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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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享受人生?

想要在快节奏的城市里面享受人生的话,我们必须要做到快节奏,而且在这样的城市里面享受人生,对我们每个人来说,也是比较困难的,我们一定要有很强的一个工作能力,以及很多的经济收入,这样的话才可以享受。

有谁知道城市生活污水是怎么处理才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一、污水来源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废弃水。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于局部地区。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和无机化合物。二、污水的最终出路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径流。生活污水占绝大部分,来自我们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厨房、部分雨水、商场、单位、洗车点等等 等等都会产生污水),通过排水管网输送至集中地污水处理设施(也就是XX污水处理厂,大部分地区都有的啦)。工业废水来自产生集中的生产部门,比如工厂、 实验室、工业园区等,一般是处理至合适水质后排至污水管网,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雨水比较特殊:除特殊地区的雨水径流作为工业废水对待外,大部分分为两种情况:经济发达的,建设单独的雨水管网,即雨污分流模式,这样生活污水送去处理,雨水可处理可排放(在中国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还来不及处理呢,怎 么还顾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单独建设雨水管网,二者共用管网,即雨污合流模式,这种模式下,旱季不会有问题,污水全部送去处理,但在雨季下,由于水量激增,可能超过管网的容纳能力,多余的水量就会溢流出处理体系,由于这里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水处理三个去向:(1)向地表水体排放,这是最常见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2)工农业利用,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绿地灌溉、冲洗厕所、洗车、工艺用水、冷却用水、锅炉补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区由于对水资源采用过度,会导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三、污水的处理方法污水的处理方法很多,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按照污水厂的分类,一般包括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等。不同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进水水质(即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处理设施占地、投资、成本等要求。(节能环保)物理方法就是过滤、沉淀等,例如污水厂必备的格栅、沉砂池、气浮池等。(项目融资)化学方法一般是混凝沉淀,例如化学除磷。(环 投 汇)生物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等。活性污泥法是好氧处理最经典的工艺,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延时曝气、深井曝气、AB法、氧化沟、AAO等多种工艺。对污水的处理,也从简单的色度去除,到有机污染物的去除,提升到脱氮除磷,与之对应的,不断出现不同的工艺组合。希望采纳

为何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回到二三线?你会想回到二三线城市生活吗?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回到二三线城市生活。这种现象背后反映了年轻人对生活品质、职业发展及家庭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以下是一些导致年轻人选择回到二三线城市的原因:1. 生活成本降低。相比于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的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特别是在房价和日常开销方面。年轻人回到二三线城市可以减轻生活压力,过上更为舒适的生活。2. 职业发展空间扩大。一线城市的竞争激烈,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相比之下,二三线城市的职业发展空间较大,机会更多。年轻人在二三线城市可以更容易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实现职业抱负。3. 更好的生活品质。二三线城市的生活节奏相对较慢,环境污染程度较低。年轻人在这里可以享受到更为宁静的生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自己的兴趣爱好,提升生活品质。4. 家庭因素。很多年轻人回到二三线城市是因为家庭原因,如陪伴父母、婚姻等。他们希望能在家庭需要的时候给予支持和照顾,共享天伦之乐。5. 政策扶持。为了吸引年轻人,许多二三线城市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购房优惠、创业扶持等。这些政策为年轻人回到二三线城市提供了更多动力。那么,我会想回到二三线城市生活吗?答案是肯定的。作为一名年轻人,我也希望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实现职业发展,同时陪伴家人。二三线城市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潜力越来越吸引着我,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会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回到二三线城市,追求他们想要的生活。

我女朋友是回族户口是农村,但是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大城市生活长大有点娇生惯养脾气不好不会做饭长得很漂

通婚的

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现状及发展趋势可以具体跟我讲下吗,谢谢了

不怎么清楚,应该找专家

一个人独立在一个城市生活是什么感受

可以说活的很难,也不会有什么发展。因为在中国,任何个人的发展都需要一个关系网,最重要的是有一个当官儿的做靠山。一个人生活在城市里,这些都没有,所以没有什么发展前途

田园式的生活好还是城市生活好

那些向往田园生活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从小生长在城市中的人。他们没有真正的在农村生活过。或者说他们想象中的所谓的田园生活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闲着没事喝着小酒,躺在躺椅上旁边撑着一把太阳伞,看着日出日落在那感慨人生。他们理解的田园生活,其实是建立在他人优质服务基础上的农家乐生活。有专人负责喜居打扫卫生。生活设施齐全且便利,卫生条件干净餐饮。不需要自己动手去生火做饭。或者说是不需要去负责,最基础的能源准备,食材准备。因为这些具体的工作是非常繁琐且肮脏的。在城市里生活的人根本无法想象其中的细节。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很多城市人在比较脏的旱厕可能连下脚的地方都找不到。但真正的田园生活可能比你想象的恶心很多。 当然,现在农村的条件也是越来越好了,那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他们回到农村享受田园生活也是可以的。但是时间长了,还是会有生活上的不习惯,有娱乐方面的需求,就医疗养老之类的需求就难以保证。当然,你如果要抬杠说你有钱什么都可以专人给你准备好,那这样的田园生活当然是人人都向往的,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田园生活也有他的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很多没有做好心理准备和现实准备的人是无法保持这种想法的。

是不是所有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需要资质的,具体请看一下(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陆域范围)服务  (1)乙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甲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水域范围)服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符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有关要求;  ②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完好状态;  ②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从事船舶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5)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水域范围)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中转服务的,处理规模小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从事日常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去向、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3)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③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厨余垃圾处置规模小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规模小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③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④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有哪些?

城市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电池,废旧各种生活垃圾,废旧电子电器,医疗废物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八条 按照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鼓励规划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发电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协同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建设大中型中转设施,增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能力,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鼓励由供水、供气、供电企业采取代扣代缴等方式统一收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联网;  (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和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需通过环保验收;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城市生活污水的水质特征主要表现有哪些?

城市污水中普遍含有有机污染物(用COD、BOD5表示),包括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脂肪酸、油脂、酯类等物质。...

城市生活污水的来源和主要特点

来源: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公共场所及工业企业卫生间等。 特点:1.主要是粪便和洗涤污水,集中排入城市下水道管网系统,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其水量水质具有昼夜周期性和季节周期性。 2、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等) 和大量病原微生物(如寄生虫卵和肠道传染病毒等); 3、存在于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极不稳定,容易腐化而产生恶臭; 4、细菌和病原体以生活污水中有机物为营养而大量繁殖,可导致传染病蔓延流行; 5、排放量大且难处理。

城市生活污水危害有那些

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多种衍生的环境效应,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城市生活污水都排到哪里去了?

城市下水道的水最后会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现代城市居民的生活下水,通过下水管网汇合到污水处理中心,在经过澄清(沉淀)、过滤、消毒杀菌等工序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再排放或作为第二水源(中水)加以利用,如:绿化、灌溉、养殖等。也有一些城市的生活污水直排,对环保、对社会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政府部门正在采取各种方式积极的治理。地表水污染显而易见,地下水的污染却是触目惊心。中国13亿人口中,有70%饮用地下水,66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扩展资料城市污水厂的流程依照需要的处理程度和经济分析确定。通常区分为三级:一级处理。采用沉淀法,悬浮固体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一般可分别达到60%和30%左右。二级处理。采用水的生物处理法,悬浮固体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一般都可达到90%左右,采用高负荷率活性污泥法时五日生化需氧量去除率在60%左右。三级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处理的物质。废水处理厂的位置要配合废水的出路,考虑整个排水系统分期建设的需要,并服从城市用地规划。废水处理厂特别是有污泥处理和脱水设备的污水厂,对周围房屋的环境质量有一定影响,应有适当的隔离绿带。

城市生活污水的来源和主要特点

来源: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公共场所及工业企业卫生间等。 特点:1.主要是粪便和洗涤污水,集中排入城市下水道管网系统,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其水量水质具有昼夜周期性和季节周期性。 2、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等) 和大量病原微生物(如寄生虫卵和肠道传染病毒等); 3、存在于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极不稳定,容易腐化而产生恶臭; 4、细菌和病原体以生活污水中有机物为营养而大量繁殖,可导致传染病蔓延流行; 5、排放量大且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 2、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来一步步实行,会有效果。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7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办法》共14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予以废止。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根据申报表中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申报,当事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纳税申报、其他申报、通用申报,依法进行申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 万庆良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定期进行修订。第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第十六条 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第十七条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置。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区、县级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并定期公布结果。第二十三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信息。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在接受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餐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分类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接纳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内容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一)有害垃圾运输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规定的;(二)有害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第二十八条 有害垃圾运输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二)未按规定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运转和处理设施的;(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未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六)对举报、投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经营餐饮、旅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标准。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进行收费。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分别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上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财政部门应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80%,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在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度实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以居民家庭为单位计算并由物业公司代收,也可由居民自行向银行缴纳。对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漯河市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规定,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以居民家庭为单位计算,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居民可通过物业公司代收或自行向银行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于无法承担垃圾处理费用的困难群体,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资助和救助。同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且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追究。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进展如何?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截至2021年底,漯河市已有160余个小区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了4家垃圾分类处理站点,累计支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超过2亿元,有效改善了城市环境和生态文明水平。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促进城市环境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全民垃圾分类投入、政府引导、产业发展的垃圾处理新格局。作为居民,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和城市绿色发展。【法律依据】:《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居民因搬迁、出租、销户等原因停止使用产生垃圾的房屋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并报物业公司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注销其垃圾处理费账户。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物业公司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注销;代注销所需费用由该居民自行负担。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二章 收费管理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第八条 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第十七条 市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工作。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四)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生活垃圾量计算; (五)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采用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进行,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当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或领取。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55%,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前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统计报表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什么时间实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房地产管理、邮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布局,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什么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逾期未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正式实施,重新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并明确了垃圾分类标志及设置要求。其中,有害垃圾指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可回收物则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扩展资料《实施规划》还提出了多项具有昆明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措施。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制造业企业使用再生产品,并予以补贴和持续性奖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限制快递行业过度包装。源头产品分类标识指导与管理:引导相关制造业企业生产标识规范清晰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垃圾产品包装和垃圾袋;引导商场、超市、便利店、集贸市场和相关零售行业使用分类标识规范清晰的产品包装和垃圾袋。分类收集、运输: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并做到垃圾标识、垃圾容器、收集设施、转运站、垃圾车标识“五统一”。在垃圾收运和中转过程中,监督并及时处理垃圾车辆和中转设施“混装混运”现象,同时提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减少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居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定类、定员:2020年逐步试行居住区内布设定时定点投放点,在每天6:00—9:00、18:00—21:00开放供居民投放,并将在非定时定点服务期开放误时投放点。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定垃圾分类投放、清洁直运和处置的技术规范;(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五)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六)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条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一)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二)在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三)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第三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市市容环卫、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环境参数。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三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小骨头、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备车辆购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的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监督。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习惯,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并监督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财政、旅游、广电、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台账,指导、督促社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第三方企业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小区居民精准分类、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分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发挥示范作用。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理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前款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工作。  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组织工作,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建成区、南谯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建设的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范本。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数据资源部门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市民提供可回收物目录、预约回收服务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做好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等场所,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种类,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分类投放,劝阻不按分类投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其他管理工作。

宁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的选址等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等活动,培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第八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餐厨垃圾委托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委托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也可以堆放至指定地点统一委托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治理规划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房地产管理、邮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布局,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领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垃圾分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户外、室(车)内广告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单位内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第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管理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第十三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交通、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贸易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已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经营维护单位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整洁、完好。  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按照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示范引领、持续推进、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考核和资金保障机制。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淮南经开区管委会、淮南高新区管委会和毛集实验区管委员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配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督促落实。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考核体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保障,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协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监督。  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生活常识教育,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氛围。第十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计价、按量计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各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单位职工、经营单位、营运车辆及建筑垃圾采取定额的方式征收。未在收费标准中列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参照标准第六条执行。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积极深化探索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等单位代为收取。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十条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调查核实后抄告代收供水企业。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调查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实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从事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代收。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垃圾处理费交费方式,简化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第十四条居民户及由供水企业代收的部分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在自来水费备注栏内开具,作为缴费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其他缴费人的缴费凭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第十五条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校内食堂,按照标准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按照市民政部门的核定为准。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各征收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河南省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各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附件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二、城市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七、娱乐业、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九、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十、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每吨5元;十二、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设施需进行验收、严禁关闭生活垃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合法取得经营手续。1、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2、生活垃圾设施需进行验收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严禁关闭生活垃圾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5、合法取得经营手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主体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四)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五)部分行业收费标准: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3.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4.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具体为:(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二)属市、区财政拨款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征收,其余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代征。(三)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四)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征收。(六)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代征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第八条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代收单位签定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置费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区送往垃圾处理厂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拨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费用。(四)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五)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经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定价主体)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并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第六条 (收费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组织收取。第七条 (收费原则)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收费基数)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也可以据实核量计收;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书面告知缴费单位。第九条 (收费证件)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全市统一制式标准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用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财政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第十条 (收支管理)  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自收代收)  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也可以委托代收单位实施收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第十二条 (不缴费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脊喊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尺正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陵野悔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在这个问题上,有专家表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厦门吧,只是听说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哪一年起实行的?

部门规章,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简述控制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技术政策和处置模式。急求,谢谢……

大力宣传城市环境,联合街道城乡,赏罚分明,关键是靠民众自觉!

为什么人们喜欢到大城市生活?

1.工作机会:大城市通常拥有更多的工作机会,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和服务业领域。对于那些寻求职业发展和高薪工作的人来说,大城市是一个更好的选择。2.文化活动:大城市通常有更多的文化活动和娱乐场所,例如博物馆、剧院、音乐会和体育赛事等。这些活动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文化体验和娱乐选择。3.教育资源:大城市通常有更好的教育资源,例如优质的学校、图书馆和科学博物馆等。这些资源可以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更广阔的知识视野。4.生活便利:大城市通常有更多的购物中心、超市和餐厅,提供更多的购物和美食选择。此外,大城市也拥有更发达的交通和基础设施,使得居民的生活更加便利。5.多元文化:大城市有着多元化的人口构成和文化背景,使得居民可以接触到不同的人文环境和思想观念。这对于培养宽广的视野和开放的心态非常有益。6.创新创业:大城市通常是创新和创业的重要场所,拥有更多的创新企业和创业机会。这对于那些有创业梦想的人来说,大城市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总之,人们选择去大城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因为大城市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文化体验和生活便利。同时,大城市也面临着许多挑战,例如高房价、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在大城市生活有什么好处呢?

去大城市可以得到很多见识。包括:1. 文化体验:大城市有着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艺术展览,可以让你感受到当地的文化氛围和历史底蕴。2. 人文环境:大城市内的人文环境比较开放,有着多元的文化背景和思想观念,可以激发你对不同文化的兴趣和探索精神。3. 商业发展:大城市有着繁荣的商业环境和多种商业机会,可以帮助你提高商业敏感度和创业意识。4. 科技创新:大城市有着先进的科技和创新资源,在这里你可以接触到最新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应用。5. 社会关系:大城市内有着丰富的社交圈子和人脉资源,可以提高你的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总的来说,去大城市可以让你多方面地开阔眼界,了解更多的人文、商业、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和见识,有助于你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你认为在城市生活是什么样的体验?

可能与大部分人不同,我从校园出来,最大的感受不是社会的现实,而是社会的荒谬。城市如监狱,公司似牢房,无数的囚徒心甘情愿的困在监狱和牢室之中,为着一个毫无希望和意义可言的目标,苟且而卑微地生存。无数人为了一点儿所谓的利益,出卖了自己的身体和灵魂。他们不知道为了价值而付出的,正是自己身上最有价值的部分。我走在街道上,看见鳞次栉比遮天蔽日的墓碑一样的高楼,我无法理解为何有人会愿意付出一生,只为了在这种地方买一栋房屋。我看见商场琳琅满目的其实没有什么实在意义的商品,以及一群一群推着购物车提着购物袋的人,我感到原来捡垃圾的不仅仅是拾荒者,更多人愿意为了垃圾而付出他们的钱财,仿佛那样那些他们买来的垃圾就会变得独特且高贵。我坐在地铁上,看见一车的人头,盯着手机屏幕,刷着微信微博,神情散漫而轻浮,目光空洞且呆滞,仿佛是一车的僵尸,而不是一个个有灵魂的活物。所有的人忙着,奔着,但不知道为何而忙,为何而奔。只是循规蹈矩,前赴后继,堙灭于时代的滔滔洪流。没有人意识到自己可以跳出来,反而拉着别人一起陷进去。对于社会,经济成了唯一的指标。对于个人,赚钱成了唯一的事业。多么荒谬,多么可悲。我终于理解了《利维坦》中所说的:社会是一个大机械,个人是一个小机械。两者的生命,本质上并无差异。后记:我写这篇文章,并非是反对人们在城市里面生活。只是希望所有人,保持清醒,留住初心,不要为了身外之物而丢失了自身。人毕竟不是机械,循规蹈矩的工作而外,还有更值得追求的东西。

到新的城市生活,需要准备哪些事情?

刚刚换了新的城市生活,所以把这段时间积累下的一些经验以及心得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得不说,换城市生活是一件非常烧钱的事情。需要给自己准备足够多的资金(我这段时间比较节省了,还是半个月就花去了近7000)。 所以在换城市之前,你至少应该开始攒钱,以防你处于没钱生存的尴尬中。这些资金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月的房租(按押一付三标准)、车费、至少两个月的生活费。 包括你所处行业的平均工资、就业状况、房价及必要的风俗。 我觉得换城市不是一蹴而就的,你至少应该对以下事情有个清楚的安排。 比如:当前租房的到期时间、什么时候找工作、什么时候辞职、什么时候办理五险一金手续、什么时候邮寄行李、什么时候订票以及什么时候到新城市。你应该至少提前两三个月开始关注新城市的求职信息,同时对新城市的行业状况做个深度了解。在辞职之前,我花了不少时间询问不同的朋友关于我想要去的城市的行业状况,和就业形势。所以在来之前,对这边的情况也了解了个七七八八。 我的建议是先找工作,毕竟万一你先辞职了,新的工作又短时间找不到呢?另外,尽量不要提前让人知道,不然有可能会丧失好机会。在我准备找工作的这段时间,我跟不少人说过,结果原本的公司的领导准备年底给我升职,结果因为知道我准备辞职的事情,就搁置了。后来还问了我的想法,就这样,我在去与留之间我纠结了很久。 如果你准备先找工作再离职,那么你自己需要有个面试计划,即什么时间可以到新城市面试、以及什么时间可以到岗,以便掌握主动权。我当时安排了三天的面试时间,收到了六七个面试,所以接到HR面试电话的时候,我都是直接商量我安排的时间是否可以。我当时安排的是半天一个,最终选择面试了五家,拿到了三份offer。 要根据情况选择递交时间。一般是在找好工作之后会比较稳妥。另外不同的公司对于辞职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比如我之前的公司)。 即使辞职,也应该将现有的工作交接好再离开,而不是拍拍屁股直接走人,撂下一堆问题等别人给你擦屁股。离职是职场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情,没必要把关系搞的太僵。更何况辞职后又回原公司工作的人比比皆是,所以最后时刻也应该给你的老板留下个好印象。 当然,你也没有必要因为工作迟迟无人接手而延缓自己的计划,只要做到问心无愧即可。 这个由你的原公司开具,需要盖公司的红章。 这个离职证明特别重要 ,因为你后续有很多地方会需要,比如办理失业金、提取公积金甚至是新单位报道等都需要,所以能不给原件的尽量给他们复印件。 简历和面试其实各种帖子上都会有很多,这里我只给大家点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投递的时间应该提前计划好。在各种求职网站如智联、前程等都可以。另外个别企业的招聘还会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你也需要定期去看一看。 1、工作一段时间之后,你在学校里的成就基本上不值一提,一两句话带过即可,重要的是你在之前的工作中学了什么。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某个岗位招聘,大致的人才要求都差不多,你可以多看几个招聘信息,总结一下,然后着重按照那些要点去写。其实企业的HR并不会了解企业的方方面面,你写的经验或者能力只要戳中了HR的点,面试电话自然就会打来。 2、发求职邮件时,推荐按照“姓名-专业-求职岗位”的格式,可以加个【】,比较醒目。 3、网上有很多模版,下个简单实用的,实在不行某宝上买一个。 4、有几个项目必须写明:电话、求职意向、邮箱、到岗时间 5、有几个可以模糊着写:月薪、期望地点 1、面试需要有个具体的安排,一般来说企业会比较喜欢安排在周二到周四,周六周天一般不会面试。所以你的车票或者机票应该至少包含这三天中的两天。一天最多安排两个面试,因为有可能你面试的企业同时还通知了其他人,你要给自己留足够的时间。 2、至于请假去面试,实在不行,可以利用自己的年休假。 3、对于异地求职者,企业除了关心你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外,最关心的就是你的稳定性了。因为不会有哪个企业会喜欢一个不安定的员工,人员培训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你为什么会来这个地方,以及会在这个地方待多久,是每个面试官必问的问题。 我当时给的回答很坚定:女朋友在这里,距离老家近,父母要求回来。你要让面试官看到你的态度,以增加他们对你的信任度。 4、面试必要的礼仪,比如守时、正装、问好等这里就不多赘述了。这几天切实感受到了:换号如换命。 新卡要提前办,当你去目标城市面试的时候,最好就顺手办一张。如果没时间,我也推荐大家试一试某宝的蚂蚁宝卡,可以在线办理。缺点就是只能邮寄到号码归属地城市。你可以提前办理,让它邮寄到你朋友或者所住酒店前台那里。 换号码绑定,有的需要旧号码。这其中最麻烦的当属QQ。如果你手机号停机,QQ密保又忘了的话,简直是给自己添堵。这也是为什么我建议大家提前办理新号码的原因。 其他需要更换的帐号主要为:微信、支付宝、淘宝、微博等。 保险起见我的建议是,银行卡能在当地销卡的,就在当地销卡。因为有些银行会规定你办理过短信提醒、水电费代缴、买卖过基金股票或者是三年未用的睡眠卡,是无法异地销卡的。 由于新规定出台,一个银行只能办一张卡。如果你未对新卡进行注销,那么只能办理小额度的附卡。 需要跑一趟银行,换一下预留手机号。现在绑定手机号很方便,不需要再像以前需要跑开户行了,而且在大厅的机器上就可以办理,一般10分钟就能搞定。只需要带上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新的手机号即可,很快捷。另外大多数银行也都可以异地办理更换手机号了,但是对于一些地区性银行,你是一定有必要跑一趟的。 有两种常见的方式:打信用卡客服人工电话或者去柜台(异地也可以换)。1、关于户口迁移,不同的地区对于户口的政策都不一样,有时同一城市不同区的政策也有不同,这个大家需要在离开原先城市之前就咨询好,顺便将所有应该开具的证明材料准备好,以免再跑一趟。 2、档案一般不建议乱动,最稳妥的是放在自己老家,这样比较方便。如果随着人走,那么你在去目的城市面试的时候,要顺便去人才市场开一份调档函,这样你可以少跑一趟。 开完调档函后,拿着去你档案所在的人才市场提取档案,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党员关系调动,需要你到原党员关系所属地开具一封《介绍信》,即你在离开前要办好。到目的城市后,拿着介绍信+身份证+两张一寸照片去公司或者当地组织部办理就可以了。因为涉及到五险一金,比较麻烦,这也是我建议大家先找工作再离职的原因。 这两个一般不太需要特别在意,生育保险只要连续交满一年即可享受,工伤保险是即交即用。 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是只要你有离职证明就可以领取,有的地方是需要是你非自愿离职才可以领取。你需要去就业局询问。 如果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可以领取的话,你需要带上身份证+一寸照片+离职证明(有的地方需要户口本)去办理。 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领取的数额不一样,农村是一次性领取,非农户口是按月。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又满足条件,建议去领掉,因为失业保险是在哪里缴纳,就在哪里享受的。数额根据规定来,这里我就不详说了。 这两个需要好好说一下。 1、医疗保险,男25年,女20年,交满后退休了可以终身享受。可以断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需要重新计算年限。不过你中断期内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2、养老保险,要求累计交满15年,退休后即可终身享受。中间断交了续交即可,不过享受的待遇可能会略有影响。 3、说重点:养老和医疗保险,可以异地续起来。这个就需要你在离开之前,去社保局开具一个缴纳记录,需要有章。目前关于这个续接的时限并没有要求,即如果你暂时不想续也可以等等,但是我建议大家最好一次性办妥。 如果本人不在当地,可以写个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委托朋友去办理。 另外:目前只有少数大城市,这个缴纳记录是可以网上打印的。 这个你可以提现,也可以转移。这个具体的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你也可以问HR。 这里因为内容比较多,我直接给大家截个图(以青岛为例) 如果你的新公司没有指定银行,你可以去银行自己办理,建行、交行、工商、中行等银行办理即可。一般两个周到一个月可以办好。 1、行李我建议大家提前一个多月就开始寄,可以选择走邮政的平邮或者小包。 我当时的行李真的是暴多,多到跟邮政的小哥都混熟了。 平邮比较慢,缺点是需要你到邮局去取。 邮政小包跟快递差不多,最多慢个一两天,但是可以送件上门,且比快递便宜很多很多。箱子的要求是边长小于1米。 2、对于寄不走的物品,则提前在闲鱼上卖掉或者送人如果公司提供住宿真的是再好不过。 如果你有朋友,也可以现在朋友那边住下。 如果你举目无亲,预算又不是很多,可以先找个青旅或者大学生公寓做初步的安顿,然后再去寻找租房。 如果工作订好了,你可以提前询问HR是否有推荐的住宿区域,你可以根据HR的推荐提前看房。 有的公司会入职之前安排统一体检,有的会需要你自行体检。自行体检需要给自己预留体检时间。一般检查的是乙肝五项,如果有肝病的朋友,需要提前侧面了解好是否会体检,以免浪费不必要地时间。很多行业或者公司,对于乙肝患者是不予入职的。 有些公司会帮你办理,有些不会。你应该在收到offer时跟HR沟通这个问题。该销卡的及时销卡,以免延误工资发放。 主要是方便,以及避免没零钱的尴尬。 到了新城市后,需要了解周边的环境,比如周边的交通站点、比较好的饭店、划算的超市、最近的医院、哪里适合健身、甚至是哪里比较好玩。 前期还是不建议买太多不必要的用品,给自己一个重新整理生活的时间 居住证和暂住证原本不是一个概念,有一些企业可以帮你办理这两个证件。近期的新闻显示,国家正在准备将暂住证和居住证合并,但是目前来说,暂住证还并未完全取消。 这两个证件的发证机关不一样,作用也不一样。居住证的作用比暂住证的作用大。 这两个证件的办理,不同的城市情况差别很大,有的地方还需要带着房东和房本去办理,所以建议事先询问一下HR相关消息。另外当地的门户网站一般也都有很明白的介绍。最后,祝大家在新的城市一切顺利~ the end~

大城市生活的意义是什么?

1、大城市资源丰富   作为一线大城市,北上广深拥有中国最好的城市资源之一,包括顶级的医疗资源、完善的城市建设、繁荣的城市商业区、发达的公共交通、集中多样的教育资源和文化娱乐资源等。它可以满足城市青年的各种需求,在中国位置处于领先地位。虽然竞争激烈,但这些优质资源仍然吸引着大量的年轻人。   2、优秀的人才环境,学习进步   大城市真的有很多优秀的人,我不得不说,如果你一直处于一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面对各种优秀的人才,你也会被环境所推动,从而学到更多,提高你的综合能力。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有优秀的人你也会变得更好。小地方,大家都会得过且过,时间久了,完全没有斗志,每天都会像身边的人一样得过且过。   3、有很多发展机会   不在一线的人可能感觉不到一线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平台远比三四线城市多,许多外国企业的总部和办事处聚集在北上广这样的城市,那里有许多高质量的工作机会。虽然也有二三线城市,但数量会远远少于一线城市,尤其是一些尖端行业。没有大城市,你就找不到发展机会,许多人回国后可能会发现很难找到工作,因为当地没有这种前沿需求。比如之前做程序员,在三四线城市生存不下去,没有需求,待遇低。只有去了一线大城市才会有更多的机会,只能在小地方吃饭等死。   4、高工资收入   你可能很难在一个小地方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因为根本没有需求,待遇也很可怜。但在大城市,就业机会比小地方多得多,工资也高得多。也许只有少数人在大城市买房有立足之地,但大多数人在大城市工作的收入可以养活家乡的一大家子人,他们也买得起房子。在三四线城市,他们可能买不起房,还不起房贷。比起在外面挣钱,在家里花钱的消费模式还是有很多人选择的。大多数人不得不留在大城市,因为他们想赚更多的钱,让家人过得更好。   5、大城市的生存相对公平   没有绝对的公平,但在大城市会相对公平。如果你有天赋,愿意努力,你会赚得更多,很多小地方的工作都是靠关系。没关系,你很难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与没有背景的年轻人相比,大城市的生存依赖于努力。

城市生活

快 准 狠。

在大城市生活有哪些好处呢?

大城市生活有很多好处,以下是其中的一些:1、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大城市通常有更多的公司和行业,因此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此外,大城市中也有更多的高科技公司和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创新和新兴产业的机会。2、更多的文化活动和娱乐设施:大城市有更多的博物馆、艺术中心、剧院、音乐会等文化活动,以及更多的购物中心、餐厅、夜店等娱乐设施。这些场所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社交、娱乐和文化体验。3、更好的医疗保健和教育机会:大城市通常拥有更好的医疗设施和医院,以及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这些设施和机会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持身体健康和获得更好的教育。4、更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大城市中有来自各种文化背景和国家的人们,这使得大城市更加多元化和包容。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中学习和获益。5、更好的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城市通常有更好的交通和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机场和港口等。这些设施可以使人们更方便地到达各个地方。6、更好的经济和商业机会:大城市通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和经济中心。因此,大城市中有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投资机会,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事业。总的来说,大城市生活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体验,使人们更容易获得成功和实现自己的目标。

你喜欢城市生活吗?

我不喜欢城市生活,虽然繁华便利,但是节奏太快,每天都想着不同的事情要处理。即使周末也有做不完的事情,家庭中的事情,工作上的事情。根本没有休闲时间,就像一个赚钱的机器。特别是人到中年之后!

去大城市生活有什么不好

1. 压力大:大城市的生活节奏快,社会竞争激烈,人们可能会感到更多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同时,大城市的生活成本也较高,这也会给人们带来经济压力。 2. 人口密度高:大城市的人口很多,人口密度很高。这可能会导致交通拥堵、住房紧张等问题,让人们感到不便。 3. 多元文化:大城市的人口来源广泛,文化背景多元化。这让人们更容易接触到不同的文化和思想,丰富了个人的生活经验。 4. 便利程度高:大城市的交通、医疗、购物等方面相较于小城市更加便利。人们可以更方便地享受各种服务和便利设施。 5. 机会多:大城市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比较快,人们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工作和发展机会。

城市生活分为那几大类?

衣、食、住、行。

关于城市生活的作文怎么写

农村和城市都是人生活和居住的区域,由于两者的功能不同、居民的职业不同,人们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等都有所不同。如果不了解这一点,我们在城市工作、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不适应、不舒服,也可能与城市生活之间产生误解甚至出现矛盾。概括起来说,城市生活有如下特点:(1)城市人际关系。城市人口来自全国各地,且平时工作节奏快,流动性大,一般居住方式以小家庭为主。不像农村亲戚、家庭聚居在一起,邻居都相互认识、关系密切。由于农民朋友都是从外地来,在城市就更少有熟人,所以可能感觉城市的人际关系较疏远,人和人之间很冷漠。但其实城市人也是很热心的,如果你住长了且诚心待人,也能交到亲密的朋友,所以在刚到城市时不要着急灰心。(2)城市人比较讲究隐私。在农村社区,大家世代居住,邻里之间非常熟悉、亲密,所以农村人不太讲究隐私,到谁家串门不用提前通知,到门口喊一声就进去了,主人也会热情招待。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工作繁忙,再加上很多居住区都是近些年建成的,邻居之间并不熟悉。家庭被认为是私人的领地,如果不提前告诉主人就登门,就会被认为是无礼的举动。这并不是城市人“事儿多”或农村人“粗鲁”,而是不同环境下人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不同。(3)城市生活要讲究礼仪规范。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朋友经常觉得城里人“礼多”太麻烦,其实农村生活也有很多礼节,只是大家习以为常就不觉得了。城市和农村有不同文化,也有不同的礼仪规范。所以,农民工朋友来到城市也要入乡随俗,积极学习新的礼仪。由于都市人口密集、居住环境有限,大家生活节奏快,需要各种人际交往,有了礼节才能保障在公共场所下比较舒服,不会互相影响。(4)城市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所谓“多元化”,就是说城市中存在着不同的人和生活方式。人们来自四面八方,有不背景和生活习惯,各种文化在这里交融。而传统农村社会大家比较有同质性,比如,说着同样的方言、种着同样的庄稼、有着同样的生活习惯。所以刚到城市看到各式各样的人和事物,农民工朋友可能会觉得不习惯。其实不需要大惊小怪,要学会包容。总之,城市和农村有着不同的文化,这并不是说农民“土”或低人一等。

在城市生活久了,人会有什么变化?

在城市生活久了,人会变得更加喜欢城市生活,习惯了城市带来的便利。

人为什么要在大城市生活

大城市生活的人,平时生活的环境,接触的人群肯定是不一样的。除了生活购物方便外,比如孩子的学习,能够接受先进的教学,良好的教育。

城市生活有哪些优缺点

城市生活优点繁华,交通便利。缺点噪音,空气污染。

有什么描写城市生活的词语

1.描写城市的词语有哪些 词语:五彩缤纷 摩肩接踵 车水马龙 川流不息 纷至沓来 花花世界 举袖为云挥汗如雨 络绎不绝 门庭若市 万人空巷 水泄不通 人声鼎沸 人欢马叫人山人海 震耳欲聋 座无虚席 富丽堂皇 设施齐全 气势雄伟 金碧辉煌鳞栉次比 热闹非凡 人流如潮 形胜天然 古香古色 湖光山色 曲征回廊园林清雅 霓虹闪烁 灯红酒绿句子:1、我走在水泥道上,透过前方苍翠的树叶,挺拔的枝干,看到了一幢幢楼房有规则地布局在四周,仿佛看到了在这新的起点下,城市像巨人一般迈开了前进的步伐!2、这个城市的夜晚,星星很亮,天很蓝,夜,少了白天的喧嚣,吵闹,很安静,很惬意.3、城市里,到处都是芬芳的花草,高大的树木,矮小的灌木,人在城市间穿行,仿佛走进了一座森林.4、这里人来车往,十分热闹.汽车、卡车川流不息,五颜六色的出租车往来接送着客人,更为古城增添一份美丽的色彩.一路上各种各样的大型广告牌矗立在公路两旁,使我处处感受到时代的召唤.全文977Qingaimin1103LV.12020-02-20。

城市生活的优点?

城市生活的优点:交通方便百,繁华,购物方便教育和医疗水平高,(这个是最重要的,农村没法比的)度环境卫生,(现在的农村在党的领导下,搞新农村建设环境卫生很好了)城市生活的缺点:空气质量差,(城市车排放的尾气多)人与人与间没有什么友内谊,(隔壁的邻居都不认识,天天见面的陌生人)交通方便的同时也是容拥堵的,(堵车严重)注:我是乡下的。

乡村与城市生活有什么不同?

不同的是,乡村不能点外卖,乡村有很多认识的小伙伴

你觉得在大城市生活怎么样?

我在大城市生活最大的感受如下:1.在大城市最大的感觉就是地方大,在小地方你可能靠走路就可以到达某地,但是,在大城市你必须靠某种交通工具,比如,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就是因为地方大,也导致你可能住的地方和上班的地方距离很远,每天你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路上,也许上班就要一两个小时在路上,这样就会给人感觉大城市的生活节奏比价快,早上六七点可能就要起来,挤公交、地铁的去上班,即使自己开车,路上遇到上下班高峰期也是很堵车的。总的来说,出行上面要花更多的时间。2. 配套设施完善,在大城市生活最大的优点就是各种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可以吃的、玩的地方也多。周边大型卖场和超市比较多,生活相对会方便很多,而且很多外卖、社区团购、送货上门等等的服务也比小地方的完善。生活可以变得很懒。因为想要的东西都能找到配套的服务。比如有专门的收纳员、保洁员等等的。只要你肯花钱,就可以变得很懒。3.医疗和教育资源完善,在大城市最好的就是一些医疗和教育等的资源,很多大城市集中的都是全国最好最顶尖的技术。你想学什么东西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培训机构,只要肯出钱,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4.工作类型多在大城市,你可以拥有很多的工作机会,只要你肯努力就可以混的比较不错,相比小地方靠关系的,大城市更相信你的努力,在大城市你会有更多的发挥自己能力空间的地方,而且很多大的互联网等高新产业也都集中在大城市,你在小城市反而容易失业,在大城市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城市生活有什么优缺点呢?

城市生活优点:1、社交广 2、长见识,思想观念改变3、提升快4、工作机会多5、各行各业朋友多6、交通讯息方便7、生活便利8、对下一代有利,比如教育等9、医疗条件好,好医生多10、好找对象城市生活的缺点:1、房价高2、矛盾纠纷多3、道路容易堵车4、车祸多5、工作忙没时间照顾父母 6、贪念多7、容易浮躁8、花销大9、城市污染大10、孤独感强 

描写城市生活的词语有哪些?

1、绚丽多彩 2、车水马龙 3、灯火通明 4、高楼林立 5、霓虹闪烁 6、金碧辉煌 7、光彩夺目 8、满目琳琅 9、川流不息 10、济济一堂 11、十里长街 12、人声鼎沸 13、八街九陌 14 、摩肩接踵 15、华灯璀璨 16、人声鼎沸 17、灯红酒绿 18、欣欣向荣 19、门庭若市 20、人山人海 21、五光十色 22、五彩缤纷 22、四通八达 23、美轮美奂 24、纷至沓来 25、花花世界 26、络绎不绝 27、水泄不通 28、霓虹闪烁 29、金碧辉煌 30、 热闹非凡 31、人欢马叫 32、多姿多彩 33、鳞次栉比 34、繁华市井 35、万人空巷 36、熙熙攘攘 37、盛况空前 38、昼夜不分 39、朝气蓬勃 40、稍纵即逝

在大城市生活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呢?

1、 地方大在大城市最大的感觉就是地方大,在小地方你可能靠走路就可以到达某地,但是,在大城市你必须靠某种交通工具,比如,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就是因为地方大,也导致你可能住的地方和上班的地方距离很远,每天你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路上,也许上班就要一两个小时在路上,这样就会给人感觉大城市的生活节奏比价快,早上六七点可能就要起来,挤公交、地铁的去上班,即使自己开车,路上遇到上下班高峰期也是很堵车的。总的来说,出行上面要花更多的时间。相对而已,小地方这块就是优势,出门距离短,上班可能走路都可以,所以生活节奏也会慢一些。2、 配套设施完善在大城市生活最大的优点就是各种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可以吃的、玩的地方也多。周边大型卖场和超市比较多,生活相对会方便很多,而且很多外卖、社区团购、送货上门等等的服务也比小地方的完善。生活可以变得很懒。因为想要的东西都能找到配套的服务。比如有专门的收纳员、保洁员等等的。只要你肯花钱,就可以变得很懒。3、 医疗和教育资源完善在大城市最好的就是一些医疗和教育等的资源,很多大城市集中的都是全国最好最顶尖的技术。你想学什么东西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培训机构,只要肯出钱,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4、 工作类型多在大城市,你可以拥有很多的工作机会,只要你肯努力就可以混的比较不错,相比小地方靠关系的,大城市更相信你的努力,在大城市你会有更多的发挥自己能力空间的地方,而且很多大的互联网等高新产业也都集中在大城市,你在小城市反而容易失业,在大城市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城市生活有哪些特点?

农村和城市都是人生活和居住的区域,由于两者的功能不同、居民的职业不同,人们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等都有所不同。如果不了解这一点,我们在城市工作、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不适应、不舒服,也可能与城市生活之间产生误解甚至出现矛盾。概括起来说,城市生活有如下特点:(1)城市人际关系。城市人口来自全国各地,且平时工作节奏快,流动性大,一般居住方式以小家庭为主。不像农村亲戚、家庭聚居在一起,邻居都相互认识、关系密切。由于农民朋友都是从外地来,在城市就更少有熟人,所以可能感觉城市的人际关系较疏远,人和人之间很冷漠。但其实城市人也是很热心的,如果你住长了且诚心待人,也能交到亲密的朋友,所以在刚到城市时不要着急灰心。(2)城市人比较讲究隐私。在农村社区,大家世代居住,邻里之间非常熟悉、亲密,所以农村人不太讲究隐私,到谁家串门不用提前通知,到门口喊一声就进去了,主人也会热情招待。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工作繁忙,再加上很多居住区都是近些年建成的,邻居之间并不熟悉。家庭被认为是私人的领地,如果不提前告诉主人就登门,就会被认为是无礼的举动。这并不是城市人“事儿多”或农村人“粗鲁”,而是不同环境下人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不同。(3)城市生活要讲究礼仪规范。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朋友经常觉得城里人“礼多”太麻烦,其实农村生活也有很多礼节,只是大家习以为常就不觉得了。城市和农村有不同文化,也有不同的礼仪规范。所以,农民工朋友来到城市也要入乡随俗,积极学习新的礼仪。由于都市人口密集、居住环境有限,大家生活节奏快,需要各种人际交往,有了礼节才能保障在公共场所下比较舒服,不会互相影响。(4)城市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所谓“多元化”,就是说城市中存在着不同的人和生活方式。人们来自四面八方,有不背景和生活习惯,各种文化在这里交融。而传统农村社会大家比较有同质性,比如,说着同样的方言、种着同样的庄稼、有着同样的生活习惯。所以刚到城市看到各式各样的人和事物,农民工朋友可能会觉得不习惯。其实不需要大惊小怪,要学会包容。总之,城市和农村有着不同的文化,这并不是说农民“土”或低人一等。

大城市生活有哪些优点?

我在大城市生活最大的感受如下:1.在大城市最大的感觉就是地方大,在小地方你可能靠走路就可以到达某地,但是,在大城市你必须靠某种交通工具,比如,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就是因为地方大,也导致你可能住的地方和上班的地方距离很远,每天你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路上,也许上班就要一两个小时在路上,这样就会给人感觉大城市的生活节奏比价快,早上六七点可能就要起来,挤公交、地铁的去上班,即使自己开车,路上遇到上下班高峰期也是很堵车的。总的来说,出行上面要花更多的时间。2. 配套设施完善,在大城市生活最大的优点就是各种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可以吃的、玩的地方也多。周边大型卖场和超市比较多,生活相对会方便很多,而且很多外卖、社区团购、送货上门等等的服务也比小地方的完善。生活可以变得很懒。因为想要的东西都能找到配套的服务。比如有专门的收纳员、保洁员等等的。只要你肯花钱,就可以变得很懒。3.医疗和教育资源完善,在大城市最好的就是一些医疗和教育等的资源,很多大城市集中的都是全国最好最顶尖的技术。你想学什么东西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培训机构,只要肯出钱,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4.工作类型多在大城市,你可以拥有很多的工作机会,只要你肯努力就可以混的比较不错,相比小地方靠关系的,大城市更相信你的努力,在大城市你会有更多的发挥自己能力空间的地方,而且很多大的互联网等高新产业也都集中在大城市,你在小城市反而容易失业,在大城市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城市生活到底有什么好处?

体面啊,环境好,各种生活设施齐全,上学,购物,就医,上班都比农村高级。前提是有足够的收入满足需求。

在一线城市生活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

生活压力很大。因为一线城市物价贵,房价高,每天的压力都很大。

在大城市生活有哪些好处?

大城市拥有良好的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很多人向往的地方。当自己来到大城市生活以后,不同的人会对这里的生活和工作留下不同的印象,产生不同的感受。就我个人来说,对于在大城市生活的感受包括大城市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大城市生活节奏快工作竞争激烈,以及大城市比较喧嚣心情难以平静这三个方面。1,大城市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大城市给人留下的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拥有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大城市集中了大量的优势资源,这就使得大城市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在这里可以享受到更加舒适的生活条件。更重要的是,大城市提供了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自己在大城市发展事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助力。2,大城市的生活节奏快、职场竞争非常激烈。由于大城市拥有丰富的资源,因此吸纳了更多的人前来发展,这就使得大城市的职场竞争非常激烈,要想在事业上取得成功,难度更大。同时,职场的激烈竞争也使得大城市的生活节奏变得更快,人们都是行色匆匆的状态,这与中小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3,大城市比较喧嚣,令人的心情难以平静。虽然大城市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事业发展空间,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著的一个方面就是在大城市工作和生活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压力,自己会感觉周围的环境比较喧嚣,这种情况会使自己的心情难以平静,甚至无时无刻处于紧张的状态,这会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影响,很多人来到大城市生活和工作以后对于这方面情况的感受最为深刻。

大城市生活到底好在哪里呢?

城市生活优点:1、社交广 2、长见识,思想观念改变3、提升快4、工作机会多5、各行各业朋友多6、交通讯息方便7、生活便利8、对下一代有利,比如教育等9、医疗条件好,好医生多10、好找对象城市生活的缺点:1、房价高2、矛盾纠纷多3、道路容易堵车4、车祸多5、工作忙没时间照顾父母 6、贪念多7、容易浮躁8、花销大9、城市污染大10、孤独感强 

城市生活有哪些缺点?

优点:城市生活优点繁华,交通便利,环境、设施、文化、娱乐、卫生、信息、教育等要好些,大城市占据资金、人才、信息等市场要素的绝对优势。大城市的信息发达、经济发达,接触的都是时代最前沿的东西,这能很大的开阔眼界,提前自我认知。缺点:噪音,空气污染。交通的拥堵、生活垃圾堆积如山,人口压力大,消费高,工作竞争大。此外,城市的人们生活节奏比较快,没有更多的时间谈感情,都是君子之交,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都是不咸不淡的,不论同事还是邻居,都有自己的生活,人情淡薄的让人没有一丝温度,就像45度的白水一样,不冷不热。人们扎根城市生活原因1、待遇相对较高:对于刚毕业的一般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可能还没那么明显,但是工作个6、7年以上的人,大城市待遇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拿上海和长春作比较,工作7年以上的,上海的待遇可能有长春的2倍之多(当然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2、 就业机会多:大城市聚集的公司多,欧美、日韩、台湾的公司等等,企业遍地都是,所以换工作跳槽相对比较容易一点。3、 工作和生活环境相对公平:上海有2400万人口,其中外来人口大概占一半以上。这个城市相对来说不算排外,只要肯努力,就会有自己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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