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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概念:法律关系详解(一)

2023-09-07 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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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G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新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只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者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彻骨挪威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义务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的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所属的领域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有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实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法律对社会的调整达到有效的结果。(2)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不特定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旦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3)法的效力的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一国之内的所有相关主体均应遵守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既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特定的、实有的、个别化的,那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现实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当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它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水平,取决于政治民主和法治(法制)发展的状况以及科学文化条件和道德人文环境的改善,等等。从主观方面讲,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还要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发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的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等等。例如,权利人出于友情或同情而放弃权利,免除义务人的义务。再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自身并没有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仅就法律权利的实现而言,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也必须看到,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招致法律的禁止甚或制裁。因此,法律对权利作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严格的讲,限制是法律为人们行使权利确定技术上、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及界限。但这种限制是以保障作为前提的,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诚然,权利不是绝对无限制的,同样法律也不能绝对无限制的剥夺或取消人们的权利。因此,这里的限制应当有一个适度的平衡。

  像权利是有限度的一样,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义务的限度具体表现在:(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例如,某人虽然按照法律应承担义务,但由于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则权利人不得强迫该义务人履行义务。(2)时间的界限。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时效或时间界限的,超过了时效或时间界限,义务就不复存在。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应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3)利益的界限。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既然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的享有社会的利益,那么义务人也就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要求义务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无限制的尽义务,而漠视义务人所应有的正当权益,同样是违背事物的性质和正义原则的,也是非常错误的。正如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样,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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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二者都是经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分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都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因而同时享有和承担这两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在内容上保持协调。其中,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注意反映体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自主意志;而着重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主意志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应当不违反寓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意志。只有这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其中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时,才不致影响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附随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存在,它的运行应当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对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保护、协调和促进的作用。二者在劳动法中被赋于了不同的法律属性,一为合同法律关系,一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律关系是微观领域的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宏观领域的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从属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行政相对人则不属于劳动行政主体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劳动行政主体之外的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兼有平等和隶属特征;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纯粹的隶属型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双向选择和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则都是由劳动法规预先确定的,当事人一般无自由选择和协商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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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劳动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客观上是从属的。劳动关系的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并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一样吗首先二者不是一个范畴,后者是针对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一些规定,前者是宽泛的定义,前者于相关法律施行后废除。后者主要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前者于相关法律中的合同编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此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国家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26:391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基本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 合法的用人单位: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资格。2. 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劳动者是指自愿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相应报酬的自然人。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职员等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订立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4.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力而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等形式。5. 劳动时间: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每日、每周、每月或者每年所应当工作的时间。6.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障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总之,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劳动保护。只有这些要素都具备了,才能构成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才能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023-08-30 23:26:521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分别为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和客体要素。一、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二、内容要素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三、客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客体,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比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扩展资料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律关系
2023-08-30 23:27:141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②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2023-08-30 23:27:241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末按劳动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且末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2、内容设定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3、法律保障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28:031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主观: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29:051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有: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有: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劳动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3-08-30 23:29:271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包括有哪些方面?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关系的特征如下:(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2023-08-30 23:29:431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法律保障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 2、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30:031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主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法律客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知识延伸——认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内容: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2、过渡性规定。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2023-08-30 23:30:221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3-08-30 23:30:391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下: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2023-08-30 23:30:581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30 23:32:181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
2023-08-30 23:32:45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023-08-30 23:33:281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

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范畴里的劳动关系则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 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第二,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基于集体劳动而产生的,这是由现代化大生产所决定的; 第三,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否则不属于劳动法范畴里的范畴。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则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依法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另外,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因此普遍将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 称为劳资关系。在我国目前以国有经济形式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仍应称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这种劳资关系在现实中有增加的趋势。
2023-08-30 23:33:531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法律主观: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法律客观:《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08-30 23:34:121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答案】:A,B,D(基础P42)【解析】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2023-08-30 23:34:301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故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2023-08-30 23:34:531

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B,C,D,EA项应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其他选项说法均正确。
2023-08-30 23:35:071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吗

法律主观:员工在入职之后,都是会签订一份劳务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就是员工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从属关系上说,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法人;民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与自然人;(2)劳动关系的形式是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签定劳动合同(雇主应办理招工手续),民事关系的形式是协商签定或约定劳务协议。(3)劳动关系有行政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应服从用人主体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民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自主生产、劳动,另一方不予干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4)劳动关系的工资按劳分配、同工同筹原则;应当遵守最低工资的规定;民事关系采用等价有偿原则,不受最低工资限制。(5)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或依行标,负责提供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负责并注重劳动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民事关系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应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等事项,也可双方可平等协商;接受劳务方注重的只是劳动成果,不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6)劳动关系的法律师责任包括办理招工备案手续,负责建立雇工劳动档案,负责雇员的技能训练和职业培训,必须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民事关系则与档案问题无关,接受劳务方不必然负责提供技能培训,也不负担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7)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民事关系受经济法、民法调整。在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以上所列内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的区别或特征就做出判断,否则往往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直接会影响正确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区别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是平等协商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适用《民法通则》调整。但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而又发生争议,则应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发生责任。因此,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权利入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类型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按一定标准,对这些责任形态作学理上划分,民事责任可以作如下分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区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以财产方式救济所作的区分。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易言之,债务人之所有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对其债务,原则上应负无限责任,债务人之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的先后,均以平等的地位受清偿,即所谓债权平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在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其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时,可不以其他财产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对债权实现甚为不利,故负有限责任之债务须以法有明定为限,否则即应负无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对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按份责任,是各责任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所承担了所负的责任份额时,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所以,按份责任实际上是将同一责任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由各责任人各自独立负责,所以又称分割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过错责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谓之推定过错责任,其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诉讼中由原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环境侵害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被认定产生的劳动关系自然会被包含在民事关系中被民事法庭所管辖,但是这仅仅是针对那些单纯只有劳动关系的情况而言却不能排除其他掺杂其他关系的情况。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35:241

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法律特征是: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分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的种类: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2023-08-30 23:36:141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要详细~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区别: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这些不同表现在:(1)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2)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5)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联系:(1)劳动法首先是特别债法,所以原则上也存在契约自由。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产物。(2)民法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而劳动法则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以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以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劳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4)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
2023-08-30 23:36:231

劳务法律关系是指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劳务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有偿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一、劳务关系基本要素编辑:1、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3、客体: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二、劳务关系基本特征编辑: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023-08-30 23:36:331

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36:431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产生变更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2023-08-30 23:36:532

什么东西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法律主观:1、双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 。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通讯录”、“名片”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8、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盖章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或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9、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或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 1 0、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 1 1、录像、录音、照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像、录音。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 2、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 劳动监察投诉 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 劳动仲裁阶段 ,劳动者可向 劳动仲裁申请 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法律客观: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知识延伸——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有以下规定: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2023-08-30 23:37:091

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哪些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且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而非按照自己意志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实施奖惩。(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有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成员的意思,用人单位亦有将劳动者纳为其组织成员进行管理的意思,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社会化劳动,具有较强分工性,劳动成果是形成用人单位最终产品的一个环节或者部分而非具有独立性。劳动者单独从事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并以劳动或者经营所形成的成果与用人单位的最终产品构成吸纳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劳动者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提供的劳动。(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劳动关系兼有财产性属性和人身性属性,劳动者须本人提供劳动即为人身性属性的表现之一。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方面是信赖劳动者本人而非他人的劳动能力,一方面也为了能够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而非仅对劳动成果进行控制。如果劳动者将工作分包他人完成,则完全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本目的。(五)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在绝大多数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仅提供劳动给付并获取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在少数情况下,劳动者会自带某些生产资料提供劳动,但这些生产资料一般上均属辅助性质,不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而且,劳资双方一般会在成立劳动关系时对自带生产资料作出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律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而非一次性的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必然是继续性而非一次性的,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与其他相近法律关系例如承揽关系的标志之一。(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可以是自行支付,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代付。劳动报酬是劳动给付的对价,其标准受到劳动基准法的规制,支付水平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的时间或者数量为基本衡量标准,呈现出长期基本稳定支付的特点,很少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档案保管关系等对于劳动者权益固然至关重要,但是这些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衍生性要素,只能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辅助性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我们可以确定有劳动关系必然会派生出社保关系、档案管理关系,但是不能认定有社保关系、档案管理关系就必然有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社保关系挂靠、档案委托管理等情况,容易造成认定劳动关系的混淆。(九)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意欲成立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劳务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这是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2023-08-30 23:37:181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包括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包括: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法律特征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023-08-30 23:37:251

劳动法律关系包括

法律主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法律客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知识延伸——认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内容: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2、过渡性规定。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2023-08-30 23:38:201

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38:501

劳动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因调整我国境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而形成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后,就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023-08-30 23:38:571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法律主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法律保障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 2、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39:051

劳动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名词解释如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l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2023-08-30 23:39:142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分别为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和客体要素。一、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二、内容要素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三、客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客体,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比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23-08-30 23:39:241

劳动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直接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39:34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泛指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23-08-30 23:39:421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主观: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0 23:40:411

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2、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等等。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2023-08-30 23:40:511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主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法律客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知识延伸——认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内容: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2、过渡性规定。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2023-08-30 23:40:591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

法律分析: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08-30 23:41:071

劳动法律关系的原理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3.劳动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所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续延、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5.劳动法律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不同的划分标准: 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2023-08-30 23:41:171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023-08-30 23:41:341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1、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义务。“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存在的两个不同方面,代表着法现象的两个不同阶段或领域。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作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2、从抽象到具体。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可分为合同法和基准法两类。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分别通过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保护的。3、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的内容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当事人无权作任何改变。它不依个人的意志而存在,普遍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是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模式而存在的;然而这种法律模式确也为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留下了空间。扩展资料劳动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律关系
2023-08-30 23:4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