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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2023-09-06 14: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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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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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严格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这两个原则在理论上都归类于无过失责任原则。就损害责任而言,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区别仅在程度上。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仍有可适用的免责条件。相对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的免责条件更多一些,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者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有环境损害发生,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依行为者有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即“无过错”也要负责任,或者说有了“损害结果”就要负责任。绝对责任原则是无过失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实际上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存在环境损害,其行为者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也都由行为者承担。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环境领域,如外空开发、核能利用等到高度危险领域的污染事故。
2023-08-30 16:31:021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23-08-30 16:31:391

有责任赔偿和无责任赔偿指的是什么

有责任赔偿很清楚,对造成对方损失予以赔偿。无责任赔偿虽没有责任,但造成他人损失予以赔偿。比如大楼抛物砸伤路人,找不到责任人,同幢大楼的人都要承担赔偿。
2023-08-30 16:32:292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答案】:D《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23-08-30 16:32:44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法律主观:一、我国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利于诉讼和仲裁。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 、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能够使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时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反合同时可以采用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之一,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 、支付定金 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 、 合同法定解除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32:521

如何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严格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3-08-30 16:33:011

我国现行《合同法》采取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C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023-08-30 16:33:34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3、责任的性质不同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5、归责原则不同6、构成要件不同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9、行为形态不同10、责任形式不同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3.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5.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6.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16]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9.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10.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2023-08-30 16:33:451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严格责任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同时,在具体的分则中,有一些违约责任又适用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3-08-30 16:33:56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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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一、因为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二、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三、受害方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2023-08-30 16:34:155

侵权责任认定原则

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如下: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5、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综上所述,在民事法律当中,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时对他人民事权利造成侵害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紧密相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023-08-30 16:34:361

刑法严格责任原则

法律主观:严格责任原则 包括 刑法 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 过错责任 ,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3-08-30 16:34:581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23-08-30 16:35:111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三种归责原则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一、民法三大归责原则定义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35:231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2023-08-30 16:35:441

无过错责任一般要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50%还是80%?

一般情况下无过错责任方只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法律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我国法律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35:541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严格责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时,在具体的分则中,有一些违约责任又适用过错责任,例如:承租人因保管不善导致租凭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适用过错原则。
2023-08-30 16:36:281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失责

公平责任原则
2023-08-30 16:36:393

民事责任的四种承担原则

法律分析: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不可避免性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通俗的将称为归责原则。不同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不同;刑事责任需按照罪刑法定规则;行政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民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都属于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3-08-30 16:36:501

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什么的原则

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一般的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但是,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也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3-08-30 16:36:581

职业责任归责原则有那两类

属于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其是有免责情况的;有明显的提醒和保护措施就可以免责,这是和无过错责任区别...因为举证责任比较特殊,这是和过错责任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强调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就有责任.过错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没有规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有失公平才使用...过错推定是归责原则是有种归责方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两者不是平行的,,它属于严格责任的一种归责方式...
2023-08-30 16:37:261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前款第一项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项则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3-08-30 16:37:341

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问题的提出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改革,八八年开始试点,九六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发展十分迅速,其成效已得到社会的认同。在近年颁布的《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中,正式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在监理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如今已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来。毫无疑问,监理在工作中,若发生不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不同法律之间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归责原则不统一,例如,《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对监理违约,《建筑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论其是否有过错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和监理属于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合同法》分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难看出,《合同法》在分则的委托合同中采用以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建设监理制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对监理的履约及违约行为方式理解不深,对监理违约责任的适用归责原则把握不准确,由此造成法律责任规定的混乱,而且,无论学术界还是工程界对该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不解决,将对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2监理的履约行为方式履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国家现行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文本并针对监理行为的特点,笔者将其履约的具体行为方式归纳为如下几种:(1)建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承包商、设计人或其它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例如,对业主提出选择工程总承包商的建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在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业主向设计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于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要求。在施工安全、施工组织等方面,监理工程师同样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因此,提出建议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重要工作方式。(2)指令 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的委托,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代表业主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对工程目标、内容及要求等就需要通过指令的形式对承包商提出。例如,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情况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3)检查 检查是监理的一种重要履约方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使用前的查验,对施工工序质量的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等。检查可以采用目测、借助检查工具进行实际量测,也可以运用一定的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同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时,可以视情况的需要采用抽查、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当然也可以在工程的某一个阶段或时刻进行全面的检查。(4)监督 监督的方式应该根据被监督内容的特点和重要性有所区别。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重要的部位和工序、工程施工完成后难于检查或出现问题后难于处理的关键工序和部位等,监理工程师应该对其施工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作业处于监控之下;对于那些不是十分关键的工序或部位,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法进行监督。(5)确认 确认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技术文件的确认,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审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如造价文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材料的进场审批等;二是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分项工程、重要工序、隐蔽工程等的施工质量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检查结果的基础上采用签认承包商施工记录的方式进行;三是对施工完成的重要分部和最终的工程项目实体,监理工程师通过组织工程验收来对其进行确认。(6)协商 组织协调、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十分重要的职责,其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包括工程有关各方的人、财、物、时间、地点的协调,也包括变更、索赔、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这些工作职责往往通过主持协商或参与协商的方式来履行。当然,监理工程师必须牢记,协商必须以合同为基础,独立、公正、科学地进行。值得指出的是,为了保证监理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有关的法律及委托监理合同明确授予了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力,如建议权、指令权、检查监督权、审核确认权、主持协调权等,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实践中,应正确利用这些权力,根据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来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1监理的违约行为方式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监理来说,应该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为业主提供管理及技术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违反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从上述监理履约的行为方式来分析,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1)越权 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谨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越权就是以作为的法律行为不适当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需要得到设计人的确认,如果监理工程师利用自己的权力,在未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再如,工程设计如果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设计改正,但这种要求应通过业主来实现,如果监理工程师直接要求设计进行改正,就发生了越权的错误。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发违约行为。(2)失职 监理工程师消极、被动地工作,不按照上述履约方式来履行监理职责,也就是以不作为的法律行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对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审批的技术文件,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或者,对于该签发的指令,未及时签发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等。这一类的行为都是明显的失职。(3)未尽职 监理的工作成效是建立在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及所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上的,其好坏有很大的伸缩性,对于上述的建议、检查、监督、确认及协商等履约行为,同样的工作内容,对不同的工程师来说,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做到这一点,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4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生违约行为,并不等于就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看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笔者认为,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应根据违约行为方式的不同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越权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果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从事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提高监理工程师在这一方面的履约意识,促使其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工作。在《合同法》分则的委托合同中对越权造成的损失即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违约行为,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正如本文前面指出的,《建筑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主要针对失职行为中未进行检查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这一种特定的违约行为,《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未指出特定的违约行为方式,二者不尽统一。笔者认为,监理的失职和未尽职的归责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监理工程师的过错行为造成违约,且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业主的损失,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众所周知,过错往往导致违约,但违约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由违约方的过错造成,有时违约是由他人过错造成,或者是多方共同过错造成,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单方造成的,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多方造成,则根据各方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处在较特殊的地位,和工程建设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较为复杂,每一阶段的工作都需要各方密切合作才能完成,责任关系有很强的关联性,当工程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时,很难简单地将责任进行划分。例如,工程材料使用前,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检查了承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后同意承包商用于工程,但事后发现材料实际上存在问题,业主因此遭受了损失,在该事件上监理工程师没有过错,不应该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再如,对于需要由监理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由于承包商未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致使监理无法完成相应的检查,监理也未再坚持检查,工程隐蔽后,发现留有隐患,此时,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均有过错,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会使监理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0 16:38:251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研究

法律主观:一、 财产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 公平责任原则 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二、 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7、交通事故认定书。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9、伤残鉴定委托书。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伤残赔偿金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20年。(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5年。认真阅读完是不是有所帮助?即使往后遇到人身损害,也不会糊涂了。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会先到来。如果意外提前到来,那关于以上 财产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的内容 , 您是不是有点底了?这些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们带来的。如果您们还有其他疑惑的话,可以咨询律师。法律客观:一、什么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三个条文具体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责任。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三、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023-08-30 16:38:361

注册商标质量有问题要承担哪些责任

你好,一、产品责任中商标权人的法律责任1、产品缺陷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发生的产品责任案件在近年屡见不鲜。比如:高压锅爆炸伤人、热水器中毒、化妆品毁容、汽车设计、零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交通事故等等问题,这些因为生产过程中的缺陷、黑心厂商制造的不合格产品、不法生产、违规生产的一系列假冒伪劣产品等造成的意外事故都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41条规定:因购买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产品责任的意义就是产品自身存在不合格、缺陷等问题,因此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时应该产生的赔偿责任,体现的是平等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侵权而发生的损害和赔偿的民事关系。那么,在产品责任案件发生后,哪些主体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根据法释[2002]22号的规定,旨在重点阐述商标权人之产品缺陷责任。2、责任主体之商标权人(1)依据三种理论分析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生产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明确的解释。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产品的时候就面临着巨大的交易风险以及产品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依据危险责任理论,生产者处于生产链条的开端是最适合控制此等危险的人。而依据报偿责任理论,生产者因产品的生产而获利,应对产品发生事故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可以方便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有主张权,生产者的界定应该要以消费者的视角为准。普遍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都是根据产品的外包装和产品自身的标注来判断产品的生产信息,而这个生产信息却是由生产商和经营者提供的,只要有消费者习惯性的把某个特定的商标作为商品质量的符合,他就会确信自己所购买的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都是一致性的。依据信赖责任理论,如果是因为这种信赖而导致的伤损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就是如果某一主体即使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但是产品上面标有的名称、商标、或者其它可以识别的标识在产品上以此来表示此商品与生产者的关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某一主体向其它的生产者许可了可以使其商标、名称等,除了具有收取商标使用费以外,也应该承担监督生产的责任。因此,商标所有人应当就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责任。(2)从商标的功能分析众所周知,商标作为标明自己、区别他人的标识,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以及广告功能。首先,生产者把自身产品的声誉放在商标上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可以通过对商标的识别来进行认牌购货。商标所有人差不多都是产品的生产者,因此也应该承担产品的责任。其次,《商标法》第7条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即只要商标所有人参与了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对产品的品质实施了影响,并从中获得收益,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最后,在现代消费、现代销售模式中,商标俨然已成为最有效、最典型和最直接的广告工具,他代表着一定的公信力,刺激、维持并扩展着大众的消费需求。从这层意义上说,商标的广告功能与信赖责任理论相辅相成,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的理论。(3)从比较法上分析依据三种理论以及对商标的功能的分析,得知商标所有人在产品上标示了自己的商标而获益以及使得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品质的合理信赖,从而明确商标所有人是产品责任主体。而且我国业已出台规定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许多国家和地区与此相关的完善规定。二、商标权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有损害事实,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较之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建议(1)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当前,我们国家还没形成具有独立性的《产品责任法》,而跟产品相关的责任权责制度都包含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公私不分”的大杂烩式的立法体例造成法律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并使人们误认为产品责任跟产品质量责任是一样,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解决的是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民法、刑法等法律上的义务,有些质量标准是我国的,有些是国际上的,有些是一些联盟的。但是产品责任重点是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受到身体、精神、财产等损害,强调商品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由于产品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所以,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不同的内容却被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了,比较容易让大家产生思想上的误解,混乱概念。在这点上,我们应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明确因产品缺陷导致购买者受到损害的责任问题,用独立的法律文件来规定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有了法制支持,可以为受到产品缺陷的消费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在该法律上所承认的缺陷主要是产品会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危险,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若不满足则不符合标准。”根据该法律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不统一的,两个不同标准带来的则是标准模糊。因此,当实际发生产品损害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采用哪一个标准是具有争议的。笼统的双重标准势必引起产品缺陷认定的疏漏,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可以效仿国外的先进规定,用不合理危险定为认定唯一标准,抛弃原本的两个标准。因为“不合理危险”是一个抽象概念,所以在立法或法律解释中要确定不合理危险其实是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性。(3) 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我们国家在产品责任立法上对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不够明确的,不明确造成的是其指出的涵盖内容是模糊的。我们国家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块: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但法律上对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概念和范围未做详细说明。我国产品责任的权利者是受害人、被侵害者,但是法律上又无对受害人、被侵害人的具体范围作出详细说明,使得发生了也没法律条文界定,这样就让一些本来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避开、逃脱实际责任,受害人等不得依法得到合理赔偿。所以,在立法这块要参考《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包括:“制造人,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准制造人, 即在产品上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进口商, 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供应者, 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4)完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2 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即对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规定存在矛盾,在销售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受害人主张权利将不会被法院支持。而根据第43条,受害人则可以获得赔偿。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避免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实现与《民法通则》的协调一致。(5)完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偏低。笔者认为应该将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由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扩展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食品安全问题,一些生产者在利益驱使下生产大量不合格商品甚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若仅仅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已不足以遏制其继续生产劣质产品。因此,我国应尽快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严厉制裁产品侵权行为。
2023-08-30 16:38:581

美国产品责任法之我见_之我见

美国产品责任法之我见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习惯法(common law),又有成文法(statute law),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示范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最具代表性的。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立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宗旨相同,社会意义相同。但在立法的特征和赔偿范围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实际经验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进行进一步予以完善。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诸多优点中,其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立法两方面尤其值得我国深入思考和借鉴,对完善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有很重要的启示。 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即在美国,消费者可选择疏忽、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中国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采 用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美国的疏忽责任原则是确定生产商、销售商是否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在疏忽责任中,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可以自己无过失而主张免责;而我国的过错责任并非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只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责任划分上的归责原则,对象不涉及受害人,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渐完善,但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损害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产品责任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消费者购买国产货的信心,还会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并进而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同时,出口机会的增多,外国消费者向我国生产者索赔的概率就会随之增加。 通过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具有现实意义,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2023-08-30 16:39:09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1、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2、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8-30 16:39:201

提职报告范文

提职申请 本人为本部门员工 申请提出升职,现任 职位。在其岗位表现优秀。 做事情按公司制度并秉承公司文化,对团队起到了带头和代表作用! 在日常工作中给员工以关怀和帮助,起到了表率作用。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并在团队心中起到了领导的作用。 故做为领导,特此为员工**申请升职。望给予批准! 谢谢 部门经理
2023-08-30 16:33:112

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有哪些?

应该说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培训的内容有许多,具体的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至少应该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培训: 1、对质量、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基本定义的培训,要求了解基本含义; 2、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策划、质量改进的方式、方法的培训; 3、质量管理上常用的统计技术知识方面的培训; 4、如果要进行系统的管理,最好实施ISO9000系列管理标准知识方面的培训; 5、以上的培训如企业有相关方面的人才可以采取内部培训的方式,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师资或想在管理上进行提升,可以委托认证咨询机构、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进行实施。
2023-08-30 16:33:131

百分之三提升百分之三十怎么算

100块 3块钱
2023-08-30 16:33:143

什么是保研?如果保研?

保研是自己挑学校。保研是自己挑学校,要去外校就需要去参加该校的暑期夏令营或者推免复试,一般保到自己学校就比较容易些,找好导师。在满足保研条件下,是需要自己申请的。申请保研一般需要提交材料:申请表、自荐信、导师推荐信、成绩单、由申请者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同意推荐免试的证明信,并加盖公章、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复印件、有的学校要求英语水平类证书。保研申请条件: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该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研
2023-08-30 16:33:141

为什么从电销买保险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供,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买车买房是人们谈论得最多的话题,随着车辆市场的热销,让各大保险公司门庭若市。而近年来兴起的电话、网络车险直营模式,以其“优惠、便捷”的特点成为增速较快的业务板块。但是,存在的弊端却是不可忽视的。价格是优势理赔是难点电销的低价是其市场的开路先锋,但是,电销因为省掉了业务员环节,也就存在理赔麻烦的问题,车主得自己跑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比较麻烦。遇到责任认定比较含糊复杂的,来来回回,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交通费用,比起省下的那点保费,车主付出的比向传统业务员购买车险付出的更多。电销保单暗藏条款陷阱杨先生的车险5月底到期,此前一个月他开始接到各种车险销售短信,“这些短信都是来自私人手机号码,而且应该是之前我投保公司的内部人员,因为他们能够清楚地计算出我今年应该交的保费数额。”杨先生介绍,“这些短信都说如果我通过他们购买电话车险,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打折。”谨慎的杨先生赶紧询问了懂行的朋友,才明白一些门道。那些超低价的保险报价,有可能会在保险合同里做文章。业内人士介绍,有的保险公司电销人员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车险合同中加入例如“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特约条款,以达到变相降低保险费的效果。上述条款的含义分别是指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可指定1名或2名驾驶员,并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有些保险公司电销理赔条款与普通保险公司条款不一样,如:正常保险公司停放受损30%免赔,但在电销的条款中停放受损是不赔,希望各位车友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能够看清条款。传统业务员销售更有保障相比传统业务员购买车险,可以了解清楚条款再买,出险后的理赔有业务员代为跑腿,万一遇到复杂的险情,业务员的丰富的处理方法还能更好地保障车主的利益,争取最大的保障。保险销售和保险公估战略合作,充分保障车主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什么?保险公估就是裁判员!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保险销售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合作,是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表现。保险公估公司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在打击保险欺诈,避免理赔纠纷等方便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真正实现保险公司、消费者双赢的和谐局面。保险公估与仲裁的相同之处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简而言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做出裁决的一种方法。从字义上讲,仲裁的“仲”字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字表示对是非进行评断,做出结论的意思。二字连用,意即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做出评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因此仲裁也称为公断,与公估的字面意思相比较,两者的行为都是“公正地”。同时,保险公估与仲裁都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因双方当事人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争议而受当事人的委托。当然,仲裁的重点是在双方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而保险公估的重点是对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16:33:161

老公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算共同财产,需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3-08-30 16:33:191

丑小鸭安徒生童话故事

丑小鸭安徒生童话故事1   想起丑小鸭,想必大家肯定为它的苦难生存流一番眼泪。丑小鸭它是一只刚强的小鸭,在历尽千辛万苦之后终于酿成了白天鹅。那是它心中的理想支持着它,让它与命运做斗争,与去世神抗击到底。在家里,在芦苇丛中,在灌木丛,在沼泽地,在农家小院……它处处受嘲笑,受欺侮,但它丝毫没有悲观丧气,始终不屈不挠地奋斗,最终靠本身无力的翅膀飞向本身最美好的未来。丑小鸭成为了美丽的天鹅,岂非不是靠本身的高兴吗?   在碧波荡漾的湖水中,一群白天鹅正在翩翩起舞。西游记读后感600字 它们洗浴着春天的阳光,享用着春的气味,正在各抒己见,诉说着冬天的遭遇。你肯定会指着此中一只最年老,最美丽的天鹅歌颂不停。可你是否想过,它曾经是一只丑小鸭,是历经千辛万苦才成为“鹅中之龙”的。   巨大的故事家安徒生编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童话故事 。故事中的主角丑小鸭出生在一个鸭的家庭,兄弟姐妹都父老一身黄灿灿的羽毛,而它却与众不同,父老一身黑黝黝的羽毛,因此不受大家的接待,非常自卑。厥后,它长成了一只美丽的白天鹅。这个故事如果不细致的阅读,只会以为它是一个平凡的童话故事,要是好好的去领会它的意境,你就会以为内里蕴藏着一个原理。童话中的丑小鸭因本身的外表貌寝,遭到了周期全部人对它的藐视。可它并没有在意,只管本身高兴做事。逐步地它长大了,凭着本身的才气,酿成了一只英俊的白天鹅。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一个原理,一个人身处逆境时,不克不及消沉,不克不及自卑,要勇于奋斗,才有可能转变本身的处境。   我们的身边也不乏有如许的例。有的"同学相貌也不突出,平时不大说话,缄默沉静寡言,是平淡每每的同学。但他们从没放弃对本身的要求,高兴学习,不耻下问,成绩压倒一切,遭到了全部教师的歌颂。   实在,丑小鸭似的孩是很多的,只要大家勇于磨练本身,勤劳学习,长大以后一建都会成为一只只美丽的白天鹅。 丑小鸭安徒生童话故事2   乡下真是非常美丽。这正是夏天!小麦是金黄的,燕麦是绿油油的。干草在绿色的牧场上堆成垛,鹳鸟用它又长又红的退子在散着步,噜嗦地讲着埃及话。这是它从妈妈那儿学到的一种语言。田野和牧场的周围有些大森林,森林里有些很深的池塘。的确,乡间是非常美丽的,太阳光正照着一幢老式的房子,它周围流着几条很深的小溪。从墙角那儿一直到水里,全盖满了牛蒡的大叶子。最大的叶子长得非常高,小孩子简直可以直着腰站在下面。像在最浓密的森林里一样,这儿也是很荒凉的。这儿有一只母鸭坐在窠里,她得把她的几个小鸭都孵出来。不过这时她已经累坏了。很少有客人来看她。别的鸭子都愿意在溪流里游来游去,而不愿意跑到牛蒡下面来和她聊天。   最后,那些鸭蛋一个接着一个地崩开了。“噼!噼!”蛋壳响起来。所有的蛋黄现在都变成了小动物。他们把小头都伸出来。   “嘎!嘎!”母鸭说。他们也就跟着嘎嘎地大声叫起来。他们在绿叶子下面向四周看。妈妈让他们尽量地东张西望,因为绿色对他们的眼睛是有好处的。   “这个世界真够大!”这些年轻的小家伙说。的确,比起他们在蛋壳里的时候,他们现在的天地真是大不相同了。   “你们以为这就是整个世界!”妈妈说。这地方伸展到花园的另一边,一直伸展到牧师的田里去,才远呢!连我自己都没有去过!我想你们都在这儿吧?”她站起来。“没有,我还没有把你们都生出来呢!这只顶大的蛋还躺着没有动静。它还得躺多久呢?我真是有些烦了。”于是她又坐下来。   “唔,情形怎样?”一只来拜访她的老鸭子问。   “这个蛋费的时间真久!”坐着的母鸭说。“它老是不裂开。请你看看别的吧。他们真是一些最逗人爱的小鸭儿!都像他们的爸爸——这个坏东西从来没有来看过我一次!”   “让我瞧瞧这个老是不裂开的蛋吧,”这位年老的客人说,“请相信我,这是一只吐绶鸡的蛋。有一次我也同样受过骗,你知道,那些小家伙不知道给了我多少麻烦和苦恼,因为他们都不敢下水。我简直没有办法叫他们在水里试一试。我说好说歹,一点用也没有!——让我来瞧瞧这只蛋吧。哎呀!这是一只吐绶鸡的蛋!让他躺着吧,你尽管叫别的孩子去游泳好了。”   “我还是在它上面多坐一会儿吧,”鸭妈妈说,“我已经坐了这么久,就是再坐它一个星期也没有关系。”   “那么就请便吧,”老鸭子说。于是她就告辞了。   最后这只大蛋裂开了。“噼!噼!”新生的这个小家伙叫着向外面爬。他是又大又丑。鸭妈妈把他瞧了一眼。“这个小鸭子大得怕人,”她说,“别的没有一个像他;但是他一点也不像小吐绶鸡!好吧,我们马上就来试试看吧。他得到水里去,我踢也要把他踢下水去。”   第二天的天气是又晴和,又美丽。太阳照在绿牛蒡上。鸭妈妈带着她所有的孩子走到溪边来。普通!她跳进水里去了。“呱!呱!”她叫着,于是小鸭子就一个接着一个跳下去。水淹到他们头上,但是他们马上又冒出来了,游得非常漂亮。他们的小退很灵活地划着。他们全都在水里,连那个丑陋的灰色小家伙也跟他们在一起游。   “唔,他不是一个吐绶鸡,”她说,“你看他的退划得多灵活,他浮得多么稳!他是我亲生的孩子!如果你把他仔细看一看,他还算长得蛮漂亮呢。嘎!嘎!跟我一块儿来吧,我把你们带到广大的世界上去,把那个养鸡场介绍给你们看看。不过,你们得紧贴着我,免得别人踩着你们。你们还得当心猫儿呢!”   这样,他们就到养鸡场里来了。场里响起了一阵可怕的喧闹声,因为有两个家族正在争夺一个鳝鱼头,而结果猫儿却把它抢走了。   “你们瞧,世界就是这个样子!”鸭妈妈说。她的嘴流了一点涎水,因为她也想吃那个鳝鱼头。“现在使用你们的退吧!”她说。“你们拿出津神来。你们如果看到那儿的一个老母鸭,你们就得把头低下来,因为她是这儿最有声望的人物。她有西班牙的血统——因为她长得非常胖。你们看,她的退上有一块红布条。这是一件非常出色的东西,也是一个鸭子可能得到的最大光荣:它的意义很大,说明人们不愿意失去她,动物和人统统都得认识她。打起津神来吧——不要把退子缩进去。一个有很好教养的鸭子总是把退摆开的,像爸爸和妈妈一样。好吧,低下头来,说:‘嘎"呀!”   他们这样做了。别的鸭子站在旁边看着,同时用相当大的声音说:   “瞧!现在又来了一批找东西吃的客人,好像我们的人数还不够多似的!呸!瞧那只小鸭的一副丑相!我们真看不惯!”   于是马上有一只鸭子飞过去,在他的脖颈上啄了一下。   “请你们不要管他吧,”妈妈说,“他并不伤害谁呀!”   “对,不过他长得太大、太特别了,”啄过他的那只鸭子说,“因此他必须挨打!”   “那个母鸭的孩子都很漂亮,”退上有一条红布的那个母鸭说,“他们都很漂亮,只有一只是例外。这真是可惜。我希望能把他再孵一次。”   “那可不能,太太,”鸭妈妈回答说,“他不好看,但是他的脾气非常好。他游起水来也不比别人差——我还可以说,游得比别人好呢。我想他会慢慢长得漂亮的,或者到适当的时候,他也可能缩小一点。他在蛋里躺得太久了,因此他的模样有点不太自然。”她说着,同时在他的脖颈上啄了一下,把他的羽毛理了一理。“此外,他还是一只公鸭呢,”她说,“所以关系也不太大。我想他的身体很结实,将来总会自己找到出路的。”   “别的小鸭倒很可爱,”老母鸭说,“你在这儿不要客气。如果你找到鳝鱼头,请把它送给我好了。”   他们现在在这儿,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   不过从蛋壳里爬出的那只小鸭太丑了,到处挨打,被排挤,被讥笑,不仅在鸭群中是这样,连在鸡群中也是这样。 丑小鸭安徒生童话故事3   读完安徒生老爷爷的童话故事——《丑小鸭》的故事,我似乎看到了人生的一些道理。丑小鸭它一生下来,因为生得很丑,所以人们和动物们都不喜欢它。寒冷的冬天,它在森林里受尽了折磨。但是后来它靠自己的努力,终于飞起来了,它变成了一只美丽的天鹅。   我觉得如果做人做事总是开头美好,而结局潦倒,就没有什么意思。就像杏花一样,花朵固然美丽,可结出的果子极酸,杏仁更是苦涩。倒不如像松柏,四季常青,没有花没有果子也就罢了。   丑小鸭变天鹅靠的正是它自己的努力。它告诉我们无论做什么事,不要怕自己笨,只要用心去做,就一定会成功的。   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最开先不也是一只“丑小鸭”吗?他出身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诞生在寂静的荒野上的一座简陋的小屋。出身并不高贵的林肯,当上了美国总统,并被公认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三位总统之一,而且排名第一。可是,在当选总统的道路上有过多少的困难,多少嘲笑,多少鄙视……他都一一的克服了。   丑小鸭都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变成天鹅。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被困难打倒呢?人人都想变天鹅,那就不能被困难打倒。要我说呀,“在哪跌倒就在哪爬起!”
2023-08-30 16: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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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6:33:233

摘抄航天知识

1. 在失重情况下航天员是否很难进入睡眠状态? 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影响睡眠的原因有很多。首先,要分航天员在太空的工作是一班制还是二班制。在国际空间站和大多数航天飞机上,所有的航天员都是同时睡觉,他们将睡袋挂在自己喜欢睡的地方,如墙上、墙角、天花板上等等。当航天员实行倒班工作制时,像包括空间实验室在内的一些航天飞机上,航天员睡在一个小的铺位上,将它关闭后,可以隔绝工作室传来的噪音。开始,航天员有些不安的感觉,觉得自己躺在一个狭窄的鞋盒中,而且大多数航天员出现10-15秒的背部感到舒适的错觉。 然而,当你打算睡觉的时候,你需要习惯你的背部和侧面没有感觉,事实上你是在睡袋中漂浮着,只是用绳子将你倒挂着,因而那种使得你昏昏欲睡的重力感觉是不存在的,也有些航天员对此还不太适应。他们毫无睡意,紧张得必须吃安眠药才能睡着。另一些人即使是在这种特殊环境下也能睡得很香。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睡觉的时候你的头部处在不通风的地方,呼出的二氧化碳会聚集在你的鼻子附近,当你血液中的二氧化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脑后部的一个报警系统就会发出警告,使你惊醒,会感觉呼吸急促。这时,你走几步或换个地方,又可以沉睡了。 2. 航天员在太空中穿衣服时会有什么特殊的感觉吗? 航天员的航天服除了在舒适性和安全性上有特殊要求以外,通常和我们在地球上穿的没什么差别。例如,衣服必须由防火材料制作。当在失重情况下穿航天服的时候,航天员实际上就是在衣服内漂浮,只有当衣服碰触到肌肤的时候,才会感到是穿着衣服。 3. 太空中漂浮很有意思么? 航天员们都认为一旦适应微重力环境后,在太空中漂浮是非常有趣的。顺便说一下,科学家们不喜欢将微重力称为零重力,这是因为除非你正好站在围绕地球做自由落体运动太空船的中心位置,此外你就不可避免的受到来自微小的加速度和潮汐的影响,即使它们的作用很小,只有地球引力的百万分之一,我们也不能认为它是无重力或0重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称之为失重的原因。 在微重力环境下生活是很有趣,不同人的感觉也不同。第一次参加太空飞行的航天员,在进入太空后的头两三天,约有30%-40%的人出现“空间适应性综合症”(它是运动病中的一种),其他人不会出现这种症状。血液流向上身,使鼻窦和舌充血,影响人的感觉,一周左右的时间,航天员体内就会出现适应失重的反应。
2023-08-30 16:33:231

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有哪些?

应该说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培训的内容有许多,具体的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至少应该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培训: 1、对质量、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基本定义的培训,要求了解基本含义; 2、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策划、质量改进的方式、方法的培训; 3、质量管理上常用的统计技术知识方面的培训; 4、如果要进行系统的管理,最好实施ISO9000系列管理标准知识方面的培训; 5、以上的培训如企业有相关方面的人才可以采取内部培训的方式,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师资或想在管理上进行提升,可以委托认证咨询机构、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进行实施。
2023-08-30 16:33:241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高2.0的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2.0的内涵包括目标任务、主要措施、组织保障。一、目标任务构建以校为本、基于课堂、应用驱动、注重创新、精准测评的教师信息素养发展新机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各地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基本实现“三提升一全面”的总体发展目标:校长信息化领导力、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培训团队信息化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全面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二、主要措施1、开展学校管理团队信息化领导力培训2、围绕学校信息化教学创新推动教师研训3、实施创新培训平台“三区三州”对口帮扶项目4、推进中西部地区“双师教学”模式培训改革5、促进教师跨学科教学能力提升6、加强智能化教育领航名校长名师培养7、提升培训团队信息技术应用指导能力8、创新信息素养培训资源建设机制9、构建成果导向、全程监测评价体系三、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2、明确主体责任。3、落实经费保障。4、鼓励社会参与。5、做好监管评估。《意见》对教师和行政单位的要求1、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现实需要2018年1月,《意见》要求“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2018年4月,教育部启动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大力提升教师信息素养。2、服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实现总体目标,《意见》提出四大任务:整体推进教师应用能力培训,服务教育教学改革;缩小城乡教师应用能力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打造信息化教学创新团队,引领未来教育方向;全方位升级支持服务体系,保障融合创新发展。3、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体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能力提升工程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电教等机构资源,科学统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项目,加强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和网络平台建设,构建示范带动辐射体系等责任。
2023-08-30 16:33:241

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

您好!如果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那么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如下: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 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制,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 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在2001年4月28日后审结的案件应该不再适用与本法有冲突的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其他与本法无冲突的内容除外)。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的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孳息问题在前面有阐述。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消耗掉如何处理问题,最高院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本法相抵触的问题,仍应适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该严格掌握,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该有二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份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赔偿的目的是为补偿受伤身体而赔的。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不仅仅只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目的不是仅仅是受伤者本人,其实质是对受伤者本应获得工资性收入损失的补偿等,而不是考虑给伤者本人治伤或残疾补偿所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而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赠予合同中,赠予人已指定受赠人接受赠予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予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也与赠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不符。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在本法修改过程中,有专家提出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品作为个人财产不合理,应作为共同财产,但是条文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没有把“价值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对个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特有财产制完全体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适用特有财产制的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必须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费用。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私有经济成份的鼓励政策,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出现并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变化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当时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掌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当时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近年我国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状况日益变化,原来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原则的贯彻。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产归属,减少纠纷,所以,约定夫妻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即有婚姻约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结婚后的夫妻,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如夫妻与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约定时将父母子女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本条规定的是“应当”而没有用“必须”,因为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争议,既然当事人对口头约定内容无争议,就完全可以补充书写下来,实际上随时都可转为书面,因此,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第六,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均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这是立法上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新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已经碰到的一些问题:   (1)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夫妻共同设立或以一方名义与他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某种需要夫妻将应该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这个登记是否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问题?有人认为,应视为夫妻对公司股份的约定,在处理分割时应安该约定分配,这样不必变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这种观点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和本条规定的约定制精神不符,因为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与以夫或妻名义购买的房屋,所得的工资、存款等的性质一样,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设立的股份公司登记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满足此项规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东,夫妻以不同股东、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记,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约定各自实际应得的份额;第三、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是一个约定,也是不明确的约定,例如股本来源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份利润的分配归谁?离婚时股份的归属,股份负债时的分担等都是不明确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来自共同财产,且经营均系由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付出劳动维持,以注册份额视为股份归属约定显然不公平;第五、现实中多数公司股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注册在谁名下即视为约定归谁,显然侵害了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这种所谓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按约定处理必然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工商股权股份登记,只能认定为成立公司时夫妻对以谁的名义登记的约定,这种登记约定不具有本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能否视为约定? 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对此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规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3)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的理解,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根据该条文的立法精神,约定不明应包括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部分财产归个人或归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财产及其财产权益归属不明等等,都可以导致处理约定时视为约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结婚时约定房屋属一方所有,却不写明房屋坐落房权证号,如果约定为所有人一方不能证明该约定内容没有歧义,则应该认定为未约定具体财产指向,认定为约定不明。即夫妻财产约定无论是财产权益归属不明,还是财产具体指向不明,都应该认定为约定不明。   (4)约定的夫妻一方债务,第三人对夫妻约定不知情,而约定对外没有效力时,夫妻离婚,第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问题,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问题,即离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张离婚案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人则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涉及有许多隐私,允许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纠纷解决。本文主张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应另案诉讼为妥,当债权人得知离婚诉讼,可另行起诉。因为该债务的承担,可能是离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最好是中止离婚案审理,待债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如债务案判定由夫妻共同还债,或者非债务人一方偿还,则受损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行使请求赔偿权,法院可合并处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生效后才得知,则可以已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继续追偿。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 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问题,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对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时代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也带来许多新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阅读!
2023-08-30 16:33:091

有哪些人物是抗日小英雄

王小二、u22efu22ef
2023-08-30 16:33:0812

爱眼日是几月几日

6月6日
2023-08-30 16:33:085

秘书个人优缺点总结怎么写

  秘书的 个人 总结 首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概述,然后总结自己的优缺点和从过去工作中得到的 经验 教训,为以后的工作做一个好的铺垫。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秘书个人优缺点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书个人优缺点总结篇一   一、学习方面   虽然这几年我从事文秘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文字功底也逐步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在办公室领导指导下,以及同事的帮助下得到多方煅炼,但是与市委办公室高标准要求还有许多差距,要弥补这些差距,就必须加强自身学习,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深知:作为一位秘书,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作基础,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工作,就不可能做好秘书这行工作,就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秘书。今年以来,我在积极参加市委办公室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还非常注重个人自学,年初征订了<应用文写作>,深化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任长霞、徐正虎、李斌等的学习,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贯彻落实到行动中去,统一到市委的重大决策上来。坚持每天阅读各类 文章 ,并认真做好 读书笔记 ,努力做到融会贯通,联系实际,举一反三。注重学习效果,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并根据日新月异的形势发展变化,注重学习新知识,熟悉新学科,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不断拓宽知识视野。在工作中我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多做事、干好工作的强烈愿望。敢于面对困难,能吃苦耐劳,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今年3月18日,根据市委办公室的安排,我到地委办信息科跟班学习两个月,使自己个人能力得到进一步煅炼。   二、业务方面   我作为政法口的秘书(文秘招聘),除积极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以外,还主动为分管领导服好务。今年以来,我认真完成了办公室领导交办讲话及各种汇报、通知、总结、经验交流材料等材料的起草校对工作,及时编写了各类政法方面的信息;对领导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送。全年跟随领导5次下基层进行调研,并撰写了有价值的调研。听从领导,服从安排,今年根据办公室的安排,我参加民兵训练,在训练中,我始终坚持能吃苦能战斗的精神,认真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受到了阿克地委、阿克苏地区行署、阿克苏军分区的联合通报表扬,并颁发了先进个人奖牌。   三、自觉遵守办公室各项 规章制度   今年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市委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值好班,上班不迟,下班不早退,按要求及时签到,特别是在有急事、到 其它 单位办事、下单位调研等情况都自觉向办公室领导请假。   四、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1、虽然自己平常也加强了学习,但是学习内容仅仅限于自己对口业务方面的学习,其它方面的知识看得比较少,知识面不广大。所以在新一年里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更好的适应办公室工作。   2、心再细一点,工作再得细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   3、加强各方面能力的煅炼,不断提高自己的办事、办文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秘书个人优缺点总结篇二   我作为秘书部的新成员,需要学习的东西有很多。在十月这个美丽的季节,我们学生会秘书处仍然保持以往作风,依照学生会本学期的工作宗旨及发展方向,配合学校的工作,完成既定任务并组织一定的学生活动。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倡导大学生学习与能力共同提高,关心社会,丰富大学生生活。   因为学生会是一个学生管理管理的组织,所以我们更是强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而我们秘书处作为学生会的枢纽部门,更需要发挥其职能的特殊性,充分行使其组织协调的职能,为各项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具体工作在以下方面展开:   一、协调枢纽工作   秘书处直属主席团管理,重要的工作即为完成主席团与各部门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将主席团的决策及学生会文件传达给各部、分配各部工作,同时要将各部门情况及时反映给主席团、及协调活动中各部任务。秘书处的枢纽工作关系到整个学生会的运转,本月已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使学生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更有效地做好协调工作,我们秘书部及时记录格部例会情况并向上汇报,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加强了联系。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既协调了秘书处与各职能部的关系,又培养了大家的团队精神。   二、管理及内部建设工作   1、秘书处负责文件的修改及拟定。   2、日常学生会的事务管理。学生会各部每周儿将开一次例会,秘书处旁听例会并对各部的工作进行总结,最后由秘书处整理并存作档案,并对目前活动进行协作调整。   三、协助各部活动   各部举办活动秘书处均参加筹划及具体实施,以便进行调解帮助。十月份,秘书处充分发挥其职能大力配合各职能部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例如:“庆中秋,迎国庆”大型晚会以及全能知识竞赛等活动。同时,了解活动的具体情况及干事表现,做好备案工作。   四、做得不足的地方   1、计划中提到的秘书处的本职工作,对于会议及活动的记录和通知在今年的工作中仍然没做到位。   2、计划中提到的每月开一次内部讨论会,在今年的工作中,没落到实处。   五、针对以上做得不足的地方,现采取下列 措施 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1、更好更准确的记录好每次会议,并做好存档,及时通知到位。   2、每月按计划召开一次内部讨论会,并落实每次列会的议题。   秘书个人优缺点总结篇三   一年以来,在办公室各位主任的领导与支持下,在各位同志的密切配合下, 爱岗敬业 ,恪尽职守,作风务实,思想坚定,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现简要回顾总结   一是素质进一步提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工作需要,一年来,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重点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届三中全会决定等篇章,有效地提高了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增强了党性,提高了自己政治洞察力,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当好参谋助手。按照办公室分工,我主要职责是负责副市长*同志的秘书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字材料,承办有关会务,搞好相关服务。为做好工作,经常随领导下基层搞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实际,注意收集有关资料,积极为领导实施正确决策提高准确可靠依据,当好参谋助手。*年,协助领导圆满完成了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使我市的城镇建设、土地管理、 文化 旅游、广播电视以及邮政、电信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为民务实高效。按照办公室制订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为民务实高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满意、领导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群众来访和办事人员换位思考,将心比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心,积极热情为基层和群众办事,恪守为民之志,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切实为领导分忧,为百姓解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务实高效,坚持网上签到,每天记工作日志,自我激励,自我鞭策,时时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办公室形象。   一年来,虽然自己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不足。一是工作当中主动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多,为领导出注意想办法的少。二是调研不够,有些情况了解得不够细,不够实,不够多,掌握材料不够充分,使工作被动。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扬长避短,发奋工作,克难攻坚,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 猜你喜欢: 1. 文秘个人总结范文3篇 2. 办公室秘书个人工作总结 3. 办公室秘书个人总结 4. 秘书工作个人总结 5. 秘书工作的总结 6. 办公室秘书的个人工作总结 7. 大学秘书处个人工作总结
2023-08-30 16:33:061

公司名称核准流程是怎么样的,设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公司名称核准的流程如下: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7、公司住所证明;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2023-08-30 16:33:031

航天知识内容简短是什么?

空间站、宙宇飞船、航天飞机
2023-08-30 16:33:032

品质工程师需要哪些培训课程

A. 深圳质量工程师培训哪个网校好精华课程 家注册质量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已获CNAT批准审核员资格;参与研究项目获奖发表论文并获奖;理论扎实、亲近随、翔实授课式深受员喜 B. 产品质量工程专业学些什么 2004年3月,copy教育部正式批准中国计量学院开设产品质量工程(简称QE)本科专业,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在国家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产品质量工程专业。该专业设有质量检测与控制、标准化与质量认证、技术监督与管理等方向,是培养质量工程师的摇篮。 产品质量工程 (代码:110107S)属于管理学大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关产品质量工程方面的机械学、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基础理论、市场营销和开发、质量管理、统计方法、质量检验、测量与质量控制的基础理论和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的方法,受到现代管理原理、技术和方法在质量领域应用的训练,具有本专业质量工程及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应用的能力。 C. 质量工程师培训班该选哪个 如果你的大学高数基础还可以的话,不用报班的 中级的综合知识,是纯理论内性的,肯踏踏实容实的看书就可以了 理论和实务相对难些,大部分是统计学和高数,只要基础还可以,手上勤快点,多拿笔写写,算算,也不难的。 总的来说就是看书,做题,我前后看书两本的连看带背看了四遍,买的习题集最少都做了两遍 D. 中级工程师职称培训课程是哪些 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其中有excel word cad windows等),职称计算机从括号中选取3个及以上来学习。 E. 质量管理有哪些可培训的项目 质量管理方面有以下方面的培训: APQP&CP先期质量策划及控制计划培训 品质工程师专实务培属训班(QE质量工程师 ) 品质主管训练营(品质经理人训练 ) 品管常用工具QC七大手法培训(旧QC7培训) 杰出品质检验员QC培训班(质量检验培训) 新QC七大手法实战培训(新QC7培训 ) QCC品管圈活动训练课程 优秀班组长品质管理实务培训班 F. 质量管理需要学习哪些课程 你是在职负责质量方面的吗?如果是,在每年都有统一的全国质量工程师的资格认证考试(分初级和中级-暂时没有高级)-初级只要从事质量职位4年公司推荐盖章中专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个考试,每级都有两科课程可以学习考试,内容都是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你可以在考试网了解一下。 G. 达内主要的培训课程有哪些 选择去学it方面一定要参考这边,毕竟这里是31年的互联网it专业学校,有个 标准好些 H. 电子工程师的培训课程有哪些 【全国电子工程师技术水平考试】是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面向从事电子及相关类专业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企业技术工人、各普通院校学生及技工学校学生。 【分级】全国电子技术水平考试按照市场对电子专业人才不同岗位的需求,将认证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对应能力水平相当于电子助理工程师;二级对应能力水平相当于电子工程师;三级对应能力水平相当于电子高级工程师。 【内容】包括了电力电子器件、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现代通信技术、CMOS数字集成电路、单片机应用系统、信号与系统分析基础七门课程,涵盖了电子技术应用人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和项目设计实施能力。参加考试合格后,学员可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认证证书和成绩单。 【证书作用】证书中对通过该级别考试后所掌握的知识和具备的能力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既可作为学员职业能力的证明,也可作为企事业单位选聘人才依据。 I. 质量工程师是做什么的 什么叫QA(质量工程师)? QA即英文QUALITY ASSURANCE 的简称,中文意思是品质保证,定义是“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品质要求,而在品质管理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有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会设置这样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所要求的有关品质保证的职能,担任这类工作的人员就叫做QA人,即质量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职位描述 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 (1)进行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及系统可靠性设计、研究和控制; (2)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3)进行质量的检查、检验、分析、鉴定、咨询; (4)进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审核员和评审员注册、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考核等合格评定管理; (5)调节质量纠纷,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6)研究开发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 (7)制定质量技术法规并监督实施; (8)设计、实施、改进、评价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系统。 资格考试为“守门神”塑身 作为质量的“守门神”,当前我国众多的质量工作者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一批高素质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在岗的质量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缺乏基本的质量管理知识;质量专业人员缺乏系统的质量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内高等教育中质量管理内容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导致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偏低的重要因素。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可靠性不高,抽查合格率低,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质量工作者进行系统地培训已成为一项紧迫课题,对“质量守门神”进行锻造,成为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质量管理处的负责人认为,通过质量资格相关培训与考试,能使质量工作者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不但能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和改进,个人能力还会大大提高。实行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已符合当前的发展趋势。 2001年,我国正式实行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目前全国共有40余万人参加了考试。到2003年,我国获得质量工程师证书的质检人员已达25239人。2006年6月13日,全国又有4万多人参加了全国质量工程师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1)助理质量工程师 具备中专以上学,或在校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2)质量工程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J. 质量工程师培训要多少钱 市面上的质量工程师培训很多啊,培训的内容也五花八门。 供应商管理,质量统计工具、六西格玛、SPC、FMEA等等,这些都可以去参加啊。 随便联系一些咨询机构就好了。苏州这边有卓一、科健、甲上等咨询机构。
2023-08-30 16:33:021

纪检委是干什么工作的

1纪委全称是“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工作部门;监委全称是“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目前两者处于合署办公状态,即一套人马两种身份和职能。2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纪委“管辖”的是党员、党组织;监委“管辖”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3纪委主要职能垍4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5(一)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6(二)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7(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对党员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党组织有改组、解散处分);8(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9(五)协助党委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10监委主要职能11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12(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3(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14(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023-08-30 16:33:016

大学生有哪些有意义的娱乐活动?

其实对于娱乐方式,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选择。一个中肯的建议:跟随内心,丢掉包袱。选择一到两个自己喜欢、感兴趣并且愿意为之努力的领域。旅行 摄影 书法 滑板 音乐 画画······,要根据自己的喜好,找一个适合自己的。
2023-08-30 16:33:0110

升职报告和文件的区别

文件包括报告的。报告是文件一种内容,一般是下级向上级汇报或请示工作,称之为报告,可编码列为文件,报告属于文件之一,因此直接说文件是就可以的。
2023-08-30 16:33:001

姐弟情深是什么意思?

姐弟之间的感情可以好到很深,但是具体程度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下是我的一些观点:1. 纯粹的亲情:姐弟之间的感情可以是纯粹的亲情,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彼此关心、照顾、支持。这种感情的程度可能会因为年龄、性格、性别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都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2. 密切的友谊:姐弟之间也可以建立密切的友谊关系,彼此交流、分享、互相帮助。这种感情的程度可能会因为共同的兴趣、价值观等因素而加深,甚至会比一些同龄人之间的友谊更为深厚。总之,姐弟之间的感情可以好到很深,但是具体程度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无论是亲情、友情,都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维护,才能让感情更加深厚和长久。
2023-08-30 16:3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