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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2023-09-01 2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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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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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悔轿凳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帆茄。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3、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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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管理办法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一、探矿权审批程序:1、接收申请;2、材料审查;3、受理;4、会审;5、结果通知;6、颁发勘查许可证;7、备案、公告;8、资料归档。二、探矿权审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申请在先的原则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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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包括三个要件: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政府行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法律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界定探矿权的空间和时间界限;设定取得探矿权的资格、程序、条件;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受理探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征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保护合法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是指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规定格式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取得探矿权、授予勘查许可证的法律行为。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和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其中,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人资格,是指成为探矿权人的单位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果探矿权人不具备该条件,则必须雇佣经过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并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在提交探矿权申请时需要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即为对探矿权人资格的一项要求。资格条件是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备条件。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是指地质勘查单位等级和类别的一种指示。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照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14大类。在每一大类中,再按照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等6方面指标,划分为甲、乙两级或甲、乙、丙、丁四级。探矿权人资质管理,实质上是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包括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管理和地勘单位分类分级管理两项制度。【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活动。每年投入的勘查资金的下限由法律规定,并且是逐年增加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促使探矿权人及时、尽早地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勘查年度计算,每个勘查项目的第一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千米需投入不低于2000元的费用,第二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千米不低于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不低于10000元。如勘查还在继续,以后每个勘查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仍为每平方千米10000元。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是指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遇到了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冰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申请核减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备案制度】是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的制度。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小比例尺大范围扫面,为下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寻找靶区,提供基础资料,因此不需要申请排他性探矿权。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探矿权申请受理】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材料清点齐全并经过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可以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的过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块不是空白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填写不清除或有误的,可限期修改。【探矿权申请审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了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区块是否与已有探矿权采矿权重叠;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内完成法定要求的最低勘查投入。审查后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探矿权审批】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探矿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过程。其中,探矿权审批机关,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探矿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和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为: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内容,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探矿权审批原则所确定的具体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勘查矿种;勘查期限;勘查单位是否具有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等。【探矿权审批原则】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发证时所考虑的基本原则。探矿权审批原则主要包括:探矿权排他性原则;探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申请在先原则;统一区块编码原则;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等。其中,探矿权审批排他性原则,系指每一个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是惟一的,不能与其他的探矿权使用相同的区块范围,法律赋予每一个探矿权均具有排他性的原则。探矿权审批有偿取得原则,是指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审批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同一个空白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执行的谁先申请,先审批谁的原则。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审查、批准、发证。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区块方对其他申请人开放。探矿权审批统一区块编码原则,系指探矿权申请人在填写勘查登记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勘查登记区块编号填写申请勘查区域。设置探矿权不得占用过多区块原则,是指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地占用区块而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各大类矿种的勘查特点不同,勘查登记办法规定了每个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个数。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是指从事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为选择找矿靶区而开展的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不限制工作区范围,只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允许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不授予排他性探矿权的原则。【探矿权授予】是指探矿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若申请区块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地产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的排他性探矿权人并可以依法开展勘查工作的法律程序。【探矿权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探矿权后,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探矿权的年度审查、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环节。【探矿权年度检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探矿权人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探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探矿权变更登记】是指在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过程。探矿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探矿权延续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探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探矿权延续登记一般不需审批,探矿权人只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的次数不限,但每次延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也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勘查许可证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勘查许可证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勘查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吊销】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探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探矿权人因违法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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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金矿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刑 法 有 关 条 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3-08-28 19:15:091

石油开采要办的各类证件及手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下列各项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石油; 二、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 三、油砂、沥青。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元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是准予进行勘查、开采的凭证,持证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分为勘查登记、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和采矿登记。登记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申请者应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六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石油工业部门做好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争议的,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计划主理部门裁决。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标有经纬度或者全国座标系统的工作区和工区范围图; 三、勘查申请登记表。第十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 三、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或部、省级储量机构认可的不同级别的储量报告; 四、主管部门对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第十一条 新建油气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报告; 三、油气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油气田开发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第十二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采矿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者调整该项目的建议,并说明原由。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按照盆地(区域,下同)评价勘查和区带工业勘探两个阶段进行登记。 一个地区的盆地评价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但工作区不得重复。 一个地区的区带工业勘探或滚动勘探开发只允许一个单位登记。第十四条 申请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盆地评价勘查过程中的某个地区获得工业油气流,或者已进入区带工业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资料证实该地区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缝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 三、在该地区已获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气基本探明和控制储量。第十五条 在勘查活动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一般试采期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高产井试采期不得超过半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应当凭勘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 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证单位每三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验证一次,储量已探明的区块,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七条 滚动勘探开发区域视同矿区范围,其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核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油、气田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必须无条件撤出。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开采同一地区不同埋深油气藏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和各自开采的不同油气藏属性及范围分别核(划)定矿区范围。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持有石油、天然气开采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划分一部分采区工作承包给其它单位,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签订并批准后,由中方国家石油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前款实施中的特殊性问题,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制订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者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补办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及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商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印制。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比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盆地评价勘查,是指对一个盆地进行整体或大范围的调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以及少量的基准井或参数井钻探,并相应地开展综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气基本的地质条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气生成、储集土区,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早期油气资源评价和估算。 二、区带工业勘探,是指在盆地评价时发现工业油气流后,对盆地评价过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物探详查、精查以及各类工程钻探等。其目的是发现和探明油气田,获得控制储量、探明储量,为油气田开发建设提供资源依据。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8 19:15:325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正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校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第十一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勘查工作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及其合法取得的来源证明;(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勘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边探边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对勘查工作设计作重大修改和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的;(四)改变勘查施工单位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六)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需要撤销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国家保护资料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二)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汇总向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划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个人不得开采。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有关规定持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矿产储量。需要申请矿山建设项目立项、设立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申请采矿登记。矿区范围、矿山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建设规模应当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类矿山的建设规模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批准文件;(五)依法应当具有的有关部门关于矿山建设项目、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交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粘土的,还应当具有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第二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大型矿山在2年内,中型矿山在1年内,小型矿山在6个月内,应当进行矿山建设。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第二十七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二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有效期,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可证自行废止。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注销手续:(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情况及尾矿处理措施。第四章 探采矿权的转让第三十条 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转让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取得的采矿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不得转让给个人。第三十一条 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三十二条 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依法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当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还须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并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报告。第三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受让人和原发证机关。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第五章 审批和登记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除按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四)闭坑地质报告;(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定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矿产储量报告未按规定审批,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矿产储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一)探明的矿产储量经批准后,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二)设立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储量,应当按照采矿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三)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储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审查、汇总和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编制、汇总和通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到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第三十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第四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矿山设计方案或者开采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按设计标准予以认定和核定,并进行监督。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回收利用;对中低品位矿、薄层矿、难选矿、尾矿和废石(矸石)应当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已采出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浪费。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地质测量,将消耗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不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工作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及时报送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 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总额超过50万元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四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妥善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矿,节约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采掘工程,防止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并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矿井、中段、采区闭坑或者采矿终止需要关闭矿山的,应当按照闭坑或者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闭坑。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其闭坑工作经验收合格,抵押金及利息予以返还。第四十六条 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购买统一印制的矿产品销售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或者销售无专用发票的矿产品。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以封填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五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矿山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十五条 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收购、销售无矿产品专用发票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除前款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勘查和采矿登记手续,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3-08-28 19:16:481

矿业权登记数据组成与内容

矿业权登记数据在逻辑上由探矿权数据库、采矿权数据库、油气勘查开采数据库3个库组成。各数据库均包含矿业权人的基本信息,矿区矿产资源基本信息,有关矿区设计的信息,勘查区(采矿区)的空间地理信息(勘查、开采的区域范围拐点坐标以及采深标高),勘查单位资质信息,有关矿业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申请信息及相关的审批登记信息,矿区年检、价款、缴费信息,处罚信息、地质调查信息、矿业权历史档案信息、公文通知等。各个矿业权数据库是以矿业权登记主表为核心的库表结构。登记主表汇集了申请人登记信息以及登记主流程中产生的矿业权审批信息等全部信息,是矿业权登记业务的主数据记录,同时也是完整的矿业权数据单元。(一)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登记数据组成及内容探矿权登记库采用mdb数据文件格式,包括了勘查项目登记表、勘查项目受理、勘查项目完成信息、勘查资格表、探矿权人信息、探矿权使用费、项目变更、项目档案、综合词表、行政区代码表等20多个表。其中勘查项目登记表为主要存储探矿权、探矿权人及审批机关等相关信息的主数据表,表1-1为勘查项目登记表的内容。主要数据项介绍如下:表1-1 探矿权登记主数据表内容续表(1)申请序号:是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勘查登记申请时统一配发的编号,具有全国唯一性。(2)许可证号:项目重要标识数据,具有全国唯一性,由发证机关、发证年度、项目类型、顺序号等4部分组成。勘查许可证号统一使用13位数字表示(统一配号工作前的许可证号):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方法指南研究编号原则:发证机关:用国家标准地区代码6位数字表示。1、2位、3、4位、5、6位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1、2位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表示,如:北京为11,云南为53等;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1、2位以“01”表示。法律、法规未向地(市)、县两级授权发证,后四位应为“0”。受委托发证的其代码应填写委托发证机关的代码。发证年度:用发证当年的公历年的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8年发证的,以“98”表示。项目类型:用1位数字表示。1为新立,2为变更,3为延续,4为保留。对于探矿权既变更又延续的,以“延续”的代码表示许可证属性。对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换证时以“6”表示换发的勘查许可证属性。许可证顺序号:为当年发证的顺序号,用4位数字表示。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的其顺序号按照发证时间的先后顺序混合排序。参加统一配号后,新的勘查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18位,为永久证号。(3)项目档案号:是系统重要的控制字段,用于标识项目的连续性。(4)申请人:指获得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的单位或个人。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不是法人的填写责任人(自然人)名称。(5)申请人地址:指探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6)勘查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7)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8)勘查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批准的勘查面积数量大小,面积的单位以“平方千米”表示。勘查面积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9)有效期限:指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年、月、日至终止的年、月、日日期。如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勘查单位:指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探矿权人需变更勘查单位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将变更后的勘查单位名称、地址(制成不干胶胶条)覆盖于原“勘查单位”、“勘查单位地址”处,注明同意变更的日期并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11)发证机关:此处应加盖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发证机关是指由法律授权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受委托发证的,发证机关仍应加盖委托发证机关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12)勘查区块范围图:位于勘查许可证右侧(空白处为勘查区块范围图的位置。该图可由计算机成图并直接输出到勘查许可证上)。若采取输出图后粘贴到证上方式的,必须在骑缝处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区块图的基本区块为上、下1分为单位的一个网络,1/4区块是指上、下30秒为单位的网格,最小区块为上、下15秒为单位的网格。(二)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登记数据组成及内容采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用mdb数据文件格式,包括了采矿申请登记表、采矿变更登记、采矿延续登记表、采矿注销登记表、采矿转让登记表、国家规划区域表、划定矿区范围表、矿产代码词表、矿类词表、系统用户表、项目档案表、综合词表等表。其中采矿申请登记表为主要存储采矿权、采矿权人及审批机关等相关信息的主数据表,表1-2为采矿权项目登记主数据表的内容。主要数据项介绍如下:表1-2 采矿权登记主数据表内容(1)许可证号:项目重要标识数据,具有全国唯一性,由发证机关、发证年度、项目类型、顺序号等4部分组成。未参加统一配号的许可证号,用13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前6位是行政区号国际代码,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国标中相应的代码。例如,国土资源部代码为10000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使用省代码130000,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00,石家庄市长安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长安区代码为130102。第7位和第8位是年份:用发证当年的公历年的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8年填写98。第9位是登记类型代码,新发证为1,变更为2,延续为3,换证为4。第10~13位为发证机关在本年度内的发证顺序号,如某国土资源厅1999年新发了10个采矿证,变更了18个,延续了68个,那么登记发证的顺序号应为96,再受理登记项目其顺序号应为97,其采矿证号的后四位应为0097。例如: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为某矿新发了采矿证,其顺序号排到第88个,证号应为:1000009910088;再例如,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为某矿办理延续登记,顺序号为58,其证号应为1301020130058。参加统一配号后,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23位,为永久证号。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全国统一采矿权配号代码:C;第2~7位为行政区号国标代码,国土资源部代码为100000,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相应的代码;第8~13位为发证(首次发证或换证日期)年月:8~11位为年、12、13位为月;14位为开采主矿类;15位是矿种共伴生类型;16位是采矿权取贷方式;17~23位为统一配号顺序号。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方法指南研究(2)申请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某矿山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即为淮北矿务局。(3)申请人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4)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应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5)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独资、合资)。(6)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7)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8)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9)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千米数。(10)有效期限:用汉字数字的大写填写:××年。如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其有效期限填写为:拾年。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例1999年5月发证,填写自1995年5月至2009年5月。(11)发证日期:用汉字数字的小写填写,如某采矿证的发证时间是1999年5月12日,发证日期应写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12)发证机关(专用章):一律加盖发证登记机关的“采矿登记专用章”。(13)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正本范围略。副本填写内容有:按国家直角坐标分别填写矿区范围的各拐点坐标;写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标高注明开采深度;拐点坐标填写不下的,在其正面坐标的最后一行注明“接背面”,在背面继续填写。如:某矿矿区范围共有28个拐点,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其矿区范围应填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方法指南研究共由28个点圈定,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
2023-08-28 19:17:081

私自开采山石犯法吗?怎么举报呢?我们家附近的山都被挖光了,大早上的就听那挖掘机的嗒嗒声,烦死了。

去当地环保局投诉。
2023-08-28 19:17:204

矿山由什么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能全部划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因此,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
2023-08-28 19:17:304

以采代探受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方脉矿业公司以采代探案是怎样?

2007年5月,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接到群众关于方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脉公司)在其勘查区内开采铜矿的举报后,迅速联合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本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方脉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新疆托克逊—吐鲁番市彩虹铜矿普查探矿权,勘查区面积为9.87平方千米,有效期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在开展一些基础地质勘查工作后,该公司组织人员开始实施井下沿脉开采铜矿石,并将开采的矿石全部拉运到该公司在托克逊县库米什的选矿厂。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选矿厂进行了实地勘测,初步测算出该公司采出铜矿石约1.4万吨。起初,该公司负责人否认采矿,称是合法探矿。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总经理、技术副矿长和施工队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办案人员不厌其烦地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并对照该公司勘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平面图进行检查,然后到井下巷道进行了实地勘测。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该公司终于承认其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测,发现该公司以采代探采出铜矿石1.39058万吨。方脉公司持勘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采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以采代探违法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吐鲁番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采出铜矿石1.39058万吨(折合价值101.6万元),并处以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接受处罚,本案顺利结案。【分析】本案是一起以采代探违法案件。本案中,方脉公司持勘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采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以采代探违法行为。但是,吐鲁番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准确,没有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缺少对边探边采矿床的认定过程,简单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代替以《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以采代探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办理采矿许可证,费时、费力、费钱,有时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于办了采矿许可证再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不容易发现,有合法的勘查许可证做掩护,利益大,省时、省力、省钱。这种违法行为危害很大,冲击了矿产资源开发的正常秩序,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控,容易滋生滥采乱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群体纠纷等严重社会问题。符合国家规定的边探边采针对的是复杂类型矿床,所以行政处罚相对于其他矿产资源违法处罚较轻,如果不经认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边探边采矿床,就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采代探行为处罚,罚款少,不吊销勘查许可证,不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难以有效遏制以采代探行为。
2023-08-28 19:17:581

新中国成立后的矿业权制度是什么?

(1)计划经济时期:纯粹的政府行政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公布,矿业权基本是由国家控制,统筹规划,统一开发。(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无偿行政授予阶段。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设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无需向国家支付或缴纳任何对价,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3)市场经济时期:矿业权制度及矿业权市场初步建立。分为两个阶段:有偿行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为辅阶段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1996~2003),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两部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较为明确地提出了矿业权出让的概念,即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招、拍、挂”有偿出让为主,协议有偿出让为辅阶段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至今),对“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进行了强制性规定。2006年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矿业权的“招、拍、挂”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23-08-28 19:18:081

矿业权评估师含金量

矿业权评估师是负责评估矿产资源价值的专业人士,其含金量非常高。1. 专业知识:矿业权评估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地质、矿产资源、矿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的评估。2. 经验与技能:矿业权评估师需要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技能,能够准确评估矿产资源的质量、数量和可采性等方面。3. 精准性:矿业权评估师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精准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4. 诚信度:矿业权评估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5. 综合能力:矿业权评估师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复杂的矿权交易和投资项目等。
2023-08-28 19:18:253

探矿权的取得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探矿权人的权利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探矿权。◎探矿权人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国家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国家对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等的缴纳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探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详细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申请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进行勘查的。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对于煤炭、石煤等85种第二类矿产进行勘查以及对锰、铬等79种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进行勘查的。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取得。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探矿权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由发证机关通过集体会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第四种方式是通过探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是探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探矿权转让的行为。◎最低勘查投入规定探矿权人必须完成每年最低勘查投入。第一年、第二年和以后的勘查年度分别是每平方千米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参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另外部分省自行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请自行查询。◎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勘查登记审批权限规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含30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千米(含15平方千米)的勘查项目;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等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勘查项目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提示: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规定,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2023-08-28 19:19:08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建[2003]530 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2023-08-28 19:19:171

矿业权融资及转让是不是要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呢?

是的,矿业权融资和转让通常需要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用于决策和协商矿业权的融资和转让事宜。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帮助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格、交易条件和转让方式。通过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确定矿业权的潜在收益能力、风险和投资回报,从而吸引融资方或购买方的兴趣,并为交易的谈判和决策提供依据。矿业权的评估通常涉及考虑矿床的资源量、品位、开采条件、市场需求、经济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评估、收益法评估和成本法评估等,以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以帮助融资方或转让方更好地了解矿业权的潜在价值,为决策提供参考,并在融资、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提供交流和协商的基础。同时,矿业权的评估也可以为相关方提供保障,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需要做评估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2023-08-28 19:20:052

开采煤矿具备哪些证照

法律分析: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3-08-28 19:20:151

探矿权 从普查 详查 到勘探 最长多少年?

不知你是哪里的,内蒙古这样规定的,普查3年,详查2年,勘探2年,也就是说最多7年吧
2023-08-28 19:20:252

石子厂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申请新办一家采石场需要办理如下手续:1、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2、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根据已批复的初步开采利用方案,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4、根据已批准的相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5、根据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设计审查;6、根据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报告,企业申请开工建设,安监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准备情况进行批复;6、企业建设完毕,申请竣工验收;7、根据竣工验收的批复意见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8、根据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023-08-28 19:21:281

非金属矿产探矿权在哪里办理

在所在地国土资源部办理,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操作百度一下(采矿许可证 探矿许可证 律师服务)可以帮到你。
2023-08-28 19:21:543

矿权交易注意事项

一、原矿权产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二、了解债权、债务。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四、最重要的,你是真正掌握了它的实际价值。资源赋存状况很复杂。然后去当地国土资源局 矿产开发管理科 详细询问。 现在应该需要网上公示,都看好了 在去国土局登记 询问
2023-08-28 19:22:313

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

(一)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概述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土资源部以节约集约为统领,把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主攻方向,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专项主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调查,加强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激励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专项实施两年来,704家获得专项奖励的矿山企业,通过提高“三率”增加销售收入近2000亿元。实施的408个示范工程,带动企业投资近500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盘活了一批资源储量。全国矿山企业整体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预计提高1%~2%。二是积极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地。国土资源部启动了首批40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三是全面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国土资源部自2010年启动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全国选择115个县(市)开展了基层试点,评选产生了101个模范县(市),提炼形成了推进资源节约集约的45种好模式和79个好机制。同时,积极推进将节约集约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有效促进了地方各级干部执政理念的转变,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促进了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二)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我国应“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是国土资源部门系统切入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主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条主线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新时代改革的号角,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也就是要加强制度供给,强化监督管理。现在看,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更应该从矿产资源全过程,即从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勘查、开发,甚至闭坑的环节来设计一些制度,抓住规划、标准、监管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措施,夯实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基础支撑,提升矿产资源全过程节约集约管理的综合效能。第一,要把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到法律中。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和《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修改工作,为依法管矿、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划、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探索实施涵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区块(矿区)生命周期档案制度,形成覆盖矿产勘查开发全过程的制度体系。第二,要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一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成矿理论、评价方法、开发模式、利用技术”全过程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二是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争取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对优先发展技术分阶段攻关,形成一批可供推广的科技应用成果;三是搭建产学研平台,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升矿山企业科技实力和研发能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三,探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矿业转型升级。要进一步整合示范基地、绿色矿山、和谐矿区、矿山复绿行动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形成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多方力量,探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矿业转型升级。第四,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更新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地方和企业相关标准规范的推广和升级,进一步丰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完善主要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尾矿排放标准等;加快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规范,包括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等。第五,健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切实调动勘查、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储量消耗挂钩等政策法规的实施;完善资源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节约矿产资源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提高“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关税,吸引国外资本开发国内复杂难利用资源;完善矿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分级制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业权价款在节约与综合利用高等级省份留成比例。第六,强化矿山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把和谐矿区建设好。建设和谐矿区,主要是处理好两个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四大机制建设,资源节约集约、生态恢复、利益共享和矛盾调解机制。除一些外企外,中金、中铝、五矿等部分大型国有企业都要求发布《矿山社会责任报告》,关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问题、社会责任问题,已不光是发达国家,也包括非洲、南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普遍必须关注的大趋势。第七,加强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结合矿政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强矿产资源全过程节约集约制度供给研究;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内生动力驱动机制,逐步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探索研究矿产品全成本核算方法,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积极研究体现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的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
2023-08-28 19:22:461

在中国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矿呢?

大海之所以浩瀚,是因为有无数的河流注入他的身体,河流汇入大海,就要适应海的咸味、海的波澜。同样,一个新员工进入一个好的公司也要适应、融入公司的环境、制度、文化,最终成为公司不可或缺的力量。新员工进入公司,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在此期间,新员工对公司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认识并认同公司的事业及企业文化,理解接受公司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尽快进入岗位角色。由于新员工和企业处于相互熟悉磨合的过程,或多或少地要面临许多问题和困惑。如果这种心理困惑得不到解决的话,就会给今后的日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很快就会跳槽。因此,新员工遇到心理问题时有必要在试用期间乃至今后工作中及时向领导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以适应新的环境。想克服这些障碍,不是没有办法的:第一,要了解自己的期望。究竟自己对公司的期望是什么?而这个期望又是否合理呢?我们的期望,往往建基于旧有的文化观点,跟眼下身处的社会往往有很大的分别。所以,要随时修正自己的期望,以便适应一种新的生活体验。第二,要乐于聆听、观察和发问。对于一个我们不熟悉的地方,要多聆听别人的意见,细心观察他们的行为,和抱有勇于发问的精神。第三,新员工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工作,一定要能够给自己定好位,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职业理想和目标;善待自己,注意保持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工作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好高骛远;不断学习、创新,随时保证知识的更新;强化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尽快融入集体和同事中;及时归纳总结,从总结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要做到厚积薄发,练好基本功,抓住机遇,尽快成长起来,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新员工需要完成的另一个角色转变就是从“新”向“老”员工的角色转变,这是一个对新环境、新工作的认知过程;另一方面是“新”作为起点到他职业生涯的一个阶段的开始,新人培训是一个了解职位和业务流程,配备相关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调整新员工进入工作状态的全过程。第四,新员工应摆正心态。态度决定一切,多做事,不要对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斤斤计较。积极、有效地既求助于他人,同时又给予他人支援,这样能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又能借助别人提供的基础,吸取别人的经验,很快进入角色。求助别人没有什么不光彩的,求助是参与群体奋斗的最好形式。别人不会因你的问题多,而嫌你笨,多数人都喜欢你向他请教,多熟悉一份业务对新员工未来成长极为有利。乐于助人将得到大家的喜欢。也不必为多做分外的事情与同事搞的不愉快。如果封闭自己,怕分工不划算,想单打独斗,搞出点明堂来,往往是不现实的。实践是提高水平的基础,它充分地检验了一个人的不足,只有暴露出来,才会有进步。实践再实践,尤其对新员工十分重要。只有实践后善于去总结,才会有飞跃的提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怕做小角色,才有可能做大角色。有一句明言:“没有记录的公司,是迟早要跨掉的!”多么尖锐,一个不善于总结的公司会有什么前途,个人不也是如此吗?多数新员工都是从基层做起。成功学家罗素塞吉说过:“没有家庭背景的年轻人最好的出头之道是:“第一,找个职位;第二,守紧口风;第三,多多观察;第四,保持忠诚;第五,使老板相信,你少不了他;第六,彬彬有礼。”只有凭借实际能力与责任心定位,对于个人的评价以及应得到的回报主要取决于实干中体现出来的贡献度。新员工也许会感受到公司没有想象的公平。真正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只有在努力者面前,机会才是均等的。只要不懈努力,让你的主管了解你,要承受得起做好事反受委屈,“烧不死的鸟就是凤凰”,没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今后如何做大梁?其实一个人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上。生活的评价,是会有误差的,但决不至于黑白颠倒,差之千里。太阳总会升起,哪怕暂时还在地平线下。第五,想成功就要丢掉速成的幻想,现实生活中能把某一项技术精通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想提高效益、待遇,只有把精力集中在一个有限的工作面上,不然就很难熟能生巧。什么都想会,什么都想做,就意味着什么都不精通,做任何一件事对于新员工都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都不是多余的。努力钻进去,兴趣自然在。把自己锻炼成业精于勤,行成于思,有真正动手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企业骨干。关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文化建设规划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有机结合是十分必要的,积极投入到工作中,适应了岗位工作的员工就会成为优秀员工。机遇偏爱踏踏实实的工作者。作为一个新员工要勤于动脑、动手,要深入透彻地分析,找出一个环节的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踏踏实实地一点一点地去做。建立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的欣赏新生活,独立自主,不受文化和环境的束缚,适应公司的环境、制度、文化,磨炼自己,使自己更好地融入集体。
2023-08-28 19:22:552

石油开采需要什么资质?资质是哪里颁发的?

这个应该石油石油公司高层才知道,虽然我也做油田开发,但是我只是下面人员,从来也没有听过要什么资质。 但是国内貌似没有人可以私人开采吧。 一半国外公司都是和中国公司合作开采,作业方可能是中方,也可能是外方。你是做什么?你想投资这方面?好像有一些私人公司,在国外竞标买了区块,但是又卖了,可能没有你说这个开采资质。你如果能去开采,我只想对你说,请带上我!
2023-08-28 19:23:174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内容不同,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2、权利行使的结果不同,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属于有形财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以下:1、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1 、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2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 、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设置条件是:1、探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2、具有一定的资金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能力;4、能够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综上所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在于权利内容不同,权利行使的结果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023-08-28 19:23:261

国土资源局是做什么的?管的是什么?什么是违法呢?

涂资源局是做什么
2023-08-28 19:23:534

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情况及相关建议

按部领导要求,为了解部实施地质找矿新机制一年来的情况,我们对贵州、青海、西藏、黑龙江四省(区)进行了调研。在调查了解四省(区)资源环境背景、经济社会发展及地质找矿态势的基础上,从政府、市场主体和市场作用的发挥研判地质找矿新机制落实情况及其特点;遵循地质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调查研究整装勘查的资源基础、勘查部署技术方法及勘查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分配;对国有地勘单位的现状及其地质找矿中的主力军作用和有关改革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实施地质找矿新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梳理、归纳,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一、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特点我们对“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地质找矿新机制从政府、市场主体和市场作用进行调查研究,总的情况是在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中,政府起主导作用,企业是市场主体,市场起调节作用。(一)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①组织实施。四个省(区)组建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勘局具体贯彻执行。②制定规划,用规划把本省区的地质找矿战略和当前地质找矿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全局、具体指导。③制定一系列促进地质找矿突破的政策措施,特别在引进商业性投资方面,各显神通。④强化对矿业权的管理,严格资质认证,努力做好矿业权的投放和进入、退出工作。⑤为地质找矿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做了大量工作。⑥出资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组织地质找矿技术攻关,建立省地质勘查基金等,做了很多工作。(二)关于企业的主体地位1.企业的主体地位企业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生产要素方面的主体作用;二是企业运行机制方面的主体作用。(1)在生产要素方面,这几个省(区)勘查投资社会出资占60%~70%,政府出资占40%~30%。(2)在机制方面,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体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规则,这种机制在“商业跟进”中已经普遍发挥作用,在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合资合作中也采用这种机制。2.地勘单位的主力军作用我国地勘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特别是它不仅占有我国绝大多数的地质技术力量和地质技术装备,而且占有大量地质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对找矿区块的优选,进而对地质找矿的大突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关于市场在地质找矿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地质找矿市场包括三个方面:①勘查投资市场;②矿业权市场;③技术劳务市场。总体说,在目前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市场在勘查资源和矿产资源配置中还是起到一定的基础性作用。(1)勘查投资市场,我国现在还没形成,主要表现为一些上市公司的进入,如紫金、五矿、西部矿业等,其投资通过市场进入的,这个份额有发展趋势。(2)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在地质找矿阶段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市场配置上。矿业权市场配置有登记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等形式,“招拍挂”是市场配置的主要形式。目前矿业权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调控的一种手段)比较完善,矿业权转让市场还不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还有较大差距。“价款”概念的扩大化及操作的不规范,既影响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不公,扰乱了矿业权市场。(3)技术劳务市场,已经全部市场化了。自从〔1999〕37号文件之后,政府要做的地质工作,都是通过发包的形式实现,按预算标准另行拨款,“地勘费基数”不承担任何任务。只是收费标准还没有市场化。二、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实施情况(一)基本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找矿工作新机制和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部署,四省(区)都迅速行动,根据本省(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形式多样,各具特点。省(区)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十分重视;指导思想明确,把实施找矿突破战略与整装勘查有机结合;省(区)都对本区整整勘查实施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整装勘查工作全面推进,进展不一。总体上看,行动迅速,发展健康。(二)基本特点各省(区)整装勘查虽情况各异,但总体概括具有以下6个基本共同特点。1.前期地质调查成果构成整装勘查选区的基础和条件各省(区)整装勘查区的选定无一例外的都是建立在长期以来各类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科学研究所积累的地质资料信息基础上的,尤其是地质大调查以来所取得的丰富地质、矿产成果资料信息构成了部、省整装勘查区的选定基础和条件,这也充分反映了基础先行的重要性。2.多元主体勘查、多渠道资金合作,前期勘查与后期开发衔接各省(区)整装勘查区中,投入勘查资金和拥有矿业权的主体有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地勘单位、企业和其他等,构成多元主体、多渠道资金合作勘查格局,且形式多样:有以股份制形式合作;有以探矿权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形式合作;有以为政府“代持”探矿权打工形式合作;有以持有探矿权独资形式开展勘查工作等。企业跟进,使前期勘查与后期开发有机衔接。3.重视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管理和利益配置各省(区)整装勘查区内原有探矿权(少数采矿权)都较多,为顺利推进整装勘查,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给予不同程度地重视,都根据本省(区)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订相应规范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对整装勘查区内原有探矿权的处置和新探矿权的设置予以有效管理,维护了主体的权益和保障整装勘查的顺利实施。4.建立政策激励机制,调动地勘单位积极性大部分省(区)地勘单位投入整装勘查的力量基本都占本部门总体力量的2/3以上,维护地勘单位权益,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积极性是关系整装勘查成效的关键因素,因此,各省(区)都根据本区实际制订出相应的、各具特点的维护地勘单位权益,激励其积极性的具体政策规定。5.整合技术力量,开展产学研结合整装勘查推进过程中,各省(区)都比较重视勘查队伍和技术力量整合:一是协调各省(区)内国有地勘单位、其他地勘单位的力量,合理配置整装勘查任务和整装勘查区内各勘查单位力量的配置与协调;二是整合外部力量,加强整装勘查和地质调查工作;三是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强基础地质和勘查技术方法等研究,重视科技引领作用,以推进整装勘查工作深入发展。6.政府强力主导推进,创造良好勘查环境各省(区)整装勘查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力推进,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他们对整装勘查、找矿突破予以极大关注、给予很高的预期和热情,并以不同的方式给整装勘查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三、有关问题及相关建议从四省(区)情况看,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一年多来,健康发展,取得重要成绩,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一)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界定和衔接“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虽有时日,但至今仍存在认识上差异而导致工作部署上的不同,其最根本是地质矿产工作中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衔接界面应在哪里?认识仍未统一。要依据地质成果经济属性,从技术规程层面上界定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质工作程度差异大的地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加以支持。(二)“基金衔接”与“商业跟进”序次定位在部制订新机制实施后,“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两种提法有不同的认识:把商业跟进放在“基金衔接”之前,以示让社会资金直接尽快进入加大勘查力度;有的认为“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因为基金作用是降低勘查风险,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设计基金的初衷讲,是在我国矿产风险资本市场还未建立的条件下,基金是为降低勘查风险而设立的,应该是“公益先行,基金衔接”;而目前的现状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基金实际上作为政府找矿投资,基金衔接摆在商业跟进之前,就对社会资金起到挤出效应,但在商业跟进之后,再设基金衔接,还有什么意义?这个问题既要从道理上讲清楚,更要对基金功能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从技术规程层面上加以界定。(三)整装勘查内涵的界定和规范整装勘查工作已在全面推进实施中,但从各省(区)对整装勘查的理解和具体实践看,对整装勘查内涵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其突出表现:一是对整装勘查内涵没有统一的表述;二是各省(区)整装勘查区划分、设立规模差异甚大;三是在同一整装勘查区内多部类地质工作同时开展,从区域地质调查到勘探均含其中,因此,为科学有序规范推进整装勘查的发展,建议应在深入总结研究的基础上,对整装勘查内涵加以界定和规范。(四)加强基础地质调查,保障地质找矿突破的可持续发展从调查省(区)看,各整装勘查区无一不是在过去长期地质调查及各类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基础上确定的,一些省(区)新的整装勘查后备基地明显不足,因此,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在当前各省(区)把精力、人力、财力、物力都集中投到整装勘查区,以求尽快实现找矿突破的现实情况下,建议各级政府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前期性及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当前与长远,协调基础地质调查与当前找矿突破的关系,防止急功近利,切实加强基础地质调查,保障地质工作、整装勘查可持续发展,这是当前应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五)进一步完善多元勘查主体利益配置与协调当前各整装勘查区中大部均存在投资和探矿权多元主体特点,合作形式多样,利益关系复杂,勘查主体利益(或权益)协调难度大。在政府主导要求下,当前各勘查主体都把精力都先放在加快勘查,尽快突破上,对一些整装勘查后期利益分配问题尚未予以充分考虑。随着工作进程和勘查效益的实现,利益配置问题将会显现,其核心都是矿业权权益配置问题,中央与地方设置整装勘查区内都存在这种情况,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和解决之道。在探矿权仍是政府主导、掌控情况下,政府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明确整装勘查中探矿权配置和各主体权益的保护,以调动各勘查主体积极性。(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是一对矛盾,在生态文明时代,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是关系到以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西藏地处青藏高原“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亚洲水塔”生态环境特殊;青海地处三江之源,我国“水塔”,是国家重要生态屏障;黑龙江大小兴安岭天然林覆盖率高达75%,是东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而这些省(区)又都矿产资源丰富,许多整装勘查区就落在生态功能区之中,整装勘查进程与后期矿产开发必然会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在制订整装勘查总体规划中应统筹考虑整装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问题,要根据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原则,系统论证,协调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达到既保护生态环境,又合理实施整装勘查及后期开发实施找矿突破。(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1年12月14日,作者与余养力、王希凯、樊笑英、陈元旭、张兴合作撰文)
2023-08-28 19:24:361

国土资源局是做什么的?管的是什么?什么是违法呢?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组织土地进入市场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收购土地及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审查报批工作。  7、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8、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组织发布地矿开发利用信息;培育与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9、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10、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拟定矿山生存环境治理政策;指导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11、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2、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  13、执行有关财经法规,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完成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协收任务  14、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15、组织开展土地、地质矿产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19:24:521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省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19:25:161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19:25:371

国土资源部举报电话

原来有证房屋,因长期在外谋生,疏于管理,致房子倒了,现能重建吗,能确权吗?是农村户口。
2023-08-28 19:26:0215

农村修路占田问题归哪个部门管?

交通局
2023-08-28 19:27:094

国土资源局和土地局,什么区别呀

是同一个单位
2023-08-28 19:27:2413

在哪里可以查到国土航拍图

上google看看
2023-08-28 19:28:4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款修改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三、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四、将第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七、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八、“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2023-08-28 19:29:041

压覆矿产资源怎么处理

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是最常见的矿业权纠纷,一方面是因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法律对压覆补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压覆双方认识不一、争议不断。所谓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压覆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023-08-28 19:29:141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023-08-28 19:29:241

如何编制采矿计划 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一、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 第一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你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9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资信证明);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文件(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文件;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9、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 1、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 3、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4、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 5、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环保管理部门认定。 6、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做《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7、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哪些评估机构可以评估请你在本网“技术服务机构”栏中去找;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注:上述所有报告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就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如果下一级机关组织评审认定,须由上一级机关委托。 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 (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并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10、储量占用登记表(该表要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上填写); 1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12、《采矿权出让合同》;13、参与招标、拍卖的《成交确认书》; 1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而定)。 以上资料一式五套。 二、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三、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探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手续 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2023-08-28 19:29:421

偷采他人矿石而死亡怎么处理

你要问警察怎么处理!死人是大事!我相信警察给个建议的!
2023-08-28 19:29:503

矿山没手续入保险能起法律作用吗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1、基本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3、开办矿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4、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5、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提交哪些资料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7、探矿权使用费如何缴纳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8、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9、申请采矿权应提交哪些材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10、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各是多少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11、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2、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四)争议解决方式;(五)违约责任。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13、矿业权能否出租?矿业权出租应提交哪些资料?矿业权可以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再行出租。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申请书;(二)许可证复印件;(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14、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三)租赁期限、用途;(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生效期限;(七)争议解决方式;(八)违约责任。15、矿业权能否抵押矿业权可以抵押。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1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17、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2).“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ue004(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6).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ue004(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ue004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B.标的,即探矿权名称;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ue004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ue004G.违约责任;H.必要的说明。(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18、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1).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ue004(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ue004(7).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B.标的,即采矿权名称;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G.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H.违约责任;I.必要的说明。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9).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19、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吗?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20、矿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如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时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时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1、什么情况下采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28 19:29:591

煤层气运营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规章制度

规范我国煤层气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区块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煤层气(煤成气)属于能源矿产,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矿种。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区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实行一级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①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凡新设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②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等规定。③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规定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对《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等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了国家对煤层气开发的扶持政策。主要规定: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矿业权使用费;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各级政府筹资为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
2023-08-28 19:30:091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3、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第二章 征收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 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九条 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具体征收形式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资源禀赋、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前款所称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第十一条 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称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 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1.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2.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x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未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并分期缴纳出让收益,采矿权人需缴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第十六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第十七条 对于国土资源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准。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第三章 缴款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第二十条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4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1030714项)科目下,增设“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103071404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反映按《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仍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因多缴、政策性关闭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管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人存在前款行为的,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l7年7月l日起施行
2023-08-28 19:30:351

采矿权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在官网的上方找到服务菜单栏,服务指南,点击进入服务指南,在打开的界面中找到右手边的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点击进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界面,找到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点击采矿权登记服务指南,在打开的界面中找到服务指南附件进行下载,下载好服务指南后,打开下载的文件查看办理的采矿证需要的资料: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营业执照副本、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等,符合条件的,查看相应的流程:准备好资料后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报送的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主管部门对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2023-08-28 19:30:561

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要经过哪些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要勘查必须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勘查矿泉水资源必须按照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登记,并委托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和有关勘查规范的规定进行1年的地质勘查和评价。提交勘查评价报告后探矿权人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矿泉水技术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报告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经省(市)、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即可颁发省(市)级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证书,并认定允许开采储量。若要申请国家级资格证书,则由省(市)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省(市)级鉴定结果负责向国土资源部推荐。
2023-08-28 19:31:061

金矿开采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3-08-28 19:31:241

石油类研究资质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下列各项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石油; 二、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 三、油砂、沥青。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元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是准予进行勘查、开采的凭证,持证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分为勘查登记、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和采矿登记。登记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申请者应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六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石油工业部门做好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争议的,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计划主理部门裁决。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标有经纬度或者全国座标系统的工作区和工区范围图; 三、勘查申请登记表。第十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 三、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或部、省级储量机构认可的不同级别的储量报告; 四、主管部门对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第十一条 新建油气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报告; 三、油气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油气田开发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第十二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采矿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者调整该项目的建议,并说明原由。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按照盆地(区域,下同)评价勘查和区带工业勘探两个阶段进行登记。 一个地区的盆地评价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但工作区不得重复。 一个地区的区带工业勘探或滚动勘探开发只允许一个单位登记。第十四条 申请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盆地评价勘查过程中的某个地区获得工业油气流,或者已进入区带工业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资料证实该地区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缝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 三、在该地区已获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气基本探明和控制储量。第十五条 在勘查活动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一般试采期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高产井试采期不得超过半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应当凭勘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 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证单位每三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验证一次,储量已探明的区块,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七条 滚动勘探开发区域视同矿区范围,其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核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油、气田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必须无条件撤出。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开采同一地区不同埋深油气藏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和各自开采的不同油气藏属性及范围分别核(划)定矿区范围。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持有石油、天然气开采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划分一部分采区工作承包给其它单位,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签订并批准后,由中方国家石油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前款实施中的特殊性问题,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制订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者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补办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及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商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印制。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比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盆地评价勘查,是指对一个盆地进行整体或大范围的调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以及少量的基准井或参数井钻探,并相应地开展综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气基本的地质条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气生成、储集土区,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早期油气资源评价和估算。 二、区带工业勘探,是指在盆地评价时发现工业油气流后,对盆地评价过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物探详查、精查以及各类工程钻探等。其目的是发现和探明油气田,获得控制储量、探明储量,为油气田开发建设提供资源依据。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8 19:31:511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与他人的行为。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3、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8 19:3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