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

2023-09-07 04:30:33
共9条回复
慧慧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立法目的: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立法目的: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立法目的: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立法目的: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公司用人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用人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S笔记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是规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应法律规定,例如:上市申请需要提交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coco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有关公司的基本法律:《公司法》

  2、有关公司登记的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特种公司的专门法律:《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4、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

我不懂运营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太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牛云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你到网上一搜就有啦
不会的再来问
太多的内容放不下
http://www.l*****.com/law/law_view.asp?id=475(合同法的)
http://www.molss.g*.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劳动法的)
max笔记

公司法(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4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公司性质改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瑞瑞爱吃桃

下载一个律包子APP,里面有好多关于企业方面的法律问题。

小教板

一、公司成立之初: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三、公司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LuckySXyd

一、公司成立之初: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三、公司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因为,公司是拟制的“人”,从“生”到“长”一直到“消灭”,都是一系列的法律行为,所以,均要遵守法律规定,以上是和以公司为主要存在形式的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这仅仅是一部分主要的法律、法规,并未囊括全部。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2023-08-31 02:54:051

劳动合同法全文实施细则是什么

1、劳动合同法全文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条例。2、[法律依据]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法全文实施细则是什么,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9cb591161610419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8-31 02:54:151

累计工作年限怎么算

累计工作年限算法是:累计工作年限 = 具体工作年月日 - 入职年月日 + 1天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职工工作年限越长的,其工龄越长,相应地享受年休假以及工资可以适当提高。例如:如果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工作,现在已经连续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并且在之前的3家公司各工作了1年,那么累计工作年限是13年。具体的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 = 2023年5月21日- 2010年3月1日 + 1天= 13年工龄的几种计算方法如下: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综上所述,在计算累计工作年限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涉及到税务和社保等诸多因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计算标准可能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建议参考所在行业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或者向相关资深从业者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4:261

劳动法关于工作制的规定

法律主观:按现行 劳动法规定 ,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工时进行详细规定,但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工时进行确定,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4:361

劳动法45条规定

法律主观:(一)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 解除劳动合同 : (1)在 试用期 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4:451

劳动法关于员工待岗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如下: 1、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重大调整,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2、如果单位因此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5:061

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代通知金是怎么样的?

一、 劳动法辞退 员工规定 代通知金 是怎么样的? 代通知金与计算 经济补偿金 的 工资 计算方式和标准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月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金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本人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 解除合同 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 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辞退员工 赔偿标准 说明 a、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b、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工伤 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 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 就业补助金。 d、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不同情况下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说明 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情形: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 相关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情形: a、用人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b、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情形: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情形: a、在 试用期 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代通知金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前的告知员工,所以员工还没有做好要被辞退的准备,从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代通知金的赔偿数额时根据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的,不包含奖金,或者是请假等其他特殊的条件。
2023-08-31 02:55:161

劳务派遣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义务。2、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4、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法律客观: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对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法律委员会认为,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企业情况不同,因此,可在法律上提出明确要求,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据此,二审稿新增条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二审稿提出“同岗同酬”:“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此外,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性质:“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知识拓展: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023-08-31 02:55:261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2

一、新劳动法规中关于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规定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注】以上内容即新劳动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二、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赔偿细则a、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c、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d、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辞退员工赔偿标准说明a、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b、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d、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四、不同情况下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说明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情形: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b、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情形: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情形: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f、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五、辞退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单来说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年。六、正确辞退员工合法程序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2023-08-31 02:55:371

合同期满被公司辞退有何补偿还拖欠3个月工资?

您好,首先拖欠的工资需要足额支付,其次,违法辞退需要给双倍您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8-31 02:56:122

退休年限如何计算

法律主观:在我国,职工必然要经历退休,退休后的工龄工资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养老的保障。一、退休工龄工资如何计算现在退休没有什么工龄工资的说法,养老金的计发,跟全部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基数、退休年龄、何时参保、何时退休、何地退休等因素都有关。如果问的是退休后养老金增资问题,各地的调整办法不一样,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为准。上海的话,2014年的调整方案为:全部缴费年限(俗称工龄)X3,其中满7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算。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二、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工龄年零六个月计算。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以上就是退休工龄工资如何计算的介绍。退休工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自己在公司中所交纳的缴费基数以及缴纳的年限还有相关的退休时间进行确定的,如果自己活到了八十岁以上,那么金额会更多。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6:221

在公司九年,合同到期公司说不再续签,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在公司九年,合同到期公司说不再续签,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即9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即18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做了八年多,现在合同到期,公司要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如果是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那公司应赔偿个人两个月的工资(工资比例按前12各月的税前工资算,包括你的加班费和奖金等) 如果是合同未到期,但公司要辞退,是有8各月的工资 一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了 赔偿及年假 真正的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我判断,你的情况不符合提前30日的情况。请看下面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我认为你是符合这一条的。所以不存在提前30天之说。你完全可以在18号到期后走人。这个决定权在你。公司不用赔偿你一分钱,但是年假应折算给你。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可以得到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在公司工作了八年,请问合同到期了,而老板不再续签,会得到怎样的赔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签合同到期后我不续签能得到赔偿吗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如果你不续签了,依法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满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且你的情况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直接在第二份合同上延续两年是不合法的,如果你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暂且可以拿着这份合同,待一年左右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这一年期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这种性质的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个权益还是很可观的。 合同期满没有补偿金,但在第三次签订(同一单位)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除非双方协商自愿固定期。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能得到赔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现在公司要解散,我能得到赔偿吗 按你所介绍的你可以依法提出以下要求:1.因在4月8日前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从3月10日至今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2.公司宣布解散即未提前一个月提出,应给员工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也叫代通金;3.加班后而未调休的,公司应改支付加班工资;4.公司按上班每一年补一个月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建议:查一下《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收集公司发给的一切文字资料,做到有理有据。
2023-08-31 02:56:391

被上一个公司辞退后在入职的新公司只做了几天还可以领失业金吗

法律主观:失业金不是 被公司辞退 才可以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 需满足《社保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故并不一定需要在被勾上辞退的情形下才能领取。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 被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 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23-08-31 02:56:471

在公司工作快6年,自己辞职,现在没工作,可以领失业金吗

  员工本人辞职是不能满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的,需要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才能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快6年,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是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辞职,可以领取失业金,其他情况辞职的领不到失业金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离职后拿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去社保局办理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觉得您最好去社保中心问问看。   万一能领呢。   自己辞职是不可以领的。
2023-08-31 02:56:551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能否将481号文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

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部分从新原则”, (注意:此处案例解读是基于对法律条文原意的理解,由于该条款可能实际上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有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过渡条款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劳动合同法解读:是"新饭碗"不是回归"铁饭碗, 贯彻《劳动合同法》有没有细则?”梁国健说:“广州的实施细则必须以国家细则为基础,国家劳动部称年底前会出来。”话法实施不签合同就可以拿双倍工资,所以故意拖着不签。劳动。”她希望,广州能尽快出台有关办法,指导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讲座——刘昊斌、魏浩征, 能否将481号文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添加进入新《劳动合同法》中?王全兴表示:“这个说不准,因为现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还没有出台。深圳劳动合同范本。将来可以争取一下,现在限高主要是针常州劳资争议凸显 新劳动合同法需打补丁, 从新原则,就是新法具有完全的溯及力,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十年”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缺憾。建议今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此意。
2023-08-31 02:57:161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新修订的《劳动 合同法 》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   新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 社保 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越是公众眼中的“好单位”,越是要讲编制的“铁饭碗”,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越大。   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否拯救了“临时工”,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跟大众习惯称的临时工不完全一样,劳务派遣工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工同酬既是前提也是必须。公众对同工同酬满怀期待的同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否确保同工同酬的实现,很多人心里都没有底。   有分析人士指出,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同工”这一概念,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缺乏可比性。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实现同工同酬必将任重而道远。   提高门槛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为逃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却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突出。   有专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拉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有专家表示,新法将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为加强监管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或引起派遣工失业等副作用   专家指出,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恰恰杜绝了这一点,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但如果劳务派遣工要求拿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资,企业的用人成本肯定会增加。据媒体报道,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已开始动作,纷纷与用工单位一起寻求解决方案。此外,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比例限制,企业已有三种应对方法:转正、转外包、辞退。   分析人士指出,国企、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可以转正,并且一旦转正,国企将大大增加管理成本,转外包对某些单位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最终大量派遣员工会转为外包公司员工。   有专家表示,现在对于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也没有一致标准,一旦劳动者要维权将会更加艰难。   另外,有专家指出,法律规定很好,但实际效果很难说,可能会有一些副作用,比如可能会引起一些劳务派遣工失业。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不排除会产生一些法律诉讼。   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全国各地的劳动纠纷和仲裁案件出现“井喷”。如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会造成临时用工人员劳务纠纷案件“井喷”现象也引起部分人士的担忧。
2023-08-31 02:57:241

劳动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十年”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

ffff
2023-08-31 02:57:4211

劳动合同法2022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 劳动关系 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 法规 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 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 社会保险 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 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 合同履行 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 试用期 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工伤 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 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 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 赔偿金 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 违约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 非全日制用工 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劳动合同法2017实施细则 ,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因企业及个人原因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偿和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令改正并罚款,广大劳动者也要了解规定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2023-08-31 02:58:201

劳动法2021新规定用工年龄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8:481

劳动法2021新规定用工年龄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02:58:571

人事专员必须要熟悉掌握哪些法律法规【企业人事网】

大致判断如下:一、熟悉基本法律常识,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和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常识性的规定;二、重点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劳动法》和《劳动法实施细则》;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司法、行政解释;4、《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劳动者权益保护法》;6、公司法及其有关解释;7、合同法等。
2023-08-31 02:59:092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实施, 那以前在公司的工龄还算不算?

到当地劳动局,要求劳动仲裁。
2023-08-31 02:59:273

急求,急求,这个劳动法学法案分析.....好心人帮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决。
2023-08-31 02:59:374

签了劳动合同无限期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公司没有发给本人。

要有证明,也就是证据。不过难呀
2023-08-31 03:00:023

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能溯及既往吗?

新法优于旧法,应适用现在的新劳动合同法。
2023-08-31 03:00:135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员工多少的补偿金?

公司投资员工需要怎么补偿员工?这种情况按劳动法走就可以,劳动法怎么赔偿你就怎么赔偿?其实也没有多少的,试用期是半个月,过了试用期是1个月,反正按劳动法赔偿就可以了
2023-08-31 03:00:3514

《中国经济合同法》被废止了吗?那么现在跟企业签署合同应参照什么法律啊?

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
2023-08-31 03:01:165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的全部内容;另外,无故劳动者希望了解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查看《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023-08-31 03:01:442

劳动合同法写的终止15号,15号当天还上班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15号当天还要上班。  《劳动法实施细则 》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2023-08-31 03:02:002

做人力资源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涉及员工的入职、离职与调动,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需要全面了解。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的条例。
2023-08-31 03:02:122

老板故意找理由扣工资怎么办?

老板扣工资怎么办
2023-08-31 03:02:235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1 03:03:061

村委会聘用文书不用订劳动合同吗

要签劳动合同。附:《劳动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023-08-31 03:03:173

有劳动合同法了为什么还要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重复

你看了这两个法就知道重复不重复了
2023-08-31 03:03:289

太原劳动合同在哪里买

问题一:太原市带编码的劳动合同在哪里买 太原市带编码的劳动合同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购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不需要专门去劳动局购买。 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 问题二:太原市:公司劳动合同在哪里购买?(自己做可以吗?) 到 当地 劳动局咨询一下 自己可以制定劳动合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梗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题三:太原那有卖劳动用工合同的了 劳动行政部门一般都有规范文本可买。 问题四:2016年太原市清徐县劳动合同在哪办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办理的;如果办理劳动合同申报,去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清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2002年初根据《清徐县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在清徐县劳动局基础上组建成的,共设12个职能科室及部门。清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设12个职能科室及部门:1、办公室 2、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3、劳动工资科 4、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 5、 *** 仲裁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6、失业保险所 7、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8、劳动保险公司 9、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 10、医疗保险中心 11、劳务市场 12、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问题五:太原市的设计合同在哪买??? 可以到理工大对面路口向南走100多米路东的建筑书店看看,施工、监理等格式合同都有的。 问题六:本人在太原一家国企工作,签了五年劳动合同,现在已经到期,请问我该怎么和单位交涉并办理相关手续? 1、劳动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国企的人力资源部或者您所在的部门,如果有继续与您签合同的意愿,一般应该在您合同到期前几个月征求您的意见。如果不是工作疏忽,单位没提续签的事情,那么基本可以确定单位也不想再续签了。 3、在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建议您直接向您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要求人力资源部给您办理离职的相关工作,比如档案、社保等。 4、建议您仔细阅读您的劳动合同,看看里面有没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合同到期前***天内,双方若无意义,本合同期顺延**年”。若果有,那您就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意愿(一般不会有这样的条款)。说明最好做一份复印件,让单位在上面注明原件已收到,签上字或盖章。 问题七:太原幼升小劳动合同怎么审核 学校要求家长办理入学时,要求家长提供劳动合同的,那么必须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不然,会影响孩子入学的。 问题八:新开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公司自己做吗? - 可以根据范本自己修改,也可以直接用范本; - 问题九:有什么具体的政策法规详细规定么? 劳动合同法太原则了。 有三个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有关于工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职业病防治叮离退休制度等等具体法律规定。。。 问题十:在太原有劳动合同及保险办理暂住证需要多长时间 对于居住证办理时间,需要根据公民是否办理居住登记进行考核。 若公民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证办理只需要15-30天,若没有办理居住登记就需要补登记半年以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2023-08-31 03:04:001

有没有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心得体会

理解万岁
2023-08-31 03:04:103

我是林业部门的职工,我现在不想干了,想自己发展,可以买断吗?

【1】林业局要求职工买断工龄。【2】离退休时间不到五年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的,只要林业局不关闭,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可以要求劳动者买断工龄的。就是工龄短,不愿意买断工龄的职工,单位不可以强迫买断工龄。【3】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劳动者早就知道。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单位只能补缴一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到退休时,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应该补交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劳动者才能够拿到退休金。【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7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023-08-31 03:04:181

岗前培训算不算工作时间

岗前培训算工作时间。随着用工要求的提高,岗前入职培训情况越来越多,但入职培训期不能因劳动者尚未开展具体工作及履行工作职责而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应在培训期间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约履行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义务,切不可认为培训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而怠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以致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该如何算呢?《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在培训初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理应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3-08-31 03:04:251

天津市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各位朋友:现有两个劳动法方面的问题请教大家。1、 劳动法规定 的带薪年休假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的天数?如享受有带薪年休,最低天数应为多少?符合哪些条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被公安机关拘留和检察机关逮捕,未经追究刑事责任前,单位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做出开除决定?!社区网友大猫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1.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2.劳动法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3.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 涉嫌违法犯罪 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 限制人身自由 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2、被公安机关拘留和检察机关逮捕,未经追究刑事责任前并不是法定的单位可以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单位解除合同 的,应当 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带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条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第十二条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第十六条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2023-08-31 03:04:521

工作三个月被辞退能要求补偿吗?

一般来说不能,但入职时应该让你签合同了,仔细看下劳动合同有没有这方面细则
2023-08-31 03:05:133

劳动法上面写着辞职提前30天书面申请告知公司。

你怎么证明提前30天交给公司的?光凭你说是不可以的,要有证据
2023-08-31 03:05:299

四川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业,离职后拿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去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2023-08-31 03:06:04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无论是怎样的形态,在就业的时候都要签订一些劳务合同,自己要有一些这方面的了解,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3-08-31 03:06:144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关系?

在生活中因为劳动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从立法历程上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二)、从立法内容上作出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共分13章107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
2023-08-31 03:06:452

我交社保四年,因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辞职,现在已经辞职一年了才知道可以领失业保险金,我现在还可以领吗

任何人辞职的不能领失业金
2023-08-31 03:06:552

中国关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务工规定

你猜
2023-08-31 03:07:074

五项修炼的核心有哪些?

五项修炼的核心是思考。五项修炼把所有处理的事物看做一个系统,要看到其中的组成部分,还要看到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经过系统思考的修炼可以看到世界原本是一个整体,使部门间的围墙逐渐消失,知识开始在组织内自由流动,原本分散的信息开始融合,发挥出整体的综效。五项修炼的含义五项修炼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彼得圣吉博士,提出的创建学习型组织的五方面修炼途径,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其中系统思考是是五项修炼的核心,其他四项修炼都要以系统思考为内核,置身系统的全面动态本质的思考下开展修炼。为了突出和强调系统思考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作者就将其著作定名为第五项修炼,为真正有效地研究解决包括企业管理在内的各类实际问题,应做到既有分析又有综合,既有分解又有协调。
2023-08-31 03:02:451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范文   一个热烈的活动已经结束,想必你学习了很多新知识,有了这样的机会,要好好记录下来。一起来学习活动总结是如何写的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技能竞赛活动范文总结(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1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良好局面的形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于20XX年3月联合举办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我校作为赛点,承办了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电气安装与维修、工业产品设计(CAD)技术三个项目的比赛,共有30个代表队,111名学生报名参赛。我校为承办此项比赛,做出了精心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为参赛代表队创造了良好的竞赛氛围,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对本次技能大赛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充分准备,组织周密。   我省通过每年举办的技能大赛,进一步激发了学生专业技能学习的兴趣,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营造学生学技能、比能力的良好氛围,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我校对技能大赛工作也相当重视。不仅积极组织我校师生进行培训,而且申报赛点、参与比赛。我校赛点得到省教育厅批准后,校领导就组织了教务部、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学工办、基础部、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了筹备比赛的联席会议,对比赛从报名、代表队报到、参赛过程、开闭幕式、评委点评、颁奖仪式等各项工作做出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使各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相互协作、共同参与。    二、参与面广,公正评判,优质服务。   本次比赛,我校共承办了电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能两个大类中的三个项目(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电气安装与维修、工业产品设计(CAD)技术)的比赛,共有来自全省30个学校的代表队、111名学生报名参加比赛,具有广泛的参与性。担任本次比赛评委的专家、教授均是由省教育厅从西安部分高职院校聘请的,在评判的过程中公平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任劳任怨,体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我校在承办过程中,积极为参赛队联系宾馆,解决食宿问题。并且在学校网站上设了“技能大赛专题报道”栏目,为各代表队提供了详细的报到指南。在比赛过程中,为领队老师和参赛选手积极解决遇到的突发问题,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服务,受到了各代表队的广泛好评。    三、今后努力方向。   本次比赛,共有65名选手分别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其中有来自7所学校的12名选手获得一等奖,有8名教师获得了“优秀辅导教师”称号,我校获得了“优秀组织奖”称号。通过本届大赛的举办,进一步促进了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进了“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管理、学习与工作、技能与素质、就业与创业”相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改革,加快了双师型队伍建设,营造校园育人文化。同时,通过技能大赛,还要加快实现技能大赛由阶段性工作向常态性工作的转变,由部分学生参与向全体师生参与的转变,使技能大赛逐步成为师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和重要经历,形成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为推进陕西省职业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2   根据我校活动安排,我校从10月19日开始,在全校举行课堂教学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先优,通过竞赛,促使广大教师自觉参加课堂教学改革,增强课堂教学技能,在课堂教学中全面适应课程改革,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效益和基础教育质量。竞赛活动得到全校教师的积极响应,通过讲课、听课、评课。我们评委组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总结,下面我将本次竞赛活动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有八名老师参与竞赛,一共八节课,为期两个星期,四节语文课,四节数学课,涵盖了六个年级。所有教师参与听课、评课。活动收到了预期效果。    二、本次活动的优点   1、教师激情高,课堂感情好。所有老师都能全身投入到课堂上,都能够笑容贯穿整个课堂,给学生以平易近人之心态,创造平等宽松的和谐环境,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本次活动参赛的教师能在电教室授课,遵循新课改革提出的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提高课堂效率这一原则。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培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3、认真落实新课改革理念和精髓,给予学生自主空间,以发挥学生自我潜能,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学生的主体能力。本次竞赛活动,所有老师都能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能够有意识地把学生放在主体的地位,教师主导地位。如吴昌龙的数学课采用了较成功的小组合作学习,让学生自主学习、自主讨论,学生乐于参与,兴趣很高,小组评价等。江文虎、吴超、江学宏、石红梅老师都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给予学生充分自主学习的空间。吴振娥老师在新课讲完后,采用找朋友小游戏,学生的积极性顿时上来,信心百倍,效果甚佳。   4、自制教具、学具,把生活融入教学,让学生体味学习乐趣。把生活中的新鲜题材引入课堂,联系生活实际,创造性地使用教材,重组知识,让学生处于一种想知而未知、欲罢而不能的心理状态,引起强烈的探索欲望。特别是数学教师能让学生发现数学就在自己身边,从而极大的激发学生求知的内驱力,提高了学生用数学思想来看待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了运用数学的目的。吴昌龙老师课前制作了有关图案设计的生活教学挂图,课堂上让学生给班级设计标志,课后让学生设计校微,创造性使用教材,提升课堂教学高度。吴振娥老师课前制作了葡萄教学挂图,江学宏老师让学生课搜集有关毅力的名言,也以备课堂拓展,提高教材,突破教材。   5、评课中广大老师都能积极分析优缺点,改进方法,对今后的教学有明显的提高。学习别人的优点,为共同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三、本次活动的不足之处及对策:   1、语文课中新课改理念渗透性不强,多采用了传统教学模式。怎样把新课改中的精髓运用到课堂上,融入传统优秀的教学方法中,扎扎实实、行之有效落实新课改思想,是今后我校教师研究的课题。   2、小组合作学习运用意识不强,学生参与课堂方式单一,教师不能放开课堂让学生去做,充当组织、指导的角色。作为新课程倡导的三大学习方式之一,小组合作学习是课堂中极其重要、又很有效的学习方法。它给了学生自由支配的机会,让学生充分参与学习活动,真正做到当家作主,同时又培养学生团体的合作协作的情感意识,交际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入小组合作学习的学习方法,小组讨论的时候,教师应该深入到小组当中,了解学生合作的效果,讨论的焦点,认知的进程等等,从而灵活地调整下一个教学环节。并在课后中要广泛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提高课后学习效果。   3、重视基础知识传授,轻学习方法指导。语文课堂上阅读教学不明显。语文教学应注重阅读能力训练,通过读让学生体会语言美,体会文章的主要内容。分段教学应注重教给学生分段的方法,而不是引出哪个学生分对了就算了,让学生明白为什么对,哪几段为什么分在一起,哪几段为什么要分开,这也是对课文内容的分析和掌握,同时也学会了分段的方法。数学课上就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照顾大多数学生,让所有学生能够学有所获,学会学习。   4、教学方法单一,课堂上,部分教师依然采用老一套的教学方法,一问一答、只看不讲、光说不导,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启发诱导学生去思考、去探索,一心只想要得到一个自己所设计的结果,完全按照教案进行教学。没有教给具体的学法,或是虽然教给了学法,却没有正确的指导,使学生不能依法而学。教师应致力于导,授之以法,学习贵在领悟,学法更应渗透于教法之中。   4、提高教师自身的素养是教育改革关键的因素。在这次竞赛课中显现出了部分教师学科基本功不甚扎实:学生的朗读指导缺乏方法,老师的数学语言不够准确,学生的回答教师不知该如何评价,教师的教学语言平铺直叙、没有激情等等。今后应加强教师自身素养学习,以能适应新课改课堂。   以上是我们对本次竞赛活动的总结,由于水平有限,总结不全面或不恰当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四、红庙小学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一等奖:吴昌龙   二等奖:江文虎 吴振娥   优秀奖:吴超 江学宏 蒋燕森 石红梅 吴先朝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3   4月28日上午,工会联合委员会成功举办了首届劳动技能竞赛,该乡人民群众踊跃报名,积极参与,参赛人数达100多人。活动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劳动技能竞赛圆满成功,达到预期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该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乡工会响应县总工会在全县广泛开展劳动技能竞赛的号召,决定在五一前夕,开展奋战‘十二五"、建功在为主题的劳动竞赛活动。在县总工会的指导下,在各村及乡直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乡首届劳动技能竞赛圆满划上了句号。   乡工会结合该乡实际,确定了柑橘疏花、切土豆丝两项比赛内容。经过半天的紧张角逐,柑橘疏花、切土豆丝比赛分别产生了一个一等奖、二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其中酒店的大厨荣获切土豆丝第一名,村的工会会员荣获柑橘疏花比赛第一名。本次技能竞赛的成功举办,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起到了加强交流、提高水平,鼓励先进,扩大影响,在全乡掀起一个学先进,赶先进,学技能,赛水平的技能比赛热潮,形成了全社会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经验体会   (一)加强领导是基础。   为了加强领导,乡工会成立以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乡长同志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同志,党委委员、副乡长同志和党委委员同志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   (二)宣传动员是关键。   充分利用宣传途径,加大对劳动竞赛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发动,全乡13个村、乡直单位都组织人员参加了比赛。通过及时报道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激发了广大职工、人民群众学先进、赶先进、创一流的热情,扩大了劳动竞赛的影响面,在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进一步展示了人民群众的时代风采。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4   为了促进广大青少年对数学学科探究型学习能力的发展,弘扬探究精神,推动校园文化建设,20xx年1月9日,xx小学开展第xx届“走进美妙的`数学花园”青少年展示交流活动。   此项活动是由著名的数学家陈xx首创。该活动是中国少年科员的重点素质教育和体验教育品牌的一项专项活动,权威、规范、严谨的活动安排,促使该活动相得益彰。为了落实此次活动,我校制定了活动方案,召开全校数学组教师会议,研讨活动的相关事宜,努力将活动落向实处。本次竞赛活动参与选拔的学生为3—6年级学生。涉及到的数学任课教师,均能本着公正、择优原则,从每个班选出20名数学学习优胜者参与。在活动现场,师生各司其职,严格遵守考纪、考风。学生均可做到积极思考,强烈展开想象思维,运用平时积累的策略正向迁移解决问题。赛后,许多学生纷纷表示:原来数学这么有趣、好玩;我要告诉我的同学和家人;以后要多多阅读这些方面的书籍等等。   此次活动旨在贯彻“探究”是促进青少年对数学学科发展的精神,在我校师生中掀起学习探究的热潮,提高我校师生的探究意识,弘扬探究精神。助推校园数学学科建设和培养发展探究性学习能力。以至让孩子们喜欢数学,感受、发现、并创造数学的美,真正的走近美妙的数学花园。   技能竞赛活动总结5   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创建学习型企业,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学习技术技能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进期,服装厂根据《xxxx公司xxxx年职工技术技能竞赛》的要求,制定了今年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的竞赛方法,从而拉开了竞赛活动的序幕。   该厂成立领导小组,多次亲自组织职工进行理论知识、工艺操作、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并且进行逐个讲解。长期以来,在生产过程中,职工早已习惯用传统单干制作的工艺缝制,以致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产量及工作效率和职工的技术得不到提高。通过开展竞赛活动,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在生产过程中做到理论与相结合并实施细流水作业,使产品的产量稳定提高,质量也得到保障,技术水平进一步的提高,职工收入有了大幅增长,职工生产热情也得到了提高。   为更好地开展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加强定量、定额管理,以班组为单位,由班组长进行实施考核。每天下班后,对当天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对操作不当的地方进行矫正,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把关并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下道工序检查上道工序,杜绝次品的产生,从而提高各职工的技术技能操作水平,达到稳定,高产的目的。   通过开展“技术技能”竞赛,在各职工之间形成了良好的竞赛氛围,热火朝天的生产场面到处可见,职工的精神面貌体现着生产的热情,职工的技能,操作水平和劳动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达到竞赛的目的,同时也为今后的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2023-08-31 03:02:471

如何拓展业务?

问题一:业务拓展技巧 你这要求有点高,至少不是区区一个百度知道能回答得了的,另外行业不同,顾客拓展方案亦有不同,所以只能简略回复您。 1、客户是积累出来的 一般来说,一个事业有成的业务人员积累期为两年(视行业不同),成熟期一年,也就是说,想要品味业务员的成就感,约需三年积累,其本质就是人脉的积累; 你弗机会很好了,上手就有现成的客户积累,太多的英雄倒在起步时的迷惘了,珍惜你的机遇,现在,马上,立即制作一个客户档案,进行客户分级。明天,一定要电话拜访你最重要的客户,后天一定要电话拜访次重要的客户,被动满足需求的只能被视作打杂的,主动型的业务员才有机会把握潜在和隐性的需求,如果你能一天打100个拜访电话不厌倦,你就有成功的可能。 2、找到客户是技术性的工作 客户是被动的,换句话说,正常情况下,客户不会愿意冒风险和投入成本主动更换服务和产品,所以,你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快速成为专家(至少是行业问题的专家),适当地包装自己(你是新人,估计资金成问题,那就在网络媒体中自吹自擂吧,如果你能发些核心论文那更好);二是更多的潜在客户知道你,行业网站发文、邮件传播等等应该是适于你的,如果你能坚持每天三篇网文一千个邮件,你就有进一步成功的可能。 3、客户是交朋友交出来的 可能你听说了回扣,可能你听说了五同,可能你也听说了 *** 关系,这些都有些用处,但不是我要提倡的,正确的方式:一是与客户志趣相投;二是能为客户提供帮助带来利益;三是合理利用公司政策(好的业务员应该是公司你个人和客户利益的维护者,好好处理这个平衡吧)。 如果你是最大的客户的朋友,那你离成功不远了。 4、做一个好人 当然不是让你做不赌不嫖的居家型好人,而是让你做公司利益的坚定维护者、上司权威的铁杆追随者、客户发展的坚定推动者,换句话说,就是做个有职业素质的人,这些带来的好处会影响你几十年,现在的业务员太容易迷失在浮躁中了,如果你能做到,你一定是行业中最成功的那个业务员。 不知道你理不理解这些,如果你理解的技巧只是话术,我只会为你默哀。 问题二:如何开展业务 销售人员常犯的九项错误 1、忘了自己的微笑 2、争辩 3、离客户太近,过于热情 4、轻易地作出了让步 5、忽略了客户正真的需求 6、轻易地给客户下结论 7、忽略了老客户 8、过于专业 9、轻易地承诺 1、忘了自己的微笑 销售人员走南闯北,有时是刮风下雨、有时天寒地冻、有时烈日炎炎,还有一些人为的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些情绪,与客户见面的时候,忘了自己的微笑。心里学上讲,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前10秒钟最关键,10秒中决定对方以何种态度跟你接触,微笑是上天赐给我们重要的肢体语言,如果一开始你的肢体语言给对方的印象是:“其实我不想见到你”,你认为对方同样会接受你吗?既然你给对方的感觉是这样的,那么,大家公对公,没什么感情可言,你认为接下来的交谈会愉快吗?所以,不管我们在与客户见面前发生什么事,那是你自己的事,见了客户,首先就要微笑,这比你的着装与你的礼仪更重要。如果你的表情实在是微笑不起来,见意你到了客户的门口,不要进去,到洗手间先洗个脸,梳一下你的头发,把脸部肌肉向上方两侧拉20次,这样你就会好多了,然后踏着轻快的步伐走进客户的办公室,目光注视客户的目光,面带微笑。 2、争辩 上天给人类设计一个大脑和一张嘴,嘴巴除了吃饭外,就是表达自己的感情与想法,人的经历与学历不同,看法也会有差异,这是自然而然的事,就像我喜欢吃海鲜,而我的老婆却不喜欢一样,国为我老家靠近沿海,在江苏那个地方,而我的老婆老家是内地,重庆,我认为龙虾做出来美味可口,而我老婆却说那龙虾那么多爪子看起来很恶心,这个也无所谓谁的对与错。我们跟客户也是一样,讲个故事,历史上有个有名的建筑大师给某地设计市政大楼,有一天市长跑过来告诉他大厅里没有柱子,可能会塌下来,其实这是杞人忧天的事,但那个建筑大师仅说了声好,就加了几根柱子,过了若干年后,那位建筑大师已经死了,人们有一天忽然发现,那几根柱子根本没有接触天花板。这个故事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如果当时建筑大师给那位市长说一大堆建筑结构的理论,你认为那位市长大人能接受吗?能听得懂吗? 所以,我们在与客户沟通时,他们不了解产品的情况或对产品有误解,这是很正常的事,我想信客户说出他们的理由时一定有他们认为正确的道理,这个时候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用事实证明给他们看,拿出你的成功的案例,让他们去体验,而不是去争辩。顺便说一下,人都有自尊心,你当面否定一个人的观点时,他会尽力维护自己的想法,就算你赢得了争辩,最后也会失去了定单,何必呢? 3、离客户太近,过于热情 当你在月台上等火车的时候,或当你排队买东西的时候,你周边的陌生人如上前向你问路,你会本能地向后退一步,如果空间比较窄,你会无意地将上身向后倾,这是因为别人侵犯了你的私人空间,当人们乘坐一辆挤满人的公交车时,目光会向着窗外或将目光转移到某件物品上,这是因为当我们的私人空间被人侵犯后,我们会本能地转移自己的注意力,让自己脱离现实,如同行尸走肉一般,有时也会变得烦燥不安。同样,当我们去超市买某件物品时,销售人员如靠得太近,心里也会感觉很压抑,那么,跟客户应该保持多大的距离比较适合呢?第一次与客户接触时最好保持在1.2米以外,这样沟通起来会很轻松,不会有压力,1.2米以内是人们为自己的家人、亲威、朋友预留的,除非客户主动靠近你,否则请保持与客户一定的距离。 4、轻易地作出了让步 我以前有一位邻居,姓张,一天,张大爷跟大妈在一家古董店看到一个清朝时候的钟,听说慈禧太后用过的,非常漂亮。他们俩先后来了好几......>> 问题三:开一个装修公司怎么拓展业务 第一节所有的技巧都没有良好的态度重要z 有一些家装公司的业务员,总是一门心思去追求营销的技巧,妄图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营销法门,或者找到一些直接有用的沟通话术,象仙丹妙药那样,对每一个客户都管用。事实上,世界上并没有这种包谈所有客户的营销技巧,而且,再好的技巧,也没有一个踏实的工作态度重要。 勤奋的态度。业务是做出来的,而不是谈出来的。作为一个业务员,一定要有勤奋的工作态度。我们有些业务员,总把大量的时间聚集在小区与其它公司业务员沟通上,也不是沟通什么有用的主题,都是天南地北地闲聊,一天真正花功夫去做业务的时间并不多,也就是没有把时间放在找客户上,那么这样的工作方式必然就会带来业绩不良的结果。交朋友是一方面,但交朋友不是和其它人每天都去谈一些没有什么实用价值的东西。还有一些业务员,坐等在小区的某一个地方,没有采取走动式业务方式,这样也会丧失一些客户,因为小区很大,客户从东西南北其它方向进去,或在你去谈一个客户时,就会有一些客户进入到自己的家中,而固定在一个地方,是很难找到更多的客户的。我们说做业务,关键是“三勤”即:嘴勤、腿勤和手勤。嘴勤是说业务员要主动去问客户,要有一个基本的沟通功底;腿勤就是业务员要多走动,不能只呆在一个地方坐等客户,看见客户时脚步要比别人快;手勤就多记录客户的信息和数据,并为客户多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踏实的态度。有些业务员比较灵活,腿也勤,嘴也勤,但却给人一种不稳重的感觉。他们往往接触的客户多,量的房也多,但就是成功率不高。主要原因就是在于自己的工作态度不够稳重,虽勤奋但也比较轻浮,不能给客户一种安全感。这样的业务员,多数和自己的性格有关系,属于活泼型性格。人们愿意和活泼型性格的人交往,因为他能给你快乐,但往往对这部分人都不是足够的信任,就是说平时玩行,沟通行,但一到有真正的大事时,人们绝对不敢去找他来做。那么这部分的业务员就要适当克制一下自己,不要养成信口开合和随便开玩笑的习惯,要给客户形成一种踏实的工作作风,这样签单率一定会有所提高。 认真的态度。有些业务员,每天能接触很多客户,但往往不够认真对待每一个客户。不是约好跟客户见面或打电话,而结果却忘了;就是对客户说的话不够认真去听,总是只听得一半;或者对客户交待的事情,也不能认真去完成,马虎了事。认真的态度,体现出是对客户的尊重,不够认真就是对客户不够尊重,客户怎么会去找对自己不够尊重的人或公司来帮自己做家装呢? 除了上述三个极为重要的工作态度,业务员还要有热爱公司的态度,谦虚的态度,不断学习的态度等。态度决定一切,良好的态度比良好的技能更重要! 第二节 小区拦截是最差的方法 本章我们虽是讨论小区拦截客户的技巧,但我却认为小区拦截客户是所有业务方式中最差的办法。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家装的竞争是很激烈的,而小区当中的竞争就更激烈了。当小区出现一个客户时,就有其它公司很多业务员蜂涌而上,曾经有一个客户刚出现,就被几十个业务员给包围起来,客户吓得什么也不敢说只好偷偷地了报了警。再好的公司,再好的业务员,也没有办法战胜所有的竞争对手,所以,小区拦截就相当于《孙子兵法》上说“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我们要尽量避免这种残酷的竞争方式,所谓“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尽量不要和别人短兵相接,要想办法在小区拦截之外做家装业务工作: 一、要想办法不战而胜,就是到没有竞争对手的地方去 这是做业务的最高境界,也就相当于“上兵伐谋”。当然这种业务方式也是最困难的方式,现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地方”几乎没有,除了有些小区的地理位置足够隐蔽,是大......>> 问题四:人力资源公司应该如何拓展自己的业务? 我个人觉得这要看公司的待遇老板的眼光 等等各方面 其实现在的人力资源是严重缺乏,我公司就是一个例子 我觉得前景应该不错我觉得首先要知道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 标准 定位 还有就是公司的实力 在看看应聘者的条件是不是适合用人的单位 在看人力资源是指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体力等的总称。从这个定义,就可看出人力资源公司的重要性,在为企业选拔人才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为自己做广告。个人觉得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公司应不定期的考察市场。要弄清楚市场需求,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比如前两天的用工荒,明显是给你们创造了条件。2、招聘到合适的人,可以适当的进行培训。有些人是需要别人激发他的潜能的,人力资源在招人的时候,要有费、独特的目光。不能仅凭文凭和工作经验就下结论。3、市场更新自己的企业信息,保持新鲜度和曝光率。 问题五:业务员应具备哪些能力和技巧?如何有效的开展业务? 同时,业务员的工作还有开发市场的能力,只有销售也是没有希望的,因为你销售出去的是产品或服务,而只有不断开发市场,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的市场地位,赢得长期的市场份额,为企业的销售渠道建立了重要的无形资产,为自己赢得了稳定的业绩。那么一个优秀的业务员应具备哪些条件呢?一、自信心信心是人办事的动力,信心是一种力量,只要你对自己有信心,每天工作开始的时候,都要鼓励自己,我是最优秀的!我是最棒的!信心会使你更有活力,要相信公司,相信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最优秀的产品,要相信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同类中的最优秀的,相信公司为你提供了能够实现自己价值的机会,相信你是能够做好自己的销售工作的。要能够看到公司和自己产品的优势,并把这些熟记于心,要和对手竞争,就要有自己的优势,就要用一种必胜的信念去面对客户和消费者。在推销产品之前要把自己给推销出去,对自己要有信心,只有把自己推销给客户了,才能把你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二、诚心凡是要有诚心,心态是决定一个人做事能否成功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业务人员,必须抱着一颗真诚的心,诚恳的对待客户,对待同事,只有这样,别人才会尊重你,把你当作朋友。业务代表是公司的形象,企业素质的体现,是连接企业与社会,与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枢纽,你的言行举止会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形象无能你从事哪方面的业务都要有一颗真挚的诚心去面对你的客护,你的同事,你的朋友。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同时也是留给有心的人,作为业务员,客户的每一点变化,都要去了解,努力把握每一个细节,做个有心人,不断的提高自己,去开创更精彩的人生。四、意志力刚做业务其实很辛苦的,每天要拜访很多的客户,每天都要写很多的报表,有人说:销售工作的一半是用脚跑出来的,一半是动脑子的得来的销售,要不断的去拜访客户,去协调客户,甚至跟踪消费者提供服务,销售工作绝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要有解决的耐心,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只有这样你才能做好销售工作。五、良好的心理素质不管你干那行都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面对挫折、不气馁。我们做业务要面对的每一个客户都有不同的性格,自己受到打击要能够保持平静的心态,要多分析客户,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改进工作方法,使自己能够去面对一切责难。只有这样,才能够克服困难,同时,也不能因一时的顺利而得意忘形,要有一个平常心来面对工作。面对你的事业。六、要有执行力一个优秀的业务员必须要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的去执行公司的指令,有的业务员喜欢自搞一套,公司的指令当耳边风,自以为他是最好的,领导说话他不听,这样是做不好的业务的,尽管你的领导能力不如你,但他毕竟是你的领导,公司请他做你的领导肯定有比你强的地方,比你优秀的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做好一个优秀业务员就得执行公司的指令,服从领导的安排。七、团队合作心销售靠合作,业务员离不开业务部的英明决策,离不开销售处的运筹帷幄,离不开大区的科学规划,离不开各部门的支持配合,甚至离不开老天的恩典;但是仍需要销售人员的辛勤付出,山不让尘乃成其高,海不辞盈方有其阔,即使是一砖一瓦之力,至少敬业是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品质,个人英雄主义的业务员是做不好销售的。八、要不断的学习一个业务员要养成勤思考,勤总结,要做到日总结,周总结,月总结,年总结的习惯,你每天面对的客户不同,就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谈判,只有你不断的去思考,去总结,才能与客户达到最满意的交易。作为一个业务员,只有用谦卑的心态,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每一天的工作,努力的虚心学习,达到成功的目的一定属于你的。一名好的业务员应具备的素质.一、 平衡、积极的心态......>> 问题六:刚成立的装饰公司,如何拓展业务? 小区业务开展最有效 在具体的开展业务方式上,我们要选择比较重要的小区,实行重点盯守,对市内所有小区进行各个击破。新小区交房前,业务主管要开小区宣传动员会,布置该小区的工作任务。 1) 首先明确该小区的具体交房日期、交房地点及相关物业公司方面的信息。 2) 确定该小区的广告宣传和人员盯守策略,成立小区工作组,安排专人提前盯守。 3) 制订该小区的业绩目标,分近期和一个月、三个月目标,近期要寻求突破点,即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在该小区实现签单“0”的突破,然后再以新开工的工地为中心,向全小区辐射,也可以在该小区建立多个根据地,比方说,交房前要实现“0”的突破,交房后一周要实现多点布局,在小区开三到五个工地,并将这些工地作为根据地,第二周、第三周每周发展几个客户,当月实现小区开工达到10户或更多。 4)为了实现每周的工作任务,应该提前在策略上进行规划,比方说,“0”的突破采用什么策略,第一周建立根据地采用什么策略,以后采用什么策略,小区交房一个月后,采用什么策略,人员的安排上是不是需要调整…… 5)在市内多个小区都开展这种业务形式,化整为零,逐个突破。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要广泛布局,每个小区都去参与一下,那样就会分散公司的竞争力和人力、资金,反不如重点盯守来得更有效果。当然,新小区交房还是要去宣传,要抓住客户集中时期多拉客户。 问题七:市场拓展的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市场拓展,这个就直绩可以从文字面上来理解了,就是拓展业务范围,寻求更多的商业合作客户。这个职位也有称是市场公关的,主要是寻找客户。 问题八:快递怎样拓展业务? 浅析物流企业如何开拓市场 编者按:目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物流行业的影响和冲击还在向纵深发展,这些影响集中表现在哪些方面,物流企业如何渡过寒冬,寻找商机,如何完成战略转型,是我们都很关心的问题。近日,河南工业大学物流研究所所长孙宏岭教授赴新乡运输集团公司授课,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去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世界范围的经济动荡,我国经济也受到较大冲击。国外需求减弱,进出口贸易减少,物流行业作为整个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对其他行业的依赖度较高,因此也正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物流业的影响 随着产品制造业和进出口贸易的萧条,物流行业也进入了“寒冬”时期,物流的基本要素发生较大的变化,流量大幅度减少,流向开始出现混乱。物流行业比较容易受到其他行业的影响,各个行业商流较冷、交易额下降,流量自然减少。金融危机迫使我国的产业结构及布局调整,这种调整将带来物品供应地和接收地的变化,进而导致物品流向的变化。 (一)国际物流企业业务量大幅度减少 目前,国际物流企业受影响最为严重,外贸依存度在60%以上的地区受危机影响较大,而外贸依存度45%以下的企业和地区受冲击较小。但这种趋势正在从外贸相关行业向产业链上游传导,预计今年第三季度会在整个物流行业显现出来。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连续几个月港口吞吐量增幅持续下降,煤、焦炭、原油、钢材等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均出现明显的向下拐点。随着国际贸易的萎缩,去年上半年红红火火的航运业务也急转直下,天津港保税物流园区内已经有两三家物流企业倒闭,整个园区开工企业不到10家。即便是开工的物流企业业务量也不饱和,一旦有发货消息,全国各港口的物流企业都来竞争。虽然我国 *** 11月份调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但由于海外需求市场不景气、汇率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导致进出口贸易仍处低迷状态。由于货物运量减少,港口停泊的船只减少,港口收入也相应减少。 (二)国内物流企业的网络亟待优化 大型物流企业原有的国际物流业务减少,必将依赖于其先进的物流设施与设备、先进的管理水平开拓国内市场,国内物流市场将重新洗牌,固有的物流系统及网络体系需要调整及优化,物流网络的布局及节点的辐射都要发生变化。 在国家4万亿元拉动经济,扩大内需的投资中,有1.8万亿元将用于同物流相关的产业,物流通道将发生变化,也需要网络体系优化。例如客运专用线开通,铁路运输紧张局面将得到缓解。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加大,也将大幅度提高公路运输的效率及效益。 由于金融危机,经济发达国家的物流企业市场占有率下降,加上我国承诺在WTO中开放服务业,外企进入我国市场后,将凭借先进的设施、设备及管理技术,抢占市场份额,这也需国内企业尽快优化网络体系,以应对冲击。 (三)公路运输“无货可运” 国家发改委2008年11月7日发布的全国前三季度物流行业运行数据显示,前三季度物流企业经营成本同比增加36%,超过4成的物流企业利润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有些企业甚至亏损。成都某物流企业2008年9月份上游客户订单锐减20%。去年8月份全国公路运输货运周转量比去年同期回落2.8个百分点,同时物流产业8月份全社会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减少8.9%,连续两个月呈下降态势。奥运前北京到成都公路运费约为650元/吨,现在降到550元/吨左右,还担心接不到单子。全国公路运输货运量及货物周转量的增速曲线从去年8月份开始划出了一条快速下滑线。这些情况都说明,物流企业的业务......>> 问题九:一般一个集团公司准备去拓展一项新业务的时候,会怎样去做?急求 主要是想了解处些方面呢?先要进行新业务的市场相关可行性调查研究, *** 相关政策研究,相关竞争对手调查报告,然后做 新业务拓展可行性报告 交董事会研究,通过就可以做 新业务市场拓展计划书 了。大概就这样了 问题十:新公司如何拓展业务 20分 先了解公司主营业务,职能部门和客户渠道,分析客户的需求,通过市场调研等等来规划业务线。当然合理的网络推广线下拓客也是非常重要的。
2023-08-31 03:02:381

如何评价报纸的版式设计

颜色搭配和谐,图片精美,有大小对比,文字选择恰到好处,整个版面看上去有条理,既有变化又整体统一,有视觉冲击力,能引起人们的注意,给人赏心悦目的感觉[引自中国美编网]
2023-08-31 03:0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