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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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存在什么情况的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什么情况的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下: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5、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6、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7、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8、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幼儿园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幼儿园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后果,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我们该怎么去写应急预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组织幼儿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2、利用校园广播系统或其它方式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幼儿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幼儿带道远离火源的安全地带。   3、严禁组织幼儿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组织幼儿紧急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   2、学校要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设和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发现危房一律停止使用,并树警示牌,设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幼儿园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   (一)成立治安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周燕娟   组员:王悦芳、蒋晓红   (二)突发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1、报告程序:   (1)向幼儿园园长报告。   (2)向镇、市教育局领导报告。   (3)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公安机关。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   (2)治安事件应急小组人员按照程序打电话向领导报告。   (3)各部门领导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置情况边向镇、市教育局汇报。   (4)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   (5)如是殴斗事件,除迅速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外,应将双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带入值班室,其余人员驱散。   (6)如是意外事故,应尽快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7)如是社会人员来校闹事,须立即拨打公安“110”和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3、处理事件的原则: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幼儿、控制事态。   (三)幼儿园突发被盗案件应急预案   1、报告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园长报告。   (2)根据案情报告镇、市教育局主要领导。   (3)经幼儿园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幼儿园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3   为了加强我园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园内各类突发性案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及幼儿的声明及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园内突发性重大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如;地震、水灾、风灾等。   2、事故灾害事件。包括:火灾、建筑物倒塌、群体活动中突发的事故以及交通事故。   3、社会安全而突发的事件。主要是社会上外来人员给园内教师及幼儿造成伤害的事件。   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指园内发生并造成可能影响教师及幼儿健康的事件。包括:饮食方面引发的中毒事件和各种传染性疾病的疫情等。   二、实施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事件发生时,现场的第一发现人员要及时通知园长,有园内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人员要迅速感到现场,快速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原则   发生突发事件后,园内及相关的人员要立即深入现场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好局面,形成有条不紊的工作格局。   3、“快速反应,果断处理”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突法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立足防范,抓小、抓早,以快制快。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有效,及时应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园内,防止扩大事件局面,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及园内秩序的混乱。   4、“救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教师及幼儿的生命安全。做好救助和疏散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组织抢险,坚持以人为本,把救助生命为第一责任。严禁幼儿参加。   三、实施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徐永富   副组长:李文光   成员:李艳丽、李竟艳、徐惠珍   (二)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准确信息,同时关注信息的动向。   2、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启动工作。   3、当事件发生时,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危害进行科学的监测,制定科学的救护措施,实施正确的处理方法。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秩序。   4、负责对事故情况的调查和处理,事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当园内发生火灾、校舍安全、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时要采取以下方法步骤:   1、事故报警   现场人员在积极做好师生自身保护和救助工作的同时并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及时正确的想园长报告。园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果需要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时,要及时报告求助。做到:及时、准确,不误报、不满报。   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险程度、师生伤亡情况、报警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紧急疏散和现场救助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相关负责人应立即根据现场事故发生情况,设立事故现场警戒区,迅速将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控制事态的发展。抢救受伤的教师及幼儿。现场人员在施救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措施进行。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   3、事故处理   事情发生后,紧急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刻深入事故第一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指挥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坚持救人第一原则,调动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救助工作,力争把损失降调最低。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园内出现如:“非典”、“流感”、“甲肝”等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症状时,要立即报告给园长,采取与其他幼儿隔离的措施,并及时与幼儿家长取得联系,去卫生医疗部们进行诊断。如果确诊为是传染性疾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园里将采取以下步骤;   1、迅速如实把真实情况上报乡教育组、县教育局和先急控中心。   2、对该幼儿所在班级中有接触过的教师和幼儿以及可能被感染的教师和幼儿进行隔离检查。   3、对该幼儿所在教室、办公室及其它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4、坚决杜绝携带传染病的幼儿入园。对确诊的幼儿必须经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且不再传染后方可入园。   (三)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   当园外不法人员闯入园内实施暴力等事件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1、立即报警(110)   2、立即通知给园长和领导小组   3、采取有效的方法对歹徒进行劝阻或制服,最大限度的保障教师及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立即将受伤的幼儿或教师送往医院救治。如果伤亡重大要及时拨打120救助。   5、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园内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实施要求   1、认真落实中央、省、县关于维护稳定,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始终把安全教育方在工作的首要位职;来抓,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要不断完善园内稳定和确保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制度,落实好措施。认真做好园内的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各方面的物力、人力、财力。确保突发事件的预防、现场控制和急救措施的有效落实。   六、相关联系电话号码   匪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交通肇事:122 ;

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治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损失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煤炭、矿山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按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记录建档。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治理方式、治理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须经( )批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实施。

【答案】:A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实施。

重大事故隐患由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须经( )批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实施。

【答案】:A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实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怎样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1、根据标准化规范来看,隐患排查首先要确定制度与隐患排查小组,明确责任人,同时统计本单位企业内相关的场所、人员、环境、设备等等可能暗含隐患的地方。 2、制定相关巡视检查表,按制度规定定期巡查,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检查表要细化到小项,检查人签字。 3、根据排查的隐患结果,及时整改或者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方法、经费、时限等要求。重大的事故隐患还要根据预案来采取应急措施。 4、隐患排查治理结束后应记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该情况进行评估,对现有的环境、制度、设备等情况进行总结反思再提高。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等内容。

【答案】:A、B、C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什么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制度。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河北:施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工整改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宋平 见习记者关晓红)日前,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通知》,决定5月中下旬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含消防、职业病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通知明确,检查组将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河北省政府、省住建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有关部署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防控及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农村气代煤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张家口冬奥项目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也将纳入检查范围。资料片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组将对监督台账中所列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6个。其中,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每个市抽查2个以上县(市),每个县(市)抽查1至2个在建工程。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检查组填写检查记录表,责令有关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建筑施工安全巡查(检查)整改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当地市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将复查情况上报河北省住建厅。同时,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30日内整改完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的,检查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或检查整改建议)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由当地市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建筑施工安全巡查(检查)整改建议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河北省住建厅将依法约谈相关单位,并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核查处理建议书》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外,取消参与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资格,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或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事故重大事故怎么划分

事故等级如下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1、现场勘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责任认定;3、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4、赔偿调解。交通事故的赔偿根据实际造成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生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的措施

发生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个方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具体如下:1、重大隐患概况。重大隐患概况,隐患描述;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通过重大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企业负责人根据重大隐患实际情况,成立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4、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根据整改方案确定费用估算,落实整改资金渠道;5、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期间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治理情况评估。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法律分析: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童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属于重大事故;还有较大事故是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是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而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

安全生产法管理人员发生事故将面临怎样处罚

交通事故如何区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法律分析: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为四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什么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且经过壹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运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3、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情况;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4、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6、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7、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及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8、消防设施的运行、记录情况;9、防火巡查情况;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及是否完好、有效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工作步骤:(1)、安排部署阶段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最低限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火灾造成的危害,切实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方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安全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二)、执行安全主任技术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三)、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副主任,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工厂必须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此外仓库的仓管、消防员及搬运组长也应与工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四)禁止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到人事部备案并到分管消防安全的副主管处办理审批手续,我们赛为开发除了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安全眼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久发展。赛为安全眼实施效果:◆通过使用“安全眼”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并实施整改,生产人员的安全专业能力在短时间内明显提升,并且将得到持续提升。 ◆通过不断的检查与整改,现场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的比例不断提升,安全隐患持续减少。 ◆由于对隐患治理各环节进行追踪,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通过使用“安全眼”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专业能力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生产安全自我管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得到落实 ◆通过在“安全眼”系统不断完善、优化风险评估,不断增添事故案例和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在系统上不断积累,成为企业财富。

化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主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依法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资质;3、没有制定操作规程与控制指标;4、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没有实现紧急切断功能;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注水措施;6、使用淘汰工艺、设备;7、没有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装置;8、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9、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写给分包单位的联系函的格式有哪些?尤其是发生重大事故的!

参照国家公文管理格式就行了。

电梯出现重大事故的概率有多高?

  说到电梯事故,很多人第一反应往往会想到“被困在密闭的轿厢中窒息”、“电缆突然断裂被摔得粉身碎骨”等惊悚的传闻。   其实这些事件发生的概率非常低。很多人不了解厢式电梯的构造和运行,所以一旦被困或发生速度失控时,就惊慌失措。大家乘坐的电梯,远比想象中的安全。现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的电梯都有安全钳、限速器、缓冲装置、超越行程保护、超载保护、门入口保护、紧急救援装置等安全保护系统。”   如果一旦被困在狭小的电梯轿厢中,轿厢都有换气风扇,即使人再多,也不会引发窒息。如果遇到电梯轿厢失控快速下落,也不要慌张,电梯限速器第一时间会监测到速度异常,将“指挥”安全钳在一两秒内“夹”住轿厢,避免坠落;就算轿厢一路下坠,在电梯梯井底部都装有类似弹簧的缓冲装置,出现“粉身碎骨”的概率很低。

电梯出现重大事故的概率有多高?

  说到电梯事故,很多人第一反应往往会想到“被困在密闭的轿厢中窒息”、“电缆突然断裂被摔得粉身碎骨”等惊悚的传闻。   其实这些事件发生的概率非常低。很多人不了解厢式电梯的构造和运行,所以一旦被困或发生速度失控时,就惊慌失措。大家乘坐的电梯,远比想象中的安全。现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的电梯都有安全钳、限速器、缓冲装置、超越行程保护、超载保护、门入口保护、紧急救援装置等安全保护系统。”   如果一旦被困在狭小的电梯轿厢中,轿厢都有换气风扇,即使人再多,也不会引发窒息。如果遇到电梯轿厢失控快速下落,也不要慌张,电梯限速器第一时间会监测到速度异常,将“指挥”安全钳在一两秒内“夹”住轿厢,避免坠落;就算轿厢一路下坠,在电梯梯井底部都装有类似弹簧的缓冲装置,出现“粉身碎骨”的概率很低。

工厂如发声重大事故应如何紧急避险

(1)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的还有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超过紧急避险要求的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引起危险情况发生从而导致损害的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越南也没有明确紧急避险是为了谁的利益而实施。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即将紧急避险界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除了《德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外,《俄罗斯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紧急避险所致损害,是指为了排除对本人或者他人构成威胁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如果该危险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以其他方法排除,紧急避险所致损害应由致害人赔偿。法院可以考虑致害情况,责成因损害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第三人或者致害人的赔偿责任。”(2)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3)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4)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5)避险可行性。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重大事故发生之后善后协调机制包括哪些方面?

善后协调机制突发事件的波峰过去以后,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弥补耽误的日常工作,就必须适时运用善后协调机制。其主体构成为:(1)信息系统:继续追踪和掌握事态发展的有关信息,尤要注意观察势态有无反复迹象。(2)指挥系统:仍然担负善后工作指挥职责,统率相关系统开展扫尾工作。(3)执行系统:负责善后工作的具体落实与执行。(4)监控系统:由有关领导、新闻舆论、相关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组成,密切关注善后工作,监督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最后落实情况。其客体构成为:(1)善后协调人员的确定:大部分临时调集的人员撤离后,确定少数负责善后工作的人员。(2)相关资源调配:为彻底解决相关问题而调用必要的有关资源。(3)协议的执行:按照处置中已达成的有关协议,进行工作落实。(4)责任的追究:着手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因为4000元,搭上了22条人命,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那的事故?

2006年第一季度全国建筑施工三级以上重大事故中什么事故

塔吊事故,塔吊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不在预期的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更糟,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救援与生产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自救、互救,以自我保护、自我生存为基点,在非常情况下实施有效的救援。   第三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由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办公室、公司属各单位共同组成。   第四条::本预案应急救援中的成员均享有紧急情况下请求救援的权利,同时也有就近救援的义务。   第五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三级救援,第一级,自救。发生重大事故后,首先自行实施抢救,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逐级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在抢救的同时要保护现场,由交警部门处理勘查。第二级,实施就近救援。发生重大事故后,向附近公司属单位发出请求救援信号,附近单位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组织抢救。第三级,公司实施救援。发生重大事故后,实施自我救援困难、附近又无求援单位,由公司派专人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救援。    第二章应急救援机构成员及职责   第六条::xxx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公司副经理:   成员:质量安全科科长xxx。生产技术科科长xxx。办公室主任高鹏。财务科科长xxx。   第七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公司质量安全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完成。   第八条: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质量安全科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应急救援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事故的逐级上报以及上传下达,并负责事故救援预案的实施。   二、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组长不在接向副组长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及自救情况。同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报告。   三、听从领导小组的随时调遣,随时投入救援工作,实施救援方案。   四、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赶往事发现场或及时与事发单位联系,并指导事故单位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第三章事故的分类及救援措施   第十条:事故的分类是指公司各单位建筑施工、交通事故、火灾等事故、煤烟中毒等事故。   第十一条救援措施   一、凡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在24小时之内报告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   二、: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他成员,同时按规定上报地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各自工作岗位。   三、:通讯联络保证全天候服务,及时与公司、事故单位、事故现场保持联络,及时将抢救情况反馈到公司救援领导小组。   四、:实施现场救援工作,首先实行自救,并及时向附近单位发出求救信号。应急救援系统中任何一个单位接到报险信号后,应根据就近救援的原则,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前往事发地点。   五、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要亲自到现场进行指挥抢险工作。   六、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我方承担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小组成员到现场协助事故单位及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责任在50%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亲自到现场抢救并协助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工地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召开全体人员安全生产会议,分析不安全因素,讲明注意事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各作业班组分散作业前,必须进行班前教育,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所有危险品的使用、储存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全职和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为了抢救事故遇险作业人员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救援行动。   二、“遇险”是指建筑施工、交通事故、火灾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命危险或发生重大事故,靠自己能力难以摆脱困境,需要外界援助。   三、“就近救援义务”指凡是应急救援系统中的成员,当接到在本区域或临近区域内的求救信号或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必须无条件立即前往救援。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    一、制定目的   为确保医院就诊患者、医护人员及周边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以及发生了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二、制氧设备   分子筛制氧机组二套,即:(5.04m×3);23.62m。   (一)、危险性分析:火灾引起氧气贮罐或氧气瓶的爆裂,氧气泄漏进而引发大火灾。   (二)、预期后果:造成氧气贮罐或氧气瓶存放周边设施、房屋毁坏,人员伤亡。    三、应对措施   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工作组   (一)、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与职责:   1、组织机构:   指挥长:院长   副指挥长:分管院长   成员:设备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医务科科长。   应急小组队员:设备工程组人员、中心制氧机房工作人员、保卫科工作人员。   2、职责:   (1)组织制定本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院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突发重大事故的救援、处置指挥工作   (6)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通报   3、救援工作组成员和职责:   (1)、抢险组:设备科负责中心供氧的工作人员,负责氧站设施的检查和处置,以排除安全隐患。   (2)、救护组:医务科,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   (3)、警戒组:保卫科,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及人员疏散。   4、预防措施、报警与应急响应:   (1)、预防措施:   A.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B.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C.中心氧站内禁烟火、禁油、禁高温。   (2)、报警与应急响应:   当病区发生火灾时,知情人应立即通告中心制氧机房值班人员,中心制氧机房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氧气的供应。同时拨打119报警;当氧气贮罐或氧气瓶发生破裂或爆炸时,中心制氧机房值班人员或知情人应立即拨打119、110报警,并通知院总值班室启动应急预案。   5、医疗用氧保障   若分子筛制氧机组、减压装置、管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关闭氧气输出阀门,停止分子筛制氧机组工作。值班人员首先立即通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及各病区使用瓶装氧。及时上报设备科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尽快恢复氧气供应。   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冷静应对,尽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并及时报告设备科,在没有达到不能人为控制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决不能擅离岗位。   特别提示:以上人员及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院总值班室及时更改以便联系!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3    一、总体说明   长安大学职工集资B点高层住宅楼工程位于西安市南二环中段长安大学校本部家属院内。本工程建筑面积为27800㎡,建筑物最大高度95.930M,其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层。    二、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编制说明:   为了将有效的预防高空坠落、坍塌、触电、中毒恶性事故在我建筑工地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及人身安全,本项目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周边坏境特编制本《重大事故应急措施》,从组织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控制。   2、编制依据:   A、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的法规及文件。   B、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监(1995)525号)。   C、本企业历年来施工同类工程的安全施工经验。    三、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故类型及原因分析:   目前建筑工地常见多发的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有四类,在此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预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因此分析是必要和必须的。   1、高空坠落事故:   高空坠落事故是建筑工地常见的一类事故,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6种:   A、在临边洞口处作业,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此原因造成的事故占高空坠落事故的30%左右。   B、在龙门架(井架)的安装、拆除或安装摇臂扒杆时、由于钢丝绳断裂吊盘停靠装置失效或架体坍塌坠落,此原因造成的事故占高空坠落事故的18%左右。   C、从脚手架上由于脚手架倒塌、脚手架跳板不满铺、架体防护不严密原因造成事故占高宽坠落事故的14%左右。   D、模板支撑无剪刀撑,缺少拉杆和斜撑,楼层模板立杆排列混乱,造成整体失稳坍落事故占高空坠落事故的12%左右。   E、自制的"悬挑脚手架由于钢丝绳断裂或吊蓝横杆折断坠落事故占高空坠浇事故的8%左右。   F、在安装、拆除塔吊过程中坠落事故占高空坠落事故的6%左右。   2、坍塌事故:   坍落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三种:   A、在基坑、基槽开挖和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的土体塌方事故占坍塌事故的65%左右。   B、在楼板上堆放过多物料,使楼板超过荷载而断裂事故占坍塌事故的19%左右。   C、在房屋拆除中,野蛮施工造成倒塌事故占坍塌事故的16%左右。   3、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五种:   A、在建工程外侧边缘与外电高压线路的距离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没有增设屏障、遮拦、围栏和保护网,施工中机械设备和钢管脚手架碰高压线发生事故占触电事故的32%左右。   B、水泵、砼搅拌机等电动建筑机械漏电事故触电事故的17%左右。   C、手持电动工具没有按照施工用电规范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接地或接雷造成设备漏电事故占触电事故的16%左右。   D、电线电缆的绝缘皮老化,破损漏电事故占触电事故的15%左右。   E、摘取带电照明灯泡或移动照明电线时,由于电极接错或电线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占触电事故的12%左右。   4、中毒事故:   中毒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三种:   A、在人工挖孔桩施工中,工人下井前不进行毒气检测,不采取通风措施造成事故的32%左右。   B、污水管网、下水井、燃气管网施工过程中因管道地漏或橡皮球破裂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占中毒的52%左右。   C、宿舍冬季取暖中毒及食物中毒占中毒事故的9%左右。    四、事故的预应措施:   (一)管理措施   1、组织机构   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事故预防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构,由技术负责人编制针对性较强的预防措施,生产负责人实施,安全员负责全过程监督,物资机构部门负责作好保障工作。   2、建立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A、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B、定期安全活动制度;   C、脚手架验收制度;   D、机械验收制度;   E、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F、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实行资质年审制度;   G、持证上岗制度;   (二)、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1、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设专人对监时用是进行统一管理,具体由电气工长负责。   2、现场建立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的制度。   3、生活区及一层照明全部采用36V的安全电压。   4、所有移动电缆均购进绝缘性能好的材料。   (三)、中毒事故的预防措施   1、对于地沟及通风管管内作业采取送风措施,并设立专人监护。   2、加强食堂管理,注意卫生,生熟食品分开,保证饭食质量,预防食口中毒。   3、冬季采暖采取验收合格的采暖炉,并设有排烟管道,确保不了生煤气中毒恶性事故。 ;

中国铁路重大事故统计

2008年4月28日凌晨4时48分,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客车下行至胶济线周村至王村区间时,尾部第9至第17节车厢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致使该客车机车和5节车厢脱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70余人,伤416人,伤员中有4名法国旅客。

铁路重大事故定义标准

法律主观:重大设备事故,是指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的事故,即特大事故以下达到一定标准的事故。具体的标准如下。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3、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4)只有一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6)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历史上铁路交通第一起重大事故是哪一年的?当时是什么情况?

据有记录显示,在案记录的第一起重大事故是:1971年12月7日,451次近郊旅客列车和837次货车在京广线琉璃河站发生尾追相撞的重大行车事故,铁路职工和旅客死亡14人,伤22人,中断行车1小时40分。此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还有:1、1976年10月16日,广州到深圳92次在广深线41公里处脱轨颠覆,旅客18人受伤,中断行车24小时59分。2、1978年12月16日南京开往西宁的87次在陇海线杨庄车站与西安开往徐州的368次拦腰相撞,造成旅客死亡106人,重伤47人,轻伤171人,客车报废3辆,中断行车9小时30分,被称为震惊中外的“杨庄事故”3、1980年2月19日,南阳开往郑州的410次(郑州客运段担当)旅客列车到达郑州车站时,3号车厢因为旅客携带摔炮爆炸,造成1名旅客死亡,8名旅客受伤,客车报废1辆。4、1980年1月22日,长沙开往广州的403次列车,到达京广线株州车站时,因为旅客携带发令纸燃烧起火,造成旅客22人死亡,4人受伤,客车大破1辆,小破1辆。5、1981年7月9日,成昆线尼日至乌斯河间的利子依达铁路大桥被泥石流冲塌,正在通过的442次列车2台机车、1辆行李车和1辆客车坠入大渡河内,造成130人失踪和死亡,146人受伤,线路中断15天。6、1981年10月20日,由加格达奇开往三棵树的274次列车运行到颚尔格奇和朝阳村间,由于罪犯实施爆炸,造成旅客3人死亡,65人烧伤,客车大破1辆,中断行车2小时50分。7、1984年5月14日,济宁开往三棵树的117次旅客列车在深山线房家和大红旗间,因为旅客吸烟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伤22人,报废客车2辆,小破1辆,中断行车1小时14分。8、1984年12月18日,武昌开往广州的247次(武汉客运段担当)旅客列车,运行在荣家湾至黄秀桥间,3号车厢因旅客携带雷管发生爆炸,造成该旅客当场死亡,3名旅客受伤。9、1986年1月15日,武昌开往广州247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白石渡至坪石间,由于犯罪旅客在7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旅客死亡7人,重伤11人,轻伤27人。10、1987年2月18日,三棵树开往加格达奇的373次旅客列车在肇东车站因为旅客携带的夹克油着火,造成旅客6人重伤,7人轻伤,旅客大破1辆,中断行车1个多小时。11、1987年4月22日,双鸭山开往齐齐哈尔的98次特快列车,当运行到滨北线松花江大桥时,列车14号车厢发生犯罪旅客实施爆炸,造成12名旅客死亡,44人受伤,客车报废1辆。12、1987年7月18日,郑州开往重庆的287次旅客列车,运行到京广线孟庙车站时,由于罪犯旅客在9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副列车长和另外8名旅客死亡,30名旅客重伤和39名旅客轻伤,客车大破2辆。13、1988年1月7日,广州开往西安的272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马田墟车站时,6号硬座车厢由于旅客携带油漆发生火灾,造成旅客34人死亡,30人受伤,客车大破2辆。14、1988年1月17日,三棵树开往吉林的438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拉滨线背荫河车站时因列车制动失灵冒进信号,与进站的1615次货车发生正面冲突,造成旅客和路内职工19人死亡,重伤25人,轻伤51人。

铁路特别重大事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铁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法律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中国铁路建国以来发生过哪些重大事故?

1、温州动车事故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15、16位。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2、1978年杨庄列车相撞事故1978年12月16日,陇海东线兰考县杨庄车站附近,发生了一起自1949年以来罕见的铁路特大行车事故。由西安开往徐州方向的368次列车与南京至西宁的87次列车发生相撞。死亡106人,轻伤171人,重伤47人。此后,从这里驶过的列车,都会自发地拉响汽笛。扩展资料温州动车事故事故原因: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号集团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国家铁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在温州南站上道使用。当温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遭雷击熔断后,采集数据不再更新,错误地控制轨道电路发码及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978年杨庄列车相撞事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为什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技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安委会下属各专业安全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技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技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技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公司各安全专业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技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技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技部门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技部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技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隐患报告登记表》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有哪些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些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作出报告您好,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2.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4.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任何非法单位都不在安全监管范畴,无证、无照或是无证无照,应该由对应的证照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要么关停取缔、要么经济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证照、要么责令停止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如果非法单位发生事故,也不能定xing为生产安全事故,而应该定xing为“非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予以严惩。生产经营活动定义为经济xing活动。可以排除生活活动、dang政活动、军事外交活动、公益活动等

关于重大事故应该了解哪些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事故定义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3、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5 依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造成()人以上死亡,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10 20 30 40 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中破1台。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概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第四十四条 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第五章 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第五十三条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第五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五条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第五十七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第五十八条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第五十九条 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定机务单位责任。第六十条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第六十一条 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因卸车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卸车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负责检查的单位责任。第六十二条 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时,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第六十三条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维修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第六十四条 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定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定责任事故。第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第六十六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第六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第六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四)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第六十九条 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发生重大事故报告时间

法律规定,重大伤亡事故的上报时间一般为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劳动者致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吗我国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确定事故性质。从本案分析,该公司以事故是因第三人过失造成为由,未及时上报,擅自确定为非工伤事故,拒绝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职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劳动合同保障权;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避险权;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交通事故交警出警时间是多久全国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因位置距离以及出警效率等因素,各地均有差异。小城市在市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半个小时内可以到达。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调查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谁批复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人民政府批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西安地铁2号线的重大事故

2008年12月30日16:30左右,西安地铁2号线工地八里村站至长延堡站段隧道着火,未造成人员伤亡。2009年1月1日10:00左右,西安地铁2号线工地钟楼站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2012年5月31日8:00左右,西安地铁2号线因市图书馆、北大街联锁区信号故障,全部列车停运,部分列车在隧道内停车导致乘客恐慌。8:21起北客站~南稍门上下行采用电话闭塞法组织行车,故障造成当日多趟列车晚点或取消。当日西安地铁车票可免费全额退票,地铁公司出具官方致歉信,所有因地铁故障导致迟到的旅客均可凭致歉信向工作单位做缺勤证明。事故直接导致原定于06月01日进行的延长运营时间、加密运营班次的新版运行图推迟至7月02日实行。2013年7月22日7:45,西安地铁2号线全线受甘肃省定西市6.6级地震影响全部进站停车待命,7:56开始限速运行,8:17恢复正常运营。

北京地铁有哪些重大事故?

没听说有重大事故,感觉你心里很阴暗。

7·20郑州地铁死亡14人的重大事故查明了!严惩,一个都跑不了!

2021年7月20日,郑州发生特大暴雨。现在调查原因出炉,竟然有公司擅自更改地铁线路,这就导致了在特大洪涝灾害的情况下,雨水无法及时排放,导致地铁被淹,造成14人死亡的惨痛事件。从公告可以看到,郑州地铁的8名企业人员被立案侦查并依法批捕。 还有89名公职人员被严肃问责处理。 现在里7·20特大暴雨事故过去半年了。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这个事件,依然心有余悸。 2021年7月18日18时至21日0时,郑州出现罕见持续强降水天气过程,全市普降大暴雨、特大暴雨,累积平均降水量449毫米。更为恐怖的是,2021年7月20日16-17时,郑州一小时降雨量达到201.9毫米。当时,在网络上看到郑州地铁里面那么多乘客被洪水围困,孤立无援,眼看就要淹到脖子的情景,感觉无比揪心。只能一个劲的祈求,希望每一个人都平安无事! 但是,噩耗依然传来。地铁里面死亡14人! 而今天,调查组给出的最终结论:郑州地铁在建造过程中被擅自改动图纸,这是造成这次悲剧的主要原因! 郑州地铁公司竟然胆大包天,敢用“白图”施工!而相关的监理单位,也没有发现问题,竟然出具“合格”的报告。 这一连串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7·20郑州特大暴雨地铁死亡14人的惨剧! 这可都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啊!上图是7·20郑州地铁死难事故后,一名爸爸记挂自己遇害的女儿,依然坚持在地铁出口等待自己的妞妞。 看到此图,李老师心情十分沉重。 但愿执法机关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以儆效尤。但愿建筑行业筑牢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但愿这14条鲜活的人民,能换回良心工程!

代替工地填写工作汇报表,发生重大事故,写资料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代替工地填写工作汇报表,发生重大事故,写资料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哦提拉旅途上一

请告诉我几个关于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事故实例,谢谢!

  一、学校安全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今年以来,教育部专门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先后组织开展了第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和全国中小学安全管理培训工作。针对今年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一些突发事件,又和公安部一起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总的来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老师都是努力的,在目前各方面条件还不非常具备的情况下,已经尽了很大努力来减少和降低学校安全事故;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都能在事故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应当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老师是高度重视的,是尽心尽力的,学校安全工作得到一定加强,各类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大大减少了学生群发性灾难事故。2004年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比2003年下降10.15%。根据今年1至10月各地上报的信息统计,中小学安全事故总数较去年同期下降53.4%,死亡学生人数下降8.7%,受伤和感染疫病人数较去年同期减少74.37%,特别是各类学校责任事故大大下降。这说明,只要我们切实重视,认真负责地把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安全事故不是不能避免的。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学校安全事故又陆续出现,而且重大恶性事故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治安情况复杂,很多事故是“天灾人祸”所致;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有些地方和学校安全工作松懈麻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将近期各地一些学校安全事故通报如下:  一是交通事故造成学生重大伤亡:11月14日清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二中组织初二、初三两个年级的学生在公路上跑操,在学生返校途中,一辆东风带挂货车由于司机疲劳驾驶,直接撞向跑操学生队伍,酿成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目前事故共造成20名学生和1名教师死亡,18名学生受伤。那天早晨,学校派出了17位教师跟队跑操,应当说非常努力了,但还是发生了令人痛心的重大伤亡事件。  二是学校楼梯踩踏事故:10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晚自习课下课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17名学生受伤。  三是伤害学生的刑事案件令人发指:9月5日,两名犯罪嫌疑人将湖南衡阳市南岳区小学学生文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从学校骗出,随后向其家长勒索赎金。9月7日民警将歹徒抓获时,发现这位小学生已经死亡。  四是校园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有发生:6月16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部分中小学校违规给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后发生群体性心应性反应。11月14日,陕西宝鸡市陇县新集川乡中心小学发生21名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现已初步认定为“毒鼠强”中毒事件。  这些血的教训,对我们来说刻骨铭心。反映了当前整体社会安全工作严峻,也反映了我们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能力薄弱,暴露出我们在学校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这些事故十分严重,必须彻查严处。要求各级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把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管理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确保青少年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学校工作第一位的责任。我总是记得李岚清同志讲过的一段话:“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阵心痛。尽管许多事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毕竟为时已晚。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呢?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要不断加深‘人命关天,安全第一"的观念和做好有效的防范措施。在这方面来不得半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否则悔之晚矣!”千真万确!一段时间以来,最让我们揪心的是不断看到各种各样的事故报告。看到无情的安全事故夺走了一个个年轻的生命,我们真是忧心如焚,夜不能寐。同志们都是教育工作者,人民群众把他们的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上,把他们的希望、把祖国的未来交到我们手上,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到家,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我们是没有办法向国家向人民交代的。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人才,学校的一切任务是为了学生们的健康成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肩负责任的重大,“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青少年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为社会各界和千家万户所关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对于保证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广大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可能是社会上各种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会不断暴露出来,目前的交通、治安、食品和卫生等许多方面的社会管理也还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的速度,而学校是社会中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又都是未成年人,是目前社会中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很容易成为各种安全事故的易发地和多发地,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会发生,从来没有过的事故也会出现,不允许我们有稍微的疏忽和麻痹大意,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预案。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重视重视再重视,尽心尽心再尽心。越是学校各方面条件不具备,校长和老师的责任心就越显得重要。校长和老师多一分责任,学生就会多一分安全;工作中多一分细心,学生就会多一分呵护。我们一方面要呼吁各级政府增加教育投入,不断完善学校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工作体系,创造安全合格的校园环境;另一方面,在外部条件还一时不能完善的条件下,更要增强学校自身的责任意识,把学校工作做实做细,充分调动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依靠我们扎实的工作、严格的管理和精心的关爱,去弥补外部条件的不足,把各种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的程度。学校再困难,也要为学生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这是我们神圣的责任,崇高的使命。  二、学校安全工作必须从严管理,落实责任  近年来,教育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另外一些问题,这就是学校管理相对滞后,工作相当粗放。  一些地方对学校安全隐患往往视而不见,习以为常,出事前是熟视无睹,一出事则后悔莫及。对可能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没有引起足够警觉和重视,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制度性的预防要求。今后,随着学校办学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政府投入的不断增加,这种粗放式的学校管理和听天由命的工作状态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从严治教,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必须成为新时期教育工作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立足于学校,把安全责任落实在基层。  学校必须为师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学校一把手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关注安全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责任。要统筹兼顾、全面设防,绝不能出现丝毫疏漏,要做到管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到事发前有预防;发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置;事发后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要将学校安全稳定管理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制订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努力构建学校党政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的安全工作格局。  要做过细的工作,例如,认真组织检查门卫、值班、巡逻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校园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的管理。又如,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近期要对校车普遍进行一次检测,对所有的校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确保校车运载学生安全。再如,督促各个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膳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寄宿制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根据寄宿制学校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学校加强管理和指导,防止针对寄宿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实行严格的夜间值班和巡查制度,要精心选择和安排政治过硬、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指导和必要的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  第二要强化地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保障安全投入。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中小学和幼儿园负有管理上的主要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学校和当地公安机关、家长、社区的学生安全联防制度,努力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共同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县级统筹的重要内容。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急剧扩大,历史上的欠账和发展时期投入不足等导致学校硬件较差,设施设备老化,更新改造不及时等问题异常突出。虽然近几年我们加大了对学校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但问题未能根本解决。要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首先要保证消除安全隐患所必需的经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解决好学校安全工作有钱办事、有人办事的问题,彻底扭转被动应付局面。  目前,农村中小学的宿舍、食堂和厕所的建设欠债较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完成上述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任务。要保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对陈旧老化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要抓紧改造,对超负荷运转的电网的改造工作要限期完成,对木质结构房屋要加大改造力度,对其中火灾隐患特别严重的要下决心停止使用。要加强消防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努力建立先进有效的监控预报警系统,一时无法全部做到的,要先对重点部位、重点建筑设施予以保证。  三是要加大校内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的要求,各地各校要积极探索,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拿出一定的课时,使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能力。  当前要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中小学课程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幼儿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遇到危险时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的方法。要通过形式多样的途径和方式,教育中小学生加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远离危险地区,注意餐饮卫生。  今年的安全教育搞得有声有色,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学生受到了生动直观的安全教育,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今后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丰富教育内容,切实提高安全教育的效果。  四是要强化教师的安全责任,建立起全员负责、人人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爱学生的生命安全。在许多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中,我们的教师都是挺身而出保护学生,有的甚至牺牲了宝贵的生命,我们大家都永远记得舍身保护学生的殷雪梅老师,她的英雄事迹感动了人民,出殡那天,数十万群众为她送行。这次山西沁源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危急时刻,英雄教师姜华同志把两名学生奋力推向路边,学生得救了,而他却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些老师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教师身处教育教学工作的最前沿,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批对全部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学校安全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当前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这段时期,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防止火灾、食品安全等工作外,要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把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放到突出位置。  如果说其他安全事故有不可预测的原因,那么,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都是学校领导安全意识淡薄、管理工作疏漏、防范措施不到位。一些事故学校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在楼道负责疏导、管理学生,没有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预案,学生放学下课通过楼道时完全无人管理。这类事故已经发生多起,必须引起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所在地的中小学专门建立针对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措施。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并安排教职工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管理学生。中小学校要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更换不符合购置安装规范的楼梯间照明设施,并落实专人定期检修,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逐校核查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特别措施予以改进和预防。今后,新建校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  据交管部门介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造成学生伤亡最大的一类事故,而且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其中客车、渡船严重超载,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同时还有20%的事故是由于学生缺乏安全意识,不遵守交通规则酿成的。中小学校要针对这种情况,加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班会、集体活动等,使孩子们提高交通安全的意识和知识。特别要教育学生不能乘坐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等不安全的车辆。  城镇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学校如确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应避开交通要道,要选择适宜的路线和场所,并周密计划,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要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内容等措施,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早操时间。  三是要有效预防校园周边和校内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  广大中小学校要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广大教师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上来。对校园周边发生的及学生中间发生的各种暴力欺负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心理上出现问题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疏导化解。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不得歧视。对于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制的办法,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广大中小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单亲家庭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学习困难学生的关怀,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抵抗挫折、克服困难、明辨是非的能力,并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资助和学习上的帮助。  四是要认真做好预防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  当前,各地要对禽流感疫情严峻性及对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紧迫性有足够的认识。要尽快对学校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工作进行部署,层层落实防控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和学生家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禽类近距离接触,发现疫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要保持食堂环境和食品加工操作的卫生清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要随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中央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已经是三令五申,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有效机制,将这些政策措施落在实处。  首先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报告制度,逐一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  今天会议结束后,各地要按照去年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制定的《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和少年儿童安全的各个环节仔细认真地进行一次排查或复查,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围墙、门窗、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报警求助、应急处理设备、安全通道必须齐全;所有的工作责任必须落实。今后,校长必须首先负起报告的责任,今后凡是没有及时报告的,首先要追究校长的责任。  学校对每一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造册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学校和幼儿园的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各个学校提出的安全报告一一予以答复,由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复核。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该停止使用的要坚决果断停止使用,要制定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危险设施,则要采取特殊措施暂停使用,对不能保证安全的活动要暂时停止。  二是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督查工作,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近期,国家教育督导团将组织若干个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全国通报。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的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明确责任,立即对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督查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表扬,对有令不行,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督导检查结果要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同志们,这次会议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这次会议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对应刚才谈到的四点意见,我再强调当前紧急要做的四点工作:第一,立即组织一次教育系统全员大学习和社会大宣传,要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本次会议的要求,迅速传达到每所学校、每位教师、每个学生和所有家长,在社会舆论中广为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第二,立即组织审查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防控预案,每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预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患于未然。第三,在年底前再搞一次拉网式安全大排查,彻底清查学校安全隐患,加强薄弱环节。第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年底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一次学校安全工作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指多少人

回答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区别,重大事故的特点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区别在于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拓展资料:重大事故处罚?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在发生事故时,死多少人算是重大事故?死多少人算是一般性事故?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怎样判定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意】“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到底如何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种事故的区分主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的,当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属于重大事故;当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属于一般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特大重大事故指造成多少人死亡

法律分析: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本 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区别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死亡人数和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 一、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这三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为: 1、死亡人数: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拓展资料: 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装置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这种意外事件除了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之外,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形式的严重后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怎样准确介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 中,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的轻微事故、一般事故、比较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是怎么划分的?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释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特种装置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什么单位或部 依照《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装置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 ***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装置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装置事故调查专家库。 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 *** 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装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支援、配合上级人民 *** 或者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装置安全法》规定第七十二条 特种装置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 *** ,并报上一级人民 *** 负责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条例》与《安全法》冲突的,以《安全法》为准。 工程事故A:一般事故,B:较大事故,C:重大事故,D:特别重大 四个事故做一下解释?谢谢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最近在看二建的书,正好知道。 农业重大事故与非重大事故 一、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物件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最大表征事故资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4、表征清晰原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装置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资讯保安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如何区分消防安全的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直接损失 重大事故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损失 什么是重特大事故 重伤事故 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含3人) 国务院75号令 劳动部劳安字(1998)23号 矿山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含3人) 主席令65号 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矿山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主席令65号 劳动部劳安字(1999)12号 二 道路交通事故 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0元的事故 国务院89号令 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印发的规定 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34号令 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 三 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或者伤20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受灾50户以上;或者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年11月29日办法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重大火灾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者受灾户30户以上;或者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般事故 燃烧事故,除以上所列范围 四 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性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急求】近10年来中国重大事故都有啥??

我国汽车保有量只占全世界的2-3%,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20%左右,已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多种,在我国,根据国家交通部门的相关统计,疲劳驾驶是头号杀手,每年造成数十万人的死亡和伤残,为无数家庭带来巨大痛苦!相比超速和酒后开车等显性违法犯罪行为,疲劳驾驶的鉴定和防治都是无法解决的难关,且任何人任何时间均可能发生,因此危害更大!目前没有任何防治疲劳驾驶的有效方法,除睡觉休息。 小吧辛苦搜集了下资料,下面列举了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最悲惨的交通事故,大部分是由疲劳驾驶造成的!请广大开车的司机朋友为了自己和家庭,也为了他人,珍惜生命!千万不要疲劳驾驶! 10、贵州“5.7”贵毕公路特大交通事故 2007年5月7日凌晨在贵州省黔西县境内贵毕公路上一辆从浙江省金华市开来的双层巴士在上坡时冲出左行车道前面的波形防护栏后,翻到斜高137米的路坎下。翻车造成21人死亡25人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后得出结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疲劳驾驶。 9、湖北恩施7·16特大车祸 2005年7月15日17时左右,司机邓长清、罗运福(已在事故中死亡)轮换驾驶渝AN1029号峨嵋牌大型卧铺客车,载客55人由重庆市开县临江镇驶出,沿318国道驶向深圳。7月16日凌晨3时55分,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528公里+60米上坡缓弯路段时,因邓长清长时间驾车,极度疲劳,致车撞击行驶方向左侧路边3个警示墩并向前冲出十多米后触地,翻入崖下,酿成17人死亡、38人受伤的特大车祸。8、广东韶关“8.26”特大车祸 此次事件最早被网友在猫扑贴贴论坛曝光。事件大概经过如下:2006年8月26日凌晨,在京珠高速韶关乳源段一满载铁矿石的湘L90715大货车因车辆发生故障,在路边停车维修,但没有及时在车尾处设置警示标志;随后的大客车司机因长时间疲劳驾驶处于精神恍惚状态,误以为大货车是处于缓慢行驶状态,于是加大油门想超过大货车继续行驶,没想到大客车此时的车速较快,未能敏捷地“越位”,发生碰撞导致大客车半边车身都被铲掉。8.26特大车祸共造成50余人死伤,其中丧生的17人中竟有3名是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去报到的准大学生,在人生即将展开灿烂篇章的时刻殒命黄泉,可悲可叹!由于死的有几名大学生,此次车祸在猫扑等知名论坛引起广泛的讨论。7、黑龙江哈同公路“3.19”交通事故 2009年3月19日下午16点到17点,黑龙江省哈同公路哈尔滨去往佳木斯447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多人受重伤。当时哈同公路上首先是一辆轿车由于路滑撞到公路的护栏,随后一辆车号为“黑B29033”的货车发生轻微的碰撞,停在路边,这辆车停车以后设置了标志,但是一辆从哈尔滨开往方正县方向车号是“KL49970”的大客车,因司机疲劳驾驶打瞌睡,直接和货车相撞,造成了19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新疆库车“12.2”特大交通事故 2010-5-7 17:35 回复 _干姐姐 Mr_Focus 2楼 2008年12月2日8时30分左右,国道314线库车县境内762km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重伤。据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委宣传部提供的消息说,一辆从阿图什开往乌市的卧铺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拉煤货车相撞。拉煤货车满载煤块,车上有3人。客车上载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30人。在距事故发生地前7公里处,货车司机因疲劳驾驶曾被执勤交警强制休息20分钟,但仍未能挽救这次悲剧的发生。另外从事故照片中看到,客车的左半部(司机驾驶位)被整齐地从头到尾削掉一半,由此推断客车司机在事发当时也极可能处于熟睡状态,根本没有做出本能的保护躲避动作!4、河北“12.19”京石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2005年12月19日下午5时20分许,京石高速路河北望都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两辆正在由南向北行驶当中的大货车追尾后先后飞越护栏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中巴车相撞,当场造成三辆车上共20人死亡,其中13人为中巴车上的乘客。 据河北省公共安全专家厅高速交警总队政委刘东介绍,经“12·19”特大交通事故专案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已初步认定发生事故的原因为辽P41215大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冀HN0576大货车所载货物(钢管)超长。 3、贵阳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23死22伤 2006年2月24日上午6时30分许,贵州省贵阳市境内的贵新公路12公里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从广东方向开往四川的双层卧铺大客车失控撞破护栏冲出路基,翻下7米多高的路坎,坠入一条小河中。车内45名乘客,23人当场死亡,另22名受伤乘客被当地警方送往医院抢救。伤者中,一名年仅2岁的小女孩,脸部受重创,伤口缝了100多针。事故发生后,贵州省gov-ern-ment、安监局、交警、高速公路管理局、医疗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相继赶到现场,组织施救。经过警方初步调查,因客车司机经过一整夜的驾驶没有休息,警方初步认定为疲劳驾驶引发事故 2、四川巴中“9.13”特大交通事故―――近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交通事故 2008年9月13日13时30分左右,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川Y08668号大客车行至南江县境内陈家山时,在S101线525KM+700M左右处,撞击左侧波形护栏,翻入100米左右深的悬崖下溪沟中,所载51人全部遇难。因车上所有人员均遇难,难以准确判定是否存在人为因素造成车祸,但在大白天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坠入悬崖,疑为司机疲劳驾驶或刹车失灵所致。 1、 山西“11.14”沁源特大交通事故―――建国以来最悲痛的交通事故 2005年11月14日,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冲向路边跑操的学生,造成21名师生遇难,堪称建国以来最悲痛的交通事故,震惊全国!!!在货车撞向学生的一瞬间,学校青年教师姜华舍身把两名学生推向路边,学生得救了,姜老师却英勇牺牲。 在宣布事故调查结论时山西沁源县委宣传部部长杜天云沉痛地说,“11·14”沁源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据悉,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李孝波处于完全睡眠状态! 此次事件影响尤为广泛,猫扑论坛的网友对肇事司机纷纷宣泄自己的愤怒情绪。青年教师姜华舍身救人的英雄行为受到mopper的纷纷赞誉。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多少

法律主观: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事故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多少

法律分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罚款多少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罚款多少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2、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大事故有哪些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铁路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3、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4、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5、职业健康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6、环境污染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等。

死亡几人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的区别:1、死亡人数上的不同,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下,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2、受到重伤的人数不同,重大事故的人数是在50人到100人之间,特大事故的人数是在100人以上,同时还包括了急性的工业中毒;3、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重大事故少于特大事故。二、死亡证明存放在哪个部门?  医院和死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登记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出所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殡仪馆收的是医学死亡证明,凭此证明来确定逝者是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原因是死于各种疾玻如果非正常死亡就由公安刑警部门开具非证明。  3、上述两个证明均不是对个人的,不能补开。如果有复印件你可以拿去,要是没有就拿户口本也应该可以证明,上面有注销章。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能够出具相关的死亡证明了。三、我国判断死亡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医学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是指心跳、呼吸停止。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检查是否死亡,主要是通过肉眼观察和用听诊器等检查呼吸、心跳是否停止,双侧瞳孔是否散大、固定等来判断,而不会专门做心电图、脑电图检查。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由哪级政府负责调查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划分标准由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家重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事故等级: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什么是重大事故?

1、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特重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就类似上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又细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安全事故(2)铁路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3)火灾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5)职业健康事故(6)环境污染事件(7)特种设备事故扩展资料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法律责任:1.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2.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特大事故:是指主设备损坏,检修费用≥150万元,检修期≥20天的事故。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指副部长以上)、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扩展资料:事故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故汇总

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区别?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区别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的区别:1、死亡人数上的不同,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下,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2、受到重伤的人数不同,重大事故的人数是在50人到100人之间,特大事故的人数是在100人以上,同时还包括了急性的工业中毒;3、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重大事故少于特大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特大事故细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安全事故;2、铁路事故;3、火灾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5、职业健康事故;6、环境污染事件;7、特种设备事故。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重大事故谁负责调查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怎么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怎么赔偿1、特别重大事故赔偿的标准如下:(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重大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重大事故罪量刑标准如下:1、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中,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以及必须上报的部门都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来处理的。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其制订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伤亡数量和经济损失,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安全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什么是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主设备损坏,检修费用≥150万元,检修期≥20天的事故。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指副部长以上)、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扩展资料:事故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故汇总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有什么区别?

1、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特重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就类似上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又细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安全事故(2)铁路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3)火灾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5)职业健康事故(6)环境污染事件(7)特种设备事故扩展资料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法律责任:1.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2.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大事故

重大,较大,特别重大事故怎么区分

法律分析: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区别在于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由哪级政府负责呢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各指什么?

特大事故:是指主设备损坏,检修费用≥150万元,检修期≥20天的事故。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指副部长以上)、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扩展资料:事故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故汇总

特别重大事故问责范围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包括三十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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