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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

2023-08-28 08: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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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基层人民检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第六条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机关对诉讼档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诉讼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诉讼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三)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工作;

  (五)采用新技术,实现诉讼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六)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严格检查案卷质量。交接双方应对诉讼档案逐卷清点、核对,并履行接收、签字手续。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分类应按年度(结案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结案年度)--问题(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进行。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编号应以本单位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为前提,将不同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每年各编一个顺序号。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多个案卷的,按一案一号原则合并保管,每卷之间编分册号。第十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按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编目、上架,并在声像档案目录中注明其所属诉讼档案的档号,不另设诉讼档案分册号;在诉讼档案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声像档案号。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类排列、编号的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十二条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原则,鉴定诉讼档案。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鉴定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诉讼档案,应由办公厅(室)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第十四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厂,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监销。销毁档案要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第十六条 配置必需的设备(计算机、复印机、声像档案检测设备、空调、监控防盗、防火等),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第十七条 保持库房、设备整洁,力求做到无尘、无霉、无虫蛀、无鼠害、无杂物。库房内禁止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温湿度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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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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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件事业机构,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九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十条 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确定。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大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收入有关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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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18:09:102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   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档案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9、《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机构有几种?   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共三种。   11、《档案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2、《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3、《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对档案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14、《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15、《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何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答:《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6、《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怎样处理?   答:《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个不得据为已有。   17、《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多少?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19、什么是档案公布权?《档案法》对档案公布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档案公布权是依照法律谁有权利公布档案的问题。《档案法》 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档案法》是怎样规定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的?   答:《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21、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22、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3、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4、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25、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6、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27、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依据《档案法》规定,公民能向社会公布属于个人的档案吗?   答:依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9、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公布档案有哪些形式?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和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30、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会计档案包括那些内容?   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会计档案的内容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023-08-26 18:09:18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各类档案机构,”后增加“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监督和指导”后增加“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三、第八条第三款中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修改为:“负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四、第十条“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后增加“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五、删除第十一条。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分别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并将各条中“个人所有的”修改为“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区情、县情教育。”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2023-08-26 18:09: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6 18:09:341

档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 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6 18:09:431

人社局可以存放档案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将档案转给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然后拿着报到证去报到。等找到工作单位后,便可以将档案转走。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档案放在人社局或者人才市场都可以。放在人社局方便找到正式稳定的工作。放在人才市场只要有学历证明就可以,人才市场个人企业比较多。建议放在人社局,以后提走的时候也方便。档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永久存放。 个人自持档案,人社局是不接收的,自持档案想要存放国家规定的档案,存放单位需要通过机构或单位审核担保才能存放,国家规定档案不能自己保管,档案属于国家机密文件,一旦经过个人的手,档案内的信息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如果档案在自己手里一定要妥善保管,时间一长,就会变成死档,失去使用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2023-08-26 18:10:431

农民有个人档案吗

有的,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合法身份户籍,在公安系统里就会有该公民的身份档案信息,只不过根据公民的居住地不通,当地的经济通信水平不通,录入的信息详尽程度也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023-08-26 18:10:521

学籍档案在自己手里有什么影响

档案放在自己手里,超过一定时限就会变成死档,黑户。1、档案在自己手里有什么危害?很多人在毕业后不重视档案,导致档案在毕业后一直在自己手里。但是要知道,档案在自己手里会有很多危害的。首先,档案放在自己手里,超过一定时限就会变成死档,黑户。还有一些人把自己的档案拆开看了,结果档案变成了废档。要知道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人事档案还是相当看重的。现在很多以档案为依据的一些个人证明等手续都是离不开档案这一关的。像是工龄计算,职称评审,考公务员,转正定级,出国,办理养老保险,办理退休,个人经历证明,个人学习情况证明以及个人诚信证明等等都是离不开档案的。如果档案在自己手中,就意味着无法办理这些事情。所以,档案肯定是不能自己保存的。2、档案在自己手里要怎么处理?学生把档案放在自己的手中,没有严格的规定多长时间会失效,但是一般情况下,档案在自己手里两年会变成死档。自己拿着档案是没有用的。所以,如果档案在自己手里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那么就尽早的把档案存到人才市场,或是打回生源地。如果已经找到了能够接收档案的单位,也可以选择把档案交到单位保存。超过两年以上应该就是死档了,可以去所在地的档案局问问看能不能补办。如果可以补办,那么,你需要回到你的小学,中学,高中去开证明,证明你从这些学校毕业,开证明的时候记得带毕业证。然后要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局加盖公章,证明上要有教育局和学校两个公章。然后去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各开一个证明。如果是大学毕业,还需要有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然后带着自己的两张照片,还有身份证,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023-08-26 18:11:071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职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档案行业组织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第九条 国家档案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等档案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科学设置岗位,按国家标准配备相关学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防护和安全防范设备设施,完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和落实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盗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国家档案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
2023-08-26 18:11:151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任何部门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置。
2023-08-26 18:11:253

档案在人事部门,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档案一般存放机构有:一、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2023-08-26 18:11:331

升国家级二级档案馆需要哪些必备条件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县级档案馆)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创建文明城市(区)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的测评。 城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依行政级别测评。 第三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三个等级,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80—90分(不含)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70—80分(不含)者为国家三级档案馆。 第四条 测评组织: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 国家一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评。 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评,国家档案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 日常工作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六条 测评原则:测评采取逐级晋升的原则。 经测评为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级别档案馆资格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上一级别档案馆的测评。 具备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七条 测评员: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推荐2名,国家档案局聘任。 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选定,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替换。 测评员不参加本地区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八条 测评申报: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应根据《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证明村料。 自评符合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条件的,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请;自评符合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档案馆历史沿革、隶属关系、馆藏简介、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测评申请表(见附件2)、测评打分表(见附件3)等。 近三年档案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火灾、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或被盗等),不得申请测评。 第九条 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逐项审核自评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 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和等级意见,填写《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见附件4)。 第十条 测评审批:测评结束后,达到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测评小组报送国家档案局;达到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档案局。 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测评等级标牌和证书。 国家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名单。 第十一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 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测评审定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建议地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所有附件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 2.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申请表 3.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打分表 4.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 5.《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附件1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 测评 指标测评内容分值测评细则测评方式 一、 条 件 保 障 (29分)1、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1分;近3年党代会文件或 *** 工作报告中有档案馆工作内容计1分。 查阅相关文件 2、档案馆为同级党委或 *** 直属机构,明确分管领导。 3档案馆为同级党委或 *** 直属机构计1分(一级机构计1分,二级机构计0.5分);明确分管领导计1分;档案馆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计1分。 查阅相关文件 3、档案馆工作列入同级党委或 *** 议事日程。 2近三年同级党委或 *** 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档案工作(含调研、现场办公等)并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计1分;以党委或 *** 名义出台加强档案馆工作的文件计1分。 查阅相关文件 4、档案馆馆舍建设10档案馆建筑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包括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的要求计5分;档案馆面积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含已开工建设的档案馆,以竣工图标注面积为准,不足者按比例得分)计5分。 查阅档案馆竣工图纸并实地查看 5设施与设备4有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温湿度测量与调控设备(不需设备能达标者,此项可得分);防有害生物设施等各计0.5分;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场所所需的设施、设备计2分。 实地查看 6、经费5档案馆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数量随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计1分;档案保护费达2元/卷/年计2分(可按比例得分,满2分为止);地方财政安排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数量不低于中央财政的拨付数量的计2分(中央财政暂未拨付抢救费或无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任务的档案馆此项可得分)。 查阅相关文件 7、干部队伍素质3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年龄、学历、专业等)计1分;业务人员达到全馆人员的80%(含)以上,全部受过档案专业基础知识培训计1分(未全部达到者按比例得分);近三年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同级党委、 *** 及上级机关奖励或国家档案局表彰的计1分。 查阅档案馆工作人员名册、相关文件及证书 二、 基 础 业 务 (28分)8、档案资源建设5编制有本馆接收计划和接收名册计1分;接收了名册中所有应接收的档案计1分(可按比例得分);在接收文书档案的同时也接收了其他门类和其他载体的档案计1分;本地区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档案及时进馆计1分;实施了档案资源整合计1分。 查阅接收计划和接收名册及相关文件并实地查看 9、信息公开工作9设立党委、 *** 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计3分;建立电子文件中心计1分;制定 *** 息送交办法计2分;同级党委、 *** 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信息计3分(可按比例得分)。 查阅相关文件并实地查看 10、档案资料的保管与保护7档案馆库房温度符合国家标准计1分(连续三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1分为止);馆藏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全宗区分清楚、档号编制规范、资料分类科学)计2分;对破损、褪变的档案全部进行了抢救计2分(可按比例得分);建立并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编目、保密、利用、统计、鉴定、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计1分;制定并实行档案安全责任制,近三年库房内无鼠、无虫、无霉、无积尘、无火灾、无水侵、无失窃(有一种情况该项不得分)计1分。 查阅相关记录台帐、各项规章制度并实地查看 11、检索工具编制7编有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计7分(编有《档案馆指南》计2分;案卷级手检式目录计1分,机检式目录计2分;文件级手检式目录计3分,机检式目录计4分;资料目录手检式计0.5分,机检式计1分;以上各项可按比例得分,满7分为止)。 实地查看并随机抽查 三、 开 放 利 用 (24分)12、档案开放10开馆时间不少于法定工作日数及工作时间计1分;开放了全部应开放的档案计5分(可按比例得分);对古老、珍贵、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档案以副本提供利用计2分;编制档案利用效果汇编计2分。 查阅相关文件、汇编实物并实地查看 13、档案资料编研6近三年来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编辑专题汇编3种以上计3分;为领导决策或中心工作服务的档案资料专题材料有领导批示的每一种计1分,满3分为止。 查阅相关材料 14、展览与社会教育8档案馆被同级党委、 *** 及其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计2分;按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设有固定陈列展计2分;最近三年每年举办一次专题展览计2分;开展其他社会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计2分。 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 四、 信 息 化 建 设 (19)15、规划方案6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计2分;档案馆为本地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计2分;按照《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编制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计2分。 查阅相关文件 16、数据库建设6建立馆藏全部档案及资料目录数据库计2分;建立照片档案,音、视频档案全文数据库计2分;建立珍贵重要及利用频繁纸质档案全文数据库计2分(以上各项均可按比例得分)。 随机抽查并实地查看 17、网络建设与应用7建立馆内局域网并开展档案管理应用计2分;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和网页计2分;实现开放档案、已 *** 息目录网上查询计3分。 随机抽查 说明:1、凡按比例得分项,均以满分分值乘以达到的百分比计算,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包括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各类精神文明教育基地。 附件2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申请表 档案馆名称 申请测评 时 间申请测评 等 级自评 得分 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打分表 编号标准分自评得分测评得分测评说明 一29 12 23 32 410 54 65 73 二28 85 99 107 117 三24 1210 136 148 四19 156 166 177 总得分 测评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4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 档案馆名称 测评时间测评等级测评得分 测评结论 测评组组长: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国家档案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5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关于《测评办法》有关条文的释解 第二条:不参加文明城市测评的地、州、盟档案馆,县、旗档案馆自愿参加。 第四条:对抽查不符合标准的档案馆,不予审批或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 第五条:国家档案局依据测评小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小组成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本地区从事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档案馆工作业务指导和长期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包括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复查。 关于《测评细则》有关条文的释解 一、条件保障 1.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三年党代会文件或 *** 工作报告中有档案馆工作内容。 出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 工作报告》。 4.档案馆面积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 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级别类次馆藏档案数量面积指标 (平方米) 市级一类40万卷以上10800 -12800 二类30-40万卷8800 -10800 三类30万卷以下6600 - 8800 县级一类20万卷以上4600-6800 二类10-20万卷2600-4600 三类10万卷以下1200-2600 6.档案馆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数量随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出示本地区地方经济年度增长百分比数量的证明材料。 7.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年龄、学历、专业等);业务人员达到全馆人员的80%(含)以上。 馆级领导成员中无低于50岁以下者(以考评当年年龄计),有大专以下学历者、无档案专业学历或未受过档案专业培训者,在得分中各扣0.3分。 档案馆人员按实际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与后勤人员总数的50%计。 二、基础业务 8.实施了档案资源整合。 档案资源整合指城建、土地、规划、公检法等专门档案已按规定接收进馆。 9.设立党委、 *** 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同级党委、 *** 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信息。 满足信息公开实际需要指档案馆被同级党委、 *** 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内有满足工作需求的相应设施、设备。 出示档案馆被同级党委、 *** 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的相关文件,本级党委、 *** 组成部门名册。 11.案卷级手检式目录计1分,机检式目录计2分;文件级手检式目录计3分,机检式目录计4分。 有两种计分方法:一种是以四个单项中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此时,四个单项分分别为1分、2分、3分、4分。 该项已编制多少,即按其比例计分,其它各项不计;另一种是以四项分别得分后累计计算,这时四个单项的分值都为1分。 机检式目录可随机检索,否则,不视其为机检式目录。 资料目录手检式计0.5分,机检式计1分。 计分方法同上。 三、开发利用 12.开放了全部应开放的档案。 出示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全宗名册及其已划分为控制使用的档案目录和已开放的档案目录,按后两项之和占前一项的百分比得分;出示开放档案的有关凭证(如开放公告、批准开放的文件等)。 14.开展共他社会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 社会教育活动有一项即可,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化建设 16.17.数据库建设与网络建设与应用。 计算机中各种数据能随机调出,否则,相应核减得分。
2023-08-26 18:12:331

档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放多久

档案可以一直放在人才市场。大学毕业以后就每个毕业生会根据自己的毕业去向转移个人档案,根据档案管理条例档案只能在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地方进行管理,所以大部分毕业生的档案是转到人才市场托管,少部分的毕业生的个人档案是转移至工作单位。因为只有国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就是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才能将档案托管给工作单位管理。像这类性质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档案就可以直接从学校转移到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在人才市场存放档案有哪些用途1、如果将档案存放在了人才布场,至少可以保证不会轻易出现档案丢失或死档的情况;2、将档案存放到人才市场以后也可以让工作人员帮助我们办理归档的一些手续,有时候大家需要办理退休手续,那么这个时候大家就将自己的档案从人才市场转移到人社局即可;3、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些流程,可以让工作人员协助我们进行处理,尽快将退休手续办理完毕领取到相应的养老金;4、将档案存放到人才市场之后只要没有将档案随意转递出去,没有将后续工作中的一些信息及时归档就可以确保能够进行连续的计算。
2023-08-26 18:12:46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2023-08-26 18:12:561

派出所的档案一般存多久能消

一、派出所的档案一般的已清楚原委的,6年后就可清除;一般的违法档案,5-6年可撤消,是否保留,看各局决定;违法犯罪,无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20年内消除。二、档案保存年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三、档案可以在人才市场放多久首先在2015年之后的人才市场是免费存放个人档案的,在2015年以前的个人档案存放人才市场,是需要缴纳管理费的,每年需缴纳120元,那么在2015年之前保管的档案,未缴纳保管费的需要补交2015年以前的管理费用,比如你在2010年存放在某人才市场,你就需要缴纳5年的管理费,也就是600元,2015年之后的管理费就不用缴纳了。在没有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已经毕业了的同学,将个人档案投放到对应的人才市场是最为稳妥的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023-08-26 18:13:061

如何建立办公室档案管理

建立办公室档案管理的方法:(一)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借阅。(二) 建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基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2、库房内严禁吸烟、喧哗、动用火种,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3、库房门窗要牢固,随走随关,班前班后要经常检查,严防档案丢失和意外事故发生。4、库房内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等措施。5、档案装具要坚实、耐用、整洁大方。
2023-08-26 18:13:173

档案存放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去接受工作的单位开具,若未就业未满两年就到学校开,未就业超过两年,就到生源地的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开。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人事档案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2023-08-26 18:13:471

户口迁走了档案怎么办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个人档案办理流程及材料如下:1.接收地人才机构出具《商调函》;2.筹备如下资料:(1)原单位盖章的《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针对初次从事工作的大学生)(2)原单位盖章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针对初次从事工作的大学生,确定“干部”身份)(3)离职当年至迁出前一年,每年的《人事委托代理人员xx年度考核登记表》,需当年底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工龄用)(4)《商调干部审查表》两份(填好后,交迁出单位盖章)3.到迁出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转移,若长期未缴档案管理费,需在办理迁出时,一并付清档案费。(一般标准:¥360元/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023-08-26 18:13:551

档案法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问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问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6 18:14:181

档案法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问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问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6 18:14:381

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2023-08-26 18:15: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023-08-26 18:15:151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档案法制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   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档案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9、《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机构有几种?   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共三种。   11、《档案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2、《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3、《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对档案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14、《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15、《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何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答:《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6、《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怎样处理?   答:《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个不得据为已有。   17、《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多少?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19、什么是档案公布权?《档案法》对档案公布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档案公布权是依照法律谁有权利公布档案的问题。《档案法》 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档案法》是怎样规定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的?   答:《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21、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22、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3、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4、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25、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6、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27、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依据《档案法》规定,公民能向社会公布属于个人的档案吗?   答:依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9、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公布档案有哪些形式?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和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30、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会计档案包括那些内容?   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会计档案的内容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2023-08-26 18:15:221

档案在自己手里10年了还能存档吗

档案在自己手里10年了不能存档。档案长期在自己手里超过2年,会成为“死档”。档案成为死档解决办法:1、补办存档手续未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去人才市场补办;超过择业期的,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重新办理。前提是不超过35岁。2、咨询办理档案在自己手上的,应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若档案被打开,资料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实。3、补齐代管费档案留在人才服务机构超过5年没有理会的,只需补齐代管费,办妥手续即可。毕业生档案作用是确定本人身份、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学习经历、工作过程等凭证;毕业生的档案转移和去向,是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毕业生应予以重视。毕业生档案传递毕业生档案由专用通信方式机要通信转送至档案接收单位,不能由个人携带。机要通信是比普通邮政更为保密、安全、准确的档案转移渠道,要求档案接收单位地址准确、详细。毕业生离校后,学校档案室将根据就业派遣方案传递毕业生档案,因地址不详无法投递的档案材料一年内发回生源地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档案查毕业生应及时向档案接收单位了解本人档案的情况,并确认档案材料是否齐备,如有错误及时与学校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023-08-26 18:15:411

留校察看如何才能不计入档案

法律分析:留校察看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属于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办法,仅次于退学,比警告严重,这个是永远记入档案,不会撤销的。学校对于违纪事件处理办法从轻到重依次有:口头警告、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警告和口头警告属于口头行为,不会留下档案记录,记过属于一般性记录,毕业前可以申请撤销,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属于严重违纪事件,留校察看就是在学校读书,但是根据表现决定是否被开除。开除学籍则直接是退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2023-08-26 18:15:521

下岗后档案在自己手里怎么办

移交给劳动局。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下岗职工的档案就会在原单位。但如果原单位没有保管权限,或原单位破产、下岗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档案就会转移至区或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果下岗职工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新单位有保管权限的,其人事档案会转移至新单位,没有则档案仍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什么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1、当地的人才中心。2、当地的教育局。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二、档案管理证明怎么开:1、持身份证、报到证到人才中心或原单位办理调档手续;2、原则上由本人前来办理档案调出,确需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证件;3、结清档案管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2023-08-26 18:17:061

国企会查普通员工档案吗

公司可以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应聘者要如实填写,公司无法查询公安机关的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这些档案不向公司提供查询。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去公安部门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不过公司若想要了解员工是否有可能有过犯罪记录的,可以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对于已经招录的员工,可以通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员工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在职员工拒绝提供的,那么只能是按照工作岗位是否需要无犯罪的要求来进行调岗或者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2023-08-26 18:17:171

档案归档长期、永久、短期的是怎么样划分的呢

▲1987 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为16~50 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 年)以下。 ▲2006 年12 月18 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又实行“标时法”, 分为30 年、10 年两种年限。 ▲永久、定期如何界定见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 永久 7.2 一般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 永久 8.7.5.2 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2023-08-26 18:17:353

社保没有档案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是本地户籍是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档案果是非本地户籍的,需要先将档案调至所辖区工作单位才能挂靠办理。参保员工分两种,根据不同种类所需材料不同:第一种,从未缴纳过保险员工需要准备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一寸照片3、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种,之前缴纳过保险员工需要准备材料:1、保险转移单2、缴费凭证3、人员减少表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5、身份证复印件6、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023-08-26 18:17:571

怎么查询个人档案存放地

品牌型号:iPhone14Pro系统版本:iOS16.1软件版本:微信8.0.30查询个人档案存放地在微信查询。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查询个人档案存放地在微信查询1、点击通讯录在微信页面点击通讯录再点击公众号。2、点击微服务进入人社局点击微服务。3、点击到档查询点击人才服务再点击到档查询。4、查询档案地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搜索,查看档案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023-08-26 18:18:072

查档证明在哪里开

查档证明一般去当地的房管局进行开具。
2023-08-26 18:18:532

人社局把档案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旦档案丢失,需要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关个人档案丢失情况说明,或补办档案记录,并交人社局审核。也可以直接去人才市场补办存档手续。档案留在人才服务机构超过5年没有理会的,只需要补齐代管费、办妥相关手续,就可将档案关系理顺。自己携带档案要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如果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如果档案资料遗失,还要到原单位去补充和确认。在事业机构体制内的工作人员,档案一般是由人事局来管理的,而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是由组织部门进行管理的,企业档案由相应的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或者是由当地的人才中心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023-08-26 18:19:031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软件定制、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2023-08-26 18:19:152

档案的近期照片多久以内

档案的近期照片最好是三个月以内的,因为时间越短发生的变化越不明显。
2023-08-26 18:19:422

事业编制人事档案放在哪里

法律分析:第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编人员档案一般存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发放,每年的工资审批表都必须由人社局审批。至于是放人社局还是人社厅,就看单位的行政级别了。第二,本系统主管单位这种情况不多,一般属于非在编人员存放,举个例子,在编中小学教师,正常来说,人事档案应该由人社局统一归档,非在编人员由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归档。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将在编人员人事档案放本系统归档,这种情况很少见,也不符合规定。像卫生系统,林业系统等等,情况跟教育系统一样。第三,党政机关部分归档组织部这个情况不展开讲,一般要有党员身份,这个情况在事业单位不多见,主要属于公务员序列才有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023-08-26 18:20:051

律师可以查询工商局的企业全部档案吗

不可以。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涉案的材料是可以调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应提供以下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二)企业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023-08-26 18:20:141

档案整理究竟是谁的职责

”那么整理档案的工作究竟由文书处理部门来做还是由机关档案室来做呢?而1987年出台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又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也就是说,整理档案是各级各类档案馆职责之一。呢?文书处理部门、机关档案室还是各级各类档案馆? 浅草:档案整理是档案馆(室)对收集来的档案分门别类组成有序体系的一项业务,是档案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正常条件下,档案室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按照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档案馆和档案室的整理任务,主要是检查案卷质量,制订馆(室)内分类排列方案,进行案卷和全宗的系统排列以及案卷目录的加工。对已接收但不完全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部分加工整理;对由于遭受损失、销毁与移出等各种原因致使整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档案,进行新的系统化调整。 y3h3h31358:这个问题,在理论上说的与在实际中做的,都不太一样。 王旭:《档案法》中的规定不是理论问题,法律规定是须贯彻执行的。 longzhengyi:举个例子,规划局档案中心有着这样几个职责:(1)定期接收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归档文件;(2)监督指导下级规划部门的档案工作;(3)保管本部门的相关档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上交的项目文档,开发商负责整理,档案中心负责审查是否齐全,是否规范,若不规范,则可以打回去让开发商重新整理;对于下级规划部门档案工作,档案中心负责指导和检查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的进行情况;对于规划局的档案工作,档案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局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档材料。因此,文档中心是有整理档案的职责的,同时开发商和下级档案部门也是有整理档案的职责的,只是整理的档案是不同的。 伍振华:档案馆(室)的“档案整理”与非档案机构(如文秘或业务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档案整理”是完全相同的一回事吗(如实际整理内容、范围、要求等)?换言之,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事实或可能:档案机构与非档案机构在不尽相同层面或意义都存在“档案整理”的问题。 王旭:让各业务机关整理档案在现实中就有现成版的,比如会计档案,档案馆整理会计凭证吗?随着各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紧随其后的档案业务有了明显改观,而档案馆并不参与整理这个业务之中,档案馆应该把精力集中在“需求”主导下的利用研究上来,人家怎么整理不关你的事,你只要懂得利用这种整理状况中的档案就行了。 maoyue:文书部门的整理只能是初步整理,档案部门的整理应是系统整理。档案整理就是使是档案有序化的过程,也是档案业务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档案部门不整理档案,而将档案质量寄托在其他部门身上,能有很好的效果吗?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苏联改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当时反对的有一句名言:“档案室立卷是天经地义的”。 王旭:我认为档案部门对文书部门进行的指导工作,就是指导文书部门整理档案,这种指导当然是档案业务工作,但这个不是说档案部门要承担整理档案的任务啊。 王旭:从目前《档案法》的意思来看,档案部门就得整理档案,文书部门没必要做整理档案这项工作,因此档案部门无“法”指导文书部门整理档案。 maoyue:档案部门整理档案,主要是针对机关单位档案部门而言的。档案馆的档案主要是正常接收来的,是整理好了的。 刘子芳:“档案整理究竟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的整理应该是机关档案室、各级档案馆的责任,这是法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这里的“档案整理”,并不是指文件的归档整理。是指接收、征集档案全宗的区分、案卷的排列、编号、上架、编目、装盒等工作。而文件的归档整理,应当是机关文书部门的事情,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章已有明确的规定。《档案法》中规定机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中就包括对文件归档整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据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来看,《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错,也不存在相互矛盾。 周小丽:同意刘子芳的观点,具体的整理工作还得由各单位档案室负责,至于档案馆的“整理”除了接收以后的后期排号上架等工作外,还包括对一些不规范的案卷进行整理。但整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各有关单位,而不是档案馆,要不还设档案室何用?档案馆的工作重心不应该在整理档案上 秋苇:档案室和档案馆整理工作的内容不一样,但也有一样的地方,比如对征集来的档案,要从头到尾一个程序不少去整理,最后入库上架。 王旭:由整理职责的讨论衍生出整理工作的内容,那也就是说档案室在整理档案、档案馆同样在整理档案,有的时候一步到位了,有的时候还要继续,没一步到位的也不是没履行职责,只是能力有限而已, 秋苇:市级馆是每隔20年移交一次档案,县级馆是每隔10年移交一次档案;在移交档案之前,档案馆都要制定移交接收计划,制定严格的移交接收档案标准,并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要求拿回去继续完善。因而没整理好的档案不可能移交进馆,也不便于机关档案室提供利用。再者,即使整理好的档案进馆之后也不可能原封不动搬进档案馆,在机关档案室排列有序的档案进馆入库以后,不进行必要的整理,将会如泥牛入海了无踪影。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档案的整理是必须的,是建立有序的检索查询系统的需要,是日后提供利用和管理馆藏档案的需要。因此,给这些新进馆的档案按单位设立一个全宗号,在案卷目录上加馆编号(2000年前按卷整理,案卷目录格式上设置有“馆编号、室编号”,2000年后立卷改革后的档案还没到进馆期限)),装订好案卷目录,入库上架,使其有一个固定的库藏位置,并建立好全宗卷,完成整理工作。 王旭:由此看出,整理工作的重心是档案室,档案馆加编馆号,建立索引系统也进行了一定的整理,档案室、档案馆都有整理档案的职责,只是操作方式的差异。 huangking:这个整理犹如加工一样,对不同层次分为初次加工,再加工,深加工等。企业文书部门按照档案室给的要求予以整理,档案室再可以综合整理,如跨部门材料的整合之类的,档案馆再整合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整合之外,当然还有鉴定,修整等后续工作。 王旭:文书部门整理档案、档案室在整理档案、档案馆在整理档案,“初次加工,再加工,深加工”这个比喻形象的很,意思就是说整理档案的职责最起码涉及到了三个部门,大家都在做,大家都可以踢皮球。 maoyue:我国档案界似乎不承认文书部门整理的对象是档案,认为文书部门整理属于文书工作的内容。 秋苇:档案整理既是文书处理部门的责任、也是档案室的责任、还是档案馆的责任。为了达到利用和科学管理的目的,为了丰富馆藏,使档案规范有序,就必需进一步对档案进行整理加工。 王旭:maoyue老师这句话说明档案部门一定要整理档案,不然文书部门会质疑你的职责未履行。1983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个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和保管。” guodongsheng:?是档案形成者的责任,是档案室的责任,是档案馆的责任。档案是档案形成者工作、学习、生活的附属,也是其第一利用者,及时的整理便于其自身利用,其熟悉文件形成情况整理起来更顺手。因此,我国档案法律规范明确机关单位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理部门负责其形成档案的整理。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接受与进一步整理。进一步整理,如档案室编档案号。同时档案室也是要承担接受未立卷、未整理文件材料的工作责任的。尽管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理部门负责其形成档案的整理,但除其范围以外还是会有零散文件可能产生的。它们的整理都是档案室的责任。国家综合档案馆存在零散文件材料更是非常普遍的事。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不可能不接收零散文件的,特别是现在,机关单位撤销,企业破产,在已经找不到整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情况下,档案馆就应无条件的对其进行接收整理。 zhz:?我的回答很简单,那就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我认为,凡肩负档案管理任务的人员都有整理档案的职责,因为这是科学管理档案、发挥档案作用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曰内容。负有档案管理任务的人员可分为两大群体,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可统称为基层档案室人员。二是各级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这两大群体对档案整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档案整理的内涵与外延上看,档案室人员与档案馆人员在整理档案这个问题上既有同一又有区别,所谓同一,即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是一致的(档案整理的原则、要求、方法略),所谓区别,即整理档案的范围、内容等有所不同。以2000年前手工立卷方式的文书档案为例:从整理范围看,机关档案室人员只负责整理本单位应归档的文件。从整理内容(程序)看,机关档案室人员对各部门交来或平时归档的文件,一般是按照分级别、划分保管期限、分类(按问题或按机构)、按六个特征组卷、拟写案卷标题、案卷排序(编卷号)、卷内文件排序与编页号、去金属物、编卷内目录、填写案卷封面与备考表、装订案卷、编案卷目录、上账入库等程序进行的。档案馆对档案的整理,从整理范围看,是对辖区内各单位应进馆档案的整理。从整理内容(程序)看,主要是进行系统化编排,就河南市县档案馆而言,一般是按照《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的(恕不赘言),当然对于个别单位随后补交的零散文件或征集来的零散文件也要视具体情况予以插卷或重新组卷。 guodongsheng:非常赞成zhz的见解。无论档案馆室,都不得以现有档案规范为借口推脱自己与生俱来的档案整理责任。档案整理是档案人的天职。 追梦人:档案整理是我们档案工作者本质工作,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同时这也需要人与人之间、各个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的沟通与学习,才能更好的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2023-08-26 18:20:251

档案管理人员交接工作的规定

法律分析:做好档案交接工作,不仅是明确档案人员责任,维护档案安全完整,确保档案工作连续不断有序进行的需要,而且也是《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档案人员的职责。做好档案交接工作,,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档案交接要纳入基层单位的议事日程、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之中。档案交接是基层企业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引起基层单位的重视,尤其是基层单位负责人应把档案交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档案人员离岗或调动工作单位时要把好关,做到档案人员离职离岗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然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对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档案人员,不得签发调动工作通知,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要把档案交接工作纳入单位工作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  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单位档案交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明知档案交接手续未办理妥,仍然随意签发调令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二是档案人员离岗离职之前要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准备工作。档案交接分为移交和接收两个方面,而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档案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其次认真做好档案监交工作。档案监交工作对档案交接起着鉴证和监督作用,因此无论是档案机构负责人交接,还是一般档案人员,特别是负责档案保管接待人员的交接,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监交。档案监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按程序办理。一般档案人员交接,可由档案机构负责人监交;档案机构负责人交接,可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监交。  交接双方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之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交接时间、地点和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的姓名职务及移交清册册、页数等。移交文据一式3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接工作结束之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移交文据上签字盖章,以示对交接工作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23-08-26 18:20:351

工作单位把我档案弄丢了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方法吗

尽快补联系之前就读学校和工作单位,分别补学籍档案和工作档案补好后如果单位有人事权,交给单位,没有的,激活存到人才
2023-08-26 18:2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