲之心吗?  六、下面这些是发生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  1、赵振义是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不料自己却被关进了监狱。在刘某与周凯东的行受贿犯罪中,赵振义起到了引见、沟通、交付贿赂款的作用,使这起行受贿案件得以完成,为此自己犯下了介绍贿赂罪。本案提醒我们,有热心肠的人可千万别干这事。  2、刚才我们介绍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类型一,下面这个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种类型,即双方都有权力。韩健、卢晓萍在交通学校上学时相识。后来卢晓萍当上了财务处长,但韩健的升迁并不顺利。卢晓萍就帮助丈夫打通关系,行贿买官。最终夫妇二人顺利升迁,同时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渊。  3、贾永祥曾是一个老政法干部,如今却成为一个不齿于人民的罪犯,他在忏悔中说到:“监狱生活,已经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宝贵,能为党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体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这都毁之已晚。”  七、上述介绍的六个部分均是贪利型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往兜里装钱。职务犯罪还有两个类型,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下面我来介绍几个渎职犯罪案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身为昌平区质量监督局局长的付金祥,本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但他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使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在是罪有应得。  2、俗话说:逆风行走的人挑战的是天气,逆水行舟的人挑战的是波涛,而顶风作案的人挑战的却是这国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预审员靳建明却偏要挑战这国法。他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却知法犯法,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人情的考验,私放在押人员,最终自毁于这场罪恶的交易。  3、大家看,这是多么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孙兵却在担任昌平区国税局干部期间徇却私舞弊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4、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他不但写过《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还经常告诫下属:“权力与腐败与生俱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亲君子远小人,防微杜渐。”正是这样一副清官模样的李太银却因腐败而被判刑,看来他不是没有理解腐败的真正含义,而是一个戴着清廉面具的伪君子。  5、随着城市发展的必然,拆迁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人民群众本想抓住这个契机解决住房问题。但负有拆迁管理职责东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王龙泉、钟山雨,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查处此类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区的拆迁领域第一案。  国家机关部分职务犯罪我就给大家讲解到这,请继续参观。

求:近年,秘书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例及分析,谢谢!

2001年以来,XX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贿案5件5人,受贿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1、行业、系统内窝案串案多,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有相互关联的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工作人员、单位内部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呈上升趋势。2001年查处县印刷厂会计、出纳等2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和GT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二起;2002年查处县ST公司经理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3年查处LE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4年查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等7人贪污、受贿窝案一起;2005年查处茅贡乡、ZC镇国土所所长等5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和县能源办副主任、县农业局草地站副站长、AS镇农牧站站长等4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二起。2、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热点行业,并向不被关注的其他行业漫延。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仍然集中在医药、建筑、人事、国土等行业和部门。五年来共查处发生在这些热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总数的42。不被人们所关注的农业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05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立案查处。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在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由于具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从而使案件的发案机率更低,取证更难。二是犯罪嫌疑人更加善于伪装自己,做表面文章,往往在大肆作案的同时,还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4、被查处的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2001年以来被查处的科级以上干部达15人,其中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防疫站站长、县能源办副主任、镇政府副镇长、乡(镇)国土所所长、农牧站站长等。二、发案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所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单位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2004年查处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等7人设帐外帐,私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费的窝案串案就属于监管工作不力,长时间无人监督过问的情况;2005年查处的4件农业部门贪污、挪用窝案串案同样属于监管工作不力。乡(镇)农牧站的条条领导是县农业局,块块领导是乡(镇)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两家都管,两家都管不好的现象,致使犯罪嫌疑人把应给农户安装的沼气物质变卖,所得款项进行贪污却无人监督的情况。2005年查处的5件国土部门人员收款不入帐,拆联开单,贪污、挪用土地规费的窝案串案,就存在对财政收费票据管理不严,漏洞较大的问题。为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认为一是应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政教育,要始终把思想文秘114版权所有政治教育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队伍,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增强干部职工学法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经常性的开展职务犯罪知识宣传及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认识,做到警钟常鸣。二是督促多发或易发案件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好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如针对国土部门出现的贪污窝案串案的发案原因,建议使用财政正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对各乡(镇)领用、交核的票据按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白发票收据。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实行施政阳光工程。让多发或易发案件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公开行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四是深化“系统抓,抓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从预防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提高发现职务犯罪能力,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打击职务犯罪有机结合。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

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一)、将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二)、本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监守自盗;(三)、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四)、帐外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五)、收款不入账,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二、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犯罪的种类以及处罚(一)、挪用资金罪案例:某甲,男,29岁,某民营公司财务部经理。2007年3月至4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银行领取公司资金近1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07年4月案发后,某甲退出了全部赃款。2007年7月法院判决某甲挪用资金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律分析:《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职务侵占罪  案例:某乙,男,38岁,某民营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2月至5月,假冒客户签名,将客户在公司的20万产品预付款取出,但只归还客户10万元,将另10万携带潜逃。2006年6月被捕归案,赃款被追回。2006年11月法院判决某乙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律分析:《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案例: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限徒刑。  法律分析:《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某丁,某民营公司销售部副总,2006年7月某丁在明知公司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秘密复制软盘。2006年9月将复制资料出售给另一公司,造成公司业绩大幅下降。案发后,某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处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在公司内部开展全方位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对管理、财会、购销人员进行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建立完善好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查漏补缺,制定一些操作性强,应用性强的制度,并做到经常性地进行检查、督促,以确定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严厉打击,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态势。  

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 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 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 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 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员工职务犯罪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4、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 (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 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 隐瞒境外存款罪 11、 私分国有资产罪 12、 私分罚没财物罪 。 5、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 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职务犯罪量刑一览表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单个罪名,其中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等等,不同的罪名对应的量刑标准不同。以贪污罪为例:如果是数额较大(3万到20万)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巨大(20万到30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为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50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量刑为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职务犯罪的种类 什么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贪利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贪利型犯罪在职务犯罪中占很大比重,主要包括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行为,占职务犯罪案件总量的55%以上。这类贪利型职务犯罪主要特点为:一是涉案领域比较广泛,具有一定管理职责和自由裁量权的人员都有违纪违法风险。二是人、财、物、事岗位发案突出,涉案人员中各级别领导干部、基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等权力集中岗位人员比例较高。三是团伙型作案占有相当大比例。这类贪利型涉案人员往往为攫取更多利益,四处联络攻关,上下联系通关,形成腐败利益链。四是侵占和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实施侵占和盗窃行为的人员身份复杂,执掌公务(业务)职权的领导干部、项目管理人员,甚至企业一线员工侵占因职业而占有的保管物,有的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盗窃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从上述特点看,贪利型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犯罪过程具有隐蔽性、关联性、蔓延性的特点,对党组织形象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危害极大。

职务犯罪判几年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影响力,贪污、贿赂、私分财产、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破坏国家公务活动的规章。 可分为贪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嘞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下有期。情节严重的如贪污罪等可以判处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职务犯罪判几年

职务犯罪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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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判几年1、职务犯罪判几年,视情况而定:(1)职务犯罪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什么是职务犯罪,有什么司法解释?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4、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 (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 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 隐瞒境外存款罪 11、 私分国有资产罪 12、 私分罚没财物罪 。 5、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 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包括三种类型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客观:《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刑法》分责第八、九章共规定了53种案件(贪污贿赂:12种;渎职34种;侵权7种)。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 贪污案,2、 挪用公款案,3、 受贿案,4、 单位受贿案,5、 行贿案,6、 对单位行贿案,7、 介绍贿赂案,8、 单位行 贿案,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2、 玩忽职守案。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5、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 枉法追诉、裁判案。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 私放在押人员案。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任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工倒流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公司员工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渎职罪,挪用公款罪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包括

法律主观:银行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有: (一)主体基层化。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二)手段隐蔽化。银行人员有动用资金、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利。 (三)危害严重化。涉及数额普遍较大,损害后果严重。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职务犯罪的详细解释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一、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二、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职务犯罪的类型有什么

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法律主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 1、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4个罪名。 3、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判几年

职务犯罪判几年,视情况而定:1、职务犯罪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穗数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构成贪污罪应具备哪些条件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神族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游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般违法与犯罪在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触犯法律责任不同,主体不同。具体内容如下:1、触犯法律责任不同,职务犯罪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职务违法是未达到刑法规定犯罪追诉标准的,不会追究刑事责任;2、主体不同,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而职务违法的主体是具有行使公职权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是检察院管还是监察委管

法律主观:一、监察委职务犯罪的认定监察委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以上就是关于监察委职务犯罪的认定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监察委职务犯罪的种类很多,范围很广,一般概括为三个大类别。法律客观:《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市公路管理处机关党支部 嵇福全昨天下午市局邀请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吴处长作“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报告会”,听取后了解了由于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比一般的犯罪更为严重,因此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下面就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象胡长青、成克杰等罪犯贪污的数目之大令人震惊。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总的看来,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1、特权思想。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 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2、拜金主义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3、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四)个人因素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首先,我们公职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第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影响,拒绝拜金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毒害。第三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拒绝腐蚀,让行贿者无机可乘。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很多情况下是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严格执法,防止职务犯罪的人逍遥法外。还要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往往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对确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第三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对职务主体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各方面的监督中需要加强的有两个,一个是新闻监督。新闻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丑闻”,向社会曝光,这无疑是对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种有力遏制。这也可以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加强戒心,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另一个是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顾名思义,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两者的区别: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国家机关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是由纪委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纪委调查结束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法律客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1、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2、职务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并且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职务违法是触犯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等法律后但是未达到刑法规定犯罪追诉标准的,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职务犯罪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相关法律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3、职务陆谨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扒渗、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5、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6、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早此基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违法,指利用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现有职务便利的职权违法乱纪。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1、贪污罪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2、受贿罪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3、职务侵占罪达到5000元到2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4、挪用公款罪达到10000元到3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职务犯罪关押在什么监狱

法律分析:一般规律是在本市犯罪一年左右的基本就在看守所服刑了,其他的一般就是分配到本省的监狱服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个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种犯罪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包括 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个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 刑讯逼供罪 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哪些

职务犯罪包括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等34个罪名。 三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属于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属于职务犯罪有哪些1、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三种。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释义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影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如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1、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构成贪污罪应具备哪些条件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违法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而职务犯罪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两者最为重要的区别是处罚的类形不同。一、概念不同:职务违法,指利用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现bai有职务便利的职权违法乱纪。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和犯罪有严格的区别。违法不一般不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一般违法与犯罪在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有哪些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个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三种。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我国职务犯罪的有哪些

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贪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2、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徇私舞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违法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包括泄露国家秘密、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国家秘密给他人;4、职务侵占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盗窃或者非法转让国家或集体财产的行为;5、职务失职犯罪,指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上严重失职,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职务犯罪的特点如下:1、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其紧紧围绕着“职务”二字,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占大多数;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5、职务犯罪侵犯是多重客体,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一般同时侵犯不止一个客体,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综上所述,这些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违反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具体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职务犯罪有哪些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有哪些:(一)职务便利类犯罪: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二)滥用职权类犯罪: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三)疏于职务类犯罪:1、该类犯罪具体表现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如公司高管对于自己的职务负有勤勉尽责和审慎决策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则属于疏于职务。疏于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形态,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2、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审慎的义务被诈骗,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被骗公司可以合同诈骗罪追回损失,而对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行为,公司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二、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职务犯罪是什么意思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2)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职务犯罪名词解?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邓小平(1904~1997)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十六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破坏国家秩序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

职务犯罪 严重违纪 有什么不同?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顾名思义,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具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给社会或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实。就是违纪行为已经超过一般限度。】严重违纪可以发生在官员、公职人员(对官员来讲,严重违纪指违背党的纪律中规定的原则性问题,或者违背法律规定,做了严重超过规定范围内的事情。);也可以发生在劳动者违反公司纪律;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等等。【区别】:职务犯罪主体限于公职人员,严重违纪主体更加多;职务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我自己查找资料后总结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16081213

职务犯罪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

法律分析: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犯罪的种类以及处罚:(一)挪用资金罪(二)职务侵占罪(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四)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

法律主观: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8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68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的特征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职务犯罪由哪个部门受理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受理。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这里的特殊主体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刑事案件需要先进行立案侦查。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二)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顾名思义,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犯罪)。两者的区别: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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