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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房地产的专门法律有(  )。

2023-09-01 05: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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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

【答案】:A、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这些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房地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有关房地产法规、规章的依据和基础。主要有: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包括:a.《物权法》;b.《土地管理法》;c.《城乡规划法》。CD两项属于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房地产行政法规;E项属于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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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房地产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现行有效的有数十余部,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023-08-28 08:05:171

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023-08-28 08:05:261

谁清楚房地产法的作用是什么?

你好,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我们可以把房地产法理解为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2023-08-28 08:05:441

关于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二)主要法规、规章:(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 止)(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 施行)(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 施行)(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发布施行)(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相关条例保证房地产开发的质量,途径很多,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推行质量认证,的确是一条必由之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ISO9000贯标中必须紧抓以下五个环节。一、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二、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拆迁、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要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三、严格按ISO9000对采购的要求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施工、供货等几个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择。1、委托规划设计时,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一般项目可采用议标的方法,重大项目可采用招标,甚或国际招标。设计输出除符合法律、法规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开发企业的设计意图。无论是单体建筑,还是联片开发,都应和周围的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出设计大师们高超的建筑艺术,美化城市,给市民提供一个舒适、幽雅的生活空间。开发企业不能只顾自身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2、委托施工时,可采用工程招标的方法。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认证的施工企业。3、要对供货企业进行评价和选择,以确保三大材、工程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质量。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开发企业在工程招标后,不能放任不管,而要严格监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后,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不管施工企业是否通过质量认证,都应该按ISO9000标准来要求他们。1、不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以及其他违法分包;2、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对施工过程控制的要求;3、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严格按规程操作;4、使用合格的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并保证施工安全;5、对特殊过程必须严格控制,消除日后的事故隐患;6、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对建材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1、对于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发企业一定要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评价选择,再委托监理;2、在进货检验中,不允许紧急放行(来不及检验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码是钢材和水泥禁止紧急放行;3、在过程检验中,不允许例外转序(来不及检验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4、对分项、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检验结果时,不得进行最终检验(竣工验收)。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贯标中还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拟一一叙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贯彻ISO9001以外,还要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国际标准),这样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场所具有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等五大性能;才能使城市的立体环境(水、土壤、大气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现代城市居民青睐,拓宽销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效益,促进该领域的发展。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物业管理条例4、房屋登记办法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土地登记办法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易模式地产交易形式(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房产交易形式(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2)房屋租赁。(3)房产互换。(4)房产抵押。各国税种发达国家在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往往较少,且税率也较中国低,这样有利于增加房地产的交易和流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
2023-08-28 08:05:541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房地产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贯彻实施房地产法时应遵循的普遍准则。是房地产关系的本质和内容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充分发挥房地产法整体调节作用的保障。 1、促进房地产商品化原则 市场经济是价值经济,重在对物的利用,实现物的最大价值,增加社会财富。因此,促进房地产商品化是房地产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和其他一系列房地产法规、条例和政策都一再强调要 实行土地、住宅的商品化、货币化,发展 土地使用权 交易市场和商品房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房地产商品化主要通过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和实行住宅的商品化表现出来。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土地不可再生,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国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对土地进行科学地开发与利用,坚决贯彻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制止一切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耕地是人们基本生活的本源,对耕地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尤其是要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补偿制度。 3、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原则 发展居民住宅是房地产的主要任务,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它应当被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这样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住房消费的需求,改变居民缺房或居住条件差,同时大量成品套房无人购买的现象,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繁荣,使之早日进入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前列。 二、房地产法的构成要素? 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说来,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还包括行为。 3、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三、什么是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 抵押 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综合上面所说的,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有哪些?一是土地公有原则,二是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三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等等,房地产根据房地产法的原则,合理、合法的综合利用土地,合利的利用各种资源,也给住户带来更好的舒适环境。
2023-08-28 08:06:121

房地产法律常识

1.商品房销售基本知识与法律常识有哪些 知识点一: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 *** 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 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熟地。 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或出租的市场,一般是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符合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 房地产三级市场 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已获得房地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卖或交换、转租的市场。三级市场通常是住房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属于消费市场的重新配置,常见的有房屋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典当、拍卖等流通形式。知识点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可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也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各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取得>。 未取得>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预购人也示>的批准文号。 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权属登记 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预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 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原因,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各预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2005年4月30日,为了抑制房价,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了>。 该意见明确指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也就是说,以前常见的“炒楼花”行为被全面禁止了。 根据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知识点三: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条件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置基础设施具备交会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了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四:“五证两书” 购房者在购房时通常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两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 证 “五证”是指>、>、>、>(建设工程开工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和>,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 两 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知识点五: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房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未获得>等有关证件之前,在小范围内以“内部认购”方式销售商品房。 内部认购可以为开发商尽快回笼资金,并且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较低,通常会吸引众多购房人士。 然而,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的情况下销售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保障。 因此,购房者在进行内部认购时应慎重地考察该房地产项目是否除了>外其它证件都齐备,以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由于商品房内部认购引起了不少的法律纠纷,国家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对内部认购的销售形。 2.房地产经纪人需要精通哪些法律知识 若想做一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不仅要通晓房地产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及谈判技巧,才能在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买家和卖家中间搭起桥梁,才能在中介行业中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房地产专业知识(包括房地信息)。所谓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居间,通俗地说就是作中间人。居间是一手牵两家:上家和下家,并在两者之间起一种沟通、促进和平稳的作用。对一个房地产经纪人来说,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是他从事好这项业务的先决条件。这些住处应该包括: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信息、购买对象变化信息等。在很大大程度上来说,经纪人就是利用信息制造利润,信息就是他们最主要的资本。如果说居间侧重的是信息的话,那么代理就非得要具备专业知识才行。代理是代表某一方去寻找另一方,是买卖和租赁的全过程代理,贯穿于房地产生产各个环节,因此要求经纪人在熟悉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条例的基础上通晓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学、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专业知识。具体地说,一要掌握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研究、开发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建设与竣工验收、资金融通、市场推广。二要熟悉建筑基础知识,了解建设工程全过程。三要熟悉转让、抵押和租赁的条件、程序及具体规定,以及产权产籍的一些基本知识。四要掌握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理论和实务。 市场营销知识。房地产开发到了今天这样的局面,早就不是几年前的单一产品竞争了。对于房地产商来说,他们所需要的也不是单纯的中介服务,而是能够提供开拓市场的完善营销计划和高超的市场策划方案的中介服务。房地产市场生产与消费的分离特征,决定了房地产营销的重要性。房地产在时间、数量、类型、房型、楼层所有权、信息、估价的分离,非得靠市场营销来弥补。房地产市场营销组合理论、市场预测和调研方法,乃至产品策略、定价策略、分销和促销策略都是房地产市场营销中心必不可少的东西。要掌握市场营销知识,就必须掌握市场调研、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产品定价、渠道选择、产品促销、售后服务等知识技能。 法律知识。房地产经纪人虽然不是律师,也不一定要达到专业水平,但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非掌握不可的。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得益于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就是说房地产的每一项业务,都离不开法律和具体的法规。房地产的三部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以及据此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几乎涵盖了整个房地产事务。作为经纪人不但要掌握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级 *** 部门关于房地产的政策、方针和精神,而且还要熟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签合同,就要牵涉到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代理租赁要熟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件》等,懂得什么房可以租、什么房不能出租、租赁合同以什么方式生效等。代理买卖,就得熟悉《城市房屋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已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转让的条件、交易程序、产权产籍知识及办证程序。如果代理发展商,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就更多了。近年来时兴的房地产律师见证业务足以说明法律知识的重要。房地产经纪人要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用法律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知识。房地产金融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与金融联姻的产物。房地产业的发展,要金融业作为后盾,金融业要拓展,房地产业是首选。特别是房改新制度实施、取消实物分房后居民到市场购买住房,经纪人的金融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作开发商的全过程代理还是抵押贷款,甚至房地产咨询业务,都少不了金融知识。一般来说,经纪人应该熟悉国际金融惯例、现行国家金融政策、融资形式、银行利率、利息计算、贷款种类及手续、还款方法以及住房分积金等知识。 谈判技巧。谈判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和科学。它通过谈判各方观点、感情沟通,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基本满意的协议。房地产经纪人的谈判也不例外,通过谈判完成委托方交给的任务、本身获得佣金的同时,也使市场的需求得到了满足。在谈判中常见的策略如时机运用策略、利益让步策略、以诚取胜策略都是房地产经纪人所必须借鉴的。具体到居间或代理业务上至少要提出上策、中策、下策三种甚至更多方案。对房地产经纪人来说,还有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双方成交,这就要求房地产经纪人“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以运用一些智谋、技巧和方法,促使对方早下决心成交。但不能使用欺骗手段 3.房屋买卖中的法律常识是什么呢 1房地产相关名词解析 a。 房地产买卖专业名词解释 经济适用商品房: 所谓经济适用商品房是指经批准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也就是说,其买卖价格受到 *** 行为的干预或制约。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层面积的总和。 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面积水平截面计算。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住宅使用面积: 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分户门内可供实际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通常包括卧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壁橱、室内走道、室内楼梯等。 得房率: 得房率指住宅使用面积除以建筑面积,其百分比越高,得房率就越高。 住宅的共用部位: 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的门厅、楼梯架、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住宅的公共设施: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现房: 就是房屋发展商已经建造好,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交付使用的房屋 期房: 是房屋发展商虽已办妥建造房屋的各种许可证明和手续,但正在建造中能预售的房屋。 商品房销售面积: (1)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销售面积为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2)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 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 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 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层高: 指下层地板面或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邻上层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之间的竖向尺寸。 住宅开间: 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的定位轴线到另一面墙的定位轴线之间的实际距离。 住宅进深: 在建筑学中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内从前墙的定位轴线到后墙的定位轴线之间的实际长度。 住宅净高: 净高=层高-一层楼板厚度 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 规划建筑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 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密度: 建设密度= 规划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总面积 绿化率: 绿化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 物业维修基金: 根据规定,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人民 *** 规定。 目前一般为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修缮基金。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国家建设部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对房屋质量进行约束,共有四条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四、用房保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分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同时指出,如因住房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这是国家建设部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作出的规定。 公用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即得到公用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分摊面积: 公用分摊数乘以套内建筑面积,得到了购房人需要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契税: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总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 "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b。什么是商品房和商品房预售? a。 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 它有别于各地 *** 为解决住房困难,实施“安居工程”而建造的“安居房”、“解困房”、“解危房”,从1998年年底开始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是特殊的商品房。 从销售看,商品房又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b。 内销商品房与外销商品房的区别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向境内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向境外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士)销售的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可以销售给个人和单位。 4.做房产销售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自1996年3月1日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合同法民法总则。 5.房地产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房地产基础知识 一、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也叫“不动产”。 房地产的形态:1、单纯的土地;2、单纯的房屋;3、土地和房屋的综合体。 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是土地附在土地上不可分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 (构筑物是指不能进入的建筑,如:烟筒、树、路等) 房地产按类型分为:1、住宅用(70年);2、生产用(50年);3、经营用(门头等,50年);4、行政用(市 *** 、法院等,50年);5、其他用(学校,博物馆等)。 二、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的总称。 房地产产业的主要内容: 1、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 2、房屋的开发和建设; 3、地产的经营(包括土地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4、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 5、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测量、律师、经纪、公证等); 6、房地产物业管理; 7、房地产金融(包括信息、保险、金融投资等)。 三、房地产的特性 1、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是自然生成物,位置不可移动,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因此决定房屋不可移动、固定性,使房地产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2、地域差别性:每一个地区或者同一地区不同位置的房地产价值也不相同; 3、房地产的高质耐久性; 4、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前提是国家的政局稳定,由土地性质决定,土地有限、不可再生,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增加,物以稀为贵,房地产作为龙头产业,税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 6.投资房产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 作为一个普通的房产投资者,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应当了解和掌握的: 1。 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国家于2003年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规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各地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地方法规、政策等。物业管理对房产投资前景有重要的影响,购房者需要留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2。 纳税、办证的法律知识。 购房涉及一系列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手续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等。关于税费的缴纳程序和比例,国家和地方均是有相关规定的,了解这些法律、政策,在投资房产时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有效地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后需要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这是确认购房者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重要步骤,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是不能忽视的。 3。 住房贷款、保险方面的法律知识。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各大银行出台的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 各地的住房贷款政策均有所不同,所以,购房者要特别关注地方出台的政策。在办理购房贷款的同时,银行通常要求购房者同时办理购房保险,掌握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是必要的。 购房者需要留意各大保险公司住房保险的相关规定。 。 7.关于房产的法律知识 房产的问题,应该以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为住,即你们虽然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没有钱款的交付和房产证的过户,这个行为就存在一定的瑕疵,在最后容易起矛盾。08年7月1日起,房产开始施行登记制度。以登记表为准。 办理房产过户的话,如果是买卖形式的,那么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契税,未过5年的还有营业税,印花税,办理产权证件的费,评估费等。 省钱的就是进行赠与,但是赠予还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的。相比较买卖来说应该税金少不了多少的。 国家不是傻子,如果赠予不要收税那么全国房产过户都是赠与了啊,肯定没有买了。 8.房地产客服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房地产客服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当下房地产市场仍然是如火如荼,尤其是在中国这个具有较大内需市场的氛围下,房地产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在急剧的扩张。 但房地产客服线条工作思路的厘清及客服线条工作人员的素质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单就对房地产客服线条工作的认识就不尽相同。 传统的客服工作内容,无非是接受投诉、解决投诉、服务业主,其实客服工作除了上述工作之外还承担着将法律风险、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的职责,更重要的是承担着搜集证据、固定证据的责任。 所以随着公司开发的楼盘越来越多,就要求其客户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白旭飞提醒客服人员应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 所以越来越多的开发企业开始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并将其作为销售环节中的重要因素加以管理。 一、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流程,并使其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从接受投诉、记录投诉、解决投诉到客服回访的整个客户服务过程都应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流程,而且应将常见的问题归纳、总结制定特殊应对机制。 有了工作流程的规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客户服务工作中重要证据的丢失,对日后与业主沟通,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都有很大的帮助。但前提条件是,这些流程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法律要求的证明材料必须取得(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白旭飞提醒您一定要制定客服处理投诉的规范流程)。 二、要求客户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客户服务人员应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式的客户服务意识。对于客户的投诉,客户服务人员应迅速甄别出其合理、合法性,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理的要求应明确作出回绝,不给客户留有任何幻想,切不可因为客户太强势而给客户留有余地,作出模棱两可的答复甚至承诺。 因为客服人员代表的是公司、一旦作出解答承诺有可能会引起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被客户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为以后解决问题留有隐患。所以树立客户服务人员的法律式的客户服务意识会给公司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白旭飞提醒您客服人员应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 三、应做好客户服务统计工作,并依据不同的问题类型建立客户服务档案,并应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只有从大量、繁杂的客户服务工作中学会总结,才可以针对不同的问题建立不同的处理机制。 在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时,应做详细记录、并现场核实、确认,要学会有意识的要求客户签字确认某一解决方案或投诉内容。 对于成功解决的客户投诉应做好档案保存,便于为以后解决类似的客户投诉提供案例;对于未成功解决的问题也有做好档案保存(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白旭飞提醒您档案的保管也是证据保管),为日后解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提供材料。 总之客服工作的重要性,正在逐渐的体现,并有不可替代的趋势。 一个好的客户服务部门,不但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更能缓解客户与物业、开发公司三者之间的矛盾。
2023-08-28 08:06:191

关于房子的法律法规

关于房产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特殊房产的交易,主要的问题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说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023-08-28 08:06:301

司考《经济法》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本章有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土地管理法;第二节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从必读法规来看,涉及三部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都涉及到土地的问题,但二者在土地属性上是有差异的。土地管理法主要强调的是土地的资源属性,所以在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法)中所说的所有权,都不是物权法中所有权的概念,而是自然资源法中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涉及到土地的时候,偏重土地的财产属性。   在大纲中,本节涉及到如下几个知识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土地法律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土地法在司法考试的经济法部分一直是比较重要的,仅次于劳动法部分。考试中分值应该在5分以上。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约定。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乡(镇)级   (2)村级   (3)村民小组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土地所有权需要经过确权,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   (2)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土地进行用途管制,不允许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所有者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但是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需要政府审批。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部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还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   3.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者要向国家缴纳出让金,取得的有期限的国家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了出让金的期限也决定了出让金的多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使用权的内容上,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是没有完整的处分权,只有部分的处分权。   4.可以无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23-08-28 08:06:371

房地产法知识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5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参见房销办第40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房销办第40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参见房地产第67条)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见刑第397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参见房地产第41条)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8 08:06:451

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适用房产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023-08-28 08:07:061

房地产法的法律地位

作业应独立完成。
2023-08-28 08:07:413

简述房地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你好,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包括地下的各种基础设施、地面道路等。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是指寓含于房地产实体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典当权、租赁权等。望采纳!
2023-08-28 08:07:511

房地产法的课程体系及主要内容

课程体系主要是指整个房地产法的大纲。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一、什么是房地产,什么是房地产权二、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三、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五、房地产法律关系:第二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一、土地管理法概述:二、土地所有权制度: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权属关系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三、城市房屋管理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开发概述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第六章 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交易概述二、房地产转让三、房屋预售:四、房地产抵押五、房屋租赁六、房屋出典七、房屋赠与第七章 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与立法第八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第九章 房地产纠纷的法律解决只要内容有: 拆迁法律问题、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问题
2023-08-28 08:08:021

房地产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后中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经历了建国初期层次低、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的房地产立法,其后因文革极左思潮的冲击,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中国房地产立法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的过程。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奸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统一管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导》、《内务部土地政策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55年《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等。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1956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通过付给房主租金对私房改造,通过对私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家赎买收归国有的形式,使城市土地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了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及1965年《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意见、报告、通知等无疑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政策性的指导作用。3、1966年——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也处于极度混乱之中,许多城市私房被非法接管、没收、公房被强占、破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理,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不仅没有建立新的房地产管理制度,原有的管理制度也遭到很大的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及政策的混乱,造成了许多房产纠纷,特别是非法挤占没收私人房产情况严重。这一阶段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特点主要有:1、这时期房地产立法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党的政策的形式出现。2、确立了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原则,彻底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土地供给由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被承认。城市住房实行非商品化。3、立法数量过少;立法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二、第二阶段:1979——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阶段又可分为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与大发展时期(1988年——1994年)。1、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历了几十载沉寂的房地产业开始了复苏,房地产“热”起来了。为使房地产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的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5年《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7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解决“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屋问题,落实房产的政策主要有:1980年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2年《关于转发〈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5年《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6年《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1987年《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1987年《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正式处理国家代管房产是1983年开始的,1983年《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1984年《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7年《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1991年《关于处理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2、大发展时期(1988——1994年)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以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得以建立,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毗邻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4年7月《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一时期的房地产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是前一时期无法比拟的。这一阶段房地产法立法的特点:1、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房地产的发展受到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制定了大量的房地产法规、条例、政策,尤其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房地产关系做出了重要规定。2、房地产立法地位提高了。过去我们对于房地产管理习惯于用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手段,现在这一手段已被法律、法规所取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房地产产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等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方面已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3、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房地产法调整对象从开始时的房地产产权、私房买卖、租赁扩展到现在,不仅包括原有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抵押以及房地产使用、消费等新的领域。4、房地产立法数量剧增,司法解释大量存在,司法部出台了100多个有关房地产方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健全。第三阶段: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至今房地产法的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起草与颁布。1988年,建设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始了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简称《房地产法》)的起草工作,1992年起草领导机构和起草小组成立。1993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房地产法》专家论证会;4月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起草小组还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5月召开有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局代表参加的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7月建设部分别向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了制定《房地产法》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汇报后提出的要求对《房地产法》又进行了修改;8月经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房地产法》送审稿。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构严谨,体系完备,由七章七十二条组成,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等。该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已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2、1994年后,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建立健全了各种房地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法律法规有: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5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国家计委、建设部批准颁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其后中国又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鉴于篇幅有限,不一一列举。这一阶段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特点:1、当前大量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等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多。2、我国房地产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得以确立,相应法规日臻完善,房地产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
2023-08-28 08:08:121

房地产法 18条 土地管理法 56条

没有矛盾
2023-08-28 08:08:272

房地产政策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房地产政策与法规概论1第一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法1一、房地产的概念及特点1二、房地产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2第二节 新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3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实施5一、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5二、房地产法的实施6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法体系6一、我国房地产法体系的组成6二、我国房地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7复习思考题9实训题9第二章 房地产法律关系10第一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10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10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一般性特点10三、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殊分类12第二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5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16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18三、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19第三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确认和保护20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确认和保护的法律规范20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21三、房地产法律关系确认和保护的程序22复习思考题23案例分析23实训题25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27第一节 土地制度概述27一、土地制度的概念27二、我国土地制度沿革27三、土地所有制30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30一、土地所有权的内涵30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31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32一、土地他项权利及其特征32二、土地他项权利的类型33复习思考题34案例分析34……
2023-08-28 08:08: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是测绘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测绘工作者应当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2023-08-28 08:08:511

请问关于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还是去百度一下吧,很多的。
2023-08-28 08:09:446

房地产法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强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房地产法体系中有很多受蝴权渤指引的法律法规难以进行系统的修改与整合。《物权法》出台以后,一些基本的权利规则得以确定,房地产民事法律框架也由此得以成形。这样,就可以在《物权法》确定的房地产权利体系之下构建并强化房地产民事立法。一方面,要借鉴传统民法中房地产物权的类型,继承和保留原法中对于现实房地产关系有价值的物权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现代经济生活对房地产利用的需求,大胆创造新的房地产物权形式,细化房地产他物权的类型及内容,以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和增值价值。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房地产法律体系:(一)强化民事私法在房地产法体系中的统领作用。迄今来看,我国各效力层次的房地产法律均突出行政管理色彩,这与过去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民事权利基本法的缺位不无关系。我国正在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权法》的出台使房地产私法权利体系得以初步确立,因此,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应当构建成一个高扬房地产民事权利,促进房地产交易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二)构建城乡统筹,既覆盖城市,又涵盖农村的房地产法体系,尽快实现农村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统。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城市和农村在很多领域都是分别立法、单独规制调整,其中房地产法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法律关系如“农地入市”等亟需得到统一规制和协调。《物权法所建立的物权体系回应了这种需求,而没有以城乡作为划分权利类型的标准。因此,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应当在《物权法》构架的权利思想指导下,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的房地产法律体系。(三)在《物权法》的指引下,需要对房地产领域中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正和调整。由于缺乏统一的房地产法,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诸多冲突和争议,很难协调。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变动规则、登记规则和所有权规则、他物权规则等基本规则的指导下,现行房地产法中许多过去模糊的问题得到了澄清,相应地诸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应当作出与《物权法》协调一致的更正和修改。而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也使得统一的房地产立法成为可能。综上所述,《物权法》出台后,对于整个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更加充实和完善了房地产法律体系,为房地产法律体系的设计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中国统一房地产法的建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23-08-28 08:10:011

房地产法的物权法的影响

综述房地产法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的出台对中国日后相关立法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一部以调整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利用为主体内容的法律,《物权法》对房地产法律部门的重大影响更是不言而喻。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将架空房地产法中的私法体系,而将房地产法“醇化”为专门调整房地产纵向管理关系的房地产管理法。诚然,《物权法》中大量关于不动产的内容与现有房地产法中的规定有重合交叉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的出台就掏空了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恰恰相反,《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规定正好补充和填实了现有的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而为中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尤其是与民事立法的协调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与房地产法共同调整房地产关系(一)物权法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法的体系包括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和物权法的内容体系,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就是物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构成的体系,这在《物权法》中得到了体现;而物权法的内容体系,是指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所形成的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规范和动产物权规范,其中的不动产物权规范构成了整部《物权法》的核心和重点。一般认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定着物和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三类,其中定着物主要包括房屋和林木。在不动产物权中最重要的当属土地物权和房屋物权,即房地产物权,这是整部《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规范调整的重心。1.土地物权。土地物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物权渤第五章即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土地他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抵押权,前四种属于用益物权,被规范在《物权渤的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被规范在<<物权法》的第四编第十六章。2.房屋物权。房屋物权同样可分为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物权。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独有、共有以及区分所有,以区分所有为最普遍的房屋所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物权渤第二编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房屋他物权的内容,在《物权法》草案修改和审议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曾被纳入房屋他物权体系中的居住权、房屋典权、房地产让与担保权,因种种原因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分别被删掉,最后《物权法》体系下房屋他物权只剩房屋抵押权,被规定在《物权法》的第三编第十六章。(二)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关系的调整与物权法仅调整不动产中的房地产物权关系相比,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房地产物权关系,而是非常充实、全面的。虽然学术界对房地产法的性质、调整对象等方面依然存在争论,但我们认为房地产法应定位为民法性质。在此基础上,根据作为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的房地产产品的生产、交换、使用和消费的过程将房地产法律规范大致划分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规范、房地产交易规范、房地产征收规范、房地产服务规范和房地产社会保障规范。需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房地产法,因此对房地产法的立法体系尚存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以上划分,依据的是房地产法的内容体系。1.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贯穿整个房地产活动,确定房地产物权归属、变动及其变动模式、公示方法等。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2.房地产开发用地规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法律规范。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土地管理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3.房地产开发建设规范。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规范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规范。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办法》等。4.房地产交易规范。包括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法律规范。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敝保法》、懒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5.房地产征收与征用规范。包括针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规范和拆迁房屋的法律规范。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6.房地产服务规范。包括中介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规范。其中与中介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7.房地产社会保障规范。包括城镇住房社会保障规范和农村房地产社会保障规范。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对房地产法体系之映射比较及其影响通过上述对物权法和房地产法所调整的房地产关系来看,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的确在众多领域存在规范的重合,但这种重合不足以使《物权法》架空房地产法中的民法规范。(一)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广于《物权法》。1.纵向考察。物权法的调整重点是房地产所有权和他物权,主要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如房地产物权的归属、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等,属典型的静态法;房地产法的调整重点是整个房地产业,主要规范房地产作为一种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易和消费过程,如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中介机构的运营等,属典型的动态法。2.横向考察。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房地产业涉及建筑业、金融信托业、建材业、装潢业及服务业等行业,在这一产业的运行过程中除了物权以外,还有众多其他权利类型,如债权、股权、信托权、知识产权等,这些都需要房地产法来进行综合调整。《物权法》只是以物权为调整对象,不能规范一切的财产权,如房地产债权、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二)房地产法的调整手段多于《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下的基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属于典型的私法,适用私法的调整手段。如果仅用<<物权渤之私法调整手段来驾驭房地产业,则多少有些力不从心。房地产作为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关系国计民生,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管理和行政干预。房地产法律关系就性质而言大致可分为房地产民事关系、房地产行政关系和房地产社会保障关系。这与房地产业本身具有较强国家干预性和对象特殊性的特点有关。虽然房地产法以民法规范为中心,但还是表现出很多公法和社会法的因素,如《城市规划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因此,在处理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私法的调整手段,还需辅之以公法的调整手段,如房地产征收。(三)房地产法的调整规范细于《物权法》。通过对《物权法》中调整不动产法律关系的条款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即使是在房地产业中的物权领域,彻权渤的调整也是不充分的。例如,在《物权法》条文中保留大量的未尽事宜,这些事宜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如在“建设用地使有权”一章中,就有四处明文规定需根据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分别涉及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和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等重要问题。可见,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勾勒出基本的房地产物权框架,但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物权法》的调整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了。物权法之所以难以取代房地产法中的民事规范,一方面就立法技术而言,《物权法》的普适性难以适应房地产业的专业性,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很难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就涉及出让金数额的确定、支付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等问题,《物权法》对此不能面面俱到,否则必然导致条文的冗繁和体系的失衡;另一方面,在法律涵射范围方面,彻权法》的静态属性也难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动态过程,如对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使用,除了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大物权关系外,还涉及征地的程序、审批权限、补偿安置等问题,这些内容显然已经超出《物权法》规范的涵射范围。因此,《物权法》中的多处规范就有必要让位于房地产法,由后者对相关问题作出更为细密的规定。尽管《物权法》与房地产法存在众多规范重合之处,但并不能取代房地产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更不能架空房地产法中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反,砌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范构成了整个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在房地产法领域正缺少一部明确权利归属规则的基本法律规范之时,《物权法》的出台恰好充实了现有房地产法律框架下的民事法律规范,尤其是物权法律规范,为建立完善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23-08-28 08:10:171

论述房地产与民法的区别

房地产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房地产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关系, 而且也调整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管理关系。 民法主要调整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关系, 房地产法不仅调整流通、 消费领域中的的关系, 还调整生产领域中关系, 民法大多为任意性规范, 而房地产法较之民法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 房地产当事人必须遵守。 2、 房地产法与土地法的关系 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大多数属于农业用地, 因此土地法在调整、规范土地关系时, 既把土地当作一种资源, 也把土地当作一种资产。 因房地产与土地有密切的联系, 所以房地产法与土地法也有相交叉之处。 四.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 管理和服务的产业, 是具有生产, 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一) 与建筑业的关系 建筑业是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的建造, 改造和设备安装工作的物质生产部门, 属于第二产业,而房地产业则包括了物质生产, 流通和服务三个部门, 属于第三产业。 在现代社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具有兼容性, 即不排除许多建筑商兼营房地产业, 而房地产商又兼营建筑业, 但不能因此否定它们各自具有的质的规定性。 (二) 房地产业的运行过程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行业, 其运行过程中由三个环节组成: (1) 生产环节: 是指房地产开发者通过对土地投入劳动和资本进行的土地开发活动。 (2) 流通环节: 是指作为商品的房地产进入市场, 进行交易活动, 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过程中, 包括房地产买卖, 租赁和抵押三种流通形式。 (3) 消费环节: 是指房地产商品具有与其他商品所不具有的特性。
2023-08-28 08:10:331

什么是房地产法的渊源体系?

1.D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2.B房屋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习惯上又称为产权人. 3.A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4.A 5.B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C 7.B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经济行为和房地产两大类 8.D 9.B1986年6月25日 10.C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23-08-28 08:10:443

房地产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绩,该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1990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部法律除确立了中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主要管理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房地产的部门规章是以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长令颁布的,主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 此外,还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多项技术法规。 目前,房地产管理的主要环节均有法可依,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丁良好的上层建筑环境。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23-08-28 08:10:551

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23-08-28 08:11:051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7.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8.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9.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10.《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1.《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2.《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3. 《物业管理条例》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2023-08-28 08:11:162

关于房地产法的一些简答题...达人们帮帮忙..谢谢!~

房地产转让 1.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性禁止 2.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条件与程序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编辑本段]1.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性禁止  房地产交易客体其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2.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条件与程序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被转让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可依法转让的类型并具备依法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一般经过洽谈、审核、估价与定价、签订转让合同(或发生、确定转让的法律事实)、缴纳税费、产权过户登记等程序。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为防止用地者单纯实施土地投机、炒卖地皮,哄抬地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工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出让合同的效力及于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出让合同体现着出让方(国家)与受让方(用地者)双方的意志,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转让其权利,不影响出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体现着国家土地规划控制方面的公法意图,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在整个出让期限内得以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应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编辑本段]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内容不充分,其对土地仅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无处分权,也无完全的收益权。其实施房地产转让时,应依法获取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并与之分享土地收益。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023-08-28 08:11:361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

具体点
2023-08-28 08:11:462

房地产法律行为是什么

法律行为是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房地产法律行为主要体现为房屋买卖、租赁、中介、赠与、继承等。
2023-08-28 08:11:541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 (1)性质的多重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客体的特殊性;(4)产生、变更、消灭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2023-08-28 08:12:043

有关房地产法的论文

[摘要]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低技能者和大学毕业生在地区间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收入不均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伴随着低出生率而出现的快速老龄化的社会问题,欠发达地区的持续贫困问题等等。由于竞争的加剧,个人偏好的不同,信息的缺乏,陈规陋习的影响,造成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行为愈演愈烈。这不仅使得被歧视者失去了部分的就业机会与权利,而且对于雇主来讲,也有利润损失。歧视行为可以说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行为。[关键词]劳动力 就业 歧视 竞争 性别[正 文]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独特性,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歧视现象具有特殊性.在就业、职业选择、工资收入等方面,农业劳动力一直处于政府的制度性歧视之下;妇女受到的性别歧视与我国重男轻女的"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相关;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在沿海发达地区遭受到雇主的统计性歧视,而这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有关. 在劳动力市场中经常遇到被歧视的情况。歧视是带有明显贬义的词,在汉语中它意味着对待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某个团体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是不公平的态度或评价。经济学中,一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取决于影响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所有供给和需求因素。如果与生产率无关的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了正的或负的价值,就可能导致歧视。那么歧视行为及其现象到底如何产生的呢?这种现象表现在,一方面,对劳动者非经济因素的考察和限制,提高了个职业准入的门槛,使求职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大量找不到工作的求职者及至新进入的求职者总数的增长,使得雇主在选择雇员过程中限制雇员的一些非经济个人特征成为可能,而且这种限制的成本会随着迅速增长的求职者之间的的竞争而变小,从而使雇主在选择雇员时可以对雇员的非经济个人特征进行更为苛刻的限制。由此还引发在职员工在职业发展中被一些非经济个人因素所限制。这一“歧视——供求——歧视”现象已成为制约劳动力供求关系平衡、提高就业率、提高社会产出—成本率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形势下,歧视的存在和发展呈现以几个特点:一、歧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多样化。这一特点使得人们对歧视的认定变得更加难以把握,更加困难,也使得对歧视的控制和抑制更加不易。二、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现状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比如,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你将怎样”一题调查中,选择较多的是“更加努力工作,寻找机会”,(1)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求职者之间的竞争使得劳动者不能轻易放弃工作机会。劳动者的这种选择成为雇主的歧视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这也说明供过于求会加重歧视现象。另一方面,雇主歧视使得求职者更加难以找到工作。当雇主歧视使得雇主和雇员之间无法达成就业一致时,这一雇佣矛盾就会使实际获得工作机会的劳动者必劳动力市场需求要少,这就形成了更多的求职者,甚至形成更多的失业者,从而加剧供过于求现象的恶性循环 。三、歧视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劳动者个人对歧视的约束力更加薄弱。比如,雇主对劳动者工作经验的要求,由于各职业特点不同,其要求不全是歧视,只有高出该岗位绩效要求的部分才形成歧视,但一个职位对工作经验、年龄阶段等的要求是无法准确量化的。这就形成了劳动者判别上的障碍,即使其受到了歧视,但展开调查和认定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偏见是导致歧视的根源,即雇主为贯彻自己的非理性的主观喜好或认识而对雇员实施不公正待遇。因为事实上,经济理性人是不存在的,至少其行为不可能完全理性,所以雇主的主观偏好必然会影响到其雇用决策。(2)产品市场竞争会弱化及消除歧视。但是,当劳动者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被雇用者之间的竞争使得劳动者为获得工作或职业发展而接受歧视待遇,而雇主也能够在足够多的求职者中按照自己的主观偏好以比较低的成本雇用到劳动者。即劳动者的供给量大于需求很多,雇主为自己为主观偏好支付的额外成本就越少,雇主也就能更多考虑自己的对劳动者非经济个人特征的主观偏好。(3)歧视的存在和持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效和公平,它还会给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负担。歧视是资源或优势分配不均的必然产物。由于资源和优势的稀缺性,造就了其分布的不均匀性,因此也即产生了相对的弱势群体,相对的优势群体。随之,优势群体理所当然的成为效率和成功者的象征,劣势群体即成为被淘汰的对象。但是实质上劣势群体在很大的程度上并非是弱势,一概的否定即造成了歧视。歧视是信息不完全和先入为主的统计性偏见的产物。由于没有较好的能力测评体系,很难判断一个人的实际生产率与能力如何。通常的评判标准是根据其教育水平、年龄、测试分数等来考核与获得与生产率有关的信息。而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于主观要素提供的一种辅助性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主观要素也会造成歧视。(4)
2023-08-28 08:12:151

中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由哪五个层次构成?

中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五个层次构成。扩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具体是:1. 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2. 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等。3. 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 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5. 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层次越往下的法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以上供参考。
2023-08-28 08:12:251

两个关于房地产法的案例问题

案例一:先看此栋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或是乙公司名下以判断所有权;若没有登记,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此房所有权为甲乙二公司按分共同所有,甲占三分之二,乙占三分一。争议至法院时,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甲乙二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讨论的前提的是甲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案例二:首先张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只要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则合同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其次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对房屋改造,且未经出租人张某同意转租系违约行为。张某得以有权要求李某将房屋回复至改造前的样子并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且有权要求李某承当违约责任。
2023-08-28 08:12:331

经济法的五个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一、经济法具体都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二、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是对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凡是涉及到经济活动都受到经济法的制约,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行为作出调整,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稳定、高速的发展。对这些法律没有遵守的个人或组织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3-08-28 08:12:431

房地产开发有哪些法律

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023-08-28 08:13:002

2017房地产法律有什么政策?

1、法律:《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
2023-08-28 08:13:191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2023-08-28 08:13:291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土地公有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2023-08-28 08:13:452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呢这个问题你就上官方的网网站查一下可以了
2023-08-28 08:13:577

房地产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概念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我们可以把房地产法理解为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二、基本体系  1、 房地产法可以表现为一部系统的法律,即房地产法典;也可由众多的房地产法律规范组成为一个整体。中国目前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    2、广义的房地产法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关于房地产权属的规定;第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利用的规定;第三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关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的规定;第五关于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的规定;     3、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    房地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房地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构成要素  (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说来,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还包括行为。   (3)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四、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2023-08-28 08:15:281

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考哪个简单

考房地产法最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08:15:381

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土地公有原则 我国人的土地,除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在房地产权益关系和管理关系中,国家作为国有财产所有权人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应当分开,政府参与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干预则属于行政行为。
2023-08-28 08:15: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023-08-28 08:15:561

请问房地产法的参考文献

[1] 李寿庭. 论房地产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6, (22) . [2]房地产法[J]. 河北自学考试, 2007, (09) . [3] 陈耀东,王爻. 架空还是充实——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法的影响[J]. 中国房地产, 2007, (05) . [4] 崔建远. 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J]. 中国法学, 1994, (03) . [5] 胡志刚. 要维护“房地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J]. 中国房地产, 1995, (07) . [6] 张全江. 对《房地产法》提几点意见[J].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4, (09) . [7] 沈晖. 论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01) . [8] 何瑶. 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房地信息, 2002, (01) . [9] 严每蓉. 《房地产法》大论战追记[J].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4, (10) . [10] 吴文华,彭乾芳. 关于我国房地产法学有关问题的思考[J].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 (05) .
2023-08-28 08:16:051

房地产法,有关税的问题

这个问题跟不动产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有关,一般情况下,刘女士应缴纳营业税(140-80)*5%,营业税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有个税(这与产权面积,第几套房,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的征收方式有关)朱先生要交纳契税(这与产权面积,第几套房等问题有关)
2023-08-28 08:16:271

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急!

1.这个建筑的权利是由公园的,因为在规划局,这块地是属于公园这边的,A酒店只是签了租赁,而非买卖,所以产权在公园。而A酒店只是投资,无权改建这块土地。该公园才是合法的改建主体2.不合法,因为在改建过程当中,规划局只允许8000平米的建筑面积,A酒店多建的900平米与1500平米,若是没有超过8000平米。而在8000平米内那么他规定要求是四层楼的酒楼,那么也就只有这么造,3.他的处罚是不对的,该土地使用权在于公园,他无权收回,只有要求拆除,或要求法院来强制性拆除。这是要在A酒店与公园不执行情况使用。4.,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自己也有受到处罚的分,失自扩建,法院可以封掉,或要求其拆除,若是合法建筑,那么就没有什么处分,总之两方都有不是之处
2023-08-28 08:16:351

最高院房地产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法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023-08-28 08:16:431

房地产法调整对象包括() b.房地产所有权关系 d.与房地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关系 e.房地产流转关系

房地产法调整对象包括(b.房地产所有权关系)
2023-08-28 08:16:532

关于房子的法律

法律分析:这方面的法律很多,但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基础,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023-08-28 08:17: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关联有哪些

  一、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关系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前提。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应当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凡是违反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建设,一定要纠正过来。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法与建筑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建筑法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法与住宅法  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义地考察,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但还缺少《住宅法》。  住宅法调整城市住宅关系,主要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权问题,同时也要规定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此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此外,还应包括现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这些内容,传统的房地产法都是代替不了的。《城市房地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将长期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的问题,而这恰恰正是《住宅法》的任务。  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住宅法》,以确立居住房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的住宅法,与土地法等是并行的。
2023-08-28 08:17:111

房地产评估办法有哪些?房产评估师就业前景怎么样?

很多朋友想要了解房子,但是又不太愿意花钱请人来评估,想要自己学会评估房子,这也是可以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几种方式,大家可以试着学习一下,如果有兴趣从事这个工作的话,大家也可以往这个方向去发展,那么我们具体了解下房地产评估办法有哪些?房产评估师就业前景怎么样?房地产评估办法有哪些?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说的通俗些,其实就是货比三家,售房者想要对房子做出准确的定价,基础的办法就是和类似房产进行比较。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通过多看几处住宅,然后在价格相等的住宅中选取效用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选择价格的方法,从中挑选出自己中意的一个。2、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指按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来估计房价的做法,首先要估计房地产在各个时期将要取得的纯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纯收益折算到现在,各个时期收益的总和就是房价。收益还原法关注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超过其成本,计算方法一般为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3、成本估价法成本估价法是指建造成本加上各项税费和正常的利润就是房价,成本估价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较少,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非盈利建筑物由于很少有交易实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采用成本估价法。二手房的的价格按成本估价法进行计算,其公式为:房地产价格=房地产重新建造完全价值-建筑物折旧4、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经常被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房产项目在被建设之前,首先要估计出它的销售价值,然后扣除正常的土地开发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建筑施工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税金等,后扣除地价,剩下来的就是预期的利润。房产评估师就业前景怎么样?1、房地产的火爆带动了一些产业,由于房地产业的政府力度和法律上的漏洞,房地产法专业的毕业生很受房地产商的青睐。当然也有很多毕业生设立或者加盟房地产咨询公司,为一般民众提供房地产合同书写等相关法律服务,当然后者的薪水是不能和前者比的,前者年薪可以达到15万左右,但是后者只能在5万左右徘徊。2、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年内物业管理师认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3、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2023-08-28 08:17: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