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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是统一发放还是要个人自己办理?

2023-09-02 0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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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笔记

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是统一发放,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利用宅基建造村民住房依利用其集体所建设用建造房屋依照本办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律,集体土范围内房屋登记另规定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合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权初始登记应提交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身份证明;

3、宅基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建设用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余辉

这次确权的是统一发放的

coco

那不是本村办不了房屋确权证吗

北有云溪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依据《房屋登记办》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利用宅基建造村民住房依利用其集体所建设用建造房屋依照本办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律、规集体土范围内房屋登记另规定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合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权初始登记应提交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身份证明;

(三)宅基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建设用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申请属于房屋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经村民议同意或者由村民议授权经村民代表议同意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房屋所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应申请登记事项房屋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异议或者异议立予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列情形权利应关律文件效或者事实发申请房屋所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权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二)房屋坐落变更;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四)同所权割、合并房屋;

(五)律、规规定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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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具体如下: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法律法规】《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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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章总则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节所有权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第二节抵押权登记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以房屋设定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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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我们很多人对于房屋产权的登记都是很认真对待的,毕竟是房屋产权登记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我们需要遵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这样房产登记的流程也会办的顺利。那么,小编就和大家说一说,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1、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具体指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权一般是以房屋产权的登记作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2、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书、检验相关的证件、墙界表等。3、检验相关的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过程中的基础,包括需要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一定要互相吻合。4、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5、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6、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7、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8、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9、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3、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对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自己登记的流程,毕竟是房产登记对于我们来说,意义很大的,遵从管理办法,我们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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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房产登记管理办法在实施之后,其实就是为了能够创造更加健康的房产交易环境,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登记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最好还是要看一下房子是否有房屋所有产权证,可以通过产权证上的资料了解到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以及房屋的大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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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买卖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其中售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除此之外,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签约,即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管理机关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二)交税,房屋买卖双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三)登记,指房屋买卖双方在交纳相关税费后,房屋 买卖合同 的购房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四)取证,这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购房人到房屋产权管理机关领取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整个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全部结束。《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房屋产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朝阳区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诉张、张**、杨**继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杨律师代理此案,现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一、涉诉房屋为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单独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从以上最高法院的复函可以得出:如果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要使该房屋成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死亡一方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第二: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而本案,李氏的丈夫张**去世至今,其遗产并没有继承,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李氏因无工作无工龄,也不可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涉诉房屋,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涉诉房屋并非李氏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二、任何形式的遗嘱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李氏的公证遗嘱违法因此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合法有效。在同时立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多种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且这些遗嘱都为有效遗嘱时,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较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并不是公证遗嘱一律有效,任何形式的遗嘱当然包括公证遗嘱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内容违法的公证遗嘱当然无效,一份无效的公证遗嘱也谈不上效力的高低。本案中,李氏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因其内容违法即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房屋应当依 法定继承 办理。三、关于李氏的生活来源及被告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由于李氏的丈夫张**去世后,其遗产没有继承,一直在李氏的掌握之下,同时李氏的子女按月支付给李氏生活费,这两部分构成了李氏的生活来源,李氏购买涉诉房屋系使用了其丈夫的遗产及女子支付的生活费。从被告张**提供的购房款收据可以证实,出资购房者为李氏,即使该笔出资确为张**所出,也应当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及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关。综上所述,李氏的遗嘱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代理律师:杨*三、购房者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者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流程如下:(一)调查房屋产权。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找评估公司评估。(四)贷款房子需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五)办理完按揭手续,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六)将合同交给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拿受理单。(七)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八)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九)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如果是全额支付房款,则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续。走完这些步骤,房产三证算是办齐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法律客观:《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2023-08-28 23:12:191

最新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3、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屋登记流程是什么1、提出申请。购房者和开发商应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的权属登记,代理人还要提交书面委托书。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了购房者的申请后,会对购房者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并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3、登记机关公告。公告不是必经的流程,而是当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时才会公告。公告就是登记机关将申请和审查结果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登记机关即给予登记;若有异议,则要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不予登记。4、缴纳税费。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申请通过了审查,登记机构将通知其缴纳各项税费。5、颁发权属证书。权属登记的最后一步是由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颁发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023-08-28 23:12:271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您的问题我已知悉。现为您提供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内容:第一章就是总则的内容;第二章是总括关于登记的内容;第三章首先来了一个所有权登记的内容、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最后是其他登记;第四章主要涉及的是房屋登记的内容;第五章主要是违法而 承担刑事责任 的内容;第六章是是有关管理的内容。!法律客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023-08-28 23:12:351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简述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2、自2008年7月1日起,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2023-08-28 23:13:011

房产证能自己去房管局办理么?

房产证是可以自己去房管局办理的,需要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管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扩展资料:《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2023-08-28 23:13:101

  房产登记查询在房屋的交易或者买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其中需要准备的资料、对应的步骤、注意事项以及建议和技巧,每一个部分似乎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也使得用户应该参考类似下文之类的专业内容入手详细细致进行分析,了解到可以参考的内容并且借鉴,这样才可以收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和优势。    一、如何查询房屋登记记录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房屋登记受法律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记记录,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以:在规定地方区域内以个人姓名为索引查询;  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产部门房产受理科或交易大厅查询;  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2、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3、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    4、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  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  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上文小编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产登记查询方面的信息,包括房产登记查询方法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程序介绍等等,由此可以发现在交易之前最好能够参考上文拟定合适的查询方案,及时了解房子的动态,防止无良的卖家出售没有资格的房子,从而导致后期难以弥补的损失麻烦。那么有兴趣的朋友就学习参考一下上文所述吧。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2023-08-28 23:13:371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动 产 抵 押 登 记 办 法(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2023-08-28 23:13:461

私房改建后手续齐全,如何办房产证

问题一:私房怎么办房产证 带上户口本,身份证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你所在的县房产局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即可。 问题二:私房什么证件没有 如何办理房产证 私房什么证件没有,到房产所在地 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办理。 参考如下《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问题三:农村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工业用地,是办理不了正常的房产证的,因为土地性质已经决定了。 即使可以办理,也只是40-50年产权。 因为你说了,可能因为要修路,所以才建房子,如果真要修路,你这块地又是工业用地,那么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办不下来。只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与相应补偿。 个人认为办理了房产证和不办理没有什么大的分别,因为就在这块地上桑,它占用的是你的地皮,只会给地的钱,对于地上建筑物只会做价补偿,没有什么大道道。 但是你要是花钱找关系了,找人给你测量面积了等等,赔偿肯定会相对多些 问题四:农村的私房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 您好,你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你可以向监察部门,规划部门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你的房子符合规划或者影响不大的,j经同意,处罚后补办,然后你去找房管部门测绘面积,再申请办理房产证。基本流程就是这样了。 问题五:买套私房能办房产证土地证吗? 买之前先弄清楚几个最简单的问题:这是合法建筑吗?它们可以买卖吗?手续齐全吗? 如果私人建盖的房屋那叫自建房,自建房在城市里少之又少,关键原因是私人建盖自建房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因为城市里的土地不是行政划拔就是转让给财大气粗的房地产企业...自建房一般情况下只出现在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地区。 你想买的私人建房,我估计是属于后一种情况,即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用地建盖的农民自建房。如果这种情况,房屋的买卖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也有人购买此种自建房,但毫无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是不会受理你的诉讼并保护你的权利的。 但如果情况是前一种,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个人自建房(当然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如果这种情况,你可以放心大胆地购买。识别是否是合法和城市私人自建房很简单,看它的土地证(并非一套一户的土地证,而是整个建筑用地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俗称大房产证,即该套地块上所有建房都有同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如果个人购买时办理时从大房产证上将该套购买房屋分割办理个个人名下即可。 如果不是上述两种情况,那楼主购买时得小心谨慎,毕竟咱老百姓挣两个钱并不容易对不对? 问题六:私房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是不动产证了,带上户口本,身份证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你所在的县房产局去办理不动产权证即可。 问题七:私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有人了解吗 看你如何取得房屋的,购买一手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取得安置房等等不同方式流程不尽相同,具体咨询你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问题八:买私房能办房产证吗,要注意什么 买私房多半是小产权房,建议不要买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 *** 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 问题九:私房怎么办房产证 报建,批准就可以了 问题十:私房办房产证100平方的一层楼需要多少钱及流程 私房申请登记程序: 登记资料初审、领取测绘通知单→申请测绘→领取测绘成果→申请登记→审核制证→交费领证。 3、测绘提交资料: (1)、市房产测绘通知单;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房屋示意图;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6)、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7)、其它相关资料。 注:变更测绘的,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对于落实政策退还的房屋,应提交退还房屋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和退还房屋的示意图,示意图上要加盖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公章。 4、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6)、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四不靠的房屋可以不填);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8)、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并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收费标准: (1)、住宅: 登记费:80元/证; 测绘费:1.0元/平方米。 注:不足50平方米,测绘费按定额标准80元/件。 (2)、非住宅: 登记费:550元/证; 测绘费:商住楼:1.5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1.2元/平方米 综合楼及其它:2.0元/平方米。 注:不足50平方米,测绘费按定额标准140元/件。 6、工作时限: 测绘:自受理后次日起,城区10个工作日,郊区15个工作日。 产权登记:自登记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
2023-08-28 23:13:541

农村建房如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到村委会申请办理。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023-08-28 23:14:041

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二)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房屋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统一登记,可以把登记职责更好的整合好,不仅使得登记行为更加规范,同时还方便人们申请登记,很好的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不动产登记后,使得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提高不少,不用办理人员来回跑几个部门办理,从而减轻而来办理人的负担。法律客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023-08-28 23:14:141

一个房产证怎么更换为两个房产证

可以办理房产分割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可以分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流程如下:《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扩展资料:《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2023-08-28 23:14:211

在房产局备案后,自己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

在房产局备案后,自己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资讯网站进行查询。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必备材料之——测绘图(表) 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取得途径有三种:开放商处(携身份证);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档案 集齐必要的申请档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影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稽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档案,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宁乡房产局办理新房产证写父女的产权需要哪些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智慧财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於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二,家庭共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其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第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照家庭共有,产权证书可以申请共有人。 房子在房产局备案后就一定可以办房产证了吗 商品房合同备案初步房管局确认业主存,定能拿房产证;影响拿房产证原:办理房产证发展商需要缴税;消防验收等;发展商否跑路等! 这个不一定的,比如小产权备案,就无法拿到个人房产证。 房产证办理流程: 一、提供所需材料。 二、进行产权登记。 三、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影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影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影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四、注意事项: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资料﹑日期等一致无误。 房产证办理所需材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影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宣告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公房房产证的办理需要哪些手续资料 到房屋所在的,房管局直接去办理就可以.要带上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购房合同. 据馨窝网所知,办理费用如下: 公共维修基金:2% 契税:1.5% 印花税:千分之5 证本费:10 手续费:80 从开始办到房产证下来最多1个半月.办理程式不是很麻烦,自己可以办理. 没房产证如何备案,需要去房产局开什么证明。 那好办,直接到房产局办理 购房合同在房产局备案后但不能办房产证,能退房吗 按规定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可以买卖的,你当然可以要求房屋购买合同无效,要求退房 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 一:买房,个人房产证的办理流程: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资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领取相关档案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档案,一次齐全。这些档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影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稽核并盖章。 (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档案,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六)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影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定要储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资讯。 二、自行办理房产证需要多少钱? 1、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2、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3、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4、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注意: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存在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自行办理的条件。如果房子是一次性付款,或贷款已经还清,则完全可以自行办理。购房者如果想要省时省力,而且保证房产证办理的效果,也可以在律师的陪同自行办理房产证,毕竟律师对于办理房产证可是非常有经验。 三: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些什么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另,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老房产证换新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证书到房管局申请更换。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证书到房管局申请更换。 具体手续如下: 办理程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缴费 5、换证 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验(换)证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同时提交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配图(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 5、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 6、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档案。 办理时限:7天 收费标准:工本费:30元/本。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到场办理; 2、不能亲自到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委托书,自然人委托房产转移、港澳台及境外人士委托的须经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领证时需交验的书证: 1、领证人身份证件(或需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登记收件收据。
2023-08-28 23:14:301

房产证如何办理?

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023-08-28 23:14:393

一个房产证可以分割成多个房产证吗?怎么分割?

根据 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必须是一户一测 。1,但这种定义是相 对于单独户 去办证,或者意思是有独立的房产测绘报告。2,现在房产测绘公司接到一个小区楼盘的测绘,最多到现场去检查几个关键尺寸。回来拿着人家的施工图,就大把的做报告了。
2023-08-28 23:15:013

我家自建房要申请不动产证,请问需要怎么走流程

宅基地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所需的资料以及流程当村民取得一处宅基地建立了新的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避免纠纷的发生。农村自建住宅如何办理房产证?很多朋友对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办理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去哪里咨询。建房迷从专业的角度告诉您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教会您农村房屋房产证怎么办,如何办。在我国当取得房屋的产权后,只有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才真正属于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农村房屋登记,办理房产证依照以下流程,一个是准备的资料,另外就是办理的具体步骤。一、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2023-08-28 23:15:182

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收执《房屋共有权证》,两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坚持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登记机关。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总登记。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来源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第十二条 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买卖、交换的,提交买卖、交换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二)赠与、继承、分割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划拨的,提交有关部门划拨文件及移交清单; (五)合并的,提交协议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单位公房出售的,提交房改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改变的; (三)因翻建、改建、扩建而结构改变、面积增减等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权利人名称变更,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权利人的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改变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权利人的书面说明;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3-08-28 23:15:26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023-08-28 23:15:331

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如果费用都已经交清,而房产证几年都没有办下来,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一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尽快办理并赔偿损失。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办证。首先要确定自己买的是什么房,如果是小产权,那就没办法了。如果是五证齐全的商品房,肯定可以办下房产证。对于可以办证的房子,要找寻房产证一直没办成的原因,这时可以找开发商或者物业问清楚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开发商应该负责,查清原因。也可以直接到房产部门反映情况,并投诉开发商。
2023-08-28 23:15:445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许可证的交易流程是什么 首先,卖方在处理转让手续时应携带以下信息:个人 - 个人和配偶的原件和复印件,共同所有人 身份证; 个人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未婚,离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共同所有人同意出售法律文件或授权书; 房地产权证的副本。 公司 - 公司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工商局印章; 原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章程的副本; 公司董事会或上级机构同意出售法律文件。 第二,当买方处理抵押贷款时,需要以下文件和材料:个人和配偶以及共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未婚,离婚证明复印件; 本书的副本; 工作单位收入的原件; 购买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始“评估报告”; 买方和卖方所在的抵押银行存折的副本; 原所有人的“房地产权证”副本。 第三,其他相关证明:(1)任何委托他人行事的人,无论是买卖,都必须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 (2)如果由法人委托,则需要法人授权。 原始授权书副本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如果通过抵押支付,无论是买卖,如果有共同所有人或配偶,都应签署并签发相关文件; (4)无论买方还是卖方,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必须提供原件,并由公证处,银行和房地产局核实。
2023-08-28 23:16:033

农村自建房房产证需要办理吗?办理流程是什么

农村建房没有房产证,只有使用权证,写申请书到村里,村里拿到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同意发使用权证
2023-08-28 23:16:133

20年前起的无报建手续的房子,如何才能办理房产证

要办理报建手续,再办理房产证。报建手续如下:1、村民(业主)提出民房建设申请(填写由统一印制的民房建设申请表,需四邻签名并按指模确认,绘制平面图及标明四邻间距)。2、村民小组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需注明四邻有无争议)。3、 村(居)委会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上报镇民房建设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规划所将民房建设所在位置绘图斑。6、 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建局和综合执法分局等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和拍照。7、规划所核对城规。8、 国土分局核对土规。9、对经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民房建设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列表分送民房建设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阅。10、经审阅同意后进行审批(由民房建设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批意见栏签署同意并加盖“民房建设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公章)。11、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反馈属地村(居)委会。12、 对审批同意的,由属地村(居)委会与村民(业主)签订《民房建设管理合同》,规定建筑高度、层数、立面以及建筑质量、文明施工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扩展资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2023-08-28 23:16:291

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注意事项|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是什么

  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实质是对房屋登记事项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商品房进行初始登记,能够使房屋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力地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初始登记在整个房屋登记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是房屋建成后对房屋产权的首次确认,是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的源头。此外,房屋物权的公示性、公信性也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商品房初始登记时要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本文着重从实务角度出发,浅谈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中对于登记材料的书面审查及申请登记的房屋实地查看两个环节上,要着重把握的内容。   一、书面审查环节需重点把握事项   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所要求收取的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必收材料基础上,登记机构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尤其要关注以下信息。   1.是否存在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查封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权利人明确的房地产的查封。因此,在商品房进行初始登记之前,一般不应该存在查封的情况。但是,依据《通知》第15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进行预查封:(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因此,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就可能存在预查封情况。   那么在预查封情况下能否进行商品房初始登记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涉房地产执行文件——法发[2004]5号文件解读》:“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预查封和查封的区别: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因此,预查封期间,房产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就是说可以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实务中,初始登记前,应注意查看楼盘是否有预查封;若有预查封,初始登记后,应注意查看楼盘表中的预查封信息是否都转为了登记簿中的查封信息,以避免遗漏。   2.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62条的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因此,在办理初始登记中,如果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同样存在预转现的问题。在办理初始登记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限制信息只是在楼盘表中显示,如果不及时进行预转现,抵押信息就不会在登记簿中显示,在这一时间差中,可能发生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或者转让的情形,他项权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一定要注意查看楼盘表的状态,并通知当事人办理在建工程预转现的手续。   在办理预转现过程中应注意:第一,确保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等。第二,确保抵押权的顺位不变。   3.是否按规划许可、土地证等内容建造   《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不予登记。第二,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核对建设主体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房屋是否按规划许可的面积建造、是否存在多建、加层等违章情形,如果不一致,则违建部分不予登记。   土地证的核对主要看土地的性质。如土地用途仅为住宅,那对于该小区内的商业用房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如果开发商申请将此商业用房作为小区公建配套,则可以将此商业用房登记为公建配套项目。   4.公建配套建设是不是满足公建配套项目立项要求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也就说公建配套要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同时,一并登记,开发商为代为申请人,全体业主为共有人。   如何判定是否为公建配套?根据建房[2010]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一般来说,小区交付前,公建配套已由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验收,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只需核对那些属于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建配套,面积是否正确、项目是否一致,并一一登记入簿。   此外,对于公建配套立项中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房,如超市、餐饮店等,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不计入商品房的价格中。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将此类房屋登记为投资人所有,同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5.是否存在重复登记现象   房屋初始登记,不能出现重复登记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房项目都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于拆迁因素,项目开发前,该范围内可能存在未注销的物权。如办理初始登记时未加以审核,会造成与原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造成登记簿信息的不对称。如无锡在办理初始登记证时将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资料接收证明作为要件,拆迁资料接收证明作用主要是用来表示原拆迁地块上无房屋登记信息或虽有房屋登记,但拆除房屋已办理注销登记。通过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范围的房产档案进行排查,对初始登记地块无房屋登记信息的,核发无拆迁资料接收的证明;对该范围内存在登记房屋的,查明原因,如房屋因为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收回房产证,并办理注销登记;如房产仍旧存在,则不开具证明,避免重复发证。   二、实地查看环节需重点把握事项   商品房初始登记是首次将实体化的物通过登记,记载到登记簿,如果不进行实地查看,很难保证记载信息的准确性和公信性。实地查看环节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坐落、占地范围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应对照土地证附图上标注的具体路名、河道等信息,重点核对房屋的建造是否超土地范围,所在的位置是否正确。   2.名称、门牌号与证明文件信息是否一致   应对照门牌号码证明文件,逐一核对门牌号码是否与登记的一致。尤其是大型楼盘、别墅楼盘,幢数较多,核对困难,更应该增强责任心,逐个查看比对,确保准确性。   3.现状与房屋竣工证明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从物权取得的角度看,房屋竣工是交付使用的前提,也就是房屋不动产物权成就的必要条件。在实际操作中,除将房屋竣工证明材料作为必收件外,仍有必要现场查看竣工情况。   4.现状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对照测绘图形、规划证明关于建筑物的说明,查看建筑物有无违建情况。如:加建、改建。通过比对现状与图形,确认是整体违章还是部分违章。   5.公建配套用房与相应的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根据测绘报告、公建配套立项及验收的证明,列出公建配套的清单,并且在平面图上标注其具体的位置,逐个查看公建配套项目。   马志刚/责任编辑
2023-08-28 23:16:431

如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要怎么进行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23-08-28 23:17:051

房子被行政限制如何处理

房产行政限制解除的办法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限制登记是指该房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该房产权属存在争议被行政限制,或该房产的异议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了异议登记。处于限制登记状态的房产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一般来说,所谓行政限制,应该是政府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某一事物作出的行政处置决定。就房屋来说,那就可能意味着该房产属于违法建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解除房产行政限制的唯一方法。行政限制撤销需要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改正房屋的违规行为、恢复原状,并将改正情况报告给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解除限制交易登记的文件,送至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除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程序如下:1、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1)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2)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2、勘丈绘图。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3、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4、绘制权证。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5、收费发证。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23-08-28 23:17:28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二)申请期限;(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四)受理申请地点;(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房屋翻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23:17:361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结婚后男方户口不迁过来,女方可以迁到这个房子名下吗?

男方同意就可以
2023-08-28 23:17:538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前,办理房产证适用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返 回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返 回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返 回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 回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23:18:184

早期有关中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有哪些?最好是1994年以前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1983年12月17日)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2001年8月29日发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23:18:291

农村房产证明办理流程 需要哪些部门盖章

关于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在目前,主要是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关于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在目前,主要是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 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2023-08-28 23:18:381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在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也可也简称红本因为外观如同红色的小本本,都是在房管所办理,需要登记备案,会有一个单独的房屋编码,相当于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办理的手续一般是租赁双方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办理需要10-15个工作日不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所需材料如下:1、租赁合同,对所提交的各种证件、当地政府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其他文件。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2、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将房屋出租的证明,转租的房屋,转租合同应当经过原出租人书面同意、有效的凭证,对共有的房屋,要提交共有人的同意书,凡合格的,即通知当事人领取房屋租赁证;3、房屋所有权证;4、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6、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7、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8、警务工作站登记是不用交税的,租客如果是外籍人士,警务会要这些来中国的外国人的住所地址,及时追踪他们。交税是到税务局交的,按照规定是:房屋出租需要交月租金的百分之五来缴纳。【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8 23:18:471

房产实际面积增大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否按原面积办理转移

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是对房屋权属的重新认定,房屋所有权由原权属人变成新权属人名下。对于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我国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聊聊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屋登记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第 32条 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 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 33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 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 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二、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存在的问题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而出卖的房屋。2、出卖人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受让人没有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开发企业超过审批进行建房,超出的部分就无法办理产权证。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5、其他原因。如开发企业没有将抵押权注销、涉及诉讼房子被人民法院查封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出现最多的发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然也有赠予等情况,不过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一件很繁杂的事情,不仅要计算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费用,而且还需要确认程序是否合法。所以,小编建议登录律图平台找专业律师陪同,他们的帮助是很有效果的。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立即咨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本文2.9k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
2023-08-28 23:19:011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一部部门规章,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23:19:232

我家自建房要申请不动产证,请问需要怎么走流程

一、办理房屋证流程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二、办理土地证的流程。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扩展资料:土地证的办理提交材料1. 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① 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 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2. 拆迁安置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发票② 政府批文③ 土地使用确认书④ 有关的身份证明⑤ 其他的必要材料3. 祖业(1977年1月以前)① 地契② 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 身份证④ 其他必要材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证办理程序
2023-08-28 23:19:321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 房屋产权登记 等相关问题,很多 购房 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贴心的我为你总结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 1、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具体指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权一般是以房屋产权的登记作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拥有房屋并不代表取得了房屋的权,还需要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申请登记,是指 房产 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书、检验相关的证件、墙界表等。 3、检验相关的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过程中的基础,包括需要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一定要互相吻合。 4、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 5、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6、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 产权证明 ,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7、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 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8、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 税费 ,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 9、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 房屋产权证书 。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 房地产市场 秩序, 保障房 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 房地产权证 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6、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 总登记 ;(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注销登记。 7、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登记申请;(2)权属审核;(3)公告;(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3)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8、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9、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全部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全部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讲述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摇身一变成为业主的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后,已经不再迷惑了吧,多多了解知识,就不会轻易的疑惑。
2023-08-28 23:19:401

  房产登记查询在房屋的交易或者买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其中需要准备的资料、对应的步骤、注意事项以及建议和技巧,每一个部分似乎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也使得用户应该参考类似下文之类的专业内容入手详细细致进行分析,了解到可以参考的内容并且借鉴,这样才可以收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和优势。    一、如何查询房屋登记记录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房屋登记受法律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记记录,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以:在规定地方区域内以个人姓名为索引查询;  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产部门房产受理科或交易大厅查询;  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2、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3、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    4、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  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  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上文小编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产登记查询方面的信息,包括房产登记查询方法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程序介绍等等,由此可以发现在交易之前最好能够参考上文拟定合适的查询方案,及时了解房子的动态,防止无良的卖家出售没有资格的房子,从而导致后期难以弥补的损失麻烦。那么有兴趣的朋友就学习参考一下上文所述吧。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2023-08-28 23:20:051

交了契税就一定能有房产证么

交了契税不一定就有房产证,房产证的办理不仅看契税的缴纳,还要符合其他登记条件才可以登记发放产权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扩展资料:《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2023-08-28 23:20:221

现在办新房的不动产证要哪些证件

个人就是购房合同,身份证,契证,维修基金收据。
2023-08-28 23:20:427

在房权证上,有一个“共有情况”,如果填写“单独所有”是什么意思?

  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解释: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023-08-28 23:21:143

已办理房产证的还要办房产登记吗

一、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无需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办理出房产证的房子在房管局已经做了房产登记了。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023-08-28 23:21:461

杭州二手房过户要准备什么材料,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杭州最新二手房买卖过户要检验证件是否符合规定才可以过户,过户时需要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以上手续齐全,随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可以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买家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当事人买还有房贷的二手房,需要房主先还请贷款,解除抵押。过户住房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以上手续齐全,随时可以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可以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买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二手房过户注意事项:二手房过户容易产生产权、租赁、违约规定等纠纷,购房者在办理过户的时候需要谨慎办理。另外,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过户,同样需要准备一些必备的资料。以下是五点二手房过户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买卖双方都应该对相关的注意事项有了解:1.单位购买私房,需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领取委托书,受托人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若要办理委托过户办理。需要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或公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才能办理过户;3.如果房屋已经出租,购房者办理过户必须要求卖方提供房屋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4.如果房屋有共有权人,购房者应该要求卖方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和其所持有的共有权证书,或者共有权人到场签合同、办理过户;5.如果是购买经法院判决的房屋,购房者在办理过户之前要准备好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手房过户时二手房交易的目的,也是二手房交易流程的最后环节。购房者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的时候需要按照过户流程进行过户办理,另外还需要注意二手房过户可能存在的问题,尽早多好准备,避免二手房纠纷的发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2023-08-28 23:21:531

房产证上可以写未成年人的名字吗

失眠不开心,我想的名字肯定不可以啊!
2023-08-28 23:22:1412

办理新房房产证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完税凭证,已婚的购房人还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
2023-08-28 23:23:08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公建配套房屋的登记问题?

《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并没有专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定义,而且该章条文所规范的内容已从幢扩大到整个建筑区划。因此,在探讨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房屋登记问题时,其范围也应该涵盖整个建筑区划。一、专有部分的登记问题自上世纪 80 年代建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是:将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作为同一个权利主体、由拥有专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并申请登记。但这种登记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按《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对专有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者权利主体不同,将其合并登记没有真实地反映房屋的权属状态。2.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能够具体确定的,而分摊到某一权利人的部分则是不特定的,只有面积的数量而无法确定其具体的位置。因此,并不能将其作为物权的标的。3.共有的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而把共有的房屋以面积分配的方式分摊给所有权人,由其各自申请登记,显然与《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此外,在实际发生的商品房面积纠纷中,绝大多数是因公共部位面积的分摊而产生的。以上这些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因而对专有部分的登记,主要问题是应当逐步改变原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房屋登记办法》立法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只是由于这种方式沿用已久,如果突然予以改变会带来其他一些问题,因此,目前的相关规定还只是采取了一些过渡措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已经明确了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分别加了专有部分和套内建筑面积的相关内容,这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方式的逐步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在今后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只须对专有部分申请登记,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专有部分面积,公共部位因可以另行登记,所以,公共部位的面积毋须再进行分摊。二、业主共有房屋的登记业主共有的房屋有两类,一类是属于整幢业主共有,另一类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1.对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在登记时要解决标的物特定及登记的权利应真实地反映房屋权利状态这两个问题,还要顾及到由众多的业主共同提出申请这一方法不具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行权利人只对专有部分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后,对属于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可将该幢所有的共有部分单独作为一个登记单元,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载入登记簿,并注明为公共部位,属整幢业主共有,不发权属证书。2.对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解决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明确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并明确了只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发权属证书。在实际工作中,按这一规定来操作还存在一个难题,就是如何来判断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应该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对此,理论界和业内人士已经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有的主张在小区规划时就明确哪些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也有的主张应以建设成本核算的方法来明确,然而这些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业主和开发企业都愿意主张配套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业主期盼的只是不要随意改变配套房屋的用途,而并非一定要拥有配套房屋的所有权。此外,开发企业为避免长期承担维修费用而放弃配套房屋所有权的现象也已经出现。正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也都没有对配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有一段写得很好的话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P174)。本来,按《物权法》的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时,建造者就取得了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属建造者所有。对开发企业和买房人来讲,也应如此。因此,除了法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实际上就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房产)以外,应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如果开发企业自愿将其归于全体业主所有并做了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三、关于共有的性质业主共有房屋进行登记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按共有的一般规定来看,应视为按份共有。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不同于一般的共有,如:共有部分的权利不能单独处分;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产权;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对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一并转让;共有部分一并转让时也不存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以共有的一般规定来界定公共部位的权利(如按照业主购房时的出资额来确定共有份额)。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谢在全所著的《民法物权论》中提出:区分所有权制度之存在,有其必要性,而适用共有之一般规定之结果,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将使区分所有之制度遭受破坏。梁慧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曾建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有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如按这一建议,共有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就应作为按份共有。但《物权法》最终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按专有部分比例共有,这也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否则就没有必要来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以,不宜明确其为按份共有,在登记时,注明为整幢业主或全体业主共有即可。在涉及到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时,则可按《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四、以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契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方式十多年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权属登记制度,这对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巩固和完善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该法对权属登记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可以发挥其行政法的作用,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趋于完善。1.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予以明确,并将此内容载入预销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合同。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3.对属于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应单独作为一个登记单元,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至于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只对专有部分申请登记的问题,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对原有不甚妥当的做法的一种纠正,所以,也可以不再另行做出规定。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8 23:23:551

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 一、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理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确权”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您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人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您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这个填写好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时候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省去奔波之苦。注意事项: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查询,以免跑冤枉路。如果要办两个证,有可能要跑两个部门,领两份不同的申请表。(三)拿测绘图(表)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图;第二种是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就行,这一种比较简便;第三种是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这种情况己经比较少见,现在登记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的测绘图填写房产证上的面积数据。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四)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填好表格后,找开发商签字盖章,并领取其他必要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文件,一次齐全,免去奔波之苦。(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或代理公司的办事人员。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由银行代收,都请您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到您获得房产证。(六)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意事项: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请您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注意事项: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认定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从当前农村拆迁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积作为置换楼房面积的计算基数(一般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经济价值在拆迁置换中得以显现。地的价值在房产(房地一体)价值形成中占有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十分重要且必要。2、房屋的建造者的认定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三 、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风险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2、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3、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5、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时,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地产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可以被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法强制执行。6、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法律客观:《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023-08-28 23:24:041

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可先请村里出个证明,写明情况,村组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最后报当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填写有关表),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房产证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拿到材料之后前往地税局进行办理。扩展资料:办理流程一般程序(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证
2023-08-28 23:24:131

农村房屋如何办理房产证

法律主观:一、农村 房产证怎么办 理 1、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 办理房屋产权证 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 土地使用证 、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 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二、农村房产证怎么登记农村房产登记信息,如下: 房屋产权登记 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 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三、农村房产登记需要哪些条件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 利害关系人 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客观:在使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部分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强制加人“要求开发商协助将房产证收押”、“需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难以自己办理,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因此在作出选择之前,请一定别忘了看一下《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是否有相关规定。另外,有些地方法规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对购房者个人办理业务,此时您也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或贷款已经还清,则完全可以自行办理。办理流程提示:如果本地《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合一,那么您只需要跑一个部门就行了。如果本地《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分离,那么您就需要跑两个部门。很多地方还无法办理购房者的“小《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请您关注相关消息,待相关规定出台再办理。第一步: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确权”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您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人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您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注意事项:《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步: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这个填写好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时候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省去奔波之苦。注意事项: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查询,以免跑冤枉路。如果要办两个证,有可能要跑两个部门,领两份不同的申请表。第三步:拿测绘图(表)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图;第二种是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就行,这一种比较简便;第三种是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这种情况己经比较少见,现在登记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的测绘图填写房产证上的面积数据。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第四步: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填好表格后,找开发商签字盖章,并领取其他必要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注意事项: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文件,一次齐全,免去奔波之苦。第五步: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或代理公司的办事人员。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注意事项: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由银行代收,都请您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到您获得房产证。第六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意事项: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请您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第七步: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注意事项: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第八步:办理抵押登记有些贷款银行允许自己办理房产证并且不扣押房产证,只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这种情况下,就要办理这个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2)国有土地使用证;(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4)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的房屋出租情况说明;(5)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注意事项:通常这个手续可以与领取房产证同时办理,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请您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第九步:将房产证交给银行扣押如果《贷款合同》约定,需要将房产证交给贷款银行扣押。按理讲,办了第八步就可以不用再把房产证交给银行扣押了,但是有些银行不放心,往往还要扣押《购房合同》正本,以求“三保险”。提示:1.户口本、身份证、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购房合同、入住通知等材料,一定随身携带,并准备好充足的复印件,以防止因为缺少证件而浪费时间和体力。2.不同地方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的文件存在差异,这里仅介绍大概流程,具体细节请您一定提前询问核实。
2023-08-28 23:2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