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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期待解答

2023-09-10 0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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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是指对预付卡的使用、管理、消费以及退款等进行规范的一种办法。文章主要介绍了预付卡的管理办法,包括预付卡的发行、使用、消费、退款、挂失、补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预付卡的发行

1. 预付卡发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

2. 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客户资料。

二、预付卡的使用

1. 预付卡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使用,并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收取费用。

2. 预付卡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 预付卡的使用应当符合市场规律,不得违反市场秩序。

三、预付卡的消费

1. 预付卡的消费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消费内容。

2. 预付卡的消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预付卡的消费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执行,不得违反市场秩序。

四、预付卡的退款

1. 预付卡的退款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退款内容。

2. 预付卡的退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预付卡的退款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执行,不得违反市场秩序。

五、预付卡的挂失

1. 预付卡的挂失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挂失内容。

2. 预付卡的挂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预付卡的挂失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执行,不得违反市场秩序。

六、预付卡的补办

1. 预付卡的补办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补办内容。

2. 预付卡的补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预付卡的补办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执行,不得违反市场秩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

1. 预付卡管理办法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 预付卡管理办法应当遵守《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预付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使用、消费、退款、挂失、补办等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提高预付卡服务质量,确保预付卡发行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介绍了预付卡管理办法,包括预付卡的发行、使用、消费、退款、挂失、补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使用、消费、退款、挂失、补办等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提高预付卡服务质量,确保预付卡发行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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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管理预付卡?

随着社会的发展,预付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它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消费到支付,从日常生活到商业活动,预付卡都可以派上用场。但是,如何高效管理预付卡,以获得的效益,是企业和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首先,企业和个人在使用预付卡之前,应该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以便更好地控制预付卡的使用。一般来说,预付卡可以用于消费、支付、转账等多种用途,但是,企业和个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定期检查预付卡的余额其次,企业和个人在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应该定期检查预付卡的余额,以便及时补充预付卡的余额,避免因余额不足而影响正常使用。此外,企业和个人还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实时了解预付卡的余额,以便及时补充预付卡的余额。三、定期清理预付卡此外,企业和个人在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还应该定期清理预付卡,以便更好地管理预付卡。一般来说,企业和个人可以定期清理预付卡,将不再使用的预付卡清理掉,以减少预付卡的使用成本,同时也可以避免因预付卡的滥用而造成的损失。四、建立预付卡使用规则,企业和个人在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还应该建立预付卡使用规则,以便更好地管理预付卡。一般来说,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预付卡使用规则,以便更好地控制预付卡的使用,避免因预付卡的滥用而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高效管理预付卡的关键在于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定期检查预付卡的余额、定期清理预付卡以及建立预付卡使用规则。只有把这些步骤都做好,才能有效地管理预付卡,从而获得的效益。
2023-09-02 06:53:071

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预付卡的发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预付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发行和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该办法主要对预付卡的发行、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行者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对预付卡发行数量和资金进行限制;2. 发行者必须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承担预付卡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的责任;3. 预付卡必须标明卡面金额、有效期限和客服电话等信息,并提供预付卡售后服务;4.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当签订具有明确约定内容的书面合同;5. 发行者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卡内余额,且在预付卡到期前一个月内提醒消费者办理退卡等事宜;6. 发行者应当保障预付卡资金的安全,并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卡、挂失等服务。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发行者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要求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预付卡到期后,可以直接退卡吗?在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中规定,预付卡到期前一个月内,发行者应当提醒卡持有人办理预付卡余额清算和退卡手续。预付卡到期后,持卡人可以直接向发行者申请退卡,发行者应当在收到前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退还卡内余额。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对预付卡的发行、管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预付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预付卡发行者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提供规范、便利的服务,确保预付卡市场的稳定运行。【法律依据】:《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行者应当在预付卡到期前一个月内提醒卡持有人办理预付卡余额清算和退卡手续。预付卡到期后,持卡人可以直接向发行者申请退卡,发行者应当在收到前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退还卡内余额。
2023-09-02 06:53:241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023-09-02 06:5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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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06:54:091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了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监管方式。消费者在购买时需注意查看预付卡信息和消费说明,且预付卡面额不得超过5000元。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监管方式。其中,发行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预付卡信息,并明确消费说明及退款或者挂失等服务。同时,预付卡的面额不得超过5000元。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当注意合法合规的渠道和品牌。此外,还应当仔细查看预付卡信息、消费说明及退款规则等内容,并保留购卡凭证和消费记录,以便处理消费争议和投诉。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北京市物价局官网查询预付卡的发行企业、使用范围和兑现地址等信息。为加强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物价局还设立了全市预付卡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预付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同时,对于存在问题的预付卡经营者,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信息需要被包含在预付卡信息中?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信息应当包括预付卡的名称、面额、有效期、使用范围、兑现方式、售卡价款、发行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为预付卡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强调了预付卡发行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应注意的事项。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当关注预付卡信息和退款说明,避免出现消费纠纷。同时,预付卡经营者也需遵守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23-09-02 06:54:181

消费预付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预付卡退卡的法律规定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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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具体参考如下:1、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好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2、制定配套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行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抓好各业务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3、加快平台建设。依托省政务云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应用的单用途预。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使用预付卡对消费者来说有不少好处,表现在:其一是安全。带上一张薄薄的预付卡,可不带或少带许多现金,减少失窃和遭劫之险。其二是方便。用预付卡购物易于携带,购物后能显示余额,不会落得满口袋零钱,用起来很方便。其三是易于计划。孩子用钱不给不行,给现金又怕孩子乱花,有了预付卡,小孩零用钱可按预算使用,家长放心。其四是能满足新潮需求。预付卡能映衬人的经济地位,满足学生或其他年青人追求时髦的心理。其五是有收藏的价值。预付卡设计制作精美,又限量或成套发售,是有价值的收藏品。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智能卡、积分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非记名卡不可挂失。预付卡的发行机构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信行业,如:移-动、联通,你那张手机卡就是预付卡;2、银-联与交通银行发行的**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3、商家: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美容、理发等各个行业;4、第三方发卡机构: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布放受理POS终端,发行一张跨行业消费的预付卡,可到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5、其它法律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涉及预付卡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涉及预付卡约定的内容。经营者承租国有资产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出租人并应当通过租赁合同明确要求承租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发行预付卡、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超出租赁期限的相关承诺。
2023-09-02 06:54:331

预付式消费管理哪个部门办理

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管理规定显示,民用品维修和预付式消费归市场局的市场监管部门科室管,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消费管理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管理主体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的目标,依据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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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购预付卡怎么进行财务处理(1)购入购物卡时借:预付账款--预付卡贷:银行存款(2)将购物卡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3)将购物卡送给客户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预付账款--预付卡(4)用购物卡购办公用品、茶叶、纸巾等集体福利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预付账款--预付卡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①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②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③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购买预付卡后能否将支付款项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更换成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油卡以外其他形式的预付卡均无法实现发票的更换,购卡方应在充分考虑自身报销以及税款抵扣后,做出最优选择.单位外购预付卡怎么进行财务处理?一般购买预付卡的整体账务处理内容就是这样,如果财务人员在看了本文所介绍的分录,发现有些不懂的内容,不确定它为什么要这么做,那建议你就可以点击网站在线咨询系统,与专业会计老师一起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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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规定次卡是可以设置有效期的,不得少于3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记名卡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计次卡或者计时卡的最大特点是实际持有人只要出示卡片,相关经营者就应该提供服务。这种不记名卡的有效期限是不得少于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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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是否按照预付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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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为加强江苏省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有关部门将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好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制定配套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行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抓好各业务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三是加快平台建设。依托省政务云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应用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实行预付卡管理规范化、服务智能化。四是做好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进行普法宣介,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提升消费者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法律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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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开票管理规定

一、正面回答1、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2、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3、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4、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分析详情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代售预付卡交多少税?代售预付卡交的税率通常为17%。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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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开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 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衍生问题:客户实际提取货物时能否再开发票?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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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公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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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预付卡只能在办理卡的机构或达成合作的商户内使用,不适用于所有商户的,只能在指定商户消费时使用,不能进行资金变现,卡内的金额也不能转移到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等账户。预付卡的办理及使用规定:第一,目前市面上的预付卡有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两种,其中记名卡丢失以后可以挂失补办,但是不记名卡丢失后无法办理挂失,所以办理好预付卡后要保存好,避免因为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第二,预付卡要按照自己的需求办理,不要盲目办理,尽量只在自己确实经常光顾消费的店铺办理预付卡,不要被商家的推销套路欺骗,办理了预付卡确用不上,避免因为冲动消费造成损失。而且,在办理预付卡时,不要充值太高的额度,防止因为商家倒闭、停业整顿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第四,在办理好预付卡后,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应的消费记录和票据,最好要求商家开具发票,确保自己在后续的消费中出现消费纠纷时,方便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如果预付卡内的金额较高,一定要关注好卡内余额,在每次消费后都要看好扣款金额,防止卡内余额出现不正常波动。第五,办理预付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看清合同内容。事先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可能产生的消费争议提供解决的途径和依据,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法律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 , 可赎回 , 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023-09-02 06:56:58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流程?首先准备好相关材料,然后根据你的经营模式在推出该卡起的30天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大概5天之内就可以完成备案。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资料包括:1.《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审计机购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餐饮企业除外。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2023-09-02 06:57:071

预付卡开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02 06:57:161

饭店储值卡不退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2023-09-02 06:57:24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02 06:57:341

商业预付卡的强化管理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务部办公厅2011年8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强化管理、督促商业企业严格规范发卡行为,并在2011年8月底前启动对重点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使违规滥发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在今年中秋、国庆前得到初步遏制。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商业企业要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进行管理,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通知说,商务部拟出台《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管理办法》,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商业企业严格规范发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8月底前启动对重点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买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等规定落实到位。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商业企业,要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使违规滥发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在今年中秋、国庆前得到初步遏制。通知强调,对检查后仍违规发卡的商业企业,要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商务部将于2011年年底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使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工作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取得明显成效。
2023-09-02 06:57:581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受 理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 70%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范围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的业务覆盖范围。受理机构应 当 获得发卡机构的委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受理机构不得将 发卡机构委托其开展的 预付卡受理业务外包。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应承担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受理机构参与预付卡受理而转移。第二十二条 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使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 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发卡机构、受理机构 拓展特约商户时应 当 严格审核特约 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发卡机构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持卡人用卡权益的保障要求;(四)卡片信息、交易数据、受理终端、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五)特约商户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及资金结算周期;(六) 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业务纠纷的处置要求;(七) 相关业务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机制 ;(八)协议终止条件、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 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受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 、 准确性和安全性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风险防控系统。 受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受理业务无关的预付卡信息。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向持卡人办理退货,只能通过发卡机构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 。无法退回的,发卡机构应当将资金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发卡机构的同类预付卡。预付卡接受退货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 、 受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和监控,要求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按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履行相关义务。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商户结算、对账无关的预付卡信息。特约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约操作的,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预付卡受理服务。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2023-09-02 06:58:121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使用、充值和赎回第二十九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第三十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一)缴纳公共事业费;(二)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同时获准办理 “ 互联网支付 ” 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 元。以上情形下的预付卡交易,均应当由发卡机构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机构受理。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同时获准办理 “ 互联网支付 ” 业务的发卡机构,还可通过持卡人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第三十三条 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 ,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收取的现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 , 并提供至少一种 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渠道 。 正式挂失和补卡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书面形式挂失的,发卡机构应当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协议约定办理挂失手续。发卡机构应当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并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 查询渠道。第三十五条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识别、核对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第三十六条 发行可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其在公共交通领域实现的当年累计预付卡交易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 70% ;其发行的 不记名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按约定赎回。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赎回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预付卡还应当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第三十八条 发卡 机构办理赎回业务的网点数应当不低于办理发行销售业务网点数的 70% 。预付卡赎回业务营业时间应当不短于发行销售业务的营业时间。第三十九条 预付卡赎回应 当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 当 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2023-09-02 06:58:281

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可以退吗

法律分析:可以退。有关会员卡退费的有关法律名称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消费者办理提前交款性质会员卡,从法律上讲卡内的金额属于预付款,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商家应该向消费者返还卡内全部余款。退卡不退钱”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2023-09-02 06:58:55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2 06:59:02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2023-09-02 06:59:171

购物卡要实行实名制吗?

u200du200d商场、超市从去年下半年起已经陆续开始实行购物卡实名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办法》还规定了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等条款。u200du200d
2023-09-02 06:59:32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2 07:00:121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2023-09-02 07:00:272

店倒闭会员卡不退钱怎么投诉

一、门店倒闭了会员卡怎么办?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商家不可要求消费者为了能够拿回自己的余额而进行非主动的消费,否则,就可能涉嫌强制消费了。消费者维权的方法有哪些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4、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2023-09-02 07:00:521

上海率先出台规定管理单用途预付卡吗?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上海还将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除了地方设立相关规定,对于打一枪换个地方,以办健身房为名义骗取预付款的行为,相关法律上也早有规定。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倒闭属于一般经济纠纷,而如果是打一枪换个地方,其开设健身房的目的,显然并非正常经营,而属于合同诈骗。事发后,消费者应尽快报警,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
2023-09-02 07:01:021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023-09-02 07:01:37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二十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以上内容参考:镇平县人民政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02 07:01:551

多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1、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2、健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
2023-09-02 07:02:111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具体参考如下:1、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好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2、制定配套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行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抓好各业务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3、加快平台建设。依托省政务云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应用的单用途预。法律依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涉及预付卡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涉及预付卡约定的内容。经营者承租国有资产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出租人并应当通过租赁合同明确要求承租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发行预付卡、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超出租赁期限的相关承诺。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可能影响预付卡兑付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发布公告,同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一)终止预付卡业务;(二)停业、歇业、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重大变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消费者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告知。本条第一款情形发生后,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或者退回预收资金余额。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后,由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对接标识,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向消费者公示,在预付卡凭证上向消费者明示。
2023-09-02 07:02:19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二章 备 案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2023-09-02 07:02:29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含义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3-09-02 07:02:39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3-09-02 07:02:56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总 则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023-09-02 07:03:091

哪家银行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

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能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属于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该类型银行业务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2023-09-02 07:03:371

商务局投诉预付卡有用吗

投诉预付卡有用的,可以拨打12345据悉,该局针对“12345”关于预付卡问题的多次举报,已联合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便更好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使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卡要树立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并充分考证商家的综合信誉信用状况,以防受骗。
2023-09-02 07:03:451

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

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是进行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2023-09-02 07:03:541

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

如果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就算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退款,条例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如果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为了避免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本市还提出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条例提出,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中消协建议,今年应当通过规制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禁止约定不合理退费条件等,对数额较大的预付式消费实行预付资金存管制度、建设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进行备案登记、加强经营者身份核验管理,切实有效解决预付费消费维权纠纷难题。扩展资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23-09-02 07:04:031

预付卡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购买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1、购买预付卡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根据预付卡的用途结转“预付账款”: (1)购买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 注:要求有购买物品相应的入库记录,领用时要有出库记录。购物清单和小票上要有预付卡的卡号。 (2)赠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3)发放福利: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
2023-09-02 07:04:121

国家对商场办购物卡有什么规定

  你好,虽然国家是禁止的,但是好象没什么效果,各地照用不误。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2000年5月1日《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1月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
2023-09-02 07:04:232

理发店办了卡可以退钱吗

法律主观:1、可以退还剩余金额,拒不退还的,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12315)投诉处理。2、理发店销售的预付费充值卡,消费者在充值后不希望继续服务的可以退还剩下的金额。3、如果办卡协议中无约定,可以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2、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5、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法律客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2023-09-02 07:04:401

美发店充值后关店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1、可以退还剩余金额,拒不退还的,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12315)投诉处理。2、理发店销售的预付费充值卡,消费者在充值后不希望继续服务的可以退还剩下的金额。3、如果办卡协议中无约定,可以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2、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5、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法律客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2023-09-02 07:04:561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场所的一体化、营销模式的多元化、支付手段的便捷化。   “商业预付卡”就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应运而生,并因具有办理简单、使用方便、转让自由、记账灵活等特点而深受消费者喜欢。   毋庸置疑,商业预付卡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同时商业预付卡给商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但不容忽视的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和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市场监管不力、财税政策不明,使得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既有“空”可钻,又留下了诸多隐患,增加了企业违反财税政策的风险。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先后参与了多家商场超市及各类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和流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论文仅对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发票管理、收入确认、沉淀资金管理、营销促销活动中涉税事项等相关财税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   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   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   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收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   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   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   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   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   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的发票用于税前抵扣。   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缴。   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   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   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常征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   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   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   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   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   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   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   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   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   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   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的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的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的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   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   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   [2] 罗维芬.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处理及思考[J].财会学习,2012(03).   [3] 蔡雪晴.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分析[J].时代金融,2015(4).
2023-09-02 07:05:191

预付式消费退款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有两种情形:一: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二: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2023-09-02 07:05:421