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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多少米之后算是农户的承包土地

2023-09-09 04: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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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河道的保护范围不一样,农村中不同河道两侧,多少米属于保护范围,应由河道管理部门拟定,然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

农村的河道两侧保护范围,仍属于集体所有。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河道保护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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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河道管理是哪个部门

河道治理的管辖权在水务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归水务局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023-09-01 12:13:371

现在河道管理中推行什么制度

法律主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法律客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023-09-01 12:13:441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谁负责划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2023-09-01 12:13:521

提高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的措施?

提高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效果,每个细节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提高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的措施和大家说明一下。流域性河道经常会出现洪涝灾害,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加强河道堤防工作非常必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流域性河道慢慢成为了区域生态保护和美好环境的重要管理对象。现在,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提高,对河道堤防的要求更高,因此,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流域性河道管理成为了重点。加强流域性河道的堤防管理,对地方管理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能够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不受到影响。很多的流域性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够更好的提高堤防工作的水平,保证其在发展过程中为城市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1 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的主要内容流域性河道堤防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在工作中,要根据流域性河道的具体特点进行合理的规划,同时,对范围进行确定。对于已经实行管理的河道堤防、废堤防和堤坝可以实行统一的管理,因此,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要做好统一管理的准备。在管理过程中,对出现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进行占用的情况要进行治理。堤身和堤防安全范围内,不能进行窑洞或者是渠道的建设,不能开展生产生活活动,这样能够对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保证。水利工程施工中经常要进行破堤开口施工,在进行施工前,要得到相关堤防管理部门的允许,在获得相关的上级水利部门的审批以后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的时间和质量进行控制,在施工结束以后要进行修复作业,对施工效果进行保证。河道堤防的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例行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工作。在例行检查中,要由专业的管理部门制定专人进行检查,对堤防的危险段以及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变动区域进行检查。检查的工作只要对堤坝是否存在走动的情况,基石是否存在丢失的情况,对堤身是否出现滑坡、裂缝和病虫害问题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护堤林木的损失情况进行解决。在定期检查工作要在河道汛期或河道凌汛期对堤防工程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的重视,确保堤防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是在特大洪水、暴雨、地震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堤防的情况进行检查,这样能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然后采取措施解决。2 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2.1 堤防工程建设标准低,抗洪能力较差不同的流域性河道进行堤防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同的防洪堤段在进行建设时标准不同,多年来,防洪规划设计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的桥梁和涵洞在建设中不能对洪水的冲击力进行抵御。很多的乡镇地区,堤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着项目基础设施差、水利工程抗灾能力低的情况,在防洪体系方面也比较薄弱。这些堤防工程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和国家经济建设不能相互适应,因此,给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2.2 水土流失现象普遍,河道淤积、河床上升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流域性河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的问题是水土流失问题非常严重。流域性河道在上游和中游出现了林木被严重毁坏的情况,植被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水土涵养能力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导致河道出现了淤积想象。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公路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因此,也导致了大量的施工垃圾被倾倒到河道中的现象,导致河道出现了严重的堵塞和淤泥情况,河道的河床也出现了上升的情况,对城镇防洪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2.3 滥采河道砂石,破坏河势稳定性城市不断发展过程中,对砂石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提高,而且对河道堤防的管理中存在着问题,导致了大量的采砂船进入到河道中作用,出现了严重的滥挖现象,因此,导致了河道受到很大破坏。很多的河道中出现了堤身滑坡和塌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堤防安全都有很大影响。河道中出现河势被影响的情况,会导致河流的正常流态受到很大的影响,河道的抗洪能力也出现了降低的情况。2.4 河道淤积严重,行洪能力下降在河道堤防管理中,工作情况比较混乱。尤其是河道中的障碍出现增加的情况,河道中存在着很多的侵占河流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通常是桥梁或者是房屋,使河道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导致河道中出现了淤泥比较严重的情况,限制了河道的防洪能力。3 加强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策略3.1 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保证堤防工程得以安全运行定期对河道堤防以及穿堤修建的建筑进行检查和巡查,随时对相关的建筑进行检测、检查,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安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最终形成相关文书、防汛、财务以及险工险段的档案内容。另外,还应该认真做好工程测量、防汛值班、闸口的启闭、堤防设备维修与养护等记录工作。相关技术人员还应该熟悉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的做好汛期建设资料的合理调度,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堤防抢险与建设方案。3.2 以创建促发展,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流域性河道的目标化创建工作不但体现了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工作的奋斗过程,同时还是地方管理工作改革及发展的整个进程。利用创建平台,不但给提高堤防管理水平提供了发展动力,同时还给堤防管理工作明确了发展方向。长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创建工作的核心,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完善、学习相关规范、提高相关规范的执行力,这是创建工作的根本。3.3 做好堤防绿化工作,加强河道堤防工作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河道管理工作应该采用绿化工作的确定与水土资源植物种植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同时结合流域段内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经营方式。根据绿化的工作目标,分期、分段消除工作目标段内的空白段,同时及时的对老龄树木进行更新,针对不同的树木地段进行树种选择,采用防护林与经济林相结合的方式,使得堤防管理工作走上自盈自管的道路。同时,采取多种经营与水土资源同时开发的方式,通过承包到户的方法也是对地方管理工作进行补充的一个重要方式。最终形成河道堤防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堤防的自我防御体系。3.4 完善地方项目建设管理审批体系形成合理的审批层级。针对河道堤防建设的大、中、小工程,应该根据其对河道防洪能力影响的程度,将之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以及较小影响三类;根据工程建设用时长短,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永久性工程、长期工程以及临时性工程等。河道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该根据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出发,根据其对防洪能力、建设规模等的影响,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对审批程序意义简化,提高审批效率。4 结束语流域性河道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很大,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依赖流域性河流,因此,对河道进行管理非常必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管理时可以成立专业性的团队,将其工作重点放置在流域性河道管理中,提高管理的水平,促进经济设计发展。二、监理依据:1、已批准的安全监理规划2、以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施工升降机专项施工方案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9、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第213号10、国家和本市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11、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第2.0.1、2.0.5、2.0.8、2.0.9、4.1.5、4.1.8、4.1.10、4.1.12、4.1.16、4.4.6、4.4.42、4.4.47条为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三、专业工程特点及工作流程(一)施工电梯基础处理本工程应场地受限或施工需要,少数栋号施工电梯安装于地下室顶板上,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并报设计审核、认可。(二)监理工作流程施工升降机安装准备阶段监理--签证设备安装报审资料,熟悉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及规范-文件监理。施工升降机电气设备安装阶段监理--检查施工电梯初次登记、安装告知--巡视监理、见证点监理。施工升降机调试阶段监理--初次检测、使用登记--审核签证电梯调试方案,旁站检查--巡视监理、见证点监理。安装质量评定和验收阶段监理--签证施工方各级自检资料,出具设备质量检测验收手续资料。四、监理工作控制要点:(一)审查有关资料1、审查施工升降机分包单位(租贷)的资质和资格。2、审查总包单位与施工电梯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制度。4、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升降机施工组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电梯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二)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拆除中安全监理工作细则:1、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必须具有资质资格单位和人员进行施工。2、每次安装或拆除作业前,安全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按不同的工种和作业内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3、施工升降机在安装前,办好初次登记、安装告知、初次检测、使用登记、最大高度检测等资料和手续后再进行安装。施工现场人货电梯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安全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导轨架、吊笼等金属结构,传动系统的齿轮、限速器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应全数检查。(三)检查施工升降机安装前的准备情况1、安装地点应具备能量足够的电源,并必须配备一个专供升降机用的电源箱每个吊笼均应由一开关控制,供电熔断器的电流不小于150A。2、工地的专用电源箱应直接从工地变电室引入电源,距离不应超过30m。一般每个吊笼用一根大于25mm2×3+10mm2×2的铜线电缆连接,如距离过长应适当增加电缆的截面积。3、应具备合适的超重设备及安装工具。4、应具备运输和堆置升降机零件的道路及场地。5、根据安装需要,备好站台附件,如:过桥板、安全栏杆等。56、每台施工升降机安装不得少于5人,其中电工1人,安装工4人。(四)、具体安装步骤:1、将基础表面清扫干净。2、用起重设备吊住吊笼上的吊点。3、将升降机吊起就位。4、将地脚螺栓安装好。5、用水平仪或线坠测量导轨架的垂直度,保证导轨架各个立管在两个相邻方向的垂直度小于1/1500.6、在地脚螺栓处、底盘和基础间垫入不同厚度的调整钢板,用以调整导轨架的垂直度。7、当导轨架调整到垂直,用350N.m的力矩压紧4个地脚螺栓。8、用同样的方法调整外笼门框的垂直度,使外笼门框的垂直度在两个方向小于1/1000。9、上述方法安装好左半部分后,将外笼的右半部分用螺栓连接起来。10、调整外笼门框的垂直度并压紧地脚螺栓。11、松开吊笼内电动机上的制动器,方法是:首先拆下两个开口销,拆掉前在螺母开口出做上记号,便于复位,而后旋紧两个螺母,务必使两个螺母平行下旋,直至制动器松开可随意拨动制动转盘为止。12、用起重设备吊起吊笼。13、从标准节上方使吊笼准确就位。14、将制动器复位。(五)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技术措施1、为了保证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必须先制定方案,作业队伍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同时安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统一指挥,并熟悉图纸,安装程序及检查要点,安装时的注意要求如下:a)装上二节立柱后,要在其二个方向调整垂直度,梯笼就位。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1 12:14:011

湖北河道管理权限划分

行政区域、长江和汉江。根据查询湖北省政府官网显示。1、行政区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2、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
2023-09-01 12:14:161

河南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法律主观: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2023-09-01 12:14:251

河道管理新举措建筑工程介绍?

河道管理新举措?以下中达咨询带来关于河道管理新举措的绍兴市河长制,相关内容供以参考。绍兴是典型的江南水乡,河流纵横,水网密布,绍兴的历史,也是一部治水的历史,从大禹治水开始,一代一代地延续着。2007年,绍兴市委、市政府拓展治水内涵,决策实施清水工程建设,五年多来,通过引水活水、截污治污、清淤疏浚、综合整治等措施,河道水质得到明显提升。实践证明,要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除了扎实推进各项工程建设、强化水行政执法等措施外,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同样重要。近日,在试点基础上,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绍兴市区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市区49条主要河道采取“河长制”管理模式,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基层参与河道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建立城市河道“共管、共享”机制,为确保清水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基础性保障。根据《实施意见》,绍兴市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所在地社区(居)为三级河长单位,社区(居)行政负责人为三级河长,负责责任河道内影响河道安全、卫生等因素的监督、协调处理,保持良好的河道环境。组织与沿河企业、商户等签订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擅自占用的“河道三包”责任书。组织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对发现河道不洁、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反馈报告。成立义务劝导队,宣传《绍兴市区河道保护公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止。社区(居)所在街道(乡镇)为二级河长单位,街道(乡镇)行政主要领导为二级河长,负责做好对三级河长单位的监督指导,协助一级河长单位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问题调研,提出河道管理新方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市区各个开发区为一级河长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一级河长,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长制”工作领导,组织开展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落实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区域内责任河段的清草保洁、清污清淤、护岸维护等日常管护工作。根据《实施意见》,三级河长单位组织开展河道巡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反馈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流程将受理范围内问题派遣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对超出数字城管平台受理范围以及职责不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时反馈给市清水办,由市清水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置,确保各类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市清水办将每年两次会同文明办、城管办等单位对“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底综合一级河长单位考核情况和数字城管反馈情况,推荐若干工作出色的三级河长单位报市政府表彰。为确保“河长制”管理的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监管考核、资金保障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着重强调舆论宣传,要求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对“河长制”管理进行集中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清水、爱护清水、参与清水;设立“曝光台”、“公示栏”,对破坏河道水质和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的河道管理机制经试点实施后,目前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村里河道未整治前是河岸杂乱无章、河中垃圾漂浮、臭气熏天,整治后实现了水清、流畅、岸绿。”绍兴袍江新区斗门镇荷湖村村民兴奋地向笔者讲述了自“河长制”试点实施以来,村里河道水环境的喜人变化。“河道水环境要保护好,关键在于建立群众共同参与河道管理的有效机制。”村党总支书傅关田说出荷湖村实施“河长制”的理念。该村建立了村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普通村民和河道保洁员“五位一体”的河道管理网络,指定一名村两委会成员负责河道长效管理;村内河道实行农户分段承包,由每个党员、村民代表分别联系1~2个农户,使全村1700多米河道有了专人负责,实现长效管理,要求每个农户做好门前“三包”,维护好公共卫生及设施;与河道保洁员签订岗位协议,实行基本工资加业绩考核的方式,细化河道管护责任。同时,该村已经累计投入400多万元,通过砌坎、清淤、植绿和造景等措施,全力打造河岸整洁、河面干净、河水清澈的农村宜居环境,使村河道水环境得到了提升,成为远近闻名的省级文明村、市级水利建设示范村,水利部周英副部长在视察该村河道建设和管理情况后,给予了充分肯定。治水,是绍兴永恒的主题。水,早已融入了这座江南水城的历史文明。在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绍兴一直以史为鉴,努力秉承先人治水为先的理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治水的新思路。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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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

河道管理范围具体如下: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4、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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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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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的河道归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城市都把市区除航道(归海事局、港航管理局或交通局管理)以外的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划入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范围,目前各地管理机构的设置都不统一,但大同小异,一般由建设局(或建委)下属的部门分管,一般设:市政公用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有的单独设河道管理处。
2023-09-01 12:15:211

河道内违建的法律规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023-09-01 12:15:431

河道治理归什么部门管理

一般城市都把市区除航道(归海事局、港航管理局或交通局管理)以外的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划入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范围,目前各地管理机构的设置都不统一,但大同小异,一般由建设局(或建委)下属的部门分管,一般设:市政公用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有的单独设河道管理处。
2023-09-01 12:15:541

办理河道清理需要哪些相关部门的手续

那个最好先去街道处咨询一下吧 各个地方应该是不一样的哦
2023-09-01 12:16:043

破坏河道应举报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占用河道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具体就是县、区水利局管这事。你可以实名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023-09-01 12:16: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以及报批程序办理。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红树林生长区域;  (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023-09-01 12:16:261

农村中的河道两侧多少米属于国家所有

不让建房,只能眼白白看着水土流失
2023-09-01 12:16:353

占用河道建房违反哪条法律

法律分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四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023-09-01 12:16:531

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凌、防汛、供水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作,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河道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自治旗人民政府旗长负责制,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汛及清障日常工作。第六条 涉及渔业水域的河道管理,应当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兼顾渔业发展需要。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在自治旗人民政府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涉及河道清障的应当签订清障承诺书。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启用。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所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移民安置。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方法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苏木(乡镇)所在地为五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其他嘎查(村屯)为二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水务、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部门划定、公布并设立界限标志。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十四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堆放防洪抢险物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十五条 城乡河段应当留有护堤地和抢险救生道路。已经被占用的城乡河段护堤地,应当按照规划退出。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一)采砂、取土的;  (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三)修建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四)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开发旅游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行为。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牲畜粪便、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的;  (四)破坏原生植被的等。第十八条 禁止在易发生滑坡、崩岸、泥石流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段采石、采砂、取土、采矿、破坏植被等行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河段的监管。第十九条 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  禁止履带机动车在堤顶行驶。降雨泥泞期间,禁止任何车辆在堤顶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废弃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2023-09-01 12:17:001

河道采沙由哪个单位管理?

城建部门
2023-09-01 12:17:244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八条 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023-09-01 12:17:401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第十一条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2023-09-01 12:17:501

私填河道受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河沟的管理属于河道管理部门。河道具有天然的排水防涝功能,相关规定是不能随便填埋的。未经批准进行填埋是违法的。且一般有河道管理所建议具体咨询该行政部门。河道能否填埋,要经相关机构审批;任何河道都有其权属单位或管理人,在河道填埋的,必须经其批准同意。未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填埋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023-09-01 12:17:581

河道两侧多少米可以建房?

我家房子建在河边,毎次长洪水,水就会把房基淹到,这找什么部门解决
2023-09-01 12:18:092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四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  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八条 因修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  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第九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第十条 河道的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  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  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  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业、农场及其它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泾河:堤防临河20米,背河30米。浐河、灞河:城市段堤防临河为10米,背河30米;农村段临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涝河:堤防临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沣河:堤防临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护堤地宽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范围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含护堤地,下同),临河、背河宽度各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宽度为50米。老堤在上列范围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间宽度为准。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含护堤地),权属不变。  (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给予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其利用必须服从河道管理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023-09-01 12:18:301

水利河道工程工程管理及问题解决?

水利河道工程工程管理及问题解决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河道对行洪、供水、灌溉、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等的各种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管理保护好河道将是我们当代水利人的职责,同时也是我们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1、中小型河道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 目前我国的中小规模的河道工程的损坏现象比较严重这些工程大多都是建立在上世纪的六十年代左右。当时我国经济状况并不是非常好,因此相应的工程建设就受到经济的影响,标准不是很高,而且没有配套工程,最主要的是那时的思想中比较注重建设,过分的看轻管理,导致大多数工程得不到合理的管理。最近几年,由于受到一些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以及洪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加之严重缺乏养护经费,导致很多河道工程都面临了不同程度上的老化以及损坏现象,处于一种病态运行模式。所以我们的广大河道工程得不到合理的利用,而且给防洪以及除涝等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当前,小河道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是处于良性运作模式的,剩下的工程中百分之四十的受到严重的损坏,剩余百分之十几乎不能够正常使用。在上述的这些工程中,小规模的工程收到的损坏尤为严重,只有百分之二十的运行正常,百分之四十的工程问题严重,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几乎不能运转。因为人为破坏,比如破堤种植以及挖土,雨水强力充数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外在因素影响,导致上述工程的堤防标准大大降低,存在大量的险工以及险段,大量的违章建筑以及涉河违法事件存在。1.2 工程运行的维修养护经费无保障最近这几年,由于国家加大对水管工作的整治力度,相应的管理单位获得了充足的管理经费,职工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不过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中小规模河道工程的损坏程度非常严重,常年得不到合理的维护,导致严重的病态模式运行,因此需要的管理维护经费是非常大的。因为目前地方的财政水平有限,导致工程无法得到合理的养护,不能合理发挥出应有的效益,甚至个别工程不能运行。1.3 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首先是对于河道工程相关的法规制度没有进行合理的宣传,导致员工(职工)以及社会没有足够的管理意识。最近几年,中小规模的河道工程存在很多社会案件,有些已经严重的违反法律。具体的讲,在工程有效范围之内建设违法建筑,在河坡等处种植,违法开挖河沙以及严重堵塞河道之类的现象。其次是在工程范围内存在大量违章行为,对涉河案件的处置力度不够。1.4 中小规模河道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1.4.1土地利用粗放,沙化速度加快土地无序的开发,布局分散,生产和生活混杂,导致垃圾在河道两岸成堆。空间无序又会导致交通拥堵,而使得城市的承载力大大下降;还有一些土地用于建设,将城市边缘的多年的湿地、成熟的草甸变成高层建筑,大面积的果园、林地被复耕为商业区,随着植被的减少,绿化跟不上,使得土地贫瘠化和沙化的速度大大加快,导致沙尘成为城市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生态环境随之不断恶化。1.4.2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以传统的种植业以及林业为主的产业,科技含量低;而工业也缺乏朝阳产业,不但经济效益低,还污染环境。以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发展水平相对较低。1.4.3水资源利用不舍理,污染严重大量的工厂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基础设施短缺,生态环境的保证系统无论是排水系统还是污水处理系统甚至是卫生设施均不完善。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水排到河道,导致河道水污染,地下水也受到污染,这样不合理的水资源的利用和污染,严重超过了水循环的速度和自净能力,给人们的生存安全和良好的环境带来了威胁。2、解决办法探讨中小型河道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水利工程设施,如何切实管好中小型河道工程,我们要考虑的东西还很多,应该综合分析,科学研究,才能发现最合理的方案,笔者参照多年的实践经验,得出了以下的方法以及对策。2.1 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水管体制管理方式必须深入改革,通过深化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晰、科学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一是加强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实现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结构,精简人员,落实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第二,中小规模河道存在分布范围广、牵涉面大的特点,因此我们应该合理的认清河道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重要影响意义,只有认清它的作用才能帮助我们更加合理的开展管理。因此,国家的各个部门以及广大群众要不断的提高思想,真真正正的将群防群治做到实处,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管理模式,要克服机制不活、管理不顺等弊端现象。2.2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河道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与管理人员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提高管理人员待遇,实行管理绩效与待遇挂钩,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四是建立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知识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五是倡导全社会参与管理,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中小型河道在工农业生产和农村、农民的生活中的重要意义。2.3 稳定投入保障机制充分认识中小型河道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工程管理提到管理单位的重要位置来抓,克服重建轻管思想,加大中小型河道管理的投入。一是随着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按一定比例专项列出中小型河道建设管理的专项经费;二是抓紧立法通过《河道工程维护管护经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三是鼓励企业、工矿等社会团体积极投资中小型河道管理工作。建立一套对中小型河道管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加强资金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2.4加强中小型河道规划治理工作加快项目库立项工作,拓宽设计思路,坚持高标准,做到治理与开发并举。要贯彻“以人为本,环境为主”的思想,在项目立项时,要体现近期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要把生态、使用、景观等功能综合体现。国家财政、省财政要有计划地对项目库进行安排,使中小型河道规划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5要不断的强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宣传的力度,不断改进执法行为,形成一种大家都以爱护工程呢过为荣,以破坏工程为耻的思想氛围。要强化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依法追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水利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办案工具;探索建立水利、公安联合执法体系,联合办案;加大对水利执法的投入;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或者互联网等形式来宣传河道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3、结束语综上所述,中小规模河道工程要面对的管理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而且任务是相当的艰巨。因此,水利各级部门和广大社会群众要携起手来,为了河道的管理工作共同努力,确保我们的广大河道工程可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益,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进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1 12:18:381

河道两边多少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法律分析:(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2023-09-01 12:18:471

河道管理范围内指的是河道两侧多少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2023-09-01 12:18:575

河道管理是属于哪一个部门

水利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水务局原名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水务局的主要行政活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3、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4、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5、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6、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水务基本建设和管理。7、承担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8、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9、承担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0、负责本市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11、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023-09-01 12:20:101

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

河道管理范围具体如下: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4、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023-09-01 12:20:201

城市河道管理是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河道治理的管辖权在水务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归水务局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023-09-01 12:20:331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河堤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一、二级河道大多是跨越两省或数省的大江大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类河道要由水利部认定级河道大部分影响一省或邻近省份,其重要程度略逊于一、二级河道,但对地区性国民经济也具有相当的影响,为了使省际之间的标准掌握大体一致,并便于跨省河道的定级,这类河道应由水利部委托所在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协商,报水利部认定、五级河道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023-09-01 12:20:491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谁负责划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2023-09-01 12:20:591

河道管理方是哪个部门

你好,是水利局
2023-09-01 12:22:023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2023-09-01 12:22:231

河堤的地方一般归哪个部门管理

水利局
2023-09-01 12:22:365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 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九条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
2023-09-01 12:23:061

河道管辖范围划分

法律分析: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2023-09-01 12:23:161

办理河道清理证件需要什么手续?

河道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应该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也对河道管理作出了规范。
2023-09-01 12:23:281

私自占用河道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到水利部门报告,非法占用河道,是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投诉。但是,如果只是占用河道这一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要看是否还有其他具体行为,比如非法挖沙就涉嫌非法采矿罪,砍伐树木则涉嫌盗伐林木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023-09-01 12:23:371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需要破堤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破堤开工报告,经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省黄河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第十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 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通知其主管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制定施工渡汛方案,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黄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险工、控导、护滩工程不作码头、渡口使用。必须使用时,须报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堤顶路面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商省交通厅制定。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计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一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滩区现有村镇和厂矿的建设规划,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 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护滩控导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黄河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半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一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023-09-01 12:23:571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第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江南城区西起顾乡堤段,东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条线,迎水面自堤脚起一百米以内,为护堤地范围;背水面不划定护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护区进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它堤段和其它河流护堤地范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设河道堤防管理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范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监测资料,对该工程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等资料。
2023-09-01 12:24:051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吗?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县政府或者镇政府有权拍卖河道吗
2023-09-01 12:24:353

私自填埋农村河道属于违法吗

法律分析:河沟的管理属于河道管理部门。河道具有天然的排水防涝功能,相关规定是不能随便填埋的。未经批准进行填埋是违法的。且一般有河道管理所建议具体咨询该行政部门。河道能否填埋,要经相关机构审批;任何河道都有其权属单位或管理人,在河道填埋的,必须经其批准同意。未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填埋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023-09-01 12:24:501

河道管理做些什么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在我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2023-09-01 12:25:001

河道管理的介绍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
2023-09-01 12:25:081

河道管理方是哪个部门?

河道管理方是县(区、县级市)、地级市水利局、省水利厅、国务院水利部。回答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023-09-01 12:25:365

占用河道修路违规违法吗

私自占用河堤行洪道建筑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法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023-09-01 12:26:571

河道管理范围违停怎么办

罚款处罚,拖移违停车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停行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河道管理工作。针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严厉措施,如罚款处罚和拖移违停车辆,以维护河道交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河道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巡逻执法力度,设立明确的禁停区域,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停行为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建议加强监控设施的设置,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停情况。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违停行为,促进河道管理的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和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2023-09-01 12:28:161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2012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管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城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航道、港政、水上运输、规费稽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除取水许可外的涉水行政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建设、规划、水利、绿化、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安全、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水、建设、环境保护、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纳入规划年度计划进行跟踪管理。第九条 与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满足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宜居、繁荣的目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城市河道接收管理要求,向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管理单位接收。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并按照城市河道管理的分类,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由市、区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  政府城建投资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城市河道,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在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维护,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以城市河道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未按规划实施的,以实际城市河道整治绿线为准。尚未按照规划整治的建筑及土地,其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退让到位。  城市河道现有管理范围小于河道蓝线以外10米的,以蓝线以外10米为城市河道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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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归什么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如下:1、第四条①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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