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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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能不能减刑

可以减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会从严重掌握。针对刑期不同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1、两者的区别如下:(1)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2)职务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并且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职务违法是触犯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等法律后但是未达到刑法规定犯罪追诉标准的,不会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什么是职务犯罪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相关法律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3、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5、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6、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是怎样量刑的

职务犯罪的量刑如下: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处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2、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职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一般在哪服刑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属于刑法范围,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归检察院还是监察委

法律主观 :一、监察委职务犯罪的认定 监察委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 贿赂犯罪、 渎职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 罪。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 公司 、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法律客观 :《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有:1、贪污贿赂犯罪;2、渎职罪;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我国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职称和职务的区别职称和职务的区别是二者性质不同,职称是政府或者行业单位对个人能力的认可,职务是工作能力的认可。一般来说,职称具有广泛应用性,大多数职称在全国各地可以通用,如高级职称在全国各地享受补贴,而职务是政府或者单位的认可,不具有广泛应用性,离职以后职务不再存在。职称是在专业中的一种认定,体现了一个人的智力。比如,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是在工作中的一种岗位,体现了一个人的能力,比如,经理、科长、主管等。

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职务犯罪有哪些

我国属于职务犯罪的情形如下:1、渎职罪: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不按照法定程序或违背法定职责履行职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2、 贪污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侵吞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的行为;3、受贿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行为;4、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5、法官、检察官滥用职权罪:指法官、检察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6、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故意违法判决、裁定或者执行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所具有的权力和地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个人私利为目的,滥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下:1、具有公职身份: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担任公职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领导、管理、执法人员等。私人个体或普通公民一般不具备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2、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职务犯罪的核心行为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特权,以违法、违规等方式超越或滥用职权范围。玩忽职守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3、损害公共利益:职务犯罪行为通常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可以是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贪污受贿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滥用职权导致不公平的行政决策等;4、主观故意或过失:职务犯罪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观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或违规,但仍然故意进行。过失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尽管没有明确的故意,但仍然需要对其过失负责。综上所述,职务犯罪往往是利用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审批权、管理权等,这些权力为他们提供了便利的机会来实施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刑法》分责第八、九章共规定了53种案件(贪污贿赂:12种;渎职34种;侵权7种)。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 贪污案,2、 挪用公款案,3、 受贿案,4、 单位受贿案,5、 行贿案,6、 对单位行贿案,7、 介绍贿赂案,8、 单位行 贿案,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2、 玩忽职守案。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5、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 枉法追诉、裁判案。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 私放在押人员案。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任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工倒流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包括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83)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认定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人是公职人员,二是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有关。

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4、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 (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 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 隐瞒境外存款罪 11、 私分国有资产罪 12、 私分罚没财物罪 。 5、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 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指的是我国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来谋利的行为。职务犯罪会给社会以及个人带来许多危害,具体危害如下:第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就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第二,职务犯罪会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其中包括有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关于职务犯罪自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等34个罪名。 三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主要可分为以下的三个种类:1、职务便利类犯罪:例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例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都包括哪些罪名?

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以达到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实施非法行为的行为犯罪。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构成贪污罪应具备哪些条件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名词解释是什么?

职务犯罪名词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社会危害:1、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它将破坏政念笑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职务犯罪的多念笑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2、破坏国家秩序。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职务犯罪犯罪原因:1、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含高圆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2、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权力过分集中是中国党谈塌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3、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谈塌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

职务犯罪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公司或企业中的员工利用职务或在工作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多种类型犯罪。职务犯罪中其中一种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三种。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具体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何强化自身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现象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分析职务犯罪的现象,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党性原则方面,不能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做法;二是公仆意识方面,忘记公仆意识,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违法用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三是行政决策方面,重大决策不集体讨论,主观误断,搞“一言堂”,受利益驱动,造成决策失误,损害集体利益;四是任用干部方面,任用干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挫伤了有才干、能干事又干净而得不到提拔重用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内部审批方面,利用职权,不讲原则,做好人、谈交易、收回扣;六是为民办事方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触犯廉政“高压线”;七是公款消费方面,请客送礼,公款旅游,办公条件讲排场,相互攀比,大手大脚,造成极坏影响;八是生活作风方面,忘记“潜心做事,低调做人”的准则,经常出入高档场所,花天酒地,酒气冲天,影响极坏,这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走上职务犯罪的人都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个人心里失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看到社会上一些无能力又没文化靠投机取巧成为“爆发户”,于是心里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权利,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最终导致犯罪。 (三)放松自身学习。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而不进,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不进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私欲膨胀,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心存侥幸心理。从现实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侥幸。回顾他们犯罪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会是怎样。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侥幸心理作怪,他们自认为其行动诡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五)交友不够慎重。少数人与社会人员交往不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对方的私欲,一旦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们不择手段,大肆对其施加压力,等待条件成熟时彻底摊牌,最终和他们达成肮脏的交易,致使少数干部一步步地越陷越深,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才悔不该当初,后悔莫及已晚。 (六)监督机制不力。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在管理上和工作流程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而这恰恰使不法分子钻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给他们留下了作案的时间和机会,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针对职务犯罪的表现,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大多数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摆手、推手、最后接手”的过程,第一道防线被跨过后,思想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行为就越来越腐败。对此,必须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对干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生动、直观、现实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揭人生的弱点,经常组织干部到监狱、劳改场所、双规地点等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通过现场参观、“现身说法”感受腐败的危害,触动心灵深处,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二是要努力教育干部提高自我修养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只有不断净化心灵,激浊扬清,才能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才能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根基。三是要把教育和监督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形成拒腐防变的合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必须深化人事改革。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德才兼备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标准,有德有才是正品,无德无才是毒品。所以用人是预防犯罪的前提:一是要用好的作风选人,坚持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要建立严格的推荐、考察、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名推荐、选拔任用有严重问题的人,要严肃追责任究其责任;二是要选作风好的人,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包括道德品质,选德才兼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艰苦实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的人;三是要对那些缺乏政治责任感、工作漂浮、拉帮结派及无事生非的人进行严厉批评,重点教育,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进行组织处理。通过严把干部任用选拔关,不断提高党的干部素质和任用提拔干部质量,净化党的干部队伍,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三)必须深化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自身霉变”是职务犯罪的内因,起决定作用,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外因,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犯罪。因此,必须抓住权力制约这条主线,加强监督制约。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原则,完善、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以制度制约权力。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作用,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二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认真执行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通过明察暗访、专项举报、个别访谈等监督方式,拓宽公开透明、便捷的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问题,真正做到“四个不”,即不做政治糊涂人,不做事业局外人,不做工作懒惰人,不做纪律自由人。 (四)必须围绕重点监督。 领导干部都有一定权限,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往往容易产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紧紧围绕重点、热点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 一是要围绕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权倾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各方“诸候”,也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将领导干部监督到位了,不仅能够防止领导干部这个层面走向犯罪,保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能够增强所属团队领导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领导干部更好地服务基层作出榜样和表率,从而形成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监督一级,树立党风正、事业兴、民风纯、人心齐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围绕热点岗位这一关键强化监督。所谓的“热点岗位”,就是管人、管财、管物等资源权力集中的职位作为热点岗位,这些岗位掌控着资源分配、调剂、转移等权力,如果监督不到位,有的可能利用岗位“优势”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特定权力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制度不严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关系谋取私利等等。为此,必须深入查找热点岗位风险源,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列出“权力清单”,明确各岗位履职风险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交流轮岗、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等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监督。 三是要围绕重点项目这一环节强化监督。所谓的重点项目,就是经常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等重点项目。这些项目带有专业性、时效性的特征,往往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由于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单一来源采购品种不同性,因而往往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特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事前防范的行为,重在源头,人是腐败的主体,是内因,只有做到思想上不想贪、不愿贪,源头防范为先才能发挥作用,而体制机制和各项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确保做到人不能贪、不敢贪的外部保证,只有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让人的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得到健康良性发展,职务犯罪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典型表现,为各国政府惩治和预防之重点。那么你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 (B) 。   A 公安机关 B 检察机关 C 人民法院   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 。   A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B 打防并举,重在打击   C 打防并举,重在预防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B)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 (A)。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 。   A 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 B 思想道德 教育 优势   C 机构设臵优势   6、非由于举报人主观故意而造成的举报失实,对于举报人 (B) 。 A应追究法律责任 B不追究法律责任C 给予行政处分   7、监察、审计、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A) 。   A 人民检察院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机关   8、除特殊情形外,行贿数额在 (A)以上的,应当立案。   A 1万元 B 3千元 C 5千元   9、 (A) 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 职务犯罪 B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B) 。   A 滥用职权罪 B 玩忽职守罪 C 徇私舞弊罪   1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A) 。   A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B 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C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1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c) 追究刑事责任。   A 侵占罪 B 受贿罪 C 贪污罪   13、2005年1月,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A) 。   A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B、 依法治国,注重预防   C、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D、一靠教育,二靠法制   14、2005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A) 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A、权力运行 B、法律和制度 C、行政监察 D、严厉惩治腐败   1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B) 罪。   A、挪用公款 B、贪污 C、职务侵占 D、私分国有资产   16、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处。   A、贪污 B、受贿 C、私分国有资产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 (C) 论处。   A、介绍贿赂 B、行贿 C、受贿 D、贪污   18、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介绍贿赂罪。其中,对涉   嫌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D) 以上的,应予立案。   A、2000元 B、5000元 C、10000元 D、20000元   1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 (D) 的,应予立案。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30万元以上   2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 (D) 以上的,应予立案。   A 5人 B 6人 C 8人 D 10人   2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B)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22、刑讯逼供罪是指 (c)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行政执法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23、某国有 保险 公司分公司经理王某与该保险公司委派到另一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李某相勾结,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50万元,予以私分。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 (c) 。   A 私分国有资产罪 B 诈骗罪 C 贪污罪 D 职务侵占罪   24、某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查明,王某利用职权,为张某调动工作并收取张某感谢费3000元;同时,有50万元的钱款王某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王某的行为 (A) 。   A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B 构成受贿罪   C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 D 不构成犯罪   25、许某在任某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支持和纵容某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11、97亿元;并强令金融机构给   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致使1800万元人民币和540万美元的贷款不能收回。许某的行为构成_(B)____。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D、属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26、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权索贿2万元,应对其以 (C) 从重处罚。   A 贪污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受贿罪 D 不构成犯罪   27、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构筑 (B)和 (C) 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A 内部预防 B 专门预防 C 社会预防 D 网络预防   2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以 (A) 追究刑事责任。   A受贿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索贿罪   29、单位受贿数额在 (B) 以上的,应当立案。   A 5万元 B 10万元 C 20万元 D 30万元   30、私分国有资产在 (B) 上的,应当立案。   A 5万元 B 10万元 C 20万元 D 30万元 下一页分享更多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的内容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的职务犯罪罪名有多少个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9个罪名);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18个罪名);3.玩忽职守犯罪(包括11个罪名);4.徇私舞弊犯罪(包括15个罪名);5.责任事故犯罪(包括12个罪名);6.其他犯罪(包括17个罪名)。1.《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监委)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理解与适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相关网站公开报道以下内容:《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从这些权威渠道我们可以看出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有101个,本书2019年10月出版的第一版中监察机关管辖的100个罪名都被包含在上述罪名内,现在《监察法实施条例》增加一个罪名的原因是2021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次条例出台也加入了这个罪名。根据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个罪名(其中5个管辖罪名跟监委管辖罪名相同,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进行管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共列举了92个罪名,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权威报道说监察委员会管辖101个罪名来看,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罪名包括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即92+14-5(即两边管辖罪名相同的有5个)=10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机关单位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机关单位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根据《区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关于在上半年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处范围内认真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    一、指导思想:   在全处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原则,“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通过强化教育、严格监督、依法惩治等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思想防腐,使人不想犯罪;加强监督,严格制度约束,使人不能犯罪;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惩戒功能,使人不敢犯罪的“三不”立体防范屏障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优化城市xxx建设投资环境,积极推进xxx事业的发展。    二、具体落实措施:   1、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教育不断提高我处职工、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防线。首先我们做好有关精神的学习传达,组织单位所有人员认真学习贯彻hjt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标本兼治,加大预防****工作力度”的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提出加大预防力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精神实质。其次我们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单位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干部职工全心全意文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弘扬共产主义道德。第三是我们抓好党纪国法教育。一方面单位领导带头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常思贪欲之害,常思律己之心”,时刻保持警惕,远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教育干部职工严格依法行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和约束个人的言行,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自律能力和自控能力,以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2、严格监督,筑牢制度防线。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xxx建设资金将大量投入,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处首先建立健全了科学合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其一是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并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认真进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预防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发生,抓好源头。其二是强化对涉及到钱财物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是处于重要岗位上的单位职工干部,不论何时何地都依章行事、按规操作,避免出现任何权力滥用的现象。其次是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我处积极开展预防对策研究。根据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和对策。紧密结合整顿和规范当前工作,围绕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    3、依法惩治,筑牢法律防线。   在抓好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上,我处将与xxx局纪委积极配合。在单位工作中如果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本处干部职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线索,及时上报建设局纪委,经建设局纪委审核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再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本处干部职工职务犯罪工程中,我处及干部职工对于检察机关的贪污侦查取证工作将会给予积极的配合,以充分发挥依法打击的惩戒作用。   总之,我处通过这次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强化了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加强了从思想上的防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处将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并严格进行监督,用严格的制度约束每一个人,使全处干部职工不想、不能、不敢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案件的发生,从而确保单位干部职工的职务廉洁性和xxx资金的安全运行。

检察官工作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检察官工作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2年5月31日,我认真聆听了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四进”宣讲活动——走进教育系统报告会,陈新生检察长作了题为《珍爱自我 远离犯罪》的报告,报告一是从开展从“四进”宣讲活动的相关背景;二是认清形势,坚定信念,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三是职务犯罪的概念;四是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对策;五是珍爱自我远离犯罪;从五个方面展开,图文并茂,语重心长,为全县中小学校长们作了一场内容丰富,专业与通俗相结合,具有深远教育意义的报告。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加强教育宣讲和学习,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通过学习我认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应大力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   一、强化自我学习和监督   加强自我学习就是要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为重点,以实践“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学校党员干部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二、强化组织监督 严格制度落实   组织监督是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依据管理原则和纪律,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所属成员实施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是最有效、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力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同样监督也需要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而言,要想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就必须要加强上级领导班子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在实行监督的同时,还要定期   进行考核,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监督如果运行得好,可以达到监督关口前移目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严格落实制度,实行学校财务公开,学校的采购必须完善程序,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以及采购用途。大一点的学校建设支出必须先做出预算,经过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基于经济监督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当前,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钱交易。但不管这种交易如何隐蔽、诡秘,总会在财务帐目上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审计,最终能把它揭露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扩大审计范围,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四、强化民主监督   学校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职工对单位、部门的重大决策不但有知情权,还有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当前,一是要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二是要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评议领导干部,把对领导干部是否廉政勤政的评判权交给群众。   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时常警醒、珍惜自我、珍惜权力、珍惜自由、珍惜家人,不断加强学习和道德修养,廉洁自律不做违法违纪之事。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5月13日,市纪委组织全市各乡镇办及市直部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襄北监狱开展警示教育。在襄北监狱,我们参观了服刑劳教人员队列训练成果和监舍管理情况,了解了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情况,,听取了3名职务犯罪人员的现场忏悔和现身说法。这次警示教育使我们这些干部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短短一上午的活动,特别是服刑人员的报告流露出的真情实感,使自己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反差,就象黑白照片与彩色照片的反差一样,令人触目惊心,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更使我感受到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时刻保持警醒的头脑,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时刻以党员的身份提醒自己,约束自己。  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通过实地参观监狱和高墙电网、通过听取现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能够深入人心、能够经久不忘。监狱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他们所犯罪行,都是职务犯罪和贪污腐败,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曾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监狱中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只因一时私心起,想借职务之便打点“擦边球”,捞点好处,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赔了钱财,获了重刑,害了家庭,确确实实发人深省。无论在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永不沾。  二、要知足常乐,甘于平淡,乐于奉献。三位服刑人员都因贪欲之念,没有珍惜手中的权力,葬送了美好前途,毁掉了幸福家庭,失去了可贵的自由。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己决不可贪图财富,决不可贪图享受,不能一切都向“钱”看,不能搞“攀比”,要“攀比”也只能“比”工作、“比”成绩,“比贡献”,“比”人格,要甘于清贫,甘于平淡,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力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才能做到以清风明月般的淡然心境去演绎漫长美好的人生。  三、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塑造自身“不坏”之身。监狱中现身说法的几位服刑人员,无一不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逐渐丧失了反腐警惕性,最终走向了腐败犯罪的深渊。作为一名部门负责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管好下属,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才是真的道理。在权利的应用上,如果滥用职权,甚至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必然与党纪国法相违背,必然走向犯罪,一旦违法犯罪,‘铁窗"就是必然的最终归宿。  四、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按照省、襄樊市局和老河口市第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认真搞好三结合,即把警示教育与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相结合,树立正确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加强自我约束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慎用手中的权利;要把警示教育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相结合,对照“八条禁令”、52个不准的要求,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老河口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狱警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狱警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5月13日,市纪委组织全市各乡镇办及市直部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襄北监狱开展警示教育。在襄北监狱,我们参观了服刑劳教人员队列训练成果和监舍管理情况,了解了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情况,,听取了3名职务犯罪人员的现场忏悔和现身说法。这次警示教育使我们这些干部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短短一上午的活动,特别是服刑人员的报告流露出的真情实感,使自己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反差,就象黑白照片与彩色照片的反差一样,令人触目惊心,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更使我感受到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时刻保持警醒的头脑,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时刻以党员的身份提醒自己,约束自己。   一、要知足常乐,甘于平淡,乐于奉献。三位服刑人员都因贪欲之念,没有珍惜手中的权力,葬送了美好前途,毁掉了幸福家庭,失去了可贵的自由。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己决不可贪图财富,决不可贪图享受,不能一切都向“钱”看,不能搞“攀比”,要“攀比”也只能“比”工作、“比”成绩,“比贡献”,“比”人格,要甘于清贫,甘于平淡,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力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才能做到以清风明月般的淡然心境去演绎漫长美好的人生。   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通过实地参观监狱和高墙电网、通过听取现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能够深入人心、能够经久不忘。监狱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他们所犯罪行,都是职务犯罪和贪污腐败,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曾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监狱中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只因一时私心起,想借职务之便打点“擦边球”,捞点好处,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赔了钱财,获了重刑,害了家庭,确确实实发人深省。无论在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永不沾。   三、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按照省、襄樊市局和老河口市第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认真搞好三结合,即把警示教育与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相结合,树立正确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加强自我约束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慎用手中的权利;要把警示教育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相结合,对照“八条禁令”、52个不准的要求,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老河口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塑造自身“不坏”之身。监狱中现身说法的几位服刑人员,无一不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逐渐丧失了反腐警惕性,最终走向了腐败犯罪的深渊。作为一名部门负责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管好下属,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才是真的道理。在权利的应用上,如果滥用职权,甚至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必然与党纪国法相违背,必然走向犯罪,一旦违法犯罪,u2018铁窗u2019就是必然的最终归宿。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警示语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警示语: ★ 遵守预防条例,共建廉洁社会。 ★ 中市治安保护您专线:110(报案台)、113(反家暴、反性侵) 、165(防诈骗)、24小时全年无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必先治廉。 ★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 原谅自己就是堕落的开始。 ★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语。 ★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 ★ 预防职务犯罪,共创廉洁社会。 ★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勤政廉政。 ★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 预防犯罪,警钟长鸣。 ★ 用好手中的权力靠的是责任。 ★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 严格自律出廉政,服务创新谋发展。 ★ 勿信超低利息,免蹈陷阱,合法借贷管道,避免重利剥削,防杜非法汇兑助长犯罪,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职务犯罪。 ★ 提领现金往返途中,小心歹徒尾随行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贪者痛快一时必将举步为艰。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 贪手莫伸,贪念莫起。 ★ 台中市治安警民合作,发现可疑不要当沉默羔羊,请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就能及时阻止歹徒危害社会。 ★ 人有七情六欲,当以德统之;官有大小权力,须依法而行。 ★ 让廉洁铭刻人生,把清白留给历史。 ★ 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 权力是把双刃剑,多少贪官鲜血溅。 ★ 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是天职;权力,用在立党为公上是尽职;权力,用在碌碌无为上是失职;权力,用在谋取私利上是渎职。 ★ 清清白白,当好公公正正官;实实在在,办好桩桩件件事。 ★ 勤政廉政,上下一心;同心同德,百姓顺心。 ★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 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 ★ 廉者磊落一世都能信步人生。 ★ 廉贪一念间,荣辱两世界。 ★ 廉生明,公生威。 ★ 廉洁编织幸福花环,腐败酿成悔恨苦酒。 ★ 警钟长鸣,珍惜工作,珍爱权力,远离职务犯罪。 ★ 今日伸贪手,明日进班房。 ★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推动反腐倡廉进程。 ★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 腐败破坏群体形象。 ★ 放松一小步,落后一大步。 ★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 ★ 贪污公款,国法不容。 ★ 反腐倡廉,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 ★ 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 ★ 多一份警示预防,少一份职务犯罪。 ★ 多听忠言百姓近,少说空话世风清。 ★ 杜绝非法走私,勿购买夸大及来路不明的药品,以免花钱又伤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电话谈钱就可疑,检警要钱必诈骗,ATM只转帐提款,不解除分期,不退款,不辨识身分,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带好身边的人员靠的是品行。 ★ 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 ★ 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和勤政为民。 ★ 诚信做人清白为官,踏实做事勤政为民。 ★ 倡廉风,树新风,正党风,清政风。 ★ 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 ★ 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 安于清贫无后患,沉溺享乐身多忧。 ★ 廉洁编织幸福花环,腐败酿成悔恨苦酒。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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