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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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在职业卫生安全方面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卫生是什么

就是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危害因素对员工的危害。所以有的企业都会做职业卫生检测,因为有国家标准的限值,所以检测看达不达标,出具一份合格的报告,避免以后员工得职业病与企业的关系

职业卫生工程专业课程有哪些

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工业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医学基础、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职业卫生学、工业通风、噪声与振动控制、工业防毒技术、个体防护技术、职业危害检测技术、职业卫生评价。1.掌握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新知识; 2.熟悉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引发职业性疾患的机理; 3.熟悉工作环境中各种常见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预测与控制方法; 4.掌握职业卫生学调查与统计方法; 5.熟悉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基本状况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了解国外职业安全与卫生现状及法律法规; 6.掌握本专业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和数据统计基本方法; 7.掌握一定的管理学、经济学、法学、预防医学及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从事相邻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制度

应该是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行政保卫科4、程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 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 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 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 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 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 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 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 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 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 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 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和材料。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 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 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 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 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 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 理水平。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 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 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区别

广义上安全是包括职业卫生的,但是具体上,安全更多关注设备和厂区的安全,职业卫生只针对人。从评价上就看得出来,安全评估设备的安全性,针对人的话多为防护距离和比较简略的20条等,职业卫生多关注人的工作环境,尤其是毒物、噪声的浓度,这些在安全上是很少考量的。我是安全专业,现在在做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卫生安全月是几月份

6月份。职业安全卫生是安全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之一,通常是指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法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什么等要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④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1、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企业应该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应该适合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要形成文件并传达到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了解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2、计划企业要制定和实施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计划;制定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计划;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目标,逐级分解并形成文件;制定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明确各层次的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权限、实施方法和时间安排等。3、实施与运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落实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教育、培训人员,提高其职业安全卫生意识与能力;建立信息流通网络,保证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交流;形成、发布、更新、撤回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文件。利用工程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制定应急预案,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下能做出正确的应急响应。4、检查与纠正措施企业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调查、处理异常和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审核和评审结果;定期审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5、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实用性。根据评审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提出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所示。

职业卫生工程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

在高考填报志愿选择专业时,很多考生和家长对职业卫生工程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的问题非常关注,我收集了具体信息,大家快来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吧。下面是由本站编辑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工程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 职业卫生工程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毕业后可在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安全与卫生中介机构以及各级工会组织从事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管理、检测、评价、咨询、培训及研究等工作。 职业卫生工程专业,将培养职业危害工程控制与职业卫生管理专业人员,不同于公共卫生、预防医学方向的专业人员,他们更多的是从诊疗上早发现早诊治来减少职业病的危害。 但对于通风排风系统、噪声控制等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并不专业,目前市场上这类专业人才比较短缺。 主要是培养生产企业职业病预防人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和卫健委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方向主要是“职业病危害识别与控制”、“源头治理与预防为主”。 职业卫生工程专业的主要课程本专业方向培养掌握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两方面基础理论,具备事故伤亡损失和健康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技能,熟悉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应用型人才。 在此种培养目标下,着力培养能够将职业健康危害的医学机理与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工程控制及个体防护手段有机结合的职业卫生专业人才。例如:熟悉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基本状况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了解国外职业安全与卫生现状及法律法规。 主要课程: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工业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医学基础、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职业卫生学、工业通风、噪声与振动控制、工业防毒技术、个体防护技术、职业危害检测技术、职业卫生评价。 本专业培养学生具备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尤其是使学生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基本方法以及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或控制职业危害的技能。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有什么区别

是同一个东西。职业卫生评价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危害因素的防护等内容。因此人们经常直接说成职业病危害评价。不过规范的说法是职业卫生评价!

我国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方针分别是什么

我国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方针分别是什么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职业卫生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制度 应该是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行政保卫科4、程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 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 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路”,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 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装置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专案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专案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专案的设计审查。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专案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 有关规定报批。建设专案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专案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 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 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 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专案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 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储存期限妥善储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 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 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装置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装置、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 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和材料。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执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定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定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装置,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 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 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定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 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络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 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执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 *** 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 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 理水平。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 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 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什么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方针是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的安全方针和消防方针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嘛三个原则是什么 安全生产方针的三个原则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方针: 在《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一书中提到,在1952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005年10月11日, *** 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职业安全卫生包括( ) A.安全生产管理 B.安全生产 C.劳动保护 D.职业病防护 E.职业卫生 求答案 ACDE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会议记录怎么写 这个...就是谁说什么就怎么记啊? 现在职业卫生和安全是在一起的,正式名称就叫职业健康安全。你写成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就行了。 如果是会议纪要就是把会议上领导发言的和大家发言的主要内容分条写成来。 如果是会议记录就要是谁说了什么事都要记上去。 会议记录要真实的反映会议上的整个过程,会议纪要就是要把会议上所说的主要内容分条款写出来然后发出来大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哪四大方针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 *** 责任方,即各级 *** 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区别

安全工程会学到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

工会组织应当什么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是为了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工会简史: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进而催生工会组织。1900年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工会在很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政治权利,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随着20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衰减。在美国,1950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此外,美国工人组成工会须向全国劳动关系局连署,并在监督下进行选举;但在连署后至投票前这段时间,资方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对付尚无谈判权的劳工。

如何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工作?

归根结底这几种安全都是包含在这个安全的范围之内,所以说想要做好的话,就需要对整个工作环境,包括个人的规划安全有一个比较好的防范。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分别是怎样的?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 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卫生管理是致力于培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了解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趋势和医学科学基本规律,具有较广泛的医学社会学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及卫生管理理论、方法和技能,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卫生事业的高级人才。法律依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第四条 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3项(12+1):(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劳动防护费用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这个不是制定而是收集,就是收集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不错不错,很好的文件

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于统一全国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的作用。当前,我国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地发展,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改革。现将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于在易然、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是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做好这项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哪些?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摘要) 一、健康档案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4.1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1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4.11.3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12.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1)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住址、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2)职业史: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车间(部门)、班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的名称,接触两种以上应具体逐一填写)、接触时间、防护措施等。 (3)个人生活史:包括吸烟史、饮酒史、女工月经与生育史。 (4)既往史:包括既往预防接种及传染病史、药物及其他过敏史、过去的健康状况及患病史、是否做过手术及输血史、患职业病及外伤史等。 (5)家族史:主要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状况,是否患结核、肝炎等传染病;是否患遗传性疾病,如糖尿病、血友病等,死亡者的死因。 附:1)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格式)档案编号:0017 姓名:***序号 体检日期 承担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体 检 项 目 体 检 结 果 告知情况 劳动者签 名 备 注1 2003年6月 疾控中心内科、外科、五官科、血常规、血脂、血糖、肝功能、二对半、B超、胸透、心电图等 正常已告知 2 2005年6月至7月 中医院内科、外科、五官科、血常规、血脂、血糖、肝功能、二对半、B超、胸透、心电图等 高血压病已告知 3 2006年6月至8月 二院内科、外科、五官科、血常规、血脂、血糖、肝功能、二对半、B超、胸透、心电图等 轻度脂肪肝已告知 2)健康体检汇总表(格式)"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03体检编号" "03体检医院" 03体检结果 "05编号(实)" "05体检医院" 05体检结果男 195210 196811 男 195807 197903 0503 中医院 基本正常男 195912 197712 男 196909 198812 男 196405 198212 0504 中医院 脂肪肝、肝囊肿、胆囊内胆固醇息肉、总胆固醇高、高血压病男 195511 197211 0505 中医院 脂肪肝、小三阳、高血压、血脂增高、复查肝功男 196011 197906 0506 中医院 内痔、甘油三酯,复查肝功男 195708 197609 0507 中医院 血脂增高男 195405 197008 0508 中医院 右耳鼓膜大穿孔、右肾小结晶、左肾小结石、血小板高、血脂增高男 195402 197211 9055 一院 小三阳 0078 中医院 脂肪肝、小三阳、甘油三酯高,复查肾功能男 197205 199107 0509 中医院 脂肪肝、血脂增高男 196104 197906 0510 中医院 脂肪肝、甘油三酯高、血糖高男 196807 198412 0512 中医院 轻度脂肪肝、脾肿大、 窦缓、甘油三酯高、血糖高男 196603 198212 0513 中医院 痔疮、轻度脂肪肝、左肾小结石、 左心房大、高血压病,复查肝功、血常规女 195711 197609 0514 中医院 小三阳男 195603 197505 0515 中医院 基本正常男 196105 197906 0516 中医院 高血压病男 195812 197805 0519 中医院 轻度脂肪肝、血糖高、甘油三酯高男 197907 200010 0517 中医院 小三阳3)职业病观察人员表(格式略)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4.3工作程序 4.3.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4.3.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3.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3.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标准有哪些

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三、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此外,有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制订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力求在世界范围保障工人的健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也成为世界范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工业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1981年报告称亚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东欧为新兴市场,发达国家投资占当地发展资金的2/3。工业化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好处,也使环境恶化、健康受损。许多国家没有劳动保护的法规,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们忽视职业病,不承认工人获赔偿的权利。世界劳工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22万工人死亡,1.25亿例工伤。WHO报告,世界每年发生1千万例职业病,几乎全在发展中国家。目前,职业卫生(包括环境卫生)最大的挑战是在国际领域。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高毒物品目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分为法律法规、标准等。最基本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职业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职业卫生标准属于职业卫生什么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三、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  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  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此外,有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制订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力求在世界范围保障工人的健康。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也成为世界范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工业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1981年报告称亚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东欧为新兴市场,发达国家投资占当地发展资金的2/3。工业化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好处,也使环境恶化、健康受损。许多国家没有劳动保护的法规,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们忽视职业病,不承认工人获赔偿的权利。世界劳工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22万工人死亡,1.25亿例工伤。WHO报告,世界每年发生1千万例职业病,几乎全在发展中国家。目前,职业卫生(包括环境卫生)最大的挑战是在国际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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