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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哪一年起实行的?

2023-09-02 09: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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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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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治理规划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清扫收集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更多条款请参考:http://baike.b***.com/link?url=8zg0y9zrR6zKJXVwMY4h5ixxenrumdb6jQz1rvAv_j6QEe6_OfjZgFVWVPSIbDJxKqCkCzr1q3egPgMb8U0t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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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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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02:27:501

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

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现状及困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置方式由于具有技术可靠,工艺简单,管理方便;投资相对较省,运行费用低;适用范围广,对生活垃圾成分无严格要求,能完全消纳进场垃圾等一系列优点,在许多地区和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1993年美国填埋处理量占垃圾总处理量的69.24%[1],英国1999年垃圾填埋处理占垃圾总处理量的67%,1991在德国年垃圾填埋处理量占垃圾总处理量的60%,在西班牙占75%,而我国在2001年统计结果显示垃圾填埋处理量占垃圾总处理量的80%。尽管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拥有以上一系列的优点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然而现行传统的“干穴式”(Dry Tomb)卫生填埋技术要求填埋过程中实行单元填埋、每日覆土、中场覆土,封场时再用自然土和粘土甚至土工膜组成最终覆盖层,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施工的填埋场封场后就成了一个垃圾的“干墓穴”,由于湿度减少,微生物的活性减弱甚至停止,场内垃圾的生物降解是一个无任何控制的自然降解过程,封场后很长一段时间(数十年)内垃圾保持不变或者变化很小。此时的垃圾填埋场是一个潜在的污染源,一旦填埋场的覆盖层和防渗层部分功能失效,其污染特性必将暴露无疑。这种垃圾填埋形式实际上人为制造了一个定时炸弹,其实质只是将当代人产生的垃圾这一污染源转移给了下一代或后几代,这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现行的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存在占地面积大的缺点之外,还存在如下几个无法避免的缺陷,由此严重的制约了垃圾卫生填埋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1.1 传统填埋场渗滤液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处理难度大现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量直接受进入场内的大气降水量的影响,一般填埋场运营期间渗滤液产量大,封场后渗滤液量相应减少;雨季渗滤液产量大,旱季渗滤液量则较少。受垃圾组分,大气降雨量的影响,填埋场渗滤液水质水量季节性波动显著;受填埋垃圾分解阶段的影响,填埋初期渗滤液有机污染物浓度特别高,垃圾填埋后期污染物浓度则逐渐降低。由于一般填埋场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距离较远,即使较近大量高污染物特征的渗滤液也会对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冲击,故一般填埋场都建设有独立渗滤液处理系统。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法等工艺在内的渗滤液处理系统都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渗滤液水质和水量的要求,经常要求随季节以及填埋阶段的不同改建渗滤液处理系统或对系统的有关运行参数进行调整。1.2 传统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强度高,二次污染严重传统填埋场渗滤液不仅污染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同时污染物浓度极高。部分填埋场渗滤液COD可能高达近十万mg/L,氨氮浓度也可能高达近万mg/L,要使组分复杂,污染物浓度高的渗滤液排放前达到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深度处理。深度处理费用之高,令很多填埋场的运行管理者望而止步。2001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的通知》(环办[2001]72号),对全国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情况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排放、地下水水质及无组织排放等无一家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7-1997)之规定,且二次污染程度较高[2]。1.3 传统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监管期长、风险大、费用高、不利于场地及时复用尽管传统填埋场不时有雨水进入,但受季节影响进入水量分布不均、受填埋场所布设的覆盖层影响使进入场内水分分布地点不均,因而填埋垃圾得不到均匀的、快速的降解,垃圾体的污染特征长期存在。美国EPA要求填埋场封场后监管30年,但有专家认为现行部分垃圾填埋场封场100年后还有大量垃圾未得到有效降解,仍对周围环境构成潜在威胁。长时间填埋场监管期不仅增加渗滤液处理、监测以及其他系统的维护费用,还增大了渗滤液收集系统、防渗层等系统失效的可能,从而增加了潜在的二次污染风险。1.4 传统填埋场产气期滞后且历时较长,产气量小,资源化率低传统填埋场进入甲烷化阶段所需时间长,还因渗滤液连续排放而损失大量可转化为甲烷气体的有机物,从而降低填埋场甲烷气体总产量;由于产气期较长而降低了产甲烷速率,使填埋场在甲烷总量减少的同时还延长了回收甲烷气体所需时间,因而降低了回收甲烷气体作为能源的经济效益。目前,除杭州、广州和深圳已在利用填埋场气体发电外,其余100多个填埋场都将填埋气体在燃烧后排放或直接排放,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1.5 传统填埋场垃圾处理费用高由于传统填埋场的以上不足之处,自然就直接导致较高的单位垃圾填埋处理处置费用,不利于这一垃圾处置方式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和运用。2 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2.1 技术优势[3~6]鉴于传统垃圾填埋技术以上一系列不足之处和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广泛运用,二十世纪后期欧美及日本等国家开始另一种改进的填埋场方式即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的研究。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根据填埋垃圾被微生物降解的机理和过程,利用填埋场这一天然的微生物活动场所,通过一系列手段优化填埋场内部环境使其成为一个可控生物反应器,为微生物大量繁殖提供一个最优的生存空间。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不仅对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能实现很大程度的场内就地净化,还为填埋场的提前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还增加了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垃圾的生物降解速度和效率,从而提高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较现行垃圾卫生填埋技术的主要优势:(1)通过渗滤液回灌,让渗滤液进一步参与生物反应,降低其污染物浓度,从而降低渗滤液的处理难度和处理费用;(2)加速生活垃圾的微生物降解过程,从而增加填埋场的有效容积;(3)通过控制填埋场内部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提高填埋气体的产气率和产气量,从而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率;(4)加速填埋垃圾的稳定过程,从而降低填埋场的运行维护费用,并进一步降低对周围环境的二次污染风险等。由此可见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具有传统卫生填埋技术不可比拟的优点。现如今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美国EPA已着手修改现有的垃圾管理法规以推广这一新型的垃圾填埋技术。同样在1979年,生活垃圾半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被由日本健康福利部颁布的废物最终处置导则采用,该工艺还在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及巴西等国被广泛运用,同时该技术的培训课程也在亚太地区逐步开展。2.2 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的不同形式及其特点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根据填埋工艺不同可分为好氧、厌氧、好氧-厌氧及半好氧四种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与传统的卫生填埋技术相比较,四种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都有各自的特点。2.2.1 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是将渗滤液、其他液体及空气等根据场内垃圾生物降解需要,通过一种可控的方式加入至填埋场,概念图见图1。这样不仅大大地加快填埋垃圾生物降解和稳定速率,减少危害最大的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同时降低渗滤液污染强度和处理费用。国外研究表明,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场的生活垃圾达到稳定的时间在2~4年左右,温室气体减少50%~90%。由于需要强制通风供氧、渗滤液回灌及其他控制形式,故单位时间内运行费用很高。由于运行维护时间大大缩短,故总的运行维护费用同传统的卫生填埋技术相比,相差不大。图1 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场概念图2.2.2 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是通过向填埋垃圾体回灌渗滤液和注入其他的液体以保持填埋场内最佳的湿度条件,可生物降解垃圾在缺氧的条件下进行厌氧降解,同时快速产生富含CH4的填埋气体,概念图见图2。它具有加速填埋垃圾降解和稳定,减轻渗滤液有机污染强度,增大甲烷气体产量、产生速率,进而提高甲烷气体回收利用效益等优势,资源化率高,垃圾达到稳定化时间在4~10年左右,CH4气体产量增加约200%~250%,运行维护费用较低。缺点是渗滤液氨氮浓度长期偏高,不利于渗滤液的生物处理。图2 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场概念图2.2.3 好氧-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好氧—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是对上层新填埋垃圾进行强制通风供氧,下层垃圾仍按厌氧方式运行,概念图见图3。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新填埋垃圾中易降解物酸化后对厌氧垃圾层的危害,同时向场内的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进行控制,以实现填埋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垃圾达到稳定化时间和运行维护费用间于好氧和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之间。图3 好氧-厌氧生物反应器填埋场概念图2.2.4 半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7]半好氧型生物反应器填埋场利用填埋场内外气体压力差,通过自然进风方式维持渗滤液收集管、排气管及中间覆土周围一定区域垃圾层的好氧状态,使部分垃圾实现好氧降解,同时向场内回灌渗滤液和其他液体,概念图见图4。其兼具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场的部分优点,同时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同传统的卫生填埋技术相比差别不大,二次污染程度低。图4 半好氧生物反应器填埋场概念图3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分析2000年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垃圾产量已经达到了1.4亿t,然而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处理的垃圾只有3%左右[8],大部分垃圾仍是通过简单的“堆填”来消纳。垃圾的“堆填”实际上是垃圾在某处的“存放”,它通常既不设防衬层,也无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填埋气利用设施,因而,并没有改变垃圾对环境的污染状况。由于我国环保资金投入和垃圾焚烧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尤其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垃圾低位热值低,含水率高等特点,要大力推广垃圾焚烧处理还有很长一条路要走。同时我国未实现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堆肥处理中仍有许多问题还未解决,导致堆肥产品肥效低,产品中含有大量的玻璃粹渣,农民用户对此反应强烈,市场前景黯淡。有关媒体对四川省第一批利用国债建设的近十个垃圾综合处理厂(堆肥+焚烧或者堆肥+填埋)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仅有个别垃圾处理厂能正常运行,究其原因之一是堆肥产品质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市场受挫,垃圾厂变成了堆放垃圾的垃圾场,造成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而我国地幅辽远,自然条件千变万化,有许多地方具备了建设填埋场的天然地理条件。2000年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总则指出填埋处理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地最终处置手段,也是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一种主要垃圾处理处置模式。4 结束语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以及人们能源与环境意识的加强,世界垃圾填埋技术已从传统的以贮留垃圾为主向多功能方向发展,即一个垃圾填埋场应同时具有贮留垃圾、隔断污染、生物降解和资源恢复等多个功能。我国也应紧跟世界垃圾填埋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大力研发生活垃圾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鉴于我国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现有水平和基本国情,考虑到经济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当前应在回灌型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方面加大研发和运用力度。笔者认为当前研究的重点应放在:(1)日覆盖层和中间覆盖层材料的选择,确保适当的透气性和水利渗透系数;(2)不同回灌形式(表面喷洒、水平管/沟回灌、竖井回灌以及混合回灌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每种回灌形式的定量计算;(3)渗滤液回灌量、时间、频率的确定;(4)由于渗滤液回灌可能导致场内产酸细菌的大量繁殖,产生大量的有机酸,造成环境酸的大量积累,从而抑止产甲烷细菌的生长繁殖,因此还需解决如何有效调节场内pH值的问题;(5)由于垃圾填埋技术涉及到水力学、微生物学、环境工程学等多个学科,研发过程中应运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确定最佳计方案和运行方式,使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在满足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单位垃圾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最低。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9 02:27:581

简述控制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技术政策和处置模式。急求,谢谢……

大力宣传城市环境,联合街道城乡,赏罚分明,关键是靠民众自觉!
2023-08-29 02:28:102

垃圾分类国家政策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023-08-29 02:28:331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例如环保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3-08-29 02:28:453

生活垃圾的堆肥处理 具体怎么做啊?或是在哪里能找到相关资料?

生活垃圾的堆肥处理:1、家庭的厨房垃圾:残羹剩饭、菜叶果皮等厨房有机垃圾,可处理后变成堆肥。2、具体方法是:(1)垃圾桶内,先倒扣一个塑料箩,然后放入垃圾袋,袋底事先开些小孔,便于液体渗出。(2)垃圾进入前,先撒一层固体发酵物,垃圾每进入一批,撒适量固体发酵物,直至桶满(3)密闭一周后,即成堆肥,有酒曲香味,表面有白色菌丝。提出垃圾袋,倒出桶底部渗滤液。(4)如果没有发酵物,可以将厨房垃圾放入花盆,花盆先放一层泥土,然后放入一层垃圾,再放入泥土,以此类推,最后放泥土密封,加入适量水,盖盖子密封,放在温暖处,这样发酵时间长一些,要半年以上时间,带泥土变黑即可使用种菜种花。3、堆肥可以拌入泥土用来种花种菜,桶底部渗滤液也可以用水稀释后用来浇花浇菜。
2023-08-29 02:29:235

论述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也日益严峻,城市垃圾处理的方法也很多

第一个问题可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等文件;第二个问题要注意渗滤液、炉渣、飞灰、烟气中二恶英等重点,目前渗滤液和炉渣的处理要好些,但飞灰和烟气中二恶英处理是有问题的,因二恶英的在线检测费用较高,而很多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己还做不了这种检测,因此是否能控制长期生产不超标排放谁都很难说清楚,而飞灰是危险废物,现在基本是采用处理之后填埋(不允许直接填埋),但是否达到填埋标准,以致填埋后会为以后危险废物富集带来的危害留下隐患,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目前相对较好的方法还是用水泥窑焚烧处理垃圾,一方面水泥窑的煅烧状况和碱性环境可以抑制二恶英的形成,另一方面不会再排出灰渣,灰渣全部进入水泥中,重金属可固化于水泥矿物组成中,对环境保护应该是最有利的方法。
2023-08-29 02:31:14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

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2023-08-29 02:31:26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设计标准和规范有哪些

1、循环式准好氧填埋技术日本最早提出了循环式准好氧填埋技术,垃圾层中空气的加入,使得填埋初期垃圾中有机物的好氧分解速度加快,在回灌的条件下,保证了填埋层中有充足的水分,即减少了垃圾渗滤液的排放量,又降低了垃圾渗滤液的污染强度。目前,日本一般废弃物的最终处置场普遍采用的是准好氧填埋的结构,日本的工程实践充分证明了准好氧填埋的方式比较适合中、小型规模的垃圾填埋场。2、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生物反应器填埋技术的发展基础是传统的卫生填埋技术,这项技术的核心是——通过有目的的渗滤液回灌控制系统,强化填埋垃圾中微生物的生物过程,从而加速垃圾中可降解有机组分的转化和稳定。
2023-08-29 02:32:133

垃圾的处理回收与利用: 国内外,垃圾的处理现状和处理方法

一、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现状纵观国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成熟且常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主要有填埋、堆肥、焚烧3种。回收利用技术目前仅在少数几个城市中进行试点工作,应用实例尚不多。1.1填埋技术现状填埋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传统和最终处理方法,目前仍然是我国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约占处理总量的95%左右。根据环保措施(主要有场底防渗、分层压实、每天覆盖、填埋导排气管、渗沥水处理、虫害防治等)是否齐全、环保标准能否满足来判断,我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可分为3个等级:简易填埋场(非卫生填埋场)、受控填埋场(准卫生填埋场)、卫生填埋场。严格按标准建设和运营的卫生填埋场数量较少,部分城市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是简易填埋。1.2堆肥技术现状我国具有传统堆肥技术的悠久历史,但堆肥处理率并不高。目前只有5%左右,在我国常用的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可分为两类;简易高温堆肥技术、机械化高温堆肥技术。1.3焚烧技术现状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八五”期间被列为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目前仅有深圳、上海等少数城市采用了焚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2、技术发展趋势2.1填埋技术展望填埋气体导排技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得以普遍采用并不断完善,同时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试验范围;大中城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上能做到每天覆盖。覆盖材料除粘土外,新型替代覆盖材料的研制工作也取得进展,并在部分缺少覆盖土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试点应用。在引进、消化的基础上,开发出压实机等新一代的国产化填埋专用机具,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并取得较好效果。填埋技术在我国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主导地位,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但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的比例将稳步下降,而填埋场中卫生填埋场的比例将明显上升。2.2堆肥技术展望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好氧堆肥技术,在部分示范工程中率先得到应用;在大城市中将逐步提倡经回收利用和堆肥、焚烧等方法处理后的生活垃圾残余物进填埋场作最终处理,生活垃圾堆肥厂的机械化水平和堆肥质量有明显提高;堆肥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和碎玻璃等杂质得到有效控制。国产化有机复合肥成套生产技术与设备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堆肥厂生产有机复合肥和颗粒肥的比例将逐步提高。由于具有良好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效果,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将重新得到重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的比例将逐步增加。但如何进一步开拓堆肥产品市场仍有许多工作要做。2.3焚烧技术展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低位热值稳步提高,低热值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工艺研究进一步完善;新一代国产化成套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的开发取得成功,并在部分中小型城市形成一定的市场,单台处理能力200 t/d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设备将以国产化为主。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二次污染特别是尾气净化技术取得突破,同时人们对二恶英等污染物的关注程度愈加提高;生活垃圾焚烧余热综合利用技术得到提高,发电上网等将继续得到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将稳步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比例将逐步上升,未来几年内在部分城市中将建成若干个和国外接轨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但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在我国全面推广的条件目前尚不具备。2.4我国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展望生活垃圾作为一种取之不尽的再生资源将逐步得到重视。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方式在我国大中型城市中逐步推行;对一次性物品的限制使用初见成效,同时产品包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过度包装现象逐步减少。有关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地方性法规将陆续出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工作将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将重新得到重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比例将逐步增加,并将带动废品回收业和相关产业的新一轮发展。二、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现状1996年以前,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以填埋法为主。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焚烧法。目前,日本、瑞士、比利时、丹麦、法国、卢森堡、瑞典、新加坡等国采用焚烧法处理垃圾的比例,都接近或超过填埋法,而堆肥法在国外已较少使用。对于生活垃圾中可利用物质的回收利用率,在发达国家中平均为25%左右,有的高达50%以上。1.1填埋技术现状英国最早于1930年,美国于1940年开始采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即有控制的生活垃圾填埋技术。国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垃圾填埋场防渗处理中使用人工合成材料作为衬底,逐步成为一项成熟的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通常采用约2 mm厚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作为衬底材料,其渗透系数可达10-12~10-13 cm/s。目前,人工合成衬底材料已形成了系列产品,并制定了相应设计和施工标准。垃圾填埋场作业一般由垃圾推土机和垃圾压实机操作,既可提高场地利用率,又可以减少雨水对垃圾的冲刷。现代化大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大多采用单元填埋法,并对垃圾进行分层压实和每日覆盖。控制填埋沼气的自由转移或扩散是填埋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填埋沼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通常采取的方法一是通过石笼等形式将填埋沼气导排;二是通过石笼和收集管将填埋沼气导排并使其安全直燃;三是通过管网系统收集后经过净化处理作为能源回收利用。1.2堆肥技术现状对堆肥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而高温好氧堆肥技术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采用的。根据工艺流程和运行状况,高温好氧堆肥处理技术可分为静态好氧堆肥处理技术、动态好氧堆肥处理技术和间歇式动态好氧堆肥处理技术3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动态厌氧堆肥处理技术在一部分国家率先得到了应用。早在20世纪的70~80年代,许多发达国家曾建设了大批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垃圾堆肥厂,不少国家还制定了垃圾堆肥产品的技术标准,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生产了多种用途的堆肥系列产品,以适应不同作物、不同土壤和不同用肥途径(如家庭养花、庭院苗圃、园林绿化、农业种植等)的需求。同时也在提高垃圾堆肥产品质量,扩大垃圾堆肥产品销售和拓展垃圾堆肥产品使用范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垃圾堆肥技术的推广应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的生活垃圾堆肥技术应用陷入低谷,有不少国家的许多规模较大且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生活垃圾堆肥厂相继倒闭。但即使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国家或城市仍在坚持不断改进垃圾堆肥技术,提高垃圾堆肥产品质量,稳步发展着生活垃圾堆肥技术。目前,国外生活垃圾堆肥厂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垃圾堆肥技术的发展并没有停顿。发展较快有两种堆肥方式:一是庭院垃圾堆肥;二是制造有机复合肥技术。1.3焚烧技术现状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大致经历了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萌芽阶段是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世纪初期。英国诺丁汉和美国纽约先后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德国汉堡和法国巴黎也先后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发展非常快,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垃圾中的可燃物和易燃物迅速上升,促进了垃圾焚烧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电子工业变革后,许多先进技术在垃圾焚烧炉上得到了应用,使垃圾焚烧炉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20多年间,是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最快的时期、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都建有不同规模、不同数量的垃圾焚烧厂,发展中国家已建有或正在筹建垃圾焚烧厂的也不在少数,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方兴未艾。垃圾焚烧法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效果都比较理想。垃圾焚烧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比较成熟,机械炉排焚烧炉的类型已经基本定型。制约垃圾焚烧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二次污染防治技术特别是废气处理技术的成败。1.4回收及循环利用技术现状近年来,发达国家把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提高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垃圾资源化已经成为各国谋求的垃圾治理目标。发达国家在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进程中,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如德国制定了《关于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政府令》;法国制定了《容器包装政府令》;丹麦制定了《再循环法》;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和《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奥地利制定了《包装条例》等等。除法规保障外,发达国家还对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同时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借助经济手段来保证有关举措的实施,如采取课税制度等。如美国纽约州对使用50%以上再生原料的企业实行减税制度。加拿大的部分州实行在销售过程中对易于再循环的产品课以小额度税金,对不易再循环的产品课以大额度税金。许多国家对城市居民均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不少国家还在商品流通领域实行抵押金制度。如德国规定产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在一次性容器及包装上加贴标签,并向消费者收取抵押金。挪威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缴一定数额抵押金,在汽车被回收时再连同利息一起返还。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政府补贴和建立基金会等方式来鼓励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如瑞士1996年起向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企业增加补助金;英国政府给配电公司发放补贴用以购买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的电力;法国为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事业的发展,政府采取资金补贴的方式给予支持。2、发展趋势2.1提倡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对生活垃圾尽可能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最有效的途径是尽可能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集。这是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形成的共识。2.2鼓励有机垃圾堆肥处理可以预计,垃圾堆肥技术将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一次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但无论如何生活垃圾堆肥技术今后仍将在国外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2.3稳步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垃圾焚烧处理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出现有控制的焚烧(烟气处理、余热利用等)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它与垃圾填埋处理相比,具有占地面积小、选址较容易,处理快速、减量化显著、无害化较彻底以及可回收焚烧余热等优点,在发达国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预计将来垃圾焚烧技术仍会继续得到发展。2.4填埋是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虽然垃圾填埋处理率有下降的趋势,但填埋处理仍是垃圾处理的最终方式。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措施将不断完善,垃圾填埋场将向大型化发展,进入垃圾填埋场的有机物含量将有所限制。
2023-08-29 02:32:434

《“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底l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 46 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l 地级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l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l 鼓励其他地区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l 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具体目标】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到 2025 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左右。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到 2025 年底,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 70 万吨/日左右,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到 2025 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 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十大主要任务】l 加快完善垃圾分类设施体系规范垃圾分类投放方式;进一步健全分类收集设施;加快完善分类转运设施。l 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规划布局;持续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开展既有焚烧设施提标改造;l 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选择处理技术路线;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运营模式。l 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库容已满填埋设施封场治理;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适度规划建设兜底保障填埋设施。l 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规划分拣处理中心;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可回收物利用产业链。l 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完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规范有害垃圾处置。l 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积极推动沼渣处置利用。l 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和试点示范开展小型焚烧设施试点示范;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渗滤液及浓缩液处理技术试点示范;焚烧炉渣资源化试点示范。l 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推动建设区域协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l 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填埋处理、厨余处理等污染防控关键节点,进一步摸排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监管全过程,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
2023-08-29 02:33:091

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

回答问题不在于字数的多少,要回答到主题上才是关键,精华就是浓缩出来的!(向上面那位热心网友说的)
2023-08-29 02:33:315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支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利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建设、市容、安全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和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第一季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固体废物预计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   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对不处置的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运输固体废物不得沿途抛撒、倾倒。运输易飘散的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有效的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二)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固体废物;   (三)利用渗井(坑)、溶洞、河滩(岸)等处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四)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固体废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未集中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对受固体废物污染的土壤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修复和处置。   开发利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   (一)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   (二)危险废物的堆放、填埋场地;   (三)其他受污染的土壤。   评估、修复和处置受污染土壤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应当遵循安全、规范、可行、彻底的原则,消除土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修复后的土壤环境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综合利用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单位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交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分类安全存放或者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环保措施;   (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测;   (三)国家有关堆放场所和设施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停用或者关闭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并按照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产生者或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置。   第三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和就近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擅自填埋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核对、验收危险废物,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不可利用再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市贮存、填埋、处置。   第二十二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作业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依法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回收利用。医疗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被回收利用。   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有害废物的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设备;   (二)有相应的处置技术和二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污染环境防治应急措施;   (四)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节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拆解电子废物,应当按照废物性质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属于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废物数量、来源、流向、拆解、利用、处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交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置。   第六节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按照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村(社区)收集、镇(街道)中转、区县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置建筑、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物。   农药及有毒、有害农用化学制品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交销售者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的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并加强对固体废物回收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推广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中污染环境的防治;   (四)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处置等相关信息;   (五)定期检查、检测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和处置设施;   (六)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传播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受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于十五日内答复处理情况;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接收单位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符合利用、处置有害废物要求的单位,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害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8-29 02:34:021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十条 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2023-08-29 02:34:121

垃圾焚烧发电属于什么行业

废墟回收 、
2023-08-29 02:34:3411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2023-08-29 02:35:011

西安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体系

http://solidwaste.chinaep-tech.com/papers/76492.htm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分析来源:新西部 更新时间:3-26 14:28 西部大开发时期是西安市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的重要历史时期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必将带来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日益增多。因此,积极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既有利于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又能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资源,可谓意义深远。一、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目前,西安市城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为 3500吨左右,年产生约 180万吨。90%都可回收利用。每天仅从中回收的塑料就达 200吨左右。其中 60%约为果皮、 蔬菜垃圾, 30%为废纸、 塑料,约 4%为玻璃其余则为金属、 布类等。西安市目前生活垃圾处理通常采用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发电三种方法。西安市现已建成 1个垃圾填埋气发电厂、个综合处理厂 (堆肥和焚烧)和 2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城区绝大部分垃圾清运到江村沟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江村沟垃圾填埋场是西安市最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灞桥区,距市中心约 18公里,可堆放垃圾容量为 4950万立方米。整个工程计划分为两期,一期工程占地 240亩,垃圾容量为 282万立方米, 1994年 6月投入运营;二期工程规划总占地 1100亩,垃圾堆放容量为 4900万立方米。据了解,规划还提出西安市将新建 11座垃圾处理厂。其中 6座将在近期兴建:六村堡以西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1000吨,负责处理莲湖区全部、 未央区部分及纪阳组团的生活垃圾。在北郊泾河工业园区“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基础上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600吨,负责处理泾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筑全部、 未央区部分生活垃圾。南郊长安工业园区以北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1000吨,负责处理长安工业园区、 长安大学城、 长安城区全部和碑林区、 雁塔区南部的生活垃圾。在临潼区东部代王村附近建设临潼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模为日填埋量 500吨,处置临潼区城镇生活垃圾。在阎良区北部坡底村附近建设阎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模为日填埋量 200吨,处置阎良区城镇生活垃圾。在户县东部崔村附近建设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模为日填埋量 400吨,处置户县城镇生活垃圾。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镇,规划占地面积 120亩,总投资七亿六千万元人民币,采用 BOT方式运作项目设计日焚烧处理垃圾 1800吨,总装机容量 48MW,主要负责处理西安市主要城区的生活垃圾,该项目预计 2008年年底前开工, 2009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另外,对于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将采用填埋方式处置,规划在主城区的东、 西、 南、 北四个方向各设置 3~4座建筑垃圾填埋场在临潼、 阎良、 户县各城镇的周边设置 3~4座建筑垃圾填埋场。这 11座垃圾处理厂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成后,将极大地缓解西安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同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一部分电能或热能。综上所述,故优先开展回收再利用,适度发展焚烧发电和堆肥处理,是符合西安市发展实际的最优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二、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考1、 通过立法强化垃圾管理在垃圾管理方面,国外政府非常注重立法。比如德国政府请民众代表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让公众参与环保立法,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通过公众参与立法来加强垃圾管理。20世纪 90年代,西安市出台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 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规条例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陕西省政府必须重视城市垃圾管理的立法行为,学习国外好的做法,如表 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各种法制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管理办法。国外通过立法管理垃圾的措施 表 12、 完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国外很多国家采取征收垃圾处理费来加强垃圾处理力度。例如: 芬兰处理城市垃圾的所有费用,均来自居民缴纳的垃圾处理费,而费用的多少则根据垃圾箱的容量和倾倒次数确定。日本粗大垃圾要付费买粗大垃圾处理卷,废弃家电 (冷气 /电视 /冰箱 /洗衣机)要付再循环费和收集搬运费等。1998年陕西省政府就制定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市民实行垃圾袋装化。2005年西安市物价局又出台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 。但从总体情况看,西安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还不完善,如:开征面太小,很多区县、 社区街道等还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单位、 部门收费标准不同,存在较大差距;收费方式不统一等等。因此,要解决好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要制定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统一收费标准,同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加大管理力度。3、 加强垃圾分类回收西安市垃圾依然以混合收集为主,还未做到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分类运送、 分类处理,许多可回收可再生利用的垃圾并未回收利用,其中部分危险垃圾没有经过无害化和专门回收处理。例如:垃圾只简单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类不够细化,为利于垃圾回收, 1个垃圾桶应分割成几个隔段或建立几个独立的分类垃圾桶,明确类别。日本则把生活垃圾分为 12类,包括:易燃物、 粗大物、 易拉罐类、 瓶类、 软饮料瓶类、 塑料制容器类、 干电池、 小金属类、 喷雾器类、 纸类、 布类、 不易燃物。目的是为垃圾回收人员把垃圾运送到垃圾处理厂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提供方便。美国实行家庭垃圾分类收集,将分类的资源垃圾放在门口,由垃圾车免费收走,资源垃圾卖掉后得到的钱按各区的资源垃圾收集量均摊给每户家庭,用来抵付下个月的垃圾处理费;还可将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自行送到市内的 27个再循坏中心实行押金制度的物品退还押金,没有押金的物品还可以出售。从以上发达国家垃圾处理方式来看,西安市垃圾分类回收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政府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垃圾分类的好处认识不足,环保部门设备落后等综合原因使得西安市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4、 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 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三、 逐步完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体系与国外相比,目前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首先从立法上尽快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从而为西安市生活垃圾的产业化和社会化体系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一是严格落实 2007年 4月建设部颁布的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尽快制定《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分类回收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回收制度,保障垃圾分类收集、 分类回收、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顺利进行;二是尽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监督处罚条例 》 ,对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和资格审查制度,并把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作为污染源来监控,对处理处置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三是尽快制定《西安市废旧物资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配套制定《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 、 《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等, 明确生产企业在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以及强制规定回收率,以法律来保证废旧物资回收体系的建立,有效推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再利用; 四是要制定《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条例 》 ,为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供依据和保障,比如要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价格、 填埋气体发电价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补贴等等,保证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五是每五年制定《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 ,把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分阶段对西安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提供解决方案和参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与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要达到垃圾 “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的目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意识到垃圾分类收集的好处,自觉成为保护环境、 美化城市的一员,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 ] 李克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环境经济政策分析.环境保护, 2001. 2.[ 2 ] 刘书俊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与路径设计 (. ) -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5, (6) : 44 - 55.[ 3 ] 红光.日本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做法及启示.内蒙古环境保护, 2006, 18 (4) : 48 - 46.更多“管”信息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拥有各式塑料阀、管、管配件等管路设备制造技术。韩国麦格玛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IOREX水处理器有效的去除管道、锅炉、冷却水塔内壁的水垢、水锈、腐水,阻止和杀死自来水中的有害的微生物和细菌。 更多“工业”信息VERDER弗尔德工业集团中国总部VERDER弗尔德工业集团是欧洲最著名的工业泵制造厂家及供应商,在上海和北京设有直属办事处,提供气动隔膜泵、工业软管泵等产品 1 个关于“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分析”评论 1# 付耳根 (4-18 00:54)建议走实行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道路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5年7月14日组建了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明日得集团的核心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生活垃圾处置. 2005年11月4在由四川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共同举办的无锡—成都两市经济座谈会上,付耳根先生应邀出席.其公司的名牌项目“WST“水分式系列产品在此次座谈会上获得了极高好评.该“WST“水分式系列产品被认为是世界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领域最先进,最环保,回收利用最全面的处理技术..目前已在朔州市、湖北鄂州市、江苏省沐阳县、无锡市等地兴建了数条日处理500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生产线.运营一年多以来,各地政府均表示非常满意. 通过成套系统设备的展示,从实践上证明了该项技术的可行性及优越性。该项技术全部由我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核心装置已取得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多项发明专利,2003年获得PCT世界优先权,并先后申请了包括欧盟及亚太地区在内的总计的一百余项世界发明专利。 我们相信,随着WST系统地推广运用,必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妥善处理开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对社会环境,城市经济,文化卫生等诸多方面的建设有重要的辐射效应,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为人类创造出一个青山绿手,沃土蓝天的美好家园。 WST 是一专业性企业,主要提供环保工程设计及生活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垃圾分选处理系统及其它配套设备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等,提供一条龙服务。 我们共花5 年时间了解研究生活垃圾有关的规则,打破成规实行研发工作,经过7 年的努力,终于将旧有的处理观念“大大大”改为“小小小”的观念来处理生活垃圾,目前已具有相当成熟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与成就,并已经投入市场正式运行。 WST 引发“小小小”概念 WST 的“小小小”概念,就是在处理大量生活垃圾时,可采用小面积、小设备、小资金、小能耗、小人力而做到大面积、大设备、大能耗、大量人力才能做到的处理技术,而且效果比大型的处理方式更迅速、卫生、无尘、无臭外更加可以做到全封密、全自动、全资源回收的全新技术与概念,其中产生的各种新的可融合性理论,将会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中,写下全新的一页。 WST 的创新概念及技术已取得多国发明专利及世界专利优先权。位于中国无锡设立的第一套日处理500 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设备,已通过中国国家高新科技论证及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企业标准,并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合格,进入投产阶段。 WST 技术平台由下列技术构成: . WST 全自动水分类垃圾处理系统 不但可将干湿物质的分离做到95 %以上,而且可以将各类不同性质的物质细分为十类。 . CMP 快速精制堆肥技术 经WST 水分选后的有机物,利用特制CMP 快速造肥系统,造肥过程时间快速及利用菌种生物高温发酵,可杀死料中的病虫杂菌,制 成100 %纯天然有机肥料。 .再生塑料粒技术 利用分类后的废弃塑料,加工造成二次再生塑料,可减少塑料被焚烧或堆埋,全面解决白色污染问题。 . RDF 衍生燃料制造技术 分类后不可回收的杂物,经WST 加工造成RDF 衍生燃料,回收电量高于直接焚化垃圾发电达50 %以上;亦可避免填埋,有助增加堆填区的寿命。 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设四川金联众广告展示展览有限公司及四川明日得投资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08-29 02:35:121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厦门吧,只是听说
2023-08-29 02:35:245

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垃圾管理城市垃圾管理,是城市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化作业和城市各单位、市民的积极支持,对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活动。中文名城市垃圾管理外文名Municipal waste management相关资料:城市垃圾处理概况在城市化进程中,垃圾作为城市代谢的产物曾经是城市发展的负担,世界上许多城市均有过垃圾围城的局面。而如今,垃圾被认为是最具开发潜力的、永不枯竭的“城市矿藏”,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既是对垃圾认识的深入和深化,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起步晚,但通过近年来的发展,中国垃圾处理产业初具规模,垃圾处理市场容量有了显著增加,市场渗透率迅速提高,进入环卫行业的企业数量也在迅猛增加。现在中国的垃圾处理市场已经从导入期进入到成长期,并正向成熟期迈进。随着环境问题逐渐被重视,节能、环保成为各国的发展主题,已经开始为垃圾处理提供产业发展的机会。全世界垃圾年均增长速度为8.42%,而中国垃圾增长率达到10%以上。全世界每年产生4.9亿吨垃圾,仅中国每年就产生近1.5亿吨城市垃圾。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在如此巨大的垃圾压力下,有理由相信,垃圾处理产业会成为未来国内的明星产业。再生资源成为资源循环的新起点,同时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利用加工过程中,不但解决了资源短缺问题,同时降低了垃圾排放,正可谓“一举两得”。我国不断出台政策支持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各地政府领导也开始高度重视垃圾填埋场建设,加大了投入,可以预测垃圾处理行业的前景十分广阔。
2023-08-29 02:37:034

我国垃圾分类方面应该关注方面简述

1、垃圾回收设施分类过于简单,给人们分类扔垃圾带来不方便。现在街道上随处可见垃圾桶,大多分为两类: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也有的划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不管是怎样的分类,普遍存在着除了图案基本按照国标执行外,在颜色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问题。而如今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垃圾成分趋于复杂,可回收的垃圾种类也趋于复杂。一般而言,城市垃圾中可回收物主要有: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织物等。如果分类过于简单,垃圾桶上仅有一个可回收的标识,很难引导人们去完全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会给人们对垃圾的分类带来麻烦。2、居民垃圾分类知识比较缺乏,也是制约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垃圾分类投放需要两方面的因素配合,一方面需要有完善而细致的垃圾回收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居民有全面的分类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一一对应,真正实现垃圾完全分类回收。很多人只知道一些简单的可回收的垃圾,比如易拉罐、矿泉水瓶等,但是还有很多垃圾应该归于哪一类并不知道,这样便会形成有意识和无意识地乱丢,使分类形同虚设。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没有真正做到分类扔垃圾。有调查数据表明:由于没有找到这样的垃圾分类箱,无法分类投放的比例占76.28%,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是相当不全面的,这是影响垃圾分类投放效果不好的主要因素。3、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不具很强的约束力。政策法规上的约束力是和居民个人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合理的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写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里,将会使垃圾投放制度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个人分类投放的意识也会增强。国内居民的分类投放意识差,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问题。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但是大部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方面,而极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国家也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两者都是从垃圾处理方式角度考虑的,用于给地方各级市政、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但没有上升到法规上的层次,不能给予垃圾分类行为以法律约束。由此可见,国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相关责任和义务。所以,居民在投放垃圾的时候就会缺乏约束力,而仅仅靠个人意识和道德水平,这样无法保证完全做到对垃圾分类回收。4、垃圾回收处理还没能实现全面产业化,无法推动整个垃圾分类回收的发展。从垃圾投放到垃圾输送、分类,再到垃圾资源化输出,只有形成一个产业链,才能大大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程度。垃圾处理不能永远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只有政企分开,将垃圾处理形成一种产业化链条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目前,只有城市环卫部门在管理垃圾,他们主要负责将垃圾从社区运送到垃圾处理站。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注重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的程度并不高。另外,现在一些中小城市存在很多靠捡垃圾或收购废品为生的人群,在某种程度上为垃圾资源化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只是分散在各个角落,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其贡献能力有限。5、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目前垃圾分类回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的,垃圾分类回收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环卫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负责。这种体制缺少群众的参与,很难实现大范围的统一行动,也制约了垃圾产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2023-08-29 02:37:111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急

垃圾分类,势在必行。了解丢了么小程序便民服务
2023-08-29 02:37:233

我国垃圾分类政策

法律分析: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023-08-29 02:37:321

垃圾分类国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023-08-29 02:37:421

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

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垃圾回收设施分类过于简单,给人们分类扔垃圾带来不方便。现在街道上随处可见垃圾桶,大多分为两类: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也有的划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不管是怎样的分类,普遍存在着除了图案基本按照国标执行外,在颜色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问题。而如今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垃圾成分趋于复杂,可回收的垃圾种类也趋于复杂。一般而言,城市垃圾中可回收物主要有: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织物等。如果分类过于简单,垃圾桶上仅有一个可回收的标识,很难引导人们去完全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会给人们对垃圾的分类带来麻烦。二是居民垃圾分类知识比较缺乏,也是制约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垃圾分类投放需要两方面的因素配合,一方面需要有完善而细致的垃圾回收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居民有全面的分类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一一对应,真正实现垃圾完全分类回收。很多人只知道一些简单的可回收的垃圾,比如易拉罐、矿泉水瓶等,但是还有很多垃圾应该归于哪一类并不知道,这样便会形成有意识和无意识地乱丢,使分类形同虚设。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没有真正做到分类扔垃圾。有调查数据表明:由于没有找到这样的垃圾分类箱,无法分类投放的比例占76.28%,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是相当不全面的,这是影响垃圾分类投放效果不好的主要因素。三是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不具很强的约束力。政策法规上的约束力是和居民个人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合理的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写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里,将会使垃圾投放制度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个人分类投放的意识也会增强。国内居民的分类投放意识差,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问题。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但是大部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方面,而极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国家也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两者都是从垃圾处理方式角度考虑的,用于给地方各级市政、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但没有上升到法规上的层次,不能给予垃圾分类行为以法律约束。由此可见,国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相关责任和义务。所以,居民在投放垃圾的时候就会缺乏约束力,而仅仅靠个人意识和道德水平,这样无法保证完全做到对垃圾分类回收。四是垃圾回收处理还没能实现全面产业化,无法推动整个垃圾分类回收的发展。从垃圾投放到垃圾输送、分类,再到垃圾资源化输出,只有形成一个产业链,才能大大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程度。垃圾处理不能永远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只有政企分开,将垃圾处理形成一种产业化链条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目前,只有城市环卫部门在管理垃圾,他们主要负责将垃圾从社区运送到垃圾处理站。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注重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回收的程度并不高。另外,现在一些中小城市存在很多靠捡垃圾或收购废品为生的人群,在某种程度上为垃圾资源化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只是分散在各个角落,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其贡献能力有限。五是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目前垃圾分类回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的,垃圾分类回收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环卫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负责。这种体制缺少群众的参与,很难实现大范围的统一行动,也制约了垃圾产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2023-08-29 02:37:511

我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去努力?

垃圾要分类
2023-08-29 02:38:165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2023-08-29 02:38:453

建设部157号令有效吗

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2023-08-29 02:38:581

治理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2023-08-29 02:39:105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2023-08-29 02:39:531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条 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卫生、商务、旅游、文化广播新闻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十二条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
2023-08-29 02:40:011

建筑垃圾的近期相关国家政策是什么?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要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2015年3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选项范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其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项目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内容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成为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之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2015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文件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运输车辆、船舶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参考资料建筑网:http://www.cbi360.net/hyjd/20170502/70496.html
2023-08-29 02:40:123

利好环保产业的20项政策

利好环保产业的20项政策环保产业是政策驱动型产业,政策对环保产业以及环保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辞旧迎新之际,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2022年出台的利好环保产业发展的20项政策。今年将是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的元年,叠加政策端释放的红利,环保产业有望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不过,对于产业投资、项目选择、市场布局等,环保企业仍要稳中求进。1、《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环保装备制造业未来几年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发布“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要力争达到1.3万亿元。截至2021年,环保装备制造业的产值为9500亿元,未来3年还有增长空间。2、《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方案》要求,到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新增完成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农膜回收率达到8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3、《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据《经济日报》2022年9月份报道,我国基本完成主体改造工程的钢铁产能已近4亿吨,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投资超过1500亿元。2025年之前要完成8亿吨钢铁产能改造工程,还有约4亿吨待实施,按平均吨钢投资360元计,需要新增投资不少于1500亿元。4、《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力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7%,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利用量超过4.8亿吨。《实施方案》围绕构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闭环管理,提出3大工程: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升工程。5、《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文件明确了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目标,提出了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15项重点任务,对“十四五”时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了系统布局和统筹谋划。6、《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印发《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统筹推进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合作和境外项目绿色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业务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极,一部分环保企业也将目光转向国外市场,力图实现由中国企业至跨国公司的阶梯式发展。《意见》的发布,对打算“走出去”的环保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7、《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的要求。文件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环保市场打破区域分割,防止形成新的条块分割,能够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环保产业市场机制,加速产业的优胜劣汰,倒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8、《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4部门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这对末端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9、《“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十四五”期间将采取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动工作。地方层面,工作任务重点包括:核实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排查城市黑臭水体水质、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效能、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河湖生态修复等方面的问题;判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城市黑臭水体问题清单,督促地方限期整改。国家层面,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管理,抽查省级行动成效,通过卫星遥感、群众举报、断面监测、现场调查等方式,精准识别突出问题和工作滞后地区。对于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拍摄。10、《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2024年。EOD模式就是通过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肥瘦搭配、组合开发、统筹推进,以产业盈利反哺生态环境治理,努力实现项目整体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有效缓解了财政投入不足、缺乏投资回报机制等生态环保投融资问题。11、《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的要求。根据文件,到2025年,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一批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这意味着,未来3年县城一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迎来一波高潮。12、《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印发《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4%左右。围绕行业节水技术难点和装备短板加强协同攻关,文件指出要着力突破高浓度有机废水和高盐废水处理与循环利用、高性能膜材料、高效催化剂、绿色药剂、智能监测与优化控制等节水关键共性技术等。也就是说,未来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将获益。13、《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指导黄河流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聚焦解决黄河流域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分别提出2030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并提出7方面重点任务,部署了8类重点工程。14、《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聚焦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部署开展河湖生态保护治理等五大行动。《行动方案》加上6月份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10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对于环保产业以及环保企业来说,黄河保护将是继长江保护后的又一重大历史机遇。15、《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实施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针对污泥出台的方案,填补了该领域政策的空白,从处理路径、设施规划、空间布局等角度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整体布局,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的方向和路径,这将对整个污泥处理行业的发展是一大利好。16、《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二部流域专门法律。黄河保护法出台后,水、固废、生态修复等环保产业细分领域被看好,但政策红利释放不是一蹴而就的,环保企业不要盲目,要“积极稳妥有序”,特别是对企业自身在技术水平、资本实力、团队管理等方面要有全面清晰认识。17、《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县级地区焚烧处理设施建设6方面19项重点任务。文件提出,到2025年,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18、《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移动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19、《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明确提出“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补短板投资”的要求,其中包括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具体包括:一是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二是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三是全面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20、《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到2025年,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技术创新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能力持续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体进一步壮大。在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方面,《实施方案》将培育绿色技术创新领军企业,支持领军企业及其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培育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对中小微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这对中小环保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只有掌握核心技术才能在大浪淘沙中安身立命。
2023-08-29 02:40:551

苏州垃圾厂都有哪些?^_^

目前苏州地区已有5个市开始新建垃圾焚烧厂,为了全面了解苏州地区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情况,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根据江苏省建委的要求,对苏州市范围内正在建设的垃圾焚烧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的结果汇总如下:一、 选择垃圾焚烧厂的背景1. 现有垃圾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垃圾产生量的增加速度。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的产生量在快速增长,以苏州市市区为例,根据苏州统计年鉴2005年的数据,2004年苏州市市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1万t,2005年已接近2000吨/天。而苏州市现有的七子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置规模只有1000吨/日,七子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库容即将用光,为了解决填埋场库容用光以后垃圾的出路,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十分必要。2. 苏州市土地资源珍贵,新建填埋场场地选择越来越困难。苏州市及所辖的五市地处我国东部,平均人口密度高达到每平方公里705人(苏州统计年鉴2005),土地资源非常宝贵,垃圾焚烧厂的占地面积小,可以大大节约土地。3. 生活垃圾性质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燃气化程度的提高,生活垃圾中高热值可燃成分含量逐年增加,垃圾低位热值已满足垃圾自热焚烧的基本要求。基于以上原因,生活垃圾焚烧厂已成为苏州地区新建垃圾处理设施的主要选择方式。二、调查结果1. 基本情况到2005年底,苏州市范围内有苏州市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和昆山市正在新建垃圾焚烧厂。除苏州市苏能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为综合沼气发电的综合焚烧厂以外,其余四地的焚烧厂均为单一的焚烧厂。焚烧厂的占地面积最小的为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占地61.5亩,苏州市苏能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占地面积最大为136.6亩,同时苏州苏能垃发电有限公司的设计处理能力也为最大,达到1500吨/天,常熟市、太仓市和张家港的设计处理能力都为600吨/天,昆山为1000吨/天。除张家港外,其他四地焚烧厂都计划在2006年内投入运行。在投资方面焚烧厂的投资方式有两种,苏州和昆山采用了BOT方式,常熟、张家港和太仓采用了BOO方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是特许经营的方式之一;BOO是英文Build-Own-Operate的缩写,即“建设-经营-拥有”,该模式与BOT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产权是否移交)。各地焚烧厂的投资额从2.5亿~7.5亿。焚烧厂每处理一吨垃圾政府的补贴费用平均为90.2元,其中常熟最高为98元/吨,昆山最低为76元/吨。2. 技术情况在技术方面,根据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2000年的文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五个地区的焚烧厂都采用了技术成熟的炉排炉。这些炉排炉根据结构的不同,又分为炉排炉、滚筒炉等很多种炉型;入炉垃圾的最低热值要求为5230~6060KJ/KG,热值适应范围为4000~8360KJ/KG;锅炉和汽轮机的选择各地区都大致相似。在污染防治方面,各地采用的方法都近似相同。烟气采用了脱硫反应塔、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炉渣处理方式采用综合利用;飞灰处理方式为固化后安全填埋。由于各地的垃圾焚烧厂都还在建设中,对于处理成本、污染物产生量、上网电价等调查尚不明确。此外,在调查中各焚烧厂还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包括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和补贴的落实;上网电价的落实和优惠以及飞灰的处置方式等。请给好评谢谢您
2023-08-29 02:42:581

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涉及哪些政府部门?

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政府部门: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主要是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其中住建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处置及相关设施建设的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管理。
2023-08-29 02:43:191

建筑垃圾的近期相关国家政策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要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启动试点示范,推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2015年3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选项范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其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项目作为循环经济示范内容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成为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之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2015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文件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运输车辆、船舶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参考资料建筑网:http://www.cbi360.net/hyjd/20170502/70496.html
2023-08-29 02:43:304

垃圾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考虑哪些方面?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厂址选择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填埋场的选址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安全原则是填埋场选址的基本原则。垃圾填埋场建设中和使用后应保证对整个外部环境的影响最小,不使场地周围的水、大气、土壤环境发生恶化。经济原则是指垃圾填埋场从建设到使用的过程中,单位垃圾的处理费用最低,垃圾填埋场使用后资源化价值最高。即要求以合理的技术、经济方案,以较少的投资达到最理想经济效果,实现环保的目的。 影响选址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应从工程学、环境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和法律等方面来考虑。这几个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选址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基本的原则。 第一,从经济学方面考虑。首先场址要满足一定的库容量要求。任何一个卫生填埋场,其建设均必须满足一定的服务年限。一般填埋场合理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特殊情况下不少于8年。其次场址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场址交通应方便,具有能在各种气候条件下运输的全天候公路,宽度合适,承载适宜,尽量避免交通堵塞。根据有关资料,垃圾填埋处理费用当中约60%~90%为垃圾清运费。缩短清运距离,对降低垃圾处理费用起关键作用。再次场址周围应有相当数量的土石料。所选场地附近,用于天然防渗层和覆盖层的黏土及用于排水层的砂石等应有充足的可采量和质量来保证能达到施工要求;黏土的pH值和离子交换能力越大越好,同时要求土壤易于压实,使土具有充分的防渗能力。 第二,从工程学方面考虑。一是地形、地貌及土壤条件,场地地形坡度应有利于填埋场施工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布置,不宜选在地形坡度起伏较大的地方和低洼汇水处。二是地质条件,场址应选在工程地质性质有利的最密实的松散或坚硬的岩层之上,它的工程地质力学性质,应保证场地基础的稳定性并使沉降量最小,有利于填埋场边坡稳定性的要求。三是气象条件,场址宜位于具有较好的大气混合扩散作用的下风区,白天人口不密集的地区。 第三,从环境学方面考虑。对地表水的保护,对地下水的保护,对居民的影响要降到最低。在垃圾填埋场中HDPE土工膜是防渗的灵魂材料。土工膜的质量好坏对保护地表水地下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加拿大索玛国际土工材料有限公司(Solmax)生产的HDPE土工膜不使用回料,全部采用原生全新树脂制造而成,使HDPE土工膜达到最高的品质和最长的使用寿命。据我所知,索玛公司是国际高品质土工膜的制造商,国际和国内的许多大项目都是用的索玛的HDPE土工膜,口碑相当不错的。 第四,从政策法规方面考虑。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服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当地城市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023-08-29 02:44:233

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考虑哪些方面?

节选自《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4 卫生填埋场选址 4.0.1 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 填埋场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影响或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 填埋场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 填埋场应具备相应的库容,填埋场使用年限宜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 选择场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设计、国士管理、地质勘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6 填埋场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场址初选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地质资料在图纸上确定3个以上候选场址; 2)候选场址现场踏勘选址人员对候选场址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义、气象、交通运输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确定预选场址; 3)预选场址方案比较 选址人员对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比较,并对预选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探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并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7 填埋场防洪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防洪要求 填埋场总容量 (104m3)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 校核 >500 50 100 200~500 20 50 注:降雨量取值为7d最大降雨量。 8 填埋场宜选在地下水贫乏地区。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的补给区; 2 洪泛区; 3 淤泥区; 4 填埋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区直接与河流和湖泊相距50m以内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0.3 填埋场选址应事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1 城市用地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场址周围人群活动分布与城区的关系; 2 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及垃圾处理规划; 3 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 4 地层结构、岩石及地质构造等工程地质条件; 5 地下水水位深度、流向等场址水文地质资料及利用情况; 6 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7 降水量、蒸发量等气象背景资料; 8 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9 洪泛周期(年); 10 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11 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12 土石料条件,包括取土石料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13 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条件。 4.0.4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卫生填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 2 垃圾卫生填埋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23-08-29 02:44:342

简述城市垃圾处理项目的社会评价指标有哪些?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场所的;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由直辖市。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场所的,由直辖市,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防止二次污染,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车站、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歇业的,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落实保障及时清扫、设计,保证设施、处理许可证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org All rights reserved,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收集。 直辖市、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但是、运输、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集、歇业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集,由直辖市。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场所、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市,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复位、市、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市、收集、收集、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防止污染环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根据需要。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收集、市、市、用地和规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准予延续的,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收集、餐馆以及机关、收集、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质量、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机械,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评价结果、商店等公共设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市,规模大于1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运输和处置,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2002-2007 by ChinaCourt、运输、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抛洒、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实行减量化;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焚烧烟气、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逾期不改正的,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运输: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具有防臭味扩散、徇私舞弊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收集,未经批准擅自停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禁止随意倾倒,由直辖市; (七)对每日收运、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运输活动,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收集,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运输: (一)任意倾倒、处置设施的布局、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尾气取样孔。 宾馆,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警示功能,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场(厂)环境整洁。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随意倾倒,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运输经营协议。 省、收集、收集; (三)采用的技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由直辖市,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市、收集,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运输服务许可证,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由直辖市,交回许可证书、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 直辖市; (四)法律;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未依法申请延期的、撤销或者吊销的,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直辖市、市。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未经协议授权,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收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市、设备、进出场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收集、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园、车辆;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限期改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限期改正;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服务标准等内容、收集。 直辖市、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确有必要关闭、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施工和监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由直辖市、防遗撒、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防渗沥液滴漏功能,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四)用于收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卫生填埋场、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谁依法负责的原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京ICP备05029464号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运输许可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气、完好和整洁。具体办法,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收集、市,其中包括环境工程、运输的企业: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运输的企业、收集和运输; (五)拟关闭。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还应当提供规划。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设备、市;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收集,由直辖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粉尘等,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制定本办法、防遗撒、收集,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市,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直辖市,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从事垃圾清扫,采取有效措施、运输服务许可证、市;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财务管理,以及机场、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运输、船舶应当做到密闭;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遗撒生活垃圾的、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评价。 直辖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处置的企业需停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玩忽职守、处置设施建设;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由直辖市。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构成犯罪的、设备运行良好、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如需引用、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遗撒生活垃圾; (三)清扫,清理作业场地。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 申请人以欺骗、市,不得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饭店、第二十五条规定、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收集。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市、收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船只停放场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并采取措施; (二)擅自停业、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 第三章 清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模小于100吨/、收集、收集;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本文仅供参考、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时间等要求、资源化。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市;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报刊等公开媒体,应当予以撤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废渣,限期改正、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闲置或者拆除的、歇业、收集;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 第三十条 直辖市、码头。 说明,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集、行政法规;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构成犯罪的。造成损失的、收集、市。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活动的、收集、市、处理厂(场)处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收集、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环境监测与保护;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省、市、运输和处置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一)书面申请、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材料,由直辖市、收集、运输,直辖市、防尘、处置的单位、收集;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歇业的、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沼气、法规和技术标准,由直辖市、关闭或者拆除的、服务标准等内容;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无害化和谁产生、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车辆行驶证、运输、运输、运输服务的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废气: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市、设备管理、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设施、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现予发布
2023-08-29 02:44:45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在这个问题上,有专家表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23-08-29 02:44:551

[法律法规]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途径

【阅读全文】 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辽>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 长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辽>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利用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制定有利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经济、技术>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建设可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并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和产生源,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 对废旧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塑料制品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固体废物,能回收利用而不回收利用,或者没有回收利用能力又不提供给他人利用的,县以上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提供给有利用能力的单位利用。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承担固体废物回收处置费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弃置、堆放、倾倒。 第十一条 饲养畜禽的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并对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屠宰畜禽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分类后集中进行无害化焚烧填埋处置。 从事化工、生物制品生产、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前两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不得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和倾倒。 第十三条 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发生散漏、流失,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 运输固体废物的运行线路,应当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十四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及相应的监测措施,并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关闭填埋场,应当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关闭后的填埋场,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 对贮存、处置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需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市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者应当向接受地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地市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移出地市环保部门。经许可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转移。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必须经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县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侵占用于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 第十八条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依法办理审查许可手续。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的进口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进燃料结构。 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二、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在建二、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司乘人员对在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送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处置,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倾倒。 车站、港口、码头及航空港,应当配套设置固体废物接收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6毫米以下(含0.06毫米)非降解的塑料包装物。 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购物袋。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和定点,并对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进行协调和监督。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贮存危险废物的永久性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作业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需改变用途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农田、下水管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进出我省行政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依法向县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到原申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意丢弃、倾倒在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从事医疗、化工、生物制品生产、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和倾倒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发利用贮存、处置过固体废物的土地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完)
2023-08-29 02:45:021

如何治理城镇化发展中的“垃圾围城”

垃圾得到合理利用,能够转变为丰富资源。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许滔/画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城市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高速发展中的中国城市,正在遭遇“垃圾围城”之痛。住建部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被垃圾包围,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75万亩。“垃圾围城”不仅破坏环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也为我国的城镇化敲响了警钟。如何平衡城市发展与垃圾治理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02020202完善国家垃圾处理法律。只有减少垃圾的绝对产量,解决垃圾问题才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而法律是控制垃圾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一系列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但没有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和详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当前我国只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政策,只有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推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明确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厘清垃圾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职责划分,才能有效引导和支持垃圾资源化建设。要出台垃圾处理法律的相关配套制度。垃圾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环卫、商务、税收、规划等多个领域和政府部门,需要不同领域和部门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因此,只有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垃圾处理制度才能得以有效运行。要完善垃圾处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各个地方应根据本地垃圾处理中具体存在的难题,制定本地关于垃圾处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把国家关于垃圾处理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化、地方化,便于本区域具体执行。 加强垃圾处理的监管与引导。垃圾处理问题关乎公众的生存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是一个关系社会稳定和环境友好的公益性事业。“垃圾围城”问题的破解,不仅需要法律的调控,政府对垃圾处理的监管和引导也至关重要。政府应全面启动全国城镇“垃圾围城”调查,掌握城镇垃圾围城问题总体状况,如实透明地评估环境风险,并制定长、中、近期治理目标与规划,指导垃圾治理工作。要建立城镇化过程中环境保护优先机制,特别注意在高速发展的中小城镇设立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中小城镇应推广和坚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及垃圾处理的完整链条。要强化对高危垃圾处理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关注医疗垃圾、化工废料、电子类废弃物,加大对垃圾违规处理的处罚力度。要构建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免费发放简便易用、分类细致的家庭垃圾回收装置(不只是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两种垃圾桶),对可利用垃圾付费回购,不可利用垃圾收费回收,对电子垃圾、电池等高危垃圾建议付费回购,以减少随意丢弃垃圾的危害。 大力发展垃圾处理产业链。城市垃圾中含有很多可被利用的“资源”,例如在生活垃圾中,铁、铜这些矿物的含量并不比在矿产资源中的低,废旧电池中所含铅、锌的比例就比矿产资源中的含量还高。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垃圾其实是另一类矿山。据统计,我国若能实现城市垃圾的回收利用,则每年可以创造出2500亿元以上的产值。因此,需要加快对垃圾进行合理开发,发展垃圾处理产业链。由于“产业链”中各个要素相互联系,互成一体,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要素,因此,要把“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规划和培育,包括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加工、交易、资源回收等各产业环节的协调发展。要建立符合经济性前提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符合经济性前提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是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基础,但国内垃圾处理产业前后端链条环节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垃圾处理前端环节已成为制约产业规模化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起符合经济性前提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显得十分急迫。此外,还可以引入大型垃圾处理连锁企业,解决垃圾资源回收投入高、技术要求高等问题,并在行业政策、税收优惠、资金投入上给予其大力支持。 鼓励社会参与垃圾处理。建设美丽中国,破解垃圾围城困局,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鼓励社会参与,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制度设计。要做好制度设计,制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协同参与垃圾分类处理的推行机制,制定公众行为规范,促进“减量、循环、自觉、自治”。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平台和空间,鼓励社会组织承担部分垃圾处理引导、指导、监督、技术服务、宣传教育等任务,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应鼓励社会组织创建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参与公益性较强的垃圾处理环节,并开发和开放垃圾处理服务市场,推行垃圾处理综合服务模式,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吸收社会力量,进入垃圾处理服务市场。要落实惠民政策,建设垃圾分类处理教育中心,做足做好科普教育与科技创新示范工作,提高公众认识。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垃圾集中分拣厂和资源利用厂,建设“回收站(点)、分选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023-08-29 02:45:302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内容

1.总则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2.7 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3.收集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4.运输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5.贮存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6.资源再生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7.处理处置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铅回收率大于95%;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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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城乡一体、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综合运用焚烧处理、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置的模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中关于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3-08-29 02:46:091

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怎样处理

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形态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常见有四种形态:固态废物,如生活垃圾、废轮胎、废家电;半固态废物,如污泥、底泥;液态废物,如废酸、废油、废溶剂,但是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物,如废煤气罐、废氢气罐。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目前,企业产生的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处理处置,即必须交给具有处理此类固体废物技术及工艺设备、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处理。①减量化:通过改进设计、环评、采用 精料、延长使用寿命等少产生或不产生固体废物。②资源化:通过循环利用、翻新、逆向物流、综合利用等方式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如含有价金属的污泥,经处理后,可提炼纯铜,金、银、钯、镍等。图为利用含铜污泥提炼出来的纯铜,实现资源再利用。③无害化:通过消毒、稳定化、填埋、焚烧、固化处理 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与处置。危险废物 :需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处置。截至目前,我市共建有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肇庆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核准处理危险废物规模共计35.3万吨/年。此外,肇庆市肇卫医疗垃圾处理站有限公司是我市专门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2017年负责收运处置市辖9县(市、 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共收运处置医疗废物2452.08吨,处置率为100%。关于“建筑垃圾”处理在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拆迁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又称“建筑渣土”“建筑废弃物”),目前主要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处理“建筑垃圾”,需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并接受其监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在城区主干道新增放置分类果皮箱、分类垃圾桶等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由保洁员对纸皮、废铁、塑料瓶等有价值的垃圾进行简单减量分类、回收;对于不可回收垃圾,运往中转站压缩处理后,统一运往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目前,我市农村已逐步推行“户收集、自分类、村集中、再分类,镇转运、县处理”新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即村民对产生的垃圾,按照可腐垃圾、不可腐垃圾进行首次分类,可腐垃圾用于施肥,不可腐垃圾集中在村集中点,再由村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不可回收垃圾运往镇转运站进行压缩处理后,统一运往县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
2023-08-29 02:46:202

防治塑料垃圾污染的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清华大学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研究所所长王洪涛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个塑料袋两毛钱”的“限塑”措施已经不能有效遏制白色垃圾的“野蛮生长”。此外,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的发展也为白色垃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新的限塑措施势在必行。
2023-08-29 02:47: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