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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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汽丰田买新车,做按揭贷款,但是看到按揭贷款哪里写的租赁,到底什么意思,意思是不是我租的?

只要按时还款没啥事,前两个月都给你打电话让你还款,第个月还还款就收车,车收之后人家啥都要就能把户过,当手车买就买,这就叫租赁,意思就车暂时租给你,只要按时还款什么事情都没有

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分类为哪几种?麻烦简要的说一下是根据什么分的!

世界上有四种人: 第一种是可怜的人,自己没有梦想又不愿意改变的人! 第二种是可悲的人,自己有梦想但活在别人的嘴巴里,不敢尝试改变的人! 第三种是可恨的人,自己没有梦想还去击碎别人的梦想! 第四种是可敬的人,自己拥有梦想并敢于尝试付出努力去实现,而且还帮助别人实现梦想! 我们到底要成为哪一种人?认真思考,不一样的想法就会有不一样的活法,同样也会拥有不一样的人生!!

被调查企业有采用商业信用或融资租赁策略的吗?为什么?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新力金融(600318.SH)因重大事项未公布而于5日起停牌。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公司先于3月28日收到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在3月30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经安徽监管局查明,截至2016年6月30日,新力金融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德润租赁)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金河)、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胜昕安)等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款已经逾期,但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进行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开资料显示,新力金融前身为巢东股份,原本主营水泥、熟料的生产与销售。自2015年起,巢东股份开始逐步收购类金融资产,并在2016年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将水泥业务置出,从而把经营重心放于金融服务业,公司主营业务也转变为融资租赁、小贷、融资性担保、典当等类金融服务业务。此次令新力金融陷入窘境的德润租赁,便是公司于2015年1月收购的。根据新力金融此前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涉及违约的东方金河、荣胜昕安与德润租赁关系密切,二者分为德润租赁2013年、2014年的前两大客户。据悉,东方金河、荣胜昕安分别主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13年,荣胜昕安、东方金河分别为德润租赁贡献1860万元、1629万元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当期收入的29.21%、25.58%;2014年前三季度,德润租赁从东方金河取得2511万元收入,从荣胜昕安取得1724.15万元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22.58%和15.51%。在新力金融同时披露的21份重大租赁合同中,东方金河与荣胜昕安的租金总额分别为2.22亿元、2.44亿元,占据1000万以上租赁合同的前三位,另外一家叫做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占据第一名,租金总额为3.4亿元,上述三者租期均在2013年至2015年间,蹊跷的是,数额如此巨大的三份合同,德润租赁竟未设定履约保证金,而在剩余18份千万元以上合同中,德润租赁则设计了300万至1500万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目前,东方金河已因繁重债务而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开资料显示,单在2016年与东方金河有关的法律案件便超过20起,涉及内容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荣胜昕安同样也是债务缠身,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与人民路交汇处的万国广场房产已经遭到法院查封。此外,上述租赁合同中最大债务方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样也是官司缠身。涉及案件包括民间借贷、施工欠款等,名下多处房产也已被法院查封。那么作为德润租赁主要客户的东方金河、荣胜昕安涉及到的坏账规模到底有多大,将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产生多大的影响,界面新闻致电新力金融,该公司无人应答。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力金融合计实现营业收入8.11亿元,净利润1.63亿元;德润租赁同期实现营业收入3.77亿元,净利润1.9亿元。对于新力金融目前的经营,投资者还需注意两点。其一、新力金融其余各子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在新力金融日前公布的2016年年报中,该公司重要子公司德信担保、德善小贷、德合典当、德润租赁均涉及贷款合同纠纷近30项,合计涉案金额约为7222万。不仅如此,上述四家子公司在被收购仅一年就出现了无法履行业绩承诺的问题。根据公开资料,2016年包括德润租赁在内的四家公司实现扣非净利润为2.1亿元,仅完成承诺扣非净利的87.58%。其二,新力金融立案调查还将影响到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据悉,新力金融拟收购第三方支付平台海科融通100%股份,此次调查可能会导致重大资产重组延迟、中止或终止。

在融资租赁期间,融资资产所有权到底归不归承租人所有?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功能特点1、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2、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3、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4、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5、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扩展资料风险1、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3、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4、技术风险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此前融资租赁标的物多为大型商品,资金成本较高,租金高,成本大。一般的企业难以承受。现该融资方式逐渐走向中小企业融资领域, 广大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关注力度,了解其特点,为自己的融资路多加一条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我买车签的是平安租赁合同怎么回事?

要看具体办理的合同情况,和卖车的企业如何执行的,购买时应该了解清楚

准备买台宝马3系,用先锋租赁到底靠不靠谱?

先锋租赁肯定靠谱,其实它就是宝马官方的,在4S店里就能见到。你买宝马的话很多车型先锋租赁的方案比金融贷款更划算,能提供低月付、0首付等各种选择,非常灵活。因为是宝马官方的融资租赁服务,也非常可靠。 百度能查到相关资料的。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智慧普华融资租赁到底是租还是买?

是租车和转让服务。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按客户需求,有进行租赁和所有权转让的业务,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智慧普华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企业注册资本10786万美元。

汇通租赁贷款可靠吗

太黑了,不能信!除了事故不给开委托书,保险公司钱要赔给他们,还要再给他们钱,利息算下来比高利贷还狠,十万的车下来还了十六万多!

汽车融资租赁的形成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最初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大约1984年,中国已经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5年,计划经济的体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尽管有个体经济的出现,但绝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国有”阶段,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没走出百废待兴的局面,租赁行业还没有法律、法规,中国的经济刚进入第一轮高潮。当时汽车的总体使用情况偏向于极少数的高层领导。局级干部用的是“上海牌”轿车,部级干部用的是“红旗牌”轿车。企业拥有汽车还受到数量和相应级别限制。那时租赁公司刚成立不久,到底开展那方面的租赁业务也不太明确。此时国家的政策也逐渐开始允许进口汽车。于是租赁公司就涉及汽车融资租赁层面,当时全国只有10家允许进口汽车的企业,就有2家是融资租赁公司。他们依靠各种途径,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口汽车后高价、短期“租”给企业。这就是最早期的汽车租赁服务。当然随着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以租代售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体的汽车金融模式。

以租代购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以租代购是指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设备,设备在结束期作价自己收回或租方回收2、融资租赁可以通过以租代购或将已购设备再通过类似质押方式给投资方,然后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融资

融资租赁属于“影子银行”吗?

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首先从央行“奶妈”变“虎妈”开始。市场传闻要用市场的方式解决货币“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影子银行”似乎成为先要开刀领域。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纳入“影子银行”范围。 但自银行的流动性紧张以来,并没有见到依靠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租赁在叫苦资金来源断档,似乎给融资租赁的资金并不在错配范围的印象。笔者带着这个疑问从新的经济改革看,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 在冠以“影子银行”的头冠前,先要看“影子银行”到底指什么 从查到的资料看,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国际上,欧美“影子银行”主要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且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不能随便扣“影子银行”的帽子作为被整顿的对象。 “影子银行”的特点不是做着与银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银行”。主要还是在资金来源与放款这两方面和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与信贷极为相似,且不受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的变相揽存和变相贷款。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信贷,还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约束。因此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愿意与“影子银行”合作来规避监管(所谓银信合作)。 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信贷规模”管理。重点表现在规模管理,缺乏投放的导向和投放产业的监管。因此在过去的时候,房地产、政府融资根本限制不住。深层从的原因就在只看规模,不看导向。 这次经济体质改革,央行收紧资金流动性,先制造一个“流动性”不足的假象,然后迫使金融机构按监管的导向把资金有错配转为适配。当前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向小微企业融资,向实体经济融资转变。谁要想“得救”就得拿出导向内的信贷资产获得临时补救。其他错配信贷还要尽快退出。用退出款“自救”。 “影子银行”到底好不好? 在投融资领域,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国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长期处于间接融资的方式下(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后再以信贷方式投放社会)融资。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金融体系完全处于国家监管范围之内。弊病是所有的信贷风险都游国家来承担。 为此银行信贷主要集中在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等。而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的中小企业几乎是融资无门。这样做与一个市场化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完全相悖。因此有人提出要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和国外的4:6相比,我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不到1:10。尽管呼声很高,但在政策上还是不敢放开。 中小企业在金融监管体系内的不到资金,就要从体系外寻求出路。各种名目直接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本是对间接融资不足的一种补充。当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出现,加速的直接融资的发展。在高杠杆率的吸引下风险被无限地扩张。最终导致世界性的“金融海啸”。因此出现要把体系外的“影子银行”纳入体系内监管的呼声和做法(境外某些投行改银行)。 中国的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受此影响,不管是直接或变相贷款,不管其资金来源何处,都被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管理。在“信贷规模”这个圈子里,再怎样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都没有规模外融资的实质意义。 从“影子银行”有利于直接融资的角度看,“影子银行”在中国应该适度发展,不要一谈“影子”就变色。与其说去“影子银行”,不如说去高风险的高杠杆化,去表外融资,去资金投放规避金融监管化着手,更有实际意义。 融资租赁到底算不算“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的一种新经济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为了项目安全,租赁公司是不给承租人资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获得资金。当这种把租赁当信贷做的业务成主流时,容易让人联想是做变相贷款的“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虽说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购、代人销售、代人资产管理的经营特征。貌似一个中介公司。但拥有物权和负债的地位与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区别。与“影子银行”定义的那种“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资租赁可以资产壳公司的资产为标的物,直接在市场上融资后购买物价做委托租赁。这种做法貌似吸存,实际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只要不是资金委托,与“影子银行”应该无关。 “影子银行”与金融监管有密切的关联。因此要分析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监管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监管划分是否属于“影子银行”,那么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就与银行为一体,受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做了大量类信贷租赁,也不能说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舶来品。英文词义只有一个“financial leasing”但到中国就因为监管不不同,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虽然在操作上,税收待遇上是一样的。但从监管和资金来源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经人大行政许可授权。不管是操作环节、租赁额都要纳入信贷管理,受规模限制。金融租赁公司更像是一个放款机构,而不是一个设备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外资的租赁公司只有审批有人大行政许可授权,未见监管授权(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设立后,由工商监管)。内资的更处于试点阶段。有没有监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没有得到人大行政许可授权。这样的租赁公司再以出售回租为主要业务,不知道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外界,都以为租赁公司就是专门做信贷的“影子银行”。 是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像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监管题系内,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交易中,首先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截然相反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金融租赁公司是放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受1:10杠杆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受8%的资本充足率限制。 融资租赁因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因此银行信贷不能做的设备贷款,不等于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做设备租赁。租赁公司凭借租赁技术给项目增信,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银行不做的信贷租赁公司敢做(的次贷)。经过增信的资产不比信贷资产差。否则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问题也难以解决。 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若说流动性“错配”,把资金给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用,绝对不是流动性错配。恰恰是当前需要鼓励的流动性流向。 由此说融资租赁就不是“影子银行”了? 不然。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信贷业务做,且租赁标的物侧重于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范畴。若这类资产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手段融资。那么典型的“影子银行”特性就显露出来。因此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算作“影子银行”不能说业界被冤枉。 由此也可以知道为什么融资租赁公司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那么难?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影子银行”。按照现在的金融风险调控政策,必然不会让其入市。 同时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借款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内。给不给钱不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而是出资人说了算。 是不是有了金融监管就不是“影子银行” 前面说了。现在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信贷规模的监管。对于资金的投向是否侧重于实体经济,是否在给“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并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最多给个指导意见,听不听不受监管约束。在此监管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把客户群锁定在大型国企、央企。租赁标的物偏好不动产和政府融资项目甚至在非实体经济上大搞创新。 监管不到位,或错位是造就“影子银行”根源。脱离融资租赁原本的特征,以突破监管为目的的创新,这样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不是“影子银行”,胜是“影子银行”。 改革之路是给企业铺设一条正确行使的路 融资租赁是不是“影子银行”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不是按有没有监管划分,而是看监管是否错位或无效。只有国家的经济改革给企业发展铺设一条正确的路。企业才会愿意健康发展。对出资人管好了,用款人就不会滥用流动性。 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水平也很重要。若就是为了设立“影子银行”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现在的改革势头,这类租赁公司将难以持续发展。 不管怎么说,原来指望融资租赁公司能够直接融资的企业,又要等政策的春天来临了。

什么叫汽车融资租赁,怎么融资?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今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以汽车租赁为基础,车辆产权转移为界定的一种租赁模式。它是按照客户指定的车型购进新车,并与客户签订长期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在客户租用一定的期限后,将车辆的产权转让给客户的租赁形式。

信贷方式融资与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以汽车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10年了,走到现在都是按照金融的模式在发展。也有人会把融资租赁和分期贷款相提并论,从利息和车辆资源的角度来说都不占优势,而且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不在消费者手中,这个原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竞争力。实际上,融资租赁的天然属性决定其注定要为中高端汽车品牌服务。融资租赁和分期贷款区别到底在哪里?金融贷款的目的是通过首付+分期的方式去解决客户的资金问题,促使客户达到提前消费和增值的目的。融资租赁的目的则更多是为客户提供一个解决方案,实现两到三年的车辆更换周期,灵活处置车辆,最终使汽车从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占一大笔资产的大件,变成一个支付少量的月供就可以使用的一个消费品。

融资租赁模式购车和银行贷款购车的区别

最重要的一点是汽车的产权不一样,融资租赁的汽车所有人一般在你还贷款期间是租赁公司的,还款结束后再过户给你,银行的贷款一般是个人所有,但是银行贷款需要的首付一般会高一些,流程也麻烦一些。

到底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融资租赁到底有多强大,城投都要依赖它了

城投平台“联姻”融资租赁,最大的意义便是降低负债率。通过租赁代替部分贷款,曲线从银行获取资金,以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但城投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以至于资金收入与支出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且总体上依附于政府,政策变化直接牵动违约率,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不得不面临的风险。城投平台因政府融资而生,但在强监管、紧融资及“去政府化”的背景下,城投平台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特别是银行、信托等融资渠道受阻,城投平台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出路。业界称,今年城投平台的融资压力非常明显,“目标是能够先借到钱,成本已经不是最主要考虑的问题。”于是,资产出表、资金到账快、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成为城投平台的“座上宾”。成本走高2014年以来,国家接连发文规范城投融资平台,一方面试图剥离融资平台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关系,使融资平台走向市场化;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机构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相关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地方债风险。不过业界分析,尽管“去政府化”是大势所趋,但城投平台的地位短期内难以取代。在监管和融资环境趋紧的背景下,部分财政实力较弱的平台可能出现流动性紧缩问题,“找钱”依然是各家城投平台的头等大事。以往,城投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债获取建设资金,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对融资租赁其实并不待见。但眼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暴露,银行授信渠道受阻,“找到一家能通过立项并且有钱放款的租赁公司就谢天谢地了。”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融资租赁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就算有一部分自有资金,也不可能全部用到城投平台上。”上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银行对城投平台授信约束同样传导到了融资租赁行业,租赁公司会对城投平台挑挑拣拣,从原来的县级往市级甚至省级走,并设有GDP等指标要求。“2017年以来,城投平台融资成本一直在走高,要求也更加严格。”华东地区的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称,根据项目评级不同,主体评级AA和债项评级AAA的平台融资成本相对低些,其他项目融资成本都比较高,有些地方国有资本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这类信用风险较大、历史违约率较高的地方城投平台已被公司列入了禁止融资黑名单。前述融资租赁负责人告诉新金融记者,城投项目利率主要是根据银行给融资租赁的授信利率水平而定,银行给金融租赁的贷款利率通常在4%至6%之间,国有融资租赁在6%至8%,民营融资租赁则在7%以上。而租赁公司在这个基础上至少会加上4%至6%的利率平衡风险,同时越往西部偏远地区,讨价还价的空间越小,成本更高。记者注意到,城投平台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成本比银行贷款、发债、信托方式更高。具体来看,城投平台获取银行贷款利率在7%左右,但银行已经大幅削减投向城投平台的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受限;城投债目前的平均发行票面利率在6%左右,部分地区达到8%;信托贷款的资金成本约8%;而金融租赁的融资成本处于8%至12%区间,其他融资租赁的综合成本一般在10%以上,偏远地区甚至达到14%至16%。综合来看,城投平台分化明显,一方面西南、西北等偏远区域的城投平台投资人较少;另一方面北上广深等财政实力强劲的城投平台仍受追捧,像上海浦东新区、北京朝阳区等经济条件良好的区域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很难获得。多渠道增信我国融资租赁起步晚,但2008年以来发展迅猛,年增速一度高达80%以上。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同比增长27.4%;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7%。作为融资融物的典型行业,融资租赁以设备租赁、直接租赁起家,产融结合优势明显,但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售后回租等“类信贷”模式盛行。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主要赚取利差收益,而非服务和管理收益。业界称,该模式下的企业得到资金后存在被挪用风险,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失。受访人士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和城投平台合作项目几乎都是售后回租模式,很少直接租赁,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的城投项目约占其业务总量的20%至30%。目前来看,城投项目新募集的资金大部分还是偿还到期负债。事实上,城投平台“联姻”融资租赁,最大的意义便是降低负债率。通过融资租赁代替部分贷款,曲线从银行获取资金,以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但城投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以至于资金收入与支出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靠借新还旧维系流动性;加上城投平台总体上依附于政府,政策变化直接牵动违约率,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不得不面临的风险。“城投平台通常代表政府进行市场融资,一旦出现违约,其所对应的污水管网、河道、绿化等租赁标的物根本无法处置与变现,走法律程序与社会曝光也很难起作用,且费时费力,而租赁公司投放的资金一般来自银行,还款压力持续存在。”在睿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之庠看来,为降低风险,融资租赁经手的城投项目大多引入了担保机制,小平台融资时必须要有大平台做担保,比如一个县级平台融资+市级平台来担保,同时还有设备抵押、土地抵押等增信措施。今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业内称“194号文”),提出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等要求。这意味着,政府不再为城投项目兜底,城投平台应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业界分析,194号文出台后,城投平台企业债融资难度加大,发行利率抬升,融资租赁作为替代渠道有望成为城投项目的“救命稻草”。

又有二手车电商平台准备融资了,押宝融资租赁?

?前言:曾几何时,漫天飘零的融资消息,让这个小众的传统行业变得极度浮躁,哪怕是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一个小小的服务环节,只要PPT做的好看,也能融资百万美金。大量的IT从业者坐不住了,在完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加入了这场由IT人主导的二手车互联网创业大军……最近,接触了一些投资人,又来小道消息了。近又闻某二手车电商平台(含新车业务)又在洽谈新一轮的融资计划。其主要的数据依据是去年年前,也就是去年第四季度,实现了整体盈利。实际上,在二手车电商平台领域,对外公布实现盈利已经算是常态化的营销手段了,因为并非上市公司,不需要公布财务报表,只需要在文字上做一些营销包装即可表达出盈利的概念,比如:某阶段实现盈利、某方面实现盈利、总部实现盈利、去除广告成本之后实现盈利……等等。这家二手车电商平台的盈利就属于第一种,某阶段实现盈利,即第四季度实现盈利。特别指出的是,该公司的整体盈利来源于新车业务,而并非来自二手车业务。这就很耐人回味了,以二手车起家的电商平台居然要新车盈利来养着,太不可思议了。有媒体报道,二手车电商平台风起云涌的这几年,吸纳资金不少于300亿,居然还不能砸出一个能够靠二手车盈利的独角兽企业。如此看来,二手车电商盈利之路太任重道远了,遥遥领先,也遥遥无期。巨额资金进入二手车市场的这几年,你方唱罢我登场,到底谁挣了钱?反正,网上看到的是消费者的投诉越来越多了。该公司的某位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指出:新车业务目前是该公司唯一的盈利业务。新车业务线主要是靠汽车金融产品挣钱,也就是放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有时候很难想明白,这么辛苦的做二手车电商平台,最后还要开线下实体店,既要花钱打广告获取二手车源,又要花钱打广告卖二手车,买卖都需要广告加持,到最后还不挣钱,到底图啥?为何不考虑入股汽车经销商集团,或者干脆自己建立一个汽车经销商集团,全国布局开一堆4S店?会不会见效更快?好歹不用花钱打广告找车源了,直接去主机车那里买就好了。调侃之余,也着实值得深思。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网上可以搜索到很多的信息,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我就不做过多赘述了,记住几个关键词:低首付、高利息、所有权换使用权。不可否则,汽车融资租赁也确实是一种创新业态,低门槛购车让一批现金流不太充足、又对汽车产生浓厚好奇心的人群提前享受了有车生活。很自然的,这也就影射出另外对应的几个关键词:征信差、还款能力弱、违约风险高。要不然呢?谁会愿意多掏钱买车呢?风控,对于整个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关系到整个业务链条是否可以良性运转最关键的守门员。所以,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其IT系统的缔造者往往比业务部门更了解业务,链接业务和财务的对接全靠这套系统。产品技术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如果不懂业务,后期的运营一定会问题频发。这样的企业,产品技术最高负责人的权限非常高,甚至会超越COO的权限,仅次于CEO或董事长,真正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当然,一旦遇到法律问题,牵扯到的连带责任也是成正比的。按照现在的企业融资情况来看,用APP和PPT讲故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投资方会更加关注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尤其是到了中后期的融资阶段,盈利能力摆在首位。相比较二手车业务而言,做新车融资租赁业务更容易在短时间内,或者某一个时间段内,迅速做大营收。前文已经说明,风控是这类业务的核心关键,风控有一些“松绑”,征信通过率必然增加,业务规模随之大幅提升。举个例子:M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平均每个月有100个客户来买车,按照原有的风控模型,征信通过率只有60%,也就意味着每个月大概有60名客户成交。某一个阶段,为了某种需要,比如融资需要,投资人考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需要在短时间内提升业绩。这个时候M公司将风控模型进行调整,使得征信通过率达到90%,也就意味着这个月可以有90名客户成交。同时,M公司会要求销售员将此前未能通过征信的客户再联系起来,告知可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了,这个时候单月的成交量就会暴增,签单量一定大于90名。这种情况,就会实现融资租赁业务在短期内迅速提升,将营收瞬间做大。恰好这个时候,有些没接触过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见识略微浅薄的投资人,看了财务报表,我靠,M公司的收入提升这么明显,大有前途,然后就给了一笔投资。三到六个月以后,这类投资人可能傻眼,坏账开始集中出现了……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金融贷款的催收现状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取缔了一切涉及暴力催收的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一旦风控失控,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坏账风险,这也为汽车金融的风控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我跟几位做过汽车金融SP的老板也交流过,客户不还钱,只能天天安排客服打电话催收,还得保持良好的语气和态度,千万不能让客户感觉有言语上的暴力逼供。同时,还需要替客户把月供如期的还给银行,极大占用公司资金,极度考验企业现金流。甚至有个老板总结出一个经验:要想知道一个汽车金融公司运转的真实情况,一定要去他们公司看看呼叫中心都在做什么。疫情之下,经济下行是不争的事实。如果真的是在疫情之前为了冲业绩而放松了金融风控的门槛标准,短时间内提升了销售收入,带来了正向的现金流,那么,经过漫长的疫情期间,集中坏账可能就是一枚威力巨大的定时炸弹,Q2-Q3阶段可能就是这枚定时炸弹爆炸的时刻,企业现金流将会受到重创,直面生死。出路在哪里?IPO算是出路吗?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去哪里IPO呢?华尔街仅盯中概股,甚至美国证监会主席公开喊话,不要投资中概股。况且,不摒弃金融属性,即使成功上市,股票也只能是飞流直下三千尺,已经有前车之鉴了。看不懂的金钱游戏,还不起的良心债!微信公众号:二手车大智慧潘潘(id:carman228)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到底如何操作财务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何理解经营租赁

如何理解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对于大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很多人未必能说得清楚,那么到底什么是经营租凭呢?下面我就来为大家解释一下吧!    一、在我国,经营租赁是《会计准则》中给租赁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如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简单推理,凡是完全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即为经营租赁。   可见:经营租赁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相对与融资租赁而言的,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经营租赁概念,但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   《合同法》中,有第13章的“租赁合同”以及第14章的“融资租赁合同”,这两者是并列关系,前者就是相对于融资租赁的其他租赁。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37条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该办法还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他们都把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两个并列的关系,其突出的思想是:即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具有金融业务属性,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要有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相对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又是什么,是商业服务业务,   无需审批和监管。    三、那么,在我国,法律范畴的租赁即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吗?   举个例子:出租人100万购买了设备(并未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40万元支付租金,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但从会计准则角度,出租人三年期限收回120万租金,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显然,其融资租赁。可见,在我国,法律范畴的租赁未必就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   四、在我国,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反过来理解,经营租赁是实质上没有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这是从租赁交易的实质上界定的。   而法律上是依据交易的形式来界定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突出的特征是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举个例子:出租人100万购买了设备,该设备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25万元支付租金,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显然,出租人三年时间仅收回75万元租金,还要承担设备余值的风险,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会计角度其是经营租赁。   但从法律形式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该租赁是融资租赁。   可见法律形式上的融资租赁可能是从会计角度的经营租赁。   小结如下:经营租赁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相对与融资租赁而言的,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会计上的经营租赁可能是法律上的租赁,也可以是法律上的融资租赁。   五、在发达国家,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   纵观发达国家的租赁行业的进程,租赁的演变有六个阶段:出租、简单融资租赁,创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新产品和成熟租赁阶段,各阶段出现不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出租。其特征有:有很长的历史,期限短(少于12个月),出租人提供全面服务,资产期末返还。   第二阶段:简单融资租赁。其特征:承租人的意愿是最终购买,租赁协议不可撤消,全额清偿,租金定额支付,非全面服务。   第三阶段:创新融资租赁。其特征:市场竞争激烈,出租人具有创造性(如租金灵活安排、增加服务等),资产期末不同处理,专属租赁公司出现,租赁增长率加快。   第四阶段:经营租赁。其特征:竞争加剧,市场发生变化,承租人越发成熟,出租人有余值风险,提供全面服务,资产返还,开拓二手市场。   第五阶段:新产品。其特征:出现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第六阶段:成熟租赁。其特征:收购兼并频繁,市场渗透率平稳,竞争加剧、毛利下降,强调增值服务,倾向于联盟合营等。   在国外,经营租赁是市场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它是相对与出租和简单简单融资租赁而言的,各个阶段出现不同特征。比较如下:   出租 简单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承租人的目的 短期 中长期表外或表内融资 中长期融资   租赁投资决策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承租人共定   是否全方位服务 是 不是 是或不是   租金与投资关系 非全额清偿 全额清偿 非全额清偿   出租人风险 资产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资产风险   期末所有权处置 退租 命运价格转让 退租或市价续租转移   会计处理 承租人表外 承租人表内 承租人表外   可否解约定 可以 不可 不可   注:此表来源于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   从发达国家租赁行业的进程演变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国外经营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将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从该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小于租赁投资,即出租人承担租赁投资风险的融资租赁。   2.国外经营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因如下:市场竞争激烈,出租人必须开辟是经营租赁赢得市场;大型制造商需经营租赁,促销其产品;承租人更愿意不全额清偿;承租人表外融资。   3.就风险角度,经营租赁是出租服务和简单融资租赁这两个极端产品的中间产物,出租人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部分风险与报酬,突出表现为资产的余值风险。   4.从市场角度,经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范畴,但它不是简单融资租赁,是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部分风险与报酬的融资租赁,他兼顾了简单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和出租服务的资产服务及回收功能。   本文为了避免与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的混淆,暂且把国外上述属于融资租赁范畴的经营租赁定义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或“经营性融资租赁”。   六、对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认知   交易形式和经济实质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界定交易性质的手段。为了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目的,在判断交易的经济实质时不能以交易形式为标准;为了规范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在判断交易的法律特征时则不能以经济实质为标准。中长期经营租赁就是法律上融资租赁、会计上经营租赁的混合体,其内含特征如下:   1.具有法律上融资租赁的一般特征:   (1) 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物件;   (2) 不可解约;   (3) 中长期;   (4) 至少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2.具有会计上经营租赁的一般特征,既不符合会计上判断融资租赁的五条标准。 突出的标准为非全额清偿。   3. 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   4.该项租赁投资的决策为承租人的决定和出租人的否决权承租人。我个人可以理解为共同决策、风险共担。(非全部风险与报酬的转移)   5.租赁设备通常具有通用性。   6.租金的计算仍采用利率手段。   在史燕平 《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一书中,她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一中承租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出租人承担投资风险的非逻辑性组合,其中决策人为承租人,出资人为出租人,风险承担者也为出租人,她进而分析这种在形式上不合理的经营租赁组合,通过对物的再处置权的灵活处理,在实质上成为了一种“内在统一”的合理组合。我并不太同意上述观点,我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出租人承租人共同行使决策权,风险分担的双赢租赁形式,前期双方都对项目进行了评估,对各自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预期,进而作出了决策,最后收益和风险的结果都有自承担,并非存在非逻辑性问题。投资租赁决策由承租人的决定再有出租人行使否决权,实际上出租人也进行了决策行为,承租人在租期内由于市场变化,即使租赁物处于停工状态,承租人也要支付不可解约的非全额的那部分租金,承租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目前,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对中长期经营租赁存在二种不同认识。一种是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的新发展、新模式;另一种则是认为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更高发展形式或高级阶段。我觉得两者都对,只是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同一问题。   从交易实质上,中长期经营租赁仍是经营租赁,并没有转移了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只是法律形式上增加了融资租赁的形式,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说,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的新发展、新模式。   从交易形式上,中长期经营租赁仍简单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只是交易实质上降低了简单融资租赁的相关标准,突出表现为非全额清偿,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说,中长期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更高发展形式或高级阶段。   七、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好处   同简单融资租赁比较,中长期经营租赁仍有融资功能,根本的区别在于出租人要承担资产余值风险。中长期经营租赁对各方参与者都有好处:   (一)对承租人的好处:   1.不承担余值风险。   2.它是表外融资,财务指标优化。   3.税负减轻。由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都是作为当期费用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相当于所得税的抵扣。   (二)对出租人的好处   1.扩大市场。由于市场竞争,许多租赁公司选择开展经营租赁,是保持甚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   2.专业化所带来的市场优势及附加利益。   3.所得税税负减轻。租赁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使出租人的账面利润下降,另一方面又会使得出租人的所得税税基减小。   (三)对卖主的好处   1.加大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   2.强化同客户的联系。由于有全程服务,特别是对租赁物的各种方式的再处置,使得卖主同客户的联系会变得十分紧密,从而可以长期保持自己稳定的客户群。   3.增加保养良好的二手设备来源。   从前节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内含特征以及本节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好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中长期经营租赁既是出租的创新和发展,又是简单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加上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驱动,中长期经营租赁理应成为市场的主流,其体现了租赁的本质特征,是租赁本质的回归。   发达国家中长期经营租赁开展如火如荼、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其实践充分证明了上述观点。。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为了适应竞争需要和盈利要求,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来开展经营租赁业务,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来开展具有不同程度融资特征的经营租赁。   八、反思我国中长期经营租赁   由于融资租赁是舶来品,在中国仅经历了20多年时间,由于种种原因,融资租赁未得到很好发展,总额仅区区几百亿人民币,总体来说还游离于国民经济之外。从发展阶段来看,目前还是简单融资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都没有做好,何况“中长期经营租赁”呢?估计目前还没有哪家租赁公司涉足“中长期经营租赁”,主要原因是中长期经营租赁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主要如下:   (一)对融资租赁的研究和认知还不全面。尤其是“中长期经营租赁”出现以后,更增加了其复杂性和认知的难度,出现了认识上的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   1. 把简单融资租赁视为融资租赁的全部;   事实是,简单融资租赁只是融资租赁的初级阶段,融资租赁还包含着中长期经营租赁的高级阶段。   2.把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和租赁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等同。   事实是,法律上从交易形式界定融资租赁,会计上从交易实质界定融资租赁,根据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被确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实际上是合同法上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和出租租赁在会计处理上的名词。 ;

易鑫金融融资租赁到底是做什么的?

易鑫金融的融资租赁,可以算是分期购车的一种方式,整体效果和银行差不多,而且易鑫金融平台还是蛮正规的,服务到位,利息合适,有购车需求的朋友可放心选择。

到底什么是不动产融资租赁?

不动产融资租赁就是多个不动产扩大范围,变成一个整体出租的形式。这个可以把他的利益最大化,价值最大化,能够增收彼此个人的利润。

融资租赁中的“五流”是如何流动的

融资租赁中的“五流”是如何流动的 中小企业 融资 租赁属于知识经济,服务贸易。它的重要环节在不在名义在实质,我们不要一看到“中小企业融资”就心动,要么以为在借款,要么以为在放款。这种错误认识迷惑了我们26年,使得行业到现在还处于幼稚阶段。为了回归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本质,让新进来的企业和人才在新一轮的腾飞中健康发展,这次一定要搞清楚: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中谁在中小企业融资,什么方式中小企业融资以及怎样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让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走出这个误区。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获利手段主要依靠知识和技术,它的盈利模式主要靠服务。换句话说就是通过租赁人才和机构掌握的社会资源,让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的“五流”充分地流动起来,从而让企业在流动中获利。我们通常把这个称之为“池水效应”。 所谓“池水效应”是说池外总有水流入,池内总有水流出,然而总有一部分水滞留在池中。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如果租赁公司总是在不断地做业务,不断地把租赁资产卖出去,那么结果就是:租赁公司不仅有自己的资本金,还有外部驻留的大量资金,而这个驻留资金远大于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远大于某一时刻的流动资金。 如果停止流入,流出不会断,随着时间推移,池水总有一天要流干。可见流动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有多么重要。回想过去租赁公司从银行贷款后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长期占压自己的信用和资金做做法多么浅薄和危险。 我们总喜欢说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如果没有流动,就失去了金融属性,空有金融名称,没有金融带来的利益,这种金融不要也罢。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的流动不仅体现在资金上,还有其他几方面流向。这就是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信用流和风险流,总共五流。能否让这“五流”充分地流动起来,是检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首先我们还是要了解这五流是怎样流动的。 资金流是怎样流动的 所谓资金流就是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过程中,资金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手段使其流动起来。从而盘活租赁资产,使租赁公司具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如果钱“到地头死”,不能流动那就说明租赁公司经营是失败的,或者说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资金流和业务操作流程基本上是逆向流动。租赁业务的流程是:租赁公司先向厂商支付购买设备的资金e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获得租赁债权e将债权卖给金融机构e金融机构卖给最终出资人。 资金的实际流向是:最终出资人e金融机构e租赁公司e租赁物件供货厂商。资金的流入是:租赁物件制造的产品最终消费者e承租人e租赁公司e金融机构最终出资人。这是一个循环系统,如果做的好是良性循环,做不好就是恶性循环。 所谓金融机构他们是表面出资人,他们还要把租赁资产转给最终出资人,把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做成中间业务。通过:综合理财、信托计划、债权保理、资金市场(把租赁资产在同业拆借市场销售)、资本市场(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在股市上销售)、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市场,消化他们购买的租赁资产。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给承租企业提供资金。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属于新经济。新经济的的特点之一是:资金使用人和还款人是分离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是资金使用者,承租人是资金的偿还者。只有在回租的情况下,承租人才同时拥有资金的使用者和偿还者的身份。 如果资金都是用别人的,那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到底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如果说它不是金融业务,显然有失偏颇。准确地说应该属于“无源金融”,即:租赁公司不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本身具有低成本资金来源的手段。而是通过向有源金融机构销售租赁资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过税收的好处,降低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弊端。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税收方面的好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单独运作是难以生存的。 所谓“有源金融”就是有合法手段获得低成本资金来源的金融行为,如: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财务公司可以吸收集团企业存款;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信托计划。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没有这些特质,采取的手段只有把它做成中间业务(转卖租赁资产)或者直接中小企业融资(发企业债权)。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让租赁资产能在金融市场流动起来,必须把它做成金中小企业融资产。所谓金中小企业融资产需要具备这样属性: 安全性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承租人通常只能拿到物,拿不到钱。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同时具有有物权保障的债权和不受第三方影响的绝对排他物权(买卖不破租赁)。 收益性 租赁利率不受央行贷款利率政策的限制,通常高于贷款利率。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不仅涉及资金流动问题,也涉及物件流动问题,因此收益不仅来自资金,还来自销售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服务。 流动性 租赁资产可以在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件的条件下,不需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可以将租赁资产权益转移给其他出资人。这是资金流大循环的基础条件。 时间性 最重要的金融属性是时间性,既租赁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某种特定利率不断地增值。这种利率的使用必须合法(按照《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而具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唯一可以年金法计算租金的企业)。 物流是怎样流动的 在新经济的环境中,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物流属性由单一所有向所有、使用、管理分离的方式转变。不仅是物件本身的流动,更重要的是物权的流动。 租赁物件的正常流动是:租赁物件制造厂商(交货)e承租人。非正常流动是:承租人(拖欠)e租赁公司(回收租赁物件),然后有可能转给厂商或二手市场。 物权的流动随着债权走正常情况下:租赁物件制造厂(收回货款)e出租人(转让租赁资产)e金融机构(中间业务)e最终出资人(资金回收后)e承租人。 非正常情况下:最终出资人(追索)e金融机构(要求)e租赁公司(回购债权),转给厂商(回购债权或物件)或二手市场(变现)。 物件管理权是不流动的,通常掌控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手里,因为那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别人资产和盈利能力为自己增加收入的重要知识资本。 租赁资产能否销售出去是技术问题;不能把租赁资产做成金中小企业融资产是水平问题;把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当作给企业贷款是认识问题,没有把租赁的物权保护债权的手段和重要作用看透是理解问题。只要有问题,租赁资产就难以流动。 信用流是怎样流动的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最大的特点就是以融物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设备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中小企业通常是最无信用可言的群体。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为什么会在国外成为第二大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关键在于信用的转换,也就是所谓的信用流。 信用流通常也分为两类:一是信用本身的流动,二是信用方式的转变。信用的产生首先在于承租人的诚信。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最需要在市场化成熟的环境中运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租赁公司绝对不会,也不应该给一个没有诚信的企业提供服务。 诚信+获力能力+经济基础(企业资产+家庭资产)+第三方信用担保构成中小企业的信用。当潜在的承租人把这些交给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时,中小企业的信用就转换大企业的信用。 租赁公司把中小企业的信用+租赁资产30%以上的租金偿还质押金+风险供担,利益共沾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与管理+租赁公司的诚信,通过批量的租赁资产池以及形成的连保责任,组成租赁公司的信用。当把这部门资产转给金融机构时,大企业的信用就转换为金融机构的信用。 当金融机构凭借这些优质资产+高违约成本+足够的信用保障,在金融市场上中小企业融资时,信用在那里,资金就流向那里。 风险流是怎样流动的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最大的特点不是承担风险,而是转移风险、锁定风险、化解风险。利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把高风险抵收入的信用销售转变为低风险高收入的金融行为。 风险和信用相关,信用越高,风险越小。 表面上看,承租人是风险最大的承受人,实际上最终出资人是风险最大的承受人。为了使资金能够流动,还原风险承受人的本质,还原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实质的安全特性。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定高违约成本的租赁合同,把表面承受转变为实质于承受。 风险是跟着资金流逆向运动:资金从那流出,风险就从那流入。最后流到最终出资人时,是靠分解风险提高出资人的承受能力解决风险问题。如:租赁公司发企业债券、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租赁资产参与银行综合理财、租赁资产发行信托计划,都是把单一的出资人转变为众多出资人实现风险分散。让他们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谁享受利润。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通过承租人提供可转移连带责任的信用担保、租赁物件办理综合保险,把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是风险的另一种流动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精髓在于依靠不承担风险中间业务获利,金融机构也是如此,除非他们要利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消化9万亿人民币的存差(银行也在向市场化转变,减少存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尤其是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后所捆绑的系列中间业务)。风险的流动和分散市场,给他们造成了这样的盈利模式和盈利机会。 信息流是怎样流动的 理论上,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建立在信息对称上。在经济社会中,不可能有完全的信息对称,因此不公平交易在所难免,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公平,才形成差异,形成流动。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作为风险交易,当然希望信息越对称,风险越小越好。如何保障信息最大程度的接近对称,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信息管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地位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信息管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中心,同时也担负信息管理与传递(流动)的重任。 在信息爆炸时代,信息流不是简单地流动,而是要经过采集、加工、发布的过程。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这样一个边缘产业,信息种类是多元化的,信息流动是最复杂的流动。 在租赁公司的定位和选项上,首先要把市场信息传递给指定规划、业务开发和决策部门;在做租赁的过程中,采集的是用户信息,然后经过加工整理,把真实的,符合 项目 审核需要的信息传递给租赁公司,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项目签约后要进入风险监控的信息采集、分析,发现问题提出预警;用户对租赁公司的服务有意见时要将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进行改进后在传递给用户;对于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要影响的信息要有管理部门实时整理和上报;对于购买租赁资产的金融机构,要把项目信息定期通报给他们是要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流”的知识经济、服务贸易表现 一个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要让这“五流”充分流动起来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仅在观念上要有正确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有推动这“五流”的技术手段。这才是知识经济的内涵,否则容易从偏理解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就是操作复杂点,需要有知识的人来做的简单概念。学会操作程序依然不能操作,知识要转化为生产力,需要人才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个公司拥有这样的人才,就拥有了知识资本。 要把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做成中间业务,对于租赁资产的服务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不仅是责任,也是利润增长点。不了解五流就不知道服务那些方面,也不知道这些利润点都在什么地方,如何持续发展。 从现在起,不要总把“金融”挂在嘴上,要踏踏实实地依靠知识和服务获取利润,才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准确定位。只要租赁资产流动起来,不是金融也胜似金融。如果流动不起来,说是金融也不是金融,是拿自己的信用和资金给别人玩的游戏。 ;

以租代购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以租代购是指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设备,设备在结束期作价自己收回或租方回收2、融资租赁可以通过以租代购或将已购设备再通过类似质押方式给投资方,然后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融资希望采纳

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优势到底有哪些

1.与境内区外的融资租赁公司仅能开展国内业务相比,区内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广,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2.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5.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6.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8.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10.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11.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12.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13.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14.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15.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16.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融资租赁作为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各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未来仍将有多项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会陆续实行。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制度红利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展业务。诺唐-谭晓丽  1五9oo99七8六八

融资租赁属于“影子银行”吗?

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首先从央行“奶妈”变“虎妈”开始。市场传闻要用市场的方式解决货币“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影子银行”似乎成为先要开刀领域。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纳入“影子银行”范围。 但自银行的流动性紧张以来,并没有见到依靠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租赁在叫苦资金来源断档,似乎给融资租赁的资金并不在错配范围的印象。笔者带着这个疑问从新的经济改革看,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 在冠以“影子银行”的头冠前,先要看“影子银行”到底指什么 从查到的资料看,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国际上,欧美“影子银行”主要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且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不能随便扣“影子银行”的帽子作为被整顿的对象。 “影子银行”的特点不是做着与银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银行”。主要还是在资金来源与放款这两方面和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与信贷极为相似,且不受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的变相揽存和变相贷款。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信贷,还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约束。因此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愿意与“影子银行”合作来规避监管(所谓银信合作)。 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信贷规模”管理。重点表现在规模管理,缺乏投放的导向和投放产业的监管。因此在过去的时候,房地产、政府融资根本限制不住。深层从的原因就在只看规模,不看导向。 这次经济体质改革,央行收紧资金流动性,先制造一个“流动性”不足的假象,然后迫使金融机构按监管的导向把资金有错配转为适配。当前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向小微企业融资,向实体经济融资转变。谁要想“得救”就得拿出导向内的信贷资产获得临时补救。其他错配信贷还要尽快退出。用退出款“自救”。 “影子银行”到底好不好? 在投融资领域,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国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长期处于间接融资的方式下(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后再以信贷方式投放社会)融资。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金融体系完全处于国家监管范围之内。弊病是所有的信贷风险都游国家来承担。 为此银行信贷主要集中在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等。而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的中小企业几乎是融资无门。这样做与一个市场化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完全相悖。因此有人提出要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和国外的4:6相比,我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不到1:10。尽管呼声很高,但在政策上还是不敢放开。 中小企业在金融监管体系内的不到资金,就要从体系外寻求出路。各种名目直接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本是对间接融资不足的一种补充。当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出现,加速的直接融资的发展。在高杠杆率的吸引下风险被无限地扩张。最终导致世界性的“金融海啸”。因此出现要把体系外的“影子银行”纳入体系内监管的呼声和做法(境外某些投行改银行)。 中国的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受此影响,不管是直接或变相贷款,不管其资金来源何处,都被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管理。在“信贷规模”这个圈子里,再怎样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都没有规模外融资的实质意义。 从“影子银行”有利于直接融资的角度看,“影子银行”在中国应该适度发展,不要一谈“影子”就变色。与其说去“影子银行”,不如说去高风险的高杠杆化,去表外融资,去资金投放规避金融监管化着手,更有实际意义。 融资租赁到底算不算“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的一种新经济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为了项目安全,租赁公司是不给承租人资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获得资金。当这种把租赁当信贷做的业务成主流时,容易让人联想是做变相贷款的“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虽说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购、代人销售、代人资产管理的经营特征。貌似一个中介公司。但拥有物权和负债的地位与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区别。与“影子银行”定义的那种“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资租赁可以资产壳公司的资产为标的物,直接在市场上融资后购买物价做委托租赁。这种做法貌似吸存,实际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只要不是资金委托,与“影子银行”应该无关。 “影子银行”与金融监管有密切的关联。因此要分析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监管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监管划分是否属于“影子银行”,那么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就与银行为一体,受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做了大量类信贷租赁,也不能说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舶来品。英文词义只有一个“financial leasing”但到中国就因为监管不不同,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虽然在操作上,税收待遇上是一样的。但从监管和资金来源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经人大行政许可授权。不管是操作环节、租赁额都要纳入信贷管理,受规模限制。金融租赁公司更像是一个放款机构,而不是一个设备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外资的租赁公司只有审批有人大行政许可授权,未见监管授权(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设立后,由工商监管)。内资的更处于试点阶段。有没有监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没有得到人大行政许可授权。这样的租赁公司再以出售回租为主要业务,不知道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外界,都以为租赁公司就是专门做信贷的“影子银行”。 是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像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监管题系内,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交易中,首先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截然相反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金融租赁公司是放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受1:10杠杆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受8%的资本充足率限制。 融资租赁因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因此银行信贷不能做的设备贷款,不等于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做设备租赁。租赁公司凭借租赁技术给项目增信,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银行不做的信贷租赁公司敢做(的次贷)。经过增信的资产不比信贷资产差。否则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问题也难以解决。 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若说流动性“错配”,把资金给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用,绝对不是流动性错配。恰恰是当前需要鼓励的流动性流向。 由此说融资租赁就不是“影子银行”了? 不然。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信贷业务做,且租赁标的物侧重于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范畴。若这类资产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手段融资。那么典型的“影子银行”特性就显露出来。因此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算作“影子银行”不能说业界被冤枉。 由此也可以知道为什么融资租赁公司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那么难?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影子银行”。按照现在的金融风险调控政策,必然不会让其入市。 同时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借款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内。给不给钱不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而是出资人说了算。 是不是有了金融监管就不是“影子银行” 前面说了。现在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信贷规模的监管。对于资金的投向是否侧重于实体经济,是否在给“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并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最多给个指导意见,听不听不受监管约束。在此监管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把客户群锁定在大型国企、央企。租赁标的物偏好不动产和政府融资项目甚至在非实体经济上大搞创新。 监管不到位,或错位是造就“影子银行”根源。脱离融资租赁原本的特征,以突破监管为目的的创新,这样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不是“影子银行”,胜是“影子银行”。 改革之路是给企业铺设一条正确行使的路 融资租赁是不是“影子银行”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不是按有没有监管划分,而是看监管是否错位或无效。只有国家的经济改革给企业发展铺设一条正确的路。企业才会愿意健康发展。对出资人管好了,用款人就不会滥用流动性。 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水平也很重要。若就是为了设立“影子银行”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现在的改革势头,这类租赁公司将难以持续发展。 不管怎么说,原来指望融资租赁公司能够直接融资的企业,又要等政策的春天来临了。

研究融资租赁的目的 是什么呀?????????

目的是看看融资租赁到底有没有用,好不好用,可不可用。

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模式有哪些,注意哪些事项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包转让模式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不太明白易鑫集团融资租赁到底是做什么的?有人能帮忙解释下吗?

其实就是金融分期,感觉和银行效果差不多,但是服务比较好。朋友介绍的易鑫,办理业务都感觉不到流程,利息也很合适。

投资飞机租赁有风险吗

目前国内民航业保有的500多架飞机中,通过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达到400多架,涉及的租赁金额大约300多亿美元,每年支付的租金达30亿美元左右,这大体上给出了中国飞机租赁市场当前的现实容量。其潜在容量有多大?一个月前空客CEO费加德来华拉订单时抛出了一个数据,不妨据此来测算。费加德认为,未来20年中国大约需要1600架新飞机。根据2000年目录价格,其价值约1490亿美元。在这些新飞机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比例,可参考通用电气GE的研究结论。GE的研究表明,1986年全球只有15%的飞机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获得,到2000年,这个数字已达到40%,而且还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即使按照40%的口径,未来20年中国的飞机租赁市场也将达到600亿美元,合5000亿人民币。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国内航空公司80~90%以上的飞机是租赁得来。按照这个比例,飞机租赁市场至少将达到1万亿人民币。若按照通用电气金融航空服务部(GECAS)比较严格的统计口径,目前通过规范的融资租赁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飞机总共有180多架,其中GECAS就占据100多架。飞机租赁业务这块大蛋糕,正变得越来越令人垂涎。除新飞机租赁外,旧飞机(二手飞机)的租赁市场也相当可观。我国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的400多架大型民用飞机,其租期基本上为12年,租期期满时,留有大约成本价30%的残值(尾款),可以续租、留购或退租。目前到期或接近到期的飞机约100多架。这些租期即将结束的飞机,其实质价值远比一般租赁公司计算的所谓"残值"大得多──一架飞机的正常使用年限通常可以达到20~30年,而租赁公司往往在10年左右就把它淘汰出局,这里面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和市场空间。飞机租赁的利润如何?飞机租赁的利润与其操作方法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飞机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大都是向飞机制造商购买新客机,租给航空公司7到10年,然后将旧飞机卖出去。这是典型的融资租赁的做法。实际上,目前各租赁公司出租飞机的方式和条件多种多样,除融资租赁外,现在的趋势是更多地做中长期的经营性租赁,其租赁年限3到10年不等;也有按月出租的,一架波音757的月租费大约在24.2万美元上下。在这些操作中,飞机租赁的利润与收益,如果只作租赁中介服务,从租赁安排中获得的收益通常为1·5~4%;如果提供整套融资服务,考虑到财务杠杆和投资税收抵免的作用,有深厚金融背景的租赁公司往往可以赚取20~30%的利润。 飞机租赁对投资人来说有一下三点好处1.投资人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收益。依照国际经验,飞机租赁不失为一个非常好的投资载体,可以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国外如此,国内亦然,甚至更好。因为中国航空业是政府支持的垄断性朝阳产业,尽管目前整个行业赢利能力弱,但透过体制和业务重组,市场化前景好,机会多。中国所有航空公司加起来,干线飞机(70座以上)只有500多架,其总量还不如美国和日本一家大型航空公司的多。未来十年,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快速交通工具将会成为人们的首选,我国民用飞机租赁市场将有数千亿人民币的交易额,市场潜力巨大。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飞机租赁可以按照无固定期限的租赁方式将每期收益率固定,而将租期放开。每次收回的租金扣除利息后冲抵租赁本金,直至投资本金全部回收。2.投资飞机租赁相对安全。虽然投资飞机租赁和投资股票、债券一样都属于"无追索权"投资,风险客观存在,但相对安全。我国民用飞机租赁期一般是12年,飞机的使用价值差不多还有18年(飞机的使用寿命大约为30年),航空公司有足够的营运能力用于创利偿还租金,不用担心项目会烂掉。投资飞机租赁的收益,按照单架飞机租金平均支付额推算,每年航空公司支出约1千多万美元,飞机尾款价格3千多万美元。如果对尾款部分进行再租赁,按照现在的支付能力,最长4年足可以收回租赁投资,保证投资人有一个安全并且长期稳定的现金收入。飞机是(相对)稀缺的通用交通工具,变现能力强。随着租金的回收,风险会越来越小。一旦出现拖欠租金支付问题可以立即转租、转让。还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随时转让债权,退出租赁。此外,由于飞机租赁项目信用等级高,几乎不用增信手段,就可利用债权证券化工具,在资本市场顺利退出和变现。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鼓励投资的项目可以享受所得税投资抵免优惠。国产飞机租赁和飞机尾款租赁均属于国家鼓励项目,在政策上可享受到所得税投资抵免优惠政策。投资人可以利用这个政策,将应上缴税款转化为投资资产。从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角度分析,投资人最低可以抵御的风险,应不超过上缴所得税额免税部分的风险。 综上,风险还是相对较小的。

被(特约)江西正印融资租赁扣费,去哪里能要回来?

可以给客户打电话客服了解了详细情况以后,这些钱就会给你退回来了。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ducts)的种类限制;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其六、隐私保护法律;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bai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duct Offerings)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模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1]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最初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

融资租赁和以租代购的区别

1、融资租赁可以通过以租代购或将已购设备再通过类似质押方式给投资方,然后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融资2、以租代购是指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设备,设备在结束期作价自己收回或租方回收

什么叫做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叫做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A根据承租人B对供货人C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A向供货人C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B使用。

融资租赁公司是干嘛的

融资租赁也叫金融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一般是用在设备购买。需要有三方参与:设备使用方、设备出售方、融资租赁方。设备使用者提出设备要求、采购对象,融资租赁者向设备出售者购买,然后交给使用者使用,约定一定期限,设备使用者按约定返还融资租赁者设备本金和约定的利息。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公司是至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与传统信贷有何不同

以汽车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10年了,走到现在都是按照金融的模式在发展。也有人会把融资租赁和分期贷款相提并论,从利息和车辆资源的角度来说都不占优势,而且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不在消费者手中,这个原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竞争力。实际上,融资租赁的天然属性决定其注定要为中高端汽车品牌服务。融资租赁和分期贷款区别到底在哪里?金融贷款的目的是通过首付+分期的方式去解决客户的资金问题,促使客户达到提前消费和增值的目的。融资租赁的目的则更多是为客户提供一个解决方案,实现两到三年的车辆更换周期,灵活处置车辆,最终使汽车从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占一大笔资产的大件,变成一个支付少量的月供就可以使用的一个消费品。

车贷融资租赁什么意思

问题一: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只需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款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用车,期满后即可获得车辆的归属权。客户可以个性化选择搭配车款、购置税、保险费、延保、精品加装等套餐进行组合融资,独特灵活的产哗为中国首创。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是全国最大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之一,主打产品为“汇购”,汇购即为帮助购车客户融资租赁车辆,客户按月偿付月供,到期客户可以选择展期、过户车辆或交回租赁公司获得车辆残值,分期方面和汽车贷款相似,但融资租赁又显得更加新颖和灵活,消费者的选择更加广泛。 问题二:什么是融资租赁购车? 汽车融资租赁是最近非常火热的一种购车方式,可以帮助消费者通过分期的方式轻松买到自己喜欢的车。这种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购车来说,不会占用消费者的信用额度,还能将车的价格和购置税、保险费、牌照费等一起打包融资,对消费者的资金压力更小。采用汽车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消费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相对银行贷款来说比例更低),就可以拥有自己喜欢的车了。之后你只要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月租金,租金付清,用户就可以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在这个行业最有影响力的,应该要算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了。这家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汽车租赁行业的企业,隶属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说实力非常强大。并且他们针对消费者的购车习惯,推出了多种套餐可以选择,集团内的车型还有更多的价格优惠,这些都是选择安吉的重要原因。此外,企业用户还可以开具租赁发票,这对企业来说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一件事情。 问题三:融资租赁模式购车和银行贷款购车的区别 首先,要是选择贷款买车的话,一般需要不动产(如房产)作为抵押,而且很多银行只针对高端客户,小额贷款很难获批,有的银行还需要有担保人方可以申请贷款。另外,一些银行对消费者贷款购车的车型做了限制,也就是说有的车型在一些银行无法进行贷款购车,而融资租赁则没有这种限制。 其次,银行贷款的利率比较低,但是办理手续相对要复杂,一般而言,贷款人需要有社保,有代发工资的银行卡,还需要有抵押物,如房产。相对而言,融资租赁的利率较高,但办理起来比较简单,消费者只需提供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还款银行卡即可申请按揭,且批复时间较短。 再者,如果大家买车是为了自己代步的话,可以选择银行贷款,如果买车是为了运输的话,则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比较多。 上述就是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赁进车的主要区别,到底哪个好,还是看购车者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还是那句话,没有最好的,但有最适合自己的。 问题四:车贷管家:怎么理解汽车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 直租,就是直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车辆,并出租给该用户或企业使用的业务。说白了,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达成一致后,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挂户在租赁公司名下,再出租给消费者。 售后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汽车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用户购买了一辆汽车,把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办理抵押登记),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客户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售后回租的好处是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1、在售后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问题五:什么叫汽车融资租赁,怎么融资?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只需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款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用车,期满后即可获得车辆的归属权。客户可以个性化选择搭配车款、购置税、保险费、延保、精品加装等套餐进行组合融资,独特灵活为产品特色。国际市场上,70%的客户买车都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用车的。 汇通信诚租赁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已为超过2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主打产品为“汇购”,汇购即为帮助购车客户融资租赁车辆,客户按月偿付月供,到期客户可以选择展期、过户车辆或交回租赁公司获得车辆残值,分期方面和汽车贷款相似,但融资租赁又显得更加新颖和灵活,消费者的选择更加广泛。汇购包含了精英融、轻松融、气球融、二手车开心融、新颖融等金融产品。 问题六:租凭购车金融方案是什么意思? 汽车融资租赁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负责人解释说:“融资租赁和银行相比,首先融资的方式特别灵活。比如首付只需要10%或者20%、30%,租期是一年、两年、三年,尾款及车的处置也非常灵活。第二,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提供一站式的管家服务,保证客户全程无忧。像牌照、保险,年检及新车置换等。对企业来说,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抵扣税款,优化企业财务;或者进行表外融资,减少固定资产,提高公司的净资产回报率等,有不同的方式降低资产的负债率。现在,我们也将领域扩大到了特种车辆及设备融资,如 *** 基础建设中需要的消防车、设备等。” 问题七:企业购车通过融资租赁有哪些好处 企业要购买豪华汽车,一次性购买会占用很大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买车呢,3成的首付加上1成购置税,还要买车险等等,花费也会不少;单纯地租车使用,租金算下来很不划算。那么,如何解决不必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但又能获得所有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应运而生。 说起汽车融资租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比较简单的业务,只需要每月按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合同满期后通过缴清尾款而获得所有权。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购车,能够很好的解决流动资金流出的问题,不会进入企业的国定资产以及负债条目中。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获得汽车最终的所有权,每月支出的是租金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费用支出,这还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 汽车融资租赁的方式还可以解决购车所需的牌照、保险等,对于企业而言,这样的购车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 问题八:汽车金融是干什么得? 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对比银行,汽车金融是一种购车新选择。 目前买车贷款方式有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两种。 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要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通常还需以房屋做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首付:一般首付款为车价的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 利率:银行的车贷利率是依照银行利率确定。 u30fb汽车金融公司 手续: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高一些。 公司:一汽大众 东风汽车 上汽通用 北京奔驰 福特 丰田 由柳洪平创建。 [编辑本段]汽车金融内涵 汽车金融主要指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在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或者说是一个资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资金在汽车领域是如何流动的,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金融租赁,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它是汽车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 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与金融的结合,是当前产业金融的重要领域。汽车金融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资产的资本化、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未来价值的资本化实现产业与金融的融合,促进其互动发展,从而实现价值的增值。 全生命周期汽车金融产业价值链 汽车金融的发展出了要发展各种汽车金融产品,还要为汽车金融参与主体提供解决方案,在《产业金融》一书中就提出了全生命周期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并列举了各种金融工具应用及案例。同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 1、汽车制造商整体解决方案 2、汽车经销商整体解决方案 3、汽车保险公司整体解决方案 4、汽车金融机构整体解决方案 [编辑本段]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简况 在中国汽车金融尚处萌芽阶段,而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场考验中成熟壮大,发达国家的贷款购车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个国家有38.2%的用户是通过贷款买车的,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成为汽车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 2004年8月18日,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中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随后又有福特、丰田、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相继成立。2004年10月1日,银监会又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取代《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业务在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始进行全面竞争。 截至2007年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有9家,其中3家为中外合资,6家为外商独资。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 [编辑本段]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 问题九:“汽车融资租赁”跟银行车贷差不多? 虽然两者的本质都是分期付款购车,但是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两点比较大的区别就是:一般银行车贷的门槛较高、审批会比较严格,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门槛就相对较低;银行车贷提供的是裸车的贷款,而汽车融资租赁贷款的范围包括裸车价、购置税、上牌费、保险费等等。 问题十: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贷款那个更方便便宜? 1、汽车贷款一般比汽车融资租赁要便宜,手续方面哪个贵哪个快; 2、简单说融资租赁公司拿银行的钱做生意,它的成本肯定要高过银行的;具体的说融资租赁公司还租方式会涉及到复利的概念,比名义利率要高,假设一年名义利率是5%的话,两年一般要10%以上了 3、有时候融资租赁的利息费用较低,有可能是4S店有贴息政策

融资租赁风险到底如何把控,怎么保障自己收益率

融资租赁风险到底如何把控,怎么保障自己收益率   引导语:大家知道融资租赁到底是如何把控风险?如何保障自己收益率?下面是相关知识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   2、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一般在0.25-5%左右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   3、贸易佣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   4、服务组合收费。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   运营收益   1、资金筹措和运作。财务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3、规模效益。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   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达到60%到80%。   1、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租金在税前列支看,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   2、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做税前扣除,可以获得延迟纳税。   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20问   1、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包括什么   答: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   1.流动性风险(分析流动性缺口);   2.利率风险(分析利率缺口、久期);   3.汇率风险(分析汇率损失);   4.税务风险(漏缴、错缴风险);   5.市场风险(长短期投资的价值波动风险);   6.财务人员内部控制风险;7.财务系统、财务数据操作风险。   2、如何降低租赁物的折旧风险   答:要降低折旧风险,重点是要进行项目和财务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类产品的调查和预测。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都会根据市场的行情及发展的趋势,在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和更新换代的速度的基础上,进行租赁物的选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一般情况下是由承租人选择的,但融资租赁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对租赁物的技术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预测,因为租赁物的技术过于落后,就会因技术更新而被很淘汰掉,从而导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利益。   3、对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答: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4、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   答:租赁物件的灭失风险主要靠保险来保证。(不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灭失)   在采购运输环节投保运输险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在使用环节投保财产险、水渍险等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还有一种信用保险,投保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由保险公司理赔。按照行规,所有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受益人为租赁公司。   5、融资租赁公司声誉风险在哪些环节出现?   答:声誉风险可能产生于出租人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   因此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各自所辖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排查,识别声誉风险隐患,并向办公室报告。   6、融资租赁中有哪些汇率风险?   答:在出口业务中,通常以外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融资租赁的周期一般会覆盖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周期,时间跨度较大。期间,如果本币对该外币升值,那么以外币收来得租金收入在结转本币时就会缩水。这就是汇率风险,反之,如果本币对外币贬值,租金收入则会出现溢价。进口业务的情况与出口业务相反。   7、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避免哪些风险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出售风险:一企业拥有某项资产后如因某种原因须将其脱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损失,以低于买进的价格在市场上脱手。   ②技术陈旧风险:一企业拥有的设备有可能因有技术更先进的同类设备出现,或因技术进步使同样设备的价格下降而贬值,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8、租赁资产的退出风险   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不是设备的短期租赁服务,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承租人违约收回租赁物或是经营租赁期满收回租赁物的情况。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租赁方案时,尽可能保证应收租赁债权小于融资租赁物的`资产价值,是减少租赁资产退出风险的前提,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置这些租赁物,避免处置损失,收回租赁投资并实现利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风险控制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设备厂商签署战略合作协定,委托厂商对收回租赁物进行维修和再销售,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二手设备的融资租赁,并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承担风险和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与专业的拍卖公司、二手设备市场建立合作关系。   9、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答:1.确认有效的合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认真借鉴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立法的经验,把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专章立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因而其主要特征也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常常呈现效力相互交错,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2.确认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物正在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10、租前主要有什么风险?   答:一定要确定还款可能性,可以从财务方面去分析:   A、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B、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C、分析企业财务趋势及偿债趋势;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当承租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地下降,则租赁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11、在项目经营方面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答:1、经济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2、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良的变动或趋势。   3、兼管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4、产品较为单一或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顾客需求的变化。   5、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6、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   12、租赁业务的风险如何分级?   答:一般采取三级审定制度。即由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评价人对项目进行风险等级评估,部门经理作为风险审查人对项目进行分级审查,分管领导作为风险审定人对项目进行最终的风险定级。   13、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答:1、 组织对出险项目的全面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出险项目金额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租赁物情况、客户负债及银行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归还款的其他因素和出险项目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出险项目现状,掌握承租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出险项目的清收潜力。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   2、 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出险项目进行估值,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租赁物情况,综合考虑出险项目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对出险项目的价值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并测算出险项目预计收回的金额和受偿的比率。   3、 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的信息,制定出险项目的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有针对性的制定清收处置措施,并将预案上报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14、什么是融资租赁的期限错配风险?   答:期限错配就是将一笔长期贷款分成数笔短期贷款,风险在于若平台缺少后续投资资金,需要平台进行垫付,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一般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都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而P2P网贷平台融资租赁产品大部分都在6个月到1年之间。由于P2P网贷投资人偏好短期投资,因此除了平台尽量选择短期项目外,存在平台拆分项目期限风险。   15、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怎么办?   答:结合司法解释第18、第19及其他相关规定,承租人可以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融资租赁合同或中买卖合同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或者有出租人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租赁物情形的,或者签约时出租人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未告知的,在书面向出卖人反应的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16、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可以化解和转移吗?   答:出租人控制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可以依靠社会力量,把他们的优势整合到风险控制体系中。比如财产保险、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他们可以把企业风险分解为社会风险,让社会力量为企业承担风险。   有的风险是暂时的,如果处理得当,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还可以从中收益。比如有些承租企业信用比较好,但因某种原因遇到暂时的困难,如果市场还在,现金流还在,通过缓收租金、提供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等万式帮助承租企业度过难关,也保护了出租方的租赁债权。   17、如何防范承租人的财务数据的虚假风险?   答:对债务人的行业地位、经营与盈利水平要参照行业对比,要打个问号,多思考。要判断承租人真实的偿债力,特别关注资产的形态和水份,谨防与虚假大空公司成交。尤须历清债务人净资产的真实状况,包括绝对数量及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即可信的资产负债比),存在的状态与实物形态,可否以及是否已设置抵押等。净资产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18、如何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巨额的解约赔偿风险?   答:(1)提供依据说明合同是出租人为反复使用而指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提供该出租人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照不利于出租人原则理解合同有关解约赔偿的约定,甚至要求因相关约定是无效按实际赔偿。   (2)尽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尽量与出租人协商,避免被解除合同。   (3)既然解除了合同,剩余租金就不应再支付了(见司法解释第21条)。   (4)解约违约金太高,不能超过解约前未付租金等款项减去收回物的价值(见司法解释第21条)。   19、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风险如何控制?   答:当前企业对于员工的控制主要表现在:1.合理科学的选择以及任命资质合格的工作人员,2.对这些工作人员实行精心的职位设计   这主要是由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比较高的风险性,因此一名素质比较高的职工,首先要具备比较好的职业道德与素质,其次要拥有牢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与此同时,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能够有效的掌握市场是其需要努力的方向。企业可以采用员工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其了解以及熟悉当前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而加强其对市场认知,提高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度。   20、租赁资产在购买时有哪些风险?   答: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也需要关注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   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贪大求洋,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品质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管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定,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瞭解设备的市场行情。对技改专案和不熟悉的行业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瞭解和验证专案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 ;

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非常期待专家的帮助

融资租赁业务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个人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想操作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做委托融资租赁业务,借用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达到操作融资租赁的目的。

你对平安融资租赁了解多少?收益情况如何?

其实我了解的也不是特别的多,但是这个平台的收益情况还是非常不错的。

女子称想贷款买奔驰,却签了融资租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可能是销售员故意忽悠他,使他这样的,我们再买东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的阅读各个条款。

融资租赁到底有多强大城投都要依赖它了

城投平台“联姻”融资租赁,最大的意义便是降低负债率。 通过租赁代替部分贷款,曲线从银行获取资金,以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 但城投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以至于资金收入与支出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且总体上依附于 *** ,政策变化直接牵动违约率,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不得不面临的风险。 城投平台因 *** 融资而生,但在强监管、紧融资及“去 *** 化”的背景下,城投平台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特别是银行、信托等融资渠道受阻,城投平台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出路。 业界称,今年城投平台的融资压力非常明显,“目标是能够先借到钱,成本已经不是最主要考虑的问题。”于是,资产出表、资金到账快、成本较高的融资租赁成为城投平台的“座上宾”。 成本走高 2014年以来,国家接连发文规范城投融资平台,一方面试图剥离融资平台信用与地方 *** 信用关系,使融资平台走向市场化;另一方面禁止 *** 机构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相关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 *** 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地方债风险。 不过业界分析,尽管“去 *** 化”是大势所趋,但城投平台的地位短期内难以取代。 在监管和融资环境趋紧的背景下,部分财政实力较弱的平台可能出现流动性紧缩问题,“找钱”依然是各家城投平台的头等大事。 以往,城投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债获取建设资金,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对融资租赁其实并不待见。 但眼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暴露,银行授信渠道受阻,“找到一家能通过立项并且有钱放款的租赁公司就谢天谢地了。”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 “融资租赁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就算有一部分自有资金,也不可能全部用到城投平台上。”上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银行对城投平台授信约束同样传导到了融资租赁行业,租赁公司会对城投平台挑挑拣拣,从原来的县级往市级甚至省级走,并设有GDP等指标要求。 “2017年以来,城投平台融资成本一直在走高,要求也更加严格。”华东地区的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称,根据项目评级不同,主体评级AA和债项评级AAA的平台融资成本相对低些,其他项目融资成本都比较高,有些地方国有资本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这类信用风险较大、历史违约率较高的地方城投平台已被公司列入了禁止融资黑名单。 前述融资租赁负责人告诉新金融记者,城投项目利率主要是根据银行给融资租赁的授信利率水平而定,银行给金融租赁的贷款利率通常在4%至6%之间,国有融资租赁在6%至8%,民营融资租赁则在7%以上。 而租赁公司在这个基础上至少会加上4%至6%的利率平衡风险,同时越往西部偏远地区,讨价还价的空间越小,成本更高。 记者注意到,城投平台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成本比银行贷款、发债、信托方式更高。 具体来看,城投平台获取银行贷款利率在7%左右,但银行已经大幅削减投向城投平台的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受限;城投债目前的平均发行票面利率在6%左右,部分地区达到8%;信托贷款的资金成本约8%;而金融租赁的融资成本处于8%至12%区间,其他融资租赁的综合成本一般在10%以上,偏远地区甚至达到14%至16%。 综合来看,城投平台分化明显,一方面西南、西北等偏远区域的城投平台投资人较少;另一方面北上广深等财政实力强劲的城投平台仍受追捧,像上海浦东新区、北京朝阳区等经济条件良好的区域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很难获得。 多渠道增信 我国融资租赁起步晚,但2008年以来发展迅猛,年增速一度高达80%以上。 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同比增长27.4%;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7%。 作为融资融物的典型行业,融资租赁以设备租赁、直接租赁起家,产融结合优势明显,但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售后回租等“类信贷”模式盛行。 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主要赚取利差收益,而非服务和管理收益。 业界称,该模式下的企业得到资金后存在被挪用风险,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受访人士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和城投平台合作项目几乎都是售后回租模式,很少直接租赁,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的城投项目约占其业务总量的20%至30%。 目前来看,城投项目新募集的资金大部分还是偿还到期负债。 事实上,城投平台“联姻”融资租赁,最大的意义便是降低负债率。 通过融资租赁代替部分贷款,曲线从银行获取资金,以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 但城投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以至于资金收入与支出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靠借新还旧维系流动性;加上城投平台总体上依附于 *** ,政策变化直接牵动违约率,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不得不面临的风险。 “城投平台通常代表 *** 进行市场融资,一旦出现违约,其所对应的污水管网、河道、绿化等租赁标的物根本无法处置与变现,走法律程序与社会曝光也很难起作用,且费时费力,而租赁公司投放的资金一般来自银行,还款压力持续存在。”在睿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之庠看来,为降低风险,融资租赁经手的城投项目大多引入了担保机制,小平台融资时必须要有大平台做担保,比如一个县级平台融资+市级平台来担保,同时还有设备抵押、土地抵押等增信措施。 今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业内称“194号文”),提出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 *** 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等要求。 这意味着, *** 不再为城投项目兜底,城投平台应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业界分析,194号文出台后,城投平台企业债融资难度加大,发行利率抬升,融资租赁作为替代渠道有望成为城投项目的“救命稻草”。

融资租赁到底有多可怕

一、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有以下优点: 1.融资租赁门槛低。 2.融资租赁可以延长融资期限,增加中小企业的现金流。 3.融资租赁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 4.融资租赁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5.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进行变更,因此融资方式更加灵活。 第二,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 1、以租赁促销,扩大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卖中小企业很重要。只有成功的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扩大租赁,而不是直接出售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购买门槛,扩大了客户的购买力。 2.为保证资金及时回收,将与资金预算一并编制,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内的现金流量有利于资金安排。 3.简化产品销售,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 4.更关注项目的未来收益。“融物”的特性决定了租赁资金的用途是明确的, 承租人不能把钱挪作他用,出租人更注重对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让一些负债率高但项目好的租赁企业也能获得设备融资。 5.降低直接投资的风险

车抵贷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融资+融物”的服务,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消费者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的车辆,消费者按期支付租金,到期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的交易活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车贷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

你要办理车贷,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因为这是办理车辆贷款的必要手续,因为你是按揭贷款买车,那么需要仟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事,带款平台的要求只是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不是真正的买车贷款。优信二手车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自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不过,为了满足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的金融需求,会与新网银行、微众银行等合作,对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一位二手车行业从业者表示,融资租赁合同让消费者从原来的购车者变成租车人,车的所有权也不归消费者所有,只有在租满一定期限后才可以获得。而如果在这期间有违约行为的话,租车公司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类似先租后买的模式越来越常态化,但第一年的租车实际只是购车辆所有权的生效条件。只有在一年后继续购车,所有权将会从平台转移给客户。这种方式存在极大风险。由于所有权归属平台,如果购车者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违约问题,车辆也会被回收或者抵押,甚至还会背上银行贷款,甚至被诉至法院一、任何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事先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质价相符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误导消费者;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虚假宣传、诱导式交易等。二、购车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仔细阅读合同:1、从购车伊始注意保存录音,以防被销售人员过度承诺等所迷惑。尤其是对方对各种款项的解释,以防贷款遭遇“套路”时,维权缺少相关证据。2、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看清合同有无附件内容,最好签约后保留书面合同。3、如对方提供空白信息贷款合约,要求合约对于首付数额、贷款数额、还款期限明确载明。同时最好在懂合同的人士陪同下签订购车合同,谨防合同中的各种“坑”。4、问明购车所包含的其他费用,掌握自主权。

融资租赁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什么是融资租赁?

作为融资租赁细分领域的佼佼者,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融资租赁不是传统的租赁,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两者最大的不同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我们在印刷包装行业做融资租赁已经有近10年经验,目前的业务细分能做设备直租,回租等,其中能够给大额投资、设备购买提供现金流,也能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助力企业完成产业升级。市面上主流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也是如此,可以参考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简述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融资租赁,三方交易,两个合同三方: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人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货人签订的《购买合同》,但决策人是承租人;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另:当承租人和供货人为一个人时,叫售后回租;不是同一人时为直租。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合同特征有那些,要注意什么

请问!融资公司委托受权方出了问题、责任在那方

车贷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

车贷要签融资租赁合同是因为融资租赁买车时一种特殊的购车方式,与普通购车有所区别,所以要签订与业务相符合的合同。融资租赁买车时“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是合法业务。融资租赁买车是“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是合法业务。购车者用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或按资产评估部门确定的价格调拨,其价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由调出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其帐面价值,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增加其帐面价值,其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成本,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即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效用或延长使用期限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不计入当期费用,而作为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我行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我行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中,租赁手续费和需安装设备在安排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营业支出。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需安排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增加营业支出。

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合同是怎么样的?

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5.2 起租日:以实际到货日为准 5.3 租赁期限为年。5.4 融资租赁合同 执行满6个月以上,乙方可申请提前结束 融资合同 。若乙方要求提前结束 租赁合同 的,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而未收的全部租金、乙方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等(如有),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结束。第六条租赁物件的购买6.1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卖方、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决定权,并将与卖方商定的内容约定在本合同及维修服务和培训法律文件中,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及商定的内容负责。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件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承担责任。6.2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手续、批准、许可或相应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若因上述手续不全而致使甲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影响租赁物件的购置及发生的损失,包括资金闲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6.3租赁物件购买事宜由甲方办理,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与租赁物件的卖方签署购买合同并确定相关租赁物件交付及其他购买条件。乙方负责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的准备、接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与租赁物件接收相关的事宜。乙方应按卖方要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验收、调试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租赁物件运抵附件一第五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运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办理,对由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6.4 在租赁物件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保管责任,同时由卖方(包括其 代理 人)直接向乙方(包括其代理人)交付,乙方负责租赁物件的接收、安装和验收。乙方应于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签收证明”; 如乙方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出具,则视为乙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已接受设备。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需会同卖方代表立刻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如与本合同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不相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要求卖方限期修正或按照约定向卖方索赔。有关约定见乙方与卖方签订的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附件四)。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向卖方索赔或按照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向卖方索赔。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乙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以乙方出具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为准。6.5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了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七条索赔权转让7.1 若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购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将因此享有的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若乙方与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将签订协议副本交甲方留存。基于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议以及索赔、仲裁或 诉讼 由乙方自负费用,自行办理,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有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7.2 在发生第7.1款或其它影响租赁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时,无论乙方是否提起索赔、索赔是否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本 合同的效力 与履行不受影响,乙方在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车辆抵押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以标的物,即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因交易载体不同所产生的交易关系也不同,消费信贷是借贷关系,借到钱后车辆归借款方所有,钱车互换,以购车为目的。融资租赁则是将车出租给租赁方,是租赁关系,租赁方交纳租金获得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一般汽车抵押所需要的材料有:1、车辆所有人二代身份证;2、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3、机动车登记证;4、机动车行驶证(当地车管所核发的正式机动车行驶证);5、车辆备用钥匙1把;6、有效期在抵押贷款期间内的车辆交强险和车辆商业险保单。

融资租赁合同是()。

【答案】:A2022教材P167 /2021/2020版教材P165(三)融资租赁合词是要式合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选项A错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 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选项C错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选项D错误,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怎么办?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怎么办?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一般认为这两种权利不能同时行使。但出租人往往更注重租金的收取,租赁物只是租金的担保手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248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选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今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22、23条就此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额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争议观点:收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是“且”还是“或”?   实务中,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载明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行使下述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包括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不少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或者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同时主张给付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赁物。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第248条两种方式均可以,故应当允许出租人同时主张。另一种观点则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提出,如果允许出租人同时要求给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将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损失,因此,给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诉请不能同时主张。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一种是对二者诉请同时支持;另一种是在出租人拒绝选择的前提下,支持其取回租赁物的诉请,但对其全部租金的诉请,仅支持扣除租赁物价值后所剩余额部分;第三种做法是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出租人仍不选择的,以出租人无明确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出租人的起诉。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特殊性在于,租赁物系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所选购,在我国二手设备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背景下,从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租赁公司多愿意选择要求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而不愿意取回租赁物,放弃租金债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承租人逾期给付租金,出租人诉请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楚,争议并不多。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就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作出后,如果承租人怠于执行该判决,出租人应当如何救济?实务中,不少租赁公司主张可以直接执行租赁物,并就租赁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但从法律上来说,此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即出租人能否执行出租人自己的财产?这是其一。   其二,此时,出租人行使的是取回权,还是就租赁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是取回权,那就回到了合同法第248条所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了,即出租人是否可以在要求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取回租赁物?如果是优先受偿权,则出租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又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二者的权利属性有实质差异。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果出租人已经诉请给付全部租金,并获胜诉判决,此时出租人再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如果应当受理,则可能产生判令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和判令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赔偿损失的两份判决,二者关系如何?如果申请法院执行,出租人作为两份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是否存在要求就同一损失进行两次执行,而承租人要遭受一笔损失的重复执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也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程序性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和实践,如何在保障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同时,避免承租人的双重损失,是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二、法理探寻:融资融物与索租收物   (一)融资和融物——融资租赁中的货币价值流与实物价值流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就正常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而言,履行期伊始,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实物价值(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其价值不限于购买价格),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货币价值(出租人已经代替承租人预付给了出卖人);履行期满,出租人回收了租赁物的全部货币价值(全部租金),承租人获得了租赁物的全部实物价值(通过折旧,转移到其产品中去)。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是租赁物的货币价值流与实物价值流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对流的过程。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可能同时占有租赁物的全部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就租赁物的功能来看,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占用使用租赁物,其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   (二)支付全部租金与回收租赁物:合同法上的法理意义   对合同法第248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满。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做出选择。   三、实务指引:出租人诉请类型与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   实务中,出租人多认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双重保障,而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及收回租赁物。但严格的说,租金债权仅是权利本身,而不构成权利的保障。租赁物的所有权则具有物权保障功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系以提供融资、收回租金为主要盈利模式,而不以收回租赁物为交易目的。从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情况来看,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的违约救济。在诉请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248条及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2、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开救济收回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3、出租人既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给付到期租金,属于逾期付款,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付款,当无疑义。出租人要求给付未到期租金,则可能涉及到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问题。如果按照出租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当考虑到未到期租金的.贴现值,根据一定的利率标准,予以折算。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不是全部租金的贴现值,其实质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承租人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以此体现出对承租人违约行为的一定惩罚性。   4、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第二个诉讼,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请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但由此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出租人在两个诉讼中均取得了胜诉判决,将出现出租人同时持有两份生效裁判,并申请法院分辨执行租金债权与租赁物的情形。在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此类案例。应予指出的是:基于新的事实(承租人不履行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发生,第二份判决,即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判决,必然应当对在先判决(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及承租人未履行该判决义务的事实作出认定,故基于新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判决,其效力在法理上实际已代替了既有判决。如果两个案件的判决法院不一,可能存在出租人同时以两个判决为据分别申请执行的问题,但承租人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一个判决提出执行异议,故实际上并不会导致承租人被双重执行。   5、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收回租赁物往往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债权,此时,如果出租人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其租金债权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外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此种诉请与第3种诉请的差别在于,第3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和全部未支付租金,而第5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差额,前者将导致双重受偿,后者已经折抵,并无双重受偿的问题。故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此种诉请也应当予以支持。此种诉请在价值总量上与第1种诉请一致,即均为全部未付租金,仅在物质形态上有所差别:第1种诉请全部为货币形态,第5种诉请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的实物形态。对出租人而言,两种诉请的差别和意义在于,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偿债能力,仅无偿还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过诉讼和执行,从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后者则常见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收回租赁物是减少租金损失的最优选择。   6、出租人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种诉请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诉请,是对合同解除以前已到期债权的主张,第二部分有关回租赁物的诉请,则属于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清理。因此,二者并行不悖,可同时支持。   7、出租人先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判决后另诉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既然先诉支付全部租金,又可再诉收回租赁物,不构成一事不再理,那么,在承租人经营状况较差时,先诉请收回租赁物,待承租人经营状况好转时,再诉请支付全部租金,也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也应当全部支持。此种观点看到了两诉的差异性,值得肯定,也确实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二者相差甚远。这是因为,如果在先的诉讼是诉请收回租赁物,则属于解除合同,而在合同已经被判令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再行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已经失去了请求权基础。故对后一个诉,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四、租赁物价值之公正性认定:收回租赁物与租赁物的价值评估   收回租赁物可能涉及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那么,是否必然启动租赁物的价值评估程序?也不尽然。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出租人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为涉及租赁物价值的折抵问题,所以应当确定租赁物的现时价值。但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方式,或者参照租赁物的折旧及到期残值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只有当上述方式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才涉及到请求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问题,而人民法院是否自动评估、拍卖程序,还要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二是承租人主张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返还的。根据合同法第249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如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此时也必然涉及到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但其仅限于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就超出部分进行返还的案件。故概括地说,出租人诉请收回租赁物并不必然启动租赁物的评估程序。   五、结论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性,以融物为表征,以融资为本质。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租赁物的物权与租金的债权,确实给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双重保障,但租赁物价值(此处不限于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与租金债权二者因为具有对价关系,而不应当同时全部归属于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任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为租赁物货币价值流(租金)与租赁物实物价值流的对流;在合同解除时,则应当进行相应的折抵。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时间中,务必要准确理解二者间的关系,依法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切实了解不同诉讼背后的法律与经济实质,才能以最小的成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去不必要的诉累。 ;

融资租赁一般签订几个合同

融资租赁一般签订2个合同。一般来说,采购合同是三方(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签署,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签订2个合同,合同两两签订,权责更清晰。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1、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2、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具体有哪几种分类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的分类有: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1、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设备,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2、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3、杠杆租赁是指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来说,当所涉及的资产价值昂贵时,出租方自己只投入部分资金,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将该资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贷款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的合同文书包括哪些内容?

融资租赁主合同、回租设备转让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代表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如下: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的通行做法是:当某个企业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所需资金时,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二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与租赁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具体包括: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019法考必备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 #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2019法考必备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2、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1、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和第2条,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的,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享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仅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人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1、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权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2、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以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1、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广泛;(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融资租赁中,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财产租赁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3)租金的计算不同;(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4、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

融资租赁合同通俗意思

第一种情况,乙公司需要一批设备生产,但是没钱购买,乙找到甲,说由你出钱跟丙买下设备,出租给我使用,咱们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买设备的)乙(租设备的)丙(卖设备的))第二种情况,乙公司需要生产缺少资金购买材料,乙找到甲,说由你出钱买下我的设备,然后再租给我生产,咱们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买设备的)乙(卖设备的和租设备的))有两个特征:①出售设备的人向乙交货和瑕疵担保;②乙负责设备的维修;③买设备的甲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但是收货验货和维修都不用他负责。他只是出钱买设备。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租赁物损坏是出租人负责维修(人为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负责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是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各国学者的意见很不统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的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协议。持此说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理由是,二者都须移转租赁物的所有权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交付租金。这种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列出,可以推断出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的新型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充分重视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融物性,但忽视了其融资性的一面,看到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共同点,却忽视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1)主体的差异。如前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的要求,而传统的租赁合同则无此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标的物的差异。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手中购得的,而传统的租赁则一般为出租人已有之物。 (3)租金的构成的差异。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一般低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所决定的。 (4)融资租赁合同是非继续性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规定取得了租赁物以后,就负有交纳租金的义务,无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都有权从承租人处将全部成本和利润收回。而传统的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时,得拒绝支付租金。 (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义务也是由承租人承担。而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则不免瑕疵担保义务,且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其承担。 (6)解约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比传统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更为严格。例如,标的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如果是传统租赁合同就可以合同无法继续为由解除,而如果是融资租赁合同则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三者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2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独立合同。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汽车贷款合同为什么是租赁合同?

办理车贷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那很可能是工作人员拿错了材料,毕竟贷款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不一样的。贷款合同可以证明客户与经办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关系,但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能,其只能证明租赁关系,是出租人把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有物品的使用权但却并无所有权。当然,也有可能是某些贷款公司的套路。虽然融资租赁合法,但由于汽车所有权不属于车主,所以如果客户还款逾期,对方也许会收回车辆。融资租赁其实是让客户以租代购、分期付款,而还完之后客户往往需要再支付一笔费用才能正式过户车辆,要么就只能退还汽车。如果客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且对该业务不认可,那是可以进行投诉、主张权益的。扩展资料:车贷变成了租赁怎么办:客户去贷款买车,但却变成了租赁关系,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客户可以赶紧联系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咨询,若对方是拿错了合同,可以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如果对方是故意的,那客户就需要注意了,即使之后还完了款,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汽车销售商,客户在此期间只有使用权。要想获得汽车的所有使用权,还得再签订一份附条件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贷款还清后对方会移交汽车的所有权。如果对方还要求自己交钱,融资租赁合同又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那客户可以去投诉该贷款公司,纠纷和解不成,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客户平时办贷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完合同条款再签名,以免弄不清各项法院的收取,甚至被对方给套路,造成钱财损失。车贷变成了租赁可以退车:办理车贷结果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客户可以选择退车,不过届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汽车经销商也许不会将首付款全部退还回来,估计会扣除一部分充当违约金。因此,客户一定要慎重考虑。其实融资租赁并不违规,虽说是租赁关系,承租方只享有租赁物(汽车)的使用、收益权利,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享有。但因为车牌一般还是登记在客户名下,所以所有权约定实际上只在合同期内。且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所有权最终归车主,等合同期满,所有权就会转移,所以客户也不用担心还完款后车主仍不属于自己的情况发生,只要合同条款里有明确约定就行。当然,如果客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且对方还借此套路一笔额外费用的话,客户可以直接进行举报。

融资租赁是借款合同吗

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两者之间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不是借款合同,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机器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业务。在国外,承租方要将设备留归自己所有,必须以约定价格或名义价格购买。所谓名义价格,就是以1元或若干元的价格由承租方买下,实质上是为了完成法律手续,将出租方对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设备,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方,不必另行办理所有权转让的手续。采用融资租赁办法租入固定资产,可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不付或先付很少的钱,就能及时引进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减少企业筹措资金和购置机器设备的中间环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 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与传统租赁相比,具有一定的融资、融物的性质。企业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较少的资金先取得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然后边生产,边收益,边还款,最后还可以留购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因此融资租赁是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范、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明。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点区别于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按自己的需要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或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其次,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以获取租金。这点区别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购买方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合作收益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相关的信息,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书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附 表 ;

三方协议融资租赁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A、E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选项C错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故选项D错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E选项正确。

车贷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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