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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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机构操作手册(报名、竞价、上传合同及服务结果)

职责分工第五条 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 组织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三) 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四) 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五) 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六)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七) 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第七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 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 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三)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第八条 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 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省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二) 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三) 制定全省中介超市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四) 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五) 组织开展全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第九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 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本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二) 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三) 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四) 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五)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第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入驻流程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已入驻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 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因出现上述第(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申请退出中介超市。第四章 选取流程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二)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三)竞价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规定时限过后,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四)直接选取,项目业主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直接选取中选方;(五)其他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确认的选取方式。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第二十四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八)其他应当记为一般失信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九)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十二)其他应当记为严重失信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第三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广东网”进行公示。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  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  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  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  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  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  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  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  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特点是什么?

你可以在房地产中介的相关贴吧中询问相关工作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种类?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是目前三种比较重要的形式。(1)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组织,即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咨询的内容主要有:①房地产信息咨询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②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③代理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2)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3)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中介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经营范围主要有: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4.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6.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7.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8.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9.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10.按客户所需订建厂房。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活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活动;房地产咨询活动;房屋置业担保;其他房地产中介代理。1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活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活动;房地产咨询活动;房屋置业担保;其他房地产中介代理。13.家政;14.装饰装潢;16.代办贷款;17.广告位承包、小型传媒;18.地产宣传促销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如何挑选房产中介?

我们经常会听到或者是看到房产中介,大部分人都知道房产中介是和房子有关的,经常经过房产中介公司的时候会看到门上贴这很多关于房子的信息,购买二手房大部分都会找房产中介,不过有的朋友其实对房产中介了解得很皮毛,并不知道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 我们经常会听到或者是看到房产中介,大部分人都知道房产中介是和房子有关的,经常经过房产中介公司的时候会看到门上贴这很多关于房子的信息,购买二手房大部分都会找房产中介,不过有的朋友其实对房产中介了解得很皮毛,并不知道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也不知道在购房的时候如何挑选房产中介?那就来看一下。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 1、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 2、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 3、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4、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涉及房屋租赁的中介收费,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租,均按照半月至一月的成交租金标准来收取,双方协商一次性收取。 如何挑选房产中介? 1、中介公司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二手房买卖交易的项目,选中介要看中介的资质证书,看其是否具有“三证”,即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书、收费资质证书。一些从事二手房中介业务的公司只是申办了其他性质的营业执照,或干脆就没有申请营业执照,直接进行业务操作,这就为其以后逃避责任埋下了伏笔。 2、规模比较大的中介公司一般势力也会比较雄厚一些,不用担心中介公司不负责任的落跑的情况。一般而言,大型的品牌中介具备一定的规模,渠道较广,手中掌握着丰富的客户信息和房源信息,能够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客户需求。另外,大型品牌中介的管理制度也会比较完善。 3、如果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够多,现有的二手房交易款项必然远远高于公司的注册资金,那么一旦发生房产中介卷逃资金的行为,客户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选择一些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中介,万一发生纠纷,客户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以上就是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如何挑选房产中介的全部内容,房产中介并不仅仅是帮助大家购买房子这么简单,既然房产中介收取了大家的中介费用,肯定也会为大家服务到底,上文说到的这些服务都是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中介应该办到的,有这些难题也可以咨询房产中介。

公司行业写着中介服务什么意思??

中介服务的意思就是说,他在帮助其他公司招聘员工,员工去入职,他就可以收取一定的回报。像腾讯的众创空间也有一个招聘的平台,需要那些有点子的人,和创业公司。

中介服务费和佣金的区别

法律主观:房屋买卖佣金收费为百分之一点五,包含买卖双方的佣金,如擅自提高收费标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需要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 法规 予以处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 代理 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产中介服务佣金收费,多年来一直执行政府指导价,一是双方各半,二是根据总价分段累进。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具体佣金将由卖家、买家和中介共同协商确定,买卖双方分担的金额均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以体现优价,质价相符的市场原则。在分保业务中,分保接受人付给分保分出人的报酬,习惯上也叫佣金或手续费。从表面上看经纪人佣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的,实际上这种费用已包括在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之中。我国保险也实行着代理人制度,比如保险公司在城市专业银行、外贸公司等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网点。保险公司根据 代理合同 付给代理人一定的报酬。这种代理报酬在我国称为代理费用,其性质与经纪人佣金相类似。

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规范:1、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2、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3、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扩展资料: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1、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部门制定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2、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3、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参考资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中介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中介服务包括的项目如下:1、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的环境、使用年限、是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是否结清;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4、确定成交意向。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中介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与其他有关信息;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综上所述,中介服务范围包括:对权籍进行调查、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对行情及时做调查、确定成交的意、协助订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告知买卖双方过户手续资料的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等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含义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收取中介费。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于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如今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希望你们喜欢。  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会计、评估类   :含各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信用评估等。   (二)工商、税务代理咨询类   含工商代理、工商咨询、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   (三)专利、商标代理类   含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等。   (四)职业、婚姻介绍类   含人事代理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就业指导培训服务、猎头公司、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劳务输出、婚介服务等。   (五)商贸信息咨询类   含商务代理、商务咨询、商贸交易中介服务、提供商务信息服务、运输代理、客运票务代理、物流、仓储、电子商务、速递服务等。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类   含房地产 营销策划 、交易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资质评估、估价中介服务等。   (七)金融、 保险 、证券中介服务类   :含保险代理、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荐服务,期货,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等。   (八) 企业管理 、工程管理服务类   含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形象设计、诊断等服务,建筑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中介服务等。   (九)科技中介服务类   :含质量、计量检测及认证服务,科技咨询公司,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等。   (十) 文化 、 教育 、体育中介服务类   含文化经纪,文化传播,演出公司,礼仪公司,教育咨询服务, 出国 留学 中介服务,民间教育质量监督服务,高等教育咨询、评估服务、体育经纪等。   (十一) 广告 业   含广告咨询、策划、设计、传播等。   (十二)法律、公证服务类   含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十三)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十四)其他中介服务类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种中介服务,如典当、拍卖、旅行社、物业管理、担保、会展服务、产权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其中,以上分类的第(一)到第(十一)类和第(十四)类属于盈利性中介服务类,第(十二)类和第(十三)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除外)属于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类。   中介服务的经营作用   中介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陆开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缩小“三个差距”的有效手段。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对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体系、调整产业结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活跃了地方经济。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从事投资项目推介、投资方向调查等活动,为企业投资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房屋中介、汽车中介、商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序上带动了本行业市场的发展。   二是推动了企业发展。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从事广告、 市场营销 策划等,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的竞争手段,为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广泛的选择服务空间,赢得了发展时间、丰富了发展思路,降低了经营成本。   三是带动了第三产业。由于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靠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服务获取经营利润,具有经营成本投入少,风险系数低,经营机制灵活等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有经营头脑的有识之士涉足这一行业,并表现出长足的发展后劲。   四是方便了群众生活。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从事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出售及租赁推介、婚姻介绍、生活咨询、心理咨询、职业介绍、留学中介、招商引资等业务,直接让大多数的百姓从中受益,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中介服务的 经营合同   中介 服务合同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协议。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为中介人(经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服务合同法律特征   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活动进行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经济交往和各种民事活动,以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中介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中介服务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而是服务行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居间、行纪、代理行为等。   中介服务合同涵义广泛,形式多样   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委托合同 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涉及中介人与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务合同多为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法律鼓励无偿地助人济困的高尚道德。   中介服务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中介服务是什么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分为担保承诺类业务、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中介服务类业务、其他类表外业务等。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除了担保承诺类业务、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中介服务类业务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银行的中间业务及其与表外业务的关系:都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具有相同的收入状态;在外延上具有交叉性。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以及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中介的业务有那些?1、房产中介公司业务有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地产营销,地产代理业务、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2、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其服务成果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与行政审批密切关联,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包括从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开始,到规划设计、施工准备、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所有作为审批依据的报告、设计、检测、测绘、代理、评估等中介技术服务。

58二手房中介服务介绍模板怎么写

写房产服务介绍要注意以下两点:1、要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来表明不同的服务方向,要有侧重点。2、写服务介绍时要说明清楚能为客户服务什么,以及是否能为用户提供全方面、一站式的服务,包括地产评估、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和过户登记服务等。3、要让客户知道并不只是一个人在为客户服务,背后还有成熟强大的后续服务团队,这样才能让客户更加放心。关于房地产服务相关说明如下:1、房地产服务行业服务于房地产市场,服务内容包括为开发商提供新房的顾问策划和代理销售,为二手房的买卖或租赁双方提供经纪服务,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为开发商或投资者提供房地产数据或咨询报告等。2、我国的房地产服务行业区域性明显,增加了跨区发展的难度;受房地产行业影响大,但不完全同步;区别于高度依赖现金流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房地产服务行业更依赖于优秀的人才。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进行得非常火爆,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楼房项目推广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赚了个盆满钵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大家知道它们的服务包括了哪些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包含三大内容,它们分别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培训出专业的执业人员,为有需要的人群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和交易等等各个环节提供细致的服务,其中包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政策资讯问答、技术支持等等方面的服务。二、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五大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任何机构有自己名称才能被社会承认,也可以和其它机构进行有效区别。而组织机构则是一个行业对外从事活动的机构总称,没有组织机构就无法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经营一个公司或者机构肯定需要有一个固定的场所,不能是“皮包公司”,也不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需要承载社会责任和经营的义务。3、有注册资本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的时候,需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否则就无法独立承担民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的注册资本要高于10万元人民币。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如果没有数量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运作,服务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需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房产方面的资讯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的其它相关介绍信息。

什么是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就是帮客户完成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务。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什么是房地产中介服务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对于一些房产拥有者来说房产交易也是十分常见的市场行为,由于房产交易的手续极为繁琐,大量的市场需求催生行业发展,房产中介服务便应运而生,那么什么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呢?房地产中介服务一般是指导通过提供房产相关的信息与咨询,依靠房地产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拥有的各项专业知识,依托特有的组织机构、特殊的活动方式,为房地产市场的多种主体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以及房地产经纪。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什么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主要是指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咨询的服务活动。房地产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房地产评估则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服务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还要咨询具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济则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代理业务的行为。房地产中介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以及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的功能就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并促成交易。一般正规的房产中介服务要依托于正规的房产中介机构,而要建立正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即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专业的技术人员,除此之外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房地产市场活跃的当下,中介服务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这在很大程度了减轻了交易双方的负担,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服务。

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选购房源可以从网站上查询,也可以通过中介来购买。房屋中介有很多的房源,同时也是比较可靠的,但是找中介购房需缴纳一定的中介费。那么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1、中介费:现金按照1%来收取,贷款按照2%来收取;2、贷款服务费:按房屋总额的1%来收取;3、担保费:有些中介会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4、代办房地产登记费:每宗不能超过五百元;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每宗不能超过三百元;6、办理房屋入住相关手续:每宗不能超过两百元。二、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1、调查房屋周边的价格行情,同时还要进行户型比较,还包括当地相关政策变动所带来的影响,购买者与出售者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2、查询房屋的地位位置环境如何,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是否有隐瞒缺陷。其次房屋里面的门、窗等要进行检测和修补,同时还涉及到转让价格和其他费用是否已经结清。此外还包括查询所租房屋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或租赁等,维修基金是否有缴纳以及使用情况。3、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所租房屋的权利来源,是否有出现抵押等,并且做好书面记录。如房主有出现抵押或权利限制的话,要调查清楚处分的要求和条件。4、与租房者和出租者一起到实地看房,查看房屋的设备以及环境等,然后相互协商时间并确定是否有成交的意向。如双方协商成功,接着要准备合同文本,并现场指导或见证,签订合同时要告知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以及支付方式等。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的相关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朋友们带来帮助。

民法典关于中介服务的定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服务有哪些

1、咨询服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前,都会有很多存在疑惑的问题,在找房地产中介购买房屋的时候,自然也会向房产中介公司进行咨询。而房产中介相应的也会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房产中介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有洞察一切的能力。2、房地产经纪:所谓的房地产经纪就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提供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其主要的作用是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3、房产评估: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进行房产评估,在银行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之前,房产中介公司也会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二手房进行评估,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通过中介买房要注意什么1、别急着付定金:有过购买二手房经验的朋友都知道,二手房的房源有限,选二手房需要的时间可比选新房要多很多。有的朋友觉得遇到符合自己心仪的二手房不容易,匆匆看了几套房子这时候就准备交定金。在大多数情况下,定金是不退的,除非房产中介刻意隐藏真实信息,造成违约。所以大家在选房的时候千万不要轻易就交了定金。2、亲自考察业主信息:虽然通过中介公司买房,中介方面都会先对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考虑,但购房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买房子不是小事,如果你随便对待了,那么就要小心付出去的钱打了水漂。买房子的是你,付钱的也是你,因此不管中介公司怎么给你保证房子产权和房主没有问题,也不要放弃自己去考察房主的信息。3、细看合同条款: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对买卖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所以大家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另外跟房屋交易有关的凭证一定要保存好,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就可以依靠这些凭证维护自己的权益。4、注意资金安全:大多数选择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的朋友,对中介公司肯定都是比较信任的,但这种信任要把握好度,特别是涉及到资金交易的,千万不要把房款直接交给中介公司。如果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资金是通过中介来收付的,正巧这些中介公司不那么可靠,一旦门店关门倒闭,购房者想要拿回房款几乎不太可能。

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什么

摘要: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什么?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是指依法设立的,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或组织。中介机构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那么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是中介服务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什么(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要强化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以此作出投资决策。而以管理层为主导编制的财务报告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接受各类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的审核,并出具鉴证意见。因此各类中介机构、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独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中承担主承销责任的投资银行,能否充分履行诚信义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1、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的环境、使用年限、是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是否结清;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4、确定成交意向中介公司有义务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中介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1、独立性。中介服务提供的主体是独立的外部机构,包括盈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这些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其本身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提供管理、服务一般不纳入中介服务范畴。2、服务性。中介服务提供的内容是各类不同服务。中介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3、专业化。中介服务的核心增值部分是其专业化。中介服务业是社会分工细化、发展的产物,一般是通过企业、政府等市场主体将部分专业职能外部化而产生、发展的。4、多元化。中介服务体系一般具有服务领域、服务层次、服务活动内容多元化的特点,通过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整体的服务功能。

科技中介服务包括什么

科技中介服务包括科技咨询培训、科技孵化服务提系、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投融资服务体系等方面。科技中介服务是指与科研、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服务等活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存在主体,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狭义科技中介主要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情报信息中心、科技咨询机构、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及其活动。广义科技中介还包括不以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为主业,但提供实现技术创新所必需的咨询、信息、评估、鉴证、监督、检验、会计、审计、法律、人员培训、决策支持、融资投资等服务的组织及其活动。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萌发于计划经济体制,成长于改革开放之后,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之时快速发展。最早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追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改革开放之后,“技术商品化”观念的确立,我国一些科技人员冲破科技传统的束缚,建立了以科技服务、咨询为主营业务的私营科技咨询公司。1984年和1985年,中共中央先后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科学技术与科技中介机构二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此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使得科技中介机构在数量和规模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中介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中介服务包括的项目有:行情调查、使用状况调查、权籍调查、办理产权过户等。1、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的环境、使用年限、是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是否结清;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4、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中介的责任和义务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与其他有关信息。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省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什么叫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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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出台的是关于清理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不是管理办法。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以下简称许可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培育许可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许可中介服务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一并公布资质资格要求。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  (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  (三)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办理;  (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  (五)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不得与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第九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许可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第十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组织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  (一)本组织的执业许可;  (二)本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优化许可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第十一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第十二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许可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许可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第十三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其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许可中介服务费用。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许可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直接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结论。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中介服务结论进行审核的,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审核。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许可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机关不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公示采信的全部许可中介服务的办理主体、期限、收费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登记、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资质资格许可、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将公示的信息向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法律、法规对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发现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行政许可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政务服务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人才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下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为服务对象,为用人单位和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专营的有偿服务组织,包括:  (一)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  (二)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  (四)民办的人才中介机构。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广州市人事局是人才中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  (四)查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第六条 成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性质、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和来源、场所和工作条件、人员数量和素质、主管部门意见。  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市属单位和私营企业成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报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  区辖及区以下单位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报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  县级市辖单位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报当地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审批部门发给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否则,按无证经营论处。第八条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须接受人事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人才交流经纪人服务证,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二)开展职业介绍,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服务;  (三)人才的培训与开发;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智力开发、科研成果转让等活动;  (五)受用人单位委托,对有关人员进行素质和任职资格的评估。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职务资格评定、因私出国政审等业务。其他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刊登、播放宣传广告和人才供求信息的,须按权限报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后,新闻机构方可办理刊登或播发手续。举办人才交流集市的,须提前30天办理报批手续。凡在广州市区内举办的,报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在县级市范围内举办的,报当地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应按季度向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报送人才交流业务表格及有关业务的开展情况。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对人才供需双方提供的情况负有审查核实之责,并向有关方面如实介绍。因未如实介绍情况,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权限由县以上的人事部门负责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服务、补办手续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什么,对于中介服务人员有哪些相关管理办法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隶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1)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2)房地产价格评估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3)房地产经纪人员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招商中介服务都有哪些?

很难说,因为不同的招商中介提供的服务都不同。举个例子来说,就比如说谷川联行,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委托招商、产业咨询服务、产业地产招商代理、写字楼招商代理、商业地产招商代理、物流地产招商代理、招商团队管理咨询、企业选址、税收筹划、招商品牌营销、园区运营等等。可以看出来他们其实是比较综合、规模比较大的招商中介,一些小一些的招商中介可能就没办法提供这么多服务了。

金融中介服务包括哪些三个方面?

投资者在参与金融市场投资中,“第一次亲密接触”的,往往是金融中介,而不是金融产品。金融中介有哪些?分别能干什么?可以提供什么服务?我们今天来聊一聊。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分为七大类:一、证券经纪商、交易所与另类交易系统(5类)1、经纪商(Broker)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寻找愿意与其交易的对手方,经纪商不直接参与客户交易,更多的是起撮合作用,与客户是委托关系,收取佣金作为报酬。如:股票二级市场上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期货交易、指数期权、都是通过经纪商完成。2、大宗经纪商(Block Broker)大宗经纪商为客户执行大单交易。因为寻找大单对手方较为困难,大额买单一般会以溢价交易,大额卖单一般会以折价交易,大单会影响市场价格,因此想要在稳定市场的前提下交易需要相当的技巧。如:要求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同理还有基金、国债等大宗交易。3、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投资银行为机构和公司客户的首次公开发行、增发及兼并收购提供建议。目前世界上顶级的投资银行就是高盛。中国目前在投行业务方面做得还不错的有中信证券、中金公司。4、交易所(Exchange)交易所为经纪商和做市商提供交易场所,现今,交易所撮合交易双方的职能日渐增加,交易所与经纪人的界限日渐模糊。不过交易所还承担了一部分监管职能。比如: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世界上第一个交易所就是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5、另类交易系统(ATS)另类交易系统依据一定规则自动聚集并撮合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指令。该交易属于场外交易所,也被称为一类证券经纪商。与传统交易所相比,其交易对象更广,交易流程更为便捷,交易规则特殊。主要由经纪人或经销商运营,一般服务于大的投资者,二、做市商(Dealer)做市商,通过双向报价使用自有资金买卖证券,直接与客户交易,赚取买卖差价。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买卖双方无需等待撮合,直接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对手方角色。做市商与经纪商最大的区别是,做市商会直接与客户交易,靠买卖价差盈利,而经纪商只起撮合作用,靠交易佣金盈利。在报价驱动制度下,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者在此价格上与做市商交易,同时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我们常见的做市商:“纸原油”、“纸黄金”、“双向外汇”中的银行;新三板中的证券公司。三、证券化商(Securitizers)证券化是指将购买资产放在一个特定池子内,然后出售代表资产池份额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化商主要起重新打包出售的作用,最常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按揭贷款抵押债券(MBS)。在开发商向信托公司融资中比较常见。信托公司往往会先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将资产注入这个SPV,再面向市场发行。四、储蓄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s)及其他金融机构储蓄机构的核心职能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类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五、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保险公司与投保人(the owner)签订保险合同(policy),当被保方(insured)发生一定损失或达到约定状态时,由保险公司提供受益人(beneficiary)赔偿。保险合同将风险从保险方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将其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这个过程叫再保险(reinsurance)。中国境内目前有近百家保险公司,其中只有一家为纯外资,其余均为内地独资或与外资合资,且内资持股占比超过51%;市场上同时在售的保险合同有上千款。六、套利商(Arbitrageurs)套利商通过发现相同资产在不同市场上的差价,在不同市场同时买卖相同资产,获取无风险利润有效市场很难有套利机会。七、结算和托管服务(Settlement and Custodian Service)清算所(clearinghouse)通过直接或非直接方式为交易安排最终交割。同时,保障期货交易能在期货交易所内顺利进行。清算所是期货交易发展的产物。事实上,期货交易一旦达成,交易双方分别与清算所发生关系,清算所既是所有期货合同的买方,也是所有期货合同的卖方。托管行(custodian)负责托管客户的证券。托管服务通常由银行提供,保护客户的证券免受欺诈、疏忽或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一般基金公司募集的资金进入托管行,托管行对基金管理人使用这笔资金进行监管和对外披露信息

关于中介服务行业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签订了劳动合同,要注意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至少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常识:1、提前准备。在劳动合同订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一边对合同文本内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应引起高度重视。2、把握内容。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这一点虽然对大众来说又很大的难度,但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7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3、重点了解。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还应该清楚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两部分内容。一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标准。关于这一点,《劳动法》列出了7项内容,可向劳动部门查询。劳动合同签订后,还应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明目张胆的不公正合同比较好防范,即使在签订比较正规的合同时,也要洞察蛛丝马迹,以防上当。1、附加条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会有一些附加条款的,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企业拿出原文,仔细审看无异议后,还要盖章留存,作为依据。要认真检查有无遗漏的约定事项或者附加说明,需要立即补齐的绝对不可拖延。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求职者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做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因为事后往往发现,在同一法人单位下,会存在许多分公司、下属单位或营业部门,不少劳动者是不愿意进入所有的部门的。3、数字一定要大写。合同签字后,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让求职者吃哑巴亏,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时间涉及权益期限和合同续签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请问哪位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谢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申办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第三章 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第九条(业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申办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办材料)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流程) 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 www.21cnhr.gov.cn )或12333网(网址为 www.12333sh.gov.cn ),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办结告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变更、终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诚信档案)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1号)和原上海市人事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予以废止。 附件: 1、《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略) 2、《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略)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略) 4、《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略) 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略)满意请采纳。

广州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管理,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介绍职业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中介服务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的管理部门,其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开办社会职业中介服务实行审批制度。  中央、部队、省、外地驻穗单位、市属单位开办职业中介服务,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并接受管理;区属及私营企业、个人开办职业中介服务,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县级市辖单位及其辖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办职业中介服务,由当地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并接受管理。第六条 从事中介服务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不少于5万元开办注册资金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办公设备。  (四)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其他所需资料。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向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经批准后,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税务部门申办注册登记。《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第八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的市或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 符合从事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第十条 中介服务者应按下列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荐劳动者。  (二)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介绍职业。  (三)为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的外来人员介绍就业。  (四)为家庭雇请保姆、教师及其他家务服务人员。  (五)为企业富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求职提供服务。  (六)为在职职工流动提供信息。  (七)为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介绍职业。  (八)为医院、家庭介绍陪护人员。  (九)提供其他与劳务交流活动有关的服务。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者在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时,可按市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服务费。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者应依法纳税。  中介服务者每月应向主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管理费,其标准为经营总收入的2.5%。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者负有督促用人单位或个人和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或协助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录用、鉴证和社会劳动保险手续;协助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劳动争议,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责任。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  (二)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和境外人员在穗就业的中介服务。  (三)超越职业中介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提供或编造虚假招工信息诈骗求职人员的钱财及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服务。  (五)以职业介绍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者举办常年或临时劳务集市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劳务集市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者、用人单位或个人刊登、播放招聘用人供求信息,须按管理权限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广告刊登、播放等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者每季须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报送有关职业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罚:  (一)拒报、漏报、虚报或不按时报送职业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重犯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未领取《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责令从业人员补办手续并对开办者按无证上岗人员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除责令其停止活动、补办手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务集市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举办者处以2000元罚款。  (五)未经办理招聘用人供求信息审批手续而在传播媒介刊登、播放的,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各处以2000元罚款。

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答案】:A, B, D[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据此选项ABD正确,当选。

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经纪和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 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并有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和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等。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终止或变更本办法第九条涉及的事项,应当自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证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咨询人员、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注册期满的,持证者应当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在应聘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禁止无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有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咨询、经纪业务。  禁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指派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咨询、经纪业务。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转借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第三章 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八)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符合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邯山区、丛台区和复兴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加强行业自律等途径,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备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方可营业。  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人委托,居间代理房地产转让业务:  (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二)在依法公告拆迁、改造范围内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租赁房屋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七)违章建筑;  (八)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屋。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交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外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与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  (二)违反工作程序和价格标准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  (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未取得相应的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为地上无定着物的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提供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修缮的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以及代办房地产有关手续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第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活动的人员,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第九条 申领《房地产咨询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三)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3年以上房地产工作实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及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合伙制、合作制或个体等形式组建;但个体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第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下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接业务范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度。  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不划分资质等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评估、经纪业务。

教育部资质认证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是什么意思

您好!森润课后国际高中学校为您解答: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第5号令的原文:  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我们先看看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这充分说明了中介是的工作重点是需要和国外院校或者教育机构合作,从事中间介绍的工作。

教育部资质认证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是什么意思?

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以前没有获得国家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可能使用“留学咨询”这样的名义“打擦边球”。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之前有些机构打擦边球,教育、工商两不管,现在明确了工商的权责,有法可依,并且教育部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大家关注中介的成立时间、之前是否有过资质、合作院校规模等。

如何选一家靠谱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01 要看业务操作流程。当您有理财咨询需求时,通过电话或上门与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联系,并登记您所有要求的信息(千万不能把您的资金给中介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会根据您的要求匹配符合条件的融资咨询客户。信息匹配成功后,会邀请您和融资咨询客户见面沟通与商谈具体的要求,确定之后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签署及辅助流程的办理,一切手续与流程办理完毕之后,您直接与融资咨询客户进行资金的交割,在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中,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经手双方客户的任何资金。这个业务操作流程是成立十二年的福元运通,经过不断分析与研究出来,而且这个业务操作流程是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标准业务操作流程。02 要看风险控制机制。选择任何一种理财咨询产品时,最先想到的都要是风险问题。结合福元运通的风险控制机制,他们会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提供三个阶段的风险控制措施,首先是根据融资咨询客户的信息,进行抵质押物的考察与分析,并通过对融资咨询客户其他资产、融资用途、经营状况以及还款来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评定,给出风险提示建议。其次是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指导法律文书签署及协助抵质押物等相关流程的办理,从而在业务出现风险时通过抵质押权的行权保障您的权益。再次是在业务操作之后,依据业务操作的情况提供如催款、催息等增值服务。通过这三个阶段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业务保驾护航,您可以放心的睡觉了。03要看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是经常会听到身边朋友说“体验式营销”这个词,而且感觉很高大上?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让您通过亲身体验来感受他们提供的服务,是不是让您满意。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感受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文化,福元运通为咱们服务的企业文化是“不惜一切为客户服务”,小编也真实的感受到了,只要是不越界、不违法的要求,他们都能最大程度的满足咱们的需求。而且他们还负责起草了《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信息咨询)服务质量规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咱可以卡着这个标准走。小编想:他们的标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准,应该是他们健康发展十二年的最核心的原因。大家都知道,金融活动是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核心之一,不管您选择哪种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活动中的理财和融资则是人类社会亘古以来就存在并延续至今的两项需求。我们在每一天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会接触到这个行业。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国家对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对于这个行业的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合法操作,理性投资,选择诚信可靠的融资中介服务提供商,才能让您的金融服务体验更加美好。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是什么意思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直白地说就是收集客户资金,再代客理财,将钱投到房地产、公司股权等资产项目中,赚了钱后再分给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