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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2023-09-02 03: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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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2.《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售的违法财物,经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不易保存、尚有使用价值的扣押物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变卖,保存价款。

  擅自动用或者转移被查封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全部物品,并可处以动用、转移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可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5.《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销售的农药先行登记保存。”

  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7.删除《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8.删除《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9.删除《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1.《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未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海域使用金。”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算。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越超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矿产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拒不退回到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5.《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对责令限期改正,责任者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6.《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修改为:“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治理,并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治理费用。因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7.《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种质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和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未经检测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检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予以销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供电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应当经供电企业同意。”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违法用电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15.《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仍不采取措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加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16.《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坟头、碑志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限期将坟头、碑志清除或者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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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21:12: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海域,违法填海、围海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以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填海、围海活动的。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 (1)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申请材料即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2)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3)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获批准,仍然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本条所称骗取批准,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海域使用权,在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提供虚假材料,如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以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即停止在非法占用海域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拆除在该海域的违法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海域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海域被非法占用前的状态。对于在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在该海域内取得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上述处罚行为的同时,还应当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行为人占用该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这里对罚款的幅度作了明确的界定,其基数为非法占用的海域在占用期间内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在这个基数的5倍以上15倍以下范围内确定。进行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将未被占用的海域所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被占用期间以外的该海域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计算在内。   (二)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除了也要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上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外,还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进行填海、围海的行为规定较重的处罚,是因为填海、围海活动会对海域的自然形状、环境、功能等属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填海、围海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进行填海、围海活动前必须进行开发规划和科学论证。根据本法规定,一些面积较大的填海、围海项目要经国务院审批后才可进行。非法的填海、围海活动由于未经过有效的审查,无法保证填海、围海的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甚至会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破坏近岸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海洋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本条对非法进行填海、围海活动规定的罚款额较高。具体的罚款幅度和数额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进行填海、围海活动对海域造成的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
2023-08-28 21:12:451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一、正面回答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二、分析详情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是什么?由于用海性质或者用海情形不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方式也应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对填海等完全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缴纳;对养殖、旅游等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可以按年度逐年缴纳。
2023-08-28 21:12:561

海洋海域的一次性缴费是什么意思

1、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是国家对海域使用管理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推进海域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根本措施。国家是海域的所有者,而海域使用者则是成分多样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相分离的。3、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尽义务,由海域使用金的性质决定的。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有别于税金,也不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4、由于用海性质或者用海情形不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方式也应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对填海等完全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缴纳。对养殖、旅游等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可以按年度逐年缴纳。
2023-08-28 21:13:141

烟台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10元至100元人民币之间。根据烟台市海域征收标准查询显示:烟台市海域每亩每年10元至100元人民币之间。
2023-08-28 21:13:211

大连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0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2023-08-28 21:13:311

大连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18

1、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计征。2、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150—300元计征。3、浅海筏式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4、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5、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近岸港(塘)海水养殖,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2023-08-28 21:13:401

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2023-08-28 21:13:581

海域使用金退费流程

1、首先,要手写或打印退税申请,也可以是情况说明,主要写明因何种原因多交税需要退税。一式两份。2、在退税申请上加盖公章,要写上经办人的姓名、电话号码。3、准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两份,税票复印件(开错的,正确的,多交的都需要)两份或者完税证明复印件。4、携带公章及上述资料到税局大厅取号办理退税,领取退款申请书签字盖章。然后就是等待退款了,可随时关注企业基本户内的到账情况。
2023-08-28 21:14:061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海关、公安、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等涉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陆岛通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第三十二条 下列用海,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报限,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征。海域使用金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2023-08-28 21:14:131

福清市东瀚镇沃口一级渔港海域使用金缴纳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和《港口费和港口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港口费用是指在港作业、管理、保障、生产、活动中为保证船舶(船只)安全和促进港口运输经济发展而由船方缴纳的费用。不同地区的港口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可能存在差异,福清市东瀚镇沃口一级渔港海域是否需要缴纳金,还需要参照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向当地政府及渔港管理方咨询获取确认。
2023-08-28 21:14: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28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的过程中,不按照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用途进行用海活动的行为。海域使用权人不按照规定的海域用途使用海域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在用海活动中,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用海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按照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用途进行用海活动。对于海域使用权人因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而获得收益的,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不适用该处罚措施。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上述处罚行为的同时,还应当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行为人占用该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具体的罚款幅度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对于海洋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而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本法的重点之一是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将会给海域的使用管理和权属管理造成困难,干扰正常的用海秩序。可以说,没有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的使用管理和权属管理也无从谈起。因此,本条对海域使用权人不按照海域用途使用海域又拒不改正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即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先决条件,收回海域使用权也就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不能够继续使用该海域进行排他性的用海活动,例如养殖、旅游等。海域使用权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并同时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2023-08-28 21:14:351

海域使用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海域所有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海域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①养殖用海15年;②拆船用海20年;③旅游、娱乐用海25年;④盐业、矿业用海30年;⑤公益事业用海40年;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①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④保障海上交通安全;⑤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审批】是指对单位和个人的用海申请依法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请书;②海域使用论证材料;③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包括:①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②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③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指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主要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等,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海域使用金】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对于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军事用海;②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③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④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下列用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设施用海;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③养殖用海。
2023-08-28 21:14:431

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何时开始

  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獐子岛(002069)周四晚间公告称,公司常规底播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每年每亩60元调整为每年每亩80元、深水开发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每年每亩60元调整到每年每亩40元,其中4年试验期未满的,仍然按原政策标准执行。浮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继续执行减半征收政策,即每年每亩40元,上述调整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獐子岛表示,根据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预计2016年海域使用金比调整政策前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减少约2300万元。
2023-08-28 21:15:081

公益事业用海最高期限多少年

法律分析:公益事业用海最高期限为四十年。如果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2023-08-28 21:15:151

彰化银行南京分行待遇

海域使用金是什么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初级会计职称难考吗?通过率怎么样?初级会计职称是财会行业中最基础的考试,虽然难度不高但每年通过率低至13%~18%,究竟什么原因会导致通过率这么低?初级会计考试通过率低是什么原因?1.盲目跟风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虽说是财会行业最基本的证书,考试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比如经济法基础要求考生记忆和背诵大量内容,初级会计实务涉及大量计算和实际案例应用。有些考生在报名前对初级考试的了解不够,以为初级考试很简单,盲目跟风报考,没有认真备考,最后关头发现不可能通过,干脆就弃考了,这成为初级会计通过率低的一大原因。2.学习懈怠难坚持初级会计考试虽说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考生认真备考,取得证书还是不难的。很多考生在报名初级后无法持之以恒地学习,看书备考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更有一部分考生准备裸考上阵。这些都导致初级会计考试通过率低。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学习建议1、勤思考这是一个很深奥的问题!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学而不思则罔”,可见思考的重要性。在备考初级会计职称的过程中,那些会思考的考生往往更容易通过考试。其实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很多的知识点都是需要我们自己思考,自己总结记忆,这样才能深入理解,发现新的问题。举一反三,逐类旁统,那么备考相对而言就简单的多了。2、多学多练多做整理做练习题是对知识点的回顾和深入。凡做题时,要注重思考出题套路以及解题方法,注意和知识点联系起来。做题不是目的,因此大家不要陷入搞题海战术,做题在少而精。所谓的精就是做一道题,掌握这一类提到解决方法。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涵盖的范围不同:会计包括了企业所有类型的会计工作,也涵盖了财务会计的范畴;财务会计主要涵盖企业财务核算方面的会计工作,并为企业的财务部门服务。其中会计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岗位。根据企业的经营模式可以将会计分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等,不同的会计类型所侧重的工作内容也不同。
2023-08-28 21:15: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21:15:451

国家对赶海的规定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3-08-28 21:15:591

7月1日起,河北等7省市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

6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原本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以下为《通知》详细内容: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以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2023-08-28 21:16:101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必须按本规定登记备案。 二海域使用证制度。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 转移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系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系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让与其他使用者的行为。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2023-08-28 21:16:311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解读

与之前出台的《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相比,该《规定》内容更加全面、细化,具体规定了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权的多种出让方式,可操作性更强。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程序的首次细化,是该《规定》的最大亮点。《规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更好地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加强我国的海域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沿海各地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以及海域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国人大第5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将海域使用权写入了《物权法》,在立法上明确了其物权性质和地位。在新形势下,对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以及海域使用权流转作全面、具体的规定势在必行。根据该《规定》,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为3年。《规定》中明确了用海预审的内容。《规定》指出,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2年。《规定》要求,申请使用海域,除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外,油气开采项目要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要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海域使用审批仍然沿用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和属地受理、逐级上报这两种程序。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国防建设项目,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未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的20%以上、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的,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
2023-08-28 21:16:401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2年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加强我国的海域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沿海各地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以及海域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第四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第六 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第十条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用海项目审理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第十五条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符合条件不需要报送的,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审查机关或审核机关:(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第二十条 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用海,由其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经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内容包括:(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三)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四)逾期的法律后果;(五)海域使用要求;(六)其他有关的内容。审核机关应当将项目用海批复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项目用海批复要求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四)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五)存在出租、抵押情况的,应当提交租赁、抵押协议;(六)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以拟改变的海域用途按审批权限重新申请报批。第二十八条 审核机关收到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续期、变更申请批准后的,由审核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不予批准的,审核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第三十条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海域评估结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第三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第三十三条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总和。标底、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过程中应当保密,且不能变更。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买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未按成交确认书的要求缴纳成交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无效。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退还。第三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公布招标、拍卖结果。第六章 转让、出租第三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四十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批准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转让双方。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第四十二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的;(三)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出租、抵押的。第四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给国家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一)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二)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严重失实;(四)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设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超面积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并处非法占用海域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买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买受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三)违反本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四)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的;(七)泄露、变更标底、底价的;(八)未按规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第五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填海造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审核机关应当对填海造地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填海造地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公开查询机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信息。第五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内容、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本规定需要的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或者变更申请一式五份。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2023-08-28 21:16:541

烟台牟平区新冠肺炎疫情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烟台市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强化政务服务大厅防疫管理的倡议书广大市民朋友: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快速扩散,防疫形势严峻。牟平区政务服务大厅作为服务企业群众的一线场所,现场空间相对密闭,办事人员情况复杂,属疫情防控重点区域。为保障您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确保疫情期间政务服务不间断,我们发出以下倡议:一、合理延期办。自2月3日起,如无紧急特殊事项,建议您尽量推迟或延期现场办理审批业务,以减少办事大厅的人员聚集,阻断疫情扩散。二、网上办、掌上办。为确保您在疫情期间能够顺利办理审批业务,我们将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牟平站”、“烟台一手通”等途径,开展“不见面”审批,您可采用网上申报、证照快递送达的方式办理业务,尽量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三、预约办理。对无法推迟或必须现场办理的业务,为减少人员交叉感染,建议您至少提前1天拨打咨询电话了解排队情况,提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预约办理时间,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的时间;进入大厅时,请您务必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业务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大厅;对于伴有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者,为保护大家健康,我们将暂不允许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四、配合做好疫情监测和防控。防疫期间,我们将在大厅设置防疫监测区、缓冲区,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大厅的全部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登记和健康观察,请您携带身份证主动配合信息登记,排队接受体温检测。您在大厅现场办事时,如发现疑似人员请立即向大厅总服务台、窗口人员、安保人员报告。同时,我们将全力做好对大厅的清洁、通风、消毒等工作,所有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上岗服务,严格落实预防措施,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您的理解,都将为防控疫情贡献一份力量;您的配合,均会阻断一次病毒传播的可能。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敬请谅解。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附件:1.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指南2.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事项咨询预约电话3.部门单设大厅窗口咨询电话烟台市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1月31日附件1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指南牟平区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在网上进行在线咨询、申报。自2月3日起,可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牟平站”、“烟台一手通”等渠道查询具体事项的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一、网上申报身份认证网上申报需要先进行身份认证,用户注册认证请搜索“山东省统一用户管理及身份认证平台用户使用说明”,按照操作执行即可完成认证注册。二、网上申报办理渠道1.“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2.“一手通”手机APP附件2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事项咨询预约电话楼层窗口窗口号主办业务咨询电话一楼东医保局19、22、29、31、33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18615189757人社局-劳动保险事业处23、26、30、32退休金发放帐号变更;工伤待遇支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社会保险首次参保信息补充登记、个人信息变更0535-4314108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处16-18居民保险信息变更、待遇发放;居民保险缴费账户合并;居民养老保险退终保、转移接续0535-4219047人社局-机关保险事业处12-1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保转移;退休人员核定和养老金发放。0535-4325501/0535-4325502人社局-信息中心3社保卡,申请办理、解锁,注销等。0535-4337908敬老卡4、5烟台敬老卡办理、老年优待证办理15053584698市民卡6市民卡/学生卡办理、充值,补卡;鼠年纪念卡预约等19861503480一楼西税务局一楼西涉税事项办理0535-4217030二楼东自然资源局4-12、15-16、17-19、21-23、34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查询;权籍调查;抵押登记、变更登记、首次登记;收费、发证0535-4219757公积金25-29公积金贷款、征管业务0535-4227084/0535-8947089二楼西审批局投资建设科55、58项目立项0535-3397630审批局市场服务科45-5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企业注册登记0535-3397749/0535-3397723住建局60、61、73-76、77、79、80人防;消防;房改房;预售许可、手签合同备案;二手房网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0535-3397661消防大队4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0535-4312119综合执法局65城市建筑物张贴宣传品审批0535-3397697市场监管局70-7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0535-3397757供水公司57供水报装业务13685456717三楼东教体局22中小学转学、中小学休复学0535-4232951/0535-3397526海渔局11水域滩涂养殖许可、不动产证书确权、海域使用金收缴0535-3397687交运局3、7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从业资格证相关业务13105266887/13954506235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13、15婚姻登记0535-3397651审批局社会事务科20-21民办非登记,图书零售许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学许可,劳务派遣许可,职业中介0535-3397768备注:综合服务电话:0535-3397609预约咨询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附件3:部门单设大厅窗口咨询电话序号单设大厅咨询电话序号单设大厅咨询电话1车管所0535-4236870/0535-42369885广电网络营业厅0535-4285235/0535-42852932交警违法处理大厅0535-42367766人力资源大厅0535-43181973出入境大厅0535-27642257人力资源大厅医保局0535-43327374户籍大厅0535-27641878公证处0535-42127929供水公司营业厅0535-4332456
2023-08-28 21:17:021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基本原则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基本原则包括:1、依法稳妥推进划转改革,保障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权益;2、完善管理制度,简化收费程序,提高征管效能;3、严格征管,加强监督检查,预防和惩治滥发、滥用非税收入问题;4、合理规定各级政府使用非税收入的范围和条件,确保非税收入使用合法、合规;5、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互通,实现全面精确征管;6、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社会监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非税收入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所征收的除税外的各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工程勘察费、公路建设费、教育事业费、医疗事业费等等。2、国有财产收益:如土地使用金、资源离线费、特许经营权使用收益等等。3、罚款、罚金:如货物、财产、违法所得的罚款等。4、权利性收费:如专利费、赞助费、版权费、特许使用费等。5、其他非税收入:如政府债券发行、慈善捐款等。综上所述,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具有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率,保障非税收入安全性等多重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非税收入应尽可能实行“税务收、财政管、部门支、审计查”的多部门共管模式。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08-28 21:17:091

什么情况下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1.开发商拿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和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产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08-28 21:17:241

海域使用金是什么意思

海域使用金指的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主要适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四、海域使用管理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七、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九、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2023-08-28 21:17:431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2001年,浙江省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新《办法》除了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外,还增加了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环节的细化规定,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要求按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新《办法》分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围海造田等12大类27个小项,按照其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不同,其征收标准从3元/年·亩至1000元/年·亩不等。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围海造地项目的征收标准,最高达一次性征收2万元/亩。除国家明确可以减免外,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以及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和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项目用海等,新《办法》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023-08-28 21:17:521

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1、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百分之3一次性计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缴财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2、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1元计征。
2023-08-28 21:17:591

海域使用权期限规定

法律分析:(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2023-08-28 21:18:061

填海的地方填海新规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月1日就要施行,昨天,宣传贯彻该地方法规的工作会议在杭州举行。新条例施行之前,在浙江想取得一块海域的使用权,多数靠向政府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即可用海,要么滩涂养殖,要么圈出海域网箱养鱼,要么填海造出一块新陆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说,用审批的方法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作为国有稀缺资源的市场价值没能得到充分体现,海域利用率低下,还导致“圈海”等问题出现。新条例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里圈地,若是和陆地上拍地比出让价格,低得的确让人心动。浙江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为每亩(1亩约等于667平方米)在2万-9万元之间,试点招拍挂时,拍卖价一般高出底价不超过10%-20%,比起动辄每平方米破万的城市住宅用地楼面价,填海造地可谓白菜价。不过,拿到海域使用权后,把海水变成土地还要花大钱。
2023-08-28 21:18:141

“填海建房”引争议 高收益高隐患

中国部分沿海城市近期出现的 填海建房 现象“蔚然成风”,沿海地区填海造地呈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态势,随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生态恶化问题逐渐凸显。 三亚凤凰岛号称“中国的迪拜”,位于中国最南端城市——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度假区“阳光海岸”的核心,是在大海礁盘中吹填出的人工岛,这里凭借“四面临海”的优势正在发展高档住宅和产权式酒店项目。 2010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政策颁布后,海口西海岸七星级千禧酒店、海口湾灯塔酒店等一批填海项目也在争议中相继上马。“这些人工填海项目能否确保安全,会不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我们也不知道。”海口市民杨静忧心忡忡。 海南沿海的部分市县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以发展“旅游房地产”的名义,争先开发岸线资源,上马人工岛项目。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院原高级工程师林鸿民说,从南向北,海南东海岸300多公里优质海岸线已基本被开发商圈地完毕。 而在广东、辽宁、山东等沿海省份,填海建房现象也屡见不鲜。广东省不少沿海城市正谋划推进填海造城项目。其中,东莞拟在长安镇珠江口海域投资86亿元造地近2.9万亩,汕头市拟在港湾外围海域造地65.1平方公里,用于开发建设写字楼和高档住宅等。 按照国家海洋局围填海总量控制规划,2011年辽宁省围海造地的面积仅为30平方公里左右,但这个省沿海6市规划填海造地1000平方公里,两者差距竟达30多倍。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教授刘洪滨说,中国沿海地区陆地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拿地限制越来越多,成本越来越高,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做大经济总量,急于发展房地产,只能向海岸线和近海打主意。 填海建房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驱动。“围填海的成本在不同的地区从3万-30万元一亩不等,可填后收益却是几十倍上百倍。在暴利的驱使下,围填海项目审批缺乏生态环境意识,项目实施监管不力,现有法规难以全面落实。”刘洪滨说。 18亿亩耕地红线不容突破,低成本、高收益的“向海滩要土地”路径,刺激沿海一些地方政府填海造地,开发商更乐意以“海景房”的建设推波助澜。 毫无疑问,如上所述的“填海建房”,展现的并非人类伟大智慧和创造力的衍生物,而是出于对暴利贪婪攫取基础上的盲动冲刺。 一是“填海”原本就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属于“擅自妄为”。按当前国家相关法规,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未定性的新增土地”,无需承担开垦费,因而其成本低廉,可以由此转手又转手,利滚利,不知最后谁埋单。这说明,法律法规条文的滞后,已在诱使某些人蠢蠢而动、铤而走险,而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默契“合谋”,变国家的海岸线为肆意改变的曲线,变本属公共资源的海域为疯狂牟利的处女地,看起来似乎还不会与民争利,直接危及社会稳定。但,国家的海域,又岂可任由谁去瞎倒腾、瞎折腾! 二是扰乱市场秩序,助推房地产乱像。“海景房”稳固度受潮汐、台风等影响,且“高湿、高盐、高温”,再加上位置偏僻、周边配套设施匮乏、交通不便等,其市场前景本利弊各半,但偏离了国家整体用海规划的“虚热开发”以及房地产商声嘶力竭的“忽悠”,极大误导了人们的消费趋向,使得此处顿成抗拒国家调控的前沿地带和“价格高地”。另外,按照国家海洋局围填海总量控制规划,今年辽宁围海造地面积为30平方公里左右,但该省沿海6市规划填海造地1000平方公里,竟已超标30多倍。这类典型恶例如不及时遏止,“房岸线”隐然成形,国家“调控利剑”只能沦为生锈、钝滞,而莫可奈何。 三是增大防灾成本,破坏生态平衡。一望无际、空旷怡人的海边景致,被密匝匝和参差不齐的矗立楼层取代,自然景观价值大打折扣,一旦发生台风、海啸等灾害,后果更不堪设想。3月11日,日本近海里氏9.0级地震引发的巨大海啸瞬间将十余米高的高楼拍成齑粉,电视画面上的这一幕,过后少有人虑及,但届时滨海而建的房屋首当其冲将成为遭灾对象,则是掩藏在“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美丽幻景后的残酷真实。过度的围填造房,还会加剧海岸侵蚀、造成泥沙淤积,进而影响江河泄洪能力和港口航运功能。这种毁损,经年累月,会后患无穷,非经济补偿所可轻易弥补。 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中国分别掀起了以造田和发展养虾业为目的的两次大规模围填海热潮,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总面积约缩减了一半。本世纪以来,以拓展沿海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空间为目的,又开始了新一轮围填海行为,主要集中于沿海大中城市的海湾和河口,其特点是规模大、填海造陆速度快,除了用于大型化工、钢铁、港口等沿海产业,还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据国家海洋局统计,2010年,中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达13598.74公顷,其中建设填海造地13454.91公顷,填海造地征收海域使用金78.2175亿元,其中,辽宁省填海造地征收海域使用金达12.5810亿元。 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教授张珞平说:“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发展一些建设基础设施的围填海项目,至少对区域经济有所贡献。但围填海发展房地产,少数人以牺牲大部分公众的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无论如何都应该禁止。” “填海建房除了带来沉降的安全隐患,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将对填海的房地产项目造成严重威胁。”杨冠雄说,“为了发展房地产去填海,代价太大。” 填海建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则更令人担忧。“尽管围填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拉动地方政府GDP,但我们的开发强度太大,生态破坏造成的恶果将来不可逆转,必须加以控制。”刘洪滨说。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注意到围填海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收紧了海域管理的口子,加强对填海审批和填海规模的控制。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制约,但一些地方政府把填海项目分割,存在u2018先斩后奏u2019u2018化整为零u2019u2018分割报批u2019等审批行为。”刘洪滨说。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长李立新说,中国海域管理执法手段亟须完善。“很多违规项目被查处后,基本不可能还原于海,一般只能罚款了事,而相对于海景房暴利,相关罚款规定微不足道,根本起不到惩处作用。”
2023-08-28 21:18:271

2021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法律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2023-08-28 21:18:341

如何合法承包海域 请大家帮忙 谢谢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通常地方代为管理。想承包的话,使用者可以找当地海域管理部门协商,通过一定的方式,达成双方共赢的方式,就可以承包了,至于其他渔民,建议联合起来一起承包,人多力量大,而且这样形成规模性长期来看也是趋势
2023-08-28 21:18:515

非法占用海域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023-08-28 21:19:161

辽宁为什么会出售589座无人岛?

因为近年来,随着辽宁省海洋开发活动的加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倍增,部分海域、海岛地理空间和生态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稀缺程度日益增加,国有资源性资产价值未得到合理体现,所以要合理调整海域、海岛使用金,辽宁决定出售589座无人岛的50年使用权。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做出的,同时,也是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家对计划单列市的工作部署,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大连市负责省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含免缴),每年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扩展资料辽宁省现有岛屿数量为充分发挥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为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洋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日前,辽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了我省(除大连外)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据了解,目前,辽宁已全面查清省内海域里所有海岛的数量、位置、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共确认海岛633个,其中有居民海岛44个,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198个。参考资料来源:辽宁日报—想当岛主不?辽宁有589座无人海岛,50年使用权最新价格来了
2023-08-28 21:19:381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项目用海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和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六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围海三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的;(二)建造港口码头及防波堤的;(三)建设跨海桥梁、海上平台、人工渔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海洋人工构造物的;(四)开采海砂、贝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申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但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在核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批。第十二条 海洋工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可以一并编制,但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书面征求同级环保、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和相关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第十四条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议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应当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送毗邻该申请海域的相关乡(镇)、村以及受理申请的本机关公示。公示内容为拟建议批准用海的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和图件,公示期限为五日。在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用海无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议批准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对涉及渔业用海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毗邻该海域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对拟建议不予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前,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审批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前款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申请,不得批准。但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非渔业养殖的海域,在尚未开发利用期间,且不影响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可以批准用于一年以内的短期渔业养殖生产。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申请,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将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不得批准:(一)严重危害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二)造成港区、沿海港湾严重淤积、堵塞及其他影响港口可航水域通航安全与生产作业的;(三)影响岸线科学开发利用的;(四)严重侵蚀岸滩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及行洪排涝工程安全的;(五)对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有不利影响的。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分解报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审批、审核或者核准前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对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由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或者竞价,不受单位住所地和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第十九条 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编制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海域使用权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的最低标准,并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但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勘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项目用海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证手续。第二十二条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或者海域评估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2023-08-28 21:20:131

如何处置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权

【问题】2007年12月,某公司计划填海造地,遂向当地海洋部门申请用海,经批准后,缴纳海域使用金,获取了海域使用权。后该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由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国土资源局拒绝为该公司办理登记。问:1.取得海域使用权是否意味着直接取得了对填海造地所造之地的土地使用权?2.既已缴纳海域使用金,是否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析】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在一些沿海城市和地区,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填海造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填海造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1)关于海域使用权问题。《物权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一般项目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或者占用海域过大的由国务院审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因此,海域使用权人并不因填海造地而自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仍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登记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物权法》明确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实际上是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改,即使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根据《物权法》经营性土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并不当然获得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权。(2)关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如果海域使用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虽然海域使用权人在申请用海时,已经缴纳了海域使用金,在填海造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海域使用金是一种对海洋资源利用的补偿金,填海造地完成后,改变了海域资源的自然属性,将海域变成了土地,成为国家土地资源的一部分,所以,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进行管理。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既然原来的国有海域资源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资源,土地使用权人当然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因为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单纯从国家获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多了一项填海的费用,笔者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考虑土地使用权人已经缴纳了海域使用金的情况;如果海域使用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未获得填海所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2023-08-28 21:20:301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 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九条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十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四)申请使用的海域界址图;(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二)建造港口码头、跨海桥梁、海上平台、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洋构筑物;(三)开采海砂等海底矿产资源;(四)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申请,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分解申请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用海,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项目用海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手续。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对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属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审批的时间内。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审批用海项目:(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四)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五)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海域使用项目和关系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建议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二十条 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公共利益、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续期。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通过审批方式出让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家对招标或者拍卖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时,应当组织对拟招标或者拍卖的海域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保留价。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该海域应当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具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需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当事人不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一)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二)海域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海域使用权人提出注销申请获批准的;(三)严重破坏海域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并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五)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者荒废满二年的。因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情况,对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用海的设施或构筑物。第二十七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海后形成的土地是否符合批准的使用范围和设计要求组织查验。国务院批准的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下列用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海域使用金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对受到损害的海域自然生态系统,及时组织修复。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和岸线,以及海上构筑物的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下列海域:(一)依法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二)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域;(三)珍稀、濒危海洋动植物物种集中生长、栖息、繁衍海域;(四)有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的珊瑚等生长的海域;(五)保存有人类文化遗产、自然历史遗迹或者典型自然景观的海域;(六)规划确定的军事用海、泄洪区、深水港口、航道、锚地等;(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用海的用途和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依法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海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海域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查、拍照、录像;(四)查阅有关记录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使用的工具。暂扣的工具应当妥善保存,并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立即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妨碍海域使用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监督。当事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域使用权人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或者严重破坏海域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三)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四)在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海域使用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五)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海域使用金,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七)从事或者参与海域使用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面积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用海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海域使用权证。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21:2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