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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严格责任原则

2023-09-06 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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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瑞爱吃桃

法律主观:

严格责任原则 包括 刑法 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 过错责任 ,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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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严格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这两个原则在理论上都归类于无过失责任原则。就损害责任而言,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区别仅在程度上。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仍有可适用的免责条件。相对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的免责条件更多一些,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者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有环境损害发生,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依行为者有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即“无过错”也要负责任,或者说有了“损害结果”就要负责任。绝对责任原则是无过失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实际上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存在环境损害,其行为者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也都由行为者承担。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环境领域,如外空开发、核能利用等到高度危险领域的污染事故。
2023-08-30 16:31:021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23-08-30 16:31:391

有责任赔偿和无责任赔偿指的是什么

有责任赔偿很清楚,对造成对方损失予以赔偿。无责任赔偿虽没有责任,但造成他人损失予以赔偿。比如大楼抛物砸伤路人,找不到责任人,同幢大楼的人都要承担赔偿。
2023-08-30 16:32:292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答案】:D《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23-08-30 16:32:44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法律主观:一、我国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利于诉讼和仲裁。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 、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能够使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时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反合同时可以采用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之一,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 、支付定金 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 、 合同法定解除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32:521

如何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严格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3-08-30 16:33:011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2023-08-30 16:33:111

我国现行《合同法》采取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C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023-08-30 16:33:34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3、责任的性质不同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5、归责原则不同6、构成要件不同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9、行为形态不同10、责任形式不同1.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3.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5.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6.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16]我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9.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10.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2023-08-30 16:33:451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严格责任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同时,在具体的分则中,有一些违约责任又适用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3-08-30 16:33:56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2023-08-30 16:34:031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一、因为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二、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三、受害方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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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23-08-30 16:35:111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三种归责原则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一、民法三大归责原则定义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35:231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2023-08-30 16:35:441

无过错责任一般要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50%还是80%?

一般情况下无过错责任方只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法律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我国法律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35:541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严格责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时,在具体的分则中,有一些违约责任又适用过错责任,例如:承租人因保管不善导致租凭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适用过错原则。
2023-08-30 16:36:281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失责

公平责任原则
2023-08-30 16:36:393

民事责任的四种承担原则

法律分析: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不可避免性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通俗的将称为归责原则。不同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不同;刑事责任需按照罪刑法定规则;行政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民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都属于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3-08-30 16:36:501

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什么的原则

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一般的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但是,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也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3-08-30 16:36:581

职业责任归责原则有那两类

属于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其是有免责情况的;有明显的提醒和保护措施就可以免责,这是和无过错责任区别...因为举证责任比较特殊,这是和过错责任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强调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就有责任.过错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没有规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有失公平才使用...过错推定是归责原则是有种归责方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两者不是平行的,,它属于严格责任的一种归责方式...
2023-08-30 16:37:261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前款第一项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项则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3-08-30 16:37:341

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问题的提出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改革,八八年开始试点,九六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发展十分迅速,其成效已得到社会的认同。在近年颁布的《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中,正式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在监理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如今已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来。毫无疑问,监理在工作中,若发生不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不同法律之间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归责原则不统一,例如,《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对监理违约,《建筑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论其是否有过错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和监理属于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合同法》分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难看出,《合同法》在分则的委托合同中采用以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建设监理制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对监理的履约及违约行为方式理解不深,对监理违约责任的适用归责原则把握不准确,由此造成法律责任规定的混乱,而且,无论学术界还是工程界对该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不解决,将对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2监理的履约行为方式履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国家现行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文本并针对监理行为的特点,笔者将其履约的具体行为方式归纳为如下几种:(1)建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承包商、设计人或其它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例如,对业主提出选择工程总承包商的建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在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业主向设计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于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要求。在施工安全、施工组织等方面,监理工程师同样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因此,提出建议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重要工作方式。(2)指令 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的委托,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代表业主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对工程目标、内容及要求等就需要通过指令的形式对承包商提出。例如,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情况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3)检查 检查是监理的一种重要履约方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使用前的查验,对施工工序质量的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等。检查可以采用目测、借助检查工具进行实际量测,也可以运用一定的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同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时,可以视情况的需要采用抽查、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当然也可以在工程的某一个阶段或时刻进行全面的检查。(4)监督 监督的方式应该根据被监督内容的特点和重要性有所区别。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重要的部位和工序、工程施工完成后难于检查或出现问题后难于处理的关键工序和部位等,监理工程师应该对其施工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作业处于监控之下;对于那些不是十分关键的工序或部位,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法进行监督。(5)确认 确认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技术文件的确认,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审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如造价文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材料的进场审批等;二是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分项工程、重要工序、隐蔽工程等的施工质量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检查结果的基础上采用签认承包商施工记录的方式进行;三是对施工完成的重要分部和最终的工程项目实体,监理工程师通过组织工程验收来对其进行确认。(6)协商 组织协调、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十分重要的职责,其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包括工程有关各方的人、财、物、时间、地点的协调,也包括变更、索赔、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这些工作职责往往通过主持协商或参与协商的方式来履行。当然,监理工程师必须牢记,协商必须以合同为基础,独立、公正、科学地进行。值得指出的是,为了保证监理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有关的法律及委托监理合同明确授予了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力,如建议权、指令权、检查监督权、审核确认权、主持协调权等,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实践中,应正确利用这些权力,根据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来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1监理的违约行为方式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监理来说,应该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为业主提供管理及技术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违反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从上述监理履约的行为方式来分析,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1)越权 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谨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越权就是以作为的法律行为不适当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需要得到设计人的确认,如果监理工程师利用自己的权力,在未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再如,工程设计如果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设计改正,但这种要求应通过业主来实现,如果监理工程师直接要求设计进行改正,就发生了越权的错误。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发违约行为。(2)失职 监理工程师消极、被动地工作,不按照上述履约方式来履行监理职责,也就是以不作为的法律行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对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审批的技术文件,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或者,对于该签发的指令,未及时签发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等。这一类的行为都是明显的失职。(3)未尽职 监理的工作成效是建立在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及所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上的,其好坏有很大的伸缩性,对于上述的建议、检查、监督、确认及协商等履约行为,同样的工作内容,对不同的工程师来说,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做到这一点,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4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生违约行为,并不等于就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要看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笔者认为,监理违约责任的归责应根据违约行为方式的不同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越权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果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从事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提高监理工程师在这一方面的履约意识,促使其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工作。在《合同法》分则的委托合同中对越权造成的损失即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违约行为,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正如本文前面指出的,《建筑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主要针对失职行为中未进行检查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这一种特定的违约行为,《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未指出特定的违约行为方式,二者不尽统一。笔者认为,监理的失职和未尽职的归责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监理工程师的过错行为造成违约,且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业主的损失,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众所周知,过错往往导致违约,但违约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由违约方的过错造成,有时违约是由他人过错造成,或者是多方共同过错造成,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单方造成的,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是由多方造成,则根据各方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处在较特殊的地位,和工程建设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较为复杂,每一阶段的工作都需要各方密切合作才能完成,责任关系有很强的关联性,当工程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时,很难简单地将责任进行划分。例如,工程材料使用前,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检查了承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后同意承包商用于工程,但事后发现材料实际上存在问题,业主因此遭受了损失,在该事件上监理工程师没有过错,不应该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再如,对于需要由监理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由于承包商未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致使监理无法完成相应的检查,监理也未再坚持检查,工程隐蔽后,发现留有隐患,此时,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均有过错,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会使监理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0 16:38:251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研究

法律主观:一、 财产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 公平责任原则 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二、 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7、交通事故认定书。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9、伤残鉴定委托书。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伤残赔偿金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20年。(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伤残系数x5年。认真阅读完是不是有所帮助?即使往后遇到人身损害,也不会糊涂了。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会先到来。如果意外提前到来,那关于以上 财产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的内容 , 您是不是有点底了?这些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们带来的。如果您们还有其他疑惑的话,可以咨询律师。法律客观:一、什么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三个条文具体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责任。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三、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023-08-30 16:38:361

注册商标质量有问题要承担哪些责任

你好,一、产品责任中商标权人的法律责任1、产品缺陷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发生的产品责任案件在近年屡见不鲜。比如:高压锅爆炸伤人、热水器中毒、化妆品毁容、汽车设计、零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交通事故等等问题,这些因为生产过程中的缺陷、黑心厂商制造的不合格产品、不法生产、违规生产的一系列假冒伪劣产品等造成的意外事故都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41条规定:因购买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产品责任的意义就是产品自身存在不合格、缺陷等问题,因此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时应该产生的赔偿责任,体现的是平等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侵权而发生的损害和赔偿的民事关系。那么,在产品责任案件发生后,哪些主体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根据法释[2002]22号的规定,旨在重点阐述商标权人之产品缺陷责任。2、责任主体之商标权人(1)依据三种理论分析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生产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明确的解释。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产品的时候就面临着巨大的交易风险以及产品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依据危险责任理论,生产者处于生产链条的开端是最适合控制此等危险的人。而依据报偿责任理论,生产者因产品的生产而获利,应对产品发生事故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可以方便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有主张权,生产者的界定应该要以消费者的视角为准。普遍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都是根据产品的外包装和产品自身的标注来判断产品的生产信息,而这个生产信息却是由生产商和经营者提供的,只要有消费者习惯性的把某个特定的商标作为商品质量的符合,他就会确信自己所购买的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都是一致性的。依据信赖责任理论,如果是因为这种信赖而导致的伤损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就是如果某一主体即使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但是产品上面标有的名称、商标、或者其它可以识别的标识在产品上以此来表示此商品与生产者的关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某一主体向其它的生产者许可了可以使其商标、名称等,除了具有收取商标使用费以外,也应该承担监督生产的责任。因此,商标所有人应当就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责任。(2)从商标的功能分析众所周知,商标作为标明自己、区别他人的标识,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以及广告功能。首先,生产者把自身产品的声誉放在商标上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可以通过对商标的识别来进行认牌购货。商标所有人差不多都是产品的生产者,因此也应该承担产品的责任。其次,《商标法》第7条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即只要商标所有人参与了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对产品的品质实施了影响,并从中获得收益,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最后,在现代消费、现代销售模式中,商标俨然已成为最有效、最典型和最直接的广告工具,他代表着一定的公信力,刺激、维持并扩展着大众的消费需求。从这层意义上说,商标的广告功能与信赖责任理论相辅相成,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的理论。(3)从比较法上分析依据三种理论以及对商标的功能的分析,得知商标所有人在产品上标示了自己的商标而获益以及使得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品质的合理信赖,从而明确商标所有人是产品责任主体。而且我国业已出台规定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许多国家和地区与此相关的完善规定。二、商标权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有损害事实,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较之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建议(1)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当前,我们国家还没形成具有独立性的《产品责任法》,而跟产品相关的责任权责制度都包含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公私不分”的大杂烩式的立法体例造成法律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并使人们误认为产品责任跟产品质量责任是一样,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解决的是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民法、刑法等法律上的义务,有些质量标准是我国的,有些是国际上的,有些是一些联盟的。但是产品责任重点是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受到身体、精神、财产等损害,强调商品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由于产品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所以,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不同的内容却被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了,比较容易让大家产生思想上的误解,混乱概念。在这点上,我们应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明确因产品缺陷导致购买者受到损害的责任问题,用独立的法律文件来规定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有了法制支持,可以为受到产品缺陷的消费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在该法律上所承认的缺陷主要是产品会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危险,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若不满足则不符合标准。”根据该法律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不统一的,两个不同标准带来的则是标准模糊。因此,当实际发生产品损害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采用哪一个标准是具有争议的。笼统的双重标准势必引起产品缺陷认定的疏漏,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可以效仿国外的先进规定,用不合理危险定为认定唯一标准,抛弃原本的两个标准。因为“不合理危险”是一个抽象概念,所以在立法或法律解释中要确定不合理危险其实是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性。(3) 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我们国家在产品责任立法上对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不够明确的,不明确造成的是其指出的涵盖内容是模糊的。我们国家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块: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但法律上对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概念和范围未做详细说明。我国产品责任的权利者是受害人、被侵害者,但是法律上又无对受害人、被侵害人的具体范围作出详细说明,使得发生了也没法律条文界定,这样就让一些本来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避开、逃脱实际责任,受害人等不得依法得到合理赔偿。所以,在立法这块要参考《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包括:“制造人,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准制造人, 即在产品上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进口商, 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供应者, 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4)完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2 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即对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规定存在矛盾,在销售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受害人主张权利将不会被法院支持。而根据第43条,受害人则可以获得赔偿。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避免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实现与《民法通则》的协调一致。(5)完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偏低。笔者认为应该将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由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扩展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食品安全问题,一些生产者在利益驱使下生产大量不合格商品甚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若仅仅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已不足以遏制其继续生产劣质产品。因此,我国应尽快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严厉制裁产品侵权行为。
2023-08-30 16:38:581

美国产品责任法之我见_之我见

美国产品责任法之我见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习惯法(common law),又有成文法(statute law),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示范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最具代表性的。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立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宗旨相同,社会意义相同。但在立法的特征和赔偿范围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实际经验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进行进一步予以完善。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诸多优点中,其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立法两方面尤其值得我国深入思考和借鉴,对完善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有很重要的启示。 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即在美国,消费者可选择疏忽、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中国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采 用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美国的疏忽责任原则是确定生产商、销售商是否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在疏忽责任中,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可以自己无过失而主张免责;而我国的过错责任并非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只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责任划分上的归责原则,对象不涉及受害人,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渐完善,但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损害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产品责任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消费者购买国产货的信心,还会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并进而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同时,出口机会的增多,外国消费者向我国生产者索赔的概率就会随之增加。 通过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具有现实意义,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2023-08-30 16:39:09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1、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2、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8-30 16:39:20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那些材料?急用

填写名称核准申请书1、预先起5-10个公司名称2、注册资金、出资比例、经营范围、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房屋租贷协议,然后带齐材料去工商局去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注册公司去办理。
2023-08-30 16:34:593

质量管理部门培训方法

关于培训方法百度全国审核员培训中心
2023-08-30 16:34:593

晋升申请书怎么写

晋升申请书先写工作业绩,再写你的优势和晋升后工作计划!
2023-08-30 16:35:023

做三线提升会不会有副作用?三线提升、线雕是不是有什么区别?

这个副作用根本就不需要来问,肯定是有的,但是可以短暂的让你好看一些,你愿不愿意去交换呢?
2023-08-30 16:35:031

纪检委是干什么的

纪检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纪检委的工作职责是: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3、负责全省监察工作。4、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5、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2023-08-30 16:35:041

大型综艺节目有哪些

大型综艺节目有正大综艺,综艺大观,快乐大本营等:综艺节目是一种娱乐性的电视节目形式,给大家带来很多欢乐,娱乐的节目。现在逐渐产生互联网综艺节目,脱胎于传统电视综艺节目依托于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播,是一种新兴的综艺形式。正大综艺是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综艺益智栏目,由姜昆,杨澜,赵忠祥,程前,王雪纯等先后担任主持人。综艺大观是中央电视台唯一在黄金时间现场直播的,综合了各个艺术门类的娱乐性电视文娱栏目,在20世纪90年代时被业内人士们称呼为小春节晚会。快乐大本营是湖南卫视于1997年7月11日开播的一档综艺性娱乐节目,由何炅,谢娜,李维嘉,杜海涛,吴昕担任主持。节目开始采用全民娱乐的类型,经常邀请一些有特殊才能的人物来表演,现在多以嘉宾访谈游戏型为主,节目自开播以来收获较高评价,并获得亚洲电视大奖最佳综艺节目奖和中国电视金鹰奖综合性文艺节目奖。
2023-08-30 16:35:051

夫妻约定财产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种例外,且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一)《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认可约定财产制,即采取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虽然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交易人财产情况有较明确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害。但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同时,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是独立人格的表现。所以,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人们显然忽略了这样的事实,虽然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主要的夫妻财产制,只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补充的财产制,而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协议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如果越来越多的夫妻采用财产契约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而立法又采取放任的态度,势必将出现越来越大的麻烦。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成为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法律应予以同样的重视,理论上也应予以同样的重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乃至于在实务上,对这两种夫妻财产基本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视另一方的态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后果,都是不正确的。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满足了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与前《婚姻法》之比较与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现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以下几方面成功之处:第一、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源于16世纪法国的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至今仍为各国法律奉守。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充分。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第二、注重了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以约定形式给予一方,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可以说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一)约定的主体。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约定的主体为夫妻来讲,应当是婚姻关系成立之时或者是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但是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是否可以呢﹖法律没有作出否定性的回答,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二)约定的内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要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来确认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所谓“约定不明确”是指夫妻双方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导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相互矛盾的情况。(三)约定的形式。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必要公证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四)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所讲具有约束力必须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的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那么如何认定约定是有效还是无效呢﹖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有效民事行为必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即夫妻对财产的有效约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夫妻双方均是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签订的书面约定,是无效约定;二是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三是约定内容符合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约定无效。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利用约定来逃避债务的。四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为采用书面形式……”,据此书面形式是夫妻约定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五)债务的清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适用该规定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所约定;二是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有所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的,则不执行这一规定,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主张第三人“知道”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三是如果第三人明知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但和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申报登记程序,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知道”的举证往往比较困难。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夫或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行为时,在合同书或债务凭据中直接写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情况,这样可以在保护第三人权益的同时,也使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发生纠纷时对事实真相的举证顺利,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六)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或女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该法条列举了三项可以请求补偿的情形:一是抚育子女,如为抚育子女比对方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二是照顾老人,如老人长期生病经常需要照顾;三是协助另一方工作,如在对方工作中也付出劳动。这里当然还包括付出较多义务的其它情形。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法院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查证双方的家庭分工状况,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增值情况,双方的工作职位在婚前和婚后的变化,如果查证证实一方通过承担主要的家庭义务,对对方的增值和工作升迁产生了实际有利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有要求对方补偿的权利。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对约定内容的解释。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是指对夫妻双方所约定的财产所有关系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阐释。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例如,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智力水平的限制,语言使用能力的限制等,常常对约定的内容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有含混不清、前后矛盾的表述。因此,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是十分必要的。解释的目的,是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归于具体、明确,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是在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在纠纷进行处理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做的权威说明,它的解释,实际上只有处理这类纠纷的法院才有权进行。当夫妻财产约定当事人对约定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诉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探求真意,阐释约定内容的真实含义,也就是说应力求反映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当约定内容出现前后矛盾,致使无法解释时,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认定“约定不明确”,应根据法定财产制来认定,即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来确认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是对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审判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三是无法很好保护夫或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为了使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或出于其它原因,而不告知第三人夫妻对财产已有约定的事实。同时存在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举证责任的困难。这样在清偿债务时必然会侵害夫或妻中实际上不负有债务的一方的权利。二是无法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夫妻对财产有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才有效力,从某种程序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完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虽然第十九条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本人认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并规定只要经过登记备案,就具有公信力,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另外现行《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而《婚姻法》无此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同时,变更或撤销应到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二)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规定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入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显然,这类约定有利于方便夫妻家庭生活。(三)关于财产约定对债务清偿的影响。《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效力方面在第19第3款给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该条款仅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没有规定婚前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该法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还包括对婚前财产的约定,而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而夫妻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第18条规定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各自可清偿的财产,如夫妻根据《婚姻法》第19条3第款的规定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因为约定而使应归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的归属性质发生变化,自然对第三人的债务清偿也应发生变化,而《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增加规定“对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样规定才能在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规定过于简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的是要式主义,但对其形式有哪些具体要求,如财产的品种、数量如何加以确认和区分,是否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具的文书,约定时应作哪些限制等都没有原则性规定,给人流于形式之感。因此,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必要做出便于适用的解释。如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到婚姻财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且明确只有经过登记或公正的约定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2023-08-30 16:35:051

关于航天的知识

1、地球同步轨道的高度是35800千米,顾名思义,他运行一周的时间和地球自转的时间相同,和地面保持相对静止。同步轨道有很多用途,主要是用于通讯和定位,理论上只需要三颗就可以完成全球通讯,除了同步轨道,还有一种极轨道,他的轨道倾角是90度,多数勘测和定位卫星使用极轨,他能实现覆盖全球的扫描。2、其实,运载火箭主打两种燃料,液氧液氢和液氧煤油。助推火箭、1、2级火箭多数是液氧煤油火箭。氢燃烧释放的能量比煤油高,但制取氢需要大量的能源,且液氢属于低温液体,不易保存和运输。为了摆脱地心引力将卫星送上轨道,火箭要达到第一宇宙速度,在发射阶段,火箭在大气中飞行,速度不断提升,并且一级比一级质量要轻,起飞阶段要消耗大量燃料,所以使用液氢是不现实的,煤油更容易获得且污小。在最后阶段,靠液氢燃烧释放的巨大能量加速。3、美国航天飞机在返回过程中是纯粹的滑行,他的喷口其实是用来让发射时的火箭保持平衡,而苏联则不同,暴风雪号的主发动机被安装在质子号运载火箭上,而暴风雪号有自己的小型动力系统。4、大家耳熟能详的太空望远镜是哈勃,它也为我们拍的了成千上万张美丽的星空图片,但是他找到的行星少之又少,开普勒望远镜为行星而生,它靠凌日,通俗理解就是行星遮住所在的恒星,虽然亮度变化只要千分之一,但它依然能分辨得出,目前它已经找出数千颗行星了。
2023-08-30 16:35:061

丑小鸭的故事简介 丑小鸭故事讲的什么

1、丑小鸭是丹麦作家安徒生创作的童话,描写了一只天鹅蛋在鸭群中破壳,历经重重磨难之后长成白天鹅的故事。 2、从前,有一枚天鹅蛋在鸭巢里被母鸭孵出,可是它却因为长相与众不同而被大家嘲笑称为“丑小鸭”。丑小鸭自破壳后便受到种种排挤、讥笑,大家都要赶走这个可怜的小鸭子,于是他只好伤心的连夜飞过篱笆逃走了。孤独的丑小鸭经常被欺负,他为自己的丑陋感到自卑,直到在湖边遇到了一群天鹅,丑小鸭想:被美丽的天鹅杀死,也要比现在这样受苦好得多。他来到天鹅湖,低着头向天鹅游去,当它在清撤的水面看到自已的倒影时,发现自己长大后原来是一只白天鹅。 3、丑小鸭的故事教给我们,人生中的挫折和痛苦是不可避免的,只能坚强的面对。
2023-08-30 16:35:071

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方式有哪些

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方式可以有很多如授课、学习讨论、对某主题的争论;实践、实习,演示,演练,沙盘游戏等也可以。
2023-08-30 16:35:081

公司申请流程

一般新公司注册的流程如下:1、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等文件;4、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30 16:35:102

喜剧综艺有哪些 大家可以去看看

1、喜剧节目有浙江卫视《中国喜剧星》、中天综合台《康熙来了》、湖南《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 和《就是让你笑》和《百变大咖》、央视《喜剧王》、辽宁卫视《喜剧之王》和《本山带谁上春晚》、安徽卫视《超级笑星》、东方卫视《喜剧之王》等。 2、《康熙来了》(原名《奇怪十点钟之康熙来了》)是台湾中大制作公司(Chungta Production)制作的谈话性娱乐节目,2009年起由金星制作公司制作,由蔡康永、徐熙娣担任主持人,陈汉典担任助理主持 。 3、《快乐大本营》是湖南卫视推出的嘉宾访谈游戏秀节目,由何炅、谢娜、李维嘉、吴昕、杜海涛五人担任主持。节目以游戏为主,辅以歌舞及各种形式节目。每期节目为艺人设计个人专属主题。 4、《天天向上》是湖南卫视推出的娱乐脱口秀节目,由汪涵、钱枫、大张伟、王一博四位担任主持。节目以传承中华礼仪文化和倡导社会公德为主旨,每期邀请演艺明星和社会特色群体以及企业界的知名人士作为嘉宾参与访谈和表演。 5、《百变大咖秀》是湖南卫视2012年推出的晚间综艺节目,版权引自西班牙原创综艺节目《Your Face Sounds Familiar》。节目以艺人明星模仿别的明星为主,节目名称在频道宣传中原定为《绝对大牌》,后改为《百变大咖秀》。 6、《欢乐喜剧人》是一档由东方卫视以及欢乐传媒联合打造的全国首档明星喜剧竞赛真人秀节目。通过以喜剧的各种节目样式传递快乐。
2023-08-30 16:34:571

从内容角度分析,综艺娱乐节目的类型有哪些?

综艺晚会类、单项艺术类、互动游戏类、益智博彩类、竞赛选秀类、综艺资讯类、娱乐谈话类、“真人秀”类、栏目剧。
2023-08-30 16:34:491

形容姐弟情深的句子

形容姐弟情深的句子如下:1. 姐弟永远是一个甜蜜的责任,从来不是一种机会。2. 如果敌人让你生气,那说明你还没有胜他的把握;如果姐姐让你生气,那说明你仍然在意。3. 姐姐是骂完你,打完你,还把苹果让给你吃的人。4. 姐姐是帮你把脏衣服洗干净,叠叠的整整齐齐的人。5. 姐姐是家里都不富裕,但她却舍得把自己的零花钱给你花的人。6. 姐姐是两人挤一张床,你把她踹到地下,她帮你盖好被子,然后自己睡地板的人。7. 姐弟间的友谊就是彼此一种心灵的感应,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感悟。8. 姐姐就是你从来不主动打电话给她,却一直为牵挂着你的那个人。9. 姐姐,其实就是替妈妈照顾你的人。10. 姐姐是当人们都在关心你飞的高不高时,关心你飞得累不累的人。11. 姐姐是你在路上坏了车,一个电话能半夜穿上衣服打着雨伞去接你的人。12. 记住你的笑容就是最好的牵挂,发给你的短信就是最好的礼物,在繁忙的日子里,希望我的问候犹如雪碧加冰块带给你无限清爽,让你愉快地度过每一天。13. 姐姐永远是姐姐,弟弟永远是弟弟,就像那棵亲情树一样,你若是枝,我就是干,而妈妈就是我们的根呐,不是吗?14. 姐姐是再苦再累都自己抗,夜里却默默流泪了的人。15. 问候是滋润友谊的甘露;安慰是心心相惜的泉源;鼓励是关爱心灵的美酒;宽容是心连心化成的彩虹。
2023-08-30 16:34:49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里的已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怎么填?

如果必须填的情况下,(填写行政区划简称如广州就是“穗”)名称预核(分内外资企业,如是内资的填"内")字[2014]第1142014XXXXXXXXXXX。如果不需要填括号的里边的内容,那就直接在第1142014XXXX。试下吧。
2023-08-30 16:34:482

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有哪些?

质量意识培训:认识本职工作对质量的影响质量技能培训:主要是识别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特性”的识别与控制;质量工具培训:新旧QC七手法,高级点的可以考虑五大手册质量体系培训:ISO9001:2008培训等培训可以采取内训,也可以采取外训的方式;内训省钱,外训可以更好的开阔视野,但较贵。
2023-08-30 16:34:482

怎么写晋升报告

公司领导:我是综合办公室职员**,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了解并认同。现提出升职申请主要原因是公司的发展速度日渐增快,组织结构越来越清晰,公司对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增强,作为公司一员,我义不容辞地毛遂自荐提出升职申请——综合办公室主管。在**集团工作的这段时间,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及关怀下,我从盲目的工作到有目标的工作,从有目标的工作到有计划的工作。行政部门是上下联络和沟通的中间体,既要取信于内,也要取信于外,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多沟通,做事有条理。同时,借此申请将我在08年上半年取得的工作成绩汇报如下:1、建立电子文档的人事档案汇总,五大员分类管理工作(现转至人力资源部);与工程部共同办理部分五大员年检工作,服务于项目部需求。2、顺利收集建造师注册相关资料报至直管部门审核,完成初始一、二级建造师和临时建造师注册共60人。3、制订集团公司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的规定办法,使各部门在使用办公用品时有计划性。4、基本收取集团公司对外的房租,完善员工宿舍环境的整改。5、在后勤维修方面,能做到有报及时修,无报常维护。6、积极配合各部门的会议要求,做好会场的布置,提升集团公司会议水平标准。7、妥善安排接待所需的道具,提升集团公司接待水平的标准。以上工作成绩基本是按年度规划进行的,而在完成上述工作时也不断培养了我的独立性和果断性,让我为站在不同的岗位上奠定基础。不想当将军的兵不是好兵,如果此次申请得到领导认同,提供我一个更高的平台,我会不负众望,发挥自身优势。如果领导认为我的申请还“年轻”,需要时间的磨练,我也不会泄气,在工作中找不足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望批准!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2023-08-30 16:34:482

“九曲黄河万里沙,浪淘风簸自天涯”什么意思?【译文】

万里黄河弯弯曲曲狭带着泥沙,波浪滚滚如巨风撕簛来自天涯
2023-08-30 16:34:4714

再婚夫妻婚内达成协议每月工资给女方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朋友,没有。婚内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谁管钱,是两口子自己内部的事情。协商解决。
2023-08-30 16:34:466

丑小鸭概括主要内容丑小鸭在哪里经历了那些事

1~3:在家里,被鸭子们和主人排挤。4~13:在沼泽,干啥我不知道,14~32,老太婆家,干啥我也不知道,后面的我啥也不知道了。。。。给点财富吧。。。
2023-08-30 16:34:453

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前景好么

在保险理赔环节中,投保人报险后,保险公司会派出自身的查勘、定损人员,对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理赔责任与理赔金额进行核查定损。但由于查勘、定损人员出自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主观性。因此,在保险理赔活动中,客观上需要一个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员”角色,即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承保公估人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理赔公估人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专业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保险公估人中立的“裁判员”与专业的评估人如上文所述,由于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专业评估”的功能特点,使其在保险活动中同时扮演着中立的“裁判员”与专业的评估人两大重要角色。中立的“裁判员”保险公估人,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保险业务市场的三大业务主体。其中,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主体,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业务利益;保险经纪人则主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用专业的保险知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估人,并不趋向于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任何一方,其既可以受雇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雇于保险消费者。保险公估人代表的是客观、公平的保险事实。将保险业务活动看作一场比赛,比赛双方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那么保险公估人则是“裁判员”的角色。在保险理赔实务纠纷中,无论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还是事故损失的评估,索赔方与保险人常常各执一词,在赔偿意见上无法达成统一,最终形成法务纠纷。保险公估人由于其独立的立场关系,通过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与评估,能够为保险人、消费者或法律裁决提供可靠的依据。专业的评估人保险业务风险多种多样,尤其涉及到不同行业、相关技术等专业知识问题,无论对于保前现时价值评估还是承保风险评估,以及保后理赔的勘察定损,都是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保险公司虽然有着自己的查勘定损人员,但面对日益复杂的保险理赔风险,保险理赔涉及经济、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业务领域,其自有理赔技术系统难免力不从心。保险公估人,作为拥有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特征的特殊保险角色,其拥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因此,保险公估人在处理相关事故责任调查、价值评估、理赔定损等保险业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与优势。综上,由于保险公估人具备客观公平的立场、专业的技术服务优势,令其能够帮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公平与分工专业化的实现,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问题保险公估人,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技术、管理经验力量,在实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缺陷。缺乏社会认知,市场业务受阻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在国内保险业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相较于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经纪人制度,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由此也导致其市场业务的展开受到局限。这里所说的认知缺乏包括两方面:大众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属于保险公司体系下的业务结构,因此对其独立于公平属性特点产生错误认知;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赔评估业务的专业分工好处。由于保险公司自有勘察定损业务,主观上排斥保险公估人的市场业务。缺乏技术、人才力量积累由于客观的业务操作要求,首先,保险公估人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与较成熟的业务经验能力;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则必须拥有领域范围较广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市场明显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力量积累。保险公估制度管理问题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备案的保险公估公司共有353家。相较于最初发展阶段的几家,在数量上有着巨大的突破,但相应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2019年5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六家保险公估公司开出13份罚单,这在保险公估监管领域还是很较为少见。罚单问题主要集中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这对素以“公平”“权威”著称的保险公估机构,是一个沉重的信誉打击。此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也屡屡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的现象。这都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综上,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重视,探索解决其暴露的缺陷问题,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无疑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重点问题。保险公估人这一特殊的保险市场角色,其市场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值、风险评估与理赔认定,与保险市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能够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其制度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行业意义。
2023-08-30 16:34:432

秘书工作总结:秘书的指导思想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在1985年月召开的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中央办公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党的总目标,做好‘三服务",即为中央服务,为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它适合于一切秘书工作。 在这次会议上,还提出了新时期我国秘书工作要实现的“四个转变”: 1、从偏重于简单的办文办事转变为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 2、从单纯的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既收发传递信息又综合处理信息; 3、从单凭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行科学化管理; 4、从被动服务转变为力争主动服务。 秘书工作要实现“三化”“,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证每个环节和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要求秘书部门不仅要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包括信息    我精心推荐
2023-08-30 16:3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