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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9-08 1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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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 合作住宅的建设第四章 合作住宅的管理与维修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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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资金“乡代管”制。村级收取的各项资金全部交乡农经中心代管,当月实现的收入要及时报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做到日清月结。2、村级资金使用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村核定的日备用金为1000元,超出部分必须全部上交乡农经中心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3、村级一切经济收支活动,都要进入会计过程,按规定程序和会计制度记账核算。超过时限不履行相关程序进入会计过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9-01 01:21:441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2023-09-01 01:22:231

如何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2023-09-01 01:22:391

农村专业合作社适用哪种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会计制度。
2023-09-01 01:22:471

成立农业合作社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养殖合作社还需要注册资金吗
2023-09-01 01:22:595

如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建立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是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控制的基本要求。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的核心是议事决策程序、办法和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应包括需研究决策的事项、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会议的形式、表决需要达到的参会人数和表决通过人数规定、议事决定事项实施、对实施结果的公布及监督方式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首先体现在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决策上。需要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决策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向全体成员(代表)公布所议内容,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召开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决议事项应由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方可通过。对修改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2/3以上通过。其次体现在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决策上,决议应当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其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应自觉接受监事会和全体成员的监督。
2023-09-01 01:23:181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实行什么制度

一般说来,区县级以上的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机构(参公事业单位), 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理事会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百度一下供销合作社章程会理解得更全面。
2023-09-01 01:23:291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合作社管理者自身的能力与素质与合作社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制约了合作社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二是小富即安的短视思想和思维的局限性,制约了合作社管理制度的落实。三是办合作社的原则在一定的程度上约束了政府管理合作社力量的使用。四是合作社多数是能人领办,个人意志起主导作用,其他成员处于被动地位,共同管理事务社务的氛围缺乏。五是合作社内部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力。六是合作社的相关制度及章程普遍存在雷同现象,与合作社的实际不相符,真管真用时用不上。
2023-09-01 01:23:401

农业合作社会计日常工作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一)加强业务指导,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加强社员理念引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大宣传力度。将合作社社员培训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社员开展财务管理知识培训。一是培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掌握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二是培训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财知识。三是培训普通社员,告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员的理财水平,使社员能看懂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资料,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2.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时印发给各合作社,把规范典型的合作社的账务处理过程,包括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印发给各合作社参考。同时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心。组织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要求。(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制度建设要兼顾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认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各种管理制度。(三)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1.规范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会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出纳要安排专职人员担任,不能由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兼任,实物保管要由熟识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财务工作。2.规范货币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行为。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有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3.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建议在省一级行政辖区内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票据统一监制制度,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票据种类,设计票据格式,规范填写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然后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内本着“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推广开来。通过统一财务票据,理顺财务核算工作。4.规范账务处理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统一会计科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包括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股金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代购代销明细账等。再次,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并定期定点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让每个社员心中有数,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努力提高会计报表的编制水平,报表要满足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并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与指导。
2023-09-01 01:24:03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怎么没的

昌宁县柯街嘉肴蔬菜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阳区三达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十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23-09-01 01:24:111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这个不知道
2023-09-01 01:24:224

如何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我县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性质。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都由乡镇或部门包办,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事情跟着领导的感觉走,失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的真正性质。为此,作为农村基层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不要随意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好党、政、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真正体现“民管”。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等的制订中,缺乏民主讨论,有的连财务管理、理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等规章制度都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情由负责人说了算,导致大部分的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信心。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出符合合作制原则又切合当地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及积累机制,要坚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主导产业,实现双赢。  3.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切实体现“民意”。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基本上是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由于法人代表不是由纯农民担任,要真正体现广大成员的意志比较难,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向心力和凝聚力。在规范中,要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办事公道、有开拓创新精神、有经营管理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纯农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全权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使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4.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点设置,实现各项服务“便民”。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喜欢把地点设在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所在地,这种地点的设置及办公时间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沟通带来很多不便。在地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便于成员开展各种活动,可根据成员数量的多少,选择特色农产品产、供、销的重点乡镇、重点村、重点户的所在地或主要农副产品集散地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咨询活动和便于对外交流。 5.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由于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较少,资金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转,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在解决资金投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收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资本积累;建议政府或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包括拨给一些专项活动经费和及时解决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急需的低息贷款,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 6.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素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素质普遍偏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存在盲目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专业合作社的形象。在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要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促进全社会涌现出更多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 7.加强指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步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目前应重点指导好对过去已成立并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的转制工作,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认为要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等工作。(编辑录入:xlq)
2023-09-01 01:24:331

如何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2023-09-01 01:24:431

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为拉迅速进入社会主义,因为这一生产关系不是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反映,生产合作社严重挫伤拉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
2023-09-01 01:24:543

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社员或者成员社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为宗旨,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其社员进行教育培训。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政府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能,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入股设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下一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社身份加入。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章程进行管理。  供销合作社章程应当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职责、议事制度、财务审计、设立与解散、社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上级供销合作社根据章程制定的基本制度和发展规划,下级供销合作社应当执行;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资产处置应当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意见。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职能和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事业单位,组建行业协会。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法组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资金互助社、社员股金服务部、消费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第三章 社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对合法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单位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按照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依法取得相应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将社有资产授权、拨付、投入所属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所属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及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社有资产的行为:  (一)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二)利用企业改制等转移、隐匿、侵占社有资产,非法改变社有资产产权属性和份额;  (三)利用身份便利,以个人名义从事与所在供销合作社或者所属单位形成恶性竞争的主体业务,损害所在供销合作社或者所属单位经营网络、资产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按照市场准入、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要求,依法确定经营服务范围。第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重点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通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涉农骨干龙头企业、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参与农村金融业务等途径,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2023-09-01 01:25:0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和完善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牧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功能,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由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劳动者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供销合作社财产属于本社社员集体所有。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保证入社农牧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供销合作社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牧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 供销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城乡商品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为农牧民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引导农牧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为国家指导和调控农村经济发挥桥梁作用,保证农牧民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供销合作社履行政府授予的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把供销合作社切实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经营、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权利,保障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和合法的业务范围。  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经济发展所实行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对非法侵害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对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形式第八条 供销社合作社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州(地、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实行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  上级社对下级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其制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对下级社具有指导作用;下级社有权对上级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第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逐步调整为以集镇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不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乡(镇)所在地可设分社或分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县一社”,实行供销合作社县级和基层之间组织一体化。  县(市)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并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并、分立与终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会期,任期及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社章程规定。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审议通过本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各项提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查批准理事会对社员和社员代表提案的处理意见;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023-09-01 01:25:091

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目前各地方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问题。由4个方面原因造成: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二,资金约束,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方法主要靠自身积累;其三,人才缺乏,合作社扩大规模需要一定数量的优秀管理人才,当前的管理人员已表现出数量不足、管理水平低和管理方法落后。四,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向产业链后方延伸,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2、农户参与率低、入社意愿不强、社员缺乏积极性。农户的入社意愿不强、社员缺乏积极性的原因可归结为3个方面。(1)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认识和了解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导致农户入社不积极。(2)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对农户缺乏吸引力。一方面有些制度和社员的期望差距太大,另一方面有些制度合作社不能很好的落实。(3)合作社不能有效解决农民最担心的问题。导致农民的参与意愿不强,社发展缓慢社员退社,这种累积循环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的发展。3、合作社资金不足、人才缺乏合作社优秀管理人才缺乏由下述原因造成:其一,当前的管理者决策水平低,其二,外聘专职管理人员少。大多数合作社本身规模偏小,利润较低,聘请外来的管理人员所需支付的薪金合作社难以承担;另一方面,对于盈利好的合作社也难以聘请到专业的关了人才。外来的管理人员和学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到农村工作。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的严峻挑战,这个问题会变得日益突出,将制约合作社的发展甚至生存。4、合作社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制度不完善调查显示,30.23%的被调查合作社没有成立成员代表大会,18.23%的合作社没设理事会,34.48%的合作社没有设立监事会,32.76%的合作社没有设经理。少部分合作社制度缺失,即使制度健全的合作社,有些制度也是有名无实,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作社管理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没有实行民主管理,有的管理者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损害合作社社员利益的事情。5、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不稳定。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缺少按惠顾额返还盈余的分配机制,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以及有效的社员合作动力机制。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动力机制缺失主要由2个方面原因造成:其一,现在的盈利分配方式使得普通社员不能获得他们创造的全部价值,从而使普通社员缺乏合作的动力。其二,由于社员、合作社联系农户、非社员农户在实际操作中界限不清晰,导致非社员农户的“搭便车”心态严重。
2023-09-01 01:25:201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23-09-01 01:25:301

农村专业合作社适用哪种会计制度

要看你们合作社的规模大小,与公司相对应,如果规模较小就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行业中要选择涉农的行业。同时合作社的会计在具体操作中与企业会计有差异,所以要参照《农业合作社法》中关于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2023-09-01 01:25:521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六)农村家庭手工业;(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登记。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章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23-09-01 01:25:591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管理的核心内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资产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资金是任何企业和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资金管理,资金是贯穿财务管理工作始终的一根红线,但很多合作社的资金管理工作做得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金管理存在隐患。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置成员账户,没有把股金量化到社员,社员不了解自身权益增减变化情况,一些合作社连最基本的股权登记制度都没有,不发给社员股权证明,社员的利益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得不到保障。   2.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随意性。有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原始凭证没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有些合作社还使用存折户管理货币资金,没有实行支票结算。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尤其是非生产性开支,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货币资金管理失控。   3.没有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大多尚未制定完整的资产保管制度,导致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缺乏有效控制,合作社在资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如实登记,从而不能有效保证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完整无损。固定资产长期不计提折旧,存货资产缺乏盘点制度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盈余分配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都关心的一个问题,合理盈余分配是合作社增强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动力。目前,中国已经就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作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盈余分配制度却出现多样化、不规范,甚至混乱等问题。笔者调查发现,部分合作社盈余水平不高,可分配盈余较少或没有;部分合作社为了积累资金扩大规模,不愿意分配盈余;部分合作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混乱,账面无法反映盈余情况,“家底不清”而不敢分配;部分合作社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盈余分配,认为合作社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给社员,或较高价格从社员处购买物资,社员们已经享受了“优惠”,不需要再进行分配;部分合作社有盈余,但来源于合作社的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为了不交税,等待观望,暂时就不再返利。这些做法显然不利于合作社的长久发展,也违反了兴办合作社的目的和意义。不分配或盈余分配比例过低,农民就会失去合作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会失去向心力和凝聚力,也就会失去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首先表现为部分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理事、监事机构;其次是制度建设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岗位职责分离制度、盈余分配管理制度等,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制度,但制度挂在墙上作为摆设,执行不到位。笔者调查了浙江省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省级示范性合作社12家、地市级示范性合作社21家、县市级示范性合作社7家、其他10家),有72%的合作社建立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2%的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根本就没有,这必然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会计核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中国已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使会计核算工作有了制度规范。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会计核算工作还很不完善,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工作还很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人员配置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调查显示,示范性合作社都配备了专职出纳人员,但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比例只有70%,而非示范性合作社财务无人专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整体财务人员文化水平低,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系统学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财务分析能力比较差。职业素质不高,对国家财经政策理解能力低,没有掌握财务制度和财政税收政策。很多会计、出纳都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2.会计制度的误用,无法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调查显示,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但还有1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的误用,无法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   3.筹集资金未入账,权益资金得不到真实反映。有些合作社在筹集股本金时没有向社员开具收据,会计账面上不能反映出社员在合作社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有些合作社理事长另办有公司,合作社在向其公司借款时不开发票,没能在会计账中核算,合作社权益资金得不到真实反映。从调查的结果看,92%的合作社已经设置成员账户,并详细记载成员出资和权益量化情况,但还有8%的合作社社没有设置成员明细账户,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保护。   4.原始凭证不规范,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原始凭证不规范,表现在合作社使用的发票很不规范,管理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这就使得合作社在进行财务核算工作时各自为营,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财务票据。调查结果显示,40%的合作社能使用财税部门的发票,32%的合作社使用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还有少数合作社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票。许多合作社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未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合作社存在着大量的自制原始凭证,有些原始凭证没有经手人签字,有些原始凭证没有财务审批人审批就入账。原始凭证不规范,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5.会计账簿设置不完整。有些合作社只设有总账,没有必要的明细账。调查显示,合作社与成员、非成员发生交易只有80%的合作社分开核算,没有设置成员往来明细账;8%合作社的股金账户只有总账没有明细账,从会计账中看不出有多少社员,每个社员交纳多少股金,这必然要影响盈余分配的正确性。   6.会计核算不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时,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对会计科目不能准确使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如不会使用“内部往来”科目,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经济往来记入应收款、应付款账户中;有些会计核算简单化,把合作社的费用都记入经营支出;还有合作社把所有开支都记入生产成本;农业资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等。
2023-09-01 01:26:131

烤烟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章程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第三条 本社不得将烟草公司移交的可经营性资产(烤房、烟水工程、育苗棚、喷雾器、剪叶机、播种机、起垄机等)进行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和贷款抵押;第四条 对本社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利用本社拥有掌控的资产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行差别定价,本社社员一个标准,跨区服务或非社员一个标准,服务烟叶生产一个标准,服务其他农业生产一个标准。第五条 本社要充分盘活资产,烤烟生产使用烟草投入的可经营性资产季节性较强,一年当中绝大多数时间闲置,,闲置期间可经营性资产交由本社专业化服务队开展综合利用,发展种养殖业,也可以出租,收取租金,为合作社创造效益。第六条 第四条、第五条发生的收益最终归本社全体社员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分配根据本社实际由社员大会确定。第七条 本社财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会计管理印鉴章,出纳管理支票,并做好支票及印鉴章的使用备查簿登记。第八条 本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记载应当折股量化为社员名下的个人财产收益份额。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收益分配的依据。第九条 本社年度内发生的开支由理事长(或职业经理)负责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监事长签字。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监事长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签批不齐出纳不得付款,否则责任自负。第十条 本社年度内资金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的年初,会计根据当年烟叶生产任务,编制出费用和资本性预算,报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或召开全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预算执行中有调整的报请理事会及监事会审批。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第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根据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县相关部门或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项目 1、社员出资;2、烟草扶持投入;3、拥有的资产经营所得;4、开展多种经营所得;5、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6、国家扶持补助资金;7、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本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十六条 本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第十七条 本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1、聘用烤烟生产技术人员及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考核费用;2、日常办公费用;3、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生产用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理事成员、劳务补助以及职业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和福利费用;村民小组长的劳务补助,监事会成员不在本社领取如何报酬;本社经营性支出;6、本社拥有控制资产的维修(养护)支出;7、社员的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8、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9、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和发展基金;10、本社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为全体社员购买 “两险”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11、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十八条 本社到明光信用合作社开具基本账户, 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其他合理合法的的办法弥补。第二十条 本社根据腾冲县烟草分公司、明光乡政府等部门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二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年××月××日召开的第××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二○一○年××月××日起执行。
2023-09-01 01:26:221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含财务报表及其他表格),即账务处理,可以发份给我吗?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导大纲解读 备考指导 课件讲义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31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员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4)“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5)“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32 的年末余额填列。(1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8)“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9)“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年末余额填列。(20)“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2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22)“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5)“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6)“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盈余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7)“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33 (8)“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9)“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11)“盈余返还”项目,反映按交易量(额)应返还给成员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2)“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3)“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成员账户编制说明(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2)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3)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4)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四)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2.成员权益结构(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34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3.其他重要事项(1)变更主要经营项目;(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4)接受捐赠;(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8)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9)未决诉讼、仲裁。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三)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四)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规定。35
2023-09-01 01:26:35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1.合作关系不稳定。一些群众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个别成员只顾个人利益,有利则合、遇险则散,致使合作社组建不久就运作不下去,被迫解散。另有少数合作社的成立只为套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如何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短期行为突出。   2.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金额随意增大;二是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三是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四是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宣传发动未到位。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仅引起了部分村(居)以及专业大户的重视,广大农民对合作社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不少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规模总体偏小,发展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还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经营管理尚未规范。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有名无实,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部分合作社仅仅是进行了设立登记,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从调查情况看,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合作社仅占30%。   5.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目前,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大多只看到“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大部分农民抱着靠“大户”、傍“能人”的想法参加合作社,由于入社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需要引进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摊上就会遇到争执和阻力,合作社章程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极易激化合作社内的矛盾。   二、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3.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一是要明确和简化对合作社信贷资金发放的政策和手续,创办初期,合作社需要创办管理费用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各种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用,没有这笔资金开支就形成创办初期就形成亏损的局面。二是要把政府的农业项目资金有针对性的交给专业合作社承办,从而对发展基础好,发展愿望强烈、领导班子队伍强的合作社安排专业对口的发展项目,促进创业,增强实力,从而扩大专业合作社规模。   4.强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上级对合作社的考核评比过程要公平公正,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讲人情,对以奖代扶的政策要规范化、制度化,政府对领办和管理专业合作社中有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   5.搞好典型示范,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要继续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示范性合作社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农民群众增强合作意识,带动农民群众开展专业合作。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促进合作社运作更趋规范、市场更趋稳定、效益明显增加,真正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带动效应。   (作者单位:152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2023-09-01 01:26:421

合作社社员不交股金可以吗

合作社社员不交股金是可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出资认定方式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做出原则性规定。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并不一定都要以货币出资,而要看具体章程的规定。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对合作社的出资进行验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引导合作社实行成员出资制度,实践中大多数合作社也积极鼓励成员出资。成员的出资可以作为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利于合作社筹集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扩大经营规模。
2023-09-01 01:27:091

如何提升合作社凝聚力?

合作社的凝聚力表现为经济利益和文化的凝聚、合作社内部制度和机制对成员产生的吸引以及产业和政府的力量。提升合作社凝聚力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想方设法提高成员收入,让成员真正感受到入社与不入社的区别。合作社要有若干个经济利益点,例如合作社能满足成员购买、销售、技术支持、统一品牌的需求,且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利益点,特别是合作社要以低廉的价格向成员供应农资,以高于市场价收购成员的农产品,以技术服务提高成员的产品产量和质量。合作社通过增强经营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延长产业链条,不断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收益,让成员的腰包鼓起来就是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要不断完善为农服务的本领。合作社除了要向成员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等服务外,还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在资金互助合作、农地流转、生活家政服务等领域提供服务,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只有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本领,才能使成员愿意向合作社提供资金、设施、信息、技术、品牌等关键要素,从而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合作社相关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合作社要健全“三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保护成员财产权利制度、制订合作社的章程、建立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标准化种养制度等。如果制订了制度而不执行,这些制度就形同虚设,成员就会对合作社失去信心,因此,合作社的经营者应带头执行制度。四是应坚持成员第一位的思想。合作社要具有明晰的产权,全体成员而不是某一个成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特别是外部支持资金应及时量化到成员账户上,确保合作社盈余在成员间得到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决策要倾听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合作社经营管理者与普通成员对话的机制,并且保障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决策的权利。五是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应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这种奉献精神能够将成员紧紧团结在经营管理者周围,形成所有成员抱团的合力。反之,如果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把合作社当成获利的工具,成员就会对合作社失望,从而降低对合作社的忠诚度。六是开展合作社文化建设,不断培养成员的互助合作精神,形成团结、独立、自助、民主的合作社文化,建立起广大成员主动参与的机制。合作社可通过开展新年晚会、体育和健身比赛、文艺演出、外出考察活动等,使所有成员参与其中,提高成员的生活质量。加强对成员的培训、交流种养技术和营销经验等,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成员的技术和知识水平。
2023-09-01 01:27:261

如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到工商局问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我单位也是合作社,不过不是我具体办的。合作社成员必须有百分之90的农民,可以已现金,物品等作为股金,也可以不出资。明天给你具体问一下。
2023-09-01 01:27:37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_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

  【摘 要】 文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以湖北省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其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有: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普通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为此,文章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健全合作社评估及监督机制和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盈余分配; 问题; 原因   一、引言   为缓解我国小农户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到44.6万家,实有入社农户3 57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随着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增长,各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盈余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合作社规范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但是许多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在成员购买合作社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过程中,合作社只给予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成员一无所获;由于分配权都掌握在理事会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少数理事长任意侵占支配合作社财产,成员共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由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矛盾阻碍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甚至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给不出制定比例的依据和合理的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系到农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合作社正确处理国家、组织以及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不规范现象非常普遍,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   近年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4月中旬,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 000家,入社农户数量达到30万户。为了解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现状,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笔者随机对宜昌市、荆州市的24家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这些合作社分别从事种植(18家)、养殖(4家)、畜禽(2家)行业,入社社员最少有25户,最多达到1 120户。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合作社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进行盈余分配,导致非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当前在政府大力支持、合作社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重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农户收入的增长和新农村建设。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并不多,本文将基于湖北省24家合作社的实地调查资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   《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虽然对合作社的公积金和盈余返还的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把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决定权完全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样,一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调查结果显示:在24家被调查的合作社中,有13家合作社虽然有盈余,但没有依据《合作社法》提取盈余公积,而是直接把全部盈余进行了分配;其中按照盈余的10%、20%、30%、40%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一共有10家;另外有1家合作社因为无盈余而没有提取公积金(详情见表1)。   (二)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并要求合作社成员账户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调查中发现,除了1家合作社没有盈余以外,在其他23家合作社中,全部按股金分配盈余的有11家,全部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有3家,按照交易量(额)和股金分配盈余的只有1家,还有8家合作社为积累资金以扩大规模而没有进行盈余分配(详情见表2)。   (三)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成员账户应当“记载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调查中发现,在这24家合作社中,提取了盈余公积的10家合作社都没有依法把公积金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当个别成员退出合作社时,合作社也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退还成员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份额(详情见表3)。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颁布以来,政府相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宣传,但从笔者的调查结果来看,合作社成员尤其是普通成员对这两部法律制度根本不了解,至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则更是闻所未闻。由于不知道合作社应该首先按照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普通成员因为缴纳100元身份股,在年底只收到合作社返还的10元利息时,还非常高兴。至于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他们对盈余分配方面的规定也不太了解,包括公积金提取的原因,盈余分配的分配标准、原因及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也导致了盈余的分配难以依法执行。   (二)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虽然《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但目前我国由于资本稀缺,合作社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合作社中,由于核心成员持股具有绝对优势,加上普通成员自身能力有限,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财务决策都由理事会说了算,普通成员根本不能参与进来。在制定盈余的分配依据时,由核心成员组成的理事会自然会维护出资多、交易量(额)少的核心成员的利益,而一部分普通成员可能不知道应该怎样分配盈余,另一部分知道利益被损害的普通成员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一般都选择沉默或者退出合作社等方式。
2023-09-01 01:27:441

怎么办养殖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办理合作社不需要什么最低资金,你想要注册多少资金的合作社,,合作社是不验资的啊,想要注册多少都可以,办理合作社最低是五户农民,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去工商办理合作社手续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由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于2008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第三条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成员出资总额XXXX多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第二章 会费设置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第三章 社 员第十一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除名社员;(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认购资金;(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三)银行贷款或借款;(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五)其它来源。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2023-09-01 01:28:091

合作社怎么建账

1、编写科目及金额表。为了账务启用平衡,建账时将合作社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科目的相关数据及明细数据,按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分门别类地归集整理,按顺序登记,形成包含明细数据的科目余额表,作为建账数据表。2、填写账簿内容。在账簿的封面写明本账簿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和时间。账簿的扉页“经管人员一览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根据内容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如实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账簿名称、账簿页数、会计年度、启用日期、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记账人员的姓名等,并由有关人员盖章,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3、设置账户目录和账户。为了便于记账和看账时方便查找账户,通常在账簿的扉页的反面是账户目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目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类的各科目顺序填列,并根据每个账户年内可能发生的业务量的多少,预留每个账户应占用的账页数。如“库存现金”账户用第1、2、3页,“银行存款”用第4、5页,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将账户名称填入账户目录中,并注明页数。4、初始数据录入。将建账数据表的有关总账科目数据依据有关凭证登记总分类账,有关明细数据登记明细分类账。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分录、登记即可。
2023-09-01 01:28:321

农村蔬菜合作社会计科目,如何建账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科目并结合实际建账。
2023-09-01 01:28:422

蔬菜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机构类型,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农业,国家会计制度
2023-09-01 01:28:522

农村合作社怎么办理,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多

第一步:申领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注册工商局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注意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第二步:办理合作社公章办理部门: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内容:刻章费,根据材料不同(收费)。注意事项:目前专业合作社需要的公章有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共三枚。第三步:农经办办理登记(农业局下属农经办)提交材料:需拿工商注册执照,合作社简介(简介注明:理事长名字, 电话,合作社办公地址,邮箱)第四步: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办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面盖合作社公章);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收费内容:根据当地政策。注意事项:1、合作社自工商局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组织代码证。2、代码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到期须要换证;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需年审费(根据当地政策)。第五步:申领税务登记证办理部门:国家、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收费内容: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注意事项:1、合作社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者,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和年检,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第六步: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办理部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收费内容:不收费注意事项:在银行办理完账号、账户后,需要提交账户到国家税务局;每月到国税局报税。
2023-09-01 01:29:151

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合作社就是现代农村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也需要到工商注册登记,也需要建账核算。对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社,应选择《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早先农业合作社是我国建国初期人民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及物力都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逐渐发展成人民公社。 目前新时期的农业合作社,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提问者问的入社退社的意思,就是加入合作社和退出合作社。加入合作社后就成为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同时也成为被服务的对象。 如果你不能确定此合作社的真假,可以查看一下他们的执照信息,然后到工商网上核查。 
2023-09-01 01:29:272

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

农民合作社全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补助的。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助、奖励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不同省市区可能有所不同) 1、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补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 对每个列为补助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20万元,重点支持粮食、油料、蔬果、茶叶、奶牛、生猪、淡水养殖等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1)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包括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系统、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 (2)市场营销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包括开展认证升级、包装设计,品牌策划,开展品牌宣传和推介活动,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社产品,或者在城市兴办本社连锁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等市场营销活动,购置信息设备。 (3)开展成员标准化生产培训。对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的能力。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对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可根据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全体成员议决后,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和带头人培养等相关支出。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不得用于购置高档豪华办公家具设备,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 3、补助或奖励资金的5%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由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理事长和至少4名相关经营管理人才到省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交流基地参加培训。二、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项目所需条件:1、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的要求,是当地示范社。2、所从事的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等产业。三、申报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补助项目所需条件: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2023-09-01 01:29:371

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可以体现在哪些方面

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2023-09-01 01:29:561

如何发展合作社示范社

农业部称,符合以上标准的示范社将得到更大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获得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的重大支持,并提高其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 示范社标准:规范化、 标准化、品牌化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在2009年10月14日说,示范社作为一种标杆,能够成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效仿的榜样,特别是作为全国性示范社,至少应当在以下3 个方面达到一定条件和要求: 一是管理规范化。示范社要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成员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要切实发挥应有功能;要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 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要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此外,示范社还应当有较强的带动农户功能,成员规模比较大。目前,平均每个合作社实有农户成员大约是84户左右,我们考虑,作为全国性的示范社,现阶段农户成员至少应当达到 150户以上。 二是生产标准化。示范社涉及的产业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 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并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认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是经营品牌化。示范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成员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 80% 以上,产品商标注册率达90% 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 50% 以上,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农户高20% 以上,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该标准还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按照该文件规定,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023-09-01 01:30:072

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这既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也明确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即是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与任何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隶属关系。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离不开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才刚刚起步,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还有差距,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弱小,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抗御市场和自然两方面风险的能力还不强,特别是在发展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部门在开展指导、支持和服务的过程中,都要做到“指导不强迫,扶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用农民群众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不得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不得强迫农民设立和加入合作社,不得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2023-09-01 01:30:182

农村股份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农村股份制,即以原村级集体经济为母体,借鉴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坚持集体资产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023-09-01 01:30:261

合作社由哪些成员构成?

合作社除了自然人外,进出合作社需要工商局备案吗?
2023-09-01 01:30:372

农村合作社怎么做账报税

农村合作社是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其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以下是农村合作社如何做账报税的一些基本步骤:1. 注册纳税人身份:农村合作社需要在税务局进行注册纳税人身份,获得税务登记证,并根据税务局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地址、税务登记类型等。2. 开立银行账户:农村合作社需要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用于存储资金和进行资金交易。3. 记账:农村合作社需要进行日常的记账工作,包括资金收支、应收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账务处理。记账应该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进行,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4. 编制财务报表:农村合作社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5. 缴纳税款:根据税务法规,农村合作社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务期限缴纳税款。农村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税务政策,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和申报周期。6. 报送税务申报表:农村合作社需要根据税务局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税务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总之,农村合作社做账报税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农村合作社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税务合规和经济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2023-09-01 01:31:021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种植合作社收到种粮补贴应如何账务处理?

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记入其他收入。或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相关支出发生时,直接借其他应付款。供参考。
2023-09-01 01:31:131

合作经济的由来

古典合作社理论人类一般意义的合作行为源远流长。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和合作方式,合作经济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合作经济思想肇端于空想社会主义。19世纪初,以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1760-1825)、傅立叶(Charles Fourier? 1772-1837)、欧文(Robert Owen?1771-1858)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目睹和批判了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端,幻想一个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合作社就是这个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空想社会主义把合作社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药方,他们寄希望统治阶级的支持,反对阶级斗争,反对暴力革命。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思想和试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同时指出,空想社会主义者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找到社会改革的科学方法,他们的理想是空想的,他们的实践注定是要失败的。多种思想并存早期的合作经济思想除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以外,还有以法国的路易·布朗(Louis Blanc?1811-1882)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德国的裴迪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lle?1825-1864)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以法国的菲力浦·毕舍(Philippe Buchez?1796-1865)、英国的威廉·金(William King,1786-1865)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这些合作思想的共同点是,认为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国家社会主义与小资产阶级合作思想主张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帮助下办生产合作社,因此又被称为“生产合作派”;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主张办消费合作社,其代表人物威廉·金有“销售合作社之父”之称;在德国,以弗里德里希·莱费森?Friderich Raiffereisen,1818-1888 和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Herman Schulze-Delitzch,1808-1883)为代表,主张办信用合作社。这些合作思想流派提出的合作纲领对世界合作社运动有着重大的影响。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试验虽然失败了,但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欧文的失败警示人们,办合作社要想成功,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要适应现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必须关注和改善社员的切身利益。19世纪30-40年代,在欧洲兴办合作社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虽然大多数合作社都失败了,但也出现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是成功而且最有影响的之一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直接目的是供应社员的生活日用品,减轻商业中间盘剥,改善社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境况。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建社初期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社原则,主要内容是:(1)入社自愿;(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按市价销售;(5)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6)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8)政治和宗教中立。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取得了成功,这使它的办社原则受到广泛的推崇。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在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解决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利益,而不是对整个社会进行改革的宏大理想。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抛弃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工具的幻想,这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背离是它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合作社运动的改良主义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像瘟疫般流行起来。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合作社普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主流。国际合作社联盟为了推动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统一协调各国合作社工作者的认识和行动,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一个非官方的合作社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国际合作社联盟研究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The Rochdale Principle ,它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和时代环境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或调整,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始终被坚持下来。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对合作社的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七条:第一,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第二,民主的社员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来管理人员要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第三,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公平地出资,并民主控制其资本。该资本必须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出资是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但出资只获取有限的报偿。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用于建立公积金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项目。第四,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 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筹资,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自治为条件。第五,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做出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第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要开展地方性的、区域性、全国性的、乃至国际性的合作,以便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和加强合作社。第七,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社员同意的政策,为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力。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在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四次修订合作社基本原则,反映了对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调整和适应。与前三次制定的合作社原则相比,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后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对基层社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强调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合作经济打上越来越深厚的烙印。在欧美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合作社不断拓宽制度边界,改变管理方式,虽然大多数合作社仍然声称坚持罗虚代尔原则,但实践和原则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展;(2)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营利倾向加重;(3)由以社员入股为主的融资方式转向广泛的对外融资;(4)雇工和雇用职业经理经营管理;(5)不可分割的合作社公共财产按一定比例明晰给社员。上述变化使合作社社员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惠顾者统一的特征淡化甚至趋于消失,合作社的民主性质和社员的主体地位受到影响。但是,合作社依然区别于普通企业于以下方面:第一,合作社的所有者往往也是它的顾客,而普通企业的所有者与顾客是分离的。第二,合作社的目标是既要所有者的利益,也要顾客的利益,而普通企业的目的是所有者利益。第三,一人一票制仍然是合作社决策的主要原则,“一人多票”受到严格限制。第四,惠顾返还依然是合作社盈余最主要的分配方式。
2023-09-01 01:31:211

你对下一步开展合作社工作有什么样的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向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较高,享受技术服务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十分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及农产品的谈判地位和市场竞争能力;可以促使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农民可以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信息和销售服务;也便于农民更直接、更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合作社)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来势好、发展快,但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还是各种协会,而合作社太少。 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其资金和公积金份额来承担合作社的责任,这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农民加入后,可以享受到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给人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之感。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本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一些领导和部门对发展合作社认识滞后,对其发展形势和作用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政策扶持、部门指导也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2、合作社管理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社还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虽有章程但很不规范,制度也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从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来看,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4、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由于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资金运转很困难,中央、省虽制定了优惠政策,但地方落实起来有困难。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以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尽快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农业、供销、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农业部门),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体系。紧紧围绕各地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建立运作规范、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尽快形成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纵向、合作社为横向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体系。 3、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合作社、协会的发展,以此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 4、进一步引导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要引导合作社发展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名优农产品。要引导合作社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生产规程要求,组织、指导合作社成员进行生产,用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生产的各个环节,从流程上确保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是实实在在无公害、绿色产品;鼓励合作社积极争取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甚至有机食品认证。同时加强对自主品牌的保护,确保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 5、进一步推动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采购商及协会联姻。通过政府引导,实现相关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采购商及行业协会等建立“龙头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采购商+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新型合作模式,通过合同关系或入股,实现企业(采购商)、合作社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共同发展。6、进一步鼓励机关干部下海创办合作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多在机关的客观实际,制定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干部中懂技术、会经营的专业技术干部下海领办、创办农业合作社,以此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7、政府要尽早制定配套优惠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支农资金、项目扶持和奖励、土地、水利、电力、人才、信息等等。管理体制,设在农经,可是农经部门的业务工作比较多。应该建立县级或者市级合作社联合会,进行行业内规范管理,避免官办性质。成立合作社同业联合会,提高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建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业联合会,对内开展行业自律,进行教育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增强互助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信息咨询;对外维护行业权益,扩大行业规模,提高科技含量,拓宽服务领域,打响市场品牌,增进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坚持稳健推进,科学发展。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指导农民自愿组建有现实需要、有生存条件、有发展空间的或大、或小、或综合、或专一的专业合作社,避免一轰而起,一轰而下。特别要注意对专业合作社设立人的发现、培养和激励,促进其脱颖而出。通过具体指导,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2、坚持“不求数量多,但求有生命力;不求参加人员多,但求职工真认可;不求规模大,但求效益高;不求起步猛,但求逐步强”的推进思路。坚持由小到大。发展专业合作社,先由志同道合的少数人先组织起来,以后再逐步扩大,以保证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组织能力、管理经验、市场拓展等相关要素的协调匹配。3、坚持由易到难。发展专业合作社,先从职工群众易于接受的事项办起,先解决职工群众的眼前困难、满足其现实需求。坚持实践选择。发展专业合作社,可以先广泛组建,再强者统合,在实践中锻炼人才、积累经验,让实践推动优胜劣汰。五、真正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和权利1、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权。农业专业合作社单一的从事技术和信息服务,根本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无法起到服务农户、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只有对内开展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对外开展统一品牌的产品经营,才能使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起到联合农民、服务产业、促进发展的作用。2、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职能。政府应该赋予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的职能。目前,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还不具备管理好千家万户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能力,应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农民自己。把农产品检疫、检测职能交给专业合作社,收益分成的钱全归合作社,这样才能保证在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化肥施用种类和数量,起到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解决农药残留问题的作用。3、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制的特殊性,同时随着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功能的拓展,带动分散农户的作用突出,应对合作社兴办各类实体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发展,从而增强合作社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的能力。4、解决运作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成立,往往在运转一段时间以后,普遍存在经费困难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最有效、最方便的载体,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5、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人才缺乏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尤其需要政府在人才方面的支持与推动。政府应制定出保留编制、职位、工资的优惠政策,鼓励事业单位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也可以采取过渡性办法,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作用,强化乡级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的作用。
2023-09-01 01:31:391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申请国家补贴 ,需要哪些程序

需要到当地农业部门跑
2023-09-01 01:31:472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56年农业合作有否关系

有关。 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3.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第二条指出,“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4.“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的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和调整。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的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也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的重要历史文件依据。
2023-09-01 01:31:581

为什么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农民带来什么好处

:农民本户的地是本户种还是合作社同意种
2023-09-01 01:32:093

合作社是不是公益组织

合作社不是公益组织。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农民群众自愿结成的、以社员财产关系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成员利益、集体资产的归属所决定。它是一个民间的、共享的、众赢的特殊企业,与普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商业性企业不同,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合作社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属于民间组织范畴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由自愿入股的个人或团体组成的共同体,以共同经营生产活动或提供服务为目的,成员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按照等价交换和不当得利原则经营。合作社鼓励成员共同劳动,以共享收益、共同承担责任。合作社按照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合作社鼓励成员参与决策、监督和合作。合作社可以在农村、城市、工矿、商贸等领域发挥其经济作用。合作社和基金会的区别1、目的不同基金会是一种以慈善为目的的法人团体,负责筹款、管理资产和拨款等任务,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它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和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合作社是一种由社员组成的组织,旨在通过集体合作实现共同利益。2、功能不同基金会往往以捐赠收入为主要来源,所筹集的资金也会被用于实现其宣扬的公益事业;而合作社更多的是由一些有相同经济利益的人合作而成,这些人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以实现经济共赢的目的。
2023-09-01 01:32:221

合作社可以变更为家庭农场吗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23-09-01 01:32:391

什么是听证会?一般人可参加吗?

证会起源于英美,这是一种可以能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扩展资料:准备阶段: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制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听证会
2023-09-01 01:29: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