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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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1. 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实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第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领导负责的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修建开发水利、治理河道的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六)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第七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与河道主管机关商定汛期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河道上所有新建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质量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限期改建。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六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七条 河道清淤、加固维修堤防和堤防锥探灌浆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八条 省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利协议;  (二)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下游不准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报请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裁决,上级未裁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协议,强行施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河道主管机关对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和防洪安全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在河道两岸临水侧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不得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确需伸出临水岸坡、滩缘或者高于滩地高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作出防洪影响分析,并采取措施,减少阻水面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畅通。第九条 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防洪规划确定。涉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为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的需要,洞庭湖区的主要通航河道,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不得低于设计洪水位。第十条 在河道堤防上兴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所在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对其工程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建设期间堤段的维护、管理和防汛,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完毕后,堤段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交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第十一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符合堤防防洪设计标准,遵守堤防管理规定,保证防洪安全,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跨越河道堤防的道路,应当填筑引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堤身完整和安全。第十二条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位线20米以外;(三)已规划需展宽或者修建堤防的河段,临河界限应当根据已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按上述两项原则确定。沿河城市、乡村在编制和审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按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 河道清淤或者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塘凼固基取土,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占用河湖洲滩、国有荒山荒地或者在河湖洲滩、国有荒山荒地取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取土或者占用土地,免交土地补偿费。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所增加的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河道堤防维护管理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四条 在市州、县市区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内,以及跨市、州、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按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河道水污染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整治,全力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有效治理非法捞砂洗砂、生活及建筑垃圾污侵占河道、企业排放各类废水造成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供您参考!   【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加强我县河道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艾方毅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金晚球,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刘昆怀,副县长彭茂华、何同国,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朱甲云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电力局、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公安局、魏家桥镇、牛马司镇、佘田桥镇、水东江镇、灵官殿镇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合执法组、航运治理组、河道治理组、综合开发组。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河道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强化河道管理,确保河道畅通。   (二)严格控制河道采沙范围,严厉打击非法采沙,严禁乱采滥挖。   (三)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的要求,科学界定采沙范围,依法从严审批发放采沙许可证。   (四)加强河道采沙监管,整顿采沙秩序,分河段筹备成立沙石公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在紧邻居民生活区的河道以及采沙留下沙坑的河段设立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六)加强汛期安全管理,杜绝汛期发生采沙作业安全生产事故。   (七)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客渡、货运船只,并配齐设备设施。    三、工作步骤   本次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时间为:20XX年12月2日至20XX年3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12月2日—20XX年12月12日)   1.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组织召开全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和在县内各新闻媒体发布相关资讯,倡导全社会关注、参与河道综合整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沿河的魏家桥、牛马司、佘田桥、水东江、灵官殿五个镇要在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集中安排力量,在20XX年12月12日前将本辖区河道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   (二)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2月13日—20XX年12月31日)   1.集中力量,联合执法,重拳出击,依法取缔魏家桥镇张家渡口旁的非法采沙场。   2.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客渡、货运船只。   (三)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0日)   1.对河道治理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成果予以验收。   2.成立沙石公司,规范沙石资源开采秩序。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县政府办主任罗小阳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尹新华、王滇初、赵德安和魏家桥镇镇长叶安平、牛马司镇镇长莫志福、水东江镇镇长王卫兵、灵官殿镇镇长彭友文、佘田桥镇镇长王炜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职责:   1.负责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2.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   4.搞好上下级衔接联络工作。   5.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6.督促指导各沿河乡镇开展河道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组   县政府办副主任赵德安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尹新华、县水务局局长尹贵陶、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卫初、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军、运管局局长戴志臻、电力局局长彭劲松、公安局副局长杨智成、魏家桥镇镇长叶安平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职责:   1.拟定行动具体方案,交领导小组审定。   2.在下发相关通告后做好业主思想工作,要求其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   3.组织现场执法,确保整治到位。   4.严厉打击阻扰执法等恶劣行为。    (三)航运治理组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军任组长,魏家桥镇镇长叶安平、牛马司镇镇长莫志福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职责:   1.加强航道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强化航道管理,及时清除航道障碍,确保航道畅通。   2.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负责客渡船只和码头的修缮和改造。   3.搞好水上交通和作业船只的检测,淘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所有船只,配齐设备设施。   4.在紧邻居民生活区的河道以及采沙留下的沙坑围内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5.负责航道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6.落实安监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章程,办理相关安全监督手续。   7.界定航道航线。   (四)河道治理组   县水务局局长尹贵陶任组长,魏家桥镇镇长叶安平、牛马司镇镇长莫志福、水东江镇镇长王卫兵、灵官殿镇镇长彭友文、佘田桥镇镇长王炜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职责:   1.按照开发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管理综合利用规划;   2.加强汛期安全管理,洪水期禁止河道一切生产作业。   3.划定好禁采区,规定禁采期。   4.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组织河道治理的护坡护岸、堤防维护等工程措施的实施。   5.起草有关文件。   6.加强对河道采沙及沙石公司的监管,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督促其及时处理尾沙堆。   7.负责河道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综合开发组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卫初任组长,魏家桥镇镇长叶安平、牛马司镇镇长莫志福、水东江镇镇长王卫兵、灵官殿镇镇长彭友文、佘田桥镇镇长王炜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职责:   1.指导沿河各乡镇搞好河道沙石资源储量的调查,编制沙石资源合理开采布局和规划。   2.根据沙石资源储量调查结果,合理划分采沙区域,科学评估区域价格,规定开采期限。   3.报请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资源有偿有序出让办法。   4.协助乡镇组织沙石开采权公开竞拍,实现资源有偿出让。   5.制定资源有偿出让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税费征收办法。   6.督促指导乡镇组建沙石公司,核定采沙船只、河沙码头,规范沙石的生产和销售,维护沙石市场秩序。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集体会审后,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整治到位。各沿河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不得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二)服从安排,确保人员到位。所有抽调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服从领导小组的调配和指挥。   (三)加强协调,确保全面推进。各沿河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反馈,形成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阻扰执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二】   为扎实做好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消除城市黑臭河道,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第四次党代会关于“生态名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的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地方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提升城市河道环境质量,确保到20XX年底,市区城市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到20XX年6月,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河道,为建成国家生态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1、控源截污。认真做好河道沿岸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2、河道整治。规范垃圾收运清理,做好河岸与河道保洁,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加强沿河养殖管理,取缔非法捕鱼行为。着手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   3、疏浚活水。针对重点河段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加快水系沟通、引清活水,提高环境容量。   4、生态修复。做好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加快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等生态工程建设,促进水质提升及生态美化,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    三、实施步骤   按照“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持续改进”的要求,重点抓好三个阶段工作:    (一)调查摸底,明确治理范围。(7月上旬)   各地要对照建成区地理信息系统,对天然河流及人工河道进行彻底排查,建立城市河道基础台账,评估筛选,逐一建立黑臭河道档案,并提出综合整治计划,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黑臭河道名单进行核查,督促各地进一步补充完善,确定河道综合整治计划。    (二)专题部署,制定整治方案。(7月中旬)   各地要对列入20XX年整治的黑臭河道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分解落实年度整治任务,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三)明确责任,推动工作开展。(7月下旬-11月底)   各地要根据治理河段,明确责任地区;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实施分段包干,责任到人。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沟通水系、景观美化等工程建设。   (四)加强督查,定期组织考核。(12月底前)   环保部门每季度末组织水质监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动态跟踪治理进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市环委会将于12月底前对各地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五)积极履职,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河道水环境的保护工作,按照“河长制”的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河道水质,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对河道进行日常管护,确保水质长期满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作为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整治工作的监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2、强化持续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投入到位,确保工程质量,确保长效运行维护,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3、强化监督考核。   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住建等部门做好城市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对整治不力、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要及时通报并实施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治不力的地区,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各类环保创建,取消创先评优资格。    4、强化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公布各地整治计划、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度,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突出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大力宣传城市河道对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河道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三】   为确保20XX年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八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现结合燕南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根据河道水污染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整治,全力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有效治理非法捞砂洗砂、生活及建筑垃圾污侵占河道、企业排放各类废水造成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区域环境山清水秀,全面推进生态街道建设。    二、年度目标任务   20XX年重点治理巴溪、后溪流域,确保河道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明显减少,流域内污染排放得到整治,水质达到功能区划标准,河道非法采砂、洗砂得到有效遏制,河道河堤得到加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取得成效,初步实现“水净、堤固、河畅、景美”的目标。   巴溪流域: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通过遏制非法采砂,整治直至关闭污水处理排放不达标企业及养殖业,完善城区段污水管网建设,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开展河道清淤、堤防建设,使流域水质达Ⅲ类标准。   后溪流域: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通过遏制非法采砂,整治直至关闭污水处理排放不达标企业及养殖业,使我街境内水质达Ⅲ类标准。    三、明确职责分工   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部门广,整治项目多的重点工作。各村、居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街道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协调下,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按照明职责,重落实的原则,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1、各村、居:作为管理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实施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辖区内造成水污染的违法行为,确实无法整治的须以书面形式报请街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联合执法。   村民建房自用砂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报街道审批并向水利局备。负责辖区内河道清淤工作,对清淤量在1万立方以下,工期在10日内的清淤工程,由各村居报街道审批,并向水利局报备后实施;对清淤量在1万立方以上的清淤工程,由各村居上报街道后提交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党政办:负责加强对造成河道水污染行为的曝光及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不定期制作整治专题节目,遇重大整治行动及时跟踪报道。   3、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农村生活、建筑垃圾不修倒入河道。   4、水利工作站:负责牵头工作,建立整治方案,工作机制,组织工作督查、业务指导及日常工作联络;指导河道清淤工程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做好流域内河道采砂和水土保持监管;及时打击河道内违法洗砂、捞(吸)砂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5、燕南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   6、城区国土所:负责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方案各项内容,确保排放达标;查处非法取土、采矿行为。   7、项目办:负责把好流域内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准入关;对辖区内企业排污进行监督。   8、公路站:负责采砂船、砂石运输船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船、运砂船和违法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对禁采流域的停泊船只进行清理、拖离河道;负责加强对公路建设垃圾的管理,禁止弃土弃渣沿河堆放和倒入河道。   9、燕南畜牧水产兽医站:负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各项内容,确保排放达标。   10、城区林业站:负责落实滥砍盗伐整治方案各项内容;实施流域内的绿化工作;查处流域内破坏林地的行为。   11、安监站:负责查处流域内企业非安全生产行为。   12、城管办:重点解决城区河道两旁的无证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加大对城区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乱排污水等行为。    四、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前)   各村、居要对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和动员。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年度重点整治流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10前上报街道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日—10月31日)   各村、居及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大治理的工作力度,加强巡查,做好辖区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造成河道水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初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确实无法整治的违法行为,要以书面形式报请街道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联合执法。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和考核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街道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一年来的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探讨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对各村、居及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    五、加强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街道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以及重大执法行动的组织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日常联系工作,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村居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做好本辖区内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   广泛运用广播、电视、简报、网络、短信等媒体,加大对河道水污染综合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报道,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沿河各类企业和广大群众对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造成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扩大整治的效果。    3、强化工作机制。   建立街、村居综合整治责任制,各村居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及统一规划、分批推进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河道污染状况进行初查,每月8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进度、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以书面形式报责任领导审定后,反馈街道河道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不力、未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

天门市水利局河道管理中心怎么样啊

好。根据查询趣站网所发布的信息得知。1、待遇好。水利局基本工资是4000元,有驻外补贴,项目补贴,高温补贴等等。2、河道管理局属于事业编制单位,工作稳定,主要管理河道、人工水道、排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  )。

【答案】:C、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河道管理多少米之后算是农户的承包土地

每条河道的保护范围不一样,农村中不同河道两侧,多少米属于保护范围,应由河道管理部门拟定,然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农村的河道两侧保护范围,仍属于集体所有。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河道保护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全省主要江河的河道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由各市(州、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  主要江河的划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沿河城市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其城市河道整治专业规划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流域、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第十一条 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三条 在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要求。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五条 堤防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改建或维修。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需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该堤段路面由交通或有关部门修建和养护。  堤防或戗台道路泥泞期间以及不做道路的堤防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引道。第十七条 界河(国境、省境界河除外)和跨行政区的河流,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现已给对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限期拆除。

河道管理范围违停怎么办

罚款处罚,拖移违停车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停行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河道管理工作。针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严厉措施,如罚款处罚和拖移违停车辆,以维护河道交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河道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巡逻执法力度,设立明确的禁停区域,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停行为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建议加强监控设施的设置,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停情况。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违停行为,促进河道管理的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和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方是哪个部门?

河道管理方是县(区、县级市)、地级市水利局、省水利厅、国务院水利部。回答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河道管理的介绍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

河道管理做些什么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在我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第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江南城区西起顾乡堤段,东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条线,迎水面自堤脚起一百米以内,为护堤地范围;背水面不划定护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护区进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它堤段和其它河流护堤地范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设河道堤防管理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范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监测资料,对该工程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等资料。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需要破堤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破堤开工报告,经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省黄河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第十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 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通知其主管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制定施工渡汛方案,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黄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险工、控导、护滩工程不作码头、渡口使用。必须使用时,须报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堤顶路面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商省交通厅制定。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计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一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滩区现有村镇和厂矿的建设规划,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 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护滩控导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黄河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半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一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 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九条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河道管理方是哪个部门

你好,是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河堤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一、二级河道大多是跨越两省或数省的大江大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类河道要由水利部认定级河道大部分影响一省或邻近省份,其重要程度略逊于一、二级河道,但对地区性国民经济也具有相当的影响,为了使省际之间的标准掌握大体一致,并便于跨省河道的定级,这类河道应由水利部委托所在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协商,报水利部认定、五级河道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城市河道管理是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河道治理的管辖权在水务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归水务局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

河道管理范围具体如下: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4、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河道管理是属于哪一个部门

水利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水务局原名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水务局的主要行政活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3、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4、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5、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6、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水务基本建设和管理。7、承担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8、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9、承担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0、负责本市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11、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范围内指的是河道两侧多少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两边多少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法律分析:(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四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  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八条 因修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  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第九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第十条 河道的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  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  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  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业、农场及其它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泾河:堤防临河20米,背河30米。浐河、灞河:城市段堤防临河为10米,背河30米;农村段临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涝河:堤防临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沣河:堤防临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护堤地宽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范围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含护堤地,下同),临河、背河宽度各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宽度为50米。老堤在上列范围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间宽度为准。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含护堤地),权属不变。  (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给予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其利用必须服从河道管理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第十一条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八条 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凌、防汛、供水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作,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河道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自治旗人民政府旗长负责制,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汛及清障日常工作。第六条 涉及渔业水域的河道管理,应当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兼顾渔业发展需要。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在自治旗人民政府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涉及河道清障的应当签订清障承诺书。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启用。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所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移民安置。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方法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苏木(乡镇)所在地为五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其他嘎查(村屯)为二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水务、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部门划定、公布并设立界限标志。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十四条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堆放防洪抢险物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十五条 城乡河段应当留有护堤地和抢险救生道路。已经被占用的城乡河段护堤地,应当按照规划退出。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一)采砂、取土的;  (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三)修建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四)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开发旅游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行为。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牲畜粪便、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的;  (四)破坏原生植被的等。第十八条 禁止在易发生滑坡、崩岸、泥石流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段采石、采砂、取土、采矿、破坏植被等行为。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河段的监管。第十九条 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  禁止履带机动车在堤顶行驶。降雨泥泞期间,禁止任何车辆在堤顶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废弃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

河道管理范围具体如下: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4、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河道管理新举措建筑工程介绍?

河道管理新举措?以下中达咨询带来关于河道管理新举措的绍兴市河长制,相关内容供以参考。绍兴是典型的江南水乡,河流纵横,水网密布,绍兴的历史,也是一部治水的历史,从大禹治水开始,一代一代地延续着。2007年,绍兴市委、市政府拓展治水内涵,决策实施清水工程建设,五年多来,通过引水活水、截污治污、清淤疏浚、综合整治等措施,河道水质得到明显提升。实践证明,要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除了扎实推进各项工程建设、强化水行政执法等措施外,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同样重要。近日,在试点基础上,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绍兴市区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市区49条主要河道采取“河长制”管理模式,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基层参与河道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建立城市河道“共管、共享”机制,为确保清水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基础性保障。根据《实施意见》,绍兴市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所在地社区(居)为三级河长单位,社区(居)行政负责人为三级河长,负责责任河道内影响河道安全、卫生等因素的监督、协调处理,保持良好的河道环境。组织与沿河企业、商户等签订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擅自占用的“河道三包”责任书。组织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对发现河道不洁、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反馈报告。成立义务劝导队,宣传《绍兴市区河道保护公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止。社区(居)所在街道(乡镇)为二级河长单位,街道(乡镇)行政主要领导为二级河长,负责做好对三级河长单位的监督指导,协助一级河长单位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问题调研,提出河道管理新方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市区各个开发区为一级河长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一级河长,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长制”工作领导,组织开展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落实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区域内责任河段的清草保洁、清污清淤、护岸维护等日常管护工作。根据《实施意见》,三级河长单位组织开展河道巡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反馈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流程将受理范围内问题派遣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对超出数字城管平台受理范围以及职责不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时反馈给市清水办,由市清水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置,确保各类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市清水办将每年两次会同文明办、城管办等单位对“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底综合一级河长单位考核情况和数字城管反馈情况,推荐若干工作出色的三级河长单位报市政府表彰。为确保“河长制”管理的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监管考核、资金保障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着重强调舆论宣传,要求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对“河长制”管理进行集中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清水、爱护清水、参与清水;设立“曝光台”、“公示栏”,对破坏河道水质和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的河道管理机制经试点实施后,目前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村里河道未整治前是河岸杂乱无章、河中垃圾漂浮、臭气熏天,整治后实现了水清、流畅、岸绿。”绍兴袍江新区斗门镇荷湖村村民兴奋地向笔者讲述了自“河长制”试点实施以来,村里河道水环境的喜人变化。“河道水环境要保护好,关键在于建立群众共同参与河道管理的有效机制。”村党总支书傅关田说出荷湖村实施“河长制”的理念。该村建立了村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普通村民和河道保洁员“五位一体”的河道管理网络,指定一名村两委会成员负责河道长效管理;村内河道实行农户分段承包,由每个党员、村民代表分别联系1~2个农户,使全村1700多米河道有了专人负责,实现长效管理,要求每个农户做好门前“三包”,维护好公共卫生及设施;与河道保洁员签订岗位协议,实行基本工资加业绩考核的方式,细化河道管护责任。同时,该村已经累计投入400多万元,通过砌坎、清淤、植绿和造景等措施,全力打造河岸整洁、河面干净、河水清澈的农村宜居环境,使村河道水环境得到了提升,成为远近闻名的省级文明村、市级水利建设示范村,水利部周英副部长在视察该村河道建设和管理情况后,给予了充分肯定。治水,是绍兴永恒的主题。水,早已融入了这座江南水城的历史文明。在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绍兴一直以史为鉴,努力秉承先人治水为先的理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治水的新思路。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河南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法律主观: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湖北河道管理权限划分

行政区域、长江和汉江。根据查询湖北省政府官网显示。1、行政区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2、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

现在河道管理中推行什么制度

法律主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法律客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城市河道管理是哪个部门

河道治理的管辖权在水务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归水务局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范围是多少米

法律分析:政策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但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列入河道管理范围,现已确定或者因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护堤地,加固堤防的堆土区,填塘区,压浸平台,防渗铺盖。新建堤防,在堤防建设的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护堤地。凡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遵守河道、堤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 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 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 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衍生问题:侵占河道会受到什么处罚?侵占河道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侵占河道造成河道宽度变窄,给汛期行洪防洪带来很大困难,已埋下重大安全隐患这一现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处理。一般可以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管理是属于哪一个部门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如下: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当然,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线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包括我国领域内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河道内的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扩展资料河道管理的重要性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小时。5、具有内河航运功能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良好条件。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对安全等特点。我国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冻,航运流量丰裕,目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黑龙江及松辽水系。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我国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河流湖泊冬季不冻、四季通航。6、具有渔业养殖功能河道是我国宝贵的国土资源,除用于航运农田灌溉外,多年来,通过人们的渔业活动,把平原地区的大小河道山区河道均开发利用为养鱼的好地方。由于河道养鱼具有投资小、劳力省、见效快、收益大、商品鱼集中等优点,近年开发速度很快,养鱼水面逐年提高。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海洋捕捞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品种的需求越来越大,渔业养殖业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7、具有旅游景观功能河流不仅是旅游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许多城市的重要景观,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潮等旅游资源的重要类型。怡人的两岸景色、清澈的河水、滩潭相间的景致、蜿蜓曲折的河岸构成了河流独特的风光,流动的水体、稳固的堤坝构成了动静结合的美学意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河道水环境和景观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河岸绿化和小品建筑等生态护岸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美的亲水休闲娱乐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和旅游业的发展。8、具有生态系统功能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组成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输送径流的同时,也运送降水冲刷带入径流中的生物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它们运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河流是一个流动的生态系统。天然河流水陆两相和水汽两相的紧密关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纵断面的高低起伏、横断面的形状多样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别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形成了河流沿线丰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9、具有文化传承功能河流不仅是由流动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而且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对象,还影响和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化历史和文明发展。河流的奔腾不息、曲折跌宕、聚合离分、惊涛骇浪、清澈澄明,都赋予了人类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征。河流作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经过历代文人和劳动者的不断营造,使其具有丰富的人生意蕴和文化内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韵,写诗词歌赋之绝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辉煌篇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如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看具体是什么河道。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河道管理的重要性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u30fb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u30fb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u30fb小时。5、具有内河航运功能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良好条件。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对安全等特点。我国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冻,航运流量丰裕,目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黑龙江及松辽水系。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我国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河流湖泊冬季不冻、四季通航。6、具有渔业养殖功能河道是我国宝贵的国土资源,除用于航运农田灌溉外,多年来,通过人们的渔业活动,把平原地区的大小河道山区河道均开发利用为养鱼的好地方。由于河道养鱼具有投资小、劳力省、见效快、收益大、商品鱼集中等优点,近年开发速度很快,养鱼水面逐年提高。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海洋捕捞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品种的需求越来越大,渔业养殖业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7、具有旅游景观功能河流不仅是旅游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许多城市的重要景观,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潮等旅游资源的重要类型。怡人的两岸景色、清澈的河水、滩潭相间的景致、蜿蜓曲折的河岸构成了河流独特的风光,流动的水体、稳固的堤坝构成了动静结合的美学意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河道水环境和景观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河岸绿化和小品建筑等生态护岸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美的亲水休闲娱乐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和旅游业的发展。8、具有生态系统功能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组成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输送径流的同时,也运送降水冲刷带入径流中的生物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它们运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河流是一个流动的生态系统。天然河流水陆两相和水汽两相的紧密关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纵断面的高低起伏、横断面的形状多样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别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形成了河流沿线丰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9、具有文化传承功能河流不仅是由流动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而且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对象,还影响和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化历史和文明发展。河流的奔腾不息、曲折跌宕、聚合离分、惊涛骇浪、清澈澄明,都赋予了人类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征。河流作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经过历代文人和劳动者的不断营造,使其具有丰富的人生意蕴和文化内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韵,写诗词歌赋之绝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辉煌篇章。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有哪几类

看具体是什么河道。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河道管理的重要性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u30fb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u30fb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u30fb小时。5、具有内河航运功能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良好条件。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对安全等特点。我国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冻,航运流量丰裕,目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黑龙江及松辽水系。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我国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河流湖泊冬季不冻、四季通航。6、具有渔业养殖功能河道是我国宝贵的国土资源,除用于航运农田灌溉外,多年来,通过人们的渔业活动,把平原地区的大小河道山区河道均开发利用为养鱼的好地方。由于河道养鱼具有投资小、劳力省、见效快、收益大、商品鱼集中等优点,近年开发速度很快,养鱼水面逐年提高。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海洋捕捞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品种的需求越来越大,渔业养殖业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7、具有旅游景观功能河流不仅是旅游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许多城市的重要景观,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潮等旅游资源的重要类型。怡人的两岸景色、清澈的河水、滩潭相间的景致、蜿蜓曲折的河岸构成了河流独特的风光,流动的水体、稳固的堤坝构成了动静结合的美学意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河道水环境和景观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河岸绿化和小品建筑等生态护岸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美的亲水休闲娱乐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和旅游业的发展。8、具有生态系统功能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组成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输送径流的同时,也运送降水冲刷带入径流中的生物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它们运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河流是一个流动的生态系统。天然河流水陆两相和水汽两相的紧密关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纵断面的高低起伏、横断面的形状多样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别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形成了河流沿线丰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9、具有文化传承功能河流不仅是由流动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而且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对象,还影响和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化历史和文明发展。河流的奔腾不息、曲折跌宕、聚合离分、惊涛骇浪、清澈澄明,都赋予了人类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征。河流作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经过历代文人和劳动者的不断营造,使其具有丰富的人生意蕴和文化内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韵,写诗词歌赋之绝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辉煌篇章。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线

法律分析: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包括我国领域内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河道内的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河道保护范围分为: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各地规定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以下供参: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管理范围怎么确定?

看具体是什么河道。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河道管理的重要性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u30fb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u30fb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u30fb小时。5、具有内河航运功能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良好条件。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对安全等特点。我国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冻,航运流量丰裕,目前,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黑龙江及松辽水系。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我国内河水运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河流湖泊冬季不冻、四季通航。6、具有渔业养殖功能河道是我国宝贵的国土资源,除用于航运农田灌溉外,多年来,通过人们的渔业活动,把平原地区的大小河道山区河道均开发利用为养鱼的好地方。由于河道养鱼具有投资小、劳力省、见效快、收益大、商品鱼集中等优点,近年开发速度很快,养鱼水面逐年提高。我国是世界淡水养殖大国,淡水产品占到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海洋捕捞渔业资源的衰退,国际市场对水产养殖品种的需求越来越大,渔业养殖业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7、具有旅游景观功能河流不仅是旅游的重要资源,而且也是许多城市的重要景观,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潮等旅游资源的重要类型。怡人的两岸景色、清澈的河水、滩潭相间的景致、蜿蜓曲折的河岸构成了河流独特的风光,流动的水体、稳固的堤坝构成了动静结合的美学意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河道水环境和景观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河岸绿化和小品建筑等生态护岸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美的亲水休闲娱乐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和旅游业的发展。8、具有生态系统功能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组成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许多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输送径流的同时,也运送降水冲刷带入径流中的生物物质和矿物盐类,为河流内以至流域内和近海地区的生物提供营养物,为它们运送种子、排走和分解废弃物。河流是一个流动的生态系统。天然河流水陆两相和水汽两相的紧密关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纵断面的高低起伏、横断面的形状多样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别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形成了河流沿线丰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9、具有文化传承功能河流不仅是由流动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而且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对象,还影响和塑造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化历史和文明发展。河流的奔腾不息、曲折跌宕、聚合离分、惊涛骇浪、清澈澄明,都赋予了人类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征。河流作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经过历代文人和劳动者的不断营造,使其具有丰富的人生意蕴和文化内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韵,写诗词歌赋之绝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辉煌篇章。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生态治理_河道生态治理方案

  【摘 要】随着社会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工农业方面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河道管理出现了一系列诸多存在的问题,河道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河道的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得把河道的管理和生态治理提到日程上。本文分析阐述了当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根据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哪些方面的措施来治理生态环境。   【关键词】河道管理; 问题;生态治理;   引言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河道管理产生了诸多环境问题。为了根本性地改善当前的河道环境,解决当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河道原有的旅游、娱乐、景观、生态、改善人居环境等多方面的功能。在当前的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大河道保护工作。下面阐述分析河道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和建议,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1 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河道管理工作不到位   国家相关法规的设立和管理体制的设置,使大小河流长期处于几个部门的共同管理,形成职能交叉、配合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管理格局,体现在城区主河道、偏远地区的小支流上超标排污,偷倒垃圾,污染河道水体、生态,人为损坏堤岸、河道景观设施,点燃河道荒草圈地种菜,攀折河边绿化带花木等等,有禁无止。尽管《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但类似事件还是接连发生,难以根除。究其原因,都是管理不统一,管理责任没有落到实处,管理措施衔接不上,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制约依法管理河道。   1.2 河道污染严重   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丢弃动物尸体、堆积植物秸秆等,使河道变成“藏污纳垢”之处,污染了河道水体破坏了水生环境,伤害了河道生态健康,诱发各种疾病。卫生、环保相关单位宣传单一,工作被动,未能制止各种危害河道的行为和事件发生,使河道脏、乱、差现象进一步加重。   1.3 城镇化建设冲击了河道的整治和管理   各地政府为解决城镇住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造升级所需土地,争先向河道开战,非法侵占河道滩地、水域、护岸地、护堤地等。且建设标准不高,降低了城镇防洪能力,违犯了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监管法规程序,对依法管理河道产生冲击。   1.4 围河造田降低了河道管理职责   近几年,一些地区不考虑损毁土地地理条件,也不进行复垦可行性论证,借用国家土地复垦政策和资金,违法自然规律围河造田,实施移民搬迁,占用护岸地、护堤地并向河道内延伸,使河道滩涂湿地萎缩,河流沼泽化进程加快,地表径流调蓄困难,水生动植物资源衰退、种类减少,汛期人伤房毁等恶果,严重削弱了河道管理职责履行。新捕河地区部分村组,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对新捕河河支流滩地大面积围垦,扩大村组耕地面积,修建村民住宅。汛期一场洪水使新修的水泥路垮塌,新建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出现裂缝,围垦的土地布满了砂石。   2 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河道管理是一项事关社会文明进步、百姓安居乐业的综合性民生工作,涉及水利、国土、城建、环保、环卫、绿化、企业等方方面面,要实现“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管理目标,全面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是关键,自觉履行部门职责依法开展建设是前提,顾全大局,紧密配合,共同治理河道是保障。   2.1 河道管理落实责任制   建立河道管理地方政府首长负总责,河道流经区域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责,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河道管理机制。建立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与河道流经区域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制度,研究分析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探讨河道管理的有力举措,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河道管理工作任务,相互配合、协调沟通机制。建立污水处理排放目标管理与河道“脏、乱、差”治理责任制,环保、环卫、城建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监督机制。落实河道管理任务、夯实河道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避免河道内乱批乱建、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案件的发生,杜绝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怠慢、配合不力等不良行为作风。改革水权,扩大污水处理投资与污水净化技术,力争径流污水、村镇污水、企业污水、城市污水达标排放,减少河道水体污染,净化河道水质。新捕河地区河道站绿化河道堤防、清除河道杂草、清理河道垃圾、清洁河道卫生、查处侵占河床修建农家乐、向河道内倾倒渣土等恶性违法案件,就是在区政府、区环卫站、区国土局、区执法大队的大力配合下开展地。   2.2 依法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在涉河工程建设、城镇公用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堤岸绿化、河道景观设计、涉河工程建设审查监管等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要以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保护河道水生环境为最终目的,突出河道生态功能,体现“人水和谐共处”理念。不得侵占河道湿地、水域、滩地,不得破坏生态林,高起点超前规划高标准建设。既彰显地域文化,张扬民俗风情与现代建筑格调的,又集生态工程、民心工程为一体,最大限度的发挥河道生态功能与工程设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河道生态健康,维护河道水生环境,保障动植物繁衍生息。   2.3 河道日常管理的措施   2.3.1 河道保洁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河道自然状况建议政府建立村组、乡镇、县区河道保洁专业化队伍,划分保洁责任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保洁责任,负责责任区河道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管护,城区则纳入城市园林、环卫管理,同时应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以实现水面无垃圾、无漂浮物,水中无大面积水草,堤岸路面无垃圾和杂物,花草树木无枯死,公共设施无损坏。保洁经费列入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拨付。   2.3.2 河道稽查   坚持河道管理稽查,及时发现、依法制止、严厉打击河道内乱采乱挖乱建,危及堤防、护岸、涉河工程设施安全的河道违法行为和事件。促进环保、环卫、园林、市政等部门加强河道水质监测、卫生保洁、堤岸绿化、涉河工程设施建筑物维护等,增强与河道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执法素质,还河道生命健康,还河道护岸、堤防、涉河工程设施建筑物一个安全运行的外在环境。   2.3.3 河道监测   做好河道水质监测,促进村镇、城市截污工程建设,促使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以补给河水,缩短河水置换周期,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生环境。合理设置河道取排水口,适时调度河水防止枯水期河水断流,准确测算河水纳污容量确定河道纳污标准,切合河道实际规划建设水功能区等。做好河势与涉河工程设施监测,为河道演变分析、涉河工程设计建设提供数据,为依法拆除河道违法建筑、限期改建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涉河工程设施及建筑物提供依据,为河道采砂整治与采砂规划编制、涉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防汛减灾等提供保障。   2.3.4 河道安全检查   坚持河道护岸、堤防、涉河工程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拆除河道违法建筑、限期改建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涉河工程设施及建筑物,为河道安全度汛创造条件。坚持涉河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检查,力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涉河工程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技术标准、河道管理规定等进行施工建设,形成以堤防、护岸、涉河工程设施   2.3.5 河道管理制度完善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使河道功能的多样性日趋明显,河道管理机构不应固守陈规,应当与时俱进,因时利势积极制定、出台《河道卫生保洁管理办法》、《水源保护区保洁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堵塞河道管理缺位,弥补管理存在不足,剔除不合时代之处,以适应新形势下河道管理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素质立足于各大媒体定时宣传河道管理法规,各种群众性集会与重要活动宣传河道管理法规。在城镇显要位置设立宣传标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法规。要着眼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对违法行为事件及时曝光,查处状况追踪报道。设立举报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征集河道管理意见、建议。在城镇主要河段配置垃圾桶、果皮箱,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俗,增强保护水环境意识,有效推动河道管理参与机制的形成。   参考文献   [1]董哲仁.河流保护的发展阶段及思考[J].中国水利, 2004(5):17.   [2]钱德琳.生态之河理念及设计思路探讨[J].中国水利, 2004(8):11.

河道管理处归哪个单位管

河道治理的管辖权在水务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归水务局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河道治理的措施(1)滩地的保留和利用滩地是山溪性河道的特有产物。一般河道滩地较开阔,洪水期水流漫滩,利于行洪滞洪,应保留其功能,并充分开发利用。流经城区的河道,在维持滩地行洪功能的同时,利用滩地设置绿化地、公园、交通辅道和运动场所,开发其休闲、亲水功能,成为市民娱乐、健身、游玩的好地方。整治中,顺应河势,因河制宜,保留河滩和弯道,恢复河道的天然形态,减少河床的坡降,降低洪水位,减少洪峰压力,同时可降低防洪堤的高度。另外,弯曲的水流更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为各种牛物创造了适宜的生存环境。(2)复式断面的设计山溪性河道一般河滩开阔,河道断面设计可采用复式断面形式。枯水期流量小,水流归槽主河道;洪水期流量大,允许洪水漫滩,过水断面大,洪水位低,一般不需修建高大的防洪堤。枯水期根据河滩的宽度和地形、地势,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开发河滩的功能:如滩地较宽阔,一般可开发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大型或综合运动场;河滩相对较窄的可修建小型野外活动场所、河滨公园或辅助道路等。河滩的合理开发利用,既能充分发挥河滩的功能,又不因围滩而抬高洪水位,加重两岸的防洪压力。(3)防冲不防淹的矮胖型堤坝设计山溪性河流具有河床坡降陡、洪水暴涨暴落的特点,高水位历时短,流量集中,流速大,对沿河堤坝、农田冲刷严重:通过规划,采用防冲不防淹的矮胖堤型设计,保护区下游堤段开口.还河流以空间,给洪水以出路,允许低频率洪水漫坝过水,确保堤坝冲而不垮,农田冲而不毁。以防洪为主要功能的农村河道,堤防基础冲刷严重,可采用松木桩基础,投资省、整体性好、抗冲能力强,以提高堤防的整体性和稳定性。(4)采用生物固堤,减少堤防硬化对于乡村田间河道,除个别冲刷严重河岸需筑堤护坡外,应尽量维持原有的自然面貌,保持天然状态下的岸滩、江心洲、岸线等自然形态,维持河道两岸的行洪滩地,保留原有的湿地生态环境,减少由于工程对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堤防建设中,可采用大块鹅卵石堆砌、干砌块石等护岸方式,使河岸趋于自然形态。个别受冲河岸堤防内侧可采用种植水杉等根系为直根的树种或草坪护坡等植物护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保护河道环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部门在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二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