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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解释

2023-09-07 05:40:46
TAG: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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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小菜G

  劳动合同法解读

  

  

  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转变,

  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

  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

  1994

  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

  制度,

  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

  不

  分固定工和临时工,

  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是我国现

  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

  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

  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

  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发挥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

  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

  滥用试用期、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

  隐患。

  因此,

  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

  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行为,

  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

  ,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

  是在平等自愿、

  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偏袒了劳动者,

  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加重了用人单位的

  经济负担,

  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

  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

  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

  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

  将会误导

  境内外投资者,

  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

  不利于我国

  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

  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

  资本处于强势,

  劳动力处于弱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

  比严重不平衡,

  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

  关系的法律,

  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

  而劳

  动者过于弱势,

  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

  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

  背

  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

  上不平等的状况,

  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

  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

  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

  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

  调整器,

  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

  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

  寻找结合点,

  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

  动关系中,

  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

  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

  加大企业

  责任,

  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

  难以

  实行

  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

  影响人力资源的优

  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

  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

  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

  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确保

  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

  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

  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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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把双刃剑和对雇主的一种平衡,因为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合同的时间跨度会很长,合同内容一成不变是不可能的,也不适应社会和产业的发展,并且可能造成养懒人的弊病。但劳动者也不用过多担心,因为无论如何都不得超过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和要求,否则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这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有规定。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条款,劳动者先签了合同再说,因为如果马上就不签合同就会丧失劳动机会。而签了合同就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不合法的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成立。再者,如果劳动合同涉及到的是工作业绩什么的,并非劳动强度,那也不用过多担心,因为大家都在一个公平的起跑线上,过高的要求是谁也达不到的,市场经济除了法律外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

总之,这条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保护落后,而是要促进社会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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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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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03:37:381

劳动合同风险的规定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一、新法下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风险分析】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应对策略】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3、公示方法与技巧:(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5)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6)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二、新法下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分析】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对策略】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三、新法下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及风险应对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风险分析】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对策略】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四、新法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及风险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风险分析】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应对策略】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五、新法下试用期的全新规定及风险应对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风险分析】1、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人财两空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应对策略】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六、新法下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选择及风险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风险分析】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2、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应对策略】1、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2、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法律主观:二、防范合同风险有什么要点?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如下:1.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2.始终坚持利益原则;3.慎重选择合同商签人员;等等。二、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如下:1.合同主体不合格。2.合同订立或招投标过程违反建设工程的法定程序。3.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或垫资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人需承担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和工程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5.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6.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风险。7.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三、合同风险识别方法1.问询法。包括调查问卷法、面谈法、专题讨论法、德尔菲法等。实际工作中多采取调查问卷法。在审计实践中,合同审计调查问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二是岗位职责制订及履行情况,三是合同管理流程情况,四是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如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档案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等。2.流程图法。主要是将合同从立项签订、招投标、委托授权、市场准入、合同履行、终结及售后服务全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绘制出来,从而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识别合同风险,进而进行风险分析,提出补救措施。3.测试表法。主要是将合同各关键控制环节以测试表的形式进行测试,以查找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和控制缺陷,分析其潜在的影响和重要程度,提出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2023-08-31 03:37:461

什么叫做合同制?合同制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签订合同的一种制度。
2023-08-31 03:37:566

简述各种劳动制度

基本劳动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认。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2、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1 03:38:111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2023-08-31 03:38:211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没出文件说无效的 都还有效 新法有不同规定的 从新法
2023-08-31 03:38:303

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023-08-31 03:38:552

劳动法第14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更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权利义务明确且不显著增加用工成本的劳动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最新版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第三条劳动报酬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甲方每月12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十的经济补偿。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一)工资每月按照元(税后),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中。(二)工资实发每月按90%支付,余款按甲方绩效考核情况在年底核发。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原则按照八小时工作制,在具体工作未完成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休假时间为每月两天,必须先报甲方同意后进行。第五条社会保险方负责为乙方购买工地意外伤害险并按保险内容理赔。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二、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第七条劳动纪律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严格执行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第九条本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三)乙方死亡的;(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十条本合同的续订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依据(五)至(八)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二)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五、乙方解除合同:(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十三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一、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如下:按照合同金额的10%进行违约金的处罚。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将工程图纸等技术文件泄露给其他人。二、乙方对所从事甲方工作内容和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人。第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1.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ar_hmt=_hmt||[];(function(){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hm.src="https://hm.baidu.com/hm.js?f3deb3e38843798ce8b6783fc0959c85";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ar_hmt=_hmt||[];(function(){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hm.src="https://hm.baidu.com/hm.js?f3deb3e38843798ce8b6783fc0959c85";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1.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ar_hmt=_hmt||[];(function(){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hm.src="https://hm.baidu.com/hm.js?f3deb3e38843798ce8b6783fc0959c85";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
2023-08-31 03:39:041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还继续工作是不是生成默认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还继续工作不是生成默认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但仍然继续工作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也是事实劳动关系,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获取用工灵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39:374

请问学徒有工资吗?

这个根据具体情况哈有工资也不高样或者没有再或者包吃住望采纳哦,谢谢
2023-08-31 03:39:564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 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2023-08-31 03:40:171

基本劳动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基本劳动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认。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条件,自愿是平等的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基本条件;2、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1 03:40:271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什么确认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中部分无效的情形是: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2、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直接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条款。法律客观: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体表现为:1.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即不得非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非法。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童工现象屡禁不止,国务院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了打击非法招用童工力度。(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所构成,其实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有效必须以合法为条件,否则即因违背而无效。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否则即属违法。2.劳动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显失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只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应认定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真实主要表现为:1.受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2.因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即威胁、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胁迫可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如以伤害某单位负责人家人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便是这种类型。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来力量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根本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2023-08-31 03:40:371

连续十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法律主观: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时候是一年,有的是五年,还有的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对于不同的情况前提条件也不一样。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同样应当把医疗期的时间计算在内。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三、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违法吗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拒绝,如果因此公司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综上所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0:44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关于考勤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什么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操作劳动关系的解除时会经常适用规章制度,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0:521

劳动合同法如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平衡

劳动合同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平衡不可能一步到位,都是一步步的来的,有新的想添加就添加,有不合理的也需要去修改,不是一开始就能定完整的。
2023-08-31 03:41:023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什么制度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或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不同国家,或为要式合同,或为非要式合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023-08-31 03:41:121

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九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者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或者工种、职务、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2023-08-31 03:41:191

劳动合同十年还要一年一签吗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2:043

  《劳动合同法》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1 03:42:1910

劳动合同上的几级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2:551

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实行什么工时制度

都实行8小时的,但在工地上,那么除非签订劳动合同,不然,一般可能在12小时以上。
2023-08-31 03:43:063

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如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工龄计算方法:1、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2、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3、大学期间和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工资,但是,在房改时算工龄。其他的,都没有什么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80】教计字279号)综上所述,连续工龄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法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满足两个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愿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没有重大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4:001

新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五年起开始永久合同

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4:102

我跟公司签了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算不算是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跟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必备条款,而规章制度一般都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来签订的。如果要学习的话,需要看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023-08-31 03:44:213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

寻找工作时就会经历一个 签订劳动合同 的过程, 劳动合同 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于职工自己都是有好处的, 北京 市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中也说明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是遵守自愿,平等等原则的。 一、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 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 工资 、缴纳 社会保险 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 身份证 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 征地 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 工龄 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 试用期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责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 违约金 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 代理 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 集体合同 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关系 ,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 抵押 金、抵押物、 保证金 、 定金 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 继承权 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 伤残等级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 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 赔偿金 :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 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 ,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在哪里规定的内容都是差不多的,只是合同中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员工一个月多少的报酬会有一部分的差异,因为地区不同,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在这方面会有不同,其他规定的内容都大同小异。
2023-08-31 03:44:321

劳动合同书 和 规章制度 具体有什么不同?

如你所述,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是相应的适应范围不同,劳动合同书只是对你具有适用,规章制度是对全体员工适用。其次从法律管辖上来讲,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民法典的基础规则,而劳动合同书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23-08-31 03:44:551

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通过

一、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通过1、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适用本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什么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3-08-31 03:45:071

工作快2年没有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依你所述情况,你与用人单位视为你签订无固守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不管你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都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四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为你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
2023-08-31 03:45:275

辞退没有签合同的犯错误的员工需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劳动者工作了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3-08-31 03:45:476

企业劳动合同

2017年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范本栏目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劳动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合同范本,欢迎访问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   鉴于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固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期年个月,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为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允许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试用期内工资元,转正后工资为元;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奖金为元。   2.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⒈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⒊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本合同期限届满,但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若要求续签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工作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十一、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按该项工作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十三、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通讯送达地、联络电话是各类文书、文件送达地。若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未告知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告知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和笔迹,确认为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对其他所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四十四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各类通知,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甲方已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乙方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告知乙方,乙方也已经了解该情况,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如与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作废。   甲方:xxx 乙方:xxx   日期:xx月xx日 日期: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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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三十六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六章 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采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2023-08-31 03:47:011

劳动法规定签订合同后几年就视同是长期呢

虽然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流水、工牌、打卡记录等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遭受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医疗费,(二)康复治疗费,(三)辅助器具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三)停工留薪工资(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福利不变),(四)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023-08-31 03:47:246

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7:551

劳动合同签几次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两次之后就会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如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8:201

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哪个优先

法律主观:关于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得 违反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 法律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 变更劳动合同 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 企业规章制度 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2023-08-31 03:48:291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工作满10年 劳动合同 还是必须要签的,但是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 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 法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 劳动关系 ,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 劳动合同期限 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 签订劳动合同 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 劳动法 合同法 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1] 。 第三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不管做了多少年都必须要进行签订的,而对于签订的年限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商量的,做的时间越长,那么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也不需要每一年都进行续签,所以,签订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可以选择一种最好的方式来进行签订。
2023-08-31 03:48:571

劳动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可以。只是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
2023-08-31 03:49:096

签几次劳动合同或者几年才算长期合同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
2023-08-31 03:50:003

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什么

诗经
2023-08-31 03:49:386

个体出租车收回补偿

法律分析:没有补偿一说。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无偿特许出租车公司的公共资源,不得变相拍卖、倒卖,对于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经发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和相关营运证件,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从严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023-08-31 03:49:381

公路运输和道路运输有什么区别啊?

道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公路运输(highwaytransportation)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承担短途客货运输。现代所用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因此,公路运输一般即指汽车运输。在地势崎岖、人烟稀少、铁路和水运不发达的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公路为主要运输方式,起着运输干线作用。道路运输,是一种在道路上进行运输活动的运输方式。是一种能实现“门到门”的最快捷的陆上运输方式。它是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空运管道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一。
2023-08-31 03:49:401

小学语文第八册第十一单元《挑山工》教学设计

  作为一名教学工作者,总不可避免地需要编写教学设计,教学设计是连接基础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对于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具有沟通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教学设计才是好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小学语文第八册第十一单元《挑山工》教学设计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学语文第八册第十一单元《挑山工》教学设计1   教学要求:   1、理解课文内容,学习挑山工一心向着目标,脚踏实地,一个劲儿往前走的精神。本论坛欢迎广大教科版小学语文教师加入交流   2、给课文分段,归纳段落大意,概括课文的主要内容。   3、学会本课的生字和新词,体会含义深刻的句子。用“耽误”、“朴素”造句。   4、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教学重点: 理解挑山工说的话的深刻含义,并从中受到启迪。   教具准备:   1、生字生词卡片。   2、写有“读读写写”中词语的小黑板。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检查预习。   1、指名朗读“导读”部分,了解本组安排的篇目和重点训练项目   2、导入新课。板书:挑山工。同学们已经预习了这篇课文,谁知道“挑山工”是指什么样的人?预习后,知道了挑山工的哪些特点?(学生自由发言,互相补充,认识可深可浅。)   3、指名按自然段朗读课文。读后适当评议,重点纠正读错字和读破句的地方。   二、讲读第一自然段。   1、指名朗读第一自然段,想想这部分主要讲了什么。   2、讨论。这个自然段主要讲了什么?(讲挑山工登山的特点。)挑山工是怎样登山的?他们登山时的姿势是什么样的?找出课文里的话说一说。挑山工登山的路线是什么样的?(是折尺形的。)谁能描述一下,“折尺”是什么?(学生讨论后,教师可在黑板上图示,或实物演示。)挑山工为什么要走折尺形路线,而不像一般登山的人那样直往上走?(东西不碰在台阶上;还能省些力气。)挑山工走折尺形路线带来什么问题?(路程比游人约多一倍。)作者为什么要这样详细地描写挑山工登山的特点呢?带着这个问题继续读课文。   三、讲读第二自然段。   1、齐读第二自然段。   2、讨论交流。作者对什么现象、事情感到很奇怪?(作者奇怪的是,虽然挑山工登山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但他们花的时间并不比游人多。)作者为什么感到奇怪?读读课文,用自己的话说一说。   “饱览”是什么意思?(充分地看,看个够。)“题句”是什么意思?(就是为留纪念而写的诗句。)“腾云驾雾”是指什么?(指传说中利用法术乘着云雾飞行。)作者形容挑山工“像仙人”、“腾云驾雾”是指什么?(指传说中利用法术乘着云雾飞行。作者形容挑山工“像仙人”、“腾云驾雾”,是感叹挑山工登山之快,对挑山工的领先感到吃惊,觉得不可理解。)   四、指导学习第三自然段。   1、提出学习要求。自己朗读第三自然段,思考问题:在登山途中,“我”和一位挑山工几次相遇?是在什么情况下相遇的?   2、学生按要求自学思考。   “我”和一位挑山工几次相遇?(三次。)这三次相遇分别是在什么地方?(请学生从课文中寻找答案。)这几次相遇有什么共同的特点?(都是在开始时“我们很快就超过了他”,但后来发现“他”走在了前面,率先到达我们相遇的地方。)   “攀谈”是什么意思?(闲谈,随便聊聊。)作者为什么要“走过去跟他攀谈”?(因为作者感到很奇怪,很想解开心中的谜。)   五、讲读第四自然段。   这一自然段主要讲了什么?(主要讲作者提出了心中的“不解之谜”。)作者的“不解之谜”是什么?作者的这个“不解之谜”是怎样产生的?联系前几个自然段的内容想一想。(是通过对挑山工与游人的对比产生的。)   六、讲读第五自然段。   1、学生各自朗读第五自然段。   2、讨论。在挑山工的回答中,有一个问句:“您看,是不是这个理儿?”挑山工是怎样解释“这个理儿”的?用课文里的话说一说。“我跟你们不一样”,挑山工和游人有什么不一样呢?(游人:东看西看玩玩闹闹总得停下来高兴怎么就怎么)(挑山工:一步踩不实不行更不能耽误工夫得一个劲儿往前走)   那么,为什么游人“高兴怎么就怎么”,而挑山工“得一个劲儿往前走”呢?(游人是来游览的,哪里好玩就在哪里停,目标散乱;挑山工有任务,要按时把货物送到山顶,目标专一,所以得一个劲儿往前走。)   七、讲读第六自然段。   1、学生齐读第六自然段。   2、讨论交流。   “心悦诚服”是什么意思?(诚心诚意地佩服。)“包蕴”指什么?(包含。)“意味深长”是什么意思?(指含着的意思耐人寻味,值得很好地体会。)什么是“哲理”?(有普遍意义的道理,有深刻意义的话。)   山民这几句朴素的话里,包蕴着什么意味深长的哲理?(引导学生紧扣关键词语,比较游人与挑山工的不同之处,然后深入理解“一步踩不实不行”、“一个劲儿往前走”的含义,再深入到更深一层的认识:看准目标,坚持不懈,就能达到目的;放松要求,做做停停,任何事情也做不好。)   八、讲读第七自然段。   作者画了一幅什么样的画?用课文里的话说一说。作者为什么说“我需要它”,而且“这幅画一直挂在我的书桌前”?作者需要的仅仅是这幅画吗?(作者需要的不仅仅是画,而是画中挑山工那种认准目标,不断登攀的精神。作者一直把这幅画挂在书桌前,是因为作者需要这种精神来激励自己向前。)   九、布置作业。   熟读课文,体会挑山工说的话的深刻含义。   小学语文第八册第十一单元《挑山工》教学设计2   目的要求   1、理解课文思想内容。学习挑山工坚忍不拔、奋发向上的品格。   2、练习给课文分段,归纳段落大意,概括课文主要内容。   3、联系上下文和生活实际体会课文中含义深刻的句子。   4、学习生字词,练习用:耽误、朴素造句。   5、有感情的朗读课文。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联系课文对挑山工挑着重物向上攀登情形的描述,理解挑山工讲的意味深长的话的意思。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自学存疑。   1、让学生提出预习中解决不了的各种问题。   2、教师归纳学生提出的问题,带着问题去讨论并弄懂。教师告诉学生学习原本就是由不会到会的过程,解决不懂得问题要靠你们自己反复读,用心想,主动去探索知识。   二、质疑答难   鼓励学生缘疑质难,或主动引导,或有意激发,开启学生思维的闸门。   1、小组合作讨论:   (1)作者奇怪的是,虽然挑山工登山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但他们花的时间并不比游人多。   (2)作者为什么感到奇怪?读读课文,在课文中找出关键词语、重点句子。着重从挑山工登山的姿势、路线来理解。折尺形路程比游人约多一倍,可结果花的时间不比游人多,这是不解之谜。   (3)作者为什么这样写?   2、指导学习重点段:   师生围绕你还知道了什么?你是用什么办法来理解这句话,或明白这个问题的?启迪学生研究问题的方法就是不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重点引导学生在学习中悟出:抓住句子中的关键重点词语是读懂一句话的重要方法;抓住自然段中的重点句子是读懂一段内容的重要方法,将各段的段意联系起来,就知道这篇课文的主要内容。   重点讨论:   1、我与挑山工三次相遇分别是在什么地方?   (找出课文中的词、句)。相遇与我感觉有什么共同特点?   2、品析您看,是不是这个理儿?什么理?用课文里的词句理解;与我跟你们不一样儿,挑山工与游人有什么不一样呢?   (游人:东看西看,玩玩闹闹,走走停停)挑山工:目标专一,坚持不懈,不断攀登)   3、朗读出挑山工朴素、自豪的感情。   4、从我心悦诚服到包蕴着意味深长的哲理。仅仅是挑山工说的揭开我心中的谜的这番话吗?引导学生联系自己与周围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实例,展开讨论、联系,确实感到这段富有哲理的话是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及深刻意义的话。   5、作者从泰山回来,画了一幅怎样的画?(用课文里的话说一说)   6、作者为什么说我需要它,而且这幅画一直挂在我的书桌前?作者需要的仅仅是这幅画吗?(作者需要的不仅仅是这幅画,而是画中挑山工那种认准目标,不断登攀的精神。作者一直把这幅画挂在书桌前,是因为作者需要这种精神激励自己前进。)   三、归纳学法:   带领学生从文章里走个来回。第一个环节是去的趟理解内容和思想。第二个环节是来回趟学习作者怎样表达内容与思想。   1、学习的顺序:预习提问;讨论读懂了什么?练习存在疑问,归纳学法。   2、可提供参考的读书方法:   (1)根据课后提示,指导带着问题读书。   (2)抓住重点词句,品词品句读书。   (3)联系上下文,整体感知,全面理解课文读书。   (4)观察画面,叙述内容读书。   (5)文中标点的运用,体会内涵读书。   (6)边读边思,展开想象,理解文章读书。   第二课时   一、复习导入   1、回忆课文内容,想一想挑山工跟游人相比,有什么特点?   2、课文最后一句话,你是怎样理解的?   二、归纳总结,感情朗读。   1、联系课后第4题,说说学习了这一课,我们受到了什么激励?   2、突出以下内容:   使学生明确课文的思路,懂得《挑山工》全文紧扣中心,层层叙述,各部分内容联系紧密,脉络贯通,首尾呼应,阐述哲理深刻,富有教育意义。   3、指导学生有感情的朗读课文,加深体会文章的含义。   三作业设计(可任选一题,也可采取学生自己设计)   1、写一则读书笔记。   2、画一幅《挑山工》的画。   3、小练笔《我心悦诚服了》。   4、制作读书笔记卡片。   5、办一张《劳动创造美》手抄报。   板书设计   挑山工   游人:东看西看,玩玩闹闹,走走停停   挑山工:目标专一,坚持不懈,不断攀登   小学语文第八册第十一单元《挑山工》教学设计3   学习目标:   1、理解课文内容,使学生懂得无论做什么事,只要朝着一个目标,脚踏实地、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达到目的的道理。   2、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理解课文中含义深刻的句子的意思。通过一组课文的学习,对自己有所感悟和收获,从中得到启发。   教学重点:   理解挑山工话语中蕴含的意味深长的意思。学习挑山工坚韧不拔、奋发向上的精神。   教学难点:   通过联系上下文,理解句子含义,从而领悟文本传递的含义。   教学方法:   读、说、思、议   教具准备:   课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出示阅读议题:生活中的启示。   2、简介作者。   二、学习新课   1、初读文本,群体挑山工。   说说挑山工在你的.心中留下的初步印象?   2、再读文本,个体挑山工。   学生交流预设一:我心悦诚服地点着头,感到这山民的几句朴素的话语,似乎包蕴这意味深长的哲理。   学生交流预设二:这幅画一直挂在我的书桌前,多年来不曾换掉,因为我需要它。   师引导:有什么地方不理解?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出示金钥匙:我们经常采用的方法就是联系上下文。   学生交流预设三:链接山民的话。   他想了想说:“我们哪里有近道,还不和你们是一条道?你们走得快,可是你们东看西看,玩玩闹闹,总停下来呗!我们跟你们不一样。不像你们那么随便,高兴怎么就怎么。一步踩不实不行,停停住住更不行。那样,两天也到不了山顶。就得一个劲儿往前走。别看我们慢,走长了就跑到你们前边取了。你看,是不是这个理儿?”   交流:从山民的话语中,你体会到了什么?师生对读。   学生交流预设四:对比提升。   如:或者在道边诵读凿在岩壁上的古人的题句,或者在喧闹的溪流边洗脸洗脚,他们就会不声不响地从你身旁走过,悄悄地走到你的前头去了。   引导:游人上山的心情应该是怎么样的?而挑山工呢?   再读挑山工的话语,你从他的话中还体会到了什么?   3、品读文本,理想挑山工。   出示图片,大胆质疑。你有什么发现或问题?学生交流解疑。   引导思考:说说最后一段话的含义。   “它”指的是什么?作者需要它吗?再次齐声朗读。   4、延伸文本,体会生活。   本文的写法是通过生活中的一件事讲述一个道理。还学过类似的课文吗?   《珍珠鸟》珍珠鸟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说说你的感受。   《野草》这是一种怎样的草?具有什么品质?说说你的感受。   三、总结   生活中普普通通的一件事,每个人感受不同,往往收获的也不一样。挑山工的作者冯骥才不光饱览壮丽山色,还能关注不声不响的挑山工,并从中悟出哲理。生活就是一本书,只要你细心体会,你会从中收获更多的人生体验,这就是生活带给我们的启示。   四、布置作业   1、结合这一组课文内容,为自己写一句座右铭。   2、挑山工就是挑货工,思考作者为什么不用“挑货工”为题?   小学语文第八册第十一单元《挑山工》教学设计4   教学要求:   1、学习用联系上下文的方法,体会含义深的句子。   2、会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理解课文内容,学习挑山工认定目标、坚持不懈、脚踏实地的精神。   4、读写结合,练习做读书笔记卡或写简短的读后感。   教学步骤: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上节课我们开始学习《挑山工》,通过初读课文,我们对课文的主要内容和挑山工都有了初步的了解,谁来说说看?   这节课,我们继续学习《挑山工》。(板书课题)   (二)朗读课文,整体感悟。   1、现在请你自己再轻声地读课文,把含义深刻但不容易理解的句子划下来。   2、生朗读,师巡视。   3、交流。   (三)引导感悟,体会。   1、估计学生划的句子是:   (1)我心悦诚服地点着头,感到这位山民的几句朴素的话,似乎包蕴着意味深长的哲理。(你能告诉大家,你什么地方不理解?点出包蕴、意味深长、哲理。)   (2)这幅画一直挂在我的书桌前,因为我需要它。(你什么地方不理解?点出需要它。)   2、同学们提出的这两句句子的意思含蓄、深刻,作者没有直接点明,需要我们细细地体会。怎么体会句子含着的意思呢?导读中已经告诉,我们常用的方法就是联系上下文。(出示联系上下文,体会句子的含义。)   3、我们用这样的方法自己尝试先理解第一句,你看看该联系课文的哪些句子或段落来理解?   (1)自读、自悟。   (2)交流。(你读懂了么?你是联系哪些内容读懂的?)生:挑山工的话。师:是呀,要读懂这句话(指卡片)必须联系上文挑山工那几句朴素的话来理解体会。(出示挑山工的话)   (3)请这名学生朗读。谁也是联系这段话来理解的。我们一起来读一读(读完后)你体会到了什么?生(可能会说)我体会到做什么事都要脚踏实地。师:你是从哪些语句中体会到的?(学生读)一步踩不实不行,更不能耽误工夫。我们得一个劲儿往前走。师划。师:挑山工就是这样步步踩实,不耽误工夫,一个劲儿往前走,而游人师引读:游人肩膀上没有挑子,是走得快,可是一路上生:东看西看,玩玩闹闹,总得停下来嘛!   (4)现在我们再来联系上下文,看看课文中哪些地方写游人东看西看,玩玩闹闹,走走停停,而挑山工一个劲儿往前走,所以常常跑到游人的前边去了。请你自己好好读一读,找一找。   (5)交流。   1、或者或者或者   这里列举了游人东看西看,玩玩闹闹的三个情形:他们或者在什么地方饱览壮丽的山色,或者在道边诵读凿在石壁上的古人的题句,或者在喧闹的溪流边洗脸洗脚,是多么的逍遥,多么的自在。那么怎么读才能表达出游人游山赏水时的悠闲和轻松呢?试着再读一读。请几名学生读。   挑山工呢?生读。他们一个劲儿往前走,时间长了,就走到游人前边去了。读好游人和挑山工的不同表现。同组读。男女生读。   2、三次相遇。   (1)山下相遇,很快超过他。(练习朗读)   (2)回马岭舒展(练习朗读)   (3)五松亭(练习朗读)   3、还有句子么?   在前边的山道上,我们又几次超过了他;但是总在我们流连山色的时候,他又悄悄地超过了我们。练读。   (6)读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我亲眼看到挑山工几次与我们同时起程,每次都是我们先超过他,可每每被他赶上,甚至超过,所以听了挑山工的这段话,我心悦诚服。(点出)   (7)让我们再来读读挑山工的话。你从挑山工的话中还体会到了什么呢?   a、我们做什么事都要认定目标。   b、我们做什么事都要坚持不懈。(练读)   c、我们做什么事都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   d、我想到了我们学校门前的一幅壁画。(可出示,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   (若生讲不出认定目标)师可引:游人与挑山工登山时最大的不同是什么?或换一种说法,挑山工和游人登山时的最大不同是什么?(认定目标或有明确的目标)请生在黑板上随意书写。   师总结:你看,挑山工认定目标,决不三心二意,坚持不懈,决不信步游走,坚韧不拔,决不半途而废。这就是挑山工话中包蕴着的意味深长的哲理。   (8)有感情的朗读这句话。   4、挑山工的朴素的话语包蕴着如此深刻的道理。我想,同学们也肯定能从这两句话中体会出这句话(指需要)的含义。作者需要它,你需要它吗?人们都需要它吗?同学们,你能看着这幅图,把你的理解、体会用笔表达出来吗?   (四)交流读后感。   (五)小结。   同学们通过用联系上下文的方法,理解了课文内容,体会出含义深刻的句子。看来,联系上下文是理解阅读内容的好方法。以后我们还要经常运用。   (六)引起深思,激发阅读。   挑山工就是挑货工,那作者为什么不称他们为挑货工、运输工或别的什么名字,而叫挑山工呢?这个问题留给你课外去思考。
2023-08-31 03:49:401

什么是研究性学习?

研究性学习都有别的老师霸课。。。
2023-08-31 03:49:407

家乡巨变手抄报内容

家乡巨变手抄报文案巨变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jùbiàn,是指巨大的或剧烈的变化。阳光灿烂,碧空万里无云,仿佛有人故意把天空清洗过一般,明亮得像一面大镜子.虽然还有点睡意朦胧,但是今天的我心情格外好,因为约好了,我的多年不见的外地朋友,特意到我的家乡来眺望,眺望翻天覆地变化的家乡美丽景色。  玉带般清澈的小河,河水不停地流淌。一阵风吹过河面,河面上立即荡起了一层鱼鳞似的波纹,在阳光的照射下,河面亮闪闪的,美丽极了。我的朋友诧异的看着,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十年前,由于挖山采大理石,乱砍滥伐森林,破坏植被,家乡母亲河已经清澈不再,水流少,又脏又黄!继续看,清澈的河水,一轮轮波纹被微风抚摸着,拍打在了岸上。如诗一般的意境,如童话一般的仙境浮现在了眼前。多么优美恬静的河流!再眺望,河的对岸是一座美丽的公园,小桥流水,温婉雅致。几座红色的小亭子坐落在公园后的山腰上,别有一番风味。河旁一两排整齐的柳树,那绿油油的枝条垂在河面上,风儿轻轻吹过,叶片拨动着河水,浮荡起一轮轮波纹……河面上很平静,不时还能看见一两只野鸭在戏水,全然不在意我们的存在。远眺朦胧的远山,笼罩着一层轻纱,影影绰绰,在飘渺的云烟中忽远忽近,若即若离,就像是几笔淡墨,抹在蓝色的天边。十年前,到处听到的是开采大理石轰隆隆的机器声,山头千疮百孔,狼籍一片!如今,满山松杉、毛竹和知名不知名的杂树,一片接一片,一丛连一丛,葱茏、苍翠,盖地遮天,从山麓一直拥上山顶。站在高处眺望,林海波涛,汹涌起伏,一浪高过一浪,一层叠上一层,那气势壮阔极了。在漫天云雾,伸手不见五指的时候,深厚,迷蒙,天地成为浑然的一体,会使人感到像翱翔在云里,潜游在海里。我心里无比的自豪!我更加雄心壮志,我继续要带领家乡人民建设家乡、改造家乡,我爱美丽的家乡!
2023-08-31 03:49:411

分销模式的优点有那些

基本分销策略:1.:广泛分销策略2有选择的分销策略3独家专营的分销策略1:适用范围:适用于日用小商品、生活必需品、工业品中经常耗用的产品(通用机械)特点:采用间接销售方式,选择较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推销商品、市场覆盖面广、生产者负担广告宣传费、但生产者对渠道控制力弱。问题:会受到部分零售商的阻碍和控制;批发商和零售商不愿意分担任何广告费用。2: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多数消费品;顾客偏爱的消费品中的选购品、特殊品与工业品专用性强、用户固定、对厂牌商标重视的产品;新产品试销阶段。特点:生产者对渠道的控制较强,便于保持产品声誉。3:一般双方订有书面协议,中间商不得再推销其它竞争产品,又称为排他的分销渠道策略适用范围:适用于购买者十分重视厂牌商标;工业品中技术性强、对服务要求高的专用机械设备;贵重高价商品等优点:1:易于控制经销商,决定产品销售价格2:密切与中间商的关系,提高对顾客的服务质量3:降低成本,节约费用4:有效防止竞争5:提高经销商的推销效率与经营积极性缺点:1:独家经销,可能失去更多市场2:不能较快地适应多变的市场,导致短期内完全失去市场3:对于距离远的消费者,购买不便4:理想的中间商不易物色
2023-08-31 03:49:351

采购部财务工作的实习报告

一般先介绍单位概况,然后是实习岗位和工作,最后是实习心得
2023-08-31 03:49:343

投资公司是什么意思?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2023-08-31 03:49:332

面试技巧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面试时注重一些技巧有助于提高我们的通过率,以下是我整理的面试技巧与注意事项有哪些?欢迎参考阅读!    一、面试服装礼仪   做好面试前的形象准备,总的要求要穿着方,整洁朴素,体现学生气息,选择的服装能够适应所应聘的职业岗位的职业要求,能巧妙地掩盖个性的弱点,起到平衡与协调作用,其次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赶着买西装,虽然能表现出绅士风度,但新衣也易使人产生拘谨与紧张感。   2、室内不要戴手套。   3、女生不要穿超短裙,袒胸衣,从淡化装,勿戴项链,耳环,手镯等装饰品。   4、男生头发干净自然,勿留长发,更勿染发,胡子干净,修剪好鼻毛    二、礼貌礼节   1、掌握面试礼仪全攻略,轻敲门,勿摆头,转身关门,勿看人家的资料。   2、主动打招呼,适时的进行面试自我介绍。   3、记住主考官的姓名。   4、结束时要致谢。   5、勿随便打断对方的谈话,勿看表(给人有催促不耐烦的威觉),勿戴BB机(会产生声响妨碍)。   6、对用人单位适度称赞,但要较自然。    三、要讲信誉   守信用,遵守时间,准时赴约,可略微提前到场,以调节心理状态,如有意外迟到,切勿推诱,要诚实解释,略带幽默,并致谦意。    四、身体姿势   挺直腰板,不要靠着椅背,架起二郎腿,尤其是沙发不要坐得太深。    五、目光视线   一般可集中于主考官的额或眼下面,显得较自然,若集中于对方的眼,则显得有一种逼人感,勿与东张西望左顾右盼,否则显得太随便;勿躲闪对方的眼光,否则易使人感到你显示出怯弱感。    六、聆听要求   一个优秀的"谈话者,首先是优秀的聆听者,从认真的聆听者中获取与分析信息,切勿抢答问题,更勿松散自己的注意力。    七、语言要求   在面谈面试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面向的是缺少经验的学生,故一般不会苛求学生谈话的内容组织,因此内容不可能是次要的,而表达的方式,可能是用人单位所感兴趣的,你应用普通话与主考官的谈话,并可注意自己的谈话语调,语速,然后考虑自己的谈话条理性,以便谈吐自然,勿紧张,谈话中切勿有口头禅,更勿以自负的语气会谈。    八、注意情感   谈话过程中保持热情、冷静与平静,切勿失态,就某个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争论,可能是不太明智的,但你可保留你的观点。而谈的过程也是情感交融的过程。    九、面谈面试中的随机应变   在面谈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处于主动位置,尤其是面谈没有固定的模式,有时可能会随时发生你所料想不到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你善于随机应变,恰当处理意外情况,特别是主考官故意出的难题,这就是所谓的情景面试技巧。现举例如下以供参考:   1、比如在面谈中,你可能会出现紧张感,把事先准备组织的表述内容扰乱了,此时,你或许可以向主考官坦率地说对不起,或太紧张了,是否能暂停一下,一般主考官会给予谅解,此时你便可稳定情绪,从新组织你的表述内容:   2、在面谈中也可能会碰到双方沉默、尬尴,这也可能是应试人故意设置的,看你能否沉得住气,此时你得善于寻找恰当的策略来应付,比如找一些主考官感兴趣的话题,以恰当的方式来继续会谈,或者顺着刚才的话题,继续发挥谈话。你同时也保持沉默,可能也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3、如果你讲错了话,切勿紧张失态,保持镇定,若是小错,可以忽略不予计较,继续你的讲话,若是大错,则应当面纠正致谦。   4、对主考官所提出的问题,你若不懂,切勿装懂卖弄,可以坦率承认,并可虚心请教,这样可显出你的诚实好学的品质。    十、面谈面试注意事项   1、最好勿请家人相陪,以免会给人以缺乏自信心和独立性的感觉。   2、勿对自己的学校持指责态度,试想对培育自己的学校都不能热爱,如何去热爱新的学位、新的工作。   3、勿以社会关系来自大。   4、切勿夸夸自谈。   5、薪水福利问题不要多提,更不要作为谈话的主题,也不要有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要知道首先要有付出,有业绩贡献,才会有你应得的合理利益。   6、面谈面试结束后,切勿不了了之,杳无音讯,坐着静待,否则也能会失去你本应有的良机,你给在恰当的时间内,函电或电话查询,查询时,应首先自我介绍上次面试的情况,以免让对方不断查询你,打宅电话,应让对方先挂电话。   7、面谈面试结束后,要自我回顾,反省总结,即使面试不成功,也可虚心向对方询问自己有哪些欠缺,这种反馈信息,对以后新的面谈面试是很有收益的。
2023-08-31 03:49:331

小学四年级语文《挑山工》教案及反思

  《挑山工》讲的是挑山工登山,虽然身担重物,走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但速度并不比游人慢。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小学 四年级语文 《挑山工》教案及 反思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学四年级语文《挑山工》教案一   教学目标:   1.学会本课8个生字,会写14个,能正确读写下列词语:光溜溜、货物、节奏、平衡、诵读、超过、肌肉、拘束、耽误、哲理。   2.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了解课文的主要内容并能用语言简单概括。   教学重点:   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教学难点:   能用语言简单概括课文的主要内容。   教学准备:   鼓励学生课前体验,挑点东西登十几级台阶,体验一下生活。   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   板书课题、学生简介对挑山工的了解。   多媒体展示挑山工奋力登攀的图片,并引导学生观察、联想,在引发兴趣的情境中,初步体验:这些普普通通的劳动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往山上挑货物,的确令人敬佩。   二、质疑问难   1.学生自由读课文,画出含义深刻的 句子 ,看看自己有什么不懂的地方;   2.以开放的理念鼓励学生大胆质疑(至少10人)。对认真读书,善于动脑,能提出有创意问题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   三、预习交流   1.同座相互检查课文朗读情况,要求正确、流利。   2.听两组(4人)读课文,评价读的情况,穿插正音。   3.画出含义深刻的句子,把这些句子多读几遍,并提出自己的疑问,或谈谈自己初步的看法。   4.小组交流。   5.全班交流。   6.抄写描写挑山工外貌、衣着、神态和动作的句子。   四、学习生字   1.同桌交流识记字形并 组词 。   2.汇报交流。   3.组内交流指导写字,互评。   4.针对难点板书指导书写。   五、初知内容   1.小组内轻声朗读课文。   2.说一说课文主要内容。    小学四年级语文《挑山工》教案二   教学目标:   1.有感情的朗读课文,背诵自己喜欢的段落。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   3.了解挑山工登山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反而先登上山顶的道理。   教学重、难点:   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了解挑山工登山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反而先登上山顶的道理。   教学准备:   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复习导入   1.听写词语:光溜溜、货物、节奏、平衡、诵读、超过、肌肉、拘束、耽误、哲理。   2.说一说课文主要讲了什么内容?   二、理解课文   1..带着挑山工和游人各是怎样登山的问题默读全文,画出挑山工登攀的语句。   2.仔细阅读第一自然段,画出折尺形的登山图。   小学语文四年级下册第七单元13《挑山工》教学设计   3.把文中描写挑山工登攀的语句连起来读一读,并对照课文插图,头脑里要浮现出挑山工朝着一个目标艰难地不断地奋力登攀的形象,联系自己的登山体验及见过的登山的画面,更形象更真切地感知挑山工的艰辛、执着。   4.与同桌讨论:挑山工给你留下最深的印象是什么?要从不同角度(如:目标明确、吃苦耐劳、一步一步地脚踏实地、咬紧牙关坚持到底、乐观开朗的性格)谈谈自己读后的感受,发表有创意的见解。   5.在课文插图下面写几句最想说的话,可写描述性格的话,体现挑山工的艰辛;可写赞美性的话,表白自己敬佩的情怀等。   第二课时   教学目标:   1.有感情的朗读课文,背诵自己喜欢的段落。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了解挑山工登山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反而先登上山顶的道理。   3.使学生懂得课文内蕴的人生哲理,培养学生执著追求的情感。   教学重、难点:   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懂得课文内蕴的人生哲理   教学准备:   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   一、回顾旧知   说一说通过朗读课文,你对挑山工有哪些深入的了解?   二、合作探究   1.以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各小组自由选择一句含义深刻的语句,共同讨论其含着的意思。小组长要综合组员的意见,不要忽略组内有创见的和不同的意见。   2.组织小组交流。各小组派代表汇报小组讨论的结果。其他同学可以争论、补充、修正、综合,使各种看法更完整、更准确。   (1) “我”为什么会愉快地(“心悦”)接受挑山工的说法? 从课文中找出挑山工说的话,从游人和挑山工登山的不同特点中,体会“快”与“慢”的关系;“我”真心实意地佩服(“诚服”)挑山工的什么精神? 联系前面挑山工是怎样登山的,体会他们朝着认定的目标,步步踩实,一个劲儿往前走的坚韧不拔、奋力攀登的精神。   (2) 联系前面挑山工的话所包蕴的哲理及画面的内容,体会其中含着的意思——“我”最需要的是做人做事的道理。即无论做什么事,只要坚持不懈地朝着一个目标,脚踏实地地做下去,就一定能达到目的。   3.质疑。   三、积累拓展   1.背诵自己喜欢的部分。   2.引导学生在课文插图下写几句最想说的话。鼓励学生说有创意的话,有哲理的话,也可写赞美挑山工精神的话,以表白自己敬佩的情怀(让学生先写后说,多元化表白情怀)。   板书设计:   13.挑山工   路程多一倍 时间却不多   脚踏实地   奋力登攀    小学四年级语文《挑山工》反思   《挑山工》是冯骥才写的一篇 文章 ,是一篇传统课文。课文讲的是挑山工登山,虽然身担重物,走的路程比游人多一倍,但速度并不比游人慢,揭示了一个意味深长的哲理:无论做什么事,只要坚持不懈地朝着一个目标,脚踏实地地做下去,就一定能达到目的。通过本课教学较好地体现《语文课程标准》的新理念。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是学习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课文教学应该以学生自读、自学探究为基础,大力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学中,我先留有充足的时间学生多次反复读课文,把自己读懂的内容和不理解的地方在小组内讨论、交流,并在课堂上让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学习,营造自主、互动、愉快的课堂学习氛围。课一开始,我就先用激励的语言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接着检查自学、讨论情况,从而引导课文的中心部分,然后从重点语句入手辐射全文。教学中,引导学生质疑、解疑、自主学习,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学习,真正体现了对学生的尊重,把学习的主权交给学生。学生学习兴趣浓厚。每读一部分,教师均让学生自主探究:你读懂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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