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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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房地产权属 档案 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该法令加强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 制度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 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 协议书 、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印章档案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规范用印管理流程,加强对公司印章的刻制、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明确相关用印手续及责任,保证用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种印章的刻制、使用和销毁的管理。第三条 印章分类(一) 印鉴:公司向主管部门登记的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法人单位公章、财务/发票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二) 职章:刻有公司总经理职衔的印章;(三) 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对外使用的部门章需加注“对内专用”;(四) 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第二章 刻制与领用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使用过程控制及销毁工作,印章保管人员的档案建立。第五条 申请刻章部门为具体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公司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指定人员保管,其他印章由相应部门领导指定人员保管。第六条 刻制:需求部门填写《刻章申请单》,将印章样式标明在表单中,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制刻。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第七条 制刻到位后,行政部将印章留下印模,建立《印章保管人员档案表》;印刻部门印章保管人员在《印章保管人员档案表》上签字确认后,印章由申请部门管理使用。第八条 行政部保留《刻章申请单》及《印章保管人员档案表》。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九条 每类印章必须确定唯一的印章保管人员,未销毁的停业、注销等停止经营单位的印章也必须确定唯一印章保管人员。第十条 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用印人员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连同需盖章的文件、文稿等交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签批后,即可用印。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的采购、销售合同按公司签订采购、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凭审批结果用印,不用再单独填写《用印申请单》;合同专用章管理员要对有签字权限人员的签名留底,对签批的合同签字进行核对,无误后用印并填写用印审批台帐,并将《用印审批登记台帐》定期归档保管。同时,一旦发生岗位变动,需要将以上表格与新人进行书面交接。第十二条 需要使用部门印章,用印人员需填写用印审批登记台帐,连同需盖章的文件、文稿等交部门经理签批后,即可用印。第十三条 非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用印,必须通过主管业务部门会签后才可用印如,涉及招聘、招工资料(含签订、续签劳动合同);调入、调出、聘任、解聘、开除、辞退人员等材料,必须通过企管部会签后才可用印;涉及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工商事务的用印,必须通过行政部会签后才可用印。第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员在用印后,对《用印申请单》编号、留存,并填写《用印审批登记台帐》,并将《用印审批登记台帐》定期归档保管。同时,一旦发生岗位变动,需要将以上表格与新人进行书面交接。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出差等情况出现离岗4小时以上(重要印章的印章保管人员离岗2小时以上)的,需将印章交主管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并填写《印章交接单》,有交接记录,各种用印程序、规定必须交代清楚,方可离开。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请假、出差等返回后,接替人员应将接替期间的用印单据等一并交还印章保管人员。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信笺或空白文书上加盖印鉴,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对空白文书要编号,注明用途、附情况说明,并复印存档以及跟踪其使用情况,对未用完的空白文书应及时收回注销。第十八条 原则上公章、合同专用章不得带出外用。特殊情况下需带出外用的,需由经办人做出书面报告,注明用途、借用时间,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外用。第十九条 上级领导无权强迫印章保管人员用印,对于该种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应立即拒绝,否则一切责任由印章保管人员承担。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遇有自己不能掌握的新型或复杂用印申请要在用印前请示总经理,确认后方能用印。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在遇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各印章保管人员应迅速向部门经理及行政部报告,并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行政部根据情况依照本规定的手续办理。第四章 销毁第二十二条 印章销毁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由行政部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总经理同意后,统一销毁,同时备案。第二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保管使用的印章若损坏,按刻章申请程序办理。新章刻好后,原损坏印章应同时交还行政部,由行政部存档或统一销毁。第二十四条 对于停业、注销等停止经营单位的印章,要销毁的严格按要求销毁,需保留的要妥善保管,对保管期间的用印仍按规定严格执行。第五章 违规用印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未将印鉴或加盖印鉴的空白文书(如合同等)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印鉴或加盖有效印鉴的空白文书遗失或被盗用的,对文书保管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空白文书保管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于其他不按要求用印的,每查出一次,全公司内通报印章管理员并处以50元的罚款,同时印章保管人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否则加倍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次查出问题,多次都无法整改到位的印章保管人,免去其印章保管人资格,同时作为工作业绩的一部分在人力备案,作为不再续聘该人的内容之一。第二十八条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使用印章出现的用印问题负连带责任,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全公司内通报;情节严重者,将按渎职予以免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公司行政部。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软件定制、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求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含电子档案管理)

建议从建立/存放/使用/完善/销毁等方面入手编制。

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

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这8项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6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这8项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6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目。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和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长远发展规划;  (三)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及档案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竣工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鉴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接收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征购散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系统整理进馆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藏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八条 凡设立专门档案馆的,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门档案馆须按规定负责接收管理本专业系统领域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发生争议时,专门档案馆接收复制件,综合档案馆接收原件。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档案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和各类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研讨及交流。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指导所属单位及村社(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章 立卷归档与移交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卖档案及复制件。第十三条 各种档案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组成案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归档。  凡归档案卷,必须符合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保管期满的档案,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因故不能按期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文件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超规定时限立卷归档和违反《立卷规则》归档,以免造成档案的散失。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重大科研成果、新产品试制、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必须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准确的,不予验收。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X是公司人事档案(含公司退休员工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借阅及传递的管理。第三条 XXX按人事档案归档的内容有计划、定期向各部门收集人事档案资料,经整理后入档。第四条 各部门按人事档案归档要求的内容和规定及时向XXX报送员工的有关档案材料。XXX收到人事档案材料后,须经整理、鉴别认定后入档。第五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人事档案时,须持本部门开具的《查阅档案材料介绍信》,且至少要有两个人到XXX档案室内查阅,少于两人的不予提供查阅。对于非公司内职工查阅公司相关人员档案时,需填写《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审批表》,经XXX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第六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人事档案员允许,查阅人不准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二)查阅人不准查阅本人或直系亲属档案材料;(三)查阅人不准泄露被查阅人档案内容。第七条 人事档案借阅管理(一)凡需要办理人事档案借阅手续的,经办部门须至少提前一天向XXX提交所需内容、时间、目的等情况,以便XXX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经办部门借用人事档案须经XXX主管领导批准,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确需超期借用时必须补办延长手续。(三)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经办人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查阅、借用后XXX人事档案员须查对档案无任何问题后收回归档。不履行交接手续和不经查对即归档的,追究人事档案员责任。(四)对借用的档案,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传阅、涂改、复印、拍照、不准抽撤张页及泄露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予以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第八条 凡经公司批准由公司调出的人员,XXX负责其人事档案调转手续的办理,将其人事档案发送调往单位或转交调出人员自带。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4.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6.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部分 机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机电设备的管理。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改造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设备使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设备完好率要真实并达到标准,积极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第五条:积极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及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档次和技术装备水平。第二章 设备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第六条:设备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继续按《铁煤机厂办字(2001)35号》文件执行。第七条:自制设备要组织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和维修、使用人员参加的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存档,否则不得验收。第三章 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和检修第八条:公司的设备实行公司、生产单位、班组三级管理制度,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的购置、调拨、租赁、大修理的权限属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未经主管领导及设备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调用、租借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合理使用设备,保证安全运转,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多人轮班操作的设备,生产单位要指定负责人,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十条:建立、健全三级保养制度,即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计划保养。每年12月15日前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下年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操作者对设备要做到“三好”、“四会”,即:管好、用好、修好和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二条:一般检修即中修或小修,要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对局部进行刮研,更换油脂,校正坐标,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第十三条:设备的大修,即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需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配齐安全装置和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标准进行验收。第十四条:机电设备大修理计划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公司审核报铁煤集团批准后,机电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修或外委)。设备大修理后的安装调试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要对大、精、稀设备及使用时间在5年以内的新设备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使用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对上述各种设备要每季度预检一次,合理储备易损件,并做好保管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第十六条:乙炔、制氧及使用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单位,要按照铁岭市技术监督局和调兵山市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各单位使用和维护人员对上述设备平时要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运行。设备的改造、更新第十七条:编制设备改造、更新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由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前,必须进行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第十九条:公司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大修理专用基金必须用于机电设备的大修理。第二十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第二十一条: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第二十二条:数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1、经过预测和论证,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3、大修理虽然能恢复设备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5、其他应当淘汰的。第二十三条:公司出租、转让或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租、转让或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准确的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第二十六条:各生产单位、科室要设立一名专职(兼职)设备管理员,严肃、认真的填写设备档案、维修保养记录和设备润滑卡片,及时、准确的向设备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第二十七条:各生产单位、科室发生设备事故,必须于2小时内报公司领导、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科,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由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并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凡隐瞒事故不报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责任。机电设备现场管理考核办法机电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机电设备管理是公司“现场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精心保养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公司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无证上岗一项扣一分。二、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制度,设备要悬挂定人定机标志牌。未执行定人定机制度、未悬挂定人定机标志牌一项扣一分。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一级保养),做到班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润滑;班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维修)、“一不离”(设备运行时不离开);班后对设备认真清扫、擦拭,月末、节前要彻底清扫、擦拭干净。一项不合格扣一分。四、做好设备备品、配件的储备和保管工作。备品、配件无储备、未保管好,一项扣一分。五、设备的机械传动和电气控制必须动作灵敏,保护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一项不合格扣一分。六、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制度。未建立设备档案、未认真填写的一项扣一分。七、本办法具体考核内容及扣分情况纳入《机电总厂车间现场管理达标考核细则》。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制造、检修产品(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生产设备的跟踪和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目的加强公司制造、检修产品(设备)的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便于生产设备的跟踪和售后服务。二、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范围全公司制造、检修产品(设备)均应建立档案。三、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部门销售科、生产办、各生产单位分口管理。销售科负责物资经销中心维简制造设备档案管理,生产办负责租赁公司制造设备档案管理,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检修设备档案管理。四、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内容档案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检修时间,合同号,使用厂家,制造、检修概况,跟踪记录等项目。五、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要求1、各单位、部门要设兼职设备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制造、检修产品(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2、要按设备档案内容作好记录,保证归档内容的完整、系统、准确。档案表一式两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销售科。3、档案的借阅要办理借出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借阅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借阅的档案,不得损坏、丢失,归还时交档案人员当面点清。4、档案记录要及时、准确,在产品出厂后24小时内作好记录。5、跟踪记录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6、对于关键性和常用部分的档案应使用复印件,尽量不用原件,一般由使用单位复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查询资格: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二、查询办法: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4、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管理办法

应该统一保管,规定书写格式及墨水颜色,借阅或者提档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档案存放处要禁止吸烟避免火灾。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归纳整理,按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保管。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借阅。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泄密,并定期保持通风。 档案馆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器。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是规范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该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和要求。《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档案收集、档案保管、档案利用、档案编痕、档案保密和档案销毁等内容。其中,该办法对公安机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例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档案收集计划和记录表,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保管档案时,应当分类存放、制定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落实档案责任制和保密责任制等;在利用档案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等。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档案编痕和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强调了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档案的销毁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据《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的销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过档案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无用、无价值或者不需要长期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不属于应当保存的文件;经过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备案;没有保密和其他限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销毁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编制销毁计划和销毁清册;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合规、高效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外提供或者利用档案,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等涉密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五大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依规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以及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法律客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是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纲领性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档案追责等。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公司档案室配备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配备1名或2名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统筹规划公司档案工作,制定公司各项档案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和安全。2、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3、监督、指导、检查公司系统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4、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或单位移交档案(如有此类档案)。5、审核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保管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日常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它包括温湿度的观察监测、库房清洁、库房的安全保卫和企业档案的人柜上架整理等。( 2) 预防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主要指针对企业档案的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等采取的维护措施。( 3) 抢救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主要指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企业档案进行的修补、复制等。( 4)条件性的保管与保护工作。主要指库房的规划建设与使用、企业档案装具的挑选及设备的购置与维护等。库房管理工作是企业档案保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础,因而只有做好经常、具体的库房管理工作,才能为整个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档案库房的布局库房布局是指对库房的使用安排及对库房区间和保管区段的划分。库房区域应尽可能集中,同一基本大类的企业档案应尽量安排在一个房间或几个相邻的房间中;办公室、阅览室等应靠近库房门口及楼梯间;业务技术用房应尽量布置在库房的一楼;利用频率较高的企业档案应放在靠近办公室的房间里。库房房间较多的企业档案部门,应编制库位号及库位索引,进行定位管理。库位号一般由房间号、柜架号及搁板号构成。其中柜架号自房间入口处计,从左到右依次编排;搁板号以一组档案柜架为准,从上到下依次编排。确定了库位号后,就应在此基础上制成库位索引。二、档案架( 柜) 的排放和编号库房中的档案架( 柜) 的排放,应符合下列几个要求:1. 排列一致,横竖成行。如有大小式样不同的架( 柜) 子,则应适当分类,尽可能做到整齐一致。2. 有窗库房的架( 柜) 子的排列,应与窗子垂直,以避免强烈光线直射;无窗库房的架( 柜) 子的排列,纵横均可但应注意不要有碍通风。3. 架( 柜) 子排列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库房的地面与空间,并要便于档案的搬运和取放,不宜太松或太紧。三、档案的存放和全宗排列企业档案存放应按全宗进行,一个全宗内的档案应集中在一起。库房内各个全宗单位应进行系统排列。全宗排列法主要有两种,即全宗顺序号流水排列法和全宗分类排列法。前者对库房空间和全宗实体的安排比较方便,后者对全宗的系统管理和全宗的信息控制较为有利。在安排一个全宗内的案卷的排列次序时,必须严格地按照全宗内既定的分类体系和案卷的顺序号进行,以保持案卷之间的联系。当确定了全宗和案卷的排放次序以后,就可以组织上架。上架的次序应根据档案架( 柜) 及其“栏”、 “格”的编号次序进行。企业档案的存放通常采用竖放的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检取和存放案卷比较方便。而对于那些珍贵档案和不宜于竖放的档案( 如卷皮质软、没有装订的案卷、画幅过大等) ,通常采用平放的方法,这样使文件较舒展,有利于保护档案。平放档案时,为了取放方便和避免文件承担过重的压力,堆叠的高度以不超过四十厘米为宜。四、建立全宗卷在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专门为了保存和管理某一全宗而形成的能够说明全宗历史情况的文件材料,以全宗为单位组成专门案卷,即称为“全宗卷”。全宗卷是在企业档案室本身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档案。它与档案室所保管的全宗有密切的联系,是对全宗进行整理、鉴定、统计、提供利用以及进一步收集该全宗范围内的档案的重要依据,是档案室管理全宗和保管工作人员掌握全宗情况的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因此,全宗卷应单独集中,按全宗顺序保管。五、温、湿度调节和清洁卫生管理科学地控制温度和湿度,保持库房的环境和库内卫生,是做好企业档案保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为有效地完成这些任务,必须按照档案保护的技术要求,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坚持进行各种测定和防治,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具体措施。六、保卫和保密管理档案是企业的文化财富,其中许多是机密性的。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库房的各项保卫保密工作以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一定要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首先应做好防盗,必须堵塞一切可能失窃的漏洞。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入库。珍贵的、绝密的档案应放入保险柜,在专门的地点保存。出入库房的档案应进行仔细的清点和登记。在企业库房管理工作上还必须杜绝一切失密的可能,管理人员非因工作不得谈论档案内容。关于库房内档案的存放状况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应列入企业档案室的保密范围。七、防火的管理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防火制度,并把防火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之一。防火工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加强检查,消除一切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有毛病的立刻修理。库房内应严禁吸烟,忌用移动式的火烛。规模大的库房,一般应安装避雷针。2. 做好灭火的准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安装自动灭火设备或消防栓。一般均应备有灭火工具、沙箱和充足的水源,这些都应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在档案工作部门要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学习有关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3. 拟制档案抢救方案即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机密程度和库房的内外条件,拟出一个方案,规定抢救档案的先后次序、搬运路线、搬运方法、人力及设备。还可设想发生火灾的几种可能性,拟出几个方案,以备万一发生火灾时可指挥有序,抢救出最贵重的档案,并避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散失和失密现象。八、档案在搬动中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库内档案有时需要搬动,在搬动过程中常常遭到不同程度的机械磨损和污染,因此,应注意档案在搬动中的保护措施。在库房内搬动数量较多的案卷时,必须准备一定的工具,如小型的手推车、案卷托板等。如果不使用搬运工具,那么每次搬动的案卷不要太多,以免损坏档案。有的档案如需要捆扎搬运,应注意忌用粗糙的捆扎用料或方法。取放档案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搓揉、挤塞或撕裂档案。整理、捆扎和暂放档案的位置与条件等均应注意选择。做好搬动中的保护工作,除了物质和技术措施以外,特别重要的是,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是搬动中发生机械磨损和污染的主要根源。九、档案的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档案进行检查,是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细致地检查,才能确切地了解档案安全保管的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保管条件,制止档案被继续损坏。档案的定期检查,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定期的检查,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水灾、火灾之后;发现档案遗失或被盗窃后;对某些档案( 如利用频繁的部分) 是否遗失发生怀疑时;发生虫害、霉烂、水湿等现象时。检查方法,最基本的是以登记的簿册与实际档案进行对照和检查人员的实地观察,为此检查人员应当由比较有经验的人来担任。检查时必须有检查记录,记录应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最后应根据记录做出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完毕后,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仔细进行研究,做认真的处理,必要时对某些制度做适当的修改。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档 案 统 计 制 度1、做好档案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情况的统计。2、及时、准确地登记档案的移交和接收,作到帐表相符。3、做好档案室所藏档案种类、制成材料、设备和装具统计。4、做好档案提供利用情况和档案利用效果的统计。5、有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按要求填报档案统计报表, 并做到迅速、真实、准确无误。档案安全保密制度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泄密。2、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需要摘抄或复制的机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摘抄、复印。3、需要带回使用的档案,需经领导批准,不准横传、私自外借,不准带入公共场所。4、外单位来查阅和抄录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档案查阅借阅制度1、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注明查阅人的姓名、政治面貌及查阅内容或范围。2、查阅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和绝密数字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3、凡查阅档案者,一般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如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者必须按规定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字材料不准随意翻阅、摘抄。4、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抹、圈点,严防污染档案;查阅时不得吸烟;也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5、查档抄录的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6、借出的案卷一般不能超过七天,如延期使用,需补办延期手续。7、借出或还回的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基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2、库房内严禁吸烟、喧哗、动用火种,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3、库房门窗要牢固,随走随关,班前班后要经常检查,严防档案丢失和意外事故发生。4、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等措施。5、档案装具要坚实、耐用、整洁大方。机关档案归档制度一、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专业、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进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二、机关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统一进行归档文件整理。三、凡本单位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返回单位后,三日内必须将所带回的资料、材料、文件的原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统一进行归档文件整理。四、各业务科室在办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文件和所需的要件,按一件一卷的原则,由本科室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五、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六、机关财务部门应把会议档案保管二年期满后,在三月末之前移交本机关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为了做好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断提高立卷质量,制定本制度。1、凡是在国土资源管理办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和一件一卷的原则 ,由形成部门统一立卷。2、要保证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坚持谁主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案结卷成。形成档案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3、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立卷,以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形成单位为单元,在保持项目材料的完整性、成套性的基础上,按照办件程序所需的要件和批件,组成案卷。4、卷内材料要准确一致,整卷内不能有铅笔、圆珠笔和复写。5、案卷内要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录置于卷首,备考表置于卷尾。目录和备考表都不算页数。6、编页号。用铅笔在每卷页文字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顺序页号,不能有误和遗漏。7、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并对破损材料要修补。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不掉张页,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8、拟写案卷标题。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能够正确反映案卷的内容和成份。9、立好的案卷要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按要求填写案卷封皮,注明专业档案的种类,按保管期限、时间顺序,并编写案卷目录并要求打印,一式三份,于每年五月末之前,要立好前一年的卷,连同案卷目录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文书档案归档文件整理制度为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凡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由各科室统一交到办公室进行归档文件整理。2、多份文件为一件的文件材料必须要用卷绳三孔一线装订到一起,永久或定期的文件材料都要装订。要求永久的单份文件材料也要用卷绳装订,文件材料张数特别少的要在文件的左上角用胶水粘好。定期的单份文件材料可用书钉装订,不许有散页。3、多份文件为一件的文件排序,来文首先是文件阅办单,然后是正文;发文首先是正文,然后是发文签批单,最后是底稿;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阅文稿和签字一律用炭黑或蓝黑的钢笔或炭素笔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4、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分类法进行分类。即在同一年度下将归档文件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再在保管期限下面按问题分为党群类、行政类、业务类。5、组件后在归档文件的首页上端居中空白位置盖上归档章。在归档章内要注明全宗号、年度、室编件号、问题、保管期限。6、按保管期限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编号,一个保管期限排一个流水号。在同一保管期限内重要的文件材料排在前边。文件材料的排序一定要规范,党、政分开,排列清晰,便于查考。7、归档文件目录和卷盒封面内容要填写清楚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归档文件日期单位数要用0占位。8、归档文件目录要求打印,一式六份,以备档案进馆时所用。9、每年五月末之前,要立好前一年的卷,连同归档文件目录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机关会计档案是机关在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产生的,是记录和反映机关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1、机关会议档案的整理原则是: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装订成册,整理立卷。2、机关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是机关内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工资表等有关会计核算专业材料。3、整理会计档案时鉴于过去没有在报表、帐簿、凭证的封面或背面上设计档号的,在整理时应该补上,档号主要包括机关名、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盒号、保管期限等项目。4、对于破损、缺页、装订不牢固或不规范的案卷,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修补和装订,使其达到归档要求,保证归档档案宗卷的质量。5、会计档案案卷的编号,应以每一本报表、一本帐簿、一本凭证各自给一个案卷号。6、会计档案的排列,要在年度内先把内设机构按先后顺序排好,然后将各内设机构中的报表、帐簿、凭证按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的顺序排列,一年编一个案卷流水号。7、拟制案卷标题,要根据会计档案每卷的具体内容进行批制,使其能完整、准确的反映卷内内容。8、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要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进行。逐卷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备日常使用,其余两份一并交给档案室。9、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是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财务科保管二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编制案卷目录及清册,在三月末之前移交给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声像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声像资料是国家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声像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结合我局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是机关在职能活动中反映主要事件、会议、人物、主要活动及有历史价值的资料。2、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声像、档案,由形成部门统一立卷,在每年五月前向档案室移交。3、归档的声像资料要根据形成的时间、作者、内容、重要程度,形成规律和联系组卷,使声像档案能正确反映工作实际,便于查找利用。4、按要求填写好卷内目录,编好号码。档案利用制度1.凡本单位人员利用档案,须严格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注明查(借)阅目的,用后及时反馈利用效果。2.外单位的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3.因工作需要拟抄录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经检查校对后方可带出。4.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室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要办理续借手续。5.如查(借)阅秘密、机密的档案,须请示本部门领导并由档案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党委会议记录、班子会议记录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6.对借阅的档案,要保持完整清洁,严禁私自拆卷、勾画、涂改、撕页、照相。借出的档案要严格保管,不准转借他人,对将档案丢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7.查(借)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把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制度一、利用者利用档案完毕,利用接待人员要及时进行利用效果的收集工作,对不能当场体现的,利用接待人员要跟踪收集。二、凡利用者利用档案即时取得效果的,请利用者当场填写利用效果,并签名确认。三、利用者在利用档案后,无法当场确定利用效果时,应将“利用效果登记表”带回,而接待人员要及时催缴“利用效果登记表”。四、档案员收回的“利用效果登记表”,应及时整理。

档案管理办法

各企业各行业的档案管理方式不同,下面以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的管理办法举例说:01环境保护档案的归档范围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02环境保护档案的档案鉴定1)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2)在检查专项工作进度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3)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03环境保护档案的归档时间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一般应于次年 3 月底前完成。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按要求将应归档文件及电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1)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2)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3)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4)一般仪器设备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者安装调试后七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环保档案管理应用,从档案收集、到档案整理、档案保管,再到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档案利用、档案编研、档案统计均可以在线上进行一站式管控。在归档范围方面,会博通系统提供科学地框架体系,用户可在行业标准范围内自行设定分类框架,框定档案归档范围,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在档案鉴定方面,会博通为用户提供流程化的审批体系,通过审批流程,档案管理专家可便捷介入档案鉴定工作,确保档案质量;在归档时间方面,会博通支持在权限控制体系下的多用户共同管档,即档案管理员可按权限将不同的档案工作分配给不同人员,各个人员通过系统协调配合,档案管理更为高效!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基层人民检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第六条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机关对诉讼档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诉讼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诉讼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三)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工作;  (五)采用新技术,实现诉讼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六)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严格检查案卷质量。交接双方应对诉讼档案逐卷清点、核对,并履行接收、签字手续。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分类应按年度(结案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结案年度)--问题(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进行。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编号应以本单位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为前提,将不同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每年各编一个顺序号。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多个案卷的,按一案一号原则合并保管,每卷之间编分册号。第十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按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编目、上架,并在声像档案目录中注明其所属诉讼档案的档号,不另设诉讼档案分册号;在诉讼档案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声像档案号。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类排列、编号的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十二条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原则,鉴定诉讼档案。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鉴定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诉讼档案,应由办公厅(室)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第十四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厂,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监销。销毁档案要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第十六条 配置必需的设备(计算机、复印机、声像档案检测设备、空调、监控防盗、防火等),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第十七条 保持库房、设备整洁,力求做到无尘、无霉、无虫蛀、无鼠害、无杂物。库房内禁止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温湿度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有哪些

下列关于会计档案的表述中,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ABCD)。A.单位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外借B.单位会计档案销毁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C.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D.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第十六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规范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城乡发展相协调。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寄存各类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工作;  (四)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集、接收、验收、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  (二)负责其馆藏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可以设置档案馆或者档案室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相关工作。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要责任主体,对移交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将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责任、档案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指导、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三)规范接收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  (四)汇总、整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五)科学管理应当由本单位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乡建设专业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水利、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以及普查、补充测绘档案。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储设施、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四)有关城市经济、地形地貌、矿藏资源、气象、地名、历史沿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物、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理经费等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乡建设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第二章 收集归档第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三)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四)文物古迹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五)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档案;  (六)防洪、抗震、人防等防灾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园林、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或者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材料。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一)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编制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移交;  (三)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期竣工的建设工程,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第十二条 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整理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改正的内容。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动态管理机制。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及时公布档案目录。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馆库建设符合档案馆(室)建设标准;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鼠、防尘、防磁、防光、防有害气体等必要设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采取科技手段、运用信息技术备份保存和保护;  (四)电子文件档案的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重要的进行异地备份;  (五)建立档案资料目录库、信息库,汇编档案综合信息。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一、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二、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应当包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材料的编制要求、套数,交接日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四、建设单位应当保存本单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全部工程建设档案图时,还须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中的单份文件材料可采用复印,复印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原件报送城建档案馆。五、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和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六、编制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文件材料及排列组卷:  建设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修改依据性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集中组卷。  (二)文件材料的规格:  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纸质优良、大小一致,文字材料纸张大小可用16开纸或A4纸,同一卷内要求同样规格;小于标准的要进行托裱。  (三)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1)文件材料立卷厚度不得超过3公分,立卷时要标明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两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  (2)文件材料必须用棉线(不得用金属材料)在左边装订整齐,不得有重复材料,装订后装入档案盒。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各个施工阶段做好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收集和保管工作。  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但对其中有变更的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八、编制竣工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图没有变动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二)施工图有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结构、平面等有重大改变的施工图,且不宜就原施工图修改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重新绘制施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九、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修改内容都必须修改准确,竣工图的修改方法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且不宜在原图修改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十、绘制、修改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绘制、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见图例。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退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右下角设计图标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审核后再签证。十一、竣工图的组卷要求与方法:  (一)竣工图装订要求,按4号图纸(297×210mm)规格折叠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用棉线在左边装订整齐后放入档案盒内,每卷图纸不得超过3公分;  (二)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并按专业组卷。十二、卷内目录编制说明的编写:  凡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建设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执行城建档案馆的统一标准。  每卷档案需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全部档案需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和工程建设档案的概况,工程单位名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十三、建设单位应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十四、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审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预验收时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档案审验,可与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银川市城建档案馆在进行工程建设档案验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 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