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新编司法文书范本的目录

2023-09-08 18:52:14
共1条回复
左迁

一、司法文书概论

司法文书的概念

司法文书的分类

司法文书的特点

司法文书的作用

司法文书的写作原则

司法文书的要素

司法文书的主旨

司法文书的材料

司法文书的结构

司法文书的章法

司法文书的语言

司法文书语言的准确性

司法文书语言的简洁性

司法文书语言的朴实性

司法文书语言的庄重性

司法文书的基本表达方式

司法文书中的叙述

司法文书的叙述方式

司法文书中的说明

司法文书中的议论

司法文书中的论证方法

司法文书中的立论方式

司法文书中的驳论方式

司法文书中的逻辑

二、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

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

公安机关司法文书的种类

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实例

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实例

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实例

立案报告书

《立案报告书》实例

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实例

侦查措施文书

呈请传唤报告书

《呈请传唤报告书》实例

传唤通知书

《传唤通知书》实例

呈请搜查报告书

《呈请搜查报告书》实例

搜查证

《搜查证》实例

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实例

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物品清单》实例

通缉令

《通缉令》实例

(协查)通报

《(协查)通报》实例

《通缉令》与《(协查)通报》的区别

关于撤销通缉令或(协查)通报的通知

《关于撤销通缉令或(协查)通报的通知》实例

呈请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报告书

《呈请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报告书》实例

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

《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实例

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

《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实例

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报告书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呈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报告书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强制措施文书

呈请拘传报告书

《呈请拘传报告书》实例

拘传证

《拘传证》实例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实例

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实例

保证书

《保证书》实例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实饲

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实例

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实例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实例

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实例

拘留证

《拘留证》实例

拘留通知书

《拘留通知书》实例

呈请逮捕报告书

《呈请逮捕报告书》实例

提请批准逮捕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实例

逮捕证

《逮捕证》实例

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

《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实例

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与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破案报告表》实例

结案(预审终结)报告

《结案(预审终结)报告》实例

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实例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实例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实例

补充侦查报告书

《补充侦查报告书》实例

要求复议意见书

《要求复议意见书》实例

提请复核意见书

《提请复核意见书》实例

呈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呈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实例

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

《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实例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实例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聘请律师审批表

《聘请律师审批表》实例

会见犯罪嫌疑人中请表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实例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实例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实例

看守所文书

收押登记表

《收押登记表》实例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实例

看守所事故报告表

《看守所事故报告表》实例

奖励审批表

《奖励审批表》实例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实例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实例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实例

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实例

收监执行通知书

《收监执行通知书》实例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实例

刑满释放证明书

《刑满释放证明书》实例

三、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书

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种类

审查立案文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实例

穆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实例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实例

批准(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实例

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实例

不立案通知书

《不立案通知书》实例

侦查文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实例

勘查证

《勘查证》实例

搜查证

扣押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实例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实例

解除扣押决定书(l)

《解除扣押决定书》实例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实例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实例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实例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实例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实例

解除冻结犯罪嫌凝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实例

聘请书

《聘请书》实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实例

传唤通知书

《传唤通知书》实例

提押证

《提押证》实例

强制措施文书

拘传证

《拘传证》实例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实例

保证书

《保证书》实例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实例

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拘留决定书

《拘留决定书》实例

拘留通知书

《拘留通知书》实例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实例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逮捕决定书

《逮捕决定书》实例

逮捕通知书

《逮捕通知书》实例

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实例

《逮捕决定书》与《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区别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实例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实例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实例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实例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实例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ll)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实例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实例

决定释放通知书

《决定释放通知书》实例

辩护、代理文书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实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实例

审查起诉、出庭、抗诉文书

补充侦查决定书

《补充侦查决定书》实例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实例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实例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与《补充侦查决定书》的区别

起诉书

《起诉书》实例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实例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实例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实例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实例

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实例

《起诉书》与《公诉意见书》的异同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实例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实例

撤回起诉决定书

《撤回起诉决定书》实例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实例

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实例

复核决定书

《复核决定书》实例

提请抗诉报告书

《提请抗诉报告书》实例

刑事抗诉书

《刑事抗诉书>实例

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实例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实例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实例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

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

《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实例

刑事赔偿法律文书

刑事确认书

《刑事确认书》实例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实例

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刑事赔偿决定书

《刑事赔偿决定书》实例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实例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书

民事抗诉书

《民事抗诉书》实例

四、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使用的各种审理报告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实例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二审刑事案件用)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再审刑事案件用)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死刑案件用)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死刑案件用)》实例

报送罪犯×××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死刑案件用)

《报送罪犯×××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死刑案件用)》实例

减刑、假释刑事案件审理报告

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用)

《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用)》实例

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中级人民法院用)

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死刑案件用)

《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死刑案件用)》实例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实例

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行政案件审理报告

《行政案件审理报告》实例

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报告

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报告

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各种判决书

判决与判决书的异同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实例

刑事(无罪)判决书

《刑事(无罪)判决书》实例

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实例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实例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实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实例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实例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实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实例

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再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实例

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实例

再审行政判决书

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各种裁定书

裁定书与判决书的区别

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

《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刑事裁定书(假释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

《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用)

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

《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

《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实例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实例

民事裁定书

一审民事裁定书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实例

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实例

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实例

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实例

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实例

二审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实例

《二审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实例

再审民事裁定书

《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实例

《自行再审民事裁定书》实例

民事执行裁定书

《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实例

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

提起再审的裁定

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实例

《准许撤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实例

《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实例

《提起再审行政裁定书》实例

刑事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实例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实例

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实例

不予受理决定书(公诉案件用)

《不予受理决定书(公诉案件用)》实例

拘留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拘留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实例

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实例

民事决定书

《拘留决定书》实例

《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实例

人民法院使用的调解书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实例

民事调解书

《一审民事调解书》实例

《二审民事调解书》实例

《再审民事调解书》实例

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实例

五、诉状类文书

起诉文书

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实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实例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实例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实例

申辩文书

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实例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实例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实例

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实例

答辩文书

《刑事答辩状》(一审)实例

《行政答辩状》(二审)实例

反诉状

《刑事自诉反诉状》实例

撤诉状

《民事撤回上诉状》实例

六、司法机关使用的各种笔录文书

司法机关使用的笔录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实例

讯问笔录

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实例

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实例

庭审笔录

《刑事审判笔录》实例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实例

执行笔录

《执行死刑笔录》实例

七、常用的其他法律文书

公证书

《公证书》实例

委托书

《委托书》实例之一

实例之二

遗嘱

《遗嘱》实例

赠与书

仲裁文书

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实例

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实例

辩护词

《辩护词》实例

代理词

《代理词》实例

布告

《布告》实例

公告

应诉公告

《应诉公告》实例

送达公告

《送达公告》实例

寻找失踪人公告

《寻找失踪人公告》实例

《宣告失踪人死亡公告》实例

认定财产无主公告

《认定财产无主公告》实例

后记

修订本跋

公诉意见书

相关推荐

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是有区别的,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正式表达形式,法院审理活动的合法依据,被告人准备出庭受审进行辩护的基本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2023-09-01 06:45:071

什么是公诉意见书

法律分析: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23-09-01 06:45:151

公诉意见书的含义是什么

   问:公诉意见书的含义、特点、作用。    校解析答案: 公诉意见书:是指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1)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审理公诉案件的必备内容;   (2)是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行和适用法律等重要问题的进一步阐发和论证;   (3)是法庭听取国家公诉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结论性意见的重要形式。    其作用是: 对法庭正确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对旁听群众起着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四门过了三门,满足了,下次继续努力。《英语(二)》92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80分,《劳动政策分析》73分。   非常感谢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因为有你们,这次10月报考的四门全部通过了!谢谢!《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理论84分,实践72,《高级财务会计》65分,《财务报表分析(一)》63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经管类)》62分!从8月18号开始闭关学习,正因为有你们,才可以创造出这份惊喜和收获!
2023-09-01 06:45:261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抢劫罪 公诉意见书 的内容有: 1、首部,写明标题及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2、正文是抬头、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具体意见; 3、结束语,对被告人的建议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3-09-01 06:45:341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 动物建模剂量。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林抬起头直视前方),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 。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2、林森浩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既充分证实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也充分证实黄洋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 实现的必然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证明二甲基亚硝胺大鼠经口的半
2023-09-01 06:45:461

刑事案件公诉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公诉意见书书写的注意事项: (一)首部 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 1.抬头,亦称唿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3.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意见书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词,是公诉人对被指控人犯罪行为、量刑情节、刑事处罚等方面的一个阐述,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可以适当参考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各位需要注意,公诉意见书并不是每件案子都有。
2023-09-01 06:45:541

危险驾驶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

你好,危险驾驶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如下: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2023-09-01 06:46:121

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有哪些1、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如下:(1)概念上的不同。公诉意见书是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2)写作方法不同。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二、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有哪些1、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2、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
2023-09-01 06:46:211

公诉意见书在哪个网站

人民检察院官网。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官网进行查看。公诉意见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书,并且会移交相关的材料。
2023-09-01 06:46:301

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号要一样嘛

不一样。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
2023-09-01 06:47:161

诈骗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标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5款、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账号并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3)在实际所得上的次要性。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仅获赃款5.7万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给被害人钟某。2010年8月9日,王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了受害人钟某83666元。不但将自己诈骗的全部款项积极退赔给受害人,而且对钟某的其它损失也进行了部分赔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两被告人无力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8月9日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6666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钟某的谅解。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刑量起点为三年。依据:细则五、(七)、1、(2)2、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依据:细则四、(七)、2、(2)3、立功表现,首先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 105、当庭认罪减10%。5.5年*10%=0.55年。依据:细则三22。   6、退赃退赔减30%。5.5年*30%=1.65年。依据:细则三23。   7、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4。   8、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5。   三、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退赃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并有其他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也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希望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1年1月21日
2023-09-01 06:47:321

公诉人读公诉意见书的时候需要站起来读吗?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称为“公诉书”。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23-09-01 06:47:552

寻衅滋事罪公诉意见书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53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围绕 犯罪构成要件 依次出示了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经过举证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来源 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内容真实可靠,出具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其本人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相互佐证,具有一致性。被告人濮XX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原因、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确实充分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濮XX的行为,已构成 寻衅滋事罪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濮XX在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美国驻华使馆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濮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
2023-09-01 06:48:291

公诉意见书多少字合适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公诉意见书多少字合适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公诉意见书书写的注意事项:(一)首部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023-09-01 06:48:471

完整的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1日,赤峰市某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指控:杨某某与孙某某在生意上有矛盾,为了达到控制孙某某的目的,2007年12月19日,时任某某林业公安分局副局长的杨某某指派该局刑警队长的邵某某,一同到孙某某的采矿点,以孙采矿毁坏林地为由,要对孙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孙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提出找别人代罚,后杨与邵商议,要求孙交10万元钱来平息此事。次日,孙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杨。后此款邵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贷款81875元、替孙交毁林罚款14870元、余款3255元个人挥霍。   2007年12月初,孙的采矿点因违法开采被国土资源局查封,孙委托杨出面周旋此事,杨遂找到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郭某某(另案处理),求其减轻处罚并尽快解除查封。郭利用职务便利,在三天内就达到了杨的请托要求,杨替孙交纳了罚款后,给了郭1万元以示感谢,该1万元被郭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2008年8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他人举报,分别传唤杨和邵,8月31日对杨和邵刑事拘留,9月12日批准逮捕。   2009年3月24日,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接受杨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   一、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2008年8月29日8时侦查机关将杨某某传唤到检察院,至8月31日上午10时对其宣布拘留,拘传时间长达50小时之久,违法《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实质的变相拘禁被告人杨某某,以逼取口供。   2、侦查机关随意延长羁押期限,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杨某某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移送起诉,2008年10月30日经市检察院批准延期1个月,2008年12月7日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杨某某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仅涉及10万元受贿和1万元行贿问题,案情并不复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的法定情形,不应批准延期。如果说首次延期勉强靠到法律规定上,那么,第二次延期,责无任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对省级检察院批准再次延期的情形作了明确的界定:(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我们对比一下,本案符合哪一条?哪条也不符合,为什么能再次延期?这说明侦查机关在滥用司法权力,漠视人权,包括上级检察院。   3、随意更换羁押场所。杨某某受贿、行贿一案,仅是一般的职务犯罪,整个侦查过程更换了5个看守所,2008年12月2-3日在扎鲁特旗看守所羁押了20多个小时,就又更换到奈曼旗看守所,可见其随意性。这不仅说明办案机关执法不规范,同时也反映出办案机关的真正目的,就是想利用看守所的环境,达到变相体罚和折磨杨庆达的目的,迫使其就范。   4、取证程序违法。取证程序违法不仅体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等方式取得。大部分讯问笔录未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程、同步、不间断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具人客观真实性。   此外,对证人的询问也是如此,对证人也同样存在非法拘禁,暴力取证,逼迫证人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作证违法取证行为。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问题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从孙某某处支取现金10万元这是事实,但这是建立在合伙开矿前提下应当分得的利润,系合伙人内部正常的经济往来,与受贿有着本质的区别。   2007年12月6日,因孙某某无证非法采矿,被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和政法委在工作巡察中发现(这一实事国土局的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和政法委付书记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均能证实),遂对其矿点进行了查封。孙某某为了恢复生产通过中间人张某找到杨某某,求其帮助解决,并承诺今后二人合伙经营,五五分成。杨某某在与孙某某商定合伙事宜时,双方同意,杨某某以其所有的供电设施、磁选设备投资入股,并派杨某、赵某等人参与管理。   2007年12月18日,也就是孙某某恢复生产的七、八天,生产了大量矿石,但孙某某却未按约定给某某过分配利润,杨某某派去的人员也不能有效制约孙某某,故与张某某一起找孙某某,要求结算帐目。孙某某提出18日以前的收入由其还债务,如果不采矿线上的料,再宽限两天,从20日开始五五分成;如果采矿线的上的料,从12月18日开始就必须执行五五分成。但是在12月18日晚,孙某某不守承诺,背着杨某某开采矿线上的矿石,转移矿石46车(孙某某笔录承认40车,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能证实这一点),每车保守载重40吨,每吨175元,合款32万余元,减去正常开支2万元,每人应分得15万元矿石款。最后,通过协商杨某某同意仅要10万元,已经是尽了最大有宽容和让步了。这一事实又有孙某某与杨某12月20日共同签字的10万元入帐凭据,和孙某提供的记载有“孙某某支10万,与杨某某支10万相平”的记帐清单相印证,足以证明杨某某所收入的这10万元是合伙分成款,而不是杨某某索要的贿赂款。   从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出,杨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尽管在庭审中出示了大量的指控证据,但主要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与证据内容相互矛盾等问题,不能形成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体系,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三、杨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行贿罪。   2007年12月9日,当国土资源局将孙某某的矿点查封后,杨某某找到该局监察大队队长郭某某协调时,郭某某提出最少也得交2万多罚款,于是杨某某给郭某某留下2万元钱,托郭某某看着安排,不够再说。但是郭某某向单位就该案作了汇报,决定罚款1.5万元,所余的0.5万元钱,没有及时退给杨某某,杨某某也没顾上往回要。这只能说明郭某某和杨某某之间存在0.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认定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假设说杨某某有给予郭某某财物的动机,金额也不符合法定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仅出示事后向郭某某的询问笔录来证实杨某某的行贿行为,但其陈述的内容与杨某某的供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这一证据就成了孤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郭某某受贿一案是否构成犯罪至今尚无定论,那么杨某某行贿又怎么能认定呢?如果郭某某受贿一案被撤消案件、存异不诉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杨某某的行贿还能成立吗?显然不能成立,因为行贿与受贿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一对孪生兄弟,不能孤立的认定。况且,杨某某的行为即无行贿的主观意志,又无行贿的客观表现,不符合行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判决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重审时辩护人仍坚持无罪的辩护观点,法院对孙某某给付的10万元钱是入股分红款,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杨某某服判。
2023-09-01 06:48:561

如何写公诉意见书? 主要是格式

网上不是都有格式的吗(一)首部   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二)正文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2023-09-01 06:49:061

公诉意见书的日期写哪一天

日期是填写公诉意见书的当天。公诉意见书一般是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其是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发表对被告人的控诉等内容。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23-09-01 06:49:261

辨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指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法律文书起诉书,起诉到法院都要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检察院将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法律文书
2023-09-01 06:49:362

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要怎么写

您好: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范本如下所示:你好,合同诈骗罪公诉词如下,您可以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员***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庭审调查,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和**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与被告人。被告人马梓淇和被告人樊丽以养鹌鹑为之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公诉意见: 第一, 辩方所称被告人***的本意是为了带领当地人民发财致 富,但其租场地诱惑当地村民养鹌鹑,并且承诺高价回收,就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好要实施其诈骗行为了。 第二, 被告人***在逃跑之时打电话给***说让他拿着钱逃跑也 充分证明了其骗取他人财产之实。 第三, 证人***提出,被告人***在养鹌鹑的这几个月并未与公司 其他人进行联系,可知,这个公司其实就是个空壳,是被告人***用来欺骗村民的幌子。 现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意见: 第一,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帮助***养鹌鹑, 制造假象来欺骗当地村民来养鹌鹑。 第二, 被告人***自始至终知道被告人***养鹌鹑的真实目的, 却从未制止过,可见其也是同意诈骗的。 第三, 当眼见鹌鹑就要长大,在被告人***的吩咐下也逃跑了。 因此其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以诈骗罪论处,且被告人马梓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和被告人***正值年轻有为的时期,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去欺骗那些善良,淳朴的村民。那一万多元钱也许是那些当地村民一年甚至两年的收入,却被利益熏心的两个被告人所骗。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23-09-01 06:49:501

标准的盗窃罪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指派吴胜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通过到贵院阅卷以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疑点颇多,恳请贵院予以查证。具体依据如下;(一),*****是在2008年6月19日中午12:08分到达上火车南站的,在此之前从未到过上海。   ******与其女友在2008年5月份到达*****在昆明的姐姐家后,一直住在其姐姐家,直到6月17日止。以上事实*****的女友******、*****的姐姐*****、及其******的家人和周围邻居均可作证。****手机号码:*******,****家电******,******的女友****将*****送上出租车,******打的到达昆明火车站,然后乘坐昆明到上海南站的K182次列车前往上海,以上事实有车票为证,而且*****在6月18日凌晨2:00左右,当列车到达百色时补了硬卧票,补票时,****用其身份证做过登记。同时,*****的老乡*****和*****一起乘坐该趟列车并且座位也在一起,后来又一起补票到卧铺车厢。   以上事实恳请检察官予以查证。   (二)*****与*****对犯罪时间的供述有失精准。   在*****的供述中,*****对时间的供述大都是“六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下午”。在***的供述中,****对时间的供述大都是“六月的一天中午/下午”。那么,在哪几起案件的案发时间****在现场呢?   以上事实仍然存有疑问,恳请检察官予以查证。   (三)*****称其来到东海广场之后,经常在“森林网吧”上网,并且上网之前以其身份证登记,那么****在案发时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森林网吧”上网?   以上疑问恳请检察官予以核实。   (四)****是在6月19日下午14:00时许到达东海广场的,当时除了****外,*****不认识其他人,那么,他如何在六天之内(****于6月25日被捕)认识****、***,并和他们共谋实施犯罪的?   *****在2008年6月25日的供述中称:“我们(指***与****)是在网吧认识的,就在前几天”。那么,****是否在其到达东海广场的6月19日下午2点钟以后就去网吧上网了?去哪个网吧了?是否是在那个时候认识了****波?是否在认识后很快就去实施盗窃行为了呢?   (五)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在2008年6月24日下午伙同****、***、***等人在盐仓建工大楼实施盗窃,辩护律师查看案卷之后有如下疑问:   1、****在2008年7月8日的供述中称:“去嘉定偷的那次是在今年6月24日,因为就在我们被抓的前一天”(卷宗第17页)。他在当天交待案情中称:“我和***、***、***四人”实施犯罪“在今年6月的一天下午2、3点钟,我们四人在嘉定区一公房,用同样的手法,偷得人民币1100余元,后四人平分”(卷宗第14页)。   那么,***于6月24日下午2、3点钟在嘉定区。   2、****在2008年7月14日的供述中称:“2008年6月24日(我们被抓的前一天)下午13时许,我、****、***、*****四人到盐仓,在盐仓菜场的一个小区是实施盗窃”(卷宗第35页)。   那么,***于6月24日下午1点钟左右在南汇区。   那么,*****实施盗窃行为用了多长时间?他是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往返于两地之间的?   3、****自称他自己从未实施过盗窃。那么,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认定:******于6月24日下午在盐仓实施了两起犯罪。卷宗当中只有****一个人指证*****也参与了该两起犯罪,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在6月24日下午实施了犯罪行为呢?   (六)****称他在2008年6月19日前从未到过上海,他在6月19日到达上海,6月2综上所述,该案目前存在诸多疑问,恳请贵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3-09-01 06:50:001

公诉状和公诉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称为“公诉书”。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23-09-01 06:50:131

标准的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年浦刑初字第14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90年1 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洱源县。被告人A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月0日被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B,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乙,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人向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刑诉[2012]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向乙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向乙,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A、向乙伙同李xxx、杨xx(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携带被告人向提供的水果刀至本区三林镇寻找对象伺机抢劫。后被告人向乙因故先行离开。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在本区凌兆路,灵岩南路路口处,被告人A与李xx、杨xx拦乘被害人乔xx驾驶的非法运营车辆至本区康桥镇火箭村6组附近,通过持刀及言语威胁,当场劫得被害人乔xx人民币4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2元的三星GT---E1220移动电话一部后逃离现场。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向乙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劫的移动电话并已发还被害人乔XX。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退缴了涉案赃款人民币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向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乔XX的陈述及辩论笔录;证人李XX、杨XX的证言及辩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A、向到案后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向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械劫取公民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分别指挥被告人A、向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向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已经得到挽回,可以对两名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向乙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A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四十元,发还被害人乔xx。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二、被告人向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A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四十元,发还被害人乔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人,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   代理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XX
2023-09-01 06:50:201

公诉意见书在哪里查

公诉案件流程可网上查询。打开该院互联网官方网站主页上的检务公开专栏,可以看到辩护律师阅卷预约、特定案件会见申请、咨询业务电话、律师友情提醒等相关内容。“
2023-09-01 06:50:281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哪个好写

公诉意见书。1、公诉意见书是由法庭及相关单位直接宣读,内容是起诉书的展开,是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论和定性的文书,是不交给法庭的,读完就结束的。2、公诉词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两者相比公诉词的难度更大,因此攻速意见书好写。
2023-09-01 06:50:391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

公诉意见书(格式)×××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年×月×日如果是强奸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只要按照相关法律填上即可。
2023-09-01 06:50:511

在公诉意见书当中公诉人写谁

公诉意见书一般是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2023-09-01 06:51:006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

法律主观: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证据分析;案情分析;对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的分析;法律上的论证。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023-09-01 06:51:261

公诉意见书在哪个阶段提出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时候,附在案卷的最后一页提交给检察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侦察阶段结束,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2023-09-01 06:51:412

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是否可以公开?

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起诉书都可以公开的,这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正式表达形式,法院审理活动的合法依据,被告人准备出庭受审进行辩护的基本材料。具体格式各国不一,但均包括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等项内容。在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査、核对事实、补充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制作起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出起诉书副本。由检察长或检察员署名,经检察长批准,也可由助理检察员以“代理检察员”名义署名。
2023-09-01 06:51:541

如何写聚众斗殴公诉意见书

  案情简介:本案发生于甘肃某农村地区,闫某某、张某某等5人因琐事持械互殴,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闫某某作为第三被告,持菜刀将对方砍成轻伤。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闫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从犯等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闫某某之兄闫某大的委托并经闫某某本人同意,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海宁律师担任被告人闫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分析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等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在该起案件中属于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在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等纠集众人殴斗的行为,其参与到该起案件中的原因是由于张某某寻恤滋事,无故殴打其兄闫某二,在要求张某某看病过程中,遭到张某某一伙持凶器戳伤其兄闫某二,同时其殴打其父亲时,出于防卫和义愤,临时起意,用防身菜刀对张某某实施了打击行为。其根本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纠集众人殴斗的行为,不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闫某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出于保护家人安全的考虑和内心对张某某一伙的惧怕,随身偷偷携带了家里的菜刀用以防身,他并没有主动攻击对方,也没有在对方一开始殴打其家人时就拿出菜刀砍人,只是在陈某持刀戳伤其兄严某二,同时其父亲遭到张某某、张某二弟兄殴打的紧急情况下,出于防卫和义愤,才对张某某实施了打击行为,而且其本人也受到了对方伤害,其在该案发生过程中,一直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之兄闫某大主动将所有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将包括被告人闫某某在内的涉案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闫某某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闫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砍伤的受害人张某某作为假释期间的罪犯,无故殴打他人,不予配合对受害人闫某二的治疗,反而纠集他人持凶器对闫某某父子再次群殴,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张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请法庭裁判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闫某某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在归案后始终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态度诚恳。请法庭裁判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在该起案件中属于从犯;具有自首等情节,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13年10月15日
2023-09-01 06:52:161

公诉意见书与辩护词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起诉书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发表的公诉意见
2023-09-01 06:52:272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

法律分析: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所记载的内容最为丰富,承载的功能最为全面,堪称检察法律文书的经典和代表。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既是指控犯罪的利器,又是普法宣传的载体;不仅充满理性思辩,又富有情感渲染;既关系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又关系出庭公诉的成败,更关系对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因此,公诉意见书的质量尤为重要。作为公诉人,应当掌握公诉意见书的制作要点,不断提高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水平。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2023-09-01 06:52:371

马加爵公诉意见书

  只找到这个。。。  ---------------------------------  【 审理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  【 判决时间 】 2004年4月24日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杨德华  【 审理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4)云高刑复字第492号  【 判决时间 】 2004年6月2日  【审 判 长】 吕俊  【审 判 员】 王新龙  【代理审判员】 张宣平  公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彬彬、李云兵,代理检察员朱立。  被害人:唐学李,男,白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泸水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本市翠湖北路52号云南大学学生宿舍。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邵瑞杰,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广西苍梧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宿舍。  诉讼代理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杨开红,男,苗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6宿舍。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龚博,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5幢418宿舍。  诉讼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男,白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学李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学李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男,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系被害人邵瑞杰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系被害人邵瑞杰母亲。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男,苗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开红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女,苗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开红母亲。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赵耀,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指定辩护人: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复核指定辩护人:金正中、赵见春,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人的念头。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2004年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及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2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博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博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博的尸体藏匿于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被告人马加爵于2月15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马加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述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是自己实施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位同学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马加爵因为打牌就杀死四位同学的说法,该说法不符合逻辑,该案的动机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动机不可信;3、在犯罪现场发现了马加爵的血迹,虽然不影响对马加爵的定罪,但马加爵是否受了伤应予查清;4、被告人马加爵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5、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6、被告人马加爵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犯罪前无前科,请求法庭应当考虑给予失足青年悔过自新的机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加爵慎重处刑。  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害人唐学李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害人唐学李被杀害是十分无辜的;被告人马加爵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作案手段残忍,对其应处以相应刑罚。  被害人邵瑞杰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相信法庭对马加爵一定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包括他家庭在内的五个家庭的痛苦,但比制裁马加爵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而使整个社会更加关注青年一代的心理健康。  被害人杨开红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马加爵杀害了杨开红,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马加爵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恳请法庭作出理性判决。  被害人龚博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马加爵犯意坚决、作案步骤分明,其准备作案、实施犯罪、出逃等环节均富有逻辑性。被告人马加爵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麻木、漠视,连续五天之内充满杀机,主观恶性极大;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对各被害人均反复打击,对被害人亲属造成极大伤害,被告人马加爵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处以极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0343.35元。其中:误工费309.45元、丧葬费6214.5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40元、交通费768元、住宿费18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邵瑞杰的死亡赔偿金152880元、丧葬费1600元、交通、住宿费共1063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赔偿损失费2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674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0217.30元。其中:丧葬费6214.50元、误工费309.4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4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实现的机会为零,之所以提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目的是要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的家庭已经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原告人也清楚赔偿可能得不到,但仍希望法庭能伸张正义,予以公正判处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虽然被告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执行,但之所以提出是为了让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马加爵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表示:应该赔偿,但没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  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相悖,法庭不应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超出受理范围,有的符合规定但计算数额上存在问题,希望法庭核实,作出公正判决的代理意见。  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马加爵因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积怨,马加爵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了他们的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绝望,于是决意杀人,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所以决定将四人一起杀害。  犯意确定后,被告人马加爵到本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被告人马加爵还特意对宿舍进行了布置,以便作案。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至2月15日19时许,连续三天被告人马加爵在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317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潜逃。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于2004年3月15日19时许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根据被告人马加爵指定辩护人的当庭申请,法庭宣读了对马加爵所作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云法鉴精字(2004)字第595号],证实根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4月17日对被告人马加爵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加爵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马加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存疑,申请重新鉴定。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该案证据规范、全面、客观、真实,证据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充分证明了马加爵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现实的作案动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马加爵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马加爵在毁灭了与他朝夕相处的四个同学的同时,也毁灭了他自己。马加爵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因不能正确处理同学间的人际关系,因琐事与被害人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为实施犯罪,被告人购买了作案凶器;为逃避罪责被告人制作了假身份证并购买了作案后逃往异地的火车票,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杀害。被告人马加爵为了报复杀人而进行了一系列周密而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残忍地致四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并予以采纳。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以及要求判令被告人赔礼道歉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马加爵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人马加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马加爵的诉讼代理人所提此节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申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辩护人在接受指定提出申请后,已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鉴定结论,就该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辩护人并未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否定,对无充分理由和证据支持而对鉴定结论存疑的臆断,法院不能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具有独立意识、独立的个体特征,其当庭并未否认曾经供述的作案动机,且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存疑的法定因素已经排除,故被告人马加爵供述的作案动机有其自身基于生活、环境所形成的现实基础和个体特性,法院应予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加爵“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当庭陈述其在潜逃过程中主观上并不想自首,在客观上被告人马加爵也无主动投案的事实,其在三亚市被抓获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大量相关证据后,已确认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部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后,人民群众发现其行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被告人马加爵。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加爵仅因同学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即产生杀害同学的犯罪故意,并积极准备、实施、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凶残地杀害了与其共同生活、学习、住宿三年有余的四名同学,被告人马加爵声称“要毁灭自己也要毁灭他们”,并且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时手段残忍;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虽然被告人马加爵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而公民的生命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我国刑法将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置于《刑法》的重要位置,《刑法》第232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法律所体现的是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对人的生命权利的珍视,任何无视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此,一审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20000元;五、作案凶器铁锤一把予以没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送达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  复核中,复核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残忍杀害。被告人马加爵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马加爵的指定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被告人马加爵的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023-09-01 06:53:041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字体要求

法律分析:没有特殊要求。以易读、版本简洁为原则,个人具体把握。即使字体、字号显得特立独行,也丝毫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23-09-01 06:53:111

求妨碍公务罪的公诉意见书的范文~~

公诉意见书被告人:田清树案 由:强迫卖淫起诉书文号:吉检刑诉字(2003)第133号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保护不断加强的今天。一起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迫妇女卖淫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一、贪图享乐,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封闭了妓院惩办了老鸨,使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很快在我国基本绝迹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又有抬头,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也在滋生。不仅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强迫卖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办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关于强迫卖淫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强迫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实施卖淫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被告人田清树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妇女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请看下面的犯罪事实。1、蓄谋已久,挟持人质。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起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借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次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找均未果。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集向军(已劳教)一起到美容厅找程某。待找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持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不准程某离开。2、拳脚相加,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将被害人程某挟持到203号房后二话不说就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要求程替其老乡“小田”还钱,但程某提出回美容厅找钱还他时,被告人田清树却又不同意,明确提出要程在招待所内卖淫还钱。之后,被告人还来到招待所大厅嘱咐坐在大厅内的几名男女:“若有人要小姐就去203号房找他”。当晚凌晨,一男子到203号房通知被告人称招待所有客人要小姐。被告人便要程某上楼卖淫,程某因害怕挨打只得屈从。被告人则守在大厅防止程某逃跑。十余分钟后,被害人将卖淫所得60元钱全部交给了被告人田清树,田便将程带回203房睡觉。3、奸淫未遂,再次殴打。八月二十八日中午,被告人田清树趁向军外出买盒饭之机,田便向程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程不肯田便强行将程的裤子拉链扯坏且用皮带抽打程某逼其屈从,后因向军回房被告人田清树只好作罢。4、二次卖淫,寻机报警。二十九日凌晨,又有一名妇女到203号房通知被告人田清树有客人要小姐,田又叫程某上楼卖淫,程上楼后趁田未跟随之机,借一旅客手机报警,110干警火速赶到才将被告人田清树抓获解救出程某。综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看本罪主体属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被告人田清树完全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田清树对强迫他人卖淫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采取了挟持人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多种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已意志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行为。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两夜、多次遭暴力殴打、被迫卖淫其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受到了侵害,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同时,社会管理秩序遭到了破坏。因此,对被告人田清树应当以强迫卖淫罪定罪量刑。二、被告人田清树应负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分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如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或造成被害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虽两次强迫他人卖淫且有强奸未遂情节,但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标准。属于强迫他人卖淫的一般情节。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档内科处刑罚。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田清树量刑时,结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被告人适当的刑罚处罚。三、被告人田清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被告人田清树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他长期不学法、不守法、无视国家法律,好逸恶劳的必然结果。被告人田清树本是一个出生在生活条件艰苦的农村家庭,但他没有继承其父辈勤劳、节俭肯吃苦的生活作风,而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来到城里“混社会”。染上了许多不良习气以致于今天走上犯罪道路。更为可悲的是,时至今日,被告人田清树仍未认识到自已已触犯刑律,还自认为他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讨债行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见一斑。作为公诉人,我们一方面要对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无情的指控和揭露,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为被告人年纪轻轻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惋惜。从本案的发生,我们得出两点启示:启示之一,每一个年青人,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要学法、知法、懂法,坚决抵制不良社会现象的侵蚀。启示之二,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必须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抓。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不让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生存的土壤。审判长、审判员:请根据本院的指控和法庭核实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田清树作出公正判决。公诉人:张亮好书友论坛
2023-09-01 06:53:201

公诉意见书介绍

1、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2、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23-09-01 06:54:141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是什么

   问:公诉意见书的含义、特点、作用。    校解析答案: 公诉意见书:是指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1)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审理公诉案件的必备内容;   (2)是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行和适用法律等重要问题的进一步阐发和论证;   (3)是法庭听取国家公诉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结论性意见的重要形式。    其作用是: 对法庭正确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对旁听群众起着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四门过了三门,满足了,下次继续努力。《英语(二)》92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80分,《劳动政策分析》73分。   非常感谢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因为有你们,这次10月报考的四门全部通过了!谢谢!《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理论84分,实践72,《高级财务会计》65分,《财务报表分析(一)》63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经管类)》62分!从8月18号开始闭关学习,正因为有你们,才可以创造出这份惊喜和收获!
2023-09-01 06:54:211

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

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1、概念不同。公诉意见书是指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2、作用不同起诉书是正式交给法院的,在法院审理时由检察官宣读的文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正式表达形式,法院审理活动的合法依据,被告人准备出庭受审进行辩护的基本材料。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写作方法不同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4)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起诉意见书内容包括:(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3)尾部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4)附项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23-09-01 06:54:311

公诉意见书的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一)首部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二)正文1.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3.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2023-09-01 06:54:421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一样吗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不一样。公诉词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而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全文》第二十九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百九十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2023-09-01 06:55:001

故意伤害罪的公诉意见书范文

故意伤害起诉意见书格式如下:首先居中写标题:起诉意见书。然后正文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犯罪经历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其次尾部写明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及日期。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023-09-01 06:55:081

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与联系

一、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有哪些1、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如下:(1)概念上的不同。公诉意见书是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2)写作方法不同。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二、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有哪些公诉意见书的特点包括:1、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2、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
2023-09-01 06:55:181

公诉意见书的作用是什么

   问:公诉意见书的含义、特点、作用。    校解析答案: 公诉意见书:是指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1)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审理公诉案件的必备内容;   (2)是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行和适用法律等重要问题的进一步阐发和论证;   (3)是法庭听取国家公诉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结论性意见的重要形式。    其作用是: 对法庭正确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对旁听群众起着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四门过了三门,满足了,下次继续努力。《英语(二)》92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80分,《劳动政策分析》73分。   非常感谢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因为有你们,这次10月报考的四门全部通过了!谢谢!《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理论84分,实践72,《高级财务会计》65分,《财务报表分析(一)》63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经管类)》62分!从8月18号开始闭关学习,正因为有你们,才可以创造出这份惊喜和收获!
2023-09-01 06:55:411

公诉意见书有什么特点

公诉意见书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一是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在公诉人举证的情况下,辩论阶段的公诉发言必须注意就举证情况作出综合性论证,以证据为基础概述案件的全貌。二是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即对事实证据作出论证,对定罪量刑的理由作出论证,从而达到说服法庭确认起诉指控的目的。论证的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三是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意见书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意见书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四是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因为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和控诉,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及至狡说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意见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是充分说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
2023-09-01 06:55:511

公诉书怎么写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2023-09-01 06:56:022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需要公章吗?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不需要公章。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意见书主要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2023-09-01 06:56:111

如何拟公诉书

  公诉意见书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一)首部 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二)正文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编辑本段二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可写为: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三)尾部。 公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当庭发表。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2023-09-01 06:56:211

公诉意见书有什么特点

公诉意见书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一是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在公诉人举证的情况下,辩论阶段的公诉发言必须注意就举证情况作出综合性论证,以证据为基础概述案件的全貌。二是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即对事实证据作出论证,对定罪量刑的理由作出论证,从而达到说服法庭确认起诉指控的目的。论证的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三是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意见书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意见书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四是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因为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和控诉,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及至狡说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意见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是充分说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
2023-09-01 06:56:311

公诉意见书是否用于法庭辩论?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公诉意见书用于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23-09-01 06:56:391

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它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一、 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有哪些1、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如下:(1)概念上的不同。公诉意见书是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依法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具有区别罪与非区别罪,保障是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作用;(2)写作方法不同。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二、 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有哪些1、总结性。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2、论证与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它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023-09-01 06:56: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