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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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联创”工作规范

机关党组织的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党委书记的职责 党委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结合本党委的实际,抓好全面工作。 二、指导和支持副书记、委员和群团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三、经常听取副书记和委员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党委工作情况,发现工作偏差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把关,并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各项工作部署,确保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党委专职副书记的职责 党委专职副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党务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根据党委的工作部署,具体落实党委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经常向书记汇报和请示工作,主动提出自己对党委工作的建议和想法,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深入基层各总支、支部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抓好党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检查各总支、支部执行党委决议情况和工作安排及各种制度落实情况。 六、经常与委员和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八、按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事宜。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把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单位工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团组织职责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妇委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二、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旗直妇委会会议精神,完成旗直妇委会部署的工作。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四、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委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六、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武装部工作职责 一、依据《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兵基层建设的具体规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民兵连队付诸实施。 二、督促、检查民兵连队落实基层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组织民兵连(营)完成组织、教育、训练和各种急难险重任务。维护社会治安。 四、及时发现、解决和反应基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武装部长要经常亲临连队落实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六、培养典型,表彰先进。 乌敦套海镇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 息调研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对内、对外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二、 位信息调研员每半年至少上报一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 三、 位信息调研员每月至少上报五条信息。年内至少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用信息六篇,调研文章一篇。 四、 息及调研文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五、每少完成一条信息或调研文章,扣发信息调研员工资20元;上级有关部门采用信息或调研文章未达到规定指标的,扣发信息调研员工资50元。 党委会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党的集体领导,克服官僚主义,全面正确地决定和处理问题,提高党委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避免工作指导上发生重大失误,特定本制度。 一、党委会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由党委秘书负责召集。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三、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委员们的集体智慧。在讨论问题上要集思广益,力求把党委的决议制定得准确、切合实际。 四、党委会的主要内容是: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2、接纳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3、支部(总支)成员的补选、改选的批复。 4、党员奖惩纪律处分。 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总结和需要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议题由党委秘书提前通知各位委员。 六、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必须向党委会报告。 七、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会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提出。但在行动中必须执行党组织的决定。 党委办公会会议制度 为随时解决和协调有关执行党委决议和日常需要集体研究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会议议案由各分管委员提出,由秘书统一整理后,在办公会议上提出讨论研究。其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党委会决议的落实和日常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 四、需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委员汇报,经党委办公会酝酿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党委办公会做出的决议,要明确职责,分头落实。 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开会,由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理,并向下次党委办公会报告。党委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检查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成员要每人建立1—2个联系点。 二、要经常深入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耐心听取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及时解决处理好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积极总结新经验,注重发现和培养典型,推动党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委年初都要制订全年学习计划,每月要作出具体的学习安排意见,每次学习讨论,都要确定专题并提前通知到各中心组成员。 二、党委理论中心组根据实际,灵活安排学习时间,全年每位成员学习时间不少于25天。 三、建立考勤册,中心组成员每次集中学习讨论都要有记载,并在年终公布,除因重要公务或到外地出差开会外,在学习讨论期间一律不得请假。 四、每位中心组成员全年要结合实际撰写两篇理论文章或调查报告。 五、中心组成员要有个人学习档案,此外,中心组要有集体学习档案,学习档案由党办统一管理。 六、党委中心组组长要带头学,带头坚持学习制度,要亲自安排和主持学习,充分发挥中心组的作用。 七、党办要认真做好学习联络、资料准备、信息反馈工作,保证中心组活动的开展。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为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和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党支部必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 一、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的重要问题。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式党员参加。 四、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将会议内容、目的、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五、会议的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 六、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推翻。 七、会议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内容要完整齐全,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八、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5、讨论决定其它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 一、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全体支部委员参加。 三、支部委员会主要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大会决议,研究决定本支部的日常工作,对需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等)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等。 四、支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会议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党小组会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党小组在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管理,具体地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保证党的指示和决议贯彻执行。 一、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召集,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可随时召开。 二、小组会的内容一般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支部近期的具体任务,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如: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支部候选人等。 党课制度 为有效地提高党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党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党支部必须坚持上好党课。 一、党课每季组织一次,由支部组织、宣传委员召集,全体党员参加。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二、党课以《党章》《准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基本教材,也可结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党内思想实际选学有关学习材料。 三、上党课要有规划。支部委员或党课教员分头备课,按时讲授。 四、党课教育的形成应灵活多样,可先讲课后讨论,也可先自学后讨论,提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讲课。避免念、听、散,提高党课质量。 五、有条件的单位,可把经常性的党课教育同轮训党员结合起来,有的单位党员流动性大,人员分散,可采取一次党课多次讲,或培训骨干分组讲。 六、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推迟和占用规定的学习时间,对不能按时参加上课的党员,要组织补课。 七、党课要有记录和讲授提纲。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每年底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民主评议分评议支部工作、支委会工作和党员三个层次进行。 三、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以支部为单位,对党支部、支委会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及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 四、评议采取自评、党内互评、党外群众或群众代表评议、党支部综合测评方式进行。 五、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年终评优结合进行。按照新时期党员标准,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议,对不合格党员,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党员和群众在评议中对党支部、支委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党支部要认真研究做出答复。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民主生活会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民主生活会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着重检查解决能否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卓有成效地开展党建工作;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科学决策;能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能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等。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做好准备工作,决定召开会议前一周通知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以便做好准备,保证会议质量。 四、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认识,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 五、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对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问题,应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民主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写出民主生活会总结汇报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党员管理教育制度 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在管理中搞好党员教育,在教育中加强党员管理,使每个党员真正做到在组织之中,在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个党员必须把自己置身于党的组织之内,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其积极工作。 二、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召开的党员大会,党员领导干部还要按时参加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三、党员要主动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参加党课学习,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加强自身建设。 四、党员要定期在组织生活会上认真如实地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求得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此外,党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什么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要求,要随时向党组织汇报。[4] 下一页

如何加强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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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第二章 结婚登记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第八条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二)传真机;(三)扫描仪;(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五)计算机;(六)身份证阅读器。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九)监督电话。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七)双方自愿结婚;(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第三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第三十七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三十九条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第四十条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第四十一条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第四十二条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四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二)“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三)“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五)“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六)“职业”:按照实际填写;(七)“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八)“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九)“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十)“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十一)“声明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十二)“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十三)“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十四)“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第四十六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7.“结婚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三)“备注”: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第四十七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第四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四十九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财会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健全资金筹措、归集、存放、划拨、支付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机构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相关事项应当报总公司审批或者备案。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对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定的账户类型和用途进行资金收付。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人专岗负责各类资金的划拨、清算,并不得与会计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交易等岗位兼职。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分支机构保费及其他收入上划总公司,费用及业务支出由总公司拨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费及其他收入的定期或自动上划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量的监控,提高资金归集速度和使用效率。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支付,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支付的赔付金和退保金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收付,下列情况除外:(一)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进行收付;(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收付;(三)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收付,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收付费方式。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金的划拨、清算等内控制度,确保投资决策、交易、资金划拨、清算的相互隔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管控需要,建立资金内部或外部托管制度。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险公司财会部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投资资金划拨、清算,并不得与投资交易等岗位兼职;(二)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协议、定期检查等方式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其自有资金和受托资金、对受托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投资资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三)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应当定期核对投资资金划拨金额;(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通过非金融支付机构划转、结算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当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二)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留存的备付金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上述非金融支付机构不包括经人民银行特别许可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非金融支付机构。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鉴别、审批、报告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拓展资料交警上路执法要具备什么条件交警在调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上路查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警上路执法需要出示什么证件交警执法时只要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一、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有哪些1、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包括如下:(1)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执勤执法用语;(2)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执勤行为举止;(3)着装和装备配备;(4)通行秩序管理;(5)违法行为处理。2、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哪些工作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3、进行交通安全宣传;4、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5、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3、进行交通安全宣传。4、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5、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4、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12、第十二章 附则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 安 部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参考资料华律网.华律网[引用时间2017-12-22]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4、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12、第十二章 附则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 安 部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参考资料华律网.华律网[引用时间2017-12-22]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第九条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后勤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内容、方法、目的?

军事论坛:履行我军历史使命 全面建设现代后勤 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筹划“十一五”和未来军队后勤建设的蓝图,必须以保障我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为牵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速推动传统后勤向现代后勤的过渡。因此,筹划现代后勤建设,应当以我军后勤发展的历史进程为线索,以后勤现代化为重心,明确提出现阶段后勤建设的发展目标。应该说,我军后勤建设经过若干年的打基础阶段,目前已经出现了整体跃升的机遇和条件。抓住机遇,努力实现后勤建设向现代化的全面跨越,是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后勤建设面临的历史性课题。 当前,我军开始了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新征程,我军机械化与信息化复合式发展进入了重要阶段,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抓住机遇,不辱使命,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是保障履行胡主席关于“三个提供,一个发挥”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军后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选择,是促进我军由传统后勤向现代后勤迈进的行动纲领。前不久召开的全军后勤工作会议提出:“要确保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取得实质性进展。” 描绘军队后勤建设与发展蓝图,必须着眼于国家和军队建设全局。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问题作出的新判断、新概括、新定位,为我军后勤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是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新世纪新阶段,胡主席提出了“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我军建设需要有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需要我们从党和国家建设的全局,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起点上,谋划军队信息化建设,提高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能力。既要维护传统的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权益,又要维护海洋、太空和电磁领域的安全;既要应对攻城掠地的传统战争威胁,又要应对各种危机等非传统战争威胁;既要捍卫国家生存利益,又要捍卫国家发展利益;既要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要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积极作用。 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加快由传统后勤向现代后勤的转变。我军后勤处在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型起始阶段,传统因素较多,现代因素不足,在保障理论、体制、方式和手段等方面,与时代发展形成明显落差,与履行我军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要求不相适应。比如:以陆军为主导的传统保障体制,不适应海、空、天、电安全职能的需要;相对封闭的保障方式,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机械化、半机械化为主的保障手段,不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的需求;侧重经验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现代军事管理革命发展的需要。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是保障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战略需求。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后勤建设必须全面发展。我军历史使命着眼于军队建设的科学发展,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需要建设什么样军队后勤、怎样建设军队后勤的根本问题。近些年来,我军后勤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后勤建设还存在不全面、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改革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为主线,理清发展思路,从更高起点上筹划后勤发展目标,促进后勤建设不断发展。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后勤建设必须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人类战争形态经历了由冷兵器战争、热兵器战争、机械化战争,正向信息化战争演进和发展,后勤建设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传统形态、现代形态、未来形态的鲜明特征。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着眼后勤建设发展历史的基本规律,对我军后勤目前的历史阶段与形态作出准确定位,提出了现代后勤信息化阶段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途径,是推进我军由传统后勤走向未来后勤的桥梁和纽带,反映了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军事斗争后勤准备的最紧迫要求。当今新一轮军事变革,正在加快推进世界各国军队全面转型进程,其中对传统后勤进行“脱胎换骨”改造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能否在这场改造中争取主动,夺占先机,将成为新一轮军事竞争的重要标志。必须依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支撑,加快后勤转型步伐,才能把我军后勤现代化融入世界发展潮流之中。

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导语:会计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事情,容不得半点马虎,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准确、规范,会计工作才能健康的发展。   1高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虽然近年来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业务知识、业务素质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部分高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为非会计专业人员,对业务不够熟悉。未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相互约束。会计各岗位之间不能定期轮岗。部分重要岗位如出纳岗,常年一直由固定人员担任;出纳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也较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科学。主要体现在:(1)原始凭证要素填写不规范、不齐全。原始凭证填写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规范;入账发票不能及时入账,经常出现跨年或超期限票据;记账凭证的缺少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签名盖章等基本要素;已报销的发票未加盖现金、银行收讫、付讫章以及已报销字样章。部分票据无相关领导审批;因对方遗失需补制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不履行登记手续;原始票据丢失的,经办人没有办理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说明。(2)账务处理较为随意,未按要求编写摘要。记账凭证的摘要编写随意,表述不准确,无法满足查账要求;会计科目的入账较为随意,存在胡塞乱放的现象;附件张数不填或填写不准,漏盖相关人员的名章。凭证装订不符合要求,凭证封面、侧面相关信息填写不完整,缺少装订人、保管人等名章。现金日记账未能日清月结、定期盘库,盘库记录没有或不完整;银行日记账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对账工作不及时,支票签发人与银行对账工作是同一人;资产账目不能做到“账实相符”;电脑生成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格式不符合相关要求。   (三)会计监督流于形式。随着高校经费来源趋于多面性,以及整个教育行业“去行政化”的呼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工作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指导作用,外部监管作用正在逐渐弱化;单位内部相关人员由于其所处地位限制,无法独立行使会计监督职能,难于抵制一些程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的事项,例如:部门购买的购物卡发票换开成“办公用品”发票在办公费中列支,不附带购物清单;私人的电话费、汽车油费等发票在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等,使这些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发票得以报销。   (四)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大多高校的会计制度都是零散的、独立的文件形式存在的,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会计管理体系,因此一种情况是存在一些管理真空地带,无法进行有效管理。例如因为没有明确的会计工作程序,因此在账务处理及工作传递程序就会存在原始凭证丢失、会计资料传递无法衔接等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无法严格执行,流于形式。例如财务专用章管理不严格、现金管理不严、财务信息化服务器及数据库管理不严格等等问题。   2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足。会计基础工作在每天的工作中都存在,对于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不是很直观,所发挥的作用不能直接体现出来。因此,学校领导及财务处负责人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认识不足,认为能够满足日常业务需要就行,对于业务培训不是很重视,即便培训也多数是走走过场,参加培训时并不认真学习,流于形式。这样会导致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知识不甚了解,思想上麻痹大意。   (二)工作重点安排不合理。部分高校在进行工作安排时,工作重点只放在资金管理上,不重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分析等工作,各部门重编制、轻执行的思想仍然十分严重,经费使用缺少监督,支出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项目执行缺乏跟踪、分析、评价。   (三)抓建设不抓落实,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流于形式。部分高校在进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时,仅仅将工作做在表面,抱着应付检查的目的,虽然看起来各项基础规范规章制度都面面俱到,但是实际工作过程中,并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工作较为随意,无法使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缺乏有效监管,即使出现不规范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改正。目前大多数高校会计工作还一直遵循最基础的工作流程,仅仅将业务局限在“算账﹑记账﹑报账”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忽视了有效地监督职能,缺乏有效的绩效分析。缺乏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3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改进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首先学校领导要加强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取得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必然选择,是会计制度改革进入更高阶段的重要前提,是依法理财,提高会计精细化管理有力抓手,是建设现代大学财务制度、适应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要从领导层面加强对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认识,这样才能使会计人员以更严谨的态度对待日常工作,才能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完整的记录账簿、规范地填制报表。   (二)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建立起正常的、科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积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加强学习新的财经法规以及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还要及时更新财务信息化相关新知识,成为适应新业务需要的综合应用型人才;各高校会计人员之间也要定期举行经验交流会,互相交流经验,探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考核,健全机制   建议各高校应尽快建立预算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加强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检查监督,让预算绩效制度落到实处,产生效果。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得所有事项有人负责。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四)加强考核、奖优惩劣   高校应成立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总会计师)为组长的考核小组,依据学校每年的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和期限,建立长期有效的考核机制,确保高校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始终运转规范。总之,会计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事情,容不得半点马虎,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准确、规范,会计工作才能健康的发展。高校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通过提高高校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夯实会计工作基础,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质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

如何开展村级组织工作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作用,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服务“三农”和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干部应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重建设、轻管理、有阵地、无活动”的实际问题,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多功能作用,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之家、干部工作之家、为民服务之家,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各级党委应在全市对开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星级争创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扎实推进村级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扎实推进村级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首先是要发挥党员服务中心作用。村党组织要依托活动场建立完善村民事务代理室,要针对党员和群众的需求,围绕农民致富增收、方便党员群众办事,科学设置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程序,推行村党员干部轮值坐班工作制和全程代理服务制,积极为党员群众提供学习培训、信息咨询、求助帮困等服务,充分发挥村党组织服务党员群众的作用,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其次是要发挥议事决策中心作用。村级组织要充分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办公议事,接待来访群众,处理村级事务,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两委”联席会、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等各种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事项。要建立和规范村“两委”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村支部、村委会的职责,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议政日”等制度,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推进村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分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分析   目前,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仍然薄弱,这不仅严重削弱了会计工作,而且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助长了腐化之风。下面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分析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 会计管理是企事业单位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一系列会计管理程序,一方面为单位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提高其透明度,规范其行为。另一方面为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因此新形势下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对顺利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功能转型、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和稳定财经秩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会计法;规范化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做好会计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检查工作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会计法》执法检查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线。新《会计法》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虽然对这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普遍认识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够理想。为此,有必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建立检查与惩处连锁的组织领导体系。   当前,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普遍存在着单一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检查的现象,对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还不够有力。为了加大《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力度,公检法应被纳入检查单位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力量。公、检、法部门参加执法检查,一方面,对不严格执行《会计法》的单位领导起到震慑作用,使他们面对严肃的执法检查,切实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意识,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如履薄冰,真正把贯彻执行《会计法》当成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可有力地保证违法案件的及时立案和依法查处,保障《会计法》和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从速处罚与从重处罚相兼顾的运行机制。   针对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被处罚单位推托或拒不执行处罚的问题,会计管理部门要与各地人民银行协调,在会计行政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在受处罚单位开户银行划拨罚款,切实把处罚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对拒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人出以重拳,追究其经济、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彻底解决违法违纪问题。   3、推行回访监管制。   为了不断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在深入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有必要坚持经常开展“回头看”,一方面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回访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存在的财务隐患,有针对性地指导、完善、落实防范措施,充分发挥预警作用,严防违法问题重复发生。   二、进一步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目前,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仍然薄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些单位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账目混乱,差错严重;一些单位账外设账、“小金库”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单位人员变动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责任不清;一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给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削弱了会计工作,而且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助长了腐化之风。为此,要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重点,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自查、整改、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扎实有序地把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会计电算化是管理现代化和会计改革的`客观需要,是会计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它不仅可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减轻会计人员劳动强度,从而使会计信息的提供更加及时、准确,同时还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进会计职能的转变。采用会计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就会使会计人员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进一步参与单位经营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变事后核算为事前预测、决策、控制。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会计电算化操作能力,加强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核算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要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通过学习,使会计人员在职业观念、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等方面有所转变,并自觉抵制和揭发会计造假行为,要使“诚信为本、操作为重、坚持准则、不造假账”成为会计人员的终身追求,并且成为会计行业的主流。   2、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要把好会计入口关,严格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选拔合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要结合执法检查及财政其他检查,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任职资格的检查,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在岗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注册登记制度。   3、加强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力度。   要把不断出台的新制度的实施状况和效果应作为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搞好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础上,重视和加强对新制度的实施。通过培训学习,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和理解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规程,深刻体会和把握新制度的重点、难点和精神实质,预见实施新制度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日常的工作来抓。特别是对不执行或执行新制度不到位的行为进行曝光和处罚,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韩伟.浅析企业会计核算管理[J/OL].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12):28[2014/3/27].   [2] 曲永秀.现代工业会计管理趋势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7).   [3] 王君.提高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7).   [4] 简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创新管理新方向[J].现代商业,2014,(6). ;

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是什么?

一、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大数据准备:(70%时间)1. 大数据采集(爬虫和数据仓库)2. 验证大数据3.数据清理(缺失值、异常值、垃圾、标准化、重复记录、特殊值、合并数据集)4. 使用Python读取CSV或TXT文件,易于操作数据文件(I/O和文件字符串处理,逗号分隔)5. 抽样(大数据。随机性是关键。)6. 存储和存档二、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大数据观察(发现模式和隐藏关联)1. 单变量:点图和抖动图;直方图和核密度估计;累积分布函数2. 两个变量:散点图,平滑,残差分析,对数图和倾斜3.多变量:假色贴图,马赛克贴图,平行左贴图三、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大数据建模1. 计算估算(均衡可行性与成本消耗)2. 尺度参数模型(尺度优化问题)3.概率模型的建立(二项式、高斯、幂律、几何、泊松分布及与已知模型的比较)四、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数据挖掘1. 选择合适的机器学习算法(蒙特卡洛模拟、相似度计算、主成分分析)2. 考虑对大数据使用Map/Reduce3.画出你的结论和最后的图表循环到第二步,到第四步,数据分析,根据图表总结文章。五、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以业务为中心的数据分析Albert Laszlo Barabassi,无尺度网络模型的作者,相信93%的人类行为是可预测的。大数据是人类活动的痕迹,是有待发现的金矿。但在大数据为你工作之前,你首先需要知道你的业务需求是什么。哪些是规范数据分析步骤?这是数据分析师的标准。数据科学家常常对从多个来源获取数据感到兴奋,并开始创建图表和可视化来进行分析,而忽略了增长所需要的商业智慧。你能行吗?如果你仍然担心起步,你可以点击这个网站上的其他文章来学习。规范的数据分析步骤是什么?这才是数据分析师的工作规范,数据科学家常常对从多个来源获取数据感到兴奋,并开始创建图表和可视化来进行分析,而忽略了增长所需要的商业智慧,你能处理好吗?如果您还担心自己入门不顺利,可以点击本站其他文章进行学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第八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第九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现场标划用具、执法记录设备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急处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  (一)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三)协助勘查事故现场;  (四)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  (五)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  (六)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  (七)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  (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  (九)其他非执法工作。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直接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如何做好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各方面提出了要求。下面逐条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首先需要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保障。该条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会计是企业各方面经营管理信息汇聚的枢纽,规模越大的企业,会计信息化涉及的部门、业务、流程就越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就越复杂。因此,大型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实施应当由具有足够权限的企业负责人来领导,重大事项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决策。对于具体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体,企业可以有多种选择:小微企业可以指定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或者把会计信息化工作交由代理记账机构;大中型企业可以在会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或者设置独立于两部门的专门部门负责。会计信息化是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需要复合型人才。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会计信息化建设还必须有熟悉本企业情况的复合型人才。只有熟悉本企业情况,才能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信息化方案,以及能在本企业贯彻推行的配套制度体系。否则,会计信息化可能与企业经营成为“两张皮”,造成建设失败和投资浪费。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尽管信息化是方向,但信息化作为企业经营的环境因素,需要与企业发展所处阶段、规模、内部文化、组织架构、员工素质、法律、监管等其他环境因素相互配合,因地制宜地推进,不能“赶时髦”,追求“一步到位”。因此,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会计信息化建设内容可以分阶段逐步完善,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分模块搭建。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前面多次提到,信息技术与其他环境因素要相互适应配合,共同对企业经营管理构成影响。同时,会计也是企业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实践证明,决定会计信息化成败的不是“建”而是“用”。设计上再完美的信息系统,如果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撑配合,没有处理好内外部利益关系,没有得到用户部门的支持,就可能成为摆设,甚至带来负面效应。因此,企业推进会计信息化,不仅要考虑系统建设本身,还要研究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是否契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实施过程,往往也是会计工作变革的过程。变革的关键是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认识要统一,而最终结果则要以制度的形式来反映和固化。只有认识统一、制度保障前提下的系统,才可能运行良好,发挥预期的效益。第二十四条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信息化的优势在于信息的共享和集中,企业经营管理发展到一定层次,必然要求信息更高层次的共享和更大范围的集中。因此,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功能可以逐个模块地搭建,范围可以从局部到全面,但是规划必须是整体性的,技术标准必须是统一的。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地域分布广、分支机构、核算层级众多的企业集团来说尤其如此。这就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系统不能各自为政,必须为将来的整合做好准备,必须采用一种“语言”说话。这样,未来各个系统之间才能“对话”,信息化的优势也才能充分发挥。否则,各种系统就会成为一个个“孤岛”,相互间没有联系。或者成为一个个“烟囱”,信息只向上通,没有横向联系。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无论是会计领域还是其他业务领域,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大量经验和教训都说明一点:整体规划和统一标准很重要。没有规划和标准,一开始可能省事了,但未来到了必须整合的时候,就会花成倍的精力去处理系统间不兼容问题。为了整合不得不废弃原有系统重复建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这种情况下,组织和人员对原有系统的依赖性和惯性,更会对新系统的实施形成阻力。因此,大型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无论从一开始就采取统建方式,还是“先分后统”方式,都要有顶层设计,要在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其中,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用于交换的数据格式;编码规则是指企业对各类业务概念的统一定义,又称为数据字典(例如会计科目表);系统参数则是指为完成特定业务处理或者控制功能而需要自上而下传递的数据。例如,对于经理可以审批的费用限额、某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企业总部制定标准后可以传递至各级系统中,这就需要统一定义相关系统参数。第二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提供合格的会计软件是软件供应商的责任。企业同样也负有使用合格软件的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企业的这一责任有两种情况:如果企业自己开发会计软件,则开发的软件应当符合工作规范的要求;如果企业外购会计软件,则应当选择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产品。否则,企业可能面临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企业可以参阅工作规范解读之二《会计软件的规矩方圆》,详细了解对会计软件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该条主要是提示企业进行会计软件配备方式决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成本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但除此之外,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等因素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衡量自身技术力量以及外部开发单位能否有效满足上述各项要求。第二十七条 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该条是提示企业在软件配备中不可忽略对相关服务的需求。会计软件不同于一般商品软件,要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以及会计工作的持续开展,相关服务不可缺少。对信息安全责任的承诺,也是供应商服务的重要部分。而一些软件厂商可能重产品而轻服务,小微企业由于经验不足也可能在购买产品时忽略相关服务问题。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的趋势之一是不同业务系统的集成。过去,企业经营数据可能需要先导出,经格式转换、分类汇总等人工处理后再导入或者输入会计系统。现在,业务系统与会计系统互联后,业务发生时,业务系统就可以将数据直接推送给会计系统。会计系统根据这些数据,按照既定规则生成记账凭证并自动记账。这一过程就是业务直接驱动的记账。它的优势:一是提高效率;二是增进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三是避免人工差错;四是防止舞弊;五是提高系统间数据一致性。例如,对于加油站来说,每次加油完成挂枪后,自动加油机就能生成油品种类、加油量、单价和总金额信息。生产管理系统搜集到这些信息后,就能传递给会计系统,从而触发会计系统生成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分录,并完成记账。整个过程几乎在加油完成的同时完成。当然,实现业务系统与会计系统的集成,一个重要前提是技术标准和数据字典的统一,也就是第二十四条所强调的内容。举例来说,如果生产系统中把加油量定义为“公升数”。而会计系统中定义为“加油量”,则两系统中的数据就无法进行配比,也就无法实现自动的数据交换。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信息化的一大驱动力是互联互通的需求,企业内部如此,企业与外部主体间同样如此。因此,信息化的发展必然从企业层面走向社会层面,企业间信息系统的互联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企业间互联,实际上是会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集成向企业外部的拓展,其目的也是实现自动记账,只是将驱动记账的环节向前进一步延伸。因此,会计系统与业务系统集成所具有的优势,企业间互联同样具备。同时,企业间互联毕竟是更高层面的信息化工作,它还具有更多优势:一是为交易及其核算的无纸化奠定了基础。交易中,纸面文件的作用是传递信息,包括表示证明、确认以及认可的信息。企业互联后,纸面传递的信息就可以被电子信息代替,证明、确认或者认可也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实现。特别在电子发票(含电子签名信息)进一步推广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企业间交易都可以实现完全的无纸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节省社会资源。二是为企业改进客户服务,升级营销模式提供了契机。对于银行、电信、能源、差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来说,他们的客户可能存在交易无纸化需求。因此,提供专门的客户端软件或者标准接口,供客户信息系统获取电子凭证,就成为改进客户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手段。进一步说,企业互联以及配套的服务模式升级,是互联网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企业来说就是竞争优势、市场和利润。电子机票就是航空公司与机场系统互联,共同改进乘客体验,转换机票销售模式的典型案例。过去,乘客办理乘机手续,手里必须要有纸质机票。因此,乘客主要通过实体销售点购买机票,不仅往返奔波,还可能出现乘机时忘带机票的不便。而实行电子机票后,乘客更多采用电话、网络订票的方式,通过银行卡支付。乘机时不需要携带任何购票凭证,机场终端即可根据乘客身份信息查询出购票情况。这极大地便利了乘客,也为航空公司节省了销售费用。三是有利于交易和信息的集中处理。企业间互联一般是通过统一端口进行,业务和相关信息从一开始就是集中处理的,而不像传统交易方式那样,由各层面、各地域分散进行,然后再进行信息的集中。这就减少了信息处理环节和成本、提高了效率。具有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如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等企业,一般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企业互联中也应当更为主动,开发本企业的数据服务功能和接口标准,甚至推动制定行业和国家标准,促进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信息汇聚的枢纽,处于信息流的下游。可以说,会计信息系统是其他业务系统的重要用户。因此,会计信息化专门机构或者岗位有必要向其他业务系统提出对上游信息的需求,也就有必要参与前端系统的建设工作。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会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一体化,业务直接驱动记账,会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界限不再黑白分明。ERP等综合管理软件的出现,更使得会计系统与其他系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单纯的会计系统或者业务系统的概念可能已不存在。因此,企业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会计职能,会计信息化专门机构或者岗位都应当参与。会计信息化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对前端系统建设的参与,重点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前端系统采集或者生成的信息内容是否满足会计工作需要;二是前端系统采用的技术标准、数据字典是否与会计信息系统兼容。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该条是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衔接条款。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在内部控制问题上要把握好:会计信息系统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手段,同时也是内部控制的对象。企业对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周期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保证系统中融入的控制功能正确地发挥作用。关于信息系统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详见《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过去文件规定,对于机制凭证,也需要进行人工审核才能记账。这反映了当时的“计算机模拟手工”思维。允许计算机自动审核凭证,是工作规范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而做出的突破之一。采用自动审核,要把握好两项前提:一是必须是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关于“自动生成”的概念,请参见工作规范解读之一《会计资料无纸化政策破冰》中第四十条有关解释。二是要有明晰的审核规则。所谓“明晰”,一般要有量化的指标,通过信息的比较做出判断。对于自动生成的凭证,原始数据产生的过程往往就已伴随着审核和控制,只要数据传递和转换中没有新的风险,则可以视同已自动审核。第三十三条 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该条是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方向性引导,启发企业不断将会计信息化工作引向深入。对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决策支持信息化阶段的内容划分,该条的列举是示范性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阶段划分推进工作,也不意味着会计信息化只有这些工作可以开展。实际上,财务管理工作与决策支持相关,决策支持也是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对不同行业,同样的工作内容也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意义。例如,对于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都是独立于财务部门的职能领域,其信息化不一定建立于会计核算信息化基础之上。总之,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推进会计信息化。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财务共享是指企业(集团)将下属单位相同的财务职能集中,由一个相对独立的财务机构来行使,即各单位共享一个机构的财务服务。它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由美国通用、福特等大型制造企业集团提出。目前,财富100强企业中,已有超过80%建立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监管政策的趋同以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规划和实施财务共享。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发展状况,财务共享可以是部分业务流程的共享,如差旅报销流程共享,也可以是包括对外报告和财务分析在内的全业务领域共享;可以是所有地域集中的共享,也可以是区域性集中的共享。目前,全球企业财务共享的服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应收应付管理、固定资产、总账、差旅与报销、财务报表、员工薪酬、资金管理等交易型业务流程。也有部分企业将内部审计、预算、计划与分析、财务风险管理等非交易型业务放入财务共享范围。财务共享与会计信息化密不可分。共享伴随着集中,使得财务处理与业务发生在物理空间上分离,只有依赖于高效率、高度集成的软件系统和通讯技术,才能有效解决空间差异,保障财务处理的及时性。同时,财务共享带来的标准化问题也需要信息系统层面的支持,带动信息系统标准化。财务共享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高效率低成本。财务共享的诞生源于企业对于提高财务处理效率、节约财务成本的追求。通过把内部不同单位相同的、重复设置的财务职能集中到独立的共享中心处理,实现人员、设备、知识、经验、制度的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二是专业化。财务共享形成财务人员更为明细的专业化分工,让各类会计人员一方面能够将更多时间集中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在各自领域得到更加丰富的经验积累,从而大幅提升各类财务工作的专业水平,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同时,财务共享将会计核算工作从企业财务部门中相对剥离,使财务部门有更多精力关注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三是服务导向。实施财务共享后,财务就从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转变为外部服务供应商。共享服务中心一般与集团内客户签订共享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时间期限和质量标准。这就促使财务机构转变自身定位,树立服务意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从而使财务工作更多地响应企业其他职能的需求,提高财务服务的满意度。因此,工作规范鼓励大型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现财务职能转型,更好地发挥会计服务管理的作用。当然,财务共享也带来会计核算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问题,给注册地监管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工作规范要求实行财务共享的企业为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一是在注册地办公场所要提供能访问到企业全部会计资料的终端,供监管机构查询;二是要根据注册地监管机构的需要及时调阅异地储存的纸面会计资料。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该条是对第二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依然适用的明确。它强调,任何企业的会计软件都需要遵循工作规范第二章要求,没有例外情况。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必须在根据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汉化等修改完善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虚拟专用网络、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技术的采用,使得信息系统成为只在逻辑上存在的概念,物理上,终端设备、服务器可以天南海北,遍布于全球各地。这为跨国企业集团会计信息系统的部署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从安全和成本因素考虑,企业集团可能把多国企业的系统服务器集中存放在某个或者数个城市。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运用,更是直接将多国企业的会计工作集中在某个城市进行。这就存在着境内企业的会计资料存放于境外服务器的情况。从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工作组织以及信息数据有自主决定权的角度来讲,上述做法无可厚非。但是,会计工作不仅是企业管理活动,由此形成的会计资料也不仅是企业财产。会计工作还是国家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企业会计资料也是政府对企业监管的重要依据,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信息资源。因此,企业会计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同时,还应当在境内留有备份,以避免我国政府对企业的会计监督可能受到境外因素干扰的风险,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按照本条规定,每月一次的备份频率是最低限度要求。对于企业实际应当采取的备份频率,以及备份的会计资料范围,工作规范采取了“能够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的原则性规定,企业应当在该原则基础上自行把握。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制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本意是保证会计监督人员理解经济业务事项的实质和内容,而不是说,描述中完全不能出现其他语言文字。在不妨碍监督人员理解的前提下,描述中的产品、材料型号以及其他约定俗成的专用词汇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请参见工作规范解读之一《会计资料无纸化政策破冰》第四十条有关解释。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制定。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维护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是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会计信息化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和完善专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做好保密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等原因,需要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会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电子会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账工作有哪四点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 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 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 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 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有哪些内容多啊???

http://www.chinatax.gov.cn/jypx/jckj/ckzl/files/ckzl06.htm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交接、票据与印章、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财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扩展资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思想:(一)以法为依据《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同时,《规范》吸收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作了相应充实和完善。(二)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交接、票据与印章、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财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扩展资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思想:(一)以法为依据《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同时,《规范》吸收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作了相应充实和完善。(二)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规范。 于《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同时废止了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共计六章一百零一条。其内容主要包括:1 必要性2 指导思想3 适用范围4 基础管理5 基本规范u25aa 会计机构设置u25aa 会计人员配备u25aa 总会计师u25aa 会计工作岗位u25aa 回避制度u25aa 职业道德u25aa 会计工作交接u25aa 基本要求u25aa 专人负责监交u25aa 临时工作交接u25aa 移交后的责任6 会计核算u25aa 填制会计凭证u25aa 登记会计帐簿u25aa 编制财务报告这些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能力而制定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的内容如下: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交接、票据与印章、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财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的是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所制定的会计性规范条例。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会计目标:总体目标:会计的总体目标从属于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作为经济管理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最终目标。具体目标:决策有用性,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助于决策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助于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使用者是指所有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关系人,包括投资者(股东及其他形式的权益投资者)、企业的借贷者(银行及其它形式的债权人)、供应商及客户、企业内部员工及管理者、政府部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主要内容是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交接、票据与印章、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财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扩展资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思想:(一)以法为依据《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同时,《规范》吸收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作了相应充实和完善。(二)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什么

  哈哈 找对人了 我朋友有学会计的 哈哈  根据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规范要求有:  应该建账的单位都应依法设账、建账。建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是会计基础工作之基础,只有建账,才能借助于会计账册,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簿,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依据会计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决策和管理。应当看到,依法建账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单位为掩盖其违法乱纪行为,故意不建账或将账搞乱,造成账目不全,资料散失,或者不按照建账的基本要求,设置多套账和账外账,严重破坏了会计工作秩序,损害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功能,导致会计核算的无序和虚设,构筑注册物业管理师报名了经济领域违法乱纪的温床。因此,要细化建账、设账工作,建账既包括设账,解决有无问题,也包括规范设账行为,解决合法、合规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规范要求有: 应该建账的单位都应依法设账、建账。建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了具体的规定; 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是会计基础工作之基础,只有建账,才能借助于会计账册,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簿,才能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依据会计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决策和管理; 依法建账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单位为掩盖其违法乱纪行为,故意不建账造成账目不全,或者不按照建账的基本要求,严重破坏了会计工作秩序,损害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功能,构筑注册物业管理师报名了经济领域违法乱纪的温床; 因此,要细化建账、设账工作,建账既包括设账,解决有无问题,也包括规范设账行为、解决合法、合规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哪些

  哈哈 找对人了 我朋友有学会计的 哈哈  根据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规范要求有:  应该建账的单位都应依法设账、建账。建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是会计基础工作之基础,只有建账,才能借助于会计账册,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簿,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依据会计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决策和管理。应当看到,依法建账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单位为掩盖其违法乱纪行为,故意不建账或将账搞乱,造成账目不全,资料散失,或者不按照建账的基本要求,设置多套账和账外账,严重破坏了会计工作秩序,损害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功能,导致会计核算的无序和虚设,构筑注册物业管理师报名了经济领域违法乱纪的温床。因此,要细化建账、设账工作,建账既包括设账,解决有无问题,也包括规范设账行为,解决合法、合规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规范性档案还是部门规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规范性档案还是部门规章? 您好!我解答您的问题: 属于规范性档案。因为记忆法律属于哪一类有技巧:见到什么什么法,是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见到什么什么条例,是会计行政法规;见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什么什么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记住不是所有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有两个例外;其他都属于规范性档案,按照这个记忆方法,很容易知道你问的问题就是规范性档案。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吗 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档案有什么区别? 您好,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再区分两者区别,一律纳入部门规章。 如果考会计证报班,选择网校学习方式,随时学习,老师随时辅导答疑,为你保驾护航,充分利用碎片时间学习,效率高,不仅能听课而且能全程辅导答疑,现在面授班很多,良莠不齐。运气好,没有白花你的银子,如果不好,就打水漂了,此外,现场上课,必须费车马劳顿之苦,听不懂就过去了,一步跟不上就步步跟不上,教师上完课就走人,想问问题几乎不太可能。而网上培训则不同。448元请能随时答疑的家教老师,全程答疑辅导,全程监督学习,辅导包通过,,分三轮复习: 第一轮,主抓各科基础知识 第二轮,疯狂做题 第三轮,留一周查缺补漏 第一轮主要是掌握知识,脑袋多装知识点。第二轮,知识点的梳理,最终达到炉火纯青,第三轮准备考试了。 部门规范性档案是部门规章吗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释出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档案是部门规章,也就是说,部门规范性档案是部门规章。 会计规范性档案和部门规章的区别 会计部门规章 是由部长签署 一般都是《某某办法》加上一个《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档案是很杂的 你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去 基本就是规范性档案了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属于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档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属于规范性档案。 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档案区别 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档案的主要区别有两个: 1、会计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而会计规范性档案仅仅是一种规范性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应; 2、会计部门规章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包含了会计方面各种统一性制度,而会计规范性档案仅仅是就会计中某些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 补充说明: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如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委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它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等。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释出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第27号令释出,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档案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如:《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档案 哪个大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省级人民 *** 及副省级市人民 *** )按照法定程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首长令)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档案。“规章”属于法律范畴,是法律体系的最低层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档案”一般专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档案。又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档案或者称为一般规范性档案。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档案的总和。“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的主要区别:一、从内容上看,规章一般是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产品”,即对上位法的具体贯彻落实;而规范性档案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解决具体问题。二、从形式上看,规章均以“令”的形式公开发布;而规范性档案一般是以“红标头档案”的形式下发。三、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紧凑形结构;而规范性档案则多为松散形结构。四、从程式上看,规章需经制定机关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国务院正式备案;而规范性档案一般可由主管领导签发,行文上报告知即可。会计部门规章与会计规范性档案的关系正是上述二者关系的具体表现。 如何区别会计部门规章及会计规范性档案 会计法律:…………法 会计行政规范:…………条例 会计规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规范档案:…………规范 我是这么记忆的··· 怎么确定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档案 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档案)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包括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 (1)制定:《会计法》于1985年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 (2)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释出,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档案。 1.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式,由财政部制定的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补充)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注会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档案,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以档案形式)释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会计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档案 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失效了吗

没有。《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仍具有效力,没有失效。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及各种税收法规为法律依据来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所指的会计信息系统是

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所指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如下: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的会计信息系统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对会计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等处理,以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决策分析等职能的系统。以下是会计信息系统拓展的相关内容:会计信息系统通常包括账务处理、报表编制、成本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模块。其中,账务处理模块是最基本的功能模块,用于处理企业的日常经济业务,包括凭证录入、审核、过账、结账等操作。报表编制模块用于生成企业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成本核算模块用于对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和管理。资金管理模块用于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控,如账户开立、收付款管理、资金调度等。预算管理模块用于对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分析等进行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与各种财务软件、ERP系统、OA系统等系统的集成,形成了财务业务一体化。在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应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安全技术等信息技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随着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会计信息化也在不断发展。未来,会计信息系统将更加注重数据挖掘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数据支持。同时,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也将推动会计信息系统向更高效、更智能的方向发展。为了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如《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这些法规和规范对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保障。总之,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实现会计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工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系统也将不断升级和完善,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管理支持。

酒店大堂经理工作规范

通常星级酒店会有自己的岗位职责说明,不知道你是属于什么类型的运营酒店,是单纯餐饮、还是单纯住宿、或者综合性酒店,但通常来讲大堂经理的工作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客户关系处理:主要包括处理客户投诉、接受客户咨询等2、员工关系处理:对于下属员工进行必要的管理,适时开展技能培训等3、部门间协调: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与销售部、客房部、餐饮部等的关系处理;4、个人业务能力:对于整个酒店的情况有全局性把握,并控制一定限度的房价调控权,合理有效排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一、会计基础工作概述(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1、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需要;2、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3、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4、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二)、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是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通称。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保管等,会计帐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帐等,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等,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数据安全、资料保管等,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会计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建立和执行,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等。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托幼园所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频率是( )。

【答案】:C《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简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中对幼儿园膳食管理的要求

简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中对幼儿园膳食管理的要求:膳食管理的要求:1、为儿童提供合理平衡的膳食。2、充分考虑膳食标准,作出合理预算。3、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合理安排就餐的时间,规定两餐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4小时,每ri进食3—4次。应遵守开饭时间,早餐不推迟,中晚餐不提前,使定时进食形成习惯,建立“动力定型”。幼儿多是指1-3岁的孩子,这个时期的孩子各系统发育不完全,且生长发育较快,需要充足的营养,包括葡萄糖、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等,具体如下:1、谷物食物:提供主要的碳水化合物来源,每天可提供200-250g左右的谷物,注意细粮和粗粮的合理搭配,粗粮能提供蛋白质、膳食纤维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避免过多精细加工的食品。2、优质蛋白和脂肪:如鱼、虾、蛋类、瘦肉、豆类制品等蛋白质含量丰富的食物,每日补充100-150g左右,利于孩子的骨骼、肌肉、神经系统等的发育,且鱼类等海产品以及蛋黄、动物肝脏中含有的脂肪都是优质脂肪,还含有丰富的叶酸、维生素A等,有利于视力和神经系统的发育,但要适量食用,避免过量引起的肥胖。3、钙质:每天可补充200-500ml左右的牛奶,以摄入充足的钙,促进骨骼发育,另外,虾、芝麻中也含有丰富的钙质。4、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每天200-300g左右,补充足够的膳食纤维和维生素,另外,在补充营养的同时,注意食物多样化,均衡饮食,不要挑食,且食物的烹饪以少油少盐为主;规律进餐,避免过饱过饥,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另外,在营养充足的基础上,适当晒太阳,进行户外运动,更有利于幼儿的生长发育。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是: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县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机制的意见》(川府办发〔2009〕7号)和省市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暨政务服务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为仪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就我县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方案:    一、推进中心标准化,提升服务效率   1.行政审批项目及流程标准化。一是按照省、市统一确定的原则、分类、标准和名称组织开展全县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清理,公布行政审批(许可)通用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对接。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统一公示县级各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二是按照省市统一标准确定全县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标准办理环节、步骤、办理时限及办事指南。   2.政务服务类型和形式标准化。一是服务类型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根据省市统一标准分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事项,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县、乡(镇)、村(社区)惠民帮扶、为民办事、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服务。二是服务形式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服务体系按照拓展服务内涵分为大厅接待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延时办理服务、预约办理服务、特别通道服务、上门办理服务、信息查询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标准,做好政务服务类型和形式标准化工作。   3.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制度和电子系统标准化。一是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制度标准化。即实施首问负责制、推行限时办结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完善并联审批制和健全投诉举报制。二是政务服务电子系统标准化。利用省、市、县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的电子运行平台,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承载限时办结制度运行流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直接生成问责;拓展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兼容性,实现省、市、县行政审批系统规范统一,并与县级各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对接。   4.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及设施标准化。一是场地外观标准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悬挂国旗、国徽并在中心办公楼的正面显著位置固定标识牌。二是设施标准化。在县城主要出入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指示牌”和全省政务服务热线电话“96196”宣传告示牌。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着工作服,挂牌上岗。中心各窗口设置窗口吊牌和首问责任岗,公告窗口部门、主要审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电话号码和首问责任人等内容。将进入政务大厅的单位、承担的职责、负责审批的项目、审批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在政务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将每个审批项目的办理环节及逐环节的办理时限在政务大厅、网站和办事指南上进行公示;将行政审批办理状况适时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公示。    二、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创新运行机制   5.强力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应按照县编委制定的行政审批股调整方案,设立行政审批股,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股室,审批股的同志成建制前移至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各进驻部门要严格按照《xx省行政审批授权书》要求,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确保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结件占办件总数的90%以上;各进驻部门应统一启动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审批各类行政审批、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单位行政公章不再作行政审批用,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窗口工作,确保首席代表行使职权。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其他职责,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共同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务必在200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两集中、两到位”工作任务。   6.全面实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安监局、交通局、经济和商务局、水务局、规划办和环保局等涉及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部门,要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目录,突出可操作性,合理确定承诺时限和再造办事流程,完成各项目的办事指南制作,以达到审批时限大幅度缩短、报审成本降低、监督约束强化、审批效率提高的目的;要确定一名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收集本单位受理、补充资料和审批事项批复信息,及时向网络平台发布,并通过网络平台收集其他部门相关审批事项进展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并联审批全过程,并将各审批部门确认的审批依据、文件资料清单、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服务承诺汇编成并联审批实施手册,明确并联审批总体办事流程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方便群众查询。县政务中心要在政务大厅专门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项目申报、资料传送和上报下发。审批过程中同一阶段纳入并联审批的批复文件同时又是其他部门审批前置依据的,由审批部门之间根据并联审批进度,通过网络平台共享获取。需上报省、市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县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人员通过专用平台统一负责传送上报。县监察局负责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行政效能监督检查。所有涉及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必须在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三、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网络   7.拓展政务中心服务功能。县政务中心要在巩固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政务服务中心在资源配置及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扩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房产登记、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和国有资源(资产)的“招拍挂”、住房公积金、水电气和有线电视初始上户、销户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必须进驻政务大厅集中办公,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土地评估、房屋评估等也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8.规范管理招投标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建设工程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要求,县政务中心要具体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操作人员应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在编人员;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同时,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工作,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9.延伸政务服务网络。各乡镇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快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建设;要建立落实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开展便民服务、代民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努力实现老百姓办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县政务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建设的业务指导和建设进度监管;在乡镇设立延伸机构的县级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本部门延伸机构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   10.成立政务服务建设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工作建设组织领导,具体研究政务服务工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政务服务工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陈科任组长,县委副书记黎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胡文骥,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凤武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罗兴武,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肖光贵,县委办副主任、县目标督查办主任陈槟,县政府办副主任、政务中心主任苟小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务中心,由肖光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槟、苟小军同志任副主任,由苟小军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11.加大行政审批过程监管。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大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和“推诿”等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对在政务大厅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跟踪服务和过程监管,成立专门督查小组加大对全县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全过程的监管力度,严查项目“明进实不进”、“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等违规行为,真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避免政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成为“收发室”、“二传手”。   12.强化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教育引导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办事群众、服务部门窗口、服务发展大局的意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抽调、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加强制度管理;广泛开展“五心服务”活动和“优秀示范岗”、“红旗窗口”评选活动,规范工作人员言行举止,着力打造政务服务文明示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要作为其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3.建立行政效能考评机制。把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将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窗口工作情况和行政效能考评情况实行定期挂牌督查,并与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政务服务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委、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对政务服务考核不合格的,将实现“一票否决”。建立政务服务工作评价机制,规范使用行政审批办件评价器,公布投诉咨询电话,设置办事群众留言薄和意见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社区群众担任政务服务义务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政务服务工作通报制度和公示制度,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中心窗口的电子监控,每月要对综合评价和效能排位,对项目进入率、窗口授权率、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评议满意率、不满意率和投诉率等行政效能指标进行通报。   14.加大行政效能督查和问责力度。对政务服务建设工作中,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群众有投诉及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逗硬问责,严肃查处,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格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楼上说的没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

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各单位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班主任工作规范_第二讲班主任的基本工作规范

第二讲班主任的基本工作规范 所谓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是指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评价所依据的规范要求和行为准则。 一. 班主任工作的基本任务 1.班主任的建设任务 (1). 班级文化建设。班级文化建设是班级的软件,是班级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后有专题讲述,这里不展开讲)。 (2). 班级组织建设。班级组织建设是班级的硬件建设,是班集体的物质外壳,也是班级正常运转的前提。(以后有专题讲述)。 2.班主任的教育任务 班主任的经教育任务比以前更多更新了: (1).思想品德教育:包括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伦理与道德教育(以“忠、孝、节、义、礼、智、信”为准则,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道德本位)。 3. 班主任的管理任务 (1).班级学生管理。(以后有专讲) (2).班级财物管理。包括学校公共财物管理;班级公共财物管理。 (3).班级信息管理。包括信息沟通渠道管理(树形沟通、星形沟通、轮形沟通);信息内容档案管理;班级信息过程管理(收集、加工、传递、储存)。 (4).班级时间管理。包括时间管理的常规方法(备忘录式,规划式,价值追求式,方向式);班主任自身的时间管理;班集体时间管理;班级成员个人的时间管理。 (5).班级危机管理。包括危机预设、危机准备、危机确认、危机控制、危机善后五个阶段。 二 . 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班主任的教育方法: 1.说理教育法。 (1).说理教育法的方式:报告或演讲;谈话;讨论或辩论;指导阅读;参观;调查;访问。 (2).说理教育失效的原因分析: a.班主任自身是否具备正确的观点; b.班主任是否将自己的观点准确地表达; c.说理的过程中是否选择了合适的方式。 d.在说理过程中是否考虑了环境因素,(注意时间和场合); e.在说理结束后是否重视了反馈。(班主任可以根据学生发生的后续行为有针对性的组织下一次说理)。 2.激励法 (1).责任激励。(魏书生班上的每一样事都实行包干责任制)。 (2).理念激励。(李镇西给班级命名,发动学生写班歌,设计班徽,还有一位班主任给学生的姓名后另加“字”和“号”)。 (3).奖罚激励。但不一定要物质奖罚。其实每个孩子都渴望得到别人的表扬和奖励,即使是表现再差的学生,也都有上进心。作为班主任我们要诊视学生的上进心,并采用各种方法以激励学生的上进心。 班主任关老师的家访有些与众不同,她家访的对象是表现好和进步大的学生,家访的原则是报喜不报忧。这样的家访,家长所听到的都是孩子的成绩和进步,于是在老师走后,孩子们都会受到父母的表扬和奖励。这样一来,同学们都盼望着老师去家访。那些表现较差的同学迟迟不见老师家访,心中十分焦急,有的实在憋不住了,就去问老师为什么不去家访?关老师说:“我很想去,但又不好意思去,因为我不愿意对你父母说你在校表现不好。等一等吧,等你有了进步,我一定到你家去。”这个孩子便问:“如果我一个上午表现好,你去吗?”关老师说:“我去,一定去,我向你父母说,你这个上午表现不错。”第二天上午,这位同学真的表现很好,仿佛变了一个人似的。于是,当天中午关老师就去他家家访,对他父母说,你们的孩子今天上午表现很好。学生的家长既惊讶又兴奋,因为他们的孩子从未得到过老师的夸赞,他们 认为孩子不争气,没指望了。关老师的表扬使他们改变了对孩子的看法,这次家访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关老师通过家访来引导学生为希望得到父母的奖励而积极改正缺点,不断取得进步,从而使班上的后进生从一个上午表现好,延长到一天表现好,再渐渐地变成一个星期、一个月、一年乃至数年表现好,直至终生。关老师十分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充分尊重他们的愿望,用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激励其上进心,这就是关老师成功的秘诀。 新学期开始,张老师接手一个新班。这个班几乎不到一个学期就要更换一次班主任,有少数学生的逆反心理特别强,他们专门和老师对着干,经常制造事端。学校老师、家长严厉的训诫使部分学生自暴自弃,造成“破坏性行为”越来越严重。 张老师接班后最初不动声色,先静静地观察。在观察中他发现有个小王同学,不仅经常违反纪律,还三天两头搞恶作剧,是扰乱班级秩序的“头号人物”。为了降住这匹“烈马”,张老师特意给他设了一个“圈套”。一天放学时,张老师在纸条上写了一句话:“家长同志,您的孩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然后,把小王叫到办公室,将折叠好的纸条交到他手上,郑重地对他说:“把这个纸条交给你的家长,让家长签字后明天早上再送给我,但送去和送回都不准拆开看。”想想看,这个淘气的家伙能不看老师和家长写的是什么吗? 第二天,小王第一个到校,喜滋滋地把家长写有“孩子有进步,我非常高兴,谢谢老师”的纸条交给张老师。那一天,小王特别规矩,也特别精神。张老师暗想:这一“圈套”奏效了! 此后,张老师和班上许多学生保持了“单线联系”,时不时地给他们一个纸条,上面根据学生的特点分别写上“您的孩子热爱劳动”、“您的孩子书读得很好”、“您的孩子作文写得很棒”、“您的孩子团结同学,讲文明、有礼貌”,等等,并暗中与家长联系好,一定要写上鼓励性的回言,每次都要求学生不看纸条。 一个学期过去了,张老师从未惩罚过任何一个学生,不仅班级秩序井然,而且好人好事层出不穷,纪律、卫生、文体活动样样争先。见此情景,老师们纷纷向张老师询问用了什么法术?张老师说:“我设计了一个美丽的‘圈套"u201eu201e” (4).荣誉激励。(常用) (5)情感激励。全国优秀班主任丁榕老师2007年在重庆参加“全国班主任工作研讨会”时,给我写了这样一句题词:“教育需要情感,情感往往可以代替教育”。这就充分说明了情感教育的激励作用。 例如:学生渴望老师真心地关爱他们,需要老师用欣赏的态度赞赏和肯定他们,用积极的心态鼓励和期待他们,班主任要了解学生的精神需求,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及时给予真诚的关心。 一天下课,王老师听见有人喊她,回头一看,是晓敏,一个沉默寡言,不太合群的学生。“老师,我拾到一颗扣子,您看是不是您衣服上的?”王老师的西服上是掉了一颗扣子,一时没找到,听了晓敏的话,王老师有点惊喜,接过一看,图案形态虽很相像,但是小了一点,颜色也深了一点。王老师刚要说这不是她的,一抬头看见晓敏喜悦而期待的目光,很显然,她在为能给老师做点事而高兴,大概她没有看出扣子的区别。为了不使晓敏感到失望,王老师微笑着说:“这是我的扣子,谢谢你!你在哪儿捡到的?”她腼腆地一笑,说在教室门口捡的。 两天后,在读到晓敏的周记时,王老师才明白了她的一片苦心。原来,晓敏虽表现平平,但她十分渴望得到老师的关注。当她看到王老师扣子掉了时,就跑了很多商店,才买到这颗很相像的扣子。她在周记中写道:“每当看到老师和别的同学谈心时,我是多么羡慕啊!可我成绩不好,又不善言谈,老师怎么会和我谈心呢?这回我终于得到了老师的关注,老师居然亲切地向我道谢,我真高兴!” 读完晓敏的周记,王老师陷入了沉思,她感到自己平时“抓两头带中间”的教育方式有问题。因为它只关心“尖子生”的成绩和“后进生”的转化,对于大多数中等生却很少关注,从未考虑过他们的感受,他们被忽视、受到冷落,而忽视对于孩子来说是一种心灵的伤害!王老师想到这里便郑重地将那颗具有特殊意义的纽扣放在办公桌上醒目的位置,看到它,就想到教育者要善待每一颗渴望关爱的心灵,任何人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任何人都不能被忽视! (6).目标激励。例:许老师新接手一个班,这个班学生比较聪明、活泼好动,但纪律不是太好,为了让学生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许老师想出了一个办法。开学不久,他就在班会上对学生说:“同学们,以前选三好生、文明生、进步生都是以老师的标准来选。这学期让大家自己来制定标准,自己选择荣誉称号。你认为自己能当‘三好生"呢?还是能当‘文明生"呢?还是能当进步生?”“自己选择荣誉称号?” 大家有点莫名其妙。老师又说“每人考虑5分钟,然后在纸上按‘最希望得到"、‘希望得到"、‘认为自己能得到"三个层次各写一个荣誉称号,在每个称号旁注明获得这个称号的标准,每个称号的标准最少3条。你心里怎么想的就怎么写!” 迎着学生们惊喜的目光,许老师接着说:“在这个学期中,只要你刻苦努力,达到自己定下的标准,肯定会成功的!”话刚一说完,教室里一片欢腾。每个学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很认真地写下了荣誉称号和标准。 从此以后,每当有学生稍有懈怠,或者忍不住犯了错误,许老师只须悄悄对他讲:“不要忘了你的目标呦!”、“还要努力才行啊!”学生们就会羞愧地点点头,改变自己的不良行为。 让学生自主选择荣誉称号,不仅体现了老师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也使学生更加珍惜自己用努力换来的荣誉。这样长期坚持下去,同学们就会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榜样示范法:(常用,略讲) 4.角色模拟法: (1).特殊角色模拟转换。(如“小鬼当家”,“假如我是残疾人”,“假如我是落选者”的体验。) (2).社会角色的模拟转换。(模拟“废品站”,“少儿银行”,开设“行为法庭”) (3).进行历史角色的模拟转换。通过扮演历史角色,缩短历史人物与当代学生的时空距离,加强传统美德教育的实效性。 5.暗示法: (1).环境暗示;(2).语言暗示;(3).行为暗示;(4).经验暗示;(5).印象暗示。 6.契约法:(正式契约;心理契约) 正式契约一般包括四个操作阶段: (1).初始阶段:教师鼓动学生:如果你怎样,老师就如何; (2).运行阶段:学生与老师约定:如果我怎样,希望老师如何; (3).发展阶段:学生竞争约定权,教师在一定时间内,确定约定对象的名额,提出达标底线,由学生自我表现,自我陈述,通过竞争取得与教师的约定权; (4).终极阶段:学生在教师的见证下,自己与自己约定,如果我怎样,我可以如何。 (二).班主任工作的基本管理模式 1.权威管理模式 权威即权利与威信的结合,是一种能改变他人思想行为的影响力。权威用在管理过程中,常常以极简单的方式运作,有的时候甚至连一个字也不需要说,被管理者就清楚而迅速地懂得,要他干什么,不要他干什么,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管理方式。所谓教育权威,是指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心理和行动产生的一种崇高的影响力,它不同于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每个人都想用这个管理模式,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用好的。有的甚至适得其反。 2.目标管理模式。 班级目标管理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完成教育教学目标的管理方法。主要有目标教育,目标制定,目标分解,目标实施,目标评估几个步骤。 3.制度管理模式 制度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按照客观规律,通过准则、守则等形式,对人、财、时、空、信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管理的 规章制度 实际上是管理者的权力的延伸。 注意制度失效的原因: 一是管理者的原因,不考虑制度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或自己不带头执行,或者忽视思想工作和感情沟通,视制度为法宝,都可能导致制度失效;二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如内容不严谨,条款间相互冲突或矛盾,不符合班级实际,长期不修订,没有实施程序和保障等。 4.量化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量化管理被引入学校,几乎成为科学管理的代名词。现行的班级量化管理制度,是指在制定统一的目标和一定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在出勤卫生纪律工作学习等方面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对形式进行定性定量考核,作出现实评价,并与学生德育考核挂钩的一种班级管理制度。 量化管理模式的局限性:(1).学生表现本身就是就是一个模糊量,难以真实反映行为的水平和性质; (2)不同人对同一行为的理解有差异,赋分也不同:(3)无论多么详细的细则,都难以包括全部的评价内容;(4)量化管理并不是越细,越精确越好;(5)评价人员操作中不可避免的情感偏差。 5.自主管理模式 1910年陶行知先生就提出“学生自治的问题”。八十多年已过,魏书生等诸多教育改革家更是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的自主管理为探索目标。 所谓自主管理模式,即指一种以学生的自我约束为基础,自我管理为手段,自我评价为途径,自我发展我目的的班级工作模式。 这种模式不是每个人,每个班都做得好的。我以为魏书生是做得最成功的。例如: “八一”节快到了,魏老师建议班干部组织一次与部队的联欢活动。班长问怎么组织?魏老师说,“我不管,你们班干部组织。”班长只好硬着头皮,壮着胆子,鼓起勇气到部队去联系。她也不知该找谁,就对站岗的战士说:“我们班同学想和你们联欢,你们干不干?”战士一听,连忙说:“我带你去找指导员。”指导员对联欢的提议很感兴趣,很快就商量好了。回校后,班长和其他班干部分工组织节目。“八一”那天,班长带着全班同学敲锣打鼓来到部队营房参加联欢活动。战士们的节目是打拳,同学们则唱歌、跳舞,联欢会开得很成功。经受了这次锻炼,班长和班干部成熟了许多。俗话说,没娘的孩子早当家。没娘虽然是坏事,但它反倒增强了孩子的自主能力,这对他们今后的发展大有好处。 陶行知先生说过:儿童遇到问题,如果自己动手解决,就获得了经验。自己解决的问题越多,经验就越丰富,知识就越多,能力就越强。假若由别人包办代替,虽然问题得到了解决,但经验却是别人的,自己毫无所得。因此要想获得丰富的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就必须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 6.民主管理模式 班级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缩影,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一趋势会不断得到强化。班级民主管理模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评价。这也是比较难把握的管理方法,有些人往往会走入以下误区:(1)“放手”管理变“放任”管理;(2)人人有事做,变成人人有官当;(3)“民主”理解为“任何事都由‘民"来‘主"”。 7.合作管理模式 “合作理论”是起源与美国的一种先进的教学理论与策略。“班级合作管理”就是在教育过程中运用小组互助形式,使学生共同活动,以最大程度促进自己以及他人的学习和合作,达到相互管理,相互促进的管理目标,并以小组的总体成绩为奖励依据的管理策略体系。包括:(1)组成“质异小组(成员性质互补)”; (2)构建管理体系(层层负责);(3)实行层级管理;(4)实行小组奖罚(例如:某成员获得奖励分值,可以被小组其它成员共享,如果某成员受到处罚,他罚的分值也有其他成员共同承担)。 8.学习型班级管理模式 学习型班级准确的说不是一种管理模式,而是一种教育理念,而且这种理论移植到班级管理中的时间也不长,管理方法也很不成熟,我们提出来的目的是想探索一种学习型班级的管理方法,期待老师们的探索性参与。 什么是学习型班级呢?它是指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善于获取、创造、提炼各方面有益知识,并以以这些新知识、新见解、新理念为指导,不断修正自己行为,努力实现自己共同愿景的班级。希望有兴趣的班主任探索实践,相信一定会研究出有益的成果来。 老师们,我们的职业注定了我们“两袖清风,满怀明月,一腔真爱,两肩道义”!作为“班主任,是何其平凡普通,粉笔灰染白青春岁月;然而,三尺讲台,又是何其天高地阔,桃李春风传递千秋万载!”希望我的这次讲课,能为你顺利开展班主任工作打开一扇智慧之窗,递来一支行走之杖,这是你需要的,也是我们期待的。 谢谢!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工作规范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工作规范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对此项工作须给予高度重视。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水平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答辩程序,防止论文答辩中的形式主义,特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做如下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校学位办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的匿名外审工作。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内容   1.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学术作风、科研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论文的创新点等;   3.预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   4.作出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   1.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论文初稿完成后,一般在正式答辩3个月之前;   2.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内容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校外不限)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并报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3.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公开举行,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4.学位论文预答辩按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每位答辩人的预答辩过程不少于60分钟;   5.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式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意见。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7.预答辩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填入《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如未获通过,答辩人须于再次申请时重新进行预答辩。   二、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与公告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从网上进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两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审批和公告系统》中登录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所属学院、专业、研究方向、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委员会名单等情况;   2.通过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的答辩委员会等将在系统内予以确认并公布。确认后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如需更换,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报告校学位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开始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主持论文答辩;   3.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答辩人的简历、执行培养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情况及论文的主要学术价值;   4.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情况,重点报告论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审意见;   6.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应着重与答辩人共同探讨问题,避免对论文进行泛泛的评论。论文答辩应允许旁听者提问。提问后,可给答辩人一定的准备时间。答辩委员会应重点考察答辩人回答所提问题的科学性、准确性。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答辩评价,进行投票表决,主要议程为:   (1)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科学评价。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2)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3)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答辩决议书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分别签字。答辩决议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否则无效。   (4)审查《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始资料审核表》并由主席签署意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当面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三)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要求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降格以求;   2.答辩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努力创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   3.除保密论文外,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广泛吸纳校内外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三、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写作规范及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选题对学科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何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立论依据是否充分,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了解是否全面。   2.对课题设计的评价   研究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法是否先进、恰当,技术路线是否清晰、缜密,课题的难易程度如何。   3.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研究内容是否完整,实验数据是否真实,结论是否正确,理论分析是否严谨;创新性何在,并对论文的创新点(一般不超过3点)进行等级评价。论文创新性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1)有很强的创新性;   (2)有较强的创新性;   (3)有一定的创新性;   (4)没有创新性。   4.对答辩人业务水平及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答辩人对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否坚实宽广,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晰,行文是否流畅,分析论证是否合乎逻辑,写作是否符合规范。   5.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价   须明确指出论文尚有何缺点和不足,有何需改进或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6.对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答辩人回答问题是否完整、准确,思路是否清晰;答辩中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   7.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结论性意见,分别为:   (1)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建议重新答辩;   (3)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4)达不到博士学位水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结尾部分的体例应统一为:   答辩人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回答,答辩委员会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或具体票数)通过(或不通过)该论文答辩,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学博士学位(或其他结论)。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必须充分、具体,力戒空话、套话,篇幅一般不少于500字。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作严格审核,不符合写作规范要求的决议将不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鼓励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写作规范参照博士学位论文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提问和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篇幅一般不少于300字。   五、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实施。 ;

对监理工作规范化的思考?

1 监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及面临的因境建设项目中的监理工作开展已近十年时间,由于多少年来建筑业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使得依照国际惯例实行的监理制度并不健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在这个深层次领域一直徘徊不前,也造成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不规范、不健康。监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及面临的因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在的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全过程的监理,而只是局限在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2)在监理制度的三要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实际工作仅停留在质量控制上,而投资、进度的控制绝大多数只是一种形式,很多还停留在由项目业主说话算数的阶段,没有体现出监理的公正性。(3)在监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理对建设项目应具有必要的权威性。但在我国监理并不能完全行使应有的权力,依照监理准则发出的重要指令(如停工令、复工令等)由于各方干扰最后无法贯彻执行。(4)在建设项目中,由于观念的守旧,一些业主不能摆正自身的位置,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不积极履行,如:不按合同按时支付监理费,不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等。(5)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监理单位为取得监理项目,竞相压价,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监理酬金的偏低,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 原因分析2.1 项目业主陈旧的观念没有改变,形成对推广监理制度的阻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惯例,项目业主、承建商、监理单位形成建筑市场的主体,他们是相互平等的三元体,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而且招投标体制还不完善,在业主看来,监理单位和承建商都是他雇的,理应听他的指挥。因此,监理工作经常会受到业主的干涉和阻挠。在我们以前监理的一个项目中就曾遇到这样两件事:某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中、构件局部出现了麻面,监理人员经过认真观察后、认为麻面是局部的、表面上的,不需要再做特殊处理,可以在后续的抹灰过程中弥补,而驻工地的业主代表由于缺乏工程经验、过高的强调工程质量、认为必须返工处理,并且擅自命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既延误了时间,又增加了施工单位不必要的费用。另一件事是施工单位在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没有执行工序报验制度,钢筋验证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而且在没有拿到混凝土浇灌令的情况下就擅自浇筑混凝土,监理人员发现后,立即下达了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业主为了赶进度,坚决不同意监理人员的意见,造成指令无法执行。这两件事表面上看正好相反,但实质上都是业主没有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越权指挥,使正常的监理工作无法进行。有的业主虽然把投资控制权交给了监理工程师,但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而已,当监理工程师签证了工程进度款凭证后,业主并不按时按量支付,致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投资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也使得进度控制也成了一句空话。这也是“三控制”变成“一控制”的主要原因。 2.2 监理法规的制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是为业主服务的,而且要有业主的授权与委托,才能从事监理工作。因此,监理人员很容易受制于业主。当业主和承建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遵照监理守则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处理双方的争议。而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又没有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力,因此要做到上述这一点就很难了。例如,《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第 16 条(2)规定: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要经业主的同意。这就限制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独立性,也就无法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承建商的争议。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也会看到这种现象:由于监理工程师工作坚持原则,有时就使得监理工作出现僵局;或者监理工程师只听业主的,又使监理工作失去公正性。 2.3 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监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不高。由于目前监理工作的市场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监理工作还不能吸引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监理工作。因此,监理人员的组织结构呈现两极分化:一部分是从施工、设计单位退休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这部分人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缺乏工程监理的实际经验。另一部分则是刚从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实践经验较差。还有一些监理人员的纪律松散,甚至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极大地损害了监理行业的声誉。一些监理单位虽然名义上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自己固定的员工,并不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资格。取得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一结束,人员就解散,根本谈不上开展规范化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工作的性质不明确。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性,监理的行为是社会性民间企业活动。这一点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有些监理单位是政府部门的直属企业,在监理任务的承接上,政府部门提供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其他监理单位无法进入,极大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3 对规范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3.1 改变项目业主陈旧的观念,并对项目业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规范(1)政府应该对业主或业主代表进行上岗培训。从前面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业主的行为是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监理工作能否顺利地进行,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素质的业主。这主要是由于业主在建筑活动中掌握着诸多的决策权,而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要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而业主或派驻工地的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管理则不需要任何证书。他们有可能不懂得监理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甚至不懂专业技术知识,但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主观行事。解决的办法就是必须让业主学习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并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书等有关手续。(2)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按照国际惯例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商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实际上,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比较薄弱,造成有些业主的不规范行为或无理要求无人过问、无法纠正的局面。所以,应该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手段,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3.2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监理法规目前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难以在合同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是由于现有的监理法规没有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力。国外的《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突出特点是,在众多条款内将管理的权力赋予了监理工程师。比如,在进度控制方面,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不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在投资控制方面,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监理工程师有权为承包商追加延期利息。在质量控制方面。承建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涉及合同内的各项指令。而且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指令不仅对承建商有约束力,而且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借鉴《FIDIC 合同条件》,修改和完善监理法规,使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也使得他能够在工作中凭自己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地思考问题,公正地解决问题。3.3 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人才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目前,我国的监理事业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批既懂得理论知识,又具有工程实践经验,既懂法律、经济知识,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应多层次、多渠道地举办监理学习班、培训班,加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人才,为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3.4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如上所述,目前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不多,但是监理单位却成立了很多,呈现一哄而上的局面。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对现有监理单位进行的资质审查,对不够条件的,该降级的降级,该撤销的撤销。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监理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推动监理事业朝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保证监理事业的健康成长。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土地储备的工作规范是什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 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如何加强人员日常工作规范及跟踪考核;

一、完善后勤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是实施后勤规范化管理的依据,要按照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后勤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标准制度、方法原则等,为后勤管理的顺利运行奠定基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形成符合实际的、更加规范的管理标准体系,使后勤工作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对规章制度的空白进行补充,使部队全面深化后勤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依据和制度。要对近年来的后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总结,重点查找在后勤规章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研究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之路,切实从制度上规范了后勤保障管理。另外,以全面落实后勤规范考核实施细则为抓手,在重点考核各项后勤程序规范程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后勤保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提高对保障结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分值比例,并将考核结果与落实保障政策、解决困难问题、增加家底经费等内容结合起来,与推动后勤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后勤各项管理制度。二、加大规范意识培养力度近年来,后勤规范化管理应重点放在规范意识的培养上。目前看来,各类制度制定的都很完善,关键是在落实过程中有打折扣、走过场现象。因此,各级后勤人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来促进后勤规范化管理,把落实后勤法规制度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以法规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靠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后勤管理,增强后勤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实现后勤管理规范化。要定期组织官兵进行学习后勤规章制度,同时,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一步深化了后勤岗位大练兵活动,真正使后勤法规制度入脑入心,努力做到事事有规范,处处有规范,人人守规范。要按照“人按职责干,事按制度办”的要求,加大管钱管物和花钱用物人员规范意识的培养。要坚决杜绝党委班子集体违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财务管理不按规定执行等问题,要坚决纠正超预算开支、无预算开支、“三超”建设等屡审屡犯、查而不改、久拖不决的行为。要切实通过加强学习、强化监督、加大惩处等措施的落实,形成按规定、按程序、按权限办事的工作氛围和良好风气,确保后勤决策准确严谨、合规合法。要依据后勤规范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切实通过规范管理,解决部队后勤业务工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经费物资的使用效益,推动后勤建设健康良性发展、科学发展。同时,要全面推行管理责任制。实践证明,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后勤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科学手段,是增强管理效益的基本前提。全面推行管理责任制,使各个层次上的管理人员都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要求,使领导怎么抓、机关怎么办、干部怎么管都十分清楚,使后勤规范化管理形成完备体系,建立起处处有分工、人人有责任的有效机制,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官兵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三、加强后勤规范化管理(一)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坚持“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财务归口”的原则,实行党委当家,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按照“轻重缓急、量入为出”和“保生活、保运转、保中心、保建设、保发展”的保障原则,认真做好经费项目的预测分析和科学论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二是牢固树立预算就是法的理念,不折不扣严格执行预算,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大推进财务公开力度,扩大经费使用民主,推行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党委会、干警大会报告制度,经费执行效益分析报告制度。三是全面推行集中采购制度。按照《物资集中采购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采购和送货程序,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要认真总结以往集中采购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现有采购制度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一套统一管理、分工明确、监督得力、顺畅高效的集中采购模式。四是健全审计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制度”,落实好支队级单位开展同级审计、对下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提高自查自管能力。五是全面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按照预算编制与国有资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本级财力、项目安排及存量资产、资产收入情况等条件确定分项预算,最大限度的盘活资产,避免低水平重复构建资产,全面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二)加强军械运输规范化管理。要紧紧围绕人、车、枪、酒、款、章、网、电、房等重点部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分析会议,定期开展后勤安全检查,不断加强后勤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车辆派遣制度、车场日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进一步严格车辆审批和派遣秩序。二是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车勤人员学习上级有关防事故的指示,通报本单位及外单位安全行车经验及等级事故。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全面掌握每个车勤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指导。三是要按规定实施车辆维修、换季保养、封存工序,定期进行检查督导落实情况。准确掌握每台车辆的行驶里程、技术状况和上次保养修理类别。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油料的管理。坚持油料统计核算制度,牢固树立节约意识,严格实行油料单车核算。要针对部队车辆超编的实际,采取“标准+补助”的方式供应实物油料、油料费和维修费,提高保障效益。五是在军械管理上,要始终坚持“三分四定”、“双人双锁”和“三铁两器”制度。严格落实军械出入库登记审批手续,定期对军械物资进行一次技术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武器进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弹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全面提升军需卫生规范化水平。一是被装物资管理要严格按照“三好”、“五无”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分类上架存放,零品物资入箱入柜。每周由专人对库房进行检查,定期开窗通风,降温除湿。二是要在全面总结、充分论证、合理计划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适合驻地气候、生态环境的农副业生产项目。三是要严格落实军粮决算会审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按计划、差价、标准及时拨付,切实做到军粮差价款专款专用。四是加强对食堂伙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食堂推行标准配餐和科学调配的营养食谱,确保日常膳食的多样化,提高伙食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五是严格履行外诊、转诊审批手续,严格医疗费报销程序,严格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要加强大病号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就医审批、费用报销联审、医务人员跟踪服务指导等制度。(四)加强营房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改善官兵工作、生活条件,积极开展营区绿化、美化,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活便利型警营。要定期组织对办公楼进行日常性的检查维修,对水、电、暖等设施进行检查登记。要加快推进部队住房物业化管理,严格落实公寓房租金收缴和移交腾退制度。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收回投资制度,确保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实现项目建设有序发展。要大力培养官兵爱护营产装备意识,对营产营具落实包干管理责任制,实行计价挂账管理,并按季度对营产营具进行检查修理,确保各类物资装备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要加强营房维修费的预算管理,严格基建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营房维修零星支出,不断完善营房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规范营房基础工作,详细核对整理营房数据档案,逐步达到营房规范化管理要求。四、大力提升后勤队伍素质能力要定期组织后勤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及法律法规学习,继续深化后勤法规制度的规范作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导向。以后勤《标准》和《规章》为主要内容,制定相关学习方案,深入开展后勤大练兵。同时,依托后勤业务网上考试系统,积极参加后勤业务规章考核,以提高全体后勤人员学《规章》、用《标准》的自觉性。同时,要按照后勤岗位人员“一专多能、一岗多通”的目标要求,继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制定详细的全年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特别注重为基层后勤人员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继续鼓励和支持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等级资格考试,推行后勤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下指导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结对子包点”活动,重点解决基层单位内勤、司务长后勤业务素质不高,后勤规范化建设水平低等问题,通过指导帮扶使后勤工作步入规范化、正规化轨道。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如下:1、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3、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5、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7、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第十一条 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查应满足:(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第十六条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第二十条 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5.检测类别;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以及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二)合同评审记录;(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帮助被服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导被服务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有没有详细一点的前台接待的工作规范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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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原文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针对课后服务时间、课后服务内容等制定了相关规范。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了解~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和监管措施,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二、服务时间第三条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三、服务内容第四条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1.自主作业。组织学生自主做作业,引导小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引导初中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2.课业辅导。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3.自主阅读。充分利用学校图书室、阅览室等资源,供学生开展自主阅读活动。4.文体活动。组织开展艺术类、体育类校本课程,学生结合兴趣爱好,采取自主选课的方式参加。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素养提升,充分利用本地文化、人才资源优势,设计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情景式活动课程。5.社团活动。在学校的指导下,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自主开展实践探究、素质拓展活动。6.研学实践。就近利用青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7.其它活动。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及素质提升的其它活动。第五条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四、资源支撑第六条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课后服务。第七条学校要将课后服务活动研究开发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校本特色课程开发紧密结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形式。第八条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做好相关培训,提升课后服务能力。第九条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第十条应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科协、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村社区委员会等,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公益性课后服务活动。五、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内容。第十二条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但不得强迫学生参加。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学生需求及所具备的活动资源,可按照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统筹进行编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年级进行组织,按计划实施。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计划。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家长关于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组织热心家长到校内开展志愿活动,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质量内容、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树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六、工作保障第十六条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第十七条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可用于聘请校外人员、社会志愿者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费用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第十八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相应核增绩效工资,在当年度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第十九条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在工作量计算、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第二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健全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排查,防范安全风险。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与人员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单位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督导评估,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七、其他第二十二条对课后服务结束后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上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但不得讲授新课,不得分配到学科,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周末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自习室及功能室。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逐步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第二十四条上学日延时托管服务、寒暑假托管服务经费保障及参与人员激励补助措施参照日常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分级护理制度、工作规范与标准。的顺口溜 是医护人员的 在线等,完事能加分!

给你找了一个:护理制度是护理人员必须熟记和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护理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枯燥难记,针对这一特点,笔者根据多年的临床经验对落实制度便于熟记编写成顺口溜,既不违背原意,又上口好记,建议可以印制成小册,便于护理人员携带、学习。护理记录单书写制度护理记录要工整医学术语需应用病情观察客详及记录以其为依据书写工整字迹清内容充实又认真及时做你所做的认真做你所写的危重患者随时记新入患者每班记五至七天做小结望闻问测莫忘记纠错一页只一次一次不可超两字医护记录在一致记录人员签全名护理记录入病历举证倒置防纠纷抢救制度抢救生命如救火争分夺秒损失小组织完整责任清物品器械备充分班班交接性能好四定做到不借挪用后及时补充够应急使用不耽误参救人员守岗位明确分工听指挥医生未到现场时护土抢救尽全力给氧吸痰测血压人工呼吸胸外压静脉通道早建立采集标本提依据严密观察详记录用药处置快又准危重患者就地救病情平稳再移动日夜专人来负责抢救交班要详细涉法纠纷报领导抢救小结完善好护土值班交接班制度护土值班守岗位岗位好比是阵地履行职责勤观察治疗护理做到家下班之前再查对备好物品来交递本班工作质量高内心踏实又自豪接者提前到病区休养充足精神倍阅读日志悉动态新特危重床头接轻重缓急心中记工作紧张有次序药品器械交接清避免差错和纠纷交者口头要讲清接者一定要听清病人床头要看清治疗护理要接清如有问题要问清班班交接责任清科室安全管理顺口溜要想医疗保安全, 做好沟通是关键沟通时候想一想, 你的形像要端庄仪容整洁举止雅, 语言文明被人夸第一印象给人好, 蠃得患者信任高沟通时候再三想, 态度诚恳不能忘信任尊重是前提, 置身处地考虑细诚信行为让人爱, 沟通有效真不赖沟通时候想一想, 语言运用要得当患者资料记大脑, 一一讲清才是好一讲少用祈使语, 商量探讨像亲戚二讲多用肯定语, 要求无理婉相拒三讲礼貌话相称, 患者心里暖哄哄四讲忌用批评语, 启发鼓励有力气沟通时候想仔细, 提问技巧要熟悉患者讲话离题远, 及进诱导往回牵患者闪烁其词间, 隐私必然藏里边选择环境再谈话, 好把他的病根挖患者怯诊或胆小, 循序渐进莫急燥耐心帮助谈好话,病情复杂难问清,逐一询问串成串,患者意外受伤害,沟通直接抓要害,有效提问暗示避,沟通时候细思量,方法技巧是个宝,医患目光要对接,嘴里发出嗯哦声,医生中间插问题,患者讲时提问题,沟通时候要想细,沟通内容形成文,带者目的去沟通, 由浅入深启发他化整为零像摘杏整理归纳成系统前来就诊心情坏主要疾苦询问快诱逼套问不可取认真倾听不心烦沟通效果出奇好不时点头表心切患者感到被尊重患者讲话有兴趣医生应答不迟疑结果确认心头记患者签字要核审检验效果请跟进医患沟通要记牢, 入院开始效果好全程跟踪不松懈, 服务做深事故少沟通成效好与坏, 坚持实践不断改加强修养学技巧, 专业知识请打牢文化底蕴作保证, 医德品质集大成以人为本患者赞, 安全发展说丰年一、护理查对制度医嘱好比是命令生命攸关责任重长临口头三姐妹病区常常来排队医生开写新医嘱细查病人切实际护士执行医嘱时三查七对必牢记如有疑问需弄清解除疑虑免纠纷抢救患者要复述保留安瓿补医嘱双人查对双签名班班查对勿忘记每周定期大查对护长参与查仔细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服药注射和输液给药治疗三途径严格三查与八对五个准确是原则询问有无过敏史配伍禁忌要牢记现配现用勿久置药品质量是第一双人核对后执行打钩签名要认真病人如把疑问提停止执行再查对安全给药做到位病人痊愈我欢喜三、护理记录单书写制度护理记录要工整医学术语需运用病情观察客详及记录以其为依据书写工整字迹清内容充实又认真及时记你所做的认真做你所写的危重患者随变记新入患者每班记五至七天做小结望闻问测莫忘记纠错一页只一次一次不可超两字医护记录要一致记录人员签全名护理记录入病例举证倒置防纠纷四、护理抢救制度抢救生命如救火争分夺秒损失小组织完整责任清物品器材备充分班班交接性能好四定做到不借挪用后及时补充够应急使用不耽误参救人员守岗位明确分工听指挥医师未到现场时护士抢救尽全力给氧吸痰测血压人工呼气胸按压静脉通道早建立采集标本提依据严密观察详记录用药处置快又准危重患者就地救病情平稳再移动日夜专人来负责抢救交班要详细涉法纠纷报领导抢救小结完善好五、护士值班交接班制度护士值班守岗位岗位好比是阵地履行职责勤观察治疗护理做到家下班之前再查对备好物品来交替本班工作质量高内心踏实又自豪接者提前到病区休养充足精神倍阅读日志悉动态新特危重床头接轻重缓急心中记工作紧张有次序药品器械交接清避免差错和纠纷叫者口头要讲清接者一定要听清病人床头要看清器械物品要数清交班日志要写清治疗护理要接清如有问题要问清班班交接责任清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三章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1.1负责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2.1.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的工作,参与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2.1.1.3 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2.1.1.4 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2.1.1.5 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承担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2.1.1.6 开展有关的应用性研究。2.1.1.7 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2.1.1.8 接受跨国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2.1.1.9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2.1负责全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2.1.2.2 开展结核病实验室培训和督导等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2.1.2.3 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2.1.2.4 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提供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离培养的实验室统一提供培养基。2.1.2.5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比实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枝杆菌菌种库。2.1.2.6 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应用性研究工作。2.1.2.7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2.1.3.1制定本地(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2.1.3.2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实验室报告结果。?2.1.3.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及药物敏感性测定工作。2.1.3.4 对县(区)级实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提供技术支持,统一提供实验室试剂和耗材。2.1.3.5 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2.1.3.6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数据。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2.1.4.1制定本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2.1.4.2在地(市)级实验室的组织下,开展痰涂片镜检盲法复检。2.1.4.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有能力、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分枝杆菌培养。2.1.4.4 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查痰点的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2.2 乡镇查痰点2.2.1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并按规定送痰涂片复检。2.2.2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2.3 医疗机构实验室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细菌学检查和分枝杆菌培养工作,并接受本地区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结核病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分枝杆菌菌种鉴定、分枝杆菌基因分型、分枝杆菌血清学及核酸扩增检测等。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必须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涂片染色镜检方法:推荐使用萋尔-尼尔逊染色法(Ziehl-Neelson)或金胺O(auramine O)荧光染色法。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检查法,是结核病确诊的可靠方法,也是获得纯培养物进行菌种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以及其它生物学研究的基础。推荐使用罗氏培养基简单法来进行培养。在使用分枝杆菌快速培养仪(MIGT、BacT/Alert、ESP)进行分枝杆菌快速培养检查时,标本接种前的去污染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系统说明书中给定的方法进行。孵育检测过程中系统报告阳性时,相应标本的培养液必须首先进行抗酸染色镜检,发现抗酸菌后方可发出阳性报告。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对于结核患者合理的药物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以及针对耐药患者的预防控制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在耐药监测工作中以比例法作为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方法。 4.1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对实验室内部的操作规程、设备和耗材、痰标本收集、染色剂制备、涂片制备和染色、显微镜维护、显微镜镜检、结果登记和报告以及痰片保存等过程进行内部检查和监测。4.2开展室间质量评估(EQA),进行批量测试、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4.3结核病实验室检验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 5.1实验室环境: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对于结核分枝杆菌大量活菌操作须在符合生物安全三级(BSL-3)的环境中进行;而对于样本检测,包括涂片、显微观察、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检测活动,可以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环境中进行。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5.2 实验操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实验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行各项实验室操作。5.3菌种或样本运输: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在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5.4废弃物处理:对于医疗废弃物,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一章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增加1名人员。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3.1 国家级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3.1.2.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2 省级3.2.1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3.2.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3.2.3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3.2.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3.2.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3.2.9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3.2.10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3.2.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3 地(市)级3.3.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3.3.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3.3.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3.3.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3.3.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3.3.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3.3.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3.3.9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3.3.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3.3.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4 县(区)级3.4.1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3.4.2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3.4.3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3.4.4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3.4.5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3.4.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3.4.7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3.4.8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及时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3.4.9 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督导检查。3.4.10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5 乡镇(社区)级3.5.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3.5.2 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3.5.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3.5.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3.5.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3.5.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3.5.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6.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3.6.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3.6.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3.6.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3.6.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3.7 医疗机构3.7.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3.7.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3.7.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3.7.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建设标准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员和工作等经费,配置相应仪器设备。4.1 设备参考清单4.2 房屋参考标准实验室:各级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实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诊室:开展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必须设有诊室和处置室。X光室:根据X光机的大小,配备充足的房舍,保证满足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药品仓库和药房:各级建立符合标准的药品仓库;负责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要有药房,保证方便患者领取药品。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具备安置计算机的足够空间,通风良好。资料保管用房:具备存储档案、病案等专门用房。其它办公用房:根据使用目的设置。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六章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2.1 国家级2.1.1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2.1.2建立、维护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2.1.3制定、完善结核病信息报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2.1.4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国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2.1.5对省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2 省级2.2.1组织实施本省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报告工作。2.2.2建立健全全省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2.2.3对本省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2.2.4 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2.2.5对地(市)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3 地(市)级2.3.1建立健全本地(市)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2.3.2对本地区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对本地区报告信息进行动态监控。2.3.3对县(区)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2.3.4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2.4 县(区)级2.4.1建立健全本县(区)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2.4.2负责本县(区)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的报告、审核工作。2.4.3正确填写结核病登记、转诊及追踪等监测信息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县(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2.4.4负责本县(区)结核病信息监测系统的维护,收集、整理结核病专报系统操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议。2.4.5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4.6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评价和考核。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承担结核病定点诊治任务的机构为结核病患者登记报告单位,负责登记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的相关信息,完成“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结核患者病案资料的填写,并负责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疫情报告人的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放射诊断人员、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1 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应按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交送本单位疫情管理科室或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核实患者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必要时要做订正。非结核病定点诊疗医疗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要开出转诊单,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及时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实施管理。3.2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浏览辖区内报告的结核病报告卡,填写患者追踪登记本,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修订的报告卡进行订正,特别是追踪患者的信息;负责对没有网络直报条件医疗单位送交来的报告卡和本单位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网络直报。3.3 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全部登记在“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检查记录登记在“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确诊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在“结核病人登记本”;同时负责将患者诊治、管理等信息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3.4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及时完成各类结核病统计报表,并按时向上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并分析报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3.5 上级机构审核、汇总、分析下级机构的报表,并完成本机构的管理报表;对以往和当前的流行情况和动态作出分析,对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和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同时反馈各县,并确定重点督导地区和内容。3.6 患者登记工作流程和步骤3.6.1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和“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是否报告了传染病报告卡。若已报告,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收治”,并完成网络门诊记录;若未报告,直接录入患者门诊信息。3.6.2 若诊断为结核病患者,填写“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病案资料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病案信息,对于外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已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报告的患者,应在系统中查找到该患者的病案信息,修订该患者的门诊和病案信息。3.6.3 对于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传报卡,但未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将其信息交给相关人员进行追踪,及时对传报卡中患者追踪状态及其它信息进行订正,保证网络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6.4 及时更新患者的随访信息,包括查痰、取药、停止治疗等信息。3.7 建立规范的结核病信息查询制度。非结防系统部门查询结核病信息资料,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其它科室查询和利用结核病信息资料,需经单位领导或结核病信息管理科室的分管领导批准。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患者个人信息应给予保密。 4.1 患者资料信息要求填写及时、完整、准确,“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病案记录资料、患者追踪信息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保存。4.2 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备份,定期归档保管。4.3 各类统计报表和录入专报系统的患者资料要准确、及时、完整,对下级上报的信息资料需进行逐级核对。本级反馈和上报的信息资料需经单位领导审核。4.4从事信息资料工作的人员须经过相关业务培训,不要随意更换。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十项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十项内容:一、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障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二、幼儿入园:家长要出具户口薄,当地卫生院儿童健康证明和幼儿预防接种证明。幼儿园不接收证明不全或患有传染病的幼儿入园。三、幼儿园为每位幼儿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坚持每日晨午检,对幼儿特异体质的要求实施特殊保护,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四、幼儿园职工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严禁有传染性疾病,心理神经疾病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幼教工作。五、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进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户外活动时间,一般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锻炼幼儿机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六、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活动室寝室,玩具毛巾,水杯,餐具,厕所等,每天要消毒一次,防止交叉感染。七、搞好幼儿营养调查,做到科学配餐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教育幼儿不挑食不偏食不随便吃零食。及时发现分析解决幼儿进食异常情况。八、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疾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幼儿预防接种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如下:一、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障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二、幼儿入园:家长要出具户口薄,当地卫生院儿童健康证明和幼儿预防接种证明。幼儿园不接收证明不全或患有传染病的幼儿入园。三、幼儿园为每位幼儿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坚持每日晨午检,对幼儿特异体质的要求实施特殊保护,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四、幼儿园职工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严禁有传染性疾病,心理神经疾病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幼教工作。五、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进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户外活动时间,一般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锻炼幼儿机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六、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活动室寝室,玩具毛巾,水杯,餐具,厕所等,每天要消毒一次,防止交叉感染。七、搞好幼儿营养调查,做到科学配餐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教育幼儿不挑食不偏食不随便吃零食。及时发现分析解决幼儿进食异常情况。八、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疾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幼儿预防接种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如下:托儿所幼儿园(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体格锻炼(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如下:一、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障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二、幼儿入园:家长要出具户口薄,当地卫生院儿童健康证明和幼儿预防接种证明。幼儿园不接收证明不全或患有传染病的幼儿入园。三、幼儿园为每位幼儿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坚持每日晨午检,对幼儿特异体质的要求实施特殊保护,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四、幼儿园职工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严禁有传染性疾病,心理神经疾病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幼教工作。五、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进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户外活动时间,一般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锻炼幼儿机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六、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活动室寝室,玩具毛巾,水杯,餐具,厕所等,每天要消毒一次,防止交叉感染。

幼儿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解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解读如下:1、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2、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3、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4、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5、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幼儿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如下:托儿所幼儿园(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如下:托儿所幼儿园(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体格锻炼(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如何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公安政治工作规范化建设

公安工作的多年实践,已使各级公安机关对抓公安工作必须把队伍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共识,但是,目前队伍管理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实施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领导在队伍建设的目标和途径上往往只顾眼前、表面,就事论事,缺乏长远、本质和举一反三的工作方法,致使一些深层次的队伍管理顽症长期得不到解决,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不快。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如何找准问题的症结,明确努力的方向,把抓队伍建设的根本目标转到提高公安整体素质上来,把抓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法从就事论事、零打碎敲转到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上来,这已经成为公安队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作一探讨。一、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对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意义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就是将内部队伍管理和外部职能管理中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程序和规程、违规与处罚等基本要素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第四章 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三、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3.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此岗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此岗可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大型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由主管会计兼任。四、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条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由本单位人员进行会计软件开发的,还可设立软件开发岗位。小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条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六、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七、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电算化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指导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对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二、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领导都应当重视这一工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也应当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三、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四、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和承担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实现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方案。五、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例如:可先实现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应收应付账款核算、工资核算等工作电算化,然后实现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工作电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电算化;在技术上,可先采用微机单机运行,然后逐步实现网络化。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先实现工作量大、重复劳动多、见效快项目的电算化,然后逐步向其它项目发展。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逐步使多数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条件的单位,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步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工作。对于积极钻研电算化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应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七、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对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在各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报表汇总或合并报表编制工作的电算化,并逐步向集团网络化方向发展。八、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讲求效益原则,处理好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要盲目追求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要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很快陈旧过时。对于一些投资大的会计电算化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在硬软件选择、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使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十、会计电算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单位,要研究并逐步开展其它管理工作电算化或与其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单位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第二章 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一、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投入一定的财力,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二、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相适应的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实行垂直领导的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在选择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时,应尽量做到统一,为实现网络化打好基础。具备一定硬件基础和技术力量的单位, 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建立计算机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会计数据实时处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具有可扩充性强、性能/价格比高、应用软件开发周期短等特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逐步建立客户机/服务器网络结构;采用终端/主机结构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运用客户机/服务器结构。三、由于财务会计部门处理的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性要求高,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管理,硬件设备比较多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可单独设立计算机室。四、配备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选择会计软件的好坏对会计电算化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配备会计软件主要有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三种方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技术力量选择配备会计软件的方式。1、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初期应尽量选择通用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的投资少、见效快,在软件开发或服务单位的协助下易于应用成功。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应注意软件的合法性、安全性、正确性、可扩充性和满足审计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软件服务的便利,软件的功能应该满足本单位当前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到今后工作发展的要求。各单位应选择通过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通过财政部批准具有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权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在本行业内也可选择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会计软件。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应以选择投资较少的微机通用会计软件为主。2、定点开发会计软件包括本单位自行开发、委托其它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三种形式。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业务一般都有其特殊需要,在取得一定会计电算化工作经验以后,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定点开发的形式开发会计软件,以满足本单位的特殊需要。3、会计电算化初期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会计电算化工作深入后,通用会计软件不能完全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配合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配套的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的方式。五、配备会计软件要与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相适应,可逐步从微机单用户会计软件,向网络会计软件、客户机/服务器会计软件发展。六、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七、会计核算电算化成功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除了选择通用会计分析软件,或定点开发会计分析软件外,还可选择通用表处理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八、部分需要选用外国会计软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单位,可选用通过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软件。选用未通过财政部评审在我国试用的外国会计软件,应确认其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中文界面和操作使用手册,能够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打印输出中文会计帐证表,符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其经销单位具有售后服务能力。第三章 替代手工记账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表。替代手工记账是会计电算化的目标之一。二、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配备了适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2、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3、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替代手工记账之前,地方单位应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规定,中央直属单位应根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机与手工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四、替代手工记账的过程是会计工作从手工核算向电算化核算的过渡阶段,由于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比较大,各单位需要合理安排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五、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帐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六、记账凭证的类别,可以采用一种记账凭证或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形式;也可以在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业务和会计软件功能模块的划分进一步细化,以方便记账凭证的输入和保存。七、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替代手工记账单位的重要工作,根据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各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1、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帐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帐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 替代当期总分类帐。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机条件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帐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4、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八、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帐簿、报表,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2、保存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帐簿、报表。3、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帐日记账仍需要打印输出,还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账簿、报表。4、大中型企业应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少采用软盘存储会计档案。九、替代手工记账后,各单位应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登记入账,期末及时结账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第四章 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一、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三、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此岗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此岗可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大型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由主管会计兼任。四、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条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由本单位人员进行会计软件开发的,还可设立软件开发岗位。小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条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六、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七、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第五章 附则本规范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解释。

生产月报核查工作规范的三个核查类型

产值填报异常,请核实产值,填报《当月工业总产值明细数据表》。根据查询深圳市统计局网站显示,三个核查类型为产值填报异常,请核实产值,填报《当月工业总产值明细数据表》,2022年3月,国家统计局明确要求自2022年4月起,在常规数据核查之外,开展“三类”企业产值计算依据和相应原始凭证核查。

如何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在企业里,不仅是档案工作需要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各个部门都应该达到此标准。以往都是某个部门的某件事情引发管理者思考,怎么解决问题。但其实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防患于未然,在企业创办初期就让各个部门的数据能够连通、流动,这样事情按照计划进行实施,并且每个人都知道什么事儿找什么人,该在管理平台中用什么软件,工作就在无形之中变得规范标准,顺带实现了信息化。员工们在管理平台中沟通顺畅,挪出了更多时间用在工作上,管理者也不用一个个地查看不同的管理软件,就能对公司动态一目了然。一石二鸟,何乐而不为?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吗?你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保险机构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轮岗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各级机构(含保险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可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和岗位。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审计部门人员应实施委派制,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核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指导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核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管理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评价:   (一)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检查。   (二)实行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协同派出机构实施对口指导、检查。   (三)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范,组织开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四)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保险机构董事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机构董事会相关人员责任。   (二)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三)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四)保险机构总经理未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一)对于保险机构发生须追究责任的案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如存在内部审计人员因严重过失未能揭示相关风险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二)对于滥用权力、徇私作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险机构应依照国家和保险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颁布之前有关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

会计软件中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要求的功能点有几年整改过渡期

3年。财政部在印发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中,明确了工作规范的衔接过渡办法:“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也就是说,对于2014年1月6日前购买或者企业自行开发上线的会计软件,可以有3年过渡期。而在此日期之后购买或者开发上线的软件,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没有过渡期。自2017年1月6日起,所有软件都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会计软件的功能,过去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也有规定。对于工作规范延续该文件的规定,即会计软件过去和现在都应当遵循的规定,是没有过渡期的。如果满意我们的回答请记得[釆纳],你的采纳是我们答题的无限动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取得哪些成效

一、夯实了财政基础性工作。通过对财务管理中一些突出问题及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管理等财政改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进行考核和规范,进一步夯实了财政基础性工作。如考核解决了一些单位长期以来人为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混在一起核算的问题,为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奠定了基础;要求单位大额支出除附发票外还要有购物小票或水单,实物要有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杜绝了支出名目不实的问题;强化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单位建立健全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1.98亿元长期应收款项、9206.7万元固定资产及材料、510万元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明确了单位改进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向和目标。考核工作涵括了单位财务管理的所有流程,通过对95项指标的量化考核,实现了对单位财务运行各环节、各节点的考核,查找了单位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使单位改进财务管理的方向更加明确、更具有针对性。  三、促进了考核结果与财政管理的有机结合。将考核不及格单位作为财政监督重点单位,建议主管处室对其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完工验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或评审;对拨付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初步实现了财务监督信息的整合。将近三年来审计、财政、物价、税务等执法部门检查的结果进行登记,建立财务监督档案,解决了监督部门间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问题。  五、对部门、单位工作导向和激励作用明显。一些主管局一把手亲自抓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年底目标考评;召开系统观摩交流大会推广先进经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建账;对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进行调整。 考核时注重发现典型,每考核一个系统都树起一个标杆,并激励和鞭策后进单位。目前全市已经形成了自我考核、自我规范、积极整改,个个不甘落后、争当合格优秀单位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档案。除会计基础规范化考核表外,还将单位基本情况、会计人员信息、内部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设置、财务监督情况等单位财务状况的基本信息包括在考核手册中,为今后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  

保管员基础工作规范

1、写明信息2、及时记账3、划线更正4、离职交接1.写明信息启用帐薄时,应当在帐薄封面写明单位名称,启用日期,记帐人员等内容。帐页建立完整,记录齐全,不得漏填不填。将发生日期,单据号,摘要等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要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字迹工整。记帐时一律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2.及时记账记帐要及时,做到日清月结。每页登记完毕时,应在本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内加盖“过次页”章和下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加盖“承前页”章。月末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所有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账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年末结账时要在帐薄记录的最后一行划通栏双红线。年度终了,要把库存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年度新建帐薄时,应在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3.划线更正记帐发生错误时,不得涂改,挖补,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画红线注销,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并由保管员在更正处盖章。4.离职交接保管员工作发生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所有帐薄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要有监交人,移交清册等。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严格按照移交清册逐项进行核对点收。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帐薄记录的连续性。

工作规范及标准怎么写

其实工作规范和标准写起来非常的简单,只要是发自内心地去总结,都是很好完成的,也可以去网上搜索一些相关素材,相信肯定对你也会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的。

工作规范年中出现错误写检讨

工作检讨书(一)尊敬的部长大人:今天,为表示我的深刻反省,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写下这封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我自己在“IT文化节”宣传工作上不尽人意的表现的深刻认识,以及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到最好。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反省,我对于我自己在宣传时的差劲的表现感到十分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宣传的时候,只会呆呆地站着,没有一点积极性。我不应该感到害怕,不应该感到害羞,对于别人冷淡的反应,还是要有充足的热情,要有不畏困难,勇往直前的精神,一定要学会死皮赖脸,向小黑和银彬学习,学习他们的积极性,学习他们生来硬拽也要把人拉到报名点,报名参加我们的活动,学习他们看到目标,积极上前介绍,不畏畏缩缩,和陌生人交谈时也不会感到害怕。我真的十分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我也发现自己所存在的问题:胆子不够大,脸皮不够厚。我知道,脸皮不够厚,对于自己的工作室十分不利的。因为,我们后勤部的宗旨是:高调做事,低调做人。如果胆子不够大,就不能够积极主动地找事干,畏畏缩缩,到最后什么都干不了,就做不到“高调做事”。所以,锻炼胆量,是解决我的问题的方法,和更多不同的人,认识更多不同的人,扩大自己的交际圈子。对于这次的错误,可能会给部门带来不正面的影响,可能会让别人觉得后勤部存在做事不认真的人,对此,我感到万分的愧疚和懊悔,因为我一个人的表现而影响到部门,实属不该。因此,我有如下深刻的反思和对自己的要求:1、对于陌生的人事物,不要感到害怕,要表现的自然大方。2、做事要有积极性,对于自己的任务,要有强烈的责任感。3、对待自己的工作要有热情,要不怕苦不怕累,以微笑面对所有的困难。工作检讨书(二)尊敬的xx-x: 10月30 日——11月3日,我没有按照中心的规章制度,规定程序请假,严重违反了中心的规章制度。今天,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工作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员工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却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单位的规章制度,处事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后悔莫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 ,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中心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也衷心的感谢领导给我重新工作、学习的机会,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工作检讨书(三)尊敬的领导同志: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杭州下沙物美超市的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工程全部材料的样本可实品做样品检查。没有认真核查账本,也没有在检查之后向您如实汇报。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我有罪啊,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项目的进展情况着实地向了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导致了一些损失,同时也愧疚陈总对我的信任和关照。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我反思了一下。我犯错的根本原因在于,我自身这个马虎的性格,做事半心半意,敷衍了事。我知道这样的工作作风是极度危险的,这样的作风持续下去。很可能在未来造成更多更严重的错误。针对我的错误,我反省了如下几点改正措施:1,针对我的责任感不强,工作作风懒散,不实际。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材料部的负责人,我对很多事情应该亲自过问,不论处理的好坏,都应该给上级一个明确的汇报和交代。出来端正态度,认真工作之外,我也要抽出空闲时间提高自己的学习和专业水平,同时保持工作的细节。2,我今后做事情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认真负责,勤奋的工作人员。我要时时认真的了解组织领导的意图,不能将领导的意思偏之千里,要将自己的工作做好做精。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请陈总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认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检讨人:王思敏(化名)工作检讨书(四)尊敬的学校领导:在3月29日上午9:20分,当时我班级课堂在进行课文习题讲解,这时候课堂上非常吵闹,一些同学随便讲话,一些同学还在座位抽屉里折纸飞机。当时我见到那番情景,顿时间就非常生气,整个人就陷入了焦躁情绪,命令几名带头违反纪律的同学罚站到教室后面,期间一名同学表现得非常不耐烦,我就生气地用力拉拽了几下,导致这名同学摔倒在地上,腿部轻微擦伤。平时这几名同学成绩不理想,当时又违反纪律,我一心想管好他们,加上当时就快面临期中考试了。我在焦躁情绪的影响下,就做出了这样不当的教官行为。现在看来,我当时的行为是有些不妥了。管教学生本来是应该的,可是这些孩子毕竟还只是十一、二岁,他们也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时候就不由自主地失去了上课注意力。我不应该这么不耐心,还做出了过激举动,导致孩子受轻伤。 事后,我非常后悔,孩子毕竟还小,我应该更加耐心地教育他们。以后,我一定要更加理智地对待孩子,用心呵护他们,给他们更多改正错误的机会。此致!工作检讨书(五)尊敬的领导:于xxxx回标时,由于个人疏忽,在招标办主持人宣布回标截止后,方才进入会场回标,致使我公司此次投标未被接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同时让公司领导、业务部、技术部同仁的心血全部付之东流,在此我首先向大家说声抱歉,真的对不住大家!其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希望能弥补此次失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我愧疚的心灵!同时这件事深深地警醒了我:做事情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做足百分百,绝不能完成百分之九十九就松懈,放弃,而因为最后的百分之一满盘皆输,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我同时也希望大家一起,深刻吸取此次泪的教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 最后我要感谢这次失败的投标经历,感谢这份自我检讨书,给了我一次改正坏习惯的机会,从而使我向成功迈进了一步。工作检讨书(六)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关于我此次疏忽、怠慢工作的严重错误,我要向您做出深刻反省、检讨。如今,我已经对错误有了深刻认识:我作为公司的一名管理层人员,不顾公司有重要出货项目不参与加班,导致此次出货过程人员紧张,造成了极大不便。此外,由于跟领导您有亲戚关系,我这样怠慢工作的行为,也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次我的错误,充分暴露出我对待工作的不够重视,说明我没有做到“以公司为家、以工作为重”,以及偷懒、散漫的不足与缺点。 如今反省错误,我就必须制定在今后的改正措施,并严肃改正:第一,从今往后我要正视自己的工作态度问题,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一切以工作为重,在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之前不擅自下班,并坚决负责到位地完成工作任务。第二,针对我偷懒、散漫的缺点,我必须从此次错误当中充分吸取教训,彻底地审视自己这方面不足。今后工作当中,一定要充分改正,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工作。第三,由于跟领导有亲戚关系,错误给公司内部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愿意当面做个检讨、澄清。让同事都清楚看到我的悔过,以最大程度修复由于我错误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对于我本次怠慢工作的错误,我真的觉得十分愧疚于您,以深深自责的心情向您表示道歉:对不起,我错了!我要坚决执行改正错误,今后再不敢犯此类错误。 此致:非常抱歉!工作检讨书(七)尊敬的单位领导: 现在我怀着深刻内疚、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检讨,以深刻反省我没有负起一名销售经理管理责任的严重错误。我认真回顾了错误的发生经过,因为我没有把关好客户身份,让这一群小孩子进入酒吧消费。期间这群小孩子就发生了争执,给酒吧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让领导、同事们为此揪心、困扰。经过彻夜反省,我总结了错误归根结底在于:1,我没有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办事,可以说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酒吧经营规则。2,我没有保持一个认真、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对销售部门员工没有加强管理,特别是没有注意审核好客户身份。3,我缺乏必要的问题预判力,之前居然没有察觉这群未成年人可能给酒吧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的工作素养是不足的。面对错误,现如今我感到非常内疚、懊悔、自责。错误发生以来的这几天以来,我都一直为这个事情困扰、自责。我感到自身非常对不起老总,对不起同事,也对不起我自己。可是,我非常明白仅仅在这里做出检讨,道歉、是不能够根本解决问题的。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在于我必须在充分认识错误的基础上,采取切实的改正措施与方法,从根本上改正错误,避免今后错误的发生。为此,我向您做出郑重保证:今日起,我必将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对待工作,勤勉、认真、细致地从事本职工作,确保今后每一名到酒吧消费的顾客经过我的细致审核,并且在今后工作当中认真观察、总结此次错误的经验教训,逐渐加强我的工作素养,为卡巴那的发展贡献力量,不辜负领导对我的关怀与厚待。 现在,我真的深深地知道错了,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此致!工作检讨书(八)尊敬的公司领导:我这次上班迟到是很明显的错误。通过这次事情,我觉得这虽然是一个偶然发生的事情,但是也是我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不良思想直接导致了我的表现松弛!在这个问题上,我也觉得自己的工作责任意识仍然非常不足。在自己过去的思想当中,我一直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我这样的思想是非常危险的倾向。在任何时候,人都不应该放纵自由。否则,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是难以想象的。这次我上班迟到的错误,我感到非常遗憾,也觉得非常可耻,我为此痛心疾首。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的不良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跟我一样懈怠,不小心,那还能如何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在我们这个集体形成了无组织无纪律的不良风气,任何工作都会出现问题了,一切服务也就是一纸空谈。因此,我这一事件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不利的。为了严格执行纪律,不再走老路,像我这样犯错以后,我衷心希望领导可以将我作为一个反面的例子,在公司全体员工面前批评我。如果我的错误案例能够起到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我也觉得很欣慰了,我想在今后类似的错误将不再上演。我将以此次错误所写的检讨书作为一面镜子,时时刻刻拿出来看一看,检点自己,定时定期地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应该知道羞耻而警醒自己。并且在今后工作当中锐意进取,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做好工作,绝不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永远不让领导为我失望。我必须去通过这个事情,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增强了我的时间观念。在这里,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自身所犯的这一切错误,我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我保证今后绝不上班迟到了,没有合理请求绝不会随便旷工,恳请老板相信我。此致!

工作规范的基本形式

一,管理岗位知识能力规范。对各类岗位的职责要求、知识要求、能力要求、经历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该种规范内容一般包括四类:(1)职责要求。对本岗位的主要职责做出简要的概括和说明。(2)知识要求。胜任本岗位工作应具备的各种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3)能力要求。胜任本岗位工作应具备的各种能力素质。(4)经历要求。指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一般应具有的一定年限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低一级岗位的工作经历,以及从事过与之相关的岗位工作的经历。二,管理岗位培训规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指导性培训计划。即对本岗位人员进行培训的总体性计划。主要内容有: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项目(实际操作)、课程的设置与课时分配、培训方式、考核方法等。2.参考性培训大纲和推荐教材。三,生产岗位技术业务能力规范。亦称生产岗位技能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应知。胜任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所使用机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构造,加工材料的特点和技术操作规程等。(2)应会。胜任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技术能力。如使用、调整某一设备的技能,使用某种工具、仪器仪表的能力等。(3)工作实例。根据“应知”“应会”的要求,列出本岗位的典型工作项目,以便判定员工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掌握“应知”“应会”的程度。四,生产岗位操作规范,亦称岗位工作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岗位的职责和主要任务。(2)岗位各项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完成期限。(3)完成各项任务的程序和操作方法。(4)与相关岗位的协调配合程度。(5)其他种类的岗位规范。如管理岗位考核规范、生产岗位考核规范等。人力资源专家华恒智信通过多年案例积累研究认为职务描述与岗位规范的结果是一个规范的职务说明书。它主要包括八项具体内容信息:职务基本信息,职务目的,管理权限,工作关系,责任范围与影响程度,工作业绩衡量标准,任职的基本要求和高绩效的要求,薪资收入标准与变化的条件与要求等。

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第五条 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指挥长(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110报警服务台民警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按照案(事)件性质、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置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置的工作预案。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处置紧急警情,协助领导或者根据有关领导授权调度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做好处置过程记录。一般警情和常态调度指挥工作由值班员负责。第八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简明、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等。第九条 受理警情时,接警人员应快速问明警情基本要素及报警人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业务管辖”的原则,立即指令处警责任单位出警,并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对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情况,指定处警人员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 对涉外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在派警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对异地报警、求助以及投诉,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完善110社会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第十一条 各处警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110报警服务台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处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击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出警人员不少于2人,须有正式民警带队。第十二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诉,严格落实“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要求。对其他非紧急警情,应视情尽快赶到现场。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110报警服务台应及时和报警人沟通解释,并视情调派其他力量出警。有条件的县(市)应制定本地农村地区出警时限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处警民警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处警民警应向当事人发放有民警联系电话和110举报监督电话的民警便民卡,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重大案(事)件、事故调度处置基本程序1、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指挥长(值班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指令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2、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并进行先期处置。多警种(部门)出警时,首先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民警应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3、后续调度。对于需要增派警力的,110报警服务台应根据领导指示,调度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并保持联系。需要堵截查控的,指挥长(值班长)立即组织附近巡逻和相关卡点的警力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通报相邻市、县110报警服务台部署查控。4、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应根据信息报送规范要求,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5、善后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按照火灾事故力量调集规定,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并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在调派消防单位出警的同时,应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后,通报消防部门,后续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要实时掌握现场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两台合并一台监听”模式合台的,火警由当地消防部门受理,110报警服务台应监听火灾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置。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设卡堵截等工作预案资料库,建立辖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点目标、警力分布、技术专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法、专业设备器材、法律法规等基础数据库,为处置各类案(事)件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随时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逻车出警、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置。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查勤情况应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下沉、社区警务改革,合理调整出警点,缩短出警半径,积极推行多警联勤、动态出警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第三章 现场取证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现场取证是指110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第二十四条 非主管警种(部门)先期到达的,处警民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主管警种(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民警应配合主管警种(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移交证据资料。多警种(部门)同时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其他警种协助。第二十五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5、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1、对适用简易处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报警的,处警民警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2、对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反光锥筒等警告性标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寻找目击证人。对正在逃匿的肇事人进行查缉。(3)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4)对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和测试。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5)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并同步录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6)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1、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2、采用拍照、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对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固定证据。3、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第二十八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1、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的纠纷类警情,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和调解过程中进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2、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1、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3、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4、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并没有亲属在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第三十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按照本规定基本要求,视情开展相关取证工作。第三十一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场取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十二条 110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第三十三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应建立现场证据登记簿或管理系统,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便于及时查询和使用。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要求归档管理。第四章 着装携装第三十四条 指挥调度民警应着统一制式的警服上岗,接警台聘用人员应统一着装。第三十五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警察证》,着统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黑色皮鞋。处置交通事故民警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处警单位聘用的协警人员统一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佩带协勤人员统一标志(帽徽、胸章、臂章),穿深色胶鞋或黑色皮鞋。对着装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佩戴齐全的单警装备。出警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第三十七条 出警车辆应装备无线通信设备(出警民警已装备无线通信设备的,出警车辆可以不再装备固定无线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GPS定位终端,携带交通标志牌、救生器械和灭火设备。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加强110接处警队伍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速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110接处警队伍,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第三十九条 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的同志,担任指挥调度部门领导和指挥长职务,适当提高指挥长(值班长)行政职务级别。切实落实指挥调度民警轮岗交流制度,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工作需要。第四十条 加强处置工作规范、现场取证业务、携装用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经常性练兵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行指挥调度部门民警持证上岗制度,110报警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认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坚持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对上一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通报分析,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接警登记制度,所有接报警情都应输入接处警系统。定期组织对接警调度过程录音回放检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对处置结束的案(事)件及时回访。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110投诉2日内答复的规定,投诉反馈率要达到100%(无法联系当事人的除外)。加强110工作宣传,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110工作。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检查结果记录到民警执法档案中,纳入正规化考评范围。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110报警台接警调度和各处警单位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上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指挥中心每周应通报一次110接处警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接处警暗访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现场取证,自本规定实行后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第五条 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指挥长(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110报警服务台民警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按照案(事)件性质、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置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置的工作预案。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处置紧急警情,协助领导或者根据有关领导授权调度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做好处置过程记录。一般警情和常态调度指挥工作由值班员负责。第八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简明、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等。第九条 受理警情时,接警人员应快速问明警情基本要素及报警人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业务管辖”的原则,立即指令处警责任单位出警,并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对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情况,指定处警人员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 对涉外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在派警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对异地报警、求助以及投诉,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完善110社会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第十一条 各处警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110报警服务台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处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击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出警人员不少于2人,须有正式民警带队。第十二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诉,严格落实“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要求。对其他非紧急警情,应视情尽快赶到现场。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110报警服务台应及时和报警人沟通解释,并视情调派其他力量出警。有条件的县(市)应制定本地农村地区出警时限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处警民警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处警民警应向当事人发放有民警联系电话和110举报监督电话的民警便民卡,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重大案(事)件、事故调度处置基本程序1、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指挥长(值班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指令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2、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并进行先期处置。多警种(部门)出警时,首先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民警应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3、后续调度。对于需要增派警力的,110报警服务台应根据领导指示,调度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并保持联系。需要堵截查控的,指挥长(值班长)立即组织附近巡逻和相关卡点的警力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通报相邻市、县110报警服务台部署查控。4、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应根据信息报送规范要求,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5、善后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按照火灾事故力量调集规定,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并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在调派消防单位出警的同时,应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后,通报消防部门,后续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要实时掌握现场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两台合并一台监听”模式合台的,火警由当地消防部门受理,110报警服务台应监听火灾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置。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设卡堵截等工作预案资料库,建立辖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点目标、警力分布、技术专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法、专业设备器材、法律法规等基础数据库,为处置各类案(事)件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随时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逻车出警、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置。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查勤情况应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下沉、社区警务改革,合理调整出警点,缩短出警半径,积极推行多警联勤、动态出警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第三章 现场取证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现场取证是指110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第二十四条 非主管警种(部门)先期到达的,处警民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主管警种(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民警应配合主管警种(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移交证据资料。多警种(部门)同时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其他警种协助。第二十五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5、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1、对适用简易处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报警的,处警民警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2、对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反光锥筒等警告性标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寻找目击证人。对正在逃匿的肇事人进行查缉。(3)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4)对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和测试。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5)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并同步录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6)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1、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2、采用拍照、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对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固定证据。3、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第二十八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1、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的纠纷类警情,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和调解过程中进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2、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1、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3、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4、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并没有亲属在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第三十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按照本规定基本要求,视情开展相关取证工作。第三十一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场取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十二条 110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第三十三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应建立现场证据登记簿或管理系统,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便于及时查询和使用。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要求归档管理。第四章 着装携装第三十四条 指挥调度民警应着统一制式的警服上岗,接警台聘用人员应统一着装。第三十五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警察证》,着统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黑色皮鞋。处置交通事故民警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处警单位聘用的协警人员统一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佩带协勤人员统一标志(帽徽、胸章、臂章),穿深色胶鞋或黑色皮鞋。对着装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佩戴齐全的单警装备。出警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第三十七条 出警车辆应装备无线通信设备(出警民警已装备无线通信设备的,出警车辆可以不再装备固定无线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GPS定位终端,携带交通标志牌、救生器械和灭火设备。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加强110接处警队伍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速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110接处警队伍,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第三十九条 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的同志,担任指挥调度部门领导和指挥长职务,适当提高指挥长(值班长)行政职务级别。切实落实指挥调度民警轮岗交流制度,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工作需要。第四十条 加强处置工作规范、现场取证业务、携装用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经常性练兵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行指挥调度部门民警持证上岗制度,110报警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认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坚持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对上一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通报分析,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接警登记制度,所有接报警情都应输入接处警系统。定期组织对接警调度过程录音回放检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对处置结束的案(事)件及时回访。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110投诉2日内答复的规定,投诉反馈率要达到100%(无法联系当事人的除外)。加强110工作宣传,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110工作。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检查结果记录到民警执法档案中,纳入正规化考评范围。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110报警台接警调度和各处警单位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上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指挥中心每周应通报一次110接处警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接处警暗访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现场取证,自本规定实行后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工作规范的名词解释

工作规范亦称岗位规范、劳动规范、岗位规则或岗位标准,它是对组织中各类岗位某一专项事物或某类员工劳动行为、素质要求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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