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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是十几门都要考,还是只考其中几门呢?苏大法理方向的参考书目有哪些?谢啦!

2023-09-09 01:48:54
TAG: 学法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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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苏州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入学 专业目录 ↓

研究方向: 01法理学

02法学方法论

03法社会学

初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605专业基础课

④809专业课A

复试:1、现代西方法理学(笔试)2、综合(面试)

复试备注: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①刑事诉讼法学②行政法学

专业基础课含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专业课A含法理学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古希腊——近代)

专业基础课(含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法理学》周永坤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宪法基本理论》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刑法基本原理》、《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李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专业课A(含法理学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古希腊-近代))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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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0:30:131

杨海坤的简介

杨海坤教授,1944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曾任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和重点学科负责人、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现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 杨海坤教授被国务院评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行政法学会总干事,并担任北京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南昌大学、河海大学、江苏法官培训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2011年正式加盟山东大学,受聘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2023-09-01 10:30:221

杨海坤的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时至今日,不仅行政法的学科地位已为学术界所广泛认同,而且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是与一批具有浓厚的历史责任感和扎实理论功底的学者的努力分不开的,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杨海坤教授即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之一。自1984年开始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以来,杨海坤教授先后出版了数部有重大学术影响的著作和三百余篇行政法学术论文,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崛起做出了突出贡献,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公认的数名学术带头人之一。杨海坤教授的行政法学术思想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1.关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二者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世纪90年代之初,杨海坤教授就对“宪法是根本法、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实施法”的主流观点提出过质疑,认为应当全面地把握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除了“从属关系”和“部分重合关系”之外,二者还存在一定的“补充、发展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而这种在宪法基本精神指引下的有所创造、有所作为并不是“违宪”。后来,他又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响亮地提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互动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尽快建立卓有成效的违宪审查制度。2.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科学地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发展中的重大课题。针对国内十分流行的“行政法必须与行政诉讼法相分离”的观点,杨海坤教授很早就提出过不同意见,他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形成的三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以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为其重要标志的。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推动了行政法各项制度的发展,但它仍然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完全适合于行政诉讼法,并贯穿于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救济法或行政法制监督法的一部分,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教材可以各自独立,但两者之间内在的紧密关系却无法割断。3.关于“政府法治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杨海坤教授就十分敏锐地“发掘”了“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重大课题。他认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由其决定了一个国家行政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基本框架结构、基本原理以及发展方向,对于该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后来,他又将其进一步修正、发展为“政府法治论”,其核心思想由五句话组成: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管理并为人民服务、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政府法治论”可以认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4.关于现代行政的公共性“行政”是理解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人类的行政活动,也就没有行政法存在的可能性。鉴于我国学界在行政特征表述上的混乱局面,杨海坤教授主张应当着重研究行政的最基本特征,并将其归为行政的“公共性”。他认为,公共性是现代国家行政诸多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其理由包括:行政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适合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的形成物;行政以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内容,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行政的公共性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以此与立法、司法的公共性相区别;公共性是行政其他特征的根本来源,其他特点都来源于公共性。可以说,公共性是行政的生命力所在,是其存在价值所在;没有公共性,就没有行政。行政的公共性理论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强调行政的公共性,就必然会突出行政的合法性、合目的性和自律性,必然突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必然要求增强行政的公开性,并日渐增强公民的公权利观念;必将使行政权的民主内涵进一步深化,使行政法的调整领域进一步拓宽。5.关于行政法的实质渊源和不成文形式渊源受国内法理学关于法渊源片面认识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将行政法的渊源机械地理解为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众多行政法学教材都将行政法的渊源概括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及国际条约等。十分稀罕的是,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杨海坤教授就敏锐地洞察出行政法渊源研究的不足。他认为,法的渊源应当是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统一,法的渊源不能仅仅归结为法的形式渊源。其中,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材料究竟从何而来;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构成法的材料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即法的存在形式。我国法渊源研究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既忽视了对法的实质渊源的研究,也忽视了对法的不成文形式渊源的研究。他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行政法的实质渊源至少包括: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国内已经建立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行政制度、行政关系和不断积累的行政工作经验;外国现存的行政法、行政法律制度;政党的主张和重要政策;公众舆论、要求,专家意见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法的理论,特别是宪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行政法的不成文形式渊源主要包括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行政实例、行政案例的记载及行政判例,行政习惯等。6.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行政指导是杨海坤教授所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几无任何参考资料可以援用的情况下,杨海坤教授就在国内率先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展开了对行政指导的研究。后来,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他指出,从现代民主行政的发展以及基于其上的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践的新型行政行为。针对时下流行的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性行为”的观点,杨海坤教授尖锐地指出,行政指导既然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那么它必定是一种权力行为,因而不可将行政行为再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不过,权力本身有强弱之分,权力行为可进一步区分为“强权力行为”和“弱权力行为”。据此,应当将行政指导定位为一种弱权力行为。与行政命令等强权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它主要依靠相对方的自觉、自愿产生作用。以权力的强弱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强权力行为和弱权力行为仍然不失为一种可贵的学术探索,它不仅丰富了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而且为人们理解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提供了另外一种全新的视角。7.关于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和“紧急状态”一词在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的出现,学术界掀起了一股“紧急状态”研究热。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之初,杨海坤教授就已经极其敏锐地意识到了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法制化问题,并率先展开了研究。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有必要保持一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但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防止行政紧急权力蜕变为镇压人民和实行独裁的工具。为此,他提出了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只有从对付最严重、最险恶、最紧急的情况出发,才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运用行政紧急权力;二是“合宪性”原则,即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不得动摇宪政体制;三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根据具体时间地点情况区别对待,正确、及时、稳妥地运用;四是“程序性”原则,即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同样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紧急状态问题研究已日渐兴起,《紧急状态法》提上立法日程的今天,上述观点仍然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8.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程序问题逐渐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关注。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十年来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也一直是最为热门的话题。对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杨海坤教授自始至终都是坚定的支持者和鼓吹者。早在1995年,他就撰文提出,规划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决不是法学家们心血来潮的凭空想象,它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势在必行的重要步骤。数年来,围绕“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这一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杨海坤教授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颇有见地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他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正面临着空前未有的良好机遇: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所创造的良好契机;高层对行政改革的大力支持;知识精英阶层的启蒙之功;单行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巨大挑战;域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经验可资借鉴。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结构,他认为应当采取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规范外部程序与规范内部程序并存型、共通程序规定与特别程序规定并存型的模式,但应以程序规定、外部程序及共通程序规定为主;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标模式,他认为应当采取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这些见解不仅大大丰富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而且对未来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9.关于行政法院的设置现行《行政诉讼法》堪为人忧的实施状况也牵动着杨海坤教授的心。早在十年前,他就撰文分析了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改革。他认为,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培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而稳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则是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关键。其中,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确保人民法院和行政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案件是重中之重。为此,他主张应当组建独立的、与普通人民法院相平行的行政法院系统,提高审级,设立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行政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上诉法院,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0.关于21世纪中国行政法治的模式在世纪之交的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执政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而人类法治实践的历史已表明: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法治的实现与否将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发达程度。杨海坤教授认为,中国的行政法治道路不可能简单地照搬别国的模式,它应当是普遍性的法治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的结合,即应当采取一种“后发的综合的行政法治模式”。具体来说,这种综合的行政法治模式体现为七个方面: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授权与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相统一的行政法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静态意义与动态意义相统一的行政法治。“综合行政法治模式”概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法治多样性与一致性规律的深刻洞见。在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一代行政法学人对中国行政法治的殷殷期盼之情和绵绵眷注之意。也许,在这一模式的指引下,中国的行政法治道路将更加宽广!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保障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因此杨海坤教授始终保持着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早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初,他就指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它清楚地表明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构成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基础。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权利自由的真实性、广泛性、合理界限性以及社会主义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一致性,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一部真正的人民自由宪章,在通过艰苦的努力予以实施,让人人充分享受权利,人人自觉履行义务。 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他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亦称宪法权利,它是由宪法所确认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宪法主要由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基本人权的保障两大要素所构成,宪法在形式上非常重视国家机构及其权力安排,而在本质上则更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一部近代宪法史就是一部公民基本权利入宪并日臻完善的历史。杨教授主张宪法学界应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修宪问题作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进行全面、精良的设计与安排。公民基本权利的修宪李考虑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要考虑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要考虑国外公民基本权利立宪的经验,要考虑公民基本权利修宪的最佳方式,并应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主权在民”的精神。 而对于学界甚为关注的公民基本权利修宪的方式,杨教授主张全面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但不是马上全面修改,而是应该持谨慎态度,先高屋建瓴地进行理论上的充分准备,进行全面、精良的设计和安排,然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目前的主要工作是扎扎实实地开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修宪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准备,同时他也不反对先对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修改,特别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充规定一些公民基本权利,早日将当前我国公民亟待保障的权利载入宪法。 为了呼唤学界作好理论上的准备,杨海坤身体力行,组织骨干力量精心撰写《宪法基本权利新论》一书,对生命权、平等权、私有财产权、迁徙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知情权、公职权、请愿权、全民公决权、社会保障权、工作权、环境权、诉讼权、公正审判权等十几种国际人权宪章和世界各国宪法所公认而国内研究尚不多见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专题探讨, 引起学界较大反响。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他即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一条宣言性、纲领性的重要条款,必须同当前我们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加以落实。他认为,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目标完全一致;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同国际人权公约逐步接轨,有利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建设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加强人权理论的研究。2.关于选举制度与竞选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前提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杨海坤教授就指出完善我国的人民选举制度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一环。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而选举作为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则是政治参与程序是否健全的衡量标志。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杨海坤教授毫不讳言地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仍然有一部分人对选举不感兴趣。他认为,选举的实质就是人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下而上地选择为自己服务的公仆,并使自己的利益在政治体系内得到表达和实现。他主张,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要明晰化、法制化,要普遍地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机会均等原则要体现在选举领域。“论功行赏”不是选择代表的标准,“唯才是举”、“量才选用”才是选择代表的原则。人民选举代表的惟一标准就是人民代表能为人民说话、办事,能忠心耿耿为人民服务,对人民高度负责,不应该附加许多不应附加的条件。他还指出,竞选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竞选的实质是为选民争当合格的公仆。竞选实际是正当竞争。竞争是最公正的裁判,是能力的角逐,是品德的比较,是最好的政治优选方法。当然,这种竞争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立足基础,甘为人梯宪法和行政法学,构成我国公法学的主要部分。公法学要发展,不仅需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实践的推动,而且需要公法学者们在理论上不断创新。特别是宪法学要实现理论创新,则首先必须回顾总结过去,全面地、准确地了解目前宪法学研究的现状。回顾总结20世纪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然而,尽管我国的宪法学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却鲜有学者去系统地总结,而这也造成了近几年来宪法学界存在重复研究少有突破、难有突破的现状。据此,杨海坤教授深感有全面系统地综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我国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必要,以推动21世纪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理论创新。于是,他精心组织编写了《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一书。尽管这种工作是艰辛的,甚至于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努力,但杨教授没有放弃,因为他始终觉得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其希望通过自己以及自己所领导的研究团队的基础性工作,为国内外有志于研究中国宪法学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人们提供较丰富的、可信的原始资料,为他们的深入研究寻找突破口指示方向。同时,杨海坤教授注意到现在能够重视基础积累的越来越少了,急功近利的治学现象越来越多了,他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引起学界的关注,使学界形成良好的治学研究风气。令人欣慰的是,杨海坤教授的努力换来的不仅仅是上下两本厚厚的书籍,他的成果也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认可,该书获得了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很多中国宪法学研究者把它视为重要的工具书,还有许多高校以它为研究生教材或认定参考书。
2023-09-01 10:30:411

“醉驾入刑”一年间:醉驾入刑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正式写入刑法;同年5月1日,“醉驾入刑”在全国正式实施。   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河南舞钢市的苟广挥(化名)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全国“醉驾入刑”第一案由此产生。   一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整治酒驾宣传教育活动,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整治酒驾专项行动,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醉驾案件。“重典”之下,不仅使酒驾数量和相关事故明显减少,酒风变得文明,而且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明显改善。从治理酒驾到惩治醉驾,这是“醉驾入刑”带来的巨变。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011年5月8日晚,知名艺人高晓松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4车连撞、4人轻伤,被交警查获拘留,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一提起酒驾,人们就会想到高晓松。他们会想‘那么大的明星都被抓了,咱们可别心存侥幸"。”当时查处高晓松醉驾行为的交警,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大队大队长李彬说。   前不久,由世界卫生组织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合作完成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对酒驾的处罚立法取得显著成效,酒驾数量大幅度下降。其中,作为该研究项目观测样本的江苏省苏州市,酒驾治理效果非常明显。苏州市卫生局在2011年对酒驾进行过抽查,每次抽查2000多辆车,“醉驾入刑”前的抽查在2011年2月,饮酒驾驶率和醉酒驾驶率分别为5.66%和0.7%;“醉驾入刑”后的抽查在同年11月,上述两率分别为0.63%和0.22%,酒驾和醉驾情况明显减少。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35.4万起,醉酒驾驶行为5.4万起。今年截至4月2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11.6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3.5%。其中,醉酒驾驶1.6万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1%。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数量继续保持较大降幅。   这个数据的背后,则是更多司机不再轻易喝酒了,更不敢随意“醉驾”了。“‘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长期关注“醉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杨海坤说。   与上述数字相对应的是,整个社会对酒驾及醉驾危害的认识普遍较为一致,远离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了很多人的自觉行动。   “‘醉驾入刑"后,过去狂喝的不敢喝了,酒后心虚也不敢开车了。”郑州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王先生说:“不光我,我熟悉的朋友圈子现在喝酒后都不再开车了,要么打的、要么找代驾。”   郑州的任女士说:“过去老公时常喝得醉醺醺地开车回家,怎么说他都不听,家人都为此提心吊胆。自从‘醉驾入刑"后再没见他喝酒后开车。”她的老公孔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区域业务经理,平常在外面应酬比较多,“一应酬就少不了喝酒,‘醉驾入刑"给我提了醒,我意识到了自己肩负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孔先生说。   “无酒不成席”,饮酒文化可谓源远流长。但随着“醉驾入刑”的强力实施,开车成了人们席间免于饮酒的借口,并且为大家所谅解。   “现在一说开着车呢,在酒桌上就没人强劝你喝酒了,大家都理解咋回事。”郑州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陈先生说。   对许多有车族来说,“醉驾入刑”带来的是饮酒观念和生活习惯的改变甚至冲击。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有400个村子,村民、渔民夜里打鱼早晨卖,卖完了就找个地方喝两口,之后就有可能发生酒驾。为此,当地交警大队采取“3+X”的查缉方法严查酒驾,即7个执勤中队被编成组,每次有3组设置固定检查点,其余的为机动力量,不定点查缉。交警大队大队长孙为林说,“我们的机动力量经常早晨去查酒驾,渔民已经不再早上喝酒了。”   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秩序管理支队教导员李潇冰说:“治理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酒驾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氛围,可喜的是,随着‘醉驾入刑"的施行,这一点正在变为现实。”   “‘醉驾入刑"后,很少有来说情的”   “去年‘五一"以来,北京法院已判决411件案件,判决率达95%,全部为拘役实刑。”北京公安交管局法制处复议应诉科科长姜葳说,一年来,北京对醉驾案件启动“轻刑快审”机制,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公安交管部门20小时内完成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预审部门,20天内完成侦查、移送、起诉和审判。   为防止执法争议,在查缉酒驾时,北京的执勤民警还全部携带执法摄录设备,对现场取证全程监控。同时,查缉点布置实施分区控制,设置“减速区、拦截区、检测区、处置区、控制区”,严格执行驾驶人员熄灭发动机下车接受检查的规定。   法律能否有实效,关键靠执行。法律的执行力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有力体现。在杭州,当地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会商,确立了“轻刑快审”模式,即对被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交管部门在刑事拘留3日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2日内公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在2日内作出判决。   归案严惩是关键,执法取证是前提。目前,在对酒驾和醉驾的现场处置中,经常碰到当事人闯关、躲避,甚至寻衅滋事的情形。对此,杭州市交警支队内部专门制定醉驾案件执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办案流程与文书模板等操作规范。   “比如,酒驾嫌疑人不开车门拒绝接受检查时,执勤民警按照执法手册,在履行了必要的警告、劝说等程序后,在保证车内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破窗。同时,为保证执法规范,还进行了全程录像。”杭州市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闫春雷举例说。   法律的严格执行,有力地约束了醉酒驾驶者,也约束了执勤交警。许多基层民警向记者反映,“‘醉驾入刑"后,很少有来说情的,毕竟这涉及刑事责任,谁也不敢拿这当儿戏。”在苏州、杭州、唐山等地,一线民警每人一台警务通执法记录仪,查处酒驾时,现场及时录入当事人违法信息,不给说情者以周旋的机会和时间。
2023-09-01 10:30:581

杨海坤的在苏大

杨海坤刚到苏大时,苏大法律系教师中连他在内只有两名教师具有中级职称,学生招生规模也不大。筚路蓝缕,无限艰辛,老前辈们在80年代多次冲刺硕士点、重点学科等都未能如愿。接力棒交到了杨海坤的手上,他鼓足干劲,力争上游,与同事们共同努力,总结经验,精心准备,结果在1993年一炮打响,行政法学取得了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个江苏省重点学科,1994年宪法与行政法学又成为法学院第一个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点,杨海坤成为当时法学院里惟一的中年教授。 杨海坤的非凡才干不仅受到学校领导的赏识和器重,而且吸引了省市机关部门求贤的目光。省高院、省检察院、市政府等纷纷向他伸出了绿意盎然的“橄榄枝”。然而,杨海坤没有像当年拥抱苏大“绣球”那样积极热情地去接收“橄榄枝”,他认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正在紧要关头,需要他去策马扬鞭,于是,他婉言拒绝所有邀请,一心一意埋头于法学院的专业建设。他的想法获得了当时学校领导的赞许。在他与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学院的喜讯接踵而至:1996年,该院取得法理学硕士点,1998年获得国际法硕士点,1999年获得法律硕士点,2000年获得诉讼法硕士点,2002年获得刑法和法制史硕士点。杨海坤自己所主持的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更闪耀着令人眩目的光彩,1998年获得了博士点。这个博士点来之不易,其意义不同凡响,它连创两个第一:江苏省第一个法学博士点和全国省属重点院校中第一个法学博士点。因而使法学院这一学科走向全国同行的前列,特别是给法学教育领域中的“第二世界”、“第三世界”院校带来了巨大鼓舞和信心。从1993年开始,苏大法学院取得跨越式发展的不只是学科建设,它的师资队伍建设也让人刮目相看,一批学有专攻的年轻教师迅速成长起来。以宪法学研究室为例,除他之外,目前共有7名专职教师,其中,6人是法学博士毕业或在读博士,还有1人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所有教师都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方向和专业领域,都有自己的著作和论文。他们年富力强,充满朝气,被江苏省教育厅评为优秀学科梯队。作为学者,杨海坤以自己富有创见的著作做了诠释;作为教授,他又为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成就的取得都是他“经世致用”思想的具体实践。当2003年杨海坤从苏大法学院院长岗位上退下来的时候,他有了更多的时间,可以进一步钻研学问,可以更直接用自己的知识和理论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百姓生活了。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推动中国民主进程,杨海坤一直把面对大众的讲座看作是大学教授服务社会的有效方式。杨海坤的书房是被许多异彩纷呈的纸袋子、塑料袋子和各类报纸、杂志围攻的世界。他的袋子很特别,里面装着花花绿绿的讲义和剪贴的报刊、书画,可以说一个袋子就是一堂妙趣横生的讲座。2004年,杨海坤已就宪法修改、政协章程修改、中国行政法发展、行政许可法实施、紧急状态法起草等问题开展了几十场讲座,足迹遍及北京、长沙、南昌、南京、苏州、徐州、盐城、淮安、连云港等省内外城市的高校、机关和民众团体。为了深入浅出地将枯燥的法理、条文变为公民手中的维权武器,杨海坤不时地上网和查阅报刊,将最新的案例、最近的热点、机关干部、大学师生及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搜罗进他的“宝袋”中。杨海坤性格爽朗,言辞直率,他的性格和气质,决定了他对媒体的态度与一般知识分子不同,他不但摒弃了传统文人的遁世心理,而且善于借助媒体扩大自己的心声。在互联网上,用“百度”搜索“杨海坤”三字,竟然可以找到有相关网页2050篇,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有他出席全国政协会议期间的评论,有媒体对他的专访,还有他看到老百姓遭遇各种法律困境时站出来“指点迷津”……杨海坤在贴近百姓的同时,并不疏远与上层人士之间的关系。他是全国政协委员,每次参加会议他都有精彩发言,他把民间的苦恼与困惑融入笔端,提出了许多极有见地的方案。2003年8月,杨海坤参加了贾庆林主持的全国政协座谈会,会议上,杨海坤慷慨激昂。他从宪法说开去,提出了自己对修改政协章程的独立见解。会后,贾庆林主席握着杨海坤的手,赞扬说“不愧是法学家的发言”。杨海坤的部分言论被采纳,写进了新的政协章程。杨海坤多次利用开会机会向胡锦涛、李鹏、李瑞环、吴官正等中国高层领导畅谈自己对推行宪政和法治的一些看法。他的观点和见解,如春日细雨悄然影响着决策层和立法、执法者的决断。
2023-09-01 10:31:151

苏州大学法学考研试卷分析帮助考研的学弟学妹积累经验

1、试卷的构成2、专业一法学综合3、专业二法学4、综合课1.苏州大学法学专业考研初试试卷有综合卷和专业卷两张构成,每张试卷均为150分,从今年开始,各门课程的知识不再混合在一起考查,而是分为几个清晰的部分。2.综合卷分为宪法、法理、刑法、和民法几个部分(各个专业的综合卷应该是一样的),各门比例也差不多,轻重之别一目了然。之所以这样分是想给考生清晰的答题思路,所以应该不会出现各门课程知识点综合的题。综合卷就是由和你报考的具体专业有关的课程构成。而专业一法学综合(民、刑、宪、法理)07年以前,传统上是有案例分析的,因为07年以前的综合不考宪法,所以之前民法、刑法、法理各有一道案例分析,但是07年增加了对宪法的考核,所以试题的结构较之以前有了变化。07年综合没有出案例分析,并且各科分开出题,不象以前混杂在一起。各科所占分值,基本持平,宪法可能稍微少些!08年宪法的分值是30分:两道简答题,每道15分;民法,刑法,法理都是四十分,具体的试题从法学综合2003年到2013年的都有。3.专业二法学:法试题不同于法学综合,07年才开设法硕士点。4.二、综合课:综合课要考查4门,每门课占的分值不像专业课那么高,自然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基本都是书本上固有的知识,基本没有发散思维的考查,所以要想在综合课拿分,把苏州大学法学考研指定的教材看好,看透非常重要。综合课要做到掌握基础,就是最基本的知识,要细致。(一)宪法:你自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化厚为薄,比如宪法不用看那么多遍,里面的东西很难记住,可以先总体完整的看一遍,做做笔记配合真题进行阅读,如果有专业一法学综合的讲义配套看,那就很省事了。如果觉得时间紧张可以先不看宪法,宪法可以放到9月或者10月再进行复习。相信很多学弟学妹也注意到了,宪法有两本书,实际上,今年考试的内容都是出自于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编写的《宪法基本理论》,但是这本书在市面上基本上找不到了,没有再版的,所以我是买的复印版。在苏州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的复习过程中,我只是看了《宪法基本理论》。(二)刑法你是考苏州大学的研究生,答题的时候还是要按照李晓明老师的观点来作答比较好。此外刑法专业以外考生注意了,一定要把刑法总则当作重点复习,其中犯罪论和刑罚论是重点部分,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罪行法定原则是重中之重。刑法分则考的东西很少,基本上是一道题,所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刑法分则的复习。如果感觉自己在本科学习中刑法分则学的非常扎实的话,可以对刑法分则“一笑而过”。不是刑法专业考生,不必把大量的时间花在分则的复习上,只需要关注一些热点罪名即可。注意刑法学修正案(八)中新修改的罪名,这个是出题热点。记得刑法修正案(六)出来后,08年就考了个新修改的洗钱罪。考研
2023-09-01 10:31:291

和谐社会的典型事例

  3月19日,全国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杨海坤教授在参加北京两会后身体欠佳的情况下来到山东大学法学院作报告,受到师生们的热烈欢迎。  在报告会上,杨教授言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谓和谐就是平衡、协调、融洽、互补、互动、双赢、共荣,是动态有原则、有重点差别的,而非静态死板无原则的,和谐社会是世世代代人民朴素愿望的升华。傅立叶有言:“将来的社会一定是和谐的社会。”  杨教授强调和谐社会的古今差别。一、古代生产力低下,而如今是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为背景,科技含量增加;二、如今有公共政治权力支持,有序运行,在民主科学模式下管理,有政党领导;三、古代社会朴素简单,无如今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因此要创精神文明伦理道德,用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制调整人的行为,而如今社会内充满民主科学的精神。杨教授强调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彻底否定,对上世纪市场经济社会的补充和完善,对小康社会的生动补充,对社会前进方向和理想蓝图的描述。当今国际社会大主题为建立法治和国际和谐社会,建立的社会机制为:利益表达机制,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反映在法律上的宪政制度;利益的建立机制,靠市场经济机制、民法机制调节;利益的协调机制,中国社会应由“哑铃型”变为“橄榄型”;利益的救济机制,使和谐关系遭破坏后得到恢复。  杨教授还向在场师生提及自己在“两会”上两条提案:一、生命权要有保证;二、思想自由。他还提出要建立新闻法,以赋予新闻媒体民主自由的权利。各项政策要体现“权为民所授,权为所有,权为民所用”的品质精神原则。  杨教授讲完后,王徳治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建立民主与法治社会才能和谐,高压社会只能勉强维持和平。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推进民主化、法制化建设。  最后,在师生们一片热烈的掌声下,此次报告会圆满结束。
2023-09-01 10:31:381

宪法基本理论的介绍

《宪法基本理论》是2007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杨海坤。该书侧重阐述中国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同时,也适当、精要地介绍一些外国宪法的知识和理论,展现了全球视野并贯穿了比较法的理论。此外,本书还探讨了当前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
2023-09-01 10:31:492

山东大学研究生法学院导师联系个方式

姓名职称讲授科目与研究领域博/硕导武树臣教授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博导/硕导杨海坤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导/硕导徐显明教授人权与法治博导/硕导齐延平教授法哲学 宪法学 人权法学博导/硕导冯殿美教授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导/硕导柳砚涛教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博导/硕导王德志教授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史博导/硕导王丽萍教授民法总论、债法、亲属法博导/硕导肖金明教授宪政制度、法治政府理论博导/硕导于改之教授比较刑法、中国刑法、金融刑法、犯罪学博导/硕导周长军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司法制度博导/硕导傅礼白教授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硕导黄世席教授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体育法硕导姜作利教授国际经济法、罗马法硕导李 霞教授民法总论、债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硕导李道刚教授比较人权与宪政理论、国际法学,法文化学硕导李道军教授法理学、法史学、人权法学、宪政理论硕导林明教授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硕导柳忠卫教授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硕导毛映红教授知识产权法,专利实务硕导秦 伟教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硕导桑本谦教授法理学硕导申政武教授日本法、物权法、人格权法、信托法硕导迟德强副教授国际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国际人权法硕导崔立红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硕导丁杰副教授证据学、侦查学硕导董翠香副教授民商法,物权法硕导葛明珍副教授法学理论、人权原理、国际人权法、司法学、法律史硕导胡常龙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硕导黄士元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硕导江照信副教授法制史[韩]金永完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李长勇副教授人权、宪政、社会法硕导李洪武副教授经济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硕导李卫华副教授公法权利、行政法学、宪政制度硕导李忠夏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刘明利副教授行政法、立法学硕导刘善华副教授民商法硕导罗文波副教授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宪政史硕导马建红副教授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权与宪政硕导牟宪魁副教授违宪审查、民商法、日本法硕导孙玉芝副教授经济法,保险法硕导田雷副教授宪法、中国政治田荔枝副教授刑事诉讼法、法律语言硕导王笑冰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硕导魏治勋副教授法哲学、法社会学硕导徐伟敏副教授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硕导许庆坤副教授国际私法、美国法硕导张式军副教授中国环境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硕导张晏瑲副教授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海洋政策硕导周 静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硕导冯威讲师宪法学、行政法学硕导姜峰讲师宪法学、外国宪法硕导刘宏渭讲师民商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破产法、亲属继承法硕导刘加良讲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证据法、法学教育吴建中讲师经济法,公司法硕导徐婉利讲师国际法硕导张海燕讲师民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和破产法硕导柴瑞娟讲师金融法、公司法、证券法,经济法侯艳芳讲师中国刑法、外国刑法、犯罪学康娜讲师民商法李洁讲师民商法、国际私法马得华讲师宪政、权利理论马一讲师民商法满洪杰讲师民法、医事法张帆讲师现代英美法律哲学、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向力讲师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于永宁讲师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郑智航讲师法理学、人权法学、行政法学最后这个网址有详细的资料
2023-09-01 10:32:151

行政取缔的相关观点

“性质”也就是哲学意义上的“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属性。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决定现象,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经过长时间的学理探索和研究,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取缔的性质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行政取缔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众多,其基本上都认为行政取缔就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惩罚或制裁。杨海坤教授认为,无论是从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还是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上来看,取缔都应当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前提是相对人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处罚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制裁,其本身是一种结论性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征;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则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是为了事后的处置所做的一种准备,强制措施被运用时,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往往尚未确定或尚未成为现实,其本身具有明显的“暂时性”特征。取缔行为直接针对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其目的就在于一劳永逸地“消灭”无证经营这种违法活动,使其不复存在,因而属于典型的“能力罚”。杨小君教授认为,取缔非法主体及非法活动,实际上就是从法律上“消灭”该主体及其活动,使其不复存在。应当说它是适用于一种“彻头彻尾”的违法过程,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学者也认为,“依法取缔,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取缔非法设立或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形式”。学者冯军也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并阐述了理由:既然法律、法规将依法取缔规定为一种单独的行政措施,就应当承认其作为一种处罚形式的独立地位。作为依法取缔具体措施或内容的“没收非法财物”与独立适用的“没收非法财物”,在目的和作用上应当是有区别的。况且,依法取缔的内容不仅仅是没收非法财物,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处罚形式,如人身罚等,尽管如此,依法取缔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取消或剥夺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它是一种能力罚,这一点不会因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涉及其他种类的处罚形式,而有所改变。学者任中杰认为行政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并阐述了其三点理由:①从行政处罚的概念上看取缔行为具备了行政处罚构成的基本要件。②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取缔行为往往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同时规定。③从取缔行为的法律性质上看,取缔作为行政处罚种类就是使用行政强制手段使未经许可或批准擅自从事某项非法活动的当事人失去从事这项活动或行为的能力。它实际上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一样都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从行政处罚性质分类来看都属于能力罚,只是外罚的对象不同而已。观点二,行政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学者陈绍辉在分析了不同观点基础上提出了行政取缔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阐述了理由:①取缔并不具备权利处分性,它只是制止和取消无证经营等非法行为,而没有实质上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利”。②取缔是中间行为,而非最终行为。③取缔并不具有制裁性。取缔是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组织和行为予以取消和禁止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体现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并不体现法律的制裁性。④取缔是一种综合性的强制措施。有学者谈到卫生行政取缔的性质时,认为《食品卫生法》第40条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的行为,并非是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予以处分,往往是为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制止和取消无证经营等非法行为,因而不具有制裁性,并非是在实质上剥夺相对人某种“权利”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观点三,行政取缔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双重性,是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主,兼有行政强制措施的集合行政行为。有学者将行政取缔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基本要素特征上加以比较,分析异同得出行政取缔是集合性行政行为。其认为,在基本要素特征上,三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1、从立法设定编排上看,行政处罚和行政取缔均列为“法律责任”或“罚则”的条款,而行政强制措施则多列在“监督”章内。2、从违法行为的确定程序来看,行政处罚和行政取缔都是以相对人违法肯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多为违法可疑,有时相对人并无违法,而是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紧急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行为采取临时应急处置。3、从执法手段及其性质来看,行政处罚其有明显的惩戒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集中表现为强制限制性;而行政取缔则兼有上述二者的特征。4、从实施程序、环节来看,行政处罚和行政取缔都属于最终性处理,处罚或取缔决定执行后,执行过程即告结束;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紧急情况下的暂时性处置,待查清事实或危险消除后,须进一步作出处罚或解除强制的行政决定。5、从执行方式来看,行政处罚一般是责令相对人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取缔则多为即时直接执行。观点四,行政取缔行为是一种强制限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理由是,行政机关执意否认取缔是行政处罚,而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又不太符合。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不是目的,只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手段,而取缔则是行政主体所追求的强制无许可行为的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这样一种期望,是对一种未经许可的经营权、生产权或行为权的剥夺,因此,应该将取缔看作是一种强制限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把“取缔”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欠妥当的,而把它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又觉牵强,但作为一种限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更恰当。?观点五,取缔行为接近于行政强制执行。这是以取缔行为的外部特征来说的。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行政法科以的义务,而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对这些未经许可的活动或行为依法取缔,直接强制相对人停止该活动或行为,并达到未进行活动或行为之前的相同状态,这就是取缔行为的外部特征。从这个层面上看,完全可以把取缔行为视为行政强制执行。?观点六,取缔行为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取缔,明显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特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取缔行为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2023-09-01 10:32:231

苏州大学的硕士导师名单?

我们不提供特定学校的教师或名单。您可以访问苏州大学的官方以获取更多信息。
2023-09-01 10:32:41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学院领导

现任领导 王健法学院院长 胡玉鸿 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 胡亚球 副院长 黄学贤  周国华 副书记兼副院长 陆岸 1982年7月—1983年12月 法律系副主任 夏时雨(主持行政工作) 法律系党支部副书记 刘坤法(支持党支部工作) 1983年12月—1985年9月 法律系副主任 潘抱存(主持行政工作)  王树鸣  凌爱珠(1984年7月任) 法律系党总支书记 耿冬生(1985年1月免) 副书记 刘坤法(1985年1月免) 1985年9月--1986年6月 法律系副主任 郑裕国(主持工作)    潘抱存(1987年6月免)  王树鸣(1985年9月免)  殷爱荪 (1985年10月任,1988年12月免) 法律系党总支书记 刘坤法(1985年1月任) 副书记 凌爱珠 1986年6月—1991年10月 法学院副院长 郑裕国(正处级,主持行政工作) 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刘坤法(1986年12月免) 副院长 殷爱荪(正处级,1988年12月任) 副书记 凌爱珠(1986年12月起主持党总支工作)  倪祥保(1987年6月任,1990年3月免) 书记 凌爱珠(1987年12月任,1989年2月免)  张炳文(1989年2月任) 1991年10月—1993年5月 法学院副院长 王耀梁(正处级,主持行政工作)  郑家平(正处级)  杨海坤(正处级) 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张炳文 副书记兼院长助理 金振华(1992年3月任,1992年11月免)  袁晓通(1992年11月任) 1993年5月—1996年12月 法学院副院长 殷爱荪(正处级,主持行政工作,1994年8月免) 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张炳文 院长 殷爱荪(副校长兼,1994年9月任,1995年6月免) 副书记兼院长助理 袁晓通(1996年7月免) 常务副院长 艾永明(正处级,1994年9月任)     副院长 郑家平(正处级)(1994年9月免)  杨海坤(正处级)  陈立虎(正处级,1994年12月任,1995年9月免)     1996年12月--2000年1月 法学院院长 艾永明 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张炳文(1999年7月免)  杨洪源(1999年7月任) 副院长 杨海坤(正处级,1998年6月免)  胡亚球(1998年6月任)   王志良(1995年9月任) 副书记兼副院长 卢祖元(1997年9月任) 2000年1月—2003年6月 法学院院长 杨海坤 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杨洪源 副院长 胡亚球    王志良 副书记兼副院长 卢祖元 2003年6月—2008年4月 王健法学院院长 艾永明(2007年8月免) 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 王志良(2007年2月免)  吴晓园(2007年2月任) 副院长 胡玉鸿   张建中(2007年2月免)  胡亚球(2007年3月任) 副书记兼副院长 卢祖元(2007年2月免)  黄涧秋(2007年3月任) 2008年5月—2011年5月 王健法学院院长 殷爱荪(副校长兼) 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 吴晓园(2009年3月免)  胡亚球(2009年3月任) 副院长 胡玉鸿(2008年9月任常务副院长)  胡亚球(2009年5月免)  黄学贤(2008年9月任)  周国华(2009年5月任) 副书记兼副院长 黄涧秋(2008年12月免)  黄文军(2009年5月任) (以上资料于2013年摘自该学院官网 )
2023-09-01 10:32:591

中国近代法学家有哪些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
2023-09-01 10:33:16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现任主任为陈立虎教授,副主任为胡玉鸿教授。成员包括孙莉教授、李晓明教授、张永泉教授、殷爱荪教授、黄学贤教授。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的学术规划、成果评审、课题立项与项目推荐等工作。学位委员会现任主任为胡玉鸿教授、副主任为胡亚球教授、黄学贤教授。成员包括孙莉教授、陈立虎教授、殷爱荪教授、高积顺教授。学位委员会负责导师资格评定、学位授予、学位点申请等工作。教学委员会现任主任为黄学贤教授。成员包括庞凌副教授、方潇副教授、上官丕亮副教授、李晓明教授、史浩明副教授、张永泉教授、沈同仙副教授、朱谦教授、张利民副教授、李小伟副教授。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计划审定、专业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成果考核及申报工作学术出版编审委员会学术出版编审委员会是在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学院学术出版的咨询、规划及决策机构,现任主任为杨海坤教授,副主任为周永坤教授(常务)、胡玉鸿教授。成员包括陈立虎教授、艾永明教授、高积顺教授、黄学贤教授、孙莉教授、张成敏教授。学术出版编审委员会下设学术专著编辑部、法学教授编辑部、学术刊物编辑部、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编辑部。另外,成立编译室,负责外文资料的编辑、翻译工作。(以上资料于2013年摘自该学院官网 )
2023-09-01 10:33:251

中国行政法实用通典的目录

目录:前言第一篇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八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九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十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十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第十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释第一部分 概述第二部分 法条解释第三部分 案例附录:法律、文件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司法解释作者:杨海坤 主编出版社:人民出版社ISBN:7010055157印次:1纸张:胶版纸 出版日期:2006-6-1字数:1600000版次:1全国统一定价:198元
2023-09-01 10:33:391

周永坤人物简介

周永坤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原江苏师范学院),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2014年3月受聘为南京工业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中文名:周永坤国籍:中国民族:汉出生地:江苏张家港出生日期:1948职业:教师毕业院校:苏州大学(原江苏师范学院)代表作品:《法理学——全球视野》《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解禁中的人权——中国大陆人权研究》职称:教授工作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职务:博导人物经历教育经历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苏州大学(前江苏师范学院)政教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工作经历1982年毕业留校执教。先后在教育部和司法部举办的教师进修班进修,2002年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习,2014年3月受聘为南京工业大学特聘教授。学术兼职及影响力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周永坤教授的著作有很高的他引率,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影响力评价课题组”评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顶尖学者”,是中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作者之一,被誉为蓝派,主张向西方学习,他的法律思想具有综合的色彩,自由而包容。研究方向周永坤教授的治学方向有两个:一是追求自由(包括平等),二是规范权力。主要学术贡献为:对立法平等的研究为确立“立法平等”的正当性,从而对我国立法精神的转换作出了贡献;《法理学——全球视野》、《论自由的法律》及一系列论著对法理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对中国法的精神的进化作出了重要贡献;《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一书填补了权力法理研究的空白,为规范权力、建立相互牵制的民主法治的权力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周教授特别崇尚独立的人格精神与自主的法学研究,他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的和批判的,他的理想是:建立全球法治的人类家园。学术贡献专著:《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与范忠信教授合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解禁中的人权——中国大陆人权研究》(台湾元照出版社2013年版)。代表性论文:《法律责任论》(《法学研究》)、《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中国法学》)、《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控制》(《中国法学》)、《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权力结构模式与宪政》(《中国法学》)、《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权力思想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违宪审查的民主正当性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法制与社会发展》)、《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论中国法的现代性十大困境》(《法学》)、《学术自主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条件》(《现代法学》)、《全球性时代的人权》(《江苏社会科学》)等。周永坤教授近五年主要学术论文(2009-201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载《法学》2009年第8期。《跌宕起伏的中国宪政研究六十年——以<人民日报>载文为主线的叙述与思考》,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中国奴隶制度终结及其意义》,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载《法学》2010年第7期。《调解过度化忧思》,载《法学》2010年第8期。《坚持独立审判与克制权力腐败》,载《法学》2010年第11期。《法官的理想人格》,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年第11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元理论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11年第2期。《不成文宪法研究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3期。《中国司法概念史研究》,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4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元理论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4期。《良心犯与马克思》,载《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论党委政法委员会之改革》,载《法学》2012年第5期。《宪法与人名研究》,载《法学》2012年1期。《走向宪政》,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劳教制度的历史与废除呼声》,载《炎黄青春》2012年12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问题》,载《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提升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以正当程序和司法良知的关系为切入点(PathChoiceofImprovingJudicialJustice——TakingdueProcessandJudicialConscienceRelationsasBreakthroughPoint)》,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走向宪政》,载《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第6期。《法律方法也是法》,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1期。《中国古代“请托”立法及其现代意义("Care"LegislationandItsModernSignificanceinAncientChina)》,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载《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周永坤教授近些年主要学术论文(2013-2020):《政治当如何介入司法》,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仰望天空——在历史法学研讨会上的发言》,载《历史法学》2015年卷。《Polity的东方际遇——一个观念史的考察》,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3期。《“韦伯命题”之争及其启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新著介绍《解禁中的人权──中国大陆人权研究》为周永坤教授2013年在台湾元照出版社出版的新著,它并不是教科书样式的陈述,而是建立在对中国人权状况的长期关注的基础之上,这些由一个个现实感极其强烈的问题所组成的文章,记录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曲折与艰辛。台湾元照出版社对新书这样介绍道:“这是一本‘鸟笼人权研究"的著作,它以一个大陆知识分子的良知向您诉说大陆人权的方方面面。有对进步的描述,有对现实人权问题实事求是的剖析,更有对罪恶的劳动教养的鞭笞与对政法委员会的理性批判。学术影响力2012年,从中国知网上获悉,周永坤教授在全国“法理、法史”学科博导文献被引频次排序中,位列全国第二。周教授是全国精品课程《法理学》的负责人,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论宪法权利的直接效力》一文为他引率最高的50篇法学论文之一,其著作也有很高的他引率,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影响力评价课题组”评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顶尖学者”。2017年,根据长安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公布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最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研究报告:基于中文论文的研究(2017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八位教授入选最有影响力学者,他们分别为:胡玉鸿、周永坤、杨海坤、章志远(现已调离)、黄学贤、王克稳、朱谦、上官丕亮。
2023-09-01 10:33:521

一级教授的一级教授历史

一级教授评定自1956年国家评定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历史,但自从上个世纪60年代来,一级教授称号逐渐淡出学界视野。自从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再次评定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后,“一级教授”这个名次再次在学界闪耀起来,紧接着山东大学等高校都开始聘任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自此文科教授也有机会进入到一级教授行列,成为人文社科领域里的“院士”。 北京大学一级教授 :冯友兰、唐钺、熊十力、江泽涵、许宝禄、段学复、周培源、黄昆、叶企荪、王竹溪、饶毓泰、胡宁、傅鹰、黄子卿、张景钱、李汝祺、陈祯、乐森浔、王力、游国恩、曹联亚、季羡林、魏建功、冯至、朱光潜、向达、陈岱孙清华大学一级教授:章名涛、孟昭英、梁思成、张光斗、施嘉炀、钱伟长、张维、张子高、马约翰北京师范大学一级教授:陈垣、黎锦熙、傅种孙、钟敬文、黄药眠、武兆发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何干之、何思敬北京医学院一级教授:马文昭、胡传揆、藏玉涂、刘思、毛燮君、薛愚毕、华德、沈琪、林振纲、吴朝仁、金宝善、蒋明谦北京工业学院一级教授:张翼军北京钢铁学院一级教授:魏寿昆北京地质学院一级教授:冯景兰、王鸿祯北京铁道学院一级教授:金士宣北京农业大学一级教授:戴芳澜、俞大绂、沈其益、林传光、熊大仕、黄瑞纶、李连捷、陆近仁、周名、娄成后天津大学一级教授:潘承孝南开大学一级教授:邱宗岳、杨石先唐山铁道学院一级教授:顾宜孙、罗河大连工学院一级教授:钱令希沈阳农学院一级教授:章守玉吉林大学一级教授:王湘浩、余瑞璜、唐敖庆东北地质学院一级教授:俞建章哈尔滨工业大学一级教授:朱物华复旦大学一级教授:陈建功、苏步青、周同庆、郭绍虞、卢鹤绂、周谷城、陈望道上海交通大学一级教授:陈孝刚、钟公瑾、周铭、周志宏西安交通大学一级教授:陈大燮同济大学一级教授:李国豪、叶雪安上海第一医学院一级教授:颜福庆、黄家驷、胡懋廉、钱慧、张昌绍、荣独山、徐丰彦、谷镜开、林兆耆、杨国亮、吴绍青、陈翠贞、王淑贞、郭秉宽、苏德隆、杨铭鼎上海第二医学院一级教授:高镜朗、兰锡纯、邝安堃、叶衍庆、胡文耀、倪葆春上海水产学院一级教授:朱元鼎南京大学一级教授:曾远荣、高济宇、戴安邦、徐克勤、胡小石南京农学院一级教授:冯泽芳、罗清生、邹钟琳、魏景超、王栋南京工学院一级教授:杨廷宝、刘敦祯华东水利学院一级教授:黄文熙、严恺、徐芝纶、刘光文 浙江大学一级教授:李寿恒浙江农学院一级教授:陈鸿逵、吴耕民山东大学一级教授:冯沅君山东工学院一级教授:刘先志青岛工学院一级教授:王之卓武汉大学一级教授:李剑农、李国平、高尚荫武汉水利学院一级教授:愈忽华中农学院一级教授:章文才中山大学一级教授:姜立夫、陈寅恪、容庚华南工学院一级教授:冯秉铨华南农学院一级教授:蒋英厦门大学一级教授:卢嘉锡四川大学一级教授:柯召、方文培、徐中舒西南农学院一级教授:侯光炯四川农学院一级教授:杨允奎四川财经学院一级教授:陈豹隐云南大学一级教授:刘文典云南农业大学一级教授:秦仁昌西北大学一级教授:岳劼恒、张伯声西北农学院一级教授:虞宏正 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聘任14名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另外有9名荣誉一级教授。卫兴华、方汉奇、王传纶、甘惜分、邬沧萍、罗国杰、夏甄陶、高放、高铭暄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方立天、刘大椿、纪宝成、吴易风、宋涛、张立文、李文海、陈先达、周新城、郑杭生、胡乃武、黄达、曾宪义、戴逸被聘任为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教授。 山东大学自2010年来大量聘请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截至目前已有13位国内外知名学者加盟山东大学,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这13位学者分别是:法学院:武树臣、杨海坤、郭明瑞历史文化学院:张海鹏、狄德满(德国)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温儒敏、盛宁经济学院:安体富儒学高等研究院:池田知久(日本)文化遗产研究院:刘铁梁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张祥龙 金光亿 (韩国)管理学院:吕政
2023-09-01 10:34:141

同一文献在论文中多次引用,该怎么写

【尾注】:如果是期刊就不用管,专著的多次引用(起码5次以上),在文末的参考文献页码过多写不下的时候,就需要在文中引用处的[1]后面加页码。可以写成[1:23][1:25]...,也可以写成[1]p23,[1]p25...,还可以写成[1](p23),[1](p25)...【脚注】:脚注引用一次就要在本页用不同的序号。
2023-09-01 10:34:323

上官丕亮的学习经历

1985-1989年 吉林大学法律学系法学专业法学学士(本科毕业论文:《论行政法制监督》,指导教师是崔卓兰教授)1991-1994年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宪法学专业行政法学方向法学硕士(硕士学位论文:《审判独立与行政诉讼》,教导教师是姜明安教授)2002-2005年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博士学位论文:《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指导教师是杨海坤教授)2006-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是韩大元教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3-09-01 10:35:001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2023-09-01 10:35:162

柳砚涛的简介

男,1965年7月生于山东省栖霞市,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专业和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1981年9月进入山东大学法律系学习,1985年7月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专业,师从我国行政法学泰斗、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应松年教授,1988年获法学硕士学位。之后一直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其间,于2001年考入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政专业攻读博士学位,师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博士生导师杨海坤教授,并于2005年5月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
2023-09-01 10:35:301

苏州大学法学和湘潭大学哪个更好

各有各的好处咯、关键还是在自己想去哪一个。楼住好帅、给我分吧。
2023-09-01 10:35:473

如何保证人民生命权

生命是神圣的,保障人权,就必须首先保障生命权,而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手段。没有对于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一切人权的法律保障都将流于空谈或者化为乌有。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保护生命是人类个体和整体的自然责任。何以保护生命,是人类长期不断思考的问题。基于这种自然责任,人类也曾采用多种手段来保护生命。这些手段中有习惯、宗教、政治、法律等,但最有外在强制力的手段还是法律。
2023-09-01 10:35:573

考研苏州大学的法学难考吗?

苏大的法学还是不错的。好像不同的部门法难易程度不同。看你考什么了。政治、英语都是国家线,专业课的话,起码得双120以上~
2023-09-01 10:36:073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法学家,或立法,或立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一般来说,中国近代以来法学家分为五代。第一代为清末时期。传统儒家社会遭受西方思想冲击的背景下,不少仁人志士学习外国的思想,以期振兴中华。有“沈家本、梁启超、严复”等人为代表;第二代为民国初期。有:钱端升、史尚宽、胡长清、吴经熊、王世杰等人。然风云变幻,江山易主,在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中,这些法学家甚是惨淡。第三代为民国时期,其时,法学依然较为发达,民国也制定了六法全书,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学家水准也相应较高。其中有北大的蔡枢衡、王伯琦等第四代则是文革后的法学复兴,以学习苏联法学模式为主要背景下的红色法学家,江平、曹子丹、王叔文、高铭喧等人。第五代为恢复高考之后,有王利民、崔建远,张明楷等等等等。第五代法学家人数较多,比之以往学术观点也较为庞杂。但总体看来,第五代法学家,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政治环境下,所学所述必有用武之地。
2023-09-01 10:36:193

关于苏州大学法学院

实力还算比较强,看你要的是什么标准了,全国20名左右,杨海坤,周永坤算是全国知名的学者
2023-09-01 10:36:513

苏州大学国际法学的初试参考书目有什么?

苏大历年的参考书目基本变化不大。跨考网校向您推荐如下一些国际法学专业考研初试参考书《国际经济法新论》 陈安 法律出版社 《国际私法》 韩德培 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 邵津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李晓明 法律出版社 《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李晓明 法律出版社 《民法》 魏振瀛 高等教育出版社 《宪法》 张千帆 北京大学出版社 《宪法基本理论》杨海坤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法理学》周永坤著 法律出版社祝您考研成功,榜上有名
2023-09-01 10:37:002

崔卓兰的成长历程

老师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其童年、少年及青年时代均在困苦与动荡时期度过,正是长期的磨难练就了她仁厚达观的品格,而这种品格在其后来的学术历程中一展无余。老师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宪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自1976年一直任教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至今已执教30年整。在这30年里,老师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默默地钻研着,以其女性独有的敏感和洞察力选择着具有研究价值的课题,从不盲目跟风。1987年至1988年,老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美利坚大学进修行政法学,回国后于1990年将《美国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译为中文,旋即发表了与行政程序相关的诸篇文章,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主张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对行政主体加以程序约束尚属罕见,这部译著与其后的文章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也引导中国更多的行政法学人对行政程序的关注。由于学术成果显著,老师于1991年——这个职称评定极为严格的年代,被评为副教授。1992年至1993年,老师再次奔赴美国,至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研修行政法学。第二次回国后,老师在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保护、非强制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规章等方面又有建树。为此,1994年破格晋升为教授,1998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成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史上第一位女博士生导师。崔卓兰老师所作出的突出成绩为其赢来了多项荣誉,分别于1991年、1992年、1999年被评为吉林大学“先进工作者”;于1998年被评为“吉林大学跨世纪人才”;于1999年、2001年、2003年获得“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于2004年被评为“吉林省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于2005年被吉林省委、省政府评为“吉林省高级专家”。作为在行政法学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中青年行政法学家,崔卓兰老师连续四届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此外还担任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宪法与行政法学会总干事,长春市社联委员,吉林省政协社会法制宗教委员会特邀委员,长春市妇联巾帼法律顾伺团副团长以及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法学学科规划专家组成员,并且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基地担任兼职研究员,在长春理工大学及吉林省法官进修学院担任兼职教授。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学者们对于其中核心问题之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缺乏系统梳理。崔卓兰教授经过长期的学术思考,以“权利本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为出发点,从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关系、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规章三个角度为构建行政相对方权利保护体系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关系的研究崔卓兰教授对于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关系的研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均有不同的侧重方面。第一阶段,侧重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这一时期大体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沿至90年代初。三权分立学说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说过,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于行政权而言,其本身即蕴涵着某种可能的侵犯性与扩张性。老师深谙此理,为此早在1982年于《法学季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简介》 (1982年第3期)的文章,将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介绍到中国,这篇于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写就的短文在刚刚经历过文革风暴的中国实属难得,对于国门初开之际中国法学学人学术视野的开阔大有裨益,直至当下,将违宪审查制度引入中国以制约行政权仍是我国诸多学者为之力争之事业。老师在这一阶段发表的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 《论行政处罚及由其引起的诉讼》(《法学杂志》1987年第3期); 《公民本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法学》1989年第3期)以及《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其中,《公民本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一文发表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学者们对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之立法目的的认识迥然有异,大体上有三种代表观点,其一,认为行政诉讼法应以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行政案件为主要目的;其二,认为行政诉讼法应将监督和保障政府行使行政权置于首位;其三,认为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才是行政诉讼法的初衷。这三种观点虽不冲突,但体现了三种不同的思路与指导思想,也将影响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路径。老师在文章中立场鲜明地选择了第三种观点——以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与基点,并极有创设性地提出“公民本位”概念,这一观点始终如一地贯彻于其学术理念与成果当中,至今不曾改变。此后,崔卓兰教授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老师又与众不同地大胆提出,行政相对方不应被动等待救济,而应成为主动“启动”司法机关监督“装置”的主体,应当将司法监督视为司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和一般公民的权利监督融为一体的“合力”监督,只有这样,公民权方能得到充分的尊重。第二阶段,侧重于在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方权益的积极保护,这一阶段主要贯穿于20世纪90年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是紧密相连的,也是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不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规制而仅仅给予行政相对方权利单纯的保护是不切实际的。如果说在第一阶段,崔老师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来消极制约行政权的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话,那么自9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老师则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梳理着手,主张在二者大体平衡的基础上适度增加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即“平衡中适度倾斜”。在此理念指导下,老师写就多篇有重大学术影响的论文,主要有: 《论行政法权利保障功能的发挥》(《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论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论市场经济下政府角色和行为的转变》(《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以及《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与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共同撰写的《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一文。该文发表之后即屡被转载,引证率极高,并获得长春社会科学协会社科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政府奖)。罗豪才教授于90年代初曾针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平衡论”,此次与老师合作的文章中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在坚持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终极平衡的原则下,将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即在官本位、权力至上等传统观念尚未彻底摒弃的中国,要真正实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平衡并不可行,而应当对行政相对方之权利予以适当延伸与拓宽,同时对行政权给予约束,具体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所不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均有权去作,概之“法不规定即自由”;行政管理所涉及的日常生活领域中,所有未被法律、法规所明确划定为行政职权管理范围的事务,一律可作为“剩余权利”划归行政相对方自由行使;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主体之各项义务,也可被推定为行政相对方之权利,谓之“推定权利”。当行政相对方为法律所不禁止、行使其“剩余权利”或“推定权利”时,不受行政权的规制,不得对之加以限制、取消、制裁,甚至也不宜进行法律评价。行政权则截然相反,对之任何缺乏法律根据的内容、范围方面的扩大解释,均不被允许。故针对行政权行使者:凡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即授权的,都不得去作,否则将构成违法、越权,必须恪守“公民权利为政府权力天然界限”之基本原则,不得没有法律根据而介入私权领域,对个人生活之必要干预也应止于最低限度;不允许借助于手中的行政权参与市场竞争;在以普通机关法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之际,不得利用行政权作为“后盾”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为防止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侵害,必须对行政权进行“显性”界定。两位作者在这篇文章的末尾指出,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其实质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职权与市场主体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的延伸,两者之良性互动、同步加强,意味着社会中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均获维护,公平与效率得到兼顾,标志行政民主与法治化的真正实现。强调公民权利的适度增加只是手段,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和谐才是终极目标。这一观点不但启发了当时中国行政法学界诸多学者进行深层次思考,且因应了我国当下“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崭新的治国理念。第三阶段,侧重于通过对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倡导实现行政相对方主体地位的提升,这一阶段的工作从20世纪末延续至今。在1993年修宪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将我国的经济体制以根本法形式确定为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法观念与模式受到了挑战,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基于以平等、协商及合意为特征的契约精神而建立,但当下行政行为仍然是单方的、强制的和不可协商的。市场经济要求政治与行政模式的回应,要求契约精神的注入,要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不存在强制性背景下的协商与合作。崔卓兰老师在此方面所作出的理论贡献为我国行政法学人所公认,其早在1995年即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上发表了题为《行政法观念更新试论》一文,主张我国的行政法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以“管理”为目的转换为以“服务”为宗旨;从注重“权力”行使转为注重“权利”保障;从依靠“命令”转向依靠“协商”。此后,崔老师又在《非强制行政行为初探》(《行政与法》1998年第3期)一文中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协调等具体行政行为人手,抽象出其共同性——非强制性,进而在国内首次提出“非强制行政行为”这一创新性概念。“非强制行政行为”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在其著作《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中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崔卓兰教授把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调解称之为‘非强制行政行为",很有新意。”在提出“非强制行政行为”概念以后,崔老师随后撰写多篇文章对之加以逐步论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非强制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行政法论丛》第4卷,2002年《中国行政法学精萃》全文收录);《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法学研究》2002年第8期,2003年《中国行政法学精萃》全文收录)以及《契约、服务与诚信——非强制行政之精神理念》(《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等。“非强制行政”理念的形成是崔卓兰老师公民权利本位思想的延续,非强制行政行为将成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紧张关系的润滑剂,更为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与和谐提供助力。原因在于,在非强制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契约、承诺等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具有服务与自愿履行的特点,较之以强制、高压为特点的强制行为而言更易为相对方所接受与配合,更有益于提升相对方的主体地位,也更有益于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行政程序研究崔卓兰老师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可以回溯至上世纪80年代末。1987年至1988年,崔卓兰老师到美利坚大学进修时即注意到了行政程序法在规范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益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回国后发表了《论程序化行政》(《当代法学》1989年第4期)一文,而在当时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程序撰文论述的学者还极为少见。此后,其申报并完成了国家级课题、中华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1990年,老师将美国学者欧内斯特·盖尔洪和鲍叶合著的《美国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译为中文,将著名的美国行政程序法介绍到中国,旋即又发表了《立法程序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3期);《论行政权与行政程序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2期)以及《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等多篇文章,并于1996年独著了《行政程序要论》一书,对行政程序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崔卓兰老师是我国最早关注行政程序的学者之一,其早期的文章与著述对学界同行颇有启发,写在《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程序法之重要性予以肯定那句“所谓的依法行政,是指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离开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已成为被多方引证的“经典格言”。而且,于其之后,对行政程序加以多方面、多角度研究的行政法学人急剧增加,至1990年代末,中国掀起了行政程序学术研究的高潮,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成为当时呼声最高的议题,由此引起了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当前,《行政程序法》草案尚在论证过程中,但其以法典形式出台指日可待。根据对行政程序的长期研究和行政程序法草案的制定,崔卓兰老师修订了10年之前写就的《行政程序法要论》一书,并于2005年发表了《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年第6期)与《论民主与效率的协调兼顾——现代行政程序的双重价值辨析》(《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9期)二文,继续对行政程序进行着深层次研究与探索,力图为制定一部以规范行政主体行为、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行政程序法典提供有理有力的学理支持。行政规章研究崔卓兰老师在长期的学术研究及对社会实践的关注下意识到了在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行政权对公众权利的隐性损害。原因很明显,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当行政机关作出有损于行政相对方之行为时,仅针对一个或几个数量有限的主体,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方有权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规章而言,其具有法之普遍性、强制性及不可诉性等特征,行政规章制定权的滥用将会令数量众多的相对方利益受损,且因其不可诉而“告状无门”。为此,崔卓兰老师于上世纪90年代初即在《社会科学战线》上发表了《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1992年第4期)一文,试图以程序规范规章制定权的行使,减少权力滥用,防止法繁扰民。此后,又主持申报并完成了两项国家级课题:其一为1996年的国家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违法行政规章及其对策研究”,此间发表了《行政规章可诉性探讨》(《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获中国法学会成果二等奖、全国第二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瑕疵行政规章形态与成因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等多篇文章;其二是2000年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章研究”。对于这一课题,崔卓兰老师与于立深老师在发表了《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论制定行政规章思维模式的转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3期)以及《行政规章的性质解析与裁量权模式》(《吉林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等多篇论文之后,于2002年合著了《行政规章研究》一书作为结题成果,该书从对行政规章予以概念界定和性质解析人手,对规章制定权、裁量权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机理与机制以及规章管制的功能加以递进式梳理与分析,是我国首部对行政规章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该书出版之后反响热烈,获得了同仁的广泛好评,在其他学者的著述中引证率极高,并于2004年获第六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政府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与浙江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博士在《2002年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中对《行政规章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书是“2002年本领域最为瞩目的成果之一”。由于崔老师长期从事地方立法的论证工作,作为行政规章研究的延伸,老师将研究范围扩展至地方立法研究,正承担着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地方立法研究》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立法实证研究》两项课题,已形成初步成果,发表了《论地方立法的目的转换》(《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3期)一文,该文于2005年为《中国行政法学精萃》收录,另外在台湾省的《法令月刊》(2004年第11期)上发表了《中国大陆地方立法的走势》一文,积极促进了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的有益交流。此外,针对地方立法的膨胀发表了《地方立法膨胀趋向的实证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一文,从实证角度分析地方立法膨胀现象的成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无论在任何国家,人们可以终其一生不受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诸多法律的调整,但不可能不受行政法的制约、不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从出生时的注册户口到死亡时的注销户口,从适龄时入学到结婚时登记,从依法交纳税金到接受社会保障等等,行政权均将作用于此。面对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事务的逐渐增多,如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损害处于弱势地位之相对方的权益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崔卓兰老师钻研行政法学的几十年里,执著地坚持“民权至上”原则,多角度、多方位地围绕着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维护进行着不懈的理论探索,其著述中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赫然可见。不觉之间,老师在行政法学领域已耕耘30载,教诲几代人,取得了许多学界同行无法望其项背的卓越成绩。但她却不容许自己有片刻停歇,依然为那须臾不曾改变的信念行走在学术之路上。2005年,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次面向全国进行招标,此次招投标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学术性、政策性与导向性,其主要支持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弘扬民族精神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课题。以崔卓兰教授为首席专家的课题组所申报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课题,经过受理投标、资格审查、会议初评、复评答辩、审核批准五个阶段,在四个竞标单位中以多数票通过,成为吉林省唯一获准立项的课题。在以后的两年里,老师将再次投入到繁重的科研工作中,攀登又一学术高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更是如此。崔卓兰老师深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同时更愿借此机会将其所倡导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抽象的学理研究付诸实践。因此,老师虽承担繁重的科研工作,但却并未推脱一个学者应尽的社会使命与责任,其长年担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吉林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长春市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多项社会兼职。老师常教导我等,学者必须有学术良心,要乐于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了学习行政法就要选择保卫最广大民众的利益。老师一直用行动诠释着这样的理念。作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咨询委员和顾问,当国家机关与公民在不同领域交锋时,她总是义无反顾地站在维护公民权益的立场。在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论证时,她主张人性化立法、程序化立法、授益性立法;在为人民政府作顾问时,她倡导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阳光行政;在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作咨询时,她鼓励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机关的影响公正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所幸的是,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的各类国家机关对于学者的建议十分重视,老师的观点得以充分采纳。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曾在一份材料中写到: “崔卓兰教授自受聘担任吉林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以来,多次应邀为省政府行政立法提供咨询。她提供的立法咨询意见有理论深度,依据可靠,内容具体详尽,符合现实行政管理实际,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近年来,我省的多项立法项目中吸纳了她提出的咨询意见。崔卓兰教授承担省政府立法论证项目最多,为我省立法作出突出贡献,曾受到省政府领导的称赞和肯定。”老师的“社会”兼职工作不仅体现为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中担任咨询委员与法律顾问,还表现在需要经常性地处理各地百姓寄来的请求给予法律援助的信件。面对众多的个案,为了让更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趋利避害、防患未然”,在遇到问题时“知己知彼、保护权益”,老师带领学生们编写了一套《百姓维权丛书》,在医疗服务、房屋拆迁、物业管理、进城打工等诸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为百姓提供法律指导,这套丛书已陆续出版,而这项维权事业也还将持续下去。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传授法律之人,更应传道于先。跟随老师多年,耳濡目染的不仅是为学之法,更有做人之道。老师是平实低调的。在我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为我们讲授政治学的是年逾古稀的李放教授,李老先生曾是崔老师学生时代的老师,在崔老师的诚邀下回到学校为我们授课。老先生的家距离学校很远,上课时又正值严冬时节,每次来去都极为不便。老先生在讲授学期最后一课时告诉我们,他退休之后从未接受任何学校的聘请,而只在法学院为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研究生上课,原因之一即出于对崔老师正直谦逊、与世无争之人品的钦佩。老师的淡泊名利可谓“远近闻名”,于远,老师在行政法学界以创新而闻名,但由于老师不喜宣传,不愿张扬,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多见其文,罕见其人;于近,作为法学院元老级教师,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史上的第一位女博导,她有令人羡慕的骄傲资本,但却从不见她恃才傲物、争名夺利,反而无欲无求、安之若素。从教30年来,老师只是在努力尽到自己教师和学者的本分,勤勤恳恳地教书育人、认认真真地钻研学问。老师是宽容仁厚的。对于年青的同事,老师从不以长辈自居,给予更多的是扶持而非压制,是帮助而非排挤。对待学生,在学术研究上,老师包容多于苛责,启发多于灌输,她一向注重培养我们的开阔性思维,绝不将学生的思想囿于其所研究的领域及所主张的观点之中。在平常生活中,老师细心关注着每个同学的成长,当我们面对抉择时指点迷津,当我们遇到困难时倾力相助。我和爱人双双辞去工作拜于老师门下求学,逢年过节每每欲到老师家里拜访时,老师总是在电话里告之:心意已领,无需登门。后来同学若干一起聊天时谈及此事,方知被“拒之门外”者远不止我们二人。在世风日下的今天,老师依然恪守师德、为人师表,不但慎独己身,且为我辈树立仿效之典范。老师是乐观坚强的。第一次见到老师是在面试当日。三五成群的同学站在考场门外等待老师们的到来,因不识老师容貌,我等皆关注着眼前走过的每位神似教师之人,老师也正是这时走人我们的视野。此前,我以为老师乃近知天命之年,长期钻研学术之人必面色苍白,神情凝滞,不想站在我们眼前的却是着一袭蓝色牛仔装,笑意盈盈,神采奕奕的中年女性。此后见到的老师总是温和而微笑着的,对工作和生活从无抱怨。但事实上,老师身上的负担并不轻松。老师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更多的照顾;孩子年幼时身体孱弱,是在她的呵护下在家中学完的小学、中学课程,现已通过了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全部课程,为此,吉林大学于2004年在“文明家庭”评比活动中授予老师“杰出母亲”的荣誉称号。虽然工作依然繁重,虽然生活并不轻松,但这些都无法削弱老师的坚强,无法阻碍老师乐观而积极地面对生活。老师如深谷之幽兰,不炫耀、不逐流、不矫揉、不媚俗,暗发芬芳而不张扬;老师若舒缓之流水,守拙、执著、坚忍、包容,虽利万物而不与争。其虽低调而不消极,虽执著而不顽固。以纳川之胸,忧国、忧民、忧天下;将无欲之心,对人、对事、对生活。
2023-09-01 10:37:231

搜索同名同姓的人

有几个和胡刘明同名的
2023-09-01 10:3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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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出100分呢?100元人民币也没有谁做啊.我们公司翻译200/小时
2023-09-01 10:37:454

柳砚涛的主要学术成果

1、《行政行为新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合著)2、《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独著)3、《行政法新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第一版)(二人合著)4、《行政诉讼法教程》(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副主编)5、《依法行政通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第一版)(撰稿人)6、《中国宪法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撰稿人)7、《诉讼法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7月第一版)(撰稿人)8、《行政诉讼法条文释义》(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撰稿人)9、《实用诉讼法》(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第一版)(撰稿人)10、《实用农业管理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撰稿人)11、《法学案例与评析》(济南出版社1992年7月第一版)(撰稿人)12、《三·五普法知识手册》(山东画报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一版)(撰稿人)13、《利剑与天平—法律》(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年12月第一版)(撰稿人)14、《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0月第一版)(编委)15、《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撰稿人)16、《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教授七秩华诞贺寿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撰稿人)17、《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2月版)(撰稿人)18、《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撰稿人)19、《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第一版)(撰稿人) 1、《分类管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载《中国行政管理》1987年第4期,核心期刊;2、《试论行政授权》,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6期,核心期刊;3、《省级人大及政府立法权限》,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5期,核心期刊;4、《美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载《国外法学》1988年第6期,核心期刊;5、《谈谈我国古代的行政立法》,载《中国行政管理》1988年第11期,核心期刊;6、《论保障受处罚人基本权利原则》,载《法学》1997年第10期,核心期刊;7、《行政立法中的不相抵触原则》,载《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1期,CSSCI期刊;8、《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核心期刊;9、《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5期全文转载,CSSCI期刊;10、《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CSSCI期刊;11、《论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载《法学天地》1988年第2期;12、《国家行政机构设置刍议》,载《政法学刊》1987年第3期;13、《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特点刍议》,载《中国监察》创刊号1988年第1期;14、《关于经济行政案件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载《山东法学》1987年第3期,核心期刊;15、《试论省级人大和政府立法权限划分》,载《山东法学》1988年第1期,核心期刊;16、《论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载《山东法学》1988年第4期,核心期刊;17、《建议创立司法学》,载《湖南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18、《投诉,救济与国家》,载《外国法学译丛》1988年第3期;19、《转变中的行政法》,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3期;20、《不管制与行政法》,载《外国法学译丛》1989年第1期;21、《论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法律综合保护》,载《消费者》1988年第4期;22、《法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原则》,载《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2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问题》,载《律师与法》1988年第7期;24、《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载《北方论丛》1999年哲社综合版,核心期刊;25、《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核心期刊;26、《公职权初探》,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核心期刊;27、《析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载《法制日报》2002年12月26日;28、《公共行政视角下监督行政的新变化》,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核心期刊;29、《公职权的涵义及法律属性》,载《理论学刊》2004年第4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6期全文转载,核心期刊;30、《公职权的涵义及构成要素》,载《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31、《立法授权原则探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核心期刊;32、《病历档案管理与保护患者隐私权》,载《档案学通讯》2004年第4期,CSSCI期刊;33、《〈行政许可法〉中值得探究的几个问题》,载《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34、《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无效标准》,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35、《剖析两类典型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载《当代教育科学》2004年第17期;36、《论公职权》,载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37、《论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 期;38、《行政权力权利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核心期刊;39、《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40《行政行为构成要素之检讨》,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41《准行政行为理论之检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42、《简评清末宪政》;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6期,核心期刊;43、《析各类纠纷处理中的行政手段》,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6月15日;44、《行政给付的性质界说》,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核心期刊;45、《浅析行政给付中的行政行为》,载《河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46、《授权立法的正当性质疑》,载《文史哲》2006年第3期,CSSCI期刊;47、《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趋势》,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8、《行政给付的功能》,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2期,核心期刊;49、《行政受益权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核心期刊;50、《授益行政的义务主体及义务属性》,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51、《无权行政及其救济研究》,载《西南法学评论》第四卷第1-6页,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3月版;52、《关于司法解释界限的理性思考》,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53、《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与走向》,载《上海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54、《行政权力权利化研究》,载《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教授七十华诞贺寿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55、《行政法的嬗变:由公法到公私法融合》,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并被收入《行政法的源与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论文集》,CSSCI期刊;56、《授权立法正当性缺陷的矫正机制》,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CSSCI期刊;57、《论行政行为的形式》,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CSSCI期刊;58、《论无权行政的法律界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CSSCI期刊;59、《论“规定行政措施”的法律规制》,载《齐鲁学刊》2007年第3期,CSSCI期刊;60、《时间的控权功能探析》,载《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3期,CSSCI期刊;61、《论行政行为的补正》,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5期,CSSCI期刊;62、《质疑“规定行政措施”》,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CSSCI期刊;63、《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及法制化探析》,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CSSCI期刊;64、《国外行政执法档案公开制度评介》,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CSSCI期刊;65、《行政法中的私法适用研究》,2005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并被年会综述(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2期)做观点介绍;66、《电子政务发展中的几个法律问题》,2006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并被年会综述(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3期)做观点介绍;67、《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2007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68、《行政法中适用私法应遵循的原则》,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核心期刊;69、《“司法权威”与“学术权威”的竞存:由“专家意见书”的几点悖论引发的思考》,载《河南公安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70、《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CSSCI期刊; 1、《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山东大学项目,参加人,2001-2003年;2、《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司法部2005年“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为05SFB5005,独立承担;3、《解读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山东省教育厅2007年第三批科研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编号为S07WA03,独立承担;4、《卫生执法的经济学分析》,山东大学校内交叉学科研究课题项目,主持人;六、获奖情况:1、《立法授权原则探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获山东省第十五次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2007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法保护》获中国法学会2007年度行政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3、《行政权力权利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获山东省第十六次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4、《和谐执法机制的内在机理》获山东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度理论研讨会一等奖;5、《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独著)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类三等奖,证书编号2007R3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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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中国现在法学界的权威和领军人都有那些?

刑法 张明楷民法 贺卫方法理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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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青岛育才中学录取名单

  1 田桂剑 市南二实  2 宁皓洁 寿光路  3 张琳婧 大学路  4 章国梁 天山  5 孙敏 四流中一  6 李家屹 新世纪  7 崔瀛 德县路  8 殷文倩 文登路  9 滕瀚麟 香港路  10 杨昱泽 平安二  11 于天远 四流南一  12 孔德顺 贵州路  13 宋晓 镇江路  14 于筱悦 镇江路  15 于果 太平路  16 戚筱琛 太平路  17 单倪葆琪 大学路  18 杨佳欣 大学路  19 李嘉璐 太平路  20 齐昊正 大学路  21 隋俊升 市实验  22 陈韵至 德县路  23 于佳博 市南实验  24 魏小凡 贵州路  25 尚毓麒 嘉峪关  26 张豹榛 嘉峪关  27 孙天溢 富源路  28 金钰升 台六路  29 贾隽雯 大学路  30 张琳昊洋 嘉峪关  31 钟一鸣 文登路  32 王亦丹 市实验  33 董佳文 鞍山二  34 初启航 四方实验  35 宋靖 大学路  36 戚雪倩 大学路  37 蓝天 海利丰  38 辛睿 太平路  39 于慧敏 贵州路  40 吴邦彦 天山  41 王嘉钦 平安二  42 郑怡纯 市南实验  43 吉星宇 新昌路  44 戴晓东 长阳路  45 刘卓远 市南实验  46 张笑雪 莱芜一  47 孔繁睿 榉园  48 李若彤 文登路  49 孙慕宁 新昌路  50 叶崇涛 大学路  51 丁智昊 太平路  52 黎菲 莱芜一  53 袁馨 市南实验  54 王乐宁 太平路  55 周帅 南京路  56 周嘉盛 定陶路  57 孙媛 银海  58 杨雪萌 大学路  59 李萌宇 四方实验  60 姜丽娜 敦化路  61 李仕洲 大学路  62 丁昊楠 德县路  63 巴永豪 定陶路  64 黄溪杰 市实验  65 尤润楠 太平路  66 朱涵 金门路  67 刘泽伟 文登路  68 杨尚上 大学路  69 董轩儿 平安二  70 辛泽彦 金门路  71 王岳瑛 莱芜一  72 修梓源 市实验  73 张琪 定陶路  74 陈籽丞 贵州路  75 李松泽 贵州路  76 刘佳 嘉峪关  77 张若柳 榉园  78 王雅珅 莱芜一  79 孙树伟 莱芜一  80 顾晓滢 银海  81 曲兆伦 贵州路  82 刘捷霆 文登路  83 安慧娟 基隆路  84 徐梓臻 基隆路  85 赵寅飞 德县路  86 范嘉轩 镇江路  87 叶浩然 德县路  88 时昕 大学路  89 冯晓露 台六路  90 丁哲轩 大学路  91 侯泽南 大学路  92 许楠 宁夏路  93 廉钧凯 嘉峪关  94 陆雪璠 寿光路  95 余金洋 香港路  96 刘凤仪 大学路  97 王菁 南京路  98 薄善真 市实验  99 张嘉辉 德县路  100 马玉昆 燕儿岛一  101 金宇翔 重庆二  102 马啸宇 李沧实验  103 吴金昊 莘县路  104 周俊妤 德县路  105 吴天孺 太平路  106 刘佳润 基隆路  107 于丰铭 淮阳路  108 马颂 德县路  109 李彩慧 大学路  110 丛淏鹏 嘉峪关  111 侯诏榕 平安二  112 于奕峰 太平路  113 李泽琳 外地回青  114 李玥 宁夏二  115 孙弘睿 燕儿岛一  116 于怡凡 太平路  117 陈嘉雷 大学路  118 孙垚 莘县路  119 刘容行 市实验  120 张鑫鹏 朝城路  121 于瑞洋 金门路  122 孙啸晨 燕儿岛一  123 刘宇昂 太平路  124 鲍泽宇 朝城路  125 宋天宇 平安二  126 赵昊 市南二实  127 李承睿 上清路  128 陈露希 重庆二  129 李茗晓 福州路  130 张小庚 镇江路  131 王瑶 贵州路  132 张继聪 延安二  133 李佳怿 宁夏路  134 黄炳霖 市实验  135 赵冠宇 海利丰  136 付荣 上清路  137 王宇菲 南京路  138 王晓辰 寿光路  139 姜霁桐 大学路  140 薛炯怡 嘉峪关  141 王祎玮 市实验  142 王佩儒 贵州路  143 金兰英 金门路  144 张吉楠 镇江路  145 冯茜 永宁路  146 李文达 文登路  147 纪依铭 福州路  148 于怡 台湛路  149 仲雅淇 寿光路  150 魏凯 包头路  151 魏易开 金门路  152 李雨霏 市实验  153 郭显硕 大学路  154 张悦然 福林  155 逄文政 莘县路  156 刘玉洁 寿光路  157 张钦钦 大学路  158 李德毅 师范附小  159 吴蕴萌 镇江路  160 杨岩松 大学路  161 严孝植 市南实验  162 杜博文 延安二  163 王义栋 榉园  164 于哲源 嘉峪关  165 王梦哲 市实验  166 葛家良 宁夏二  167 陈玙 德县路  168 翟君傲 市实验  169 吴敬宇 大学路  170 蒋放 人民一  171 刘文博 莱芜一  172 陈昱东 文登路  173 张涵斐 福林  174 王文娜 北山二  175 管法鑫 开平路  176 杨雅文 大学路  177 王则中 嘉峪关  178 王思柠 嘉峪关  179 郝珍慧 榉园  180 孙英尧 金门路  181 张馨悦 四流南一  182 周皓滢 贵州路  183 周易 市实验  184 孙琮然 北仲二  185 张智莹 嘉定路  186 孔浩明 嘉峪关  187 王庠儒 市实验  188 姜仕伟 北京路  189 徐元哲 文登路  190 唐郑鑫 大学路  191 徐婧 同安路  192 薛璐 鞍山路  193 肖心怡 嘉峪关  194 高之琳 市实验  195 丁崧洋 大学路  196 李亘知 春雨  197 王瑜晗 李沧实验  198 丛鋆寅 市北实验  199 周德新 八大峡  200 赵佳慧 宁夏二  201 张逸文 榉园  202 刘旭俸 大学路  203 张子涵 市实验  204 张泽文 德县路  205 矫心宇 大学路  206 栾世杰 合江路  207 张可 榉园  208 崔妍妮 香港路  209 王续衡 台六路  210 陈彦霖 大学路  211 陈俊澄 上海路  212 辛宇焕 金门路  213 赵徐 上清路  214 赵聿清 榉园  215 余瑞涵 上清路  216 刘家琪 金门路  217 刘士彦 大学路  218 刘志鹏 文登路  219 胡芯瑜 贵州路  220 赵敏琦 大学路  221 张煦斐 定陶路  222 姜源泉 市实验  223 薛恩成 莱芜一  224 高源 榉园  225 王泽宇 香港路  226 郑欣岳 嘉峪关  227 李一凡 延安二  228 黄瑞 师范附小  229 王啸岳 外地回青  230 邵隽子淇 银海  231 孟繁蕊 榉园  232 隋材瑞 市实验  233 马瑶 市南实验  234 李思源 市实验  235 王啸尘 市实验  236 张生泽 重庆三  237 李稼豪 德县路  238 迟涵逸 镇江路  239 葛宇飞 外地回青  240 孙睿 榉园  241 王睿 辽源路  242 夏凝雨 文登路  243 赵婷婷 洮南路  244 许文澜 洮南路  245 明晨 天山  246 杨海坤 德县路  247 徐美烨 太平路  248 季嘉琪 大学路  249 邓涛 莘县路  250 苏兆佳 文登路  251 林璐 北仲一  252 杜滨杉 榉园  253 柳光爚 市南二实  254 张晨 香港路  255 吴鹏 贵州路  256 任林义 香港路  257 纪翔 北山  258 鲁燕 德县路  259 宋丰屹 太平路  260 王樱诺 市实验  261 王雨西 大路  262 李林田 延安二  263 张昊 延安二  264 李越 大学路  265 孙禹 榉园  266 吴凡 金水路  267 戚小泉 重庆三  268 边钰淇 朝城路  269 张天娇 香港路  270 管一鸣 市实验  271 解雨辰 宁夏路  272 吴轶 包头路  273 李婧如 上清路  274 吕璐 德县路  275 李文婷 德县路  276 徐寅杰 榉园  277 赵霏凡 贵州路  278 孙文喆 镇江路  279 刘枘冰 朝城路  280 常成 南京路  281 王森 榉园  282 赵颢惟 太平路  283 刘中慧 大学路  284 刘洋 海利丰  285 乐远志 德县路  286 秦筱珉 大学路  287 刘介白 大学路  288 丁滢玥 市实验  289 彭克强 榉园  290 薛晓慧 朝城路  291 单雯钰 南京路  292 庄旭 鞍山二  293 林萌 春雨  294 金子豪 海利丰  295 庞国烨 台六路  296 臧祝菲 莱芜一  297 赵鸿敏 上清路  298 王雅文 市实验  299 段寒硕 南京路  300 陈祥瑞 莱芜一  301 吴爽 嘉峪关  302 崔乐靖 平安二  303 袁麒斐 太平路  304 吴云昌 长阳路  305 刘昕宇 嘉峪关  306 李铭欣 市实验  307 李林峰 镇江路  308 刘纪宇 永和路  309 靳炳瑶 市南实验  310 王君成 市实验  311 王奕璠 文登路  312 部帅克 太平路  313 吴佳 洛阳一  314 戴宗彬 大麦岛  315 王钰雯 市实验  316 张力鑫 南京路  317 冯烨 市南实验  318 薛天 南京路  319 梁磊 香港路  320 陈思佳 榉园  321 崔龙学 银海  322 陈卓 市南实验  323 白谨铭 新世纪北  324 钟康一 师范附小  325 逄润麟 镇江路  326 孙璠玥 德县路  327 李冠华 大学路  328 齐安 大名路  329 王浩玥 上海路  330 袁于斐 香港路  331 刘洋 太平路  332 张瀚予 基隆路  333 臧昊 太平路  334 姜雪萌 莱芜一  335 刘青林 嘉峪关  336 宋瑞明 贵州路  337 翟鸿婕 嘉峪关  338 邓承鸿 市实验  339 王亚宁 四方实验  340 史向慧 定陶路  341 王巍皓 镇江路  342 杜锦泽 朝城路  343 刘奕辰 嘉峪关  344 郝钰 文登路  345 吕今朝 市实验  346 李小添 定陶路  347 王宛瑜 新昌路  348 辛子琪 四方实验  349 徐瑛梓 莱芜一  350 李晓婧 文登路  351 于榕 大名路  352 于鲲 大学路  353 李峻峰 鞍山二  354 张楷 市北实验  355 傅洪锦 市南实验  356 王雪莹 市实验  357 李小俐 市南二实  358 丛琳 长阳路  359 马元慧 大学路  360 陈妍非 市南二实  361 党启萌 德县路  362 陈旭睿 金水路  363 管雅娣 北山二  364 窦浩 嘉峪关  365 张哲琳 榉园  366 王茹 贵州路  367 张泽艺 北京路  368 李以琳 北山二  369 李帆 莘县路  370 杨轲 德县路  371 马淑悦 延安二  372 于千惠 镇江路  373 于鹏 市南实验  374 辛珍宏 太平路  375 董圣裔 太平路  376 张弛 镇江路  377 杨崇艺 南京路  378 韩智膨 上清路  379 张菁 洮南路  380 王雪萌 大学路  381 于寅奎 重庆二  382 董一凡 台六路  383 李杰 嘉定路  384 陆治州 市实验  385 钱崝 榉园  386 刘旭 朝城路  387 何欣 市实验  388 陈沛然 上清路  389 李豆豆 四方  390 李浩然 榉园  391 林子皓 市实验  392 刘植源 大学路  393 周洲 市实验  394 吴幽翰 文登路  395 朱海涛 大学路  396 刘凯 金门路  397 吴宇超 大学路  398 陈霁云 莱芜一  399 江山 太平路  400 王子孟 榉园  401 朱琳 贵州路  402 李清泉 上清路  403 甄子萱 市实验  404 刘畅 大学路  405 李紫滢 少儿艺  406 赵采梦 太平路  407 刘剑敏 市北实验  408 高乙清 嘉峪关  409 刘元诚 市实验  410 史雪颖 榉园  411 崔岳雷 银海  412 燕晨 市北实验  413 张禹 德县路  414 冀晨 榉园  415 张博文 基隆路  416 李雨桐 市实验  417 王笑秋 太平路  418 宗亦苏 大学路  419 于颖珊 金门路  420 张汇祯 顺兴路  421 赵冠淇 淮阳路  422 郭雅洁 基隆路  423 冷佳霖 市实验  424 徐汇遥 嘉峪关  425 王雨萱 北山  426 曹青儿 市南二实  427 陈一凡 师范附小  428 袁睿格 文登路  429 杨天翮 大学路  430 李鹏宇 文登路  431 马乐晖 大学路  432 张煦阳 嘉峪关  433 曹东升 大学路  434 梁天怡 嘉峪关  435 傅雯 市南二实  436 王绎舒 太平路  437 张菁文 市实验  438 朱芳琳 陵县路  439 鲁润华 超银  440 栾昊峄 太平路  441 林欣玺 莱芜一  442 于干淇 人民二  443 汪钰涵 嘉峪关  444 东野慧美 大学路  445 秦泽林 嘉峪关  446 邹泊吉 桦川路  447 庄泳 莱芜一  448 南艳秋 南京路  449 张泽文 台六路  450 高鑫澄 莱芜一  451 王施霖 银海  452 吕思雨 嘉峪关  453 冯惠 上清路  454 王睿垚 长沙路  455 宋懿文 文登路  456 李文欣 重庆二  457 马韵超 德县路  458 吴秋妍 朝城路  459 王思羽 榉园  460 于泽洪 市南实验  461 赵敏熙 德县路  462 刘晨慧 八大峡  463 王嘉豪 嘉峪关  464 孟凯然 德县路  465 孙银雪 大枣园  466 姚权峰 太平路  467 程瑶 新世纪  468 孙勖哲 福州路  469 刁琬月 榉园  470 张昱雯 市南实验  471 冯舒磊 无棣四  472 庞舒予 文登路  473 刘卿芸 德县路  474 王文婧 福林  475 曲恩宏 市南实验  476 王子君 福林  477 王海舒 同安路  478 刘楚欣 嘉峪关  479 王蕾 市南二实  480 钟明升 八大峡  481 王博 文登路  482 柳文德 嘉峪关  483 陈子扬 金门路  484 王雅茜 镇江路  485 王清怡 嘉峪关  486 梁敏 台六路  487 孙英霁 大学路  488 臧冠顺 虎山路  489 徐晨 浮山路  490 于童 新世纪北  491 金慧婷 榉园  492 吕其睿 大学路  493 张锦程 榉园  494 张琳琛 市南实验  495 王睿 南京路  496 祝浩天 福州路  497 王仁昊 德县路  498 张鹏飞 嘉峪关  499 张滋沛 市实验  500 巩恩义 嘉峪关  501 李家年 贵州路  502 刘志晨 嘉峪关  503 杨凯然 大学路  504 李存皓 燕儿岛一  505 胡悦扬 北山  506 王海宇 同安路  507 刘耀泽 文登路  508 刘帅 太平路  509 吕方旭 太平路  510 张鹤露 莱芜一  511 李鑫 镇江路  512 尹炳慧 四二实  513 林英迪 永安路  514 孙雨辰 永和路  515 郝诚 镇江路  516 李汇贤 朝城路  517 任晓晗 太平路  518 马皓辰 莱芜一  519 沙美辰 大学路  520 王一凡 榉园  521 徐文博 榉园  522 刘潇蔚 基隆路  523 李兆鹏 莱芜一  524 陈晓彤 台六路  525 修萌娇 榉园  526 王孟雯 榉园  527 周滢 永安路  528 罗培铷 市实验  529 姜龙钦 德县路  530 辛思哲 海利丰  531 崔桐 台六路  532 邱俊杰 太平路  533 生凯翔 银海  534 王一原 莱芜一  535 赵振宇 朝城路  536 范子豪 大学路  537 王健鑫 德县路  538 匡学琳 莘县路  539 张琼文 桦川路  540 滕馨宇 文登路  541 朱相如 贵州路  542 郑姗姗 福林  543 李嘉璐 大学路  544 翟峻鹏 榉园  545 徐晓辉 嘉峪关  546 姜隽逸 八大峡  547 李冠杰 大学路  548 赵玥 台湛路  549 朱梦宇 长阳路  550 吴宇辰 市南实验  551 花琪 莱芜一  552 袁心怡 大学路
2023-09-01 10:38:391

你好,你是苏州大学的法学研究生吧?能不能详细介绍下刑法方向怎么样?我想报那的刑法………感激不尽

挺不错的,报李晓明的刑法学。刑法学教研室主任,博导。挺牛逼的。如果报法理学,报周永坤和胡玉鸿。行政法学,报杨海坤、韩龙、黄学贤。民商法不推荐你考苏州大学。强烈推荐 法理学 行政法学 第三是刑法。
2023-09-01 10:38:501

青岛育才2010录取名单

  山东省青岛育才中学2010年新生电脑派位录取名单  序号 姓名 毕业小学  1 田桂剑 市南二实  2 宁皓洁 寿光路  3 张琳婧 大学路  4 章国梁 天山  5 孙敏 四流中一  6 李家屹 新世纪  7 崔瀛 德县路  8 殷文倩 文登路  9 滕瀚麟 香港路  10 杨昱泽 平安二  11 于天远 四流南一  12 孔德顺 贵州路  13 宋晓 镇江路  14 于筱悦 镇江路  15 于果 太平路  16 戚筱琛 太平路  17 单倪葆琪 大学路  18 杨佳欣 大学路  19 李嘉璐 太平路  20 齐昊正 大学路  21 隋俊升 市实验  22 陈韵至 德县路  23 于佳博 市南实验  24 魏小凡 贵州路  25 尚毓麒 嘉峪关  26 张豹榛 嘉峪关  27 孙天溢 富源路  28 金钰升 台六路  29 贾隽雯 大学路  30 张琳昊洋 嘉峪关  31 钟一鸣 文登路  32 王亦丹 市实验  33 董佳文 鞍山二  34 初启航 四方实验  35 宋靖 大学路  36 戚雪倩 大学路  37 蓝天 海利丰  38 辛睿 太平路  39 于慧敏 贵州路  40 吴邦彦 天山  41 王嘉钦 平安二  42 郑怡纯 市南实验  43 吉星宇 新昌路  44 戴晓东 长阳路  45 刘卓远 市南实验  46 张笑雪 莱芜一  47 孔繁睿 榉园  48 李若彤 文登路  49 孙慕宁 新昌路  50 叶崇涛 大学路  51 丁智昊 太平路  52 黎菲 莱芜一  53 袁馨 市南实验  54 王乐宁 太平路  55 周帅 南京路  56 周嘉盛 定陶路  57 孙媛 银海  58 杨雪萌 大学路  59 李萌宇 四方实验  60 姜丽娜 敦化路  61 李仕洲 大学路  62 丁昊楠 德县路  63 巴永豪 定陶路  64 黄溪杰 市实验  65 尤润楠 太平路  66 朱涵 金门路  67 刘泽伟 文登路  68 杨尚上 大学路  69 董轩儿 平安二  70 辛泽彦 金门路  71 王岳瑛 莱芜一  72 修梓源 市实验  73 张琪 定陶路  74 陈籽丞 贵州路  75 李松泽 贵州路  76 刘佳 嘉峪关  77 张若柳 榉园  78 王雅珅 莱芜一  79 孙树伟 莱芜一  80 顾晓滢 银海  81 曲兆伦 贵州路  82 刘捷霆 文登路  83 安慧娟 基隆路  84 徐梓臻 基隆路  85 赵寅飞 德县路  86 范嘉轩 镇江路  87 叶浩然 德县路  88 时昕 大学路  89 冯晓露 台六路  90 丁哲轩 大学路  91 侯泽南 大学路  92 许楠 宁夏路  93 廉钧凯 嘉峪关  94 陆雪璠 寿光路  95 余金洋 香港路  96 刘凤仪 大学路  97 王菁 南京路  98 薄善真 市实验  99 张嘉辉 德县路  100 马玉昆 燕儿岛一  101 金宇翔 重庆二  102 马啸宇 李沧实验  103 吴金昊 莘县路  104 周俊妤 德县路  105 吴天孺 太平路  106 刘佳润 基隆路  107 于丰铭 淮阳路  108 马颂 德县路  109 李彩慧 大学路  110 丛淏鹏 嘉峪关  111 侯诏榕 平安二  112 于奕峰 太平路  113 李泽琳 外地回青  114 李玥 宁夏二  115 孙弘睿 燕儿岛一  116 于怡凡 太平路  117 陈嘉雷 大学路  118 孙垚 莘县路  119 刘容行 市实验  120 张鑫鹏 朝城路  121 于瑞洋 金门路  122 孙啸晨 燕儿岛一  123 刘宇昂 太平路  124 鲍泽宇 朝城路  125 宋天宇 平安二  126 赵昊 市南二实  127 李承睿 上清路  128 陈露希 重庆二  129 李茗晓 福州路  130 张小庚 镇江路  131 王瑶 贵州路  132 张继聪 延安二  133 李佳怿 宁夏路  134 黄炳霖 市实验  135 赵冠宇 海利丰  136 付荣 上清路  137 王宇菲 南京路  138 王晓辰 寿光路  139 姜霁桐 大学路  140 薛炯怡 嘉峪关  141 王祎玮 市实验  142 王佩儒 贵州路  143 金兰英 金门路  144 张吉楠 镇江路  145 冯茜 永宁路  146 李文达 文登路  147 纪依铭 福州路  148 于怡 台湛路  149 仲雅淇 寿光路  150 魏凯 包头路  151 魏易开 金门路  152 李雨霏 市实验  153 郭显硕 大学路  154 张悦然 福林  155 逄文政 莘县路  156 刘玉洁 寿光路  157 张钦钦 大学路  158 李德毅 师范附小  159 吴蕴萌 镇江路  160 杨岩松 大学路  161 严孝植 市南实验  162 杜博文 延安二  163 王义栋 榉园  164 于哲源 嘉峪关  165 王梦哲 市实验  166 葛家良 宁夏二  167 陈玙 德县路  168 翟君傲 市实验  169 吴敬宇 大学路  170 蒋放 人民一  171 刘文博 莱芜一  172 陈昱东 文登路  173 张涵斐 福林  174 王文娜 北山二  175 管法鑫 开平路  176 杨雅文 大学路  177 王则中 嘉峪关  178 王思柠 嘉峪关  179 郝珍慧 榉园  180 孙英尧 金门路  181 张馨悦 四流南一  182 周皓滢 贵州路  183 周易 市实验  184 孙琮然 北仲二  185 张智莹 嘉定路  186 孔浩明 嘉峪关  187 王庠儒 市实验  188 姜仕伟 北京路  189 徐元哲 文登路  190 唐郑鑫 大学路  191 徐婧 同安路  192 薛璐 鞍山路  193 肖心怡 嘉峪关  194 高之琳 市实验  195 丁崧洋 大学路  196 李亘知 春雨  197 王瑜晗 李沧实验  198 丛鋆寅 市北实验  199 周德新 八大峡  200 赵佳慧 宁夏二  201 张逸文 榉园  202 刘旭俸 大学路  203 张子涵 市实验  204 张泽文 德县路  205 矫心宇 大学路  206 栾世杰 合江路  207 张可 榉园  208 崔妍妮 香港路  209 王续衡 台六路  210 陈彦霖 大学路  211 陈俊澄 上海路  212 辛宇焕 金门路  213 赵徐 上清路  214 赵聿清 榉园  215 余瑞涵 上清路  216 刘家琪 金门路  217 刘士彦 大学路  218 刘志鹏 文登路  219 胡芯瑜 贵州路  220 赵敏琦 大学路  221 张煦斐 定陶路  222 姜源泉 市实验  223 薛恩成 莱芜一  224 高源 榉园  225 王泽宇 香港路  226 郑欣岳 嘉峪关  227 李一凡 延安二  228 黄瑞 师范附小  229 王啸岳 外地回青  230 邵隽子淇 银海  231 孟繁蕊 榉园  232 隋材瑞 市实验  233 马瑶 市南实验  234 李思源 市实验  235 王啸尘 市实验  236 张生泽 重庆三  237 李稼豪 德县路  238 迟涵逸 镇江路  239 葛宇飞 外地回青  240 孙睿 榉园  241 王睿 辽源路  242 夏凝雨 文登路  243 赵婷婷 洮南路  244 许文澜 洮南路  245 明晨 天山  246 杨海坤 德县路  247 徐美烨 太平路  248 季嘉琪 大学路  249 邓涛 莘县路  250 苏兆佳 文登路  251 林璐 北仲一  252 杜滨杉 榉园  253 柳光爚 市南二实  254 张晨 香港路  255 吴鹏 贵州路  256 任林义 香港路  257 纪翔 北山  258 鲁燕 德县路  259 宋丰屹 太平路  260 王樱诺 市实验  261 王雨西 大路  262 李林田 延安二  263 张昊 延安二  264 李越 大学路  265 孙禹 榉园  266 吴凡 金水路  267 戚小泉 重庆三  268 边钰淇 朝城路  269 张天娇 香港路  270 管一鸣 市实验  271 解雨辰 宁夏路  272 吴轶 包头路  273 李婧如 上清路  274 吕璐 德县路  275 李文婷 德县路  276 徐寅杰 榉园  277 赵霏凡 贵州路  278 孙文喆 镇江路  279 刘枘冰 朝城路  280 常成 南京路  281 王森 榉园  282 赵颢惟 太平路  283 刘中慧 大学路  284 刘洋 海利丰  285 乐远志 德县路  286 秦筱珉 大学路  287 刘介白 大学路  288 丁滢玥 市实验  289 彭克强 榉园  290 薛晓慧 朝城路  291 单雯钰 南京路  292 庄旭 鞍山二  293 林萌 春雨  294 金子豪 海利丰  295 庞国烨 台六路  296 臧祝菲 莱芜一  297 赵鸿敏 上清路  298 王雅文 市实验  299 段寒硕 南京路  300 陈祥瑞 莱芜一  301 吴爽 嘉峪关  302 崔乐靖 平安二  303 袁麒斐 太平路  304 吴云昌 长阳路  305 刘昕宇 嘉峪关  306 李铭欣 市实验  307 李林峰 镇江路  308 刘纪宇 永和路  309 靳炳瑶 市南实验  310 王君成 市实验  311 王奕璠 文登路  312 部帅克 太平路  313 吴佳 洛阳一  314 戴宗彬 大麦岛  315 王钰雯 市实验  316 张力鑫 南京路  317 冯烨 市南实验  318 薛天 南京路  319 梁磊 香港路  320 陈思佳 榉园  321 崔龙学 银海  322 陈卓 市南实验  323 白谨铭 新世纪北  324 钟康一 师范附小  325 逄润麟 镇江路  326 孙璠玥 德县路  327 李冠华 大学路  328 齐安 大名路  329 王浩玥 上海路  330 袁于斐 香港路  331 刘洋 太平路  332 张瀚予 基隆路  333 臧昊 太平路  334 姜雪萌 莱芜一  335 刘青林 嘉峪关  336 宋瑞明 贵州路  337 翟鸿婕 嘉峪关  338 邓承鸿 市实验  339 王亚宁 四方实验  340 史向慧 定陶路  341 王巍皓 镇江路  342 杜锦泽 朝城路  343 刘奕辰 嘉峪关  344 郝钰 文登路  345 吕今朝 市实验  346 李小添 定陶路  347 王宛瑜 新昌路  348 辛子琪 四方实验  349 徐瑛梓 莱芜一  350 李晓婧 文登路  351 于榕 大名路  352 于鲲 大学路  353 李峻峰 鞍山二  354 张楷 市北实验  355 傅洪锦 市南实验  356 王雪莹 市实验  357 李小俐 市南二实  358 丛琳 长阳路  359 马元慧 大学路  360 陈妍非 市南二实  361 党启萌 德县路  362 陈旭睿 金水路  363 管雅娣 北山二  364 窦浩 嘉峪关  365 张哲琳 榉园  366 王茹 贵州路  367 张泽艺 北京路  368 李以琳 北山二  369 李帆 莘县路  370 杨轲 德县路  371 马淑悦 延安二  372 于千惠 镇江路  373 于鹏 市南实验  374 辛珍宏 太平路  375 董圣裔 太平路  376 张弛 镇江路  377 杨崇艺 南京路  378 韩智膨 上清路  379 张菁 洮南路  380 王雪萌 大学路  381 于寅奎 重庆二  382 董一凡 台六路  383 李杰 嘉定路  384 陆治州 市实验  385 钱崝 榉园  386 刘旭 朝城路  387 何欣 市实验  388 陈沛然 上清路  389 李豆豆 四方  390 李浩然 榉园  391 林子皓 市实验  392 刘植源 大学路  393 周洲 市实验  394 吴幽翰 文登路  395 朱海涛 大学路  396 刘凯 金门路  397 吴宇超 大学路  398 陈霁云 莱芜一  399 江山 太平路  400 王子孟 榉园  401 朱琳 贵州路  402 李清泉 上清路  403 甄子萱 市实验  404 刘畅 大学路  405 李紫滢 少儿艺  406 赵采梦 太平路  407 刘剑敏 市北实验  408 高乙清 嘉峪关  409 刘元诚 市实验  410 史雪颖 榉园  411 崔岳雷 银海  412 燕晨 市北实验  413 张禹 德县路  414 冀晨 榉园  415 张博文 基隆路  416 李雨桐 市实验  417 王笑秋 太平路  418 宗亦苏 大学路  419 于颖珊 金门路  420 张汇祯 顺兴路  421 赵冠淇 淮阳路  422 郭雅洁 基隆路  423 冷佳霖 市实验  424 徐汇遥 嘉峪关  425 王雨萱 北山  426 曹青儿 市南二实  427 陈一凡 师范附小  428 袁睿格 文登路  429 杨天翮 大学路  430 李鹏宇 文登路  431 马乐晖 大学路  432 张煦阳 嘉峪关  433 曹东升 大学路  434 梁天怡 嘉峪关  435 傅雯 市南二实  436 王绎舒 太平路  437 张菁文 市实验  438 朱芳琳 陵县路  439 鲁润华 超银  440 栾昊峄 太平路  441 林欣玺 莱芜一  442 于干淇 人民二  443 汪钰涵 嘉峪关  444 东野慧美 大学路  445 秦泽林 嘉峪关  446 邹泊吉 桦川路  447 庄泳 莱芜一  448 南艳秋 南京路  449 张泽文 台六路  450 高鑫澄 莱芜一  451 王施霖 银海  452 吕思雨 嘉峪关  453 冯惠 上清路  454 王睿垚 长沙路  455 宋懿文 文登路  456 李文欣 重庆二  457 马韵超 德县路  458 吴秋妍 朝城路  459 王思羽 榉园  460 于泽洪 市南实验  461 赵敏熙 德县路  462 刘晨慧 八大峡  463 王嘉豪 嘉峪关  464 孟凯然 德县路  465 孙银雪 大枣园  466 姚权峰 太平路  467 程瑶 新世纪  468 孙勖哲 福州路  469 刁琬月 榉园  470 张昱雯 市南实验  471 冯舒磊 无棣四  472 庞舒予 文登路  473 刘卿芸 德县路  474 王文婧 福林  475 曲恩宏 市南实验  476 王子君 福林  477 王海舒 同安路  478 刘楚欣 嘉峪关  479 王蕾 市南二实  480 钟明升 八大峡  481 王博 文登路  482 柳文德 嘉峪关  483 陈子扬 金门路  484 王雅茜 镇江路  485 王清怡 嘉峪关  486 梁敏 台六路  487 孙英霁 大学路  488 臧冠顺 虎山路  489 徐晨 浮山路  490 于童 新世纪北  491 金慧婷 榉园  492 吕其睿 大学路  493 张锦程 榉园  494 张琳琛 市南实验  495 王睿 南京路  496 祝浩天 福州路  497 王仁昊 德县路  498 张鹏飞 嘉峪关  499 张滋沛 市实验  500 巩恩义 嘉峪关  501 李家年 贵州路  502 刘志晨 嘉峪关  503 杨凯然 大学路  504 李存皓 燕儿岛一  505 胡悦扬 北山  506 王海宇 同安路  507 刘耀泽 文登路  508 刘帅 太平路  509 吕方旭 太平路  510 张鹤露 莱芜一  511 李鑫 镇江路  512 尹炳慧 四二实  513 林英迪 永安路  514 孙雨辰 永和路  515 郝诚 镇江路  516 李汇贤 朝城路  517 任晓晗 太平路  518 马皓辰 莱芜一  519 沙美辰 大学路  520 王一凡 榉园  521 徐文博 榉园  522 刘潇蔚 基隆路  523 李兆鹏 莱芜一  524 陈晓彤 台六路  525 修萌娇 榉园  526 王孟雯 榉园  527 周滢 永安路  528 罗培铷 市实验  529 姜龙钦 德县路  530 辛思哲 海利丰  531 崔桐 台六路  532 邱俊杰 太平路  533 生凯翔 银海  534 王一原 莱芜一  535 赵振宇 朝城路  536 范子豪 大学路  537 王健鑫 德县路  538 匡学琳 莘县路  539 张琼文 桦川路  540 滕馨宇 文登路  541 朱相如 贵州路  542 郑姗姗 福林  543 李嘉璐 大学路  544 翟峻鹏 榉园  545 徐晓辉 嘉峪关  546 姜隽逸 八大峡  547 李冠杰 大学路  548 赵玥 台湛路  549 朱梦宇 长阳路  550 吴宇辰 市南实验  551 花琪 莱芜一  552 袁心怡 大学路
2023-09-01 10:38:591

当代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中国当代法学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三)紫派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② 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四)灰派(经院派)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灰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龚祥瑞,张国华,沈宗灵,赵震江,姜明安,等等。(五)蓝派 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 11/2页——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六)彩派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彩派与红派大体上也是同龄人,学术地位略次于红派,政治地位却强于红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不是校长,就是院长,至少也是个副院长什么的。(七)黑派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八)白派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九)雾派(变色派) 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
2023-09-01 10:39:101

简述军事行政责任与军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不知道
2023-09-01 10:39:283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你出购房全款房子才算属于你家。儿子结婚还房贷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儿子结婚前把贷款还完。女方家认为是免费租房结婚,或双方协商出首付,或与你儿子分手。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算的,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结婚前夫妻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生活8年以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答:1)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答lt;lt;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23-09-01 10:39:391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电教室

新闻与传播学院数字媒体实验室是在“985计划”的支持下于2002年建立的。数字媒体实验室总面积约200平方米,由一个Apple实验室和一个非线编辑实验室构成,其功能定位为非线编辑、平面设计和媒体研究,属于综合教学实验室。数字媒体实验室以完成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和实践为核心任务,同时也为师生的科研提供数据支持和平台服务。数字媒体实验室将逐步在学院原有实验室条件的基础上重新整合,进一步明确每个机房的定位和功能,补充实验设备的数量和种类,形成完备的教学体系和实验环境。下面是实验室的机房情况的介绍。Apple机房Apple机房位于英杰交流中心225N,面积为100平方米。Apple机房由Apple计算机及相应的软件环境构成。Apple机房硬件部分由41台Apple iMac 一体机,2台Apple Mac Pro工作站,2台xServe服务器,以及1台7TB存储容量的xServeRAID磁盘阵列构成。Apple机房采用千兆以太网为网络环境,Apple Open Directory用户管理模式,提供基于Apple Mac OS X平台和Microsoft Windows XP平台的应用软件服务。非线编辑机房非线编辑实验室位置于一教北平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院落,其中实验室及设备间面积大约100平方米。目前拥有12台专业级图形工作站,可以同时满足12个项目组同时进行视频剪辑的需要。图形工作站采用DELL PRECISION 490机型,CPU为双Xeon双核服务器专用CPU,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2G服务器专用内存,并配有专业的Canopus DV Strom XA 非线编辑卡,双液晶显示器,除了本机上250G存储空间之外,还配有一个总容量2.4T磁盘阵列,由一台专门的服务器负责管理媒体资源,以满足视频数据海量存储的需要。非线编辑还拥有一批专业DV摄像机,以及一些数码设备,主要为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本科生的提供影像录制和编辑服务。
2023-09-01 10:39:401

初中物理竞赛涉及哪些高中知识?

我曾经参加过, 其实我觉得一个很主要还是初中学过的透镜知识,还有就是胡克定律,兄弟,祝你考出好成线,不过关键主要还是考你们学过的,不过考得更深
2023-09-01 10:39:402

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

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2023-09-01 10:39:401

民盟盟员都有什么样的政策和优势?

入会条件:凡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均可报名。NLD不在工人、农民和在校学生中发展会员,也不在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宗教人士中发展会员,一般不在没有团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会员。不要针对其他党员。加入程序: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2.申请人应向单位联盟基层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和个人简历。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团的基层组织的,可提交当地团的基层组织(申请人可通过电话114与NLD当地组织联系)。3.对于符合联盟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基层组织将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了解,增进申请人对联盟的了解。4.应检查被列为发展目标的申请人。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应了解联盟的性质、纲领和优良传统,具有代表性,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训教育期。5.考察合格的申请人由其所联系的基层组织通知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邀请两名联盟成员作为入会介绍人。经基层组织考察讨论,并在入会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后,加盖基层组织公章,按程序报当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市委同意申请的,在申请表上加盖组织公章,并注明批准日期。同时会给我发入盟通知书,并告知其所属的基层联盟组织和工作单位,该同志将正式成为NLD的一员。入职条件:1。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的,可以申请;2.NLD不在工人、农民和在校学生中发展会员,不在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宗教人士中发展会员,也不在没有团组织的县(县级市)中发展会员。不要针对其他党员。入会手续:1。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工作的知识分子,凡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2.申请人应向单位联盟基层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和个人简历。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团的基层组织的,可提交当地团的基层组织(申请人可通过电话114与NLD当地组织联系);3.对于符合工会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基层组织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了解,增进申请人对工会的了解;4.应检查被列为发展目标的申请人。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应了解联盟的性质、纲领和优良传统,具有代表性,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训教育期;5.考察合格的申请人由其所联系的基层组织通知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邀请两名联盟成员作为入会介绍人。经基层组织考察讨论,并在入会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后,加盖基层组织公章,按程序报当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市委同意申请的,在申请表上加盖组织公章,并注明批准日期。同时会给我发入盟通知书,并告知其所属的基层联盟组织和工作单位,该同志将正式成为NLD的一员。我怎样才能加入NLD,需要什么条件?NLD不在工人、农民和在校学生中发展会员。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宗教界人士中发展成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免费观看付费内容
2023-09-01 10:39:401

什么是会计沙盘模拟操作

沙盘模拟,是针对代表先进的现代企业经营与管理技术—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设计的角色体验的实验平台。模拟沙盘教具主要包括:6张沙盘盘面,代表六个相互竞争的模拟企业。沙盘模拟教学以一套沙盘教具为载体。沙盘教具主要包括:沙盘盘面六张,代表六个相互竞争的模拟企业。沙盘盘面按照制造企业的职能部门划分了四个职能中心。各职能中心涵盖了企业运营的所有关键环节。通过模拟企业的经营,来培养团队精神,全面提升管理能力。扩展资料沙盘模拟过程中注意的问题:1、财务问题的重要性:企业的经营活动、破产危险都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活动,要最大限度提高企业效益同时避免坍塌危险,就必须有准确的财务分析和预测。2、竞争的不确定性:竞争是一种互动关系,竞争参与者的决策往往取决于环境的变化和竞争对手分析的结果。3、战略目标的达成:SWOT分析其实是很有用的,不一定要清晰的列出来,起码要想想自己有什么、没有什么、喜欢什么、怕什么。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沙盘模拟
2023-09-01 10:39:421

什么是半元音

“半元音”是一种滑音,介于元音跟辅音之间的音段,功能上类似辅音。语音学上指擦音中气流较弱、摩擦较小、类似辅音,具有元音的语音特性,但起辅音的音系作用的非音节性音段。语音学上指擦音中气流较弱,摩擦较小,介于元音跟辅音之间的音。比如说英语中的Yy是个半元音字母,它有时可作元音,有时可做辅音,还有Rr也是半元音字母。半元音:具有元音的语音特性,但起辅音的音系作用的非音节性音段,通常是个滑音。(《语音学和音系学词典》)半元音:功能上类似辅音,但缺乏辅音通常的发音特点(如摩擦或闭塞),而语音学上讲其音质为元音音质,但由于实际出现在音节的界音位置,其音延比典型的元音短得多。英语常见的例子是[w][j],如wet“湿”和yet“然而”。有的语音学家把这类音看成无擦通音的一类。在汉语拼音中有明确的区分:a、o、e是纯元音。i、u、ü是半元音,单作辅音时标注为y、w、yu,如“鸭”“我”“园”。半元音也称滑音,可介于纯辅音和纯元音之间仍保持单音节,如“选”、“连”、“光”“亮”等。半元音构成了一个近似的子类。尽管“半元音”和“近似”有时被视为同义词,大多数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近似都是半元音,尽管具体的细节可能因作者而异。国际音标的发音符号的附加到non-syllabic元音字母U+032F结合倒下面的谕令。当没有房间的方针下一封信,也许上面写的,用U+032F结合反向谕令。有时,用“超短促”的发音(U+032F)来代替,这并不是完全正确的转录。
2023-09-01 10:39:432

根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什么进行监控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按照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预算绩效延伸监控、其他需要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内容进行监控。绩效预算管理:绩效预算管理是会计主体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绩效预算是以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的一种预算体制,是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预算系统。绩效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成果和效率,在绩效预算管理中,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中的一员,不仅要实现经济利益,而且要实现社会效益,以完成其社会使命。主要特点:1、战略性:绩效预算必须以企业战略为出发点,为战略实现提供服务。因此绩效预算必须考虑企业的生命周期,在关注企业短期经营活动的同时,重视企业长期目标,使短期的预算指标及长期的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增强各期绩效预算编制的衔接性,使绩效预算管理成为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进器。2、资源优化配置性:绩效预算管理是一种全员控制、全方位控制和全过程控制体系,在绩效预算网络下,企业全部资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的监控中,有限的资源被重新组合分配,企业内部职能的界限已经在逐渐削弱,通过绩效预算使之能相互融合在一起,以便于更好地进行综合协调,减少资源闲置现象。3、系统管理性:绩效预算管理本身是一个机制化的系统控制过程,具有鲜明的程序性,使用纳入绩效预算管理的资源需要立项、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差异分析和考评等,绩效预算管理系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预算风险,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管理信息控制系统。4、“标杆”性:绩效预算管理为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财务收支活动提供控制尺度和衡量标准,同时企业将绩效预算作为一根“标杆”,使所有预算执行主体都知道自己的行动目标和努力所能达到的结果。
2023-09-01 10:39:351

宣讲会后的优先面试有什么作用

宣讲会后的优先面试对于企业和求职者来说都有着非常大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有时候某企业来某学校进行宣讲会,让后当场面试,觉得你是遵守时间的,来听了宣讲会并能检查到面试环节,就说明求职者初步认可了这个企业,就可能优先选到这些参加了宣讲会的学生,更好地选择了对企业有认同感的人。对于求职者来说,宣讲会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社会公开场合、校园等场所开设与宣传、拓展及招聘相关的主题讲座,主要向招聘对象传达相关组织、团体或企业的情况、文化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校园招聘的程序和职位介绍等信息,能第一时间清晰直观地了解到企业的情况,同时也有提前面试的机会,比不去宣讲会的同学多了一点得到offer的机会。扩展资料:企业宣讲会的作用。校园宣讲会不仅是吸引大量人才的平台,更是企业在未来主力消费群体中打造品牌影响力的舞台,校园宣讲会的质量直接影响大学生对企业的印象和认知。所以企业一般都会开足马力做好准备。大多数的校园宣讲会不会现场接收简历,毕业生仍然需要在宣讲会结束后通过网上申请投递等方式进行求职,之后进入笔试、面试等环节,整个求职过程都在宣讲会之外完成,宣讲会只是企业启动校园招聘的“引擎”。与企业文化、品牌理念相比,直面求职压力的毕业生最关注的还是求职过程中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例如招聘人数、简历筛选标准和比例、薪资福利待遇等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大部分企业宣讲会间接回避的问题,除非在问答环节直接提问,否则企业在宣讲内容上不会涉及具体信息,并且对于这类提问的回答也会避重就轻。在学生的眼里,宣讲会更像是企业的广告推介会,虽然形式各异,花样百出,但学生更希望实际的东西多一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宣讲会
2023-09-01 10:39:341

爱国诗歌怎么写?

《情怀》新年思静养,万事却关心。痛斥割台梦,声援保钓人。家国情最切,世界理唯真。不老文章见,悠然岁月深,
2023-09-01 10:39:334

《七月与安生》这部电影想表达的内容是什么,主题是什么?

一种不是爱情、胜似爱情的情感。《七月与安生》是由极客影业、嘉映影业、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陈可辛监制,曾国祥执导,周冬雨、马思纯主演的青春爱情电影。该片根据作家庆山(安妮宝贝)的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七月”和“安生”两个女孩从13岁开始相识相知、相爱相杀的成长故事。扩展资料剧情简介“13岁”,奏响了青春序曲的第一个音符。七月与安生从踏入中学校门的一刻起,便宿命般地成为了朋友。她们一个恬静如水,一个张扬似火,性格截然不同、却又互相吸引。她们以为会永远陪伴在彼此的生命里,然而青春的阵痛带来的不是别的,而是对同一个男生的爱——18岁那年,她们遇见了苏家明,至此,成长的大幕轰然打开。
2023-09-01 10:39:321

在学校电教室里面的教师机监控学生机的系统如何解除?

不用想了,开机要被集中控制,关机有一键还原。
2023-09-01 10:39:313

学习初中物理竞赛对高中学习物理竞赛有帮助吗

有啊,知识都是有连贯性的
2023-09-01 10:39: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