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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中案件处理呈批表什么时侯制作

2023-09-06 04: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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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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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二)叶面肥是指施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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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是( )。A.工商局B.林业局C.农业部

【答案】:C《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故选C。
2023-08-30 08:50:251

如何查化肥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国家肥料管理官网查询。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都对肥料的包装标识作出了规定。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如果包装标识不完整、缺项,如缺企业名称、地址、应该登记而无登记号等,或者有夸张性语言,或者把不该标识的其他成分记入总养分,主要内容字体小、附加内容有意夸大、不该标识的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号等问题的包装产品消费者要慎重购买。2、包装为编织袋,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袋为机器缝合,缝口应整齐一致。3、国家规定包装袋上应标示商标、肥料名称、生产厂家、肥料成分(注明氮、磷、钾含量及加入微量元素含量)、产品净重及标准代号,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过磷酸钙有散装产品,但也需附有出厂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肥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许可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编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23-08-30 08:50:351

哪些肥料产品需要办理登记证?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以上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了,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对于如何办理,企业也可以选择相对比较专业的咨询等机构帮忙办理,省心省力,主要专业能帮助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登记证,更快拓展市场。——REACH24H
2023-08-30 08:50:592

什么条件不用办理肥料登记证

生产水溶肥料(叶面肥和冲施肥)不需要办理。1、根据现在的政策,每一款肥料都须要有一款与之含量相吻合的肥料登记证,但并不为每生产一款肥料都要去办理一款肥料登记证,因一款肥料登记证可以适用若干款肥料。2、办理肥料登记时,如果肥料登记证的养份含量中的NPK只标明了NPK的总量,未标明NPK具体的配比,那只要生产的肥料的NPK总和等于这个数就可以用这个肥料登记证。如肥料登记证标明为NPK≥45%,则这个证件就可以适用于NPK之和等于45%的所有肥料,如15-15-15,16-14-15,14-15-16,20-15-10,20-10-15等。3、通常都无须每一款肥料都要去办一个肥料登记证,如有10个肥料登记证,4个复混肥料登记证,4个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证,2个有机肥料登记证。但却能利用这10个肥料登记证来生产1000多种不同配比的肥料。扩展资料:1、配方肥为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2、微生物肥料为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23-08-30 08:51:091

经营化肥复合肥要办理什么手续

直接到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023-08-30 08:51:264

化肥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没有登记证,这是真化肥吗

“农资人实录”非常愿意被邀请回答这个有关肥料的问题,虽然已经子夜了。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往往会被人吃不准,就会出一些笑话,二是有人会做选择题,回答是与否。这都是不符合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我的回答是:有些肥料是可以不需要肥料登记证的;其余不被免登记的肥料都必须持有肥料登记证。至于肥料合格与否、是否假化肥解释完回答。由我国农业部于2000年6月23日第32号公布了《肥料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2017年11月30日农业业第8号令对《肥料登记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一、《肥料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许宣传。明白了吧,没有登记过的肥料产品是不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既然不准生产,还谈什么合格与不合格呢,出了厂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至于说真假嘛,即使是真正好的原材料制作成的肥料都不能买,涉及不到真假之说了。二、《肥料登记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按、二按)、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看清楚了,以上这些肥料,只要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都免予登记。这两条要结合着看。除了这些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肥料以外,其它任何肥料必须登记。不登记者都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看好了,是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都不允许生产了,更谈不到销售了,不允许销售了,更谈不到使用了。三、市场上发现了以上不合规定的产品怎么办市场上出现了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但是没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时我们怎么办?1、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是合格品、真肥料、可以买。2、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不能买,要举报。3、除以上两种“免予登记”的肥料外,没有肥料登记证的其它任何肥料更不能买,使用了也是违法,发现得举报。4、即使有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涉及“肥料许可证”的,都以以上1、2、3条执行。在市场上碰到不符合规定的肥料,国家有关部门会以其查处的,会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的,也就谈及不到肥料合格与否、真假与否了。就跟我们人一样,如果没有身份证,即使能证明你就是你,想坐火车、飞机,那也是没门儿,照样买不上票、上不了车。就是这个理。在此提醒广大农户,牢记以上两条肥料登记的规定,不买违反规定的肥料,见到此类肥料,反而还得投诉、举报,配合打击。整顿肥料市场规范,人人有责。
2023-08-30 08:51:341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真的合法吗?复混肥料要登记吗?

我也是复合肥料的生产企业,这几年也是跟您一样有同感,感觉办理肥料登记证就是在浪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办理肥料登记证除了增加企业负担,对肥料的质量没有任何的提高,您说很对,不是有国家标准吗,肥料的质量是否合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就可以了,何必多此一举,劳民伤财的去办理那么多的肥料登记证。
2023-08-30 08:52:032

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经营要办理什么证件.种植蔬菜和水果真空包装好卖,就是要能在市面流通。需要什么证件

微视有一个爱心助农的活动打开后选择下面的频道,然后选择爱心助农在里面可以看到有各地存在困难的农产品,然后选择需要的选购即可
2023-08-30 08:52:274

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请前需要准备的材料:1、主体材料:国内企业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没有禁止申请的情形(包括产业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2、申请书:包括《肥料产品登记清单》和《登记申请书》;3、安全有效性材料:包括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有效性资料和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样品等;4、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的基本资料,产品研发报告、肥料样品、生产工艺资料。如何办理肥料登记证1、向省级农业厅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在省农业厅办理窗口上报申请。省农业厅对材料和实体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农业部行政大厅上报材料。省级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要将材料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材料的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决定。2、秘书处核验样品。在大厅审核材料的同时,申请人要将肥料样品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在大厅材料审核通过,秘书处样品核验都通过的情况下,作出正式受理决定。3、肥料评审委员会检测。正式受理后,肥料评审委员秘书处将会组织专家,对肥料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综合的检测。这段时间可能比较长,在九个月之内可以出具结论报告。4、批准程序。肥料评审委员会作出测评报告,认定生产的肥料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将出具报告。农业部根据报告的内容和前期审查的材料,作出审批建议,报农业部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办法肥料登记证。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2023-08-30 08:52:371

《肥料管理办法》第二章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023-08-30 08:52:471

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2023-08-30 08:53:275

我想销售化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相关证件吗

到农业局和财政局的农资科问下!
2023-08-30 08:54:102

卖农药肥料在哪可以考证

不用考证,小店销售哪要资格证的。
2023-08-30 08:54:202

邵阳化肥厂代加工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查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得知,工商管理局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肥料加工有明确要求,要求肥料加工由原厂进行,代加工包装和肥料质量得不到保证,属于私自加工生产肥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2023-08-30 08:54:40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谌贻琴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2023-08-30 08:54:481

代加工的肥料是否需要肥料登记证

**是的**,代加工的肥料需要肥料登记证。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
2023-08-30 08:55:542

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根据《肥料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扩展资料:化肥储存方式:防潮湿碳酸氢铵易吸湿,造成氮挥发损失;硝酸铵吸湿性很强,易结块、潮解;石灰氮和过磷酸钙吸湿后易结块,影响施用效果。因此,这些化肥应存放在干燥、阴凉处,尤其碳酸氢铵储存时包装要密封牢固,避免与空气接触。防挥发氨水、碳酸氢铵极易挥发,储存时要密封。氮素化肥、过磷酸钙严禁与碱性物质(石灰、草木灰等)混合堆放,以防氮素化肥挥发损失和降低磷肥的肥效。防受热温度愈高,化肥的潮解挥发和结块愈严重(稳定性愈差),因此贮存房屋的温度应保持在30℃以下,农村最好不放在有热源的厨房内。防火灾硝酸铵、硝酸钾等有助燃性,贮存时不能和易燃物如煤油、汽油、秸秆、木屑等堆放在一起,以免引起火灾。防爆炸硝酸铵、硝酸钾等容易爆炸,若与铜、铁等金属粉末混在一起,一旦摩擦撞击,就会引起爆炸事故。所以这些化肥结块硬化后,严禁用金属物猛击,要用重物碾碎。防腐蚀过磷酸钙有腐蚀性,应防止与皮肤、金属器具接触;氨水对铜、铁有强烈腐蚀性,宜储存于陶瓷、塑料、木制容器中。此外,化肥不能与种子堆放在一起,也不要用化肥袋装种子,以免影响种子发芽。防混放化肥有酸性和碱性,应分门别类,按产地、种类、性质分别放置和保管,以免降低肥效。防误用肥料不能和农药、人畜药品、食用物品(如白糖、食盐)等混放,以免误用。特别要防止小孩误食。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化学肥料
2023-08-30 08:56:041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什么意思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的事实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2 年第七十四号修订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2.【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0 年 32 号令)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一站式出国留学攻略 http://www.offercoming.com
2023-08-30 08:56:201

化肥生产销售需要什么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有多少种化肥,就要有多少个登记证,单一元素的肥料免登记。
2023-08-30 08:56:31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七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第十一条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九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第四章 登记管理
2023-08-30 08:57:311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五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2023-08-30 08:57:411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修改后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三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第二十五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2023-08-30 08:57:521

有机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农用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肥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推荐的质量管理。(1)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2)登记范围及办理机构: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评论 分享 举报
2023-08-30 08:58:023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2023-08-30 08:58:131

哪些肥料产品需要办理登记证?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农用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肥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推荐的质量管理。(1)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2)登记范围及办理机构: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08-30 08:58:231

什么条件不用办理肥料登记证

根据现在的政策,每一款肥料都须要有一款与之含量相吻合的肥料登记证,但并不是每生产一款肥料都要去办理一款肥料登记证,因一款肥料登记证可以适用若干款肥料。办理肥料登记时,如果肥料登记证的养份含量中的NPK只标明了NPK的总量,未标明NPK具体的配比,那只要是您生产的肥料的NPK总和等于这个数就可以用这个肥料登记证。如肥料登记证标明是NPK≥45%,则这个证件就可以适用于NPK之和等于45%的所有肥料,如15-15-15,16-14-15,14-15-16,20-15-10,20-10-15等。通常都无须每一款肥料都要去办一个肥料登记证,如我公司只有10个肥料登记证,4个复混肥料登记证,4个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证,2个有机肥料登记证。但却能利用这10个肥料登记证来生产1000多种不同配比的肥料。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2023-08-30 08:58:332

化肥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没有登记证,这是真化肥吗?

是的,因为化肥本来就是不需要这些东西的,我觉得只要它有用就好了,而且不会对人类造成伤害。
2023-08-30 08:59:014

什么条件不用办理肥料登记证

不是肥料,胜于肥料·如可杰家高活性腐植酸、喷滴灌专用高活性腐植酸·
2023-08-30 08:59:304

如何查化肥生产许可证编号

一般所有商品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都能在同一个网站查询出来下面是几种较为常用的方法1 许可证查询网-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公示网;2 中国QS查询网3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http://www.csei.org.cn/4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查询,网站网址为http://www.aqsiq.gov.cn以上网址都可以准确查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进入页面后有提示,根据提示输入产品名即可。
2023-08-30 08:59:533

化肥生产销售需要什么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有多少种化肥,就要有多少个登记证,单一元素的肥料免登记。
2023-08-30 09:00:272

销售化肥需要什么证件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参考资料: 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show.asp?n_con_id=13092
2023-08-30 09:00:381

卖化肥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根据《肥料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2023-08-30 09:00:481

肥料、农药的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什么区别?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申请正式登记。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网上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查阅管理办法。
2023-08-30 09:01:005

进口肥料在国内销售需要办理肥料登记证吗

需要,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23-08-30 09:01:311

肥料生产证销售证手续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08-30 09:01:481

卖化肥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根据《肥料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2023-08-30 09:01:581

伪造肥料登记证号,发函到哪里

伪造肥料登记证号,发函到农业部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单一中量元素肥料应当申请肥料登记。对未取得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单一中量元素肥料的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加工。
2023-08-30 09:02:181

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差别

备案登记证不是本地生产在本地销售的,肥料登记证是在本地生产的,一个作为销售许可,一个是生产许可(特殊肥料需要农业部的肥料登记证或者工业部的生产许可证)。肥料是指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主要包括磷酸铵类肥料、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中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多维场能浓缩有机肥等。
2023-08-30 09:02:292

如何办理水溶性肥料登记证?水溶性肥料登记证号如何查询?

如何办理水溶肥料登记证水溶肥料登记证是农业部为了规范肥料行业管理,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的一种管理办法,合格的肥料厂家在包装袋上都有标明,无登记证号的都为假冒水溶肥。登记证号种类:临时登记证、正式登记、备案登记三种。登记作物种类:在办理水溶肥料登记证时要登记所生产肥料适用的作用名称,这种是为了防止一些厂家套证生产或者是一证多用。水溶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第一步:材料准备要求,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第二步: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第三步:基本过程,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第四步,样品检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水溶肥料登记证号查询凡是登记过的肥料都可在过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查询,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以及按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等方式进行查询,可点击了解肥料登记证查询管理。水溶肥料登记证是从事肥料生产厂家的最重要证件,任何企业不可利用假证、套证进行生产销售,广大种植户朋友在选肥时也应结合此项来高效选肥。
2023-08-30 09:02:371

氦肥需不需要肥料登记证

需要。氮肥,是指以氮为主要成分,具有N标明量,施于土壤可提供植物氮素营养的单元肥料。氮肥不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需要登记证才能生产销售。肥料登记证是国家农业农村部针对肥料生产企业制定的规范合格证件,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肥料等产品都要遵守《肥料登记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2023-08-30 09: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