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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是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他们不按照规章办事怎么办?

2023-09-01 10:35:31
共4条回复
可可

房屋中介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监管部门是住建部门。

1、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曾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此方法暂为实行办法,并未要求强制执行)。《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3、《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cloud123

房产中介是归房产局管理的。

再也不做稀饭了

都是属于工商局,违章办事直接投诉

CarieVinne

房屋中介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监管部门是住建部门。

1、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曾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此方法暂为实行办法,并未要求强制执行)。《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3、《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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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由哪三个部门联合颁布的

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颁布意义是什么?首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多年以后,第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管理法规,经纪公司在操作业务时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监督、责任部门明确,经纪行业的规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其次,购房流程、风险、服务内容和标准需书面告知《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据消息称,具体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告知内容中共有8项内容。“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此法规说明的8项内同几乎涵盖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经纪公司理应告知的全部内容。购房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准备的材料,涉及的税费以及服务标准等容易模糊和产生纠纷的地方,书面告知材料可作为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评判依据。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经纪行业将迎来全面的服务升级。同时对于一些虚假承诺、操作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的经纪公司针对性和考验性更强。第三,阴阳合同窗户纸多次捅破,落时可行性大增《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尽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项宏观政策提及惩处“阴阳合同”行为,但是由于过户指导价过低以及合理避税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观顽疾,阴阳合同的清除多为纸上谈兵,而此次行业管理办法再次发布禁令,配以强化后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控制,预计让阴阳合同减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最后,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经纪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从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节,到一部部规,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同时,关于经纪公司对于房产权属全性查询、经纪公司服务程序要求等相关细则此次并没有过多透露,留下较多“悬疑”。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11:35:541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11:36:041

哪些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法律禁止的房地产经纪行为有:1、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2、诱骗消费者交易;3、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4、签订阴阳合同;5、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7、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法律客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3-08-28 11:36:12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规章作用:《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3-08-28 11:36:281

注册房产中介公司还需要经纪人资格证书吗

注册房产中介公司需要经纪人资格证书。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1、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2、基本掌握房地产交易流程,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交易运作能力。3、独立完成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般性工作。4、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完成较复杂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扩展资料:种类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是目前三种比较重要的形式。(1)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组织,即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咨询的内容主要有:①房地产信息咨询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②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③代理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2)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3)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中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3-08-28 11:37:15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房地产经纪注意事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负责管理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很多人认为客户资源非常宝贵,而拒绝与其他经纪人合作分享。又自负的认为行业套路深,无需每天陪笑脸也能做好业绩。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和想法处事,而忽略了在中国这个人情大于天的社会环境下,我们都讲究做事先做人,只有与他人相处融洽了,才能如鱼得水一般,相处好了,很多原本都是问题的难题,都变得不值得一提了。
2023-08-28 11:37:44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规章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23-08-28 11:38:001

江西省房协发布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专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全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学会授权,江西省房协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专业地方学时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最近,省房协研究发表了《江西省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共享这个方法。江西省房地产经纪人专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了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组织作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包括房地产经纪赞助、房地产经纪、高级房地产经纪。第二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保障房地产经纪人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有责任督促、支持本单位房地产经纪人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四条经中房学授权,省房协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专业的地方学时继续教育实施。第五条继续地方教育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一)参与网络继续教育(二)参加继续教育面试培训(三)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四)参加或在活动中发表文章,参加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房协组织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业论坛、座谈会、行业调研、行业检查。(五)担任省房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六)在房地产经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和制作的作品上发表房地产经纪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8-28 11:38:201

卖房子,签委托≠独家签赔/限时出

对于卖房子,房东找房产中介挂牌到底要不要签委托?当然要!,上海市政府部门再次强调,找房产中介挂牌卖房子需要签委托书,其实,关于卖房子签委托书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就有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所以,信义君再次提醒大家,若是找房产中介卖房子,本就应该跟房产中介签委托,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签委托≠独家签赔/限时出售!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是独家签赔、限时出售?我们举例说明。房东王先生欲找房产中介挂牌出售房屋,中介向他承诺:王先生若将房屋委托给自己出售,三个月内一定卖出房屋;若三个月内未卖出房屋,则给予王先生2万元的补偿。王先生心想是个“划算”的买卖,便与该中介签署了“独家签赔”委托书,并约定将房屋以八百万的金额出售,其余的内容均未约定。后来,该房屋在委托期限前的最后一个月有了买家李先生,谁知李先生因自己申请贷款的原因,竟然需要在6个月后才能支付近半数房款,而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经涨至八百三十万元,因此房东王先生不愿进行交易。结果,由于房东王先生签署了“独家签赔”的委托协议,对房屋的总价进行了约定,即使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甚至交易条件谈不拢,王先生也无法拒绝。但若是不愿交易房屋甚至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出售该房屋,均是违反了“独家签赔”委托的合同内容。王先生非常后悔,本想这样既省事又划算,没想到真的是得不偿失!其实,关于独家签赔和限时出售,上海市政府已经明令禁止了,因为它违反了双方平等公平的原则:房产中介在约定时间内,可决定房屋的交易条件;反之,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卖掉,只不过是赔偿一笔“小钱”。然而,还是有许多房东就在这“小甜头”上栽了跟头。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无委托不销售”是指房东在找房产中介挂牌出售时,应与中介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但在签署委托合时千万要擦亮双眼,看清楚委托合同中是否有“独家签赔”和“限时出售”的条款,切勿因为“小甜头”上了大当!
2023-08-28 11:38:411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资格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并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提供给房产、价格、税务等部门。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财产和经费、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数量、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划分不同的业务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持本市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租借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以及备案证明。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提升执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经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由执行该项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2023-08-28 11:39:001

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沟通房地产流通渠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经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包括物业代理、房地产投资可行性研究及策划、政策咨询、信息提供等)的经营性活动。第四条 市国土房产局是特区房地产经纪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属下的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特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培训、考核,核发《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二)审核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资质,发放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资质证件;  (三)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活动;  (四)调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纠纷;  (五)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领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后,即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第六条 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特区户口,在特区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对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较熟悉,了解房地产流通渠道和市场信息;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职业道德。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一)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  (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三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持证注册执业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经纪人应隶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并向管理中心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第九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可以是全民、集体或私人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境外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公司)在境内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与中方同类机构合资或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除按本办法申请办理资质审批外,仍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  特区内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业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等有关手续。第十条 成立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申请表》。经资质审查认可,同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后,方准开展经纪业务。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专业经纪人;  (三)有固定的办事场所;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私营企业三万元以上);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他法人条件。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机构的经纪人。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就委托事项签订书面经纪合同;  (二)安排本机构经纪人的经纪事务;  (三)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纪事项、期限,经纪服务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时间,经纪活动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经纪事务机构在签订经纪合同后,可向委托人预收经纪服务费的30%,并于每次经纪成功后一次性全额收缴,或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缴交。如经纪业务未能成功的,经纪事务机构应将预收款退还委托人。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由委托各方平均分担,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经纪服务费的收取,实行价值高、批量大,收费比例低;价值低、批量小,收费比例高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或建房、修房工程,按每宗交易金额或工程造价,向委托方收取不超过以下限额的服务费: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收取2%;  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取1.5%;  超出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1%;  超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0.5%。  (二)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一个月租金金额的80%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三)房屋使用权调(互)换,每宗收取200元。  (四)房屋所有权调(互)换,价值相等的,每宗收取200元;不等值的,对等值调换部分,仍按200元收取,超过部分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向换得超过部分者计收。  经纪服务费收取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2023-08-28 11:39:10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背景是怎样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正向的作用。
2023-08-28 11:39:181

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各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条件及其经营服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纪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和经费;  (四)有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纪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等文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以及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经纪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以及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  (二)涉及经纪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经纪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经纪服务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依法代理销售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应当持有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并予以明示。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对经纪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经纪服务机构。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建立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可以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28 11:39:28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1:39:391

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经纪和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 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并有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和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等。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终止或变更本办法第九条涉及的事项,应当自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证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咨询人员、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注册期满的,持证者应当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在应聘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禁止无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有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咨询、经纪业务。  禁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指派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咨询、经纪业务。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转借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第三章 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八)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符合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2023-08-28 11:40:101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全文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全文)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经验,并充分征求意见,我会对2006年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已经2012年11月26日我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规则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证房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指引,是社会大众评判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参考标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经过注册,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六)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七)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八)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房地产经纪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包括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等。   (九)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地产,代拟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十)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仅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十一)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十二)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地产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地产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认识到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及其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具有职业自信心、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己任,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成为学习型企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督促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关心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成长和发展,营造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佩戴标有其姓名、注册号、执业单位和照片等内容的胸牌(卡),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不得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采取在经营场所外放置房源信息展板、发放房源信息传单等方式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有损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招揽、承办下列业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房地产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明知已由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   (四)自己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优先选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代办房地产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与委托人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地产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地产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   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或者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实地查看房屋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了解委托人的购买资格,询问委托人的购买(租赁)意向,包括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户型、面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房屋钥匙等物品。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每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选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承办人,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承办该宗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在自己未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盖章、签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房屋应当真实存在,房屋状况说明应当真实、客观,挂牌价应当为委托人的真实报价并标明价格内涵。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得操控或者联合委托人操控房价、房租,不得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提租,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向,及时、全面、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尽职调查标的房地产状况,如实向承购人(承租人)告知所知悉的真实、客观、完整的标的房地产状况,不得隐瞒所知悉的标的房地产的瑕疵,并应当协助其对标的房地产进行查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诱骗或者强迫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得阻断或者搅乱同行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交易,不得承购或者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不得将自己的房地产出售或者出租给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宣传、说明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是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为交易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便利;不得采取假赠与、假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交易当事人约定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第三十条 佣金等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或者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在未对标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增配家具家电等投入的情况下,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或者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经纪业务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双方约定分配佣金。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已成交或者超过委托期限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标注,或者从经营场所、网站等信息发布渠道撤下。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其他服务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泄露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纠纷。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督促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中房学[2006]15号)同时废止。 ;
2023-08-28 11:40:211

请问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21条 内容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么?

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由人社部、住建部、发改委制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
2023-08-28 11:40:361

房地产中介机构都由哪些部门管理

上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屋土地管理局协管单位:房地产行业协会(必须入会,否则管理不到) 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
2023-08-28 11:40:462

注册房产中介公司是否必须有经纪人证书

房产中介公司无论是注册、备案还是年检,都需要必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协理资格证书,我是17年考的协理,19年考的经纪人,目前都还在手上。
2023-08-28 11:41:053

房地产中介哪些行为要受处罚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 服务合同 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023-08-28 11:41:411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公示哪些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公示的内容有: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指引、标准交易流程;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办件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服务投诉电话。【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2023-08-28 11:41:561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的保管期限。 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应该将居间合同保管多少年呢?

五年,具体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23-08-28 11:42:466

如果续租就要我再交一次中介费,怎么办

就是很贵的啊
2023-08-28 11:43:218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资料保存期限

法律主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号: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出售房产基本情况第二条提前告知事项第三条证件查验及留存第四条经纪服务具体内容第五条委托期限与方式第六条委托出售价格第七条经纪服务费支付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处理具体见附件一。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4.。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项:1.提供与房产出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3.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5.代办产权过户手续。6.。(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3.。(二)甲方□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甲方要求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左右。最终成交价格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甲方应按下列第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小写%)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2.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大写)元(小写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3.。(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售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二)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三)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四)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对外发布的信息及其发布方式,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五)(一)乙方应当查看房产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产状况说明书。(二)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四)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五)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七)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产交易信息,赚取房产交易差价。(八)(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第三方就该房产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完成甲方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2.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3.未经甲方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房产出售信息。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责任。(三)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客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2023-08-28 11:43:551

注册房产中介公司还需要经纪人资格证书吗

房产中介公司无论是成立时或是备案还是年检,都需要必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协理资格证书,我17年考的协理,19年考的经纪人,目前都还在手上。
2023-08-28 11:44:074

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去房产局备案怎么办

中介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在房管局备案,营业具有法律效益吗? - 免...回答时间: 2020年09月29日最佳答案:无在房管局备案的中介违背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不能获取在网上签约的资格。《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华律法律咨询ue63c房产局没有备案的房子怎么办(房产局没有备案的房子) - 琴策网10月30日房产中介公司没有备案不能营业。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琴策说IT
2023-08-28 11:45:321

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有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分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房地产延伸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主要内容,第一个提供房产信息,第二实地看房,第三代理合同,第四协助签署合同。房产经纪延时服务实际也成为交易保障服务。主要内容有办理资审,网签,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抵押以及物业交割,户口迁出等。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纪机构只要履行完房地产经纪这个服务,整个流程就结束了。如果需要办理后续的按揭以及产权转移,都属于野生服务
2023-08-28 11:45:411

现在开房产中介公司还需要经纪人资格证吗?没有证公司就开不了吗?

肯定要啊,我们公司现在就是缺经纪人证,有考了证自己不用的可以合作啊
2023-08-28 11:46:045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有:办理二手房买卖、代办过户、公证、抵押贷款、按揭、房屋租赁、楼盘代理等相关专业手续等。1、房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具体的细节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的。2、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3、房地产中介及代理、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4、办理二手房买卖、代办过户、公证、抵押贷款、按揭、房屋租赁、楼盘代理等相关专业手续。扩展资料:房地产中介服务种类: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是目前三种比较重要的形式。1、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组织,即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咨询的内容主要有:①房地产信息咨询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②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③代理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2、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3、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房地产中介
2023-08-28 11:46:422

国家规定中介费应收取百分之几为合理

一般最高不能超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2023-08-28 11:47:052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的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23-08-28 11:48:00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以下六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2023-08-28 11:48:13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设立目的

法律分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设立旨在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法律依据:《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11:48:43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规章作用:《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3-08-28 11:49:01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规章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23-08-28 11:49:26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房地产经纪注意事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负责管理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很多人认为客户资源非常宝贵,而拒绝与其他经纪人合作分享。又自负的认为行业套路深,无需每天陪笑脸也能做好业绩。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和想法处事,而忽略了在中国这个人情大于天的社会环境下,我们都讲究做事先做人,只有与他人相处融洽了,才能如鱼得水一般,相处好了,很多原本都是问题的难题,都变得不值得一提了。
2023-08-28 11:49:501

2022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阴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请各房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该法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 件、设立、注销等方面内容,同时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培训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该法还对房地产交易的广告、收费、合同签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房地产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江阴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11:50:291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的保管期限。 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应该将居间合同保管多少年呢?

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有服务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其保存期不少于5年。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扩展资料《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23-08-28 11:51:061

简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3-08-28 11:51:541

房产经纪公司备案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1、年满18岁的自然人或者是企业法人,对房屋中介行业有所了解,最好有房产相关行业经验及商业背景。2、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开房屋中介,有自主经营和品牌加盟两种模式,自主经营,投资灵活,资金随意;品牌加盟,以满足总部最低投入金额要求为准,二者都需准备一定的流动资金,另外,要有适合运营的门店或场所。3、需招聘相关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至少3名,普通经纪人2名。4、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房产中介资质证书等证件。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23-08-28 11:52:381

房地产中介机构都由哪些部门管理

房屋中介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监管部门是住建部门。房屋中介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委。可以依次去房管局,消协,工商局,公安局、物价部门等部门进行投诉。1、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曾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2、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此方法暂为实行办法,并未要求强制执行)。扩展资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23-08-28 11:52:561

济南:住建局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刘佳)6月18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净化市场交易环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要求,现将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经纪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二、做好房源尽职调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要求委托方协助核实房屋产权状况,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屋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三、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并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信息发布经纪人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名登记的二维码等信息。四、严格房源信息管理。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已发布房源信息的管理,发现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以及查封等将对房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五、规范经纪人员执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规范开展经纪服务,佩戴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包含机构名称、姓名、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六、引导行业自律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对规范诚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对不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等措施,促进行业自律管理。七、加强市场联合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处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投诉举报,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依法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理结果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8-28 11:53:351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25条第八款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这条款的意思是指做中介的,不能把别人委托你出租或出售的房子,你不能去租或买这个房子,就是这个意思。法律的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中介来炒作出别人租的房子或出售的房子。以上我讲的清楚吗?
2023-08-28 11:53:581

房地产经纪 经营范围

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有 :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 但是,不可以有“承接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电、冷暖气工程安装、维修。物业管理、建筑策划,土地转让等”,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电、冷暖气工程安装、维修和物业管理要另外成立专业公司,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外的相应资质证书。 2、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有: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提供冬季煤、油、气供暖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培训;家居装饰;商业装饰设计;公厕改造建设等 。 但是,不可以有“园林工程设计和建设;”,要另外成立专业公司,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追问: 我只想询问下,不需要资质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追问: 只限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不一样的! 回答: 经纪公司哦,看错了哈!更正如下:1:为单位及个人出售、出租各类住房! 2:代理各类软盘,对楼盘进行全程营销策划! 3: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入城户口等相关手续! 4:开展二手房按揭,为客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5:提供房地产政策咨询,个人投资房产指导! 资质的根据你的经营范围来定的! 搞装修也一样!
2023-08-28 11:54:404

中介和售楼处合伙加价违法吗?

当然是不违法的,中介赚的就是信息费,售楼处销售商谁不希望自己的房子卖得贵一点,问题是看你是不是自愿接受中介的服务和接受售楼处的售楼价格,如果是自愿接受的,人家就不违法,如果他们采用了欺骗,胁迫等其他违法手段,那就是违法的,只要你能举证,就是有证据,那可以到法院起诉,终止售房协议的履行,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有欺骗,胁迫的事实存在,就会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另外,还要看你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独立委托中介,或者独立购买房屋资质,也就是你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还要根据你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委托协议,买房谢谢是否有效,那签订的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审理,最后判决无效。负责,是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你要签了字,履行了,那就没有办法了,只能自认倒霉,你为什么不货比三家,多多的掌握相关信息,然后再决定是否委托和签署买房协议ni。
2023-08-28 11:57:022

中原地产收了中介费,应承担什么责任?

  通过了解知道:中介方中原地产是代表卖房方收的定金,中原地产代业主收取,等同业主收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房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中原地产审查卖方合法产权方面工作有失误。   同时合同有约定: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   这种情况下,卖方不但有责任,中原地产也因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就近咨询律师。
2023-08-28 11:57:242

没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可以开公司吗

法律主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未被国家取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但其性质由准入类变更为水平评价类。法律客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2023-08-28 11:57:321

房产中介违规操作该找哪个监管部门投诉

先要判断,它违的是哪个“规”?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规”呀!若属于市场管理方面的(例如,不正当竞争、欺骗),应找市场管理局(现在已经没“工商管理局”牌子了);若属于交易管理方面的,应找房管局市场科(这是中介的业务管理部门);若是侵害了客户(买卖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则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维权。
2023-08-28 11:57:432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凭证是什么

法律主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怎么办理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向所属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受理后区局组织现场勘查,主要查看公示事项是否落实、业务台账是否健全、房地产经纪业务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 4、区局将申报材料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时间不在服务时限之内)。 5、符合备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转市行政审批中心房产分中心发放。 房地产合同备案流程 首先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 商品房 定金 协议或 买卖合同 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无误的协议或合同。 接着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 最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 网签 成功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产生备案号,购房者可根据备案号进行合同查询。 关于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还有许多不懂的话,可以在线咨询网律师,网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法律客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023-08-28 11:57:521

开房产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辖区住房保障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需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房地产经纪人证或协理证。
2023-08-28 11:5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