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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3-09-08 0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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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

合同签订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部门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

2、运作部负责审核合同的各项操作规范、运作模式、运价.

3、财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开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4、总经办负责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同风险等有关条款.

5、总经理负责审核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等签合同与审批合同的一致性及最后确认.

(二)合同执行部门负责起草和谈判,组织会签.

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运价、运量;

6、付款方式;

7、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8、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9、生效、终止条件;

10、争议解决的方法;

11、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2、保密条款(视合同履行需要)

13、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14、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

1、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的文字结构、通用条款、特殊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担保条款做详细审核.

2、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运费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3、法务分析判断合同风险及与法律相关的内容.

(四)合同的签署和盖章

1、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总经办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交总经办存档,合同副本复印件交财务部、运作部或营销部门留存使用;

3、公司严格杜绝不签字不盖章执行合同的风险;

(五)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审核;

2、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后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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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签订,审查批准,合同履行,同时因为行政机关比较有代表性一般内部管理比较系统化,也相对严格,所以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其制度的设置来进行合同管理的设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023-08-31 19:09:021

官方解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怎么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 的方式如下: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 合同解除 条件己经成熟的。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二、土地承包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内容有: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08-31 19:09:18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共分为六章,包括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转让、抵押、承包期限、土地流转等方面的规定。有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1、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用等内容;2、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3、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终止;4、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5、对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收回承包土地等措施;6、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国家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提高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023-08-31 19:09:26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部分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2023-08-31 19:09:361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公司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订合同管理制度;(2)组织制订并发布统一合同文本;(3)建设经法系统并组织实施;(4)依本办法规定审核合同;(5)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约等工作;(6)组织开展合同管理的法律监督;(7)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用印管理;(8)检查、考核、评价合同管理工作;(9)指导、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处理合同争议;(10)负责合同管理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11)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12)负责合同管理培训;(13)开展合同管理研究;(14)履行其他合同管理职责。财务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合同资金是否纳入预算、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办理合同款项收支、票据开具与税费缴纳等事项;(3)对合同履行实施财务监督;(4)配合做好合同纠纷处理工作;(5)履行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应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知识。【法律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各级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各级单位职能部门不得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统一考核、统一平台”的原则。统一归口,即各级单位的合同由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职责,即各级单位相关部门涉及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由本办法统一规定;统一流程,即各级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执行(见附件1);统一文本,即在公司颁布的统一合同文本范围内,各级单位签订合同应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并按其使用要求执行;统一考核,即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统一平台,即各级单位采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四化”法律服务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作为统一的合同信息化管理平台。
2023-08-31 19:09:551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在民法典颁布后,为更好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合同行政监管的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夯实合同行政监管的法治基础,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办法》也给予了回应,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此次《办法》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强制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合同行政监管这一“小切口”,谋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文章”,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加强行政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此外,《办法》相比较于旧版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而言,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2023-08-31 19:10:06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具体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缓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锋卜村土地承包经营扰基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2023-08-31 19:10:581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可以从合同管理职责划分、合同订立时的条款、合同履行时的条款、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时的条款、以及纠纷时的处理方式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其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31 19:11:381

根据什么,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法人、组织签订的工程合同,公司与职工或外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公司与法人、组织、自然人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遵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及各单位根据内部相关制度签订的合同
2023-08-31 19:11:451

合同会签流程及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合同会签管理制度一般由单位的法务部起草实施,各部门按照其职责审核其应当审核的内容后,确认无误,签字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8-31 19:11:551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政策!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   第十条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带来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所签合同应及时上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保管好本人所签订合同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上交归档。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不缴销证书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或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凡有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办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财务一份、承办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并做好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随合同文本一起叫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合同审查包括专业部门审查、财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合同审批的常规流程:   1、合同承办人应填写“合同审批表”并连同合同草案上报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涉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由办公室将以上意见汇总后报分管副总进行审查,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条、专业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术性(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技术难题和风险)   2、合同的安全性(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其它利益)   3、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查内容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价款、酬金的数额符合市场价格、价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财务纪律、与资金、资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3、财务风险控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要求。该指标是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考核指标或者公司制定的预算指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企业信用等级要求。合同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   4、保函内容的合理性及风险性;   5、索赔条款的合理性;   6、资金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法律审查应当由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材料交由公司顾问律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保存好相关单据、信函、会议纪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资料。对于出现问题的产品还要进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还应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并将该说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汇报,及时想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事由,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 违约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需要应诉或起诉的案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助公司顾问律师进行证据收集、谈判、参加调解和出庭。   第八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给对方,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的负责人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合同签订后取得的资料,应在取得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合同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指定并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某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承诺、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法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接受各部门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帐,指导合同档案保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的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三)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 合同起草   第八条 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务部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法务部门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签署过的并经法务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行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如并购、资产重组等,承办部门可请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就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涉外合同,原则上应用中文表述,且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相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应约定以中文版为准。如合同内容是在国外履行的,经公司特别批准,可用外文版,但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法务部门或财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同时发送/送交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核;如合同涉及资金收付的,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欲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提前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发起,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合同风险是否能规避或降低;   (四)合同违约条款能否满足公司要求;   (五)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二十条 经财务部门、法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需要审核部门进行条款释义、合同谈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审核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履行责任人发现合同相对方有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其他违约可能情形的,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实际履行确有困难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对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承办人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在经合同变更或解除审批程序前,任何人不得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应尽量约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前应当送法务部门审查。协商、调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法务部门做好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收集工作。如法务部门认为需要借助外部律师协助处理争议,经公司批准执行。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法务部门留存已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协助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对方、承办人、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编号规则,由法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拟定。   第三十二条 凡接触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员工未经合同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阅、复印、扫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起草、报批和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存在重大缺陷或无效的合同的;   (三)承办人、审核人员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丢失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的;   (五)发生纠纷或出现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取贿赂的;   (七)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23-08-31 19:12:051

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现在的大学附属医院越来越多了,管理起来也很麻烦的,需要具体的办法来进行统一管理,下面我为大家收集了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 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 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2023-08-31 19:12:19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部里边有文件的 你上百度收一下就出来了
2023-08-31 19:12:353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万元的;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第八节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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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合同监督制度,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拍卖合同;  (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七) 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网络;  (八)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九)调解合同纠纷。第四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账、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订立书面合同,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按规定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刻制合同专用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印手续后,方可刻制。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根据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限,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发放。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担保的,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为欺诈,应当追究保证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双方可申请调解,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调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如实提供合同、帐目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应进行考核认定并发布命名公告;对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应进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合同的。  (三)无履约能力,采取下列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1.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的;  2.用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义或盗用其他企业名义,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合同的;  3.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的。  (四)利用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合同的。  (七)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合同、谋取利益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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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业务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下面就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的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避免和防范因业务合同管理不规范可能形成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合同,是指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相关联的附件和从合同等。   第三条 业务合同的形式是指书面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信件、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第四条 农业银行业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合法、规范、科学的要求,对业务合同的制定、修改、使用、审查、签订、检查、合同纠纷处理以及保管、归档等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   (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业务部门管理与法规部门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严格审查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的机构包括各业务部门、法规部门以及对外签订合同的其他营业机构。   第七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对于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把关;   (三)对于合同文本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行内职能分工和授权参与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和签署活动;   (五)总结推广合同的使用和管理经验;   (六)提供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协助业务部门和营业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业务合同;   (七)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八)其他应由法规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和新业务开发的实际情况,负责草拟合同文本,编制各类业务合同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要求;   (二)提供有关合同的业务咨询,指导营业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合同;   (三)对业务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经实践证明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制式或示范文本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业务合同的谈判、草拟和签署;   (六)负责业务合同的整理和归档;   (七)其他应由业务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凡是对外发生业务的营业单位和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合同管理岗和合同审查岗,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和合同审查员,承担具体的合同管理和审查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制式类合同文本采取总行统一制定、修订与授权一级分行制定、修订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于业务发展已基本定型,相关法律规范比较清晰的业务合同文本,逐步制定下发。   第十二条 总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分为制式类和示范类。   制式类文本(ABCS)指总行已对合同的内容、体例、格式、印刷等做了统一规定,并下发了标准文本。对于制式文本,各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示范类文本(ABC)是指由于各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暂时没有制定制式文本,总行仅就文本的主要要素和形式要求作出一般性规定,并下发的格式样本。对于示范文本,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的需要进行修改和充实。   第十三条 凡是实际业务需要,而总行没有统一下发制式或示范文本的,一级分行可以自行设计合同文本,并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自行设计业务合同文本,要报一级分行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文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二)合同要素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三)确保交易安全,避免产生纠纷;   (四)没有损害农业银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   (五)方便适用,符合各项业务操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变化以及各项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各自制定或修订的制式或示范文本逐步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业务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初稿,并征求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法规部门负责进行法律审查和综合把关,制定行负责统一下发。   第十七条 制式合同文本的印制、统计、分发、领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法规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文本或农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文本需要向客户收取工本费的,要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对外开展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时,凡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与客户协商使用农业银行的制式或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因实际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样本或其他合同样本时,法规部门和业务部门必须对合同样本进行认真审查,使合同文本符合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报一级分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凡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审查批准。修改后的合同应符合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对外签订合同的要求:   (一)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内容,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文本并按要求填写,避免因合同使用不当造成风险;   (二)认真解答客户对合同条款提出的问题,避免客户对条款内容产生歧义;   (三)正确编制和填写合同编号,避免合同编号出现重复和混乱,确保主合同、从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有效衔接;   (四)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填写合同内容的要求:   (一)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二)合同内容应当以标准文字填写,或用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及国际惯例的方式书写。   (三)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四)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   (五)填写合同内容时要做到字迹端正、清晰。合同生效前如有合同内容、文字的变动,应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六)具有合同效力,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电文填制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总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户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缺一不可;   (二)客户单位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当面签字;   (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表人必须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自然人签字必须与身份证件姓名完全一致并当面签署;   (五)对于多页合同,应当加盖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启用新修订的合同文本时,应当注意新旧合同文本的有效衔接,保证原使用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各类业务合同在生效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合同的审查包括业务部门的常规审查和法规部门的法律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三)当事行签订本合同是否超越授权;   (四)有关审批、担保等必要手续是否已经办妥;   (五)主从合同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相互衔接;   (六)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七)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下业务合同应当由法规部门进行严格法律审查后方可签订:   (一)行领导确定由法规部门审查的合同;   (二)开展新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需要单独草拟的合同;   (三)使用客户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的合同;   (四)合同标的较大或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融资或保函类等合同;   (五)使用总行下发的示范类文本并作出较大修改的合同;   (六)其他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审查中,有权要求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提供合同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审查人员对所审查的合同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审查中,如发现合同在合法性和规范性上有缺陷,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法规部门对合同的审查只限于书面审查,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各业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和系统负责相结合原则。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即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合同经办人员对合同档案按照合同种类或项目种类,实行分类分卷管理,专柜保管。每一个合同档案内的文件、资料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合同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保管、移交。   第三十三条 各行要建立《合同领用登记簿》、《合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合同档案查阅、借用登记簿》,对合同档案的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各行在业务合同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合同无效或形成其他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应当按照总行有关奖惩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行从事一般民事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
2023-08-31 19:13:141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订立合同,以及校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一般应以学校名义进行。   如果需要以校属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书面授权方可进行,并且必须在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校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分管校领导主持相关合同工作小组的工作,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比较重大或者重大事项应当向校长报告。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工作。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审查、审计工作。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委托书以及“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   监察处负责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对经常性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成立相应的常设合同工作小组。合同工作小组由有关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单位、相关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监察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涉及经济关系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为成员;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负责人为成员;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若干专家为成员。   对非经常性但重大或者比较重大的事项需要订立合同的,参照前款成立临时合同工作小组。   第八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口把关,共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处应当建立合同台帐和报告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月的前5日将上个月合同立项、签订、履行的情况以报表的形式报监察处;监察处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校长和各分管校领导报告上个季度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第十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除两万元以下可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外,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信件、文书、图表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设备与物资采购、建设工程、技术、劳动人事等经常性事项的合同应当参照相应的示范文本,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合同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报法律事务部门和监察处备案。其他事项的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应当参照或者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如实、准确地反映双方意思。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三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合同立项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外事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二)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者概算超出预算的项目,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前项办法立项。   (四)单位拟用自筹经费立项的,由项目单位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五)对比较重大或者重大的合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重大合同项目立项前,分管校领导应当向校长报告。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项目立项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下列调查,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住所、资质、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二)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市场价格等情况。   第十五条 应当招标的合同事项,必须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就合同的主体、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有关情况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说明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对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者其他重大或比较重大的合同实行审查会签制度。   审查会签一般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条款和可行性等;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查经费预算、结算、合同金额、付(收)款方式等;   (三)审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标的额等,并按照合同审计的要求进行审查;   (四)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等,对重大合同还应当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五)监察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订立的程序等;   对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可以不进行前款第(二)、(三)项审查会签;对使用已经备案的格式文本并且未发生关键性变化的合同可以不进行前款第(四)项会签。   对经常性事项的合同或者一般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对性质复杂的合同,审查会签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   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   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定期将审查会签的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在审查会签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请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校领导应当及时给出指示。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合同或者校长认为应当报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合同,必须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应当由校长签约的合同,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签,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其他合同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   第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当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能履行签约手续。   根据合同的`标的额及性质,合同签约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外事等重大事项的合同,以及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   (二)标的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约;   (三)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约;   (四)其他合同由校长或者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或者前款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加盖相应的“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外,不得以其他图章代替。   第二十一条 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应在签署主合同的同时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监察处备案,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还应当送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合同副本份数不够的,可送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备案)。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送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难以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一般情况下,必须在合同正式订立后方可操作。但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需进行抢修、抢救等必须立即进行的事项,经校长批准后,可先操作,后订立合同,并可适当简化程序。承担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在操作后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邀请业务主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介入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合同立项到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中,实行资料传递签收制度。有关资料在单位间传递时,递交方应当要求接受方出具签收单,接受方应当向递交方出具签收单。   签收单由递交方制作,内容包括主资料及附件名称、份数、页数,递交单位、接受单位、递交人签名、接受人签名、交接时间等。   如果接受方拒绝履行签收手续,递交方应当及时向监察处反映,监察处应当责令接受方签收。如果没有执行签收制度,而又发生了合同订立工作的延误,其相关责任由传递方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完结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核定后,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事项,计划财务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审计而未审计的;   (三)合同或者发票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四)单价、数量、付款方式等与合同约定有出入的;   (五)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六)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计划财务处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有效的代付款证明;   (七)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拒绝付款的。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发现合同纠纷的苗头,要及早做好准备,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如遇履约困难或者违约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经合同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更新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需订立合同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湘大监发[2000]1号印发)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后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九条 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法制工作部门不予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独资企业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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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应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实际履行原则。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3-08-31 19:13:471

合同管理规定

  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有关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汇总等。      (三)合同的谈判      1、由销售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必要时邀公司领导参与。      2、销售人员协商洽谈,拟订谈判方案,研究洽谈对策和目的,洽谈中视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3、抓住重点,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予以确认。      (四)合同的评审与审查      1、合同管理员组织合同评审,(www.fwsIr.com)然后依据合同管理类别报送财务部组织审查;      2、未经审查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将不办理财务手续。      3、具体评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状况制定。      (五)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时,签字人出示并与对方交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2、销售人员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授权。      3、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应:      (1)法律法规强制或合同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批准或许可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跟踪      (1)合同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销售人员自行负责本人的项目。      (2)合同管理员应通过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1)销售人员就本人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员报告;      2)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规定时限对有关人员提醒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合同履行中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方或对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      (1)双方要确定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需要时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2)对变更事项,销售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员;      3、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其处理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七)合同情况统计上报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合同管理员向西安公司负责人报送下列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合同总体情况:      1、每月及年终汇总上报《合同统计报表》;      2、每年年终汇总上报《合同台帐表》。      (八)合同的归档      1、合同归档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签订完后,销售人员应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最后签订者的日期为起点)将交合同管理员保存正本一份,同时分别送财务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装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在回到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3)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原件后,应填写《合同登记卡》;      4)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整理;      5)有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实行密级管理。      (2)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材料原件,合同承办人应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2)合同管理员将其与合同原件装订成册。      (3)销售人员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复印件;      2)严格控制再次复印。      (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其归档时间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合同资料的借阅      1)借阅资料应填写《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2)经合同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提供复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应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六、本办法未尽之处,遵照《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行政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023-08-31 19:14:24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1、为稳定和完善农村_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_依法取得的_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2、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_地承包_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_享有_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承包耕地、园地、荒_、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_地从事种植业_产活动,承包_依法取得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__、滩涂从事养殖业_产活动的。 4、实_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_,由县级以上地__民政府颁发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实_其它_式承包经营的承包_,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__民政府颁发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__民政府农业_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_作。 5、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_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_致。 6、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_地承包合同、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_致。 7、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_农业_政主管部门管理。 8、_地承包_有权查阅、复制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_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9、农村_地承包当事_认为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10、乡(镇)_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_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_续,并在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11、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_应向乡(镇)_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12、办理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_续,应以农村_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实_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_式承包农村_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1、_地承包合同_效后,承包_填写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报承包_地所在乡(镇)_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_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_和承包_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_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3、承包_持乡(镇)_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__民政府申请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4、县级以上地__民政府农业_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_民政府颁发农村_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_通知申请_补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3-08-31 19:14:351

公司合同管理奖惩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奖惩办法      (一)规章概述      合同管理奖惩办法是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推进合同法制化管理、严肃合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奖惩的对象是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原则上以鼓励为主,处罚为辅。凡是合同管理工作未出差错的,均应获得奖励;而在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中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则要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   ) 因此,要有这样一个规章,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做到有章可循。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规章的适用范围、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业绩的考核、奖惩标的的.设定、奖惩的程序等。      (三)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是在起草该办法时,一定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四)范本       _____公司合同管理奖惩办法      年 月 日发布(  )法合奖字第 号      1.目的      为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级合同管理人员,包括法律顾问、专职和兼职合同管理员及部门领导。      3.考核      3.1考核方式:以签订合同数和合同标的额作为考核指标;      3.2考核组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室和财务部派人参加,组织考核小组,决定考核的有关问题;      3.3考核程序:对全体符合条件的合同管理员进行总体评价,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其属于哪个档。      4.奖励      4.1凡是在1年内签订合同总数在_____件以上或者合同标的额在_____万元以上,未发生纠纷争议的,都可获得公司颁发的优秀合同管理员的荣誉称号,并增加两个月的平均奖金;      4.2凡是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在_____万元以下,未发生纠纷的,可增加1个月的平均奖金;      4.3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基础考核总评分为全优的,对主管的合同管理人员奖励奖励金_____元。      5.处罚      5.1凡是因经办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扣罚本人1个月的平均奖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并取消1年的评先资格。      5.2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不认真对待,导致该赢的未赢,该少赔的未少赔,参与处理的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取消评选资格。      6.程序      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奖惩程序是:由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发文奖励;给予处罚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发文通知本人及全公司。      7.附则      7.1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31 19:14:431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 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   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
2023-08-31 19:14:531

合同台帐的管理方法

   合同台账、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    第一条 为保证合同台账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公关法务部备案。    第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为签订合同的联系人和法务联络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    (三)合同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所附资料;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 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条 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帐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帐管理人员。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并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统计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本单位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应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三、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一条 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四、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部门核实,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公司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七)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档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 包含劳动合同)。    二、 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 合同档案实行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非经总经办允许不得作承办人。    三、 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 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   2、 合同编号规则:承办部门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 顺序号(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11年2月份第1号合同)   3、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承办部门 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总经办和审查会签部门对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各相关部门和总经办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 进行监察、审计。   5、 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 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6、 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 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8、 财务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 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9、 各部门员工可在财务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 进行登记,方可在财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 文档的安全。   11、 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 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 节予以处罚。
2023-08-31 19:15:141

合同管理有什么方法?

分类管理
2023-08-31 19:15:243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7篇),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1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20xx年,xxx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追求为市委、市政府,为主管部门和授权企业建立一流满意服务,获得了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和广大授权企业的用心评价和充分信赖。    一、坚持不懈地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20xx年,xxx有限公司在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重视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构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一是充分利用外派培训、集中学习、网络教育等形式进行重点学习。一年来,公司多次举办员工《合同法》学习班,公司领导在工作十分繁忙之中挤出时光,带头学习,述职报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还派出兼职合同管理员参加由法律权威机构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帮忙他们进一步强化对合同法规的掌握;二是为员工发放有关《合同法》书籍,督促他们利用业余时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在平时工作中强化宣讲各种合同、信用管理新政策,在公司营造出了学习《合同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各项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机构建设是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20xx年,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合同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构成了以公司领导为核心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总经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此外,根据经营实际,公司还组建了一只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并全部经过了专业培训,构成了公司合同管理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人员经办负责的有序运行机制。目前,公司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管理人员到位,信用合同管理架构已经基本确立。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公司注意发挥总公司、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人员的作用,使其能够全程参加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的洽谈、起草,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核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合理合法、条款完备可行。   目前,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最终,由总经理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潜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xx年,公司没有发生一齐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三、加强软贷款合同管理,为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0xx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公司成为沈阳市承接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软贷款的投放及管理平台。充分展示了我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在整个软贷款投放管理进程中,我公司共与18家项目单位、24个使用软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协议(合同)27份、担保协议(合同)27份,合同金额100亿元。这24个项目全部为沈阳市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及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是我市实现“东北振兴、沈阳先行”伟大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扎实搞好这项工作,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及时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补充,出台了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二是对证照、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统计报表、台帐、印鉴、示范文本及法人授权书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置了专人管理。透过以上措施,不仅仅按期完成了软贷款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保证了软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目前,公司已经完成软贷款资金投放金额近89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    四、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20xx年度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围绕“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动摇,始终坚持领导班子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动摇,严格履行总经理负总负责,其他领导及中层经理分工协作的工作准则,在全公司上下构成了共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透过建立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公司合同履约率基本到达了100%,良好的信誉得到了省、市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一致认可,20xx年,公司先后顺利完成多笔总额数亿元的贷款及展期工作,并再次被沈阳市信用评级委员会授予AAA级信用单位的光荣称号。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2   回顾过去的工作,目的是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吸取教训,克服不足,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20XX年在公司各级领导及同事的帮忙和协助下,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今年主要工作   1、起草、审查、签订各类合同40余件,签订额达1.8亿元以上;   2、合同签约率为100%,履约率为100%;   3、负责工程施工工作;   4、负责合同、招标文件等档案整理并归档工作;   5、负责工程各类签证、工作联系单档案管理工作;   6、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为项目部带给便利条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主要工作表现   1、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签订、审查   目前公司合同种类繁多,主要涉及到土建、水电、暖通、设备安装、内外装饰等。今年以来签订的合同40件,签订额达1。8亿元以上。应对合同类型多,签订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是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均由本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审查。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部门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等,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做到了合同管理“零失误”。   2、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所以对工程档案的管理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加上人员的变动,有些档案也不知去向,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必须的影响。档案是认识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此刻、预见未来。要做好档案管理,首先要把重点放在档案收集上,档案管理如果收集不到档案资料,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部门十分重视归档资料的收集工作。为了使收集工作有成效,特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多次给工程人员强调档案移交的范围,如果有盖章的资料必须要交到公司盖章,这样盖完章我能够直接留下一份,避免工程人员不移交带来的档案丢失等。虽然这样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但却是对档案收集最好的一种方法。   3、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1)、施工组织机构为了抓好施工工作,完善管理,职责心强的管理技术人员,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制,对施工项目统一管理,在质量、进度方面统一监控,社会关系统一协调,后勤供应统一保障。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公司效益。   (2)、礼貌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在安全礼貌环境中施工,施工科制定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召开教育活动。   (3)、主要施工方法   开工后项目全体技术人员、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试验员、各班组长,熟悉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进行技术交底。   根据图纸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带给的设计基本资料和测量标志,进行现场引测高程,建立施工控制网,对临时工程布置范围样线实行同精度控制,确保临时工程布置方便施工,不影响工程施工,确保工程的测量、放线精度。   (4)、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①、对入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认真贯彻“质量求生存”的方针,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工程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②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及施工作业指导书,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配合并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和指导,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监理指令。   ④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采用工序管理点控制办法。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部、分项(单元)工程质量,凡达不到工序质量标准的坚决返工,直到检验合格,才能转入下道工序。   ⑤项目部在每道工序施作前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分析,向工长、施工队队长或班组长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技术交底。由工长、施工队队长或班组长向作业人员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技术交底。   ⑥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项目部设立质检机构和专职质检员,层层把关,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否决权。⑦、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员参加施工全过程,工程重要部位采取跟班生产随时检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办理质量签证手续。   ⑧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对原材料进行入场检验,成品及半成品务必具备“三证”,建立建筑材料准许入场制度和使用签证手续及跟踪施工记录。   ⑨施工现场设置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必须数量的试验人员(专职质检员)和相应的试验仪器。试验人员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试验规程。   ⑩在施工中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操作制度,做好施工记录,实行质量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奖惩制度。    三、存在的不足   今年无论是合同管理、还是档案管理总的来说比往年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有不足。一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提高,加强《合同法》学习及合同管理。二是:再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   最后,感谢公司所有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帮忙和支持,今后的工作我部门将更加努力,不断学习,改正过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更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公司、领导和同事们。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3   20xx年年底,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部兼成本核算部,根据公司安排,我调入该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管理、成本核算、项目结算挂账手续办理等业务。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逐步熟悉了本职工作的内容。现将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作如下总结:    一、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在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产值持续增长。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成本过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成本管理观念薄弱   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的重要部分,公司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成本管理,但是广大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人还缺乏成本观念。在实践中表现为,注重工作完成的结果,而不注重工作完成的质量;缺乏对工作的过程管理,在很多不必要的环节和领域消耗了大量的成本,致使直接成本投入过大,降低了项目利润,导致企业正常运转维系力脆弱,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本控制的广度与深度不够   公司现阶段的成本核算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深究成本核算的作用和意义,没有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往往是在施工结束后,对既定的事实和实物进行成本计算,这样即便核算出了结果,也不会对项目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基础资料不具参考价值   由于公司部门较多,每个部门关于成本核算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就导致在登录台账的建立、原始单据的保存、单据资料填写的完整性等方面还很混乱;原始数据是否按照统一标准计价、单据是否按照统一名称填写等细节的不规范,都会影响了基础的资料的准确度、完整性和参考价值,进而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四)工作流程尚不畅通   成本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司各个部门,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兵作战就能完成的。目前,公司的各部门对于成本核算工作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在工作的各环节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导致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经常“卡壳”。    二、明年工作计划及对策建议   20xx年,我部门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重点从加大培训、完善制度等方面入手,推进成本核算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降低公司运营的成本。   (一)加大培训力度   鉴于公司员工成本意识普遍缺失的现状,我们将加大关于成本控制的培训,向企业员工介绍成本核算工作的内容、原则,阐述核算成本对推进项目和加速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员工的成本意识,使成本理念贯穿于公司生产全过程。   (二)完善的工作制度   提高成本核算工作的实效,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首先,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管理,统一不同部门关于成本核算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和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合理的凭证传递流程,提高基础材料对于公司决策的的参考价值。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整合公司技术、生产、供应、仓库、经营等部门资源,统一成本核算标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切实增强各个部门员工的成本意识,真正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目的。最后,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要晚上各个环节的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始终,切实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三)加强与领导的沟通   成本核算对于公司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都需要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在推进此项工作中,我们将会积极与各位领导沟通,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的一年,新的岗位,我将以全新的姿态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迎接工作中的挑战,与公司同仁并肩作战,努力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切实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重托,在推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4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下,通过广泛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和严格执行合同会签程序,大大减少了公司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纠纷,证明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是高效有序的。   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   1、审核合同的人员要相对固定且业务能力过关,同时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只有业务能力过关且有责任心的合同审核人员才能准确全面的发现和纠正合同中对我公司不利的条款。   2、要记录好审核台账,做到有重点可追溯。我部门在做好书面合同台帐的同时,也编制了与之同步的电子档案,便于日后检索、查阅。   在以往的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多数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是我们也发现了以下几点问题值得注意和进一步探讨:   1、目前合同中常出现的具有高风险的合同条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2、进一步加强合同签订方履约能力的审核,一方面要加入对合同方支付能力的审核,另一方面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审核合同方的支付能力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实现;而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则可以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了解,例如在公司盘点时,法务部门的人员是否也应该随经营人员一同检查项目部各项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现未能履约的合同能够及时查找原因保留相关证据。另外若能在合同签订时加入需提交保函的条款,则更能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3、是否能将我公司投标过程也纳入到合同管理中,建议加入法务部对甲方招标文件审议的环节。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5   20xx年,广东天鹅星鞋业有限公司继续按照关于合同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整体要求及工作部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促进了企业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月份以来,我厂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2月份以来,共签订采购、销售合同共计270份,合同金额5328万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公司、厂商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并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   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司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公司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20xx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公司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完善我司合同管理二级负责制,明确合同审查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制止,并严厉追究其承办人员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合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细化合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合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进一步细化合同管理。制定落实合同二级内页管理制度,作好第一手资料的记载、保存和归类,做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定落实合同二级管理的月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单位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为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制定落实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统一标准,严格要求,妥善管理原始合同资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6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达成上下的共识。“守合同重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回顾本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现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公司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全面、系统地学习强化了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管理,设立制度。   1、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2、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质量,履行约定。   1、对新进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并为其办理了五项保险。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本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在涉及员工的集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在供应商供货方面,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上年度经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供应方。本年度对合格供方进行了评审,仍符合供方评价要求。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我公司由采购部门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形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综合部,综合部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后的审核通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   回首本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7   经过整整一年的不懈努力,我公司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突破以往传统管理模式,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部门、中拍协、省拍协部门领导各项指标要求,严把合同信用关,使我公司在合同管理上了新的台阶,为以后信用体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回首一年中,在上级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总结如下:   一、突破传统合同档案管理,采用科学化、专业化、程序化新式现代化管理模式:   1.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合同章管理制度》、《合同文本领用制度》;   2.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档案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3.采用工商管理局统一印发合同范本;4.合同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制。   二、严格把关,对涉及法律、政策性条款等我公司能积极请示上级领导,及时沟通并查阅相关文件,以规避风险。   三、对委托方、竞买人、买受人做到守信用,讲信誉,在社会各界树立起良好信誉和形象。   四、每次拍卖会会前会后能及时备案,无一遗漏、真正达到一个规范企业基本合格标准。   五、将每次拍卖会经审批后的文件和标的资料能及时整理归档。   六、我公司不仅能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还经常与“中拍协”、“省拍协”做技术、政策上沟通研究,使我们管理和运营上更上一层楼。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我们将一如既往,两手抓,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效益,更加加强合同在审批和执行中的跟踪管理,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我们会争取取得更大进步,再创辉煌。 ;
2023-08-31 19:15:341

合同签订流程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付款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公司合同有以下管理和签订程序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部门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 2、运作部负责审核合同的各项操作规范、运作模式、运价。 3、财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开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4、总经办负责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同风险等有关条款。 5、总经理负责审核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等签合同与审批合同的一致性及最后确认。 二、合同执行部门负责起草和谈判,组织会签。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 法人代表 或其合法 代理 人签字、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运价、运量; 6、付款方式; 7、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8、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9、生效、终止条件; 10、争议解决的方法; 11、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2、保密条款(视 合同履行 需要) 13、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 营业执照 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 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14、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8-31 19:16:16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2023-08-31 19:16:28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2023-08-31 19:16:571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独资和合伙的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上述相同主体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均需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鉴证经济合同;  三、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第四条 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出具有效资格证书;委托他人代订经济合同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合同的鉴证或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鉴证或公证的,按规定办理。  经济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依法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鉴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经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经济合同公证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把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确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第十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对开户单位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定的合同;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签定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 无效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返还、赔偿和追缴可以一并处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及其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倒卖经济合同或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的;  四、为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印章和银行帐号的;  五、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十四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种或数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被诉方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2023-08-31 19:17:051

郑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合同的监督、指导。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配合。第六条 合同示范文本必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制订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发放单位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 合同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一方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鉴证。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当依法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鉴证。第八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含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经营风险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五)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六)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七)规定对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取得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或者低于合理数额的;  (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第十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条款内容,并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提供方还应当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在醒目位置。第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交付加工费;  (七)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债权文书;  (八)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  (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十)其他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2023-08-31 19:17:13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解读最新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解读有妇女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地自愿退回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将会终止;土地承包是农民享有的基本权益;新增了土地承包权终止事项;自然灾害导致的可以调整承包地等。一、妇女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妇女享有同农村男子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妇女的相关权益。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同农村男子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的。村委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更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承包地自愿退回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将会终止承包方自愿将全部承包地或者部分承包地退回发包方的,承包地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关系终止,且不能再申请承包土地。一方面国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另一方面也加大对自愿退出农民的补偿款。而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全部承包地自愿退回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将会终止,也不能只申请承包地。三、土地承包是农民享有的基本权益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农民可以将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部分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或其他村内农业主体。土地承包是农民享有的基本权益,农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也需要基于这个原则。那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的,例如外村人员以及城镇户籍人员。四、新增了土地承包权终止事项承包期限内有5种情形会导致承包地合同终止,且不能再申请承包土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新增了土地承包权终止事项,一共有五种情形会导致农村承包合同终止。五、自然灾害导致的可以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农民承包的土地因为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灭失的,只要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调整承包地。例如A村庄农民小李,承包了10亩土地。因为有段时间天天下暴雨,村里发生了大规模的泥石流。导致小李的10亩承包地全部被严重毁损了。只要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调整承包的10亩地。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3-08-31 19:17:211

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任务和方法?

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任务和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任务和方法(一)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从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项目"三大控制"的任务,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二)合同管理的方法1、在建设单位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商谈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供业主参考;2、监督合同签订的程序,并进行当事人合法资格的审查;3、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工程监理记录,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分类、整理、保管好各种合同文件以及有关工程变更文件,为日后正确处理工程索赔提供依据;4、积极参与施工合同的修改补充工作,并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通过合同管理,使工程各方处于受控状态,敦促合同各方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合同纠纷;5、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1)及时了解合同纠纷的详细情况,并进行调查和取证;(2)及时与合同纠纷的双方进行协商、沟通;(3)在项目监理部提出调解方案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解;(4)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纠纷的意见;(5)在纠纷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三)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索赔的反驳能否有力地反驳索赔是衡量监理工程师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对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反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其它第三方的责任;2、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负有责任,承包商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3、事实依据不足;4、合同依据不足;5、承包商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6、合同中的开脱责任已经免除了业主的补偿责任;7、承包商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8、承包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9、承包商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10、损失计算夸大等等。(四)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工作内容为协助业主处理好索赔事宜,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1、认真研究合同文件,正确理解合同规定;2、对承包商施工材料和设备到货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包括材料质量、数量和存储方式以及设备种类、型号、规格和数量等,如果承包商到货情况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双方同意的计划,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毫无疑问会成为监理工程师直接反驳索赔的重要依据;3、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业主及承建商保持协调,预防索赔事件发生。对承建商的施工活动进行日常现场检查是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始终留在现场,保持有关情况记录,做好监理日志,并应特别指出承建商在哪一方面没有达到合同或计划要求,并由监理部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商,为今后反驳索赔提供依据;同时,及时与业主和承建商做好协调工作,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19:18:291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每个细节都值得认真对待。中达咨询就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为大家介绍一下。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七条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合同备案数据接口标准,督促各级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全省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19:18:361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
2023-08-31 19:18:471

合同法、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细则区别

1,层次不一样。合同法最高,制度其次,办法,细则最低。2,详细程度不同。合同法最粗,办法,细则最细,制度居中。3,约束对象不同。合同法约束的是整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管理、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只涉及管理范围,办法和细则属于具体的解释。
2023-08-31 19:19:021

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它们同法人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其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管理经济合同工作。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委员会),应互相配合、宣传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规,开展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监督本系统、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订立、履行或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业务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调解本系统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检查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防止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表彰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管理和监督经济合同的职责是:通过信贷管理,对应当订立而不订立经济合同的,或者违反有关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有权拒绝贷款;通过结算管理,对结算制度规定应凭经济合同办理货款结算的,如不依法订立经济合同,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一经发现,可不办理货款结算。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无正当理由拒付、少付款项的当事人,应予以强制扣款划拨。  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发现无效经济合同或违法经济合同,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执行,从当事人帐户中冻结、扣留或划拨需要支付的款项。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经济合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定期自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资料;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应及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接受、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  (三)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依法签定书面经济合同;  (四)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五)检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六)检查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印制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和委托证明书的标准格式,并负责审查业务部门印制的专业性经济合同文本格式。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经济合同检查、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统计资料。
2023-08-31 19:19:101

怎样做好合同管理?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对外沟通的桥梁,是企业发展的命脉。现代企业中半数以上的业务都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其中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合同管理中的某个环节有关。友为合同管理系统以合同为管理对象,通过合同订立、执行、监督、统计及维护跟踪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合同价值最大化的产品解决案。工程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工程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工程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它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由于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而且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在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条件过度地向发包人倾斜,使得承包人承担了过多的风险,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的发展。 友为合同管理系统以流程监控为基础,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合同管理进行的分析,形成合同管理的 5 大功能模块,并最终落实对合同管理各环节的管控。通过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加强合同履行的跟踪,对各种预警进行控制风险,快速查询和统计分析来支持决策。
2023-08-31 19:19:213

财务合同管理办法

百度文库里有
2023-08-31 19:19:333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有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借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公司由法务课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评审   第六条 《信息评审表》(详见附加一)是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处理订单的唯一依据,反映的是《购销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七条 《信息评审表》的修改及变更,担当人必须书面进行确认,严禁打电话或口头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第二日以书面形式确认,管理课负责督促。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与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一致的公章,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由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填写《信息评审表》,注明客户名称、姓名、合同总额、具体的付款日期及金额、标的物型号及数量。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销售合同的担当人应当提供客户确认的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及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作为《信息评审表》的附件,与《信息评审表》一并提交公司进行合同评审。   第十二条 《信息评审表》的审批流程为:管理课对成本进行核算,法务课对合同形式要件进行审核,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及总经理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评审表》营业本部长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建立客户基本信息。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销售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总务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六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营业本部长特批。   第十七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至少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课、法务课、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课门和法务课留存建档。   第二十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法务课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法务课通报情况,法务课填写《风险预警表》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管理课应当督促业务担当人让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必须先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经管理课及财务课对客户名称及票面金额确认后,由管理本部本部长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课出具发票。   合同对方在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出具全额发票的,必须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及《收到全额发票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由业务担当人向法务课索要,法务课负责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后进行填写并登记,交由具体担当人员,担当人最迟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签字盖章的回执交法务课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担当人应在发货前将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寄回公司管理课,否则中止发货。   对于客户原因无法在发货前寄回公司的应当在发货日前两日填写《发货通知书》由销售总监签字,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到期应付款出现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具体业务担当人员应当要求客户进行尾款确认,并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到货地址、工程量的增减、安装期限的变更、付款方式及金额的变更等改变原合同内容的双方洽商必须与客户签订《变更协议》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该变更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档案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管理课、法务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营业本部长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业务担当人负责处理。担当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让利协议》及其他处理尾款的协议书应当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处理。(业务担当——区域销售总监——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法务课协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提请法务课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   1、担当人填写《诉讼申请表》。   2、法务课接到《诉讼申请表》后,按照程序转交领导审批。   3、法务课担当人员核实单位名称及付款明细,制作诉讼相关文件,盖章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由各区域担当人员负责文书的跟踪或履行。   对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法务课指派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九条 对预期不履行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的客户,由业务担当人按照第三十五条处理;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法务课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与对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应当交法务课统一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法务课负责公司业务及采购合同的管理与汇总工作,管理课指定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法务课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公司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办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9、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档案。   10、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应根据各部门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内容详见附件二、合同管理台帐)。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协助法务课合同管理的义务是:   1、负责保管好本人锁签合同的一切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交法务课存档;   2、向法务课提交合同正本及附件、变更协议、让利协议、还款计划、尾款确认书、借据单、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等对合同履行或变更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发货部门一个月转交一次到货单;   4、外埠人员应当将上款中提到的法律文书正本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务课,本市业务人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提交;   第四十五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
2023-08-31 19:19:431

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法人、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和上述同类主体之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经济合同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各类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联营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但涉外经济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其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宣传和组织实施经济合同法规;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指导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第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宣传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制订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协调和解决本系统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按照合同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反映本系统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及时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或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违法合同时,应及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证明书》、《代订经济合同证明书》制度。签订合同时应互换证明书。  经济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认真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签约不当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或行政责任。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的双方必须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信件、电报、电传可视为书面合同。要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等不能代替合同,但可作为合同的附件。第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预收预付的货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作预付款的,须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同等数额的贷款。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担保,可以分别采用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形式。  采取保证形式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能力,并出具书面保证书。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抵押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国家委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也可以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个人合伙,可以合伙投入共有或各自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联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联营财产作为抵押物,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凡是国家法律禁止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都不得作为抵押物。  采取定金形式的,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定金,并明确列入合同条款。定金的数额,法律、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采用留置形式的,被留置方不按期履行合同,留置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十二条 空白经济合同文本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专业空白合同文本由有关主管部门印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通用空白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或者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2023-08-31 19:19:561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

1.法律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指与公路工程建设及合同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1)合同法;(2)招标投标法;(3)公路法;(4)安全生产法;(5)民法通则;(6)担保法;(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0)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合同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合同依据为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4)合同通用条件;(5)合同专用条件;(6)技术规范;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bid
2023-08-31 19:20:161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对有关主管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五)推行经济合同统一文本;  (六)办理经济合同鉴证;  (七)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  (三)调解本系统经济合同纠纷;  (四)考评、推荐“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明确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并按规定填报经济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凡国家和自治区已有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当事人必须使用;特殊行业、大型企业确需修订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须报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修订后印制的经济合同文本只限本行业、本单位使用。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有效资格证书;代订经济合同的,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第八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为其保守秘密。第九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全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裁决、判决或者调解。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鉴证的,按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依法鉴证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鉴证涉及本辖区以外的经济合同,由鉴证机关及时将合同副本转给对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将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经鉴证或者备案的经济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报送原鉴证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牟取利益;  (二)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三)弄虚作假,签订没有履约能力的经济合同;  (四)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五)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六)非法提供或者利用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证件和银行帐户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  (七)在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中行贿受贿;  (八)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不予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追缴责任方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并处损失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2023-08-31 19:20:321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开发区的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  三、开发区企业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四、开发区企业同国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在开发区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以及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其他合同,也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的,可以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第六条 有关合同的争议,如果在合同适用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双方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为合同成立。但另有规定应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或报批的合同,批准后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 合同应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第九条 代签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第十条 内容比较简单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但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须经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第十一条 要约承诺式合同, 当事人一方 (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承诺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时间的确认,应在要约中写明。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获得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即失效。第十三条 撤回或者变更要约的通知, 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于送达要约人时,即为合同成立。  迟于要约规定期限的承诺,或者与要约不相符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第十五条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送达,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合同中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附件,以及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内容的新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此有关的当事人的函电,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效力。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有抵触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整个合同自始的效力。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第十九条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但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条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导致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依法订立并经批准的合同,其内容如果与此后公布的法律有抵触的,除新法和修改后法律有专门规定外,不影响其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名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合同由代理人签订的,应同时写明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二、合同类型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履行标的种类、范围;  四、履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与保险;  九、合同转让;  十、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三、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四、该类合同应具备的其他条款和附件;  十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2023-08-31 19:20:401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通常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二、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1、建立合同档案。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2023-08-31 19:20:501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万元的;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第八节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2023-08-31 19:21:071

合同管理的原则有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合同管理的原则有:1、合同范本要完善、合规、易读;2、合同审批要严谨,各审核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3、合同签订要合法;4、合同保管要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2023-08-31 19:21:171

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仔细
2023-08-31 19:21:284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合同监督制度,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拍卖合同;  (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七) 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网络;  (八)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九)调解合同纠纷。第四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账、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订立书面合同,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按规定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刻制合同专用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印手续后,方可刻制。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根据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限,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发放。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担保的,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为欺诈,应当追究保证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双方可申请调解,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调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如实提供合同、帐目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应进行考核认定并发布命名公告;对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应进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合同的。  (三)无履约能力,采取下列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1.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的;  2.用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义或盗用其他企业名义,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合同的;  3.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的。  (四)利用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合同的。  (七)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合同、谋取利益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2023-08-31 19:22:031

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公司合同履行、生产流程、质量检验、产品包装及产品采购工作,明确合同货物生产任务、质量和工期,要严格履约跟踪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8-31 19:22:131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单位管理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为大家带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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