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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23-09-07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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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啵呲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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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的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的安全管理规定校车通行安全1.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2.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3.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5,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6.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7.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8.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9.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2023-08-31 09:27:591

学校车安全管理

学校车安全管理校车乘车安全1.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2.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3.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4.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5.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2023-08-31 09:29:261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1.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2.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3,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023-08-31 09:30:571

校车安全管理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3-08-31 09:32:461

校车的安全管理法规

校车的安全管理法规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痈、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校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023-08-31 09:35:121

校车安全注意事项

在乘坐校车之前一定要核查校车的营运资质,不乘坐没有资质的校车。在乘坐校车的过程中不要将手和头伸出窗外,并且不要在乘坐校车的过程中吃东西或喝东西。在上车和下车时一定要等校车停稳,并且要排队有秩序上下车。如果在乘坐校车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一定要立即告知老师和校车司机,并且及时到医院救治。校车应该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校车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国内的校车不像一般的公共汽车一样,国内的校车在前挡风玻璃前方会凸出一个车头,这个车头可以让汽车在发生正面碰撞的时候有足够的缓冲空间。有了足够的缓冲区,就可以吸收并分散撞击力,这样可以提高安全性。校车在尾部的车身结构也有加强,这样可以在出现追尾事故时最大限度保护车内乘客的安全。在校车靠路边停车的时候,车身侧面会有一个牌子伸出来,后车的司机看见这个牌子之后应该停在校车后方等待,不允许超车。校车的车身侧面是必须有这个牌子的。校车的车身是黄色的,这样在公路上更加醒目。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1 09:36:361

安全知识:小学生应该如何安全乘坐校车

校车安全不仅需要国家和学校方面的各项举措来保障,更需要学生们能遵守秩序,保证自己的乘车安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小学生乘校车安全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等校车驾驶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乘车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4、不坐在司机旁边的副驾驶座位上,其实这个位置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乘车时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5、乘坐校车时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否则遇到急刹车时有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去。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打闹,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非常大,要注意发生意外伤害。6、切记要系好安全带。刹车的时候,由于惯性的作用人更容易向前倾倒碰撞。因此,乘车时一定要记得系好安全带。7、不要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吃东西或喝饮料。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甚至是死亡。8、在乘车时千万不要随意按动车上的任何按钮或者打开车窗。9、上下车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然后有序地上下车,不要拥堵。10、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防止分散校车司机的注意力。要有礼貌,尊重你的司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安全的接你上下学是一个巨大的责任。下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2023-08-31 09:36:581

校车应该配备哪些安全设备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 、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2023-08-31 09:37:091

学生乘校车安全常识

1. 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1.上车后按确定的座位就坐并系好安全带,听从随车照管人员,不随便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将头、手伸出窗外。 2.车内不吃喝零食饮料,不乱涂乱写,不乱扔纸屑等杂物,保持车内整洁。 3.爱护车内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容易伤及自己和他人身体的物品上车,带伞的要把伞尖朝下妥善安放。5.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爱护幼小同学。不得有任何危害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6.尊重司机,行车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扰司机的行为。 7.接送点与家的途中靠右行,候车时不追逐打闹、嬉水玩耍,并注意各种安全隐患。下车过马路,必须等接送车辆驶离后,观察左右车辆,伺机安全通过。 8.家长按规定做到每次有家长或委托的成年人接送至候车点,并负责途中安全。如果因故未能乘上校车,应由负责接送的成年人直接安全送到学校。学生当天不乘坐校车,家长要及时通知学校相关人员。 2. 小学生乘车须知 乘坐公交车常识 1.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乘车时,一定要排队,等到汽车停稳后再上,如果人多拥挤,就等别人上完后再上,或者等下一班车; 4.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乘坐出租车安全常识 1.不坐非正规的出租车。 非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可能连驾照都没有,潜在着各种危害。 所以了解你所在当地哪些是正规出租车,哪些是黑出租车。 2.上车前要记住车牌号码。 记住车牌号码可通过拍照方式。万一下车后忘记拿东西,这时候可以通过车牌号到出租车公司等查找司机信息,然后找回丢失的东西。 扩展资料:乘坐校车的安全常识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 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 3. 小学校园安全小常识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lijuan1234564 小学生安全教育常识小学生安全教育常识:一、交通安全1、在马路上行走或骑车,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走路要走人行道,骑自行车要走非机动车道,横穿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绿灯行、红灯停,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续通行。2、不要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要追车、扒车、强行拦车。 3、12岁以下的小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路。自行车的车铃、车闸必须齐全有效。 骑车不要带人,不要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也不要聊天、勾肩搭背,更不能追逐或曲线骑行。4、不乘坐无牌、无营运证、超载的车辆。 5、乘坐校车或其他车辆听从安排,行驶中,不要将头二.校内安全1.体育活动安全①体育老师要讲清体育活动安全。②活动课老师不得离开。 ③学生不做不安全的活动。④在无人保护下不做危险活动。 2.学校 *** 与集体活动安全可能发生的伤害:中暑、挤伤、跌伤、骨折、窒息、烧伤、脑震荡、死亡。①上下楼梯不要拥护、礼让慢行。 ②不互相追逐疯打。③不开无味的可造成伤害的玩笑。 3.校内劳动安全①严禁学生擦楼房外窗玻璃。②做清洁时、防止滑倒跌伤、玻璃划伤、钉子刺伤。 ③严禁学生用湿布擦电器旋扭开关。4.学生实验安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规则(略)5.学生住宿安全①不得允许非住宿人员入住宿舍。 ②不得私自接用电器电线。③不得疯疯打打。 ④不得将贵重物品带入宿舍。⑤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 三.消防安全(一)中学生的消防知。 4. 小学生乘车须知 乘坐公交车常识 1.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乘车时,一定要排队,等到汽车停稳后再上,如果人多拥挤,就等别人上完后再上,或者等下一班车; 4.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乘坐出租车安全常识 1.不坐非正规的出租车。 非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可能连驾照都没有,潜在着各种危害。所以了解你所在当地哪些是正规出租车,哪些是黑出租车。 2.上车前要记住车牌号码。 记住车牌号码可通过拍照方式。万一下车后忘记拿东西,这时候可以通过车牌号到出租车公司等查找司机信息,然后找回丢失的东西。 扩展资料: 乘坐校车的安全常识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 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 5. 关于校车安全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 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 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 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 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 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 校车安全。
2023-08-31 09:37:311

校车安全的国家标准及注意事项

  校车安全的国家标准   专用小学生校车是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且应有统一标牌。   为确保小学生的安全,专用校车标准要求每个小学生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如果车上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在驾驶员可操控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   标准还要求每辆校车上至少应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   专用小学生校车还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该装置俗称“汽车黑匣子”,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以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   此外,标准还对校车座椅、出口等给出具体要求,该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的重要性   当前,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日趋严重,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为此,政府职能部门、交通监管部门以及学校针对校车安全做了许多工作,但效果不甚明显。如何避免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值得大家深思。   目前校车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安全性能能低,多数校车存在严重超载现象,有些校车为了能多载学生,或拆除座椅换成木制小凳,或擅自在座位通道加座,严重影响校车安全性能;其二、“黑校车”泛滥,很多校车干脆是私人运营,没有资质,更有甚者用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接送孩子,给孩子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消除校车安全隐患,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应从每一个小细节上做起,从每辆校车安全出发,坚决为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平安美好的未来!   儿童坐校车要注意什么   如今越来越多的孩子坐上了新国标校车,新国标校车虽然安全,我们在乘坐的时候也要遵守纪律,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那么,孩子们在乘坐校车时应该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   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等校车驾驶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   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   二、乘车时必须做到的事项。   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   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   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   三、下车时注意的问题。   1、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
2023-08-31 09:37:381

校车应配备什么等安全设备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 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专用校车在安全配置方面必须配备的安全配置具体如下:行驶记录仪(黑匣子),逃生安全门,监控摄像头,全车安全带,安全锤,儿童专用海绵软座,灭火器、边扶手,校车标识,反光标识,侧窗护栏,停车信号灯(臂)等。
2023-08-31 09:37:481

校车安全管理是什么

校车安全管理是什么校车使用许可1.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3.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4.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5.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6.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8,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9.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2023-08-31 09:37:561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校车一般是一些幼儿园或者中小学等专门用来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虽然校车从某种程度来说更为安全,但是也需要在交通安全方面多加注意。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如何制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第五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第六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第九条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十条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第十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法律客观: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不疲劳驾车。(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①无照驾驶。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8、司机的职责(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9、驾驶员守则(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2023-08-31 09:39:261

关于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国务院关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客车。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国家专用校车标准设计制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人数、分布等因素,依法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方案,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就读,降低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家长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农村地区,能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集校车资金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按规定接送学生。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校车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适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生产的校车(含改装,下同)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或销售。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营方案,包括行驶路线、行驶时间、停靠站点;(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已投保。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车辆号牌号码、校车标牌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行驶时间、停靠站点、许可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设有校车标志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标志。校车不载客上路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灯和停车标志。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无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有校车标牌的车辆符合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包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方便的位置,并保证良好的性能和有效的应用。校车应按规定配备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技术状况良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办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维修后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的校车维修质量负责。第四章校车司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记满分的;(三)没有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一年无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和吸毒记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允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第五章校车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悬崖、积水和危险路段;确属不可避免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搭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的重大交通事故除外。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校车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如遇交通拥堵,交警应指挥引导载有学生的校车先行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道和其他禁止公交车辆通行但允许通行的路段搭载学生。第三十二条校车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点停车;没有公共汽车站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车。或者道路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站点的通告标志、标牌,绘制校车站点标线。第三十三条校车应当在道路右侧停车上下学生,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开启停车标志。校车在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候,不得超越。校车在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候,其他机动车道的车辆应当减速行驶。停放在校车后方的机动车不准鸣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并且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载或者超速校车。第三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搭载学生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道路限速标志、标线规定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搭载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有冰雪的道路、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看护人员看护随校车乘车的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定随车人员。并且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看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看护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汽车护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学生上下公交车时,引导、指挥其下公交车,维持上下公交车秩序;(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出现严重身体不适、校车超员等情况,停止校车运行。;(3)清点车上学生人数,帮助引导学生安全入座并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发信号通知驾驶员启动校车;(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5)核实下车学生人数,确认车上所有学生都已下车,我才能下车。第四十条校车副驾驶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搭载学生过程中,除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外,禁止任何人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校车前,应当检查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校车司机在车上有学生时不准给车辆加油,校车发动机未熄灭前不准离开驾驶座。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立即报警并设置警示标志。学生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人员应当将学生疏散至安全区域,并及时联系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办理后续事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并强制报废该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前款规定的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扣留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维修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校车接送学生,未放置校车标牌,未按规定开启校车标牌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的;(二)校车接送学生,未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车的;(三)校车不搭载学生上道路,使用校车标牌、校车灯和停车标志;(四)在道路上驾驶校车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5)校车上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并签注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条校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有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接送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返还被扣留的车辆。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未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看护人员乘坐校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乘务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或者解聘。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许可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许可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儿童就近入园。进入公园的儿童应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集中接送车辆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专用校车标准设计制造的儿童专用校车,并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已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本条例实施后,用于接送学生、儿童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其他带有校车标牌的客车。总经理温家宝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1 09:39:341

校车应配备什么安全设备

校车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方便的位置,并保证性能良好和有效应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标牌应当标明车辆车牌号、车主、驾驶人、行驶路线、运行时间、停靠站点、校车标牌许可单位、有效期等事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要求如下:(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在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
2023-08-31 09:39:44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范文频道我提示 :近年来国内校车安全事故频发,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在校车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还不够,需要广大的校车司机遵守校车安全条例,加强安全意识,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2023-08-31 09:39:541

校车有哪些安全知识

为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校车安全应急预案1一、雨雪天1、如果雨雪较小,正常接送,但应强调学生注意安全,上车不要拥堵,尤其注意伞尖、伞把等尖锐部位;2、周五送学生时,值日领导、班主任、保安上述领导接送任务结束。3、雨雪较大,无法通车时,学校立即通知随车管理员校车停运,班主任立即通知各村学生家长,通知校车停运,学生如果在家中由家长负责看护学生;如果学生在学校由学校负责学生安全。注:雨雪天气,领导要全部跟车。二、如遇车辆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1、随车管理员要立即将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上报校长;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2、随车管理员主要负责学生车内安全,严禁学生下车或开窗;3、由驾驶员与事故车主进行交涉协调。如果可能影响到正常的上课时间,随车管理员要报告学校校长,临时调车接送学生上下课。4、如果无法协调,马上打110报警。三、如出现学生伤亡等交通事故1、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随车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疏散车内学生至安全地带,安抚学生情绪,并立即对伤者进行施救或拨打120,同时报告校长、园长和主管人员。2、主管人员和园长接获肇事通知后,迅速启动应急方案,通知应急小组成员赶往事故地点查勘处理。勘查现场时应注意观察事发地周围环境,详细询问调查肇事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等,做好现场保护。3、应急小组成员应分工协作,向交通主管部门报警或报告当地政府及教体局,尽量寻觅目睹事故的第三者作证。4、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尽量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应急处理预案措施(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教育局。(2)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职能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立即通知交警、交管、车管、车队等部门到位。(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必需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有关技术专家根据事故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同乘学生的疏散和护送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120)或就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4)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校车安全应急预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水平,保证迅速准确有效地处理好突发性事故,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及时施救,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妥善处置”的原则,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023-08-31 09:40:221

校车应配备哪些安全设备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的安全隐患些校车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这其中,有的校车是年久失修的小型面包车,有的校车是经过改装加座的中巴车,甚至,在农村,有的校车是使用安全技术不合格、非法改装改型的小型货车。利欲熏心、心存侥幸,超员违法行为突出。有些校车驾驶员,为了节省费用,敢冒被交警查处的风险,宁愿一趟多拉十几个学生,也不愿多跑一趟。从而,人为地,促成了“超员”现象的发生。安全宣传不到位,学校、家长缺乏责任心。在农村地区,由于家庭与在读学校之间的距离较远,交通不便,学生家长对交通费用的负担能力也相对较弱,也不愿意投入太多的精力在孩子的接送上。
2023-08-31 09:40:431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中小学生乘车安全,制定了校车驾驶员安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定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稽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定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开启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资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定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络处理后续事宜。
2023-08-31 09:40:581

校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法律主观: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如下: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车。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做到安全装载,不超载驾驶。5、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开急躁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6、按规定车速行驶,不超速行驶7、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023-08-31 09:41:061

乘校车安全的作文

正所谓“生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世界因生命而精彩.”然而,人生旅途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在我们的人生旅途中,难免会遭遇各种事故,如,交通安全事故.近期,校车事故频频发生,这些事故,夺走了不少孩子的生命,令家长们悲痛欲绝.无数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校车事故一: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向东行驶的陕D-72231大翻斗运煤货车与一辆向西行驶的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当场致5人死亡,在送往医院及抢救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15人.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其中包括18名幼儿以及校车司机及1名教师,另有44人受伤. 校车事故二:2011年12月12日18时许,江苏徐州丰县发生重大校车事故.首羡小学一辆载有71人的校车在从丰县张后屯村开向孔庄村的路上,为躲避电动车发生侧翻,滑入村间灌溉用的小河.截至晚上10点30分,已有12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至13日凌晨2时许,又有3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致使事故遇难学生数上升至15人. 人们常说,“交通事故猛于虎.”但近期的事故,我不禁感叹一句“校车事故猛于虎.” 最近国内车祸连连发生,一个个幼小的生命频频丧失!我们不禁深思,是什么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这些事故,伤害的都是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栋梁,祖国未来的希望.每一个孩子都是家庭中重点保护对象,可都是宝贝!一次次故事发生,该拿什么来保护孩子们啊?这么多家庭又会因为人祸遭受生离死别的痛苦!人类对于天灾无法阻挡,这人祸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啊! 与此相比,加拿大校车出事率为零.在中国这样的悲剧在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发生.一次次让无数家庭悲痛欲绝的事故,一个个幼儿生命的沉痛代价,人们被悲痛击中,也不得不追问,为什么总是校车,为什么蒙受悲剧的总是孩子?痛悼这些生命,但绝不能再止于痛悼.这些孩子的蒙难,应该换来其他孩子不再遭受类似悲剧. 我仔细的分析了一下这些校车事故,校车安全事故反映出四方面问题:一是学校的校车管理没有重视安全第一;二是贫困地区缺少足够的校车,为超载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对校车的管理存在制度上的盲.四是学校特别是校车的驾驶员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校车管理要规范,应先加强校车司机的素质.要提高全社会对校车超载危害性的认识.应尽快完善校车制度,把校车纳入到行业管理中来. 通过一次血淋淋的教训,我们深知健全教育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的期望,更是群众的重托
2023-08-31 09:41:161

校车驾驶人存在哪种行为扣3分

一、校车驾驶人存在哪种行为扣3分1、校车驾驶人存在以下行为扣3分:(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二、校车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校车安全注意事项如下:1、乘坐校车前一定要检查校车的运营资质,不要乘坐不合格的校车。乘坐校车时不要将手和头伸出窗外,乘坐校车时不要吃喝。上下公交车一定要等校车停稳,有序排队上下;2、如果在乘坐校车时感到身体不适,一定要立即通知老师和公交车司机,并及时去医院治疗;3、校车要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校车的安全非常重要;4、与普通公交车不同的是,国产校车有一个从前挡风玻璃突出的车头,可以在发生正面碰撞时为汽车提供足够的缓冲空间;5、有了足够的缓冲区,冲击力可以被吸收和分散,从而提高安全性;6、校车尾部的车身结构也进行了加强,在发生追尾事故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车内乘客的安全;7、校车停在路边时,会有一个标志从车身侧面伸出来。看到这个标志后,后车司机应该停在校车后面等着,不允许超车。
2023-08-31 09:41:251

学校校车国家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023-08-31 09:41:351

校车公司最怕哪个部门投诉

有关校车业务投诉应向本地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中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加强校车监管,保障校车安全,规定校车须安装卫星定位和限速装置。2012年3月,中国校车新国标实施,学生乘坐校车时上下车刷卡,家长就可收到短信校车归教育局和公安机关交通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管理、严格考核校车资格,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的,对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驾驶人、经营人等不参加安全教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校车资格,收回校车标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1、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学生遇到这种情况——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的,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或教师,由家长或教师向学校校车安全负责人举报:3、家长如若发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有违法违规现象可以拨打110或122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当地运管机构的统一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教育局进行投诉。 当地运管机构将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事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理。在举报时最好能够提供超载客车客运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信息,以便及时调查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023-08-31 09:41:471

校车让不让上高速公路呢?谢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023-08-31 09:42:253

校车安全知识

  校车安全知识1   一、校车驾驶人   1、凡假期校车停运,开学重新投入使用,启用前应提前对车辆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坐椅、安全带等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不可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   2、20xx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校车超员超速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约束,严禁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运学生、严禁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3、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4、校车停靠时,须选择指定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学生依次、有序上下车辆。学生下车后,校车驾驶人在车辆起步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碰撞到刚下车的学生以及附近其他行人。   5、校车行经窄桥窄路、坡道弯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时,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低速通过,切忌盲目抢行。   二、学校管理方面   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具备校车许可的车辆,并与相关校车运营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校车运营企业、驾驶人、校方的各项责任;还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2、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3、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5、老师应当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不要乘坐超员车,不要搭乘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自觉抵制黑校车、黑车、违法超员车辆,发现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三、学生家长方面   1、家长要落实安全监护的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要教育子女交通安全知识,叮嘱孩子不要在校车上玩耍,注意上下车安全,并做好与校方老师、校车运营方的对接。   2、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举报黑校车,发现学生乘坐的校车有超员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并通知学校或者校车运输企业。   3、学生家长在上、下学用私家车接送学生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停放车辆阻碍交通。   四、学生儿童方面   1、在等校车时,同学们要站在规定好的等候区内等候,不要随意玩耍,耐心等候校车,等车子停稳后再上车。   2、乘车时,同学们要遵守随车照管人员的规定,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3、下车时,同学们要留意两边车辆,不要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道路上站立、追逐。   校车安全行车要点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制止学生在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校车严禁超员、超速行驶,并且要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停车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学生上下车,随车照管人员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四个不放松”强化春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化工作组织部署不放松。 大队按照“政府牵头、教育主管、部门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组织民警走访辖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督促校方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强化校车安全检查,坚决杜绝存在安全隐患校车上路行驶。同时,联合安监、教育部门组织辖区学校负责人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系会议,要求各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负责人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严禁发生涉及学生及幼儿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二、强化校车安全状况检查不放松。 大队以学校周边道路及校车通行线路为重点,严格检查校车手续,对未办理校车标牌的车辆及无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责令停运并尽快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大队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学校重点检查校车有无加装座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及轮胎磨损程度等情况,对安全装备配备不齐全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向学校发放消除隐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校车违法整治力度不放松。 大队在前期会同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深入排查校车行驶路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组织警力再次检查校车车辆通行路线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道路标志标线模糊、灭失,缺少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逐一登记在册,并通知公路部门尽快整改。另外,采取流动巡逻和定点查缉相结合的勤务模式,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严管严处严控的高压态势。同时,大队积极建立健全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及校车,每月定期通报运管、安监及教育等部门,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校车驾驶人的文明驾车行为,推动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及驾驶人的教育管理。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放松。 大队以学校、广场、人员密集区为重点宣传区域,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展板、播放校车交通安全宣传公益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礼让校车、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理念。另外,以新学期“第一节交通安全宣传课”为契机,组织学生开展“小交警”活动,让学生以“交警的身份”指挥疏导交通,并对过往车辆、行人重点宣传“按信号灯通行”、“请走人行道”和“靠右通行”等交通安全常识,全面促成学生文明交通安全意识的养成,自觉维护交通安全,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自觉监督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校车安全知识2   1、自己位置不离开   乘坐校车时,要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不要乱跑,否则遇到紧急刹车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去。   2、司机边上不要坐   司机旁边的副驾驶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   3、车子在动不下车   小朋友下车心切,但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在老师的安排下才可下车。   4、车上不睡觉   万一发生意外,小朋友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保护自己。而且有可能被遗忘在车内。   5、安全带不忘系   小朋友重心不稳,刹车时更容易向前倾倒,因此乘车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   6、车上饮料喝不得   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甚至是死亡。   7、车上不嬉戏打闹   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力非常大,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8、身体不出车窗外   乘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发生危险。   小学生下车时三不要   1、不要着急下车。一定要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   校车安全知识3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现在校车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整个社会也开始重视校车安全问题,不光只是驾驶员要要保证安全驾驶,家长们也要重视幼儿的乘车安全教育,尽量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1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校车安全常识   1、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2、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3、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4、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2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乘坐校车的安全常识   乘坐校车时,首先排好队,依次上车,按座位就坐,不可随便乱上车或乱坐位置,不推前面的小朋友,要文明礼让,坐好后要系上安全带,以防紧急刹车时的碰撞。   一切预备停当后我们出发喽!幼儿园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以免分散校车驾驶员的留意力,让幼儿园校车在司机的驾驶下平安的把法宝们到家长身边。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小朋友们不要随意在行驶的校车内走动,以及严禁将手和头探出窗外(不外现在新国标的校车,设计的都比较人道化,车窗都是下固定上推拉式的,就是为了防止孩子们把手和头伸出窗外,导致意外的发生),还有不看书,不写字,不吃零食和乱扔垃圾,要保持校车内环境的清洁卫生,给孩子们一个干净恬静的乘车环境。小朋友们在校车上一切步履都要服从照管老师的铺排和指挥,待车辆到达目的地后,等车辆停稳,再由照老师念到小朋友的名字才能下车,下车时应该留意左右两边有没有车辆和行人,防止造成伤害,然后和爸爸妈妈手拉手回家,不能独安闲街上游玩和乱跑。   父母们也要时刻将这些安全提示告知小朋友们,让他们学会用最安全的方式来上下学,以及如何乘坐幼儿园校车,不要独自乱跑到街道中间或从停放的汽车之间穿过,以确保安全。   3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校车安全驾驶   1、校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该车辆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还要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   2、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书。   3、驾车前应当检验车况,车况良好才能出车。   4、平时要注意休息,不能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长途驾驶时要另配一名驾驶员。   5、行至路口及发现有车辆、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提前减速。行车时注意力集中,不违规操作。   6、行车回校要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7、遇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行车时要减速慢行,并开启危险警示灯、防雾灯、示宽灯,制动时尽量点刹,不要一脚踩死,切忌突然加速、制动或猛打方向。   8、遇到事故或车辆出问题不能开动时,要及时将车内的.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按交通法当中的要求,在来车方向放置警示牌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   4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   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等校车驾驶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   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现在校车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整个社会也开始重视校车安全问题,不光只是驾驶员要要保证安全驾驶,家长们也要重视幼儿的乘车安全教育,尽量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5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乘车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   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   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   4、最好不坐在司机旁边的副驾驶座位上,其实这个位置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乘车时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   5、乘坐校车时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否则遇到急刹车时有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去。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打闹,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非常大,要注意发生意外伤害。   6、切记要系好安全带。刹车的时候,由于惯性的作用人更容易向前倾倒碰撞。因此,乘车时一定要记得系好安全带。   7、不要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吃东西或喝饮料。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甚至是死亡。   8、在乘车时千万不要随意按动车上的任何按钮或者打开车窗。   9、上下车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然后有序地上下车,不要拥堵。   10、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防止分散校车司机的注意力。要有礼貌,尊重你的司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安全的接你上下学是一个巨大的责任。   6 幼儿园校车安全知识:下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 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   校车安全知识4   校园安全知识校车安全预防措施   1、若路况不佳或行驶在不熟悉的路段,请低速行驶   很多交通事故不是直接由于车主的驾驶技术造成的,而是缘于路况不佳或路段不熟。研究和实践表明,将车速从50公里/小时提高到60公里/小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就会提高数倍。而将车速降低1%,就能使车祸的发生率降低2%~3%。所以,低速行驶是防止在路况不佳或路段不熟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最好防范措施。   2、将自己的眼睛保护在最好状态   视觉在人获取信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80%左右的信息是靠人的眼睛来获得的。而车主在驾驶车辆时靠眼睛得到的信息在90%以上。因此,驾驶员视觉机能的好坏,直接决定着行车安全。   即使是眼睛疲劳、粘膜产生、迎风流泪这些轻微障碍发生时,车主也不能准确及时地获取交通信息,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现在的很多车主中,戴眼镜的人很多,整天对着电脑工作的人很多,因此,当上述情况发生时,车主应该停车休息,或者利用停车间隙洗个脸,重点清洗和按摩一会儿眼睛,就有助于解除这些轻微障碍,从而消灭交通事故隐患。   3、控制车内音响音量   听觉是车主获取交通信息的又一个重要途径。当汽车车窗关闭尤其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车主的听觉更为重要。所以,在享受车内音乐的前提下,一定要适当控制车内的音响音量,确保车外的重要响声如鸣笛等声音能在车内听到或者听清楚,从而保证自己能正确地处理交通情况。   一些在高速公路或者在车速比较高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车内的音响音量太大等其他原因,车主没有听到警告声,在变线的情况下发生了事故。当汽车车窗关闭或者车速比较高时,车主一定要把车内音响的音量控制在安全程度。   4、切记右脚的常态应该是放在“准刹车位置”   右脚的常态应该是什么位置上?是放在刹车板的后边?油门上?还是……?相信即使是很多老司机也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校车不安全带来的后果   1、危害学生生命安全   2、摧残学生家人的身心   3、造成学校人才资源的短缺   4、扰乱社会次序   5、扰乱校园次序   校车安全知识5   1、车来了,小朋友们应该怎么做呢?(等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拥挤,不推前面的朋友,要文明礼让。)   2、车到目的地,小朋友们应该怎样下车?(先排好队伍,老师念到谁的名字谁先下车,下车以后跟爸爸,妈妈或者跟爷爷奶奶,手拉手回家,不能独自跑回家)   3、车辆行驶时不要与驾驶员(即司机)闲谈。   4、等车辆停稳后上下车,打开车门时应该注意附近有没有车辆和行人,防止造成伤害。   5、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带上车,如鞭炮,汽油,不玩车上的设施,如灭火器,方向盘等。   6、坐车时不要吃棒棒糖,在车辆惯性力作用下棒棒糖容易截破人的喉咙。   7、乘车时,要扶好,坐好,不要随时走动,不看书,不写字。   8、乘车时,不要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比如头,手。   9、乘车时,不要向外扔东西。   安全歌   人乘车,有规章,候车时,站点上,先下车,后上车,按序来,勿争抢。车内坐,要端正,头莫伸,过车窗,要尊重,司乘员,不催速,莫闲谈,同目标,保安全。   家长和学生要一起讨论这些安全提示,并确信遵守他们。同时,练习用最安全的方式来上下学。切记不要跑到街道中间或从停放的汽车之间穿过。   在车站时:   1、比校车预定的时间到提前五分钟到站。   2、按照你的校车司机或校区指示在指定的站台等候。   3、在一个远离公路的安全的地方等待。   4、等待校车的到来时不要奔跑和玩耍。   5、等校车时不要坐在道路上。   6、在车站不和陌生人说话,或搭一个陌生人的车。如果一个陌生人试图跟你说话,或接近你,告诉你的父母,公交车司机,或其他负责任的成年人。   上下车时:   1、校车靠近时,当心红色的闪烁灯光和停止手臂的伸展。   2、校车停下来时,等待司机的信号,看过马路或上车是否安全。   3、当过马路时,要左右看。当司机的信号表明过马路是安全的时候,走到前面汽车司机能看到至少有12英尺的地方,再过马路。   4、不要在校车后面步行。   5、不要追逐运行后的校车。   6、上下楼梯抓好扶手。   7、上车直接到你的座位,在整个过程中坐好。   8、只在指定的车站下车。   9、如果有东西掉在校车附近,告诉校车司机。切勿尝试首先把它捡起来,因为司机可能无法看到你。   10、父母或儿童的监护人应该在早上和他们一块等车,下午在车站接他们。   乘坐校车时:   1、保持手,手臂和头部在校车内。   2、如果您的校车有安全带,每次都正确扣上。   3、注意待在在你的座位和服从司机。   4、记得一直都留在座位上,保持通道通畅。   5、当校车来到一个铁路道口,停止说话,保持沉默,使司机可以听到火车接近。   6、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防止分散校车司机的注意力。   7、要有礼貌,尊重你的司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安全的接你上下学是一个巨大的责任。
2023-08-31 09:42:461

校车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及依据

法律分析:国家对校车有补贴。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国家将专用校车纳入国家燃油补贴范围,享受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同等补贴。各地政府加大校车扶持力度发放燃油补贴,决定对校车加大政府扶持,安排了143.5万专项资金对办理了校车手续的接送学生车辆由县财政给予燃油补贴。校车办根据校车载客量大小、遵纪守法等情况,每学期给予400元一个座位的财政补贴。现在校车办、财政局正在进行补贴发放工作,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速、超员”现象。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023-08-31 09:43:031

如何有效应对处理校车突发事故

一、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安全事故,即由校车接送的学生在上学、放学乘车途中所发生的意外安全突发事件;学生接送突发事件是指接送学生上、下学途中发生的以其为侵害对象的涉及破坏社会和教育秩序并造成人数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对学生等司乘人员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如歹徒劫车、交通事故、学生斗殴、学生突发病等。二、组织领导学校建立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发布和实施。对事故发生经过作好详细调查和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交警等部门处理。全体成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三、处理事故的职责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小组成员要立即赶赴现场,以最快的速度积极开展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尽快设法向上级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如属重大安全事故,则视事故情况,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四、关于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案原则: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先抢险救急,及时汇报,按照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1.确认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先抢救伤员排险,防止事态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协助交警、交管部门拍摄或绘制现场图并写出书面记录。2、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同乘学生的护送工作。3、如有伤亡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4、学校可依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调查分析,组建专家调查组,调查组任务是协助学校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调查组可独立写出调查报告,报县教育局、公安局。五、应急处理预案措施(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中心校及县教育局。(2)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必需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有关技术专家根据事故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同乘学生的疏散和护送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120)或就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4)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3-08-31 09:43:121

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我们都知道校车是接送小孩子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但是在网络上会看到关于校车的一些安全的问题,对于校车的安全问题是要重视并决解的,下面我分享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一起来看下吧。 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1 一、要加强重视程度。 从已发生的多起校车事故来看,校车的质量如何并不、最重要的,只要符合一般用车的标准就可以,关键的原因、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不要超载、违章。因此,解决校车问题,钱并不、最重要的",最重要的、观念问题,、把幼儿园校车价格放在一个什么位置来考虑的问题。作为政府,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各项配套措施的建设,如专门成立管理机构,推动立法等;作为学校,一定要严格校车司机的任用。司机必须具备相应驾驶执照,驾龄要在一定年限以上,近3年内没有违章记录。且要与司机签订责任书,行车时司机不得抽烟、聊天,不得允许闲杂人员上车,行驶速度不得高于每小时50公里,不许超车、必须主动避让,遇到坏人要挺身而出等;作为家长,在遇到诸如超载等问题的校车时,最好不要让孩子搭乘,并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协商。 二、要发展规范校车。 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对校车的需求量较大,很多孩子上学远,家长没空接送,但校车的供给却没有及时跟上。正规校车的缺乏,造成“黑校车”的泛滥,从而给孩子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所以,要想避免校车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大量配置规范校车。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在加强对现有校车监管的同时,想方设法保质保量的配齐所缺校车。并制定相关法规,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同时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三、要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很多学校不愿意办校车的原因,除了财力达不到之外,最关键的还、怕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所以,政府应该牵头,由发改委、财政、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解决。政府应该尽快把相关立法提上日程,通过立法来明确各方面职责。有了法律依据,校车的安全监管才能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才能明晰,监管才能落到实处。 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问题2 如何确保校车安全 一、明确校车的监管职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保证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 二、严格校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要建立校车驾驶员资质审核与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校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校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要优秀,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三、严格校车的驾驶行为。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速度限定在时速60公里以下,遇到大雾冰雪、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谨慎驾驶。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生每次上下车交接制度,严格驾驶员和看护员的安全责任,选择责任心强的老师作为校车看护员。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校车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向学生家长宣传乘坐超员、超速及非法营运车辆的严重危害。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中必须及时掌握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行驶路线状况等情况,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023-08-31 09:43:211

校车安全知识

  随着城市交通的迅猛发展、农村 教育 资源合并优化配置,校车成为了广大学生必不可少的交通载体。那么你对校车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校车 安全知识 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校车安全知识   一、校车不规范是威胁学生安全的重要原因   根据有关调查,社会上对校车的需求很大,具体体现在:在农村,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大量撤并校,学生上学路途变远,家长没空接送。一些地方通过建寄宿制学校解决这个问题。但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孩子不适宜住校,而且住校的学生放假回家也需要校车,但校车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很多校车干脆是私人运营,没有资质,更有甚者用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接送孩子,很多时候,人多车少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种校车超载现象就非常严重。家长即担心,也很无奈,明知这样的车不安全,但是没有正规的校车,只能让孩子冒风险。正规校车缺乏,造成了“黑校车”泛滥,超载等违规行为,给孩子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二、落实政府责任是解决校车问题的核心   对于发展校车,政府责任不可缺位。校车的运营需要多方面的资源,比如通过立法保证校车的路权,还需要制定一系列国家标准等,这些资源只有政府能够提供。加之,校车运营的利润较低,责任重大,更多的是公益服务性质,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吸引力不大。所以,政府应该在校车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制定相关法规,监管日常运营,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比如设计校车的行驶路线等,这些更加说明政府在校车安全问题上的重要性。   三、拓展工作思路是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   关于校车的运营,目前有政府主导、企业主导、政企合作等多种模式,对于具体的运营,有些地方尝试成立专门的校车公司,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把校车运营委托给客运公司;办校车不能是单纯的“慈善工程”,在校车的运营中,政府应该以适当补贴弥补其利润的不足。激发企业办校车、办好校车的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努力,校车的缺乏,校车服务等相关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当然,政府不一定要把购买、运营等具体事务一揽子包办,可以鼓励企业、学校来办校车。但是政府也不能完全不管,要切实做好立法、监管、统筹等工作。   四、各项配套 措施 跟上是解决校车问题的重点   当前校车安全该由哪个部门管,实践中,教育、公安、交通等各部门都沾边,可是责任没有明确界定,“都能管”可能就变成“都不管”。   很多学校不愿意办校车,主要是怕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有的地方出了校车事故,就仅仅处分校长和教育部门的负责人,这是没有道理的。校车不是教育部门一个部门可以管的事情。校车是政府应该配套的义务教育基础资源,教育部门在其中只能起到一个配合的作用。这个问题需要由政府牵头,由发改委、交通、教育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把相关立法提上日程,通过立法来明确各方面权责。有了法律依据,校车的安全监管才能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才能明晰,这样监管才能落到实处。比如说,公安部门要负起车辆和司机资质认证的责任,交通部门要负起交通运行监督的责任,教育部门要配合,对孩子进行 安全教育 ,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安全发展。   安全乘坐校车注意事项   一、学生不要坐在司机旁边的副驾驶座位上,其实这个位置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乘车时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   二、乘坐校车时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否则遇到急刹车时有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打闹,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非常大,要注意发生意外伤害。   三、切记要系好安全带。刹车的时候,由于惯性的作用人更容易向前倾倒碰撞。因此,乘车时一定要记得系好安全带。   四、不要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吃东西或喝饮料。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   五、在乘车时千万不要随意按动车上的任何按钮或者打开车窗。   六、上下车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然后有序地上下车,不要拥堵。   乘坐校车的安全知识   (一)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按照你的校车司机或校区指示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比校车预定的时间到提前五分钟到站,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在一个远离公路的安全的地方等待。等待校车的到来时不要奔跑和玩耍。等校车时不要坐在道路上。   2、在车站不和陌生人说话,或搭一个陌生人的车。如果一个陌生人试图跟你说话,或接近你,告诉你的父母,公交车司机,或其他负责任的成年人。   3、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地点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乱走。等校车监管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   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   (二)上下车时:   1、 校车靠近时,当心红色的闪烁灯光和停止手臂的伸展。   2、校车停下来时,等待司机的信号,看过马路或上车是否安全。   3、当过马路时,要左右看。当司机的信号表明过马路是安全的时候,走到前面汽车司机能看到至少有12英尺的地方,再过马路。   4、 不要在校车后面步行。   5、不要追逐运行后的校车。   6、学生乘坐校车时要依次上车,按座位就坐,不可随便乱上车或乱坐位置。 上下车要抓好扶手。   7、上车直接到你的座位,在整个过程中坐好。   8、只在指定的车站下车。   9、 校车未停稳,学生不能上下车。一定要等校车停稳之后,在跟车老师的引领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车   10、如果有东西掉在校车附近,告诉校车司机。切勿尝试首先把它捡起来,因为司机可能无法看到你。   11、 父母或 儿童 的监护人应该在早上和他们一块等车,下午在车站接他们。   (三)乘车时必须做到:   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   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保持手,手臂和头部在校车内,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   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 如果您的校车有安全带,每次都正确扣上。   4、注意坐在你的座位和服从司机、监管人员的安排。 学生在校车上的一切行动要听从跟车老师的安排和指挥,不能擅自要求司机中途停车或下车。记得一直都留在座位上,保持通道通畅   5、当校车来到一个铁路道口,停止说话,保持沉默,使司机可以听到火车 接近。 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防止分散校车司机的注意力。   6、 要有礼貌,尊重你的司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安全的接你上下学是一个巨大的责任。学生在乘坐校车时要文明礼貌、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照顾,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7、严禁在校车上喝饮料、吃零食、乱吐痰或乱扔垃圾,要保持车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8、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走动、把手和头探出窗外,以免   发生意外。严禁大声喧哗、打架,更不允许以大欺小、威胁或恐吓年龄小的学生。   (四)下车时注意的问题:   1、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   4、学生在下车后要及时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经家长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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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 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 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2023-08-31 09:43:511

校车通行安全规定?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2023-08-31 09:44:152

小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常识

1.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1.上车后按确定的座位就坐并系好安全带,听从随车照管人员,不随便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将头、手伸出窗外。 2.车内不吃喝零食饮料,不乱涂乱写,不乱扔纸屑等杂物,保持车内整洁。 3.爱护车内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容易伤及自己和他人身体的物品上车,带伞的要把伞尖朝下妥善安放。5.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爱护幼小同学。不得有任何危害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6.尊重司机,行车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扰司机的行为。 7.接送点与家的途中靠右行,候车时不追逐打闹、嬉水玩耍,并注意各种安全隐患。下车过马路,必须等接送车辆驶离后,观察左右车辆,伺机安全通过。 8.家长按规定做到每次有家长或委托的成年人接送至候车点,并负责途中安全。如果因故未能乘上校车,应由负责接送的成年人直接安全送到学校。学生当天不乘坐校车,家长要及时通知学校相关人员。 2.校车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校车安全培训内容有: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3、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 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3.小学生乘车须知 乘坐公交车常识 1.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3.乘车时,一定要排队,等到汽车停稳后再上,如果人多拥挤,就等别人上完后再上,或者等下一班车; 4.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乘坐出租车安全常识 1.不坐非正规的出租车。 非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可能连驾照都没有,潜在着各种危害。所以了解你所在当地哪些是正规出租车,哪些是黑出租车。 2.上车前要记住车牌号码。 记住车牌号码可通过拍照方式。万一下车后忘记拿东西,这时候可以通过车牌号到出租车公司等查找司机信息,然后找回丢失的东西。 扩展资料: 乘坐校车的安全常识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 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 4.安全常识 学生坐公交车需要注意什么 乘车前的防护 1 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 选择好自己要乘坐的公交车线路,到公交站亭处排队依次上车;3、候车时一定要站在候车亭内候车,不要妨碍了公交车辆的正常靠站停车,从而危害学生的人身安全; 3 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4 乘车时,一定要排队,等到汽车停稳后再上,如果人多拥挤,就等别人上完后再上,或者等下一班车; 5 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END 乘车中的注意事项 1 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2 在没有座位时,不要站在车门边,要抓紧车上的扶手,以免紧急刹车或拥挤时摔倒或车门突然打开时被甩出车门外 3 不要在车内吃用竹签或其它金属物串联的食物,如:羊肉串等; 4 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 乘坐车辆时,要爱惜公交车内的设施,不要用笔乱涂乱抹,更不要用小刀在车上乱刻乱画; 6 乘坐车辆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向外抛洒物品、跳车、掏耳朵、咬舌头、相互追逐、打闹; 7 乘坐车辆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上车; 8 车辆快到站时,要提前做好下车准备; 9 车辆发生事故时,不要惊慌,听从驾驶员的指挥,有序离开车厢; 下车后的注意事项 1 下车时不要着急,要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等车停稳后按顺序下车。 2 在走出车门前,要仔细看看左右是否有通行的车辆,千万不能急冲猛跑,以免被两边的车撞倒。 3 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自己所乘车辆的前面或后面穿越横过马路,等车驶离后再过马路。 5.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有哪些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学生步行安全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4、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二、小学生乘车安全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三、小学生交通安全小常识 ①上下学走路时要走人行道,横穿马路时要看清信号灯。 ②不要在马路上追逐打闹,更不要追车、扒车、强行拦车。 ---人民网提供
2023-08-31 09:45:151

校车安全运输常识

1.校车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校车安全培训内容有: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3、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 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2.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1.上车后按确定的座位就坐并系好安全带,听从随车照管人员,不随便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将头、手伸出窗外。2.车内不吃喝零食饮料,不乱涂乱写,不乱扔纸屑等杂物,保持车内整洁。 3.爱护车内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容易伤及自己和他人身体的物品上车,带伞的要把伞尖朝下妥善安放。 5.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爱护幼小同学。不得有任何危害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6.尊重司机,行车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扰司机的行为。 7.接送点与家的途中靠右行,候车时不追逐打闹、嬉水玩耍,并注意各种安全隐患。下车过马路,必须等接送车辆驶离后,观察左右车辆,伺机安全通过。 8.家长按规定做到每次有家长或委托的成年人接送至候车点,并负责途中安全。如果因故未能乘上校车,应由负责接送的成年人直接安全送到学校。学生当天不乘坐校车,家长要及时通知学校相关人员。 3.校车交通安全作文 交通安全铭记在心中 “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一句最起码的交通安全知识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已倒背如流了吧! 人的生活中,处处离不开交通,同时也离不开安全,所以我们处处都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安全公民。如果你不遵守规则的话,交通事故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准备爆炸,炸开的话,你不但不会轻易躲过去,还会失去宝贵的生命。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司机不注意交通安全,而鲁莽行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记得前几天《说天下》栏目里说过,几位富家“公子哥”开上高级跑车在夜晚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竟开始了一场 *** 的游戏——疯狂飙车。当开向斑马线时,一名行人正慢慢走过,此时“咚”地一声,行人向根护栏杆似的飞向两三层楼高,并且在二十米以外的距离摔下,地下一片鲜红……一名不知情、无辜的受害者就这样丧失了生的权利。那位“公子哥”却继续“游戏”,当警察抓住他后,他却满脸漠然,无动于衷。看到这个悲惨的场面,我心里先是一阵悲哀,然后又想:“公子哥”难道你们心中的生命只是一张纸?一片羽毛?一块石子吗?你们不知道一时的放纵,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一个家庭带来多大的痛苦…… 在生活中,有不守规的司机,还有自由放纵的行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情也很多,他们这种行为同样造成了惨重的后果。如: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行人不顾车辆的穿梭而随意行走,并且根本不顾红绿带给他们的警示,还不走斑马线,使酿造惨剧,造成自身人身伤害。所以我们在马路上行走要守交通规则,不要酿成“路上随意走,亲人两行泪”的后果,要做一名安全小公民。 交通事故不止这些,车不会认人,人会认人。司机请你不要让那无情的车轮伤害到别人,行人请你不要让车轮伤害到你。就让我们敲响交通安全的警钟,让“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我们心里永远扎根,永伴我们前行。 同学们,让我们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尽自己的能力让更多的人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渐渐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希望、阳光。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使用。 根据您的描述,会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扣12分,建议您尽快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 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 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
2023-08-31 09:45:221

校车的注意及安全要求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以下内容是无忧考网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校车安全的国家标准  专用小学生校车是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且应有统一标牌。  为确保小学生的安全,专用校车标准要求每个小学生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如果车上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在驾驶员可操控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  标准还要求每辆校车上至少应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  专用小学生校车还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该装置俗称“汽车黑匣子”,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以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  此外,标准还对校车座椅、出口等给出具体要求,该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的重要性  当前,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日趋严重,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为此,政府职能部门、交通监管部门以及学校针对校车安全做了许多工作,但效果不甚明显。如何避免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值得大家深思。  目前校车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安全性能能低,多数校车存在严重超载现象,有些校车为了能多载学生,或拆除座椅换成木制小凳,或擅自在座位通道加座,严重影响校车安全性能;其二、“黑校车”泛滥,很多校车干脆是私人运营,没有资质,更有甚者用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接送孩子,给孩子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消除校车安全隐患,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应从每一个小细节上做起,从每辆校车安全出发,坚决为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平安美好的未来!  儿童坐校车要注意什么  如今越来越多的孩子坐上了新国标校车,新国标校车虽然安全,我们在乘坐的时候也要遵守纪律,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那么,孩子们在乘坐校车时应该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  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等校车驾驶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  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  二、乘车时必须做到的事项。  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  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  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  三、下车时注意的问题。  1、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
2023-08-31 09:45:32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校车一般是一些幼儿园或者中小学等专门用来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虽然校车从某种程度来说更为安全,但是也需要在交通安全方面多加注意。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如何制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第五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第六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第九条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十条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第十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法律客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此条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条例强调,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条例明确,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3-08-31 09:45:421

幼儿乘校车安全及注意事项

幼儿园乘坐校车的安全及注意事项。那么由我来给大家讲解讲解。一、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2、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教室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走出候车教室。等校车驾驶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二、乘车时必须做到的事项。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三、下车时注意的问题。1、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那么以上就是小朋友在来回坐校车的话,注意的一些事项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现在的话私家车比较多,所以的话在路上的话一定要注意这个安全交通安全。
2023-08-31 09:45:511

在校车行驶过程中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要及时制止学生的哪些危险行为

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行驶过程中,要制止学生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随车照管人员在学生上下车时,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学生上车后,要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全程系好安全带。随车照管人员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法律依据: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六)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2023-08-31 09:45:58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2023-08-31 09:46:092

校车怎么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023-08-31 09:46:191

让孩子坐校车上学好吗?

让孩子坐校车上学要比自己家更好,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校车一般为标准校车,通常为两厢式,依照学生年龄,新标准对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三种分类,旨在整合完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同时学生乘坐这样的车安全系数提高了。2、标准校车前后加了保险杠,这样就降低了校车在前、后碰撞事故中车辆受损的程度,这样即使校车发生事故也能保障学生的安全。3、校车有可能发生侧翻事故,在发生侧翻事故时,校车应该保证乘员生存的空间,标准校车通过了侧翻试验证,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侧翻事故给乘员带来伤害。4、校车不能重新定速,为提高行车安全性,新标准按《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要求“限速不应超过60km/h”,这样校车就没有超速的危险,要知道超速是校车发生事故的罪魁祸首。如果每天都靠家长自己接送的话,第一个是浪费时间耽误正常工作和上班,还有一点就是可能存在交通事故等危险,最重要的是比较浪费油钱,所以还是让孩子集体坐校车会更合适。
2023-08-31 09:46:261

校车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法律主观: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做到安全装载,不超载驾驶。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023-08-31 09:46:561

怎样减少和杜绝校车事故的发生

禁止过载,严格按照规定乘车,遵守交通规则!
2023-08-31 09:47:064

小孩每天上学是不是应该坐校车更好呢

让孩子坐校车上学要比自己家更好,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校车一般为标准校车,通常为两厢式,依照学生年龄,新标准对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三种分类,旨在整合完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同时学生乘坐这样的车安全系数提高了。2、标准校车前后加了保险杠,这样就降低了校车在前、后碰撞事故中车辆受损的程度,这样即使校车发生事故也能保障学生的安全。3、校车有可能发生侧翻事故,在发生侧翻事故时,校车应该保证乘员生存的空间,标准校车通过了侧翻试验证,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侧翻事故给乘员带来伤害。4、校车不能重新定速,为提高行车安全性,新标准按《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要求“限速不应超过60km/h”,这样校车就没有超速的危险,要知道超速是校车发生事故的罪魁祸首。如果每天都靠家长自己接送的话,第一个是浪费时间耽误正常工作和上班,还有一点就是可能存在交通事故等危险,最重要的是比较浪费油钱,所以还是让孩子集体坐校车会更合适。
2023-08-31 09:47:142

交通法规规定要避让校车吗

法律分析:规定要礼让校车。根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一次记6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2023-08-31 09:47:351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

2021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6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保不齐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将危害降到最低,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2021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1   一、活动目的   根据教育局关于做好校车火灾事故演练的活动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园校车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幼儿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从而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结合我园实际,决定组织一次校车火灾应急演练活动。   二、活动时间 :20xx年5月12日下午3点   三、活动地点 :新星幼儿园内   四、参加对象:   园长、分管校车火灾工作领导,部分教师、随车照管员、司机和乘坐校车的幼儿   五、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六、活动内容:   乘车应急逃生演练、校车火灾事故应急培训   七、人员安排   1、医疗救护小组:   2、后勤保障小组:   3、现场疏导小组:   4、道路安保小组:   5、紧急上报小组:   6、家属接待小组:   八、活动安排   1、移动黑板上显示“校车火灾应急演练”文字,打印“校车逃生演练车辆”粘贴在演练校车上。同时选好逃生场地。   2、20xx7年5月12日下午3:00校车准备。(车上配有一名司机和照管人员(韩丽洁))。   3、下午3:05班主任(王霞)负责组织好本班坐车幼儿提前集合。   4、下午3:10园长安排布置任务,宣布演练开始。   任务:4名教师(秦凡、张晓文、安佰霞、王霞)车上车下接幼儿下车,1名教师(张慧芳)在逃生场地等候,集合并清点人数。   5、下午3:30王园长讲话并宣布演习结束。   6、下午3:50各班有秩序地回教室。   (二)演练流程   1、李秀红向幼儿讲解演练时注意事项:(生命很可贵,我们要百倍珍惜,今天我们开展这次乘坐校车应急逃生演练活动,就是要提高司机、老师、小朋友们的安全意识,以便在紧要关头保护好自己的生命,请小朋友们不要嬉笑,要认真进行演练。听从照管员老师的指挥和安排,不要慌乱。下面开始进行乘车应急逃生演练)。   2、由班主任(王霞)指挥乘校车的幼儿按往常一样排队上车,司机关上车门,启动发动机。   3、突然班主任(王霞)发现校车的车头部位冒出“浓烟”,立即大声报告:“汽车着火啦!”,司机听到报告后迅速停车,熄匙,打开车门。   4、车内照管员老师(韩丽洁)立即向幼儿大声通知:“车着火!大家镇定!听从指挥,要快速有序地下车!”照管员老师(韩丽洁)迅速下车,站在车门口,协助幼儿迅速下车(幼儿按由前到后先左后右的顺序依次下车,不要顾及书包和钱物)。司机拿出灭火器准备灭火。   5、幼儿用衣袖、手帕等捂住口鼻,迅速有序地撤离距车辆50米外的安全地带集合,预防汽车油箱发生爆炸,老师(张慧芳)点名。   6、报警援救   (1)司机拨打119报警:我是新星幼儿园校车司机,校车在学校门口处发生自燃。请立即救援!   (2)如果有伤员,照管员教师拨打120电话,讲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细节。   (3)照管员教师(韩丽洁)向园长报告:我是xx,校车在校门口发生自燃,乘车幼儿已全部安全疏散,没有人员受伤,请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救援。   7、组织乘车幼儿集队,由园长总结讲话:   小朋友们,校车路途中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但我们能掌握逃生技巧是很重要的。如发生火灾事故后,车门不能打开、车辆侧翻或者车辆落入水中时,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不要慌乱,听从老师指挥。打开车窗或使用逃生手锤砸碎车窗,从窗门逃生。   今天演练过程中,小朋友们都能够听从指挥,积极参与,认真配合,疏散有序,以较快的速度撤离到安全地带。老师们组织到位,保障有力,确保了演练的成功。这次演练活动是对我们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一次检验,不仅落实了我们幼儿园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而且也提高了我园实际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更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护自救的能力,整个演练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次演练活动为我园今后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全园师生应充分认识到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安全工作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从而为我们大家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2   为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幼儿园长为副组长的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面协调指挥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并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雨雪天:   1、如果雨雪较小,正常接送,但应强调学生注意安全,上车不要拥堵,尤其注意伞尖、伞把等尖锐部位;   2、周五送学生时,值日领导、班主任、保安上述领导接送任务结束。   3、雨雪较大,无法通车时,学校立即通知随车管理员校车停运,班主任立即通知各村学生家长,通知校车停运,学生如果在家中由家长负责看护学生;如果学生在学校由学校负责学生安全。   注:雨雪天气,领导要全部跟车。   二、如遇车辆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   1、随车管理员要立即将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上报校长;   2、随车管理员主要负责学生车内安全,严禁学生下车或开窗;   3、由驾驶员与事故车主进行交涉协调。如果可能影响到正常的上课时间,随车管理员要报告学校校长,临时调车接送学生上下课。   4、如果无法协调,马上打110报警。   三、如出现学生伤亡等交通事故   1、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随车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疏散车内学生至安全地带,安抚学生情绪,并立即对伤者进行施救或拨打120,同时报告校长、园长和主管人员。   2、主管人员和园长接获肇事通知后,迅速启动应急方案,通知应急小组成员赶往事故地点查勘处理。勘查现场时应注意观察事发地周围环境,详细询问调查肇事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等,做好现场保护。   3、应急小组成员应分工协作,向交通主管部门报警或报告当地政府及教体局,尽量寻觅目睹事故的第三者作证。   4、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尽量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交通事故应急注意事项   1、在接送学生途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车辆晚点十五分钟以上应通知前方家长。为避免家长情绪紧张,对原因应区别对待告知家长。   (1)因本车之外的原因造成晚点,如交通堵塞,前方车祸等,应如实告知家长原因,避免家长对司机的业务熟练程度等产生怀疑。   (2)因本车发生交通意外以及火灾等情况,应优先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送医院治疗,同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领导作出如何处理的指示。   2、发生交通堵塞、意外,延迟半小时仍无法预期到达时,除与家长保持联系外,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请求解决。学校接到报告后,在五分钟内安排好应急措施。   3、发生交通事故后,园长或主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处理和指挥。   4、如遇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应把车停在安全的地点并妥善安置学生。   5、车上应张贴常用电话号码(包括校长、园长、各班老师以及跟车接送老师和司机的电话),便于工作衔接和与家长联系。   司机和接送人员应时刻提高警惕,把学生生命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3   为做好我园校车恶劣天气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校车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   2、紧急处置原则;   3、协调一致原则;   二、校车应急处理的指挥体系:   1、成立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高霞   副组长:向琴   成员:黄小梅、李辉、高丹、各班班主任   2、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对各单位各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三、应急响应过程和应急处理程序:   1、学校建立乘车学生档案资料,每辆车必须配备跟车教师。   2、每位班主任做好乘车学生联系手册,掌握每位学生的三个联系方式,随身携带,便于及时联系。恶劣天气,领导小组成员手机24小时开机。   3、如遇校车停开等突发事件,组长通过家校通发送信息,向琴老师负责联系校车公司及驾驶员,班主任要利用手边联系方式与家长再次一一落实,确保每位学生通知到位,并把结果反馈给副组长。   4、校车停开,乘车学生可以由家长接送到学校上学,也可以在家自学,由家长决定。   5、临时决定停课,要报中心学校批准,教师仍需到校上班,如有学生已到校,教师须进行照料,通知家长,不得让学生自行回家。   6、恶劣天气,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4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校车运行监督管理,防范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乘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诸城市人民政府《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实施方案》、《关于成立校车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在车上)的校车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宿舍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包括:人员救护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沟通协调组。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2、人员救护组负责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并在第一时间就近送至区级以上医院;疏散引导组负责疏散其他学生;通讯联络组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沟通协调组负责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与交警部门、校车租赁公司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   1、环境因素,如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道路湿滑等;   2、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导致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   3、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4、校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驾驶;   5、校车驾驶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追逐利益忽视安全,超速超员运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酒后驾车等;   6、未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或随车照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7、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安全知识不足;   8、其他可能造成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二)、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校车应经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批备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校车车主按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驾驶员必须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思想素质好,安全意识强;   4、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6、校车驾驶人严禁酒后驾驶校车;   7、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随意变更行车路线;   8、照管人员应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认真履行职责;   9、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外地机动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规车辆及其他证件不全、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超载的车辆,发现违规车辆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10、如遇恶劣天气,学校及时提醒校车驾驶人、学生及家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校车接送学生安全。   五、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一旦发生校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同时向服务学校报告。   2、学校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中心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报告,镇街学校应同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学校要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判断伤情,先行急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有伤亡要及时联系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或者家属。   5、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   6、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7、及时通知校车保险机构,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对交通事故的"评估和理赔工作。   8、妥善处理好其他善后事宜。   六、善后处理   1、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置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预案",注意在与家长协调时要求事故涉及的其他方责任人(如:校车租赁公司等),一同参与协商解决。   2、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立案后,由交警部门依法解决。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5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辆运行安全管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明确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特制订本预案。   一、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指安全事故,即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的学生在回家、返校乘车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交通安全事故;有一人以上伤亡事故即为重大安全事故。   二、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疏散员:   三、组织领导   学校建立学生接送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发布和实施。政教处、总务处是参与处理安全事故的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经过作好详细调查和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内设法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交警等部门处理。全体成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   四、处理事故的职责   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以最快的速度积极开展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尽快设法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如属重大安全事故,则视事故情况,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五、关于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案   原则: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先抢险救急,及时汇报,按照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确认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排险,防止事态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协助交警、交管部门拍摄或绘制现场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2、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同乘学生的护送工作。   3、如有伤亡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4、学校可依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调查分析,组建专家调查组,调查组任务是协助学校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调查组可独立写出调查报告,报教育局、公安局。   六、应急处理预案措施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教育局。   (2)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职能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立即通知交警、交管、车管、车队等部门到位。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必需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有关技术专家根据事故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同乘学生的疏散和护送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120)或就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校园校车安全应急预案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水平,保证迅速准确有效地处理好突发性事故,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及时施救,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妥善处置”的原则,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事故的确定   (一)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6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件,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分类: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瓷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5、重特大地质灾害事故;   6、重特大洪涝灾害事故;   7、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8、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办事处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时间、类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有关信息报告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值班室。   事故单位、当地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民众将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和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留现场重大痕迹、物证。   三、重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分工和措施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办事处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工作人员按通知要求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开展施救工作。   (一)工作步骤   1、成立指挥机构;   2、调集力量,开展施救;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指挥机构   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办事处主任李旦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刘德行任副指挥长,安监办与其它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办事处安全监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安委会负责人和工作工作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是发布应急救援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抢险施救,并保护现场。   二是及时向上级汇报和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生救援请求。   三是配合上级开展事故取证调查工作,写出有关书面调查处理材料,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根据实际情况下设:   (1)综合协调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办各项任务。   (2)警戒维护组:主要任务是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工作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及其亲属离开事故现场。   (3)后勤保障组:主要任务是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并负责施救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   (4)善后处理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死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开展救治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要做好上传下达、下传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按分类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报告,及时将上级的指示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发生事故所在地社区和办事处相关部门抽调办量,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5、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办事处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听取汇报、作出指示、调集力量。   (2)办事处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3)党政办协助办事处领导做好事故上报,事故处理和协调工作。   (4)安全监管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安排事故处理,对外发布信息、新闻。   (5)武装部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并指挥事故发生地的民兵应急分队对其它重特大事故进行现场警戒,工作人员疏散,治安保卫工作。   (6)林业站具体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工作,及时向上报部门请示调用灭火设施。   (7)民政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死伤工作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排和尸体处理工作。   (8)管船站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重特大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库区船舶事故工作,并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水下作业和施救工作。   (9)建管所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力量,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   (10)劳动保障所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伤残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的协调处理工作。   (11)安办、劳动、工会、妇联、纪检等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社区居委会和办事处所辖各单位   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制定适合于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细则,做到有备无患,保证万无一失。 ;
2023-08-31 09:47:441

如何做好校车安全管理

  导语:校车安全关系到幼儿的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由此,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之大、任务之重是我们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如何做好校车安全管理    1.严把校车驾驶员准入制   校车安全运行,驾驶员是关键,选择技术过硬、素质过关的校车驾驶员是我园坚持选拔的原则,我们不仅要求驾驶员是A1照,还重点考虑驾驶员“驾龄”长短、驾驶水平高低、处理问题能力的强弱。   还有身体健康,要有医院的健康证明。在驾驶技术同等条件下,我园坚持选用品德好、素质高的驾驶员。招聘的驾驶员在试驾一周后,经考核合格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首先,我园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安全警钟长鸣,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会;管理上,严抓细管、常抓不懈。在具体工作中逐一分解工作任务,逐级签订责任书,有《跟车教师安全责任书》、《校车驾驶员安全责任书》、《幼儿家长接送安全责任书》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成效。   其次,细化职责,共监共管。要求校车驾驶员准时参加定期召开的驾驶员安全专题会和培训学习会,校车途径路段路况驾驶员了然于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驾驶员工作管理与教师要求相同,工作时间与教师工作时间一致,接送任务完成后留园保养车辆、休息、学习,由保教处定期检查学习笔记。驾驶员工作日不得随意外出及参加一些社会娱乐活动,要确保工作时精力充沛,消除疲劳驾驶。   跟车教师要求由身体素质好,精干利索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按照园内制度要求,做到文明礼貌,着装规范(穿平跟鞋,夏季不穿裙装)。无故不许倒班,有事倒班或请假须经领导同意。   跟车教师及驾驶员必须有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二者之间工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帮助。驾驶员自觉遵守交规,文明安全驾车;跟车教师明确职责,按要求填写我园自制的《幼儿接送跟车记录》。共同学习教育局下发的《富平县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及我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驾驶员安全要求》、《跟车教师接送要求》及《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熟知并掌握基本处理事故的能力。   3.深入实际,排除隐患   作为一个管理者,且不可高高在上、走马观花,只有深入实际才能发现问题,排除隐患,确保校车安全运行,使幼儿高兴来园,平安回家。校车运行之初,我自己随车随行,沿途发现问题,自己骑车蹲守接送点,查看校车来往存在问题,与幼儿家长交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在接送一线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1 掌握路况 熟悉情况   近两年来,每学期报到结束后,我首先带领驾驶员及跟车教师对线路进行排查,熟悉线路,了解路况,对于危险路段,要求驾驶员宁可多走路程,也要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对于沿途的路口及转弯,要求驾驶员必须减速慢行,接着召开接送安排专题会,会上要求驾驶员对接送的路线心中有数。跟车教师要熟悉接送幼儿,特别要熟悉新入园幼儿(如姓名、住址等,并为新入园幼儿提前送去身份卡)。实行固定线路、固定车辆、固定跟车教师。要求驾驶员在每次接送幼儿前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超员、不超速、不酒驾和不疲劳驾驶。   3.2 持卡接送 安全放心   每学期我园都要为所有幼儿制作接送卡,给家长发放印制的校车行驶线路表及安全接送提示。在接送中,始终坚持人卡交换制,每天早上家长送幼儿时,教师发给家长该幼儿的接送卡,下午家长持卡接幼儿,教师收回接送卡。一来有利于开学初教师对幼儿、家长情况不熟悉接送工作交接容易;二来杜绝了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亲朋顺便带走幼儿的现象;三是人卡交换一一对应,避免了疏漏情况,保障了幼儿的人身安全。对于因病不能来园的幼儿,跟车教师要在接送记录中填写清楚,到园后要告知班主任,下午送时要清查人数,确保无漏送现象,使家长放心。   3.3 细化操作 过程规范   每天早上出车前,跟车教师监督驾驶员是否对校车轮胎气压、车辆制动系统、喇叭、转向灯等例行检查,共同对车辆行驶里程和前一天收车的里程进行核对,检查校车内灭火器、警戒带、钢丝绳、急救箱等是否存在,驾驶员检查跟车教师着装是否规范。检查完毕,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车。   在接送过程中,车辆到达接送点停稳后,跟车教师得到驾驶员同意后方可开启车门,一名教师下车组织幼儿有序上下车,另一名教师在车上组织幼儿准备下车或入座,并帮助上车幼儿系扎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坚持使用,可以避免校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刹车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跟车教师应教育引导幼儿文明乘车。与家长始终坚持人卡交换制的办法接送幼儿,早上接送幼儿的教师必须对幼儿身体、书包例行检查,做到一摸(摸头是否发烧),二看(看幼儿暴露部分是否有红、肿、青块、伤痕等,如发现应马上向家长问明),三检查幼儿是否携带小刀、鞭炮等危险物品。在确定无异常情况下,将该幼儿接送卡交给家长,同时在我园自制的跟车登记表上确认该幼儿上车。跟车教师在接送幼儿的全程中必须保持巡视。   幼儿上下车时,跟车教师要随时检查人数,明晰情况后,查看校车周围无幼儿及行人时再提醒驾驶员启动车辆前行,确保每位幼儿安全入园,平安回家。把安全细化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要排除幼儿入园后、离园时乱跑乱动的不安全隐患,使幼儿安全工作融入每项工作的细节中。   3.4 安全出行 警示提醒   在农村的道路上经常会遇到一些急转弯或是一些飚摩托车的年轻人,为了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我们早在去年就给校车的后玻璃上张贴了醒目的“随时停车”字样,同时还给校车加装了音乐广播系统,未见其车,先闻其声,一来给过往的车辆和行人以警示,二来也方便了家长的接送。结合我园出入路口的地理位置,今年年初我们给幼儿园出路口制作了“校车出入、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水泥路面上涂刷了斑马线。总之,想尽一切办法为校车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3.5 强化意识 优化氛围   在多次检查中发现家长在接送幼儿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我园及时和家长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去年甘肃庆阳校车事故之后我们还特意组织召开了幼儿家长安全接送专题会,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家长接送时的安全意识,共同为校车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氛围。   4.落实责任 加强监管   4.1 驾驶员对校车坚持保养和维护,平时要求驾驶员对车辆例行检查,车辆例行保养是安全运行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驾驶员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主管领导负责做好车辆养护记录。   4.2 为了杜绝校车私用,我们对每班车都要做好行驶里程登记。主要领导负责车辆的用油情况。   4.3 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和审验,发现问题及时到指定地二保厂,对校车进行维修与保养。   4.4 在接送途中,我园安排专职人员通过GPS监控接送车辆,2012年3月26日下午4点55分,GPS监控发现我园陕E82781超过规定时速5公里,立即电话通知跟车教师告知驾驶员降低时速,在返园后立即对驾驶员和跟车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驾驶员和跟车教师进行了经济处罚。超速行驶是造成道路事故的主要因素。   5.创新机制,科学管理,建立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校车参与社会商业活动或者人情用车,今年开学初,在局安监股及管区初中检查校车安全后,我园围绕校车管理,积极探索,在全县范围内首先设立校车管理办公室,并成立以管区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再次修定了《校车管理制度》,如不得使校车超出幼儿园使用范围。园长应对校车日常安全使用做好监管工作。完善了《校车驾驶员安全要求》及《跟车教师接送要求》。为驾驶员打印了新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组织驾驶员在闲暇之余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学习笔记,从而有效的提高了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同时投入资金近七千元为校车管理办公室配置了办公桌椅及电脑,在县局为我园校车加装了GPS监控系统之后,我园固定专人通过GPS系统对两辆校车进行动态监控,从而实现管理处处到位、安全时时在线,实现监控手段从人工为主向技术监管的转变,极大地确保了接送过程中幼儿乘车安全。
2023-08-31 09:48:001

校车接送能个人使用吗

校车接送能个人使用吗 校车接送能个人使用吗,随着生活的发展,校车已经逐步成为很多学生选择的上下学的方式,而校车也是专门用于接送学生而产生的车,不过很多人会有个疑问,那就是校车接送能个人使用吗?阅读本篇文章,来寻找答案吧。 校车接送能个人使用吗1 不能,原因如下; 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中已经说明学校校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实行用车审批制度。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 学校校车因公务发生交通事故及被罚款,要根据司机、乘车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不同比例的经济损失。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负责,公车私用的,其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虽然是这样说,但是如果发现校车接送个人使用的话会收到处分的。 另外有必要提醒大家学校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对违章违规行车造成的非正常性支出学校不予报销。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校车跟车老师的责任明细。 1、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并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2、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经业务园长同意后,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作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3、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4、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5、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业务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6、督促校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7、提醒校车驾驶员在幼儿上车坐稳,跟车老师示意后,方可启动校车前行。 8、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业务园长提前通知到跟车老师及驾驶员。 校车接送能个人使用吗2 如何确保校车安全 一、明确校车的监管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 二、严格校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要建立校车驾驶员资质审核与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校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校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要优秀,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三、严格校车的驾驶行为 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速度限定在时速60公里以下,遇到大雾冰雪、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谨慎驾驶。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生每次上下车交接制度,严格驾驶员和看护员的安全责任,选择责任心强的老师作为校车看护员。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校车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向学生家长宣传乘坐超员、超速及非法营运车辆的严重危害。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中必须及时掌握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行驶路线状况等情况,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023-08-31 09:48:081

校车费用是否有规定

我国目前在校车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2年4月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对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发改价格[2010]1619号文件,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新国标校车都有哪些配置《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比如标准要求,专用校车的踏步(台阶)不能太高,必须设置上下车扶手,通道必须平整防滑,座椅和隔板必须软化处理,车内空气质量必须达标等。标准同时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2023-08-31 09:48:301

校车特权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2023-08-31 09:4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