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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3-09-01 08: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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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参加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企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中标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的约定以外承担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下达该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其相应补偿。第十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与城市政府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由改变后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拟中止合同的,必须在3个月之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还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停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当行为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未违约,并且参加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中标的权利。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为个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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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 商标权 、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 公证 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 香港 、 澳门 、 台湾 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二)经营资源信息。(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 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第十五条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2023-08-28 09:50:381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   快车教育,某名企人力资源总监曾先生表示,特许经营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许经营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特许经营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特许经营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高考填报志愿已经开始了,那么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哪些?下面让快车教育我综合了快车教育的建议,为各位看官介绍一下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分析吧,仅供参考!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分析: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成功的捷径。特许经营管理硕士 (MFM) 和注册特许经营经理人 (CFE) 认证课程更是成为国际上热门的商业管理课程。   我国由于加入WTO协定中承诺对国外特许经营准入开放,从而被认为是全球热门的特许经营市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特许经营并将立法予以发展保障。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可面向连锁企业总部、连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门店经营管理岗位。   以上是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分析情况,更多高考专业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分析资讯敬请关注快车教育职业规划频道。
2023-08-28 09:50:47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三十一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09:50:571

特许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1、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2、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2023-08-28 09:51:061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析及初评

  一、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简析   1、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相比126号令,扩大了特许经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适用,但相对于PPP法律文件中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范围较窄。   2、特许经营的定义   相比PPP法律文件,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更强调政府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授权,行政色彩较重。同时,定义中明确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财政部PPP法律文件中强调PPP行为的实质是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观点类似。   3、特许经营的具体方式   办法第五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的方式作了详细的说明:   第一种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第二种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第三种方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可以看出,前两种方式的区别是项目完成建设或改扩建后,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在此前实施的特许经营/PPP项目中,通常不对这两种方式做严格区分,也很少在BOT项目中明确项目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而是概括认为在BOT项目中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部分自然由特许经营者所有,即通常将BOT和BOOT混同为一个概念。此次办法对两个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可能是考虑到部分特许经营BOT项目中的资产所有权由政府方持有较为妥当或是资产所有权由特许经营方持有存在障碍,可能有利于区分解决部分项目中实操问题,属于值得肯定的探索。但如要充分发挥这两种方式各自的作用,还需分别明确各种方式适用的项目特点及操作区别。   对于第三种方式,我们理解属于BTO的模式,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所采用,但并未在PPP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及,也属于一种特许经营/PPP运行方式的总结创新。此种方式的确可以解决一些BOT项目中投资人资金回收期过长、以及权属责任和运营责任不好区分的问题,但由于办法并未对投资者在移交政府时政府支付资金的方式和期间作出规定,笔者担心该种方式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即造成大量的BT项目出现,从而违背了特许经营/PPP模式重投资、也重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原则。希望相关部门进一步对该种方式的适用条件及操作限制加以明确。   4、特许经营期限   办法中明确约定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约定超过30年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此规定突破了126号令中关于30年期限的限定,也突破了财政部PPP法律文件中关于BOT项目20-30年的限定,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特许经营/PPP项目的操作的灵活性,给予了政府部门及特许经营者更大的运作空间。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流程   办法中对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的规定与PPP法律文件中关于PPP项目的操作流程的规定十分类似,概括为: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的审查(可行性评估)→选择特许经营者→签订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监测分析、绩效评价)→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与建设部126号令相比,增加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的部分,丰富充实了项目准备阶段的内容,使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   笔者认为,操作流程部分还有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1)对于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批,该办法提出了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进行可行性评估,属于创新之处,但是未规定可行性评估具体的实施程序,对于如何操作、以及如何与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相衔接,还需进一步的操作细则加以明确。   (2)关于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办法第15条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但是具体的适用法律体系并未明确。此前财政部PPP法律文件和发改委PPP法律文件就此问题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冲突,财政部偏重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发改委则同时提出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个体系,在办法中,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澄清。   (3)对于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中特许经营方的付费方式:   非经营性项目:办法第19条规定分为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种形式,但并未提及政府付费方式,是否可以理解为完全采用政府付费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这样可能会限制特许经营在非经营性项目中的适用。   固定回报:关于付费方式,该办法第21条还提出,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固定投资回报”的概念由国务院六部委在清理和纠正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时提出,该概念的内涵和具体形式一直在理论界和业界存在很大的争议,考虑到特许经营项目的`特殊性,在风险分配设计中政府方通常需要对项目最低需求作出保证,也可能会体现为在不同供应量时的阶梯价格,而此种保证是否属于“固定投资回报”的范畴呢?建议进一步明确“固定投资回报”的内涵和具体形式,以避免在项目操作时过多的限制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项目操作弹性,阻碍特许经营项目的推行。   土地开发经营权益:办法中同样提及了由政府对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然而,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是否包含土地开发经营权益一直是PPP项目实践操作中的焦点问题。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政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直接授予的方式捆绑于特许经营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政府也不能与特许经营者直接分享。这是需要厘清的政策红线,否则实践中将土地开发经营权益捆绑于特许经营项目将存在合规性风险。   二、突出亮点   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约定政府的协调机制,保障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效率   办法在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各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保障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效力等。   2、较为全面的总结了各种融资途径及政府的融资支持   办法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就特许经营项目拓宽融资途径及政府的融资支持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的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3、可行性缺口性补助包括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办法在第十九条中提出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4、将特许经营权项目支出与财政相衔接   办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的财政补贴,要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的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5、强调绩效评价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   办法中的这些亮点与PPP法律文件中规定有相互呼应的作用,可以说是对PPP法律文件中各种亮点性政策的总结和归纳。相比建设部126号令,可以说有了相当长足的进步。   三、疑问和建议   除了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的疑问和建议外,为加速推动特许经营/PPP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笔者还提出两点疑问供相关部门参考及读者品评:   1、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   办法并未提及任何特许经营与PPP模式的区别和适用问题。由于该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和业界都存在很大争议,给项目实际操作时的模式选择及法律适用问题带来很大困扰。可以确定的是,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均存在大幅度的重叠,因此,如果不在高层级的立法上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而由各个部门分别制定特许经营法规和PPP法律文件,必然造成立法的交叉,给项目操作增加难度。同时,办法第七条提出,“国务院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笔者担心,根据该项规定各部门将会继续出台的一系列特许经营法规规章,则将与已经和即将出台的PPP法律文件各成体系,也将进一步加剧特许经营/PPP法律体系的复杂局面。   2、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   办法第五十一条强调,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争议时应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强调对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方不履行协议时,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完全未提及争议解决时的民事诉讼程序和不履行协议时的民事违约责任。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办法已将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定义为单纯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倾向性意见与财政部将PPP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似有不符,与此前业界流传的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内部征求意见稿中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解析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重的意见有别。正如笔者此前撰文(《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属性简析》)中所述,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PPP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及对项目公司进行的部分监管及介入(临时接管等)行为,应归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适用行政法律体系,而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社会资本约定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作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建设、收费、运营维护、回购等,应归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更宜于适用民商事法律体系。因此,仅仅片面强调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属性似有不妥。   总体来看,本办法相比建设部126号令对特许经营的规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论在适用范围还是操作流程都有了相当大的完善和提升,同时引进和归纳了PPP法律文件中一些有益的措施和方式,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可以起到更有效的指引作用。   但是,正如笔者文中所述,本办法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和细化,其内容丰富程度也与各界的高预期存在相当大的落差。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和研究该办法,并对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关注的重点内容提出的具有新颖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并及时与各位读者分享。
2023-08-28 09:51:161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某项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行共享。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价格、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产品与服务,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和经营风险。第九条 社会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公众提出的意见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情况的监督。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公共交通;  (三)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路面保洁;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污水、垃圾处理;  (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决定。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供水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有专家、企业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其中社会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  (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  (九)城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  (四)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方式未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同类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2023-08-28 09:51:261

运营‖特许经营的管理架构(二)

这是朋友推荐的一本施炜的《管理架构师—如何构建企业管理体系》。 希望通过这20万字高大全,梳理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借鉴的管理之术,上一次我们分享了创造价值活动和流程体系,这次我们分享各组织之间的协同机制。任何一个组织都不是静态的,只要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内部一定是运动的,使他们高效率的运动起来是设计协同机制的目的,也是我认为的管理架构的精髓。 上图可以看出有三种常见的协作机制。我们先来分享权利机制。 马库斯.韦伯 现代组织理论鼻祖对权利的定义: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的意志。我们们在工作中最常见权利就是关于人、财、物的决策权和批准权,但对于刚刚进入角色的管理人员首先要获得的是知情权、建议权。判断职位权利大小的有趣的方法是看签字权,申请单的签字越靠后,权利越大,如果我们是递交申请单的,那我们一定是工人阶级,当然这也可以称之为建议权。 位高权重、一将成功万骨枯、集中力量办大事都算是权利机制特征的表现,在企业也是最常见的组织链接的方式。但是权利机制也有不足,比如权利连接层级过多容易当人员膨胀、机构臃肿不能做到上下同欲气出一孔。这时权力部门根据责任、信息、时间、能力、文化等情况进行向下授权,来做优化调整。从产业背景来看具有不确定性领域适用分权,比如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需要底层团队有更多灵活空间来试错寻找方向。相对技术发展路径和产业格局相对稳定的行业适合集权。 权利机制是组织向上级负责,流程机制向组织自己和下游组织负责。驱动的不是权利,而是分解性的任务,时间规定、技术规范、工具等是保证流程快速运行的重要手段,此时信息和数据连接是流程机制的前提。 同时权利机制也是嵌入在流程机制的,比如流程内部形式的建议、审批等权利。这就容易使得一些企业出现看似流程建设和优化,其实是权利扩展,导致流程冗长、审批环节多、效率低。 横向组织或职能部门尽量避免权利连接机制,而是流程链接机制,否则增加没必要的层级容易产生官僚显现。双向融入是两个链接的组织双向参与,比如研发参与市场部产品测评,市场部参与研发的新品策划,这使得组织边界模糊、非权力非流程小组链接代替流程链接。责任主体矩阵化是当链接的两个组织间博弈不易找到平衡点时,干脆把博弈点设立一个新的权责组织来解决此矛盾,并连接两个组织。 当面对矛盾的变量、指标的平衡时,比如成本与品质、速度与稳定、报价和保量等情况,只能由最了解情况的当事人在自身责任和利益的约束下相机做出决策。这类情况适合交易机制链接。 交易机制的本质是创利润有分享即自律,使得市场和组织一体化。决策层对难以把控的具体环节,让渡部分权利给该组织本身,并使该组织权责一致利益相关,激发该组织内在动力和活力。比如美的集团的一个压缩机事业部既可以给内部制冷事业部供货,有可以给其他空调厂家供货。从事业部自身利益出发去运营解决生产问题,并分享利润。此时原本的生产成本中心也转化为利润中心。 其实交易机制再往前一步就是外包了。 上面分别介绍了三种连接机制,在当代社会意识形态使得企业组织的连接方式由权利机制到流程机制到交易机制迁移趋势,越弱势的企业表现的越明显,有意识地减少强加于人的权利连接,更多是流程规范驱动,尊重个体提倡合作共赢。 当然这三个连接机制也并不是绝缘的。很多时候是组合在一起存在于不同类型的组织。 最后根据权利强度和职位规范两个属性的不同,可归纳四类组织形态,从集中型(交响乐团)、弹性型(篮球队)、流程型(高考阅卷教师团队)、自组织型(公益组织),依次是权利强度和职位规范越来越弱的组织。 自组织可能就是因为某些共识和文化连接到一起。比如之前炒的很火的区块链技术,有观点认为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结构以及自组织机制将导致未来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这本施炜《管理架构师-如何构建企业管理体系》就给大家分享完了。没有分享组织设计部分,只分享了价值创造活动、流程体系、协同机制三个部分。因为我看着组织设计内容过于枯燥繁杂且借鉴意义不大,只要遵循因事设人原则,组织设计不会出现大问题。 之前我在《运营‖一张图,测算你能否成为全国品牌》分享了一个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组织架构,今天再给大家分享一个高大全一些的组织架构。如图: 那么这些组织如何运作呢?我们拿加盟商开店流程给朋友们简单展示下各组织的协同机制。如图: 特许经营模式企业,首先是企业属性,所以可以借鉴《管理架构师-如何构建企业管理体系》来指导架构设计并规避问题。比如之前在《高大全的管理架构(一)》提过,特许经营企业存在一个班子一个伦理服务两个主体,出现由权利连接使得更多资源很容易倾斜直营店,主体独立使得加盟店出现与总部链接不紧密的情况,对加盟商服务的职能组织出现泛权利化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呢?相信朋友通过这两篇有关管理架构的文章,会有一点解决此类问题的灵感。
2023-08-28 09:51:341

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政府特许经营权包括:1.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2.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法律客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023-08-28 09:51:42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023-08-28 09:51:531

2022特许经营管理专业课程有哪些 就业方向有什么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主要学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初级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属于新兴专业,就业方向有很多,可以从事投资和管理。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特许经营管理(国际特许经营管理方向)、特许经营管理(风险投资与金融管理方向)。 在掌握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基础上要求更能适应和体现国际特许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该方向的部分专业课进行双语教学,并提供一定数量国际化程度高的专业任选课。 特许经营作为全球化成功的经济模式,优势在于品牌效应与规范化管理,然而也存在投资风险;本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是使掌握规避风险的投资管理与金融管理理论、知识与方法,为特许经营企业培养投资与金融方向的高级管理人才。该方向会增设金融、投资及相关学科的专业任选课。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 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属于经济管理专业范畴,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并将知识产权、系统论、精益管理、资源整合、双赢博弈、投资创业等一系列当代前沿理论加以综合运用,是一门具有复合性、前沿性、实践性特色的新专业。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特许经营管理硕士(MFM)和注册特许经营经理人(CFE)认证课程更是成为国际上热门的商业管理课程。
2023-08-28 09:52:011

特许经营和委托管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特许经营本质为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委托管理本质为委托合同关系。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明确特许经营和委托管理两种模式的区别后,确定发展模式。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023-08-28 09:52:24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网站

法律主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 商标权 、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 公证 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 香港 、 澳门 、 台湾 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二)经营资源信息。(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 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第十五条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法律客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023-08-28 09:52:321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办法是针对特许经营权所设立的专门管制法规,旨在控制进行特许经营的特定行业,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23-08-28 09:52:421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2023-08-28 09:52:522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方式。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采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机制;  (六)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维护、更新改造和移交;  (七)安全管理;  (八)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九)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十)协议期限届满后设施、资产、档案的移交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十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及费用,提出价格、收费的确定或调整意见;  (二)对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并及时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四)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管报告;  (五)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不间断地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法定程序予以核定和调整。  特许经营者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安全运行。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特许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3-08-28 09:53:081

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一、服务对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二、申请条件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申请材料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办理特许经营备案费用及流程,部门办理时间一次性告知函连锁加盟申请指南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023-08-28 09:53:192

许可经营与特许经营有哪些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许可资源不同、费用支付不同、商业计划不同。特许经营和许可经营的区别是:1。主体资格不同。特许经营主体是企业,许可经营主体是企业和个人;2。许可资源不同。特许经营中可以使用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分销系统,许可经营中仅可使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3。费用支付不同。特许经营涉及首期特许费、特许使用费或管理费、确保金、广告促销费用,许可经营涉及许可使用费;4。商业计划不同。特许经营应具备周密的商业计划,许可经营只需要商标或专利授权使用合同。许可经营项目有哪些?许可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主要有:1、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医疗器械许可证》;2、从事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印刷许可证》;3、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4、从事酒类零售、批发(区酒类专卖局)《酒类许可证》;5、医疗机构设立(区卫生局);6、从事食品流通(区卫生局)《食品流通许可证》;7、从事烟零售、批发(烟草专卖局);8、从事餐饮(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处)《餐饮许可证》;9、从事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10、从事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道路运输许可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023-08-28 09:53:281

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的区别

法律主观:特许经营和委托管理的区别在于委托管理本质为委托合同关系。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法律客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023-08-28 09:53:381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 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8、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9、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1、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 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3、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二、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1-6项)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7-15项);  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2023-08-28 09:53:582

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有哪些?

 一、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不同的许可证有不同的主管部门办理,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特许经营条件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多长时间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二十个工作日。望采纳
2023-08-28 09:54:092

特许经营管理师证书有用吗

有用。特许经营管理师证书是由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等五大权威部门制定特许行业最权威职业准入认证。原则上特许企业总部应至少具备一名高级特许经营管理师、两名全国特许经营管理师、三名全国助理特许经营管理师。岗位要求必须拥有特许经营管理师证书。
2023-08-28 09:54:191

特许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一、提交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二、办理程序: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2023-08-28 09:54:292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营业执照影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影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档案、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档案、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档案、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档案、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 *** 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释出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资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资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字。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资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 *** 品、服务、装置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资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资讯,或者提供虚假资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资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资讯或者提供虚假资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求日用品连锁加盟的管理软体! 建议楼主选择八百客,目前就国内来讲,八百客的管理软体是比较领先的,而且可以随需订制,容易操作,价钱合理,比较适合中小企业. 连锁加盟类的企业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 鼎捷软体对于连锁加盟类的企业管理的软体介绍 DCMS解决方案设计思路 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两层、三层或多层的体系架构; 强调商品“精细化”管理,支援按单品、类别的商品管理模式; 采用基础资讯平台为核心,会员、供应商、内部员工等为支撑模组的架构设计; 重视零售行业整体化营销,会员卡、积分、网路互动、券、商品促销等方式组合应用; 强调POS收银系统的稳定性,支援POS机收银系统断网销售。 苗家无斑对招商加盟店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只可以代理苗家无斑的装置和产品。 连锁加盟店的原材料是怎样配送的 回答名告诉你连锁加盟店的原材料通过总部配送的一般都是核心技术产品或合同约定的差异化产品,大部分可以本土化的产品有加盟商自由采购。总部配送的物品除了核心产品以及差异化产品以外的市场上共有产品价格要低于市场价。 丽博橱柜的加盟要求是怎样的? 1.有经商的素质;2.良好的经营思路和管理能力;3.资金足。(丽博橱柜提醒) 杭州对电动车上牌的管理要求? 这样的车在杭州上不了牌。 杭州上牌必须是36V,并且有脚踏板的。 连锁加盟 餐饮行业算比较好做的,只是现在利润普遍比较低了,加盟做连锁的话建议你做个有特色点的餐饮,现在 的人吃饭都不是吃饭了,是吃感觉,要收住人的胃不仅菜肴地道,价格要地道,环境卫生,装饰设计都得 地道,讲究有特色有档次。背篓人家作为中档消费的餐饮行业,装饰设计也很特别,还是比较受欢迎的餐 饮概念。 1、高成功率 连锁经营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行之有效,超过90%以上的客户在加入连锁体系后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于连锁经营在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降低了竞争风险,因此也取得了较高的成功率。 2、较短的学习曲线 成功的经营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很少的代价学习到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与知识,可以让自己少走很多弯路。 3、品牌优势 加盟者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分享授权者经过长期经营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誉从而有力地促进销售,并极大地扩充套件自己的业务范围。 4、规模采购优势 统一采购可以使连锁经营企业享受大批量购买的优惠,增强与供应商合作的力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支付和销售的速度,降低采购成本,可以大大节约采购费用。 5、共同的广告、促销 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集中资源用于广告促销,降低广告促销平均成本,有利于连锁企业树立品牌形象。 6、专业的管理改进 授权者通过输出自己成功的行业经营经验和管理模式,可以帮助加盟者改进管理。 7、培训 加盟者将经常得到来自授权者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8、服务支援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权者提供的综合服务,如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而连锁经营体系则通过规模效应使服务更加专业化。 如今加盟店遍地都是,但是今年比较火的要数烤肉了,尤其是香瓮烤肉,‘乐伯香翁烤肉"中小型创业专案意想住宅商区也能够建立加盟店,满足创业资金不足两亿的大多数要建立加盟店的客户的需求。地址:朝阳区霄云路27号庆安大厦底商。
2023-08-28 09:54:401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四条 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等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经营性项目,依法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五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的经营权,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项目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加油站经营权由计划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场经营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等项目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冠名权,由民政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摩托车、货运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第八条 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按照市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或者区(市)县政府的时间安排,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  (二)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五)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终止;  (七)政府的监督职责;  (八)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出让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依法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和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专门说明,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出让。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的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标书签发等)由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2023-08-28 09:54:481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  (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有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从事特许经营。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优先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七条 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政府。第十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特许经营者向政府支付项目建设费用,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形式及期限;  (五)投资回报率、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国家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或者减免;  (九)保障措施。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通过依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以及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商业风险分担,不得为特许经营者提供融资、贷款担保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指令非公益性任务,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2023-08-28 09:54:581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一、提交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二、办理程序: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023-08-28 09:55:091

企业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办理特许经营备案首先必须得满足“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满足以下三点的任意一点条件,总公司名下,有两家分公司,且经营满一年以上;母公司名下,有两家子公司,且均经营满一年以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有两个个体工商户。2.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或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应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报特许人和受许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许可人不得超过其注册商标的范围许可。《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使用4.不得滥施许可。我国商标法中对滥施许可行为及不顾商品质量的行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处分规定;5.加盟店要协助总店在当地登记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人;6.不能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成为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除非获得总店的允许或指示;7.确认商标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总店,如由于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被认定为属于加盟店,则加盟店必须按总店指示办理手续将上述权益转让予总店;8.若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总店,并按总店的指示及在总店愿意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前题下提出诉讼。
2023-08-28 09:55:172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2023-08-28 09:55:342

最新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_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_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_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_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_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_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_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_第八条__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_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_(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_(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_(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_(四)市场计划书;_(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_(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_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_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_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_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_(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_(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_(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_(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_(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_(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_(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_(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_(九)违约责任;_(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_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_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_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_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_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_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_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_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_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_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_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_(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_(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_(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_(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_(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_(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_(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_(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_(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_(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_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_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_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_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_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_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_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_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___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_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_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_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09:56:03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2023-08-28 09:56:19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2023-08-28 09:56:54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三十一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09:57:28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2023-08-28 09:57:401

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2023-08-28 09:57:521

特许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1、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2、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2023-08-28 09:58:021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5年发布的一份法规文件,旨在规范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和运作。该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分类和取得条件;2. 特许经营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变更规定;3. 特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品质控制、技术支持、培训等;4. 特许经营权的保护和维护,如终止和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或许可特许经营权等;5. 特许经营权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行政部门责任、规范执法、投诉处理等;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特许经营模式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保护特许经营者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023-08-28 09:58:13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三十一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09:58:27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09:58:381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很多企业在有了良好稳定的经营模式之后,都想通过招商加盟壮大自己。但是想要进行招商加盟需要取得什么资质呢?根据招商加盟的法律的规定,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是需要一定的资质的,否则将不被允许进行招商加盟。直营店有着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被特许人从直营店的经营中学习和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所以,想要进行招商加盟具体需要什么资质呢?1. 首先要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只有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2.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3.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项条件,通常被称为“两点一年” ,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的欺诈。
2023-08-28 09:59:093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15年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该办法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合同签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特许经营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特定的商标、技术、管理经验等特许权利的行为。根据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信誉和资质条件,如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具备相关的经营管理经验等。在申请特许经营权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同时还需提交经营计划、产品研发方案、市场推广方案等业务相关内容。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完成合同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即可开始实施经营计划。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同时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经营合同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不得违规经营、欺诈消费者等。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会依法予以处理。总体来说,该办法旨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制度的健康发展。
2023-08-28 09:59:572

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类商标的意义

法律分析: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023-08-28 10:00:151

市政公用设施有哪些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1.城市污水的排放、疏通、清淤。2.城市道路养护管理。3.城市桥涵、隧道养护管理。4.市政设施的抢险、维修活动。5.广场、路灯、路牌、路标的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0:00:53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0:01:12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实施机构;(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八)政府承诺和保障;(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三十五条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第三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第四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五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0:01:361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暖、供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在本市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内,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项目提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办法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第十条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提出部门应当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10:02:001

管理学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

  主干学科:管理学、市场营销、特许经营概论、物流管理、管理信息系统、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特许经营法律、特许经营体系管理、特许经营信用评估、受许人培训与督导、国际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专卖店形象设计、单店管理、连锁超市管理、资本运营、创业学。   培养目标   旨在培养新经济时期的特许经营管理人才,它区别于以产品经济为主体的工业经济的人才需求,更重视知识商品、品牌商品、权益商品、企业总体作为商品、社会总体资源组合作为商品等新经济商业形态的营销与管理,新经济呼唤新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是其中的主流发展模式,特许经营管理是一个复合型、实践性、并具国际领先性的新学科。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培养系统掌握特许经营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国际型、实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系统掌握特许经营基本理论和关联性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特许经营体系设计、构建和运营管理实际操作能力。毕业生能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许经营企事业单位、特许经营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相关媒体、相关专业中介机构等,从事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特许经营体系构建和运营管理,为特许经营企业和投资人制订完备的投资方案,法律框架,为特许经营企业设计特许权与商业加盟合同,管理运营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资源,实现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效益的最优发展和成规模的品牌扩张,以及特许经营体系的推广、咨询、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
2023-08-28 10:02:291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0:03:503

国家规定的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为多少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023-08-28 10:04:082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五条 (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 (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经营形式和期限)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8-28 10:04:291

特许经营管理

把问题问完整 下面是解释特许经营专业特许经营(Franchise)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它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乃至社会发展模式。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特许经营管理硕士 (MFM) 和注册特许经营经理人 (CFE) 认证课程更是成为国际上热门的商业管理课程。我国由于加入WTO协定中承诺对国外特许经营准入开放,从而被认为是全球最热门的特许经营市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特许经营并将立法予以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属于经济管理专业范畴,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并将知识产权、系统论、精益管理、资源整合、双赢博弈、投资创业等一系列当代前沿理论加以综合运用,是一门具有复合性、前沿性、实践性特色的新专业。培养要求1、熟悉传统经济、传统产业、传统渠道及传统职业的特点和规律;2、系统掌握特许经营基本理论和关联性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特许经营体系设计、构建和运营管理实际操作能力;3、对自己感兴趣的某一个或者若干行业的特许经营业内知识和经验有较深入的了解和掌握;4、具备初步的特许经营顾问咨询、诊断建议的能力与知识;5、具备自行创业必备知识和初步技能;6、深入学习和了解零售、营销、广告、财务、人力资源等经济管理知识。专业方向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共设二个方向:特许经营管理(国际特许经营管理方向)、特许经营管理(风险投资与金融管理方向)。 特许经营管理(国际特许经营管理方向):在掌握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基础上要求更能适应和体现国际特许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该方向的部分专业课进行双语教学,并提供一定数量国际化程度高的专业任选课。特许经营管理(风险投资与金融管理方向):特许经营作为全球化成功的经济模式,优势在于品牌效应与规范化管理,然而也存在投资风险;本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是使掌握规避风险的投资管理与金融管理理论、知识与方法,为特许经营企业培养投资与金融方向的高级管理人才。该方向会增设金融、投资及相关学科的专业任选课。 凡选择“国际特许经营管理方向”及“风险投资与金融管理方向”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均填 “特许经营专业(专业代码:110213S )”一栏,入学后将分别按“国际特许经营管理”及“风险投资与金融管理”两个方向分班培养。就业前景借助国际权威的特许经营发展机构FDS中国总部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的实习就业网络,我们将为每位同学进行就业咨询诊断和规划、提供就业信息与就业辅导,并帮助找到理想工作或者自行创业。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富有潜力的特许经营市场。虽然特许经营在中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已成为发展最快、前景最好的商业模式。目前国内特许经营企业已超过1,900家,涉及汽车销售和服务、餐饮、服装、洗衣、出版、家具、家装、医疗保健、IT、教育、酒店、房地产及休闲业等50多个行业。大多数国内特许经营企业已经深刻意识到特许经营专门人才的缺乏正在严重制约着他们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据FDS世界特许经营发展服务组织估计,到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从业人数将达5,000万、加盟网点将达100万个,特许经营企业将达到10,000家以上。保守估计,以每家特许经营企业需要10名经过系统的、规范的特许经营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来计算,这是一个近10万人的高级职位缺口,而目前,可供应人才几乎是零。中国加入WTO之后,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对世界全面开放特许经营市场,国外的特许经营品牌已开始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在2005年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展会、广州特许经营展会、2004国际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创业项目展览会(济南)、第二届西部特许经营及连锁加盟展览会、青岛第四届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创展览会、2004春季特许经营(无锡)展览会暨招商投资洽谈会等可初见端倪。据FDS世界特许经营发展服务组织调查,目前已有3,000家国际特许经营名牌企业正在准备大举进军中国。如以每家外资特许经营企业需要20名经过系统的、规范的特许经营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来计算,这又是一个近6万人的外企高级职位的缺口。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特许经营的发展前景已经越来越引起中国政府的重视。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令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随着特许经营立法的完善,我国对特许经营人才的需求将有大幅度提升,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政府、法律、金融、教育、出版、新闻媒体等机构也将需要补充大批专业人才。同时,我们不容忽视这样一个现实:在政府大力提倡创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在走出校门后的若干年内将走上创业的道路。经过我们提供的四年的特许经营专业学习,学生不仅能够掌握特许经营的全面知识,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为以后创业打下知识基础;更有机会通过能够实习等实践活动,深入了解某些感兴趣的行业,并在特许经营领域中获得创业良机。此外,优秀的学生更有机会到国外相关专业院校深造,或直接进入国际知名的特许经营企业实习并由此获得职业岗位。然而,巨大的市场需求并不意味着毕业生无须努力就可以获得好的工作。在任何时候,特许经营新经济都只欢迎那些深刻理解传统经济但又具有新经济能力的职业精英,这就需要学生们认真按照学院的培养模式去学习成长。
2023-08-28 10:06: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